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积金缴纳情况

公积金缴纳情况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章名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章名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章名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章名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3篇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议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全国性的住房制度,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从开始实行到现在,实际缴纳和累积缴纳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住房公积金体系覆盖范围、缴纳能力不断扩大的同时,贪污受贿、资金使用率低等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保障治理机构,让各个制度切实服务到国家住房日程中。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以及存在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应用于某些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全国性的制度,从1994年开始,《决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并且作为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初始定位。在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后,格局治理以放任、随意、地方化为基本特征,除了国务院、财政部等领导小组下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粗略了勾画了制度图景外,缺乏规定规范条例,从而要求安全监管和机构设置归入地方政府领域。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住房公积金统一的格局逐步开启,同时,这一格局也是在制度建设和纠偏的双重作用下形成的。纠正地方混乱的治理现象,让《条例》得到落实,抓住内部治理、制度建设以及外部监管体系逐渐成为该阶段的重要目标。具体方法是:通过简化、整合内部治理机制,从而建立起省会市、直辖市、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管理委员会;通过重新限定公积金使用流程,让中央对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得到落实,进而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让监管事项和监管职能范围更大。

通过上述内容逐步奠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格局,省会市、直辖市、社区市逐渐成为重要的治理机构。在内部治理中,设置了议行分离的结构单元,让管理部门负责决策,管理中心进行银行专户管理,接受委托的银行不需承担任何监管责任。在外部监管中,通常以强化行政监管为核心,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部门、多层级监管机构。在职能方面,公积金用途被限定在公积金国债购买、贷款等方面。对于增值性收益还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费用、城市住房补充资金等方面。由于几乎所有的职能工作都会和金钱挂钩,所以资本一直都是整个公积金制度治理的重心。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

从上面制度改革来看,公积金制度仍然是一项需要不断理性、成熟的设计工作,并且带有强烈的公里主义和政策色彩,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重要的立法,由于该制度几乎包括了全城的居民,所以制度影响非常深远。

1、制度重构与制度完善的决策

从制度起源来看,公积金改革已经在21世纪初期完成,由于缺乏实质性的变化,从而导致它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拥有一样的住房头衔,并且归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从实质来看,住房公积金既不是社会福利的无保障功能,也不是保障功能的“非福利”,在应用中,一旦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应用,就将出现“少数人收益,多数人遭殃”的现象。

由于很多省会混淆了社会互助和社会福利的概念,以财政支持为主的社会财政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部分,它承担了一定的保障责任,所以可以向社会主张一定的义务。但是在实施中,由于保障义务、财政投入不够完善,从而对强制性缴纳原则造成很大的冲突。从整体来看,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仅没有增加,相反降低了缴纳人福利,对高收入的人员有利,很多中低收入甚至难以得到惠顾,这种“嫌贫爱富”的原则,对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内部设计和治理彼此矛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决策部门,管理中心主要掌管执行机构决策部分。由于很多管理委员会不能长期设置机构,从而让很多决策只能流于形式。当相关决策和执行职能分属两个不同的治理部门时,就造成了公积金管理真空的现象,在既执行又决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制约缺失或者“一权独大”的现象。另外,从制度表面来看,由于治理失效、监管不力,经常出现治理模糊的现象。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建议

住房公积金改革作为一项长期性话题,每年国家主管部门都会针对相关问题下发通知、检查方式或者指导意见。从关注的内容来看,由于过分注重监督管理、覆盖范围、缴纳比例、使用效率等微观内容,从而对制度合理性、科学性、正当性和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计划经济改革形势来看,政府必须进入宏观调控,适当减少对微观运作的干预。

(一)建立政府性公积金制度联动机制

为了保障住房功能,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义务和缴纳义务中,必须坚持对等的原则,建立正当的基础制度。通过让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和经济活动住房政策挂钩,只要在缴纳金额累计到一定标准,就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资格。在住房公积金利率优惠的基础上,拓展贷款额度,以改革措施不断拓展公积金制度体系。或者通过国家购房人政策,以更加高效的方式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二)强化自愿缴纳和强制缴纳相结合的机制

