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1篇

韩非法治思想弊端之辨析

个体的人之于文化的重要性

绿色发展的法治路径

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研究

资本:现代社会的支点和界限

马克思对启蒙理性的批判

战争制胜因素的政治运用

论“无为而治”的当代价值

民办高校去行政化之对策思考

论北大荒精神与文化传承机制

从“异化劳动”到“生态劳动”

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

新功能主义对东亚区域合作的启示

赫勒对宏大叙事的继承与解构

高校智库服务与社会能力建设刍议

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概念的再澄清

评德里达对福山历史终结论的反驳

专车运营的法律困境及解困之道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路径

基于ERG理论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思考

美国网络国防建设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论“伊玛堪”中“阔力”的艺术形象

工业文明中的技术困境及其根源

风险社会语境下公共政策的发展途径

从大庆话剧探析“大庆精神”的核心内涵

赫勒与科西克的日常生活理论比较研究

伯恩施坦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思想史之考

论《尚书》中商周之际“德”的内涵演变

高校辅导员制度变迁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因素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中国特色国防文化的拓展与创新

《曲终人散》作品中的美国社会危机探析

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

现代大学图书馆管理方法之改进与提升

网络安全视域下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国城乡基层民主政治面临的困境和对策

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下不动产统一登记

城市学派的空间消费思辨

技术理性主义视域下哲学思维方式之探析

“虚假需求”理论视角下“炫耀性消费”行为

重塑政府信任:大数据时代的挑战与适应之道

智慧治理:大数据时代政府社会治理之创新

地方立法赋予社会组织行政管理职能的可行性分析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之意愿研究——以舆论动力学为视角

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与审查听证工作的实践与价值分析

“人与武器关系”的认知历程及对军事现代化的启示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2篇

农村劳动力转移与身份制并存下的就业结构变化

中国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而农村改革是从“”上真正取得突破的。“”的实行,引起了农村管理体制的连锁反映,到1984年,导致实行了25年之久的寿终正寝。这对农民来说,无异是获得了又一次解放,解除了身份制对他们的行动造成的一些限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农民获得了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可以自由流动;农民获得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开始出现变化,即以市场为机制,以非农产业为基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有了职业选挥自之后,由于能力不同,农民获得的社会资源也不大相同,所以他们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就开始有了很大的差别。但是,由于把城乡分割成工农社会结构的户籍制度还没有改革,所以,农民的就业仍然受到户籍身份制的影响。所以,这些年来,8亿多农民的分化总是带有中国特色的烙印,同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民身份变化不同。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户籍制度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就业结构,所以,这里所使用的农民概念与西方国家的农民不同――是带有身份特征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纯粹的职业概念。

按农村劳动力就业类型划分的社会阶层

同样是农村户口的农民,在职业上已经出现明显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也影响到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路学艺等学者指出,农业户口的农民(更确切的说是农村户口)已经化分为八个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他们承包集体耕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劳动,全部或大部分依靠农业取得生活来源。他们是中国大部分农村的组体劳动者。

农民工阶层。他们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但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有承包田,身份还是农民,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这一阶层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的人数仅次于农业劳动者。

雇工阶层。这是现阶段农村的工人阶级,他们受雇于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农民知识分子阶层。在农村从事教育,科技,医药,文化,艺术等智力型职业的知识分子。

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即农村拥有某项专门技术或经营能力,自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经营小型的工、商、服务性行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

私营企业主阶层。即企业的生产资料私有,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且雇工在8人以上的企业主。

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即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经理、厂长以及主要科室领导和供销人员。他们有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决策权,是乡镇企业的管理者。随着农村乡镇企业的继续发展,这个阶层的人数和势力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农村管理者阶层。即乡村两极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这样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靠着这几十万个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几百万农村干部的工作。

根据有关抽样调查和有关统计资料推算,上述8个阶层在农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数分别约为:农业劳动者占55%-57%,农民工占24%,雇工占4%,农民知识分子占l.5%-2%,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占5%,私营企业主占0.1%-0.2%,乡镇企业管理者占3%,农村管理者占6%。

