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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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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廉租房 住房保障 社会公平

一、我国廉租房保障的沿革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廉租房制度、公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体系等。其中,作为向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低租金住房的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廉租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承租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2003年12月,建设部、民政部等六部委共同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就国务院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廉租住房房源、租金标准、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申请审批制度、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05年7月,建设部和民政部再次颁布第122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环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我国又在2006年出台了“国六条”来保障廉租房的建设,并在2007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尤其是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都体现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1998年国家出台廉租房政策至今,我国的廉租房保障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城市探索到全面范围实施的过程,在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缓和社会矛盾方面做出了贡献,在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平,由于廉租房价较格低,减轻了低收入人群住房方面的经济压力,让一部分低收入家庭获得了实惠。

二、我国廉租房保障的现状

自出台廉租房政策以来,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己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总数的77. 9%。全国累计己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住房保障改善了住房条件。仅2006年,新增的受益家庭就达21. 9万户。2008年全国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300多亿元,全国在建的廉租房63万套。到2008年底,通过新建、购置廉租房及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方式,以实物方式解决了250万户的住房困难。同时累计发放租赁补贴达229万户。2009年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投入,用于各地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投入达330亿元。此外中央代地方增发的国债资金也作为地方的配套资金,补充用于廉租房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但是,由于廉租房建设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廉租房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导致廉租房房源供给不足

一些地方的政府由于考虑到廉租房供应将拉低房价,压低被称作地方“第二财政”的土地出让金,不仅会影响当地政府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当地GDP增长速度,从而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核。加之现在并没有严格的评估和奖励、惩戒机制,拒不执行廉租房政策的地方得不到任何处罚,致使政策设计理念与政策执行实际效果差距较大。

2、配套政策不完善,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统计与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对符合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家庭认定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一些不符合政策的人搭上了廉租房的便车,而确实有需要的家庭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一些城市还缺乏对廉租户实行动态的管理及退出机制,缺乏事后监督,致使一些廉租户有机可乘,部分家庭把廉租房租给他人。这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许多本该享受到廉租房政策待遇的人享受不到应有的政策保障。而那些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却不肯退还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从而造成资源分配上的不公,效率的降低。廉租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己成为廉租房制度向前推进的瓶颈,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保证资源使用效率的障碍。

3、资金筹措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这些资金有限,不能满足廉租房建设、购买的需求,并且大部分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将土地出让的收益用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无疑对廉租房制度的资金来源形成很大的制约。

4、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需求旺盛与房源供给短缺并存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最低收入家庭,因而一些中间层家庭和农民工群体却无法享受这一政策。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对象多限定在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那些在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范围内,致使这些人群处于住房保障体系政策之外。因此,相对狭窄的保障范围,使得很多群体在参与分配之前就遭受到制度上缺陷所带来的机会不公平。同时,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也有很大一部分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住房,从而出现廉租房排队进入时间长的现象。

三、廉租房制度完善的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廉租房建设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廉租房的制度也需要继续不断完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廉租房制度的本身涉及到我国社会公平及效率问题,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廉租房是由政府出资牵头,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保证低收入家庭在无力承担商品房的情况下,同样能住上一定条件的住房。在兼顾社会公平的同时,政府也要考虑在低收入家庭内部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对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家庭要优先照顾,同时廉租房也不能只进不出,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因此,下文提出若干关于廉租房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1、完善廉租房供给制度,加大廉租房供应力度

我国目前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高速增长、城乡收入差距悬殊和家庭规模小型化,这就决定了我国住房需求大于供给是一个长期的、明显的局面。我国廉租房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应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城市廉租房兴建应尽量避免过度集中,以免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同时政府应对相应的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进行必要的保障。在新建廉租房时可以考虑在公交等基础设施系统完善的城乡结合部兴建,以降低土地成本、分流人口,形成多中心的城市格局。

