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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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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1篇

一、现行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瑕疵与不足

《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确了相应的具体办理要求,凡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照,即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即使是个人缴存者,也要提供身份证,并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单位在提供相关批准设立的证、照,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的基础上,按照“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完成了缴存登记过程。

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供的都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等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证、照,而“中心”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的形式完成对单位缴存登记的审核,并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客观地看,这至少在审核要素的提供和审核批准形式上给人一种不够对等的感觉。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单位按核定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这在具体业务处理上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作为“中心”一项依法行使的具体行政审核行为,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还略显不够规范和完善。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看,还需要通过由“中心”向单位核发一种证书形式的凭证,以构成一个证表齐备、规范完善的行政审核行为和业务处理行为。再者,缴存登记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仅凭缴存登记表的形式,也难以构建对单位缴存归集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所以从上述情况看,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进行创新、规范和完善。

二、创新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举措与作用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简而言之,就是“中心”在审核单位缴存登记表的基础 上,向缴存单位同步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该证主要记载经核准的缴存人数、缴存比例、缴存总额三要素,作为单位依法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保障社会责任的规范性证书。缴存登记证的核发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并要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管理形式的创新,每年度进行一次缴存登记证的年检,年检可会同质监、工商、税务、人社保等部门的证、照年检合并同步进行。对按标准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可通过媒体公布给予肯定,以形成推动更多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激励效应。对少数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能通过缴存登记证年检的单位,也可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采取行政执法等措施,促其整改到位。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证书年检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也可考虑在媒体上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公布,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社会压力,敦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其效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缴存登记管理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如能对缴存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对“中心”来说,既可起到一种依法规范缴存登记行为的作用,又能推动和促进扩面建制、缴存归集工作。而对单位来说,不仅是单纯又多了一个证书,而是通过缴存登记证书的核发,既作为单位主动执行《条例》规定、自觉守法运行或经营的相关要素条件,也可以强化单位负责人按审核要求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识,约束单位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江苏省一些城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工作中,已遇到了缴存登记单位主动要求核发缴存登记证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行政推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强化,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作为拟申报上市的一项前置条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拟申报上市企业能提供类似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式的证明材料,而目前企业只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批表,为此,还需由“中心”另行专门出具证明,以满足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规范化的要求。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应该顺势而上、主动作为,尽早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创新、规范和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

2.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

“中心”在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以后,对单位来说,就是要按照审核要求,按时足额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既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和约束。如果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有可能在缴存登记证年检时不能通过,虽然不会因此而使单位关门,但也面临着“中心”依法采取的责令限期缴存的行政执法措施,以及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样不仅使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受到影响,而且到最后还是必须无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也可主动向“中心”讲清楚实际困难,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心”审核,报所在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这样就可以使依法规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拓展延伸到依法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以有效减少单位随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形成部门联动的扩面缴存工作机制

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既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江苏省一些城市“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有效推进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工作,已经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由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的企业证、照集中年检工作中来。如果通过创新、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给缴存单位核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就能在企业证、照集中年检时,既可以依法履行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年检职能,也可以会同工商、税务、人社保等相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提出让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要求,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多项年检的通过,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问责。这样就可以形成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建制和缴存归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

4.有利于“中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无论是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是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看,单位的设立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审核手续,企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营,作为法定必备要素,需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必备证、照。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依照现行《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单位来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既是一项应当执行的法定要素,也是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中心”对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如果在凭审核的缴存登记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同时,并领取由“中心”核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那么表、证就可以作为该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一个规范完整的凭据。而“中心”在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中调查取证的相关要求,“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谈话调查笔录的形式,才能作为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证据之一。而如果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形式,对不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的单位,就意味着该单位不具备有《条例》规定的应当办理的事项要素,那么可以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和行政执 法程序,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同理,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以后,如果恶意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没有通过年检,那么“中心”也可以把单位因拖欠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未通过年检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之一。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这一缴存登记管理形式的创新,既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效率。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覆盖范围;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5-02

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R1表示职工的缴存比例,即职工所交部分与职工工资的比例,R2表示单位的缴存比例,这个比例越高,职工所能得到的利益越多,rs表示公积金存款利率,rL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缴存比例不规范、缴存额差距大,分配不公

