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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方法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面向母婴群体和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第九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

    第十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记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

    (一)医学生殖健康服务;

    (二)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三)孕期自我保健指导;

    (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

    (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

    (六)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

    (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指导;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多次流产、死胎、死产,原因不明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推行孕产妇住院分娩。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持证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住院分娩。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四条  提倡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婴儿提供技术指导。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

    第二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婴儿医疗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建立婴儿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

    (三)婴儿的定期体检和预防接种;

    (四)体弱、伤残、弱智婴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婴儿眼、耳、口腔保健服务;

    (六)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七)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保健服务;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有产科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婴儿保健手册,接受婴儿系列保健服务。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家庭接生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接生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四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辽宁省卫生厅与省人大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宣传《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进行执法检查,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辽宁省母婴保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到1996年,我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由1990年64.84/10万、29.77‰、12.00‰分别下降到43.12/10万、19.34‰、7.94‰。卫生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几点具体做法如下。

1 广泛深入地宣传一法一条例,普及推广母婴保健科学知识,为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1 逐步加大社会宣传的力度。两年来,全省为宣传教育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内容全、层次深,使全社会都知道一法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的关心,是利国利己,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从而自觉地更新观念,移风易俗,知法守法。据统计,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由各级人大、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宣传动员会、座谈会27次,发表电视讲话和电台专题采访报道41次,组织大型宣传活动39次,发放宣传材料360万份。根据1995年底的调查统计,对一法一条例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的知晓率分别是:各级领导90.0%,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90.0%,婚姻当事人72.0%,孕妇及婴幼儿母亲89.0%,为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1.2 动员部门和专家力量投入宣传。我省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科委、广播电视厅、卫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部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发达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宣传工作。结合宣传《母婴保健法》,将宣传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领导。通过政策引导、科学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项措施,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科学普及工作的总体规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频次,创造了有利于母婴保健科普工作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了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宣传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提供母婴保健知识及有关科普知识的稿件及宣传资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咨询、义诊等活动,同时积极推广并开展与优生优育有关的母婴保健新技术服务。

1.3 举办各级法律知识和推广适宜技术培训班,将宣传贯彻《母婴保健法》工作引向深入。从1995年5月起,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办)、政府法制办(局)、卫生局先后联合举办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近万名有关领导、行政执法人员、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了2次以上的培训。省卫生厅举办了7次高层次的各类适宜技术培训学习班,推广国际国内先进实用、符合我省省情的新生儿窒息复苏、优生3项血清学检查、孕妇服用叶酸防止神经管畸型、围产保健新方法等技术,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学科带头人的学识水平及能力,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优质服务。

2 从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

为把《母婴保健法》中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 把我省近几年来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用法规条文确定下来,力求保持某些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的连续性,保证《母婴保健法》在我省顺利实施,在《母婴保健法》颁布不久,省卫生厅即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母婴保健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这项建议得到批准后,卫生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于1995年1月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有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业务处室领导同志参加的起草小组。为了使草案初稿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成员在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深入到我省城区、乡村调查研究,多次召开有不同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由于我们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注意并较好地解决了草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几个问题,同时得到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等有关部门的认同。在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依法审核修改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一次通过。1995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也一次审议通过,使我省步入全国母婴保健地方立法工作的前列。

《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于1995年11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在我省境内全面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验收标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基本条件》等9个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6年初,省卫生厅分别与省公安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法规文书的发放使用、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等实际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婚检疑难病例转诊程序和转诊接受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省卫生厅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助产技术服务许可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截止1997年8月底,全省依法审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单位409个,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920名。经全省统一考试,2 439名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取得了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0 000名家庭接生员接受了孕产期保健和接生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卫生行政部门对合格者颁发了国家统一制发的合格证书。助产技术人员技术操作考核和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全省还清理取缔了城市助产接生站和个体接生诊所,处罚了农村无证接生人员。至此,除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的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尚待制定外,实施《母婴保健法》相关的配套文件均已制定出台。我省现已形成了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上下衔接、相互协调、有机结合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使妇幼卫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重视,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经费的投入,仅为宣传和培训工作就投入了120万元,并为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增加了经费,使绝大多数县级机构人员经费年人均达到3 000元以上。到1996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总面积达到12.7万平方米,专业设备总值增加到2 668万元,分别比《母婴保健法》颁布前增加了18.9%和25.4%,全省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已由1993年的3.2%上升为4.0%。