2、廉租房的产权和日常管理必须划归政府所有,由政府进行合理的租金定价

产权划归政府可以确保政府对廉租房房源的控制和管理,使已不符合廉租房政策的租住户能够尽早的退出,以便其他困难家庭能够受到应有的保障,在最大程度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廉租房小区的维护和管理,为租住者提供应有的配套服务和保障。政府在进行廉租房租金定价时既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核算,也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同类住房的租金,确保廉租房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格。同时政府应根据廉租房的地段和房龄进行差额定价,方便低收入家庭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政府对廉租房的监管,防止利用廉租房名义进行的寻租行为。

3、建立有效的准入、退出和动态跟踪机制

建立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廉租房相应的工作,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当承租人收入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时,应及时进行清退,使廉租房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合理状态。承租廉租房要签订租赁合同,期间不得转租转让、调换或改变用途、无故闲置或者拖欠廉租租金;期满要求续租的,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续签续租;租赁期间中途退房,可无条件予以终止合同关系。同时,要建立完善审查机制和方法,尽量缩短审查时间。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廉租房资源的高效利用有着积极作用。

4、完善廉租房资金的筹措机制,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一,对于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没有足够财力用于廉租房兴建和征购的政府,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通过财政拨款获得的廉租房资金,在政府预算支出中,将其作为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在城市土地收益特别是增加的城市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房修购资金。

第四,通过发行债券、在出售公房收入中划出部分廉租房修购资金、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发行“廉租房修票”等方式,确保廉租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五,利用房地产信托基金解决廉租房问题。政府每年只需要投入用来保障廉租房租金和资本市场回报率之间缺口的预算资金或社保资金即可,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带动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用于收购充足的廉租房源,满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5、建立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包括由政府提供公有的廉租房的实物形式的补贴,和政府提供资金补贴、保障对象自行寻找住房的现金补贴。对于普通低收入家庭来说,应以采取现金补贴为主,这样方便低收入家庭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求进行选择;对于一些行动不便或者无力在市场上自主寻找住房的人,则应以实物补贴为主,这样也减少这些家庭在寻找住房时遇到的实际困难。这种政策的复合型和多样性,即可以实现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资助和补贴,同时也提高了政府补贴的实际效果。

总之,廉租房制度是我国目前必须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需要同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养老保障一样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安居乐业、衣食无忧。

(注:本文系内蒙古工业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廉租房定价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K200817。)

【参考文献】

[1] 李爱娟:我国廉租房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庞秀艳:我国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解读“廉租房”政策[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2).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2篇

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央财政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632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

有关保障房资金来源,曾在2008年有过讨论。按照政策,廉租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土地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两年多时间里,土地市场的起伏跌宕已然证实,土地出让金不是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少且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同时又未达到灵活使用的程度。

保障房重在“保障钱”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不缺钱,而是缺地,真正缺钱的是公租房和廉租房。当前保障房的资金困境,主要指后两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按照通常的分类,保障房涵盖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四类。四类保障性住房已经面临不同的窘境。前两者缺地、缺政策,后两者缺钱。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因有利可图还值得追捧,决定因素是市况。

2009年,北京大兴区的康庄限价房地块便曾引发激烈争夺,最终胜出者是首开集团旗下的首开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当时的市况下,觉得做限价房虽然利润低,但更安全。”首开仁信副总经理李捷对《财经国家周刊》说。另一方面,政府对限价房的优惠政策直接体现在土地价格上。“政府会拿出相对低廉的土地,在土地收益上做一些让步。”

公共租赁房与廉租房的境遇则截然不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测算,要实现廉租房对象“全覆盖”,廉租房建设资金每年需要500亿元。王珏林透露,目前廉租房的资金来源中,财政拨款与土地出让金平分秋色,同为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悖论就此出现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郭建鸾曾公开表示,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商品房房价下降3%〜4%,而房价下跌,土地出让金也会跟着降低,这将直接减少地方政府在廉租房上面的投入。

郭建鸾表示,廉租房建设耗资大、周期长,尤其具有福利性特点,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督,可能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于财政实力较弱的一些地方政府而言,执行廉租房政策存在一定的困难。

易居中国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也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在目前的保障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是最弱一环。中西部城市财政不宽裕,有钱的地方政府又不愿投资太多,廉租房面临着资金困境。”

