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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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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专家资源;基地;系统整合

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其中,以各类专家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是一支无论在数量、质量、层次上,还是在总体竞争实力上都举足轻重的力量。四川有关部门从2002年开始就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专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进行探索,初步形成以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平台,完善智力供需双方信息交流渠道的模式。

一、关于基地的认识

(一)“平台”性质

基地是一个在形成初期主要由政府搭建,以充分整合区域内高层次人才资源为手段,以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发展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平台。

1.平台搭建者(组织者):按照“政府-政府为主、市场为辅-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政府调控、市场为主体”的方式演化。目前的主要组织者是省级人事职能部门,但离不开与科技教育的分工与合作。

2.平台的支柱:是“机制-政策-信息-技术”的“四位一体”,也是典型的政府-市场演化的驱动运行机制。

3.平台的载体及作用对象:是经济建设及社会文化建设主战场。政府“搭台”,专家“唱戏”,专家是平台最活跃的主体;政府“设宴”,企业“请客”,企业是平台最大的需求用户。

(二)示范性质

既要有时限性的重要责任和严峻任务的履行,又要有条件的充分的自由发挥和创造的空间;既讲究成本,着重落实,又鼓励探索和创新。

(三)服务性质

基地从本质上首先是以综合效益优化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性质的载体,可以是偏向经济实体的综合组织,也可以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组织。

(四)工程性质

基地在建设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理念的顶层设计和规划,更有具体的落实和建设;不仅有理念和制度的形成,更有具体的实物配置和工程的建设。

(五)智能性质

基地属于技术密集型的综合组织,其服务于经济社会的方式往往表现为技术服务为主要形式和特色,具有智能性质。

二、系统整合模式的发展思路

(一)系统整合发展模式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体现特色,突破瓶颈,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目标,通过政府综合制度设计、政策导向开辟服务基地建设渠道,促进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共同建立基地平台,通过政策导向和市场服务开拓、建设、培育专家服务市场,通过政策和激励手段,组织和引导专家积极参与基地的建设和服务工作,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导向整合配置各种资源,通过信息平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好各主体的利益分配。

(二)模式的功能目标

1.系统资源整合功能。如,相关政策、市场、信息、技术、资金、行为主体等资源的整合。

2.系统多元驱动及其互动功能。在政策导向下,通过模式的运行机制,系统及其要素之间形成正向互动。

3.动态自适。根据市场、社会需求的变化,主动进行系统组织调整,以有效适应变化。

4.系统辐射功能。即系统的先进性和带头示范性,不断强化和拓展服务基地的发展。

5.培育功能。即具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建设和培养功能,技术、模式等创新功能,市场培植功能等;6.综合效益功能,即最终有利于形成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综合效益。

(三)模式的功能结构模块

1.动力驱动模块:由模式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市场行为、专家行为等构成。

2.资源整合模块:由“制度-政策-信息-技术”平台、组织机构和政府、企业、专家队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构成。

3.服务产品及技术体系模块:由基地所提供的服务方式、途径、内容、特点及相应的技术体系等构成。

4.市场模块:由基地服务的对象、领域、市场细分、市场信息、市场行为、市场预测与分析、市场定位、市场策划及招商引资等构成。

5.服务模块:由项目、合同、经营与管理方式、目标等构成。

6.基地后勤模块:由基地基本建设工程、后勤管理构成。

(四)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基本途径

1.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使基地建设工作纳入到诸如市场、科技基地、研发基地、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规划中,享受政策激励,形成整体优势。2.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市场规律,建设具有经济实体为基础,科技研发为支撑,具体项目为契机,制度-政策-信息为保障,政府“穿针引线”,政府先期适当资助、企业投资、社会筹资相结合,独立核算、成本化运作的基地框架。3.研究制定基地发展规划,编制发展指南,明确核心发展领域,拟定先期具体落实项目,政府先期适当资助,进行市场策划,招商引资,完善和发展服务基地。4.通过政策导向,强化市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形成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体的良性发展局面。

三、关于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平台建设问题

基地建设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除了基地建设的主体工程外,其支撑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包括制度支持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此相对应,必须树立综合发展观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包括专家、企业、市场等信息系统、信息平台及其相应的决策支持系统,科学规划与决策;建立和完善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切实落实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专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实现基地建设和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王永龙.当代西方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J].经济管理,2003.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第一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6.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2篇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群体性案件的交融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了解二者的交融点,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有准确的理解,同时也要清楚掌握群体性案件的性质。

