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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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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1篇

吕小兰(1988-),女,汉族,湖北荆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摘要:一个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对于我国已推行20年之久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不仅为住房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发展。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对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正确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保障,效率功能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具和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利率从2002年起进行了多次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必然给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具有冲击力的。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2008年至今,央行多次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非对称性调整,08年期间持续五次下调了住房公积金,2010至2011年四月又持续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实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多次调整折射了国家将本是住房保障制度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实行经济政策的工具。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的影响

低存低贷本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但同期且持续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给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依据其贷款缴纳能力申请公积金大额度的贷款成为可能,这样导致了公积金贷款的不公平。相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申请较难,这类群体只能用自己的储蓄为高收入者提供住房补贴,同时住房公积金存款还出现了贬值的风险,中低收入的收益空间大幅减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中长期存款收益微薄。另外,高收入家庭利用降低贷款利息的优惠炒作房地产业,使资金流入高收入者手中,不仅炒热了房地产业更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压力。这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相背离的,更谈不上对中低收入家庭住宅权的保障。

2008年的低利率和准备金率稳定了内需,拉动了实体经济和房地产业的投资和发展,同时,也加剧了2010年的楼市泡沫化。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实施受到了阻碍。2008年5次非对称性下调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缩小了存贷款利息利差,使公积金的增值受到收益空间了限制,这是和住房公积金社会性的理念不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使更多的人从该制度中获取住宅权的保障,同时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投入到廉租房的互适用中。

(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

2010至今,央行已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笔者认为,此阶段上调还将持续。在经济过热时期,央行在不断提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也将住房公积金利率带入了“加息通道”,使公积金利率成为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工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可以将上调住房公积金利率概括为“高存高贷”,如果说低存低贷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高存高贷就是不符合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的。换言之,高存高贷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一项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生的手段,还怎么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归类为一项保障制度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不仅在于破坏了该制度的效率性,也显失公平。

从住房公积金现有的增值途径看,主要是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将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吸存抑贷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个贷比率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要将尚未使用的公积金存5年定期存款,就可以获得比调度给资金紧缺的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放贷更高的收益,且没有风险,这就使资金使用率低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缺少融出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原动力。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很大程度是由国家的利率政策决定的,利率的上调决定了公积金水平收益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效率和效益,最终会影响了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影响

公积金利率上调或下调均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言而喻,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基本住房消费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有助于减少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亦导致不公平,房地产过热的经济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则是调控经济过热,稳定物价的手段,但是极大程度的增加了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负担,相比而言,利率的上调对作为保障制度的公积金制度的破坏更大。

廉租房建设已经成为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仅向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的制度,其具有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对于廉租房制度这种公益行为,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投入大量资金来保障实施。那对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应该是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这就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进而影响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政府为了促进社会财富平均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考虑到有失公平和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住房公积金所有应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有,很多学者不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笔者的观点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以公益而是以解决职工个人住房为目的而设立的住房资金的理念与住房公积金作为互和互动性的制度是不相符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给高收入者有了逃避这份社会责任的机会,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银桃.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2012.

[2]梁硕.利率非对称调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住房保障的影响分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性金融,2008(12).

[3]李.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评析[J].西部金融,2009(09).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2篇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对不同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政策,并首次对高收入人群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出了要求,这是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

北京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具体来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贷款差别化政策,包括强化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核、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六方面内容。

根据此次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无房有贷款”的群体制定了针对性的贷款政策。一直以来,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上采用“认房”和“认贷”两种标准。其中,“认房”是指根据房地产交易系统的查询平台判定贷款人名下的房产套数,“认贷”则是根据贷款人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公积金的冲还使用记录状况认定贷款人的购房情况。相对来说,“认房不认贷”的标准较为宽松,而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出台的政策中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方可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对于被认定的“首套房”贷款人,能够获得相对优惠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首套房为政策性住房或中小户型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同时贷款额度可以在最高额度8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不超过104万元;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即不超过92万元。如果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而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出台的政策,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作为标准,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新购房,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此次差别化政策中,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不可上浮,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无房有贷款”的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无房有贷款”是指在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是从征信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贷款额度及适用利率同第二套房贷款。

