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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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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1篇

农业:确立“双轨并行”制度

世界上的农业经营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性大农经济;另一种是以日本及不少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补贴型小农经济。由于土地资源的制约,我国不可能走单纯的美国式道路;又因国力的制约,也不可能走单纯的欧洲及日本式道路。

从现实出发,我国适宜走的是一条将两种农业经营模式合二为一“双轨并行”的新路:一方面,稳定发展以小农家庭经营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另一方面,有选择地积极促进以国有(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农业经营公司、种植专业户等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经济(大农经济)。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已成为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按全国总人口计算,人均只有1.5亩耕地、2200立方米的水资源,分别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和25%———这一先天性资源劣势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劣势上。

惟一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通过农业制度创新有效地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现行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对于保护农民财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稳定、有效抵御外来农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以及提升我国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目前的这种家庭制小农经济不宜(至少不宜过快地)走市场化道路,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在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具有比市场化更大的优越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将这种家庭制的小农经济比较长期地保护好,任何脱离现实的、违反了农民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做法都应予以坚决制止。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的这些优越性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我们必须首先做到以下三点: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要充分地认识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大国而言,“农业国的工业化”才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决定了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制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而且,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家庭制小农经济建立起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经营结构,而不是把家庭制小农经济主要地、过早地推向市场。

特别是在这最后的一点上,我们千万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因为其地大人少而不得不用机械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又由于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实现完全自我消费,而进入全球市场。并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自然地,这些国家的农民是很愿意走农业市场化道路的。即使在这样好的条件下,这些国家的政府也要给农民以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补贴。

对于欧洲一些在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仅仅是相似而已,它们的人地关系实际上仍比我国宽松得多)的国家而言,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政府的补贴要比进口这些农产品的价格还要高。这更多的只具有政治目的———政治家争取农民阶层的政治选票及重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让农民也能尽可能地分享到整个社会的部分利润。这种农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了。

2.调整一些与农业发展相关的重要政策: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构政策。

考虑到本文中提出的有关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发展模式的设想,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相应地,国家目前在这些地区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收购站完全可以逐步地开始关门转产。

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政府应进一步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村民自主决定举办的村内公共事业除外)。

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需要大刀阔斧地对农村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

3.将尽可能多的农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非农村地区。这意味着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必须主要来自农业、农村之外,而不仅仅是依靠极其有限的小土地经营。所以,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地帮助农民从家庭制小农经济中转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创造条件把目前具有生存和经营性双重功能的家庭制小农经济转化为具有生存性和休闲性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

在创新、发展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的同时,我们也应从国际竞争角度出发,通过实施优势农产品的区域性的专业化规模种植计划,而逐步提升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作为WTO成员必须着力培植一部分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家庭制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基本上是那些农业人口和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但另外的40%的非农业及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得以解决,如通过进口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解决。

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就是一个明证。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名牌闻名、涉及到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农村: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结构变革的过程。它包括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农村社会结构变革两方面的内容。

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农业产出及农业就业在全社会总产出及总就业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与减少的趋势;相应地,非农产出与非农就业所占份额表现出逐步提高与上升的趋势。

农村社会结构变革的总体趋势则表现出非农村化、特别是城镇化的特征。

伴随国家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

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已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发展中国家在其资本积累的扩张的过程中将传统农业部门中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不断转移到现代工业、服务业部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逐渐发生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国情包括历史背景与农村社会转型急剧发生期的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区别,这方面不应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

实际上,我国不少地区已经探索出了不少成功的发展模式:(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如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管理区);(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如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尽管从名义上讲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3)村庄融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情况即是如此;(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走过的一条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道路。

由此可见,在社会急剧发生变化的今天,我国农村的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出了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应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

农民:核心在于权益保护

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改善其生活状况,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富国那样去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发展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既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还要承受各种各样的收费(农村税费改革前)以及负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开支;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尽。

由此可见,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许多做法需要改善: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这是与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相联系的。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其次要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在这方面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在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农民工”们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

其次,政府对找出路的农民,应该千方百计多给他们提供帮助。由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镇(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向农民开放。

再次,既然农民赚钱不易,政府又难以提供相应的农业补贴,那么各级政府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和“税”(包括农业税)。

中国已处于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总揽全局的阶段,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2篇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该书第308页。

[9]《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直过区民族;生产关系;小农经济;带头人模式

直过区民族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自然在其经济关系中体现出特殊的历史阶段性。景颇族便是一个典型的直过区民族,尤其是地处偏远山区的景颇族寨子至今依然极度贫困落后,对其贫困落后的状况可以从生产关系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景颇族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在我国,一方面,直过区生产关系在解放后的一系列变化却并不完全是在其旧制度内部自发产生的,而是基本上与内地地区保持一致,进一步说,并不是该地区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其生产关系的一系列变革,而是被外力强制变革的生产关系。

另一方面,景颇族寨子在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是这是否能证明其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却不能下定论,因为在同一时期,国家对其支持力度――无论是政策还是财力也是持续不断的,因此这或许也能成为该地区经济发展原因的一个最合理的解释。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可知,景颇族目前的生产关系有不适合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可能性,究竟是否如此有待于更进一步分析。

二、承包制、小农经济与景颇族发展

,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但在景颇族的寨子里,承包制的特点并不像内地农村普遍表现出来的那样。其落后的生产力水平,造成了同样的经济制度产生了不同的生产关系。

以景颇族寨子――双降小组为例,首先,由于寨子地处偏远,交通极为不便,使得土地的管理难度很大,目前的状况是名义上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农民基本完全占有自家承包的土地,甚至没有分掉的集体地也没有人负责打理,基本上是谁家愿意种便占一块为自家所有了。由于生产能力有限,农民没有能力耕种除本家之外的土地,使得土地流转政策在当地几乎没有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地处偏远,不涉及类似城市周边或者内地较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地的产权问题。综合来看,在双降小组以及类似的众多景颇族寨子里,承包制几乎演变成了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长期不变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这种小私有制。

