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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租房;准入;退出
公租房,是北京保障性住房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定位是作为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家庭财富积累期间的过渡性住房,所以准入门槛放宽。使过去不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标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家庭,有了新的选择空间。公共租赁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夹心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因其“覆盖人群广泛,补贴对象明确、操作透明,适于建立退出机制”等优点,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民众的普遍认同与支持,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高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才是这一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是促使有限的公租房得到高效利用、落实安居工程的“生命线”。在北京,部分公租房似乎变成了新时代的“福利房”,有的是“人才福利”,有的是“国企福利”。《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北京经济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创新示范区已经成为目前北京公租房建设的主力军。鹿海园四里公租房小区内的800多套住宅应分配给诺基亚、奔驰汽车、中铁十九局等公司的员工,这些企业都是开发区的纳税大户。亦庄管委会有关部门称:“开发区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程度等条件向有关企业分配房源数额,各有关企业根据本企业自身员工住房困难等情况确定承租员工。”
一、北京公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就目前北京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来看,北京市的公租房主要向三类人群开放:(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从以上规定来看,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纳入公租房的保障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已确定住房困难者的住房难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应急式”做法会导致住房保障体系的恶性循环,有拆了东墙补西墙之嫌。在未对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整体运转进行调整前,这部分廉租房申请者进入公租房系统显然占据了本应划给中低收入的公租房申请者的名额,对于这部分本能住进公租房而最终徘徊在界限之外的申请者,其公平获得配租的权利必然受到损害,公租房制度设立之初也不能真正实现,分类别、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秩序也会遭到威胁。再者,收入、住房等准入条件规定不够合理。准入条件是公租房制度保障范围的具体化考量标准,是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进行区分的主要因素,也是防止“开着宝马车住着保障房”等寻租现象发生的手段之一,所以收入、住房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规定肯定是必要的。但是《办法》中,仅对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人均收入作了规定,对其他财产性收入未做进一步的规定,如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车辆等。虽然《办法》放宽了户籍限制,但是未充分体现出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平等对待。在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条件设计时,规定“来本市连续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社保和税收缴纳达到一定年限”,但对于具体的年限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这造成公租房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具体范的围模糊化,也使审核申请人资格的环节缺失参照标准,不利于提高审核环节的工作效率。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群体设立的住房保障制度。申请居住公租房的个人及家庭,通常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无住房证明等资料后,才能依照程序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来源:文章屋网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供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无住房证明或住房面积低于标准的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充分的,则当地的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该进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来源:文章屋网 )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武汉公租房申请材料住房困难家庭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公租房申请书文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男,__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据两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新明向《财经》记者透露,按照规划,重庆市21个公租房项目中有八处布局在两江新区,将最大程度地解决进城农民工和外地来渝工作人员住房难的问题。
此前重庆市政府已宣布,未来两年半时间内将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如此大规模兴建计划能否落实,备受各界关注。
近期,由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被视做是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新一轮住房制度变革的序幕。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给出了申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各项条件,并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
全覆盖雄心
1998年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将中国人的住房主要分成了两个板块:一个是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另一个是面对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为主的商品房。
符合廉租房标准的人群在全国范围来看比例平均不到5%。经济适用房原本规定租售并举,“但是当时中国正值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通缩时期,为了拉动经济复苏,政策最终把‘租’砍掉了,变成只能‘售’,规定经济适用房全部出售。”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说,这样一来,堵死了“租售并举”大门,几乎把大多数人都推到了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住房司题的路上,进一步强化了“居有其屋”而非“居有其所”的理念。
国土资源部原副部长李元向《财经》记者指出,解决当前房价高企问题,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租赁性住房供给这个“原来制度上没有考虑”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原所长陈秀山也认为,住房制度改革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不成功的尝试”,现在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是在“补课”和“纠偏”。
