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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经济”通俗而言指的是从“粉丝”那里获得经济收入,是当下火热的一种经济消费模式。艺恩咨询根据全网数据预估,2020年中国偶像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其中“粉丝经济”带来的收入约500亿。基层调研发现,当前“粉丝经济”火爆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需引关注。
一是直播打赏攀比成风,诱使走上犯罪道路。明星、网红主播借助网络直播方式,迅速吸引了一大波“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粉丝”。为了追星,“粉丝”们频繁参与网络直播的打赏活动,有人为了占据榜一,获得主播青睐,不惜一掷千金,相互之间攀比成风。2018年央视报道,江苏一王姓的会计,因沉迷网络直播,盗取公司公款930万打赏女主播。2019年中国青年网报道的青少年肖学,深陷网络直播,为所谓的“爱情”打赏,不惜坑蒙拐骗,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因沉迷网络、打赏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粉丝”,并不鲜见。2017年以来,仅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就办理了涉“粉丝经济”乱象案件17件23人,涉及盗窃、诈骗、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故意杀人等罪名。
二是网络平台监管乏力,诈骗风险系数高。“粉丝”为偶像做宣传和应援是饭圈的常态,应援站的“粉头”们经常利用网络众筹的方式,为各自的偶像打榜、应援。但网络众筹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加上缺乏平台监管和“粉丝”群内部监督,存在诈骗的高风险。“粉丝”为偶像进行众筹集资的平台一般有Owhat、摩点、爱豆等,Owhat平台《平台应援支持者协议》称:应援仅为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共同完成的行为,与Owhat平台无关,使用平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与支持者自行承担。这就使得网络众筹项目处于无监管的状态,风险系数高。有网络统计数据显示,《创造101》决赛前夜,公开众筹的金额高达4000多万,《偶像练习生》也都筹集到了上千万的资金。近年来,关于“粉头”卷款携逃的报道并不少见,监管上的漏洞,让“粉丝”遭遇诈骗。一方面,由于“粉丝经济”早已超越传统明星的演绎活动范畴,使遵循传统分业管理原则的相关政府机构,在监管和执法上,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推手”“诱饵”和“教唆”的角色,让“粉丝”越陷越深。无论是直播平台分等级收取会员费,主播收获“粉丝”的礼物、打赏,还是微博、网络推手、“大V”的种种包装,最终都是为了吸引“粉丝”关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三是追星不够理性,破坏社会秩序。在新的“粉丝文化”结构下,明星和“粉丝”结成了一荣俱荣的利益情感共同体。前者需要流量数据来证明自己的商业价值,从而获得更多参加演艺活动的机会;后者为了让自己心仪的明星持续走红,使出浑身解数为其冲销量、刷票房、造声势,提高市场指标。但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部分“粉丝”非理性追星,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爱他就为他花钱”已是饭圈里大家追星的守则,有的“粉丝”非理性追星,不惜通过流量造假,为偶像加油助威。正是在“粉丝”这一狂热行为下,平台的数据维护业务成为热门生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今年2月份,针对蔡徐坤转发量过亿的微博,人民日报提出质疑:数据造假坑了粉丝的钱,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之后的6月份,警方介入调查,并查封了流量造假的幕后推手“星援APP”。
鉴此,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用户实名制和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和对违法有害内容的查处措施。每一名网络用户尤其是“大V”有义务对自己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刷单诈骗 高校安全教育 工作案例
一、案例介绍
1.“老师,你能不能借钱给我。”
2015年11月13日下午3点左右,15级新生小丽(化名)哭着跑进笔者办公室,一直说着“老师,我该怎么办”、“老师,你帮帮我”、“老师,我钱筹不够”、“老师,你能不能借钱给我”之类的话,她边哭边说,语气一直很急切。笔者先是安抚了她,让她先将控制情绪,将事由说清楚,为什么那么急切想筹钱,她说自己妈妈生病住院了,家里没钱给妈妈治病,她要筹钱,她还说她跟很多同学都借了钱,“能借的都借了”,但还是不够,问笔者能不能在4点前借给她3000元。
2.“老师,对不起,我骗了你,我妈妈没生病!”
听到小丽说的缘由后,笔者第一感觉是她可能掉进了短信诈骗或电话诈骗,在了解了小丽的姓名、年级专业后,笔者调出了她的家庭基本情况信息,正当笔者准备打电话给她家里人核实信息时,她突然说:“老师,对不起,我骗了你,我妈妈没生病!”
3.深陷刷单陷阱。
在笔者的追问下,小丽说出了实情――
小丽说自己一直有在关注兼职信息,最近上网时看到某网站上有一条帮电商刷信誉的招聘广告,她就加了对方号码,向QQ名叫“客服夏丹”的咨询兼职流程和待遇问题。“客服夏丹”告诉小丽每单2000元,需小丽先垫付,刷单成功后每单可以赚取120元佣金,垫付款跟佣金在刷单成功后会一起返还给小丽。随后,“客服夏丹”给小丽介绍了要刷单的公司,小丽说自己在百度搜索公司信息后才接手。随后,“客服夏丹”o了她一个网址链接,这个链接不是淘宝网、京东等网购平台的。11月12日,小丽开始刷单,通过支付宝转账到电商账户后,很快就收到了对方返还的本金和佣金共2120元。小丽继续刷第二单后,“客服夏丹”告诉小丽,由于系统比较繁忙,她第二单没刷成功,虽然小丽一直强调自己这边显示已付款成功,但对方坚持说他们公司那边显示的是“卡单”,还给她发了个“卡单”的截图,让她再刷一次试试,于是,小丽又刷了第三单,对方还是显示“系统繁忙,卡单”……经过一天一夜,小丽连续刷了5单,共计10000元。“客服夏丹”告诉小丽,根据公司的规定,要刷满6单才能把本金和提成一起还她,而且要求小丽在下午4点前下单才行。
小丽说自己刷单的钱中有7000多是跟宿舍同学借的,她说自己为了让几个舍友借她钱,还谎称有个要好的朋友急病住院急需交钱给医院才能动手术,舍友中有一位将生活费都借给了自己,所以小丽想跟笔者借3000元刷多一单,剩下的还给这个同学。
二、案例分析
