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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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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建设、配租情况

涪陵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3月,与涪陵新城区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管理模式,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级工业园区,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重庆“十强工业园区”。

截至2016年12月末,涪陵工业园区已建成投用的公租房项目只有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该小区距涪陵城区中心约20公里,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7公里;小区共有公租房2400余套,实现配租1450余套,其中,企业团租公租房1400余套,个人申请公租房仅为40套左右,小区配租率约为60%。即将建成投用的民居家园小区公租房项目,共有公租房770余套,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2公里。2016年,涪陵工业园区实现公租房配租175套、退租57套,公租房入住与退租比例为3:1。

2.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配租管理法规依据

目前,重庆市、涪陵区两级政府尚未出台企业申请公租房的实施细则,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公租房配租管理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等具体规定组织实施。

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实施配租管理。

二、涪陵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的意义

1.促进园区产城融合水平

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下,我国经济发展正经历着从“量”的增长向“质”的跨越的发展历程,然而纵观全国工业园区建设往往存在“重生产,轻配套”的现象,城镇化建设落后于工业化发展,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能够吸引教育、医疗、商业、社区服务的聚集,符合园区“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新城市建设发展理念,提升园区产城融合水平。

2.推动园区城乡统筹发展

工业园区建设涉及大量建制村社的整体拆迁,园区内部及周边村社将释放出大量的流动人口。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公租房项目能够吸纳部分释放人口,缓解其住房压力,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保障和途径。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的建设使用,能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进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辐射、带动效应,起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协调发展作用。

3.推进园区职住平衡

工业园区的职住平衡是指在园区范围内,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与园区内适龄劳动者数量大致相等,并且适龄劳动者可以在园区就近生活、工作,能够采用步行或者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解决大部分通勤交通问题。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是企业和职工的重要桥梁,能够优化居住空间和就业关系,是实现园区职住平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4.实现政府、企业、员工三方共赢

园区公租房对当地政府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起到了保障作用,为园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奠定基础;园区公租房小区可有效改善企业员工居住条件,促进园区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谋发展,缓解企业后顾之忧;园区公租房能够很好地缓解大学毕业生等新就业人员的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

三、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存在问题

1.企业团租公租房缺乏实施细则

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已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但是在园区已配租公租房中,企业团租公租房占比超过95%,园区企业已成为公租房的申请主体。然而,除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能够成为企业团租公租房的法规依据外,企业团租公租房尚缺乏具体的实施文件,仅能参照个人配租管理执行。

2.房屋配租率不高

由于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地理位置较为偏远,导致小区附近未能形成聚集效应,出现公共交通配租不足、商业配套不齐、住户生活不便等问题。涪陵工业园区2016年实现公租房配租仅为170余套,公租房小区的空置率约为40%,与涪陵城区公租房“一房难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存在公共资源浪费问题。

3.未明确房屋维修资金来源

公租房是租赁性质的房屋,租户无需缴纳住房维修基金。《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指出“涪陵区住房保障中心直管公房的维修整改费用从收取的房屋租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非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可按有关约定或参照直管公房执行”。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为非直管公房,小区公共设备及房屋室内的更新、改造费用虽然由园区管委会承担,但是由于未明确房屋维修资金具体来源,房屋维修工作开展不顺畅。

4.退出机制难以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设计了“3月过渡期、1.5倍市场指导价收取房屋租金、行政司法经济综合手段、社会监督”等公租房退出机制,但是由于管理单位人员有限、入住人员有效监管方式缺乏等原因,公租房源未能实现正常流动。

四、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建议

1.完善法规制度,促进管理规范

修订涪陵区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企业团租公租房纳入管理,明确企业团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等具体规定;出台非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探索按比例提取租金、小区公共收益、保证金收益、政府补贴等多种形式的维修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房屋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进一步规范管理单位、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租户等各方职责,实现“申请――审核――入住――报修――退租”各环节的顺畅。

2.做好需求调查,合理选择项目地址

由于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主要面对园区企业职工,重点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管理部门可以在园区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职工的公租房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结合园区各类规划、现有资源、周边环境、社会文化等因素,从全局出发考虑公租房项目的选址建设,避免出现房源空置的“需求不足”假象。

3.注重硬件配套,优化生活环境

公租房小区应按照“户型小、功能齐”的理念进行户型设计和房屋装修,注重热水器、厨卫设备、橱柜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完善;景观绿化、节能环保、智能化等方面的设计向商品房小区标准看齐,提升小区形象、品质;配置小区警卫室,加强小区治安的管理;引进银行、通讯、超市、餐饮等基本生活服务站点,方便租户生活;完善交通、医疗、教育、市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居住环境。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重庆市;公租房;REITs融资;SWOT分析