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张定宇向《财经》记者介绍,重庆市从2003年开始启动廉租房建设,至今总共投入数百亿元资金,建设规模达到六七百万平方米,但仅解决了占全市总人口3%的、符合廉租房条件人群的住房问题。为了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公租房应运而生,“按照城市化进程来推算,从今年开始三年内,总共需要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来解决30%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也就是每年1000万平方米的任务。到目前为止,今年主城区已开工建设750万平米公租房。”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入户抽样调查显示,“重庆主城区约220万户常住人口家庭中,住房私有化率约为78%,22%的家庭租房居住。因此我们推算,将近30%的人群需要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孙力向《财经》记者介绍说。
孙力表示,今后不再单独新建廉租房,而是包含在公共租赁住房体系中,实现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一体化。廉租房居民与公租房居民住同一小区、同一品质的房屋,只是租金有所区别,廉租房租金一般只是公租房租金的10%左右。另一方面,公租房租满五年之后,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
在重庆市政府的规划中,其余60% 70%的中高收入群体住房需求将由市场提供的商品房解决,并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比如准备对高档别墅和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税,最终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除了考虑人口结构的现有情况,重庆还考虑了将来发展外向型开放城市人口扩张的需要。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此前曾表示,两江新区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将吸纳大量产业工人,而过去沿海地区由企业建职工宿舍的模式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两江新区要把产业工人的住宿问题交回给社区,“实现工业园区与城市的无缝衔接,让进城务工人员走出工厂就能进入社区,融入城市。”
双“根”求解
如此巨量的建设规模,地根、银根是待解的难题。
据张定宇透露,该局同时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和房屋建设规划,可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情况,为公租房进行最佳选址。重庆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处长苏宏伟向《财经》记者介绍说,用于公租房建设的建筑用地全部由政府划拨,其中包含新征用地。
任志强认为,重庆作为一个新建直辖市,其城区周围有大量宅基地,并有宅基地转换的特殊政策:农民在城市中有了固定工作后,通过租住公租房变成城市人,而政府再将其宅基地进行转换开发。
“其实可以采取直接在宅基地上建设公租房的方式,没有必要转换宅基地的性质。北京市把唐家岭等集体土地用于建租赁房,目前的改造都是拆掉原来的房子,政府重新规划,按照正式的标准建设租赁房。”任志强说。
李元也表示,法律规定农村不能搞商品房,但没有禁止房屋出租、抵押,或把企业用地再出租。城市周边地区有大量农村出租屋,可以按城市规划把这些房源改造成租赁性住房,增加城市租赁住房供应,但只租不卖,这样也能保证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如何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苏宏伟介绍说,根据测算,主城区公租房的预计造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财政资金投入至少达到公租房建设总投入的20%,直接投入总数约为130亿元,并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步注入。“截至目前财政已经注入资金10亿元,下半年根据建设进度还会陆续注入10亿元以上。”
除了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还包括土地出让收益的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发行债券。
贷款方面,苏宏伟说,目前以重庆市地产集团和城司为主体申请贷款,“银行积极性很高,觉得公租房资产优良,还款有保证,现阶段意向投资为160亿元左右。”
据介绍,目前地产集团已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华夏银行签订53.8亿元的10年期协议贷款,贷款利率比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了10%。
对于占总体建设资金80%的贷款,偿还本息的来源有两个,租金和出售收入。“通过测算,租金收入基本能够支付贷款利息,偿还5%的贷款利率应该不成问题;对于贷款本金,公租房管理办法中有‘出售’这个环节。另外,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还会由财政安排还款资金。”苏宏伟说。
所谓出售有两层涵义,除了对公租房住宅的出售,还有对商业用房的出售。按照规划,每个公租房小区设有10%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建成后马上就可以出售,投资回收率可达到1:6。销售收入可作为本金还款的一部分。
苏宏伟表示,除银行贷款,公租房项目也受社保基金和人寿基金的青睐。
苏宏伟认为,财政在项目前期启动时压力稍大,启动后会用“滚动开发”方法,减少资金压力。
据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和重庆初步接触。但任志强表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政府动用公积金是违法的。政府是从保险的角度出发,强制要求个人拥有的公积金必须存在政府指定机构的账户内,但账户内公积金所有权应归个人。政府委托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但管理机构没有权力动用它。
发行债券也被列入筹资渠道之一。“考虑以市政府旗下的‘地产集团’和‘城司’为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不过苏宏伟表示,现阶段靠财政注入和贷款就能基本解决资金来源,暂无发债计划。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也曾被考虑作为融资渠道,但香港方面的基金和重庆初步接触后无果而终。苏宏伟说,类似的金融产品有一个前提,即把房屋产权作为贷品,而这种产权转换不符合公租房姓“公”的原则,“首先,公租房产权本身不能转让。其次,拥有公租房产权后,房屋也不允许上市出售,只能出租。而如果拥有公租房产权的出资方,出租的对象不是政府要求的群体,就不能达到公租房的住房保障目的。所以类似的金融产品在现阶段还不可行。”
公租房是不是一定要姓“公”呢?任志强表示,应该发展社会租赁性住房,由社会基金组合信托提供融资,这种社会办的租赁性住房可以强制收入提高又不想退租者离开,而这点政府很难做到。英国就曾因此导致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扩大,在撒切尔时期,把公租房全部转为私有。另一方面,房地产信托还让富裕人群多了一个回报稳定的投资产品。
因为租赁住房回收期太长,没有开放性的住房金融市场,很难实现租货性住房的发展。“‘二战’后英、德、法都对租赁住房提供40年 70年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然后开发商建设运营,用租金提供贴息。而在美国,1990年租赁性房屋的融资比重中,商业银行所占比例仅为3%4%,政府机构占19%,社会基金占60%以上;到2001年,政府机构剩9%,十年时间降低了10%。”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对《财经》记者指出,放开租赁性住房的准入能吸引民营资本大规模介入,这里面的关键是政府要提供土地。具体方式可以是政府划定土地对外招商,也可以是由社会资本通过与工业用地等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方协商或向政府报批,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提供地块和政策指导,并由政府确定租金价格,不得把租赁性住房当成商业地产。
管理与配套难题
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是公租房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张定宇表示,即将成立的住房保障局将承担准入审核任务,建立和社保、税务、银行联网的一整套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预计今年10月试运行。目前数据库还需要衔接和技术处理,“这也是《办法》公布后操作细则迟迟未出的原因。”
有质疑者称,在保障范围上,《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不会借招商引资、引进人才为名将公租房假以他用,导致真正需要的人并未受益,重蹈经济适用房覆辙?
在退出机制上,如何防止租客的“赖租”行为?《办法》规定,公租房的租金以每平方米价格为基础,按照租房面积计算,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应当退出公租房,或以一定比例上调租金。
任志强认为,按租房面积计算租金并不科学,不能很好地起到租金调节作用,也不利于监测承租人收入变动情况。而美国现行做法是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租金,与房屋面积无关,这样一旦收入提高,所需缴纳的租金也相应提高,承租人不会“赖租”。
