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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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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存贷比;住房公积金;安全保障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其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抓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是住房公积金安全性的指标之一,下面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来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1 指标定义及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

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小,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互、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支持不足。同时其管理部门获取的增值收益减少,不能提供更多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其互、保障性,收益能增加,但也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支付能力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 公积金"存贷比"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以上,资金十分吃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直辖市和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较好,"存贷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及广东、海南等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存贷比"较低。

3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

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当"存贷比"过高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当"存贷比"过高时,首先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贷额度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余额挂钩;二是提高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特别是"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0%-20%;三是对购房类型、购房面积作出限制。贷款可重点向中低收入人群、中小面积和首次购房者倾斜,对期房、别墅采取控制,停止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贷款;严格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多套房贷款等;四是取消或限制二次贷款,对二次(含二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需间隔5年以上,可贷额度减半;五是提高职工还款能力的要求,严格要求职工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30%-50%;六是缩短贷款期限,控制贷款人的年龄限制。

(2)实行排队制,延缓放贷节奏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每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的顺序,实行排队等候制度。

(3)推行"公转商"政策,缓解资金压力,减少等待时间

所谓"公转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排队轮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由中心指定的银行向购房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先行用于支付购房款,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再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说明一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补贴。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压力。

(二)"存贷比"过低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年变为半年;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四是延长贷款人年龄期限;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创新贷款模式

探索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贴息贷款就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平方米内自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的贷款利率越低,其中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贴息程度随着家庭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当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时将原先的贴息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称,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3)加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受益。

(4)其他政策配合

适当放宽提取政策,适时限制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减少贷款回收。

参考文献: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2篇

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来出生后,把现在的4楼和5楼两套居室打通,装上楼梯,就能成为一套复式公寓。张女士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真是算计到家。

留出资金,变通公积金来买车

目前,汽车消费热潮正不断升温,有的市民购房时资金充裕,没有申请住房贷款,可不久后需要购车时资金不足,只好申请购车贷款。其实,更好的做法是在购房时申请住房贷款,留出资金购车,这样其实就是巧用住房贷款购车。

如果同样是10万元5年期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利率是3‰,每月还款额是1823.66元,而汽车贷款的月利率是5.025‰,每月还款额要2169.2元。目前,有些汽车销售商推出10%的利率优惠,即使这样每月还款额也要达到1952.28元。5年下来,两者相差7717.72元。

此外,住房贷款期限更长,可以降低每月还款的金额。目前汽车贷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同样借款10万元,5年期汽车贷款每月还款要2169.2元,而2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只要608.62元。这样就大大减轻了还款的压力。

因此,购房者即使买房时资金充裕,也应该事先考虑其他的大宗消费需求,比如购车、装修、子女教育等,而申请一定比例的购房贷款,比较合算的是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无利息税,公积金账户省力合算

很多人看到自己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越来越多,常常会觉得不划算:除了买房或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要“套现”只有等退休,这么大笔钱不能用实在可惜。很少有人知道: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是不收取利息税的,在目前国家规定的利率下,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绝对比存银行活期、零存整取1年期、整存整取1年期要合算。

目前,职工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即0.72%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即1.71%计息。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一年的利息是1.98%,除去20%的利息税为1.58%,比公积金的利率要低0.13%。

因此,如果不是急于用公积金抵扣房款的话,钱存在公积金里绝对省心省力又合算,更何况存在公积金账户里还有及时贷到第二套房房款的机会。如果既贷了公积金又贷了商业贷款,与其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抵扣公积金贷款,还不如另外准备一笔钱,先还商业贷款。

长期缴纳,公积金变养老金

据了解,目前很多人只知道“三金”医保金、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是必缴的,而没有“公积金”则问题不大。事实上,公积金也是法定必缴,员工放弃了“公积金”,也等于放弃了一块很重要的福利,甚至可以说是放弃了一份养老金。

