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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相关知识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产后康复护理; 延伸护理; 身心健康

中图分类号 R473.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4)5-0083-02

产后42 d内是妇幼保健的关键阶段,关系着初产妇能否顺利调整心理适应角色变化、能否实现产后康复、能否掌握好产后母婴保健知识以及成功进行母乳喂养等关键环节[1]。因此探索延伸服务在促进母婴产后身心健康的作用,为产褥期妇女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促进妇女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2]。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的临床资料,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所有产妇均为初次分娩,年龄21~32岁,平均(27.5±4.23)岁,根据住院病历号的奇偶将其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各100例,其中试验组产妇住院病历号全为奇数,对照组100例产妇住院病历号均为偶数。试验组平均年龄(27.21±4.5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1例(早产5例),剖宫产分娩59例(早产4例)。对照组平均年龄(27.62±4.0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3例(早产4例),剖宫产分娩57例(早产4例)。两组产妇均活产、单胎。两组初产妇在年龄、分娩方式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试验组产妇接受延伸护理服务,对照组产妇接受传统护理服务。

1.2.1 试验组 延伸护理服务参考文献[3-6],对产妇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为产妇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住址、入院诊断、分娩方式、手术方法、术后诊断、出院日期等建立电子档案,并通过回访,及时更新信息,以便于对产妇具体情况进行正确的指导。(2)针对产妇产后生殖器官形态变化进行康复治疗,即应用现代医疗修复技术进行子宫复旧,帮助体型修复,协助产妇解决泌乳不足的问题以及尿潴留等并发症。(3)对初产妇产后容易出现焦虑以及抑郁等产后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经常随访产妇,与产妇积极沟通,给予产妇安慰和关怀,并且嘱咐产妇家属对产妇的心理变化予以重视,关怀初产妇,并解决产妇困惑。(4)组织孕妇和家属集体学习婴儿的护理知识,并对关键内容进行演示。(5)新生儿护理服务指导,早期医院进行专业的护理并指导家长学习,住院后定期电话随访家长护理情况并给予指导。护理内容主要有:为婴儿建立电子档案;婴儿抚触;婴儿沐浴;婴儿游泳。每周定期随访一次,连续6周,共42 d。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随访次数,其余时间可电话随访,了解初产妇及新生儿具体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指导。最后一次家庭随访对初产妇及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母婴健康状况;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7]。

1.2.2 对照组 住院期间接受传统护理服务,42 d后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同试验组。

1.3 评价指标

(1)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问卷调查结合随访情况,对产妇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打分,同时调查产妇对护理服务的评价,并进行评分,满分均为100分。(2)母婴健康情况:包括母乳喂养情况、初产妇心理、辅食添加等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

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产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母婴健康情况比较

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少于对照组,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经济发展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初产妇产后保健需求快速增长同时也对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虽然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不断拓展服务内容,积极服务,但由于医院与家庭脱节,导致产后母婴健康保健服务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些新妈妈和新生儿在产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存在着身心健康问题[9]。因此探索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有良好的实践意义。目前而言,延伸护理尚处于探索阶段。护理人员直接上门为新妈妈提供包括心理安抚喂乳喂养技能指导及辅食添加知识培训、婴儿护理技巧等在内的护理服务,能通过促进新妈妈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掌握好护理技能、提高母乳喂养比例、迅速排出恶露等方面促进产妇康复并切实提高新妈妈对新生儿的照顾水平[10]。

本研究显示,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较少,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表明通过延伸护理服务,切实促进了产妇知晓母婴保健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促使产妇尽早调试心理,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既促进产妇产后康复也提高了新生儿健康水平。

综上所述,产后延伸护理切实提高了母婴身心健康水平,可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王春回.60例产后延伸护理临床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2,10(17):114-115.

[2]范桂红,王秀清,方淑彩,等.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1,8(9):73-74.

[3]王小雨.产后入户随访对母婴保健影响100例临床分析[J].健康必读,2012,11(5):301.

[4]王娴娴.产后延伸护理服务的方式与途径分析[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1(12):353.

[5]李日清,施月秋.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观察[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21):1981-1982.

[6]周丽娅.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24):35-36.

[7]焦蕤.产后延伸服务在产科的临床应用[J].全科护理,2012,10(9):799-800.