一、引言

重庆市在2010-2012三年内开工建设4000万平方米左右的公租房,按概算需总投资约1200亿元。而重庆市公租房融资采用“3+1”的方式,政府的土地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以及2010-2012年所征收的房产税,作为资金来源的主要三个方面,剩下的约800亿元由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牵头,通过社保基金、保险信托、向大企业融资、银行贷款等多个渠道解决。在公租房融资方面,地方政府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公租房建设却不仅仅是个阶段性的工作,能否实现持续的融资和还款能力,是重庆公租房建设所要面临的重大考验。因此,融资模式的创新、融资渠道的拓宽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REITs的概述

REITs是依托房地产未来经营收益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产品,它能接受具有不同资金规模的投资者投入房地产行业,将房地产业与大众投资者联系起来,从而使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拓展。

REITs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大到英国、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REITs作为在国际市场上日益成熟的房地产直接融资的金融产品,已经成为房地产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之一。重庆市若能在公租房建设中利用REITs进行融资,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不仅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能建立起稳定的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以REITs融资是重庆市公租房建设过程中值得研究实施的解决公租房建设资金问题的一个有效渠道。

三、重庆市公租房引入REITs融资模式的SWOT分析

1.优势分析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大,收入来源稳定,风险较小。重庆市截至2012年11月底公租房开工建设总量达3661.62万平方米,58.07万套,其中已竣工面积为659.54万平方米、11.29万套。这一数量能够带来长期稳定的租金收益,再加上房地产固有的保值增值性,可以使投资者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率。并且REITs具有能够分散投资风险的优势,同时REITs在公租房融资中隐含政府信用。

重庆吸引国内民间资本潜力巨大。2011年重庆市温州周活动开幕,当天重庆方面与温州民企签约项目总投资超过350亿元,温州民间资本强势注入重庆。REITs申购门槛低,即使是小额投资者也能参与到公租房的开发投资中,REITs凭借其特有的证券化特点给民间投资者们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

2.劣势分析

重庆保障性质的公租房收益较低。目前重庆公租房租金在10元每平米左右,租金收益相对较低。我国30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是4%,一般企业债的收益率较同期国债收益率高1-2个百分点。如果公共租赁房要实行REITs融资,每年还会按REITs产品市值的0.5%-1%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收益率达5.5%以上,项目才有实行REITs融资的可能性。

重庆公租房的REITs融资模式处于概念阶段,各方面都还是空白,专业人员短缺。REITs在公租房运作中过程复杂,每一环节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作为依托,公租房建设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参与,而政府部门熟悉REITs的专业人才非常匮乏。

3.机会分析

公租房的发展将成为投资领域的另一选择。国家对商品房市场进行了严厉的宏观调控,商品房市场热度有所减弱,部分投资资金试图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与之相比,国家大力支持的公租房建设成为有待开发的新投资领域,公租房享受税收减免等国家优惠政策,能够带来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

重庆的对外开放不断深化,能够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自直辖以来十余年的发展,重庆已与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贸易关系,并且在金融领域也有比较广的合作交流。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交流会为重庆带来各个方面的新思路,重庆公租房REITs融资的运作也能够取得“他山之石”的效果。

4.威胁分析

重庆市在利用REITs融资过程中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风险。目前国内有《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严格来讲都只是基础,还没有一个真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出现,对基金的资产结构、资产运作、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致使国内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大多处于探索的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经营守则。

REITs主要投资在像写字楼、酒店、公寓、购物中心等商业地产中,通过商业地产未来可观的租金收入获得回报,并且这些商业地产的租金收入比较稳定,满足REITs的收益要求。而公租房是政策性保障房,租金收入要较市场上低一些,所以重庆市引入REITs融资模式中的信托公司更倾向于投资商业地产。这对公租房利用REITs融资构成了威胁,公租房在与商业地产平等竞争REITs融资时处于劣势。

四、重庆市公租房引入REITs融资模式的一些建议

根据重庆市公租房REITs融资模式的SWOT分析,为重庆市在公租房建设过程中能够顺利引入REITs融资模式,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重庆市可以借鉴国外有关REITs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重庆市本地实际制定REITs融资的地方性法规。

2.对于REITs融资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和审批程序上的便利,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注重这一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学习。

3.组建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把公租房及其商业配套的现金流一并打包,开始阶段选择代表性的优质资产试点,然后根据试点效果加以调整,并逐渐推广。

4.积极向外界宣传公租房的建设规模、优惠政策、运作状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这一领域。

5.引进专业机构、培养相关人才

引进专业的金融机构和经验丰富的人才。组织高校和企业里的专家学者进行公租房REITs融资的课题研究,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更好地推动公租房REITs融资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汪茵.浅谈REITs在我国公租房发展中的应用[J].中国经贸.2013(2):114-115.

