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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投资报告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业投资;考察要点;决策标准

中图分类号:F4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91 —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铁矿、铜矿、金矿和大宗农用矿产短缺情况加剧,矿产价格上升,涉矿热也逐步升温,资源型行业已取代了房地产行业,成为了货币流向的首选“资金池”。不仅仅是矿业公司,非矿企业也纷纷涉足矿业投资,据统计[1],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A股上市的房企中,已有20多家房企投资矿业。矿业投资的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高。投资风险高,加上额外的地质风险以及不确定性这一特点在矿业领域尤为突出[2]。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矿业投资企业需要认真进行项目的前期考察,保证考察内容更加合理、明了、全面、真实,同时也有必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评价决策标准。

一、矿业投资项目考察要点

矿业投资项目考察要点一般包括资源储量、基础建设条件、采选技术条件、环保安全、政策法规等方面[3]。

(一)资源储量

在进行资源考察时首先应全面地收集资料,查看地质报告、物化探资料、选矿实验报告、可研报告、生产报告,了解勘查历程和完成者、采选生产历程等[4]。

在查看这些资料时,要注意判别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目前的一些地质资料常常出现过度包装的行为,例如虚增地质工作量;有意将矿化带的描述与矿体的描述相混淆;矿石品位强调高品位;强调伴生有益组分、故意淡化或遗漏有害组分;资源储量级别不高、虚增可用资源量等。

其次,实地踏勘主要见矿工程(含钻探、坑探、槽探以及开拓采准巷道)和露头,追索矿体延伸,了解矿体分布、产状、矿石品位、矿石类型、工程控制程度。对主要地点进行现场拍照,采集必要的矿石样本。

实地踏勘时要利用手持GPS核实矿区真实位置,以免张冠李戴;要检查钻孔位置,走访当地群众,判断是否有空白孔;要走访地勘单位,调查是否隐瞒未见矿孔。

最后,估算矿石储量、资源量,对生产矿山核实剩余矿石储量,并对找矿前景(如果是生产矿山,则是找矿前景)做出比较合理的推断。

在核实资源量时,(334)资源量属于预测资源量、不可作为评价依据[5],小且不稳定的矿体一般不计入资源量。

(二)基础建设条件

首先,考察矿区的供水、供电状况,对水源地、供电来源和线路进行基本评价,判断是否具备基本的开发建设条件。

其次,考察矿区的地形地貌,初步评估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及尾矿库的预期位置。生产矿山需要对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及尾矿库的现有状况进行评估。

第三,实地考察基本交通状况和气候条件,分区段对交通运输距离和道路状况进行描述,以便估算未来道路修建工程量、基本费用以及物流运输成本。气候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生产周期和基建投资。

第四,了解附近居民点的分布情况及生活水平,矿业劳动力供需状况以及环保的影响与治理要求。

(三)采选技术条件

其一,收集矿体产状、埋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研究开采技术条件。

在低质量的地质报告中,常常存在对开采技术条件描述不准,有意将复杂度说成中度,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不足便妄下结论等问题。

其二,设计合理的开采方式、开拓方式、采矿工艺、通风方式、排水方式以及生产建设规模,初步确定基建投资额和工期。

其三,研究选矿试验状况、评估矿石的可选性能。在选矿实验报告中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入选品位高于全矿平均地质品位;氧化矿和原生矿分不清楚;伴生组分利用状况不提;有害组分去除方法及效果描述含混;或者没有选矿实验,仅作简单类比等。

其四,研究预估或确定选矿工艺和产品方案。确定选矿比、选矿回收率、精矿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

对于生产矿山,需要详细收集各项采选技术指标、核实生产成本,并对采选设施和生产能力做出评价。对采矿边界、土地边界和面积进行审核,对采、掘、机、运、通系统及外部运销系统的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技术考察和评估。

(四)政策法规

首先,了解资源所在地政府及当地的矿业政策(矿权转让、证照办理、税费、环保、劳工政策、林地征用)、法规,特别关注地方性各种政策和矿权运作惯例。

其次,了解矿权所有者状况、核实各类证照、关注法律纠纷。主要证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采矿证、探矿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土地证(批件)等。常见法律纠纷包括:越界开采纠纷、矿业权租赁、承包纠纷、不服矿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矿业环境损害赔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纠纷、矿地使用纠纷、地勘成果使用纠纷、合作勘探、合作开采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纠纷、工程承包纠纷、矿业权抵押纠纷等[6]。

第三,尽量查清矿权转让的真实原因。一般情况下矿权转让包括如下几种原因:矿山各种条件较好但是缺乏开发或扩产资金;矿权本身没问题,不想勘探和开采,想赚高溢价;垃圾探矿权,包装出售;采矿权手续不全;采矿权资源有问题、没效益;矿山资源面临枯竭等。如果是后几种情况,千万不可介入。

二、矿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标准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

