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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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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1篇

Abstract:Now the house price stays at a high level, the majority of township dwellers receive limitedly, the accommodation is very difficult to solve, but the common reserve fund can improve the housing for the urban residents, can play the very good role. How does this article regarding display the good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in the housing safeguard function, had expounded the common reserve fund necessity, has discusse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the measure.

关键词:公积金 住房保障 对策

Key words: Common reserve fund; Housing safeguard;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史晓红(1973),女,大学本科,河北经贸大学,经济师。主要从事住房公积金与人事管理工作。

一、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必要性

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工薪阶层收入还不高,绝大部分居民无力承受购房费用,城镇居民买房难问题突出,特别是贫困家庭根本无力支付这一大笔费用,所以依赖于公积金,城镇居民也就能感受到解决住房问题的希望,大范围上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显然公积金在保障住房之中可以起到必不可缺的作用,所以发挥好公积金对住房保障很有必要。

二、解决先前问题,劈除制度存在的弊端

要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第一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我国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住房金融,这一制度存在不少缺点和弊端,如风险管理,运行的监督,运行效率等问题突出。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谈的上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的作用。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从这方面着手,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升级为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参照国外成熟经验,具有一下的特点: 为政府的住宅政策导向服务,由政府出面做保,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本息回流为特征的金融活动与财政资金运作有别;享受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优惠,如给予息税收减免政策等,与商业性金融有很大的差别。服务定位明确, 这种独立的并且能承担相应风险的金融机构,主要做好公积金如下业务事项:账户管理、增值、保值、政策性的保险和补贴。对做好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披露、审计、会计、风险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三、政府要加大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人群覆盖力度

我国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人群覆盖比例才百分之六十多,有的省份更加不到百分之四十,所以还有很大的人群没有享受这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提高,加大覆盖人群范围,也就是加大了普惠的范围。这些没有享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对在企业里的职工而言,主要是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受企业经济效益和国企改革影响而没有享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我国由于政府政策不够明确,没有享用住房公积金的还有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鉴于这种情况,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做细致的核查,有针对性的要求城镇政府办事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依法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要千方百计地找到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如政府规定要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职工全面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没享有这一制度的人群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人群享有住房公积金意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能使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得到住房保障。

四、相关部门要根据所购住房特点分析实施政策措施

一般对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又有困难的家庭情况而言,因为年收入不多,在城市生活开销又大,所以具有首付和月还贷能力有限。他们想所购住房的特点为:住房面积比较小、价钱比较的低,离城市繁华中心地段比较远。鉴于这些职工情况和住房特点,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应该分析、研究部门所在城市的楼盘每平米平均售价的趋势,再就是评估企事业单位职工年收入以及平均年开销的情况,政策性地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个贷方案:规定还款期限、最大额度和首付占房价的百分比。而且对特殊家庭住房困难的职工购买住房时,提供低首付,还款长期限,高贷款额度。还有就是考虑到低收入家庭生活开销,而收入也不大,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允许这样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去付住房消费支出。比如付房租、小区物业管理费、维修等方面费用。这些人群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提取业务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提高管理效率,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按业务流程办事,以民为本。

五、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假如缺乏有效的监督,那么该部门的工作绩效肯定是不会高的,而且会滋生很多的毛病。常此以往,这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肯定会有不好的作用。所以监督管理部门就要践行自己的职责,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审计等要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各自责任分工细致,监督到位。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方案,考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绩效,必须把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保障的贡献程度作为他们年综考核的重点,参照考核标准,实施必要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对管理人员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六、结论

综上所述,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大量的实践工作必须做好,理论往往和实践是有很大差距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具有不确定性,理论只是作为指导,组织实施才是关键。改革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障碍,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管,再实施具体的居民贷款购房方案等这些的措施有效的结合,才能为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服务。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 经济 金融 动态

住房金融的作用在于对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两个方面具有放大效应,即扩大住房供给能力和刺激住房的有效需求。从住房的供给看,住房金融通过为住房生产提供资金以及金融服务,解决住房生产资金需求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矛盾,从而扩大住房生产的供给能力。从住房需求看,住房金融可解决购房者即时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把购房者即时购房负担分摊到若干年内而实现提前消费。

