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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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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1篇

巴菲特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对证券投资的,对证券市场信息的采集、对投资者行为和心理素质要求的认识、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和投资时机的把握等都另辟蹊径,其批判性的逆向思维和投资行为,形成了其独特的战略投资理念。本文对其战略投资理念从投资理论和投资原则两个方面入手,研究并出其独特的投资理念。

(一)巴菲特的独特理论

现代证券投资理论,如多元化证券投资理论、简单化的证券投资分析模式和有效市场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投资者、证券投资分析以及大学的研究与都产生了广泛的。而巴菲特除了关注实际的证券市场,也密切注视证券投资理论的演变,并发现了这些理论的致命弱点,从而找到了获取高收益率市场空隙的投资(或者说是那些理论致命弱点所给予的),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证券战略投资理论。

1.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投资理论或称规避市场风险投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非股市近期股价波动之上的,他更关注本身,而非股票价格。他的理论基点是:只要和市场总的趋势是向好的方面,在此前提下,就选择长期投资的方式,长期投资主要关注所选择的具体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近年状况的满意度(主要是连续的年度收益率)是好的,属于绩优企业就可以集中的、长期的投资,这样会降低风险,获得较佳的收益,即接近零风险投资。

2.集中投资组合策略

巴菲特的接近零风险战略投资理念促使其在投资策略上,采取有目的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几家有选择的公司上,并尽可能地对其进行密切的研究,掌握其内在价值,寻找时机,进行集中投资组合,并长线持有,以获取较佳的投资回报。

巴菲特是反对和批判多元化投资组合理论的,他认为:“多元化只是起到保护无知的作用。如果你想让市场对你不产生任何坏作用,你应当拥有每一种股票,这对于那些不知道不懂得如何分析企业情况的人来说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战略。”从许多方面,现资理论保护了那些不知道也不懂得如何评估企业的投资者,但这些投资者也没有获得满意的收益。

3.巴菲特论有效市场理论

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倡导者们似乎从未对与他们的理论不和谐证据产生兴趣”。而他认为有效市场理论不堪一击的主要原因是:1)投资者不总是理智的;2)投资者对信息不能正确分析;3)业绩杠杆强调短期业绩,这使得从长远角度击败市场的可能性不复存在。巴菲特认为有效市场理论没有为那些全面分析可得信息并由此占据竞争优势的投资者提供任何成功的假设前提。巴菲特认为“市场是有效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由此得出结论说市场是永远有效的,这就错了;这两个假设和差别如同白天和黑夜”。

(二)巴菲特战略投资原则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原则也是其投资理念的重要构成要素。巴菲特进行投资时,更注重的是公司本身,而非股票价格。在选择企业进行投资时,巴菲特都遵守同样的投资策略:企业的内在价值是否利于长期投资;企业的市场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值;企业的业务是否利于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是否稳定和具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管理层是否理性、诚实和具有才能。这也就是巴菲特坚持的战略投资原则,即企业原则、经营原则、财务原则和市场原则。

1.企业原则

巴菲特认为股票是抽象的概念,他不以市场理论、总体经济概念或各产业领域的趋势等方式去思考股票。他的投资理论和行为决定了他更关注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实际价值,他坚持的企业原则是从1)该企业是否简单且易于了解;2)该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3)该企业长期发展前景是否被看好等方面进行把握和评价的。

2.经营原则

巴菲特十分重视企业管理者阶层的品质,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以身作则的态度,并作为其行事与思考的准则。具有良好品质的企业管理者能够把自己看成是公司的负责人,能够为实现公司最主要目标,即增加股东持股价值进行理性的决策,并实施其决策。巴菲特的投资经营原则主要包括:1)管理阶层是否理性;2)整个管理阶层对股东是否诚实坦白;3)管理阶层是否能够对抗盲目跟风的行为。

3.财务原则

巴菲特认为企业创造经营收益需要持续数年的时间,巴菲特更看重每四年或五年的平均经营绩效。他遵循的财务原则是:1)注重权益回报而不是每股收益;2)“股东收益”;3)寻求高利润的公司;4)公司每保留1美元都要确保创立1美元市值。

4.市场原则

巴菲特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投资人总是习惯性地厌恶对他们最有利的市场,而对于那些不易获利的市场却情有独钟。在潜意识里,投资人很不喜欢拥有那些股价下跌的股票,而对那些一路上涨的股票则非常有好感。而巴菲特则认为,证券的价格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多数股票在其公司的实质价值附近上下波动,且并非所有的涨跌都合乎逻辑。巴菲特的市场原则就是在考察企业的实质价值基础上,寻找或等待股票的理想价位买进,即发现企业的价值远大于市场的股票价格时,或那些极具投资价值企业的股票价格却在短期内严重下跌时,在这两种状况下,就果断地大量买进,一路持有。

(三)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总结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从实战中升华而出的,同时又在实践中指导其投资行为。理念的核心就是长期投资并持有实质价值(绩优)的企业和企业的股票,这种接近零风险的战略投资理念,即充分了解把握了市场,又远离了市场,继而战胜了市场。

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大致可细分为5项投资逻辑、12项投资要点、8项选股标准和2项投资方式。

1.5项投资逻辑是指:1)把自己当成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我成为优秀的投资人,因为把自己当成投资人,所以我成为优秀的企业经营者。2)企业的实质价值比市场股票价格更重要。3)一生追求特定行业的企业。4)最终决定公司股价的是公司的实质价值。5)没有任何时间适合将最优秀的企业脱手。

2.12项投资要点是指:1)利用市场进行有的投资。2)买进价格是决定报酬率的高低因素之一。3)利润的复合增长的交易费用和税负的避免使投资人受益无穷。4)相对企业的年度利润收益,更注重未来5-10年的投资收益。5)只投资未来收益确定性高的企业。6)通货膨胀是投资者的最大敌人。7)价值型与成长型的投资理念是相通的,价值是一项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而成长只是用来决定价值的一项预测过程。8)投资人在财务上的成功与他对投资企业的了解程度成正比。9)“安全边际”的投资作用在于缓冲可能的价格风险,同时也可获得相对高的权益报酬率。10)拥有一种股票,期待它下个星期就上涨,是十分愚蠢的。11)对于明确的投资决策行为,不因受外部因素干扰而随意改变。12)证券战略投资要排除各种市场干扰和影响因素,只注意买什么股票和买入价格。

3.8项投资标准是指:1)必须是特定行业的绩优企业。2)企业业务简单且容易了解,前景看好。3)有稳定的经营。4)财务稳健。5)经营效率高,收益好。6)经营者理性、忠诚,始终以股东利益为先。7)资本支出少,自由现金流量充裕。8)价格合理。

4.2项投资方式是指:1)长期持有(对某些企业的股票甚至终生持有)。2)当市场过于高估持有股票的价格时,也可以考虑进行短期套利。

二、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是在有100多年证券市场历史的美国形成的,他的投资收益使他成为美国20世纪最成功的证券投资人,他被称为股神,他的理念被奉为圭臬。但是,美国的证券市场是通过100多年的监管和自身的竞争规范,才形成了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正是因为这样的市场,才产生了投资集大成者巴菲特和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

因此,和借鉴巴菲特的战略投资思想与投资方式、方法,绝不能简单模仿或照搬照抄,也不能局部、片面的理解,而是要对现实市场和市场现状有一个全面的、深刻的、理性的了解并把握,同时要对市场的各种信息和方法有自己独到而有效的选择。在此前提下,才能学习、借鉴、吸收和消化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并在投资实践中有效整合巴菲特的方法而成为自己的投资策略。

(一)中国现实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2001年,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亮点,全世界都承认,2001年是中国年,是中国的幸运年。但是,2001年的中国股市却跌宕起伏、充满变数,证券市场十年的沉疴进发了。在这一年,中国股市发展过程中所淤积的总爆发了,也引发了关于中国股市内在结构的缺陷和发展现状的大争论。笔者认为,相对于“亮点”和“幸运”,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典型市场即证券市场所进发的问题,恰恰体现了转型市场迈出了走向成熟的第一步。