随着网络购物的逐渐普及,网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欺诈手段,有网友梳理了2015年最常见的网络诈骗方式,包括制造账户资金异常变动假象、二手交易诈骗、微信公众号中奖诈骗、二维码购物单诈骗、退款诈骗、冒充亲友诈骗、双十一刷单诈骗等。
有媒体报道过刷单诈骗案件的特点,多以高额的佣金为诱饵,绝大部分犯罪分子会打出一天在家上网兼职就能轻松赚好几百的诱人价码诱骗求职者,然后,犯罪分子会在前几次的操作中先让受害者进行小额的交易,并且交易成功后会将本金和佣金一起返还给受害者,当受害者渐渐放松警惕后,犯罪分子就会开始用高额的佣金诱惑受害者进行大额物品的交易,交易成功后便拉黑受害者的联系方式。在这种刷单诈骗案件中,受骗的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参加工作想利用空余时间赚钱的应届毕业生,由于他们的时间比较自由,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小丽遇到的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刷单诈骗。
三、案例解决思路及过程
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帮助小丽解决困境:
1.让小丽明白自己陷入了网络刷单诈骗。
小丽心里还是存在侥幸,认为自己只要再刷多一单,满足对方说的“刷满6单”的要求,对方就会将之前的本金和佣金一起返还自己。笔者先是跟小丽一起分析她遇到的情况:第一,工作轻松,佣金太高,如果真有这么轻松的赚钱渠道,对方就不用到处找人了,自己坐在电脑前动动手指每天都可以收入过千了;第二,需要自己通过支付宝垫付;第三,对方频频以“卡单”为由,让她不停重新刷单;第四,对方改口要她刷满6单才能一次性返还本金和佣金。让小丽明白自己陷入了网络刷单诈骗,意识到就算她再刷一次单对方也不会还她钱,至于第一次交易成功后对方将本金和佣金一起返还给她,只是为了让她放松警惕,好骗光她账户里所有的钱。
2.劝导小丽先与“客服夏丹”周旋,“诱导钓鱼”。
考虑到“客服夏丹”还有想继续诱骗小丽刷单的念头,劝导小丽先与之周旋。跟小丽分析,这个周旋过程是一种心理博弈过程,“一方面让‘客服夏丹’觉得你是相信她的,然后再告诉她你有点怀疑,除非她先至少返还你一单,你才会真正相信她,后面继续帮她刷单”。“客服夏丹”如果还想继续钓鱼,说不定会再扔下点“鱼饵”,那么小丽还可能拿回一点。
但小丽直接在QQ上跟“客服夏丹”说,“我已跟辅导员老师说了”,“老师说你就是个骗子”。小丽冲动的留言直接宣告笔者“诱导钓鱼”的计划失败。
3.劝小丽报警。
劝导小丽先报警处理,即使追不回自己的钱,也要通过司法程序,帮助其他人,让其他人避免陷入同样的陷阱里。同时,要将自己的遭遇告知家人和班主任,并且要将实情告知舍友,请求舍友的原谅。
在谈话过程中,笔者感觉小丽内心一直很纠结,她一方面意识到自己确实是上当受骗了,另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希望对方真的可以将钱返还给自己。因此,在与笔者的整个谈话过程中,小丽直接告知“客服夏丹”自己准备报警,“客服夏丹”在得知小丽准备报警后回复小丽,表示会在7个工作日后将本金还给小丽,由于小丽没有刷满6单,因此没有佣金。
在笔者的劝导下小丽最终还是报了警,但由于“客服夏丹”承诺会在7个工作日后还款,因此构不成诈骗,暂时不能立案,需等7个工作日后,若小丽没有收到还款,才可以立案。
4.安抚与心理疏导。
等小丽从警局回来后,将小丽约至办公室谈话,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第一,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要勇敢面对,吃一堑长一智;第二,作为学生,现在还承担不起那么重的经济压力,最好主动跟父母沟通,将遭遇告知父母。而且,舍友们是将自己的生活费借给了她的,所以要尽快将钱还给舍友们,这个也需要家里人的支持;第三,建议她跟舍友说实话,谎言不可能存在一辈子,与其等到被别人揭穿,不如自己先主动坦承,相信舍友们会原谅她;第四,由于小丽迫切想通过兼职赚钱还债,提醒她注意甄别兼职信息,在得到兼职信息后最好问问家人或者老师,避免因太过迫切掉入诈骗陷阱。
5.再次安抚与教育。
尊重小丽的决定,由她本人跟家人和舍友沟通。联系小丽班主任和助班师姐,请她们共同关注小丽受骗后的学习、生活情况,希望大家能给予她适当的关爱。期间,笔者一直与小丽保持电话和短信联系,小告诉笔者,家人并没有责骂她,还给钱让她还同学;舍友刚开始对她有意见,现在“好多了”,关系融洽了很多。
十几天后,感觉小丽已经能坦然地面对这次事件了,开始针对她的多次“谎言”进行思想教育。为避免小丽有太大的心理波动,整个谈话过程中笔者都没有批评指责小丽,更多的是引导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由她自己分析说谎的原因和后果。小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了,也体会到了说谎带给自己的伤害,她诚恳地向笔者道歉,说自己已向舍友道歉了。
四、启示与建议
1.从案例得到的启示。
小丽的遭遇不是个案,有媒体报道,今年双十一期间刷单诈骗案件上千起,受骗者多为在校大学生,人均被骗一万元左右。虽然这类案件的发生有网络监管体制不健全、骗子手段层出不穷等社会客观原因,但从受骗大学生自身而言,“不劳而获”的想法才是导致自己上当受骗的根源。而且,不少大学生对学校的警示教育熟视无睹,面对他人受骗的经历毫无同感,当骗局朝向自己的时候则毫无防范意识;学生上当受骗后碍于面子往往不愿提及,更不用说向老师或警方求助,因此不能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大学生对于这类诈骗行为的沉默助长了诈骗事件“成功率”的增长。因此,大学生应该主动关注社会、学校的安全教育和警示事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鉴别意识和法律意识。
2.对高校安全教育的建议。
虽然各大高校在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教育,但大学生上当受骗概率仍在不断攀升。究其根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安全教育手段不符合当代大学生的个性特质,“90后”、“00后”的大学生多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他们更钟爱动漫形式,学校安全教育可以考虑摒弃传统教育方式,更多地结合新媒体开展。另一方面,传统的安全教育手段仅仅是一种外在推动力,并未从大学生内心激发其安全意识。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在固有教育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实践教育,如建立以参与式治安管理为主,以宣传教育为辅的大学生安全教育体系。
参考文献:
[1]黄如兰.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现状调查及培养途径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1(2):12-13.
