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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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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审计及时取得相关原始数据,对照相关管理办法积极拓展思路,在廉租房应收租金等方面使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

一、方法名称

廉租房租金收取合规性审计

二、目标功能

从房管部门取得当年廉租房实物配租人员名单,对当年应收租金情况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析,进而认定其合规性,判断收取标准是否正确合理。

三、所需数据

基础表:廉租房实物配租表(申请编号,保障号,申请人,证件号码,保障人口,所属社区,保障房屋,签订日期,应收租金)

四、分析步骤

从廉租房实物配租表中,由签订时间字段应收取租金时间进行分类。因当前项目只关注2013年应收取的租金,所以对2013年以前签订合同的都在2013年当年收取全年的租金;对2013年当年签订合同的,先判断签订时间的月份,再从次月开始到年末收取租金。

五、方法语句

1.导入原始数据,对廉租房实物配租表的关键字段“保障号”进行去空格处理

update [廉租房实物配租] set 保障号 = rtrim(ltrim(保障号))

2.添加“2013应收租金”字段,准备存储按规则计算出的应收租金

alter table [廉租房实物配租] add [2013应收租金] float

3.对签订日期进行分类,对2013年以前和2013年当年签订合同的,按规则进行计算应收租金(淮南市市区廉租房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单套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此处按49.5计算)

update [廉租房实物配租] set [2013应收租金] = 1*49.5*12 where 签订日期 not like ’2013%’

update [廉租房实物配租] set [2013应收租金] =1*49.5*(12-MONTH(签订日期))where 签订日期 like ’2013%’

4.进一步对2013年应收租金进行分析,可求总数或按不同县(区)进行分别分析,与财政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收租金进行对比,确定少收金额

select SUM([2013应收租金]) from [廉租房实物配租]

select SUM([2013应收租金]) from [廉租房实物配租_已算2013应收租金] where 保障号 like ’340402%’

5.对少收金额进行分析,确定少收租金的廉租房小区,跟踪到对应小区的物业单位,最后确定未收或少收廉租房租金未交市级财政还是交入区级财政收入中。

六、适用法规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房;退出模式;多元化模式

【项目】天津市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问题研究”(项目编码:TJGL12-014)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21-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十二五”期间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中国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的核心工作。现阶段,中国保障房建设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增量供给,满足保障房的现实需求。但相对而言,对于被保障人从保障房体系当中退出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较低,相关政策也尚待完善。退出机制的运转不畅导致存量保障房良性周转效率低下,资源再配置体系失灵,间接加大了对于保障房增量供给的过度依赖和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完善中国保障房退出政策是缓解保障房供需矛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

一、现有保障房退出模式

现阶段,中国保障房体系主要由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部分组成,相关的退出政策主要体现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12年颁布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之中。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购房人将拥有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一般情况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的现行退出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政府回购,主要针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人,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并补齐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购房人;其二,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主要针对按照政府所确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的购房人。现行经济适用房退出路径如图1所示。

廉租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住房保障机构收回廉租房的行为,可归纳为三种退出模式:其一,超出收入标准退出,即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其二,居住面积超出标准退出,即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导致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其三,违规退出,即因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不再享受廉租房政策。现行廉租房退出路径如图2所示。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经济能力高于廉租房但低于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在当地稳定就业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与廉租房相似,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也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现有三种退出模式:其一,以其他形式获得住房退出,主要包括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其二,期满解约退出,即租期届满不在申请或者因收入水平增加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其三,违规退出,即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而退出。现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路径如图3所示。

二、保障房退出政策的现存问题

(一)“鼓励性”退出条款导致“奖懒罚勤”。保障性住房是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临时性住房保障措施,政策的根本还是应当鼓励被保障人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收入退出保障房体系,实现保障房的存量循环。现行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性”退出条款,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被保障人购买其他住房之后,政府有权回购经济适用房,或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对家庭收入超标家庭须退出廉租房保障做出了详尽规定。但是,现行“鼓励性”退出条款最终将导致被保障人行为上的“逆向选择”,客观上产生“奖懒罚勤”的作用。也就是说,被保障人努力程度越高,退出福利保障的可能性就越高,其努力程度与自身实际被保障程度成反比。现行政策可能导致两个结果:被保障人要么放弃努力使自己长期停留在保障房福利体系之内,要么隐瞒真实收入或其他房产,免于退出保障房福利体系。

