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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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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1篇

从2008年7月份开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将统一为12%。与此同时,2008年北京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也由2007年的2166元提高至2392元(由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贷款专家指出,与此前《北京市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8%~12%的分档缴存比例相比,统一的缴存比例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尤其是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为个人和公司共同负担,缴存比例的统一意味着公司将增加员工的公积金的福利,大部分北京市民的公积金缴存额也将有所提高。

随着缴存额的提高,可供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也会有所上升。由于公积金贷款具备低利率的优势,此举的推出也有望为更多的买房人带来实际的优惠。那么,北京的买房人可以怎样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呢?

公积金贷款最高达78万元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凡是购买自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人,只要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的人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众所周知,公积金贷款使用优惠的贷款利率,如目前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7%,5―30年期的利率为5.22%,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如果能够充分地使用上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无疑能够大大降低贷款买房中的利息负担。那么,北京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如何确定的呢?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69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78万元,这也是个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不过,具体到每个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多个因素来确定。包括贷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等等。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给出的测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基础上,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指通过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之和)留足40%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等额本息还款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就是最高可贷款额。

举个例子来说,方先生与太太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方先生每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1200元,方太太为600元。因为是单位和个人各出一半,以12%作为统一的缴存比例,可以计算出方先生和太太的月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2500元,月收入之和为7500元。扣除40%的月生活费后,每月可供还款的最高金额为4500元。假设他们想申请的是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为5.22%,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法下的月还款额为80.23元。那么他们可以申请的最高额度就可以通过4500除以80.23得到,大约为56万元。

当然,测算出来的贷款额度是一个供参考的额度,最终的贷款额度还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限制)、最低首付款要求及个人信用评估等多重因素。

如对于首付款的要求,主要是按照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或者以下来区分的: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要达到房款的30%;90平方米以下的非政策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下的政策性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等,首付款达到10%即可。

此外,对于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期限,只要是以前夫妻双方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但已经还清,就可以享受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以及期限等。换句话说,目前公积金贷款对于第二套房没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组合贷款使用限制多

尽管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较高,但对于一些购房人来说,单纯的公积金贷款可能还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也由此应运而生。不过,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与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了组合贷款业务。虽然按照规定,所有的楼盘和项目均可以采用组合贷款,但是记者以普通贷款人身份分别致电这几家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信贷部咨询时,工作人员答复不尽相同,有的银行所有楼盘均可以做,有的银行则称,只有和本行有合作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办理组合贷款。受此限制,建议买房人务必多了解需要购买的楼盘的贷款条件与信息,以便于进行贷款规划。

同时提醒你的是,如果你遇到开发商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时,可以拨打北京市建委的热线投诉。根据北京市建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公积金贴息贷款

在组合贷款外,北京的买房人还有一种选择,就是采用公积金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贷款,适用于一些指定的贴息项目,或者那些有公积金贷款资格但额度又不能满足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给予利息补贴。

对于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标准,现有的规定是: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执行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实际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商业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进行利息补贴。每年的6月、12月,住房公积金贴息中心会根据协议规定时间把贴息打到贴息贷款人的账户。

此外,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并不是这笔贷款的所有额度都享受贴息,而是在公积金贷款额度内的享受。具体来说,假如你所核定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40万元,而需要从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是50万元,那么你所能享受的贴息的贷款额度就是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不能享受贴息。

公积金贴息贷款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公积金贴息贷款可以在北京的所有银行办理。但由于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补贴由北京财政控制,因此贴息贷款每年有总的供给额度的限制,这很有局

限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组合贷款与贴息贷款这两种贷款形式,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主推的是组合贷款,正常情况下,20天左右即可办完。另外,组合贷款所涉担保费和评估费用比较低,而贴息贷款虽然手续简便,但受额度局限,且担保费用和评估费用要远高于组合贷款。由于最近一两年内贷款中心不作为主要业务推广,因此限制也比较严格,并不容易申请。