其次,寨子地处偏远,交通极为不便,使得集体管理成本很高,给集体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农民的做法是在改革初期把田地分了,之后除了一些政策支持外,寨子外面基本无人负责所谓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集体管理工作。同时,寨子里的人素质普遍比较低,无法担任管理工作,使得这里没有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只有“分”,没有“统”的纯粹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和消费。

最后,双降小组地处山区,很少有大面积的平整土地,使得景颇族居住具有“散”的特点。同样的原因造成田地被分的极其散,居住地与田地的分散直接导致生产的孤立和分散。另外,本来田地较少,加上生产能力远远低于国内普遍的种植水平,使得粮食总产量极为有限,往往不能自给自足;经济作物种植也十分有限,销售所得几乎仅能购买日用必需品;牲畜也是各家各户小量饲养,即便有剩余也是在寨子内部流通。同时,人们的观念极为落后,很少鼓励出去读书或打工,往往安于现状。

综上,诸如双降小组的景颇族寨子所体现出来的生产关系特点如下:第一,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第二,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第三,生产的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这些恰恰符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小农经济的三个特征。因此可以断定,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在景颇族寨子里基本上表现为小农经济。

但是,我们要看到,景颇族小农经济的产生本质上并不是因为其适应该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其产生是被外力所推动,是在被强制推行的情况下,适应其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形成的一种生产关系的变形。因此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可以看成是在一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最适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

在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下,景颇族地区若要自行发展,形成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关系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历史积累。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目标,就不应该依靠该地区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自发发展,而应该采取措施促进其生产关系的过渡和发展。

三、带头人模式的集体经济

并不是所有的景颇族寨子都像双降小组那样贫困落后,一些寨子已经逐渐地摆脱了贫困落后的局面。对这些寨子的发展实例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找到适合景颇族发展的合适道路。

如勐约栋村民小组原居住在山区勐约乡,后搬迁到景罕镇安置点。勐约栋人们生活的改善与其政府投入助其搬迁下坝有直接关系,但令其至今持续保持繁荣的关键在于寨子的经济管理。促使其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的人便是村党支部书记普勒业。

早在90年代初,普勒业在当地就已经是风云人物,当时他率先在当地发展养殖业、经营砖瓦厂加工获得成功。期间他先后试验种植过咖啡、甘蔗、麻竹、柑橘等十多种经济作物,带头学科技用科技,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生活水平。1999年至2006年,他又带头种植西楠桦、杉木250多亩,在他的带动下,勐约栋群众积极种植经济林达10余万亩,实现低产林改造;同时他按股份制管理的办法建立起勐约乡第一个优良柑橘――门帕桔子苗圃园,该园不仅每年创收5万余元,还被列为乡“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素质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和党员“素质教育”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的授课培训点;2005年,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下,他又投资新建麻竹粗加工厂,经过四年的发展壮大,目前可实现年加工鲜笋140多吨。

2008年,在普勒业的带动下,勐约栋小组成功搬迁下坝以及并成立村民理事会,共同研究决定全村的生产活动。成立专业合作社,分工明确,比如现有的160亩水田由5户人家集中种植,其余人家有的负责养殖,有的负责酿酒,有的在工厂做工,做到户户不养闲人。

针对景颇族人们理财意识弱的特点,勐约栋小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由理事会管理各家各户的钱,各家各户买房子、土地、生产性工具、消费品等都需要理事会的审批。闲钱集中投资,建立农贸市场等。同时,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在普勒业的带动下,今天的勐约栋已经成为陇川远近闻名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红旗飘飘工程示范村”。

勐约栋小组在经济管理方面均在逐渐向集体经济转变,但不是以前公社时期教条的大锅饭形式,而是在熟悉当地情况的带头人的领导下,探索适合当地情况的合理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由此可见,带头人模式的集体经济在实践上适合景颇族寨子经济关系的发展。

1.带头人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从历史上,解放前景颇族寨子处于原始农村公社时期,家庭依赖于公社首领的管理与指导。解放后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人们对于带头人(表现为政府)的依赖性无法消除。

其次,景颇族人们相比其他民族往往更加乐于接受政府的指导,更加乐于执行政府的政策,配合政府的工作,这实际上是其对带头人(现在表现为政府)的依赖性的现实表现。

再次,景颇族传承下来的文化多表现为一种集体的文化,例如目脑纵歌,农尚文化等,很少有体现个人主义色彩的文化。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景颇族人们的集体精神。

因此,在景颇族实行带头人模式的集体经济适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利于景颇族摆脱贫困落后,与其他民族保持同步的发展。

2.推广带头人模式集体经济的关键是教育

要真正推进景颇族地区经济关系转变,首先要做的便是培养出各个村寨的带头人,关键途径是教育。

针对带头人的培养问题,可考虑采取以国家为主导的定向委培模式,中央和省级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对包括景颇族地区在内的直过区村寨的扶贫政策,甚至可以考虑从各个村寨定向招生。总之,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照顾措施,以培养各个村寨自己的带头人,从而增强村寨的自身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康士坦丁诺夫.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3]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4] 云南省陇川县志编纂委员会.陇川县志[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5] 金学文.农尚文化研究[M].德宏:德宏民族出版社,2007.