4 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4.1 切实加强物资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1996年省卫生厅采取配套投资等方法为朝阳县等10个贫困县购置了妇幼保健用车,方便了偏僻地区群众婚检,解决了在这些地区开展孕产期和婴幼儿保健服务难的问题。许多地区也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使偏远贫困地区的群众接受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系列保健服务。葫芦岛市连山区妇幼保健院制定了农村婚检实施方案,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结合婚姻登记定时定点的特点,巡回下乡进行婚检,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大连、阜新等地实行了检查、登记、发放生育指标及婚姻、优生优育、避孕知识教育一条龙服务。在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同时,宣传贯彻《婚姻法》和《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既提高了广大群众依法结婚、依法生育的觉悟,维护了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性,又减轻了群众不必要的负担,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4.2 为各级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加大工作力度,适时解决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签订了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厅建议将城乡婚检率等执法的难点和重点指标列入目标责任书中,得到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到1996年底,全省的婚检覆盖率以乡为单位达到100.0%,婚检率城市达到96.0%,农村达到72.0%。1997年,在筹备我省卫生工作会议时,省政府领导特别指示要将认真实施《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写入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中,依法保护母婴健康。

4.3 强化行政执法,提高各项服务质量。

4.3.1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省卫生厅要求各县、区卫生局必须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执法工作,加大违法案例处罚力度,树立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权威。大连市率先由市编委下文成立了专门执法机构——母婴保健监督办公室,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提高各级监督员的素质,全省举办了执法处罚案例培训班和学习行政处罚法讲座,将是否有正确实施母婴保健行政处罚案例纳入全省妇幼卫生处(科)评比方案中,积极促进两个转变,即由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由单纯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

4.3.2 加强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服务行为。1997年,我们从创建和评比文明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入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肩负着依法服务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任,是妇幼保健工作面向群体、面向社会的重点窗口单位,行风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和卫生部门的形象。从今年初开始,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了具体的评比方案,要求婚检单位讲职业道德,树文明行风工作常抓不懈。要从群众最关心的具体事情做起,改革措施要求扎实到位,让广大服务对象参与监督,使评比活动富有成效,并通过评比文明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妇幼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形成较完整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4.3.3 建立行政执法和婚姻保健服务公示制度。建立这个制度是把卫生行政职责及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姻保健服务的依据、内容、价格、工作标准、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让群众知道,加大执法和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以此来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和服务行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们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法制意识,做到严格执法,严格依法服务。

5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执法工作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部门进一步重视做好协调财政、物价、民政、计生、公安、教委等部门的工作,注意处理好执法主体和配合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密切配合,从1996年3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统一规范使用了新的出生医学证明,使这项与国际接轨的改革工作很快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并保证了正常运行。丹东市卫生局在市教委的积极支持下,制定了丹东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规定。为强化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的管理,省教委配合卫生厅联合编印了《辽宁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各级教委支持和配合卫生部门对全省5 621名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了培训。各级托幼园所认真执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严把工作人员上岗体检和招收儿童入托入园健康体检关,认真查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和儿童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建立健全了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据统计,全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90.0%,儿童入托入园健康检查率达94.3%,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率达到94.1%。