公租房的管理是该制度能成功运转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国外情况看,公租房运行多年后,出现运营效率低、维修跟不上,甚至演变为贫民窟引发社会矛盾的情况并不鲜见,英国公屋就在当地变成问题高发区。为了避免类似情况,重庆公租房分散建设在21个人口集聚区中,每一片区公租房面积占整个集聚区住宅面积的比例均在20%以内,其余部分为商业楼盘,以这种“大分散、小集中”的规划方式避免形成“贫民窟”。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原所长陈秀山分析说,低收入和中高收入群体能够相互融合,国外成功的先例并不多。因这两种人群对医疗、文化、教育等资源的需求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别,“往往容易造成这种情况,原本一个很好的社区,由于建了公租房,整体上受低收入群体教育水平、思维方式、文明程度等影响,有可能导致这个社区的房地产价值下降。”
一、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2012年5月28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和融资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同时还有企业自有(自筹)资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
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部分收益(或净收益)、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的结余部分等。这部分资金在建设中主要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贷款补贴等。
金融机构贷款是专门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优惠长期贷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运作方式是针对具体建设项目,依托相应的政府融资平台,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化运营的机构单独申请,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担保。对于资金量相对较小的项目,由单个银行提供支持;对于资金量较大的项目一般由国家政策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提供银团贷款。这部分资金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也有的从地方融资平台分出部分贷款额度用于项目建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贷款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受托发放的用于支持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归属于住房委托类贷款。目前,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全国试点城市正在逐步增加,建设项目同步增加,此类贷款对各地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
企业自有(自筹)资金一般是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垫支资金。这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准备和建设,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这部分资金一般最终由财政资金偿还。
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是由多个投资人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组成单位主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全国工商联发起的“建银精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基金”等。
二、目前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这两类资金的供给相对不足导致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匮乏。
首先,政府财政资金来源不稳定。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不像廉租房一样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入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虽然明确可以使用廉租房建设剩余资金,但由于没有政策保障,加上目前各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土地出让收入下滑,导致地方财政很难有充裕的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全国情况来看,个别地方政府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不大的前提下,把责任推给地方国有企业,造成其负担沉重,这种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情况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难以持久。
其次,银行贷款资金难以获得。虽然金融机构有支持以其他房屋销售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混建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和租赁期满后公租房可以用于销售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意愿,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存在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其收益表现在长期,当期仅以租金或者资产折现的形式体现,而开发过程通常是一次性支出,加上目前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审核基本沿用普通开发贷款的模式,缺乏更多的业务创新,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得贷款较为困难。另外,在目前的金融监管政策下,政府融资平台担保的有效性不足,也是公租房建设项目难以顺利获取银行贷款的重要原因。
第三,社会资金进入的积极性不高。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用于弥补运营企业的财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的财政补贴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虽然提到,但缺乏明确的列支渠道,企业及时获取补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较长的开发周期与供应链条,制约了参与企业应对经济周期和政策不确定性的灵活度。三是由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保养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而实际租赁定价权归属政府,诸多因素影响了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的积极性。
三、完善相应金融服务的思考
一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来源方面。在项目主要资金来源方面,针对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积极提供国债结算、定期存款等存款类收益服务,大力投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加公积金收益,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在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方面,为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提供债券发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投资银行服务,为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的信托资金、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基金等机构提供托管服务,还可参与发起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基金等。
【关键词】
公共租赁房;“夹心层”;融资;管理
一、公共租赁房的概述
(一)公共租赁房的定义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的简称,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所有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限定套型面积,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长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提出极大的丰富了保障性住房的层次建设,以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并举的双轨运行机制代替原有的主要有市