众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产生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具有门槛低、效率高、数额小、数量大等优势。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的状况一直存在,众筹融资模式对于投资人或融资者来说都极有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显著的。但,众筹融资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起源、定义及特性
(一)众筹融资模式的起源及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的社交网络传播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并募集资金,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起源于20世纪末的美国,其中,成立于2009年Kickstarter成为众筹的典型代表,Kickstarter是个中立和中介性质的平台,发起人在该网站创业项目信息,众网友根据创业项目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当投入的资金达到项目发起人设立的金额下限时,项目融资成功,该网站收取相应的手续费。Mollick(2102)对众筹给出的定义为: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广泛的投资者融资,每位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例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1]即众筹融资模式由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三者构成。
(二)众筹融资的特性
1.低门槛、低成本和高效率: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成为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融资。基于社交网络的众筹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的突出优势就是低成本:启动成本低、营销成本低、交易成本低。募集者和投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交互,信息对称,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
2.项目的多样性和富有创意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3.投资人的大众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参与到企业投融资的环节中,成为企业的投资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更不是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中介公司。
4.融资活动与社交媒体的无缝整合:众筹的运行依赖于开放的网络社区和大众筛选机制,项目、信息沟通、交易执行等环节均在互联网上实施完成。
二、众筹融资产生的原因及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发展的现状
(一)众筹融资产生的原因
首先,众筹融资模式的盛行在于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无合格的抵押品及信息不对称,使得这些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困难的加剧。
其次,众筹融资模式可以使企业更贴近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要有足够的消费者承诺支付一定的费用,创造者便同意提品。
最后,互联网的普及,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3D打印技术等新兴技术的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众消费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使得现代金融理念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二)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发展的现状
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的IT人借鉴美国众筹平台,成立了一批类似的网站。首个众筹网点名时间在2011年成立,仿照Kickstarter的商业模式运作,网站的设计几乎都参考了Kickstarter的风格。目前,众筹平台模式:有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为各种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宣传平台;以淘梦网为代表的专注于微电影而成为影视、音乐拍摄与录制或著作出版等人文艺术的实现平台;以追梦网为代表的公益项目的募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代表的创业项目的投资平台。2013年10月天使汇被新闻联播报道,成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范,成立至今以为100个项目完成筹资,总筹资额高达3亿余人民币。
三、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及存在问题
(一)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
众筹融资的主要商业模式包括:捐赠或赞助的众筹模式,奖励或预售的众筹模式,股权的众筹模式,借贷的众筹模式。
1.捐赠与赞助的众筹模式,是捐赠与无偿的投资模式。有些公益机构的网站允许直接在网络上捐款,通过网络来扩大捐款的来源。公益机构的管理者或组织公益活动的个人也可以利用自身在网络社区和社交网站中的影响力,发起资金赞助。捐赠者的动机是社会性的,涉及的项目主要是金额相对较小的募集,包括教育、社团、宗教、环境、社会等方面。
2.预售的众筹模式,是得到普遍应用的模式。美国Kickstarter网站以及中国的点名时间网都使用该种模式。发起人通过在线新产品或服务信息,对该产品或服务有兴趣的投资者可以事先订购支付,从而完成众筹融资。该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传统的市场调研和进行有些的市场需求分析。[2]
3.借贷的众筹模式,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众筹平台想若干出资者借款。平台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一些平台相当于中间人,并且也会还款给借贷人。另一些平台只是作为媒介,交易结束后借款者和放款者会直接保持联系。
P2P借款具有众筹借贷的特征,采用这种模式的是寻求低于银行利息贷款的借款者。现有数据表明,P2P借贷的平均违约率很低,小于1%。这个众筹的子形式不断发展并且有利可图。以拍拍贷,人人贷,红岭创投为主。
与P2P借贷相似,P2B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平台。迄今为止,这种形式的众筹已经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青睐作共同投资,比如英国政府。
4.股权的众筹模式,是指众筹平台通过向出资者提供股权为项目所有人筹资的众筹模式。此模式常常用于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初创阶段,尤其在一些软件、网络、新材料、新科技之类的企业中应用广泛。
除了上述主要的商业模式外,众筹融资在运作过程中还衍生了一些其他的模式,如实物融资,混合模式的融资等等。
(二)我国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1.欺诈现象频发。与传统的VC和天使投资不同,众筹平台上,投资人与发起人没有直接的联系,对拟投的项目和企业,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深入的了解,募资者和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中间缺乏担保和监管制度,无形增加了诈骗的风险。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如“贝尔创投”事件等。
2.投资者保护问题突出。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融资项目质量缺乏判断力,容易在借贷利率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如2013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薄弱,无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易涉及刑事犯罪,在下节展开。
四、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
众筹融资作为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新生事物,它是否能茁壮成长,在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其中,法律环境尤为重要。当前,众筹融资模式所处的法律环境,使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风险。
(一)刑事法律风险
1.对于实物预售类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涉嫌非法集资,具体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较明确的界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界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实践中,除个别众筹网声称有网络备案或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其并未明确出示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的资格;众筹平台均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众筹平台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众筹平台均向不特定对象(即网友)吸收资金。综上所述,众筹在涉嫌违法方面基本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关于罪与非罪的起刑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此标准,中国的众筹网不仅仅处于一般违法状态,而且许多项目由于筹集的资金或者人数达到了司法解释的下限,因而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均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2.对于债权类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集资诈骗罪。如果债权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债权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3.对于股权类众筹模式,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某些行为作了限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众筹平台以网络等公开方式将融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公示,以吸引其它不特定对象加入投资者之列,这就涉嫌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另外,我国《公司法》也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及审批制度作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批准。目前,股权回报类众筹平台均未获得此类批准。
