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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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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1篇

大家好!我叫**,来自齐都律师事务所。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是淄博市市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所路好顺主任的带领下,我们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进入发展快车道。在这次论坛上,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有六名律师的论文获奖,获得省律协的论坛组织奖,这是对我们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业务能力的认可。今天,我把我与李俊亮律师合作的、在这次律师论坛上获奖的论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与大家交流。我想从两个方面谈一下:一是为什么会写这篇论文,也就是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二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分裂、分裂的原因。目的是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有所借鉴,以更好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达到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和长久的、稳定的发展目的。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欢迎阅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之原因的经验交流。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2篇

诚然,从事法律工作要襟怀坦荡不偏私情,处理事务要合乎情理。赖显荣先生执业近30年来,一直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刻画出作为一位律师应有的专业形象,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总是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修养放在第一位;他不但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

敲开法律之门

赖显荣先生是香港本地人,在他读书的年代,香港中学已经实行文、理分科制度,一直以来,他的文科成绩都很优秀。上世纪七十年代,香港的文科学生升大学时选择的专业不是很多,毕业后也只有做教师或其它文职工作,但是赖显荣先生对这些方面兴趣并不是很大。当时香港大学的法律学院刚成立六、七年的时间,很多学生认为法律学院发展得不是很成熟,因而报考的人也不多,但是赖显荣先生在报考时,毅然选择了法律专业。因为他看到当时在香港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士不多,觉得这个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进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之后,他才发觉,法律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课程,不是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需要付出比别的学科多几倍的时间去钻研,加上在赖显荣先生那个年代的中学课程没有提及关于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可以说,选择法律学,与他而言,一切是从头开始,但是他没有后悔当初的选择,面对这些困难,他没有退却,而是迎难而上,展示了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意志。大学期间,他凭着对法律学浓厚的兴趣与爱好,一直努力地学习着。在法律丰富、深邃的知识海洋里,他尽情地徜徉着。正因为在大学期间,他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也为日后他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每一个学法律的学生,都想着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赖显荣先生也不例外,但是这一想法遭到家人和朋友的一致反对,他们认为做律师很辛苦,纷纷劝他从事别的行业。但是赖显荣先生认为法律可以还很多人以公正和公平,可以为更多的人解决困难,他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紧持手中正义之剑为更多人服务。毕业之后,他凭着在大学期间积累的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着正义的个性被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招纳,从此开始了他的正义之旅。

迎接新的挑战

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45年,由香港著名律师胡百全博士创立。胡百全博士曾是香港行政立法局首席非官守议员,从事过很多社会工作。当时的胡百全律师事务所仅有4、5个合伙人。

而赖显荣先生早于1980年就以见习律师的身份加入胡百全律师事务所,他凭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与踏实稳健的工作作风而深受青睐。“法律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遗产信托、诉讼、商业、房地产、赔偿事务等,客观地说,一个律师不可能从事以上所有方面的工作。刚开始五年左右的时间可以从事以上所有方面的工作,这五年就是尝试自己在哪一方面更有兴趣。在第二个五年里,就要从这些不同类型中找出自己最感兴趣的方面,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的法律工作。”赖显荣先生介绍说,“我最开始从事法律诉讼工作,大概做了五年左右,之后就从事遗产信托工作,现在我从事的领域又转向了商业范畴,所谓商业范畴就是指企业融资、上市、收购、合并等。”从事商业范畴的法律工作很辛苦,但是赖显荣先生坦言很感兴趣,就一直坚持下来,他说:“收购很辛苦,经常要通宵,而且基本上要用一、二个礼拜的时间才能完成,期间需要一直与收购交易的双方商谈,经常谈了一个多星期都没什么进展,我们只有不断地协调。虽然过程很辛苦,但是每当一笔大的收购交易做完之后,内心都有很大的满足感与成就感。”

赖显荣先生从最初的见习律师到现在的合伙人,其中的艰辛只有他自己心中明白,他一直朝着自己心中的梦想,不懈地努力着。如今的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已有两个代表处,“ 2002年,我们就在成都设立办事处,南京的办事处是2005年前成立的,这两个办事处都是我们独立创办的,没有与其它人合作。”赖显荣先生介绍道,“因为内地的法律法规不允许我们在内地成立一个律师事务所,我们只能从事香港的法律工作,而不能从事内地的法律工作,所以内地这两个代表处只是提供法律谘询方面的服务,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工作还必须去香港完成。现在我们正在与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洽谈建立联营所的事,希望在今年可以实现。”

赖显荣先生介绍,香港与内地的合作是未来的趋势,内地的法律工作和服务范畴非常庞大,在未来10至20年内,中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法律的需求在国内很大。很多中国企业奉行“走出去”的战略,而就需要法律人士提供涉及经济、法律方面的客户服务,而内地除了北京、上海等城市有涉外法律方面的服务外,其它地区并不多,所以他希望与内地律师同行紧密联系、交流合作,把香港在涉外法律方面的优势提供给内地同行分享。