市场化与农村社会阶层的再次分化

从1989年到现在的十多年里,农村社会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与十几年前有着明显不同。从宏观经济体系来看,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已经开始了市场化的改革,但完整而明确地提出市场化改革目标,却是1992年的事。与此同时,国家还加快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住房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改革以单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其社会化;调整城市化发展战略,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城市化发展。

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重大转变以及由此推动的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对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对农民就业影响最大的是市场化进程。市场化一方面意味着竞争的公平性提高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竞争越来越激烈了。在市场化条件下,所有制的差别对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在下降,个人更多地要靠自己的技能赢得市场竞争;同样,不同所有制企业也要通过市场来发展,只有符合市场规则,抢占市场先机的企业才能赢得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在管理体制上,还是在所提供的商品及其服务的质量上,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确实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1993年6月以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出了多项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外汇政策措施,使乡镇企业特别是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面临着空前困难的外部环境:市场紧缩,信贷困难等,再加上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迫使乡、村两级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以产权改革为主的改革和调整。

经验表明,只有切断基层行政组织对企业的干预,明晰产权,改进企业的治理结构,乡镇企业才能继续生存和进一步发展。所以,在市场化和乡镇企业改制的双重作用下,大部分乡镇企业工人变成了私营企业和管理者,还有少数乡镇企业工人返回农业,成为完全的农业劳动者。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农村就业结构在比例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中各种职业的比例发生了变化

90年代中期以后,规模有所缩小的就业领域有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与乡镇企业管理者,而规模不断扩大的有雇工、个体劳动者和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主。农业劳动者占农村就业人口的比例从2001年的55%-57%降到了2003年的46%-50%,农民工的相应比例从24%下降到16%-18%,因为乡镇企脱改制后的农民工已经转变为雇工,另外,最近几年城市把部分农民工清退回农村,也减少了农民工的数量。

农业劳动者在当地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与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越是落后的农村,农业劳动者所占比重越大;反之,越是富裕的农村,农业劳动者所占的比重就越小。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劳动者所占比重远远高于东部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农业劳动者的比重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其次,户籍制度、二元结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户籍制度造就了二元结构,二元结构固化了户籍制度。中国在1949年建国后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社会和经济的二元结构仍然留在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里。虽说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史上都会存在二元结构,但比较而言,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别明显。

截止到20世纪末,中国的农业产值己缩小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左右,但属于农村范围的人口却有9亿多人、劳动力3.5亿人。以全国一半的劳动力从事占国民生产总值17%的工作,可以看出这一领域的生产效率是多么低下。尽管农业产值己经占国民经济的一小部分,但它关系到9亿多人的命运,因此,正视目前中国的农民和农村以及城乡关系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头等大事。二元结构的最大问题是一个社会中的人民在经济文化各方面不能整体性地均衡发展,―部分群体的物资和文化水平明显地高于另一部分群体。这种情形导致现代化在一个国家中出现断层,即一小部分人实现了现代化,大多数人却与现代化无缘,社会经济和社会消费出现断层现象。中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的比率1978年为2.36,1985年下降到2.14,1995年扩大到2.79,2000年为3.2。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超过2的极为罕见,但我国现在竟然超过3。按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赵人伟同志的计算,如果加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实物利,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比率应该在4左右。正是在这一物质基础的巨大差异下,中国城乡才出现如此巨大的鸿沟。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力转移机制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主自治;农村社会;质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027-02

一、质性研究方法的选取

关于农村社会民主自治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量化研究占到了大多数,除此之外,便是运用以人文主义为方法论背景的质性研究方法,在“参与”的视域下扎根田野,挖掘叙事、文字、影音背后的故事。如同学界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两大方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一样,关于农村社会的民主问题,研究方法的选取也备受争议,支持定量研究的学者更多倾向于数据、科学、实证与普适,而质性研究一派则摒弃学术上、社会上已有的刻板印象,更看重研究者的所行、所闻、所见、所感。对于民主自治和农村社会民主问题的研究,质性的研究方法要优于量化研究,原因如下。

第一,质化研究得出的个体性结论比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指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揭示结构性的问题(熊秉纯,2001,21)。个案研究常常被人怀疑其代表性和推广程度,就是因为其得到的研究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不能说明整体性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个案研究不具有价值。