(一)对宽与严的理解

宽严相济中的“宽”,其含义应当是“宽大”、“宽宏”。刑罚中的宽主要表现在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从轻情节的,在严格把握法律范畴的情况下,处以比原量刑档次较轻的刑罚;而宽严相济中的“严”,其含义是“严厉”、“严格”。刑罚中的“严”主要表现在对于应该定性为犯罪的就一定要按照犯罪来处理,应该处以较重刑罚的就严格按照标准给予相应处罚,在该些方面不能有动摇或者改变。在贯彻宽研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宽”与“严”二者针对的具体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且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由于具体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就应该运用宽或严来加以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而何谓“济”?其含义应该是协调与合理。一项刑事政策如果只有“宽”和“严”两个独立的方面,难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很难避免发生宽严尺度把握不准等情况,只有通过“济”加以调整和规范,才能使“宽”和“严”形成一个协调一致,平衡稳定的有机整体,从而确保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行。

(二)群体性案件性质的分析

我国群体性案件的性质属于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得出这一性质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从发生的领域来看,我国群体性案件多发生在社会转型中矛盾较为集中的经济领域,而非涉及政治等关键领域,属于可协调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解决性,而非严重的敌我矛盾;二是从参与者的目的来看,多数以维护或获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几乎不存在具有更加严重的其他目的。因此,它又属于经济性质的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政治性的矛盾。

(三)二者的交融点

从群体性案件的性质我们可以了解,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进行,因为本身群体性案件相比较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其独特的方面。就群体性案件的主体往往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发生领域往往在经济领域,是内部矛盾等方面而言,处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结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角度,应该是属于可“宽”的范畴;但从群体性案件作为涉案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角度而言,有其危害性,因此也需要有“严”的一方面。群体性案件作为主观恶性不是非常大的案件,案件背后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是行为类似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全方位考虑其案件背后的因素,从而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群体性案件的性质有别于其他普通案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独特魅力又恰好在于“宽”与“严”的统一结合。因此,我们认为,两者的融合点在于:从群体性案件案情实际出发,综合考量,运用宽严结合、宽严恰当的方式,平衡个案具体情况,作出与案情相适应的处理。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对本案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构成标准,将徐某等6人均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移送审查,而该案涉案人员均系文化程度较低的本地女性居民,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抵触情绪,情绪也较大,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同时,周围群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情况也不满意,均认为将所有行为人都移送审查的处理方式持疑义态度。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虽然该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别仔细提审了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耐心地讯问交流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虽然对某控股集团长期闲置耕地表示不满,但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了后悔,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同时,各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帮助赔偿了相关损失。在此基础上,承办人综合分析了全案以及各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认罪态度等方面,认为本案事实上是比较典型的群体性案件。在具体处理上,承办人严格依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同时按照普通涉众型犯罪处理主犯及积极参与者的方式,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是积极策划者,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参与者,其主观认识及客观行为上与徐某有一定区别。因此,最后决定对主犯徐某依法予以移送审查,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因其情节较轻,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良好,故作出了酌定不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法

结合上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群体性案件的交融点的分析,对办案业务一线的检察官而言,正确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财政性质

在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征收社会保险税能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提高统筹的层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不管是缴费还是税收的形式都不会对资金征收和缴纳的强制性以及权威性产生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不管是税收的形式还是缴费的形式,都是一个理解上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

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不管是社会保险缴费的形式还是社会保险税收的形式,在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征收的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同税收本来就有着相似的性质,无论哪种形式对政府财政的稳定以及国民的经济发展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笔者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财政性质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1.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固定性指的是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而且一些相关的部门要制定出固定的制度以及政策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部门以及地区的政府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以及制度时,要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进行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率有固定性的特点,所以,在确定下来之后不应随便的变更以及改动。新型农村的社会医疗、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的阶段,所以在财政补贴和社会统筹等基金的缴费率等方面要依照地区以及城镇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合理以及科学的调整。随着地区以及城镇的发展,作为社会保险的部门要出台一些固定的政策,不能时常的进行改动,在征收统筹基金的时候,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的出现,而且要调一些比较专业的人员实现严格的管理以及监控,从而使征收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工作能顺利地开展和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固定性这个方面进行比较,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强制性

