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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并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单位的名单告知民政部门。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等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卫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人员的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减免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定期到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批准医疗保健机构设立婚前医学检查点,方便群众就近检查。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及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书面意见。

    对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及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告知受检查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并根据确诊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非本省户籍的孕妇在本省暂住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母婴保健保偿合同,约定提供孕产期、婴幼儿保健等服务的项目,以及保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母婴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第十六条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严重遗传性疾病者施行结扎手术,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接受前款规定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和休假。其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母婴保健事业经费,单项列支。

    第十七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征求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其他医疗诊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提供有关胎儿性别的信息和意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因医学上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医学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施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实行重点监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

    第十九条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有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并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单位负责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营养员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儿童凭健康证明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应当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新生儿疾病筛查、医学技术鉴定、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

    (三)擅自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

    (五)伪造、变造、出卖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和有关证明的;

    (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擅自向当事人提供胎儿性别信息和意见的;

    (八)擅自对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办园。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出生医学证明》暨母婴三证。近年来淄博市妇幼保健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加强母婴三证管理的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并加强了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医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医院高度重视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工作,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的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健部,具体负责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协调与使用监督工作。制定和完善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了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等技术服务,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机构、人员证件齐全。目前医院已取得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5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加强培训,严格考核,保证了“母婴三证”规范管理

加强对全院职工《母婴保健法》相关知识的培训,每年医院常规进行《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对新入院人员及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常规进行了《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全院职工对《母婴保健法》主要内容的知晓率达100%,从而增强了依法服务意识。定期组织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培训合格率达100%。制定医院《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考核方案》及母婴保健法律证件考核实施细则,将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及依法执业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奖惩,保证了“母婴三证”的规范管理。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健部固定专人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办理与换证工作。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技术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符合标准,持证上岗,依法执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存放于医院档案室。

2.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办理流程和使用流程。保健部依法加强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证书由保健部统一集中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院外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上岗资格。对于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在进修、调动和离退休等情况离开医院时,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仍由医院保管。如确有需要,医院为其出具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的证明,或由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保健部提出申请,拟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并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也要提出申请,由保健部统一安排参加培训。目前医院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助产技术服务91人,结扎手术61人,终止妊娠手术61人,婚前医学检查10人,产前诊断6人。

2.3出生医学证明我院是市卫生局指定的接生定点单位,对在本院内出生的婴儿发放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依照《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明确首次签发流程、补办流程。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由保健部负责从市卫生局购买,产科负责领取、管理和使用,专人保管、录入、发放、登记、计算机打印;儿童保健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对于首次签发的儿童,按照发放流程,产后病区护士在产妇出院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告知产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及需携带的资料,新生儿家长(监护人)持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出院结账单,到产科门诊《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发证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核对信息正确,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告知妥善保存及重要性。新生儿家长持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儿童保健科,专人盖章,做好登记,儿保科人员再次嘱其妥善保存。

对于在我院出生因故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将附有补办流程的《补办登记表》提供给家长,并反复进行解释,资料齐全后须经保健部主任审核签字后给予打印,经市卫生局审核盖章后补发,并做好登记,资料永久保存。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育人员;在职培训;台湾

无论是在幼儿园、托幼机构还是家庭中,幼儿的保育工作都是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995年,国家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对保育人员应该接受何种培训、拥有何种技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当年起,能够在正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中从事保育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在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也被称作“保母人员”,对于保母人员的专业培训有着严格而全面的系统。本文就台湾省关于保姆人员培训的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介,从中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启示。

一、台湾省保母人员专业训练的历史演变

台湾省保母人员的训练始于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庭扶助中心(现更名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南区分事务所)试办“邻里托儿-保母训练”,1989年起台北市政府正式委托民间团体办理保母人员训练方案,每期上课60小时;高雄市则是自1989年和高雄家扶中心合作推动“家庭托育人员服务训练”;1992年起,全省各县市陆续开办保母人员基础训练;1997年《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规定保母人员至少需训练满80小时才可以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各县市政府与民间团体陆续开办保母人员训练,协助有医院从事保母工作者参与保母人员技术士考试,以提升保母人员的素质。

