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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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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1篇

一、如何创建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模式成为保险业新的课题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二、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应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

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2.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管理,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贴于 中国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单证管理系统中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2篇

加强信用卡风险意识

信用卡风险是酒店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万豪管理集团为了保障客人在酒店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安全,制定了严谨的操作流程和信用卡保护措施,例如客人刷卡账单卡号隐藏设置;客人信用卡信息严格保密,只有酒店内非常高权限的人员,如前厅经理及信贷经理等,才可以在系统中看到客人的信用卡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特别是对第三方授权消费,万豪制定了严格的审核制度。在今年我们接待北京奥运会客人的过程中,对境外第三方授权支付酒店押金或预付款尤其慎重,要求客人提供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和亲笔授权书,并经银行确认后才予以接受。

控制系统信息风险

万豪非常重视信息管理方面的风险防范。酒店每台电脑都会有信息监控。每个员工在不同系统中的操作权限,集团都有严格统一的规定。

在万豪,每个系统用户的密码都被要求定期更改,以避免风险。另外在信息管理方面,酒店对各个系统的备份有严格的规定。除了每天将备份磁盘存放在防火的保险箱内,集团还要求定期将备份磁盘存放在酒店外的安全密封场所,以确保酒店发生意外时信息的完整保存和恢复,因为酒店的客人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都是酒店的宝贵财产。

强化内部人员管理

当酒店经营一段时间后,有些员工就会利用一些管理的漏洞乘虚而入。酒店跟其他行业不同,很多员工是有机会接触到现金的。这方面也是我们风险控制的重点。

在万豪的酒店,根据总部的要求,除了日常严谨的内部控制和各个部门的内部审计机制外,每年至少有一到两次,请专门的暗访公司入住。其间他们会在各个消费部位消费,通过一整套的调查流程, 并提前设置一些陷阱,来考查员工的忠诚度,看是否存在问题,最后提交一份完整的调查报告。

另外,总部也会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发现风险点的能力,留意需要关注和控制的环节。

利用保险转移风险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3篇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进行了研讨。笔者作为民事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阶段亟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4篇

“维修资金”由谁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政府代管是当前最为普遍的管理方式。那么,业主的钱为什么一定要政府介入管理?

1.政府管理的理论基础

“维修资金”是住房的保障资金,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不仅关系到开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社会稳定。政府介入“维修资金”管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来自政府职能的转变。“责任政府”要求政府要负责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社会保障的公共属性、市场失灵、制度环境因素、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各种因素,都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管理。随着“服务政府”的提出,政府的介入管理还要有“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优化行政服务,适应市场化社会的需要。

2.政府管理存在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这为政府管理维修资金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撑。不仅如此,《办法》还对政府管理维修资金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指导:一是政府主管部门代管维修资金时,要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专户专存。二是在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令改正权和审核同意权;审核同意后,应通知银行划出维修资金。三是政府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相关情况。四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银行等个人和单位的违规行为有责任追究权。

3.政府管理存在现实需要

从“维修资金”管理的内容看,交存方面单纯依靠业主自觉性归集“维修资金”不可能不大,而政府的归集能力无疑是最强的,政府可借助强制性措施完成归集。从“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看,业主由于缺乏工程维修知识,因此选择维修方案也往往较困难。物业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使用从“维修资金”中难以避免不合规现象。而政府的经验更丰富,可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维修资金”的维修功能。从“维修资金”涉及众多业主,资金的安全和公平使用都是业主特别关心的问题,而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大,监督力度也更强。从“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看,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可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但由于业主公共权利意识缺失、民主参与意识淡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比例较低,大量“维修资金”处于无人监管而政府不得不管的状态。即使有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受诸多因素制约,难以有效运行,还需要政府必要的介入管理。