第二,质性研究有着关注个体、挖掘深度的优势,因而比定量研究更具有民主的意义――“因民、顾民、为民”,同时也体现出民主自治的本质――“从计划到实施,再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实质性参与”。民主自治的问题是因民而谈,民就是其主体、核心和关键,如果摒弃质性研究对个体独特性与深度的把握,那么关于“加强民主自治、提升农村社会民主空间”的结论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深度和说明的有效性。

二、农村社会“虚实”的民主自治

学者西尧曾表示,各界人士都在尽最大努力推动着农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但也难以回避正在滋生蔓延一些社会问题的代价(西尧,2002,49)。很多问题都表明,民主自治从宏观上指向公共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同时也在微观上指明了村民自身的公民意识与参与意识欠缺的现状。

(一)同质性社会导致的虚实“民主”――“私交”选举

在“修建村落桥梁”项目的民主会议上,NGO工作人员将机构代表、村委会成员、部分村民召集至一户村民家中,会议通过匿名填写的方式选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王姓村民说:“我感觉成××还可以,上次我家办喜事人家给随了很大的份子,这人肯定讲义气,重情义,靠得住。”程姓村民随即说:“我不是很了解这个人,只是认识,你要觉得可以,我也选他。”在一旁的另一位村民也说道:“这人跟我交情很好,咱都选他,你们看咋样?”在会议主持人的引导下,最终选出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共六人,而在这六人中,五位都是同姓家族的成员,只有管理小组中的会计由刘姓村民担任。

民主会议推选结果映射出的是中国乡村社会及农村人际关系的高同质性特点。先生曾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来描述中国乡村的人际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个体习惯“以自己为中心,与其他人联系而成的社会关系会像睡眠波纹一般,激起层层涟漪,水面波纹会越推越远,也越来越薄”,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圈子,同时又从属于以优于自己的人为中心的圈子(,2006,23)。因而,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和人际关系具有个体主义、公私群己的相对性、特殊伦理假胡子、人治社会和家长权威统治的特点。项目选举过程就充分印证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的是人际关系的历史传统,而非法律与制度,自然而然就产生了以“私交好坏”为标准的选举结果。

(二)公众参与意识薄弱导致“虚实”民主的产生――“”选举

除了以私交程度为标准的选举外,村民参与选举时还表现出了参与积极性较低的特点。在“修建村落桥梁”的项目中,张某持此态度:“修桥梁是好事,你们修就完了,哪有这么多事,还要选啥小组,想选谁就选谁,把我们大家叫到这就没用。”发选票时,刚开始张某拒绝,最后在村委会成员的劝说后收下选票,填选票时,张某嘴里一直说着“填这有啥意思”之类的话,最后他把选票偷偷递给旁边的李姓村民,“你帮着一写就完了,随便写谁都行,不就是一个名字。”李某写完后返还,张某没看一眼就交给了工作人员,自己都不知道别人代他选的是谁。

公民意识薄弱,公众参与意识欠缺是导致村落“”选举产生的重要原因, “”选举意味着村民无视自己的权利、自主性及公共精神;放弃自己的权利,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对他人以及对整个项目的不负责任。究其根源,一是村民本身对村落及项目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不强,对自我公民身份的认知程度偏低,不能给自己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的管理理念、治理方式等仍存在一定的弊端,尚未给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提供良好的平台。

(三)过度信任导致的“虚实”民主――“村两委”选举

除“私交”选举和“”选举外,此次的小组成员的选举还明显地呈现出“村两委”选举的特点。选举前,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对选举要求作了详细的说明,明确指出不能选举村两委的人,项目管理小组和监督小组的成员必须是项目受益者,但是最终还是有很多村民选举了村两委的成员,他们表示:“选别人监督这项目,还不如选村两委的干部,起码他们能当干部就不会讹我们,就有一定的能力管项目,而且他们当干部的,实施项目的时候想指挥个人干活啥的也能叫得来、能指挥动,要是你指望别的村民指挥村里人干活,你看有人听没,有人干没,门都没有!”