[6] 肖前,李秀林,汪永祥.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中国 发展

研究

中国社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国人自身的努力,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素。而国人的行动又取决于国民性。综观中国历史,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流氓性与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说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缺乏诚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是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赖等恶劣行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种具体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种抽象和实质。流氓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诚信。

从观念的层面看,中国社会是非常强调诚信的。对诚信的要求构成了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 “诚”即真实无妄,其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诚”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真实无妄是天道,而对诚的追求则是人道,故“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以“诚”为基础,中国人形成了许多相关的道德,如为人的“诚实”,待人的“诚恳”,对事业的“忠诚”。正如《中庸》所说,“不诚无物”。“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心实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与“诚”是相通的品德。《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孔子把它作为做人的根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吕氏春秋》有《贵信》篇,把信当作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并主张人生以诚信为贵,“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社会又是非常缺乏诚信的。这里缺乏诚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还与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密切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8页)。首先,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其次,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官僚集权体制是滋生社会诚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导致随机性,随机性导致机会主义泛滥,而机会主义泛滥必将导致社会诚信缺乏。再次,以小农经济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是导致社会诚信缺乏的文化温床。防止诚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诚信缺乏者的决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为贵”等处事原则为缺乏诚信者提供了温馨的避难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结果是增大了无诚信者的收益,减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这种游戏规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诚实守法。

什么是文盲?辞海的解释是:不识字或识字极少的人。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理性。不识字不等同于没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识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识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农村老汉斗大的字不识,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国,文盲性的主要表现是:一是重迷信,轻科学;二是重实际,轻理论;三是重当前,轻长远;四是重幻想,轻理想。

与产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样,文盲性产生的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是产生文盲性的经济基础。落后与愚昧是紧密相连,“穷”与“愚”是互为因果。治“穷”关键在于治“愚”;同样,治“愚”关键也在于治“穷”。其次,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专制主义总是与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为专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专制主义又不断催生着文盲性。再次,封建专制文化本质也是一种为强势服务的愚民文化,这种愚民文化又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与文盲性也是一对互补的范畴。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构成一个循环的怪圈。

流氓性与文盲性对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危害是深远和持久的。

首先,导致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高成本。诚信的缺乏,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无序。诚信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诚信的本质体现在诚与信两个方面。有诚者,则个人品格就高尚,而个人品格高尚,则社会竞争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证。有信者,则个人与社会的承诺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诺又是社会有机体运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证。众所周知,健康社会应满足有秩序的基本条件。而当一个人自己既遵守对自己的承诺,又遵守自己对别人的承诺,这时,社会秩序也就有了保证。这样,对于一个社会竞争主体而言,预期就有价值 ,契约就能得到有效执行,交换就能得到顺利实现,资源可在不同空间和时间内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导致资源配置只有短期最优,而无长期最优;只有局部最优,而无整体最优;只有个体最优,而无社会最优。

其次,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本质就是要求每一个人遵守众人的约定。所以,有了诚信和理性,法治社会也就有了保证,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诚信和理性是一种内在约束。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须与内在的诚信和理性世界有机结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会的运行成本更小和运行更高效化。同时,内在约束同外在约束相比,内在约束是更为基础的约束。一个社会竞争主体,只有将外在约束建立在内在约束的基础上,并且能将两种约束有机统一起来,其约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转贴于

再次,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无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而诚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为若没有诚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为伪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诚信和理性,“面子”与“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的一种秩序均衡。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别人有诚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应用而生。虽然“面子”是给别人看的,其对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对于无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为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无序竞争的自组织均衡。另外,“血缘”也是由于社会竞争中诚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导致的一种合作均衡。人们产生合作的路径主要有:血缘、地缘、业缘等。其中血缘是产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而在诚信和理性缺乏的条件下,合作一般会更趋向于路径最短化,所以,重血缘,讲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浓重的一道风景线。

第五,缺乏诚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滞后又进一步使诚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们之间是一个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结构,并共同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解决流氓性与文盲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将促进社会建立起普遍而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这是消除诚信缺乏和建设理性社会的基础所在。这里,用经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变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所达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只是财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所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一切“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5篇

讨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实际上就等于分析整个传统中国法律的内容,故而其表现是难以一一详述的。我们认为,除了上述两个重要的领域以外,主要的表现还有这几个方面:(1)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去利求义。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表现在传统法律设置种种苛刻的条款来抑制工商业的发展,28还突出体现在一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的问题是为了厚民俗,变民风,对于财产的保护是放在其次的。这种做法实际把财产变成了道德问题,把人与物的关系变成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们不能依法拥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家都应该遵从围绕伦常建立起来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自然,这也就不会有什么“权利”,有的只是“义”了。中国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这里。29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关于君子小人及贵贱上下的理论,极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法律不仅赋予贵族和官僚以“议”、“请”、“减”、“赎”和“官当”的特权,而且还承认贵贱之间在婚姻、饮食、衣饰、房舍、舆马、丧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区别,并规定不得逾越,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30 (3)在司法狱政方面,传统法律遵照儒家“刚柔相济”的原则,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方针。就严惩而言,有残酷的法定刑讯逼供制度、株连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残忍的流放和死刑执行制度等;就宽恕而言,有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诉制度以及容隐制度和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当然,就总体而言,伦理化的传统法律,在司法和狱政方面以严惩为主宽恕为辅,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是,人们所探索的对象与其他事物之间存在极其密切的复杂关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这种密切的复杂关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的。这不仅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是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受到了人类文字表述的限制。这种限制在探讨历史的因果关系中表现的更加突出。因此,在对待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上,我们必须预先说明两点: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是极其复杂的各种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内)互为因果、共同作用的产物;二是我们既不能把每一项因素(成因)揭示出来,也不可能同时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项因素。

要揭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首先应该从它的起源说起。中国古代法最早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31这个过程实际上便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同族)的认定和对不同血缘(异族)的否定的过程。无论是在这个过程的开始之初还是进行之中,抑或是这个过程的完结之时,血缘关系始终是当时法律区分敌我、确定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这就意味着上古法律具有强烈的血缘性。此外,由于中国原始部族在转变为国家组织时,它的氏族血缘纽带没有断裂,固有的血缘关系没有解体,而是直接转化为新的宗法血缘关系,宗法血缘关系在春秋战国以后又转化为新的宗(家)族血缘关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社会组织虽也经历了几次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血缘纽带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触动,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愈超伦理化的秘密所在。如此,我们倘若将这一秘密和中国上古时期的社会组织与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联系起来观察,便可发现中国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那种强烈的与生俱来的血缘性,实在可以视为它日后走上伦理化道路的历史渊源。