面对21世纪,面对全球一体化,面对WTO,以转型过渡为特征的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其结构性转变的拐点出现了,“怎么拐”是一个绕不开也不能绕开的横在国人面前,证券市场的这场争论是从2001年1月14日吴敬琏先生在中央电视台的《对话》节目中首先提出的,随后引发的大争论,牵动了学术界的厉以宁、董辅réng@①、萧灼基、许小年、吴晓求、刘纪鹏、韩志国等,同时扩展到了证券监管部门、金融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媒体、股民、政府官员等广泛的市场领域,直至引发了股票市场的巨大波动。证券市场的种种黑幕和违规频频被媒体曝光,证券市场的“赌场论”、“婴儿论”、“成绩论”、“论”、“光明论”、“老鼠会”、“体制病”,等等观点相互争论,面对证券市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的认识,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加强了监管的力度,一年之内相继出台了100多项证券监管措施、办法和条例。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观点:

1)悲观论或完美论。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运行至今存在严重的内在结构问题,必须“推倒重来”。

2)洞悉现实忧患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是成绩和问题并存,为了立足现实、解决问题、抓住机遇、更好发展,就应该充分认识到机遇源自于对挑战的应对,市场现状还不足以自满和欢庆,必须以负责任的忧患意识,洞悉问题,正视问题,加倍努力去应对挑战,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在未来相互关联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求得成熟的心态和理念准备。

3)肯定现实光明论。成绩是首位的,问题是存在的,发展是光明的。

4)乐观唱颂论。取得的成绩使人感到振奋,对现实和未来充满乐观,并仍唱颂着面对未来和发展。

作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观点,这一观点也就是以吴敬琏先生为代表的观点,吴先生的观点之精义不在于他为了讨论问题、切中问题要害而说的“中国股市连赌场都不如”,“中国股市的市盈率在15倍左右还比较正常”。吴先生的洞悉现实忧患意识的精义在于负有责任感的学者和管理者都要不拘于现实成绩的满足,而要在洞悉成绩和问题的基础上,正视市场的公平、信用和效率状况,正视国外优势成熟市场和资本的竞争压力。正视了这些,负有责任感就有忧患意识,WTO后的中国市场,全球的竞争已成必然,中国的证券市场要抓住机遇就要应对挑战,机遇和成功是在正确、有效应对挑战中获得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战略投资同样面临着机遇和应对挑战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

中国证券市场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相互的动态求均衡。中国证券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弱者急需信息的透明、公平。中国证券市场从严重机会不均等转变到机会仍较不均等的状态。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处在以投机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状态。以投资心态、理念和行为为主体的市场状态,仍需时间和努力。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基本上不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多数品种只具有短期投资价值,只有少数品种具有中期投资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经历十年的发展,获得了发展初始期的经验和成功,但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属于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起始遗留的问题,如国有股独大、未流通股份太大等等问题依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仍然存在太多的公平、信用、成本的问题。因此,证券市场法制、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市场自身秩序和证券市场结构的建立还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和演进。中国证券市场变数多、关联多、潜力大、吸引力大和诱惑力大,是充满需求和机会的市场。WTO后,外来资金和资本对中国证券市场将产生更大的变数和机遇。

所以,中国证券市场还不具备长期投资理念的产生,也就不具备产生巴菲特式的投资者,更不能把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照搬到中国证券市场中来,但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思想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极具价值。

(二)中国证券帝场的战略投资与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借鉴

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和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作者认为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思想的精义,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仍然有着深刻的、有效的价值。

根据巴菲特的投资分析方法和理念思想,笔者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投资要素主要是五个方面,即战略投资的5项要素。

1.政策与市场要素。相对于欧美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比较明显的是政策市场,政策调控和监管所占的权重不超20%,而证券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在80%以上。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政策调控与市场本身调节的权重大致各占50%。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政策与市场的二元因素,即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

2.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带来风险。虽然说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是任何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已得到大大改善,但目前的中国股市依然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不均等问题。因此,战略投资必须考虑由机会不均等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3.信用、收益与业绩。虽然说中国股市历经十年的培育和发展,依然较普遍存在着上市公司和市场行为缺乏信用的现象,但是随着股市爆利的结束和依法监管的加强,以自己的业绩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时代已经初现。因此,战略投资不仅要分析股票的市场价格,还要分析企业的收益,并且要逐步转向以企业收益分析为主的投资决策。

4.投资与投机。中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过程,证券投资基本上是以投机为主的,因此市场恶炒、爆炒、坐庄、庄家连炒盛行,各种黑幕、各种违规层层交织。但是随着2001年股市问题大讨论和总爆发,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股民自觉意识加强,投资机构的大量引入,加入WTO后的竞争压力,以及市场自身调节和上市公司的自律,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投资与投机并重的新现象。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形成以投资为主体的证券市场和市场行为。因此,战略投资可以在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实施并培育了。

5.投资战略与战术。战略与战术是相互整合的关系,战略表现为方向性、长期性、稳定性、协同性、整体性和竞争性。战术表现为短期性、效率性、目的性、策略性和竞争性。再好的战略也是由一系列的战术单元构成的,战略离不开战术的连续支持;再好的战术也是为战略服务的,不能因为一个或几个战术成功,陷入自满而忽略或忘记了战略。巴菲特的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其精义在于对战略时间跨度的界定。

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美国证券市场以5-10年,长期持有甚至终生持有为战略时间跨度。而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战略的长期性最多界定为3年以上,那么1~2年界定为中期,1年以内界定为短期。

因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战略适用的是立足中期投资,抓住短期机会,着眼长期投资的战略组合。

笔者通过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的核心思想归纳,以及产生这种战略投资理念的美国市场环境和现实市场的认识,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从而对巴菲特战略投资理念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借鉴和应用进行了探索研究,更重要的是其战略投资理念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和投资人战略投资的积极深远意义进行了分析。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证券 投资顾问 能力素质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证券市场开始发展。同时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是投资顾问业务发展的新起点。政策环境的松绑有助于证券公司构建和完善投资顾问体系。“拼投顾、比服务”的转型之路将持续下去,并有更多的政策支持投资顾问业务的创新和发展。除此之外,证券体系内部的产品设计不断得以创新,近三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总规模已从年的万亿增加至年的近万亿,理财产品的日渐丰富也逐渐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客户投资理念的日趋成熟,使其对证券经纪服务要求更高,客户希望可以得到更专业、更准确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业务作为券商转型的重点,其地位充分体现了当下对高质量的投资顾问人员的迫切需求。

二、证券投资顾问能力素质模型分析

1.能力素质的概述

能力素质是驱动和评价个人优秀工作绩效的各种个性特征的集合,它反映的是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个体的知识、技能、个性与内驱力等。能力素质是判断一个人能否胜任某项工作的标准,是衡量绩效差异的个人特征。

本文针对证券投资顾问的能力素质,结合专业文献以及访谈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员工的建议,得出以下证券投资顾问能力素质的构成要素:

第一、技能,指结构化地运用知识完成具体任务和工作的能力,即对特定工作领域所掌握和运用的技术与知识。证券投资顾问主要有5种技能:客户管理能力、风险预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知识,指个人对某一特定领域所获得的理论型与经验型信息。证券投资顾问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知识、行业知识、财务分析知识和信息检索知识。

第三、个性,指身体特征对所在环境与各种信息所展现的一贯反应。无人监督与管理的情况下,个性可以预测一个人工作的态度与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个性主要包括责任心、自信心、主动性和亲和力这三个方面。

第四、动机,指推动个人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采取行动的内生动力。正确的动机会辅助和推动个人实现目标,并防止偏离。证券投资顾问的动机主要包括事业成就欲、影响他人的欲望、求知欲和其他动机。

2.能力素质特征模型

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以下简称AHP)来计算各指标变量的权重,提高模型科学性。AHP 是将研究问题分解成不同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别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各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而求出因素的权重系数的决策方法。本文根据求得的权重建立以下目标函数模型。

Y(能力素质)=46.73%+27.72%+16.01%+9.54%

=36%+26%+15%+11%+8%

=52%+27%+14%+7%

=58%+24%+13%+5%

=35%+42%+12+11%

结果发现,投资顾问中对技能和知识的要求较高分别占了46.73%与27.72%,可以看出投资顾问是一个知识和技能密集型岗位,它不仅要求要从事人员构建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同时还需要具备完善的技能结构。在技能这项素质中,客户管理能力(36%)和风险预测能力(26%)占了重要的位置,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渠道是赢得信誉的第一步,同时投资顾问从事的投资理财指导活动对财产的风险控制亦相当重要,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能更好的引导客户规避风险实现双赢的局面,同时促进了信誉的形成。其次,投资顾问需要灵活应用专业的知识,对各类理财产品有深入的了解,能为客户构建良好的资产配置。再者,责任心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个性,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投资顾问自行管理与约束,负责诚信地开展业务会给投资者带来安全感,更高的促进交易的完成。

