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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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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加坡 养老保险 评析

一、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专项货币基金。它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建设上有着自身独立的一套体系,这一体系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完整性非常具有研究价值。

二、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梳理

1955年7月,新加坡政府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中央公积金局。这标志着作为一项以强制储蓄为原则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在运营资金的积累、投资账户分类、投资工具选择、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模式设立以及保障机制的建立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

(一)运营资金的积累

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上,新加坡实行的是会员制,即所有新加坡永久居民和受雇佣的企业职员都是中央公积金局的会员,政府规定所有会员都必须按照标准每月缴纳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运营资金的积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同时政府通过对缴纳保险金费用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间接承担了部分养老保险金费用。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金费率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段有不同的规定。55岁以下、55岁至60岁、60岁至65岁以及年龄超过65岁的仍在职人员其养老金费用的征缴率分别为日工资的40%、25%、15%以及10%。企业和职工个人对缴纳的保险金费用各承担一半,一并由企业存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中。

(二)投资账户的分类

新加坡养老保险资金是由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统一进行投资(通常是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但如果个人希望获得更高的回报率,则可以选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投资。不过,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新加坡政府对个人账户进行了分类,不同的账户类型有不同的投资工具的选择范围。根据规定,55岁以下的中央公积金局会员个人账户主要分为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而55岁以上的中央公积金局会员其账户则变为退休账户和保健储蓄账户两种。普通账户中的存款可以作为购买房子、获政府批准的保险、教育等投资以及转拨款项填补父母退休户头之用;特别账户中的存款则作为晚年生活或平时应急之用,保健储蓄账户中的存款可被用作支付住院和医药方面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普通账户、特别账户、保健储蓄账户中的资金占整个个人公积金储蓄比例分别为72.5%、10%以及17.5%。

(三)投资工具的选择

1986年,新加坡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修正案中规定,普通账户的储蓄资金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定期存款、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账户、年金、养老保险、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投资于这些产品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除了这些,普通账户储蓄资金还可以投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黄金和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但为控制风险,这类投资工具的投资资金比例有一定限制,投资于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35%。黄金及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10%。

而特别账户中的储蓄资金投资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其主要用于投资以下金融产品: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及经评级后风险位于后3位的单位信托、定期存款、年金、养老保险以及经选择的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和经选择的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四)投资风险的控制

为了控制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风险,相关法案规定会员账户上的储蓄资金必须在中央公积金局的投资计划基础上进行投资,其投资计划主要有: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计划,非住宅产业计划和教育计划,会员可以在这四项投资计划中自由选择。为了保障会员的基本收益,中央公积金局还对公积金会员个人账户基金在公积金局的投资给予2.5%的最低收益担保。但对基于会员个人投资选择的其他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则其风险和亏损完全由会员自身承担。此外,为保障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储蓄,会员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不能支取,只能存留于账户中。

(五)管理模式的设立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采取的是高度集约化的运作模式,其参与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主要由中央公积金局、货币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和商业保险机构这几个部门进行分工管理和运作。其中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法定的中央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货币管理公司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则是公积金具体投资和运营的执行者,中央公积金局的投资决定都由他们执行。其中货币管理局负责中央公积金对银行存款和新加坡国债的投资管理,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则负责把积累的公积金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国内住房建设以及一些国外资产中去。在货币管理公司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补充,主要为公积金投资提供年金化的保险产品业务,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了养老储蓄市场。

(六)保障机制的建立

为进一步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新加坡还实行了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和完善监管机制。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是相关部门对公积金会员所能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发行机构实施的制度。新加坡负责准入监管的主要机构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独立的第三方投资顾问以及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新加坡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机构及各个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具体负责审查筛选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所发行的投资产品申请。经过金融管理局的筛选后,将由独立的第三方投资顾问在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委托下对所筛选出来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参考的要点包括这些金融投资机构的过往业绩、企业的管理能力、企业文化、企业发展的稳定性等多个方面。评估出来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交由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允许这些金融投资机构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最终决定。信息报告制度,即为降低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风险,发行金融投资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所发行产品的招募书披露,日常运作的信息披露等。

三、制度评析

新加坡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采取的是强制储蓄养老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种强制性是由法律制度作保障的,制度运行的法制化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强大后盾。从1953年实施中央公积金之初,新加坡就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令》,为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自觉有序规范的实施。除了这项基本法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扩大,新加坡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还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其他许多社会养老体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例如上世纪60年代制定并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明确了政府发展公共住房的责任、方针及目标。同时还颁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别物产法》等,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

此外,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唯一法定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这种集约化管理模式责任明确设置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且利于监督。作为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劳工部,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负责政策的制定并进行监督,即充当指导和监督的职能,但不参与具体事务的运营,而所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日常事务都是由具有半官方性质且相对独立的中央公积金局来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职能又交由专业的货币管理局和政府投资公司来执行,并进一步对其投资进行监督,这样一来,一方面基金的运营与管理即达到精简统一集中管理,提高了基金管理的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一个多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社会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基金高效的运营。

当然,这种制度还充分保障了新加坡国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对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管,为中央公积金的运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公积金从汇集、运营、存储、结算到公积金会员获利都独立于政府财政,由专门性的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进行运营和管理,使得公积金免受政府财政可能存在的赤字影响。在账户管理上还创新模式,推出中央公积金会员个人账户,以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的投资为基础,允许个人为追求更高的收益选择有有安全有保障的其他投资工具,拓宽了收益的渠道。对提供投资工具的金融投资机构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会员的公积金可以选择投资的资产都是信用等级比较高的,这也确保了最低投资回报。同时,在每一个通过核准的投资计划里,中央公积金局作为公积金会员资产的受托人,也通过契约制的形式,避免了金融投资机构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公积金会员的身上。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2篇

梯级购房还能玩吗

近一段时间来,有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成了时下市场的一大热点。其实早在此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就曾于9月27日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该通知之后,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执行房贷政策,一度成为商业银行执行政策的分歧点所在,也是这几个月来人们关注的焦点所在。

一切似乎终于“水落石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而除了这一点之外,最值得关注的是央行、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那么如果日后银行真的照此执行,记者认为其对市场就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从这一补充规定的实际效果来看,记者认为其对“换房族”的影响要远远大于“炒房族”。“炒房族”无非有两种情况,二种是资金实力非常雄厚,买房无需贷款,所以也不会受到政策的限制;另外一种需要通过贷款来投资房产,但由于他们购买了多套房产,所以9月出台的政策早已使其受到了限制。而这次由于有了贷款还清也算“二套房”的说法,无疑对那些“换房族”的影响是首当其冲。很简单的道理,大部分自住者买首套房都是要贷款的,如此一来已经进入了“受限”的行列,贷款利率从“优惠”到“罚息”25%的提高比例无疑大大加大了他们换房成本,从而会使许多购房者放弃原来的购房计划。最为直接的,这无疑会打乱不少购房者原来的梯级购房计划,怪不得一些人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梯级购房,还能玩吗?”