“按照当初的设想,廉租房所保障的人群收入最低,而公共租赁房则可覆盖广大夹心层,这也意味着决策层必须把这两块抓起来。”王珏林说。

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曾在2008年底公开表示,未来3年,计划通过廉租房解决74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287万户通过实物配租解决,460万户通过租赁补贴解决。这方面的总投入约为2150亿元。

无论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都需要地方政府拿出大量的真金白银。

“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货币补贴更为灵活,也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负担。”王珏林说。在过去两年间,他曾在多地调研,江苏常州给他的印象尤为深刻。

办法总是有的

2009年8月1日,常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按照常州市的保障规划,要实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应保尽保”,并筹集6000套左右公共租赁房源的目标,这意味着两年内共需投入30亿资金。而常州每年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财政拨付资金只有1亿元左右。

常州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房司”),作为保障房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政府向房司注入3000亩土地资源,落实了30多亿元融资额度,一举解决了今后几年的保障资金。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表示,房司资产质量较高,还款渠道多元而稳定,金融机构纷纷给予融资支持。房司已经具备了可持续的投资能力,能够在较长时期内对住房保障稳定投入。

北京市的做法是,准备先从商品房开始试点,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住房债券,吸引社会资金建设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而杨红旭说上海的做法是“增加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比重”。实物配租需要建房或收购房源,对政府来说短期投入很大,如何解决资金来源仍需观察。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廉租房 融资 困境

一、引言

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推动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政府建立了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构成的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多层次新型住房供应体系。廉租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廉租租金进行实物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由于具有福利性特点,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着重重的困难。尤其是在廉租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方面,其目前大多仍停留在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支持上,而更为灵活的财政及金融制度支持或者商业化运作还有待发掘。

二、我国廉租房建设融资的现状

1、资金供应量不足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且无力改变经济状况的特困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济方式。在很多国家,廉租房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建设规模很大。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收入分配不均的国家来说,廉租房建设的压力会更为沉重。对于数量庞大的享有低保的人群来说,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只能依靠廉租房来解决。因此,廉租房建设融资是一个非常大的资金缺口,单单依靠目前的融资方式是很难得到满足的。

2、缺乏主动性

在目前的融资方式下,我国廉租房建设的融资方式对于地方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硬性摊派,往往不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首先,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上获取利益,出让土地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谋利手段。由于土地出让金一般占到地方预算外收入的相当比重,因此素有“第二财政”之称。而廉租房建设不仅不涉及土地出让,还须拿出资金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房租补贴。其次,与廉租房相比,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因为其对地方GDP的拉动作用非常明显。

3、政府起主导作用

廉租住房制度本质上和其他保障制度一样,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是通过支付转移的方式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以保持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其福利性质决定了资金供给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社会的无偿投入。无论是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还是社会保障,它们都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直接受政府的管辖和支配。从各国廉租房建设的经验看,政府在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处于主导地位无可厚非,但是僵硬的资金供给机制会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4、缺乏监督机制和封闭机制

目前,廉租房的租金配给方式以“租金补贴方式”为主。在这种模式下,廉租房的建设实际上并不由政府主导,而是由市场主导,即由开发商主导。也就是说,政府担当的角色就是提供建设资金、核定廉租房入住资格、发放租金补贴等,并没有建立对廉租房建设及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

三、我国廉租房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缺乏积极性

建设廉租房需要大量资金和土地的投入,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与地方政府追逐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相矛盾。况且,廉租房的开发是一个耗资大、周期长的工程,尤其是其福利性的特点,使得地方政府的投入积极性偏低。另外,部分地方省市的财政实力也并不强,即使其本意想真正落实廉租房政策,但因财政资金的缺失,也无力执行。因此,分析当前城镇廉租房的融资模式并对其融资困境予以解读,可以发现以政府主导为主的融资弊端重重。我们应制定更灵活的金融制度,实现融资模式创新。