6 严格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立法工作固然重要。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更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有力的执法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障。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两年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就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准备实施与贯彻执行情况在1995、1996两个年度已经分别进行了视察和检查。特别是两次大检查都由省人大徐廷生副主任和有关常委带队,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母婴保健事业的热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极大地促进了我省一法一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妇幼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各级政府承诺的妇幼保健各项指标的如期实现。在省人大、省政府的带动下,各市人大、政府也普遍就一法一条例在本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几次视察和执法检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1996年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和《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对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7 建议

当前面临世纪之交,我省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卫生服务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将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妇幼卫生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认真实施《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做好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实现《九十年代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这一切要求我省母婴保健事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而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7.1 要更加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力度,持之以恒,注重实效。不仅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这项工作,而且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和载体,创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多元化宣传形式,宣传精神文明,倡导新风正气,使它既有群众性又不流于形式,既能持续开展又不成为负担。

7.2 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理解、正确把握一法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贯彻实施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一法一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确立了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它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来源于它对全局的普遍的指导意义,即从保护占人口2/3重点人群的健康、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这一利国利民的大局出发,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大计;不是部门意志,而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因此,卫生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从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从单纯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向全行业管理转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今后执法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母婴保健法》、《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和《辽宁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直接涉及妇女儿童健康的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内容,依法实行归口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不允许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

7.3 抓好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执法责任制包括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建章建制、落实岗位执法责任、严格考核、加强监督等内容。通过执法责任制的施行,实行执法权限法制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促进执法责任到位,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状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则是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和升华。它把执法的各个环节向全社会公开宣示,作出郑重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体现依法行政的职能,以促进“两个转变”尽快完成。同时,抓好依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保证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建设的统一和行政命令的畅通。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完善仅仅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今后工作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将各项规章制度一一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使依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建设精神文明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4 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我国在落实人口政策中总结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党政两个一把手负总责不变”。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要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也必须充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九五”期间,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肩负着繁重的任务,因此必须有基本投入做保障。首先是增加领导者精力上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关心过问、解决实际问题;其次是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在现行体制下调整充实相应人员保证执法监督的需要;再次是增加经费投入,设立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的专项经费和《母婴保健法》执法经费,真正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全额拨款政策。各级卫生部门也要调整卫生经费内部投入结构,确保对妇幼保健经费的投入,使我省执法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工作再上新台阶。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产科护理;效果观察

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是指孕妇产后住院期间由母婴专科护士24h在产妇床旁进行护理的模式,护理人员通过演示和宣讲等手段,帮助产妇和家属快速掌握母婴护理技能和保健知识,帮助产妇及家属尽快适应角色转变[1]。我们分析产后实行母婴床旁护理模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在我院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就诊的24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120例,两组产妇年龄20~33岁,平均(25.3±3.4)岁,体重45~70kg,平均(53.7±5.46)kg,孕周30~42周,平均(38.42±0.35)周,其中自然分娩168例,剖宫产72例。两组产妇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护理方法

研究组:由临床经验丰富、有责任心、专业技能强的母婴专科护士对母婴进行24h的护理。

(1)要求家属和产妇共同参与常规护理,预防接种、胎便排除、换尿布、疾病筛查、面部清洁、按摩抚触、听力筛查等都在产妇床前完成;

(2)母婴专科护士在护理过程中会对产妇的产后护理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对产妇的饮食、运动、身形恢复等进行指导;还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的好处、婴儿的洗澡方法、婴儿常见生理变化、婴儿早期教育方法、免疫计划等知识普及;

(3)在涉及到洗澡、换尿布等可操作性知识时,母婴专科护士会进行具体演示,并要求产妇和家属亲自动手操作,护士会对产妇及家属的动作进行指导与强化,帮助其牢固掌握护理技巧和保健知识。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模式,护士每天按规定时间到产房接新生婴儿去沐浴室和治疗室进行沐浴、预防接种、抚触、听力筛查等活动,在保健知识和母婴护理技能培训上由产妇或家人每天到大房间接受集中培训。