张雯是一位公司白领,她于2000年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目前还有大约15万元的贷款未还清。现在其家庭的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所以打算将旧房出售置换一套住房,差价大约有60万元,需要申请银行贷款。但如果按照银行的最新规定,其贷款成数要降低、贷款利率要上浮,那么张雯的购房计划近期就难以实现。她这样感叹道:“银行制定新的贷款办法,目的是控制过度投资的风险,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就会损害到像我这样自住型购房者的利益。”

其实像张雯这样依靠梯级消费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市民并不少见,这种消费理念也是得到政府有关部门鼓励的。所谓梯级购房,就是在一个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先租后买、先买旧后买新、先买小后买大、先买普通后买高档、先投资创业后安家养老的购房理念。据了解,2000年前购房的市民中,有不少已经有了置换旧房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按照发达国家人们平均7~10年改善一次住房的频率,今后几年,我们很可能会进入一个换房消费的期,而其中第一套住房办理了贷款的购房者占有不小的比例。如果银行第二套房贷款的利率实行上浮,对这部分购房者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他们必须为第二套房长期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

那么,梯级购房还能不能玩呢?答案显然还是肯定的。但为了顺应“政策”的变化,传统的梯级购房观念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我们在购房时也需要引进许多新的“理念”。比如,以前你在购房时可能不必考虑像面积、人口这样的问题,而现在你必须非常现实地面对这一问题。为了降低日后的换房成本,你也必须为自己设计一条更为合理的购房“路径”,对面积大小、人口变动以及生活状况等多加考虑,比如在首次购房时可以把面积控制得小一些,把购房面积和人口做更好的“匹配”等等,从而能够实现自己的梯级购房梦想。

如何应对要讲策略

根据《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于梯级购房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尤其是如何操作,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如何调整呢?记者认为应该将面积和人口数量这两个因素全部考虑进来。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尚未购房但准备采用梯级购房理念逐步改善的;第二种则是已经按照这种理念购买了第一套住房的,这两种情形都受到了政策的影响。

未置业:紧盯面积指标

对于还没有购房的人来说,如果准备运用梯级购房理念逐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那么在购房时除了对物业品质、地段、房价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之外,还应该考虑物业面积与家庭人数之间的比例。

必须明确的是,在购买第一套小面积住宅时,面积不能超标,也就是说,家庭人均面积不能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否则在换房时,将会以第二套住房来算。因此在购买第一套住宅时,对人数这个因素马虎不得。

案例:上海的张先生与太太婚后不准备生小孩,目前准备购置一套小面积物业过渡,并打算在201 0年换大房。张先生准备在中环线附近购买第一套房产,他手中大约有50万元的存款,可以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而同时考虑到居住的舒适度,他也倾向于选择面积大一点的两房。张先生的父母远在江西,另有兄弟照顾,岳父、岳母也不打算跟他们一起居住,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这个家庭的人数只有两个人。

如果在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出台之前,首次置业时,他们只需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挑选一套面积适中的小房子便可以了。但在房贷政策实施之后,张先生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房价的问题了,还要考虑面积因素。

根据建设部公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显示,上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33.07平方米,考虑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会逐年增加的事实,假定2010年上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那么张先生现在只能挑选72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如果他第一次购买的房产超过这个标准,那么他在换房时如果再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就必须按照上浮的利率标准执行。

由此及彼。对于一个家庭人数达到三人,甚至三个人以上的置业者来说,条件则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如同样以上文的张先生为例,他们准备婚后要一个小孩,同时将父母接过来一起居住,那么他们现在购买的第一套住宅时则可考虑面积较大一些的房子,但是其中有个先决条件,即必须在小孩出生之后才实施换房计划。

当然,在考虑未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时,可以考虑每年的住宅建筑面积的增量。如根据上海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

据显示,从2000年-2006年,上海市区人均使用面积每年的增幅维持在3.3%~7.4%的水平,因此在估算未来几年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时,可以参照该数值。当然这不是绝对的,未来开发量可能会减少,那么其增长幅度会放缓。

置业后:考虑人口变数

对于此前已经按照梯级购房思路置业的购房者,现在遭遇第二套房贷政策,那么如何应对呢?

案例:三年前,上海的李先生在浦东世纪公园附近购置了一套面积达71平方米的两房。按照他当初的想法是先做过渡之用,等到条件改善之后再换大房。两年前,李先生与妻子先后跳槽进入外企公司,家庭收入大幅提高。

目前两人工作已经稳定,李先生夫妇两人也准备迎接小宝宝的到来。但是现实问题摆在了他们面前,如果小孩出生之后,必须将父母接过来帮忙照看,这样的话肯定会显得比较拥挤,因此两人想赶在小孩出生之前,先完成换房计划。

但现实问题是,按照现行的金融政策,李先生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5平方米,已经超过上海的人均面积33.07平方米,如果再次置业,不但首付要提高四成,肯定也享受不到优惠利率,那么他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按照上调后的利率执行,李先生的购房负担肯定会增加,如金额为50万元的20年期按揭贷款,按目前的优惠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5775.65元,但如果执行第=套房政策,年利率提高到8.613%,月还款额将为4574.94元,每月增幅为601.1元(模拟计算可见表)。

仔细分析之后发现,虽然目前李先生家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了上海的平均水平,但是由于其超过幅度并不大,而考虑到上海每年还有新的项目投入市场,指标会不断增加,因此有两种应对方案。其一是暂缓换房计划,稍微等待一些时日,等到达标之后再考虑换房,而这个过程也不会过长。其二是在小孩出生之后再考虑换房,因为随着小孩的出生,家庭人数增加一个,会使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幅减少,从而在换房时还能享受到优惠利率。当然,第二种办法对于超标幅度较大的情形尤为适用,如在第一次置业时在郊区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两房,对于两口之家来说,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了50平方米,这已远远超过了现在的平均水平,不通过增加人口的办法,除非不准备换房,否则无法规避。

几个细节不容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到《补充通知》的影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碰到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可能会想到一些规避方法。当然,如果是合理运用游戏规则进行规避,这无可厚非,但如若想出一些歪点子来,这不但于事无补,说不定还会起到反作用。