[8]陆少霞,粱燕华,吴秀娥,等.对产妇实施延伸的体会[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9,15(22):107-110.

[9]陈锡利.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3,33(5):2311-2312.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2篇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 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地区;孕产期;临床效果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6-0236-01

农村妇女普遍知识水平较低,对孕产期相关的保健知识知之甚少,不能科学的制定保健方案,导致优生优育的目标一直被搁置[1]。保健干预措施在保证母婴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孕产期对孕产妇实施保健护理,能够科学调整饮食结构,使身体时刻处于营养均衡的状态,而且保健干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农村妇女掌握更多的保健知识,增强母婴保健意识。本次选取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我院收治的64例农村孕产妇,作为探讨农村地区妇女孕产期保健干预的临床效果的研究对象,其结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组64例研究资料均为我院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收治的农村孕产妇,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32例。对照组中,患者年龄为22-39岁,平均年龄(29.8±5.3)岁,孕周为23-38周,平均时间为(30.4±4.7)周;观察组中,患者年龄23-40岁,平均年龄(30.1±5.7)岁,孕周为24-39周,平均时间为(30.7±5.0)周。两组患者在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无明显差异,可进行对比(P>0.05)。

1.2 护理方法

对照组:医护人员定期对母婴健康状况进行检查,结合检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方案。

观察组:医护人员在对孕产妇进行首次检查时,就需要向患者讲解孕产期相关的知识,指导患者掌握保持营养均衡的方法,告诉患者在不同阶段应该摄入的营养物质。此外,医护人员还需要向患者讲解产褥期母乳喂养知识、母婴保健知识以及育儿知识等,向患者分发健康教育手册,进一步增强患者母婴保健意识。

1.3 效果判断标准

医护人员根据患者摄入食物的种类及摄入量对营养状况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分数越高表示患者营养状况越好。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估患者相关保健知识掌握情况。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评估患者的育儿技能水平,育儿技能水平与分值成正比。

1.4 统计学的方法

汇总处理两组患者的临床数据后,应用统计学软件SPSS16.0对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若P>0.05,则差异不具备可比性,不具备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营养状况评分、保健知识掌握程度评分、育儿技能水平评分均要显著高于对照组,两组数据差异较大,经统计学分析,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孕产期妇女保健知识掌握程度会对母婴健康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医护人员在此期间必须要对孕产妇实施目的性较强的保健教育,为母婴健康提供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在孕产期不同阶段,实施的健康教育也是不同的,医护人员应该结合各阶段母婴特点,向患者传授合适的保健措施,及时纠正患者不正确的饮食习惯及运动习惯等,循循善诱,让产妇掌握更多的保健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孕产妇保健意识[2]。

有专家指出[3],母婴健康水平在一定长度上反映了某一地区人权的健康状况,其不仅关乎到家庭幸福,而且还与国家政治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医护人员必须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母婴平安。然而农村妇女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母婴保健知识严重匮乏,而且农村妇女理解能力也要比城市妇女差,所以医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应该仔细、耐心地向患者讲解相关的保健知识。在孕产期帮助患者搭配饮食,维持良好的营养水平;在产褥期向患者讲解母婴保健知识,指导患者掌握母乳喂养技巧,不断提升保健质量[4]。

在本院此次研究中,对照组患者采用了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了保健护理干预。观察组孕产妇营养状况评分为(92.19±6.38)分,显著高于对照组(75.32±8.45)分,经统计学分析,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9.013,P

参考文献:

[1]黄锟,陶芳标,刘浏,等.农村地区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技能培训社区干预效果的流行病学和社会学评价[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7(10):708-712.