三、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建议

1、提高专业能力,培养综合素质

投资顾问需要培养两大核心能力;交际能力以及分析能力。首先,投资顾问应该把重点放在自己与客户的关系上,要形成“以客户为本”的工作理念,从客户的利益出发看问题而不是单纯而机械的为顾客制造利润。要培养平时与客户的交流习惯,与客户产生过大的距离感会增加顾客流失,增大客户成本。其次,市场瞬息万变,想要有效的规避风险就必须要有准确的投资眼光,而这种眼光是需要通过极强的分析能力。投资顾问需要掌握好数据分析的软件和技能,不断在实践锻炼中磨练自己。

2、丰富专业知识,增强自身价值

第一、熟悉投资工具,应对各类风险。证券投资顾问不仅要熟悉金融产品,还要对各种投资工具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根据市场要求不断更新自己所学所知和丰富经验,才能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资讯。第二、深化金融行业知识。金融行业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证券投资顾问以一个领域作为切入点,随着自己对于这个支点的深入研究,慢慢向外延伸,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更多更新的的知识。投资顾问应关注国际市场知识、关注国内影响投资因素,还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理财服务网站和各大投资咨询网站来不断扩充视野,满足岗位需要。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目标 委托责任学派 决策有用学派 会计模式

所有活动都产生于一定的需求,需求的内容就是它的特定目的。会计信息主要依靠财务报告来传递,财务财务报告是连接财务信息供给者和需要者的纽带,那么到底是谁需要财务信息,财务报告究竟是要提供给谁呢?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财务信息?这必然涉及到会计目标这一本质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明确会计目标也是产生财务报告的前提,提供的财务报告要围绕目标的实现来努力。

一、会计目标概述

(一)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 研究会计理论要有起点,有了起点才会有过程和结果。从哪里人手来研究会计理论,一直是会计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选择不同的研究起点,会形成不同的理论结构;而反过来,理论结构的正确与否以及它对会计实践工作的指导作用有多大,在很多程度上又取决于研究起点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要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是会计理论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东西,是其他会计理论的基础,人们能够以其为基础对其他会计理论范畴进行推理和论证;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的出发点,能够将会计理论与实践连接起来(苏新龙,1996;杨月梅,1998;吴联生;1998);以其为起点形成的会计理论体系结构要严密,各组成要素之间要相互连贯,浑然一体。多年来,不同学派之间关于会计研究的起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会计理论构造体系。从研究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来看,有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本质论、会计环境论和会计目标论。会计假设起点论、会计本质论、会计环境论这三种观点都因为不具备会计理论逻辑起点的特征,所形成的会计理论体系各部分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而逐渐为大家抛弃。在20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会计界放弃了以会计假设等为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研究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以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会计报表构成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等为核心的会计理论框架结构。现在,会计目标起点论已基本为广大会计学者所接受和认可。

(二)会计目标的不同认识 会计要先确立目标,再工作,进而实现会计目标(Accounting Objective)。如(图1)(图中箭头方向表示下一级要索取决于上一级要素)。著名管理学家哈德罗・孔茨认为:“‘目标’不管是从一般的还是从特定的意义来看,他总是被认为是一个管理规划的终点。”著名会计学家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认为:“任何研究领域都要以确定目标为出发点。”那么,什么是会计目标呢?他接着说:“在会计领域中,目标可以视为形式结构中假设的一部分,或者视为超过或同于假设水准的一组建设。”孙又奇等编译的《国际财务会计与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汁的目标是指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的基本用途,因此,财务会计目标一般也理解为财务报告(表)的目标。学者迟旭升认为,会计目标是指会计运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结果,表明会计“应该做什么”,会计目标要受到人们(主要是信息使用者)主观期望的影响,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1953年,A.C.Littleton在《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把会计最高目标简明地概括为:“帮助某人借助于数据了解某个企业。为了实现帮助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士了解企业这一首要目标,会计必须对数据加以如实分类,正确地浓缩并充分地报告。”

(三)会计目标与会计模式 会计目标是理论界研究比较多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接触比较多的是会计模式。会计模式是一定社会经济环境下的若干会计特征的集合,它主要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会计监督体系以及其他与会计管理活动有关的各个方面。从会计模式所包含的内容内容来看,它涉及的基本都是会计实务。一般来说,各国都是通过明确会计目标来决定会计模式的基本方向。也就是说,会计目标不同,所采用的会计模式也不同。举个简单的事例,如果会计目标是反映企业资产增值保值情况,则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资产的计量属性必然要采用历史成本;如果会计目标是体现会计信息对决策的有用性,则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资产的计量属性必然要侧重采用公允价值。因此,会计目标是会计模式的运行导向,会计模式的一切内容,诸如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会计监督体系等都是围绕着会计目标这个中心来协调地发挥作用,并努力通过优化会计行为来实现会计目标。会计目标是会计实践工作的服务方向,代表着社会各个利益集团要求的基本倾向。当然,一个国家具体的会计目标,最终取决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环境。(注:这部分内容在后面第四部分各国具体会计目标比较里有较为详细的分析)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社会经济环境、会计目标和会计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下(图2)所示。

二、会计目标两大流派的比较分析

(一)受托责任学派 林钟高等认为:“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关系问题,同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性,使得委托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将会计目标定为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此时应是最恰当的了。受托责任学派也称经管责任学派。受托责任学派的理论思想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但它作为一个会计理论学派则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股份公司制盛行的时期,它与股份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按照产权理论,资源所有者将其资源交与受托者经营和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受托”的权利责任关系。在股份公司制下,资源的“委托――受托”关系更加明显,客观上要求会计系统反映受托责任,从而形成了以反映受托经管责任为目标的受托责任学派。由此可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受托责任存在的前提。在这种两权分离的模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十分关注受托资源的保值和增值的情况,财务报告要充分反映受托资源的有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受托责任学派更关注财务报告对经营业绩的客观反映。1973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伊尻雄治和理查德・M・西尔特在共同发表的论文《提出财务报表目标的理论框架》中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经管责任。

(二)决策有用学派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日益发达和规范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随着资本市场日益发达和完善,投资者很容易通过证券市场转换投资对象,使得企业的所有权有了很强的流动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既要了解经营者的历史业绩,还要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投资者需要大量相关并可靠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依赖于会计系统,会计系统必须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提供决策有用信息逐渐成为会计的目标导向。在决策有用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现代决策理论和现代信息理论的出现又为决策有用学派提供了强有力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8年了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告的目

标》,阐述了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即要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当然,它也不否认会计在受托经管方面的职责。但是,与会计信息有用性相比,反映受托责任则处于次要位置。

(三)两大流派的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出现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与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两者既有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相同点表现在:两者都有一个前提条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们都要向外部提供会计信息;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是相同;这两种观点都是财务会计的目标,而未涉及管理会计的目标,似欠全面。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不同点表现为:一是前提条件不同。这个前提条件和前面的前提条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同。两者都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但两权分离后,受托责任观下受托关系非常明确,投资者和管理者基本上可以直接接触;但决策有用观下受托委托关系不明朗,这种关系是靠资本市场来建立的,管理者常常不知道谁是投资者,他们并不直接接触。二是考虑的角度不同。决策有用观主要是从外部投资人等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对会计信息提出的要求,此时,会计主体处于被动的位置;而受托责任观则主要是从经营管理者的角度出发,他们要想办法解除自身的经济责任,此时,会计主体处在主动位置。三是反映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决策有用观要求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有助于决策,它既看重财务信息,也看重非财务信息,以满足用户各方面的需求,它要求信息有很强的相关性;受托责任观则侧重于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要为解脱自己的经济责任服务,至于对投资者是否有用,不是经营者所考虑的问题。例如在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上,为了公平、公正地反映受托方的经营状况,就必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它强调可靠性胜过相关性;如果以决策有用作为会计目的,就会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以实现信息的有用性。四是服务对象不同。受托责任观主要为委托人即投资者服务,服务对象比较单一;而决策有用观的服务对象比较多元化。五是所反映信息的时点不同。从时间观念上看,受托责任观立足于过去,是对过去的一个总结;而决策有用观则主要是面向未来,是对未来投资方向的把握。实际从本质上看,两种目标并不存在着根本上的矛盾,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委托方也是财务信息使用人之一,财务报告本来也应该为委托人提供便于他们评价受托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受托责任也代表了决策有用的一个侧面;而决策有用也必须考虑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否则,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基础就将被动摇。所以,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都与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正如葛家澍教授所概括的,当通过资本市场来分配社会资源的时候,使得资源的“委托――受托”关系通过资本市场来建立,从而使委托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受托方对受托资源的管理被淡化,大家关注的重心从对受托资源的管理转向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报酬与风险的比例最优。就对整个经济发展过程具有全面影响方面而言,决策有用观更具重要性,而就某一发展过程具体的经济环境来看,受托责任观有其实用性。