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安监、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工作的安全监管。严格程序。

第五条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中先进技术的研究运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除国家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外。本市境内新设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均实行有偿出让。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矿产资源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同时根据市、县区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以公开出让方式适量投放市场。对通过收回、收购或直接委托勘查评估所形成的矿产资源实施管理。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法人。探矿权人必须在当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除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并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接到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

一)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二)资料是否齐全。否具备资质条件;

三)否缴清探矿权价款及其它规费;

四)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

五)申请区块范围内及周边矿权设置情况;

六)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等情况。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工作的必须履行勘查合同。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探矿权备案制度。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提交开工报告、勘查设计及主要附图。必须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在开工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方案进行勘查工作。办理环保、水土保持、林地占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予以注销。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已取得的探矿权。期仍不能划定矿区范围、转入开发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予以注销。也必须遵守前款规定;凡已经超过或将要达到规定期限的给予2年过渡期。

第十六条探矿权每次延续必须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面积应不少于延续前探矿权面积的1/缩小勘查面积。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年度勘查投入参照市场行情。按照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核算。勘查资金投入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万元。从第三年度开始每年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万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万元。

如实反映年度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探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探矿权人必须同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阶段性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已通过年检的探矿权年度报告。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勘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生产探矿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规范要求编制勘查设计。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单位从事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勘探设计进行施工。

三)矿山企业必须每半年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生产勘查工程的进展情况。生产勘查工作结束。

四)生产勘查探明增加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在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总体设计中未包括的矿山企业应在办理新增储量登记后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方能进行开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

承担生产勘查的勘查单位。不得在探矿过程中进行任何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工程再转包他人。

第二十条加强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年初开工报告复印件;

六)勘查工作总结。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到勘查作业区现场进行调查。对提交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探矿权转让实行预审制度。逐级审查、审核、审批,申请资料由探矿权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凡未通过预审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矿权转让申请。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储备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转让原则上要求整体进行,不得分割转让。探矿权人未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应勘查阶段的地质报告、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投入资金不足及不符合其它相关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但探矿权人名称未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合作勘查矿产资源。原控股股东和探矿权人名称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应变更事项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探矿权人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应符合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和矿产资源整合要求。

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经初步核查后,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报送开工报告和勘查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二)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勘查投入;

三)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四)不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从事规定矿种勘查工作的有越界勘查行为。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以工程承包、变更法人代表、合作勘查等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的

六)不按时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时限申请延续登记的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4篇

在宏观调控严厉、再融资“闸门”关闭的大背景下,上市房企开辟“第二战场”以谋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来无可厚非。然而,近段时间以来,中国宝安、华业地产、绿景地产、鼎立股份、新湖中宝、中天城投、嘉宝集团、万泽股份、中珠控股、城投等多家上市房企不约而同地宣布转战矿产开发。尽管有的地产公司涉矿概念仅停留在“纸面”上,但在二级市场,资金往往报以连续涨停来热情回应。这些上市房企勾勒的涉矿蓝图形形,究竟是货真价实,还是空中楼阁,需要投资者们好好费一番思量。

中国宝安:“石墨门”惹争议又盯上钾长石

“石墨矿”风波刚惹来口水无数,中国宝安(000009)6月22日又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密山宝安钾业有限公司将通过支付2000万元获得黑龙江省密山市杨木乡插旗山钾长石矿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根据公告,宝安钾业在20日与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签署《协议书》,第一地质院同意将其拥有的钾长石矿探矿权转让给宝安钾业。

据第一地质院对此次交易矿区开展的地质详查情况,该矿区矿石以白云母化霞石正长岩为主,占矿石总量的90%。是国内14处同类型矿山有益组份含量最高的,远景资源量超亿吨。

中国宝安表示,本次受让钾长石矿探矿权,旨在拓展产业结构,增加资源类资产,增强发展后劲,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此前,中国宝安曾因“石墨矿”风波而持续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令其矿产开发的信誉大打折扣。

6月15日,随着一纸承认受到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通报批评的公告,中国宝安的石墨矿风波终于尘埃落定。深交所认为,在是否拥有石墨矿的问题上,中国宝安没有对贝特瑞对外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严格审查,造成公司股价异动,市场影响恶劣。

华业地产:3.5亿赴新疆探矿机构潜伏

6月16日,华业地产(600240)公告称,公司拟出资在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托里矿业,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矿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矿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据华业地产介绍,以本次所设立的子公司为平台,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资源方进行接洽,商谈包括但不限于金矿等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收购及矿业公司股权收购等事宜,总投资额不超过3.5亿元。

华业地产针对本次矿产投资计划的目的极为明确。公司表示,此次在新疆设立矿业公司,旨在以此为平台进行矿业资产或股权收购,实现新业务的拓展,在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提高抗风险能力。

