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积金使用政策

公积金使用政策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1篇

近两年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放宽贷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各城市纷纷放宽住房公积金个贷和提取政策,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还款年龄,取消担保、评估等中介业务,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等。这些措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活跃,但同时也带来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以大连为例,2015年1-9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1万户共10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4.4%和31.8%,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6.76亿元,同比增长21.9%,住房公积金流出共计199.49亿元;但同期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计184.95亿元,住房公积金净流出14.55亿元。截至9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达101.4%,多年的住房公积金沉淀使用殆尽。至2015年年底,住房公积金缺口据估算达30亿元,流动性紧张问题非常突出。若再实行异地贷款、放宽提取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进一步提升,资金流出将更快更多,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加大,这一问题将持续蔓延、更加突出。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分析

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增长与归集增长有限性之间的矛盾。2010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拓宽,由原来以个人住房贷款和购房、退休提取为主,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租房提取等新渠道,住建部近两年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达90%以上,并对降低首付比例、实行循环贷等贷款及提取政策提出具体要求,使住房公积金使用迅猛增长、资金流出加快。而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增长取决于参缴职工数增长和缴存基数、比例的提高,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已进入稳定期,这些指标相对稳定,不会大幅、快速增长。

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2956.87亿元,提取额7581.96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22.51万笔、6593.02亿元,收回2786.90亿元,个贷新增余额3806.12亿元,发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143.21亿元。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净流入1425.58亿元,收支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有很多城市与大连一样,当年住房公积金已是净流出,出现了流动性紧张问题。不难预见,随着贷款、提取政策放宽,流动性紧张将是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城市都将面临这一问题。截至2014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额为11073.62亿元,但相对于贷款、提取的快速发展来说,这些资金结余难以支撑很久。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应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难题的初步探索

流动性紧张是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并呈蔓延扩大趋势。大连、重庆、杭州、武汉、厦门、常州等城市较早出现这一问题。为保证职工群众购房贷款和提取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积极探寻破解之策,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即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公积金中心协调商业银行放贷,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积金个贷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差额利息由公积金中心补贴。重庆、杭州、厦门、常州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二是个贷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个贷资产打包发债,以融取增量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债券与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差额利息及发债所需的中间费用。杭州、武汉等城市采取这一措施。

同时,还有的城市采取紧缩贷款、提取政策的办法,即对贷款额度打了折扣,对提取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人为压缩住房公积金流出。但这种做法造成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的作用大为减弱,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若不尽快改变这一做法,就会削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制约其持续健康深化发展,甚至将之陷入尴尬境地。

三、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上述措施虽可缓解流动性紧张,但终因规模有限、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而显效果一般,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快速增长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需求无法控制且必须满足,所以解决流动性紧张的重点在于扩大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避免使用政策盲目扩张。从供求两方面入手,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

2014年,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小于归集,这是因为很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尚未发展起来。如能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将闲余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调剂给流动性紧张城市使用,形成全国行业系统内的调剂机制,则可解决已出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并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收益水平和规模效益。但建立全国范围的资金调剂机制难度较大,先从一部分省做起、积累经验再行推广也未尝不可。但这与《送审稿》提出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实行省级统筹管理”不同,是系统内的资金调剂融通。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1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1]。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下缴存率较低。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单位需要按时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但部分民营企业通过少缴存住房公积金来节约成本[2]。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严厉的强制措施,和法律法规,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之内,没有相关部门能够有效解决发生的纠纷。这些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下的原因,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针不相适应。

(二)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分配使用问题

2016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率为70.20%,至年末公积金缴存余额达到45627.85亿元。由此可见,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闲置严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资渠道也比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低导致产生大量的余留资金,但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少成为保值增值难的重要原因。出于对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担忧,多用于国债购买、专户存款、个人住房贷款、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资回报率较低。在公积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购房能力较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积金补贴逆向倾斜的现象体现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问题

从管理方面来看,当前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日常运作,银行负责存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政、住建、央行和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其中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存在权责定位不明确、履职不到位的问题[3]。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并非常设机构、也非独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职能虚化的结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和有效的资金管控、审计、风险监控机制,其资金多闲置在银行,获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时各公积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闭运行,各自为政,无法形成高效的资金调配机制,无法进行异地流转使用将对缴存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多部门监督易出现协调配合不足、监督力量分散、监督不力的现象,公积金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风险。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途径