首先是不要考虑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据了解,目前央行已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征信系统,因此夫妻双方贷款购房均有资料记录,通过征信系统便可查个一清二楚。有关专家表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虽然可以将债务转移到一个人身上,但是另一方的贷款记录却无法抹掉,再次购房时,可能还是按照第二套住房来算。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商业房;保障房;融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1房地产融资概述

房地产企业融资是指房地产企业为支持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的流通及消费,运用多种方式为房地产的生产、再生产及销售筹集与融通资金的金融活动。房地产融资可以分为两大种类,一类是房地产生产融资,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相关信用服务,以满足其“生产”房屋的需要;另一类是房地产消费融资,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房屋消费者提供资金及相关的信用服务,以满足其“购买”房屋的需要。

一般来说,按照资金来源不同,房地产融资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

内部融资主要是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立即出售的楼宇,一些抵押贴现的票据、债券,以及在近期内可以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近期可以出售的各种物业的付款,也包括公司向消费者预收购房定金。

外部融资有可以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主要是房地产贷款,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短期的资金需求。直接融资主要是从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主要满足长期投资的资金需求,包括股票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

2我国房地产融资方式

2.1商业房建设开发融资

2.1.1银行信贷

我国目前形成了以银行信贷为主,并有企业债券、上市融资、境外融资、境内投资基金、房地产相关信托产品等形式构成的商品房建设融资渠道的格局。其中,有些渠道如企业债券发展停滞,而有些渠道如房地产信托具有潜力发展快速。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约为2.664万亿元,占全部资金的36%,其中自有资金为1.421万亿元,占全部资金19.5%,而利用外资比例极小,可忽略不计。由此推算,银行资金在房地产开发中所占比例应在60%~70%之间。除银行信贷外,其他的融资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应用,但是所占比重依然很小,而且受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的影响很大,无法保证开发资金的稳定性。

2.1.2银行信贷融资

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基本融资只来源于银行这一渠道的融资模式,不符合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准则,资金运用低效,资源配置不合理,并且把市场及行业风险积聚在银行内部,一旦市场动荡则危机蔓延将无法制止。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渐演进,融资要求的不断复杂,以及银行信贷的运营特点和风险管理的约束,使这一融资方式无法完全满足房地产业多角度、多层次和多期限的资金需求,而房地产开发融资也无法满足银行资金对于风险的控制。所以,在我国房地产业以后的发展中,银行信贷不能是也不应该是房地产业融资的惟一渠道。

2.1.3企业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融资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然而因为企业违约风险过高,国家的限制越发严格,企业债券融资几乎销声匿迹。在过去七八年间,债券融资在房地产企业全部资金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目前债券融资仅占房地产企业全部资金的极小一部分,即使在所占比例最高的 1999 年,也不过 2‰,2003 年,债券融资仅为 0.3 亿元,所占比例接近于零。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短期内在我国不会有太大的发展。

2.1.4企业上市融资

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约有28000家,上市公司约140家,而且上市公司中,大多数企业业绩波动较大,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实现再融资。以万科为例,万科股本从1988年股份制改造以来,股份份额从开始的4133万股,在20年间扩大到了109亿股,通过配股、发行可转债及增发等方式共融资9次,2003年至2006年间发生的转债转股节奏最为稳定,且规模较大而增发股规模及数量相对较少,总融资额达250亿元,而现金流出是3342亿元,融资额占现金流出7.48%,正好验证了我国上市房地产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困难过程。

2.1.5外资融资

我国房地产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然而在整个融资渠道中利用外资的相对比重却在不断下降趋势,到了2007年外商投资所占比重仅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的1.71%,2008年后的金融危机也使这种情况雪上加霜。由于我国尚不允许外资直接投资国内房地产业,外资多以间接方式进入:一是和国内公司合作,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二是通过收购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式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三是和国内公司合资成立房地产开发基金。

2.1.6房地产投资信托融资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指先将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起来,组成一定规模的项目资金组合,交给专业的信托公司,通过他们的资金运作经验与专业理财优势去实施既定的信托计划,一般是以信托贷款参与到房地产项目中去,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达成委托人赚取收益的目的。REITs 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带有明显的政策推动性,并且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REITs。

2.2商业房融资对策与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仍然比较单一,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仍以银行贷款为主。特别是对比银行贷款最多不超过房地产总投资 40%的国际通行标准,我国房地产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度过高。一旦房地产经济发生波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将转变为银行的金融风险,进而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房地产多元化融资机制,分散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一,政府层面。应建立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丰富多种融资产品,为不同市场、不同融资产品设计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可以为房地产企业上市制定专门的准则或者标准,建立健全二板、三板以及产权交易市场,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企业上市提供平台,证券监管部门应鼓励实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买壳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提升不良壳公司的价值。政府应大力发展我国的企业债市场,逐渐放开审批制,应该尽早出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资本与外资合理流向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其二,企业层面。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制定长期的融资战略,应积极尝试拓展不同的融资渠道,避免融资渠道过分单一的风险。同时应该规范经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尽快提高自身的经营业绩。其三,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应该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多种创新方式拓展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尽量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长期的资金瓶颈问题;在设计产品与融资的同时帮助房地产企业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3保障房建设开发融资

3.1保障房建设开发融资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构成。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支持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

未来5年内,中央政府制定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计划,除了2011年的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2013~2015年合计建1600万套,最终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即城市人口的20%),而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仅为8%。如此大规模的建设工程,资金筹措成为首要难题。

2011年的1000万套新开工建设目标中,包括200万套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160万套廉租房,220万套公租房以及400万套棚户区改造,这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和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以及60~70万套回迁房,这一部分主要是存量翻新,并不是保障房增量,属于保障房增量范畴的是220万套公租房、150万~160万套廉租房、100万套经济适用房,即600万套为绝对增量。相比之下,2010年实际只完成了37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确实进度较慢。

我国保障房建设开发融资面临的问题:其一,地方政府财政匮乏,资金缺口大,制约保障房建设开发。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之一,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做到“应保尽保”,由此对地方政府产生两难困境:保障性住房是硬任务、政治任务,必须完成;保障性住房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会减少,使得地方财政更加紧张。其二,过度依赖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利润微薄,缺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单一,形成过度依赖政府投入。其三,在越发严格的调控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受到限制,而且当银行信贷投入保障房后,风险会增加。从国际经验看,较为流行的住房保障形式有三种:第一,政府以优惠贷款贴息、减税等办法间接参与住房供应;第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低租住房;第三,政府直接向最低收入家庭发放房租补贴。