此次政策的一大突破是,对于部分贷款人的月还款额做出了限额要求。如果贷款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月平均工资3倍即14016元。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月收入在14016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月收入的50%;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在28032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对于贷款人的月收入,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缴存比例来确定。

另外,贷款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不低于单位缴存部分与个人缴存部分之和。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对于月还款额的限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费。

上海政策尚未跟进

截至发稿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对政策进行跟进,仍按照原有的操作办法来执行。

据了解,在上海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方式主要为“认房”,即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其中,首套房的认定相对明晰;而对于符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房改善型需求,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标准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办理。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3篇

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被纳入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28项法规之中。住房公积金在体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加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这就为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调整缴存数额降低税负

例: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据南京市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补缴以往年度数额减税负

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

广州市地税局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两个城市为例,事实上,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方政府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对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2004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为“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国务院进行修改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譬如在国家的法规上对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是否能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而此次将要出台的《办法》将会明确,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地方性立法。

《钱经》提示:纳税人在运用住房公积金节税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些地方政府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适用免税规定。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5篇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加快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可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宣传、业务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寻求新的归集增长点,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提高,已发展成重要的住房金融力量,既为市政府筹集了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又为参缴干部职工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日益增长,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断增强,这对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优势,结合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突出重点。

抓好扩面、归集、放贷等环节,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聚集、周转功能,有效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个人住房消费需求。

一要扩大覆盖面。市非公有制单位在制度建立上还比较滞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和谐发展。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形象、报上有文章、网站有点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引导树立企业建立制度的法规意识和员工的维权意识,真正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贴近百姓生活,实现广覆盖。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携手互动,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单位建制问题,制定落实措施,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公积金中心加强与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调查摸底,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

二要加大归集力度。归集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住房公积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公积金事业就不会有充盈的底蕴。坚持以宣传促缴、以使用促缴、以服务促缴、以行政执法促缴的原则,研究有利于归集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措施和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尤其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各县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加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住房购买力。

三要强化贷款消费。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研究住房公积金个贷限额、贷款年限、担保机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具有利率优势,而且具有市场优势。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方式,降低使用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重点支持、优先办理职工个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消化沉淀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率,实现较好增值收益。

三、深入实践。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数以亿计,随着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位职工。资金还将会大幅度增加,能否管好用好这一大笔资金,关键还在于决策是否正确,制度办法是否科学可行,管理工作是否监督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去年。城镇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旺盛,经管委会决策,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延长了贷款最长期限,统一了贷款担保比例和方式。从近一年的运行情况看,政策调整的绩效显现,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各位委员要深入一线,深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对策和措施,推进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二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金融、财政、审计部门的委员,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三要注重学习。搭建委员沟通交流平台。提高委员政策水平。委员们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懂政策、会决策。

四、规范管理。

把服务体现在管理中,管理与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中。以管理抓服务,抓好服务促管理。

一是管好资金。确保不出问题。公积金中心管理着数以亿计的金融资产,担子重、责任大、风险高。要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和预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加强贷款后期管理,注重研究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方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审核,强化内部监督,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避免违规操作。结合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变通处理,杜绝人情贷款,防止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6篇

1.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定义

按照现代商业银行对流动性定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就是在不承担任何损失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满足对各种资金需求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同样表现为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于职工的强制缴存,这一方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因此,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基本上不具有负债的流动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资金运用上只有发放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两种选项可供选择,并且优先用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规定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最多将以三种形态存在,即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债,但现行政策不鼓励购买国债,且国债持有量相对较少,事实上只有银行存款构成流动性资产。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上的特殊性。与银行流动性资金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负债的流动性单一、稳定

与商业银行不同,住房公积金获取流动性资金的途径单一。从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即可看出,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按照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规定实质上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即自动的强制缴存,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没有别的途径获取流动性资金。

(2)资产的流动性单一

如前所述,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国债购买数量相对于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非常有限,住房公积金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上,其中委托存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产集中表现为委托存款。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委托贷款不具有流动性,事实上委托贷款是流动性极低的资产。

