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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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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1篇

廉租房能租多少年

廉租房一般是一年一签,一年后,有关部门会审核的租住人的经济条件,只要符合廉租房的租住条件,是可以一直租的,如果不符合廉租房的居住条件,则需要退租。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廉租房是哪个部门管理

1、由房管局管理。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而廉租房一般由管局管理部门来管理。

2、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廉租房归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但是,不管廉租房归哪外部门管理,只要租房管理部门都需按照廉租房管理方案进行操作,切不可违规操作。就可以了。

3、保障房管理中心。也有某些地方的廉租房主要是由住建局下的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和管理的。

廉租房能不能买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2篇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既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房价高、住房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居民的一大难题,住房困难说明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存在缺陷。改善住房保障的核心是加快廉租房建设与供给。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大力建造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者排忧解难。

廉租房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社会住房政策。它是指政府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我国正在实施的廉租房政策,实践证明能够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良好途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是无力购房者的最佳选择。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政府在房地产开发中主要不是获得收益,而是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居住权利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政府和市场分工不明确,政府在居住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执行落实力度不够,过度依赖市场的现象。特别是,地方政府通过追求土地收益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忽视了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需要。有不少地方政府从自己和行业部门的自身利益考虑,与房地产商一起抬高房价,成为高房价有力的支撑者。就当前来看,地方政府事实上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利益相关者,这导致了中央政府政令的受阻和政府公共职能经常性的缺位和越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

2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第四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3.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凭一己之力买不起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所谓“夹心层”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担当脏、累、差等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设计要适当超前,逐渐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未来五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遏制当前过高的房价,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三年建设1600万套。

4.加强对廉租房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3篇

一、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

现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发达国家,许多欧美国家普遍选择了利用政府权力修建大量的住房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场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缩小住房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雏形形成于20世纪末。1999年,国家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成都等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仅有少数大城市进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实际操作阶段,半数以上的省市还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很难满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需求。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设,2003年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旧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实际操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指导;200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廉租房具体操作的一些细则。至此,中国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06年,我国通过廉租房政策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为547292户。另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95万户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国廉租房的投入资金中的财政投入为145亿,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亿,地方政府支出94亿(占了1998年到2006年总和的1.3倍)。尽管与当年的财政总支出49565.4亿元相比数额很小,但相对于过去8年间的投入而言,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额也在增加,这说明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备受重视。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中央财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地区支付专门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2007年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步伐迈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设总的资金投入达到330亿元,这个数字也是2008年、2007年几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长。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来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前几年房改过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房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所剩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因此,廉租房政策对于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尽管支撑着廉租房制度建设,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2.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根据现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不少地方还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申请标准,致使廉租房覆盖的人群十分狭窄。这种较为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过于狭窄的。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若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我国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来自于空置楼盘以及改造后的危旧房等,还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较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极为不便,使覆盖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我国迄今尚还没有关于廉租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然而,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层次较低的办法、条例,难以在约束和监督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尽管内容翔实,但其立法层次确实尚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尚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据业内专家分析,在许多地方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因而缺少积极性。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导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则会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办事机构都是临时性的,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组成都是由其从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没有财政下拨的工作经费。因此,导致廉租房建设不能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三、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首先,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四是发行福利彩票模式。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诟病问题。

2.积极拓宽城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健全奖惩机制。要加大奖励力度,对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人士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政策实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四是强化监督机制。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廉租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廉租房政策运行进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最后是社会监督。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环节,丰富监督领域,最终将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置于公开、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中,从而不折不扣地将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4.建立和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规。住房保障涉及的内容很广,需要配套法规的支持。一是应修订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规,明确“保障房”这一产权类别,并对其具体含义、管理内容做出规定。二是制定关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规定,明确并保障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并就其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运行与增值处理、监管工作等分别做出规定。第三,建立缜密与严厉的惩治措施,真正让有困难者得到补贴,骗取保障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5.建立长效机制,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将廉租房办事机构设为政府下属的正式常设机构。廉租房的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这项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将其作为一个下属正式常设机构纳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专管队伍和一个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并立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帮助居民建立正确的、科学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费要与家庭经济实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攀比、过度消费;要求新闻媒体不要过分炒作,制造紧张局势,无形中抬高房价等。另外,尽最大的努力去建设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需求,更应引导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多元化。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广州;廉租房;政策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084-02