出现“村两委”选举的情况,既说明村民只信得过村两委的干部,同时恰恰也表现出了他们对其他受益户里每个人的不信任,害怕选举同村人之后会出现贪污受贿的现象,也怕受益户没有能力监管好项目。其实,村民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村两委的成员并不在此次选举的范围之内;其次,村两委的干部在治理村落等方面具备能力并不代表其在项目管理方面也具备同样的能力,如此一来,对于村两委干部单纯的信任和对于其他村民不确定的恐惧,可能使得项目的质量无从保证,项目的工期和成本也会随之提高。这种特殊的选举不仅造成了选举结果微效,同时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忽视村子里年轻人的想法,年轻人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上的空间得不到发挥和提升,随之便会形成观念落后、缺乏劳动力等问题。

三、民主自治由“虚实”向“真实”转变的探索性建议

(一)塑造村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培养并提高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能力与水平

按照阿尔蒙德的理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与公民独立自主的政治人格相对应的。在这种政治文化下,所有人都有参与政治的资格,都能够维护其政治尊严,同时具有积极向上、自尊自强的政治品格,“我”在政治交往中感觉到作为个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张剑,2009,50)。但从村落治理本身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强大力量很难形成塑造村民独立自主政治人格的良好氛围,而NGO项目的引进以及过程之中的监管不仅有利于提高村民对自身政治身份的认同度,还可以提升村民参与决策村落公共事务的能力。因此,在项目运作当中,应当尽可能多地介入一些有关加强农村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的内容,利用各种手段将村民政治身份塑造的主题有机融入项目当中,比如项目监管小组成员或其他民主会议之前定期举办培训会,以宣传民主选举重要意义与影响、唤醒村民权利意识和政治身份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际选举中,对“私交”选举、“”选举、“村两委”选举等非民主选举结果等进行强有力的干涉等。从而培育村民对村两委以外其他人的有效信任,提高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促进农村的政治民主化水平。

(二)在村落治理和项目管理当中引进参与式的理念和方法

参与式评估既是一种政策评估理念,也是一种项目评估方法。作为一种理念,参与式评估更强调评估过程中评估对象的主位立场。学者杨晖认为参与式评估可以使相关利益人从评估的参与过程中受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参与过程的权力以及参与的全过程,这表明自己做什么,怎么做才是参与的关键,相关利益群体才是参与式评估过程中的真正主体(杨晖,2007,26-27)。

项目受益群体比任何组织或个体更为熟悉项目的内容、优劣及其效果,村民的态度与意见是项目实施和决策过程中最具价值的信息,让村民充分完整地参与项目才能够获得其困难、需求以及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信息。因此要做到充分赋权、增权于村民。在NGO的项目运作过程当中,要让项目收益对象和其他村民按照规章制度,充分参与至项目的前期评估、方案设计、中期调适以及后期效果评估的所有环节,给予其适当的管理权力和决策权力,实际赋权大小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做出调整和变化,但绝不能在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当中忽略村民参与的过程。

另外,建立和完善各种参与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如何协调不同群体意见,如何进行群体管理等等,公众约定要比权威式的政府制度奏效得多,因而在有效参与机制的保障下,便可以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2].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杨懋春.乡村社会学[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4.

[4]李雄舟.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思考[J].鄂州大学学报,2008,(1).

[5]刘和福.试论我国公民意识现状及提升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6]苏巧平.以增权理论解读中国农村贫困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

[7]西尧.乡村民主化与民主乡村化[J].学理论,2002,(8).

[8]熊秉纯.质性研究方法刍议:来自社会性别视角的探索[J].社会学研究,2001,(5).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政府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但每次变迁的结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供给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出现了失衡,其中供给主体的失衡尤为突出。本文试图在界定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农村私人产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层次公共产品本身特性的差异,决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涉及三个基本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吴金明,2004)。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机构或组织;生产者直接组织产品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志愿性组织或是消费者自身;安排者(也称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物品的生产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组织,甚至于消费者自己。本文谈及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仅仅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农村公共产品有谁来提供。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和社会公众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实现这一局面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就行为主体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产上,私人组织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逊色;在提供社区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见得比社区自治组织更有效;在对行业进行管理时,政府也不见得比行业协会更有效。就政府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仅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则会陷入另一种不对称关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战略能力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原因及其效应分析