场供给的单一供房体系,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权归属不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政府或相关机构、企业所有,不归居民个人所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用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以改善他们住房困难的现状。当这些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目前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以城镇户籍人口中的中低收入家庭为主,包括城市中的新就业职工,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等。其未来的发展目标将涵盖更多人群,包括城市的各类夹心层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口等。
(二)公共租赁房的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一,政府的干预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下,由政府直接提供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机构、企业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所以准入机制难免会受到政府的监督与干预;二,需求对象具有限制性,因为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具体条件的人群才能申报;三,非营利性,无论是政府直接负责建设或是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四,租赁价格具有优惠性,公租房的出租价格都会低于一般的市场价;五,退出的灵活性,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或者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政府可随时停止发放补贴,退出程序简便易操作。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来自新建与收购两种方式,即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新建一些公租房,同时也可以在已开发的商品房中或现有住房中收购一些房源。
(三)公共租赁房产生的背景
对于那些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的“夹心层”来说,他们不具备条件租赁廉租房,也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所以公租房成为他们住房的最佳选择。尽管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体系正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然有许多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处在这个体系的“空白区”。许多大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公租房已经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公共租赁房概念的提出,现实意义在于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其更广泛的意义在于国家保障体系同时面向“非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这样的转变,其出发点是政府认为那些非传统意义上的低收入群体也需要政府的帮助,今天通过公租房帮助“夹心层”解决住房难,明天或许将会有更多帮助非低收入群体减负的政策出台,比如减税、就业帮扶等等。
二、现阶段公共租赁房面临的问题
(一)公共租赁房的保障方式单一
发达国家的具有租赁性质的公共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实物配租;二是货币补贴。随着其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补贴方式逐步由实物配租向货币补贴过度。从我国各城市发展公租房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实行的都是实物配租,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一处公租房。但由于公租房的建设周期比较长,这种单一的方式必将延长“夹心层”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轮候期,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无法发挥保障性住房协调与稳定市场的作用。同时也会加大运行的风险。
(二)公共租赁房的融资困难
融资机制是影响公租房供给的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因素,是公租房制度安排亟待突破的瓶颈。第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少,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又使得土地出让金锐减,作为公租房投资主体的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第二,发展公租房既要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又要负担长期的房屋维修费用,所需资金巨大而且占用周期长;第三,由于公租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房,所以其建设管理的“保本微利”原则使得其资金回笼的速度缓慢,难以形成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第四,公租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政部门在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时的低效率加大了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和经营风险,同时与经济适用房比较来说,公租房过长的资金回收期和微薄的利润,使得地产开发企业对公租房的建设望而生畏。
(三)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启动时间较晚,建设和推进相对滞后。尽管我国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的制度建设,而且各地也已逐步建立起以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但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运行中的问题较突出。我国至今为止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制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与发展。公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建设和人员落实层面,总体滞后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发展,难以有效发挥其住房保障的功能。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策略
(一)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完善公租房制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申请公租房实行实物补贴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政策支持。尽管货币补贴较实物补贴具有优势,但发展货币补贴应建立在发展充分的实物补贴基础之上,它不应先于实物补贴而存在。在我国现阶段,住房市场发展得还不健全,住房买卖市场的需求远远大于住房租赁市场,而市场上出租的房源,又是以私营为主,政府可提供的公租房数量太少,无法通过与私营房东的竞争来抑制租房的价格。而如果仅仅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无异于将这部分经济实力薄弱的群体推向市场,很可能推动租金的上涨,加重租户和国家的负担。
(二)创新融资手段,多渠道融资
为有效解决公租房建设资金的瓶颈,在落实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同时,应积极创新公租房的融资机制,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首先,政府应保证财政资金的来源。政府仍然是作为公租房保障资金筹措的最重要主体,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编制科学的公租房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土地收益的专款专用制度并且科学划定一定比例用于公租房资金的保障,对于配建一定比例公租房的开发商报批的商品房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其次,充分动员社会资金参与进来。在各级财政资金供给压力都较大的情况下,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社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在政府引领下的商业化运作融资模式中的资金筹措功能。