1 广州廉租房政策效果评价

1.1 社会公平效果评价

根据广州的具体情况,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双特困户扩大至低收入困难群众,在其发展历程中采取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的政策发展措施,逐步扩大施政对象政策收益机会范围,逐步在过程中实现纵向公平。而在横向公平实现方面,广州市 2005年登记在册的5643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双特困户,仅余的3000户也在2007年11月28号下午进行的摇珠分房中全部获得廉租房,其过程较好的实现了机会均等及横向公平。但在实际过程中也忽视了非广州户口的其他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政策公平实现。许多非广州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因为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户籍规则的限制造成政策收益机会的不均等。

1.2 效率评价

运用垂直效率、水平效率和运作效率三项评价指标可分别对广州廉租房政策的执行力、作用力及成本收益比较进行评价。垂直效率的计算公式为:垂直效率(Ev) =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各阶层带来的利益总和,它反映了政策能否容易作用到政策对象。水平效率的计算公式为:水平效率(Eh1)=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它体现了在政策覆盖的所有作用对象内部的作用均匀度和作用力度。运作效率的计算公式为:运作效率(E0)=施政对象获得的利益/政府投入,它体现了政府干预下的操作相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率高低。

本文通过计算政策受益人群在无政策情况下所要付出的买房成本和有政策情况下所要付出的租房成本之间的总成本差额来计算政策为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考虑到廉租房政策的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买房成本以2007广州十区平均最低房价为计算标准。由此可得,施政对象买房成本=2007广州十区平均最低房价×基本需求住房面积+住房贷款利息+居住住宅贬值-养护成本-升值收益=[(6155+5933+5408+5619+3434+3354+4586+4497+4394+3759+3975+3628)/12×60]+[ 4253 ×12×5-223710]-15×12×5=223710+31470-900=254280(元)。而租房成本=资金成本+贬值成本 +养护成本+生活成本=1×60×12×5+0.7×8601×5+15×12×5+500×12×5=3600+30105+900+3000=37605(元)。则可得:

广州廉租房政策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买房成本-租房成本)×受益户数=(254280-37605)×5643=1222697025(元)。根据广州市政府颁布的数据,现阶段入住廉租房的广州市民共有5643户,而平均家庭人口以4人/户的标准计算的话,可得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4×5643=22572(人)。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4×17726=70904(人) 。政府在1998年至2007年,广州共投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9.3432亿元。

(1)政策执行力评价。

根据广州廉租房政策的具体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享受政策利益,不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无法享受。所以可得广州廉租房政策垂直效率(Ev )=为施政对象社会阶层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各阶层带来的利益总和=1。2007年11月28日下午,广州举行了近年来第一次大规模摇珠分配廉租住房活动,3000多户双特困家庭将通过摇珠分配到新社区廉租住房,12月起便可陆续安排入住。至此,广州2005年在册的5643户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将全部得到解决。由此可见,修订了廉租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后,广州是目前全国廉租房保障范围最大、保障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

(2)政策作用力评价。

广州廉租房政策水平效率(Eh1)=施政对象社会阶层中的受益人数/施政对象阶层的总人口=22572/70904 =0.318=31.8%。计算结果反映出广州廉租房政策在作用力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覆盖面小, 保障范围狭窄。上式最终计算结果为31.8%,反映出政策覆盖面还很有局限,政策受益人数只占政策目标阶层总人数三分之一,保障范围比较狭窄。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广州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从广州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十分狭窄的。

第二,忽视外来弱势群体施政对象。受益人数比例之所以小,与广州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限制有很大关系。随着社会的转型,广州打工者、民工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形成不但有历史的因素,而且在中国这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而问题不及早地得到解决,拖的越久,所付出的代价也将越大。

1.3 政策成本/收益比较评价

广州廉租房政策运作效率:E0=施政对象获得的利益/政府投入=1222697025/1934320000=0.632=63.2%计算结果反映出广州廉租房政策在成本收益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资金投入不足, 难以发挥政策优势。上式直接反映了广州政府在廉租房政策实行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努力提高投入效率的同时,应该加大政策投入,以获得更大的政策收益。就广州政府方面而言,虽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明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8个方面。但是,资金如何有效到位以及是否能真正到位,是广州政府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广州政府要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当年新增、当年解决”,有限的资金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

第二,施政对象额外成本较高。上式中的分子施政对象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政策成本成反比。目前广州不少廉租房远离市区,各项生活配套不全,要额外增加物业费和交通费等等,导致施政对象额外成本增加,进而致使政策收益减小。截至2008年4月1日,3148户摇珠分得廉租房的双特困户中,还有900多户没有搬入新社区。三个新社区中,只有同德围新社区几乎全部入住,金沙洲新社区有800多户没有入住,大塘新社区还有100户左右没有入住。而一部分双特困户因为负担不起物管费、租金,以及因交通费、伙食费等生活成本增加,无奈放弃入住新社区。

