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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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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1篇

一、动态管理模式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指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平台,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的模式。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为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负责管理社区微机发放失业保险金网络系统,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监督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失业人员申领签字手续。

4.按时向银行拨付失业保险金。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涉及失业人员的各类业务问题。

(三)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监督社区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报表汇总并上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档案和数据库,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收入情况清、就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安置去向清。

2.组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事宜。

3.对失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登记、管理、统计调查工作。

4.跟踪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和增减变动情况。

5.组织失业人员开展义务劳动,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等。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企业用工信息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服务。针对失业人员特点,帮助其通过创业、灵活就业、企业吸纳、劳务派遣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7.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对重要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为:

1.失业人员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红头文件),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人员服务指南》、《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

2.失业人员凭《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有关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向社区报到登记表》,取得《社区接收管理失业人员证明》。

3.失业人员持社区证明、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在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下月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报到,纳入社区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失业人员,每月13—15日(节假日顺延)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在社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市本级新增失业人员第一次在社区办理完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后,月底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市解北邮局领取存折,以后每月到市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到指定的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四、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失业人员纳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管理。一是将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连接至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二是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三是各社区要明确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二)市、县(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一是通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二是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辖区失业人员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微小型创业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三是开发社区治安、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会公益性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四是通过内引外联,推进素质较高的失业人员向省内外转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失业人员召开座谈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有益于失业人员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通过这些活动倾听失业人员对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思想动态,帮助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实行必访制度,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生病或家庭发生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对长期失业者进行重点走访。

(四)建立月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要通过签字、座谈会和走访等活动加强与失业人员的联系,按下述分类准确了解失业人员现状:

1.从事临时性工作;

2.自谋职业;

3.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

4.非正规组织就业;

5.其他灵活就业;

6.暂无求职愿望;

7.暂无就业能力;

8.就读非全日制学校;

9.实际失业。了解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求职愿望、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及时输入计算机,定期生成有关失业人员动态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下月拨付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五)每年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市场就业需求,组织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培训志愿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规定统一分配到经过公开招标的培训机构。

五、建立失业保险金停发机制

(一)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重新就业的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定劳动合同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

4.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失业保险金停发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提供失业人员动态表,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做到:

(一)按规定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参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四)遵守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按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字和失业状态确认,提供求职证明,如实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五)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自觉配合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求职调查。

七、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舆论氛围。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有业不就”和“隐形就业”的现象,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失业人员主动就业的意识,消除依赖失业保险的思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2篇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照统筹地区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0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中的下列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向社会公示上述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险;作用;对策

一、社会保险工作在企业人力资源中的积极性作用

人力资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其管理实质上是以企业发展战略要求为依据,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再教育,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充分调动起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其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规划、培训和开发、招聘与配置、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及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

一般而言,社会保险是指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其中,强制性、非营利性及互济性是社会保险的三大显著特征。目前,国内常见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医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多类。

现阶段,国内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其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之间的竞争。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优秀人才,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尽可能降低员工生活风险,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从而使员工彻底摆脱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另外,社会保险保障了人们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使更多人们不再受“就业难”问题的困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到来。

二、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状况,而社会保险工作又决定着人力资源管理好坏,因此不断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至关重要。针对于加强企业社会保险工作问题,笔者提出三条对策:

(一)优化企业社会保险服务程序

企业需准确认识社会保险,认真落实好社会保险相关事项,即及时将本企业内部员工收入状况及工资总额上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负责审核,之后按照政府政策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至年底汇总结算日,若计税工资总额不高于申报核定基数之和,此时需要企业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构建企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构建企业保险服务机构,并由其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就职于相应的岗位,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定岗位绩效考核标准,通过对各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以达到不断提升社会保险服务水平的目标。

(三)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1)企业可借助多种媒介,定期向广大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查询岗位,组织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员指导职工免费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投诉举报部门,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一经发现投诉举报事件需以积极耐心的工作态度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事件一旦核实必须及时处理。同时,做好投诉举报人的信息绝对保密工作,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以激发其积极性、责任感。通过上述多方面行为能够大大增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五)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着眼于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视角构建完善的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减少失业与稳定就业双重性职能。为稳固失业人员,使其获取到再就业的机会,除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就业之外,更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其中构建完善的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是实现减少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途径,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落实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自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实施以来,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重新获取到就业机会,但未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在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受益范围较小,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于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而言,其注重权利义务相对等,始终以参保缴费为前提条件,符合社会保险创办准则。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隶属于公共服务范畴,若仅以申领失业保证金条件为依据决定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不合理,其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