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扶中心办理免费的保母人员训练,训练课程内容为:①婴幼儿营养与食物调配;②婴幼儿发展与辅导;③婴幼儿保育(卫生保健);④婴幼儿教育与实习;⑤亲职沟通;⑥婴幼儿服务的展望;⑦家庭托育中心的环境;⑧婴幼儿沟通;⑨婴幼儿游戏与玩具;⑩邻里托儿服务之认识;⑪儿童保护观念与作法;⑫婴幼儿疾病;⑬亲子关系与管教;⑭托儿的法律常识;⑮专题演讲与讨论等。

1997年台湾省内政部规定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类别为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与亲职教育,课程内容如表1:

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作为推动保母人员督导管理制度之依据,将保母人员的督导管理内容分为职前训练、媒合转介与支持辅导(包含咨询、家访辅导、在职训练),同时将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界定为保母人员的职前训练,是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的资格条件。自此,台湾省保母人员训练分为了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两种。

2005年内政部儿童局将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修订为7学分126小时,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包括儿童及少年服务法规、婴幼儿发展、亲职教育、托育服务概论、婴幼儿环境规划及活动设计、婴幼儿健康照顾、婴幼儿照护技术等七类。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如表2:

从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可以了解到台湾省保母人员应具备婴儿发展、健康照顾、营养、托育环境规划、学习活动设计、托育相关政策法规、亲职教育等知识与技能,对于只完成了台湾省义务教育或者非幼保相关科系毕业者必须先接受保母人员职前培训的核心课程,完成核心课程训练才能参加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举办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

而从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制定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可知,保母人员检定范围包括学科及术科测验两部分。学科部分,主要是测验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的内容,即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导论、婴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和亲职教育的内容。术科测验则包括游戏学习区、清洁区、调制区、安全医护区等技能检定。

从保母人员专业训练发展的演变可知,在专业训练上是由局部地区扩展到全省实施的,训练时数由80小时增加至126小时。训练期分为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并由职前训练与保母技术士技能检定两部分相结合,强制非幼保相关专业者接受专业训练。

二、台湾保母人员在职训练的实施

台湾省保母人员在职培训开始于1999年,台北市政府委托信谊基金会与台北家扶中心试办了“保母督导系统”。该系统首次以训练、媒合以及督导三合一的方式,让完成训练的保母人员能继续接受督导——一方面给于保母人员支持,另一方面透过督导系统督导保母人员的托育品质。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正式将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纳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的文本中,以提升保母人员照顾幼儿的服务品质。

(一)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自2000年起规定各县市的社区保母系统每年必须办理系统内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训练经费由内政部儿童局补助;未参加训练的保母必须退出社区保母系统,完成训练后才能重新加入社区保母系统。由于大多数保母人员的托育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所以社区保母系统多利用假日举办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同时,为了节省训练经费与训练时间,一般而言在职训练多采用密集式课堂授课方式进行。

各社区保母系统对保母人员安排的在职训练内容多以内政部儿童局每年所规定的训练内容为范围进行课程规划,并且在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必须将训练计划陈报各县市政府备查。2007年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系统实施计划》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儿童保护、卫生保健、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托育伦理。2008年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分享育儿照顾新知、育儿经验分享、提升保母自我照顾能力、儿童保护、卫生保健(视力保健、口腔保健以及健康)、发展迟缓儿童筛检保育、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托育伦理等。

(二)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将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所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警醒归纳整理如下表:

表3: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一览表

年 在职训练内容

2006 幼儿肠胃功能认识与保健、中年妇女之身心适应、婴幼儿过敏疾病认识与照护、婴幼儿卫生与保健、幼儿生活教养、保母日志撰写、婴幼儿感觉统合与潜能开发、儿童保护、口腔清洁与龋齿防治、婴幼儿身体发展与医疗保健、行为观察与处理原则、游戏学习设计、保母情绪管理、婴幼儿按摩理论与实务、婴幼儿副食品、亲子活动设计、说故事研习营、幼儿创意语文、儿童发展迟缓、社区保母系统计划说明、急救CPR、更年期妇女的保健、谈幼儿情绪、亲职沟通、如何与家长签订保母任务契约、动手做玩具、哺育母乳、保母责任险说明、婴幼儿发展评估相关资源整合及运用、0-3岁幼儿发展认识与协助、培养婴幼儿注意力、幼儿听力发展认识与协助、应用音乐启发婴幼儿学习与发展、婴幼儿意外紧急处理、保母与家长沟通技巧、婴幼儿营养之均衡发展、早产儿的居家照顾、家庭托育环境的规划与布置。