(二)“惩罚性”退出条款未能规避“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乙方(通常为人)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甲方(通常为委托人)无法观测或监督的行动,导致甲方利益损失的现象。“道德风险”是行为人基于逐利动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动。在存在“道德风险”时,即使均衡是存在的,行为结果对于社会也是无效率的。为了避免被保障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现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退出条款,经济适用房政策也将违规出租等行为明确界定为违规。但关键问题是,即使被保障人的违规行为可被观测和监督,但如果其成本超出住房保障机构能够通过阻止被保障人违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那么,政府也完全可能基于成本考虑放弃监督行为。例如,2011年中国之声相关报道显示,北京市部分小区有将近7成经济适用房被出租,租赁双方仅仅过签订租住双方协议便可完成经济适用房出租行为。由于根本无需北京市建委备案,政府相关部门也就无从监管,只能任由被保障人“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造成住房保障资源的极大浪费。即使一种较好的情况,住房保障机构能够通过监管发现被保障人的违规行为并迫使其退出保障体系,大量资源也会浪费在监管和后续诉讼过程中。因此,现行保障房所规定的违规退出模式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在现实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退出标准规定不明引致“租值耗散”。“租值耗散”是指本来具有价值的资源或财产,由于产权安排不明,导致其价值下降并引起社会福利损失的经济现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保障房制度的本质是对资产进行的价格管制。其中,经济适用房是对房屋售价的管制,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对房屋租金的管制。因此,经济适用房购置价格必然低于市场出清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均衡价格与管制价格之差就形成了经济适用房的“非专有收入”。同理,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实付租金必然也低于市场出清条件下的均衡租金,二者之差就形成了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非专有收入”。现行保障房退出政策试图对这部分“非专有收入”进行明晰界定,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购买期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被保障人须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须补足的价差标准如何界定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北京市和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退出条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上海市的退出条款规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关键问题是,房屋价格具有不可比较性,即使是相同地段的住房由于朝向、楼层等方面的差异也是“一房一价”。因此,保障房退出时间点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参照标准如何选择,“一定比例”以多少为合适等关键问题都难以清晰划定。当事双方必然都想对这部分“非专有收入”进行争夺:被保障人必然采用寻租等行为期望尽可能低估参照标的价格以占有更多“非专有收入”;住房保障机构如果没有被寻租,也必然期望高估参照标的以保障自身权益。其结果将引致租值消散,进而产生福利损耗。

三、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

保障房退出政策现存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特殊的产权属性。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即使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也只有在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力才能有效发挥。一旦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公共物品问题),或部分被其他产权主体所占有(外部性问题),资源的配置机制就会失灵。正如前文分析,被保障人对经济适用房仅拥有部分产权,剩余产权归属住房保障机构,且剩余产权的购买金额尚缺乏统一度量标准,从而为寻租行为的出现提供了空间。租赁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人对承租住房无任何产权,基于逐利的行为动机自然倾向于对于承租住房的过度甚至损害性使用。并且,基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考虑,住房保障机构也很难做到对被保障人行为的完全监管。因此,问题的解决可从产权视角着手,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房退出模式实现保障房产权的合理让渡,最终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与被保障人之间关系上的激励相容。

(一)经济适用房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经济适用房退出模式改革的基本构想是在将经济适用房产权进行等额划分基础上,以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为最低产权支付点,通过容许被保障人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逐步购买房屋剩余产权形式,实现经济适用房产权由住房保障机构到被保障人的逐步让渡。被保障人拥有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房性质自动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可自由上市流通。

例如,某套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发成本为T,开发当期同地段商品房的售价为S,必然存在S>T。以m(如1万元)作为产权分割基准,则该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被分割为■等份。被保障人至少需要支付该房屋的建设开发成本T,才能够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当然,被保障人亦可支付一个大于的购买价格T′(T≤T′≤S),T′越大,被保障人拥有的产权份额就越高。对于一个首次支付购房款的经济适用房被保障人,剩余的■部分产权归属住房保障机构所有,此时的经济适用房不能流通。被保障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分期付款方式在不同的时间期限内购买剩余产权,每年支付金额越高,获取完全产权的时间就越短。