无法直接冲还贷但可逐年提取

与其他省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贷的方式相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推出公积金余额直接冲还贷的业务,但是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个人可以自己通过提取的方式进行贷款的冲还。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余额提取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购买自住房时没有使用贷款的,夫妻双方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累计提取的额度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如果购买自住房时使用了住房贷款,夫妻双方也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但如果贷款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夫妻双方就可以每个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这里的实际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应该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另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除了每年一次或者一个季度一次的政策硬性规定外,没有其他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提取条件,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按照流程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但今后进行连续提取时,按年提取或是按季提取必须与上次提取的时间相隔一年或一个季度。

公积金余额也可付房租

除了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提取还贷之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还可以用于支付房租。

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当家庭的房租支出超出了这个家庭工资收入的5%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和保险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0%-90%以内确定。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3篇

“我是2007年底二套房政策出台前贷的款,当时享受了银行85折的优惠,现在已经期满一年了,到底我可以享受多少折扣呢?”余女士很是幸运,她在2007年底二套房政策出台前买下了第二套住房。这套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的房屋共商业贷款125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虽然她前一套的银行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但按照之后的政策,她的购房仍然属于“二套房”,不仅无法享受折扣优惠,还可能上浮利率。

不过,随着年底的临近,余女士开始操心2009年是否可以继续幸运,“能打7折当然最好,不过银行总是以没有发文搪塞我,到底我要不要将贷款转到折扣明确的银行呢?”

五次降息 房贷减压

当央行宣布本年度第五次降息,人民币各个期限的贷款基准利率已经比2004年10月29日(升息周期开始时)的利率还低,其中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降到5.94%,比2004年时低了0.18个百分点。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五次降息后利率打起了9折,创1997年来新低。

这些无疑给房贷族减轻了还款压力。不过,比起全面降息,房贷族更关心自己所在的贷款银行可以给予多少的折扣优惠,如果得到最低的下浮30%利率优惠,无疑是个新年超级大礼包了。

不过,许多房贷族同余女士有相同的问题,自己所在贷款的银行并未明确利率折扣,而其他银行倒是宣布了7折、75折的优惠。为此,记者以余女士的情况为例,电话咨询了几家银行,接到的反馈差异不小。

房贷利率折扣不尽相同

由于农业银行总行曾宣布对老客户实施房贷利率7折优惠的政策,记者首先拨打了长宁区某农行房贷科的电话,被告知还未接到上级部门通知,但7折优惠的受众肯定不会全面放开,需根据征信系统情况及银行内部考评而定。不过,当工作人员得知现有的房贷已经享受85折的优惠利率后,他表示获得的折扣应该持平,即使进行无交易转按揭贷款后也不能享受更低的利率。此外,如果想把原来的贷款转按揭至农行的话,需要收取0.4%的手续费。

不过,浦东某农业银行的答案却发生了变化。同样按照余女士的情况,对方表示可以享受7折优惠,不过由于只是电话交流,是否确定该折扣需要在征信系统考评后决定。

建设银行长宁区某支行与浦东某支行给出的答案非常统一。首先他们不接受无交易转按揭的业务,也就是只有不同名下的交易买卖才可以转换贷款银行。其次,如果是交易后选择建行贷款,需根据征信系统报告决定下浮利率比例,像余女士这样的二套房将上浮10%的利率。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在电话咨询时均表示,折扣幅度可能要到2009年初才会明确,现在各支行也都在观望等待期。

不过,与几家大银行相比,股份制银行给出的答案则相对更加灵活。

像招商银行某支行房贷部门表示,如果信用报告良好,且属于第一套住房,可以享受商业贷款利率7折的优惠,而如果是5房,最低限度会在75折,不过这需要结合贷款余额等综合考虑,多数二套房将会给予利率85折。

深发展的工作人员建议,从省息的角度考虑,客户可以选择“气球贷”业务,一般是将长期贷款分成若干个5年期贷款,利率也可以按照5年期以内的来计算,较5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要来得优惠。对于第一套房产,还可给予7折的利率优惠,第二套房产可以享受85折的利率优惠。

广发银行的房贷人员表示,现在可以给予第一套房7折优惠,且如果公积金余额大于5000元,无交易转按揭后部分贷款还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这也是目前为止最优惠的政策了。不过,由于广发银行最近受理的房贷业务数量较大,太低的贷款金额分行可能不会批准,工作人员表示,一般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比较容易获批,低于50万元的贷款希望就不大了。对于第二套房,广发也同样并不松口,85折是最低优惠。

二套房政策仍未松绑

可能有人会问,外界纷纷传言的二套房政策松动为何没有得到切实反应呢?