三、会计目标的国际比较

(一)社会经济环境与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也是会计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研究不同时期的会计目标,可以使人们更好地认识会计目标,不仅可以为人们准确地确定现在的会计目标,还帮助人们展望未来的会计目标。作者把会计目标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经济时期。马克思说:“单个商品生产者仅仅用头脑记账或者仅仅在他的生产时间之外附带地把收支、支付日等等记载下来。”马克思分析了会计是生产的附带,是从生产中分离出来的,因此,会计的目标要体现企业的目标。那么,企业的目标是什么呢?企业的目标就是赚钱,挣利润,会计的目标就是算赚了多少钱?企业的利润为多少?因此,核算就成为人类社会在自然经济时期基本的会计目标。第二阶段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初步分离时期。到了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一种新的的生产组织形式――庄园,庄主与管家之家的委托关系,使得受托责任作为会计目标走人了大家的视线;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规模大了,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生产组织形式,会计目标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当然也更加明确。另外,由于12至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金融业日趋繁荣,会计记账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到复式簿记,这也为更好地实现会计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持。企业所有者同经营者分离了,经营者需要了解会计信息用于管理企业,完成任职目标;所有者也要了解信息,了解赚了多少钱?看看经营者是否称职?是否继续续约?这个时候,会计目标主要可以概括为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阶段是到了18世纪60年和19世纪这个期间,欧洲进行了产业革命,引发了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的重大变革,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彻底分离,股份制成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另外,债务权人也要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此时,他们要求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可靠,更要相关,帮助他们进行正确决策。证券市场的发达,对提供未来会计信息的要求更加强烈。此时,把会计目标推向了另一个高度一决策有用。“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并非一成不变,他们要受到财务报告所处的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当然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对会计目标的影响力也不尽相同。由于任何会计模式下会计目标就其根本来说都是提供有用的经济决策信息或提供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只是会计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影响会计目标的因素有很多,通过上述分析以后,作者认为最重要的有:第一,是各国的经济体制。一般来说,公有化程度比较高,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支配力量越强,会计目标越强调为宏观经济服务,相反,会计服务对象则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第二,是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完善程度。一般来说,证券市场的发达与否,企业筹措资金的渠道,决定了会计具体目标的倾向性。证券市场越发达,在各种筹资方式中,通过证券市场来筹资就越重要,则要强调保护股东利益;相反,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则通过银行借款就会成为比较重要的筹资方式,则会更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是税收体制因素。税收体制因素决定了会计主要为税收服务,还是主要为会计利润服务,因此,税收体制不一样,大家所期望的会计所达到的结果也会不同。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会计监督体制

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重要财务信息以公开的形式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从该定义中可知,会计信息披露的恰当与否将会影响到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为建立出一套科学完善的会计披露体系而努力着,在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还存在着不少弊端。经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查处的案例正逐渐增多,信息披露行为的增长率甚至超过了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率。从所查处的案例类型来看,其中会计信息的虚假陈述占13%,而隐瞒会计信息的披露却占70%,这充分说明相比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更可能采取隐瞒会计信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上市公司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会计信息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判断,并将损害到债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当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是怎样?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虚假陈述指的是对有关事实不作出如实陈述的行为,这其中也包括歪曲和捏造事实的行为。对会计信息做出虚假报告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可靠性特征,将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是近几年存在于我国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它的表现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1.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2.利润失真严重。

(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除非经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意或者有正当的商业理由,否则一项重大事件的发生,上市公司均须及时披露与之有关的信息。这也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及时性,同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而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市场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是忽视了“及时性”,各种会计信息披露都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滞后性。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规范。研究最近几年的信息披露状况可以看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 对关联方式形成的理解不够深刻和全面。2.交易披露范围不完整。3.交易要素揭示含糊。4.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披露缺乏时效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规范以及虚假报告情况严重,其对利益相关者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造成不可预估的不良后果,并严重地扰乱了股票市场的稳定性。那么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披露财务信息的环节来看,能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披露的有公司管理层、监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而监管机构主要是指证监会,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相较而言投资者只能被动接收财务信息,故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是微小且有限的。假如上述主体都严格按照市场的规则来办事,那么就可以避免会计披露失真的情况。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各主体利益违背市场规则办事、行为的不正规性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一)公司管理高层行为的扭曲

管理层行为的扭曲,究其原因包括以下两种:1.委托制度存在缺陷与委托和受托人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缺陷。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种:(1)股权过度集中于不能流通的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导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2)董事会独立性欠缺,未掌握控制权。(3)股东大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过于形式主义导致质量不高。3.高收益与低成本的失衡致使行为扭曲。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扭曲

许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查处让人们逐渐意识到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同样存在歪曲情形。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缺乏风险意识。2.对工作缺乏责任心。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三)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

会计系统自身本就有着局限性,这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从内容上满足使用者的所有需要,它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会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是特定企业的信息。2.会计报告不披露未掌握的信息。3.会计报告不披露会计系统并不是其最佳来源的信息。4.对于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信息,会计报告不披露。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未来发展趋势

综上分析可得出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其不能很好的履行告知义务且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需求,我们丞需优化该信息披露体系,以达到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利用相关者需要的目标。

(一)健全会计系统运行规范

1.会计规范体系层次要清晰。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采用的是集制度、道德规范和法律并举的模式,如此一来,充分考虑到了在生活实践中会计工作的灵活性,也使其不会丧失其法律上的严肃性。

2.会计规范体系内容要协调。这是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体系规范的重心。在我们目前使用的会计规范的内容上存在着矛盾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快优化企业会计制度的步伐,让会计制度能够为企业发展发挥出更多的积极进作用。

(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规范化,丰富多种会计计量模式,缩小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改革会计报告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的不断增加,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内容及种类相应的应不断丰富,改革传统的报告成为当务之急。

(三)认清会计环境并改善其中的法律环境

知识经济环境下对会计披露基础理论产生了冲击,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会计对象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对会计要素的影响,为了适应时展的要求,资产的定义必须要修改,同样的,修改会计要素的定义也变得十分必要。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会计的使命是给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这不仅是会计发展的目标,更指引了会计发展的趋势。因此,会计发展的方向是向利用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同时兼顾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在时代背景下,将呈现多角度、多层次的会计主体,形成多种会计分期假设的形式,要求会计不但提供货币信息还应提供所必要的非货币信息,并对持续经营假设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四)完善会计系统运行监督机制

在监督体制中我们应加强构成要素中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力度。首先,应保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应改变现有的收费方式,为了更好的防止注册会计师的自利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违规惩罚力度。其次,展开会计职业界的互查行动。鉴于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监管能力差、社会公信力差、审计质量控制不规范等情况,致使在我国会计职业界的互查行动变得十分必要,而在具备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中更有必要进行同业互查行动。最后,应努力开展审计规范建设和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工作,深入完善审计工作者的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构建科学的基本理论,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计规范体系。(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北京:中国财证经济出版社,2004:120-126.