4.其他还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罪。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犯罪。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众筹平台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
(二)行政法律风险
就目前而言,众筹在中国可能会遇到与刑事犯罪法律风险相对应的行政法律风险。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等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相应的行政违法处置。
(三)民事法律风险
众筹除了上述的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违法法律风险之外,还会伴随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合同违约纠纷,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交货期不符合约定,不能如期提交约定回报结果,不能如期还款造成的债务纠纷等。
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此外,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引起的股权退出纠纷。
众筹融资的民诉法律风险,不但表现在实体上,在诉讼程序上也存在法律风险,如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损失确定标准问题,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问题。
五、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环境
众筹的兴起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它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复苏的新兴途径,也有利于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和推进众筹融资模式。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允许创业公司网上售股,将众筹融资合法化、规范化,推动众筹成为创新性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不甚理想,原因众多,但主要原因是众筹遭遇合法性危机,其发展困境主要源自政策和法律障碍。故而,国家立法和监管机构在相关政策与法制方面有所作为,方能破除中国众筹发展的重要障碍。
(一)借鉴他山之石:美国的《JOBS法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系统性地清理、调整现行阻碍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两大原则,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法规,同步推进众筹平台监管和投资者保护。
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设定投资者的投资权限以控制投资者的损失;规定融资者的义务促使融资过程透明化,减少信息不对称;明确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平台机构的行为,明晰权责关系,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一、微信支付的现状
(一)微信支付的使用现状
微信支付自2013年8月份推出之后,依靠嘀嘀打车、微信红包迅速崛起,尤其是羊年春节,借助央视春晚大平台,通过摇一摇发红包赢得一大批用户,进一步抢占了移动支付市场。根据腾讯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月活跃用户已达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超过20种语言,微信支付用户已经达到4亿左右。微信支付迅猛的发展态势由此可见一斑。
(二)微信支付的支付方式
目前,微信支付主要有四种支付方式,分别是公众账号支付、扫二维码支付、App支付、刷卡支付,第五种支付方式指纹支付于近日新增,普及率还不高。
公众账号支付:用户在微信中关注商家的公众账号,在商家的公众号中选择自己喜爱的商品,提交订单,在商家的公众账号内完成支付。
二维码支付:一种基于账户体系搭起来的新一代无线支付方案。在该支付方案下,商家可把账号、商品价格等交易信息汇编成一个二维码,用户通过手机客户端扫拍二维码,便可实现与商家账户的支付结算。最后,商家根据支付交易信息中的用户收货、联系资料,就可以进行商品配送,完成交易。由于无须烦琐的生成订单过程以及各种找零的麻烦,因此二维码支付方式较受欢迎。
App支付:App支付即第三方应用商城支付,电商平台只需接入微信支付,用户在其平台进行网络交易可以调用微信支付来完成交易,用户在第三方应用中选择商品和服务,选择微信支付完成支付的过程。
刷卡支付:用户可在支持刷卡的商家购物付款时,商家使用带有扫码功能的POS机只需扫描微信用户的(刷卡页面)二维码或条形码,便可完成支付的功能,为了资金安全,微信刷卡条形码页面会每分钟自行变换一次,这也大大的提高了安全支付保障。
二、微信支付存在的风险
(一)设备安全风险
微信支付是消费者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完成快速的支付流程,其中前者更为便捷。智能手机属于消费者个人拥有、专机专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在使用过程中被不法分子加装非法装置的风险,但如果消费者不能正确选购和维护手机,微信支付交易的安全性则会大打折扣。一是购机风险,消费者如未在合规渠道购买手机,手机被预装了不安全应用或操作系统不稳定,则无法为移动支付交易提供安全的系统环境。二是维护风险,消费者未对手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在手机中安装防病毒软件,未及时更新杀毒数据库或随意下载来源不明的应用程序等,导致手机中毒。
(二)信息安全风险。微信支付需绑定用户身份证、银行卡账号及手机号码等信息,几乎将与支付相关的个人信息全覆盖,消费时则无需依靠银行卡卡片等有形介质,仅输入密码即可完成支付交易,且小额支付时可以免输密码。在支付脱媒介化趋势下,支付交易信息泄露风险成为影响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于消费者而言,微信是个社交平台,如果出现用户手机遗失或者账号被盗等情况,个人信息将会完全泄露,在当今诈骗频发的状况下,后果不堪设想,如根据手机号和银行卡号,复制出手机卡、银行卡进行套现;施行电信诈骗;跟其他方式获取到的用户信息进行数据整合,施行其他的非法获利行为。而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和商户方面,如果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信息保护措施,也会导致因技术、人为原因泄漏交易信息,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系统安全风险。微信支付发展迅猛,而与之配套的技术保障手段尚不完善,导致其支付业务模式可能面临风险。系统安全风险主要涉及银行系统、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等机构处理系统。金融机构要能够持续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移动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软硬件设备要有效及时地处理业务,通信运营商服务质量也要有保障。如果用户在支付过程中遇到严重的网络故障,甚至系统出现高危漏洞,将会带来无可估量的后果,严重影响用户的信心。
三、政策建议
微信支付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时间和成本、增强了用户体验,但是随之产生的黑客攻击、信息窃取、病毒传染这些潜在风险因素都可能引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因此为使微信支付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共同发力,用户自身需提高安全意识,降低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业务监管效能。手机制造商、通信运营商、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管理部门应在协同推进法规制度、行业标准建设的同时,在监管实务层面加强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发现的典型风险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商讨管理对策;对因实名制未落实导致的欺诈风险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规范和治理。
二是加大技术投入,提升安全建设。各参与主体都应该加强各自系统的安全建设,紧跟技术发展步伐,研究木马病毒专杀技术以及完善相应的业务系统,提高系统软硬件安全性能,建立完备的异常、突况处理机制等,真正保障微信支付在传输、校验、核对等各环节的安全。
三是提升安全意识,降低支付风险。移动终端的网络环境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前,应熟悉相关知识、常见诈骗手段及案例。安装手机软件时,应尽量选择官方版,不轻易安装不熟悉的应用或恶意软件;不随意打开网站链接;定期修改微信支付密码,不把与支付密码相关的信息储存在手机中。
参考文献:
[1]蒋银科,肖毅,聂笑一.微信支付的现状分析与信用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14 (9).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学;法治信仰
现阶段,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缺少对法律学科的重视,尚未明确法律科目的重要地位,无论是教学理念还是教学方式、教学方法都有待调整、更新。整体来看,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尚未形成积极的法治信仰,缺少实践案例的分析,学生无法从根本上建立起法治信仰,也就不具备法律遵从意识。中职学校教育必须对现行的教学作出反思,改革法律科目教学模式,塑造学生的法律信仰。
一、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现状分析