我国法律当中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有基本的养老保险,而且这笔养老基金的费用要由企业以及员工来共同承担;企业的每一位员工要有基本的医疗保险,而这笔医疗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来共同承担;每一位企业员工都要参与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工伤保险金的费用;还有每一位企业的员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的费用要由企业和员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此外,企业的员工要有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企业去缴纳,企业的员工不需要支付任何生育保险金的费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社会的保险在缴费等方面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从强制的方面进行比较,社会保险税收的财政性质同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城镇进行试点的时候,医疗保险、城镇的养老保险以及地区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有一定的自愿性,地区和城镇的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参加并进行缴费,而政府部门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些财政补贴,从而对人们进行引导。所以,这一部分的社会保险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

3.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

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的无偿性指的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福利同所缴纳的费用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城镇企业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都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而且在个人账户当中,其中的一部分资金属于储存型的资金,员工进行个人缴费是无偿的,以下从两点分析了无偿性:一方面,站在保险理论这个角度,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是一种风险分散以及汇集的机制,参加这种社会保险的人可以通过缴纳费用来换取一定的保障: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站在财政的角度上来看,社会基金的保障可以当作一种公共的产品。政府的部门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而政府部门得以顺利运行的资金则来源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以及缴费,社会保险所享受的待遇以及福利同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比如,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一部分的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但是企业却没有享受到任何的待遇以及福利。除了这些以外,员工在进行个人缴费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无偿性,基本的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这两份保险只有在企业的员工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才能享受一些待遇以及福利,如果员工没有出现任何事情,那么员工将不会享受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待遇以及福利。从这些可以得出,社会保险的统筹基金缴费具备无偿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税收也有一定的无偿性,而从无偿性的角度上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税收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在无偿性的财政性质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的措施

为了能顺利地完成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要合理、科学的设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率

在当下这个阶段,相对来说,我国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缴费的比例还比较高。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有比较大的负担,员工和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状况时常发生,而且有一些企业由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比较高,并没有为员工设置五险一金。而为了有效地将上面的问题解决,作为政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缴费率,使员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有所降低,并且能控制在员工和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和进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工作,而且也能收到一定的成效。

2.要加大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以及监督的力度

作为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合理和科学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管理体系以及制度,要说明和强调缴费要注意的问题以及缴费的相关内容。此外,还要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的流程进行明确的规定,使相关人员可以严格的根据流程和规定来实现全面的管理以及监控。尽其所能地减少或者避免问题的发生,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缴费过程。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渊源 正义 个别衡平 习惯

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其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分为了正义之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横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习惯法五个标准。对于此分类标准,我是十分赞同的。

从正义标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正义一直以来无疑都是我们法律足学者、工作者所应当追求的最高价值,只是现实司法中更多存在的是绝对正义和相对正义的问题。我还是相信,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绝对正义的,但相对正义却可以维持。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公平与正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兼顾二者自然是最好的,如果实在不能,那么我还是同意将正义置于首位。

从理性与事物之性质的角度来看,理性是人类经深思熟虑后所作出的价值判断,而并非因为一时兴起,或一时冲动所给出的意见或成见,纵然理性会在一定程度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我觉得单单是理性判断法律问题,其主观程度还是太过明显,不见得可以做出一个公平正义或另人信服的抉择,因此事物的性质也起到了关键作用,至少性质是客观的,衡量起来也更有说服力,因此有着法律政策去接受它,承认它的力量。

从个别衡平的角度看,个案解决在司法过程中也是个相当正常的情况,因为在现代生活中,随着经济政治生活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出现,而法律的制定几乎也是在有过此类法律问题出现后才能出台相应的条例,不能起到预见性的作用。但法律的制定、修改是需要时间的,也正因为如此,在相应法规无法运用之前,就要求司法人员既要贯彻法治精神,又不要太拘泥于法律条款,针对特殊个案做出合理的判决。个案衡平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从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当然是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时候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规范性声明,对社会起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法律并未出台前,它的出现有效的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使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可以看出它对法律所起到的补充性作用;而在公共政策实施的一段时间后,它也可能上升为法律,因而获得权威恒定的效力,由此可见,它在很多情形下也是法律的草图。道德信念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很多时候表现为人们内心的意愿。道德信念理应成为非法律正式渊源,它对人类的拘束力是很大的,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