2007 新生儿与婴儿疾病观护与急救、从营养与副食品谈婴幼儿健康、幼儿常用食品营养成分与体质关系分析、0-3岁亲子音乐游戏、危机预防与处理、从清洁与收纳谈托育环境维护、保母托育相关政策、各类营养素对各年龄层之重要性、婴幼儿急症的处置与照护、由医学观点看学习障碍、感觉统合、幼儿语言发展与唇腭裂幼儿之照护、幼儿独立人格训练、幼儿按摩技巧、育儿工作者易发生的职业伤害、受虐儿童与目睹家暴的认识与处遇、儿童视力保健、0-4岁发展检核表实作技巧、婴幼儿教具制作、0-6岁儿童行为改变技术、说故事研习、保姆情绪控制管理、保母专业伦理、儿童哲学与教学、如何帮助情绪障碍的孩子、托育事件个案探讨、文化古迹参访、意外保险、游戏治疗活动设计、保母职场压力管理及心理调适、学龄前幼儿口腔保健、用药安全、保母与家长的沟通技巧、婴幼儿发展检核、以只能治疗角度看0-3岁的幼儿发展、保母形象建立、会谈技巧、儿童托育政策与居家式儿童照护服务管理自治条例说明、保母系统与劳动权益、婴幼儿常见的皮肤病、早产儿照护、婴幼儿意外预防与处理、0-3岁激发孩子的学习潜能、0-3岁分离焦虑情绪与处理、宝宝腹泻与便秘的预防与照护、新生儿的照护、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婴幼儿的感觉统合、婴幼儿的安全-CPR。

2008 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幼儿脑力潜能开发、托育经验分享、如何与0-3岁幼儿说故事、如何培养孩子学习力、专注力、记忆力、托育契约权利义务说明与签订原则、保姆自我照顾分享、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图书故事与幼儿发育、幼儿色彩学、幼儿游戏心理与行为、善用学习策略提升学习成效、传媒对幼儿早期发展的影响、多元文化与幼儿教育、家庭与法律、儿童发展筛检介绍、保母情绪与压力管理、早产儿居家招呼、系统政策及托育辅助业务说明、0-2岁婴幼儿适性发展游戏活动设计、卫生保健(视力、口腔及)、新CPR训练、儿童保护、穿出自信(保母形象管理与沟通)、婴幼儿良好饮食习惯、认识孩子与照顾者的依附关系、有效的家计管理、认识母乳、认识儿虐与法律常识、增进幼儿适当的表达能力与改善构音、托育环境规划与安全、婴幼儿的发展与学习、托育伦理、宝宝日记书写技巧、如何和家长做有效的沟通。

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从1999年起实施已10年,起初由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团体办理,2000年起依照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的规定由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多年来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为配合保母的时间多于假日举办,训练方式则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在职训练内容依循当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规定的必修课程进行调整和规划。

综上所述,从台北市各社区保母系统自2006年至2008年所举办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观之,每年的在职训练内容差异并不大,这应该与内政部儿童局已对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做了原则性规范有关。而各区保母系统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亦会参考保母人员的建议对训练内容进行调整,保母人员多建议增加工作上需要的知识技能或保母人员自我照顾的需求。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启示

对台湾省保母人员职业培训的历史沿革以及训练课程内容的梳理,可以看出在台湾省对于保育人员训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幼儿保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涵盖了对于专业伦理和个人发展的素质培训。

而在我国的大陆地区,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培训目前还只是对职前培训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职培训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其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中对于保育员的要求来看,对于保育员的专业培训内容还仅仅是关注对幼儿生理心理的了解、幼儿常见疾病和护理方法以及对幼儿教育保育的技能等,而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职业发展、与家庭和幼儿的沟通以及共创支持保育人员专业发展平台的关注较少。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述评以及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培训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在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在职培训、专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为提高保育人员自身素质和保育质量打造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J].创业者,1997(6)

[2] 李慧娟.家庭保母训练方案之评估研究——以台北家庭扶助中心邻里托儿服务方案为例[D],1989

[3]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1997

[4]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2005

[5] 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2007。

[6]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试办保母督导系统计划,1999

[7]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2000

[8]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0年度业务报告,2001

[9] 张美美.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需求之研究,2009

[10]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7年度业务报告,2008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范我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严把审核关,我股室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对2014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勒令其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对于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以上三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我们采取相关证书三年一换的办法,即•••目前我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有21家,相比往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有力的缓解了妇保院??的压力。