1 各国住房金融政策模式比较

1.1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方式是美国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方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断进行创新;第二,住房抵押市场高度完善,各种私人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及人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住房金融市场的竞争,住房抵押市场运行机制相当成熟,不仅具有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也形成了运作规范和衔接紧密的两极市场体系;第三,政府在住房抵押市场上发挥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该模式优点在于市场化程度高,但这种模式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有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和证券市场。

1.2 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与抵押贷款相结合模式

德国住房金融实行依靠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储蓄者购、建房融资建立在自愿参加、互助互利、国家鼓励的基础之上。该模式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方能经营住房储蓄业务,居民自愿参加储蓄;二是政府对个人住房投资实施奖励政策;三是具有封闭运行的融资体系,即德国的住房储蓄机构只能从事住房储蓄融资,不得参与其他金融业务。

1.3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

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凡是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的居民,都必须与其雇主按同等比例将月薪的一部分交存中央公积金局,雇员可以用其买房,但不能用于支付房租。该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公积金管理法制化。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中央公积金法》,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第二,公积金适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第三,公积金会员借款条件优惠。

2 税收减免的扶持

住房占有要实现按x2分布演进,离不开政府的金融政策。如果说“重保有”的税收政策起到了“激励”的作用,“轻交易”的税收政策起到了“疏通”的作用,那么,金融政策就起到了“扶持”的作用。

政府的金融扶持实际上就是一种“暗贴”。可见,在美国的住房市场上,这是美国政府对住房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所得税越高,购房者的相对实际负担就越小,通过抵押贷款购房者的实际负担更小。政府调节住房市场离不开房地产税、所得税和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的三者配合。

3 政府担保的扶持

住房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中风险比较小的一种业务。尽管如此,经营住房抵押信贷的“利薄期长”的特点使经营住房抵押信贷仍然会面临一些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周期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房地产产权风险、交割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风险等。对于中低收入者的借款行为,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购房者提供的收入证明可以说毫无权威性。对于不少负责盖章的来说,不会承担责任。于是,收入成了纯数字,好像和购房人没有关系。在国外,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出示税单,因为税单可以完整、真实地体现一个人的收入状况。

4 住房公积金的探讨

职工个人对交存公积金的使用,就其法律特征而言,是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对其个人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体现。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总体目标出发,对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做出必要的规定是完全需要的,但必须体现所有权人的主体资格和主体行为。与此相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在住房公积金实行义务性或强制存的前提下,其吸收的住房公积金区别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社会资金,不能作为法人所有资产来管理和处分。

5 房地产信托(REITs)的探讨

5.1 国内外REITs的发展概况

房地产信托(REITs)在美国是非常流行的金融工具。REITs起源1883年,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得到发展,经过了几十年在税务和法规上的改良,自1992年起成为一项颇具影响力的投资工具。目前,美国R.EITs的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它通过提供更透明的房地产数据,和在供应或估值过度膨胀之前向直接投资房地产市场传送资本市场讯号,在稳定整体房地产市场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实际上,R.EITs只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取得了成功,其他国家对REITs的限制非常严格

随着新一轮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信托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同时,金融业对房地产信托却褒贬不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房地产信托给中国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房地产信托是降低和分散风险,还是加剧风险,决定了房地产信托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5.2 我国房地产信托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我国常把房地产信托按照最终投资项目可分为资金型和资产型两种。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是资金型。其目的是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而不是投资有产权契约的收益型项目融资。有许多专家曾经建议将美国模式的R.EITs取名为“不动产投资信托”,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定义限制为资金型的信托。事实上,美国的REITs也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的,因此,这种定义方法并不全面。两国房地产信托投资的差异在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信托在降低和分散风险方面没有起到美国的REITs的功能,我国的房地产信托确实没有降低和分散房地产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功能,在政策和法规上必然会遇到许多打压,在税收方面也很难得到减免。