1.4 政策稳定性评价

对广州廉租房政策的稳定性评价主要是对其调控房价的效果进行评价。在运用房地产市场均衡的四象限模型分析的时候,我们发现,存在廉租房下的房地产市场下,均衡。如果政府建成一批廉租房,并提供必要的租金补贴投入房地产市场,使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导致使用市场租金下降,同样资产市场价格也下降。根据房地产价格公式P=R/I,R下降,最终导致房地产价格下降。如图1所示。

2 广州廉租房政策改进建议

2.1 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覆盖范围,切实实现社会公平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占城镇人 13.20% 的低收入群体应纳入到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中。目前广州市廉租房适用对象仅限于拥有城市户口而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这一范围相对于当前广州市社会人口比例状况无疑是非常狭窄的。而广州拥有农村户口和非广州市户籍的打工流动群体已经成为了广州市人口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住房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廉租房政策,无疑将这部分人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廉租房政策体系的覆盖范围,实现政策的去地方化,切实实现政策的社会公平性。

2.2 使廉租房政策成为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在现阶段应当逐步提高廉租房建设投入在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合理规划,不断加大廉租房投入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逐步提高社会效率,将廉租房政策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杠杆,通过廉租房的建设全面促使就业机会增加、抑制房价上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2.3 廉租房政策资金来源渠道面向市场,实现多元化的商业融资方式

广州市廉租房建设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应当促进制度创新,在坚持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基础上,拓宽资金筹措方式,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政策资金来源:(1)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优惠政策措施吸引民间资金,使廉租房建设引入民营企业参与;(2)采用BOT模式,使廉租房建设运作市场化,促进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高;(3)通过在金融市场和证卷市场引入公债和住房卷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4)征收社会保障税。

2.4 不断改善廉租房规划建设工作,建设节能省地型廉租房,确保房源充足

廉租房的选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实现廉租房和商品房、市区与郊区的合理配置,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交通条件等,避免“贫民窟”等现象的出现。政府可将已达不到社会住房标准的老城区住房改造成廉租房,这样不仅降低建设成本,也促使居民的生活更为便利。廉租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降低居民租借成本。鼓励实施节能省地型廉租房建设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2.5 加强廉租房政策监管体系的建设,建立信用机制,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政策体系内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实现管理和监督的分离。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廉租房的行政操作进行全面的监督,促使政务公开透明化。建立全面的廉租房个人信用档案,保障政策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另外,逐步完善廉租房政策的法律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5篇

摘 要: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我国城镇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方面的不足。本文首先对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发展状况和主要内容做了简要的介绍,其次指出我国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针对廉租房退出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退出机制;经济租用房

一、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制度具有的重要的功能,它对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维护城镇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廉租房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廉租房退出机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特别是有关廉租住房的法律。现有的相关法规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都属于部门法规,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影响力度不大。

另外,我国尚未颁布有关廉租住房退出环节的专项法规。上述相关法规虽然涉及到廉租房的退出问题,但都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廉租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几种情况,而现实的情况很复杂,远远不止这些。

(二)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动态变化难以监测

廉租房退出机制是建立在对廉租房家庭经济条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的基础上的,而在这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界定家庭收入的相应体系。然而低收入水平家庭的经济状况是时常变化的,所以有效的廉租房监管体系应该做到及时将收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非低收入家庭从廉租房保障对象中去除。但是,在廉租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个人信息分散化。同时由于当今社会收入来源多元化,个人及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单位工资部分是有记录的。导致廉租房主管部门无法准确地掌握廉租房住户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退出标准单一而且僵化,有强化道德风险的隐患

从现实中各地的退出标准来看,基本上都是以家庭收入连续半年或者一年超过当地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限,极少考虑家庭成员数量的变化以及其他家庭资产的增值,考虑标准比较单一,这就导致一些家庭经过利益权衡,选择放弃工作;也有一些家庭出于无奈选择了瞒报、虚报,从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当然这也正说明我国住房保障层次的断裂。那些收入水平略高于廉租房入住标准的住户,在退出廉租房之后,仍为城市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因无力租房或购房而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成为所谓的“夹心层”居民。

(四)轻惩罚,无激励

1.轻惩罚

目前,全国各地对“骗租”行为的惩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丧失申请廉租房资格”。纵观这几项措施,可以发现我国对骗租廉租房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是完全不够的,骗租的违约成本大大低于违约收益。在我国,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有钱人能够以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政府的廉租房,而且只要他们登记的住房面积与收入水平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有可能获得政府的廉租房保障,这让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廉租房房源显得更加紧缺。