历史的渊源仅仅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转变为必然去向,必须凭借巨大的物质力量,这种物质力量依习惯应称之为物质基础。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物质基础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和伦理的载体。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一直以集团为本位,表现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把这几个阶段贯串起来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体血缘家庭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不仅如此,在我们看来,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常识告诉我们,虽然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简单地说,这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表述:“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现在,问题开始明朗起来了。既然中国传统法律以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而这个核心又是传统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以伦理为核心,具有伦理性,不也是顺理成章的吗!但问题还没有完全清楚。我们知道,个体血缘家庭不仅存在于传统的中国社会,也存在于中国以外的世界;它不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现代以至当代。然而为什么偏偏只有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成了传统儒家伦理的原始母体和社会载体以及成为法律单位的核心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独特的宗法性,也即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这是任何别的社会和时代的个体血缘家庭所不具有的,这意味着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伦理属性。当然,这种属性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凭空创造出来而附加给它的。根据我们的研究,传统中国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就是宗法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具有发达的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的古国,这个特色最迟在夏朝时期就已有了明显的表现,32以后几千年,这个特色愈趋显著,达到了举世无双的境界,成为这一类型的经典范例。然而,传统中国的农业生产方式与西欧、印度以及俄罗斯等社会截然不同。西欧中世纪的农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庄园制,33印度和俄罗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传统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普遍的个体小农经营。35这种经营的好坏除了难以预测的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决定了富有生产经验的长者(小农生产的经验一般是和年龄增长成正比的)和拥有体力的男子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长辈对下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儒家把这种独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国社会的现象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创造了源于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传统伦理。反转过来,已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一旦和社会现实中孕育它的母体相结合,又会释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内原有的那种血缘关系朝着神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构成为一种新型的家内关系,我们称之为宗法。这种宗法式的家庭关系时时和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农经济。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社会个体血缘家庭的宗法性(或称之为特定的伦理性)是以宗法小农经济为物质基础的。

由于宗法小农经济是传统中国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必须以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个体血缘家庭)为着眼点来制定符合现实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观必然性。统治者在施政中该如何遵循这种必然性呢?《礼记·札运》教导他们说: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作者将治国喻作农耕,对百姓施政犹如农夫耕田一般,修礼如耕作,陈义如下种,讲学如除去杂草,本于爱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悦远来,播乐以使大家相安和睦,这纯粹是宗法小农的生产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上的体现。事实上,统治者要完全做到这些还需要有一个对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认识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开始、进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伦理性)的个体血缘家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集团本位核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旦完成,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从内容到精神都融解在伦理之中了,其表现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继续深究,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为什么持续如此之久而且渐趋强化?我们认为,由于传统中国至清末变革以前,生产力的工具标志主要是铁器。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与铁器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文明形态只能是农业性的。只有生产力出现了质的发展(例如蒸汽机代替手工铁器,电子代替蒸汽机等),生产方式和文明形态才会随之变迁。可惜的是这种情形在传统中国没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长期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开垦荒地和抗拒自然灾害等)的能力,为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36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37上述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从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除了战国及秦这一段动荡时期而外(实际上这也可理解为汉代法律伦理化正式来到之前的必要前奏),总体上显得比较顺利。自汉武帝经魏晋至隋唐,其进程基本上没有中断,更没有回复,保持着加速度前进的势头,宋代(元除外)以后,情形也大体相仿。依据我们的理解,这不仅仅是由于物质条件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还因为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有力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强烈衬托。

所谓政治权力的支持,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当政者利用行政权力来积极推进法律的伦理化。以此考之史实,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汉武帝、魏明帝,还是晋武帝、隋文帝以及唐太宗,他们与秦始皇、汉高祖相比,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虽然都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刑法的镇压职能,但显然他们更倾向于将刑法镇压的锋芒藏掩到温柔的伦理面纱之后,融霸道于王道之中。这种做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称作“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它是传统中国自汉以后二千年中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38《唐律疏议·名例》中说的“因政教而施用刑法”,与明太祖对群臣讲的“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刑著为令”39,都是这个意思。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唐太宗。《新唐书·刑法志》记:

“(太宗)初即位,有劝以威刑隶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爰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当政者之所以如此行为,是因为儒家礼教的精神,特别是“君为臣纲”的戒条,符合传统中国的现实,有利于维护他们的统治。正如隋文帝所言:

“礼之为用,时义大矣。黄琮苍璧,降天地之神,粢盛性食,展宗庙之敬,正父子君臣之序,明婚姻丧纪之节。故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礼。”(《隋书·高祖纪下》)

有关政治支持的情况大略如此。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问题。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本身也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此处所说的社会大文化背景是指法律以外的一般伦理、哲学和文学艺术以及社会氛围。勿庸赘言,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特别是在理学兴起以后,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的哲学、文学、艺术,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处身立世和言谈喜恶,无不弥漫和浸透着伦理的色彩。诸如“刑有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忠君报国,伦之纲常”,“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万恶为首”等等伦理教条,构成了一个穿透不了的社会氛围,规范和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造成了一个看不见摸不着而又强劲无比的伦理化社会心理气候,这无疑为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社会环境。

社会中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反应往往是连锁的,政治权力的支持和社会大文化背景的衬托,不仅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进程,而且也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非宗教化。尽管中国历史上也有过一段法律与宗教伦理不分的神权政治时期,甚至在汉代以后的封建法律中还有一些宗教性的因素,40但由于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伦理所持的肯定态度以及儒家对道、佛之教的激烈排斥,从而使得道、佛之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极其有限,与具有强烈宗教性的印度、伊斯兰及欧洲中世纪法律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评价(价值与缺陷)