1.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表现及其原因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供给主体方面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为:1私人组织(包括企业)参与不够。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联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公共产品的产权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的激励。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同其他多数人一样,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自己能成为“免费搭车者”。2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滞后。第三部门通常是指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集合,是那些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负责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几乎已成为拓展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社区性公共问题、自给社区性公共物品、实现社区性公共利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的表达农民的意愿,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村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供给责任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1有关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明显特征是纯公共产品少,准公共产品多,并且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农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环境的差异,其生产带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与否的收缩性较大。在我国,当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时,中央政府、各省、市、县及乡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推给了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来负责。2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生产性支出处于萎靡状态,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3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村委会是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的组织者,但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村委会,从而影响到村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3)中央与地方固有事权及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把本应由自己供给的公共物品,通过转移事权交由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只能由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自行解决,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

[NextPage]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负面影响

(1)单靠政府提供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单一的政府供给主体,因财力限制和供给的强制性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有差异的公共产品需求,既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

(2)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农民不堪重负。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政府筹集不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加重了农民负担。

(3)单一、失衡的供给主体制度,使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了充分的寻租机会,最终导致城乡公共产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马晓河、方松海,2005)。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政策,使有限的资源源源不断的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农民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而且公共产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产品,这对于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的制度安排

对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状况,必须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1.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

2.政府提供相应政策,充分调动其他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

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以及提供补贴、奖励、直接委托或各种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参与,并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来界定。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4.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的统筹供给。大家普遍认同应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在我国,由于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才能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并制定、出台新的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

3.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02)。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民 专业合作社 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管理方式,通过农民的联合生产,有效的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改善农民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制约问题,发展能力受到制约,因此,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促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经营服务的提供者成立的,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内部的成员服务,提供与农产品生产相关的采购、销售、加工、运输以及贮藏等技术或者是信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模式是以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为基础,通过借鉴完善其他的优秀管理模式,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按照合作社内部共同确定的规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按照运作模式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基层农技部门依托型、能人依托型、村级组织依托型、企业依托型、技术部门依托型以及供销社依托型等几种形式,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张,组织方式不断完善,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越发重要。

二、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问题分析

(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正确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认识不足,对于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责任感,缺少积极主动的帮扶。其次,一些农民对于专业合作社心存顾虑,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会影响生产经营的自,因此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虽然国家在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落实实施上出现了中梗阻,尤其是贷款、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力度不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不高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大,实力不强、带动能力不足,这也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力不强的关键问题。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的品牌意识不足、缺少农产品的精深加工项目,更是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大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不规范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社会化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而且在实际的运作管理中,合作社社员出资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更是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策略分析

(一)强化宣传和组织领导力度,促进合作社建设的积极开展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镇村两级管理部门应该作为主导,强化宣传,让基层干部、农民群众深刻的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积极的引导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积极倡导企业、能人等组织建设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

(二)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

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应该确保贯彻落实,真正让合作社享受到优惠,扶持合作社的积极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大制约就是资金问题,金融部门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适当的放宽信贷条件、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增加贷款优惠,积极的通过金融政策,为合作社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在资金方面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三)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建设

首先,应该积极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植产业基础,重点以区域特色以及优势产业为主导,作为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其次,应该夯实社会基础,这就需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规模化的水平,能够积极的吸引农民群众与外部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到合作社的建设中。第三,应该重视技术与市场基础,技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市场则是合作社的生命,必须依靠技术推动产业,依靠市场推动发展,可以通过强化品牌建设,尤其是在农产品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方面做文章,打开市场,提升合作社的生产利润,通过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确保合作社的稳步发展。

(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应该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制定,严格按照制度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可以分别设置生产管理、采购营销、财务会计、技术管理等部门,并分别健全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其次应该强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重点设置相应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体系,在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民主化的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趋势,也是调整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的建设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就需要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制度管理、强化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运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民主文化 社会化 制度化 生活化