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学,主要教学目标为: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觉悟,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职责意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在自身权益受到威胁时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体来看,中职学校法律教学更倾向于学生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等,因此,要将法治信仰融入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知。然而,当前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缺少法治信仰的融入,具体体现在:
(一)法律教学缺少思想信仰
中职学校法律教学整体上目标模糊、思想不确定、信仰不突出,使得实际法律教学活动中无特定指导思想,教学重点不突出,教学模式单一;部分中职学校法律课堂的教学组织形式落后,还停留在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的记忆与背诵阶段,学生机械地记忆条文,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内心深处和思想灵魂都难以受到法律信仰的熏陶,学生的法律意识得不到培养,难以形成法治信仰。
(二)师资力量有待增强
师资力量是支撑中职学校教育教学的一支重要力量,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思想水平以及业务素质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教学。从目前来看,中职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有待加强,不少中职教师缺少积极的法治信仰,在实际教学中呈现出知识面较窄、专业度不强、教学能力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部分教师还采用“一言堂”的教学模式,照本宣读的课堂形式屡见不鲜,将法律教学等同于法律规范、知识等的灌输与讲解,忽视了对学生思想的培养和认知的熏陶。
(三)学生法律意识较弱
中职学生本身缺少法律意识,缺少对法律这门学科重要性的认识,从而使得实际学习中不能全身心投入;一些学生甚至认为法律距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缺少法律观念,法治信仰缺失,在法律课堂上处于游离状态,不能全身心地听讲,甚至认为法律学习无关紧要。这样的学习状态导致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法律意识、法治观念薄弱,在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时,由于缺少法治信仰而无视法律的存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策略
(一)革新教学理念,提高学科地位
要想在法律教学中融入法治信仰,让法治信仰指导中职教育教学,首先要积极地更新教学理念,重新定位法律专业在中职学校教学中的地位,认知法律学科的意义。对此,中职学校高层领导要重新审视法律学科在整个中职学校教学中的地位,明确法律学科的价值和意义,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观念、增强法治信仰,在此基础上改革、调整法律学科在整个中职学校中的地位,加大对法律学科的重视,调整法律科目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培养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等。加大中职教育中法律学科的改革力度,将法治理念融入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以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为法律学科的教学目标,用先进的法治信仰理念来指导教学,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达到中职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的处事风格与规范准则。
(二)运用教学媒体,提高教学效果
中职法律学科教学要将法治信仰融入法律科目的教学中,就要改变传统的“一言堂”教学模式,从教学课堂、教学模式入手,积极调整教学方法,改变教学模式,采用全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引入全新的教学手段和工具,为学生带来耳目一新的感受。例如,采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引进现代化网络技术,通过上网搜索一些关于法律知识、法治制度的节目、栏目以及专题报道等来辅助课堂教学,让学生通过观看普法栏目剧、法治节目等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社会的公正性、公平性,通过活生生的电视画面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想信仰,使学生意识到法治对整个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重新审视法律的地位,自觉尊重法律规程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步建立起法治信仰,激发法律精神。实际的多媒体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将其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根据所学知识来放映相应的法律视频资料,达到法律学科学习与实践应用的有效结合,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意识,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三)推行案例教学,提高普法力度
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法律教学的一种常用模式,是支持法律学科活学活用的必备模式,教师必须树立起案例教学意识,让法律理论知识同案例结合起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化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逐步建立起法治信仰,达到中职法律学科教学的目标,体现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选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学生才能更直观地走进法律世界,透过案例分析来感受法律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学习《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时,教师可以列举一些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例,向学生列举劳动纠纷发生前后、发展的过程和最后的结果,以及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各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享受的权利等。再如,在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方面的法律知识时,教师可以向学生列举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治安性事件,如打架斗殴、校园暴力等,让学生通过案例来深刻认识到任何非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进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形成强烈的守法意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更多中职学生认识到法律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观念,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各种案件距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并不遥远,每名学生都可能陷入合同纠纷、经济纠葛中,中职学生应该带着一种负责的态度深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形成良好的法律信仰,必要的时刻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四)编演普法剧目,提高体验感受
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要积极更新教学模式、调整教学思路,为学生创造一个逼真的法律环境,使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切身体验到触犯法律的后果,从而建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教师可以组织学生针对某一案件编排普法剧,要求学生扮演其中的人物,将现实的例子搬到课堂上,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加深对法治、法理等的理解。例如,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盗窃、网络诈骗成为全新的犯罪形式,诈骗犯将主要目光锁定学生,面向学生窃取信息并实施多种诈骗,学生成了网络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为了提高学生的警惕意识,法律学科教师有必要组织学生围绕“网络诈骗”来编排栏目剧,让学生扮演诈骗犯、受害者、法务工作人员等,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感受到法治的权威。通过普法栏目剧的编排以及角色的扮演与诊释,学生能够更加直观地体会到法治社会中纪律的严明,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维权武器功能的强大,意识到法治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必要性。融入法治信仰的中职学校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积极意义,中职学校要从根本上认识到法律学科教学的积极意义,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学校教师也要树立积极的法律意识,不断调整和改革教学方法,更新教学模式,为学生创造更加真实的法律环境,使学生能够参与其中,感受到法律科目学习的意义,逐渐形成一种积极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军.浅析中职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的原因及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3(18).
[2廖应秀.谈谈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7).