从社会结构的观点来看,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显然是传统中国社会上层建筑总体系中非常合理和合适的一部分。合理意味着它是传统中国的政治(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它对儒家礼教所持的肯定态度)、经济(宗法小农经济)、文化(伦理文化)及历史地理环境(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缘性)这些既定的特定条件在上层建筑法律领域内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合适则意味着它符合和适应并推动着孕育它的那个社会的发展。具体地说,伦理化是传统中国法律的必然归宿,而当这种必然变为现实时,它便具有了适应并推进传统中国发展的一切条件。因为传统中国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的治国方针必然要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夏、商及秦的统治者都自称受命于天,但终因“罪人不孥”,“刑杀无度”而加速了灭亡的到来,41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孟之辈周游列国宣扬他们的“礼治”、“仁政”,但终因这个理论过于忽视刑的作用,因而显得迂阔而不切现实,迨未被用。42有鉴于这正反两方面的教训,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个理论因切合传统中国的现实,而得以成功地贯彻实施。这里所说的“成功”,不仅仅是指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实现,更重要的是指伦理化的传统法律,通过将伦理性的社会、经济、家庭等各种关系的法律化(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实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以此为传统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学艺术的繁荣与发达,作出了贡献。这样说应该是毫不夸张的,18世纪以前中国文明在世界历史范围内能保持超群的发达状态,与伦理化的传统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就是这个文明的一部分,还因为它的法律特性,这个文明才得以更广泛地推行和更持久地流传。

此外,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摆脱它与原始性的宗教、巫术、习惯相混合的状态后,走上的是一条具有人文色彩的伦理之道,而不是与之相对立的宗教之途。诚然,若从现代的观念出发,中国传统伦理对人性的扼杀当是无可置疑的。43然而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纵然中国传统伦理有多少不是之处,但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即它是以世俗的人为中心的,这是它与宗教神学的根本分歧,也是它优于宗教神学的根本所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最高理想是“仁政”的实现,所谓“仁政”,以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意见,就是爱人的政治。44实现“仁政”最理想的途径,在儒家看来只能是“礼治”。45所以,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虽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平等地实行所谓的“仁政”。但在等级前提下的爱人精神还是有所体现的,因为礼蕴含着仁政的宗旨。诸如传统法律允许父子相互隐匿犯罪的“容隐”原则,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恤”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秋审与朝审)制度等,剔除其封建专制性和等级压迫性,无不具有仁的因素。这难道不比那种以神为中心,忽视人,贬低人,实行野蛮神判的宗教化法律优越一些,更值得称道一些吗?!

毫无疑问,从文化形态学的观点来看,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传统中国的文化都是一种农业文明。在人类发展史上,农业文明是一种较原始的采集渔猎文明、奴隶制的青铜文明更为先进和发达的文明形态,但相对现代化的工业文明而言,它又是传统的、落后的。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不仅具有这种巨大的时代差距,而且还有强烈的反现代化性。我们认为,这是它最大的缺陷。

现代化的法律虽然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46但相对传统的法律而言,它至少具有非血缘性(以个人为本位)、民主性、平等性及科学性的特征。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这几方面恰恰是与之相悖的。

⒈本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宗法性的个体血缘家庭为其集团本位的核心的,所以,直到清末,传统中国的法律仍然是以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家的扩大)为立法与司法的基点,个体的人则完全淹没在血缘团体之中。《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开篇首置“五服亲族图”实在是一个最好不过的例证,这在根本上是违反现代化法律的精神的。因为现代化对法律而言,意味着它借用工业文明的强力粉碎了旧的因农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从法律上把个人从血缘团体中解放出来,并以个体的他(她)为其本位。由此可见,两者之间不啻有着霄壤之别。

2现代化的法律是在反封建和宗教专制的烈火中诞生的,这种历史背景锻就了它的民主特性,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现代化的法律。中国古代法最早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很多法令就是部族首领的军事命令。诸如《康诰》、《多士》、《费誓》即是此类。这使它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后来的伦理化并未使这种专制性有任何缓和,而是使之变得更具有欺骗性。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穿凿附会,将专制的君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47最后使人上当而不觉骗,被杀而不知痛,仁义(礼教)与刑杀一剑两刃,融为一体,令人叹为观止。宋代大儒朱熹对此有极好的说明:

“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严其中。”(《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近代著名学者严复在比较中西法律时提出,法家之法是专制之法。48其实,伦理化的儒家之法又何尝不是呢!?这种法律要转变为民主性的现代化法律,这之间要跨越的鸿沟该有多大啊!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劳动供给行为;小农经济;斯科特-波普金论题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11-07

现有的农民学和社会学中关于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研究大体上寓于两种相互争辩的典型观点之中,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是农民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它还可以分解成以下一些问题: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是否具有共通的或一般的普适性特质?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能否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下加以描述?能否将在“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下所论述的农民不同的劳动供给行为在统一性视域下加以诠释?更进一步地,能否在本文所提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基础上,解析农民可能出现的“内卷化”问题?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具有原创性的阐释,以深化对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认识,并有助于政府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政策,改善农民的民生和福利。

一、对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一种新解说

在推导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之前,有必要对主流经济学中的经典劳动供给模型作出一些相关的说明。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通常以条件极值的形式表达,其一般形式为:

MaxU(Y,R) (1)

s.t.Y+wR≤M+wT (2)

其中,U、Y、R、W、M和T依次表示劳动者的效用函数、支出水平、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非劳动收入以及可用于劳动和闲暇的总时间。劳动时间L=T-R。劳动者的偏好稳定,效用函数是一个正则严格拟凹函数。条件极值(1)-2)式表示,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决定了支出水平和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与均衡的劳动时间之间形成一条向后弯曲的经典劳动供给曲线,见图1中的CBA曲线。A点所对应的工资率Wr为保留工资率。