赖显荣先生做事认真,每个案例都尽心尽力地为客户考虑,力争让客户满意,经常工作到凌晨时分。在法律界工作了近三十年,他感受良多:“我们在从事法律谘询服务过程中,一定要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并保障客户的基本利益;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如今世界各地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在香港经营律师事务所,给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以很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香港的律师们应提高自身素质,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赖显荣先生感慨地说。当然,在法律工作中,团结也是很重要的,团结不仅仅指与事务所的同事沟通,与内地的律师也要保持交流合作,这样可以帮助内地的企业到香港、世界各地投资,也可以帮助国外的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以期让他们更了解香港以及内地的法律。“一个优秀的律师在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具备个人道德标准,在金钱和公平、公正之间必须有个平衡,我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可走其它途径。不择手段取得成功,这是不可取的。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标准同样重要。”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从事律师工作很受人尊敬,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这么多年里,律师地位较以前有点滑坡。这是因为在香港,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法律工作。赖显荣先生经历了这几个年代,对现在很多律师道德水平下降的现象忧心忡忡,他认为,在竞争激烈的年代,律师更应该注重自身素质,在工作中,不能丧失公平与公正,不能昧着良心做事,应该尊重律师守则,避免不规范的事件发生。

赖显荣先生把每一天都当作新的一天来迎接挑战,面对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有的律师为了名声和金钱,违背了律师守则,出现违背道德准则现象。对此,他坚决加以反对,并希望法律能为更多的人服务,还更多的人以公正与公平。

关心子女的发展

赖显荣先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大学毕业已经参加工作,小女儿目前正在英国上大学。谈到对孩子们的教育时,赖显荣先生认为教育子女最重要的是让孩子开心,他鼓励孩子们寻找自己的兴趣,自由的发展。

“我的大女儿对演艺很有兴趣,我就鼓励她去英国学电视、电影制作,学成之后,她去美国纽约百老汇做实习工作,因为她更希望在音乐剧方面有所发展;我的小女儿大学读的是政治与国际关系。”说到这里,赖显荣先生爽朗地笑了,“虽然我是律师,但我的孩子都没有去学习法律,我也不强迫她们,我希望她们能自己寻找喜欢的科目,因为她们不喜欢,强迫也没什么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当然,允许自由发展并不是鼓励她们做坏事,我要带领她们寻找正确的方向,在她们的发展过程中,我适时地提供一定的意见和建议供他们参考。”虽然赖显荣先生工作很繁忙,但只要一有空闲,就会和孩子们一起吃饭,在吃饭的同时与孩子们交流、沟通,倾听她们工作、学习上遇到的压力与困难,另外每个星期的周末是他的家庭日,这一天他推掉所有工作上的事务,悉心陪伴着孩子们,他说:“没有时间陪伴着孩子们,就不知道她们心里在想什么。”

赖显荣先生并没有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孩子们身上,反而帮助孩子们寻找自己的兴趣所在,在寻找到她们兴趣的同时,他又鼓励她们向着心中的梦想不断努力、不断追求。可以看出,赖显荣先生很关心孩子们的成长,真正做到成为孩子们的良师益友。

后记

赖显荣先生不仅在法律专业上建树良多,在服务社会方面也在不断地努力。他是香港中乐团有限公司的主席。香港中乐团的主要目标是齐心致力于奉献卓越的中乐艺术,紧贴时代脉搏,发挥专业精神,追求音乐至高境界。为了向中国乃至世界展示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和丰富多彩的中乐世界,他经常带领乐团去世界各地演出,今年8月底,他们将去比利时演出,年底还要去纽约演出。这些演出都占据了他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是他却乐此不疲,他认为向世界展示中国民族音乐的魅力是件有意义的事。同时他们还经常举办研讨会,讨论关于中乐的发展,以期让更多人了解中国民族音乐,了解中国文化。

赖显荣先生还是香港乐道中学的校监,自1999年起,他获首法官委任为律师纪律审裁处委员会委员,一直以来,他从己身做起,遵循行业行规,并采用纪律约束行为,维护行业的稳定与发展。

其实他担任的社会职务还有很多,他说,做人最重要的是做一个负责任的人。不管是在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中还是在社会服务中,他都尽心尽力,力求不违背行业道德,不违背服务理念,做一个公平、公正的权衡者。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泰州;海陵区;服务型;司法行政;体制

【Abstract】With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appear more and more multiple high incidence trend, focus control difficulty bigger and bigger, more and more demand for legal services ... ... These new features, for the Taizhou City Hailing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has brought profound challenge and rare opportunity. How to seek a breakthrough? The author thinks, should b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for chance,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pace of service type.

【Key words】Taizhou; Hailing; servi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重点对象的管控难度越来越大,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些新特点,为泰州市海陵区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深刻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如何才能寻求突破?笔者以为,应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加快构建服务型司法行政体制的步伐。

1 增强三种意识,树立服务型司法行政理念

1.1 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就是社会管理部门的意识。要主动深入研究转型期的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诉求等方面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将司法行政工作重点放在研判民情、化解民忧、满足民需、温暖民心上,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1.2 增强司法行政职能就是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识。坚持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社会管理创新的全过程,引导和推动各类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管理任务、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格局。

1.3 增强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服务基层群众的意识。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社会公正、社会平安的新要求、新期待,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优化法律服务形式、拓宽法律服务渠道、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2 沿着四条路径,转变服务型司法行政行为