首先是丧失了购房低息贷款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是,1-5年期年利率为3.6%,6-30年期年利率为4.05%。而购房商业贷款的利率是,1-5年期年利率为4.77%,6-30年期的利率为5.04%。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人口进入城市,而对于新进入城市的人口来说,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购置房屋。本文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详细分析,然后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比较,找出了前者相对于对后者的基本优势,希望可以为广大的购房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商业贷款;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房屋按揭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基本类别介绍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当然可能会有地区差异,还需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咨询清楚。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条件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条件主要包含下面三个: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的基本条件

1.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一,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参与与否确定资格,按照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员。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国家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达到一定条件时,给予其参与住房公积金的资格,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并没有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种情况,在二三线城市的企业中,尤为多见。企业有时甚至故意不给职工缴纳,影响了购房者的申请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

第二,对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购房贷款者,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就是任何申请者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多余6个月。这就意味着没有达到缴存时间的购房者不能够申请。对于这一要求,其主要目的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增加对购房者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时间约束,稳定的的公积金缴纳,才能保证购房者的还款能力。

第三,对于已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如果夫妻双方当中其中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在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都不可以再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条的约束,主要是考虑了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标,是为了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之外的需要,暂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公平的体现。

第四,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基本经济条件约要求,一是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以及偿还相应额度贷款的基本能力,二是申请者不能有较大数额,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性质债务。其实这两点的规定,也是从贷款者的个人还款能力考虑,只有在个人收入稳定,且在还款期间内没有其他性质数额较大的债务情况下,其贷款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必须是专款专用

目前在一些城市出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情况,这一点其实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规定其贷款必须是用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且所购买的住房要求满足所在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标准。而对于职工购买的使用权住房,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

从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对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都做了一定的限制。相关地区的额度没有统一口径约束,例如广州地区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 万元,而成都地区则为40万元。还有就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做了约束,一般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较商业银行贷款优势分析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新房的购买过程中使用很多,然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二手房购买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现阶段的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上仅为4.5%,这个贷款利率要比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6.55%低了2 个多百分点,因此,在很多购房者印象中,总以为使用公积金贷款会比使用商业贷款优惠很多。其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存在很多方面,而不只是利率方面的优惠,比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较于单纯商业银行贷款,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增加还款年限,多种方式灵活还款等优势。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优势

普遍来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可以享受到比较低的贷款利率,在和商业贷款同样的担保方式下,在贷款过程中的费用花费也较低。对于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来说,在相同的条件下,还是尽可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优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申请者的贷款总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30年。而对于临近退休年龄的申请者,如果其具备较好的贷款偿还能力,可以酌亲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而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一般规定贷款最终到期日的借款人年龄小于65 周岁。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优势

通过比较发现,商业贷款额度占房价总额的比重要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贷款的额度为住房价值的70%~80%,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到90%。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付比例要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这对于有着住房刚性需求,而资金又不宽裕的青年群体购房者而言,有着比较大的吸引力。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方式优势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十分灵活,在自由还款方式下,借款人只要每月的还款额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就可以随意确定月还款数额;商业贷款提前还款,如果是非一次性提前还款,其数额必须为1 万或5 万的倍数。商业贷款对于提前还款次数有明确规定,而公积金贷款则是每月都有三次提前还款机会,贷款人甚至可按月随时调整自己的提前还款额。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所贷本金和利息,目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所冲金额包括部分本金及部分利息;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其金额全部冲抵贷款本金。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优势

商业银行贷款,通常是在房产证抵押登记前,采用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在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是地方政府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所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其还款风险相对更小一些。

参考文献:

[1]李小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构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1(05).