2.无激励

“奖赏”的目的是当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出现向上流动的倾向时,对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使其进入住房保障的第二道网。然而目前我国对廉租户日退出廉租房的激励措施是空白的,这就导致大部分廉租户不想退出其廉租房。从而使得廉租房的退出更加困难。

二、完善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廉租房建设关系到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廉租房住户的退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博弃。鉴于现阶段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廉租房退出机制体系。

(一)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以上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廉租房的法规效力较低,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廉租房退出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制度规范,提高相关法规的效力层次。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出台廉租房保障的整套法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专项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退出机制及管理机构等,为建立动态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其二,出台廉租房退出政策细则,整合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通过制订《廉租住房退出条例》,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杜绝“钻空子”现象。

(二)加强廉租房入住家庭收入的动态管理

为了充分利用稀缺的廉租房房源和廉租房保障资金,必须对已经获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动态化实时管理,通过年度申报、动态抽检和定期核查的方法加以管理,并确定廉租房的具体退出流程。为此,廉租房的实施机构应该借助信息化系统和实际调查等手段,及时掌握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化,对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再需要保障的家庭催促其及时退出廉租房保障系统,以便轮候的家庭能及时入住廉租房或得到租金补贴。

(三)建立多元化的退出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政府的退出标准也比较单一,导致廉租户的退出并未真正反映实际情况,所以建立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退出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公屋退出标准,不仅考虑家庭收入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还要考虑家庭成员数量的变化以及其他家庭资产的增值等。这样就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同时考虑家庭的动态变化,让真正有困难的家庭享受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四)创设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加大惩罚执行力度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我国现行廉租房的退出方式是轻惩罚,无激励,这使得我国廉租房退出机制很单一,对此,我国应该在退出的激励机制方面进行补充,同时还要加强惩罚力度。

激励机制方面,应该以梯级住房保障引导廉租户实现梯级消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廉租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推出的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低息购房贷款等,激励经济条件改善的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廉租房保障体系。

惩戒机制方面,我国应该提高惩罚的执行力度,解决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压力缺失问题。我们也可以在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中加大罚款力度,将虚报资料严重情况纳入犯罪范畴。高强度的惩罚措施保证了违法行为的高成本,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遏制骗租、转租问题的发生。

(五)尝试把廉租房和租赁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对接,形成“经济租用房”

在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一直分离化运作,在准入标准、保障群体、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离化运作模式的负面效应就是导致城市“夹心层”居民的出现。另外,经济适用房以售为主的运作模式,也不利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充分利用。正因为如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制度创新。首先,可以尝试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运作模式,实行以租为主。然后将廉租房和租赁部分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对接,形成统一的“经济租用房”,再确定“经济租用房”的准入标准、保障群体及退出机制等要素。(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黄炜城:《对我国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中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探讨》,群文天地,2010年第7期.

[2] 刘颖:《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分析》,格致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6篇

一、配租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特困群体优先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经政府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2、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保障标准;

3、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3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廉租房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申请廉租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四)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二)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无固定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领取申请区廉租房分配相关表格,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村)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社区(居委会、村)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后,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复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情况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4、审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民生办)、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共同调查核实、会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领导组进行审批。

5、公示:将经过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并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6、抽签: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为单位组织。取得《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低层房屋。

7、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订《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8、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在三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四、租赁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委托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承担已配租廉租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日常管理。

(二)租金管理

1、廉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时缴入专用账户。区住房保障领导组根据区政府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拨乡镇街,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租赁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区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租赁对象不能改变廉租房的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性质,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廉租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并恢复原样。

(五)廉租房租赁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五、物业管理

(一)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择优录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二)属独立小区,组建有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独立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在乡镇街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廉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制度,日常维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大型维修和专项维修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做出预算报区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廉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五)廉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退出管理

(一)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区(居委会.村)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租廉租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房保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享受廉租房租赁资格:

1、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3、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

6、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出现不符合廉租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三)退出廉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向社区(居委会.村)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7篇

廉租房制度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的经验摆在那里,不需要过多讨论,但为何上述文件还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观念上,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是个新的事物,许多地方官员还没有完全理解。二是技术原因,如何解决廉租房的房源?如果单独建一个廉租房社区,那就与西方的贫民窟无异,大家接受不了。其次,如何解决资金问题?地方政府抱怨财力比较困难,无法解决廉租房建设所需的大笔资金。三是廉租房的申请对象,如果仅限于城市常住人口,对外来人口的贡献忽略不计,不符合当前城市发展的方向。而如果给外来人口解决廉租房,又担心有刺激农民过度移入城市的可能。