住房公积金在我国的定位是准公共产品,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国建立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以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强有力后盾。对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进省级层面、全国层面的统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利用率和优化配置率,建立适应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满足住房保障体系发展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配使用、监管等环节的不足

为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扩大缴存对象的范围,在现有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个人自愿缴存的方式,使每个城镇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缴存额度实行不同的缴存利率和缴存额度。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环节上,通过减少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公积金高效用于购房、自建、支付房租、装修等个人需求,还可以通过实行贷款差异化利率将公积金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管环节上,可以推广全国住房公积金联网监控,加大公积金运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级、全国层面成立跨地市机构来协调统筹全国住房公积金

各省分别成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各地市级所管理的公积金余额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实现各地市资金的相互调用,提升优化配置效率[6]。设立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银行补充住房市场融资机制和住房保障体系,它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注资,成为储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银行,实行全国统一运作原则,实施全国跨区域性的资金调配,加强整体抗风险能力,能够合理分散住房信贷的区域性风险,成立区域性的住房金融风险防火墙,用以解决我国当前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流程

对于申请人资料和抵押项目的情况要进行详实的核实,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安全,预防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初期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期风险防范,可以对于贷款的额度以及期限进行管控。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风险防范,需要对贷款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质量进行追踪,分类管理。

三、结论与建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国家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一项制度上的调整,对于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而言,需要具备更高的效率。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保障,也需要从供给改革入手。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加强供给改革力度,通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来满足普通群众多层次的需求,最终实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民众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余芳,黄燕芬.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7(3):21-23.

[2]郑庆莎.供给侧改革中的房地产去库存问题浅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7(1):42-44.

[3]陈彦良.关于住房公积金对购房影响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6):86.

[4]王小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J].管理观察,2016(20):66-67.

[5]蒋华福,王广斌.我国住房公积金空间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3篇

自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推行了二十余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监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覆盖面低,发展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首先来源于地区间的差异。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无论是在缴存基数还是在覆盖率上,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均存在较大差距,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节功能,反而人为的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其次来源于行业间的差异。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基本覆盖了各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却是,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及中低收入者也无法参缴公积金,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也存在较大差距,央企、国企、国家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企事业单位。

2.监管机制不健全

截至2012 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近4万亿元,足以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而事实上,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一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缺乏监管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于其它部门或者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独立性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公积金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导致所有者无权或没有能力对公积金进行监管,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

二是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补充规定》等系列政策出台后,为住房公积金核算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并没有在一些地方得到严格落实,对管理费用直接“坐支”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曲解政策规定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监管意识差。由于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经常见于报道。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故意拖欠、降低比例、少缴甚至拒缴公积金。通过一些内部调账、修改合同甚至制假等非法手段违规调拨、使用公积金,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追回。

3.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首先,从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资金沉淀比较多。据统计,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大约在25%左右,甘肃、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公积金使用率甚至不足20%。大量资金分散在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合理有效的创收渠道,虽然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目的,却不可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另一方面,在有限的投资渠道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很低。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手段及国家政策的局限性,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只能通过放款收息这一唯一渠道进行增值。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

三、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1.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覆盖面,缩小地区差异

(1)大力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从我国总体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各地区缴费比例、覆盖面不平衡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地区经济的差异。因此,除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外,在公积金政策上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策统筹,促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公积金地区差异问题。

(2)扩大公积金受益人群范围。应针对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坚持公平、互助原则,突出重点,不断扩大公积金收缴范围。一方面,对各地区实际的缴存政策进行有效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进行坚决处理,特别要注意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住房保障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化。另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全部城镇就业群体纳入缴交范围。不但能扩大公积金规模,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保证。