[2] 刘峰.信息披露:实话实说.北京:中国财证经济出版社,2005:27-30.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5篇

一、2010年之前美国证券集团

诉讼简要发展历程

证券集团诉讼是指证券投资者因同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遭受损害,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投资者代表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其他投资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参加诉讼,法院对该代表提起诉?A的判决,对所有被代表的投资者均有拘束力。[1]3

证券集团诉讼诞生于美国,并在美国境内得到发展,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酝酿阶段(1938年到1966年)、探索及清除障碍阶段(196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繁荣阶段(1980年代末到1995年)、趋于保守、受到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0年)。

酝酿阶段标志性事件是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3条确立“登记加入制”(opt-in,是指原告必须明确选择加入、否则便被视为退出即将开始的诉讼)集团诉讼,但这一制度意味着原告集团成员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必须经过一个费时耗力的登记程序才能加入诉讼集团,证券集团诉讼机制并未得到有效利用。

探索和清除障碍阶段标志性事件是1966年修

订后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3条确立了“退出制”(opt-out,是指原告必须明确选择退出、否则便被视为加入即将开始的诉讼)的集团诉讼,为集团诉讼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大规模运用创造了条件,加之证券市场“欺诈市场理论”得以确立并在诉讼实践中被运用,为此后证券集团诉讼繁荣奠定基础。

1980年代开始见证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繁荣期,但在繁荣的同时证券集团诉讼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出现了纯粹为牟利的“职业原告”,律师过度控制诉讼获取高额回报的同时,广大证券中小投资者并没有从集团诉讼赔偿金额中得到更多的实质性赔偿,上市公司受到诉讼敲诈而被迫付出高昂的和解费用,美国资本市场及司法公信力由于证券集团诉讼泛滥而受到一定程度损害。

国会1995年12月通过了旨在减少证券集团诉讼被滥用的法律《1995年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该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增设新障碍,例如改变了证券集团诉讼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的确定标准、提高了证券欺诈起诉标准和损失证明标准、停止证据开示、加大对律师提起无价值诉讼的惩处力度、新增预测性陈述的“安全港”保护条款等,以限制职业原告、抑制无价

值诉讼、减轻证券集团诉讼机制被滥用等。[2]该法通过后,由于证券集团诉讼门槛标准提高,许多律师和原告又纷纷将证券诉讼从联邦法院转移至地方法院起诉力图规避新法所设置的更高起诉门槛限制,国会又通过了《1998年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该法规定绝大部分证券集团诉讼只能在联邦法院提起并且受联邦法律的管辖调整。[1]30-35

历经上述四个发展阶段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仍保留了三大核心构成要素:确定证券集团诉讼原告人数数量时仍实行“退出制”(opt-out)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允许律师实行“风险收费”以提高律师诉讼积极性;原被告必须各自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以提高原告起诉积极性(原告即便最终败诉也不需要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上述状况一直保持直至发生2010年“莫里逊诉澳洲国民银行案”,该案裁决使得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范围进一步收缩。

二、2010年“莫里逊诉澳洲国民银行案”(Morrison v. Nat'l Austl. Bank Ltd)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

以莫里逊为代表的多位澳洲股民在澳洲证券交易所购买了澳洲国民银行股票,但这些澳洲股民声称澳洲国民银行高管的该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美国子行营业业绩信息存在欺诈误导证券投资者情况,为此在美国法院起诉澳洲国民银行高管。原告认为,被告澳洲国民银行的美国子行存在证券欺诈行为,足以使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该节即著名的证券反欺诈法规定)可以跨越国界而域外适用至被告在澳洲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莫里逊等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驳回原告诉请,认为外国原告就在美国境外所购股票起诉外国被告,美国法院不受理此类诉讼,理由在于“美国《证券交易法》关注焦点并不在于证券欺诈发生于何地,而是关注证券买卖地是否在美国境内”,为此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美国证监会的观点,即“只有美国境内的有关行为对美国境外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起到实质性作用,美国《证券交易法》才适用于美国境外证券欺诈行为”,并重申“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节只适用于下述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与在一家美国股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交易有关,或与在美国境内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有关”(又被称为“交易标准”――即证券交易地点必须位于美国境内,才能导致美国证券法律中有关证券反欺诈条款的适用)。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裁决,推翻了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此前在美国证券反欺诈法条域外适用效力问题上确立的“行为或后果标准”(该标准是指:证券欺诈行为主体部分发生于美国境内,或者证券欺诈行为后果对美国产生实质性影响,美国证券反欺诈法律条文就具有域外适用效力),限制了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范围,也同样限制了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域外适用范围。该判例确立后,美国法律界尤其是美国律师开始逐渐将部分证券集团诉讼向有意愿行使案件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地区法院转移,其中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荷兰、德国由于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而成为美国律师在美国境外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地点。[3]

三、2010年后美国律所在荷兰与德国

境内的证券集团诉讼实践

由于美国国内立法及判例对证券集团诉讼限制日趋严格,美国律师开始将目光转向国外。世界多数国家对美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法律抱怀疑态度,担心沾染美国集团诉讼特有的弊端。目前拥有与美国类似证券集团诉讼法律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欧盟整体上并不提倡成员国采行美国式集团诉讼法律制度,并于2013年6月通过了一项“建议”,该“建议”列出了欧盟成员国建立集团诉讼机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该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且没有将美国集团诉讼机制中的核心要素包含在内,目的在于避免欧盟成员国构建本国集团诉讼机制时感染美国集团诉讼弊端。[4]其主要内容有:

采用opt-in机制,只有原告方明确表示加入即将开始的诉讼,才可将其计入集体诉讼原告;

不允许采用风险收费;

“败诉方”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包括承担胜诉方诉讼?M用;

不允许判处惩罚性赔偿金;

领头诉讼人必须是非营利性实体(避免律师控制集体诉讼);

对于第三方提供诉讼费融资实施严密监管(要求第三方必须向法院披露有关信息)。

欧盟的“建议”对美式集团诉讼法律的态度虽然比较严厉,但由于“建议”本身并无强制力,加之欧盟成员国中的荷兰与德国两国国内存在特别的立法规定,使得美国律师在这两国看到了实施证券集团诉讼的希望,并开始将与美国关联度不大的一些证券集团诉讼转移至两国进行,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案例就是Fortis案和“大众汽车公司案”。

(一)Fortis案

2008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一家荷兰/比利时银行和保险集团Fortis公司濒于倒闭,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联合花费110亿欧元对公司实施救助,但花费纳税人钱财救助濒于倒闭金融机构做法遭到相关国家公众的强烈反对,Fortis公司股东于2010年在美国法院对公司董事和高管提出了证券集团诉讼,但美国法院运用当时仍有效的“行为或后果标准”认定自身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驳回了原告起诉。Fortis公司股东于2011年又在荷兰对该公司董事和高管提起诉讼,但诉讼几乎没有进展,原因在于荷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集体诉讼机制。为推动诉讼进程,起诉的Fortis公司股东中的两名美国籍原告聘请了两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两家律所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手段规避荷兰法律对集团诉讼的限制。

首先它们在荷兰依照荷兰民法典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的法律实体――基金(荷兰语中称为“stichting”),荷兰法律允许“基金”代表其利益受损投资人提起诉讼。原告方作为“基金”的投资人将他们各自的法律诉权转移给“基金”,但仍保留对“基金”的股权。“基金”董事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拥有起诉应诉权与和解权,以“基金”名义对外获得进行诉讼活动的融资支持,但诉讼所得收益全部转给“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可使得各投资人诉讼请求得到整合与集中管控,同时又不必采用集体诉讼的形式。但所有拥有诉权的原告方必须明确加入该“基金”。为使得更多的Fortis公司股东加入诉讼,两家美国律所联合另两家欧洲公司争取到了更多该公司股东加入此次诉讼。

其次为获得诉讼费用的融资支持,两家美国律所联系了一家对冲基金公司。对冲基金公司同意提供诉讼费的融资支持,但“基金”必须将胜诉后所获赔偿一定比例金额支付给对冲基金。两家美国律所还购买了诉讼费用保险,这一保险使得败诉方一旦败诉所需要承担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胜诉方诉讼费用)转由保险公司承担,避免了败诉方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的风险,对冲基金对诉讼费用保费再次提供了融资支持。

再次两家美国律所虽然在证券诉讼领域内经验丰富,但均未被允许在荷兰境内开展法律服务。它们聘请了荷兰律师作为人,荷兰律师按小时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也来自对冲基金贷款,这成功规避了欧盟不允许收取“风险费”的禁止性规定。

之后Fortis案律师借助于荷兰颁布的一部名为“集体和解法”法律。该法是为了应对2005年一起针对引发新生儿缺陷药物所提起的大规模侵权诉讼而专门制定并授权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批准集体和解,由于荷兰法律不允许原告以集体诉讼方式起诉,只可以依照该法选择集体和解,因此在荷兰境内采用组建“stichting”“基金”的方式整合数量众多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基金”名义与被告达成集体和解协议。依照该法达成的集体和解协议将适用于协议中指明的原告方或者所有受到被告行为伤害的受害人(但如果原告方对所达成的协议不满意,可以选择退出,另行起诉)。被告方通常希望达成和解协议覆盖的原告方数量越多越好(这样可以避免今后自身可能再次遭遇原告方索赔起诉),《集体和解法》允许被告方在和解协议中设置协议生效前提条件:和解协议覆盖的原告方数量必须达到被告方预先设定比例要求时,和解协议才能生效;若未能达到该比例要求时,和解协议失效。