3.2地方财政支持

地方财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对地方政府来说,保障性住房是政治任务,不会带来经济利益,这样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开发上积极性不强,特别是财政收入本就不多的一些地区,更是捉襟见肘。据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2%,尽管去年下半年各地土地拍卖数量开始减少,但上半年增长较快,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占当年土地出让总出入的2%左右。面对资金缺口巨大,中央要求地方计提比例要提高,针对具体情况决定提高比例,目前形势下,可以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从政策层面进行激励。

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投资中的5000亿元资金,由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来筹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30亿元,其余的4000多亿元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筹集,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大的挑战。

3.3银行信贷融资

2008年后,国家陆续下发旨在促进银行信贷资金对于保障房建设的支持的相关条例,但是效果不明显。银行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存在很大风险,如风险缓释不足、还款保障难以落实等实际问题,因此银行信贷需要政策方面的支持。有些银行开始把普通商品房开发贷款业务与保障房开发贷款业务区别开来,差别化对待。总体来说,银行信贷支持调动相对容易,法律障碍少,但是从银行盈利动机的角度出发,持续性有待考察。

3.4社保基金融资

近些年,我国社保基金增长迅猛,出于安全的考虑,一度多存于银行中,虽然安全性得到了保证,但是银行的低利率甚至负利率,使得社保基金没有升值。发展至今,社保资金的运营管理能力及范围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总体来说,社保基金的收益率波动大,不够稳定,能否通过将社保资金引入保障房开发建设融资体系,为保障房的建设铺就稳定融资来源。

3.5住房公积金融资方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目的在于帮助缴纳职工累积购房资金。归结于此,公积金与保障性住房的最终目的有一定的共通性,都有保障的属性。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迅速扩大,但管理混乱,直至2008年,公积金管理体制才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合理化。

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不断增加,但由于限制投资行为,运行效率比较低。如果将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也能够通过“对公贷款”来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率,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即一边是大量资金闲置,一边是资金大量缺口,两者对接实现共赢。而实际上,相关的实务工作也在逐步开展。

3.6保障房融资对策与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现提出完善我国保障房开发建设融资体系的建议:第一,从法律层面将住房保障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充分发挥其保障职责和杠杆作用。我国可按当年财政收入的5%~10%作为保障住房的基础资金,通过风险补贴、担保补贴、信用支持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第二,完善保障房管理体制,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融资与使用主体。建议以保障住房的产权主体作为保障房开发贷款的承贷或融资主体,各级政府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成立或交付专门的政策性法人机构来持有和管理,明确融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承贷或融资的便利。第三,切实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公积金制度为主的保障住房金融体系。建议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加以经营;提高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明确为保障住房建设提供资金。第四,吸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议成立“引入保险资金统筹工作小组”或相应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研究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融资方案,推出适合这些资金投资的项目。

4小结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相对而言,发达国家的廉租住房立法已经较为完备。虽然中国也制定了一些这方面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我国廉租住房方面的立法还十分欠缺。文章在对国外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及对我国现行廉租住房进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廉租住房立法方面的建议。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本文试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

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沿革及意义

廉租住房制度属于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简而言之,住房保障是指由于住房所具有的特性及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的固有缺陷,中低收入人群往往难以仅依赖市场机制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从而由政府出面干预房地产市场,为住房困难者提供一定的住宿条件,以维护他们最基本的需要。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实物配租、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方式为住房困难者提供居住条件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之一,而住宅权更是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颁发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也提出:“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1981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城市住宅问题国际研讨会”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指出,拥有一个环境良好、适宜于人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但由于工业和人口的高度集中,产生了城市土地和住房供给的巨大需求,这种需求推动了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最终超越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从而使这些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住宅权得不到保障,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

为了提高人民福利,缓解住房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定,各国政府都对住房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干预。特别是在二战以后,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国基本上都已经形成了相互补充和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房或折价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保障制度和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样,是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全网”或“减震器”。

(一)国外廉租住房法律制度

英国 1919年英国便颁布了《住宅法》,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住房保障的国家。1924年,工党政府提出《住宅金融法》,对住房建设进行大规模的投入。1950年后,英国采取房租补贴替代原来的建筑补贴政策,使穷人成为补贴的最大受益者,被称作“真实租金政策”。1962年,政府为规范当时民间兴起的建房社团的活动,颁布了《建房社团法》,规定建房社团的宗旨是为社团成员筹集资金,并以完全所有或租赁保有房地产证券形式贷给社员等。社会保障的膨胀使得政府财政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障造成的“懒人政策”的弊端也逐渐显现。从1980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便积极推行私有化运动,政府约出售了150多万套公房,使英国住房私有化的比率从55%上升至67%。另一方面,英国政府鼓励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房机构改造为私人合作及非盈利性质的住房协会,由住房协会整体购买政府管理的公房,并依靠租金收入,对所有公房进行维修和管理,并按照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不同,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住房补贴。多年来,英国政府扶持非赢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房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美国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其主要立法有《国家住房法》(1934年)、《公共住宅法案》(1937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1965年)和《公平住房法》(1968年)等。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法制健全,并与金融、财政税收制度紧密相联。美国的住房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各种优惠措施鼓励社会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房子;二是通过担保贷款、提供租金补贴以及实行租金优惠券计划等帮助居民拥有自己的住房。补贴的方式通常分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共住房(其租金一般为市场租金的20% ~50% );另一种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租金补贴,享受这种补贴的家庭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要拿出家庭收入的25% ~30%支付租金,不足部分再由政府补贴。

新加坡 新加坡虽然人多地少,属于城市国家,但其被称为“花园城市”,是世界各国解决住房问题最好的国家之一。1955年,新加坡政府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建立了强制性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公积金投入各种政府公债,公积金的会员可以用公积金的储蓄向住房发展局贷款买房。1960年政府根据《建房与发展法令》成立国家住房发展局,由其全权负责建造及分配面向中低收入阶层出售(出租)的公共组屋,并把居民住房纳入中央公积金的保障范围。与《建房与发展法令》相配套的法律还有《建房局法》、《特别物产法》等。值得一提的是1966年新加坡政府颁布的《土地征用法令》,根据该法令,住房发展局能够以远远低于私人发展商的价格获得土地,建造公共组屋,可以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土地征用法令》使住房发展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大量土地,保证了公共组屋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资料,新加坡国家住房发展局的住房供给覆盖面已达到85%,其中96%的居民有自己的购建房,另外的4%租住公房,新加坡成了世界上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而新加坡人也跻身于住房条件最好的人群之列。

(二)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历程

建国后我国对住房一直采取“统建统分”的政策。1994年和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城镇住房改革的开始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