然而,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隐含着“劳动者的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收入的任意水平”的假设。其实,劳动者的支出不仅受到收入的限制,而且还具有自身的规定性。例如,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来说,获取生存所必需的支出是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劳动的基本出发点。更一般地说,劳动者存在着“最低必需支出”,即劳动者为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刚性支出,或者说劳动者无论收入多寡都必须开销的刚性支出。如果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贴近现实地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那么,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应修正为如下的条件极值:

maxU(Y,R) (3)

s.t.Y+wR≤M+wT (4)

Y≥YF1 (5)

其中,YE1、表示劳动者的最低必需支出。若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为wL,则劳动者提供L劳动量时所得到的总收入(=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为M+wL。根据YE1与M+wL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工资率的下降,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YE1≤M+wL。由于非劳动收入加上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之和不少于最低必需支出。约束条件(5)式实际上成了松弛约束,条件极值(3)-(5)式退化或还原为条件极值(1)-(2)式,劳动者的劳动供给曲线可以直观地在图1中表达为CBF段。

第二种情形,M+wL<YE1。此时,(5)式变成了刚性约束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决策必须考虑如何获得-与最低必需支出相对应的收入。为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而应该提供的劳动量L=(YE1-M)/W,在图1中表现FK段劳动供给曲线,它向右下方倾斜。劳动者之所以沿着FK段曲线而不是FA段曲线提供劳动,是因为倘若按照FA段曲线提供劳动,他的收入将无法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一前提性硬约束;而沿着FK段曲线提供劳动,他就能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要求。实际上,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是劳动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历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迄今为止对“低工资时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这种经济现象的解释,主要可归结为以下观点:理性或非理性说、生存收入说、目标收入说、替代弹性递增说以及笔者的对经典劳动供给曲线的刷新式理解。对这些观点的梳理和述评可参见郭继强有关论述。本文则是要强调: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也会出现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在实证计量方面,Huang(1976)用马来西亚1965―1968年农民的有关数据、Dessing(2002)用菲律宾Laguna省随机抽样的99家农产1975―1976年数据分别进行了验证。

或许有人会以“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中,劳动力市场往往发育不健全、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程度也不高,难以观察到市场工资率”为由质疑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客观性。其实,没有市场工资率可以用影子工资率来替代。影子工资率是指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它反映农业部门劳动力的生产水平。Skoufias(1994)用印度六个村庄1975―1979年的有关数据,都阳(2000)用1997年底对中国甘肃通渭、陕西商洛、河南虞城、江西兴国、贵州威宁、四川渠县等贫困县43个村46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分别用影子工资对农户家庭成员的劳动供给函数进行了估算。在Skoufias的估计结果中,女性劳动力的非补偿工资弹性为-0.069,且处于显著水平,表明女性劳动力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在都阳的估计结果中,男性和女性的影子工资的自身补偿效应都是负值,分别为-0.12和-0.043,且均处于显著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

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之间的转折点,即劳动供给曲线CBF段与FK段的交点F,笔者称之为拐点,它是劳动者欲望层次发生改变的转换点。从劳动者的欲望或需要层次上看,当处于第二种情形时,劳动者追求的是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是第一层次或者说较低层次的欲望;而劳动者处于第一种情形时追求的则是效用最大化,是第二层次或者说更高层次的欲望。劳动者只有在较低层次的欲望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欲望,而追求更高层次欲望本身就已经蕴含了较低层次欲望的满足性。

值得说明的是,随着市场工资率的进一步下降,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而言,很可能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农民即使把全部时间都用于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也难以弥补最低必需支出,从而陷于困顿。但这时农民往往仍然选择胼手胝足地劳作,以最大限度地逼近最低必需支出的诉求,表现为KJ

段劳动供给曲线。因此,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可以由CBFKJ段劳动供给曲线来刻画。它与经典的CBA段劳动供给曲线相比,产生了一个劳动供给拐点F,延续拐点后的FKJ段劳动供给曲线受到最低必需支出的制约。

二、从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对若干学者论述的阐释

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中的考察对象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农民家庭农场(即农户或者说小农),农民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由此建立了家庭的劳动一消费均衡理论。他认为:“家庭农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产生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并且其劳力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手段”。对20世纪初俄国革命前的小农经济而言,农民的家庭消费需求其实就是农民家庭的生存需要。换言之,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构成了农民提供劳动的刚性约束。

斯科特则将农民对生存的最基本诉求上升到“生存伦理”。他通过消化和吸收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指斯科特――引者注)赖以立论的基本思想是简单的,但却是有力的,它产生于大多数农民家庭的主要的经济困境。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算计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大成功、发横财。用决策语言来说,他的行为是不冒风险的;他要尽量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如果说把农民看作面向未来的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忽略了他的主要的生存困境,那么,通常的权力最大化假设则没有公平地对待他的政治行为”。在斯科特看来,在大多数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里,对食物短缺的恐惧,产生了“生存伦理”。“安全第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已被河水淹到脖子”的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获得最低限度的收入,以保证自身的基本生存需要。

笔者以为,就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分析而言,斯科特的论述以及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可以在本文给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视角下加以阐释:

第一,农民的劳动供给决策是在生存需要(更一般地说是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毋庸讳言,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因忽视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对劳动者劳动供给的影响,无法描述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而将农民的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后所得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则可以有力地揭示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主要体现在FKJ段,见图1。在这里,斯科特所说的“生存伦理”可以转换成生存需要亦即最低必需支出的硬约束;斯科特所说的“安全第一”原则和风险回避问题则可以进入效用函数,只要将农民的效用函数理解成风险厌恶(risk averse)的期望效用函数即可。