[2]邓鸿.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状况分析与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2,22(9):3458-3458.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育人员;在职培训;台湾

无论是在幼儿园、托幼机构还是家庭中,幼儿的保育工作都是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1995年,国家劳动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和《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对保育人员应该接受何种培训、拥有何种技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当年起,能够在正规托幼机构和幼儿园中从事保育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在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也被称作“保母人员”,对于保母人员的专业培训有着严格而全面的系统。本文就台湾省关于保姆人员培训的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介,从中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启示。

一、台湾省保母人员专业训练的历史演变

台湾省保母人员的训练始于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庭扶助中心(现更名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南区分事务所)试办“邻里托儿-保母训练”,1989年起台北市政府正式委托民间团体办理保母人员训练方案,每期上课60小时;高雄市则是自1989年和高雄家扶中心合作推动“家庭托育人员服务训练”;1992年起,全省各县市陆续开办保母人员基础训练;1997年《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规定保母人员至少需训练满80小时才可以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各县市政府与民间团体陆续开办保母人员训练,协助有医院从事保母工作者参与保母人员技术士考试,以提升保母人员的素质。

1987年台北市政府委托台北家扶中心办理免费的保母人员训练,训练课程内容为:①婴幼儿营养与食物调配;②婴幼儿发展与辅导;③婴幼儿保育(卫生保健);④婴幼儿教育与实习;⑤亲职沟通;⑥婴幼儿服务的展望;⑦家庭托育中心的环境;⑧婴幼儿沟通;⑨婴幼儿游戏与玩具;⑩邻里托儿服务之认识;⑪儿童保护观念与作法;⑫婴幼儿疾病;⑬亲子关系与管教;⑭托儿的法律常识;⑮专题演讲与讨论等。

1997年台湾省内政部规定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类别为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与亲职教育,课程内容如表1:

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作为推动保母人员督导管理制度之依据,将保母人员的督导管理内容分为职前训练、媒合转介与支持辅导(包含咨询、家访辅导、在职训练),同时将保母人员的基础训练界定为保母人员的职前训练,是参加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的资格条件。自此,台湾省保母人员训练分为了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两种。

2005年内政部儿童局将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修订为7学分126小时,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包括儿童及少年服务法规、婴幼儿发展、亲职教育、托育服务概论、婴幼儿环境规划及活动设计、婴幼儿健康照顾、婴幼儿照护技术等七类。保母人员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如表2:

从职前训练的核心课程内容可以了解到台湾省保母人员应具备婴儿发展、健康照顾、营养、托育环境规划、学习活动设计、托育相关政策法规、亲职教育等知识与技能,对于只完成了台湾省义务教育或者非幼保相关科系毕业者必须先接受保母人员职前培训的核心课程,完成核心课程训练才能参加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举办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

而从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制定的《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可知,保母人员检定范围包括学科及术科测验两部分。学科部分,主要是测验儿童及少年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的内容,即职业伦理、婴幼儿托育导论、婴幼儿发展、婴幼儿保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婴幼儿生活与环境和亲职教育的内容。术科测验则包括游戏学习区、清洁区、调制区、安全医护区等技能检定。

从保母人员专业训练发展的演变可知,在专业训练上是由局部地区扩展到全省实施的,训练时数由80小时增加至126小时。训练期分为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并由职前训练与保母技术士技能检定两部分相结合,强制非幼保相关专业者接受专业训练。

二、台湾保母人员在职训练的实施

台湾省保母人员在职培训开始于1999年,台北市政府委托信谊基金会与台北家扶中心试办了“保母督导系统”。该系统首次以训练、媒合以及督导三合一的方式,让完成训练的保母人员能继续接受督导——一方面给于保母人员支持,另一方面透过督导系统督导保母人员的托育品质。2000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正式将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纳入《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的文本中,以提升保母人员照顾幼儿的服务品质。

(一)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自2000年起规定各县市的社区保母系统每年必须办理系统内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训练经费由内政部儿童局补助;未参加训练的保母必须退出社区保母系统,完成训练后才能重新加入社区保母系统。由于大多数保母人员的托育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所以社区保母系统多利用假日举办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同时,为了节省训练经费与训练时间,一般而言在职训练多采用密集式课堂授课方式进行。

各社区保母系统对保母人员安排的在职训练内容多以内政部儿童局每年所规定的训练内容为范围进行课程规划,并且在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必须将训练计划陈报各县市政府备查。2007年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系统实施计划》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儿童保护、卫生保健、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托育伦理。2008年规定保母人员必修的在职训练内容为:分享育儿照顾新知、育儿经验分享、提升保母自我照顾能力、儿童保护、卫生保健(视力保健、口腔保健以及健康)、发展迟缓儿童筛检保育、婴幼儿发展与学习、保母情绪管理、意外事故预防与处理、托育伦理等。