1.3观察指标

采用母婴专科护士自行设计的护理满意度调查表和母婴保健知识及技能掌握情况表对产妇及家属在出院前进行调查,比较两组产妇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母婴保健知识掌握情况和母婴护理技能熟练程度。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产妇及家属对母婴保健知识掌握情况比较

研究组熟悉母婴保健知识109例,占90.83%,对照组熟悉母婴保健知识87例,占72.5%,研究组母婴保健知识的掌握情况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产妇及家属对婴儿护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比较

研究组婴儿护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3两组产妇及其家属对护理满意程度比较

研究组对护理的满意程度为96.67%,对照组对护理的满意程度为80.83%,研究组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作为一种优质的产后护理服务,充分满足了产妇及家属共同参与的心理,在产科临床护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

(1)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产妇及家属的满意程度。母婴专科护士在护理过程中,通过手把手的教学,向产妇及家属传授母婴保健知识、婴儿护理技巧,有助于产妇及家属实现与婴儿的良好沟通,有利于帮助他们尽快转变自身角色[2]。

(2)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母婴床旁护理工作都是由母婴专科护士负责,临床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并、责任心强,能够帮助家属及产妇迅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产科护理的质量得到了保障。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上效果显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李岚.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3,29(5):395-396.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镇 母乳喂养 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R1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0-369-02

母乳是婴儿的最佳食品和饮料,母乳喂养的意义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被人们所认识,提高母乳喂养率已成为全球性活动,我县在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的支持下,加强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管理,提倡住院分娩,创建爱婴医院,实行母婴同室,为保证母乳喂养率达80%的目标,我院开通咨询电话,建立医患便民服务联系卡,建立产后访视制度。现将我县城镇母乳喂养情况调查分析如下:

1 调查方法、对象和内容

1.1 调查方法 早孕期即建立母子保健服务手册,由接生单位对每一位调查对象在出院前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而后由我院妇保、儿保医师在7天、14天、28天至少进行2次产后访视入户询问,42天门诊常规健康体检,之后每月婴儿到我院进行健康体检询问,均记录在母子保健手册上。

1.2 调查对象 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在我院接受系统保健管理服务的城镇婴儿及母亲288例。

1.3 调查内容 分娩方式、婴儿0―6月龄喂养方法,改变喂养原因,经指导恢复母乳喂养情况,健康体检情况,并重点记录访视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指导及处理措施。

2 结果

2.1 所调查母乳中 年龄21―24岁42例,25―29岁223例,30―34岁19例,35―39岁4例,平均年龄27岁。分娩方式:剖宫产152例,自然分娩136例。

2.2 分娩方式与喂养情况 如附表

附表 分娩方式与婴儿喂养的关系

2.3 指导恢复母乳喂养的情况 我院由妇保、儿保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3天、7天、14天、28天至少进行两次产后访视。在访视过程中对乳母及新生儿进行常规检查,同时进行母乳喂养宣传,乳母因乳汁淤积疼痛而放弃母乳喂养,经医师指导乳母进行按摩、热敷、将护理方法教给母亲及家属,使母亲解除疼痛,坚持母乳喂养的31例。因缺乏喂养知识,片面以为婴儿哭闹是因为母乳量不足而添加牛奶或奶粉,指导母亲分析小儿啼哭原因,观察婴儿大小便,了解婴儿需求量,体重增加情况,宣传按需哺乳,对2―4月龄婴儿,母乳是完全能满足全部营养,而不需要添加水及代乳品,坚持纯母乳喂养的有37例,因凹陷,经医师指导纠正恢复母乳喂养的有7例。因产妇家庭因素,产生不良心理影响了泌乳后乳量不足,经医师及时心理护理解除心理障碍保证了母乳喂养的有4例。