关键词:高校;网络舆情;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26-02
一、高校网络舆情的内涵及特征
(一)高校网络舆情的内涵
高校网络舆情,是指以高校校园网络为平台,作为主体的大学生网民对社会或校园内某一问题所产生和持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政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它具有自由性与可控性、互动性与即时性、丰富性与多元性、隐匿性与外显性、情绪性与非理性等特征。高校网络舆情作为一种校园舆论,具有导向、凝聚、内化、覆盖渗透、预测预防等功能,能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二)高校网络舆情的主要特征
1、内容的多元性与分散性。从网络舆情的内容来看,其涉及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包罗万象。从2010和2011年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来看,有涉及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浙江金华民间集资诈骗吴英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一事;有涉及公共安全和管理的“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上海地铁追尾事件”、“山西问题疫苗”等;有涉及司法领域的“河北大学李刚之子撞人致死案”、“药家鑫案”等;有涉及社会稳定的“5.26江西抚州爆炸案”、2011.6.9利川、“广东乌坎事件”;还有与社会诚信道德有关的“郭美美事件”、“佛山小悦悦事件”、“唐骏学历门”等可谓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方方面面。这些发生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舆情事件均引起了高校大学生的广泛关注,对大学生的思想、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2、方式上的实时性和交互性。与传统媒体单向传播渠道相比,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双向的交互式的信息传播通道。有学者由此认为“同别人发生联系”进行跨时空的互相交往是网络传播方式的本质特征。在互联网这个“公共领域”里,网民通常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在对某一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进行评论的过程中,常常会有许多网民积极跟帖、回帖,参与讨论。网民之间经常形成互动,各种观点均会出现,相互探讨、争论,相互交汇、碰撞。
3、时空上的开放性和难控性。自由、民主、开放的网络导致了网络居民的自由、民主、开放。网络是开放的,每个师生员工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可以对校内外热点事件进行评论,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网络的这种自由性、开放性,也会造成一些网民舆情表达失真、失控的现象,甚至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也会趁机虚假信息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负面舆情形成后,往往会产生恶劣的影响,不利于校园的稳定和谐。网络信息的传播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决定了网络舆情在时间、空间的把握上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4、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互联网的特性,使舆情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扩散面更宽、影响更广泛。在传播方式、速度、范围上,互联网有着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可以迅速地把网络信息传遍世界任何有网络的地方和任何使用网络的人。同样,现实或互联网中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学生中间引发蝴蝶效应。例如,学生的罢餐、罢课现象,只要有人一声招呼,通过手机群、QQ群、贴吧发出信息,马上可以通知几十甚至上百人,在瞬间“集结”参与到中来,其传播速度异常快捷,影响范围非常广泛,对此,高校管理人员常常措手不及很难及时掌控事态发展。
二、高校网络舆情的成因
(一)从社会层面看。国内外内外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常常引发网络舆情。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国际问题、国家重大活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经济政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腐败问题等都是触发高校网络舆情的敏感由头。另外,偶发事件是舆情形成的激发点,将直接推动议论向舆情的转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的历史变革中,人们的观念变迁和价值冲突加剧。而当代大学生由于深受网络的影响,加上他们在思想、心理与价值观上具有不稳定性,在周围舆论影响下往往对社会难以形成中肯的评价和正确的认同,有时甚至容易受到煽动,进而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
关键词:社交网络属性 电子商务 消费者信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内网上交易的不诚信甚至诈骗行为也不断增多,诈骗手段也日趋高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运转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和转型的重要因素。同时,目前新型网络技术和社交网络服务已在全国范围不断扩散,通过社交网络的传播,可以实现社交互动,不断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社会化。社交网络的目的在于利用社交网络属性来推动网络消费和商品传播,提升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体验,提高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在社交网络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如何良性利用社交网络中的各种属性,积极为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服务,已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致力于挖掘社交网络中的多种属性,分类研究这些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为以后更深层的研究提供一定借鉴。
模型框架及理论假说
根据Sultan的观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既存在一定的消费特性,也存在一定的网站特性。在这个层面上,笔者认为社交网络属性可能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基于Davis在1989年提出的技术接受模型框架,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模型。技术接受模型是以技术接受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平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技术,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可以采用技术接受模型。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简记为TAM)提出了影响信任或接受程度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感知有用性(Perceived Usefulness),它反映了消费者认为使用某个产品或系统促进其工作效率提升的程度;二是感知易用性(Perceived Ease of Use),它反映了消费者认为使用某个产品或系统的容易程度。基于技术接受模型,文章构建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模型,如图1所示。
本文着重研究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综合已有文献的研究基础,笔者认为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程度、网络好友对产品的购买信息、网络好友的消费专业性、网络卖家的沟通能力、网络卖家的信誉程度等社交网络属性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下的网络消费行为。为此,本文将社交网络属性分为网络好友属性和网络卖家属性两类,其中网络好友属性包括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网络卖家属性包括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和卖家声誉度。根据这些社交网络属性,首先提出8个待检验假说,具体见表1。
实证模型及量表设计
(一)实证模型
基于前面构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技术接受模型,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进行检验性的因子和路径分析,验证前面提出的假说是否成立。根据结构方程模型的基本原理,可将模型分解为量测方程和结构方程两个部分。其中,量测方程定量反映了潜变量与指标的关系,结构方程则量化反映潜变量与潜变量之间的关系。潜变量与指标关系的量测方程具体形式如式(1)和式(2)所示:
X=Λxξ+δ (1)
Y=Λyη+ε (2)
其中,X表示由外源指标所组成的向量集;Y则表示由内生指标组成的向量集;Λx衡量了外源指标和外源潜变量的关系,由外源指标在外源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来表示;Λy衡量了内生指标和内生潜变量的关系,由内生指标在内生变量上的因子载荷矩阵来表示;ξ表示由外源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η表示由内生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δ为外源变量的随机误差项;ε为内生变量的随机误差项。
衡量潜变量与潜变量之间关系的结构方程如下:
η=Bη+Γξ+ε (3)
其中,B为衡量内生潜变量之间关系的矩阵;Γ为衡量外生潜变量对内生潜变量影响的矩阵;ε为随机误差项,反映了结构方程中不能被解释的成分。
(二)量表设计
根据前文提出的社交网络属性指标的相关理论假说,设计问卷调查所需的量表。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本文采用Likert七点尺度量表方法进行设计。对前文提出的因素(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分别设计量表项目,假设8个因素的变量名称分别为ξ1、ξ2、ξ3、ξ4、ξ5、ξ6、ξ7、ξ8,因素集为ξ = {ξ1、ξ2、ξ3、ξ4、ξ5、ξ6、ξ7、ξ8}。量表项目以电子商务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步骤为脉络进行问题设计,具体为客户对购买需求的认知、客户对信息的搜索、客户对购买信息的对比和最终的产品购买。