今年5月,华业地产曾宣布斥资4500万元设立华业矿业公司,主要涉足矿产开发及投资。由此可见,华业地产涉矿,还处于初期的准备阶段。曾经推荐过中国宝安的国泰君安表示,这是该公司在2010年首创和持续推荐的“地产+X”模式的延续。当初,它们看好中国宝安的理由也是如此。另一家持续看好的券商为海通证券,该公司连续发出两份报告,也对新利润增长点充满了期待。

根据华业地产一季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新进了汇添富均衡增长基金和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基金、建信优选成长基金也有不同幅度的加仓,其中博时新兴成长基金持股比例为4.34,接近5%的举牌上限。

绿景地产:海航借壳夭折涉矿谋自救

自6月15日“中止资产重组、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告后,因相关涉矿信息而出现大涨的绿景地产(000502)6月20日公告称,“矿产资源投资、开采”等需执相关资质证书方能进行,公司尚未取得相关资质。绿景地产还表示,截至目前,公司仅在寻求相关投资机会,不存在任何收购矿业公司或矿业资产的意向或协议。

由于地产业务的经营不善,绿景地产早在2010年3月份就公布了资产重组的重大方案,拟通过资产重组转型成为专注于经营高端酒店、写字楼,受托经营管理酒店、品牌输出及服务咨询的公司,完全脱离地产业。苦等15个月后,绿景地产于14日晚间公告称,因地产调控导致与海航置业的重组流产。

不过在这则利空公告的背后,绿景地产同时称拟将名称变更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增加经营范围,如进行项目投资、矿产资源投资、开采等。同时,绿景地产在公告中称,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经股东大会(在6月30日举行)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不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由此可见,绿景对于资产重组并没有完全死心。

新湖中宝:砸6.4亿元内蒙“挖煤”

新湖中宝(600208)6月8日公告称,公司拟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四子王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同意将四子王旗德日存呼都格区煤炭探矿权协议转让给公司,转让金总额为6.43亿元。根据前期的调查,该矿区提交煤炭资源总量116879万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2931万吨,占资源总量28%;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83566万吨,占资源总量72%。

新湖中宝承诺,在取得煤炭详查报告和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启动2000万吨/年原煤规划编制及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该探矿权的评估价值本来为3.81亿元,在结合了目前矿权交易市场行情,最终确定为6.43亿元的交易价格。

新湖中宝表示,通过收购探矿权可使公司切入矿产资源领域,有利于平滑地产行业的风险,增强公司资源储备和经营实力。

涉矿真是避风港?

从上述案例身上,不难发现一些共性:宣布进军矿产资源开发的多半是一些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有的是近期业绩持续滑落的公司如万泽股份(000534),有的是由于重组失败把涉矿当做“救命稻草”的如绿景地产。而矿产资源所在地多为新疆、内蒙古、等西部地区。当那些热切盼望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遇上手握重金急于转型的房企们,自然是相见恨晚,一拍即合。

毫无矿产资源开发经验的地产商们,匆匆忙忙的组建矿产资源开采团队,仓促的“进场”,但其收购的矿山“含金量”有几何,开发周期有多长,下游的市场在哪里,恐怕都是这些地产商一时难以回答清楚的问题。

而且,不能忽视的是,矿产资源是一个强周期的资源品,当经济发生大波动时,矿产资源开采往往也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2008/2009年,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跌入谷底的时候,中国铝业、江西铜业、中金岭南等一批大型矿企巨亏;而在2007/2008年,在全球有色金属市场最为火爆之时,以中国铝业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大型矿企业纷纷赴海外高价购矿,进而巨亏的案例,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也仍都历历在目。

中国铝业等富有行业经验的大型矿企们,对市场的判断与把握尚且如此,对于毫无矿产资源开发经验的地产商们,前途更加堪忧。

警惕“纸面富贵”

回到A股市场,对于那些仅仅停留在更改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尚没有实质性矿产资源可勘探、可开采的“涉矿”房企,涉矿概念还停留在纸面上,投资者们要理性看待,保持清醒。

举例来说,中珠控股(600568)实际控制人并无矿产开采经营经验,旗下也没有矿业采选资产。而据万泽股份介绍,公司没有明确的涉矿时间表,目前仍在进行调研。新湖中宝也指出,由于收购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其探明的资源储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煤炭价格的波动也令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在看公告时,投资者也需要擦亮眼睛,因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很大的区别。简单的说,探矿权只是允许两三年内可以在指定区域探矿,是一种推断性储量,与实际的储量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差。不走运的像辰州矿业(002155),在4月14日公告停止IPO的募投项目,就是因为探矿效果不理想。辰州矿业表示,由于陶金坪矿区深部勘探及周边普查项目初步勘查的情况以及鑫达金矿项目探矿情况不理想,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终止了上述项目。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矿业权;信息披露;权益储量;非油气资源矿业权会计准则