2、缺乏金融工具

当前,我国廉租房融资主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金融机构暂时还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可见,以政府单一直接主导型的融资模式日益僵硬化。因此,应利用金融创新,发挥金融杠杆调节作用,将传统的政府主导型融资模式转化为市场为主、商业化运作模式。

3、过于依赖政府财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实质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而向居民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由于廉租房的公共性、福利性,其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社会的无偿投入,从而使当前廉租房建设融资过多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资金的扶持。

4、房价上涨激发廉租房建设成本的增长

廉租房的成本与房价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平均房价上涨时,因资本存在逐利性,政府必须加大对开发商的优惠政策,方可吸引开发商建设廉租房,因而使政府廉租房建设成本加大。同时将收购的二手房改造为廉租房,是廉租房房源的来源之一。平均房价的上涨更是直接带动了二手房房价的增长,从而增大廉租房建设的成本。

5、信贷结构缺乏合理性

开发融资选择银行信贷是解决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必然路径。由于廉租房具有福利性的特点,政府选择银行信贷融资,必然需要政府以显性或是隐性的身份介入。但是,当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对于廉租房建设所出台的配套机制缺乏稳定性和不成熟性,这必然使得廉租房建设资金银行信贷结构失衡。

四、解决廉租房融资困境的对策

1、改善地方政府征集考核机制

各地政府要提高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可建立一个奖励机制,奖励在廉租房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城市,以及一些为廉租房建设作出努力的地方官员。因为廉租房的建设会使房价降低,从而减少地方的GDP,影响地方官员的政绩,同时由于廉租房建设需要的巨大财政支出,这些都是让地方政府减缓廉租房建设的原因。因此,要改善这样的现状,中央就必须建立一种奖励机制,以求提高地方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

2、创新廉租房建设财税支持体系

(1)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住房保障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世界上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有80多个,住宅保障税是其中一种。借鉴新加坡兴建公共组屋时征收高额所得税和中央基金的经验,我国的住宅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为使我国住宅建设结构逐渐倾向满足多数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可以考虑向购买、居住别墅、高档商品房的高收入群体征收特别住房保障税。该项税收专门用于廉租房建设、修缮和廉租房租金补贴。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对省和省对下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支出因素,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要建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廉租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也应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

(3)利用福利彩票资金。福利彩票发行的目的是筹集福利资金,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发行宗旨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即“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目前福利彩票销售额的35%作为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和救助事业。廉租房对象包括社会优抚对象,如孤老、烈属、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因此从社会福利彩票资金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廉租房,也符合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的初衷。福利彩票销售额巨大且资金来源持续稳定,这也符合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需要长期融资的特点。

3、发行住房建设公债

廉租房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建设投资,发行住房建设公债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廉租房的融资困境。发行债券建设廉租房需防范三种潜在风险。一要防范债券募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地方政府缺乏保障房建设的外部监督制约和内部强大驱动力,许多本应当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被地方政府用于“更重要”的地方和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所募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非常大。二要防范地方债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当前,地方债务的压力已经比较大。201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三要防范债券融资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保障房建设公益性强、赚钱效应小,平均收益率只有3%。发行企业债,吸引社会资金,说到底就是向老百姓借钱建房。面对5%~6%的通胀率,保障房债券融资的收益是不是能够还本付息,这是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4、房产证券化

廉租房产权具有稳定性和收益稳定的特点。我国廉租房只租不售,产权不变更,因此这部分稳定的房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房地产抵押贷款。同时,廉租房收益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正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即发行证券到期后再支付投资者券款可为廉租房收益回收的时滞性提供便利。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可以加强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同时,房地产证券化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拓宽其融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工具,具有不易灭失、风险低、安全性好的特点,再加上房地产固有的保值增值性,因此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房贷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资格、资本要求和证券化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房地产证券化走向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项目融资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风险分担等特点,因此非常适合廉租房建设与开发融资。传统意义的项目融资需要现金流量稳定,而廉租房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却具有波动性,因为各开发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不同。因此,如何利用项目融资的优点为廉租房开发项目融资,创造为廉租房建设量身定做的项目融资模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张旭、王淼:中国廉租房的融资特征及其发展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2006(10).