如图4所示,线①表示被保障人初始支付了一个高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的房款,并且之后每年支付一个较高的分期付款金额,可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线②意味着被保障人支付了一个与线①一样的初始房款,但之后每年支付一个较低的分期付款金额,将在稍长的时间内获得完全产权。线③意味着被保障人选择在支付初始房款之后延迟t年开始支付剩余房款,将在更长的时间内才能获得完全产权。线④意味着被保障人仅支付了最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开发成本,并延迟t年开始分期支付剩余房款购买剩余产权,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获得完全产权。线⑤意味着被保障人仅选择支付最低的建设开发成本T,并不再支付剩余房款,将不能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也就不能转化为商品住房进行流转。

被保障人可依据自身实际,自由选择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获取方式。同时,由于完全产权价值在购房之初已明确,且通过产权分割和被保障人自身选择将产权关系在被保障人和住房保障机构之间予以清晰界定,因退出标准规定不明导致的“租值消散”问题可有效解决。同时,住房保障机构获取的经济适用房产权让渡收益可作为新建保障房的资金来源,间接实现了存量资源的有效流转。

(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退出模式的改革构想。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政策改革的基本构想是设计多元化租金支付模式,解决房屋供需双方由于激励不相容而产生的“奖懒罚勤”和“道德风险”问题。具体来讲,对于生活确实困难且未来亦无改善可能的被保障人,将继续维持原有廉租房政策。除特殊原因,其租赁的廉租房将不产生退出问题。对于具有一定现期或即期支付能力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被保障人,可借鉴融资租赁模式,设计多元化的租金支付标准和退出模式供被保障人选择。被保障人选择的支付租金越高,其获得租住住房完全产权的年限也就越短。

例如,保障机构以S的金额收购某套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被保障人可选择支付最低租金H,H大致相当于当前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般租金。此时,被保障人将不能获得承租住房的任何产权。对于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被保障人,亦可选择高于H的租金L,其可在第■年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该被保障人如果选择支付租金nH(n>1),则其可提前■年获得承租住房的完全产权。

多元化的租金支付模式使得被保障人自身利益与承租住房的使用行为紧密结合,即可缓解被保障人因产权不明导致的“道德风险”,也可减少现有退出政策所引致的“奖懒罚勤”现象。同时,由于多元化退出模式下住房保障机构收取的租金高于现行政策租金收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本质上讲,多元化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和多元化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模式都是以激励相容为目标,以明确房屋产权为手段的保障房退出模式的改革。在完善房屋的折旧、资金的时间成本、多元化退出模式之间的转换等细节工作的基础上,辅之以其他相关政策配合,可有效提高保障房退出效率,进一步实现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艾建国,陈泓冰,鲁璐.保障房退出机制研究[J].城市问题,2012(2).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ppp模式 廉租房 融资

一、我国廉租房融资模式的现状

1、政府财政支出起主导作用的传统模式

廉租住房与保障房体系中的经济适用房不同,它本质上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是政府通过支付转移的方式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无论是财政预算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10%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还是廉租房租金收入和其他来源,从根本上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完全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其资金供给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社会的无偿投入。但是,政府在强调自身的主导性时却忽略了如何调动市场机制的积极性,在政府财政严重不足和地区不平衡的今天,这种模式异常脆弱。

2、政府专门机构融资模式

政府专门机构融资模式由廉租房管理部门或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集,利用政府部门的政策优惠通过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以政府的良好信誉为支撑能较容易的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目前许多城市在廉租房建设中采用了这种模式。

3、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

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也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融资形式,这种形式早前多用于道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已经积累起比较成熟的经验。政府部门组建的国有投融资平台是这种融资模式的主体,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方式多样灵活。

二、廉租房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廉租房发展较晚,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虽然各级政府对廉租房的关注度较高,在发展的过程中扔存在一些问题。

1、地方政府财力不足

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目前的财政实力仍较薄弱,面对保障性住房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国家财政仍不能满足需求。廉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体系,区别于商品房,其开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参与廉租房建设的房地产商较少。