真实完整地披露上市公司的矿业权资源、矿业权价值和风险因素等矿业权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对矿业权信息披露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矿业权信息披露在现实经济中的规范状况并不乐观。监管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在2008年8月26日颁布了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文件《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以下简称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在此背景下,研究和分析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现状、问题、原因和对策非常必要。

一、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现状

本文随机选择了沪深两市有色金属、农药化肥等资源类各5个共10个可能拥有矿业权的上市公司:600111包钢稀土;600123兰花科创;600259ST有色;600489中金黄金;600740山西焦化;002155辰州矿业;000060中金岭南;000422湖北宜化;000878云南铜业;000960锡业股份。搜集并整理了这几个公司的2008年报及其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文件生效日(2008年8月26日)到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有关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公告和其它相关的矿业权公开信息(数据资料来源于上交所和深交所)。

(一)矿业权会计信息披露

1.强制披露

矿业权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笔者选择了11个项目的矿业权会计信息(资料来源于2008年年报)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1。

结果表明:包钢稀土和山西焦化不拥有矿业权。必须披露的11个项目中,有5个项目:资产类别、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初始计量方法及摊销方式8个有矿业权的公司全部披露;另外3个项目:担保情况、确认为损益的矿业权支出情况、矿业权处置与报废没有1个公司披露,没有披露的原因可能为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还有2个项目:使用寿命估计和矿业权单独列项也没有1个公司披露;坏账准备金额项目只有中金黄金1个公司计提了探矿权的坏账准备。

2.自愿披露

会计信息自愿披露指除了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之外,公司自愿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本文根据矿业权资产的特点,依据相关性和重要性的原则选取了笔者认为应该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的矿权非强制性会计信息项目9项,主要是与矿业权价值相关,并可能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的事项。对10个公司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2。

结果表明:披露矿业权自愿会计信息的公司少,披露信息的内容也很不充分。仅有3个公司:湖北宜化、辰州矿业、ST有色,披露了各矿业权账面原值、摊销金额、减值准备和矿业权价值的明细。湖北宜化披露了矿业权取得经过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湖北宜化和中金黄金披露了矿业权权属方面信息,如中金黄金披露了采矿权质押贷款信息。湖北宜化在年报中披露了较详细的矿业权会计信息。

(二)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

根据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选取了18个项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由于篇幅有限,未在此处列出具体情况):有中金岭南、中金黄金、辰州矿业、湖北宜化4个公司在样本期间有取得矿业权的行为或出让矿业权的行为。除了辰州矿业收购渣滓溪锑矿整体资产还未完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外,其它公司出让或受让矿业权信息披露较完整和规范。

为了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关键信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对取得矿业权相关资产具体情况和风险情况根据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加以细化,得到以下分析情况见表3。

结果表明:各公司对取得矿业权的具体情况披露较好,但各公司披露程度并不一致;对矿业权风险披露整体较差。在披露矿业权交易时中金黄金出让与受让由于都是通过挂牌,提示了竞标风险;中金岭南购买澳大利亚公司股权,提示了外汇风险。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进行整理与分析,表明从证交所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以来,上市公司取得和转让矿业权信息披露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强制信息披露不完整,自愿信息披露不充分

从以上分析来看,尽管各个公司对强制信息披露完成得较好,但仍不完整。如对矿业权相关行业情况、矿产资源开发生产条件、开采规模、资金投入、矿业权价值和收益的风险,大多数公司没有披露或披露极不完善。如,ST有色重组日为2008年9月30日,在沪深两交易所公布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生效日2008年8月26日之后,该公司利用矿业权资产注入方式重组,并没有按照强制性规范披露矿业权信息。资产重组注入矿业权资产也是取得矿业权资产的一种方式,应该按照该规范披露矿业权信息。

样本公司除湖北宜化外,各个公司对非强制性自愿信息披露极少,而这些信息,根据相关性与重要性的原则,对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起重大作用,公司理应自愿披露。如表2项目所列的现存矿业权范围内资源关键数据:面积、储量(可采储量)、品位等,矿业权价值风险,矿业权技术,矿业权市场,权属审批及限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信息,这些信息很少有公司披露。甚至在10样本公司中仅有3个披露了矿业权明细资料,3个中仅1个详细披露了。

(二)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落后、简单、不规范

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信息使用者决策主要的依赖――公司年报没有发挥披露矿业权信息的主阵地的作用,披露的内容有限、落后、简单和不规范,基本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1.以矿业权资产为核心的公司,矿业权资产未单独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根据该条规定,资源类上市公司,或是以矿业权资产为核心资产的公司,或是矿业权资产具有重要性的公司,矿业权资产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目前样本公司没有一家单独列报。即使在报表附注中有披露明细资料的公司也很少,仅3家。