二、政府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讨论了政府介入管理合理性与必要性之后,回归“维修资金”的现实管理问题。政府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中,可发挥哪些作用?在资金的代管上,政府首先要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可合理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在资金的使用上,由于涉及单位较多、流程较繁琐,政府应在保障资金合理公平使用的同时,高效管理资金。在资金的监管上,政府可通过信息公开,监督不合规现象,借助公共权力追究违规单位法律责任。但目前政府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维修资金”投资过于保守,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为了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政府管理部门目前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存放维修资金,少数城市将“维修资金”转向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但是,面对近年较高的通货膨胀率,这些投资方式过于保守,“维修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缺乏诚信体系,若在建筑物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再筹集“维修资金”太困难,容易贻误维修时机。因此“,维修资金”的归集基本在业主入住前就完成。结果必然是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维修资金”数额理论值巨大,动辄几千万元、上亿元,个别城市甚至达到了几十亿元、上百亿元,如此一笔巨额资金若管理不善,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2.信息管理系统缺失,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大部分城市政府管理部门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导致资金的管理效率低下。在整个“维修资金”的管理中,业主信息极其重要,可以说贯穿管理始终。从业主交存到银行专户专存,从业主申请使用到政府身份审核再到银行划款,以及政府对资金情况的监管,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业主信息。而信息管理系统的缺失必然会带来业主信息管理不善、工作效率低、执法遇阻等问题。“维修资金”使用难就是最为典型的管理问题之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要达到面积、人数双重“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要求。而采用传统的纸质方式投票,不仅工作量大、耗时久、成本高,如果业主不在还无法投票表决,很难实现预期效益。此外,信息管理系统的缺失导致业主身份识别困难。当前,住宅小区规模往往较大,动辄成百上千人,若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核申请时识别业主信息就要耗时很久,大大降低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3.政府监督不力,业主利益受损而束手无策

“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依法使用是其管理的根本要求。而目前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资金安全存在潜在威胁。自“维修资金”制度实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盗用“维修资金”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郑州“丰乐花苑”的业主发现,2013年2月20日“维修资金”被扣除100多元,咨询后才知是物业公司申请“维修资金”达40多万元,且第一笔资金已到账,而业主们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毫不知情。这反映出政府在审核、监督上不力。不仅如此,政府对维修期内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维修责任的监督力度也不够。“维修资金”是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如果维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当房屋出现问题时,很多开发商将责任推给施工方或一拖再拖,业主也没办法。此时也无法动用“维修资金”,这就使得很多维修期内的房子得不到及时的维修。

三、对政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

对上述问题,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弄清楚自身在“维修资金”管理中应起到的作用。目前,“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政府在提供必要引导与监督的同时,面对“维修资金”管理中的难题应积极应对,疏通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维修资金”制度健康快速发展。

1.评估维修准备金,拓宽保值增值渠道

面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压力,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协调好“维修资金”的维修功能和保值增值。建议采用“维修准备金+增值投资”的管理模式,即一部分资金作为维修准备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在银行,以保障住宅小区日常的简单维修,其余闲置资金用于保值增值的投资。一是在维修准备金上,政府要投入必要的力量衡量合理的额度或比例,进而小范围试点,最后推广应用。二是政府应积极拓宽保值增值渠道,可通过加强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速开发专项维修资金适用的保值增值产品。在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实现多渠道保值增值。例如,针对“维修资金”数额巨大且具有特殊性,可与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充分利用协议存款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等优势,实现“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2.开发“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要缓解“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必然。但是建立信息系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牵头。政府管理部门一是要注重业主档案信息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在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时,就做好业主信息的录入和整理工作。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大“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强化业主信息更新的重要性。二是在系统设计上,可建立电子投票子系统来解决投票难的问题。例如,2008年,厦门率先推出了电子投票系统,随后深圳、北京、广州、上海、长沙、南京等城市也开启了电子投票系统。在南京物业网首页就可找到“业主表决平台”,小区业主可通过用户名、密码进行公共决策。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投票不仅便民、准确度高,而且更加高效透明,易于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可借鉴这些城市的成功经验,采用电子投票系统,一定程度上缓解“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3.建立行业诚信系统,促进市场监督不良企业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5篇

随着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政务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城市公共服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建设网上政府、信息化政府也随之成为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确立了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建设原则,坚持以满足工商政务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推进各类信息化手段应用促发展,紧紧抓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金信工程、OA系统等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下定铁的决心,作为刚性任务,采取强硬措施,集中优势力量,提升推进速度,促进工商系统电子政务各方面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筑牢基础,构建新型政务数据管理模式