这样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原被告双方而言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原告方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赔偿(虽然其中相当金额必须偿还给提供诉讼融资的第三方例如对冲基金);被告方达到息诉的目的。

2016年3月Fortis案相关各方依照荷兰“集体和解法”达成了总额达13.37亿美元的集体和解协议,也是迄今为止欧洲达成的最大金额股东证券诉讼和解协议,预计协议可得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的最终批准。根据欧盟法律,得到上诉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可在欧盟全境得到执行。

Fortis案体现出了两步走的诉讼策略:第一步在荷兰境内组建一个或多个“stichting”“基金”并提起诉讼;第二步一旦法院受理诉讼且有希望与被告达成一项集体和解协议,依照荷兰“集体和解法”扩大该诉讼原告人数以便集体和解协议可以覆盖适用于欧盟境内的所有原告(可能的话也可将世界范围内其他地区的原告也囊括进此项集体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二)“大众汽车案”

就在Fortis案和解协议达成不久,2016年3月前述两家美国律所又在德国代表全球278位机构投资者起诉德国大众汽车公司。此前大众公司向美国监管当局承认,其在汽车发动机安装的废气排放检测设备存在故意低报废气排放的情形。

此次诉讼,两家美国律所采取的策略和步骤与Fortis案基本类似:首先向第三方机构申请获得融资以支付诉讼费用;其次雇佣德国律师在德国法院出庭的诉讼人(德国律师并非采用风险收费);雇佣有关机构联系尚未起诉的受害人鼓动他们加入诉讼以增加原告方的数量和索赔的金额。

基于欧陆国家法律传统以及对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特有弊端的忧虑,德国并未在本国引进美式证券集团诉讼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2005年颁布了一部专门法律,名为《德国资本市场示范案例法》(KapMuG)。

2005年《德国资本市场示范案例法》(KapMuG)适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因遭受不真实、准确、完整资本市场信息侵害而要求赔偿金”诉讼请求,2012年该法修订后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使用资本市场公开的误导或错误信息而要求赔偿”以及“因未充分告知投资者资本市场公开信息中存在误导或错误而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法规定,在德国资本市场中,涉及同一被告及多名证券投资者原告的证券诉讼的审理将运用“资本市场示范案例程序”,这一审判程序具体包括三个阶段:[5]

第一阶段,正在初审法院审理的上述类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均可依据该法向法院申请启动“示范案例程序”,一旦法官审查认定申请符合KapMuG的规定,该申请将被公布在电子文告系统中,正处于初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上述诉讼将被暂时中止六个月。这期间如果同类案件申请数量达到至少十起时,初审法院将把这些案件转给上诉法院以启动“示范案例程序”进行审理。但如果六个月中同类案件申请数量未能达到十起,原来暂停的初审法院案件??理程序将恢复进行。

上诉法院在前述多起单独提起的证券诉讼中选择一起作为“示范案例”,启动“示范案例程序”的审理。一旦法院启动“示范案例程序”,之前所有单独提起证券诉讼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均被自动纳入该程序(这一点也是德国“示范案例程序”与其他国家包括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第二阶段,上诉法院审理“示范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例如被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错误、信息是否误导投资者、信息与证券价格下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等。上诉法院对“示范案例”裁决结果将对所有之前投资者各自单独提起的诉讼有影响;

第三阶段,由于德国法律规定,被告所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与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依靠基层法院在之前投资者各自单独提起的证券诉讼中逐案判定,因此若上诉法院在“示范案例”中裁决被告胜诉,投资者在各自单独提起的证券诉讼中将败诉;若上诉法院在“示范案例”中裁决原告胜诉,接下来投资者在各自单独提起的证券诉讼中能否胜诉还要看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若该诉讼是基于德国《证券交易所法》起诉,由于该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因此若被告不能证明错误或误导性信息并非由于自己的严重疏漏所致,原告将胜诉;若该诉讼是基于德国《证券交易法》起诉,由于该法对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并不明确,因此原告是否能最终胜诉还要看该案法院如何裁判。[6]

由于大众汽车公司的股票目前只在德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大众汽车案的原告方律师的诉讼策略是先在德国法院起诉,之后再依照荷兰“集体和解法”与大众汽车公司达成集体和解协议。由于之前2012年荷兰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依照“集体和解法”批准了一起案件即SCOR瑞士控股公司案的集体和解协议,案中被告与荷兰不存在任何联系,只有少数原告在荷兰境内有住所,该集体和解协议仍得到荷兰法院批准,使得人们相信:只要原告在荷兰境内有名义上住所,无论这样的原告数量多少,荷兰法院将运用“集体和解法”批准同意相应的集体和解协议。该案确立以来,许多律师开始将案件转移至荷兰境内争取以集体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上述两案表明,自2010年“莫里逊诉澳洲国民银行案”确立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采用“交易标准”后,美国法院开始拒绝管辖与美国关联度不大的证券集团诉讼。这迫使美国律师将目光转移至海外寻找可能受理此类案件的外国法院,欧盟境内的荷兰与德国分别颁布了两项与此相关的法律,恰好满足了美国律师这一要求。

美国律师在证券集团诉讼中,不仅使用“风险收费”,而且与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和保险公司)合作获得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展了律师开展证券集团诉讼的能力。

四、“莫里逊案”对我国发展证券集团

诉讼法律制度的若干启示

(一)当前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点

我国最高法院于2003年2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14条确认了有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人的证券集团诉讼,虽然这一证券集团诉讼类型被限定为“开庭审理前原告人数必须已经确定”,但已经被“东方电子”案审判实践突破。我国现行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具有下述特点:

一是法院立案只能以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形式立案,使得遭受证券侵权投资者起诉时必须履行明示加入,还必须分别聘请律师、缴纳诉讼费,增加小额投资者诉讼成本,使得集团诉讼代表人和集团诉讼律师难产,限制了原告的数量,也增加了法官审案的难度。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9条规定,我国代表人诉讼(证券集团诉讼的形式)采用的是加入制,要求权利人向法院履行登记,未登记者不属当事人。权利登记使得诉讼集团成员人数被确定下来,所以即便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旦法院立案受理也转变为人数确定的诉讼。按照《民诉法意见》第80条规定,对集团成员的登记采用实体审查办法,加大了原告举证难度,提高了起诉门槛。

三是《民诉法》第54条、《民诉法意见》第77条、78条规定了集团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途径和人数,但没有规定法官如何监督或撤换诉讼代表人。

四是我国禁止律师在包括证券集团诉讼在内的群体性诉讼中实行“风险收费”,挫伤律师实施证券集团诉讼的积极性。

五是我国民事诉讼败诉方承担包括胜诉方在内的诉讼费用,不利于证券集团诉讼开展。

(二)完善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是在现有原告成为诉讼集团成员实行“加入制”基础上,增加“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中,对资产状况较好、经济实力较强被告起诉,可以实行“退出制”,以起到最大限度保护原告方利益的作用;对资产状况一般或不佳、偿付能力有限的被告,适用“加入制”,可使积极主张权利的原告得到更多赔偿。

二是取消对原告方加入诉讼集团时的实体审查与缴纳诉讼费用的规定,便利原告方加入诉讼集团。

三是应规定证券集团诉讼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和权限,包括代表人的充分性(例如该人已经起诉或对集团诉讼的通知做出了回应,在法庭今后做出的裁判赔偿额中拥有最大的经济利益,能证明其能最充分保护集团利益)、代表人的典型性(代表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所有集团成员而言具有典型性)、代表人不能与集团成员存在利益冲突;权限方面,对于程序性事项,可由代表人与集团律师共同决定;对于实体性事项,可授予法官批准决定权;代表人的产生可由集团成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也可由法院直接任命产生;在集团成员认为代表人未能尽职尽责维护好集团成员共同利益时应赋予集团成员申请法院撤换代表人的请求权,法院也享有直接撤换代表人的权利。

四是应明确集团律师产生条件和其权限。集团律师应对能公正、适当地集团成员诉讼;若拥有被告证券或与该证券有利害关系、法官认为与集团成员有利益冲突、业务能力存在欠缺等,不能成为集团诉讼律师。还应当规定,集团律师由集团成员代表人提名,法官任命,经法官许可,集团代表人可以解聘、追加聘任或者撤换集团律师。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6篇