2.1 在服务理念上,引导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由追求个人价值为主向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转变。一是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纪律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公益服务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二是深入推进“服务为民创优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境外劳务、慈善救助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领域的法律援助全覆盖;三是定期组织“公证义工社区行”、“团员基层服务日”、“ 党员社区先锋行”专项行动,为城乡居民提供工程式公证服务,做亮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品牌;四是引导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自觉、主动地服务中心重点、服务经济转型、服务社会维稳、服务改善民生,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2 在业务拓展上,鼓励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由办理诉讼案件为主向非诉讼案件为主转变。今后一个时期,海陵区的新兴产业将会快速成长、传统产业也加快提升,特色产业基地也会逐步建成,这些都会促使企业兼并重组、产业政策引导、涉外贸易争端、重点项目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为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尽快加强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把握发展走向,突出加强法律服务能力的建设,更多地为“四新”产业、“一区三园”的发展提供优质、高端的法律服务,更多地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打造品牌,提升竞争力,更多地参与调解维稳、维稳、拆迁维稳等法律服务。

2.3 在行业建设上,推动法律服务机构由同质化业态为主向特色化业态为主转变。一是认真制定《律协海陵分会促进和保障新能源、新电子、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发展法律服务实施意见》,积极引导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定向流动、专业发展,逐步构建与新兴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业化服务体系。二是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人才、挂靠联姻,做强队伍、做大规模,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之路,尽快培植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品牌律师事务所。

3 构建鼎足之势,强化服务型司法行政力度

3.1 优化监管模式。突出海陵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实战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规范化运行体系,加快社区矫正由以镇(街)为主,向区、镇(街)两级矫正机构功能互补、联动共管的转变。一是强化三级联动。依托该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加快构建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联动、集中教管、日常监管、就业帮扶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打造新型教育矫正平台。二是加快“三化”建设。以贯彻两院两部新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契机,建立公、检、法、司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综合执法队伍,实现各部门执法一体化;公安、司法、民政、人社、工商、教育等矫正办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备师资,落实教材,在教育培训内容上形成系列化;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殊人群的管理,开发心理调适、困难救助、就业帮扶等服务项目,加快特殊人群服务社会化。

3.2 加强无缝衔接。一方面严格实行走访制度。在全国“两会”、党的“十”召开等政治敏感时期,司法所要主动与公安派出所加强配合,加大对重点对象的摸排力度,做到“服刑人员底子清、矫正情况记载明、上门帮教访问勤、个别教育谈得深、日常考核工作细、奖惩机制严而全”,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另一方面建立定期核查对接制度。充分发挥网络移动定位功能,完善摸排分析制度,加强对高危重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做好重要敏感时段的行为监管和帮困扶助工作,提高监管科学水平,要争取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1000以内。

3.3 强化安置帮教。一是全面推行分类帮教,定期开展提前帮教,突出做好重点帮教工作。二是建立温情联系机制,教育引导机制,帮扶救助机制,就业促进机制,确保刑释解教人员思想稳定、生活安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认真落实必接必送的工作要求,强化无缝对接和管控。四是组织赴监所开展“家乡变化大、亲人盼早归”帮教活动,积极探索帮教向监所延伸的新路子。五是严格实行重点帮教对象个案管理、跟踪服务,切实做到管得住、管得好。争取2012年衔接率、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100%、98%和95%以上,重新违法犯罪控制在1.5%以内。

4 强化三项功能,优化服务型司法行政方式

4.1 强化法治建设的基础作用。一是加强重点人员学法用法。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活动、传阅文件、考核评比等形式,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深化法制文化建设。按照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电视、网络、报刊、公益广告、民俗文化、普法志愿者等六大载体,有计划、分阶段实施十处法治文化景点、十个法治实践基地、十项普法创新工作、十件法制文化艺术精品等系列创建活动,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三是开展普法服务社区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广泛发动、全员参与,着力提升全民法制观念,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法制文艺演出队,开展送“法制文艺演出、法制图片展、法律知识讲座”普法服务社区活动,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工作的社区影响力。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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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学英,金国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炼红

一、传统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维面临的挑战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律规则及其逻辑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程序公正则是法律思维重要的特性。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是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师往往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从逻辑意义和法律规范的视角对问题进行思考。这种法学教育过分关注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忽视向学生进行个人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课程的学习过程,教师和学生往往关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探寻;往往执着于对具体观点进行论辩,却忽略了系统考虑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在常见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忽视训练学生对法律涉及的“社会后果或道德影响”进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学生把他们的正义和公平感受从他们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离出来”。这样一种思维,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售卖假羊毛衫,从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是让公众产生质疑。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否相符合?显然,此案的判决并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见,孤立地进行法律逻辑思维,一旦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需求发生冲突,律师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无人地带”。他们也许会冷静地进行法律分析,却忽略了他们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过分关注传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竞争优势。但是,当学生知识的发展和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之间脱节,也将带来严重的弊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传统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子尽管应试能力不俗,但能动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够,不少人甚至成为司法败类。商业化的法律服务、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学教育科学化的趋势要求,以往所追求的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趋向堕落与迷失。

二、整体性思维: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

整体性思维来源于高等教育领域的复杂性思维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统摄近现代简单性思维形成的,强调不以孤立和封闭的方式来把握对象,而是通过联系背景和综观全体来把握认识对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领域,法律人的“整体性思维”,主要是强调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系统的思考,在分析问题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全方位思考问题。这是由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决定的。法律人不能仅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而应该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系统考察法律现象。

“整体性思维”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应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因为,“卓越”之标准,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应是法律领域未来的精英和领导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提供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以开发学生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赋。特别是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善于反思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积极变迁之间的关联,要有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胆识和勇气。只有具备整体性思维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履行应有的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