以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程为契机,把提升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模式作为主导,全面整合工商管理各方面信息数据,初步构建起了类型完备、内容翔实、动态更新的新型工商业务数据管理模式,为电子政务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增拓经济户口管理内涵,建立完整的信息体系。以工商系统普遍建立起的工商所属地经济户口管理为起点框架,完善登记注册基础数据,增设日常监督管理数据,突出重点企业特别情况数据,突出了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同时,通过整合登记的原生性数据、年检采集的再生性数据和日常监管的发生性数据,不断地对经济户口进行补充完善,使经济户口成为囊括企业准入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市场信誉优劣记录等企业经营存续全过程各类信息的数据采集架构。

二是建立“以档为据、分工协作、及时准确、动静结合”的信息收集模式。以企业档案所载内容为主要依据,以各项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数据为参考内容,在新型数据库框架下校订原有数据,删改过期数据,补充缺失数据,更新录入新增数据,实现了数据的动态实时更新。工作中主要是,突出主体资料的“全”。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统一内容、程序的办法,对基本情况按电子化管理系统录入界面逐项录入,并设置了录入项目不全资料不能提交上级审核的功能,保证了每一个经营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就建立了完整的信息资料;突出行为情况的“新”。结合巡查制和各种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网上办公的推行,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巡查等方面获得的企业产品质量、市场竞争等行为信息,及时进行汇总,使数据不仅反映企业静态的存在状况而且能够反映出企业动态的经营状况;突出存续状况的“准”。结合年检、验照,对企业信息数据内容进行新的核对,特别是企业的前置审批要件、资金到位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信用等级重点内容,力求准确,以期通过年检使企业信息资料更加符合其实际状况。

三是构建“管理科学、规范统一、各负其责、信息共享”的信息管理机制。始终注意保持上下级之间的统一性和区域间的同一性,促进形成上下级之间、区域之间、职能部门之间一体化的信息管理机制。在制度方面,先后出台了数据库建设规划、各类工商企业数据库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对录入、核校、备份等细节都做了严格的规范,不断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信息管理的科学化与制度化。在技术方面,积极开展书式档案扫描、认真推行各项业务管理软件,努力推动企业信息保存从文本式向电子化的转变,信息查询从卷、卡、簿向网络化的转变,实现了企业信息管理的即时查询与全市共享。在管理方面,完成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案件审核等子系统与经济户口系统的对接,以及新老数据管理模式的平稳过度。通过大规模的数据库规范补录以及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进行的数据转换,数据库质量不断提高,市局集中数据记录已达84万条,为推进工商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奠定了良好的。

强化应用,搭建工商电子平台

应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提升各项的效率和质量,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围绕这一目标,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局已经形成了业务内网、政务专网、公共服务网三网并行、互为补充的网络架构,实现了国家工商总局、市局、分局和工商所的互联,贯通了财政地税、国税、劳动、统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形成了承载监管服务各项职能,纵横结合、内外联通的工商电子政务平台。

一是着力建设金信工程,促进工商各项职能的数字化。努力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档案数字化工程建设,订立案件查处数字化流程,完善红盾信息网功能,基本实现了网上工商的建设目标。主要是,12315申投诉受理系统、企业注册系统和案件系统以及分类监管系统已实现数字化互联。26个业务系统应用软件全面投入运行,覆盖了企业年度检验、信用信息、收费管理、重点食品索证索票、报表统计等全部工商内部业务。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全系统全面应用,各单位、各部门的公文流转、信息传递全部实行网上运行。开辟了红盾网政务公开专栏,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目前,工商全部业务都做到了外网受理、内网处理、红盾网,从而规范了各类管理服务行为,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效率,方便了企业。