(3)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我国应让参加住房公积金后的受益群体不断涌现,而且日益壮大,这才是最好的宣传。这就要求各地媒体通过电视、新闻、报纸、演出等多种形式大量宣传报道。为了让广大职工信任公积金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要到基层宣传讲解政策,为职工答疑解惑。通过以贷促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普及。在普法过程中,可以灵活采用上门宣传,面对面沟通,现场督办等方式,规范各单位部门的缴存行为,提高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现行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多来源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可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部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做到依法决策, 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杜绝发生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

(2)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一方面,在管理中心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内审和内控制度,持续有效监管管理中心权力运用、职责履行等行为规范。对涉及到的信贷、财务等核心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定期轮岗核查,防止出现程序漏洞。另一方面,要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媒体监督员机制,对挪用、侵占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披露,创造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3)加强部门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加大落实力度,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做到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司法部门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依法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3.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1)进行体制改造,加强资金流动性。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改革公积金贷款发放制度,在政策层面上允许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主要用途为向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信贷支持。二是允许地区间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住房公积金流通与调剂,在公积金中心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经试点成功后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中决策、地区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住房金融系统。

(2)提高加调低,简化贷款程序,利于操作。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的贷款额度,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在贷款利率上,可以考虑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拉开档次,实行差别利率,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可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发挥收入调节、政策性优惠的作用。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简化流程、各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效率。

(3)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吸收专业人才加入到公积金贷款评估队伍中,从信用、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的借款人考核体系。同时要实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从流程上全方位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及回收,严格落实“谁放贷、谁收贷”原则。实现资本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在保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4)在合理范围内扩大公积金用途。应积极寻找途径,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进一步丰富公积金职能。除购房贷款外,还可以考虑针对特殊人群将公积金用于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应在政策范围内逐渐放宽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以提升公积金收益、保障储户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山东房地产》,2010(2):30-31

[2]祁华.《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2(3):15-18

[3]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9(1):63-65

[4]应红.《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0.05

作者简介: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 群众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调查显示,公积金贷款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具有很多显著的优点,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由于现时国内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人们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融资,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劣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覆盖面低

公积金是国家对于住户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制度是国家通过政策颁布实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让低收入者、住户困难的家庭能够享受到这种待遇。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只针对参加工作已经就业的员工,所以它的覆盖面积非常的狭小。很多住户困难的家庭恰恰是没有收入的下岗员工,或者是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中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就业的城市居民以及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完全无法参加公积金,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的政策,这样一来公积金实际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存在着一个缺陷,它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较低的人无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资金,所以根本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这个渠道来获取融资买房,因此可以看出这部分人虽然也缴存公积金,但是公积金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无法通过这个方式来购买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能对一部分人群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种低存款低贷款的政策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这些家庭受了利息损失,因此低收入群众对于公积金贷款只能是望尘莫及。

(二)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体

在各个城市房价大涨的今天,就全国而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属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较少,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因此,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一旦其多次申请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积金贷款利率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些高收入者买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积金能够在低收入群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三)缺乏灵活性

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让住户困难的群众能够收益,但是目前在许多工作单位之中,都会让内部员工购买,并且对员工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有关住房的强制储蓄模式。不仅如此,在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并不是轻易就能贷到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必须要本人有购买住房需要的时候才能申请贷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有限制,特别是员工在第一购房和第二次购房的时候有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困难,让一些员工无法普遍的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诸多,缺乏灵活性。

二、解决对策及其建议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

国家政策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员工收入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像个人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很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会利用这一政策,提高企业公积金缴纳的数额,特别是在某些国企或者垄断企业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的福利增加,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锐减,很多企业都开始相继的模仿。因此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公积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的将工作做到实处。具体做法是要严格的审查当地的各个企业是否按照规范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规定好缴存的上限,对于某些擅自的超过公积金应缴比例的企业,应该严惩不贷,要严格的杜绝这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二)减少限制条件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政府的优惠性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它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质。这样就导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难以与银行协调好,因为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处的利益、职责存在着差异性,在公积金贷款这一工作上,两方互相限制颇多,这对公积金贷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公积金管理处、相关银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应该互相协调一下,实现联合办理制度,将贷款公积金的障碍扫清,让贷款工作效率提高,让其贷款的手续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减轻员工负担,让公积金真正的用于购房困难的家庭使用。