2.公司对矿业权的披露未反映公司控制和拥有矿业权的全貌

矿业权人指通过法定部门审批以自己的名义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和个人。控制矿业权的公司不仅自己可以作为矿业权人拥有矿业权,也可以通过资本股权和其它手段控制作为矿业权人的子公司来间接拥有矿业权,或是参股拥有矿业权公司而具有重大影响力。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矿业权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矿业权的全貌。目前年报披露的现状是:8个有矿业权的样本公司仅3个披露明细,披露了自己作为矿业权人的矿业权,也披露子公司拥有的矿业权。

会计信息使用者显然需求的是上市公司控制的全部矿业权的全貌信息,以判断公司掌握有核心资产的完整情况,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

3.涉及矿业权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不统一,相关披露不清晰

从年报披露来看,涉及矿业权(非石油天燃气)的会计科目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直接影响矿业权价值的会计科目还有提取的维简费、安全基金被分别计入的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间接影响矿业权价值的还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会计科目。

目前无形资产――矿业权核算的内容不统一。样本公司披露矿业权的明细表明:采矿权全部在无形资产――矿业权明细中核算;探矿权只有中金黄金公司在该明细中核算,部分探矿权在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勘探和开采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需要配套建设房屋建筑物、井巷工程、矿山公路等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与矿业权资产的价值是相互关联的。如折旧年限要考虑到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可使用年限;矿业权权属限制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从而影响当年减值准备计提等。样本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披露和说明。

4.年报中有限的矿业权信息披露中缺少对矿业权实物数据的披露

矿业权根源于人类可开采利用的自然界内矿产实物资源,实物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价值的源泉。因此,信息使用者渴望得到矿业权实物直接信息,用以判断矿业权的价值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令人沮丧的是在全部10个样本公司年报中居然没有一个公司披露现有矿业权的面积、储量、可采储量、品位、有害成分、开采规模、可开采年限等实物方面的关键数据。仅有湖北宜化披露了现存矿业权取得时的部分实物数据,但也没有披露矿业权资产负债表日的相关实物数据。

5.年报披露中矿业权价值决策相关性不强,缺乏可比性

上市公司矿业权资产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方面的披露不完整或遗漏都将造成信息使用者无法准确判断矿业权价值,影响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

矿业权的入账价值要考虑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等重要因素。另外取得矿业权时评估机构、评估方式、评估价值等评估信息也对矿业权入账价值有很大的影响。但年报里除了湖北宜化外,样本公司没有披露现有矿业权取得时入账价值相关的这些信息,信息使用者无法判断这些矿业权入账价值的公允性,是否能作为决策的基础。ST有色2008年度发生重大资产置换,置入采矿权7个,原始金额40 994 200.00,置入时作价金额194 060 785.83,评估增值3.73倍。矿业权置入净值

190 591 793.33占置入无形资产净值265 235 709.14的71.86%,矿业权价值占置入全部资产483 419 600的39.43%,仅矿业权评估增值就占全部置入资产价值的31.66%。年报仅披露“采矿权原始金额小于账面值,是由于本次资产置换的评估增值”,没有披露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巨幅增值原因及其它评估信息。除了辰州矿业披露了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湖北宜化披露各采矿权按年限法摊销,其它公司没有披露矿业权的摊销方式。

正是由于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和有遗漏,矿业权价值决策相关性不强,不同公司披露矿业权价值可比性差,无法衡量公司的真正价值。

(三)上市公司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

上市公司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反应,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仅披露利好矿业权信息可能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甚至不真实。目前,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资料中很少披露矿产所含有害元素超高可能引起成本过高、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信息,也很少披露危害安全生产问题和有害地质环境问题等信息。对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如果普通投资者根本不知情,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这些不知情的投资者发生巨大的损失。

三、 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缺陷的原因

(一)矿业权信息多而复杂

面积、储量、品位、回收率、贫化率、服务年限……这些艰涩的数据即便是完整地披露,专业投资者也颇费时间去认真分析;更何况,一些上市公司连基本的矿业权地质数据都不能完整地向公众开放。其实仅是这些矿业权信息方面的实物数据信息已令非专业投资者大感复杂难懂,矿业权信息还包括矿业权属、矿业权会计、矿业权价值、矿业权风险、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勘探开采技术及矿业权人管理水平等方面十分丰富而复杂的信息。

(二) 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压力与动力不足

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压力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和中小投资者。2008年证交所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只规范了取得与转让矿业权的信息披露,并没有对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作出规范,而且其它监管机构,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矿业权会计准则,以规范矿业权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的大量矿业权信息没有强制规定,即使少量规定的强制信息也没有披露完整。另外投资者的需要无法通过适当的传导机制传递给上市公司,因此来自于投资者的压力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信息的行为,最后除了用“脚”投票外,投资者别无选择。