二是积极推动并联审批,完善政务公共服务体系。自2003年我们开始在部分行业和项目试行 “工商受理,抄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模式。实现此项工作的高起步,主动加强与卫生、环保、出版、运输等前置审批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成果,积极筹措资金,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信息传递从电话传真向网络传送的转化。并联审批使登记工作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有近三分之二的企业通过并联审批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取得了正式审批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他企业通过并联审批程序一般也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取得审批部门同意并领取营业执照。对有特殊需要的企业,通过并联审批程序可在2~3个工作日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仅去年一年,我局就通过网上并联审批受理为1万多户企业核发了营业执照。我市推行大厅集中联办管理模式之后,结合并联审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强化了大厅窗口与局中心数据库的联接,以及和其他驻大厅部门的数据交换,不仅为许可中心集中联办与并联审批双轨并行登记管理模式的确立提供了保障,而且对深化全市电子政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不断促进互联共享,实现行政机关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目前我局企业登记数据库和企业黑名单库,实现了与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各省市工商局联网数据资源共享,为全国工商系统联合执法提供了支持。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牵头与国税、地税、劳动、统计等部门实现了五局互通,通过专网联接,进行数据交换,丰富了全市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为税务征集、海关稽查、劳动保险、经济统计等项重要经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利用增值”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注重实效,保障电子政务建设目标落到实处

无论是数据的采集、软件的应用,还是各种新型电子服务系统作用的发挥,最终都要体现在每个行政工作人员的使用上。只有在使用上产生了实际效果,电子政务建设才真正落到实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是强力推行,促进提高运用电子政务手段的意识。针对OA系统投入使用初期个别单位和个人认识不高,存在畏难情绪状况,采取“掐粮断奶”的措施,明确规定,自正式运行之日起,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各类文件必须实行网上传输,不再接受纸质文件,促使我局系统文件传递网络化很快走上了正轨。目前,市局和各分局网页信息充实、更新及时,与此同时,在案件管理系统的应用上,采取“不网不闻、不网不理、不网不答”的强制性措施,确定时限,把所有需要协调、请示的问题都纳入网络之中,切实增强全系统业务软件使用的主动性,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数据质量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信用体系;中介机构;信用产品

打造“诚信湖南”是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2004年,湖南省在全国首推“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思路,将人民银行系统拥有的20万户企业和1200多万个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工商系统拥有的15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6700万条信用信息、公民信息管理部门拥有8800多万条与个人信用密切相关的信息、再加上通过平台归集的21个省直部门的200多万条信用信息整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达2亿多条,涉及6000多万自然人和150多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

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现雏形,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一是相关法规未能有效执行;二是信息未能实现共享;三是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四是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缺乏信用产品。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各职能部门应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并向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将信息整合加工并研发成专业信用产品,通过市场推广等方式将其贯穿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市场约束信用主体,才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生态环境,使经济社会朝着又快又好的方向发展。

首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是顺利推出信用产品的基本前提。我省信用信息数据库分散于30多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信息的不集中加大了信用信息查询的操作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因此,市政府应加强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数据的收集,组建长沙市公共信用征信系统,解决各职能部门内部信息分割问题,为社会提供统一的信息公开渠道,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将信用信息整理提交至政府部门,使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共享;信用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有偿方式使用信用信息,并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等各个部门的信息,无偿提供给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实现资源共享;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管理,将有关信用信息服提供给指定机构。多方面配合协调,才能切实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个人征信;隐私权保护;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23-03

一、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涵义和内容

(一)个人征信的概念

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征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重要方面。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征信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广义征信还有“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之意。按征信对象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的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因此,个人信用征信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由征信机构把分散在不同金融机构、商业企业、公安、工商、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资料进行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的活动。

(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涵义和内容

1.“隐私”权的涵义。作为使得个人能保留独处而不受外界侵扰之权利,隐私权一直备受瞩目。但隐私权并非一个容易界定的概念。国外法学理论中在定义隐私权时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在我国,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包括三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和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2.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对于个人信用征信业而言,涉及的主要是其中的私人信息,因此我们主要讨论隐私中的个人信息问题。个人信息是指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身体物理特征;感情、思想与观点;经济与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身份信息;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经历、简历和个人档案材料;健康状况与病历;个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其他所有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涉及的主要是消费者私人信息中的个人经济与财产状况方面的信息。此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予以公开会给个人造成财产、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保护上,而应该朝着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向发展。隐私权已经从传统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演变为现代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本文认为,信用征信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私人事务和私人信息的控制力上,个人信息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自身可识别信息的控制权。