我国的房地产融资面临着和美国20世纪60年代大抵相同的问题。即大部分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自存款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防止房地产与金融证券的经济泡沫化,多元化融资是中国房地产今后几年必然的趋势,这是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契机。然而,房地产信托的制度完善不能仅仅以扩展融资渠道为出发点,而应该着眼于降低和分散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风险,解决“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只有这样,房地产信托才能真正成为房地产金融的支柱之一。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是暂存资金并非投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有两种: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等全部工作;2、各大银行代办住房公积金收缴业务,管理中心利用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将银行网络与中心网络连接起来,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一、现行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对增值收益分配项目以及比例规定不完善不合理。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太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却没有具体规定[1]。按照规定: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可以核定为贷款风险准备金,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来核算。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造成各地管理中心的标准不一。

2、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期间是每年的7 月1 日至次年的6 月30 日,但是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计息期间与核算年度不一致,使管理中心关于应付利息与应收利息的核算产生偏差,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2]。其中:应收利息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例如委托贷款等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应付利息则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发生的,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等应付但未付的利息。这种计息办法不能反映当期真正的损益情况,不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贷款资金供需缺口、受益人群小等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公积金制度本身问题,贷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按月进行的小额缴纳,而贷款则是大额一次性供给[3]。资金归集与供给之间的流动性时差,必然导致时间上出现缺口。另一方面,职工收入的增长无法与房价增长同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在比例上做出了限定,但是并未与职工的缴纳额度和缴存余额挂钩,造成低收入的职工因首付不足,承受贷款的压力太大而无法依靠住房公积金买房子。

4、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受限制太多、核算程序复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条件受到区域的限制,造成住房公积金对一些购房者来说没有太大的实际用处。管理中心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同时登记单位、个人账户信息,存在业务重复现象。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而且管理中心每年支付银行的受理手续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成本。

二、完善现行制度规定的建议

1、需要对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及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这样既可以降低过高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又可以调动管理中心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责任心。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考当期增值收益来定,在保证贷款风险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社保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上限为贷款余额的50%,不足时可以补提[4]。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如果是独立的自收自支的单位,可以适当比全额拨款的单位高一些。

2、统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样便于计算当期的损益,减少不必要会计科目入账的麻烦。即使结息日期仍按照原来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也要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调整也要在每年1月份进行。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是对管理中心的职位进行规范化、职责的明确化、工作的精细化,权责分明[5]。二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应制定统一的政策,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规范化管理。

4、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加强内部岗位的责任制度。各个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模式,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针对会计报表核实、票据的确认、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等一些流程,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位的权责,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开展。

5、简化办理程序,减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方便单位的办理,节约人力资源。逐步弱化银行在中间的环节的作用,使单位直接面对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模式实现从审核、审批、记账、结息、支取的一条龙程序。

总结: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位之间的权责,加强内部监控,规范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来实现公积金业务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芳 孙文.理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体制[J].科技咨询导报.2007(06)

[2]周中明.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2(12)

[3]王凤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

[4]迟炳乾.浅谈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J].科技资讯.2010(09)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4篇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八五”期未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上,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个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比照上述比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高于上述比例。

    (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比照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房改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建立住房积金。每次缓建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变相挪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核算工作。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1994〕43号文件规定,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鉴于我省1994年公房租金已经到位,故从1995年起,全省公房租金统一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5%,以后原则上每年上调2%。按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成本租金水平的市、县,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实际租金水平已高于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的市、县,产权单位不应再降低租金标准。

    (二)各市、县都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2000年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划,确定每年的调租标准。省辖市和地区行署驻地市的租金改革规划和每年的调租标准,报省房改委批准后实施,其它市、县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本地区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步骤地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过渡。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

    (三)在公房租金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之前,实行对超标准部分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的办法。凡住房面积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除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超标准部分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者外,其余均须以商品租金计租。

    (四)公房租金调整后,对下列人员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之内部分的新增租金区别情况给予减免: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新增的租金全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免缴新增租金额的6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免缴新增租金额的4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实行减免。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非供养)的住房面积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的部分可按已故离休干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减免比例;由国家供养的老干部遗孀、社会救济户、优抚户在本户住房面积标准之内新增的租金全部免缴。

    (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六)公房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助。各单位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七)为保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各市、县继续按《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承租公有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城镇公有住房,除各级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二)根据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不同,售房价格要有所区别。

    1、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2、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给排水、道路、供电、暖气、煤气、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卖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国有资产评估条例》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各城市的成本价的标准价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镇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报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向省政府备案。

    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已高达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价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确定。

    (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房改步子较大的市、县可高于3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改步骤确定具体倍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律以各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 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的负担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1993年(含1993年)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工龄年折扣抵交价的1/65.