二、委托专家,举办培训班和资格考试

为切实提高我市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理论水平与实际操作技能,规范产科急救流程,降低孕产妇和幼婴死亡发生率。我们委托市妇保院请专家于11月10日为全市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共110人开展培训班活动,并进行资格考试。通过此次培训,使新申报人员达到准入要求,一些在岗人员较之以前更符合岗位要求。

三、深入基层,创建母婴安全乡卫生院

按照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给新岗山、绕二、万村三个中心卫生院和黄柏、泗洲镇两个卫生院创建母婴安全乡卫生院。我科室在11月份组织力量分别对这五个卫生院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中旬,上饶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到我市进了行母婴安全乡卫生院的复评,经专家组评审意见,已确认以上五家卫生院为我市第一批母婴安全乡卫生院。

四、制定社区中心与社区服务站的考评计划及实施方案

考评计划及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把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要坚持服务质量第一、服务规范,重视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成绩与效果检查、评比,及时纠正服务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提供周到、满意、高质量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评方法:百分考评汇总成绩,群众意见汇总,典型事件加减分,如为单位争的荣誉加1分,反之则视具体情况减分等,对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技能等进行评定,民主评议、任务完成率、工作计划完成和工作目标达成评定等。最后,将考评分结果与直接挂钩,以此提高各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上进心。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今天,省卫生厅召开20*年全省妇幼卫生暨“降消”项目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降消”项目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我省妇幼卫生及“降消”项目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20*年工作。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请让我代表省卫生厅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与会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省各级各界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是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全省各地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0)》,着力于加强妇幼卫生三级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断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下降的态势,20*年~20*年,孕产妇死亡率由34.82/10万下降到22.43/10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27‰、24.56‰下降到9.92‰、12.74‰;住院分娩率由84.14%上升到97.23%。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中西部地区先进行列。

(一)妇幼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工作中,积极建立并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有效机制,将妇幼保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全省基本形成了以省妇幼保健院为业务指导中心、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强依法管理,妇幼卫生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许可准入,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加强管理。各地还将《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加大了打击非法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力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与此同时,我省还制定了《xx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xx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配套文件,妇幼卫生工作的管理框架和技术规范等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妇幼保健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新突破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2*0年)》,积极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妇儿工委、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审批许可了8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机构;全省于20*年1月1日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确定了9家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于20*年3月3日启动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建立了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筛查覆盖率不断提高。

(四)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得到体现

我省制定并实施了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报告、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三网”监测、“3+1”上报模式、“降消”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系列信息管理制度,统一了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基础性资料和登记管理,研制开发了“xx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管理软件”,同时加强考核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五)“降消”项目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实施取得丰硕成果

我省“降消”项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机构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年,40个降消项目县孕产妇死亡率为24.69/10万,相比20*年33.48/10万下降了9个十万分点;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住院分娩率继续提高,40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5.46%,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8.96%,较好地实现了项目年度目标。

几年来,各地在“降消”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的作法和成功的经验。

一是领导重视,项目组织有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消”项目工作,将“降消”项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和各市(州)政府签订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降消”项目和“母婴安全”各项工作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并多次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卫生厅还成立了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妇幼卫生专家技术指导组,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

二是宣传到位,群众家喻户晓。各地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母婴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在我省大多数农村的公路边、田埂上可以看到宣传提倡住院分娩的醒目标语,并且采取发放“母婴安全”知识手册和“给孕产妇的一封信”等办法,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为“降消”项目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是投入加大,服务能力增强。20*~20*年,我省在中央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分别落实项目配套资金500万。近三年,全省共投入近2000万元,为40个项目县的570所乡(镇)卫生院配备了常用产科设备、40个孕产妇抢救中心配备了产科急救设备、为69个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装备了救护车,大大改善了县、乡两级机构产科服务能力及急诊急救能力。同时,

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省、市、县每年都举办产科质量培训班,层层培训,全省实现了对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全部轮训一遍的工作目标,提高了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是实施住院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得到落实。各地认真贯彻执行《xx省降消项目贫困县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对农村孕产妇和城镇低保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150元补助,对贫困孕产妇实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到800-1000元;全省各地还将“降消”项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平产费用实行定额补助,难产和合并产科并发症列入住院补助范畴,基本实现贫困县农村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费用减免、住院分娩难产或发生产科并发症实行大病补助的目标。“降消”项目在我省实施以来,每年惠及20余万孕产妇及其婴儿,仅在2005-20*年,全省累计对40个项目县18万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和贫困救助,补助救助资金达到2500万元。