为了让中低收入家庭拥有更多的住房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缴纳原则也必须限定中低收入群体。在这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必须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住房公积金购房条件下,赢得更多的贷款支持。对于高收入的群体,通过鼓励自行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等方式,允许当事人在购房时,申请贷款,但是也不能申购政策性住房权利。

(三)强化市场主体作用

为了避免住房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在强化监管措施的同时,应该掐断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将其并入贷款范围。因此,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情况,由银行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封闭式管理,从而在技术层面杜绝一系列道德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维持现有公积金用途的基础上,尽量将住房公积金拓展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对政策性住房措施进行补足,从根本上提高其适用效益。当住房公积金收益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再将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交由缴纳人所有。

另外,对于每年都必须缴纳的资金余额,可由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的发放、审核、风险监控、公积金提取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业务流程进行操作。从而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限仅限于购房人资格或者银行条件进行公积金或者贷款发放。

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广大居民生活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发展以及实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方案。通过基金管理模式,在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中,建立公积金委员会,让治理体系更加完善、透明。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外公积金优秀制度,整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重组创新。

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下)[J].中国房地产,2010,(6):64-66.

[2]徐红.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8):143.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4篇

20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5篇

近日公积金也闹起“钱荒”,多地出现公积金供应额度缩减,出现贷款难、提取难的情况。在济南,由于可提取公积金额度收紧,甚至出现了“挤提”风潮。

虽然许多地方的相关部门出面声称“公积金额度充足”,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公积金的确出现了钱荒。究其原因,目前一般认为有两个:一个是“国五条”之后各地购房需求出现了集中爆发,公积金贷款集中放量;另一个则是,公积金给挪去建保障房了。

这两个原因应该比较靠谱。“国五条”虽然看上去意在打击地产投机,但对那些“刚需”来讲,其实际效果显然增加了购房人负担,由此也自然激发了之于公积金的需求。至于挪用公积金去建保障房,这个“挪用”其实源于2009年住建部联合七部门下发的通知。虽然这个通知仅是“试点”,但试点的城市却由最初的29个上升到了现在的93个。中国的保障房建设是一个庞大的计划,而这个计划自一开始就不断遭遇资金来源的怀疑。目前,各地对于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房兴趣持续高涨,个中原因其实很直白:这是现成的金矿,地方政府不用白不用,挪用公积金大大减轻了从其他地方筹集资金的压力。

有以上两个原因存在,公积金出现“钱荒”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关键的问题却在于,住建部等部门下发的那个通知是非法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没有允许政府部门把公积金挪作他用的条款。而更为重要的是,公积金虽然由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但本质上是缴纳者的私人财产。建设保障房。看上去初衷当然良好,但挪用公积金这种手段却显系恶劣。住建部等部门没有同任何一个公积金所有人商量,就以一个高蹈的名目,“试点”了别人的财产。

目前公积金的监管和使用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公开信息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四五千亿元。而据证监会前主席郭树清2011年透露的数据,全国公积金缴存余额2.1万亿元。截至目前,这些数据全部是信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则从来没有过具体的缴存结余数据。

作为他人财产的管理部门,自然有义务为别人保守秘密。可问题在于,公积金的管理不仅仅是保管,它还有投资运营。但投资运营的效果如何?不知道!公积金的管理运营机构没有任何信息。

一方面,结余的公积金因通胀等因素不断缩水,而公积金所有人却无法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政府“试点”了他人的钱,他人不仅得不到任何收益,还得不到任何信息。这样的场景,典型诠释了什么叫“有特色”。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新加坡 中央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前身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经过60年的发展演变成为一个集养老、住房、教育、医疗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有缴存者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中央公积金局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对公积金运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担雇员所需缴纳的部分费用,与雇员共同向公积金局缴费。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缴费、缴费确定的特点。随着雇员年龄的变化,公积金缴费率和雇员与雇主的付款率也随之改变。年龄在50岁以下的雇员,公积金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36%,雇主缴纳额为员工工资的16%,雇员承担工资的20%;对51―5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32.5%,雇主承担14%,雇员承担18.5%;对56―60岁的雇员,缴费率为23.5%,雇主承担10.5%,雇员承担13%;对61―65岁的雇员,缴费率为14.5%,雇主承担7%,雇员承担7.5%;对65岁以上的雇员,缴费率为11.5%,雇主承担6.5%,雇员承担5%。当雇员月工资低于500新元时,雇员不需要缴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的景气程度不同而变化,当经济繁荣时政府提高公积金缴费率;而当经济萧条时,政府降低公积金缴费率。