3 分析与讨论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产后康复护理; 延伸护理; 身心健康

中图分类号 R473.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4)5-0083-02

产后42 d内是妇幼保健的关键阶段,关系着初产妇能否顺利调整心理适应角色变化、能否实现产后康复、能否掌握好产后母婴保健知识以及成功进行母乳喂养等关键环节[1]。因此探索延伸服务在促进母婴产后身心健康的作用,为产褥期妇女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促进妇女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2]。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的临床资料,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所有产妇均为初次分娩,年龄21~32岁,平均(27.5±4.23)岁,根据住院病历号的奇偶将其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各100例,其中试验组产妇住院病历号全为奇数,对照组100例产妇住院病历号均为偶数。试验组平均年龄(27.21±4.5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1例(早产5例),剖宫产分娩59例(早产4例)。对照组平均年龄(27.62±4.0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3例(早产4例),剖宫产分娩57例(早产4例)。两组产妇均活产、单胎。两组初产妇在年龄、分娩方式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试验组产妇接受延伸护理服务,对照组产妇接受传统护理服务。

1.2.1 试验组 延伸护理服务参考文献[3-6],对产妇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为产妇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住址、入院诊断、分娩方式、手术方法、术后诊断、出院日期等建立电子档案,并通过回访,及时更新信息,以便于对产妇具体情况进行正确的指导。(2)针对产妇产后生殖器官形态变化进行康复治疗,即应用现代医疗修复技术进行子宫复旧,帮助体型修复,协助产妇解决泌乳不足的问题以及尿潴留等并发症。(3)对初产妇产后容易出现焦虑以及抑郁等产后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经常随访产妇,与产妇积极沟通,给予产妇安慰和关怀,并且嘱咐产妇家属对产妇的心理变化予以重视,关怀初产妇,并解决产妇困惑。(4)组织孕妇和家属集体学习婴儿的护理知识,并对关键内容进行演示。(5)新生儿护理服务指导,早期医院进行专业的护理并指导家长学习,住院后定期电话随访家长护理情况并给予指导。护理内容主要有:为婴儿建立电子档案;婴儿抚触;婴儿沐浴;婴儿游泳。每周定期随访一次,连续6周,共42 d。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随访次数,其余时间可电话随访,了解初产妇及新生儿具体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指导。最后一次家庭随访对初产妇及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母婴健康状况;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7]。

1.2.2 对照组 住院期间接受传统护理服务,42 d后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同试验组。

1.3 评价指标

(1)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问卷调查结合随访情况,对产妇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打分,同时调查产妇对护理服务的评价,并进行评分,满分均为100分。(2)母婴健康情况:包括母乳喂养情况、初产妇心理、辅食添加等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

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产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母婴健康情况比较

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少于对照组,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经济发展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初产妇产后保健需求快速增长同时也对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虽然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不断拓展服务内容,积极服务,但由于医院与家庭脱节,导致产后母婴健康保健服务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些新妈妈和新生儿在产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存在着身心健康问题[9]。因此探索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有良好的实践意义。目前而言,延伸护理尚处于探索阶段。护理人员直接上门为新妈妈提供包括心理安抚喂乳喂养技能指导及辅食添加知识培训、婴儿护理技巧等在内的护理服务,能通过促进新妈妈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掌握好护理技能、提高母乳喂养比例、迅速排出恶露等方面促进产妇康复并切实提高新妈妈对新生儿的照顾水平[10]。

本研究显示,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较少,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表明通过延伸护理服务,切实促进了产妇知晓母婴保健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促使产妇尽早调试心理,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既促进产妇产后康复也提高了新生儿健康水平。

综上所述,产后延伸护理切实提高了母婴身心健康水平,可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王春回.60例产后延伸护理临床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7):114-115.

[2]范桂红,王秀清,方淑彩,等.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1,8(9):73-74.

[3]王小雨.产后入户随访对母婴保健影响100例临床分析[J].健康必读,2012,11(5):301.

[4]王娴娴.产后延伸护理服务的方式与途径分析[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1(12):353.

[5]李日清,施月秋.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观察[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21):1981-1982.

[6]周丽娅.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24):35-36.