1、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虽然2005年建设部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

2、缴存比例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3、住房公积金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4、使用上存在不公。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没有参加公积金使用的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使用率不高,资金沉淀率高

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之所以使用率偏低,首先是因为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使用渠道单一,想要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比较负责的手续申报,对贷款人的限制多,提取数受到限制。其次,由于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这部分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再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推广力度较弱,开发企业更愿意选择与商业贷款合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此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三)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

尽管截至2007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四)公积金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

虽然各地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但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不仅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挪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2007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五)地区性和阶段性不均衡

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根据下表,可以看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由表可知,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三、解决方案

针对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及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购买国债应严格限定在一级市场。对委托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国债应随时进行监管,避免发生国债回购、质押、担保等问题,保证国债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降低贷款门槛,增加参与者的利益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

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

(四)引导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

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

(五)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地区间差异较大,经济发达、房地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最高的已超过90%,但在一些中小城市,受多种因素影响,最低的还不到30%。因此应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统筹运用的有效途径,实现全国联网,加强区域间的流通,合理调度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更大程度的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全民等.房地产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遇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5篇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6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保障; 公平性; 改进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提高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期“同一地区不同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达百倍以上”的热议又将住房公积金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以致人们诘问不少,批评增多。事实表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受益人群范围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单位的在职职工,不涉及农村居民。据国家住建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约9 100万人,不到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缴存人数达6 100万人,占67%。这说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一些城镇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不愿意承担单位本应支付的部分,特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大多数人没有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住房利益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城镇职工覆盖率也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因而受益人群范围较小。

(二)缴存比例差异大,社会公平性没有得到体现

目前,单位和职工按照工资基数的5%~12%缴纳公积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事实却不尽如此。据《人民日报》记者的调查,山西省某大型企业职工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 950元,而另一企业的职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仅为120元,二者相差达141倍。已经突破了上限规定比例的公积金,为何能够顺利缴存呢?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制度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是“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上限,也就是说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突破的。于是,某些单位便想方设法打通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关系,做到突破上限提高比例和缴存额度也就不是什么太难的事了。另一方面,公积金来源并无政府支持,管理部门就有多收公积金的动力,而不太愿意控制缴存上限;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经费主要来自公积金贷款利差及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累积数越多,可获得的收益机会就越大,因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对违规超限的缴存行为予以制止。

(三)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应得利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

为能具体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质,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利息相对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初衷和目的,是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在房价居高不降的现实面前,贷款买房几乎是大多数人唯一的途径,而公积金贷款理所当然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但是,中高收入群体多缴多贷,可得到更多的实惠;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少缴少贷,直接提取使用的难度又很大,因此很难真正受益。虽然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帮助中间阶层的,不可能满足社会低端困难群体的购房需求,但公积金制度也应为这一群体考虑,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利益保证。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缴存的公积金非常低,根本没有从这一惠民政策中得到同等的利益保障。

(四)沦为某些领域和行业高收入群体的个税“避风港”

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有条件的“好单位”就将其视为绝佳的避税渠道,或将公积金当作职工福利来增额发放;没条件的“差单位”就连应该承担的部分都不愿意支付,或者缴存额度很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较突出。一旦高收入群体将公积金作为避税工具来使用,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每月获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公积金补助的同时,还享受了免缴个税的优惠待遇;高收入垄断部门既得利益群体利用增额公积金少缴个税,自己得益的同时还侵蚀了相应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热衷于想方设法提高公积金缴存额度,将其作为少缴个税的“避风港”。高收入者在享受少纳个税“好处”的同时,还间接获得了更多公共资源的补助。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条件多,难以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住房公积金不像养老金那样需要“保值增值”,公积公积金是缴多少将来退多少,因而管理部门没有必要拿私人资产去投资,更应该注重如何合理、安全地把钱贷出去,发挥它真正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是缴存人贷款购房,符合条件的也可将个人账户累积结余数取出,用于与购置房产有关的业务支付。但是,贷款和取出的限制条件都很多,办理手续繁杂。实际上,高收入高缴存人群可能根本不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就完全演变成了一种社会福利;急需贷款的低收入人群又只能贷到很少,制度对于卖旧购新等改善性需求几乎没有支持。在目前的高房价下,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往往无力购房,成为单纯的住房公积金低利息储蓄者,连“雪中送炭”都谈不上;中高收入群体能够承担购房首付,同时还得到低息贷款支持,很有“锦上添花”的意思。这种的现象显然有悖于制度设计初衷和社会公平。