二、国外对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情况

(一)征信法律的主要关注点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征信法律保护的侧重点看,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都强调和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及《个人自动文档的保护公约》等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都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权自由。

(二)征信立法的倾向与行业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征信立法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在协调个人权利保护与征信行业发展的矛盾方面,立法的不同倾向会极大地影响国家征信业的长期发展。

(三)征信法律的性质及分类

征信法律又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即金融相关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和信用消费相关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也体现了信用法律所要维系的秩序内容。无论征信法律涉及了信用管理还是信用消费,它都需要建立在与消费和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基础之上。例如《信息自由法》、《电子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等法律。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的字样,但从宪法的有关条文看,也是承认隐私权的。我国现行刑事、民事、行政等单行法律也从法律调整的不同范围、角度对隐私权、信用权予以保护。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颁布了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从司法实践上予以保护。

中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有了一些法律规定,但还不完善、不具体,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有些行业及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或者拟订相应的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规定。如上海市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但是,我国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保护上,如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等消极权利上。现代的个人隐私权应该向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向发展,即保护公民个人 “信息隐私权”。

四、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和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对散布于银行、税务、工商等政府机构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参考和借鉴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本文认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应包括: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收入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和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等;四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和变动等记录,还包括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 ;五是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记录。在此,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切入点:

1.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主体和范围。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并非指要将个人信用信息毫无遮拦地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依法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开放。既不允许将个人信用信息随意以“黑名单”等色彩管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也不能仅仅只向专门的征信公司开放,而是应当向所有符合条件、依法成立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征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开放。至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则主要应当作出以下限制,即不得征集与法定、约定和宣示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资料。如禁止收集有关消费者政治的、社会的或的内容,对于犯罪记录、病历或身体障碍、人种、民族或国籍、生活方式或名声、个人存款记录等内容,也应授权消费者有权禁止征信机构收集,或要求其删除这些内容。

2.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和目的。征信机构不得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一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二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确立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主体的权利体系

1.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隐私保密权是隐私权中一项最为基本的权能。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自己的隐私即私人信息资料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他人所知,无论是有利于自己的正面隐私、还是无利也无害的中私,还是有损于自己的负面隐私,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情形外,权利主体都有权进行隐瞒,这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人格尊严所必需。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数据主体还有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披露、公开、利用和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我国在制定有关促进信息公开和征信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时必须对此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

2.个人信息利用权。个人征信立法应明确规定个人数据主体有权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使用个人信息和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3.个人信息知情权。可以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信息管理者是否在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对有上述行为的信息管理者,有权要求知悉该个人信息的来源、内容、用途、使用者的有关信息及接触该项个人信息的记录。

4.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第605条规定,对以下的情报,如宣告破产后经过14年的破产情况;判决7年后或法定诉讼期间己过的诉讼;审判或释放经过了7年;其他不利的情报经过了7年的,都不能再由消费者信用情报机关进行公开。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中也规定,负面信息的保留期限最长为7年。

5.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权。救济权是法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于事后采取特定法律手段与措施予以补救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两大方面。救济制度是征信立法中的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它可以启动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包括行政机关和征信机构)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的监督程序。如果没有救济制度,不赋予个人信息数据主体获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权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就难以获得可靠的保障。因此我国的征信立法,应当明确授予个人信息数据主体行政和司法救济权,以利于在自己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后,有权寻求行政和司法保护。

(三)修改现行相关金融法律

1.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对银行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重点规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放客户数据、开放的范围、目的、方式以及如何限制其处理和传播等。银行在办理信用调查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或查阅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但仅限于信用调查的范围,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修改《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有隐私权、信用权,对信用滥用和恶意失信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机制以强化消费者的信用观念。

3.修改现行行政法规或规章。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修订、补充现行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与个人征信相冲突的部分条款。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企业;管理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建设步伐处于不断加快的过程中,随着企业的大幅度发展,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整体的应收账款管理出现了较大的问题,面临倒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并不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债务过大,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企业的债权过大,没能够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为此,企业应该重视起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它能够为财务管理带来的巨大效益。同时,企业应该加强企业员工对应收账款管理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对及时收回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等问题进行积极的关注,并进行合理有效的解决。