[7]焦蕤.产后延伸服务在产科的临床应用[J].全科护理,2012,10(9):799-800.

[8]陆少霞,粱燕华,吴秀娥,等.对产妇实施延伸的体会[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9,15(22):107-110.

[9]陈锡利.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3,33(5):2311-2312.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产后访视; 母婴保健; 健康指导

产后访视是围生期保健的重要部分, 直接关系到产妇康复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1]。为了更加主动地实施母婴保健措施, 让每位产妇充分了解产褥期康复的生理过程, 同时及时得到产妇的反馈信息, 以更好地为母婴服务, 降低母婴疾病发生率, 促进母婴健康, 提高母婴生存质量。作者对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卫生院所辖区域内172例产妇及172例新生儿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健康状况和新生儿各项体征的变化,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取得了较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辖区内自2009 年 6 月 至2012 年 6月共访视产妇 172例,新生儿 172 例。其中产妇年龄 19~41 岁,初产妇129例,经产妇43例,自然分娩 79 例,剖宫产 93例,孕周 < 37 周 12 例,孕周 > 37 周160 例,早产儿 2例,足月产160 例,低体质量儿 1 例,巨大儿 9 例。

1.2 方法 按照苏州市妇幼保健规范要求,自然分娩者于产妇出院后2~3 d、产后14、28 d ;剖宫产者于产妇出院后2~3 d、产后18、28 d通知产妇及婴儿来院复查。产后随访的目的是指导产妇合理的饮食和生活习惯,指导产后母乳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的要点,对本院不能解决的,可转至上级医院。

1.3 访视内容

1.3.1 产妇健康状况 了解产妇健康状况,包括:血压体温和体质量、检查溢乳情况、检查子宫恢复情况、顺产并行会阴侧切的产妇检查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有无恶露及性状,提供合理的母乳喂养指导。并及时发现与治疗乳腺炎,会阴切口感染及产后抑郁症等。接受母婴健康状况的咨询及处理,指导母亲及其家属做新生儿抚触、按摩。访视的同时,告知其预防接种的时间、并预约产妇42d做产后检查。

1.3.2 婴儿方面情况 观察新生儿的一般情况,包括皮肤颜色,呼吸节律,吸吮能力,脐带清洁度,测体温体质量,检查有无贫血,黄疸,臀部有无尿疹等。指导小儿护理及科学喂养知识,做好呼吸道及肠道感染的预防。每次访问完毕,都要填写访问记录,发现新生儿疾病要早诊断,早治疗,以免病情加重。重病患儿要及时住院治疗。

1.3.3 建立产后随访专线 建立专门的产后随访专线电话,定期和产妇联系询问产后恢复及婴儿健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来院就诊。

2 结果

接受产后访视的172名产妇血压,体温均正常,2例并发乳腺炎、1例会阴切口感染经抗感染治疗后治愈,子宫收缩均良好,无异常溢乳或血乳,5例母乳汁分泌不足者通过产后合理饮食指导,亦进行了纯母乳喂养,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2%以上,阴道均无恶露产生,2例轻度产后抑郁症,经心理疏导后症状好转;新生儿方面,生命体征均平稳,2例轻度黄疸经治疗后好转,5例脐带清洁度欠佳予局部消毒处理,3例尿疹进行正确的局部护理指导后改善,全部患儿无一例出现呼吸道及肠道感染。