1999年起全国停止了住房的实物分配,住房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很大改善。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价格和住房价格迅速上涨,使得部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这就要求有一种制度即住房保障制度来保障这一部分人的住房,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但与住房市场化改革速度相比,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缺位不无关系。目前,我国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如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5月13日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修订)等等。廉租住房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建设部1999年4月22日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31日联合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廉租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8月19日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上海、天津等各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和“保障办法”等。

根据建设部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 9%。甘肃、浙江、广东、河北、江西、陕西、江苏、湖北等8个省的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全国累计已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 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 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 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 4万户。2006和2007年全国计划新建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小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或者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共15万套,约837. 56万平方米。

二、

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分析

众所周知,自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八条”)和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简称“国六条”)以来,我国已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却收效甚微。甚至是越调控、越涨价。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7年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 5%,这种状况与中央政府的本意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房地产调控沦为“空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尚未建立起住房保障制度,不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房价预期、遏制开发商的恶意炒作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住房保障制度不仅涉及社会的稳定,还关系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目前来说,住房保障的形式主要有三种,除了上文提到的廉租住房制度,还有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优点是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作用,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刺激住房总量的快速上升,缓解住房短缺状况,提供适应中低收入居民支付能力的住房。但其缺点也很明显:政府直接建房的结果是财政压力过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品房的发展。另外,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成本也比较高,例如供应对象模糊,较难审核,不同的房屋定价未能拉开差距,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在实践中出现某些商品房甚至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一些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及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国家让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优惠被开发商占为己有等现象。

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利用金融杠杆,充分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互助互利,对稳定房价和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但在实践中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极不平衡,各个行业之间的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差异。目前大量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建立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事实是主要满足了那些单位效益好、收入高且稳定的非低收入消费者,而真正需要扶持的低收入消费者却因积累少、允许贷款额度低而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之外。此外,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要么被闲置要么被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讲,在成本支出上远远低于购买住房;对政府来讲,对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更加容易。此外,政府拥有大量的房源,既形成可持续的住房保障制度,缓解目前以新建出售为主、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压力过大的问题,又可以利用手中的房源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所以,“意见”才明确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使其成为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

从中央到各地的廉租住房法制建设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当前的廉租住房制度尚存在以下方面值得注意的方面:

1.对廉租对象的界定问题。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对象而言,从广义上讲,它不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低保户、贫困人口,还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还要包括城市中大量“流动”但常驻城镇的“农业人口”和外地“城镇居民”。但目前,无论是建设部的“廉租管理办法”还是各城市出台的廉租住房立法或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未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之内。随着社会的转型,“夹心层”、流动人口等住房弱势群体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新住房弱势群体。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重新界定,不解决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隐患,严重威胁社会安定团结。

2.收入划分标准问题。目前各地的廉租住房申请者一般规定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含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除低保家庭外,也应保障那些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住房困难者,也即中低收入人群。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此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将变得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而且,在某些地方虽对收入线进行了划分,但由于“隐形”收入等因素存在,导致核查、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

3.廉租资金来源问题。“廉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从已开展廉租住房试点的城市看,各个地方所规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也与“廉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差不多。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以上几个途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地方财政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或建设。

虽然全国已开始试点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廉租住房,但截至2006年底,全国用于廉租住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仅为3. 1亿元,与每年政府将近五六千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对于廉租住房的投入显然是微不足道。另外,光靠政府财政投入而没有市场化的筹资运作,廉租住房制度也很难持续发展。因此,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来比,资金的落实是我国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4.廉租住房房源问题。“廉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和正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政府和单位兴建适合标准的住房受到资金的制约,而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也不多。并且随着城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的低档住宅越来越少;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进城劳务人员越来越多,对抵档住宅的需求也随之增多。因此,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

5.退出机制问题。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实际上,由于缺乏对廉租住户的资格动态管理以及退出机制的有效核查制度,造成了一部分已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出现了“搭便车”的情况。甚至将廉租住房再转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收益,从而占据了原本就为数不多的廉租住房,而使得那些迫切需要得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却仍然无处可住,这都源于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的不完善。

三、全国各地的廉租住房立法和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早在建设部1999年《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后,全国各地进行了一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其主要有:

2000年1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了《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二十五条,其主要规定了廉租住房适用对象、主管机关、住房的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程序、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处罚等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日就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共有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资金的筹集和房源、申请条件和审查、配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定义、配租住房和租金补贴协议、监督和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2001年7月31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一共有十七条,主要规定有廉租住房的主管机关、实施方式、适用对象、配租和租金标准、筹资渠道和房源、申请程序、复核和处罚等内容。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廉租管理办法”,并同时废止建设部1999年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最新的中央部门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11月11日公布了《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保障办法》共有三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障范围、保障形式、主管部门、保障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保障标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定期核查、处罚等内容。

从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某些细化,内容上雷同。能够既参考国外的成功做法、又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的并不多。

根据建设部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已有547292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为廉租住房建设筹集的资金达70. 8亿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为32. 2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 1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19. 7亿元,社会捐赠0. 2亿元,其他资金15. 6亿元。因此,无论是廉租住房的收益人群还是投入的资金,都已达到相当规模,但我国的法律还停留在“政府规章”的层面,并且是寥寥几条概括性的规定,法律的缺位大大地影响全国廉租住房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首先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无疑是当务之急。对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提高廉租住房的立法层次。目前,我国廉租住房方面的法律还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不仅是《住宅法》或《住宅保障法》没有制定,就连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立法都没有,所以说,住房保障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就不能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整体上的设计,也无法规定适当的法律责任。以英国1996年《住宅法》为例,该法共分八个部分、233条。其规定了廉租屋业主注册、廉租屋业主处置土地的权利、拨款及其他财政事宜、社团法人的一般权利、租户的权利、住宅利润和有关事宜、租户的行为、居住房屋的分配、无家可归者住房、收费指南、土地强制收购权、公司机构违法处置等详细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廉租屋的定义、无家可归者的定义和范围、政府财政拨款、业主和租户的权利等公民住宅权的基本内容,并非低层次的立法所能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最好由人大来立法。

2.廉租住房的立法应注意与住房保障立法,甚至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衔接。因为廉租住房的很多制度都需要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和指导,例如低保制度、保障资金的筹措等,甚至还会涉及个人信用、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方面的信息。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根源,不在于住房本身,而是一个与贫困作长期和坚持不懈的斗争的问题,因此必须从更广的视野来考虑,对于廉租住房的法制建设应有全局性和统筹性的考虑。