中央公积金局将每月收缴的公积金分配到个人的不同账户中。目前中央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共有四个:普通账户、医疗账户、特别账户和退休账户。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最大,医疗账户次之,特别账户最少。随着雇员年龄的增长,分配到普通账户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分配到医疗账户的比例有所增长。但会员年满55岁时,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向退休账户转换,退休账户里的金额为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之和。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屋(类似我国的保障房)、人寿保险、支付教育费用、购买新加坡政府的债券和法定机构债券等;医疗账户为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以及紧急支出;退休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发放的金额数量根据个人账户的储蓄确定。

普通账户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利率(80%的权重)和银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权重)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记账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别账户、医疗账户、退休账户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债券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础上加1%,记账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差异

1、缴存对象不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我国只在城镇在职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比较容易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公积金体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具有综合保障职能的制度性安排,适用对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营自雇者。

2、缴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储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且雇主与雇员的缴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差距较大,大中城市与小城市相比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高,部分垄断行业和高收入行业缴存额度偏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与雇员年龄有关,雇员和雇主的缴费率随雇员年龄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担的比例会逐渐增大。对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担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额承担,保证了收入不等的个人公积金的平衡。

3、资金用途不同

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并且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出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住房的内部装修、房屋养护、住房租金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费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教育保障体系。也就是说存储的公积金可以用来支付住房消费、养老保险、医疗费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资金的用途也不同,会员在年满55岁后,可将普通账户(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的账户)和特别账户(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的账户)内的钱提取出来存入第四个账户即退休账户,个人账户结构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用于住房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

4、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国,当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如职工离休、退休),按规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会员在年满55岁时,在他们的中央公积金账户内金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积蓄,但必须在其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存款作为最低存款,当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月可以固定从这笔存款中领取一定的收入。

5、公积金的管理监督方式不同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职责。按照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进行。但多头监管的实际后果是没有监管,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权利过大,甚至违规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为防范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与增值,政府把公积金管理与运营作为不相容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由不同的机构履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只有资金征缴、支付、管理和保值职能,不能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低息住房贷款,而由隶属于国家发展部的建屋发展局承担向组屋购买人发放购房贷款的职能。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两者比例相同。这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调整个人与公司的缴存比例。收入相对较低的人,公司缴存比例提高一点;收入高者,公司缴存调低一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特别要对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应当将公积金的用途扩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应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装饰装修等。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应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最新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限要求、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这一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满足一部分在短期内没有能力购房的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使这部分履行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人群也享受到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

3、针对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实施的本意是帮助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商品化过程中购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收入不高的城镇居民借助住房公积金储蓄可以买得起房子。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和还贷压力,想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职工达不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难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对于低收入群体,如果以他们的收入十几年二十年尚不够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强制性的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住房公积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补贴的意义更大。

4、保障住房公积金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当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这种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特别是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利益补偿不够。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地方债券外,应当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储蓄余额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存储的经验,将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逐步与市场存款利率水平接轨,确保公积金存款不贬值,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真正成为人们长期保障性储蓄。

5、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使参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机构做到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以减少公积金运作中的风险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发生。

(注:宋春兰为本论文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较[J].经营管理者,2014(3).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7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职工收入; 纳税安排

一、职工收入的主要构成

现实中,职工收入的形式多样,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职工收入的内部构成不同,职工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当然,本文所说的职工收入是指职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基本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在考虑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时,可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即只需考虑既定职工收入如何在工资、薪金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间分配。鉴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职工收入扣除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仅包括工资、薪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