[2]庞琳琳.浅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6).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对策研究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实施,在1999年国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对中国现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上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现象,资金管理分散,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挪用、挤占、贪污公积金现象存在。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改革和变革。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就是指单位以及单位所在的员工所缴纳的住房储备金,是由国家制定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不仅能够为员工购房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还能够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水平及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也不断得到完善,所取得的成果也被大众所认可。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不断出现一些问题和缺陷,如何改善住房公积金的现状及优化管理和监督,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所以对住房公积金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探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极其重要的。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给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提供一项优惠购房的政策,以此改变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及住房水平,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这项惠民政策虽然是因为有一定的普适性而加以实施,但据笔者实际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较小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管理较为完善的地区。而对于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部分县及县以下乡镇偏远的地区,住房公积金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他们并没有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给他们的好处。而且不仅是在经济困难的地区,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一些个体经营人群以及在一些小型私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同样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真正意义上需要这份住房公积金的往往是这些经济收入不稳定且收入较少的人群,那这就出现了公积金资源与公积金主体对接错位的问题。一方面,公积金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也的确是现行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较小的原因,这是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最主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局限性

我国是通过各级地方政府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管理的。在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过程中,要求较多且相对严格。它不仅需要贷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现金的流动,还需要较为复杂繁琐审核手续,使得需要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人员不能尽快得到需要的贷款。所以对贷款流程进行必要的简化和创新也变成了当务之急。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缴纳房租,以及职工离退休或离职、死亡销户提取公积金。而申请贷款也只有购买、翻建、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几个途径。大量归集来的资金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是68.89%。重庆最高,达到93.44%,山西使用率最低,仅达到23.9%。东部发达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低于50%。虽然总体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不够理想,资金利用率低,但是在局部地区,如北京、上海、福建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好的城市,由于房屋价格、收入水平等原因,住房公积金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个别城市的资金使用率甚至接近100%。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和发放有着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内外对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漏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虽然仍在不断完善,但有些条例过于理论化,对于一些问题细化明确程度不够,缺少可行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震慑和管理作用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丝毫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公积金内部的腐败和管理缺失已经使公积金的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现实问题,这样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在具体的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如何进行妥善的应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程度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充分发挥这项制度本身的意义。同时要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实行,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保证住房公积金能真正分配到有需要的人群之中,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时,政府要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运用法律手段严格审核申请条件,在确保申请人各项条件都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优惠力度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科学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适当调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与市场的利率水平相接轨,以此,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得到实现。目前来看,使住房公积金运用收益日渐增收已是不可能了。当然,这也不符合国家在1999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但是高进、低出这种模式却是可行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特别是新加坡的经验,他们将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与当时市场上的各种债券和储蓄的利率挂钩,保障民众在购房时增加了选择性和安全性。

(三)放宽标准,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用盎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住房贷款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房贷从最开始的担心顾虑,变成现在家庭购房的第一选择。但是,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之繁琐也是让人非常头疼的。因此,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该适当简化贷款的手续,适度调整放宽一些住房贷款的条件,进而缩短审核的时间方便职工更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家庭,尽可能的降低贷款人的各种费用,减轻他们的负担。在能够保证资金安全且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基本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真正让需要购房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解决这些购房者的切实需求。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放款的一方在资金归集、贷款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其中就包括了身份信息、工作信息、收入信息。这些都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进行个人信用和诚信评级的重要来源。同时,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和管理相关资金的,在这种模式中公积金与银行组合了多种贷款业务,并且建立了长期联系和捆绑的利益关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加强对贷款的风险控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个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打击个人信用等级低的人,严守公积金的运用底线,杜绝公积金的浪费和损失,使公积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全面的覆盖。

(五)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资源利用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直接发放贷款。同时也要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员工所需所用之后,再支付全体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先后顺序。在这之中,首先应该侧重的是员工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才是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贷款,最后才能考虑商品房的投资运营。坚决杜绝用于高风险或者其他非法经济活动,把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在公积金动用时,需要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需求,并经过当地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用于其他项目。只有这种金融服务业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为群众提供种类丰富的服务,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房贷款的需求,才能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让公积金得到保值增值,最终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自身业务和资产规模上得到长足的进步。

(六)明细相关法律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前提是要有更为完善详细的法律条例,同时执法也要更为严格。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规范监督管理整个过程,对于相关的法律条例要更加以明_细致,同时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在住房公积金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到办法使问题得到解决。其次,要通过相互监督,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惠民政策,在这过程中也需要简化住房公积金的一些申请程序,改变多部门共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模式。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5篇