(七)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

由上可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应坚持以公共服务均衡化原则为指导,同时,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不仅要严格遵循积极就业政策,而且还需要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和资金使用状况予以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时需要实现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人才的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已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社会保险的普及,更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6篇

养老保险,交的多≠得的多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20%左右),另一部分是个人之前缴纳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利率大致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相当)。显然,第一部分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关,而第二部分的钱都是个人自己交的(缴费基数的8%),也就是相当于把钱存在了银行。而养老保险由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的部分,会直接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虽然,这种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可以起到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对于个人来说,就没有必要交太多的养老保险,因为从根本上说,养老保险不是一种理财工具,而是一种保障。

这些病,医疗保险不管

你要知道,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能获得保险。比如,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各种不育(孕)症、障碍、精神疾病、在国外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此外,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或被歹徒伤害,这些都不在医保范围之内,只有在公安机关证明确实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才能由医保暂时核销。医保在异地使用上也有诸多限制。在国内非居住地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失业保险,大费周章不值得

每个上班族都在交失业保险,但是想领到失业保险,却不是一件容易事儿。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己主动辞职。

然后就是一大堆手续要办: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注意是户口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你户口在甘肃,而人在上海上班,就要千里迢迢回老家办。而按照目前的标准,大多数城市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多在几百元不等,基本不超过1000元,经济越落后的地区,能领取的越少。钱不多,能领的时间也不长:失业之前累计缴费1年至5年的,最多领12个月;5年至10年的,最多领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多领24个月。

工伤保险,48小时生死线

工伤保险的第一个“玄机”,即是否认定为工伤。曾经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员工在单位要求每个人都要参加的拓展活动中受伤,却被单位和劳动部门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后受伤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被重新认定。工伤保险的第二个“玄机”,是一些企业为逃避责任,以“时间”换“空间”,迫使受害人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即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走完所有程序后,又在经济赔偿上与当事人进入漫长的民事诉讼过程。这一过程往往要经历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

工伤保险还有一个不人性的规定,那就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虽然法律界也在争论这个规定是否合理,但至今仍是一个死规定。

没单位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生育是一件很私人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就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因为生育险必须由单位统一交费,至少要缴费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用。生完小孩后还要继续交费,不交的话后期计划生育方面的福利就不能享受了。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所筹集到的失业保险基金上交到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级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部分补助,市、州的差额部分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摊解决,省本级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办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工龄视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第十条  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职业培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包括培训费、书籍资料费、材料费和住宿费、证书费和技能鉴定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只报销培训费用1次,报销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者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五条  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一般按月定期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单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失业人员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凭失业人员登记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应当至迟在7日内办理。

    第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登记后,其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等情况告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已经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领失业保险的程序范文第8篇

根据区民主评议行风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我局在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行风的要求,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事务机构,是主管我区就业、再就业、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劳务输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等业务的重要职能部门。现有在职职工20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聘用制人员2人。内设机构有机关股室5个,包括办公室、劳动工资股、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股(挂“*区解困再就业和社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劳动争议仲裁股(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保险股(挂“*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所属事业单位有区医保中心、职业介绍所(挂“*区劳务工作办公室”牌子)、就业促进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职业介绍所合署办公)、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我局被确定为20*年的行风评议单位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行评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行风评议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狠抓对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使行评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成立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分工协作,为开展行评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研究制定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指导行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三是从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劳动保障服务对象中聘请了12名行风监督员,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业作风及民评工作的实效进行了有力的监督,保证民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四是于8月24日召开了全区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对行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五是在调查摸底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评领导小组一方面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各自负责的业务和工作作风进行认真的自查,另一方面分两组深入到两镇、*道,部分村、社区,与干部职工、群众及劳动保障工作对象当面交流,并发放行风评议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找准我局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统计,在行风调查阶段共发出民主评议行风问卷调查表100份,目前回收96份,对我局行风情况总体评价满意的89份,基本满意的7份,满意率90%以上。这次调查的范围包括相关业务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广大劳动保障工作对象,调查对象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对我局行风建设的总体评价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深入的自查,总体反映我局工作成绩突出,行业作风务实。大家普遍认为,近几年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加快作风转变,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开展高效优质服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各项工作和行风建设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工作均有较大突破。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积极贯彻中央、省、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目的,以强化再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证,以帮助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20*年,我局被省政府授予“全省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社会保险工作方面,区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稳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以非公经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保持平稳增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断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