    (五)要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步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当年的售房标准价,一年一定;我省从1996年起,要逐步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倍数,到2000年原则上要达到3.5倍。

    (六)每个职工家庭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最高不能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确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超过标准部分,可不按超标准处理。

    (七)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与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没有开展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的市、县,不允许实行一次付款折扣政策。

    (八)公有住房出售后要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等三种价格购买的住房,房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单位和购房人的产权比例,明确产权属性。

    1、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所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满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服务,培育和完善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户门以内的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要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留10%的资金形成,也可由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一部分、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一部分,专项储存。要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管理。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和国有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10%上缴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国有企业售房收入的90%和其他企业的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建设。

    (十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发证部门要依据房改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注明产权比例和产权属性。以出租、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各地、市、县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要积极扶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宅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或者将开发总量中市场价与微利价差额的20%资金交纳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建房、售房等方面,要优先安排离退休职工、中小学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居民集资、合作建设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转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建设住房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职工参加集资建房,集资额在“八五”期间不能低于房屋建安工程造价的1/3;在“九五”期间不能低于1/2.职工、居民合作建房按省房改委、建设厅、税务局转发的《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1992〕221号)和省房改办《关于职工集资合作建设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4〕009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集资、合作建房要逐步纳入综合开发建设轨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解决县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要走政府提供土地、职工出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节约用地、向高层发展的路子。

    集资建设住房项目计划经各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后,职工可享受集资款到位当年的售房政策规定待遇。计划、规划、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职工集资部分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市、县政府应予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设施等有关收费,尽量减轻集资建房职工的经济负担。

    六、做好本通知规定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经正式批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各级房改主管部门均须统一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界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明晰产权属性;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

    (二)原《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各市、县房改实施方案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它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列支建立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把长远目标和近期改革任务结合起来,加快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房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国发〔1994〕4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各地、市、县房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全同体改、建设、土地、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劳动、人事、物价等部门,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省房改委要对城市和县镇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同时指导好县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和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七)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5篇

在所有类型保障房中,公租房建设资金压力最大。由于公租房租金不可能随行就市,因此如果只靠房租,公租房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如果全面计算公租房的建安成本、物业管理成本和隐性的土地划拨机会成本,一般公租房项目需要三四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因此,开发商、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很低,各地公租房建设压力非常大。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对公租房建设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双赢之举。首先,能够解决中低收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定向使用、存贷挂钩政策,往往是高收入者的受益机会要大于低收入者。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租房,定向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能够使买不起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获得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相对优惠的公租房,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享受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其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租房建设筹资难题。公租房建设投资大、回报期长、筹资难,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额或净增值收益收购公租房,不仅充分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互济的性质,而且因流动性好,退出机制灵活,容易形成增值收益的良性循环。再次,能够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防范风险。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一直是被普遍关注的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公租房,不仅能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而且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抗风险能力。

下面通过对全国试点城市的分析,来探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的可行方式。

1.上海模式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首创之地,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上,上海再次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先试先行的示范作用。因为上海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廉租房的城市,所以尝试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公租房建设。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出资近15亿元,收储了新江湾“尚景园”公租房项目(15万平方米、2200余套房源),这是上海首次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公租房,实现了公积金投资公租房零的突破。新江湾“尚景园”位于杨浦区新江湾城,配套商业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住宅房型以6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为主。“尚景园”的产权属于住房公积金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所有者将“尚景园”公租房的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委托给杨浦区公租房运营公司。2012年,项目已经正式向社会开放招租,并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到了社会的好评。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投资公共租赁房的力度,并积极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支持公租房建设。2012年9月,该中心又收购了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 “晶城晶华坊”项目的1680套保障性住房用于公租房,面向符合该市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出租。