(3)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封闭性

住房公积金的流转在自身内部形成了一个封闭环,它只是在房地产市场这个特殊的板块循环,本身并不参与产业资金、金融资产等各种市场资金的循环(这里忽略了对国债的购买,下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其他行业风险的渗入,但根据马克维茨(Markowitz)资产组合理论,这种封闭运作方式同样面临这单一投资的高风险。

不过,这种封闭式循环不能简单地以好坏论之,住房公积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实现住房保障功能以及限于资金实力,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不可能实现多元化配置。

(4)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区域分割性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是独立运作的,行业内部没有实现资金拆借,这也是与商业银行的显著不同点。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的结构分析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Gap,用G表示)将取决于归集(Accumulation,用A表示)、提取(Detraction,用D表示)、贷款回收(Repayment,用R表示)、贷款发放(Loan,用L表示)。借用会计恒等原理,可得如下恒等式:

A+R=D+L+G

即:G=(A+R)-(D+L)(1)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公积金,这其中就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也就是说,中心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本金,最终会以回收贷款的形式返回;另一方面,在假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总是大于职工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职工偿还多少住房贷款本金,可以提取相等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对于中心来说,资金总量并不会因为贷款本金的回收而增加。用M表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用N表示除M以外的所有提取总额,则有:

D=M+N(2)

另外,可以假设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与提取公积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事实上,委托提取使这种时间间隔几乎为零),则下式成立:

M=R(3)

将(2)、(3)带入(1)可得:

G=A-(N+L)(4)

(4)式表明,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额减去贷款及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差值,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反向影响流动性余额。

住房公积金归集(即缴存)是职工工资收入乘以一定的缴存比例,由于缴存比例在一个缴存年度保持不变,且缴存比例不会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可以认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是职工工资收入的函数,即:

A=A(W)

其中,W表示职工工资收入。

对于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N),还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如离退休、出国定居等)往往随时间(t)表现出较大的稳定性,可以表示如下:

=(t)

住房消费提取中除支付房租提取外,其他都与购买住房有关。假设房地产销售市场对于不同的收入阶层具有同质性,那么住房消费提取也将与购房贷款高度相关;如果商业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高度相关,则非相关提取可表示如下:

N=N(L)+(t)

令:F(L)=N(L)+L

则:G=A(W)-(F(L)+(t))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的制度性因素(如市场利率、贷款限额等)时间一致性较强,短期内波动较小,暂略去。影响贷款发放的非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住房价格与职工收入的对比(P/W)、市场需求存量(X,或称城镇潜在购房人数,与人口总量相关)等,表示如下:

L=L(P/W)

从而:F(L)=f(P/W)

G=X·[A(W)-f(P/W)]-(t)(5)

(5)式表明,流动性余额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这为流动性余额的预测提供了一个数理模型。

3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

1.流动性评估

流动性评估,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赋以权重,对流动性现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的过程。

(1)评价指标

流动性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归集评估、贷款评估、综合评估等三个方面,并以三者为基础,建立流动性余额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在表1中指标一列,括号中的数值表示权重大小。其中,归集、贷款、综合共享一个总体权重值,三个指标项分别各设置一个总体权重值,经过两次加权求和即可得到最终评估分值;再根据分值所在的区间,判断流动性现状。流动性状况分为五种情形:过多、富余、正常、警惕、过少。

上述五种状态中,除了过多或过少外,其他三种状态都是可以接受的;流动性余额调整的目标就是使流动性余额始终处于富余、正常、警惕三种状态,或者说在这三个状态所对应的区间波动。

2.流动性预测

如果说流动性动态评估是流动性预测的“基本分析”手段,那么这里要讨论的流动性预测将从“技术层面”着手。

前面,我们得出了下面这个等式:

G=X·[A(W)-f(P/W)]-(t)(6)

该式表明,流动性余额(G)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除此之外,还有下述表达式:

G=(A+R)-(D+L)(7)

它表明,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R)加上贷款回收(R),再减去提取(D)和贷款发放(L)两项。