注重法律思维的传统教育也许可以培养法律工匠,却难以培养出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在法律改革领域应当扮演的重要角色,当处理法律个案时,不大考虑法律体系如何完善、如何促进社会的福祉、当今社会如何发挥法律人和法律职业的积极影响等深远而有意义的话题。因此,“法律思维”也许只要求学生关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规则,“整体性思维”则进一步要学生系统考虑决策和行动带给一个社会整体的影响。尤其是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法律与社会进行辩证地思考,承认地区差异、文化多元和个体发展的需要,反思决策的后果以及对其他人产生的影响。可见,整体性思维的培养并不排斥法律知识和技能,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法律思维仍然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体性思维的训练必须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背景为基础,否则是空中楼阁。我们只是不主张把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孤立的教学内容,教条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逻辑思维指向,而是要训练学生知识开放、多维度、系统地思考问题。因此,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下,倡导“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这一理念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目标,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和创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体性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强调知识教育与心智教育有机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强调知识技能与精神信仰的有机融合与和谐发展,主张“身”、“心”、“灵”三个维度的均衡发展。大学教育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人,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灌输知识,当知识与人类价值观和对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离时,它将变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坏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当法学院在训练年轻人的“法律思维”时,也要提醒他们,应当像人类一样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规则,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为了在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获得成功与快乐,法律学生也需要陶冶他们的“心灵”。要让学生在自主真实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创造力,教育学生成为具有批判思维、行动理智,同时具有道德责任和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二)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

实践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领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学生“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计划,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教育培养的各个环节之中。学校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识熏陶和思维训练,从而有利于挖掘与开发学生的个人价值,并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实践语境下应用这些价值。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并不是要求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之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能够立即胜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将这个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必然使高等教育蜕变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时髦口号下牺牲创新能力的培养――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

实践性教学有多种模式。在法学教育领域,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志愿者服务是训练其整体性思维、提高其综合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学生们通过参与志愿者公益性活动,学生既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还可以帮助学生开发其个人价值,强化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例如,笔者曾指导大学生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这一活动,要求学生对某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以揭示该地区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检索分析,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大家通过系统分析、综合思考,提出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呈交相关主管部门供其决策参考。通过这一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学生们不仅学会了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反思,在实务中锻炼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规划,实现了法律思维向整体性思维的转型。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才会践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处理问题;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战略眼光,才能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应贯彻“整体性思维”教育理念,通过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在行动中评价专业实践”,培育出未来社会的精英。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唐东楚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年至2009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当代中国社区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日益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社区人”,城市社区初具规模,农村社区已现雏形。社区是民众的“家”,民众是社会的“根”。法律学生来自社区,法律工作的对象住在社区,法学教育当然不能忽视社区法律服务。年轻学生正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对人l生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关注,往往离不开自己最为熟悉的社区环境。不光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即便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视社区服务,以便为人才培养“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不仅要看考试成绩、看创新潜能和领导资质(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无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说帮助穷人、帮助老人、环保运动等等,还有到非常贫困甚至危险的第三世界国家去做义务工,因为这表明了年轻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学生的人本意识、民本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以及对于学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础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康德认为,实践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个方面,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实践教育。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培养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锻炼学生对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将技能施之于人的艺术(即世故)。法律的“临床”或“诊所”,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区。美国的法学院在探索法律临床教学法方面,曾经成功地探索了把课堂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学院一法律诊所一公众利益律师事务所”的综合体。“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这个概念经常被引申为非教学活动的外延和地区性结构的扩张,如合作性扩展服务(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规模的医学中心、终生学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为专门满足公共需要而设计的特殊活动。”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社区法律服务结合的有益借鉴。我国目前法律学生的就业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业的法务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空白的创业现状,与我国法律职业的体系不完备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律师、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的就业和创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如,美国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会化或者公司化运作,通过调解或者ADR谋生正在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新途径。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的新模式。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服务制度的创新。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要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即常规化:一是法律诊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挂靠模式,当前主要由三种,即“内挂式”、“外挂式”(挂靠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优劣和实效;二是法学师生对社区进行法律服务的指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师生服务社区的项目导向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和反馈保障机制;三是要借鉴美国关于社区生活琐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宠物限养、门前卫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国《新噪音防治法》规定,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鸣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三次就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同时还要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响

国际治理的规则之治要求,任何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决策与行动,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模式取决于该类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要求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微观需求,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应当类型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国际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国际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决定因素还是国际立法者之间的实力对比。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缺乏既精通外语又有很深国际法造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响和制约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原因。历史证明,小国也有外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外交人才的个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养、语言沟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则制定结果。

当前,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国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二)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

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规则从而对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立法活动方面,专门从事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制定国际条约草案时非常重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在国际司法活动方面,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往往成为国际法庭裁判的重要说理依据。

法律理论研究始终要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处于和平发展和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国际法问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适应中国和平发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从而建立既系统承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现当代国际法和国际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或中国印迹的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因此,中国需要加紧培养掌握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话语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理论研究人才,让他们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改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欧美国际法学界的局面,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

21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事务的重要管理主体。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中国公民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从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却处于“人数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状况,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很不相称。因为语言、法律专业素养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够完全胜任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专家更少。这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方面的能力,最终可能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全球公共事务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经济类、行政管理类高级人才。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长和强制性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惯例,能在国际组织中为中国掌握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权的高级法律人才更加紧缺。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培养并向国际组织输送大量能够胜任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国际化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数量,扩大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许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法院展开,这对我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外国法的正确适用,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各环节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具有深厚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培养、选拔大批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实到审判队伍中,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为涉外民商事活动营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了深刻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这就需要国际法律专家提供准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帮助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中采取正确的法律对策。随着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诉企业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贸易法律规则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调查、商业调查、诉讼等法律服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

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立性。因此,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加紧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融WTO法律、经贸知识和娴熟的外语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务人才,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企业海外贸易诉讼案件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项功能定位强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整合,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表明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我国应紧紧围绕上述五项功能定位,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内涵式发展和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22.