一、提升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效益的措施

在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中,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方式通常都是采取催收的方式,不光费力而且效果并不大。应收账款管理一种综合性管理,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人员应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的管理。

(一)事前管理

1.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风险往往都是由于外界的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因此,企业可以事先通过风险评估进行回避或者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情况,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客户是企业的经济发展来源,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来源,目前,我国赊销现象严重,企业面临如何控制客户的信息风险、减少客户拖欠问题、加大信用管理的严峻问题。在客户的信息管理方面,企业应该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以确保能够更好的进行风险控制,并可以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共平台、信用分析系统等进行信用管理工作。当前,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客户信息不完整、信息老旧等,影响企业对该客户信息管理的分析,导致赊销出现漏洞,大量账款不能及时收回,为企业资金链带来重创,严重的直接倒闭。针对以上情况分析,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营业状况、付款信息、银行信用、资金流动等方面内容,将客户信用情况整理到位,这不仅是企业对客户投资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的主要方法。二是进行信用评估。财务人员应该根据以往调查到的客户信用资料,对客户基础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定。通过对客户的信息进行评估,进而建立客户信息分类标准,利用计算机为企业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实现共享信息资源。三是进行信用决策。企业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评估,然后相应的设置他们的赊购限额。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应考虑是否提供商业信用。对于再次交易的客户,企业可以给予客户最优限额的赊购货物,它反映了企业相互合作的心态和所愿意承担的最大风险。

2.应收账款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金,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是一个企业必要的发展基础。但是企业也应把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如果出现大量的坏账、死账,就会造成企业资金链的空缺,给企业正常运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企业在面对不同条件的应收账款应该与产生的成本进行平衡,确保应收账款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最高的经济效益。

(二)事中管理

面对应收账款管理的诸多问题,企业内部应该建立对应收账款控制的体系,其中应包括:内部制约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

1.内部制约制度是指企业在对业务进行分工的时候,要明确分工内容,分清责任。注重内部牵制制度,不能单独指定某个部门或某一员工完成整个业务,必须要有其他部门的参与合作,并且对交接的任务明确地进行核查。比如,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必须要经过业务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和公司领导等的审核批准才能和客户进行签约。

2.内部稽核制度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比记账凭证与实际收入之处,并对项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销售单证体现了收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实际的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对销售单证也要进行认真的核查,让单证、单货等达到一致,防止出现单证不符的情况,避免客户对此挑剔,提出降价的要求或者拒付账款等现象。同时,企业应当定期编制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并结合客户资信变化情况,对信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此外,企业应该建立应收账款更新制度,在账目中增设责任人,充分利用计算机方便快捷的功能,定期由各部门编制各项应收账款的表格,并由相关部门对逾期账款作必要的解释、分析,之后向财务部门及时的反馈,以便财务部门作出相应的催账措施。

(三)事后管理

在对应收账款的后期管理中,大多企业内部会选择对业务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以往,企业对业务员的考核主要体现在员工完成的收入上,常常忽略了回款率指标和利润指标,导致业务部门只是盲目的追求销售额和眼前的短暂利益,缺少对信用风险的分析,没有为企业长远的发展考虑,这也是造成逾期账款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增强业务部门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必须改变以前的考核办法,强化业务员的资金效益观念,用销售总额、回款率、毛利率等指标来取代原来的指标,并全面地对业务员业绩进行考核,避免业务员为了短期效益和业绩额,而严重忽视为企业带来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结束语

而言之,应收账款是财务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同时,应收账款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因此,企业应该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多方位的进行管理,对客户资料和信用情况进行完整的收集和分析,并在赊购后,及时更新客户的资信状况。此外,业务人员也应该编报逾期赊账的情况,向财务人员进行反馈,以促使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它与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业务活动关系十分密切,企业应该加大对其的重视,积极采取合理高效的措施切实促进财务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郝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2]赵晓云.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D].江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