(二)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

将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所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警醒归纳整理如下表:

表3:2006年至2008年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一览表

年 在职训练内容

2006 幼儿肠胃功能认识与保健、中年妇女之身心适应、婴幼儿过敏疾病认识与照护、婴幼儿卫生与保健、幼儿生活教养、保母日志撰写、婴幼儿感觉统合与潜能开发、儿童保护、口腔清洁与龋齿防治、婴幼儿身体发展与医疗保健、行为观察与处理原则、游戏学习设计、保母情绪管理、婴幼儿按摩理论与实务、婴幼儿副食品、亲子活动设计、说故事研习营、幼儿创意语文、儿童发展迟缓、社区保母系统计划说明、急救CPR、更年期妇女的保健、谈幼儿情绪、亲职沟通、如何与家长签订保母任务契约、动手做玩具、哺育母乳、保母责任险说明、婴幼儿发展评估相关资源整合及运用、0-3岁幼儿发展认识与协助、培养婴幼儿注意力、幼儿听力发展认识与协助、应用音乐启发婴幼儿学习与发展、婴幼儿意外紧急处理、保母与家长沟通技巧、婴幼儿营养之均衡发展、早产儿的居家照顾、家庭托育环境的规划与布置。

2007 新生儿与婴儿疾病观护与急救、从营养与副食品谈婴幼儿健康、幼儿常用食品营养成分与体质关系分析、0-3岁亲子音乐游戏、危机预防与处理、从清洁与收纳谈托育环境维护、保母托育相关政策、各类营养素对各年龄层之重要性、婴幼儿急症的处置与照护、由医学观点看学习障碍、感觉统合、幼儿语言发展与唇腭裂幼儿之照护、幼儿独立人格训练、幼儿按摩技巧、育儿工作者易发生的职业伤害、受虐儿童与目睹家暴的认识与处遇、儿童视力保健、0-4岁发展检核表实作技巧、婴幼儿教具制作、0-6岁儿童行为改变技术、说故事研习、保姆情绪控制管理、保母专业伦理、儿童哲学与教学、如何帮助情绪障碍的孩子、托育事件个案探讨、文化古迹参访、意外保险、游戏治疗活动设计、保母职场压力管理及心理调适、学龄前幼儿口腔保健、用药安全、保母与家长的沟通技巧、婴幼儿发展检核、以只能治疗角度看0-3岁的幼儿发展、保母形象建立、会谈技巧、儿童托育政策与居家式儿童照护服务管理自治条例说明、保母系统与劳动权益、婴幼儿常见的皮肤病、早产儿照护、婴幼儿意外预防与处理、0-3岁激发孩子的学习潜能、0-3岁分离焦虑情绪与处理、宝宝腹泻与便秘的预防与照护、新生儿的照护、发展迟缓儿童筛检、婴幼儿发展与学习、婴幼儿的感觉统合、婴幼儿的安全-CPR。

2008 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幼儿脑力潜能开发、托育经验分享、如何与0-3岁幼儿说故事、如何培养孩子学习力、专注力、记忆力、托育契约权利义务说明与签订原则、保姆自我照顾分享、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图书故事与幼儿发育、幼儿色彩学、幼儿游戏心理与行为、善用学习策略提升学习成效、传媒对幼儿早期发展的影响、多元文化与幼儿教育、家庭与法律、儿童发展筛检介绍、保母情绪与压力管理、早产儿居家招呼、系统政策及托育辅助业务说明、0-2岁婴幼儿适性发展游戏活动设计、卫生保健(视力、口腔及)、新CPR训练、儿童保护、穿出自信(保母形象管理与沟通)、婴幼儿良好饮食习惯、认识孩子与照顾者的依附关系、有效的家计管理、认识母乳、认识儿虐与法律常识、增进幼儿适当的表达能力与改善构音、托育环境规划与安全、婴幼儿的发展与学习、托育伦理、宝宝日记书写技巧、如何和家长做有效的沟通。

台北市保母人员的在职训练从1999年起实施已10年,起初由台北市政府委托民间团体办理,2000年起依照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的规定由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多年来各社区保母系统办理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为配合保母的时间多于假日举办,训练方式则以课堂讲授方式进行,在职训练内容依循当年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规定的必修课程进行调整和规划。