2、廉租房收益不显著

廉租房的出租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价格应保证中低收入人群能够负担得起,因此其租金定价往往低于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租金收益不明显。因此,必须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营方式的创新,使得社会资金在参与廉租房建设的过程“有利可图”,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与动力。

3、融资渠道单一、方式匮乏

廉租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帮助,融资过程也不例外,不论是财政拨款还是专项资金,不论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还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都是受政府管辖和支配的资源。廉租房项目融资过度依赖于政府财政不但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不利于廉租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缺乏专业运作机构和人才

在我国 ppp 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一个陌生的事物,政府部门及私人投资者对其的关注和研究还远远不够。观察发达国家在廉租房建设方面的经验不难发现他们都有一个运作规范、效率极高的专门项目机构或公司,整合融资、设计、管理、施工、运营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从业者,使整个项目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极大地提高了公共住房项目的成功概率。

5、融资效率低

廉租房建设与商品房开发不同,不能取得土地出让金,因此政府部门在公廉租房建设方面的内部驱动力并不明显。当发生财力紧张的情况时,拖欠和缩减廉租房建设开支必然成为政府部门的首要选择,造成融资效率降低。

6、相关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没有国家级别的权威的廉租房管理细则,各试点城市出台的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表现在廉租房建设融资方面没有细致的规定。

三、廉租房融资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1、严格把控廉租房住户的标准

廉租住房的市场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这也意味着其中具有巨大的获利空间。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因此,严格把控廉租房住户的标准,可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住户投机取巧,减轻政府的融资压力。

2、政府鼓励性政策

政府可以借鉴国外的优秀政策

,比如美国政府为鼓励、吸引私人房产商兴建低收入家庭公寓住房,为其提供远低于普通抵押贷款率的资金,也可以学习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成立国家层次的专门的保障性住房融资银行为参与社会福利性建房的个人或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或给予政府补贴。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尝试发展债券市场吸收各种社会资本,为廉租房提供稳定的资金链。

3、加快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规章制度是针对廉租房的保障和监督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亟须政府部门完善和发展廉租房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融资体制,推动廉租房建设项目顺利开展。

四、结论

廉租房的初期建设和后面的长期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需要多元化的来源,其中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私营企业贷款或投入其自有资金,以及在资本市场上融入的资金和政府举债获得的资金,以此作为项目的长期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没有充足的资金供应成为制约廉租房制度发展的最大问题,因而必须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创新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

参考文献:

[1]赵鹏.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0.

[2]崔琳琳,谭大璐,刘 滢. ppp 模式在成都市保障性住房中的应用[j].工程管理学报,2011,(25):454-457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632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

有关保障房资金来源,曾在2008年有过讨论。按照政策,廉租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土地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两年多时间里,土地市场的起伏跌宕已然证实,土地出让金不是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少且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同时又未达到灵活使用的程度。

保障房重在“保障钱”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不缺钱,而是缺地,真正缺钱的是公租房和廉租房。当前保障房的资金困境,主要指后两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按照通常的分类,保障房涵盖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四类。四类保障性住房已经面临不同的窘境。前两者缺地、缺政策,后两者缺钱。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因有利可图还值得追捧,决定因素是市况。

2009年,北京大兴区的康庄限价房地块便曾引发激烈争夺,最终胜出者是首开集团旗下的首开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市况下,觉得做限价房虽然利润低,但更安全。”首开仁信副总经理李捷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另一方面,政府对限价房的优惠政策直接体现在土地价格上。“政府会拿出相对低廉的土地,在土地收益上做一些让步。”

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的境遇则截然不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测算,要实现廉租房对象“全覆盖”,廉租房建设资金每年需要500亿元。王珏林透露,目前廉租房的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与土地出让金平分秋色,同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悖论就此出现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郭建鸾曾公开表示,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商品房房价下降3%〜4%,而房价下跌,土地出让金也会跟着降低,这将直接减少地方政府在廉租房上面的投入。

郭建鸾表示,廉租房建设耗资大、周期长,尤其具有福利性特点,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督,可能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于财政实力较弱的一些地方政府而言,执行廉租房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

易居中国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也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在目前的保障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是最弱一环。中西部城市财政不宽裕,有钱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投资太多,廉租房面临着资金困境。”

