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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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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校;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地区差异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 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 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 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 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 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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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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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3篇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12%就是人们应缴公积金的系数,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资是100元,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12%,那么本人的应缴公积金的数额就是12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来源:文章屋网 )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5篇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是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的主要形式,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符合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按工资比例缴存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住房储金,供职工在买房、建房和房屋大修时使用,退休时可以全额支取;二是利用资金储备为职工提供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困难职工建房。

(二)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凡我县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控制在5%—12%范围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程序

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前,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单位开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办理开户时,要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工资表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职工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化管理。已经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要尽快完成开户和公积金余额划转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县行政区域外的;

5.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7.出境定居的;

8.工作关系调出县行政区域外的;

9.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10.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要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手续。

(六)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1.各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少缴、截留和挪用,否则,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和政策宣传。在此基础上,对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对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县总工会、法院、财政、住建、审计、统计、人社、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积金政策;信息管理;住房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02

1 高校公积金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一般地区文件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个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数。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规定了缴存基数或者缴存额上下限。在实际执行中,这一刀是很难切得齐的。因为高校实行绩效管理,不同职务、职称及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不同,相同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也不尽相同。由于科研等工作量及其他成果影响,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如此一来,高校就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照涵盖所有收入项目的工资口径来确定缴纳基数,不仅操作烦琐,还可能会导致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激化矛盾。如果按月工资结构中固定项目来确定缴纳基数,操作简便,但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不彻底,并且没有完全体现出与工资收入对应的公积金收入水平,而只是体现了同样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职工公积金缴纳水平一致原则。

(2)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文件中规定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最低、最高比率。当期在任决策者对政策弹性理解和合理执行偏差,可能使同一座城市的不同高校中,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职工,公积金标准产生差异。

(3)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每年高校调资多时点产生矛盾。职工调资有常规工资调整,国家统一政策性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调整等。时间点分布全年上、下半年都有,但公积金基数调整只能一年一次。高校在接到基数调整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报批等相关流程。无论将基数调整时间定在哪个月,都存在职工基数调整滞后于公积金工资调整的情况。而对职工而言补交为补救性保障措施。但实际情况是,相关文件规定补交情况只适用于单位集体。那么,在两年调整日之间职务职称晋升的职工,工资上涨的差额部分不能及时上调公积金基数,在大于一个月小于十一个月的月份区间内,他们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账户收入是不匹配的。这样使这部分职工利益受损。而这种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4)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与公积金关联补贴标准存在差异。现在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市属地为单位原则,在不违背国务院统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前提下,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就为坐落在不同地区的高校,在缴存基数及比例上的差异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比如省属高校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市文件标准。使地区间原本薪资收入差距进一步放大。导致在职职工心理变化,同时,也是未来潜在的入职职工在选择时的权衡点。实际情况是,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的现今,在一所高校里,公积金缴存标准未来纵向空间和眼下横向比较,时常是职工之间的热点话题。因为这与个人购买力正相关。

另外,还有1998年12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的新老职工个人账户构成不同导致的问题。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包含住房补贴的,并且其比率同步上调。对应地,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在工资表中发放的房租补贴比例一般未作说明,或说明按另外相关规定执行。这就为老职工房租补贴的不同步上调打下伏笔。这里要说的是,老职工房租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从目前情况看,按属地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因素,不同归属市的高校,基数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有它们的苦衷,同市范围内效益各异的单位中,由于单位决策者出于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对政策持不同态度,有些单位连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制定的政策中初始比率执行都难。然而一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按现有工资结构作了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比率提高5%~8%不等。这种不同所在市高校之间房租补贴的差距导致不同城市间老职工收入差距。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人才流动趋向。

(5)高校日常公积金信息管理的问题。一般规定柜面拷贝导盘相关数据信息或者网厅办理。对高校来说,这两种方法都离不开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信息对接。一般高校公积金在人事或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公积金基数标准产生来源于职工工资,而工资管理通过应用软件实现数据导入导出,每一位职工有一个对应的身份识别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导入导出以个人公积金账号为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2 对于以上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对于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问题,同一所在地高校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探讨出一种可行性方案,在当地政策框架范围内,在严格执行最低限额规定,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薪资数据归集平台,做好薪资统计工作。将月固定工资以外的收入划分区间,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机制,建立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反向的超额累减机制。实行高收入区间采用低系数,低收入区间采用高系数。即通过系数加权的方法,累加进公积金基数。这种机制的意义在于,既将职工的全部收入与公积金基数挂钩,又科学节制地缩小差距,同时能更好地执行公积金政策文件精神,还能刺激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的发展。