“社会中的真实好友推荐”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同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商讨欲在网上购买的商品;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往往能向我提供欲购买商品的有效新信息;社会中的真实好友对商品购买信息的推荐很可能影响我对电子商务网站的选择;我觉得社会中真实好友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往往能带给我更好的购物体验。
“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同网络好友商讨欲在网上购买的商品;网络好友往往能向我提供欲购买商品的有效新信息;网络好友对商品购买信息的推荐很可能影响我对电子商务网站的选择;我觉得网络好友推荐的电子商务网站往往能带给我更好的购物体验。
“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很有意愿选择好友光顾过的电子商务网站;好友在网站上的交易经验往往能为我提供购买商品的有效信息;好友在网站上的购物经验对我购买商品的网站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好友在网站上的交易经验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觉得能为我提供建议的好友往往对该商品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在我决定购买商品之前,经常会向具有购买专业性的好友咨询意见;好友的购买专业性对我购买商品的网站选择产生重要影响;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消费者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相关量表项目包括:网络好友经常会来光顾我的主页;我也会经常光顾网络好友的主页;我愿意和网络好友进行长时间的交流;我愿意与网络好友交流自身的隐私信息。
“消费者对社交网络的信任”相关量表项目包括:社交网络好友向我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可靠的;社交网络好友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帮助我;社交网络好友对我的购买需要十分关照;我觉得社交网络中的欺诈行为要比一般网络环境少。
“卖家的交易沟通性”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经常光顾较熟悉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我觉得与卖家的良好沟通往往能为我提供购买商品的有效信息;在我购买商品之前,经常会与卖家进行商品信息的交流;我能在与卖家的沟通中获得积极体验。
“卖家声誉度”相关量表项目包括:我会经常光顾声誉度较高的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我觉得声誉度较高的卖家往往具有更多的客户购买量;我经常会对比卖家的声誉度;卖家的声誉度对我购买商品的决策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以社交网络属性的消费者信任为研究变量(η),以消费者的态度和购买行为为切入点进行项目设置,最终构建量表项目如下:网络好友对商品的购买建议是值得信任的;网络好友的购物经验能增进我对卖家的购买信任度;我经常会选择和购买网络好友为我推荐的商品;社交网络好友的购买参与往往能进一步提高我对卖家的信任度;与网络卖家的社交沟通能增进我的购买信任度;声誉度较高的卖家往往是值得信任的。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数据搜集
本文主要针对社会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购买信任进行研究,考虑到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用户基本以年轻人居多,因此本文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为年轻人群体。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问卷,最终回收问卷208份,根据问卷提供信息对问卷进行删减,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73份,有效率为83.17%。
(二)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使收集的数据更加真实地反映社交网络属性及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情况,从而使本文的实证结果更具实际意义,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了信度和效度检验。利用SPSS软件,根据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结果发现所有变量的信度均高于标准信度有效值0.7,这充分反映了本文收集的数据是可信的。其次,通过主成分分析,发现同一变量下问卷项目的最大载荷都具有聚积性,而且任意变量相对其他不同变量的最大载荷均超过0.5,不存在变量横跨的特征。因此,本文认为设计的量表具有较高的区分效度。
(三)实证分析
利用Lisrel软件对数据进行结构方程估计,以量表项目为观测值,8个反映社交网络属性的因素为潜变量,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度为因变量,构建式(1)、式(2)中外源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和内生潜变量组成的向量集如下:
(4)
η=(0.82,0.84,0.71,0.76,0.78,0.84) (5)
根据变量数据对模型进行拟合,结果见表2。由表2的拟合程度数据可知,本文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能够较切实际地反映社交网络属性与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之间的关系。
下面对前面的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本文设定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水平标准为0.05,即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达到1.96以上,则假说显著成立;路径系数的弱显著水平标准为0.1,即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达到1.64以上,则假说为弱显著成立。由Lisrel软件得到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结果可知,除了客户与网络好友的情感交互程度这个变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不显著之外,其余7个变量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都为正,且通过一定的显著性水平,因此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度的提高都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中,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这5项指标来源于社交网络中的买家与买家,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这两项指标来源于社交网络中的买家与卖家。综合实证结果,社交网络各项属性总体上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卖家都要注重社交网络这一重要平台,争取通过这一网络平台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结论及建议
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并结合问卷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社交网络属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结果显示,社交网络各项属性总体上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社交网络属性中尤其是真实好友推荐、纯粹网络好友的推荐、网络好友的交易信息、网络好友的购买专业性、消费者对社会网络的信任、卖家的交易沟通性、卖家声誉度这7项指标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有明显的正向影响。根据本文的研究,笔者最后从卖家、买家和电子商务平台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对于卖家方面的建议:
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首先,在与买家的交涉过程中,卖家要本着“人本”观念,积极从买家的角度考虑,从言行上和实际服务上让买家感到购买信息的可信性,让买家对购买的商品有充分的认识,让买家更具有购买安全感,积极博得买家的购买信任。其次,卖家也要扮演买家的角色,不断在社交网络中结交好友,并与网络好友进行友善交流沟通。在与网络好友的沟通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卖家自身店铺经营的商品,更应该关注好友对同类型的或可替代性较强商品的评价,扩大卖家对市场的认识面。
积极获取社交网络提供的信息。首先,积极关注店铺各商品的买家评论。根据理论分析联系实证检验的结果,我们认为消费者的交易经验对提高电子商务消费信任度有重要影响,而交易经验从平时各种交易活动中积聚,因此交易经验与交易后的评价有重要联系。所以,卖家要时刻关注买家评论,根据商品的评论性质来改进商品质量和服务。其次,卖家应主动咨询周边朋友,为完善产品经营服务质量和提高电子商务消费信任度提供更多的建议。这样的行动不仅能使卖家更直接地获得有效改进方案,也能通过周边朋友的宣传获得更广泛的购物信息来源。
诚信经营,优化服务,努力提高声誉度。由于买家在购物之后会对商品进行评价,因此卖家的声誉度是衡量信用的重要指标。由此可见,卖家在网络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不公平、不诚信的交易情况,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尽量提高消费者对自己的满意度。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定冲突,卖家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积极联系买家,留住老客户。
其次,对于买家方面的建议:
提高警惕,安全网上购物。首先,买家要本着严谨购物的心态,积极查阅信息,获取各种诈骗手段的防范和应对策略,做到网上购物保持公平。其次,要对商品及价格有充分的认识,切不可贪小便宜而尽量购买廉价商品,否则很可能既损害与卖家的关系,又无法获取满意的解决办法。再次,积极与好友洽谈购物安全防范经验,提高自己对安全购物的感知能力。
文明社交沟通,获取有效信息。第一,积极在社交环境中结识益友,并与好友进行多方位交流沟通,促进自己的购物经验提升;第二,在购物前积极与卖家进行沟通,有效了解所要购买商品的更多信息;第三,获取良好的购物经验,要积极与好友分享,不但可以增强好友购物经验,还可以通过交流升华经验。
最后,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方面的建议:
积极规范卖家声誉度。根据目前的交易平台状况,制定分层次的金额等级,若交易者守信完成交易,可获得额外信用分,反之则扣除相应分数。进一步规范交易失信处理机制,采用“快升慢降”的方法约束交易失信行为。