3.应通过立法确保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上文提到,廉租住房的资金短缺和房源不稳是制约廉租住房制度开展的主要因素,对此,全国和各地的立法也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土地出让净收益只占全部资金投入的百分之四左右,距离“意见”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另外,“意见”毕竟属于指导性较强的文件,所以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合法用途,确保特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4.廉租住房方面的立法不仅应具备全局性,还应具有前瞻性。“意见”提出,“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这种发展趋势来看,廉租住房保障的力度正在加大,不仅是“夹心层”和农民工已列入保障的范围,而且廉租住房很快也将覆盖至农村。因此,现在的廉租住房立法应为将来的法律发展预留接口。

5.科学的立法应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所以,首先应对全国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从而控制不同保障手段和水平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当居民家庭收入改变后,待遇也应随之改变。其次,应总结全国各地廉租住房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例如,浙江省的立法就明确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廉租住房最低面积保障标准为: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再次,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等重要程序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大对骗取廉租住房者的处罚力度。对于骗取廉租住房的非低收入者,不仅妨害了国家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而且直接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其社会危害性尤为巨大。对其不仅应处予罚款,有的还应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这才能保证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股利政策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短短的十几年,股票市场今天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我国股票市场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仍应看到,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十分年轻,与成熟市场相比,在立法、监管、规范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存在不分配股利现象严重,股利支付率长期偏低

股票作为一种资本投资方式,风险较高。上市公司为了补偿其风险,应给予其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公司没有股利分配,在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股利分配做出强性规定以后,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进行股利分配,但现金分配极少,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沪深两家1173公司的2001年年报,其中有452家未进行年度股利分配,所占比例为38.53%。2001年度有盈利但不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达274家。在分配预案中实施股利分配的668家公司中,现金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收益超过0.80元的5家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竟低于15%。不考虑超能力分配的53家公司,有分配能力的上市公司平均现金股利支付率也仅为35.3%,比起国际证券市场50%的现金股利支付率仍属偏低。[3]

(二)股利分配方式呈多样化,且无规律

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股利支付率,还是股利分配形式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股利形式多变,毫无规律可言,投资者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推知未来股利如何变化。2000年以前,股利分配的公司较少;2000年-2004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以后,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总体有所下降,但在各种股利分配方式中,现金股利仍居绝对的主导地位。[4]大部分公司迎合市场和政策的需要,市场喜好送股则送股,市场喜好公积金转增则转增公积金,市场流行不分配则不分配。

(三)股利政策多变不稳定

上市公司中能够连续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很少,短期行为严重。派现、送股、转增股本、派现并送股、派现并转增股本、送股并转增股本等多种股利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均有出现,且不稳定。即使股利分配方式多样化,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否分配股利、股利可能以何种形式发放均无从参考,没有任何规律。股利分配政策不稳定,使股利政策向市场传递信息的功能不能发挥。股利分配政策不稳定也直接影响了广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加剧市场股票投机行为,不利于市场资源配置。

(四)股利分配过程中,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由于转增股本挤占了其空间,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中没有充分运用股票股利。虽然股票股利逐步发展,形势良好,但从总体比例,远低于现金股利的比例。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若大股东是个人投资者或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会更加倾向于分红派现。而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的形成根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集中度较高

2005年证监会、国资委等部委通过颁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致力于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权重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总量和权重整体上仍占绝对优势。未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流通股约占40%,这就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5]在这种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现象严重,是否支付股利以及以何种方式支付,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控股股东的意愿。控制性股东是公司中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控制性股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可以左右公司的股利分配,打乱公司已计划的长期股利分配方案,甚至使公司根本无法从长远利益考虑制定适度的股利政策,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二)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

当前,我国对股利分配的探索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缺乏科学的股利分配理论作指导,使得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时没有章法可循,这就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十分不规范。由于我国股市还不成熟,红利与股价之比很低,与资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资者主要期望从股利波动中获利。少数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赚取该企业股票的投机收益,利用其影响促使管理当局分配股票股利,甚至高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与成熟资本市场恰恰相反,在西方成熟股市,投资者大都关心的是拿到手的现金股利,而不在乎虚有的送股。

我国的经纪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并购市场尚不发达,市场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使得公司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由于政府部门保护等多种原因而迟迟无法成功实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导致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退出市场,一些公司即使长期被暂停上市,但依然没有从证交所摘牌,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匮乏,也使得上市公司从融资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制定股利政策。而极少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股利政策 股利不分配现象 相关理论

一、股利政策的含义

股利是股东依据所拥有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股利是分为股息与红利,会经过董事会正式宣布,在公司所得的净利润中分发给股东并作为一种给予股东的报酬。是关于公司如何发放股利,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的方针和政策。可见,股利政策是一个严谨的并非随意的政策。

二、股利政策的种类

(一)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如果还有剩余,则派发股利;如果没有剩余,则不派发股利。

尽量利用内部筹资,以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最低,但股利分配额受到各年度盈余的多寡和下年度投资需要大小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冲击,引起企业股价的大起大落,不利于公司形象的培养,该股利政策适用于良好投资机会、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

(二)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采用该种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经营不善而造成股利减少的情况,这种政策会利于加强投资者们的信心,从而来稳定股票的价值,也意于培养公司的良好形象。对投资者而言,稳定的股利收入更使投资者放心的安排股利的支出,尤其是那些对股利有很强依赖的股东更是如此。

稳定的股利政策可能会背离剩余股利理论,但考虑到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投资者心理的预期和其他要求,英雌若公司有一个稳定的股息成长率,投资者在评估股票价格时会确知增长率,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使股票价格稳定甚至升高。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时企业确定一个股利盈余的比率,并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主张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的理由在于,能够使股利与企业盈余紧密结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则。股利支付与企业盈余紧密结合,企业财务压力较小。但每年股利额随盈余多少变动,向市场传递了公司经营不稳定的信息,不利于稳定股价,该股利政策适用于收益比较稳定或稳步上升的企业。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公司事先设定一个较低的经常性股利额,一般情况下,公司每期都按此金额支付正常股利,只有企业盈利较多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额外股利。主张该股利政策向股东发放稳定的正常股利,可以增强股东对企业的信心,有利于稳定股价;这种股利政策使企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使依靠股利度日的股东有比较稳定的股利收入,有利于吸收这部分股东但当公司盈利状况不佳或无盈利时,公司仍然支付正常的低股利,尽管支付额不高,可对于资金已较为紧张的公司而言仍然是负担,不利于公司尽快度过难关。该股利政策适用于盈余和现金流量波动特别大的企业。

三、股利的支付方式

(一)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简而言之就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股东手里的股利,这种方式最为常见,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发放股利,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信息。发放现金股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足够的留存收益;有足够的现金;有董事会的决定。