“按照当初的设想,廉租房所保障的人群收入最低,而公共租赁房则可覆盖广大夹心层,这也意味着决策层必须把这两块抓起来。”王珏林说。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曾在2008年底公开表示,未来3年,计划通过廉租房解决74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87万户通过实物配租解决,460万户通过租赁补贴解决。这方面的总投入约为2150亿元。

无论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都需要地方政府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

“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货币补贴更为灵活,也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负担。”王珏林说。在过去两年间,他曾在多地调研,江苏常州给他的印象尤为深刻。

办法总是有的

2009年8月1日,常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按照常州市的保障规划,要实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应保尽保”,并筹集6000套左右公共租赁房源的目标,这意味着两年内共需投入30亿资金。而常州每年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财政拨付资金只有1亿元左右。

常州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房司”),作为保障房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政府向房司注入3000亩土地资源,落实了30多亿元融资额度,一举解决了今后几年的保障资金。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房司资产质量较高,还款渠道多元而稳定,金融机构纷纷给予融资支持。房司已经具备了可持续的投资能力,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对住房保障稳定投入。

北京市的做法是,准备先从商品房开始试点,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住房债券,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而杨红旭说上海的做法是“增加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比重”。实物配租需要建房或收购房源,对政府来说短期投入很大,如何解决资金来源仍需观察。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货币补偿实物配租信息管理网络化

    0.引言

    住房问题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廉租房制度作为我国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政策努力,旨在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因此,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既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对现有廉租房保障制度进行剖析,找出其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更好地实现其保障功能,体现社会公平。

    1.选择合理的保障方式

    2007年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进一步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金配租”或“租金减免”中的其中一种或几种形式,来确定廉租房的具体保障方式。因此,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了解各种保障方式的特点,从而更好地实现廉租房制度的保障效果。

    (1)租金补贴保障方式的优点

    1)实行租金补贴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

    2)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投入同样的资金解决较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有利于政府操作,灵活性强。

    4)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建立,促进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完善。

    5)有利于推动二手房屋租赁市场发展。

    6)减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工作协调难度,既节约管理成本又能提高管理效率。

    7)保障家庭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地点、子女上学等因素方便地选择居住地点,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选择合适的房屋面积和结构,能在较大程度上充分满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

    8)有利于促进阶层融合、社会健康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减少贫困者集中带来的社会问题。

    9)针对性较强,既体现政府保障,又体现公平性原则。

    (2)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这种保障方式的优点是:

    1)对于孤、老、病、残和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肋的家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收入提高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可能性不大,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对部分特殊群体进行保障,是彻底改善住房状况、体现政府关怀的最有效途径。

    2)直接由政府提供面积适当、具备厨、卫等基本设施、通水通电、生活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住房,都能较快地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态。

    3)住户集中居住、便于管理。

    4)体现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使困难家庭安居乐业,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和租房困难。

    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既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很好的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的“稳压器”。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第一,可以减轻困难群体租房的经济压力,还可以为租房消费提供前提;第二,对政府而言,不需要一次性投资,在一定资源条件下,可以为更多的家庭提供帮助;第三,容易形成受益对象变动的弹性机制,提高享有保障对象的公平性。但是,租金补贴的方式需要国家财力的大力支持,同时容易扭曲市场信号,降低微观经济效率。采用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了政府调度资源的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住房总量,缓解住房短缺,提高低收入居民的住房福利,在住房供应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当然,这种方式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受保障人群集中居住容易形成“贫民窟”问题,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总体来看,租金补贴的形式是一种市场行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间接刺激市场,增加低价位房屋供给,从而起到调节市场的目的,这种保障方式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干预住房市场的普遍做法。因此,各城市应根据自身发展状态,将廉租房制度逐步过渡为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为主、其他配租方式为补充的保障方式,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主导,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租赁补贴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2.廉租房信息管理网络化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进行科学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管理网络,能够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能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利用管理网络,实现申请审核等管理程序的电子化;能够实现数据汇总网络报送;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广大群众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通过廉租住房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网络化和社会化,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提升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总之,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信息化管理网络,使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更加规范化、成熟化、科学化,实现高效管理,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设、发展、管理的需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应立足实际,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紧密结合。今后,在工作中还应继续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到保障工作中,确保保障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促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又快又好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2012年9月,通过县政府组织力量对全县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住房需求状况进行了保障性住房为期两个多月的实地调查,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柞政办发[2011]88号文件明确的收入线标准规定:中等收入家庭:15000元/人•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2000元∕人•年;低收入家庭:7500元∕人•年;低保家庭:5000元∕人•年。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我县城镇居民中符合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情况如下:(1)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数2088户;(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数663户;(3)中等收入住房困难户数177户;(4)新就业人员352户;(5)外来务工人员491户;共计3771户。按照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发的《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我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为:廉租房1881户,经适房671户,公租房842户,限价商品房377户。