动力的大小取决于上市公司披露矿业权获得的利益大小,在矿业权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往往只披露利好消息而不披露利差信息,通过选择性披露矿业权信息而达到目的。更有甚者,上市公司利用对矿业权资产进行重组等方式操纵利润,迅速让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大变脸。资产重组中,矿业权资产往往发生巨额增值,但对增值的原因、评估情况却缺少必要的信息披露,如上面提到的ST有色。对矿业权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的可能原因还有,矿业权信息多而复杂,即使披露了这些信息,很多投资者可能也无所适从,不能深入理解所披露信息的真正价值。

(三)矿业权信息披露缺乏专业化人才

矿业权信息披露中涉及到各利益相关方,如矿业权信息披露监管方、矿业权信息披露规则制定机构、上市公司、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投资者等,在各相关方中存在一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专业化人才对降低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成本、增强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提高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质量是不可缺少的。但由于矿业权信息的独特性,目前精通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专门人才并不多,阻碍了矿业权信息完整、真实、高效的披露。

(四)矿业权信息披露成本高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披露矿业权等资产信息的客观原因。而且由于矿业权信息复杂,懂得矿业权信息的专业人才少,年报强制性披露规范不多,格式没有统一,这些都增加了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成本。

四、 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建议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质量,鉴于上面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和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1.构建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矿业权实物数据披露内容体系

矿业权信息的基础信息就是矿业权实物数据,要披露矿业权的全貌,首先要披露矿业权实物数据的全貌。现代上市公司往往是以资本和股权为联结纽带来控制各类资源,而且实物数据最核心的数据应该是矿业权所属矿产的储量,因此笔者提出“权益储量”的概念,并构建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矿业权实物数据信息披露体系。

简单地说,“权益储量”是上市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矿业权储量的权益份额。但是它是多层次的概念,同时要进行多层次的披露:

第一层次:上市公司作为矿业权人所拥有矿业权储量。

第二层次: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或其它方式所控制的矿业权储量份额。

第三层次:上市公司在有重大影响公司中的矿业权储量份额。

披露“权益储量”不是单一的内容,是立体的信息。披露时,同时要披露矿业权有效期和矿业权可开采年限孰低期限内的储量,超期的储量;各种储量的风险调整系数,如勘探阶段和开采阶段的储量可设定为1,其它阶段的储量根据储量的不确定性大小分别设定;各矿业权范围内矿产的品位、有害元素含量、地质环境等。

建立以“权益储量”为核心的并包含矿业权开采规模、开采方式、技术手段、可开采年限、矿产赋存状态等实物数据披露内容体系。

2.增加其它矿业权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目前矿业权披露强制性规定是证交所颁布的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其它规范中如年报矿业权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很有限。除要增加“权益储量”为核心的实物数据外,还要增加矿业权价值、矿业权市场、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属、矿业权风险、矿业权人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强制信息,以及非油气矿产资源会计准则等强制性规范。

3.统一规范披露格式,增强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可理解性

2008年沪深交易所颁布的两份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文件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但格式和文字方面有区别,不统一,尽管这不会给披露矿业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带来什么影响,但投资者对不同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的矿业权信息的理解会更加吃力。因此监管者颁布的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中尽量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各专业术语的含义,并尽量简略、明了和清晰,增强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可理解性,以提高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严格执行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鼓励披露自愿矿业权信息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样本公司披露并没有完全遵守证交所强制性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自愿矿业权信息披露也特别有限。采取措施严格执行矿业权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并鼓励披露自愿矿业权信息。

(三)制定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

在矿业权资产方面,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范石油天燃气开采外,对非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并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在暂未制定非油气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的过渡期,拥有矿业权的公司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明细,采用类似披露固定资产的格式来披露矿业权价值的情况,以充分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还可以对所涉及矿业权的价值进行专项分析说明,尤其是矿业权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和矿业权价值的减值准备计提及摊销情况。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矿业权在会计期间内进行了重新评估,则更应该将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制定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具体会计准则是解决问题最迫切的现实要求。该具体会计准则应该规范矿业权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等各项内容;规范涉及矿业权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规范矿产勘探、开采等开发支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增强矿业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或可靠性和矿业权价值决策有用性。

(四)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

公司内部的矿业权信息系统是其对外披露矿业权信息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包括选择和培养矿业权信息披露专业化人才、设立专门机构及完善披露的程序和制度。

国家地质矿产部门也要建立矿业权及相关地质信息系统,对于非国家机密的信息要公告或是允许公民、社会组织进行查询,便于投资者核对和印证矿业权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五)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制度

矿产储量是矿业权价值的物质基础,储量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矿业权价值的准确性。完善科学的储量评审制度和矿业权评估制度对矿业权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了强大的保证,我国已经建立了这两个制度,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必定会增强矿业权价值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披露它们的执行情况也会大大增强投资者对矿业权信息披露的信心。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S].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S].2006.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S].2008.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采矿权 抵押贷款 应用效果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7篇

合法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

宁强县地处陕、甘、川大“金三角”和宁、略、勉小“金三角”的腹心地带,境内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成为该县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