从习惯的角度来看,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事实证明,恰恰是那些与通行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者接近的规定,更能被社会很好地接受。我们应该重视习惯法的作用,并且尽量赋予习惯法权威的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习惯法的社会。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人类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学者、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独是判例法国家,即使在完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非正式渊源的地位和作用亦是十分突出的。我认为的原因有三个:

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

可能对各种问题、条件的处理包罗无遗,总会出现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应规定的情况。此时,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便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 工具 性质

考察公共管理工具的性质,实际上是要回答公共管理的工具是什么、有何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笼统地说,公共管理的工具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公共管理的内容特征。但由于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形成对公共管理性质和目的统一认识,所以关于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确切定义,也尚在讨论中。事实上,公共管理学领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公共管理,从而形成了对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几种解释,下面做逐一简单介绍。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手段

工具和目标密切相关。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核心任务就是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公共管理的目标内容,即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确定后,政府还要依据职能内容的特征和政府的能力水平,选取有效的职能履行手段,这些具体的职能履行手段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公共管理工具。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按照公共职能履行手段的特征的不同,将其分成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思想的四大类。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职能履行手段,也可以对其进行综合运用。一般说来,公共职能内容和职能重心不同,政府所运用的职能履行手段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把职能重心确定为阶级斗争,并由此产生了大量带有明显强制色彩的政治手段,而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重心的变化,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减少,代之以更多诱导性的经济手段和规范性的法律手段。

另外,职能履行手段的选取还会因为政治经济社会特征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许多具体而微的计划来管理经济,改革开放后则根据商品经济的特征利用宏观政策调控手段来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政府职能履行手段的汰旧与创新,职能履行手段的分散化、市场化、社会化倾向增强。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他们合著的《改革政府》一书中把政府职能履行手段比作装在政府箭袋里、可以根据情况单独发出或配合使用的箭,并根据其使用状况分成三类:传统类、创新类、先锋派类。在这三大类下共包含了36种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

在当前的公共管理领域,一种占普遍多数的意见认为,现代政府作为一种弥补市场不足的机制,其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能是向公众卓有成效地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这些提供活动间接起到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公共管理实质上是以政府为首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与过程。政府怎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做到卓有成效?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效果不仅受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特征、政府能力等因素的强烈影响,而且更与具体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密切相关。公共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即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机制中,有两种角色或功能的区分:安排公共产品和服务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指决定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效果或对此承担责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指生产出各种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长期以来,人们把官僚制视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机制,公共官僚部门既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又是生产者。为此,政府创设了大量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业,造成了政府机构臃肿、等弊端;由于受官僚制度本身的局限,政府在安排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途径单一、方式和手段有限。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效果为中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政府逐渐意识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与生产者两相分离的可能性,逐渐打破官僚制这种单一提供机制,从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中汲取支持性资源,并通过安排渠道与生产渠道的多重搭配,创造出大量丰富的、更具灵活性的新公共管理工具。

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面,政府仍是主要的安排者,生产者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公共部门安排――公共部门生产(如法律规范);公共部门安排――公共企业生产(如战略性物资的储备);公共部门安排――私人企业生产(如政府办公物资);公共部门安排――第三部门生产(如公共住房);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手段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官僚制之外的资源,如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和公民社会中的自我管理与服务机制等。公共管理工具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工具

公共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全部内容和实质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在制定出公共政策之后,总要依赖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将其部署和贯彻下去,这些政策实施的手段――公共政策领域称之为政策工具――就是公共管理工具。

事实上,我们对公共管理工具的了解和认识,更多地建立在公共政策领域对政策工具的详细描述和讨论上。学界术对政策工具的研究由来已久而且越来越加以关注,这不仅因为政策工具在政策目标与政策效果之间架构起桥梁,而且由于现代政策执行难度和复杂性程度大大提高,导致对政策执行相关知识的需求增大,使得政策工具研究的实际贡献不容小觑。对于什么是政策工具,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政策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我国学者张成福的定义则是:“政府将其实质目标为具体行政的路径和机制。”常见的一种是从政策目标出发,将政策工具与达成目标的手段联系起来加以理解,将其定义为:人们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策目标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人们还试图依据政策工具的特征对其进行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各异,学者们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美国政治学家罗威、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等人倾向于把政策工具归入一个宽泛的框架中,如将其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大类;麦克唐纳和艾莫尔根据所要获得的目标将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性工具、激励性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和系统变化工具四类;加拿大学者豪利特和拉米什根据政府工具强制性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三大类,每大类中包含若干工具手段,这样形成了一个国家干预程度由低到高的政府工具图谱。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框架更加合理,更具解释力。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立高校开发性金融公法人公共产品