二、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入住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已接近尾声,全县将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4067套(廉租房1772套,公租房1546套,限价商品房749套),分布全县8个乡镇,其中两处廉租房已分别通过抓阄和电脑摇号分配方式分配入住785户。

三、如何保障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合理性

无论从全国、全省,还是全县情况来看,廉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本文试图以廉租房为主体研讨分配上的一些问题。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廉租房分配方式上的意见倒不是很大,影响分配的焦点集中在享受廉租房资格的认定上。有人反映,有的人开的豪车住的廉租房,有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而跑来住廉租房,还有人是公务员或国家家公职人员住廉租房,针对此情况,采取以下对策:

(一)保证资格审查环节的公正性

1、资格审查批准的程序:2011年7月以前,廉租房申请户直接到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各级政府组、村或社区、镇政府审查签注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在实际执行中,村或社区意见很大,说是一些人说我给上边都说好了,你们给签个意见盖下章,其余事情就不用管了,这些人有些蔑视他们。针对这一问题,住建局于2011年8月31日召开了廉租房管理联席会议,邀请村或社区、两镇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通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由住建局统一印制申请审批表,交由两个社区和两个镇政府负责发放,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先向所在社区申请领表,未设社区的直接在镇政府领表,各级签注意见后,分别由社区、镇政府审查公示后,由镇政府统一以文件形式报住建局,住建局由承办股室派员逐户核查拍照提出意见报住建局会议研究批准并公示享受廉租房资格人员名单。如此,彻底纠正了住建局审查前由申请人个人跑路签注意见的个人行为,同时,也方便了群众。

2、廉租房审查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诸如民政部门负责的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享受低保的情况证明,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残疾证明,公安部门城镇户籍的认定,村组对住房情况的调查,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下岗证,以及镇政府对申请人职业的认定,等等,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廉租房享受资格的确定和公正性,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矛头都指向批准机关。

(二)使分配方案制定过程透明性

廉租房分配时间取决于廉租房交工的时间。廉租房即将交工前,负责分配的部门根据竣工套数、轮候户数,确定分配方案。大批量的不再沿用抓阄方式,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数量类别、残疾类别确定实施电脑摇号方案,经讨论充分征求意见后执行,在分配前宣传群众,让群众理解本次分配方案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性。

(三)保证分配方式上的公正性

分配廉租房要召开分配大会,邀请群众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参加,邀请公证处全程公证,监察局全程监察。电脑摇号,大屏幕显示数据。分配结果现场签字确认,发给住户入住通知单,以达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四、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分配公正合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县人民政府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县人民政府适时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廉租住房;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住房问题是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全体人民实现‘住有所居’,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廉租住房制度作为我国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政策努力,旨在通过政府政策扶持,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因此,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既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廉租住房发展现状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已有近十年的时间。从1998年开始试点到2011年初,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廉租住房保障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1]以某县为例,该县县城区城镇家庭户约9万余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户数约为5700余户,此户数中大多数应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而该县从2003年开始,实际为3800余户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租金补贴370余万元,修建廉租住房三期共450余套(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数量和棚户区改造数量)。截止2010年底,实际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共1500余户。

二、廉租住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整体的发展态势上,与居民的期望和长远目标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存在较多的问题。

2.1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实施住房保障的突出问题在于财政资金有限,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也不平衡,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廉租住房筹资方式主要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从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2]。这些资金落实起来仍然很困难,而且数额不定。同时,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情形难成气候,这样各地廉租住房资金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资金来源落实不够到位,严重影响了我国廉租住房建设的稳健发展。