其实,二套房的政策松动仅仅对于那些改善型住房而言,像余女士这样200平方米的房屋并不考虑在内。

国务院办公厅21日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表示,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由此可见,二套房购买者想要获得7折优惠,难度实在很大,如果能得到75折、85折优惠已是不易。

转按揭前先算清是否优惠

“如果我现在贷款的银行继续给我85折,而其他银行肯给我75折优惠,那我肯定平转贷款。”余女士的这一笔账到底算对了吗?

在此必须提醒那些想要房贷搬家的贷款人,如果选择转按揭,原本的公积金贷款将会转为商业贷款。以五年以上利率计算,转贷人无法享受3.87%的公积金利率,而最低享受7折即4.158%的商业贷款利率,这之间就存在0.288%的利差。

所以在计算时,既要算上从85折降至75折后节约的利息,又该加上从公积金贷款转向全部商业贷款后需要多交的部分,看看到底哪个划算再做定夺。

当然,全部转成商业贷款后,仍可以通过一些办法继续将一部分资金享受公积金费率。公积金装修贷款就是可行方法之一,贷款人可以通过担保公司向专门机构申请这笔费用,拿到贷款后先全部还至商业住房贷款,再向公积金装修贷款还款。申请的金额一般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不过,由于贷款发放的机构并非银行,所以如果既余有商业贷款又申请了公积金装修贷款,每月的还款就要分开进行。

转按揭贷款的手续费也不能忽略。正如农业银行房贷部门提供的信息,一般平转贷款的手续费在贷款余额的0.3%-0.45%,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就需要支付3000~4500元,且在转换时一次付清。

房贷“搬家”注意事项

1 看清楚合同是否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去年处于利息上升期,有的买房者签署固定利率房贷,希望可以避过利息上涨的风险。若要改签浮动利率协议或按照最新优惠执行,具体要看合同条款。不少银行表示,二套房拥有者如果办理固定利率,可以在现有利率上享受15%的优惠,这也是一种变相打折。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遇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6篇

提前还贷忘记退保

由于从2005年3月17日起银行取消房贷优惠利率,于是有余钱的王先生为了明年不多支付利息,在上个月提前还清了住房贷款。在归还贷款后,他认为贷款还清自然就万事大吉了。其实,王先生忘记了一件重要的事情,他应该向保险公司索退保险费。因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贷款者缴纳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目前,该险种由银行在办理房贷时代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所以,王先生提前归还贷款,却忘记了向银行索取退保费用。

后来,王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退了保,将未到期责任年限的保费全额退回来了,这又是一个“想当然”的行为。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长期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因此,提前还贷的客户可选择只退掉还贷保证保险而保留长期财产损失保险。这样做的理由是,房贷客户一性次还清银行贷款后,房屋保险的受益人就由银行变成了贷款者,在发生险情后,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

有需求才找银行

同为公务员的张女士和林女士,在最近一起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但让张女士深感不解的是,她和林女士的家庭资产、职业、收入等情况几乎相同,但银行却给了林女士8万元的贷款,而自己却只能获得6万元的贷款。于是张女士就认为银行有歧视行为。

其实,银行没有错。错的正是张女士自己,她错就错在平时“想当然”地觉得有用款需求时才找银行贷款。因为张女士从没有向银行借过款,所以,银行里没有张女士的信用资料。而林女士就不同了,虽然此前没有什么特别需要用款的时候,但为了在银行留下信用的资料。她曾经向银行申请过两次短期贷款,一次是期限只有1个月的8万元存单质押贷款,一次是6个月的2万元信用贷款;而且两次还款都很及时,没有拖欠。所以,林女士留给银行的是守信的形象,银行认为她的信用程度要比张女士高,可以得到更多的贷款。