第二,农民在某些情况下“懒惰”行为的合理性。从前面的分析已知,农民在最低必需支出约束下将会现出FK段劳动供给曲线,即低工资中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这种“反常的”劳动供给行为,常常被人们用来指认贫穷的农业社会中农民是“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愿做额外工作以增加生产的游手好闲者”或“好逸恶劳者”。Lewis(Lewis,O.,1966)甚至将其归结成“贫穷文化”。诚然,用社会文化解释农民这样的行为无可厚非,但笔者首先要强调的是,农民若处于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上时,这样的行为在经济上也具有合理性。因为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是农民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路径。随着工资率的上升,农民假如不是沿着FK路径减少劳动,而是保持劳动量不变乃至增加劳动,那么,他付出的更多辛劳除了仍然只能满足最低必需支出外,能够得到的反而是减少了的效用程度;只有当工资率上升超过w0(拐点工资率)后,农民增加劳动才会提升他的效用。在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社会文化也是人们走“捷径”或抄近路决策的一种手段。总之,农民的“懒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不失为是一种理性选择。

第三,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与农民的理。从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视角看,“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农民行为是否理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是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不像“经济人”。原因在于他们欲望有限、认识局限、抱负缺失,对闲暇有强烈的偏好;他们的工作目标是赚取生存收入或目标收入,从而会在工资上升时减少工作时间。斯科特的“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可以说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另一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例如,Tax(1953)和舒尔茨(1964)等学者都高度评价了农民的效率意识,认为农民之所以表现出特殊的劳动供给行为,是由于消费机会限制(数量约束)所致。波普金(Popkin,1979)则更将反驳斯科特关于东南亚地区农民“道义经济”观点的专著取名为《理性的农民》。在笔者看来,假如争论的双方能够进一步关注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或许可以增强双方的共识。将农民的欲望划分为至少两个层次的欲望,可以将FKJ段劳动供给曲线纳入理性分析的框架之中。对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来说,他们在各种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同样是在追求最大化,某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也只能阻碍这种趋势的充分实现,而不能消除这种目标及其趋势。

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争议,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共同关注的一个基础论题。由西蒙发端、新制度经济学大力引入的:有限理性,缩短了理性与非理性二者之间的距离;而近期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更是在努力联结黑格尔意义上的“此岸”与“彼岸”。贝克尔曾指出,“经济理论(指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引者注)很能相容于非理”。而且,杂然并存的理性与非理性选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转化和融合。在笔者看来,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之所以形成了“理性”这一学术传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揭示人们较为稳定的、具有规律性的行为。本文研究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也是如此。

三、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下的内卷化

尽管“内卷化”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它因被黄宗智先生用于阐释中国小农经济“无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型增长)而在学术界声名大振。笔者对内卷化概念也提出过一种不同于目前学术界流行诠释的新理解,即内卷化是对经济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产)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机理的一种概括,并从生产者角度对内卷化问题进行了考察。这里主要是从劳动与消费的关联,从劳动力供求角度进一步分析内卷化问题。

由于图1中刻画的是农民尤其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要将其转换成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还须进行一定的变换。变换后的农民劳动力供给曲线形状仍类似于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特别是在低工资时存在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见图2。这就是说,在KF段劳动力供给曲线中,随着工资率的下降,农民为获得最低必需支出须提供的劳动增加,劳动力供给量也相应地增长。在

现实经济中表现为已经就业的农民延长劳动时间或谋取其他兼职,或者他们家人中的某些成员,例如家务劳动者、未成年工和家庭其他辅助劳动力,也加入劳动大军的行列。另一方面,从生产者角度考察内卷化时通常使用的边际产品价值(VMP)曲线,其向下倾斜的这段曲线与劳动力的需求曲线重合。劳动力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主要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递减所决定的。

根据农民劳动力供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笔者可以大体上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以下两种组合状态:

组合I:劳动力需求曲线D1位于供给曲线CBFJ的左边,见图2。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缺口将始终对市场工资率形成向下压力,使工资和失业正反馈向右下方发散振荡,趋向于需求曲线D1与生存工资率(更准确地说是相当于生存工资水平的保留工资率)Wr所对应的水平线AJ的交点H点,结果是农民的工资(或收入)锁定于生存工资水平,同时产生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组合Ⅱ:需求曲线D2与FB段供给曲线相交。此时,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与向右上方倾斜的供给曲线相交而获得稳定的均衡。这是现代经济学以往着重考察的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在组合I状态下,从劳动力需求方的角度看,工资决定依然符合边际原理,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为AH;从劳动力供给方的角度看,在生存工资水平上,所获得的收入是0A×AH。特别地,对于小农经济(传统农业部门)来说,从效率角度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上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产生了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亦即“隐蔽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赵冈(2004)曾认为,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内卷化生产)实际上就是经济学中的“隐蔽性失业”,故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一词“多此一举”。但在笔者看来,内卷化展现的主要是家庭农场(农产)的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而隐蔽性失业只是内卷化的结果性现象之一。

“效率上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既产生了HJ数量的隐蔽性失业,又造成劳动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所对应的边际产量,同时,还必须将OA×AH的总收入以一定的规则在这些人中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不仅压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准,而且使工资或收入水平的决定更加含糊。事实上,由于小农经济的劳动边际生产率相当低,农业劳动收入只有大体上平均分配才能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因此,由土地配置和使用制度、传统习惯、社会道德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因素决定的收入分配,已不是经济效率意义上的要素收入分配(distribution),而是变成了收入分享(share)。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对斯科特“道义经济”的一个注解。

在小农经济中,家庭农场(农户)可以通过采用内卷化的运作方式来提高家庭总产出,整个家庭劳动也能够有更多的“就业”和收入,但这是建立在平均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平均每日劳动报酬减少的基础上。黄宗智将这种没有“发展”(就劳动生产率而言)的“增长”(就总产出而言)称为“过密型生产”。笔者也以为,这种内卷化生产很可能是小农经济内在稳定性的一种机制。小农经济即便进入了内卷化的路径依赖,也是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农民的理性选择。

在组合I状态下,在劳动力需求方看来,他们可以在生存工资水平上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于是,此时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容易被认知成一条高度为生存工资的水平线。这种情形假如放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加以考察,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模型。如果说刘易斯模型是在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城市工业部门的视角观察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的收入水平,那么,内卷化则聚焦于农业内部,从家庭农场(农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力的人均收人为何总是处于仅能维持基本生计水平的机理。如果说内卷化侧重于对某种经济过程尤其是某种农业经济过程的刻画,那么,刘易斯模型则偏重于对结果性现象的表述。内卷化与刘易斯模型可以相互印证和相互支撑。