第二,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的问题。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无论从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和确实保障职工利益等角度,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情况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于一体的议事决策机制,都是必需的。

第三,对于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高校调资多时点矛盾导致的问题。建立公积金基数调整与职工收入水平实时对应机制。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不同于以往手工操作。对于两个年度调整日之间,工资上涨的职工公积金基数的上调,在遵照前一年度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及时调整差额部分对应基数,从技术层面应该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政策的首肯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第四,对于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老职工房租a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建议在矛盾相对突出、有内在需求的地区,相关主管机构积极调研,寻求差别化管理途径,可实行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差别化政策。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具有适应性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在缴存比率方面,比如江苏盐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是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5%~12%、20%。部分城市在老职工房租补贴上,也可考虑实行不同性质单位的差别化政策。

第五,对于单位在日常公积金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以公积金个人账号为准的个人各项收入备查数据簿,以保证公积金日常事务的方便和基数调整的及时准确性。

3 结 论

各地公积金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执行者是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中规范自身行为并不断受益的。这种良性互动,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助推剂。

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7篇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归集

上半年归集公积金.万元,应缴额.万元,公积金归集率.;比去年同期实绩.万元增加万元,增幅为.,超过年度指标增幅的序时进度要求。新开户单位个,新建公积金人数个,与去年同期相比,开户单位少个,新建公积金多人;全县累计开户单位个,销户个,现开户登记单位为个;累计建立公积金人数为人,销户个,现建立个人账户为人;应建公积金人数为人,履盖率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万元。

、支取

上半年职工支取公积金.万元,人次,人均元;支取额占同期归集额的.;累计支取.万元,人次,支取额占总归集额的.。

现公积金余额为.万元。

、贷款

上半年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户,比去年同期发放.万元增加万元,增幅达.;组合贷款发放额.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加万元,增幅.。我县已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万元,户,回收.万元,销户户,现贷款余额为.万元;公积金个贷比率为.,比去年同期.提高了.个百分点;个贷逾期额.万元,逾期户户,个贷逾期率.,超过控制指标。

、收益

委托贷款收入为.万元,公积金存款结算.万元,减去利息支出.万元,收入为.万元。

年度给公积金个人账户结息.万元后,现增值收益为.万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

、统一思想认识,坚定跨越式发展的信心。

今年,是中心提出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跨越式发展年。面对市区、各管理部公积金归集、委贷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和我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及民营企业处以起步发展阶段的现实,针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畏难情绪,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冯主任在年初工作总结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找差距,议措施,进一步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树立三个有:一是要有敢于争先的工作激情,我们虽然暂时不能在总量上争先,但我们可以在增幅上争先,可以在热情服务社会满意上争先,可以在思想、业务素质上争先;二是要有攻坚克难的拼搏豪情,以无畏的精神直面困难,以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发展的办法克服困难;三是要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做到勤于学习勇于创造,谦虚向上,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思想认识提高了,压力变成动力,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向一处使,咬紧年度工作目标不松劲,团结拼搏,上半年完成工作指标达到和超过年度序时进度要求。

、扩面挖潜并重,归集工作紧抓不放。

公积金归集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我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市、县两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增幅、尽可能缩小与兄弟县(市)的差距?我们在统一思想认识、排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到全员发动,扩面挖潜并重。首先,在扩面上重点抓镇机关和有条件建立的企业,责任到人,靠上做工作,上半年新开户个单位,新建立公积金人数人。二是,在已建立单位中进行“挖潜”,对机关事业单位抓“三个到位”,即:比例到位、基数到位、应交人数到位,新增月缴额.万元;对条管和中央企业,动员他们及时调高缴存比例;三是及时掌握外资企业开办信息,对条件基本成熟的上门做工作,协鑫日电公司在筹建阶段,就将管理人员建立了公积金,韩商独资企业大望服饰公司月日开业,我们月日就将公积金管理条例送上门。四是积极发展暂存户,新增户。通过不懈努力,上半年归集万元,创历史同期最高。