综上所述,从台北市各社区保母系统自2006年至2008年所举办的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内容观之,每年的在职训练内容差异并不大,这应该与内政部儿童局已对保母人员在职训练课程内容做了原则性规范有关。而各区保母系统办理保母人员在职训练前亦会参考保母人员的建议对训练内容进行调整,保母人员多建议增加工作上需要的知识技能或保母人员自我照顾的需求。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启示

对台湾省保母人员职业培训的历史沿革以及训练课程内容的梳理,可以看出在台湾省对于保育人员训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幼儿保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涵盖了对于专业伦理和个人发展的素质培训。

而在我国的大陆地区,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培训目前还只是对职前培训有着严格的要求,在职培训并未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其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中对于保育员的要求来看,对于保育员的专业培训内容还仅仅是关注对幼儿生理心理的了解、幼儿常见疾病和护理方法以及对幼儿教育保育的技能等,而对于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职业发展、与家庭和幼儿的沟通以及共创支持保育人员专业发展平台的关注较少。

基于以上对于我国台湾省保育人员专业培训的述评以及对于我国大陆地区保育人员培训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在保育人员的专业伦理、在职培训、专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为提高保育人员自身素质和保育质量打造更好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关于颁发保育员、家庭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J].创业者,1997(6)

[2] 李慧娟.家庭保母训练方案之评估研究——以台北家庭扶助中心邻里托儿服务方案为例[D],1989

[3]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1997

[4]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儿童福利专业人员保母人员核心课程,2005

[5] 台湾省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保母人员技术士技能检定规范,2007。

[6]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试办保母督导系统计划,1999

[7] 台湾省内政部儿童局.社区保母支持系统实施计划,2000

[8]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0年度业务报告,2001

[9] 张美美.台北市保母人员在职训练需求之研究,2009

[10] 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台北市政府社会局97年度业务报告,2008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5篇

一、组织管理

市妇保院负责全市母婴安康服务月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检查、总结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辖区妇幼保健健康宣教工作,重点是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及孕产期保健,促进住院分娩,母乳喂养,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孕期合并症、并发症的识别与防治,合理营养,安全分娩,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全市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促进我市母婴安康工程。

二、全市联动宣传

责任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8月31日

内容:

1.在院内、各行政村健康教育宣传栏中张贴母子健康宣传画报。

2.利用农村广播开展妇幼卫生宣传。

3.利用报刊宣传妇幼卫生保健与常见病防治知识。

4.在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流动人口聚集地分发孕产妇保健、产前筛查、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健康处方,母乳喂养必读、新婚与生育指南等读本。

5.播放孕产妇保健、预防出生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宣传光盘。

三、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开展围产保健的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7日

内容:

1.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宣传活动。各爱婴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普及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

2.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各爱婴医院要以孕产妇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平安。

3.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产家或销售单位给予的奶粉馈赠。

四、开展孕产妇、出生信息摸底调查

责任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时间:8月6日-16日

内容:

1.对辖区内本年度孕产妇、出生数及叶酸增补情况(包括流动人口)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

2.开展孕期检查、产前筛查、住院分娩催诊,母婴健康状况随访。

3.动员新生儿及时预防接种、健康体检。

要求:将调查与随访结果记录于责任医生手册,辖区妇幼医生负责汇总与记录相关信息。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随访活动

责任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7日-8月27日

内容:

1.对辖区内历年被确诊甲状腺功能低下患儿、2011年10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本院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及延期未筛查对象开展随访活动。

2.向孕产妇宣教新生疾病筛查知识和筛要意义。

3.掌握可疑病例健康状况,指导科学育儿。

要求:9月10日将确诊病例、可疑病例及延期未筛查对象随访记录报妇幼保健院。

六、开展妇女五期保健、科学孕育知识宣教活动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时间:8月1日—8月31日

地点:医疗卫生单位健康宣教室辖区内居委会或村活动室

内容:

1.孕产期保健、孕期常见不适症状识别与处理、轻松分娩、母乳喂养成功措施、健康宝宝,幸福家庭—预防出生缺陷等知识宣传。

2.新婚性保健、孕前准备、避孕节育指导。

3.女性生殖健康指导、妇女常见病防治、女性最关心的妇科肿瘤防治热门话题。

要求

1.妇幼保健院制作有关健康教育资料,如影像课件、互动节目、健康教育宣传单等,组织专家下乡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内开展1—2期保健知识讲座。

七、开展妇幼保健免费咨询活动,开通咨询热线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

时间:8月10日

地点:市妇幼保健院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6篇

1、继续设立以李道乾院长为组长的巩固爱婴医院管理领导小组,并根据医院人事工作安排变动调整爱婴医院管理小组成员,取得院领导对爱婴医院工作的支持,把爱婴医院的管理工作列为全院工作的管理目标,加强督导与考核,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爱婴医院工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2、在爱婴医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促进母乳喂养技术指导小组,促进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小组,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让他们各司其职,开展爱婴医院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爱婴医院日常工作的环节管理

1、根据《二级助产医院等级达标评审要求》改进产科各项工作。加强产科病历质控,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努力降低剖宫产率,完善抢救组织,抢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功能良好。在保证母婴安

全的基础上,落实爱婴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禁止奶瓶、奶头、奶粉进入产科病房,坚持早期母婴皮肤接触,早吸吮,坚持母婴同室,做到产后30分钟皮肤接触,早吸吮率达90%以上,24小时母婴同室率达95%左右,院内新生儿纯母乳喂养率保持在95%左右。

2、加强产前门诊工作,认真做好产前宣教,产前检查必须由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承担。为孕产妇及家属做好母乳喂养知识的健康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适时地对每一位孕产妇实行产前、产时、产后宣教工作,并进行登记管理,要求每一位孕产妇对母乳喂养知识基本掌握。

3、加强孕妇学校工作,孕妇学校按要求布置,环境温馨舒适,并努力拓宽授课内容,要求涵盖孕前期、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褥期及新生儿的特点与保健等健康教育知识,每周授大课一次,滚动循环。授课形式以互动式为主,图文并茂,声像结合,有角色扮演、操作演练、有奖问答、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活泼、生动,让孕妇轻松掌握母乳喂养知识。

三、加强母乳喂养措施的落实工作:

1.在硬件建设上,医院院内及病区环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相关科室布局合理,室内整洁,彩光通风良好,病房陈设规范,病室配有婴儿床、孕妇学校有多媒体教学设施。添置有教学用娃娃和双乳模型。做好爱婴医院的各项工作。

2.努力落实我院关于爱婴医院的相关制度:如《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手册》,本院《巩固爱婴医院十点措施》等。

3、制定母乳喂养复训和培训计划:为了更一步规范爱婴医院管理,认真落实母乳喂养措施,制定全院工作人员复训计划和新上岗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要求对妇产科新上岗人员的资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并坚持进行18小时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其他人员进行6小时复训,使所有的工作人员对母乳喂养知识能灵活运用,减少临床母乳喂养工作的缺陷。

4、努力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使来院的孕产妇及家属能更一步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努力营造爱婴氛围,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医院网站加强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工作,在产科病区,产科门诊张贴母乳喂养宣传画,并组织人员上街咨询。利用医院专门宣传母乳喂养知识而设立的孕妇学校,购置有多媒体教学设备,对前来住院的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并分发《母乳喂养》宣传资料,利用孕妇学校每月定期进行母乳喂养知识授课宣教,要求培训面达100%,使接受培训的孕妇家属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母乳喂养

的相关技能。

5. 制定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实行奖惩分明。爱婴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每月一次进行督导检查,以现场提问、问卷等方式评价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四、 加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管理

1.做好儿童系统管理,对出院的婴儿生长发育进行评价及母乳喂养指导。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母乳喂养;成功;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17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336-01

近年来母乳喂养的成功率有所下降,有很大一批家长热衷于进口奶粉,羊奶粉,使婴儿的喂养进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为了促进母乳喂养,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2],结合《母婴保健法》、《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婴幼儿喂养策略》等的要求,积极推进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母乳喂养的成功依靠社会的力量、家庭的力量、产妇的认可、医院的医生和护士的指导等几个方面来支持。