(二)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的新股票方式支付股利,这样既可以减少公司的现金,又可以使股东分享股利,开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从而对长期投资者更为有利。

(三)负债股利、财产股利和股票回购

负债股利是指上市公司用一种负债的形式,以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的手段发放给股东。产股利是用现金除外的方式向股东发放红利。比如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

(四)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行为,具有筹集资金的行为。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

(五)公积金转增股本

转增股本是将资本公积按股票面值转增为一定股本,是资本公积的资本化。

(六)送派、送配和配派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一大特点就是股利分配形式与扩股形式的组合化,即上市公司经常现金股利、股票股利、配股和转增结合起来。

四、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特点

(一)不分配现象较重

对于十九世纪就是年代之前,上市公司不分配利润的现象极少,但是在1995年,不分配利润的公司超过了60家,占到了上市公司总数的20.1%;1996年又相继不间断的增长了11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2.1%;随之3年后,不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达到了最高峰,据统计共有549家公司已停止分配股利,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高达59.1%。于是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针对上市公司不分配现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加强了舆论倡导和政策引导。此外,在当年的11月证监会还曾明确表示只有进行了年终分配的上市公司才能再下一年度进行配股和增发新股。在政策强度执行下,2000年实施分配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回升,但仍有39.1%的公司不分配。相比香港证券市场1996年不分配利润的公司比例13%我国的数字明显偏高。

(二)支付率偏低

股票支付率也成股息发放率,是指净收益中股利所占的比重。反应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利支付能力。从宏观来看,中国上市公司股利率和股利支付率明显偏低。与二十世纪初,上证30指数30家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为28.9%,深圳成份指数的37家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为22.6%,两地平均为25.75%。如果按两市平均25.75%的股利支付率计算,则上市公司的公司股利率在0.52%左右。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股利支付率,还是股利率,都不仅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韩国、菲律宾等。

(三)股利政策缺乏B续性和稳定性

在一些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已确定就不会随意更改,而相反在我国却频频出现,所以我国股利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明确的正确目标,没有以公司长远发展为首要位置,在我国真正能够做到保持股利政策连续性的公司少之又少,投资者们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首要标准。从而发生了很多异常低派现和高派现的现象。2007年~2010年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情况如下:

(1)连续1年分配:分配股利公司2家,所占比重11%

(2)连续2年分配:分配股利公司2家,所占比例11%

(3)连续3年分配:分配股利公司3家,所占比例16.5%

(4)连续4年分配:分配股利公司1家,所占比例5.5%

(5)均不分配:分配股利公司10家,所占比例56%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股利政策作为公司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反应和折射,会对公司的股票市价值和公司的市场形象以及投融资产生深远的影响,直至影响到公司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探讨有其非常重要的显示意义。

三家支付率从1998年至2003年间如下所示:

1998年:新兴制药:0.49 云南白药:0.48 明日制药:0.58

1999年:新兴制药:0.52 云南白药:0.17 明日制药:0.13

2000年:新兴制药:0.33 云南白药:0.52 明日制药:0.25

2001年:新兴制药:0.31 云南白药:0.25 明日制药:0.44

2002年:新兴制药:0.33 云南白药:0.40 明日制药:0.53

2003年:新兴制药:0.42 云南白药:0.25 明日制药:0.67

这三家公司都属于业绩优良、并且长期坚持派现分红的上市公司,但是他们之间也是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从每股利润来看,三家公司处于不同的档次,新兴制药是收益最高和业绩较稳定的,其次是云南白药和明日制药。从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得出,新兴制药和明日制药的股利政策是比较稳定的,而云南白药则在股利分配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案例二:公司的法定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桥,办公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注册资本271140.48万元,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五粮液。截至10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总是293067户。2001年五粮液公布对2000年度“不分配,不实施公积转增股本”的分配方案。五粮液2000年每股收益达到1.6元每股,净资产收益率24.09%,每股净资产达到6.62元。但分配方案却是“一毛不拔”,还将实施10:2的配股,配股价高达25元,遭到中小股东的一致反对。五粮液曾在1988年的分配方案中,采用了高派现的方法,每10股派现12.5元,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10元。通过这种方式非流通股股东分得24000万元。但在以后的分配中,五粮液却改变了派现的方式,而改为高比例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经过若干年的送股和转增,五粮液最初的32000万股,到2004年已经变为271140.48万元,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股本增长了6倍多。

参考文献

[1]刘师媛.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行为金融学分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6.

[2]陈修谦.论股利政策理论行为学研究视角的演进路程[J].湖南学院学报,2012)(2).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7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

(一)不分配公司比例大、股利支付率不高

当前,虽然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但上市公司中仍旧存在严重的不分配问题,更有部分公司根本没有实施股利分配,监督部门规定要想再融资,必须实施现金分红。因此,造成部分上市公司实施分红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再融资。[1]截至2016年2月4日,已有106家上市公司分红预案,其中有86家公司了现金分红预案。在86家公司的现金分红预案中,分红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6家,它们分别是永大集团、浙江美大、史丹利、大富科技、百隆东方和金科股份,根据其的分红比例计算,上述6家公司涉及分红金额大约为1.5亿元、1亿元、1.43亿元、1.92亿元、1.65亿元和2.07亿元。这一结果虽说不算很低,但是由于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派现能力较强,因而其现金分配比例相对较高,若将其去掉,得出的股利支付率则很低。

(二)股利分配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股利分配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采用送股形式,很多上市公司在年终股利分配上都是采用送股方式,而通常不会直接派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上市公司都侧重于股票股利。如2013年,在股利分配方案中采用送股形式的公司在全国公司总数中更是达到了最高,约为55%左右,且在此之后也一直维持在的较高比值。

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在公布股利政策时常常还会随之出现股本扩张现象,包括配股和公积金转赠股本,虽说其不是股利分配,但一般都与股利分配一起实施,这样就会给投资者制造分配良好的假象,极大地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三)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个上市公司经营持久和盈利高效的重要体现便是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的判断主要从股利分配形式和股利支付水平两方面进行。[2]通过对我国当前众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公司在股利支付和股利分配上欠缺稳定性和连续性,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的情况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不稳定且支付形式多样,常用的三种形式分别为派现、送股及暂时不分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盲目迎合市场需要,从众行为明显,如市场喜好送红股则送红股;市场喜好现金股利则派现;市场流行不分配则不分配。

