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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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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标准规避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注册会计师的社会期望Et益提高,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我国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不仅对确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对不确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会计职业界怎样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降低到最小?这些都是我们试图解决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疖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按照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法律专家刘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唐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一方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的实情。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和“监督经营者对一般通用会计规则的遵守和对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的适当行使”的“外部权威”,可以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即为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执行合同所需的条件为:①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②合同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官)所见证。但在现实中,由于当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环境的不确定性,要预期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写出一个完备的合同就更难了;即使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备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当事人也宁肯选择不完备,留待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补充。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使双方都能观察到的行为,要在法庭上证明也相当困难;由于当事人与法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许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来执行。因此单纯依靠法律来执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从心。

基于此考虑,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则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则。

二、注册会计鼻法律责任的规蠢

鉴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压力,注册会计师必须从实质上把握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旨,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承担自己能胜任的业务,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一)提高审计质量。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对策是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审计报告

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师应在审计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要求。我国独立审计准中也将此单独列了出来:所谓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如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后离职未满两年的、持有被审计单位有价证券等的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身份。只有在审计中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才能对审计质量有基本的保证。

2、加强业务承接前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降低法律风险。诸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品行、面临压力、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了解都应当是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之前认真对待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当局购买会计政策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隐瞒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审计报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务所在审计完毕出具审计报告时经常出具“不清洁”审计意见,比如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把问题藏在说明段中令使用者难以理解。这种行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也给会计师自身带来了麻烦,因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这一点提讼,事务所即使不败诉,为了应付诉讼也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较确定的语言表明态度,也可避免无谓的纠纷。

4、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与同业互查制度。轮换制度主要考虑到长期接触会使注册会计师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能力,从而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同业复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制定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1、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一个主体若长期诚实、守信,就形成了自己的信誉。诚实与信誉是两个等价概念。“信誉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弊端与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脱钩的改革,政府的外部推动是第一位的,要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要让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或者从此彻底丧失执业资格。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2篇

一、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概述

(一)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含义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对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是互相联系的,未能完成职业责任往往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则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秉承职业操守和保证执业质量的保障。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将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财务报表作为已符合公允地揭示要求的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基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样本抽样审查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差,虽然可以控制但难以消除。

(二)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相互联系

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必然的职业责任和或然的法律责任越高,其审计风险就越大。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是遵从审计准则、法律和法规,而审计准则体系的四个方面都涉及到审计风险。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活动的独立性程度越高,审计活动揭示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越强,从而使审计风险越低。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的审计程序,提高人员素质等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独立、客观、公正,是以社会心理意志约束力表现出来的一种责任,审计职业道德水平愈高,审计质量愈高,风险愈低。审计法律法规越严谨,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因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承担的审计法律责任就越高,风险便越大。

二、审计责任相关的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审慎选择客户

审计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深入了解客户之业务,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采取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在企业内部抵制管理人员串通舞弊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可以采用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从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将会计报表错误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地联系起来,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在接受客户委托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不接受能力以内的委托。

(二)明确委托范围

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的有效方式。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业务约定书要清楚的说明客户负责的工作,注明客户须对其提供的数据或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保证客户知悉自己的责任及说明依赖客户或其他方的程度。业务约定书还要述明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士的职责,要清楚划分事务所与其他专业人士的职责。当客户直接或间接决定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的性质或范围,业务约定书应说明客户须对程序是否足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负责。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成因

一、 审计法律责任及成因

所谓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人员在履行独立审计责任过程中因过失而给客户和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它与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表所负的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过程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世界各国会计师被诉讼的情况来看,会计师承担审计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审计关系失衡

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审计关系格局应该是由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股东大会委托审计人员对经营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并提出审计意见。这样,股东掌握着对经营者的监控权,也掌握着审计委托权,审计人员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均衡、正常的审计关系。

2、现代审计方法的局限性

目前,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采取的是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进行审查,目的是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然而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根本就无法发现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这样得出的审计结论可能就和客观事实出入很大。并且,制度基础审计虽然也涉及审计风险的问题,但它并不直接处理审计风险,而使审计人员的注意力过于集中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审计人员过于依赖内部控制的测试而忽视审计风险产生的其他环节;同时,由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企业的不稳定性增加,审计风险愈来愈大,社会公众也要求会计师揭示各种审计风险。而面对这些问题,制度基础审计显得无能为力。

3,“深口袋”原则

“深口袋”理论,也称保险假设,是指管理者聘用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部分财务披露的责任。这种假设主要来自:(1)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接受者对审计作用理解的偏差;(2)产品责任概念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取“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