五是强化管理,促进项目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省卫生厅每年从部、省、市属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中选派40名妇产科专家赴项目县蹲点1-2个月指导工作,提高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增强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危急重症抢救能力,建立上下联动、运转通畅、分级管理的孕产妇分娩和抢救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母婴安全。为了促进项目工作的平衡发展,省卫生厅加强督办检查,20*年共组织15个督导组对40个项目县(市、区)的80个乡(镇)、160多个村进行了抽查,走访了500多个孕产妇家庭,督导项目县覆盖率达到100%,并下发了督导函和督导情况通报,极大地促进了项目的实施。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妇幼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基本的卫生保健需求和日益增长的健康要求,妇幼卫生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有待深化,投入尤显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级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认识在不断提高,重视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它在公共卫生建设中应有的地位认识不足,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没能完全落实到位,对妇幼卫生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妇幼卫生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没能得到同步加强,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保健工作困难较大。一些地方基层妇幼卫生网络不健全,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不稳定、岗位不固定、待遇不落实、工作积极性不高,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难以落到实处。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较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妇女儿童获得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存在一定差距。

(二)系统管理有待加强,服务能力急需提升。

省卫生厅已制定下发了《xx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xx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对农村和城区开展基础性妇幼保健工作和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网络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部分地区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随着我省住院分娩率的大幅度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服务质量亟待加强,孕产妇分娩和急救转诊的绿色通道需进一步完善。

(三)依法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需进一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颁布14年,但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不严,导致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有的地方执法不硬、监管不力、打击不够,仍存在少数未获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现象。同时,婚前保健工作存在职责不清、未依法管理的无序状态。《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但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存在管理混乱、未依法执业并监管的状况,急需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理顺管理程序,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四)妇幼保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积极应对。

一是计划外生育的孕产妇保健存在隐患,这是造成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计划外生育的母婴安全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必须认真研究并加以重视解决的问题。二是流动人口妇幼保健工作管理难度大。三是出生缺陷发生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任重道远。四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经费缺乏。

(五)降消项目开展不平衡,各项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是少数县(市)对项目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地区之间、项目县之间、县内乡与乡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方项目工作开展缺乏思路,工作任务未能有效落实。二是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贫困救助管理工作不规范。部分项目县存在贫困救助资金管理不规范、贫困救助宣传不广泛、贫困救助名单未张榜公布、贫困救助面过窄、贫困救助标准偏低的情况,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救助工作还需加大力度。三是培训重点不突出,效果还需提高。部分项目县(市)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培训效果不理想。四是健康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五是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落实不够。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孕产妇住院分娩收费较高、用药过度、干预过多的现象,增加了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住院分娩率的提高。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扎实做好20*年妇幼卫生工作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关键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妇幼卫生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精神,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至关重要。今年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精神,以“一法两纲”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重点做好29个贫困县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以“降消”项目促进妇幼保健工作,增强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年全省妇幼卫生工作总的目标是: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0/10万以内;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2‰、15‰以内;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党的*报告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共同推动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此,今年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妇女儿童占人口的2/3,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把妇女儿童规定为依法保护健康的重点人群,提出“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妇幼卫生事业”,“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这些都说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这是国家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随后国家将出台具体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方案,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保障机制,这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一次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今年,省政府将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作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在与各地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提出各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具体目标,这充分表明了省委、省政府对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对解决妇女儿童健康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强化职责,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到认识上有高度,政策上有保障,资金投入上有力度,措施上有落实。要切实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解决并落实乡村妇幼卫生人员待遇,稳定基层妇幼保健队伍。要重视和支持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政策,使其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及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任务,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统筹区域规划,协调城乡发展,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卫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为卫生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国务院组织研究制订的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框架已经形成,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四大体系建设。妇幼卫生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是落实妇女儿童健康任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认真研究如何切实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将妇幼卫生工作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现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的新型妇幼卫生服务模式。在农村,要将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与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卫生院综合配套改革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三级网中的“龙头”作用,强化乡(镇)卫生院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卫生工作的公共卫生职能,落实村级承担的信息收集、健康教育等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任务落实的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在城市,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础性妇幼保健服务,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双向转诊、技术支持的管理机制,使妇幼卫生工作落实在城市的每一个街道、每一个社区。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并发展省、市、县三级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的品牌地位和服务质量,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使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贯彻“一法两纲”,加强依法监管,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母婴保健法》的法律宗旨,也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0年)》的重要战略目标。今年妇幼卫生工作仍要以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为核心,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权限为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婚前医学检查的管理权限为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要求,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管理,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审批准入、要求依法执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要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持证上岗,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同时,要坚持两年一次的审核校验,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吊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促进母婴保健工作法制化的管理。二要加强母婴保健依法监管。各地要加大《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法律证件的严肃性,为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三要落实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措施。今年,国家将颁发《关于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省要积极行动,继续落实好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积极协调并创造条件开展婚前保健工作,落实孕前和孕产期保健;逐步建立产前筛查网络,提高产前诊断质量和水平;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妇幼卫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是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常抓不懈,做到在工作措施上加强,制度上完善,机制上创新。一是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规范化管理。各地要切实贯彻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一系列妇幼保健规范化管理文件,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母婴生命安全的绿色通道,开展以产科质量为核心的检查和评估,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二是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为加强我省妇幼保健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妇幼保健机构,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省卫生厅已制定下发《xx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办法》和《xx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实施细则》,各地要深刻领会,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各地要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评审工作为契机,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质量为核心,以医疗和保健质量持续改进与提高为重点,提升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三是开展新一轮爱婴医院评估。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是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倡导的旨在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儿童健康的重大活动。近几年,一些地方爱婴医院管理有所松懈,爱婴医院质量有所滑坡。为此,今年省卫生厅将出台我省爱婴医院监督管理办法,对爱婴医院进行重新评估,拓展爱婴医院内涵,规范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爱婴医院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快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全省互联互通、功能比较完备、标准统一规范、系统安全可靠,与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妇幼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十一五”期间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今年,省卫生厅将研究制定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思路,加快全省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使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五)加强项目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促进“降消”项目上新的台阶