(六)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和资金流失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实质是归属缴存人所有,其管理部门不是金融机构,全国规模近万亿元的资金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内。从管理部门来看,工作力量薄弱,运行成本较高;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其他使用情况也无从知晓。从监督管理来看,2012年,国家住建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致使“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至2004年间,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元,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大案”。近年来,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很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同时也说明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尚有很多亟须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让更多的民众从惠民政策中受益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执行强制缴存的办法,但主要是以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存为主。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民众广泛知晓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极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重点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让更多的民众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得到实惠。同时,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以各种理由拒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单位,扩大了现有缴存范围,就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强制城镇私企、外企也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真正落实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确保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应充分发挥其惠民力度,进一步扩大低收入者和困难职工的受益面。例如,针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对他们过渡性租房居住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对改善性卖旧购新予以相应支持等,即从政策层面来进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合理分配公积金收益,也能让低层人群受益,可利用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公积金投资收益)来对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予以适当补助。2012年年末,深圳市实施对缴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国家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成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应当优先安排给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在这个物价飞涨的时代,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的时间越长就会越贬值,利用公积金增值生息对贷款人进行贴息,对未贷款人定期给予一定利息补助,是真正落实低收入人群获得应有保障的必然选择。

(三)严格执行上限缴存政策,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

其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最应该体现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之所以出现缴存比例和额度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设计使用了“原则上”的说法,没有强制性要求,未规定对超出上下限给予相应的处罚;一些公积金管理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情况,以致差距过大的公积金也能顺利缴存。要改变这一弊端,主要有待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新修订,建议将公积金改革纳入全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中一并考虑,坚持“稳中、托低、限高”的改革思路和做法,严格落实缴存上限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公积金制度的修订,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再次调整,理所当然要尊重民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因为存在利益的博弈,就应当有更多的职工参与其中,让公平公正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修订后的制度应当规定不允许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缴存“补充公积金”,以保证不同单位之间的相对公平性。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门槛,放宽允许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国,中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所以,从真正实惠和有用的角度出发,应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借款和支取的门槛,改变现行必须购房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支助的做法,允许职工凭据困难证明等手续即可取出公积金。要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贷款限制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用途方面也不应该有太多的限制,应该可以用于支付租金、装修、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对于特殊困难家庭,还应允许用于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应急支出,以减少强制性低息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真正做到普惠大众。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实施绩效考核,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纪和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是防止公积金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一是可以通过立法,将公积金管理部门划入金融企业范畴,由银监会监管,执行金融企业管理办法,以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绩效考评制度,及时考核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业绩,给予相应的奖惩;三是实行多方监管,向社会公开公积金信息,提供缴存人查询,回答公众质疑;四是通过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纠正和整改。这样,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管,可以减小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公积金真正成为职工住房方面的福利性保障。

三、结语

只有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和安全高效的宗旨,积极推进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才有望革除,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社会福利的属性。2012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总体的方向是降低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这是进展较为缓慢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性指引。作为普通民众,则更多地寄希望于加快公积金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公积金,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N].经济参考报,2013-01-17(8).

[2] 徐立凡.住房公积金当姓“公”[N].人民日报,2013-01-08(5).

[3] 刘有杰.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让谁受益[N].济南日报,2013-01-07(F04).