2.2 廉租住房准入机制不完善

廉租住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3]的有关条款,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如某县廉租房准入条件为:(1)家庭成员本地城镇户籍5年以上;(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4500元;(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15。上述条件中,特别是对人均收入的条件很难核定,如有无存款、在外务工收入根本无法审核。而个人其他形式的收入对于政府来说都是隐性的,并且目前我国又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关于个人的财产性收入、家庭转移收入、遗产收入等信息,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无法进行统计。此外,对于收入者而言,这几种收入不具常态性,因此他们也不必公布申报。

2.3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廉租住房的法律。现有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属于部门法规,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影响力不够大。同时,廉租住房退出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但是,目前在廉租房管理过程中缺乏这种专门的职能机构。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是建立在对廉租住房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基础上的,而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界定家庭收入的相应体系。在当今社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个人及其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单位工资部分是有记录的。在这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家庭收入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要确定收入的经济来源标准难度很大。

三、推进廉租住房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国内外的成功模式,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3.1 保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1)设立廉租专项财政资金。土地收益应当是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便于量化考核,避免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上的不同理解,应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将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变更为以土地拍卖成交金额的10%计提,将此项资金纳入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建立“租售”结合的运行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份廉租住户通过自身努力提高了家庭收入状况,这部份人按政策已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此,应相应提高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采取将原租住的廉租住房出售给原承租户的方式解决这部份人的住房问题。将租金和住房出售收入纳入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体系,以缓解资金断链这一问题。

3.2 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职能

应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职能建设,建立单设的、代政府履行职能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项目报建、工程建修、廉租住房准入对象审查、退出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实施动态的、全方位管理,以解决目前存在的职能模糊、监管无力的问题。此外,应强化对省、市、县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将此项工作作为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3 建立个人申报资信监管制度

确保廉租住房的退出,首先必须加强对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的跟踪管理。只有清楚掌握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变化,才能了解哪些家庭不符合规定,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建议省、市、县依托房管、税务、工商、公安、金融、保险、社区等部门建立共享的廉租住房住户个人动态信息平台,以帮助住房保障部门实时了解廉租住房住户个人信用和资产情况。

3.4 建立奖惩兼备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建立奖惩兼备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有利于保证廉租住房源的合理流动,减少廉租住房的退出阻力,节约行政成本。为此,我国应在完善惩罚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激励机制的建设。

激励机制方面,可以对主动退出原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在金融、税收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购房无息贷款或减息贷款、办证税收优惠、优先购买原承租房等。惩罚机制方面,我国应该提高惩罚力度,解决廉租房退出制度中的压力缺失问题。以高强度的惩罚措施、高成本的违法代价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西华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参考文献:

廉租房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廉租房政策;执行;对策

住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体现。当前,我国重要的房屋供应体系基本上呈现三个层次: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主要是商品房供应,对于较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主要是以产权归政府所有廉租房进行供应。可以说,廉租房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适用对象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象征性房租,廉租房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寻租现象的发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缓解住房消费领域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尽管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廉租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廉租房保障设施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制约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通过对廉租房政策的研究,分析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廉租房政策概述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定义:“城镇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宅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长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它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在世界各国都比较普遍,即使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新加坡都有相当一部分人住在由政府提供的住房里。在我国,廉租房绝大部分也是由政府提供或者扶持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府以补贴方式扶持特定收入家庭的住房租赁消费,提高其居住水平,从而实现住房保障目的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称之为廉租房政策。

二、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策现状

我国探索廉租房政策始于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正式以文件形式提出了廉租房问题,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家庭收入的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住房政策。此后,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可以说,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租金配租(即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即分配给低租金住宅)为辅、多种方式并举的廉租房制度。据国家建设部公布的情况和有关媒体,截至2008年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己有586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88.3%,2008年,计划安排廉租房资金达到79.4亿元。

(二)存在问题

我国廉租房屋体系自起步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运行中依旧存在有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

廉租房是政府解决贫困人口住房间题的重要举措,但资金来源不稳定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有九种渠道。虽然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不少,但在廉租房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支付管理费用后的剩余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此外,政府财政资金未能得以有效落实。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则财力明显不足,导致廉租房建设滞后。在住房商品化的进程中,如何调整政府的支出结构,扩大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间题真正列入政府的支出预算安排,已成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2、廉租房房源相对不足