2011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买方式,以568万元总价竞得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该探矿权为新立矿权。勘查区块位于1:5万玉泉坝幅图中,图号为I48-116A.C,拟设勘查区东西宽约1.7km,南北长约2.55km,面积为4.33km2。普查矿种为金铜矿,勘查年度为3年,有效期为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孙宝成表示,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2011年4月7日提供的《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文本中,明确标注:勘查区内无其他矿权设置,无矿权争议。

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后,2011年5月初,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国家权威资质证书的陕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组成勘探项目组,前往矿区进行勘查,并着手准备探矿工作。

非法采矿逍遥5年

然而,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勘查人员,却在位于宁强县安乐河镇张家坝村的勘探现场,意外地发现一家名叫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企业。该企业已经在该区域正常生产,并建设了矿井及50吨冶炼厂。

明明是新立矿区,为何却存在矿厂?经多方了解后,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采矿和探矿手续的情况下,从2007年开始就已经在此处非法开采矿产近5年之久。孙宝成还指出,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开采加工方式非常简单、粗放,生产设备简陋、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另外,该公司还使用了含有剧毒的选矿用氢化钠,任意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随后,网络导报记者在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县庙坝沈家梁铁多金属等三个探矿权项目出让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了解到,该区域原为宁强县八海金矿,1998年由于该区域探明资源已基本采完,后加之乡镇合并等因素,八海金矿采矿权灭失,矿山选厂及矿山设施移交给安乐河乡政府。为偿还原矿山债务,2006年7月,安乐河乡政府充分利用原八海金矿设备及资源,引进四川投资商注册陕西省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区域进行开发。由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无多余资金投入该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村民一致要求,该公司投入资金,修通了该村的通组道路,架设了通往矿区的工业用电。为在该区域继续探矿,该公司准备申请勘查登记,当时陕西省新立探矿权冻结,冻结解除后,该投资人正筹备资料申报探矿权时,由于陕西省探矿权审批管理政策调整,新立探矿权不再行政审批,该公司办理探矿手续搁浅。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至今仍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手续。宁强县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坦言:“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是镇上在2006年7月前后招商引资的企业,当时让他们边筹备生产,边补办相关手续,但不知什么原因就开始生产了,我们也管不住呀!”姜兴明还告诉网络导报记者,“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和镇上签的仅仅是租用场地协议,该协议于2012年7月到期。

谁来保护投资环境?

孙宝成说,该公司委托探矿人员去张家坝矿依法开展工作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曾千方百计干扰阻挠探矿,甚至发生了打斗恶性事件,致使探矿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先后致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宁强县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寻求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期望能够勒令停止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行为,并能使自己的企业合法进驻。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函告拟派纪委书记前往调查。

与此同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企业法人也突然躲了起来,采矿企业也因此停工,但却留下了200多万元的债务,其中包括工人工资60余万元。

在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等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调查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又向矿区所在地――宁强县安乐河镇反映情况。安乐河镇一位不愿透露姓氏的人员看到这种情况,私下对山东烟台市金先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同光说,之所以不能让你们烟台金光公司干,主要是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没弄好,他们欠土地款、老百姓的款等大约有500多万元。你们金光公司要想在这干,必须拿出这个钱来补偿金鑫公司。

2011年11月21日,宁强县分管副县长张钧,主持召开了由当地国土、安监、林业、安乐河镇和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参加的协调会议。此次会议上,安乐河镇镇长殷开鲜表示,除欠工人工资60万元外,还有设备以及修路共计154万元需由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如果该款一周内一次性到付,可以保证该公司顺利进场。另外,张钧还表示,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探矿权,县镇两级政府有义务支持企业工作;而金鑫公司和八海金矿相关事务由镇政府解决,与金光公司无关。

2011年12月13日,在宁强县安乐河镇,网络导报记者见到了该镇分管矿产的副镇长原军。他告诉记者:“此事基本上协调好了,近期内把协议签了、钱交了,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就可以开工进驻。”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协议尚未签,154万元也尚未到账,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没能进驻。

“我们同意替盗采企业还清欠工人的60余万元工资,但是镇政府却要求我们把原企业所欠账务和设备买下来,”孙宝成说,“这些设备都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它实际上就是一堆废铜烂铁。”

2011年12月15日,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打报告“申请退还568万元的探矿权本金”。

对此,孙同光表示,之前没有探矿和采矿手续的企业在宁强的掠夺式开采,给该企业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环境;而至今仍无法开展探矿,更是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划,今后,私挖滥采还会给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更大的的隐患。

矿产投资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字]有色金属 矿产 资源勘探 开发

[中图分类号] P62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2-41-1

0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有色金属的矿山进行了大量的地质勘探,仅仅满足了当时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虽然,我们后来经过不断的勘探和开发,获得了很多种的矿产,大大的提高了地质储量,也为国家的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有色金属地质勘探中的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是一些矿山在勘探出来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得不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根据我国南方地区的调查统计表明,我国没有得到开发利用的矿山储量很大,相反,有些矿山却面临资源枯竭的问题,这已经影响了我国有色金属矿产地质勘探事业的发展。