[2] 杜丽虹:REITs可以分流40%的房地产投资需求[J].证券市场周刊,2007(10).

[3] 李晶: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影响及融资模式[J].国际融资,2010(11).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廉租房;十二五;保障对象

古语云:“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则家代昌吉”。住宅问题自始至终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住房问题是关系到人们生存、发展和享受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得大量的人口向城市集中,这就导致了城市的住房供应日益紧缺。虽然市场化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但是高价位的商品房使得贫困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获得住处。这就要求具有主导作用的中央政府发展住房保障政策,以期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1 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即由政府直接分配住房的福利政策向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并举的转变。当然廉租住房的政策也跟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深化不断地发展完善。

基于我国廉租住房的发展历程和政策的制定,将我国廉租住房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1 基础酝酿期(1998-2003)

1978年以前,这个时期最主要的住房制度就是以全社会低水平、广覆盖的福利分房制度,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形式。1998年开始有建立廉租房的设想。1998年7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个人住房消费逐渐走向了市场,并成为消费的主体。这标志着福利分房向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的转变,并开始在全国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由政府或者单位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2 转型过渡期(2004-2006)

2004年三月份我国废除了旧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的廉租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单位”不再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责任者,强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新办法还提出了廉租住房面积规定,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005年后,全国的房地产价格高涨,为了稳定房价,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针对房地产调控所提出的“国六条”,将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置于一个比较显著的位置。这个法规和文件极大的促进了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1.3 逐渐成熟期(2007年至今)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规定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强化政府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政策体系。这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中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进一步得到了深化,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也逐渐完善。

回首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从中可以看出有四个鲜明的特征贯穿始终。第一是住房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第二是政府主导下的探索式改革;第三是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互相影响;第四是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改革要顺应时代的需求,灵活调整,不断地完善。

2 济南廉租房制度发展变化及存在问题

2.1济南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济南市的廉租住房政策最早起始于2005年3月,当时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政令〔2005〕218号),该政策规定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两种: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政策申请对象应该符合的条件是:取得民政部门核实并的《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人均6平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精神,济南市又对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7年8月24日出台了新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政令〔2007〕226号),并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办法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并且提高了保障标准,还增加了实物配租方式。政策规定由过去人均使用面积6平米以下的家庭扩大到了人均8平米以下的家庭;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0平米提高到了12平米,最低收入家庭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每平米9.2元提高到了11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也有所增加,家庭租金补贴发放标准规定每人每月每平米使用面积为9元。

通过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济南市的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均提高了10.8平方米,使得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2007 年12月,首批廉租房的选房家庭共计156户,最终有144户家庭选到了房源。

在2008年的第二批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呈现了两个特点:第一、房源多、覆盖面广,分布在6个不同的小区;第二、在摇号选房的具体操作上面更加人性化,将摇号分为三组,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优先选房。

从以上不难看出,在济南的廉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上,除了门槛逐渐降低之外,房源的数量也呈现了逐年翻倍增长的趋势。从2007年至今,连续四年,廉租房的数量都呈现逐年递增的状态,由最初的101套增加到了今年的1493套。由此可见,廉租房的建设仍然是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2.2济南廉租住房存在的问题

2.2.1廉租房受惠群体针对性不强

廉租房的受惠群体应该是所有住房弱势群体,但是目前济南出台的政策,保障对象多限定于低保户、以及家庭收入限定于一定数目的住房困难群体,城市中一部分“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的保障范围之内,导致覆盖面不是十分完整。

2.2.2廉租房小区居住隔离

所谓居住隔离,是指都市的居民由于种族、职业、生活习惯、文化水准或者财富差异等关系,使得不相类似的集团彼此分开,产生隔离的作用。

已建成的廉租房小区,廉租住户与其他非廉租房住户的邻里关系非常冷漠,交流甚少。

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邻里关系,使得小区的和谐气氛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 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的思考

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基础酝酿期、转型过渡期、逐渐成熟期。到目前为止,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已经历时12年,但是实施的程度以及受惠的人群还存在一些问题。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5篇