从《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旧有的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其中,在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之下,政府新建、收购住房需要大量的资金,实施进程受到的阻力大。而旧有的公房存量也严重不足。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新建商品房价格畸高,存量公房提租步伐缓慢,加之公房一部分已经通过房改的形式出售或者分给了本单位的职工,无法腾退。政府可以用做廉租房的公房数量极少。社会捐赠的住房则寥寥无几,一些人甚至拥有不只一套房。他们宁可闲置也不愿意将其闲置的住房提供给社会。此外,隐形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根据广州的调查,“十五”期间有22万户“双特困户”,需要解决住宅困难问题,但目前广州市每年仅能提供500套左右的廉租房,现实情况与制度设计的情况存在差异,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廉租房供应的一个瓶颈。

3、廉租房覆盖范围较小

廉租房保障体系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即低保户、贫困人口;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的流动人口。但目前各城市执行过程中的廉租房政策多限定在城市中低保户与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对于城市中的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人群,则不覆盖。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规定只局限于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基本生活保障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这样的标准过于严格,会将城市中一些低保户排除在外,更不用说外来务工的农民工了。笔者认为,廉租房是国家向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它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作为我国公民,承担纳税等其它基本义务,同样应有权获得廉租房的权利以及保障资格。

三、廉租房政策有效执行的途径

廉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有效性问题。目前,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应该应贯穿“助人自助”的理念,即借助社会、政府等外力的支持,同时和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与监督相结合,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转贴于

(一)开拓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廉租房政策的有效实施必然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而目前在我国政府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的唯一投资主体。对于廉租房项目而言,大量其持续性的资金是必须的,如果不能保证在比较持久的一个时期之内拥有较为充足的资金则难以保证廉租房政策发挥最大的效能。前文提及目前在我国政府是廉租房资金投入的唯一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其也必然对廉租房政策的执行造成巨大的制约。针对此种不足,在制定和执行廉租房政策时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积极地探索多元化的廉租房资金融资模式。

开拓政府引导之下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个最为有效方式就是积极探讨民间私人资本的注入,积极寻求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合作,吸引更多私人资本的参与,是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必然趋势,PPP模式应运而生。PPP,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作”,意译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基于项目而形成的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在国外经常运用到公共实践项目中,在国内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传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一直以来都是由政府财政支持投资建设,由国有企业或单位垄断经营,这种建设管理模式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下、风险巨大等众多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些传统的国有垄断领域充分引入竞争,通过竞争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风险就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而民间资本的进入就是市场竞争的充分体现,民间资本进入到公租房建设领域以后可以极大地拓展公租房的资金来源,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租房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因此这一模式是拓展廉租房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

(二)变通现有政策,扩大租房覆盖面

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使居住有困难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公租房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

首先,应该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和变化,户籍已经不再是人们生存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多的人进行着户籍的迁移,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之下再简单地以户籍作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就显得不合时宜;其次,抛弃现有的家庭“双困难”标准。随着城市单亲家庭的不断增多、未婚工作人员的大量出现和“空巢”老人现象的日益显现,以往的“双困难”标准已经与现实出现一定的脱节,这部分人对住房有着特殊的需求,如果将他们排除在政策之外,势必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虑。

现实中许多城市通过政策的变更对廉租房政策的覆盖范围不断进行着扩大,一方面月收入的标准降低、另一方面对居住面积限制不再过分苛刻。还有一些城市,例如青岛、贵阳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大学生也可以申请廉租房,这是在廉租房制度改革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当然还需要不断的拓展,目前还有一些人群例如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都被排除在廉租对象之外。

(三)合理设计保障性区位,改善保障设施

目前廉租房建设在区位选择上呈现出许多的不足,例如许多廉租房在位置上比较偏僻、大多数在远离城市主城区的郊区之外,这些廉租房相对独立、远离城市基础设施,周围没有配套的相应保障设施,例如基本的银行、邮局、超市等基础设施缺少,公交车线路等也比较稀少不便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对廉租房居住者的居住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廉租房居住者的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