(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要资本市场发挥核心驱动作用

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创造了所谓的“中国奇迹”。中国经济规模迅猛膨胀引发的需求扩张带动了全球大宗商品的超级大牛市,其间虽然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导致的短期暴跌,但随着2009年中国4万亿投资刺激计划的实施,大宗商品不仅重拾升势,许多品种更是创出新高。但是到现在,这一轮由投资和货币扩张驱动、以房地产市场超级繁荣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与之相伴相生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化问题、产能过剩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肌体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阻碍,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急需破解的课题。中国经济要实现从过于依赖政府投资到消费驱动的内生增长的转变,需要依靠资本市场发挥主要的引导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投资银行面临着新的时代机遇,一是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中国经济的存量盘活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二是全方位推动行业的并购整合,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日前国务院发文宣布除借壳上市外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行政审核,其政策意图十分明显。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

需要一个全方位、深层次的人民币金融产品体系次贷危机之后,以美元霸权为基本特征的全球货币体系的弊端暴露无遗,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被提上国际金融外交的议事日程。以此为契机,我国开始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并逐步上升为一项国家金融战略。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是推动人民币成为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之一,但要想人民币真正实现国际化,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之一,为满足持有者的投资需求,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体系,包括各种类型的债券、股票和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在这一背景下,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大量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将源源不断地被创造出来,而肩负这一历史使命的重任将主要由我国的投资银行来承担。从这个角度,我国金融深化的历史进程已经打开,中国的投资银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将扮演先锋官和排头兵的角色。

(三)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思维的发展

将加快推进投资银行的创新步伐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的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这种改变不仅是物质或物理层面的,而且是意识或思维层面的。证券业作为一个汇聚了巨大规模资金和最活跃交易群体的行业,受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往往能领潮流之先。最初,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网上交易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模式,券商不再过分追求营业部的面积规模和奢华配置,网点的实体价值降低,营业部职能由交易通道终端逐步转变为服务、销售和客户管理的平台。如今,随着互联网思维的不断深入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整个证券业的业务模式、组织模式、管理模式和发展模式都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频率更高,大数据带来了投资方式和风险管理模式的革新。未来,这种革命性的变化将贯穿始终,投资银行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核心,将持续走在吸收新技术、采取新思维的前列。

(四)中国“金融大爆炸”的时代正在来临

新工具、新手段将层出不穷如前所述,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前期,老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存在大量问题或隐患需要解决,新的模式正在前进的道路上逐步摸索,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正在稳步推进的过程之中。实体经济的困局、解决这一困局的需要、巨大的货币存量,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决定了金融领域在我国转型发展阶段的核心地位。可以肯定的说,中国的“金融大爆炸”时代正在来临。当前,各种金融机构、各种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时代正在来临的端倪。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各种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融手段将层出不穷,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投资银行将大有可为。

二、投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

(一)人才储备投资银行是高度专业化、智力化的行业

需要大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懂技术、懂外语的专家型人才。投资银行的竞争首先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高度重视人才的投行,才可能持续良好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对于投资银行吸引优秀人才十分重要。由于人才争夺激烈,许多投资银行利用高额的奖金、良好的福利和办公条件留住优秀职员,同时以高薪、升职为诱饵挖走竞争对手的业务骨干,这需要一个鼓励业绩创造的、有足够竞争力的薪酬制度体系作为基础。当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过度激励也是不恰当的,这会造成从业人员过多地从业务的收益性考虑问题,而忽视其风险性,甚至纯粹从个人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高估收益,低估风险,寻求个人的巨额回报,而置公司的风险于不顾。譬如,次贷危机中将公司带到破产境地的雷曼兄弟最后一任CEO迪克•富尔德(DickFuld)在位最后五年拿到了高达4.84亿美元的工资和奖金,可最终的结果却是将公司送进万劫不复的深渊。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将固定工资上升,适度激励,递延支付补偿提高,同时提高薪酬激励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和薪酬监管。

(二)创新能力投资银行是最具创新性的金融领域

可以说创新是投资银行的生命力所在。众多的国际大投行都高度重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把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作为吸引客户、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手段。譬如(:1)融资形式,除传统的股票、债券等形式之外,投行根据融资人和投资人的需求,发明了含有各种选择权的证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如ABS、CDO)等新型融资方式(;2)并购业务,从最初的为企业兼并收购担任财务顾问(设计收购或反收购方案,设计支付工具等),到为并购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支持(;3)金融产品,通过对市场资金需求的深入了解,为相关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量身制订投资计划,发起各种基金,运用现代金融工程学技术,对期货、期权、大宗商品、利率、汇率等各类产品或标的进行组合,谋求资产组合套利等。随着中国“金融大爆炸”时代的来临,我国投资银行原有的靠牌照吃饭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各种新型金融工具、新型支付手段将迅速发展起来,对投行创新能力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未来的中国投资银行业一定是“得创新者得天下”。

(三)风险控制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相生

分散或转移风险本来就是金融创新的动机之一,通过创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但是并不能消除风险,只是使风险发生转移或隐藏起来。如果市场出现较长的繁荣期,很容易掩盖潜在的风险,从而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大规模投机。一旦市场发生转折,潜在风险突然爆发,甚至演变成系统危机,金融机构将遭受巨大损失。导致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投资银行是专业性很强的金融领域,即使是内部专业人员,也很可能无法了解某项交易的全貌,金融信息的专业性、信息渠道的垄断性阻碍了风险被及时识别并做出反应,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免给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灾难性后果;二是杠杆的过度使用,这在金融衍生品领域表现得尤其明显,譬如,雷曼兄弟宣布进入破产保护时,其负债高达6130亿美元,而权益仅260亿美元,美林证券在被美国银行收购前负债权益比率也超过20倍;三是过分追求业绩的激励机制设计会助长冒险倾向,甚至产生道德风险,在市场景气时期,高管和执行人员为追逐公司利润和高额奖金,倾向于不断扩张业务规模而忽视风险,人性的贪婪正是金融“伊甸园”中的那条蛇。因此,作为投资银行,要想长久生存发展,必须处理好风险控制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二者正如矛与盾,只有同时握紧创新之“矛”和风控之“盾”,方可长久,容不得半点懈怠,否则即使强如雷曼兄弟、贝尔斯登者,亦不能免百年老店一朝倾覆之命运。

(四)资本实力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玩家

资本实力之于投资银行的重要性自不待言。首先,传统的中介业务本身就需要投资银行的资本实力作为后盾,譬如证券发行人在评估投资银行包销能力的时候,自然是资本规模大的投行占有优势,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取得业务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资银行的业务体系中,资本中介型和资本型业务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譬如,美国高盛公司这两类业务的收入占比已经超过了70%。这两类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自身的资本将投入运用,投行的资本实力将直接决定其可能开展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大小。

三、当前形势下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策略

(一)选准定位,加强创新

形成自己的优势或特色领域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投资银行的发展不宜采取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思路,而是要集中力量,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不断的发展创新,形成自己的优势或特色领域。即使大如高盛、摩根斯坦利这样的顶级投行,也是特色鲜明,依靠自己的优势领域确立市场地位和客户基础。相比于境外的顶级投行,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相对落后,就更要强调通过创新发展,抓住当前时代赐予的特定机遇,在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衍生品等领域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于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领域,走差异化发展之路。

(二)打破原有业务线的条块分割

以客户为中心,围绕客户需求创新服务我国的证券公司基本都按照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研发来进行业务线和部门的设置,近几年又增加了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新的业务部门。这种以业务线为基础的展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市场竞争形势。随着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的客户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其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其对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要求也从原来的单一服务向综合化服务深入发展。在新形势下,证券公司需要将自己打造成“金融超市”,打破业务线的条条框框,创造性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牢固树立“人才是投行业第一生产力”的观念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是投资银行业的第一生产力。一名合格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渊博的社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需要有敏锐的创造力和灵活的沟通谈判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不同投资银行之间竞争的成败实际上就是它们的业务人员之间竞争的成败,因此,应加强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全方位综合素质的培养,完善选拔、培训、任用和考评机制,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国际交流

积累金融工具创新和市场操作等方面的国际经验如前所述,中国经济进入了转型发展时期,大量新、老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同时,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推进,需要我们创造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体系,这些都可以从发达市场上找到相应的参照物。在当前的历史时期,更需要中国的投资银行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审视自身的发展之道、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之道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之道,“请进来,走出去”,加强国际交流,积累国际经验,为解决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大课题和参与国际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7篇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已定,如何实现国际标准框架下金融通用信息共享,是目前比较现实的问题。本文拟从中国金融体系与IMF金融部门分类比较着手,分析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间的差异,对今后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作一试探性思考。