对于房源问题,这个文件要求多渠道增加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同时规定:“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笔者在德国的观察是,德国大约有3800万户家庭。目前该国有超过3800万套房屋,与全国家庭数相当。但是,这里面大量的房屋是旧屋进行翻新和改造的。因此,采取政府直接收购旧屋的方式不失为解决房源的好办法。有学者就曾经认为,一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住宅转为廉租房是可行的,遗憾的是一些城市拆除了这些建筑。

而资金问题,文件提供了两个渠道: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是一个进步!但其实这还是略为保守的方法,忽视了金融的杠杆作用。新加坡的经验是,发行廉租房信托并允许其公开上市交易,这当是很好的补充解决方案。采用廉租房信托的方式分散购买二手房作为廉租房,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市场运作将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

廉租房的条件范文第8篇

1.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的现状

根据国家要求,中小城市基本实施了廉租房制度。一般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应为该市城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一起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二是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40元以内;三是申请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之内(含13平方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施廉租房制度有不少好处,如廉租房由政府筹资建设,房租比市场价低很多;廉租房的租金比较稳定,不会随意涨价;廉租房室内配套设施大体齐全,新建的廉租房小区的绿化环境较好;廉租房促进低收入者安居乐业,增加收入,早日实现自主置业。同时,廉租房制度实施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廉租房数量较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较少,小区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部分廉租房被商业利益挤占等。

2.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制度层面。一是缺乏政策长远规划。各中小城市在资金紧张的背景下,廉租房配套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政策不明确、不完善,廉租房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发展不稳定。二是廉租房立法相对滞后。我国没有关于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全社会关心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目标不相适应。三是缺乏参与的激励机制。开发商从经济效益和自己的承受能力考虑,对建造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

2.2.资金层面。一是中小城市经济水平不高。廉租住房需求量大,受地方财政可用财力限制,可投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较少。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小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空转现象普遍,虚增土地出让金收入,加之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导致现实情况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大打折扣。三是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偏窄,收益有限,且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庞大,能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多;四是存在将廉租房的资金挪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其他用途的现象。

2.3.建设层面。一是土地供应难保障。城镇用于开发的用地总量是有限的,用于建造廉租房的土地面积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取得财政资金的部分就要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选择。二是工程监管不到位。要求工期较紧,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经理一人挂多个工地的现象;工程监理不到位,未严格监督施工单位依照承包合同确定的设计规范、施工进度、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现行招投标工作,大多采取低价中标模式,中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难以保证廉租房质量。

2.4.操作层面。一是现行廉租房制度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对象仅为无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尽管租赁补贴方式下,能更大限度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需要,但从长期来看,缺少循环性和可持续性。二是廉租房建设与分配工作不够协调。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廉租房建设进度较快,存在“房等人”的现象。三是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存在“入住容易退出难”的现象。四是受商业利益驱使用廉租房牟利,将其用于其他方面。五是廉租房监管漏洞较多。

3.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3.1.从制度层面规范廉租房建设。一是制订长远政策规划。地方在城镇建设中,统一规划城镇居住区,不但建设独立的廉租房小区,还在审批商品房开发时,将廉租房按比例统筹到商品房开发小区之中,商品房由开发商去卖,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廉租房由政府进行分配与配套建设,让廉租房住户也能享受到与商品房同样的居住品质。二是加强廉租房制度立法。统一廉租房对象标准,以法定程序明确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数量制定建设保障房的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将土地供应、财政预算、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准入退出、物业管理等纳入法制轨道,保证廉租房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三是制订参与激励机制,逐步引导社会力量介入廉租房领域。将廉租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吸引国有、民营、外资进入廉租房建设,廉租房所有权归建设单位并享有收益权,但其只能用于廉租用途,在租金收益不能保障所有权人合理收益时,政府进行适当补贴。

3.2.从资金层面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一是地方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压缩楼堂馆所建设资金,减少行政开支,增加廉租房保障资金。二是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严格根据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三是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努力压缩管理费用,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保证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廉租房租金收入管理,将廉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经营与维护。五是在政府核定的廉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开展发行廉租房建设企业债券试点,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廉租房项目,推进廉租房工程建设进程。六是试行廉租房建设贷款证券化,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强贷款风险缓释能力,使廉租房建设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七是建议适当调整保障房中廉租房投入比重。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对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廉租房规模,使廉租房建设资金有更大保障。

3.3.从建设层面确保廉租房质量。一是规模要小,廉租房只能为低收人者提供。二是标准要低。廉租房每套宜控控制在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装修标准按照“安全使用、成本经济”的原则,使收入有所改善的家庭不再愿意在其中居住。三是质量要硬。严格廉租房建设程序,强化对招投标、工程预决算、施工许可、材料采购、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每套廉租房都达到入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