该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这种不当的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因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具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

二、 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有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大小决定责任轻重。长期以来,对于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当然也不例外。

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鉴证职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审计,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给予“合理保证”,允许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适度偏离。因为审计工作的性质本身就有局限性,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己审计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漏报。一般来说,审计工作越细,发现错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时意味着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审计费用也越高。审计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成本的,如果审计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则审计变得得不偿失。这就是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审计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所以,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只要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审计活动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即使出具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的责任原则。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并非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是通常意义上的“保证”责任。即只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即只要存在虚假报告,不管会计师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才能够胜诉。由于会计师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因此,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属于专家责任的范畴。独立审计属于一种专家职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会计师相对于报表使用人而言通常处于知识优势地位,后者很难从会计师最终出具的专业成果中辨析专业服务的质量,更难以证实过错的存在。而且作为证据的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因此,受害者要主张会计师有过错,将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审计工作底稿无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审计工作底稿,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无法证明会计师是否有过失。如单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将会使受害人在提讼后在举证方面遇到严重的困难。因为会计师报告不实的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从这些事实中可以证明其客观上确有过错,但要求受害人必须证明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会计师可以以各种理由证明其所做的报告已经严格遵循了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 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我国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我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性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我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明显.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125-130.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69-75.

[3]林志军.西方审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本社,2004.89-102.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近二十多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部分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不恰当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使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审计风险也越来越大。日益严重的深口袋现象把注册会计师推入两难境地,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被审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坏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相关数据表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丧失状况。所以,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其规避措施研究是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意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关系着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存续与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也与社会各界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从分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入手,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和规避法律责任措施,能促使我国社会审计事业得到有序健康发展,更对维护浙中地区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属于社会审计的范畴,其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审计准则和行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应承担责任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本课题组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规避措施,旨在为浙中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参考,针对现阶段浙中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合适的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为浙中地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金义都市区的一系列战略决策部署,努力实现“百姓富裕,浙中崛起”的战略目标;也为确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五位一体”总布局、增强“三个自信”、建设“美丽中国”、 市区赶超发展、金义都市新区建设、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东阳文化产业全域化等“两富”现代化金义都市区建设,全面推进金华市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人文金华”、“法制金华”、“生态金华”、“幸福金华”、“善美金华”、精品城市建设。规范企业会计对外提供信息的行为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更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和我市各界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规范企业经济行为,减少舞弊造假现象,营造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浙中地区经济稳步增长、健康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分析

1、社会因素。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期望,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职能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和利益关系人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使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

2、环境因素。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谨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价,没有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内审机构形同虚设,内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状况。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公司企业,默许公司企业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3、法律因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规范滞后于经济发展,是造成社会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知中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有关民事纠纷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来看,不少虚假审计报告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

三、国内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观点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研究,学术界的观点都有所不同。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尤其是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依据的执业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相应地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不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公允地”发表意见,无法彻底避免或者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

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有法律专家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众看来,如果说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满足了审计准则的‘真实性’要求,就不能认为其工作的结果是‘虚假’的,其逻辑是很荒谬的”。因为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会信息的中介机构,其工作成果与股东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如果报告失真,公众的利益通常都会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我们的观点是,独立审计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它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在审计人最初承接审计业务时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此项契约行为的法律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进行执业,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亦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仅仅形式上符合审计准则的标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达到审计准则的实质性要求,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形式上未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尽到了实质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则亦可免责。

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避措施

规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与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行业素质修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化,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日益增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风险意识:

1、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更新时代观念,提升职业能力;

2、注重承接业务时的风险分析;

3、对高风险业务的谨慎态度;

4、投保充分的责任险;

(二)完善法规制度,规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三)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降低人们对审计的期望值。

为了缩小审计期望差距,应加强宣传,一要积极主动地与社会沟通,重塑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这同时也是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可能无法要求社会公众立即放弃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苛求,但我们至少可以通过向公众宣传《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法》,使其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以及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的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是“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只能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之上。这种假设就是客户诚实信用,没有舞弊。二要加强自身知识的学习、积累、更新,熟悉并掌握现行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和实务,不断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四)规范审计程序,减少法律诉讼

1、加强对执业守法管理。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责任。

4、慎重选择被审单位,深入了解委托人的情况,不接不合理的委托业务。

5、建立有效的行业内部复核制度。

(五)强化过程控制,提升审计质量

1、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系统的审计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审计计划和审计风险的分析工作;有效运用审计抽样方法,重视审计取证和工作底稿。

2、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强调单位负责人对企业会计信息负责,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组织如实的会计核算,取缔记账机构,遏制会计造假的现象,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3、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执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谨慎态度。

总之,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审计最关键的是要按《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从确定审计项目、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审计取证、出具审计报告等每个环节都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以确保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牛琳.《浅谈如何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N].大众数字报,2010-2-8.