[2]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3]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2011(2):35―41.

[4]阎亚林.谈“入世”与现代法律人才培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08.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5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xxxx。今天的汇报主要围绕社区党建和三基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已经完成的事项

硬件上:去年年底,社区在镇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搬迁到新址,我们按照“一场所六中心”要求,完成了一楼西厅装修和东厅改造,其它场所也做了布局规划。根据各级领导检查指导反馈的情况,我们也不断进行调整,争取功能合理化、最大化。现在,一楼东厅及北面房间全部用做活动场所,所有办公都放在了二楼。社区外面也制作了“xxxxxx”字样。

软件上:今年我们以加强城市党建和开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真抓实改,解决了社区许多存之已久的弊病。比如:针对社区创新举措步子小,工作亮点不多的问题。一方面不断新增活动场所,另一方面推出全程、预约、提醒、延时、代办、上门、志愿等七种服务模式。按照刘书记近期视察社区的指示精神,我们也对七种服务模式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事项,主推对应的服务模式。还实行了“网格员认领联系党员”制度,要求每名网格员联系三到五名党员,定期联系沟通。将来,网格员也要固定联系小区党员、楼宇党员为下一步“小区党支部+楼宇党小组”的框架设置发挥实效做制度探索。针对格员入户不主动、两委成员等靠思想严重等僵化保守问题。我们细化了23项社区日常工作并调整了两委分工,同时实施“网情转记”常态化,以制度促进网格服务水平提升。针对社区故步自封的问题。我们主动联系辖内单位成立了社区“大党委”,近期又从原来8家单位增加到14家,对于没有支部但能够在“大党委”中起到明显作用的,我们将其设置为“共建联系点”,比如红十字会、律师事务所、社区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等,争取共建共筑扎实有效。针对社区窗口服务理念不浓,个别推诿扯皮的问题。一是推出“首问负责贴心服务”制度,凡是来社区办事的居民,首先问到谁,由谁全程负责,不属于自己网格的,要引领居民找到具体办事人办结为止,不能口头告知。二是对辖区居民进行公开承诺,“一个大厅办到位、一个网格管到底”。针对社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大锅饭”思想严重的问题,我们在严格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的基础上,对失职渎职及态度消极的工作人员提出“123”退出程序,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谈话、第三次清退。

二、思路和工作方向

上半年,我们就如何搞好城市党建,站在社区层面做了一些尝试,从硬件升级到软件配套、从办事流程到人员管理,但差距还很明显。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抓实城市党建的最新指示精神,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在社区内构建好“小区党支部+楼宇党小组”的基本框架,通过网格员认领联系党员制度使这个框架更具有粘性和操作性,同时结合社区大党委,共同开展“双领办双服务”系列活动。目前,大党委成员单位正在拟定服务清单、资源清单和项目清单,我们的网格员也正在对辖内住户中的所有党员进行摸底统计,(预计七月底完成)。

二是持续打造社区特色和亮点,争取老年大学和社区就业服务都能作出成效。要把老年大学的课程开起来,内容丰富起来;要把社区就业服务的短板补起来,牌子亮起来,让居民真正受益。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6篇

日前,《中国企业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关于太阳能热水器售后服务的消费投诉层出不穷,特别是在产品的主销地农村市场上,太阳能热水器服务无人问津、服务乱收费、承诺不兑现等情况层出不穷。

产品未进三包目录

一位来自浙江的太阳能企业高管私下抱怨,“太阳能企业没有资格谈售后服务,现在这一领域也谈不上服务体系,服务网点基本空白,完全是谁卖谁装谁服务。由于没有三包法的限制,一些企业承诺根本不兑现,还有不少企业只生产不销售不服务。”

“这一行业的服务乱,乱得让你无法想象,不是企业不兑现,而是整个行业没有统一的游戏规则。如果大企业不作为、国家不完善法规,太阳能企业服务迟早要出大问题。”一位来自青岛的太阳能企业人士发出了这样的担忧。

目前,我国对于产品的三包规定,主要是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实施。这一规定对于所有涉及商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均有强制性约束作用。目前,电视机、冰箱等大家电以及燃气热水器、微波炉、吸尘器等小家电,均要遵守国家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整机1年,关键部件3年”免费服务。不过,《中国企业报》记者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并未发现太阳能热水器的身影。

于2009年实施的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太阳能热水器也被纳入其中。不过,记者在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招标文件中看到,投标企业对于售后服务,参照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整机保修一年及以上,关键部件[水箱、太阳集热管(器)、支架等]保修三年及以上。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王书  律师则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国家通过家电下乡政策,对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售后服务明确规定了三包内容,但对于未中标的,此前已卖给农村用户的太阳能产品,其服务又应该如何保证?没有统一的法规规定,很容易在市场上引发服务扯皮、推诿等情况。”