自2011年7月上海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后,至2012年底,上海市已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13个,其中2个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项目、8个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和3个公共租赁房项目。这13个保障房项目总投资175亿元,其中113亿元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总投资的64.75%,成为支持公租房供应的主力军。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按项目建设进度委托银行发放项目贷款30.32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13.0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4.31亿元,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即经济适用房)2.95亿元。

上海作为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公租房的需求相对较大,通过收购方式不仅能快速高效地解决住房短缺人群的居住问题,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价高涨带来的居住矛盾,有助于实现房地产调控目标。

2.重庆模式

在2010年6月份四部委联合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范围设定为:列入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城保护性改造对接安置房)和公租房。其中,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是有限产权项目,以政府指导价进行出售,而公租房项目只有租赁使用权,只租不售,政府给予倾向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由于盈利性差、贷款回收期长等,所以一直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公租房项目。

2011年,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支持了4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额度30亿元。重庆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涵盖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 5 种保障方式,形成“1+5”保障性住房体系。2010年底,重庆大规模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将10年建成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的建设计划缩短为3年。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需要资金1400亿元。重庆市公租房建设采用的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融资模式,同时还通过银行信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充实资金来源。其中政府投入600亿元,包括中央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支出、土地无偿划拨、税费减免等补助方式,另外800 亿元通过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社会融资来完成。

重庆模式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首先是运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作用明显。重庆成为全国率先完成贷款额最大的城市,有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促进作用。其次是社会经济效益有效发挥。通过支持公租房建设,拓宽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既实现了资金保值增值,又有效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了住房问题,为缩小“三个差距”、实现“住有所居”作出贡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3.大连模式

截至2013年10月末,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为4个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77.6万平方米,发放贷款20.53亿元。同时,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1年起直接承担公租房项目建设任务,大胆探索创新,圆满完成了62.8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任务,不仅创造了住宅建设的“大连速度”,而且开创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租房建设的“大连模式”,受到住建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支持公租房建设的贷款进行严格审批,坚持贷款逐级审批、足额抵押,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并成立了审贷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查、贷款审批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在满足抵押率的前提下提供贷款,并严格审核借款人支用资金申请,对建设项目全部流入、流出资金全程封闭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次发放贷款,既减轻借款人负担又有效防控风险。中心直接承建的公租房项目,面向全国招标选定国内一流的房地产管理专业团队,具体负责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等现场管理工作,形成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配合顺畅的管理体系,极大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建立了多层级、全方位、多管齐下的现场监督机制,保证了公租房项目的质量。

4.北京模式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6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五)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6-8%。从1998年12月起,省直、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5%提高到10%,职工个人缴交比例提高到6%。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房价收入比测定。个别有困难的市、县,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低于规定的缴交比例。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交比例可暂不提高。

    2.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单位收支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单位自筹;企业自行筹措,可列入经营成本。

    3.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暂用售房款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待经营好转后,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再就业时办理转移手续;对单位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六)购房补贴办法。购房补贴要坚持政策衔接、公平合理的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设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对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购房补贴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工作年限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定、计算。

    购房补贴按单位面积补贴和年工龄补贴测定。单位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年工龄购房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原则上要低于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计算公式为:

                   经济房平均价格     4×职工年平均工资

     购房补贴额=(——————  -  ——————————)×购房补贴面积

                        2                      60

     +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3.购房补贴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也可采用按月补贴的方式,在购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市确定。

    4.购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要做好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可利用资金中自行研究解决。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住房供应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成本的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建筑标准。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推行住房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十二)积极推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减轻住户负担,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逐年提高房租。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争取达到15%。1998年全省房租水平要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2.00元,今后每年要逐步提高。提高房租后,对特困职工、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减免。

    (十四)进一步搞好现有住房出售。从1998年12月15日起,居民购买现住公房,一律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对有特殊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房的职工,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今后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

    (十七)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慎重稳妥地实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稳步搞好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有利于企业机制转换和实现住房社会化。各级政府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六、积极推进县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九)各级政府要重视县镇房改工作,坚持全面入轨,整体推进。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作好政策衔接,理顺房屋产权关系,颁发所有权证。对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按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明晰房屋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搞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提高县镇城市化水平。