[2]沙塔娜提·哈毕《规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业内措施》[J].2010(7).

[3]陈盈.《浅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避》[N].经济导报,2011-1-4.

[4]杨艳 《浅析如何规避审计风险》会计论坛 2010-9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责任界定现状

一、引言

2011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华制药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随着多年来一直为新华制药大客户的欣康祺医药因涉嫌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1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欣康祺医药等五家公司欠新华制药子公司的货款6073.1万元也很有可能就此打了水漂。新华制药对此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4858.5万元,导致其2011年度增收不增利。出现如此“人祸”,新华制药2011年的内控审计必然不能轻易过关。但出事后,信永中和才出具内控否定意见,不禁令人起疑。

德国学者Ebke(1984)指出,解决注册会计师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Kothari等人(1998)的研究发现诉讼权利人的设定、举证责任、损失赔偿等因素都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一部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及缺陷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中存在下面几个问题:法律效力等级复杂,规定相互矛盾、含糊不清;法规执行可操作性;法规制裁措施较轻,惩罚力度较弱。

(一)《刑法》有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不清晰

(二)《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

1.《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清晰

2.《注册会计师法》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不清晰

(一)和审计相关的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划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法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四)《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起到最初的预期效果

(五)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现是空白

(刘)《民法通则》独立审计规定空白

三、CPA审计法律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很少,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小,大量未经处惩的违规者可以逃脱法律的约束;共同诉讼参与人需先在法院登记才能受到民事赔偿权的保护,而且对注册会计师惩罚金额也低于美国,注册会计师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基本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规定和美国基本相同,但是在司法操纵上的执行力度却远低于其他国家。

(一)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判定不利

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二)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

我国审计市场声誉机制的效应持续时间很短。法律责任机制和声誉机制运行的低效率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实际风险约束很低。2003年和2004年,中注协相继了《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和《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没有规定对损害行业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办法,在相关网站都无法查询执行情况,这两个文件并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声誉形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我国治理不完善而引发的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以及特定融资制度下对低质量审计的需求强劲,使得我国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严重匮乏,从而审计师缺乏提高审计质量的内在经济动机;其次,现在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激励不足,约束不够。

(四)期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企业作假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投资人的风险越来越高,他们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是审计存在固有的缺陷,这同期望差值不断地拉大表现了社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越来越低。

(五)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裁决权归属于人民法院。2008年,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原因探讨

(一)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1.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

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职业界认为,应根据职业规范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法律界认为,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也就是说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注册会计师具有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结果有没有偏差。

2.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

职业界与法律界主要存在以上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双方的关注点不同:职业界结合审计自身的特点,关注审计过程,期望审计过程无缺陷;而法律界则认为审计结果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与判断,关注审计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

(二)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的整个过程,难区分责任归属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当人们面对不确定环境而进行判断时,人们通常会依靠某些捷径或原则做出判断,可是这些捷径或原则却不一定是对的。审计人员也受到心理学“近因效应”的影响,当收集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往往偏向新近获取的证据。证据的顺序对审计判断有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审计的职业判断性质,当出现问题时很难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即使是审计责任也很难分清是过失行为还是舞弊行为。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我国所特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需求特征使得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不足。政府是我国独立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管理者,从而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记账业务、咨询业务等非鉴证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方面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不大但数量众多,使得他们之间竞争异常激烈。

(四)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我国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董事会,虽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基本上是大股东的意见,我国又呈现大股东又是管理者的现象,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关系使得企业并不注重审计报告的质量,而只是应付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职业界根据审计准则来进行审计业务,更加注重的是过程的公允性和严谨性。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奇峰,雷光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经济学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

[2]汤立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2(8)

[3]王素梅,邓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政策研究―基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视角[J].财会通讯,2006(11)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6篇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的再认识

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崭新的审计模式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和肯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自始至终以企业风险分析评估为导向,根据量化分析水平安排审计项目先后次序,根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1]在为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制度基础审计存在缺陷的大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开发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是由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所确定的,谨慎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将其确定为低水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则与企业有关,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控制测试,确定检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水平。

二、对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或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使得不存在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这就直接导致很多时候权利凌驾到制度上面,使得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流行形式,没有发挥实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缺乏有效地内部控制机制,这就使得控制风险因素大大增加,而且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出资人一般都较少,可能就是独资企业,这就更加便滋生人为操纵利润等问题。