1999年以来,公立高校伴随着国家扩招政策的贯彻落实,大规模向商业银行贷款,由于约束缺失,出现了公立高校普遍贷款、盲目贷款,甚至部分高校不计承受能力巨额贷款、不计资金成本滥用贷款,致使公立高校出现大面积有问题贷款,其风险之严重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笔者试图初步提出有问题贷款的化解办法。

一、引入政策性贷款部分置换商业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之所以能够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理由:

(一)政策性银行属于公法人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第二,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第三,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政策性银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经确立,就具备了财政性金融的职能,也就从理论上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二)政策性银行介入使公立高校贷款的担保具有合法性

在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对高等教育提供更多财政资金支持,而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对高等院校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资金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

1、政策性银行的“准财政信用”主体。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财政投融资,具有准财政属性,是财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进步服务,在经营上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1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范围。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运用于市场,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优势;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将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政策性银行是准国债性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注重金融资产管理和稳健运营。政策性银行债券是基于政府信用而尚未被市场分化的融资形态,具有准财政、准信贷和准股权性质。

2、开发性金融理论。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

理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来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寻租行为,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

开发性金融不是商业金融,一般情况下它不会直接进入已经高度成熟的商业化领域,而是从不成熟的市场介入,用资金和体制建设来带动市场的发展。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场缺损、法人等制度缺损,而又有光明市场前景的投融资领域,能够进行制度建设的、以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开发性金融的领域。

3、国家开发银行支持高校的可行性。公立高校是政府投资为主导,其贷款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国家开发银行的银行资金是最为理想的高等教育投资资金。在未来的几年中,应当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准财政性资金,加大对高等教育这一准公共品的提供力度。只要公立高校贷款是在政府科学控制之下,政策性银行对公立高校贷款是不存在风险的,即使出现风险,也不过是高校财政赤字而已。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财政性金融要求,对公立高校提供贷款只需要政府财政担保,这就使公立高校贷款成为可能。国家开发银行最近提出“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信用建设、金融推动”的二十字办行方针,而且在广东大学城建设中开行已经主动提出并置换了20多亿的商业银行贷款。2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10所省属高校签约,向这些高校提供9.25亿元软贷款,重点用于老工业基地振兴中教育项目的建设。

二、靠政府和高校提前归还化解不良贷款

面对巨额高校贷款,如何保持高校信誉,降低财务成本,帮助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这是政府和高校共同关注并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我认为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补贴高校贷款利息,降低高校财务成本,保证高校正常运行;二是对建设新校区的高校,由政府牵头、银行参与、高校配合转让老校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压缩贷款。

(一)政府通过贴息减轻高校负担

从法律上讲,高校与企业都是独立法人,高校无疑也能像企业一样向银行进行贷款,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高等教育法》在第30条规定高校可以取得法人地位,但同时又在第38条规定高校只能依法自主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对于贷款偿还责任,教育部在教财字(1999)10号文件中虽已提出了“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表示,教育部“不承担此项贷款的还款责任”,但高校并没有独立财产,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重大的财政危机,最后收拾局面的将还是政府,不可能是高校。这是高校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特征。因此,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帮助高校还贷,既是过去疏虞管理的代价,也是帮助高校摆脱困难。

(二)老校区转让收入偿还贷款

盘活存量减轻高校贷款债务。我国高校的贷款直接原因是高校扩招所带来的资金和物力的不足,许多高校为扩大规模将原有的校园的物质资产和设施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建设新校园,以弥补教学和生活设施的不足。贷款较少的高校一般都是在原校区基础上建教学楼或购置设备,这样的高校即使贷款即使到期难以归还,也不会形成大问题。关键是要化解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帮助购置土地、建设新校区的高校盘活银行贷款。这类高校新校区建设竣工后或基本竣工后,位于市区或市区最佳地段的老校区如何转让,这是归还贷款的重要渠道。但老校区转化单靠高校和银行是难以实现的,需要“政府牵头、高校参与、银行配合”。具体做法:

第一步,改变土地性质。因为公立高校老校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划拨“性质,不能用于其他用处。要想能够顺利转让,就必须将土地性质转化为工业用地,最好是可供开发用的“出让”土地。按照土地法规定,土地的性质转化是土地转让和变现的前提。

第二步,公开拍卖。由高校经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拍卖单位公开拍卖。

第三步,鉴于高校土地面积相对较大,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购买能力,为了确保拍卖成功,向高校贷款的银行应该提前介入,在房地产公司自有项目资金不少于30%的前提下,贷款支持受让高校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可以确保压缩高校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措施,也是房地产公司贷款有了保障。

面对高等学校巨大的债务负担,很多地方政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位于城市繁华区的老校区获得经费,让高校偿还债务,帮助学校摆脱困境的。全国高校的土地置换始于浙江省,2000年当时浙江中医学院首先做了个试验,将原校舍不足5公顷的土地置换给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两年后,一个占地27公顷、投资2亿多的新校舍建成。

辽宁省在沈阳有17所高校纷纷出让原来位于市中心的老校区,利用级差地租的原理,到城区边缘建设新校区。基本建设总投资113亿元,其中老校区土地和资产置换34.4亿元,大大压缩了贷款规模。1

2005年下半年,河南省政府“要求已经批准建设新校区而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核定规模需要的高校,或者建设新校区时已经将老校区进行置换的高校,原则上都进行老校区的土地置换”2。可见,出让老校区土地归还银行贷款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部分省份和部分高校的实践已经证明。如果建设新校区的高校都能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老校区置换,公立高校贷款问题一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

三、商业银行对高校产业贷款转化一块

高校科技产业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有生力量。近年来,高校科技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和利润有了较大的增长。到2001年底,全国有400多所大学创办了近2000家科技企业,销售总收入达452亿元,实现利润近32亿元;到2003年5月,全国高校已有高校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40家。1高校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显示了良好的成长性,已形成一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股份制公司和企业集团,它们代表着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方向。高校科技产业虽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如资金严重短缺,支撑体系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管理运行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发展缺乏后劲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的解决,需要技术的进步、管理的改善,需要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需要整个生产经营系统的完善,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其跨越式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清除高校科技产业的融资障碍,促使其快速发展,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

建议高校转让自身在高校产业中的股份,用转让收入归还贷款;商业银行也应该主动与贷款高校协商,通过规范性高校产业贷款和压缩高校股份来实现化解不良贷款的目的。部分高校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是行之有效的。

四、商业银行继续支持公立高校经营性项目建设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7篇

实质:反帝反封建的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这是由中国近代的社会性质和主要矛盾决定的。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主要矛盾是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和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的矛盾。这种社会性质和主要矛盾决定了中国革命的主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的统治。

影响: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因为还有资产阶级参加,而且这个革命的经济政策不是一般的废除私有财产,而是一般的保护私有财产,要把封建地主土地

(来源:文章屋网 )

社会政策的性质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化转型;开发银行;风险管理

一、引言

自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中国的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在肩负着扶持建设、引导经济发展等社会责任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转型大背景的变化,国开行在商业化发展方面也在进行着试水探索,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改革的先行者由国务院批准其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这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制度变迁的结果。而作为转型殊政策性银行企业,既不能偏颇于政策性以准公共产品自居,更不能脱离自身的政策性社会职能以追求商业化利益的现代企业存在,在双重角色下其自身的风险性既不能以现代商业性银行来衡量,也不能以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非赢利组织来控制,则在经营决策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更多不固定性因素影响开发行商业化改革道路中健康性成长,因此转型中国开行风险控制管理更值得关注。

李刚(2006)认为立法滞后和融资渠道单一是政策性银行存在风险的基本原因。张波(2007)讲信息渠道不通畅,制度缺陷是中国政策性银行风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朱宝林、罗铭(2008)认为国开行在推行软贷款业务运行中的主要风险为缺少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国开行的贷款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回报率低和风险较高的特性,具有一定的产业风险。孙辉(2009)认为改制后的国开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改制风险、融资平台风险、创新业务法律政策风险及人力资源不足风险,缺乏健全的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手段。而本文认为国开行在转型道路上存在的不论是立法滞后、信息不对称、改制所带来的效益损失,还是投融资业务决策、内部结构管理控制等最终根源于制度性问题,把转型中的国开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不当的制度安排和合适制度的缺失。