    七、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二十)各地要积极推行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无房户、特困户职工要优先发放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可适当放宽。

    (二十一)扩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二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三)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四)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各项住房资金要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管理。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廉租住房补助。

    八、加强领导,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坚持房改属地原则,隶属关系不同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当地房改的统一政策。

    (二十六)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各级房改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宣传,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7篇

9月1日,个税调整方案实施后,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为3500元,工薪阶层从中获得了实惠。以我为例,每月扣除“三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到手的工资是5500元,按照最新的个税调整方案计算,应缴纳个税5500-3500(免税额)=2000(应纳税额)×10%(适用税率)一105(速算扣除数)=95元。95元×12月=1140元。一年下来,比以前节省3000多元,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不是一笔小数目。

有一次,与一位朋友闲聊时,说起缴纳个税的烦恼,朋友说:“与其为它烦恼,不如想法子节税。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避税。过去很多人只知道逃税,其实有很多途径是可以合法避税的。”我说:“自古皇粮国税天经地义,交与不交,不是你百姓能说了算的,你怎么避9”朋友点着我的脑袋嗔道“节税不是让你想歪点子逃税,而是运用一些合法合理的途径避税。”我忙求她支招,她不紧不慢细细道来。得到了朋友的真传后,我制订了一个税务策划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合理避税。

第一,利用教育储蓄节税。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税、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息收入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5%的税收成本,免征利息税,相比与普通储蓄利率优惠的教育储蓄是工薪家庭很好的理财法宝。

第二,投资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避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获得了部分利益。而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但会取得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目前基金的分红均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货币基金业绩优良的产品,年均收益超过3%,再加上普通储蓄扣利息税的因素,基金的理财优势显而易见。

第三,利用保险避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基于此,我选择了适合的险种,为我和老公买了分红型人寿保险和大病保险,为儿子买了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和平安少儿保险等险种。我在为家庭的幸福保驾护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四,用捐款发票避税。我和老公都是有爱心的人,每年都会为希望工程、灾区捐款,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他人。以前,我们捐完款后没有索要正规发票的习惯。今年,我为希望工程捐款、为受水灾的灾区捐款,事后特别索要了发票。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国家有政策,捐款发票可以作为减免个税的凭证,税前抵减实现避税。用捐赠发票避税,既献了爱心,自己又得了实惠。

第五,利用公积金节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有一定的空间,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所以,考虑到这方面的原因,我将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了10%。这样,我一个月交1000元的公积金,就可以节省200元的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减免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镇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099-02

1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概述

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迄今已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组成的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主要满足稳定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制度主要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制度主要满足无力购买住房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强制性、互、保障性、长期性等,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与市场同期价格来说是适中的,在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之内,实用性是指房屋的建筑标准没有很大程度上的削减和降低,能满足一定的使用效果。

廉租住房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属于完全的政府保障性质。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主要由三种方式组成,即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2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住房保障定义过宽与未覆盖中低收入者的矛盾

按照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惠家庭约占总家庭数的四成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首先,经济适用房仍未能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与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相比便宜很多,但是许多中低收入者仍然无力购买。其次,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解决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但其中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既负担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这部分人群主要包括:新就业人员、外地务工人员、不满足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不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即所谓的“夹心层”。

2.2 住房保障投入巨大与政府财力投入有限的矛盾

房屋建设成本巨大,加之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政府财政承担大部分投入,因而形成住房保障的面越大,政府的财政负担就越重,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积极性和相应财政能力。此外,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缺乏退出机制,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出售后不能因为购房者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收回,政府就只能不断提供新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由此,政府必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的投入巨资。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政府财力有限,而政府其他方面的刚性支出也很大,因此面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政府财力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2.3 住房保障工作多部门管理与管理效率低下的矛盾

住房保障牵扯到财政、土地、房产、民政等多个部门,保障住房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及进出门槛则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这种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管理方式,很容易造成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必然影响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的方方面面。