(二)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独立的内审机构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质量普遍较低内部控制环境普遍较差,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企业财务工作混乱、核算不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起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治理的优劣与否直接决定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审计人员运用的审计方法和对审计力量的分配;另外,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而且即使设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在一些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或者内部人控制严重浅析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的企业里,其职能也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素质较低

审计工作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要求较高,因为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高低对审计结果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往往过多的考虑成本因素,主观上不愿意聘用和培养高素质的审计工作人员,而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低很容易造成审计工作中的判断失误,进而引发审计风险,再者,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审计人员在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方面比较欠缺,在相关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工作态度不够谨慎和公正,最终不但对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多方面的审计风险。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运用中建议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取决于良好积极的控制环境的营造,中小企业管理层面首先应当构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机制,这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意识的首要工作,只有建构起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中小企业审计风险滋生的土壤。其次,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对于独董通过竞聘方式进行选拔,独董的独立性通过独董自律委员会进行相应的保护,通过建立考评和问责制,对独董进行约束,在实践中落实独董的职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素质是影响风险导向审计推广效果的关键因素。新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提出新的要求,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个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可靠性存在疑问或相互矛盾的文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增加发现和揭示重大错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项目组就舞弊风险进行专题讨论、考虑舞弊产生的条件、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等;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与客户所在行业与企业相关的知识结构。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7篇

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是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的要求

推进内部审计职业化的重点,在于有效贯彻落实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由此,避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受到一般管理部门的牵制。第一,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立时,应当确保其独立于公司的其他管理部门。通过此种方式,有效避免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部门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其次,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对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企业经营者负责,因此,对于审计情况的反馈与审计结果的处理,应当由股东负责。从而有效避免内部审计的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的发生,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再次,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职位及薪酬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职位与薪酬由内部审计部门自行决定,并报股东会审核,而非由公司其他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审计人员在职位上的独立性。

(二)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是强化内部审计职能措施的核心

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更能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的认证和咨询两个核心职能。认证职能要求实现对于企业事务及信息的再确认,以此来保障企业更好的进行风险管理。认证职能适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咨询职能则是在认证职能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于企业的审计,可以得到关于企业经营的各方面的信息。

(三)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 将对企事业单位和内审从业人员产生“双赢”的局面

内部审计职业化,对于企业及内部审计人员都具有积极作用,形成两者之间的“双赢”。

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竞争力,获得可持续发展,需要在合同签订、投资决策、发展规划等方面,借助内部审计力量,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于内审人员个人发展而言,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自身作为社会重要流动资源,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二、内部审计职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机构独立性不强

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目前仍存在着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内部审计机构很多都直接隶属于被审计单位,使得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行业自律。职业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要求在组织结构设置与职权授予两个方面都实现独立自主。

(二)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及准则制定方面相对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企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大数据时代对于企业管理效益审计、信息风险审计等方面要求也越来越高,内部审计准则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内部审计准则未对内部审计人员福利保障措施进行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并不完善。

(三)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不到位

由于缺乏后续教育等原因,目前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并不熟悉审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在哪里,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行为规范,审计人员应具备哪些职业素养。如,多数内部审计人员习惯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传递被审单位材料、文件等进行沟通,审计人员图方便省事,殊不知这种交流方式存在巨大的信息泄密风险。

三、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职业化法规

针对当前国内外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根据我国内部审计建设的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积极参考国外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确保法律法规的前瞻性。

(二)提高审计工作组织机构体系的合理性

内部审计机构在设置层次和地位上的高低,会对其权威性造成直接的影响。企业的审计结果的处理、审计报告的接受、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派和委托都应该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全权负责。这就需要企业内部由股东大会选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积极发挥其作用。企业经营者不再决定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收入和职务升降,审计人员的待遇,直接由其承担省级业务的数量和质量来决定,保障企业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团队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第8篇

一、当前开展绩效审计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方式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以往单一的财务审计局面已开始改变,逐渐向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存的方向过渡。但是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具体的绩效审计准则及规范

目前,各国的财务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都日臻完善,绩效审计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已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准则及规范,美国审计总署在1972年就颁布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其中对绩效审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英国在1983年《国家审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该法授权国家审计署对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一些使用公共资金的单位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