(三)实现跨区域

由于区域间的限制,导致公积金闲置,因此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该实行区域间的融通,让公积金可以跨区域的流通。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区域将公积金向资金不足的区域流动,两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使得公积金流动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必须得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限制性的条件,让公积金贷款业务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贷款,2007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合理的。然而,按照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根据《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公布的数据,按照第一种算法,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70.1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102.06亿元;按照第二种算法,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6094.16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60.9亿元,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三、政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计提方法存在着较大差额,为避免人为的增加或减少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应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取从低计提的方法,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使其有更多的增值收益用于运营。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为防范运营风险,可采取从高计提的方法,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

(二)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其基本支出部分应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违规增加管理费用,就意味着减少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侵占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与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衷相违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而廉租房的享有者不一定是公积金的缴存者,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是不合理的,既损害了公积金缴存者的收益权,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重新修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剩余的收益用于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不同于城市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供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低价位住宅,而廉租住房是城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力,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主动的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解决参加公积金的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利于中心自己运作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降低建房成本,惠及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

参考文献:

[1]叶圣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5).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6篇

当下,套取公积金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且套取行为日渐公开化,这说明公积金的提取存在漏洞。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六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此外,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提取进行了“人性化”的补充,对“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上述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条例》规定的2、3、4三种情况是销户性提取,没什么漏洞可挖,一次性提取后就不再有了,基本不存在套取的可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提取公积金,也没空子可钻,因为要先有购房贷款,且需正常还贷,条件要求高,造假难度大,更何况银行的信息共享(个人征信系统)能十分方便地查询到。显然,这四种情形基本不存在可钻的漏洞。

相比之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和“遇到突发事件”这三种情形,其规定不甚严密。造假购房合同、假租赁合同以及“遇到突发事件”的假证明,容易得多,制假成本也不高,这成为套取公积金方式的首选。即便不造假,也可能通过真实购房和租房来套取公积金。

二、套取公积金的危害

一是,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建立的,旨在通过长期积累达到增强缴存人为今后改善居住条件的一项长期专项储金。虽然公积金归缴存人所有,但它有别于居民储蓄,不能随时取出来用。如果为其他用途而把公积金套取出来,完全违背了政策初衷,改变了政策方向,损害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更何况,公积金套取行为由隐蔽逐渐呈半公开、公开的趋势,这更是公然对国家政策的挑战。

二是,套取公积金将动摇公积金制度之基础。缴存人暂时不使用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并不表明这块资金是“死钱”,它能提供给其他缴存人使用,这正体现了公积金的互助特性。如果公积金被套取走了,那么,当缴存人(包括套取者本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管理中心却发现无钱可用。公积金缴存人尽了缴存责任,却在关键时刻享受不到公积金的优惠,试想,住房公积金存在与否,有何区别。

三是,套取公积金行为具有可复制性,影响极坏。对己发生的套取公积金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套取所依托的客体和主体均呈集中的态势。即在较短时间内,一套房多次转手套取公积金者多为同一单位职工或经常在一起玩的小圈子。这是因为,只要有一个成功套现者,其他人也会起而效之,这种复制性是可怕的。

三、解决对策

首先,要界定范畴。要明确哪些是正常提取公积金,哪些是属于套取行为,只有划定区分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用伪造材料来支取公积金,自然属于套取行为,这应是公认的。如用真实材料来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是否属于套取,则比较复杂。根据《条例》强调“自住”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不含销户性提取,下同)也必须以自住为前提,把握这个原则,就好区分是否是套取行为,并可予以拒提。

其次,要完善制度。相对而言,公积金套取行为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任何有关住房公积金套取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政策的系统指导,仅凭当地管委会根据管理中心反映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手段出台“补丁”似的规定,使得政策的效力大打折扣,管理中心在面对套取行为时显得颇为被动。所以,国家要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措施,最好是以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来遏制愈演愈烈的套取行为。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7篇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最近一轮房地产调控中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入2010年以来,根据房地产宏观经济调整的要求,部分城市小幅度提高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比例;北京、沈阳、石家庄等城市纷纷大幅度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以后首付比例最低为40%;大部分城市停止发放三套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11月2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对第一套房贷按照90平方米上下区别分别为不低于30%和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