四、简短结语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7篇

关键词:案例分析;图片材料激活;比较法;原因探究法;透过现象看本质

一、导入新课

师:看到这一张张发黄的旧照片,过去的人物,逝去的风情迎面而来。那个时候的人们是怎样生活的呢?古今衣食住行有何不同?今天,我们就一起去看看他们的社会生活。

二、师生互动

1.近代社会中国人的服饰变化及原因

步骤一:观察、比较近代服饰的变化。师:近代社会中国人的服饰发生了哪些变化?呈现何特点?生:中国人原来的服饰主要是长袍马褂和旧式的旗装,后来出现了西装、中山装和旗袍。生:近代服饰体现了中西合璧、土洋并存的特点。

步骤二:分析服饰特点以及变化的社会意义。师:清代旗装和民国时期的旗袍各有什么特点?生:清代旗装宽松肥大,民国旗袍美观舒适。师:反映了中国妇女的精神面貌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生:清代旗装有着繁复的等级规定,反映封建社会等级森严;民国旗袍是比较普遍的女装,体现了平民化的特征;生:清朝旗装体现了女子在封建伦理道德下拘谨、保守的精神面貌;民国旗袍体现了当时女子摆脱封建束缚,追求个性解放的时代精神。

步骤三:探究原因。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生:因为西方文明的影响;封建君主专制。

2.近代中国人的饮食变化及原因

步骤一:初步认知近代饮食现状以及向勇的特定人群。师:我们再来看看近代中国人饮食发生了什么变化?生:由中国传统菜肴到出现西餐,蛋糕、咖啡等。师:这些美味的西餐19世纪中后期在什么地方什么样的中国人才可以享受到?生:主要在通商口岸和大城市中的有钱人才可能享受到。

步骤二:分析特点、探究原因。师:这体现了近代社会生活变化的什么特点?地区的不平衡性。师:为什么近代农村的社会习俗变化较小呢?根本原因是什么?生:因为小农经济的封闭和落后。

设计意图:特殊群体是分析习俗变化的一个特殊切口,通过比较,近代社会生活变化“地域的不平衡性”的特点就一目了然。

3.近代中国建筑变化以及时代背景

步骤一:介绍建筑变化。师:(多媒体呈现幻灯片)谁来介绍近代中国建筑的变化?图片略。生:由传统的四合院到出现西式的洋楼和中西合璧的楼房。

步骤二:四合院的特点、成因。师:这是一个普通的四合院,如果把一个四合院扩大很多,布置奢侈,那就是一座皇宫,中国的皇宫也是一座庞大而壮丽的四合院。四合院是中国传统的典型建筑。那从这幅图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四合院”具有哪些特点?造成这一建筑风格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分别是什么?生:封闭性强,外观规矩,中线对称;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生:政治基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济基础:小农经济。

步骤三:概括近代建筑的总特点并分析产生背景。师:中国近代建筑从总体上看呈现出哪些特征?反映了什么样的时代背景?生:近代中国建筑呈现出新旧并存、土洋并存、中西合璧的特征;反映了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

设计意图:这一部分除了了解近代建筑变化特点,更重要的历史价值是分析其产生背景,而为了避免空洞分析,这里采用特殊案例分析法,增强学生对历史现象的分析与理解能力。

4.近代交通运输的新变化

师:谁来给我们介绍一下近代中国交通运输的新变化?生:近代中国出现了火车、轮船、汽车、飞机等近代交通工具。

5.探究社会习俗变化之因

步骤一:材料分析

“……第二天便动手剪辫子,听说邻村的航船七斤便着了道儿,弄得不像人样子了……”――摘自《阿Q正传》

“……今为机器之世,多机器则强,少机器则弱……中国褒衣博带,长裙雅步而施之万国竞争之世……诚非所宜也。”

――康有为

三、课堂总结

师:社会生活近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思想科学化等共同构成中国近代化的历程。社会生活的变迁还是一种文明,它深刻地镌刻在一代代人的记忆中。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不仅了解了近代物质生活和习俗变迁的特点,而且还学会了比较阅读图片,盘活历史旧知,掌握了透过历史现象分析其本质以及由果索因的能力。

四、教学后记

本课涉及的一般知识学生通过看、听、想都能自主掌握,所以教学设计力求凸显两条主线:一是中国近现代的物质生活和习俗变迁的特点是什么?二是通过比较历史现象,归纳历史变化,探究背后的因素。

小农经济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企业或政府不再作为一种支配农户的力量存在于组织当中,而是作为一种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组织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组织之中对于组织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护,脆弱的农户自组织就很容易陷于崩溃。削弱政府在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性并不是说政府不重要,而是说政府在新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它应该变成一个外部的服务组织,或成立为农户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这样才会增强农户信心,使农户合作组织增强竞争能力,确立合作经济在市场中的位置。应该说,2007年开始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法律只是组织地位的合法体现,它并不代表发展的思路和途径,所以除了法律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适的政策。从总体而言,要促进农户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在组织发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应做出以下的政策选择:

第一,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务,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后者包括交通、通讯、水利、市场建设等方面内容。为组织创立和发展提供外部条件,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

第二,农户的签约过程给予监督和公平评估,以保证签约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企业化服务,逐步以市场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职能。

第四,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推动建立农业合作风险基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第六,给予税收、资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许当地政府分享合作组织缴纳的税收,以利于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相容。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中国的农业问题与市场上层组织和经济发展的关系[A].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69.

[2] 韩毅.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D].辽宁大学学报,2003,(1).

[3] 徐家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20.

[4] 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09-210.

[5] 郑彬.订单农业待破“两难”[N].中国县域经济报,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