(四)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相关内容研究发现,其分配行为不规范重点包括三点:首先,是部门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针对分配计划制定上欠缺规范性。常常在原本制定计划上胡乱篡改,从而给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较大影响;其次,是股利分配规划不定性。我国股票类型包括有普通股、法人股、国家股等几种,不同股票类型成本获取以及股东股利侧重点都各不相同。因此,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差异性,部分上市公式针对投资者制定了不同的股利分配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最后,是股利分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效率低下,常常存在延期问题。这给股东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股利政策对个人投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上,分不分配股利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选择。分配股利政策的公司会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具体表现在能够分配股利的公司将会有更高的投资者持股比例。

投资者更希望持有分配较多股利公司的股票,因为对于高股利分配公司的股票往往能够起到一种“公示效应”,展现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审慎。这样,即使有投资人对投资者的业绩不满并且想要起诉,法院也会因为投资者的“审慎性”行为而偏向后者。同时,投资者往往享有税收优惠,这样投资者会更偏好那些分配较多现金股利公司的股票

(二)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较多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分配多少的选择上,投资者会更倾向于那些分配股利较多的公司,具体表现在公司较高的股利分配政策将会导致投资者较高的持股比例。

例如,养老金与银行信托关系的研究。养老基金和银行信托由于更严格的信托责任以及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养老金和银行信托对比其他投资者来说,可能会更加偏好那些分配高现金股利的公司,而在我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也扮演了相类似的角色。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更加偏好分配现金股利较多的公司的股票

即不同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尤其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这类投资者,因其有着更为严格的信托责任,所以他们更有可能表现出投资决策中的“审慎性”,因而他们可能更偏好于长期稳定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所以会更倾向于投资那些分配现金股利较多公司的股票。而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将会表现出更为明显的偏好。

三、建议与对策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相较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有着较为理性的投资目标和比较长远的投资目标,会以比较专业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同时,投资者由于对上市公司持有较为集中的股权,可以对公司管理层施加较大的影响力,从而发挥较强的监控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作者建议监管部门继续着力扩大市场长期的资金来源,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大力引进培育投资者,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提高入市规模和比例。从资金来源看,基金购买者多数为普通居民,他们缺乏理性的投资理念和专业的判断能力,往往根据市场短期涨跌而采取申购赎回,对基金经营的操作也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监管部门应推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性资金去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确保能够使基金不再受短期业绩的压力,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回报。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约束。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寿险资金;寿险公司投资;寿险公司投资管理研究

一、寿险公司投资。

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章第24条规定:保险资金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寿险资金具有投资性、长期性、储蓄性等特征。

寿险资金运用是指寿险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综合运用各种工具以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资金运用是寿险公司的资产业务,有人将这它和承保业务称作寿险公司经营的“两条腿”。它是寿险经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寿险公司保证偿付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寿险公司投资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

(一)寿险公司投资的风险分析

寿险投资和其他投资一样都要面临资产风险。资产风险就是资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资产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的风险种类也很多。寿险资金运用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等。

根据寿险资金的一些特征,寿险资金运用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和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1、利率风险是指寿险资金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寿险产品定价时的预期利率,以至寿险公司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给付责任的风险。利率风险源自不适当的保费定价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波动,表现为预期利率和实际收益率之间的利差的波动。

2、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是指在某一时点寿险公司的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造成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的可能性,是寿险公司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匹配风险是由于资产和负债现金流的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因素造成的,它指某时点资产与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同时,资产和负债匹配风险在寿险公司总资产大于总负债时也会发生。

(二)寿险公司投资的风险控制

寿险公司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和经营者,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寿险公司更应重视风险管理。因此,控制风险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1、 保险投资的结构管理

保险投资结构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产组合,实现合理的投资结构。投资结构管理的关键是投资组合管理。投资组合管理属于动态管理,包括确定保险投资的类别和比例。确定保险投资的类别和比例,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方法之一。可根据不同来源、使用期限的资金,设计相互独立的投资组合。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风险投资,但是必须根据风险分散的原则安排,不得在一个项目的投资占用过大比例的资金,也不能在项目中占过高比例。

2、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应该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使得在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同时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均衡统一。

(1)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控制

测定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一般都是通过保险信息系统。其中包含流动性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流动资产分为现金、调整为市场价值的证券,负债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资产流动性的负债流动比率等于负债比流动资产账面价值。

(2)动态的现金流管理

有效的风险管理需要明确具有动态性质的资产、负债,特别是对现金循环流量的关注,我们可以建立动态现金流管理解决上述问题。实际现金流动与预测现金流动差异的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敏感性现金流动模型来分析,建立该模型包含依产品线分隔、预测负债现金流、预测资产现金流、利率敏感度分析这是个步骤。

三、我国寿险资金运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寿险资金的投资结构不合理

首先是被动性资金运用率过高,保险公司被动性资金运用工具主要指银行存款,同时有资产利率敏感性太高、利率敏感性缺口大、证券投资比重较低、期限结构不合理等现状

2、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投资环境不成熟

中国寿险市场主要产品的期限有些长达20多年,甚至更长。但目前寿险公司可以持有的金融工具最长期限为10年,使得寿险公司处于再投资风险中。

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流动性差、规模小、形态落后、法规不健全,市场分割影响了保险公司投资组合的弹性,也很难根据经济周期、利率波动灵活调整投资组合。

3、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不符合市场规律

当前保险监管过严,限制了资金投资规模和方向。监管的重点领域也错位,我国长期把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作为保险资金监管的重点,忽略了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四、提高我国寿险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对策思考

提高我国寿险资金运用、管理水平不妨从建设制度环境、完善投资监管、合理开放投资渠道三方面着手。

(一)创造良好宽松的制度环境

根据我国情况,为我国保险投资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确定“大市场、小政府”的宏观思路, “大市场、小政府”就是要合理把握政府管理在寿险投资中的作用;明确保险职能的定位,随着保险业不断融合其他金融服务业,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逐渐增强,投保人购买保险根据保障需求的同时,更加重视投资回报。

(二)完善保险投资监管

建立合理的指标监管体系和创新监管方式。单纯限制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越来越不符合现实需要。最重要的是建立以偿付能力管理为核心的体系,用合理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不过多干预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设计可行的监测指标体系,以便对保险资金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三)合理开放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开放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可以通过增加金融债券投资比重、适当放松企业债券投资限制、保险投资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开展住房抵押贷款等手段。(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春峰、房海滨. 寿险公司投资策略最优化研究. [J]. 预测,2010(01)

[2]孔月红.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及其管理探析.[J]. 科技创业月刊,2011(12)

[3]赵晓夏、郭晋鲁. 论寿险公司的投资政策.[J]. 保险研究,2011(10)

[4]高帆. 我国寿险公司投资组合问题研究.上海保险,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