二、国家开发银行在商业化转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机构设置的结构性风险

1、分支机构层次少。一定的组织结构是在既有的约束条件(包括制度约束和经济理论中所说的一些传统性约束)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它是一个有目的的实体,是由创立者设计出来、用来最大化其收入、以及实现其他一些由社会制度结构所提供的机会所限定的目标。国开行在商业化改革前其制度约束即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积极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信贷支持,是以实现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的非营利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所以国开行最初的体制框架是一财政融资的观念为主导,由部门制定项目,政府机构摊派发债,贷款由商业银行委托管理,不需要有商业化经营机构和过多的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目前在全国设有34家分行和3家代表处。

但随着国开行过渡到开发性金融机构上来,其制度约束目标除社会政策性目标外还有商业性赢利性目标,2007年经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改制后变为继工、农、中、建之后的第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又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其运用的金融资源和业务而言,开行现在的机构规模较小,其两层的总分行结构对市场化竞争和业务扩展是不利的,这样一个有效的经济组织机构的缺失势必会影响自身潜在经济绩效。因此无形中形成了由制度约束目标改变引起的以特殊金融组织机构为载体的结构安排由高效率向低效率转变的风险。

2.专业人力资源不足。转型中的国开行是从带有浓重行政色彩气氛中走出的,传统的政策性银行大多是由政府指派项目投向任务,国家财政信用担保融资,较少的具有专业的商业化管理、经营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人才,传统的政策性银行的很大程度上扮演着行政政策执行者,相应的国开行工作职员并非是为适应商业化经营管理模式而存在的。面临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的引进,员工工作理念是否能与时俱进的转变,是否能及时引进专业技术性人才最终决定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国开行自身组织机构设置。

(二)功能定位风险

现在国开行兼顾着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功能,仍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贯彻宏观经济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薄弱环节,致力于以融资推动市场建设和规划先行,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城镇化、中小企业、“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以此增强国力,改善民生。但需注意的是国开行已经是股份制商业性银行,一定程度上具备一般商业银行的性质和功能,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具有从事业务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以利润最大化最为自己的经营目的。

那么作为一个已不是传统型政策银行的国开行,只要还担负着社会性使命,就不能视为完全性质的商业银行,就始终面临着社会利益和自身企业利益的双面权衡利益权衡不当的风险。在什么规则下应以社会利益为大,什么阶段下应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始终是制度规则问题,应以多大程度的兼顾在社会和企业自身之间都得应由量化和定性的制度性规定。

(三)投融资业务经营风险

从开行的经营业绩来看,它始终紧密结合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严格把握贷款的投向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支持社会发展。截至2008年底,开行贷款余额2.8万亿元,累计本息回收率99.74%,连续9年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虽受地震灾害等因素影响,不良贷款率仍保持在0.97%的低位。但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越来越大,经济运行中深层次矛盾的日益暴露,开发行同样面临着相应的风险隐患。而且转型之后其对贷款的投向和风险的关注从依靠政府转变为依靠市场,从关注担保人转向第一借款人,作为商业性银行更加关心的应是借款人的未来盈利能力和实际财务状况以保证所投资金安全和回报顺利。最终商业化改革后面临的投资风险会随着市场化程度增大而增大,这些都得需要一定的风险预警体系来评估和防御,而这些体系性机构设施也正是刚步入市场化运作的国开行因为在政府的笼罩下所忽视的。

从资金来源上看,改革后的国开行虽然可以吸收一定的银行存款,但是其主要筹资渠道仍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2008年筹资总量突破1亿,累计债券发行量突破人民币4万亿元,但是这些是在国家信用级债券基础上风险权重为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旦金融债券性质在过渡期结束后将会完全变为公司债券,发行的成本有可能增加的同时公司债券的信用度也会有所降低。

由以上分析可知不论是国开行的贷款投向对象和关注力度的改变,还是将会面临缺少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的风险,都是皆因国开行的经营体制的转型而导致的一系列业务性质的转变。