、严格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作。

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市审计意见进行认真整改,使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逐步规范,达到要求。二是积极稳妥放贷。严格贷前审查,确保抵押(担保)手续的规范、资料齐全,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对借款人月还贷信息进行微机管理,对逾期的“钉子户”进行了清理。通过协调解决了陈四俊借贷由担保人以土地抵偿问题。三是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了期房按揭贷款业务,促进了委贷发放额的提高。上半年发放的万元,就有一半以上是期房按揭贷款。

、“创树”常抓不懈,努力服务社会满意。

根据市中心的创树活动要求,一是认真修定了年度创树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扎实、组织落实;二是认真履行了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无论是公积金的归集开户、支取,还是个贷的审批,大多做到了即时办理。并先后两次会同承办争银行到如东县高级中学、拼茶中学上门为户教师现场办理个贷万元,得到好评。三是认真接待了职工的咨询和“投诉”,做到热情耐心,得到了理解和谅解。四是请县文明创建办的领导来部指导,为下一步的创建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财政拮据,我县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只有,低于其它县(市)个百分点,仅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一块一年就少归集近万元;镇级财政更困难,有近一半的镇机关未建立,镇管学校、医院未启动,严重地制约了我县公积金归集总量的提升。

、在企业推行和建立公积金制度更加困难,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老板)依法经营意识差,不愿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以减少市场竞争的成本,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职工维权意识薄弱,本来老板给的工资就低,不愿扣交公积金。再一方面,一些已建立企业攀比未建立单位,并由此而停缴。

、我县个贷期限相对比较短,提前还贷的比较多,虽然有利扩大受益面,但对收益有一定影响;此外,目前个贷逾期率还高于控制指标要求。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狠抓归集不松劲。一是做到人员、精力、时间集中,重点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力求扩面挖潜工作有突破,全年归集超万元。二是继续做好已建立单位的恢复缴存工作,巩固阵地,防止倒退,重点是大东公司、英青公司、交通局工程队。三是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拟在八月上旬通过新闻媒体作一次宣传,同时,印发公积金政策宣传指南份。七月下旬召开一次有县级机关相关监管部门、总工会、镇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座谈会。四是研究、探索开展执法工作。

事业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范文第8篇

一、运行情况

20多年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建制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量逐年增加,贷款量和提取量稳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邯郸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164.45亿元,累计归集余额109.9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9130户、85.48亿元,累计个人贷款余额58.92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53.57%;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4.47亿元。

目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如下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确定,个人6%-8%,单位10%-15%。主城区财政供养人员为个人8%、单位12%,企业一般为个人6%-8%、单位10%-12%不等。县(区)管理部一般为两个5%。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1996年8月开办。目前,贷款额度由最初的5万元已逐步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15年延长到30年。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邯郸中心按照“应提尽提”的原则,确保缴存人的正常使用,提取率为35%左右。

邯郸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下设15个直属管理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是涉县、武安市、永年县、邱县、峰峰矿区、馆陶县、曲周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魏县、肥乡县、成安县、广平县、鸡泽县管理部,全部为市中心统一管理,实现了“四统一”管理。

二、特点分析

通过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初步了解,我们对邯郸中心近年来的工作成绩有了直观的印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进一步了解到邯郸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特点,以及创新管理模式上所作出的探索。

1.管营分离

在广泛调研国内先进城市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邯郸中心调整了内设机构,率先在河北省推行“管营分离”的运作模式,归集、提取、信贷三个业务处室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监督等政策性、管理性、协调性的职能;设立归集、提取、信贷三个服务大厅和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窗口服务、受理报批、审批操作等各项具体工作。管营分离的先进模式不仅能够使管理层和运营层之间互相制约,强化内部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有利于运营层集中力量运营住房公积金,简化受理和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垂直管理,中心退出住房公积金运营的“运动员”角色,成为专司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的“裁判员”,自下而上的统一模式有如下优势。一是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处室和管理部的职责更加明确,管理处室能够对政策、制度研究得更加深入,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管理部或服务大厅只负责业务的具体运作,不负责管理,减少了管理环节,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提升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了监督,保证了资金安全,中心规定三个业务处室对管理部和三个大厅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即时发现资金风险,防患于未然。三是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由于中心和各管理部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缴存职工可在不同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2.统一系统