[2]刘平,杨继先.基于SWOT分析的廉租房REITs融资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107-108.

[3]林俞,孟培.REITs运用于中国公租房建设的障碍与对策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2(3):3-7.

作者简介: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 现状

一是积极动员社会各界筹建公租房。去年按照江苏省住建厅下达的新增公共租赁住房4000套(问)的目标任务,及时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筹集和在建公共租赁住房4763套(问),完成目标任务的119%。筹集方式主要是通过工业园区和用工密集的企业自建的形式,对企业已投入使用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均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市区恒瑞集团、金桥盐化集团正在筹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是制订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因地制宜,制订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规划目标任务现已初步分解落实到新浦、海州、连云、开发区等四个区。

三是计划集中建设两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计划以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在新海、东部城区各集中新建一个规模在15万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以满足上述三类人群的租房需求。

2 存在的问题

对照当前“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要求,对照群众的住房期盼,公租房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第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仅仅局限于企业和园区自建的层次。

第二,各县区目标任务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建设项目进展缓慢,没有把公租房提高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导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第三,公租房建设缺少资金保障和土地供应。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市区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575套(问),如果按照总投资的30%计算,2010-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需要财政投资2.55亿元,每年大约5000万元。而目前我市市区每年保障性住房财政投入规模仅3000万元左右,远远无法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再者,由于我市土地供应属于封闭运作,保障性住房建设征地程序复杂,困难较大,直接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乃至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加快公租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因地制宜,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应科学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总体思路应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自建一批、商品房小区配建一批、廉租房转化一批、直管公房改建一批、企业和工业园区兴建一批的办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一管理,规范运营。

二是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应该根据已经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认真组织实施。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供地,进而实现逐步与廉租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融资渠道

2009 年8 月1 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并逐步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住房供应的主要形式,加大建设供应规模。为此,上海市政府想方设法为公租房建设广开低成本融资渠道。一方面,由政府财政提供部分资本金和贴息;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此外,吸纳公积金沉淀资金、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地方社保等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如上市公司、开发商等)投资建设公租房,问题的关键是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公租房的建设?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的途径只限于购买国债,因此,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欠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它一方面成为职工福利的保障者;另一方面却成为一个金融机构争夺的准金融机构,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形成了一个事业法人在从事金融运作的尴尬局面。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组成是两部分:职工缴纳与单位缴纳。无论是哪种方式,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的所有权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合法的公民个人财产,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严格保护。实现中,住房公积金的参保人数众多,逐个告知并得到其同意没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的问题不能动摇公权力使用公民私有财产的严格程序设定。

其次,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使职工在购买房屋时享受的社会福利。因此,使用这笔资金的任何途径都应首先保障参保公民的个人购房等合法用途的实现。而公租房的适用人群远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群小的多,从资金的根本用途上也可以反映出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去建设公租房实属不妥。

最后,解决建设公租房的资金问题,政府应优先合理规划税收使用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并非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以拓宽资金来源。

二、分析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问题

(一)我国“住房金融”的模式

广义的住房金融是指与所有住房建设、流通、消费、修缮等经济活动有关的货币信用、货币流通、保险以及货币结算等各项资金融通活动;而狭义的住房金融只包括居民和消费性的非盈利住房机构。应该说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模式兼容了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德国的合同储蓄模式,是一种混合型的、过渡的住房金融模式[1]。

(二)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的现存问题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非理性的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有关融资渠道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住房金融领域狭窄。首先银行融资渠道单一;从目前银行融资的方式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来自于住房基金存款,包括政府和企业住房基金存款,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储蓄存款、融资渠道的单一,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不足[2]。其次银行贷款种类单一;就各银行的贷款政策看,其贷款要求都是相同的,在贷款条件偿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没有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具体要求。最后,住房金融几乎未涉及住房建设的直接融资业务,如通过住房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住房开发股票等有价证券来进行融资的项目都很欠缺。