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审计准则和相关规范是确保绩效审计质量及其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但是,目前我国审计方面的立法和准则还主要是规范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绩效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仍很欠缺。近几年来,很多地方性法规引入了绩效审计的概念,但从总体上看,只是局限于绩效审计概念的介绍,并未形成专门的规范或准则,对绩效审计的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及操作方法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要求。审计机关缺乏统一的绩效审计技术和方法的指导,操作规范不统一,都会增加审计行为的随意性,也必然会增加审计风险。绩效审计实践需要将绩效审计法律制度具体化,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二)未形成完整的绩效审计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效益性的基本要求和限定,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经济效益有无、高低及其程度做出评价的依据;而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个衡量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得出审计结论的依据。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行业、部门、单位,各项资金的效益实现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使得绩效审计评价的对象千差万别,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和尺度难以统一,因此对于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详细、专门的规范,只是审计组审计时临时制定一些包括行业标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历史上先进水平等作为标准。衡量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天壤之别,另外,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绩效审计技术与方法,极其不利于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一套具有普遍性、适用性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是审计标准下制定形成相关指标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原则,确立评价方法,然后在此框架下制定或修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评价体系,从而为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审计队伍结构和审计人员素质未达到绩效审计要求

政府绩效审计具有审计范围广泛、审计方法多样、审计结论具有建设性等特点,从而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队伍必须包括高层次、高素质、多门类的专业人才,才能高质量地完成绩效审计工作。

我国当前的现状是:一是审计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国审计机关中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队伍的70%以上,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整个审计人员的3%左右,就是说我国审计机构人员多数来源于传统的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缺乏非财经类的人员,如工程类、计算机、法律类等专业人员。二是审计人员素质难以达到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绩效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仅要检查确定政策目标以及实施方法所依据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还要评价实现目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因此需要具备相应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还需要包括法律、税收、工程、环保、管理等多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深刻理解政府审计工作,具备宏观经济的知识,以及良好的透视能力与较强的信息意识,在评议政府业绩时能够做出准确中肯的判断。但是由于审计人员结构的单一,我国审计人员在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计算机现代审计技术以及综合分析能力等方面尚未达到绩效审计的要求,不能适应绩效审计的多元化要求,迫切需要加强。

二、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当前我国绩效审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应用上,都与世界发达国家开展的真正绩效审计有很大差距,因此,当前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社会各界努力配合,加快树立绩效审计思想观念,深化绩效审计理论研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实践,逐步积累绩效审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绩效审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审计特点,在借鉴西方绩效审计有益经验的同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

(一)树立绩效审计意识,正确处理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关系

我国现阶段,财经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评价绩效审计必须在真实、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绩效审计不能离开合规性审计而孤立存在。其次,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最终要通过财务收支反映出来,因此,只有通过财务审计,才能确认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从而使绩效的提高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之上。实践中,一方面要切实把政府绩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加以研究和开展,避免出现绩效审计缺乏实质内容、流于形式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短期内不能放松真实性审计,而且一定时期内还必须以此为重点。当前我们应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效益审计比重,走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道路。等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后,再逐渐转向以绩效审计为中心的现代绩效审计模式。

目前,我们要大力提倡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使绩效审计在权力部门、立法机构、责任单位各方面都得到普遍接受。同时在现行体制下,积极改善绩效审计的外部环境,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更加坚决地打击经济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力量,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在提供资料数据方面的帮助和支持,解决好绩效审计中资源共享问题。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绩效审计独立的理论结构

体系

我国的绩效审计现在刚刚起步,因此尤其需要保证其独立性,以实现其今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行使职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又要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独立性较低。为加强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提高绩效审计实施效果,势必要使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无论在人员任命上、机构隶属关系上,还是在经费的拨付上都应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实现绩效审计结果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报告。此外,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要实现绩效审计的独立,一方面,加快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建设,确立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使各单位接受绩效审计成为一项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其接受绩效审计道德意识和自觉性;另一方面,我们不能把政府绩效审计仅仅看成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性审计在经济效益层面上的简单延伸,而应把绩效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加以重视。并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其独立的理论结构体系。

(三)加快建设适应绩效审计要求的审计队伍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对绩效审计师的总体要求:绩效审计师必须拥有具体的专业技术,还应拥有足够的专业熟练程度,以便于开展工作。应以效率性、职业道德和谨慎性作为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所有政府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时都应该正直、公正、可观、具有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因此,我国当前要特别加强以下两方面的队伍建设工作。

一是改善我国审计队伍的结构,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政府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支出有着十分广阔的范围,绩效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就更加复杂,实现审计人员结构的多元化也就更显迫切。因此,审计机关要开展绩效审计,需要储备大量的、多学科的专业人才,逐步调整、改善审计队伍的结构,需要以各种形式引进除审计、会计以外的经济、法律、管理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入审计机关,建立一支以复合创新型人才为主的审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