一、农村民主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区域间民主文化建设的不平衡——社会化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文化在村民自治的带动下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从民主效能上看,农村民主文化建设存在着较大的地区不平衡。以江苏为例,苏北与苏中地区,因“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村民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程度较苏南地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因此,加大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努力创建一种大众文化,使整体发展较为落后的村庄在一个和谐互动的体系环境下得到改善和提高。

(二)民主意识与民主参与程度不足——生活化不够

在村民自治模式的治理下,农民群众表现出对民主的强烈渴望,可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加上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农民对民主文化的认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增加了农村流动人口的数量。加上村委会选举、村务决策的民主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参与热情。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四项民主开展的基本前提,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程度不足,直接影响了农村民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民主制度与民主活动的建设不够完善——制度化不全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下,现有的制度或简单粗糙,或处于萌芽状态,这就难免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民主制度的完善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然而许多村庄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制章程缺失实际的可操作性和不能表达出农民的真正意愿,因此导致村民对村干部失去信心和村组织形式化的存在。所以,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文化制度化建设,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需求。

其次,文化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成长和发展。可许多农村民主活动的开展还只停留在国家制度刚性的要求下。农民参与各项民主活动,在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认知不足的情况下只能趋于“盲从”化。因此,努力培养村民民主的生活习惯性养成,使农民在一些实践中体会与领悟民主文化的内涵,对农民自身自主性和积极性的提高有很大帮助。

二、推进农村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法制化和生活化

(一)民主文化的社会化建设

“社会生活是否民主则起着巩固或消弱政治民主的作用。” 农村民主文化社会化就是使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广泛的社会机制和渠道,以丰富了农民自身的民主政治素养。民主文化的社会化,是其成为公民文化的过程。目的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认知,端正民主行为,在全民族人民普遍共识和认可下,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奠定坚厚的社会文化基础。

1.培育现代性民主理念的主体。“政治生活需要文化支撑,而文化素质需要教育的培养。” 首先,大力发展农村公共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农村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是农村得以和谐稳定发展的根本性工作。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必然依附在广泛的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之上。努力创建办学实施规划,加大农村文化基础物质条件的建设和促进一些奖罚机制的建立等,为实现村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其次,培育和营造高素质的村干部,用以起着带头模范和更好为群众服务的引领作用。对干部素质的提高,我们要把好三关。一是要做好选拔工作,让满足农村发展需要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二是加强干部的培训,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文化素质要求。三是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村干部做好公正、公开与民主的性工作。最后,就是要加强村民的民主法制培育。“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可见法制健全是民主建设的前提保障。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因积极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民主意识,使他们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道路上成熟的主体。

2.完善民主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加大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民主文化的物质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着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农业现代的重要任务。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壮大,才能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扩大农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才能有利于农村建立普遍的奖惩机制,激发农民的民主参与积极性。其次,大力发展基础组织,拓展民主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基层组织在我党方针政策制定到宣传与实践起着重要的组织和引导作用。一个村庄的基层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职能,就能带动这个村庄的整体发展;反之,基层组织建设落后,则村庄就会处于一个被动混乱的局面。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投入,将之打造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组织体系。最后,加快农村公民社会建设,促民主文化大众化的。公民社会狭义理解为“一个由自主、多元开放的社会团体所组成的公共领域。”这里的公共领域是指“一种让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联系、沟通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空间。” 就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而言,需要公民文化的成熟给予一种生活习惯上的公民共识来维持其可持续性发展。

3.促民主文化的内外和谐。文化和谐是指我们追求的文化所达到理想价值的一种状态。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促民主文化的价值认同。这样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农民群众的凝聚力,从而为实现共同的理想不断前进。其次,以和谐理念为取向,促多元民主文化的“美美和谐”。一方面,认知自身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我们要善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现实文化有机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学习和运用和谐理念,努力创造多元民主文化“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良好环境。正确处理好多元民主文化的关系,促进不同民主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以和谐理念构造出民主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民主文化的制度化建设

1.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民群众自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基础。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主要有政权机关民主建设和农村自治群众性组织民主建设两大部分。一方面,要以“四项民主”为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尊重民意为前提,进行民主选举;以民主议事为原则,进行民主决策;以财政事务公开为基础,实施民主监督;以“三自”要求为重点,进行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农村自治的各项民主内容、形式、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完善农村民主机制。