完善第三方交易机制,提高交易安全性。由于消费者可能有一部分金额储存在支付平台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支付平台的安全机制,谨防盗骗行为。完善支付平台相关法律,使消费者的“电子货币”有安全保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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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萍.C2C电子商务中影响消费者网上购物态度的因素分析[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4.武星星,苗维亚.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网上购买意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9)
关键词:特区;高职;违法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7-0044-02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高职教育发展迅猛,高职大学生的数量也不断扩大,成为大学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高职教育发展一片繁荣的同时,高职院校大学生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出现。为什么接受了多年正规教育的大学生还会出现这么多违法违纪行为,这不得不引起高职院校教育者、管理者的重视与关注,从中找出原因,提出对策,有的放矢地开展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促进良好校风学风与和谐校园的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调查的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分析对象为特区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调查内容为近些年来在校学生因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分情况;调查方法:调查负责学生违法违纪处分的相关教师及与95%以上违纪学生谈话等方式方法。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特区高职大学生违法违纪现状
据调查,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打架、盗窃、抢劫、勒索、诈骗等行为,有的年份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相对于其他违纪行为出现高峰,后又出现下降。从总体趋势上看,学生违法违纪现象要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说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逐渐成效。
从处分等级来看,最低的处分等级是记过,处分等级最多的是留校察看,最高处分等级为开除学籍,可见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等级把关较严,同时也很慎重。
(二)特区高职大学生违法违纪恶性案件调查与分析
特区一部分高职大学生由于受东西文化交流的冲击;社会上一些不健康、消极因素的影响;家庭父母亲人不正确的引导;教育的软化及自身法制观念谈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等原因,出现了如打架斗殴、盗窃、抢劫、勒索、诈骗等恶性事件,让人痛心。
1.持械伤人,害人害己。学生宋某,其手机和钱包在宿舍内被偷。他怀疑是杨某偷走,于是他叫来朋友与杨某接触,希望其承认偷盗行为并归还物品。但杨某完全否认。于是宋某及其同学持械对叶某大打出手,致其受伤。
从中可见宋某法律法规意识的严重缺失,属于“法盲”。当前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不知法,也就是说,他们不知道哪些是法律允许做的,哪些是法律不允许做的;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
2.偷盗电脑,开除学籍。陈某通过洗手间窗户爬进另外一间宿舍,偷走了同学的一台电脑主机。第2天一早就将这台电脑主机到市里的二手市场卖掉。事发后,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陈某受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在校园中,盗窃案比例较高,表明当今一部分高职大学生私欲极度膨胀,拜金主义思想极为严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学生不顾家庭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追求时髦.盲目攀比,有的学生看到别人的东西好,就想自己也拥有一个好的,从而导致没有钱花就去偷,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3.欺诈同学,成诈骗犯。肖某以帮助同学存学费可以办理“银行奖学金”为由。先后通过欺骗和偷窃等手段骗取了另23位同学近10万元学费款。
导致此类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道德失范及由此带来的投机取巧、坑蒙拐骗、浮躁冒进等不良风气使部分学生的思想观念受到腐蚀,而社会上某些人通过钻法律空子得到实惠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学生铤而走险;其次,家庭教育对子女责任意识的忽略导致学生法律素养缺失,虽已成年,仍然没有将自己做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对自己行为应承担的后果估计不足;还有法制教育的定位与认识不到位。
4.勒索同学,开除学籍。学生邓某安排同学古某通知想做兼职的同学到指定地点开会,第二天上午,古某发短信给邓某有事说不去了,其他的同学也都去不了。邓某觉得自己脸上很没面子,于是就让校外的一个朋友去警告古某,让古某拿1千元钱了结此事。
一些有意识犯罪的大学生则是想借机引起别人的注意或者存在挑战法律的不健康心态。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成为有素质、有教养、有法制观念的社会群体,树立对自己负责、对集体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意识,绝不能通过挑战法律来彰显自我。要是那样的话,只能成为社会的罪人。
5.持刀抢劫,获刑两年。4名大学生受校外两名不法分子唆使,在某路段附近,持刀抢劫手机一部、现金。案情很快被侦破。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各判徒刑。这一案例是持刀抢劫案,且属于团体犯罪。法律规定,3人以上就构成团体。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盲目性,像案中的这几名学生,本无抢劫意图,却在不法分子的蛊惑下,冲动地无知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6.利用网络,修改成绩。在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的今天,网络犯罪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线:黑客攻击、网络钓鱼、僵尸网络……而在飞速发展的网络虚拟世界,一些学生成为了网络犯罪的主力军或者参与者。
有法律专家强调,伴随着黑客黑色产业链的壮大,特别是80、90后黑客团伙作案的趋势越发明显,对社会的破坏力日益增强,必须要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对于学校来讲,由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层次性和虚拟性、快捷性等特点,既是网络的魅力所在,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网络伦理道德缺失、部分年轻人想挑战权威、展示自我、向他人炫耀等自我实现途径有失偏颇”的现象,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另一方面做好网络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德育研究・特区高职院校大学生违法违纪现象调查分析与研究三、几点建议
本文所调查的是特区高职院校一些公开处理的“显性案件”,此外还有很多不为人知未能曝光的“隐形案件”,如果把这些“显性事件”和“隐形事件”加起来,那数量肯定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同时这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社会主义人才,学校教育者和管理者必须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做好减少或杜绝大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这项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养成教育,帮助高职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荣辱观,培养学生坚定的意志品质,使他们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进一步加强高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做到警钟长鸣,减少以至杜绝大学生违法乱纪的行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高校通过各类法制教育对在校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迫在眉睫。通过普法教育、社会实践等使大学生学法、懂法、知法、守法。避免出现缺乏法律意识,盲目地跟随他人犯罪等情况。
3.加强校园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构建“和谐校园和法制校园”。学校通过安全教育使大学生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盗意识,了解校园内犯罪的基本情况、规律和特点,掌握防盗的基本常识、方法和技能。
4.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从笔者调查的特区高职院校的目前情况来看,经过多年的努力,各项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但规章制度应有的规范和约束育人功能未能得到完全的发挥。因此,需要严格管理,加强教育,严格地按制度、按程序及时地处理学生中的各类违法违纪事件。
5.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大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自我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形成健全人格。如有些大学生的盗窃行为,完全是由于心理上有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高校不仅要培养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更要培养具有健全人格、懂得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合格公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