[4] 谢雨,等.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N].人民日报,2013-01-07(13).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7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1 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作用,增强职工维权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1 可以利用当地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等基本政策的的宣传,要做到简单、明了、易于接收。对于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人们即使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问题不是很关心,也会被动地感受与认知,从而慢慢地接受与了解;

1.2 可以通过网络宣传。在当今信息社会,网络无处不在,通过网络了解世界,是人们越来越普遍的生活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政府网链接或专门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让广大职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也可通过网络查询,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让广大职工做到心中有数。

1.3 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定期进行上门宣传。通过到重点和难点单位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我们要让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及单位领导充分地认识到住房公积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样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是同等重要的,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主与单位负责人应尽的义务。

1.4 也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各缴存单位、职工发放宣传资料或小册子(资料要简捷、易懂、易记),让广大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企事业职工书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义务和应享有的权益。

1.5 可以在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承办银行等相关单位定期地上街或到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地宣传,这样可以起到以点带面、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事半功倍的效果。

1.6 可以在城区主要干道或场所设置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的内容要及时地更新,要作到准确无误、通俗易懂、主题突出。

1.7 可以通过知识竞答、晚会、歌咏比赛、体育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

1.8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服务地点、咨询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做好窗口服务建设,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2 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开通与正常维护及更新工作。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始终把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2.1 做好中心内部的信息化建设。

每一个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监管网络系统(内网),这样即满足了住房公积金“数据集中存储,业务分级管理”的要求,也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的实时和同步,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也由过去委托银行单独管理转变成委托银行和“中心”共同管理。当然现在有些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没有联网或系统的多样性及政策不统一也导致其必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最终的目标就是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监管系统的全国统一性与全国联网。

2.2 做好中心外部的信息化建设

首先应开通住房公积金对外服务网站,作为为广大职工服务的信息化平台,网站必不可少,住房公积金网站可以集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数据查询、经验交流等功能于一体。凡单位开户、人员增减、基数调整、职工支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可以直接从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同时网站还可以通过“问题解答专区”,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以及公积金的支取使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 。

其次就是通过网络终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柜员机、触摸屏、发行住房公积金卡等终端为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益服务。例如: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的住房公积金金穗联名卡,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量身定制,既具有金穗借记卡的所有金融服务功能,又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公积金贷款查询等特色功能。

其特色功能有:

2.2.1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明细查询功能:

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明细。

2.2.2 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明细、还款计划查询功能: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每月的还款明细,以及未来还款计划,查询结果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打印。

2.2.3 住房公积金支付功能:

对于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转至职工本人的联名卡,持卡人可在全国农行网点和ATM支取现金及消费。

2.2.4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功能:

公积金借款人以联名卡作为还款卡的,按照约定将月还款额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名卡中,管理中心在扣款结算期内,委托银行从联名卡中扣款。

2.2.5 住房公积金批量划付功能:

为方便公积金借款人还贷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划付公积金申请,管理中心在贷款偿还期内依据还贷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人应该支取的公积金,在约定时间每年两次集中划付至借款人名下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其他的如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该卡是面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发放,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审批后提取、贷款发放与还款功能及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其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借记卡账户相关联,通过银行卡这一便利的支付工具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和专项应用,实现一卡多功能,满足缴存个人多样化金融需求。 还有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卡等。

3 认真受理缴存方面的职工投诉,加强行政执法、督促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排除困难,不受干扰,不循私情,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未缴或少缴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罚,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4 坚持实行缴贷互促机制,利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时机,通过计算职工在购房时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督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明市2011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当职工缴存基数低时,其按2倍计算的可贷额度就少。

可贷额度=(借款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借款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房产共有权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房产共有权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调整的。

5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财政部财综[2005]52号文第四条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支出,并确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对于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或季反馈给财政各职能科室,通过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拨款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进行日常监督。

6 建立跟踪催缴制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中心可按上年度已缴交单位,按银行或按单位总数比例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每月月末查询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情况,发现已欠缴或到月末当月应缴还未缴存的单位,可通过本部门相应责任人员用电话或到单位走访的方式,督促单位及时地缴存。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可与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例如:可以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月归集率(每月单位实际缴存额/每月单位应缴存额)或每月公积金的到位率(每月实际缴存单位数/每月应缴存单位数)〕对承办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考核以加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另外也可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年新增开户数以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扩大。

7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省内联网和全国联网。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住房公积金的用途的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深入人心,如何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事及住建部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各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全省联网及全国联网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2011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已高达2.1万亿元,通过联网监控有利于上级部门从根本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其次,联网监控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联网监控后,住建部能够每月公布每座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进度,并对不能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点城市和单位进行督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我们住房公积金内网的联网,可以防止在这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另一城市不认的情况。在另一城市购房贷款时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8 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协作。

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