(二)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行政效率明显提高。一是我局建立和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较大地提高了工作、办事效率,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根本上杜绝了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等不负责的现象。二是加强学习,坚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权力观、牢记“两个务必”等主题教育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来办事的群众,能够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帮助解决困难,局机关没有发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肯定我局行风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通过自评和广泛的征求意见,经过认真的梳理,我们认为在行风建设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怀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主观思想上深刻反省,分析查找出了产生问题的根源。

(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方面,一是《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不够规范,个别社区对领证人员的申领资格没有严格按程序公示,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对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不及时进行年检;二是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窄、专业少,个别专业因无法组织起一个班次且收费较多而未能培训;三是劳务输转工作中存在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观念落后,组织化程度低的现象。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培训不够,业务能力较弱,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二是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劳务输转的有关政策宣传不够深入,两镇村一级劳务输转工作人员配备少,劳务输转组织水平差;三是由于财力有限,造成培训资金相对短缺。

(二)社会保险工作方面,一是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再加上区属企业大多数处于关、停、并、转状态,职工生活困难,部分职工中存在着不符合条件就急于退休的情况。二是因超过申领期限对区属部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未能按时支付;三是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一直未能实现刷卡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我们对社会保险的宣传面不够广泛,宣传对象只侧重于广大劳动者,向企业、相关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宣传薄弱,宣传工作总体广度和深度不够。二是对区属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上,主要是由于我区破产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到结束,往往都在两年以上。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致使区属部分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三是区级财政困难,不能建设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网络,导致刷卡无法实现。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特别是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只有30%,个别因拖欠工资而来我局投诉的务工人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拿不出有效证据而无法受理;二是有时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够及时的现象;三是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在部分用人单位中存在私招乱雇现象和违反《劳动法》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我局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总共只有3人,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少,造成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不够深入。

(四)自身建设方面,一方面,对业务知识的深入学习时有放松,所熟悉的工作业务范围单一,尤其是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另一方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基层工作帮助少,分析不透,指导不力。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在学习态度上不够端正,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学习方法上比较简单,致使理论学习较为被动,学习浮于表面,只求一知半解,业务知识学得不深不透;二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性不高。对群众反映的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反映得非常准确,也非常及时,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尽管这些问题的形成存在隐性的、客观的因素,还有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财政困难等诸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我们主观上的问题,由于未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克服客观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导致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

四、整改措施针对通过自评查找出的当前存在的问题,我局从行风建设的长远目标出发,按照边评边改的原则,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对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问题,一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强化督促检查,严格按规定程序发放;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掌握再就业优惠政策,及时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对于职业技能培训覆盖范围窄、专业少的问题,我们将通过加强与省、市上级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配套资金,扩大培训面。对于劳务输转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培训和输转相结合,进一步拓宽劳务输转的渠道,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同时,积极争取尽快落实镇、村有关劳务输转工作人员和经费的问题,切实把劳务输转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社会保险工作方面:对于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的问题,我们将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宣传面;同时,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参保职工和各用工企业,耐心讲解政策,解答疑惑,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掌握有关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待遇的有关政策,促使其按规定申报。对于区属部分破产企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协调企业主管部门逐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督促清算组及时或者尽量提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对已破产尚未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积极做好和省、市的协调、汇报,力争尽快兑现。对于医疗保险“刷卡”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争取省、市上级业务部门和财政的资金支持,争取尽早解决。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是由于人员配备少,力量弱所造成的。为此,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同编办协调,争取充实人员;另一方面,将通过从其它股室、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抽调专人来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