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2010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2010年11月2日,《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二、住房公积金调整效果分析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是有利于住房市场稳定的。加强保障房建设,有利于扩大住房供应数量,而且保障房本身价格大大低于商品房价格,有利于住房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同时也将极大地打击房价疯狂上涨的预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尤其是提高二套住房贷款比例和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则会从公积金这个渠道挤出投机需求,确保自住需求;而自住需求是根据自身消费预算约束线作出消费决策的,这种需求与房地产价格成反比,有助于住房价格回调,总体而言,这条政策的作用是降低了住房需求的总量,使得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幅度较小,但提高了贷款成本,有利于减少住房需求。

三、进一步调整建议

1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经过2010年10月的调整以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仍然较低,以五年期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为例,调整以后存、贷款利率分别为1.91%和3.5%。2010年全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接近3.5%,据此判断,则住房公积金实际存款利率为负,而贷款的实际利率接近于零,则意味着购买住房基本上没有利息成本,而存款人的资金则面临着贬值的困境。住房公积金的负利率政策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投机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至少应该将存款利率提高到5%以上,对于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将贷款利率提高到8%以上。

2 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的调整

进入2010年以来,我国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首付比例。有些地方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有的地方提高到30%。这种调整实际上是不利于自住需求得到满足的,应该保持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保持不变;而对于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则可以进一步提高,这样才有利于打击投机需求,促进住房价格的稳定。

3 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的建议

公积金使用政策范文第8篇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吃紧”的情况要具体地方具体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计划安排,“吃紧”有可能是当地公积金使用效率超过了缴存数量;也可能是放开使用空间后,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还没有收回来,这是造成地方公积金吃紧的两个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说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过去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了。当然这也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管理计划。

从地方政府总体层面来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要在确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放开使用空间,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积金确保退休员工支取和日常提取;此外的80%可以供购房者贷款购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额度和需求之间要有一个紧密的关联。

汪利娜: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之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地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公积金的政策目标为住房保障服务,规范其信贷扶持的对象、资金用途、贷款规则(存贷挂钩、公平配贷);避免住房公积金利用低息优势与商业银行开展非理性竞争,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导致资金断流(上海、江苏、浙江已面临上百亿元的资金短缺),以强化其公积金的政策性、专属性和互,并遵循资金有偿使用、本息回流的商业原则,以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严格实行缴存额上限,可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缴存者之间利益失衡。完善配贷机制,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优先保障缴存人的第一次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Q:公积金缴存者无力购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其“存与废”正在被关注,该如何理解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这么多年,在推进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很好,也与他们的公积金制度完善有很大关系。公众近期更多的关注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积金还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简单地来评判废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刘洪玉: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设立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没有思考清楚,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迟迟没有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情况来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外的第三个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这个工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应该通过找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处理好与商业住房金融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提高全体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然,由于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解决住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取消公积金制度只会使我们丧失一个解决问题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国有340多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业(民航、铁路)从业人员3万多,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稳定养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化的利益集团,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触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积金发展好坏差异极大,也不是简单的“存与废”可以解决的。当下的关键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应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从活期、三个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应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共同所有。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听证制度给资金所有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保障资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Q: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有何建议?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掌控着上万亿的资金,涉及9000多万缴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弊端。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社会的监督。

苗乐如:在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详细、具体的年度报告,虽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应的报告,但是内容较为简单,详细、具体的报告要让公积金缴存者明确地知道这些钱去向哪里、运转情况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等。而在监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仅要有公积金管委会执行监管,更要组织关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缴存者里也有着人大、政协代表,他们也要参与进来。

Q: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到了面临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乐如:目前根据社会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门的体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适时完善了。从管理运行来讲,公积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衡量风险,如果是通过卖房来回收资金,风险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资金的风险就较大。住房公积金不是作为投资的资金,只能作为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资金,所以需要严格的制度来执行监管。

刘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住房金融支持带来的利益;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规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及中心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转变;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绩效、资产管理绩效和风险控制水平为主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认为,打造中国化的住房金融体系,构建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社会和谐、金融安全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