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委托要求,定期从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6篇

公积金买房的好处

1、贷款享受低息:购房时可享受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利率低的明显特点。通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左右;

2、限制少,选择余地较大: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对二手住房贷款的限制较多于住房年龄过高、房地产位置差、房地产实现能力差的二手住房,银行难以申请住房贷款。但对于公积金贷款购房,银行对二手住房年龄的限制相对较小,二手住房年龄和住房贷款年限加起来不超过50年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3、公积金提前还款规定宽松:公积金提前还款可以申请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只要符合条件,完整的信息处理非常顺利。此外,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政策宽松,不受时间、金额、次数的限制,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前还款,不收取借款人的任何费用,商业贷款提前还款一般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缺点

1、账户余额对贷款额度有影响:公积金贷款有限额,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与贷款人支付的公积金金额和时间有很大关系。如果公积金账户余额太小,可以申请的贷款金额也会减少。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地方差异很大,需要提前咨询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缴存时间有要求:除贷款限额外,如果您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还应满足一定的存款时间。一些城市规定,公积金申请贷款必须持续存款多长时间。因此,对于一些跳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计划在未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他们应该考虑存款时间对申请贷款的影响;

3、手续复杂,周期长,有些开发商不接受:除贷款限额外,如果你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你还应该满足一定的存款时间。一些城市规定,公积金必须连续存款多长时间才能申请贷款。因此,对于一些跳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计划将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他们应该考虑存款时间对贷款申请的影响;

4、跨地区申请公积金贷款有限制: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开通了公积金异地贷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果是进行跨地区申请公积金,要向事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询问是否支持跨地区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拥有自己专门的公积金账户;

2、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

3、一定要将沒有结清的公积金房贷结清;

4、不能有征信污点;

5、贷款人的年龄和贷款年限之和必须小于70岁;

6、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签订。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7篇

去年下半年以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持续收紧,即便是今年央行和银监会“喊话”之后,首套房贷利率仍基本无优惠,相较2012年的八五折,以及2009年的七折,当前能以基准利率获得贷款,就算不错了。对购房者而言,尤其是刚需者最需要公积金支持的时候,作为一项“福利制度”的公积金贷款,却在关键时候掉链子。

笔者看来,公积金制度早已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制度借鉴新加坡的模式,初衷是配合住房改革,主要目的是增加职工购房能力,而不是等着国家分房。但十几年过去了,当前我国社会、企业、职工、住宅等情况发生巨变,公积金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趋于僵化,矛盾重重。

比如,已经由当年国有企业为主,转变成多元所有制格局;已经由当前企业之间效益接近,变成了效益差距急剧拉大。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央企,除了给职工分配常规公积金,另外还分配补充公积金,甚至后者的金额远超前者,而与之相反,很多中小民企,或者效益较差,或者老板黑心,连基本公积金都无法保证足额分配,职工权益无从谈起。

除了在缴存方面存在不公,个人在公积金使用方面也不合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说,“根据统计,2013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9%的贷款人使用了约80%的公积金余额,而大约有80%的缴存人仍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这也就意味着,公积金制度在资源分配方面,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有钱人已多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充分享受了优惠利率;另一方面,大部分人虽然已缴了公积金很多年,却从未使用过。

还有,公积金管理存在问题。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事实上,公积金常被挪用。近十多年来,在公积金这条线上“翻船”的官员数不胜数,比如“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2005年,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因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一案被判死刑。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已经积弊难返,理应废除。公积金属于普惠制、福利制,经济发达的城邦小国新加坡可以较好地使用,但却不适于发展的大国中国。当前我国住房供应、政策与制度,还在健全完善过程中,发展方向是:低端有保障,中端稍支持,高端靠市场。低端只需保障房与房租补贴,不需金融支持;高端由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只需考虑对于中端,也即对“夹心层”进行住房金融支持。

房贷住房公积金利率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五章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贷款的担保和保险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0%-90%以内确定。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