市场习惯引发服务无体系

近年来,对于太阳能热水器的售后服务包修时间、服务项目以及收费等内容规定,一直以企业的自行承诺为主,产品安装、维修等服务则由经销商负责实施。目前,包括太阳雨、四季沐歌、海尔、太阳宝、同济阳光、桑乐等大企业均参照国家三包规定。不过,《中国企业报》记者还了解到,不少太阳能企业为了减少费用投入,实现短期利益收入,通过“一票到底”的操作模式,将产品的安装、服务全部交给商家,转嫁责任。

据悉,由于太阳能热水器主要面向三四级县镇村消费者,与传统家电相比,其从上市销售一开始就没有建立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体系,而是直接由分散在各个县城和乡镇上的经销商负责安装维修,这直接引发了太阳能销售服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让很多厂家很难将资源和精力投入服务,也缺乏对服务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最终,由于行业内的企业和品牌数量多达几千,产品质量和企业实力参差不齐,行业规范不具备强制性,不少企业承诺的5年、10年免费包修无法兑现。同时,由于商家不受厂家直接管理,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往往将厂家承诺的免费项目变收费服务,甚至乱收费,维修服务质量也无法保障,甚至以厂家倒闭为由拒绝服务。

近两年来,在市场竞争趋于激烈的背景下,许多太阳能企业围绕产品价格、市场促销展开了同质化竞争,却鲜有企业有实力、有资源开打服务战,与传统家电企业的服务营销形成了鲜明对比。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7篇

一、优化法律服务,完善惠民机制

法律服务直接关系民生大计,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是我们提供全面、优质、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

一是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根据我县幅员面积广、人口多的实际情况,在全县各乡镇、行政村(社区)及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县委、人武部等重点部门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巩固发展站、点业务,逐步把基层调解干部纳入法律援助联络员体系,明确村(社区)主任、调委会主任为当地法律援助联系人。同时,安排专人接听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待法律援助来访,及时对相关咨询和求助进行答复,努力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确保群众在一小时内找到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救助。镇的劳动争议、镇的抚养费纠纷、镇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援助案件都是通过直接来电、来访,及时得到了法律援助;镇的雇员受害赔偿、损害赔偿纠纷、镇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主乡等三人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案件都是通过法律援助联络站、点的有效运作获得救助;对于诸如荷花村门面安置房纠纷的等情况特殊的维稳案件,我们更是采取主动上门的方式,努力扩大“一小时服务圈”覆盖面。

二是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厅。在临街门面设立了较为规范的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厅,大厅面积约100㎡,有专门的接待、办案人员,并按要求分隔了功能区,配齐了办公桌椅、电脑等硬件设施。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大厅的建立,起到了简化援助案件的接待、申请、审查、受理“一条龙”服务的程序,更加方便、快捷地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三是开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农民工因工伤或追索劳动报酬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简化受理、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群体性、影响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行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尽量为群众提供方便;老、弱、病、残等行动受限群体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对经济困难群众酌情减免公证费,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在离城区较远的南片乡镇仓山、广福,中片乡镇龙台设立公证办证服务点,每月15、16日定期派员坐堂办证,缩短了出具公证文书时间,减少了当事人相关差旅费支出,确保了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的畅通。

四是成立专门医患纠纷调处机构。针对非诉讼法律援助需求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成立“县医疗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和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今年受理医调案25件,调处21件,患方主张索赔610余万,最终依法索赔130余万,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初步实现了医患纠纷处置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闹、缠、访事件得到遏制,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是拓展法律援助“1+1”活动。与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服务框架协议》,把法律援助“1+1”活动拓展为常态化的对口服务机制,通过共享服务平台,以社会责任感为粘合剂,把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工作和盈利性的律师事务所紧密连接起来,有效整合资源,节约办案成本,共创社会效益。

二、全力化解纠纷,共创社会和谐

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民间纠纷预防和调控机制,不断夯实调解基础工作,不断拓展调解处突范围,全县已建立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45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21个,人民调解员培训率100%,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今年,我们重点强化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拓展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新发展。

首先,建设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大调解”“五进”活动,积极指导建立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先后成立县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北门汽车站、美好家园、蓝湾半岛居民小组、南华镇涌泉村李家大院调解室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快速、自愿、中立调解的积极性,使矛盾不易激化,纠纷很快圆满处理。

其次,建立“大调解”“联调联动”机制。在全县45个乡镇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落实诉前调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第三,整合部门力量,集中调处群体纠纷。如荷花村安置门面房转让协议重大群体性纠纷事件,涉及277户800余人,我们整合了司法行政、国土、案发镇村干部的力量,组建5人一组的调解小组,分片落实调解责任,集中时间开展调处化解工作,经过全体调解人员两轮三个多月的连续奋战,调解成功210件,其中涉及转让方210户,受让方146户,使这起涉及面宽、缠访近一年的重大矛盾纠纷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工作还在进行中。荷花村征地安置门面房转让纠纷专项调解活动的成功开展,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三、夯实安置帮教,科学管理矫正

目前,全县安置帮教在册人数340人,其中刑满释放305人,解除劳教35人;社区矫正在册人数285人,累计解除矫正139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服刑在矫人能否彻底改变、重塑人生的大事,因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亲情帮教大走访”活动。今年1—10月,共收到省内外21所监狱寄来的服刑在教人员年度改造情况告知书及亲属回执单498份,我们以开展“警民亲”活动为契机,安帮机构、监狱、家庭、社会齐抓共管,深入村社院落,对服刑人员亲属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家庭基本情况,指导亲属协助教育管控,动员亲属到监所探视、帮教,通过亲情教育、亲情关爱,帮助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显现出不可替代的帮教效果。以此同时,我们尽力解决服刑人员亲属的实际困难,协调解决在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成服刑人员安心改造,顺利回归。