管营分离模式的成功运行,需要统一的信息系统来支持。在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主导下,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3月,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邯郸继石家庄之后成为全省第二个上线城市。

在推进新系统运行中,邯郸中心主动承担了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参照邯郸市系统软件多年运行的工作实践,结合先进城市的信息化建设经验,深入调研,积极进行方案论证,确定业务办理模式、完善信息化建设功能,顺利完成了课题研究工作,实现了系统设计的前瞻性、完整性及业务功能的实用性、先进性,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2013年、2014年,邯郸中心全力推进软件开发和硬件需求研讨工作,搭建起新一代系统的网络运行平台,建设与“管营分离”管理模式相协调的共建共享、互动开放的新系统资源。

3.稳步扩面

邯郸中心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建设年活动”,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目前,邯郸市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非财政供养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有所突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邯郸市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总量呈现出稳步攀升态势。截至目前,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累计为5964个,缴存职工人数达到43.9万人。

为维护广大职工利益,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邯郸中心针对未建制、少缴、欠缴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缴存单位与邯郸中心归集管理工作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单位信息,确保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交及时,个人账户入账落实到位。二是开展“文明执法”、“宣传执法”、“基层执法”等活动,制定行政执法宣传文明用语,印制政策宣传小册子,深入企业一线,在职工中宣传,争取企业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扩面工作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单位应建未建、应缴未缴行为,加大对恶意欠缴单位的执法力度,协调法院配合,切实履行执法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优化归集业务的办事方式,推行“先核定,后缴存”的业务办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入账一步到位。

4.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快捷、便利的服务环境,邯郸中心对服务大厅进行扩建改造,个贷、提取、归集服务大厅独立办公,为广大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办事环境。同时,进一步修订和优化工作流程,实行手续内部传递,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个贷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归集提取业务随到随办,符合条件的立等可取。选择多家银行集中在大厅联合办公,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一次性办结”的全新工作模式。

5.支持保障

2012年,邯郸市被住建部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试点城市,邯郸中心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提交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安排10亿元用于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工作计划及相关业务流程。目前,邯郸市申报的两个保障房项目已获住建部批准,市政府对两个公租房项目评审报告进行了批复,邯郸中心已经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将逐步发放项目贷款。住建部督导组多次对该市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对邯郸中心推进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邯郸中心相关人士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们认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建制扩面难等问题。

1.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

3.管理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

4. 制度设计不合理

与当初制定《条例》时相比,目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就凸显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3.3%,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显然违反了《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却从属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中,富者不屑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贫者无力买房,得不到贷款,还为他人输血。只有中上等收入的缴存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数职工在退休后方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要存储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如果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30年后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也就贬值殆尽了。

5.建制扩面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热点和难点。

非公企业建制扩面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整体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在企业内部职工建制不全面,即仅为部分管理层或技术层等较为稳定的岗位职工建制,对劳务派遣等岗位流动频繁的职工不建制。

再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住房公积金的建制也面临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制度层面的规范,可能在推进中也会困难重重。

四、发展建议

1.强化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应贯彻于住房公积金体制建设中。现行《条例》的执行力度较小,建议将《条例》这部法规提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力度,增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执法力度。

在此基础上,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进程,在归集、提取、贷款等各个方面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强化,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2.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应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在全省内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操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建议将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升格为副部级,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机构定为总、分、支局、管理部四级。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分局为监管局,总、分局以下各级局为经办局。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司,主要职能为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管,统筹考虑对归集和使用资金的平衡和监管;信息中心,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提供信息系统的平台,以及研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制定及法制建设,下设执法局,对各地执法队伍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内服务的综合司,主要职责为包括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等职能,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局、支局除对应总局设置的处室外,支局应增加设置执法处室,主要职能是承担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基数及人数的核查等工作。

3.全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分体系,进行贷前信用评估。与人民银行全国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构建个人征信系统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核心业务上的应用模式。建立贷后跟踪和评价体系。动态跟踪借款人的还贷行为,评价借款人预期违约率。加强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完善呆账核销政策,建立以科学计算预期损失为基础的风险计提制度。

4.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限,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中小户型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