1 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地质工作主要包括详细勘探和评价勘探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工作存在两个主要的问题:

(1)地质工作的程序还不完善,制定的程序也不合理,一般情况下都是从普查勘探然后再到详细勘探的程序,没有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

(2)地质投资在管理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投资的费用都是由国家的地市事业单位负责,很多地方都是吃大锅饭或者是根据工作人员以及工程量的大小靠"米"吃饭。这种做法在苏联时代也早就成了旧的、不合适的做法,但是我们却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改变。在很早以前,苏联就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矿产技术经济报告制度,也就是先找到一个地质矿山,对其先进行经济评估,国家在规划设计时,对于不打算安排开采的矿床不会布置地质勘探,一般是依据矿床的经济状况进行排队,根据条件的好坏来决定是否进行勘探或者开发。西方的发达国家也和我国一样,最开始是评价技术经济指标,然后根据矿床是否适合开采以及是否会获得利润决定要不要安排专门的人对其勘探,以防积压投资的资金。这些都是将矿床勘探作为矿山开采及建设的首要步骤,同时也是建设矿山的开始,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勘探和开采一体化的方法。

2 对于有色金属地质勘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不断的增加地质勘探工作的经济效益,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地质勘探工作提出几点具有探索性的建议及意见:

(1)改变单纯的只注重根据所探获储量的多少来衡量地质工作的经济效果及只强调用最少的投资来获得最大储量的行为。虽然,地质勘探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大量的有色金属储量,但是这些地质储量都肯定是经过采矿、矿石质量分析以及选矿等一系列环节后计算得到的,也肯定是最近就可以利用的。假如,我们忽略工业利用这一最基础的条件,只是在表面追求更大的地质储量,则必然在探矿工程量方面投入很多,造成大量的积压和浪费。目前利用的地质工作方法或者程序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实施了很多年,虽然有很多明显的缺点及不足,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要完全改变现有的地质工作方法,我们既做不到也完全没有必要。鉴于其涉及到的面很广,再加上情况非常复杂,所以只有通过逐步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法来将其变得更加合理化,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转变矿产评价和勘探的依据。我们的建议是从我国基本的地质勘探工作出发,无论是由普查找矿到评价后初堪,还是由初步评价直到详细勘探的过程,都应该拥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总结性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当做工作转变的依据。而当中的初步勘探向详细勘探转变的报告以及详细勘探后的可行性报告应该由矿山企业设计,而由咨询单位来完成。

(2)合理地利用地质事业费。地质事业费应该根据是否有利于新矿点的找矿和评价来进行分配和利用,不应根据国家的需要随便的进行勘探,而是根据新勘探区是否具有有利条件以及其他约束条件进行勘探,遵循对投资费用发挥最大效用的原则。而在地质勘探工作的指导思路上,应该积极的进行普查勘探及矿产评价,这些费用还是由国家的地质事业部门来支付,还可以从拟建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基础建设费用中支出。而新的矿床的详细勘探工作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的勘探任务书,既可以由以前的勘探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他的勘探单位负责。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利用招标的方法,依照三"按"原则来实行:一是按时,即按照建设单位的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二是按质,即根据工作的内容及质量来完成工作任务;三是按量,即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来完成工作量。一些对应的科学实验,例如岩石力学试验、冶金试验、选矿试验、工程水文地质调查等实验必须以正规合同的方式给有相应经验的单位。

(3)对矿山的深部以及其的地区加强找矿的基本勘探工作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统一认识,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不仅仅将老矿山的设备能力进行了发挥、扩大了这些老矿山的生产能力、延长了服务的时间、提供了很好的资源依据,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存在资源危机而面临倒闭的矿山的生产状况,为国家减轻了在新矿山投资以及勘探方面的压力。

(4)对矿山的发展进行长远的规划,这是对矿床从评价转到勘探的基础。因为有色金属行业具有开发投资大、从勘探到开发投产周期很长的特征,为了让有色金属企业避免投资的盲目性,需要根据规划建设的严肃性以及对勘探工作起指导及控制作用的原则,对其进行长远的规划;同时加强资源方面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在对矿山发展进行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对矿产储量的利用率进行提高。

3 结语

有色金属资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它具有开采以后不能再生的特征。现在,很多的企业在利用矿产的过程中只看重眼前的利益,而不从长远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地质勘探过程中对矿石物质组分及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的试验研究工作不够, 在采矿、选矿设计时没有考虑综合回采及选矿问题[1];此外,还有采、选技术水平低、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易弃难、采矿及选矿回收率低等原因[2]。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建设前的各种试验研究以及调查工作,做好设计前期的各种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对矿山管理干部的培训,从而最终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