三、构建我国住房储蓄与公积金贷款组合的住房储蓄银行模式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地方政府的专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且地方商业银行也是由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得城市合作银行。基于这样的性质可以相结合组建住房储蓄银行,成立的住房储蓄银行以各地方商业银行为基础,将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储蓄银行,成为住房储蓄银行其中的一个部门,而住房储蓄银行则属商业银行的子公司[2]。同时可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广泛的营业网点优势,尽量多地借助主体商业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和己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住房储业务,这样住房储蓄银行就可以和主体商业银行一起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组合贷款,这也是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功能的体现。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构想的前提是仅将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作为流动资金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在此种模式下,各个地方政府下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可以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又可以利用住房储蓄银行专业的金融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

个人认为,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公租房建设中的融资渠道值得商榷,但研究公租房融资问题时引入“住房金融”的理念,可为公租房的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提供良好的基础。由于目前我国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有的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均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经营,缺少一个专业机构的统一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各银行之间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大大降低了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利用效率。随着住房业和住房金融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个以政策性专业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运作规范的住房金融机构体系[3]。

参考文献:

[1]陈婷婷、马建华.完善我国住房金融模式整体探析[J].金融与经,2009,(7)

[2]曹国斌.关于构建我国住房金融模式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4,(8):45.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下降的有8个城市,持平的有6个城市。

与1月份相比,2月份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个数增加了5个,价格上涨的城市个数减少了4个。2月份环比涨幅超过1.0%的城市有7个,比1月份减少了12个;环比价格涨幅比1月份缩小的城市有44个。2月份环比价格下降、涨幅缩小的城市个数明显增多。

(二)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下降的有1个城市,同比涨幅回落的有31个城市。

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

(一) 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下降的有4个城市,持平的有16个城市。与1月份相比,环比价格持平和下降的城市个数增加了10个,价格上涨的城市个数减少了10个。2月份,环比价格涨幅超过1%的城市有5个,比1月份减少了9个。

(二)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下降的有3个城市,涨幅回落的有22个城市。

天津公租房管理办法,最低月租金每平方米一元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3月15日施行。天津将面向三类群体、分三个阶段依次提供房屋租赁。首批推出3000余套公租房,最低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该《办法》规定,天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时,亨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按照目前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办法》指出,天津公租房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家庭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

上海经适房运作启用“共有产权”新模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将采用共有产权,或称有限产权制度。该运作机制可以有效压缩通过经适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也尽可能减少了寻租的可能。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亨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上海市发改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后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销售基准价格与周边房价的比例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购房人产权份额=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90%)。共有产权机制主要是依据政府在经适房中的各种投入(比如免收的土地出让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他税费的减免等)和购房人购房款的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设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购房合同事先加以约定。当住房困难家庭的经适房用于自住时,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所以购房人亨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如果五年后经适房可以上市转让时,住房保障机构亨有优先回购权。而优先回购权来源于共有产权制度,并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转让价款。上海市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可分为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和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等三类。

北京商品房预售方案中须明确投诉渠道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即日起开发企业在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要求预售方案的项目预售计划中,如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提交该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以往销售的主要项目信息;预售方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包括开发企业处理质量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信息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南宁公租房租金可免营业税、房产税

南宁市从今年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值得一提的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必须要单独核算。如果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亨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南京:外来工可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南京市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行列。这三类人员,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据介绍,这三类人员的具体缴纳方法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本人及其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可以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以及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收入纳税证明,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仅可以亨受国家免税政策,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需要时使用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设障碍,统一为20万元/人。

吉林市出台全国首部《征收条例》地方配套规章

作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全国最早出台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施行。《办法》与之前相比有很大变化:删去了“拆迁”,代之以“征收与补偿”;征收主体由开发商变为人民政府;运作方式由先“拆迁”后补偿,变为先补偿后搬迁等;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写入了《办法》,并将其列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办法》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有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资金的证明。应存储的征收补偿资金计算方法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半。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xx年调研起草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xx年会拟安排审议3项法规草案,继续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和《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为治理规范停车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

此外,市人大会拟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进行调研起草。

对制定《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修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展立项论证。

今年拟安排2个执法检查,对《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1.第八条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第一种为“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应该进一步明确何为“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如果认定购房合同或入住通知书为“合法权属证明”,将对现行的房屋登记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使购房人更觉得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如果继续坚持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则会对现有很多因房地产商原因办不下房产证的人可能取得的收益造成侵害。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在制定办法时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即放宽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出租,又要对“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有个明确说法和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2.在政府文件中首次出现“商住两用房”一词,但又找不到官方定义,希望政府既然使用此提法,首先应明确何为“商住两用房”,否则,房产证上写着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公寓”的业主将房屋出租给开公司的人是否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如果是,已购买所谓的“商住两用房”的购房人怎么办?如果不是,购房居住的购房人的利益谁来保障?