二、收入构成与纳税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一般而言,职工和企业的缴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为5%,但职工和企业的实际缴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可以将本文的职工收入w分解为三部分:第一,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1;第二,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2;第三,职工的工资、薪金w3。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工资、薪金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可知,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是能够降低职工的税负的。

但是,在降低职工税负的同时,职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资、薪金变为了住房公积金。我们知道,税后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而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属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过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数为?籽,?籽应介于0到1之间,假如?籽=0.9,可理解为,在某职工看来,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当于90元的无限制收入。现实中,可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职工的折合系数?籽。笔者认为,我们寻求的纳税安排应满足数学规划(1)所示的职工收入构成。

三、纳税安排的思路与流程

为便于分析,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存在一个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住房公积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站在职工税收筹划的角度,w1、w2不宜超过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因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将职工的部分无限制收入变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个折合系数,使得超限是不划算的。因此,应将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对应的金额作为纳税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则:L=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H=min{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现六种情况:(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将情况(1)至情况(4)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既不会影响税负也不会影响公积金总额,即为同质变化;将情况(5)和情况(6)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会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得以税前扣除,但公积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即改变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优。因此,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纳税安排中,首先应计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较L与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积金应满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给工资、薪金w3。

2.若L<H,w1=w2应介于L与H之间,此时,数学规划(1)中的目标函数就变为求{w3-[(w3-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w1+w2)*?籽的最大化。该目标函数中大括号部分为税后工资、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的折合数。为方便研究,将目标函数进一步简化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税额/w3,为有效税率(刘怡、聂海峰,2005)。由简化后的目标函数可知,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3;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1、w2;若1-t=?籽,分配给w3或w1、w2均可。w3大于费用减除标准时,t随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反之亦然。于是,笔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与t的关系。当然,若职工属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则需要根据表1的原理对表1中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此不赘述。

对某职工来讲,由于t是变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为基础,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据表1找到相应的工资、薪金,记为w3*。鉴于t随w3而递增,职工应先将收入分配给w3,直至w3=w3*,再将收入分配给w1、w2。结合前面讨论的L和H,当L<H时,总的纳税安排为:应先使职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给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则再分配给w1和w2,直至w1=w2=H,若还有剩余则全部分配给w3。为便于理解,笔者用图1所示的流程具体展示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

本文仅是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与现实更加吻合,并且,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的纳税安排也会有所变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

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EB/OL].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338&flag=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EB/OL].npc.省略/npc/xinwen/2010-10/28/content_1602435.htm.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EB/OL].省略/zwgk/2005-06/03/content_3982.htm.

[4] 刘怡,聂海峰.中国工薪所得税有效税率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5(6):58-66.

公积金缴纳情况范文第8篇

3月16日,在建设部公布《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报告后,记者看到了一个网友这样的深情留言。

在这份报告中,建设部部署了今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并首次明确提出,应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对此,业界一致的主流评价是,这一“新动向”是中国政府力促农民工在城市“生根立足”的破题之举。

但“破题”之后,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这一“战略性构想”如何进一步实施,依然存在众多的困难,配套细则尚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要由“梦想”变成现实,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有梦想的生活”

“住房公积金是啥?以前听人说起过,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用的。好像只有国家单位才有吧?”在北京某建筑公司打工的阿强(化名)一脸疑问地对记者说。

“我们来的时候,公司给我们的承诺是3年以后办理三险一金,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办理。老板一直说工程款还没有到。”阿强说,在此之前,他们这里有的人甚至都没有听说过住房公积金,因为他们觉得这是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福利”。如今,对于住房公积金,阿强所在公司内部的人有两种态度:40岁以上的人对住房公积金基本不考虑,他们就想多挣些钱回家;而年轻人则希望通过住房公积金,在城市里买下自己的房子。

阿强称后者是“一种有梦想的生活”。他说:“我还是希望在这个城市住下去。”

同在这家建筑公司干活、今年40岁的老张告诉记者:“我出来是挣钱的,又不准备在城市买房子。我最希望的是能给我现钱,不要拖欠,其他的我不考虑。”

在记者给他讲了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后,他表示:“好倒是好,但毕竟还要自己交一部分钱,而且,老板愿不愿意交另一半还是―个问题。”