(6)(7)两式同为流动性余额表达式,所不同的是,(6)式是流动性余额各个影响因素的符合函数,对应的是投资理论中的多因素分析模型,我们将用(6)式采用多因素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1,由于它囊括了各主要经济变量,运用基本分析手段,因此G1是理论上的适度流动性余额;(7)式是流动性余额的自我分解,其实质与流动性余额的定义无异,它对应的是计量经济学的时间序列模型,这里我们将用(7)式采用时间序列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2,由于它并没有考虑任何基本经济因素,完全采用技术分析手段,因此G2是预期发生的流动性余额。

在对(7)采用技术分析手段进行预测时,往往将该定义式转换为时间序列表达式,即:

(8)式符合时间序列模型的自相关表达式,实事上,它赋予了定义式实际应用价值,因为定义式的主要功能是计量流动性余额的实际数值。

有了理论值和实际值,就可以对预测流动性余额进行评价。这里用G2对G1的偏离程度λ(λ=[(G2-G1)/G1])考察未来流动性余额状况,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总之,对于流动性余额的预测可采用基本分析和计算分析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分别对应多因素模型和时间序列模型;通过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进而判断预期流动性余额状态。

3.流动性调整

在对流动性状况作出准确评估之后,往往需要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调整,因为流动性正常状态是一个“不稳定均衡”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在某一个时点的流动性适度规模在下一个时点可能就不再是适度规模了。所以,流动性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流动性调整应该具有前瞻性。

在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规模上的调整时,需要动用调整工具。流动性调整工具主要有两大类,即制度调整工具和市场调整工具。由于制度调整工具受政策支配较强,中心运用政策调整工具的自主性较弱,因此下面将对制度调整工具作简单论述,而将重点放在市场调整工具上。

(1)制度调整工具

制度调整工具是指通过改变某些制度设计来达到影响流动性余额的目的,这些制度涉及归集和贷款两大类。制度调整工具对社会的震动性较大,不宜过多采用;当流动性余额长期偏离正常状态,则可以认为这种偏离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当造成的,此时可以考虑采用制度调整工具。

①与归集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通过限定缴存基数上下限,或者改变缴存比例,或者限制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影响职工月缴存额,进而影响归集额。

调整提取办法:通过限定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范围,或者直接对提取额度作出规定等,影响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以至影响流动性需求。

加强归集执法力度: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处罚措施,提高公积金执法人员的执行效力等。

②与贷款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贷款条件:如改变对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期限的限制,对是否负有公积金债务的限制,对职工户籍的限制等等,以此影响贷款需求。

调整贷款额度:如对余额倍数的限制,对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各变量的限制,对首付款比例及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等等。

调整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即调整最高贷款期限,人性化设计还款方式,对提前还款特别规定等。

(2)市场调整工具

市场调整工具,是指在不影响公积金现有制度设计的情况下,通过开发非主营业务品种,建立表外项目,达到改变流动性余额的目的。由于这些非主营业务品种较少受到计划调控,故称“市场调整工具”。相对于制度调整工具,市场调整工具对流动性的影响更为直接、迅速,便于经常性使用。

①同业拆借。在城市间建立公积金拆借市场,一方面,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该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拆借行为对拆借双方来说实现了互利共赢,双方有参与建立拆借市场的积极性。

②银行自营贷款补贴。即由职工申请银行自营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补贴给职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转移到商业贷款上来,以此减少公积金流动性需求。银行自营贷款补贴的充要条件是中心增值收益充裕且个贷率较高。

③贷款出售。是指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是中心贷款资产向商业银行的贴现,可以增加中心流动性余额。作为流动性调整工具之一,贷款出售的针对性较强,操作起来简便易行,对满足流动性需求更加及时。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7篇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客观因素,但主要还在于我们自身。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财政性资金、部门资金。因此长官意志盛行,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有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漠,不按《条例》的规定办事,甚至把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比如在《条例》颁布后还违规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当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一些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只求管住,不求用好,怕风险,怕麻烦,个人贷款设定条件过高,手续复杂,时间太长,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的监督,特别是《条例》确定的财政监督原则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往往仅限于管理费用的审核,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方案》,在公积金决策体制、管理机制、管理内容、监督手段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加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从维护群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条例》、《通知》和省政府的《实施方案》。