3.出租人、被委托人何来责任要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责任,签署什么《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即使出租人、被委托人签了《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就能保证承租人不出问题了吗?笔者看了此条总觉得有点别扭,好像有什么东西被搞颠倒了,出租人、被委托人的责任是依法纳税,公安机关应负责治安,包括保护出租人房屋的安全,否则出租人纳税做什么用?“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先不说此提法值得商榷,至少不应仅对出租人、被委托人单独提出此限制。

北京:公租房门槛还将降低“xx”期间,本市共完成了6562万平方米市属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惠及1678个小区、1.37万栋楼、81.9万户居民,超额完成任务。“十三五”期间,老旧小区改造将怎么做?

北京市住建委委员赵成介绍,从思路上,一是遵循以居民需求为主,愿意改造、想改造的老旧小区就可以先纳入改造。二是将由过去的单项改造为主变为综合改造为主。第三,在改造过程中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由业主共同协商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今年,我们将分别在东城选择两个、西城选择三个老旧小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各选择一个老旧小区,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来观察新举措的实际效果。”

什么是综合改造?赵成告诉记者,综合改造既包括对老楼本体的改造,比如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小区上下水改造,也包括对老楼楼外破损处的修复和小区环境的综合整治。“特别是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还要增设停车位,增加一些服务居民的配套公共设施,比如老年活动中心。”

同时,在建筑改造的同时,设定好后期物业管理,让老楼不会面临改后“失管”。其中,已经有物业进驻的老旧小区,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确定物业服务标准。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要引入专业的物业公司;条件欠缺的,最起码也有“准物业”来提供基础服务。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公共租赁住房;夹心层;私有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23

[中图分类号] 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41- 02

1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现状

“蚁族”、“房奴”、“胶囊房”、“蜗居”、“夹心层”,时下这一系列的时髦词把我们的眼球都吸引到了住房问题上,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城市中的高收入群体可以通过购买商品房、低收入群体又可以通过申购经济适用房和租用廉租房来解决各自的住房问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存在另外一部分人,他们既不是困难群体,达不到申购政策房的标准,又无力购买高价商品房,但在数量上却占大多数的新就业职工的人群,对于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住房需求。然而,用他们现有的收入去应对日益飙升的房价显然是杯水车薪,这部分群体被人们形象的称作“夹心层”。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2009年3月11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来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缓解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压力以及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其中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2012年7月15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筹集方式等问题。目前,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杭州、重庆等一些城市已经先行开展了试点工作。

2 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供给和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对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再加上居高不下的房价这一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就目前夹心层群体的经济收入状况来说实在难以应对,他们对于公租房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然而,目前就已经实施试点的几个城市来看,各地由于房源供应不足,再加上管理能力有限,所以覆盖人群相对较窄,都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户籍制度。北京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广州、厦门等地的供应对象也都针对城镇户籍人口。重庆则较为宽松,申请人只要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符合政策规定就可以申请。上海规定如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同时满足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也可申请。总的来看,由于供应能力有限,各地对户籍的限制性规定都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外来户籍人员排除在政策体系之外。因此,当务之急还是要加快建设的数量,多方筹集房源。

2.2 选 址

目前,许多城市的公租房建设选址大都集中在城市郊区,没有便利的交通和生活设施,城市居民居住空间结构的异向分化日趋明显,低收入群体聚集区的边缘化逐渐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和谐性。为了防止因低收入贫困群体逐渐移往城市边缘地带聚集居住而导致“平民窟”现象的发生,应当逐渐发展多种房源筹资机制,尽量把公租房同其他住房布局在一起,实现融合居住[1]。

2.3 资金来源和融资机制

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因素,是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颈。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其资金筹措过程中,面临与廉租住房相似的问题,主要包括:①筹集、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要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又要负担长期的房屋维修费用,所需资金与开发普通住宅一样数量庞大、且占用周期长;②基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社会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难以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③由于相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建房成本和风险大大增加,使开发企业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难以产生足够的兴趣[2]。

2.4 制度建设落后,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

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一直高度关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关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在内的一系列保障住房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虽然对公租房具体实施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立法层次较低,配套法律体系也不健全。同时,住房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动态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都没有设立明确的管理公租房的相应部门,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这就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公租房的要求。