3、共享信息管理。建立县、乡(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平台,做好新入监罪犯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身份)核查、出监罪犯出监前一月信息反馈及落实跟踪帮教措施,以实现衔接、帮教、管控的无缝对接。

4、组建社区矫正司法警察大队。按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委编发[]10号)的核定,于年9月6日挂牌成立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负责全县社区矫正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要求在乡镇建立中队并配齐专职协管员。9月20日,县委政法委吴晓东书记召集政法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各部门均同意单独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协管员48名。我局制定了《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实施方案》,目前,该项工作正由领导审批过程中。

5、GPS跟踪定位监控对象。实行“电子围墙”管理模式,为每位矫正对象配备一部GPS定位器,进行动态监管,随时掌控行踪、去向,防止脱管失控,最大限度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对象GPS定位系统已经相关领导同意采购,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县采购中心采购过程中。

6、结对帮扶。司法行政干警、乡镇干部、协管员“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分析个体差异,分别制定帮教、管控措施,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矫正、安帮对象更易理解、接受帮教、管控。

7、落实“两基地”。挂靠“县富民技校”落实了“社区矫正技能培训基地”、“刑释解教技能培训基地”,挂靠“御马床单毛巾厂”落实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地”、“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基地”。

8、树立典型。服从管教、改造好、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依法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反之,依法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或给予其他处罚。

四、深化宣传教育,建设法治

为全面落实“法制宣传进万家”活动要求,切实做好“警民亲”、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我们整合全局资源,广泛开展法宣活动。

1、主动宣传。今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年,我县把法制宣传阵地建设作为“六五”普法和创建法治县的重点和亮点工作,县法建办在年9月26日印发了《年度〈“六五”普法和法治县创建工作目标考核表〉的通知》(法建办[]4号),明确要求每个乡镇、村(社区)必须设置法制宣传教育橱窗和专栏,各乡镇都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完成。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法建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多次到县级部门和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镇、南华镇、黄鹿镇、仓山镇及镇玄武社区、南华镇涌泉村、富兴镇镇柳林沟村、仓山镇飞乌村等地都建有比较规范的法制宣传栏或橱窗。我县在巩固“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在镇玄武社区设置了法制宣传教育长廊,并制定规划,计划“六五”普法期间,在公园广场设置大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目前,我县乡镇、县级各部门基本上均有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橱窗、法律图书角等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阵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不同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此同时,由法宣科牵头,错开上班时间,在人口密集区、居民小区等地开展法律服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联系广电媒体,制作播放专题节目;继续“法律六进”,提高宣教实效。

2、挂靠宣传。一是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调处与法制宣教结合,提倡“一次法律服务、一次法制宣传”,使案发当事人及亲戚朋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学到法律知识,依法表达诉求。二是人民调解与法制宣教结合,在处理好每一件纠纷的同时,上好一堂法制课,教育一片群众,稳定一方民心,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三案攻坚”活动的同时,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张贴法制宣传挂图,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依法治理。以“六五”普法为基石,深入开展“法治县”建设,具体落实到了“法治机关”、“法治乡镇”、“法治社区”、“法治企业”、“法治学校”、“法治单位”的巩固建设。

五、制定到位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使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既开好局、起好步,又持之以恒、长抓不懈,我们一开始便制定和落实了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的措施。

一是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从政治处、办公室、宣教科调配3名骨干组成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二是有专门的督查机制。把内部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乡镇党政的认可度结合起来,综合评价实际效果。

三是有领导分片联系司法所。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工作。

四是有司法助理员联系村社。让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真正落实到服务群众工作中去,走进万家千村。

五是开展优质法援案件评定。建立和完善优质法律援助案件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细则和跟踪监督管理办法,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六是开展公证办证质量评查。制定公证质量评查办法,在公证案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卷宗进行评查,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教育整顿、跟踪回访。

律师事务服务理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诉讼保险,诉讼费用,法律援助

诉讼保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即公民预料到自己将来有介入到诉讼纠纷中的可能,在尚未发生诉讼纠纷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一、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现代国家强调法治主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济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权益的前提是必须支付民事司法运作的经济成本。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从起诉到上诉,从案件受理费到律师费,还有如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众多的其他诉讼费用,这对当事人而言已经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通过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风险融人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接近正义的保障。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

由于我国国情,加上政府财政经费有限,导致现实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极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终无法达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诉讼救济自己权益的程度。如果设立了诉讼保险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援助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众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当事人会因经济压力的缓解而积极地利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诉讼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

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按照诉讼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的理论集合大量诉讼保险标的,让所有参加诉讼保险的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并且通过再保险和保险资金多渠道投资,从而最终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同时,诉讼保险制度还能解决民众对诉讼的顾虑。当事人只需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来购买诉讼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来替当事人承担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上的风险,从而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不可否认,诉讼保险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处。一是它的覆盖面比较窄。该制度基本上只适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纠纷的中等收人阶层,事实上无法满足真正贫民的法律要求。因此,从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的意义上看,诉讼保险并不是一条最佳途径。二是诉讼保险制度使得律师依赖于保险公司来获得报酬,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操纵诉讼的不良后果。三是设立诉讼保险制度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出现。四是诉讼保险的实行通常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他就应当去申请援助,保险公司将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二、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障碍