从20*年开始,我省“降消”项目县(市、区)由40个扩大至47个,其它55个县(市、区)继续开展“母婴安全”活动,我省还对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政策。尤其是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寄予厚望,该项工作在全国也走在了前列。今年项目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影响面广。各地要精心部署,认真实施,加强管理,全力以赴,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今年“降消”项目总的工作要求是:落实分娩补助,加强资金监管,畅通绿色通道,确保母婴安全。重点做好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

1、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有效机制

今年国家加大对我省“降消”项目投入的力度,专项资金达2433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382万元,这是建国以来国家对妇幼卫生领域单项投入资金最大的一个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充分认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进一步加强对“降消”项目的重视和领导,明确各部门和各级卫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责任问责制,强化责任管理,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形成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新增的7个项目县要吃透项目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好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宣传动员、绿色通道建立等基础性工作,要虚心向先期启动的、工作做得比较扎实的项目县学习,促进项目工作健康、有序、深入、持久地开展。

2、切实抓好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免费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年初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xx省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工作实施办法》,对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400~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例补助3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例补助100~200元,实现29个贫困县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的目标。29个贫困县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在此项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理顺运转流程,规范服务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好免费政策,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真正抓好抓实,使农村孕产妇真正受益。

3、严格资金监管,落实贫困救助

各项目县要按照“降消”项目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扩大贫困救助面,提高贫困救助标准,落实贫困孕产妇救助政策,体现妇幼卫生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各项目县要实行平产、剖宫产限价收费,对孕产妇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格剖宫产指征。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稽查和跟踪管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虚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严肃处理。

4、规范助产服务,畅通绿色通道

一是开展技术培训和人员进修。按照分层培训的原则,实现对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技术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全部再轮训一遍,产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二是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明确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项目,开展创建“合格产科”、“放心产房”、“平安妇幼保健院”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各项目县要进一步规范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母婴生命安全的绿色通道,做到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技术精湛、快捷高效,确保孕产妇急救通道的良好运转和有效畅通。省卫生厅已安排专项经费为全省69所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装备了救护车,今年计划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督导车,提高妇幼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5、加强项目督导,巩固项目成果