2.健全有序的参与机制,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订过程”。 广泛的民主参与是国家法规决策制定的基本前提,是国家民主化的基本特征。因此,必须健全农民民主参与机制,拓宽农民的民主参与渠道,让农民广泛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庄公共事务及公益事业中去,以提高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的为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一是建立多方位的交应互动机制,将国家、地方政府、村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二是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促民间社团的建立。民间社团或协会把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纽带,起着保障与促进农民行使其自身民主权利重要作用。三是建立提升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通过“自励、他励、互励”的多种激励方式,来激发农民参与的热情。

3.加强民主监督管理,创新民主信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民主监督制度,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以提高农民对国家、党和村干部的信任。首先要完善村务公开机制。农民只有对村庄事务有所了解,并得到真实可靠信息,才能有动向去参与到管理和监督中,去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力。它是“四项民主”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其次,整合和改善农村家族的信任机制。家族力量在现今农村社会依然不可忽视,正确处理和引导家族力量,将对农村的整体发展提供巨大的助力。

(三)民主文化的生活化建设

农村民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不仅需要经过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让其回归生活,才能为人们所掌握并在生活实践中创新和发展。

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制

党的第十七大报告中讲到,处理好三农问题,事关我国老百姓民生大事,必须作为全党工作的重心。当前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实践和政策的问题。尤其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土地的使用、人口的转移、资金筹集等各种技术性问题,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此,笔者通过对河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调研,从个案出发,发现经验和教训,分析其原因,试图提出相关对策措施,以期望对新农村社区建设有一定的启迪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地方按照中央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部署,积极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针对我国当前及今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与特点,探索依靠农村社区的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解决农村社区的问题,改善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状况的一项重要建设事业,也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制度创新。把握农村社区变迁规律,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效途径,对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提高农村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新型农村社区概念

较早的研究认为农村社区指居住于某一个特定区域、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社会互动并拥有相应的服务体系的一个社会群体,是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聚集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农村中的一个人文和空间复合单元。以上定义固然指出了农村社区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实际上他们所指和我国的农村地区的乡、村无异,探讨的可以说是农村地区以乡、村为单位的小型农村社会。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定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得不到学者们的认可,学者们关注的和我们当今社会所要建设的是一种新型农村社区。

2.新型农村社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经济活动发生明显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农村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地的变化,农村社区居民不再仅仅依靠农业谋生。(2)新型农村社区成员流动性不断增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劳动力非农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地到小城镇,城市落户,农村社区成员从职业流动到地域流动,进入了一个高度流动状态。除此之外,农村就业结构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农民阶层处于快速分化之中,而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又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社区成员同质的明显下降。(3)新型农村社区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型农村社区是社区建设由城市向农村的延伸,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农村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求。(4)新型农村社区多以居民集中居住为特征,社区组织形式多样。现阶段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大多以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形式进行,便于集中农村社区各种资源,同时有助于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也节约了大量农村土地资源。

3.农村社区变迁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启示

农村社区千差万别,其变迁途径和过程具有多样性,没有什么固定模式。总结农村社区建设的变迁规律和变迁趋势,可以归纳出如下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启示。

(1)农村社区政策发生作用的基础在于社区居民的经济理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尊重农村社区居民的理性选择。(2)培育农村社区居民“合作”及“集体”意识,加强农村社区组织化建设。(3)尊重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培育社区居民自治机制。(4)强化政府公共管理职能。(5)明晰和保障居民产权。(6)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农村要素自由流动。(7)重视农村社区意识形态的培育。一方面,对社区干部、领导加强敬业、奉献、虔诚精神的培育,利用社会环境中声誉机制约束他们行为,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社区居民加强“合作”、“互助”、“家族声誉”、“荣辱观”、法制与民主等观念的教育和形成,从而引导社区居民积极投身社区建设,实现社区正向变迁。

参考文献:

[1]陈敬朴:中国农村教育观的变革[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4).

[2]姜惠莉 张翠红 王艳霞:当前农村信息需求的特点及对策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3]甘信奎:中国当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现实条件及路径选择[J].理论学刊,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