这一点在采访中也得到了证实。该建筑公司的老板对记者表示,建筑业的农民工流动性很大,差不多每年都要轮换,要给他们全部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能性不大,“而且有些工人听说自己也要交钱,也不太愿意。”该建筑公司老板说。

“说工人不愿意那是―个借口,只是老板自己不愿意出这一部分钱。但我们也确实有这方面的顾虑――如果有一天到其他城市做工程,或者哪天混不下去了,要回老家,那些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算不算白缴了?”阿强说。

“奢侈的想法”

根据专家的推算,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在2亿人左右。但就是这样―个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做出重要贡献的群体,却一直徘徊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工伤、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低,住房保障则更是欠缺。

业内人士分析,尽管建设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作出的新部署中,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但对于阿强等众多农民工来说,住房公积金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多少变化,他们心中并没有明确的认识,甚至在他们看来,这都是些“很奢侈的想法”。业内人士认为,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是为农民工们提供了―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画饼”。

“这种想法还是太超前了,就我目前的了解,建筑业没有一家能够做到。”在谈到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这一问题时,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刘丽臣对记者说。他甚至反问记者:“媳妇还没有找呢,你会想‘孩子上学怎么办吗’?”

刘丽臣解释说,就建筑业而言,其用工方式与其他行业有明显不同:建筑企业只管前期市场的开拓,招投标以及现场管理等,具体施工由劳务分包公司来做,他们招收农民工,并与之签定合同,具体开工资、交保险等费用也由他们来决定。

“建筑企业与分包公司只是一种劳动合作,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也不能明确他们是否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更没办法要求。”他说。

“相比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建立农村的医疗、劳保、教育等保障制度,我认为更迫切和现实。”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告诉记者。

在他看来,大多数农民工进城务工是为了赚钱来解决农村的住房、结婚、孩子上学等问题,没有在城市长期居住的想法。另外,在城市居住的成本太高,他们也没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学术委员会主席陈祥福教授,曾就农民工权益问题做过专门的调研,他告诉记者,当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212"存在很多困难。

首先,我国大约90%的农民工都处于不断的流动之中,这给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支取和还贷带来困难。一些农民工更多的是顾虑他们回到老家后,“住房公积金怎么转?转到哪里去?”“怎么取出来用?”等问题,目前国家在这些方面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

“最重要的是,绝大部分企业老板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态度是能不缴就不缴,能拖就拖,能少缴就少缴,这种现象在一些外企以及小的民营企业表现的尤其严重。企业毕竟是以利润为考虑基点的。”陈洋福对记者说。

陈洋福表示,目前农民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在城市里租房、买房或者回老家盖新房。但就租房一项来看,目前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尚未完全放开,只在南方个别城市有所突破;而回老家盖房,涉及到宅基地问-题,如果办理公积金贷款,目前还需要土地等方面配套政策的支持。

“顺利覆盖至少10年”

“企业给农民工缴住房公积金,确实难度很大。不仅农民工,就是城市的工人,有的企业都没有给缴住房公积金。”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对记者说。在他看来,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要想实施,必须要靠制定法规来保障,否则很难实现。要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必须给工人缴纳劳保、住房公积金等。

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刘丽臣看来,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和农民工人工会一样,都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个外力的推动,才能慢慢步入正轨。

陈祥福也认为,建设部的这一构想还是很及时的,但毕竟只是提出了一个构想,至于如何缴纳,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能用10年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很不错了。”陈祥福说。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湖州市在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方面是走在全国最前列的。该市在2003年就开始着手解决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率先制定出农民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一系列创新措施。截止到2006年底,湖州市实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外来务工人员已有1300余人;有2100家非公企业56000名职工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农民工有34000人。

“不做随时取,租房能提取,买房能贷款,困难有贴息。”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罗景华用这样的“顺口溜”来体现这些优惠政策。“农民工是最讲实惠的,农民工是否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要看这项制度是否真正受惠于自己。”罗景华对记者说。

罗景华表示,今年,他们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的力度,总结这几年在农民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并酝酿出台《湖州市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办法》,这将是全国第―个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