去年,省卫生厅加强对项目县的督导检查,对于规范项目运行、加强项目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卫生部降消项目督导组的好评。今年,省卫生厅将总结经验,修订评估方案,继续加强项目督导,开展交叉评估,巩固项目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项目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市对县、县对乡的督导要做到100%的覆盖,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项目深入、健康发展。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地务必采取坚决措施控制剖宫产率,用1-2年时间降低过高的剖宫产率。各地要将控制剖宫产率列入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克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趋利倾向,防止诱导和误导群众选择剖宫产。要加强对群众的正面宣传,向群众普及科学健康知识,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医疗技术服务。要进一步明确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功能定位,对不具备条件开展剖宫产手术的一律禁止开展,原则上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宜开展剖宫产手术。对剖宫产率过高的地区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成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使乡(镇)卫生院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40%以内。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并将其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行动不好,效果不理想的地方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6篇

今天,省卫生厅召开20*年全省妇幼卫生暨“降消”项目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降消”项目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我省妇幼卫生及“降消”项目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20*年工作。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请让我代表省卫生厅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与会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省各级各界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简要回顾

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是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全省各地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2010)》,着力于加强妇幼卫生三级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断增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下降的态势,2002年~20*年,孕产妇死亡率由34.82/10万下降到22.43/10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19.27‰、24.56‰下降到9.92‰、12.74‰;住院分娩率由84.14上升到97.23。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处于中西部地区先进行列。

(一)妇幼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治理等工作中,积极建立并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治理模式和有效机制,将妇幼保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全省基本形成了以省妇幼保健院为业务指导中心、市(州)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枢纽、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强依法治理,妇幼卫生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许可准入,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出生医学证实》等法律证件加强治理。各地还将《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治理,加大了打击非法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力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步入了法制化治理的轨道。与此同时,我省还制定了《xx省孕产妇保健系统治理细则》、《xx省儿童保健系统治理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配套文件,妇幼卫生工作的治理框架和技术规范等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妇幼保健规范化建设和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三)建立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新突破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2010年)》,积极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三级防治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妇儿工委、省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系列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审批许可了8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第一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执业机构;全省于20*年1月1日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确定了9家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于20*年3月3日启动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建立了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筛查覆盖率不断提高。

(四)妇幼卫生信息治理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得到体现

我省制定并实施了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报告、妇幼卫生统计报表、“三网”监测、“31”上报模式、“降消”项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系列信息治理制度,统一了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基础性资料和登记治理,研制开发了“xx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治理软件”,同时加强考核和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五)“降消”项目工作顺利推进,项目实施取得丰硕成果

我省“降消”项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气构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20*年,40个降消项目县孕产妇死亡率为24.69/10万,相比20*年33.48/10万下降了9个十万分点;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住院分娩率继续提高,40个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5.46,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8.96,较好地实现了项目年度目标。

几年来,各地在“降消”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的作法和成功的经验。

一是领导重视,项目组织有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降消”项目工作,将“降消”项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和各市(州)政府签订卫生工作目标治理责任书,将“降消”项目和“母婴安全”各项工作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并多次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卫生厅还成立了妇幼卫生项目治理办公室,建立了妇幼卫生专家技术指导组,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7篇

母乳喂养的现状

1992年我国政府将提高4~6个月以内小儿的母乳喂养率纳入国家行动计划之中以来,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了宣传和指导力度,把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特别是1994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使以提高出生质量为目的的母乳喂养通过逐年的不断宣传和创建与巩固爱婴医院工作,被家庭和社会所支持,逐渐成为婴儿喂养方式的主流趋势。

尽管母乳喂养有着其他食品难以取代的优点,但是我们的宣传往往是一过性的、短期的、不追求长期效应的,造成一些科学知识和信息短路,使准妈妈和新妈妈们对母乳喂养的认识不够全面和准确,再加上科学家和营养专家不遗余力地改良乳制品,使其营养价值尽量接近母乳,一些新妈妈就会受误导而因各种原因过早地放弃了哺乳,以为吃乳制品孩子也能很好地长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母乳喂养率,影响了母婴健康水平的提高。

影响母乳喂养的因素:①母乳喂养知识的缺乏。②母亲患皲裂、乳腺炎,因害怕疼痛或因用药而不愿喂奶;母亲剖宫产术后因手术刺激和腹部切口疼痛而产生生理紊乱,且术后由于输液管、导尿管的限制,使产妇活动不便,哺乳姿势受限,哺乳困难。③母亲自觉奶量不足。造成母乳不足的原因是由于乳腺组织发育不良,产妇健康、休息、营养、情绪不佳,开奶迟、吸吮次数少,乳腺管堵塞等因素。④一些婴幼儿食品公司的“反宣传”。他们过分强调他们的人造乳制品在功能上的优势,他们采用办智力开发讲座向妈妈们进行软性推荐;他们利用媒体做广告等方式使妈妈们认为他们的产品是最佳的。以上4个因素是有关联的,使妈妈们动摇了母乳喂养的信心。⑤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很多妈妈在自己的孩子还很小的时候不得不去工作,甚至有时候还要去外地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母乳喂养率的提高。