(四)制度环境风险

信息不对称。开行商业化运作推进以来,一系列风险预测信息化管理体系成为其改进重点,银行前后台及部门之间、银企之间信息不通畅,银行内部管理决策人员得不到充分有效信息来提高决策有效性,这对政策性银行本身就是一潜的隐患性风险,从跨入市场化门槛,商业银行性质决定了开行首当其冲要解决即信息渠道不通畅问题。

立法滞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国开行一方面肩负着社会使命,处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去支持其它商业性金融不愿介入或无力介入的领域,承受着一定政策性风险,开行部分贷款因有国家机关等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担保而处于贷款保证缺乏合法性和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国开行已是商业化改制过的股份制金融企业,本应按商业银行法来发展管理,但恰其仍担负社会性政策性责任,却只能视为是特殊的商业银行或特殊的政策性银行,既不能按照传统政策性银行法规管理也不能按传统商业性银行法规管理,适合转型中的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缺少的正是不可忽视的风险。

文化等非正式制度重视不足。企业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无形中约束着人与人之间的形式准则、行为方向及惯例。在现代企业中员工的企业精神、责任心、工作态度和理念等自身素质无不受所在企业文化意识形态的熏陶和影响,从而更加影响着一个企业未来发展。而银行风险文化是一种集现代银行经营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力,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步入市场化经营探索阶段的国开行,由传统政策性银行转变而来,传统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国家出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界限模糊,常以政府为依靠,经营压力不大,在缺少金融机构外部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同时,约束力不强,内在动力不足,给职员带来的信号即为“干好干坏一个样”企业精神理念没有树立,更不用谈银行风险文化建设。国开行能否完全转变成竞争力强的现代金融企业,具备高素质的风险文化等企业文化理念是关键。

三、政策建议

国家开发银行由于商业化运作带来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及由此带来的新风险的可能性,追其根源是政策性银行制度变革导致原有政策性银行规则体系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求的缘故,因此解决一系列风险控制问题须从根本上逐步解决风险背后的制度性缺陷。

(一)从国开行自身内部控制而言。针对其内部总分行制经营机构设置,要扩大其经营范围和市场化区域,就应适当根据需要增多其分支机构以提高业务效率;建立适合自己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一方面把主要风险指标、经营性亏损控制指标等与银行管理、营业人员的收入状况、业绩考核等挂钩,形成外部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引进职业经理人,依据自身市场拓展需求引进专业性人才;在内部管理上健全风险控制设施,建立严格的审贷分离制度,规范贷款程序,落实贷款责任以抑制投资业务风险发生;转变经营理念,定期进行专业人才培训,研究探索开发行面临的风险识别,测量;定位于市场,把金融发展目标与社会经济目标紧密结合,以开发性方法实现发展目标,鼓励体制创新,最终达到降低风险实现最大效益目的。

(二)从监管部门角度讲。在监管理念上不能把国开行视为一般性商业银行来监管,也不能遵循原有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应结合国开行业务模式和特点,借鉴国外先进政策性银行成功经验,探索先进管理方法,对其监管体制应是“量体裁衣”。其次,从以前对其部分业务监管模式转向全面业务风险监管,虽然国开行相对与我国其他政策性银行的业绩水平较高,不良贷款率也较低,但面对商业化转型后的探索性发展,各种监管指标都应有硬性的制度性规定来杜绝不必要风险。

(三)对政府角度而言。商业化转型中的国开行是处在是经济转轨和政府转型的双转轨大环境中,需要的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服务型政府政府。首要由政府来做的即为制定完善的适合改革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来从正式制度上约束银行经济行为,提供金融经济秩序,促进国开行的健康发展,如诺斯《西方世界之兴起》讲:“使债务被尊重,合同必须强迫执行,不论谁属,只能在安全、有秩序和在法律保护的商业路线。交易市场和契约关系之下,利润才能增值”。其次发挥政府调控引导职能,使市场信息通畅,发挥市场价格功能,例如如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提到:“创造财富不仅仅是物质过程…而是千百种分散的不同信息,它们结晶为价值,以此引导人们进一步做出决定”。总之为国开行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推动其发展,不仅是为国开行自身创造价值,更是为我国其它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之路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孙辉.商业化改革后国家开发银行监管难点及模式探析[J].上海金融,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