3 讨论

3.1 社区产后访视是孕期和住院分娩服务向社区的延续[2]。产妇在产褥期和婴儿在新生儿期均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期, 是妇幼保健期重点的服务对象。产后访视提高了产妇的自护能力[3],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居住环境、衣着、膳食营养、母乳喂养、产妇自身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新生儿护理等进行指导和具体处理, 实现了服务观念积极主动、服务方式系统连续、服务内容综合细致,以满足孕产妇的基本保健需求,从而保护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提高母婴生活质量[4]。产后保健对于母亲的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产妇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问题与生活质量。以往传统的方法给产妇带来一些误导, 如产后不开窗、不下床、盛夏季节不开空调和电风扇, 产妇不能洗澡、不能梳头、饮食诸多忌口等, 直接危害产妇的身体健康。开展产后访视, 讲明产褥期身体的生理变化, 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新鲜; 嘱产妇产后 24 h后起床活动, 并且逐日增加活动范围, 做产后体操, 以促进子宫恢复, 恢复体力, 使腹壁及盆底肌肉紧张度恢复, 同时注意个人卫生, 主张洗淋浴。饮食多样化并且营养丰富, 多食新鲜蔬菜及水果, 以促进产妇的身体健康。大量的研究表明: 母乳成分最适合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的消化、吸收能力和代谢能力, 母乳中的蛋白质、脂肪、钙、磷等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早期的营养需要, 且母乳中所含的大量免疫物质增加了婴儿抵抗感染的能力,从而促进小儿的生长发育。但是,许多母亲因产后食欲差、发育欠佳、疾病、休息不好等原因不能坚持母乳喂养。实验证明[5], 加强产后访视, 可使产妇及时得到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克服自身条件(如平坦、凹陷等 ) 导致的喂养困难, 以及认为乳汁清淡, 担心婴儿吃不饱等心理障碍; 纠正错误的喂养姿势, 掌握正确的喂养技巧, 减少乳腺肿胀及皲裂的发生; 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 从而有效地提高婴儿纯母乳喂养率[6]。本研究亦表明,加强社区产后访视, 坚持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明显提高, 有效地促进了母婴健康。产后访视及系统儿童保健过程中, 积极宣传育儿知识, 坚持母乳喂养, 及时添加辅食及补充钙剂, 指导婴儿沐浴和脐部护理, 指导智力潜能开发等一系列措施, 促进婴儿体格发育及智能发育, 有效地防止了新生儿脐炎、佝偻病、消化不良等常见病的发生。

3.2 产褥期健康教育是产后访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产妇及家属的健康行为,关系到母婴的身心健康。在产后访视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总结影响产后母婴健康的问题,及时制定全面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健康教育内容,为产褥期保健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乐杰.妇产科学.第六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2] 彭淑梅, 曾静, 陈以荣.社区产后访视对母婴健康水平的影响.实用全科医学,2007,3(5):245.

[3] 张艳玲,隋凤湖.产后访视在产褥期健康教育中的作用.中国社区医师,2010,13:376.

[4] 刘玲,李佳红,崔娟.产后访视的一点体会.哈尔滨医药,2005,25(2):47.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艾滋病; 感染妇女; 儿童; 预防; 保健

[中图分类号] R512.9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01-02

为切实做好山区农村HIV感染妇女所生儿童的预防与保健,降低HIV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结合镇沅县实际,本人就如何搞好镇沅县山区农村HIV感染妇女所生儿童的预防与保健进行以下探讨:

1 认真做好产前咨询和指导 关注HIV阳性母亲出生的婴儿是预防HIV母婴传播的重要环节,儿科医生对HIV感染母亲的产前咨询和指导,了解母亲对HIV感染的知情程度、产后预防作用和预防方法的理解,将HIV母婴垂直传播感染的婴儿近50%在1岁时发展成为HIV的知识和垂直传播的药物预防包括妊娠期宫内感染的预防,分娩时的预防和新生儿出生后的药物预防告诉母亲,帮助HIV阳性母亲做出最终的选择。

2 及时为婴儿提供预防性抗病毒药物[1] 新生儿药物预防的方法与母亲产前和产时采取的预防方法有关,详细了解母亲产前、产时药物阻断的情况是决定新生儿出生后选择药物预防的依据。如果产前、产时、产后母亲规律的应用了预防性抗病毒药物,其婴儿选择奈韦拉平(NVP)方案,并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