(三)改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
1.加强公共租赁房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规范的保障是确保公租房建设稳定,有序进行的基础。在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已基本确立的基础上,应由国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立法部门作为主体,研究公租房四类保障对象的差异,逐步完善关于公租房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国家具体政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而且政策的规定、实施和运行、组织保障、监督检查和配套完善都应该协调研究,既要注重决策的宏观思路,也应注意具体的实施细则。
2.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
目前,我国政府正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工作的重点也逐步转移到解决民生问题上来。住房保障作为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迫切需要政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顺应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率先在国内成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用于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地可借鉴这些城市的做法,由总管建设或房地产部门的行政总管部门牵头,根据住房保障的工作需要,设立住房保障机构,并明确其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设立公租房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工作。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
这样可以根据其经济能力进行缴费,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以覆盖更多的人群。具体也可参照其他已有模式。如西安和重庆按照“梯次原则”规定固定档次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每年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标准分200、400、600、800、1000、1500、2000(元)七个档次。补贴标准为按年缴400元以下者,每人/年补贴60元;年缴600元者,每人/年补贴80元;年缴800元者,每人/年补贴90元,年缴1000元及以上者,每人/年补贴100元。
二、提高参保意识加强社保监查,维护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广泛地分布在河南省的各个行业,不仅为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走出了一条新路。加强宣传力度,维护流动人口和其工作单位双方的长远合法权益,便成为了一个迫切的现实。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大全方位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大部分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在宣传中应当列举实例,以简单明了、图文并茂、形象生动的方式宣传枯燥的政策规定,使其一目了然、一听就懂,清楚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及选择何种参保办法的自。一方面让他们了解参加社会保险是保障自己切身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了解掌握现有政策,可以拿起政策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的各种待遇。为此,需要采取一些创新的方式,有效地进行政策宣传:
第一,利用公共宣传栏以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政策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流动人口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发放由各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放的“外来员工社会保险实用手册”。
第三,举行专题讲座和培训,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的查询和周到的咨询服务。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开展,保障农民工劳动用工的规范和工资的按时支付,对不为流动人口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三、完善公共租赁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河南省于2012年7月19日公布了《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现了流动人口的住有所居,但是如何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长远性问题是应该提前规划的。
1、妥善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问题
(1)保障对象界定不清,社会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定位容易产生误解。随着近几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的扩大,低收入人群有产生公共租赁住房逐渐取代商品住房、成为住房供应主体的倾向。例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2011年全国建设约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超过500万套;而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商品住房竣工量仅为515万套,即以上目标的一半。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也将与商品住房相当,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也将占到全部住房的1/4。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虽然只是特定时期所采取的特殊策略,但这也足够影响社会预期,影响到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2)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定位,科学界定社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本质上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针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所采取的保障形式,作为市场配置手段的补充。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能以牺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代价,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十分宽泛,如果把握不好其界限,很容易形成政府大包大揽办社会的格局,不但增加了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负担,而且也会给住房制度改革带来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实际特点,设计合理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并根据房价和房租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化调整。同时,建立科学的轮候机制,鼓励受保障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住房条件。
2、研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机制现阶段,各地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过程中,都已大规模建设住房实体为主。实物配租的模式固然便于政府对住房资源的控制和管理,但也增加了财政的负担,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负债水平。而且,并非所有城市在实施公租房制度时,都适合大规模建设住房实体,这应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市场供求情况等特点,选择合理的保障模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