1.观念的落后

由于我国国民的诉讼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欠发达,所以国民对接受诉讼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观念上与思想上的准备,这会严重影响诉讼保险需求的形成和规模。可是,如果诉讼保险需求达不到一定的量,相应的诉讼保险供给也不会产生,这是我国当前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

2.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规范与保险技术

首先,在我国,还没有任何有关由第三人来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规范,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再:者,由于我国保险业目前对诉讼保险制度尚未予以关注,因而缺乏技术层面的经验与知识,更不用说相应的保险法律规范了。

3.目前我国律师收费在计算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这对于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也存在极大的困难

诉讼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是以当事人、保险公司以及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保障的。如果律师收费不确定,那么就会导致当事人认为保险公司为了节约费用而向当事人提供素质差的律师,保险公司也会因律师收费不明确而担心自己的盈利状况,从而潜意识地从降低成本方面考虑聘请收费低廉的律师,而律师为了招揽业务,不惜降低费用,引发律师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4.制裁当事人滥诉制度的缺失,也是诉讼保险制度移植的障碍之一

由于部分公民因一些小事而大肆兴讼,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无法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制裁当事人滥用诉讼制度的规范。如果移植诉讼保险制度,滥诉问题势必将同样困扰保险公司。

三、我国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前提

1.公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的培养

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离不开国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而这些是可以通过普法宣传、具体诉讼保险产品的介绍,逐步培养出来的。因此,可以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开展大规模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为诉讼保险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律师收费标准的明确

目前在我国律师收费标准暂不统一和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比较可靠地预测投保人的诉讼风险以及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因而投保人也无法根据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的大小决定购买相应的险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操作性较强的律师收费标准。

3.为了防止当事人的滥诉,必须强化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法院都开始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案件前进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则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在设立诉讼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向当事大提供有一定权威的法律专家来对当事人进行事前诉讼风险预测以及风险告知,这样既能便当事人不会盲目地诉讼而加重法院的负担,又可帮助当事人购买合适的诉讼保险,从而推动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4.保险公司的充分关注与积极推动

诉讼保险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所涉及到的技术问题,只能由保险公司组织力量进行开发研究。可见,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与参与,诉讼保险无疑只是纸上谈兵。

四、我国开办诉讼保险的可行性设计

1.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如前所述,西方的诉讼保险一般只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那么,在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那么,诉讼保险能否及于三大诉讼的范围,值得思考。

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结合三大诉讼面临的不同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诉讼保险原则上是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的。德国最初由机动车保险领域把业务拓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也有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比如,瑞典在刑事案件中规定诉讼保险原则上适用于为被控告过失犯罪的人提供辩护,但是其过失不得为严重过失。那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明显胜诉可能的原告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保险支付律师费用等。

尽管诉讼保险原则可以适用于三大诉讼,但在案件范围上也都会有一定限制。在具体种类的案件中,保险的范围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如在意大利,保险案件大多用在与机动车事故有关联的或影响不大的方面;在瑞典,与住宅保险紧密相连的诉讼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有关住宅方面的诉讼是有效的(但离婚除外)。对有关被保险人的职业、房地产或者汽车的诉讼无效,而且保险标的不得低于200瑞典克郎。在丹麦,某些诉讼种类被排除在外,例如以被保险人为清偿债务人的纯托收诉讼,不适用于诉讼保险。

2.诉讼保险的适用形式

国外诉讼保险的形式通常包括单独式、附加式以及合作式诉讼保险等。其中,单独式诉讼保险是指不与其他保险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附加式诉讼保险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诉讼和机动车诉讼。这种诉讼保险并非单独的保险险种,按规定不能单独购买,而是和其他保险一起销售。如在瑞典,诉讼保险常和火灾保险、家庭保险一起销售;在丹麦,诉讼保险被作为其他种类保险如家庭或汽车险的一部分。最常见的种类是与家庭保险相结合,为被保险人个人的诉讼提供保险。合作式诉讼保险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相比较而言,在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与法治意识并不太高的情形下,单独的诉讼保险形式似不可取。附加式诉讼保险也许对普通国民更有吸引力。考虑到刚开始诉讼保险并不普及、聘用律师进行诉讼成本需要预测的情况,由全国各地的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立诉讼保险成本过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如果引进这一制度,首选的形式应当是采用合作式诉讼保险。这样的好处在于业务集中,专业化比较强,更容易被国民信任。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专业的保险公司,这也是一个发展趋势,所以,把诉讼保险交由专业的诉讼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诉讼保险更为可取。

3.诉讼保险的承保风险

通常情况下,国外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与异议风险两种。前者仅涉及利用诉讼的潜在费用,它主要是承保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但必须对此进行事先预测而产生的风险。合作风险体现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设置和选择险种以及收费上的一定的可预测性。因为在合作风险的承保范围内,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的理赔数额是可以进行预测的,这是根据一国法律对现有的法院体系及案件的适用程序有明确规定而得出的预测。比如保险公司在遗嘱确认案件所适用的法定诉讼程序计算出可能理赔的诉讼费用额,而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投保对象和投保额度。总之,合作风险的案件保费相对容易确定。而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因为异议风险的案件发生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通事故、合同违约或者侵权行为,其发生的时间和所需要的诉讼费用是难以预测的。由于异议风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有可能导致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数额巨大。不过,一般来说,正是因为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化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相信,我国在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之后,异议风险的案件应当是吸引投保人的主要类型。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保费或者分阶段收取保费等技术性方法予以调整。

4.诉讼保险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