在全社会都注重打造诚信的时代,不要等到有用款需求时才找银行借款,而要有事没事都找银行借点款,为了节约利息支出,可选择期限最短、利率最低的贷款。当然,可千万要记住按时还款。

购买国债不亏本

今年3月,离休干部老曾将不确定使用期限的一笔10万元的资金购买了2005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7月份他因有急事要用钱,所以跑到银行去支取国债,却意外地发现了自己的国债竟然亏损了!10万元的资金,购买国债四个月,不仅没有分文利息,还要支付了100元的手续费。在老曾的逻辑里,从来都认为“投资国债不亏本"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他觉得非常郁闷。

国债因为收益稳定而且高于同期限的储蓄存款而成了大众,特别是老年人热衷的投资品种。因此,许多人一有余钱就投向国债。但被普遍忽视的是,国债投资也会出现亏损的情况。持有国债不到半年就兑付的话,不仅没有利息收入,还要支付1‰的手续费,投资就出现了亏损。持有国债超过半年又不到一年者,提前兑付的利率是0.63%,但扣除1‰的手续费后,其收益率跌至0.53%,低于活期储蓄存款的税后收益率0.576%。因此,投资国债也要有亏损意识,要考虑资金的投资期限,而不能"见债就买"。

一天通知存款只存一天

精明的个体生意人胡老板,几天前有150万元的资金有极短的闲置时间,但肯定不足7天,因此存不了七天通知存款。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一天通知存款的年利率为1.08%,是0.72%的活期存款利率的1.5倍),他将150万元资金存为一天通知存款,想着第二天应该就可以取款了。当他第二天前往银行提支这笔存款时,却被告知:存款还没有到期。

个人通知存款是银行专为账上经常有大额短期闲置资金(5万元以上)的生意人量身打造的理财产品。它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因此,对于一天通知存款业务,就不能“顾名思义”,它其实并不是一天的存款。因为银行规定:"一天通知存款需要提前一天向银行发出支取通知。"所以,它的存款至少需要两天,即存入后的第三天才能支取。

公积金转存储蓄一定划算

6月份,李先生在购房时,在现有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还趁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但公积金提取出来之后,却又没有很好的投资去处,于是李先生觉得存为半年期的储蓄定期存款,肯定比较划算。

目前有许多人都认为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很低,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不划算,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提取出来再说。李先生正是犯了这样的错误。从表面来看,李先生是赚了,但实际上却是在做亏损的事。因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规定:当年归集的公积金按年利率0.72%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利率1.71%计算,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储蓄存款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活期存款征税后年利率只有0.576%。半年期的定期存款征税后年利率只有1.656%。可见,不管是活期存款,还是半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都低于公积金存款收益。因此,不要盲目支取住房公积金。要是不需要使用公积金存款,且提取公积金后又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就不要提取公积金,而让公积金年复一年地利滚利。

同一人的存款必被累加

外资白领游经理在某银行存有多笔存款。一个月前,她向银行申请VIP客户,但日前却被告知存款总量不足,没有达到VIP客户的准入门槛。游经理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存放在那家银行的日均存款明明已经超过50万元了,按照规定,她完全可能申请到白金卡,但为什么却被拒绝了?

原来,游经理在去年开立存款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是15位数的,而今年的两笔存款,提供给银行的却是升位后的18位数的身份证。目前,由于银行电脑系统的原因,同一客户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存款并不被归为同一客户的存款,而被视为两个客户的存款。因此,那些想享受银行VIP客户待遇的人,很有必要将在银行中使用不同版本身份证件开立的存款账户都更改为目前使用的身份证件,以便被银行确认为同一客户存款,提高自己在银行客户中的含金量,尽享尊贵服务。

用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贷款划算

今年央行宣布从3月17日起取消房贷优惠利率后,一些有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个人贷款业务"的地方,出现了不少的贷款者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在事业单位上班的连科长,就是其中一人。但经在银行工作的小王,给连科长算了一笔账后,他大呼冤枉。原来,他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所赚取的利差,不足以支付置换过程中的开销。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问题对策

自从1993年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会计科目设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的规范,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本文就当前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如何完善等方面谈些初浅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会计科目设置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1、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管理及核算