3 发展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议

3.1 有效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多样化的公租房

考虑到公租房的可持续性,在建设资金上除了保证政府的投入外,还要积极拓展其他有效的渠道,增强公租房的生命力。香港房委会通过出租公共房屋附属的商业设施和停车场等非住宅设施,获得稳定的收入和盈利来源,这种以商养房的思路值得内地借鉴。今后,在设计公租房时应保证一部分商业配套设施的兴建,这样既方便了入住者,又使公租房获得了稳定的资金补充。同时国家还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确保由此带来的收益要最终返回到公租房的建设使用上。

3.2 投资主体多元化,给予公租房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到公租房的建设当中以此解决土地、资金和房源的困难。同时也可借鉴英国政府的经验,鼓励非营利组织将自身兴建的普通住宅转变为公租房,从而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拓宽投资渠道。其中政府主导,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将发展公租房列为政府的职责范围,通过直接投资、部分投资或通过“土地供应”、税收优惠、金融安排等手段提供支持[3]。

同时,政府激励和引导拥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企业共同建设公租房。既解决了员工的住宿问题,也缓解了公租房的压力。所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兴建的集体公寓,政府配套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机构、个人将拥有的闲置住房提供给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经租,增加公租房房源,对于社会机构可考虑从税收、资金、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如在税收政策上,可适当减少税种或降低税率,减轻投资人的资金负担;在金融支持上优先为投资公租房的结果提供经营性抵押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在土地支持方面,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并对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还可以采用转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多种投资方式并存有效地解决了土地供应紧张的矛盾,还可以有效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4]。

3.3 多种渠道筹集房源

《指导意见》中指出公租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租房除了要考虑土地成本之外还应结合生活需要,应该选在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的城市近郊和产业园区附近,同时应配套建设和完善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医院、学校、银行、超市等,方便承租群体的工作和生活。公租房还可以采取在商品房中配建的方式,在土地招标之初就和开发企业事先约定必须在新建住房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同时建议政府除了通过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新建公租房外,在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心地区,可以通过收购盘活存量空置商品住房、厂房或仓库等,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总量,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实现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可以节省公租房建设的成本。

3.4 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各国在公租房出台初期为了保证制度的公平性都会制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如英国就采取了严格的打分制,香港也采取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对违反规定的租户做出限制等。

在甄别入住对象时应该举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几家之力协同调查和审核入住者的资格。同时把好出口关,要定期地对入住公租房的对象进行审核,一旦承租人的收入水平超过准入线或使用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及时让其退出以实现资源的再次合理配置。

3.5 制定合理的租用期限和租金

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给承租人足够的缓冲期筹集资金,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3~5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还需要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应结合开发建设成本、各地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应至少确定在市场租金水平80%以下,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同时,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琨. 中心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比较及研究[J]. 建筑经济, 2010(7):17-20.

[2]陈杰.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难点与对策[J]. 中国市场, 2010(20):53-55.

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从租金上看,这次租金最高的项目为位于西四环的岳各庄(阅园)项目,月租金为45元/建筑平方米,根据不同面积,租一套公租房月租金从1970元至 2800元不等。而马驹桥家园成为保障房中心成立以来租金标准最低的公租房,月租金标准仅为24元/建筑平方米,租一套公租房月租金最低690元。

9条地铁线年底前陆续开工

今年年底前,北京市将有9条地铁新线陆续开工,明年全面开工建设。9条线路全长193.4公里,将于2020年前陆续通车。此次计划新开工线路有新机场线、3号线一期、12号线、17号线、19号线一期、7号线东延、房山线北延、机场线西延、8号线三期南延等9条线路。9条线路在拉动投资、加速沿线经济发展、调整城市发展格局等方面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环评公示显示,3号线一期、12号线、19号线一期预计2020年通车试运营;7号线东延、新机场线、17号线、房山线北延预计2019年通车;机场线西延预计2018年与机场线贯通;8号线三期因穿越 王府井等繁华市区,施工难度大,最终通车时间难定,此前建设方曾表示争取2017年分段试运营。

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

近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积分指标包括三项基础指标,及七项导向指标。其中明确,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须满足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等五个条件。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等。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由于北京是特大型城市,又处于破解“大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关键时期,因此征求意见稿在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创新创业方面给予了特殊的积分设定。比如就业地和居住地从城六区转移到其他行政区将加分,相反则减分;创业人才有特别的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