1 媒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参与

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知道母乳喂养的好处。怀孕的妇女,孕妇的家庭成员更应该积极参加孕妇学校的培训。

2 各个爱婴医院要重视母乳喂养这项工作

医疗机构人员强化学习《母婴保健法》、《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婴幼儿喂养策略》以及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法制和廉政教育,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3 强化监督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加强医务人员的日常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将考试考核结果适时进行通报,并与评优、绩效管理相挂钩。加大患者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母乳代用品违规推销宣传行为,及时核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4 积极促进母乳喂养

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母乳喂养知识,倡导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

5 严禁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严禁医务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或发放印有母乳代用品铭牌的广告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6 严禁接受馈赠、赞助和回扣,严禁科室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馈赠,赞助和回扣

7 加强产后的护理

向产妇及家属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让产妇及家属知晓母乳营养、能防病、并且增加母子感情、有利于母亲健康,母乳是婴儿最佳的营养食品和饮料,含有婴儿生后4-6月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全部营养物质,适合婴儿胃肠的消化很容易吸收,吃母乳的婴儿长得健康结实,母乳中有许多的抗病物质,能增强婴儿对疾病的抵抗力,吃母乳的婴儿少生病,母乳中含有婴儿大脑发育所必须的物质,加之妈妈经常喂哺,吃母乳的婴儿聪明、母亲哺乳可以促进子宫收缩,减少阴道出血,哺乳期不来月经,有利于体内营养物质的储存,促进产后康复,同时也延长了生育的间隔,有利于避孕。另外需做到早吸吮,早吸吮可以使提早分泌乳汁,延长母乳的喂养期,产后最初产生的乳汁中抗病物质特别丰富,能增强婴儿的肠蠕动,促进胎便尽快排出,有利于黄疸的消退。按需哺乳也十分重要,按需哺乳可以增强乳汁的分泌,保障婴儿有足够的营养。保证母乳喂养的成功还包括母婴同室,母亲的正确喂奶姿势,还有要做到早喂,勤喂,多喂,并且还要常按摩[1],掌握正确的按摩方法。

8 从严进行查处医院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违规行为

9 废除奶粉,奶瓶,橡皮

婴儿对橡皮产生错觉降低婴儿对母乳的渴求,奶粉有可能产生变态反应,使母亲心里不安。使用奶瓶、橡皮奶嘴喂养婴儿,由于橡皮长、奶孔大,出奶容易,婴儿吸吮时感到方便,省力,而不愿再花力气去吸母奶,就容易造成错觉,吃饱了奶粉或代乳品的婴儿,由于没有饥饿感,对母乳的渴求就低了,不愿再吸母乳,牛奶中含有异体蛋白婴儿吃了后容易产生过敏反应,发生腹泻,湿疹等,婴儿吃了其他食品后,不再吃母奶,由于没有对勤吸吮,就会造成乳汁不够而丧失信心,同时婴儿不能得到充分的营养,而影响孩子生长发育,为了婴儿的身体健康,结实,绝对不能使用奶瓶,奶粉,橡皮。只有充分认识到奶粉,奶瓶,橡皮的坏处才能坚持母乳喂养,成功实现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强化社会、家庭、医院的力量母乳喂养一定能成功!

参考文献

母婴保健相关知识范文第8篇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按国家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

(四)采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五)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场所;

(三)有合格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

第八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应当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疾病的,在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十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边远山区可以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妇、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一)为育龄妇女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五)做好消毒接生和产时、产后保健,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患有妊娠合并症或者严重并发症、孕前或者怀孕期间接触过致畸性物质等情况的孕妇,提供重点监护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诊断: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的致畸因素的;

(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五)年龄超过35岁的;

(六)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产前诊断,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医师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七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或者一方属遗传性疾病可疑者的夫妻,准备妊娠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意见。对不宜妊娠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院住院分娩。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人员报所在乡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前、孕期、产后和哺乳期保健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并为儿童提供保健服务:

(一)提供科学育儿、母乳喂养和合理营养的指导;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四)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儿童口腔、眼睛、听力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复核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四)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六)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合格证和医学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实行任期制。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村应当逐步配备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未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家庭接生,不得出具《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前款所列专项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普及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母婴保健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两个阶段婚前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孕产期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