3 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

3.1 构建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1)确立财政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保证居民有屋可居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确定财政的主导地位,这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在住房保障和民生问题上的体现。政府财政必须坚持不懈的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始终以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责任,千方百计为住房保障建设筹集资金。确立财政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并不要求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独立承担,而是要发挥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实现财政“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只有财政在住房保障建设中勇于承担重任,才能建立起以财政信用为基础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制度环境,才能抑制和消除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牟取超额利润的投资冲动,引导社会资源投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领域,更好的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2)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在住房保障领域的财权事权格局。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系中存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配置不协调的问题,这放映在住房保障方面,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领域的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1998年房改之后,中央财政将住房保障支出的责任完全推给地方政府,不再负担住房保障的支出责任,这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负担,又降低了住房保障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完全承担了住房保障建设的事权,但是中央政府对此在政策上没有约束,在财力上也没有支持。地方政府在没有压力和激励的环境下,容易产生狭隘的利益考虑,从而抑制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为当地房地产业的扩张提供条件。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难以建立起有效的财力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建设是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财政必须覆盖的范围。中央财政应承担起住房保障建设支出的主要责任,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并适时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的方向,地方财政则只承担少量的支出责任,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的财力机制,就要量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住房保障上的职责,合理分配财权和事权,做到中央推动,地方行动,中央出钱出政策,地方出力出管理。

3.2 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财力保障机制模式

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模式,是财力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总体来看,在我国现行的社会实际和政府财力下,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机制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专项国债,三是土地出让金,四是其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可以根据城镇住房保障支出的特点,将住房保障财力保障模式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

3.2.1 资本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

资本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上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时段,在短时间内将社会资金大规模聚集起来,比如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方式筹集住房保障的建设资金。在我国的现行金融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可以利用的金融资可分为四类,即财政预算拨款、发行专项国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1)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年底财政预算支出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这部分预算资金占住房保障建设总资金量的比重比较低,但是意义重大。作为财政预算中专门针对住房保障建设的资本支出,能够体现出政府在住房保障建设方面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住房保障建设当中。

(2)发行专项债券。发行针对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专项债券可以作为拓展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渠道。住房保障建设专项债券可以根据发行发起政府不同分为地方债券和国债。发行专项债券的资金筹措成本相对于金融机构贷款要低,更具有优势。同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项目,因此,发行专项债券也具有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3)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率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由国家统筹,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建设是一个可行的拓展财力的渠道。

(4)商业银行贷款。无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政府都不可能短期内积累规模巨大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而住房建设又典型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商业银行参与到住房建设必不可少。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需要商业银行给予大力支持,给予必要的贷款。政府可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保障建设的贷款,因此,商业银行贷款也可以看做是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可靠财力来源。

3.2.2 经常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

结合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有效整合各类可以满足城镇住房保障支出的各类经常性项目,是完善经常性支出的财力保障模式的要求。目前,城镇住房保障的财力保证机制的经常性收入有六类,即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收益、房地产税费、廉租房租金和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配套服务设施社会经营收益。

(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经常性支出。这部分资金,可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债券本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样可以有效反映出政府在国家信用基础上大力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的政策导向。

(2)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范畴,本身就应承担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责任。土地出让金作为一项资本化了的地租收入,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合理使用一次性获取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出让收益在未来年份内合理加以配置。

(3)房地产税费。房地产税费包括房地产税收和房地产收费。房地产税收的最大受益者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有责任将房地产税收那一定比例用于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随着我国财税体制不断改革,以财产税为核心的税收制度必然会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中流砥柱,这也必将成为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财源。房地产收费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有必要通过对其加强监管,建立合理的统筹机制,并按一定比例将房地产收费收益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建设。

(4)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建设是合理的。应加强监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有量和增值收益,为住房保障建设提供稳定的财力来源。

(5)廉租房租金收益和相关保障性住房及设施经营收入。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盈余可成为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配套服务设施社会经营收益也可视为城镇住房保障建设的稳定资金来源。随着政府大规模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廉租房租金收入和保障性住房及设施经营收入将越来越多,也就可以为住房保障提供更稳定的资金来源。

4 小结

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和改善了许多居民的住房条件,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保障面狭窄,保障不公平,缺乏必要财力支持等等。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要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确定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从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来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财力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