二、要落实责任,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理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核心,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领导和管理中心主任代替住房委员会决策的状况,是住房公积金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的依法决策。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的规定,规范人员组成。要选聘具备履行职责能力、懂得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管委会委员,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完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等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住房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各地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管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是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调整撤并,是当前任务最重、矛盾最多、困难最大的一项工作。各地在机构调整中既要做到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不断、不乱,又要做到人员妥善安置和资产安全,保证稳定。《条例》规定,每个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县(市)管理中心都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全部进行撤并,调整改组为新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的具体管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也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以及投资、参股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三是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切实承担起《条例》赋予的指导职责。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人民银行各支行要依法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专户设置。审计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水平。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随意干预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公积金管理不当流失了,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对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交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资金而造成

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例。

加强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支持他们尽早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使群众得到实惠,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也是在公积金管理中为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树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积极拓展贷款范围,向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发放贷款,规范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要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降低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个人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须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要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条例》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条例》授权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归集量。特别要抓好非国有经济等薄弱环节的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识和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

三、要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要认真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直接涉及缴存人的利益和资金的安全,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从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抽调了专人组成了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上来,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确保在10月底之前完成机构调整工作。

二是要严肃纪律,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分步实施好“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步清理、核实环节,保证资产平稳移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有关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不配合,妨碍并帐、调整工作的进行;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待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住房公积金调整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现状;展望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切实解决和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1991年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我国在试点城市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国务院从1994年起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全国统一制度,并在全国各地政府推广和执行。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成为了各地政府制定当地相关管理办法的依据。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国家的住房制度改革也在继续深化,我国的城市化趋势日益增快,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2012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8%左右。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兴旺,国家的住房金融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特别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城镇居民收入参差不齐,相互间存在着较大差距,贫富较为悬殊,这导致了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性调整作用日渐加强,社会影响也就越来越大。最近,房地产行业的热钱过于集中,导致房屋价格的上涨速度非常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规模也越来越大,从最初的几万元提高到现在的几十万元,其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其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在不断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着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团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的同时,还需要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作为工作的核心来认真对待,常抓不懈。

1.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核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政策性住房是国家采取优惠的利息、税收等方式为特征,为了保证中低收入居民有能力购买和租用住房而进行的融资活动,也称作委托性住房金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执行的,采取的是国家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有如社会保险制度一样的福利性和强制性,由在职人员和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在职工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或退休时可以提取使用,这些资金都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我国目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进一步推进房改制度的实施执行,从而使职工的居住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日趋提高,贷款规模也不断扩大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统一标准的,由原来的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缴纳比例也提高到了职工工资收入的12%,而不再是公积金制度实行之初的3%,上海市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全国各地贷款规模也不断扩大,以青岛市为例,截止2010年末,已经累计向全市147153名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48.45亿元,贷款余额160.75亿元,比年初净增28.23亿元,增长21.3%;贷款资金使用率已达81.3%。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趋体现

我国新的城镇住房分配制度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过程中,得以顺利的完成改革,城镇居民突出的住房矛盾得到缓解,居住水平有较大改善。在我国,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具有绝对所有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缴存职工的退休生活。但是,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近几年发展迅猛,商品房价格飞速上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模和业务量也相应的不断扩大和增加。随着贷款规模加大和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的风险也不断变大,使得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研究和管理问题越来越关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在国家和地方政策、运行体制、借款人信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我们也能够对这些风险有正确的认知,既不能过分小心和谨慎,影响或者阻碍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和发展,也不能忽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为了保护所有职工的切身利益,需提高和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对维护我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的正常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展望

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和防范的研究方面,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而国内,虽然相关的论文比较多,但深入的研究还很欠缺,多数还基本停留在引进和介绍国外的理论上,缺乏在实用性上的研究和探索,缺乏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违约风险具体实际情况的专门研究,所以目前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就是认真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对我国公积金抵押贷款违约风险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目前国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应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商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整合国内住房贷款风险管理资源的综合和科学利用,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管理内外两个环境入手,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结构因素重要度的测算和分析,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内外部管理方面,如何建立一套较为系统的防范、减少及化解贷款风险的方法和体系,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风险管理方面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来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目前公积金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