3 喂养方式选择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人工喂养是HIV病毒感染母亲最安全的选择,应给予指导和支持.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人工喂养仍不能被母亲接受时,才可选择纯母乳喂养。但应特别注意纯母乳喂养是指只用母乳喂养,不给婴儿吃其它任何液体或固体食物。母乳喂养只能是短时间(3个月)的纯母乳喂养,长时间将大大增加感染机会。纯母乳喂养不要超过4个月,4个月以后开始入工喂养,并逐渐添加泥糊样食物,既满足经济不发达地区HIV感染母亲的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又最大限度的减少母乳喂养HIV感染的风险。在替换食物时应杜绝混合喂养的过渡。杜绝混合喂养,多项研究表明比较3种喂养方式(人工、纯母乳、混合喂养)中混合喂养母婴垂直传播的几率最高。HIV感染母亲的婴儿应避免混合喂养。

4 按时为儿童HIV抗体检测 HIV感染母亲的抗体IgG可以直接经过胎盘进人胎儿体内,使一部分新生儿出生后即带有HIV抗体。这些抗体一般需要9-12个月的时间逐渐消失。生后18个月基本上全部消失。如果生后18个月HIV抗体仍然阳性,提示抗体为自身感染产生的抗体。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5 按时为儿童预防接种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HIV临床症状,或检测到CD4或CD4百分比明显降低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它疫苗。

6 婴儿机会感染(OI)的预防 主要是卡氏肺孢子虫肺炎(PCP)的预防,因为PCP是HIV感染中婴儿最常见、死亡率最高的机会感染。WHO推荐任何有可能感染HIV的婴幼儿都应接受口服SMZ/TMP的PCP预防性治疗。其次是结核感染的预防,WHO推荐HIV感染的婴儿未接种卡介苗(BCG.)者,每6个月应做结核菌素试验(PPD或OT)试验。

7 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关爱 做好HIV感染妇女所生儿童的信息保密,关心HIV阳性母亲儿童的未来,为孩子的未来订好计划,并做好准备应付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的准备,定期随访和咨询,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母婴保健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母婴同室;母婴床旁护理

我院是地处乡镇的一所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辖区内有人口约16万。2008年1—12月,产科接生人数986人,由于文化、习性、风俗的影响,母婴保健知识的获得参差不齐。因此,在产后住院期间,实施母婴床旁护理可最大限度实现以家庭为中心式护理,实施母乳喂养支持,尊重产妇及其整个家庭的参与知情对围产保健的促进作用,从而提高医院和科室服务满意度,促进良好融洽的医患关系,建立以现代产科高质量护理新模式。

1 母婴床旁护理

概念指在围产期实施母婴同室保健,持续地促进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教育及实施。

1.1 母婴床旁护理益处 由于分娩后产妇及家庭将承担婴儿护理的各项任务,为了减少初为父母的不安和焦虑,更勇敢地承担养育后代的责任,实施母婴床旁护理,可降低因“母-婴”分离,“婴-婴”同室护理引发的交叉感染,降低产科出错率,从而减轻医生、护士的精神压力,更好地提供人性化产科护理服务创造有力条件。

1.2 母婴床旁护理实施工具 我院从紧张的财政中抽出资金购置婴儿车、母婴床旁护理车,将围产期护理项目转移到产妇床旁进行,提供母亲、婴儿及整个家庭的参与和个性化临床支持与服务,并要求母婴无特殊不可分离式围产期监护。

2 床旁新生儿护理

内容包括新生儿沐浴、新生儿注射、新生儿抚触,并将其注意事项告知产妇及家属,使其离院后也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为母婴提供高质量、持续、安全、有效地服务。

3 母婴同室护理健康宣教

3.1 产后第1天 为产妇及家属讲解母婴同室的好处,早接触早吸吮及按需哺乳的重要性,母亲正确的喂奶体位及婴儿含接姿势,纯母乳喂养的优越性及如何保证充足的乳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