一、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

今年年底,近千套保障房将竣工交付,保障房的后期管理问题亟待解决。我市将明确机构、职能,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廉租房补贴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并将其纳入城区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市民政局、市房产局等单位的日常工作,实现“半年一发放,一年一核查”的工作目标。

二、积极探索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的新路子,确保安居工程切实惠及民生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情况,为防止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空置现象,今年起对我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采取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模式,按照“以人定房”的方式进行配租,确保保障性住房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中。今年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三、明确任务,克难进取,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一)新增廉租房补贴户100户

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严格执行“三审二公示”制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城区办事处、市民政局、市房产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防止违规领取廉租住房补贴现象发生。

(二)新增廉租住房100套

主要采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完成。在有建设意向且具备建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确保10月底前全面开工。配建的廉租房部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费用,并享受廉租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市房产局负责配建项目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三)建设公共租赁房100套

为解决六里坪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居住问题,拟在六里坪镇建设100套公租房。六里坪镇政府作为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同时做好工业园区后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储备工作。市房产局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按政策落实。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900户

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的5个老居民小区排水改造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相结合,将酱品厂家属楼、丹南小区及周边、丹一巷小区、汤家庄怡苑小区及周边、姚沟路图书馆片等五个老居民小区改造纳入今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受益户数约1986户。改造项目所属的城区办事处负责项目改造的清理清表、违建拆除等前期工作,市房产局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五)林业棚户区改造57户

该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确保年内落实到位。

(六)竣工保障性住房500套

今年年底前将2012年前已开建的500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到位。此项工作由市住建局、市房产局负责落实。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6篇

它是指政府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我国正在实施的廉租房政策,实践证明能够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良好途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是无力购房者的最佳选择。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主要不是获得收益,而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居住权利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有不少地方政府从自己和行业部门的自身利益考虑,与房地产商一起抬高房价,成为高房价有力的支撑者。就当前来看,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

2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第四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3.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凭一己之力买不起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所谓“夹心层”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担当脏、累、差等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设计要适当超前,逐渐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未来五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遏制当前过高的房价,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三年建设1600万套。

4.加强对廉租房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7篇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主要不是获得收益,而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居住权利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有不少地方政府从自己和行业部门的自身利益考虑,与房地产商一起抬高房价,成为高房价有力的支撑者。就当前来看,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

2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第四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3.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凭一己之力买不起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所谓“夹心层”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担当脏、累、差等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设计要适当超前,逐渐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未来五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遏制当前过高的房价,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三年建设1600万套。

4.加强对廉租房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

廉租房保障办法范文第8篇

吴忠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吴忠市积极创新住房保障制度,全方位构筑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截至目前,全市新建、回购廉租房7137套,建设经济适用房13127套、公共租赁房121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491户;累计将8771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2132户,发放租赁补贴4010.5万元。吴忠市2010年在全区率先实现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吴忠市人民政府被评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优秀单位,市房产管理局被评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2011年,结合黄河金岸建设、大县城建设和市区城市东南部建设,全市新建、回购廉租房及实施棚户区改造7970套(户),其中吴忠市区建设保障性住房2288套。2011年市区新建廉租住房456套、回购252套,概算投资7615万元。

吴忠市市委、政府坚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成立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科学规划、人性化设计,在选址方面综合考虑周边的环境、路网结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对绿地及空间环境方面进行合理布点,优先拿出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段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廉租房建设都紧靠学校、医院和市场,方便住户就医、就学、就业,安置区周边公共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众的生活成本。在住房设计上,充分考虑回族群众风俗、生活习惯及家庭人口结构,将每户50平方米调整为户均50平方米,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建设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吴忠市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廉租房建设的有利机遇,通过与自治区财政厅、电投集团、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搭建合作平台,共争取国家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2135万元,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1140万元,自治区政府债券1140万元。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全部用于廉租房项目,累计提取资金额达405.5万元,2011年提取了183万元。并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今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确保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目前,市区保障性住房开工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