提高母乳喂养率的对策

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强化母乳喂养健康教育。①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认识,每年都要强化培训一次,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创建爱婴医院不是临时突击性任务,不是获得一个称号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作为长抓不懈的工作坚持下去。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使爱婴医院不流于形式。②通过孕妇学校、定期产前检查、产后儿童保健,在孕期、产时、产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母乳喂养与科学育儿宣传教育,使孕产妇认识到母乳喂养是婴儿出生后4~6个月最好的食物和饮料,建立充分的营养心理、精神准备,增强母乳喂养对婴儿生长发育重要性的认识。掌握护理知识,使用伸展练习法和注射器抽吸等方法纠正扁平,预防皲裂、乳腺炎,如已发生要立即治疗,对皲裂者着重纠正含接姿势,同时利用自身乳汁治疗创口,创造良好的条件;掌握喂哺母乳的技巧,协助母亲建立母乳喂养的信心,学会挤奶,即使是母婴不得不暂时分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泌乳,保证母乳喂养;实行母婴同室,早开奶、早吸吮、早接触,促进早泌乳。要提高自然分娩率,尽量减少手术性干预,有剖宫产指征一定要进行剖宫产手术的,要设法缓解疼痛,改善产妇哺乳条件。

针对母乳不足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母乳稍微不足时,不要马上添加代乳品,应该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增加乳汁,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吸吮的次数,这样可以使母体内的催乳素分泌,使泌乳细胞分泌乳汁,并使泌乳细胞周围的肌细胞收缩,使腺泡内的乳汁压向乳窦,产生射乳反射,坚持1~2周后,奶量就会明显增多;注意休息,保证充分的睡眠和愉快的情绪,有利于通过神经内分泌系统的调节促进乳汁分泌;饮食要营养丰富,易消化,易吸收,多喝汤;按需哺乳,两个要交替喂养,婴儿吃饱后将多余的乳汁用吸奶器吸出或用手挤出,使不断分泌新鲜乳汁;如出现乳腺管阻塞,除增加吸吮次数外,增加手法按摩,用一只手指尖从胸壁向方向捋动,也可将两手平放于两侧揉动,轻拍或热敷,使乳腺管畅通。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WHO、UNICEF制定的《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和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宣传范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母乳喂养的好处,形成全社会都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对于上班的妈妈,要在走之前,把奶挤出留下,下班后尽可能多地让孩子吸吮,以保证孩子的母乳喂养和母亲泌乳。

母婴保健实施办法范文第8篇

一)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精神,以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产科质量

提高产科工作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的重要途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加强业务学习,完善各项业务制度,加强产科各类手术操作规程,每周组织业务学习两次,每月医护人员写业务学习文摘卡不少于4篇交院质控办考评。

三)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全院范围学习《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率100%。并在产科门诊和爱婴区设置母婴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专栏。

四)积极开展妇幼两个系统管理

1)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今年前来我院分娩的产妇共460人、系统管理460人、系统管理率100%、产后访视460人、访视率100%。加强高危妊娠的管理,今年共有高危孕产妇62人,全部进行了管理,监测和追踪,并实行产前产后一次性收费制度。为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的合格率,把保健手册的填写纳入质量检查,严格控制错漏和不规范现象。

2)继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并认真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一年来在我院分娩的活婴有463人,访视463人,访视率100%。

3)积极做好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工作。对孕产妇进行耐心宣教,讲授孕期,产褥期保健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并对孕产妇进行测试。共宣教460人,宣教率100%、测试合格率100%。

4)对来我院产检的孕产妇发放孕期保健知识,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手册,在门诊候诊区和病房设有健康宣传专栏,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每季度换一次,今年共开办四期。在院内设有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在门诊设有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正确解答母乳喂养知识的咨询。

5)建立健全的妇幼各项原始登记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国家,省级报表的上报工作,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6)不断完善爱婴医院工作。全院医务人员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具体做法如下:对全院工作人员实行每年3小时复训,重点科室人员每年实行两次3小时强化复训,新上岗人员实行岗前培训18小时,并定期组织考核,使爱婴医院成果不断完善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