    一、中国金融统计与国际统计标准的比较

    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DDS,从金融体系设置看,中国与IMF金融机构分布基本一致;但从金融统计看,中国与国际公认的统计标准仍然存在着不小差距。

    关于金融统计,IMF是这样阐述的:金融统计是指涵盖经济生活中所有金融存量和流量数据。GDDS主要分四个部分:(1)统计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2)公布数据的质量;(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4)公众的获取。下面就中国金融统计与GDDS差异逐一比较分析。

    1、中国目前金融统计范围: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2、存款货币银行;3、特定存款机构等。具体讲,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IMF统计框架主要包括存款公司和金融公司两大概览。存款公司概览是由中央银行和其他存款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加总合并而成,是宏观经济研究分析的核心数据。金融公司概览是在存款公司概览基础上再合并其他金融公司的数据,是分析经济部门与非常住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展数据。中国目前还没有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法编制出完整的金融概览,公布的货币供应量,没有涵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居民的外汇交易活动等。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活动分别由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统计,这种资金跨市场运行与市场统计不适应,也与金融统计这一概念不相符。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反映的仅是货币当局和存款货币银行统计数据合并的银行概览,而不是金融概览。

    在编制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集编制银行数据,频率符合月度要求,及时性高于GDDS要求,约为月后20日内。

    2、公布数据质量差异GDDS从两个方面来评估公布的统计数据质量: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GDDS选定两条规则作为评估统计数据质量的标准:一是提供数据编制方法和依据资料来源;二是提供统计项目的构成要素及与其相关的统计数据的核对方法,并提供构成要素与综合统计框架的比较和核对方法。中国金融统计过多地注重微观上具体操作细节,很少涉及金融统计规则、金融核算形式、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应用等问题,统计方法具有明显的拼盘式组合特点。统计组织架构设置不清晰,数出多门,难以统一,后续检查考核薄弱;数据信息分散,难以有效集成,造成资源浪费或统计“盲区”;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调整频繁,数据核对难度大,可比性较差。尽管目前分析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是按IMF的《货币统计手册》执行的,但在数据质量上还很难达到 GDDS标准,也没有对公众公开。

    3、公布数据的完整性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一是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二是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三是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四是必须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这一标准,中国金融统计还存在很大差距,除第三条金融统计数据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数据说明外,其他三条都没有对外公布。尽管《统计法》对收集数据的法律权限、数据保密等有所规定,但对数据源的真实性、信息泄密法律追究等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对公众公布。关于数据公布前,可获取数据的政府部门及人员有具体规定,但没有对公众公开说明。至于第四条,中国金融统计指标修订较为频繁,但公众几乎无从知晓。对于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偶尔能在专业性刊物上见到一些概念性修订说明,公布的深度和广度远没有到位。

    4、公众的获取对于这一点,GDDS提出的建议是:一是提前公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关方同时发送。或许是长期习惯性使然,中国的金融数据主要是银行信贷收支系列,载体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季报》、《中国人民银行年报》和IMF的《国际金融统计》,很难见诸于国内大型综合性报刊。公众获取数据范围、时间有限,至于提前公布数据日程,即使是金融系统内部媒体也难得一见。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框架下,缩小与GDDS间的差距应是中国金融统计发展的方向。

    二、中国金融统计发展方向的三点思考

    1、金融统计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统计显得日益重要,但中国统计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已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2月实施,2000年最后一次修订,这与中国2002年4月加入GDDS不相适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统计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这两部法律对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统计范围进行了概念性界定。建议对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方法及统计人员泄密及渎职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范文第8篇

Abstract:Constructing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isthenecessitytothedevelopmentofcapitalmarketinChina.Thispaperanalyzesthepossibilityofconstructing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ofthelistedcompaniesfromthreeaspects,theory,economicsandtechnology,andworksoutthenewthoughtandbasicframeworkofconstructing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soastopreventandresolvethefinancialcrisisofthelistedcompanies.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KeyWord:ListedcompanyFinancialcrisisPre-warningsystem

随着经济一体化,经营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作为企业改革先锋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一旦财务危机无法化解,就会被戴上“ST”的帽子,以失败告终。为了有效化解财务危机,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1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财务危机是企业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正是为化解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机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还没有公认的定义,笔者在分析预警系统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企业专门组织根据财务管理学、风险管理和统计学的相关理论,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相关经营资料以及所收集的外部资料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将企业所面临的经营波动情况和危险情况预先告知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并分析企业发生经营非正常波动或财务危机的原因,挖掘企业财务运营体系中所隐藏的问题,以督促企业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防范或预防措施,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和风险控制依据的组织手段和分析系统。简单的说,它是企业专门组织预警-报警-排警的有机管理过程体系。

2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构建是我国企业管理与控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本文所构建的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理论和经济技术特点上的,为上市公司财务危机警兆的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从而建立一套发现警兆-确认警情-排警对策(预警-报警-排警)的逻辑机理,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一种危机预警管理新模式,在预防和化解危机,提高企业危机预警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从实践上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借助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造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从而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的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扭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势头,以避免沦为“ST”“PT”的行列。另外公司越早获得危机信号,越可以减少其在会计、审计、律师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同时,有利于证监部门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济效益。

3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可行性

3.1理论依据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有了经济预警的概念,承认经济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企业预警理论主要包括危机管理理论、策略震撼理论、企业逆境管理理论以及企业诊断理论。这就为财务预警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基于上市公司财务运作的全过程,不断成熟的财务管理学理论则成为其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是对大量原始信息和数据的处理,日益发展完善的信息传递理论和统计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中的危机管理不仅是对危机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而且是对风险的处理,那么现代经济周期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则为其提供了依据。另外,证监部门于2001年11月《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表明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是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增强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引导证券市场朝良性方向发展。

3.2经济基础

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在危机前建立的,这个时候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力雄厚,完全可以满足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所有资金需求。同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建立起来以后,为公司解决财务危机提供了有效分析手段和控制对策,使上市公司不至于破产,更甚是能及时发现风险,保证了公司经济效益的实现,可以弥补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全部支出,实现风险收益,即危机管理支出小于危机管理所带来的收益。

3.3技术支撑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相对容易搜集,财务数据趋于规范财务预警系统以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为依据,在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和进行预警分析时,要运用大量的财务资料。大部分上市公司已经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进入市场,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科学,财务披露制度较为健全。同时,又处于公开的市场监管之下,各种操作行为较为规范。同时,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抑制会计造假者的造假动机,提高财务数据质量,从而更加有利于财务预警系统的顺利运行。

4构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新思路

财务危机有潜伏、发作、恶化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应该有相应的管理对策,这一系列的对策就构成了本文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基本框架。

财务危机的潜伏时期,上市公司处在一个多变的环境之中,公司的市场状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关联企业的供货和资金偿付能力、竞争对手的价格政策变动、金融市场的波动、利率和外汇市场的变化、银行信用和利率政策的改变等等,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资金调度能力和偿债能力等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及时准确的识别财务危机,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组织对企业内外的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收集和有效传递,为预警分析机制提供信息数据基础,这就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信息处理机制。

财务危机的发作时期,在证监部门的财务监督下,上市公司为保证经济效益的实现,就必须对收集的内外财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选择能够明显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特征的指标体系,不仅要有财务指标,而且要引入非财务指标,如行业、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等,以全面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然后用收集的数据和选定的指标,通过现代建模方法(如主成分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构建预警分析模型,以准确判断财务危机是否已经产生,将此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管理者,便于其迅速采取对策。指标分析和模型分析构成了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预警分析机制。

财务危机的恶化时期,财务危机已经存在,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或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境地。为了化解危机,公司管理层就要立即启动财务危机处理小组,迅速分析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以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由于财务危机有突发性,要求公司管理层要有强烈的危机意识。

任何一项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管理者,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管理也不例外,要有一个专门组织为预警管理服务。构建了以财务危机发展阶段为基础的预警-报警-排警的财务危机预警过程机理,还需要有实施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组织机制,它包含了组织体系和组织过程。组织体系就是构建一个专门为危机预警管理服务的组织;组织过程则是在危机预警系统实施中的预警-报警-排警逻辑过程。

此财务危机预警系统是以专门组织为保证,依次执行预警-报警-排警三项活动,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克服了将组织机制、信息处理机制、预警分析机制、危机管理机制并列的不足,使预警系统结构更为合理,为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实施提供了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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