住房公积金暂存款是指管理中心收到的缴存单位多缴款项或单位所附名单与金额不符暂存款项。在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住房公积金暂存款所占份额较大,把它放在“其他应付款”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的话,会造成财务信息存在失真现象; “其他应付款”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往来科目,通常情况下,该科目只核算企业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零星款项。往来款项是单位内部控制和审计的重点,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经常发生的缴存单位多缴款项或单位所附名单与金额不符暂存款项,应在“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一级科目中核算,以便尽可能能让领导在查阅会计报表时一目了然。

2、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是清收贷款时形成的。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抵贷资产尚游离在帐外管理当中。

(二)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确认基础

财政部《办法》中指出,管理中心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自身业务(管理费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础,就湖南省来说,各地区或采取权责发生制或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历年财政审计检查中往往因无章可循,口径不一,从而造成各中心的财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

1、未明确应收利息的核算口径

应收利息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期末尚未收到职工住房委托逾期贷款贷款利息,对应收未收的利息采取权责发生制的中心则计提了“应收利息”,而采取收付实现制的中心则没有提“应收利息”, 从而造成各中心的财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三是定期存款利息。管理中心为了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将沉淀资金大部分办理了定期存款,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现行办法,有些中心只有在定期存款到期后才能进行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这样做不能如实反映当期收益情况,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

2、未明确应付利息的核算口径

管理机构结息年度不统一,造成计提应付利息口径不一致。有的按会计年度计息,有的跨年度结息,一些城市本年度是指本年的下半年和下年的上半年,还有一些城市的本年度是指上年的下半年和本年的上半年。这种现状不仅使同一城市的缴存单位和职工难以辨清,容易产生混乱,而且给住房给公积金归集资料、使用数据等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造成困难,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

3、计提管理经费科目不合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一定的规定标准编制本部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上级部门核准、认可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经本级财政拨付使用。在计提管理经费科目中,存在着不合理现象。首先是各地区的管理中心核算方式不一致,有的是中心自已归集,有的是委托归集,自已归集的费用相对高,委托银行归集的费用相对低一些;其次是有的地区所有财务数据服务器在受托行,有的则在管理中心,财务数据服务器在管理中心的花费的成本就相差很大;第三是区域性、起步不一致、业务发展的规模不一样等等,都会造成运行成本相差很大,故“管理费用支出”与“业务支出”核算的内容要分清楚,以免给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仅包括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造成核算不准,减少了业务支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果的反映不实。

(三)三级明细核算不能适应管理新机制的要求

2002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要求撤销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原县、区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给所在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县设立管理部,在管理中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这样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上,就增加了县一级明细核算。而现行的《核算办法》却规定实行三级核算,即总分类核算、单位和个人明细核算。从现在情况看,三级核算制难以适应机构调整后的管理需要,不能提供县、区一级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具体信息,而且在同一城市各县、区之间同名单位较多,三级核算极易造成日常核算和账户管理中的串户等差错,不能满足现行新的管理体制的需要。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住房公积金暂存款”一级科目,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如果抵贷资产进行会计核算,需增设131“抵贷资产”一级科目,再按收回资产类别设二、三级明细科目。收回抵贷资产时,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资产处置后,按收到的货币资金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贷记“抵贷资产”。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年末应预提定期存款利息。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

(三)合理计提应付利息

依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其一,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利息,即用定期一年以上存款与定期一年以上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二,要充分考虑利率风险,定期存款利率下调时除按当期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与当期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外,本期到期定期存款还应按其存入时利率水平与下调后的利率差额补提利息支出,使得当期实际支付给存款户的利息支出在当期损益中能够全部计入和反映。其三,对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应付利息,应合理制定分期补足计划,切实改变利息备付率不足问题,提高备付水平。在财政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同时也影响了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四)增加“业务支出”核算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虽然是一家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所承担的业务却与金融机构类似,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如“诉讼费支出”、“抵贷资产费用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凭证印刷费支出”、“购买银行票据工本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这些必要的、合理的归集、贷款业务运行成本应明确在“业务支出”的二级明细科目中核算。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第8篇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