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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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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海岛保护和利用现状

自古以来,象山就对海岛十分重视,把海岛作为重要的权益类资源加以保护和利用,形成独具象山半岛特色的海岛开发保护模式。

陆岛联动局面逐渐形成。坚持陆岛一体发展战略,制定海洋经济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1234海洋经济提升工程,确立海岛发展思路和方向,推动海岛与产业、生态、文化融合开发利用。秉承科学利用海岛资源原则,理顺海岛开发保护体制,建立海岛开发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全县海岛监管机构,强化海岛统计甄别。实行海岛扶持政策,开展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制定花岙岛、檀头山等海岛旅游规划,加强海岛利用项目调研登记。科学围垦大目涂、白岩山、昌国盐场等区块,实行对部分远离陆地的海岛居民迁移制度,推动海岛渔民转产转业。

海岛产业特色明显。经过多年的发展,象山以南田岛、高塘岛、花岙岛等为主的大岛,充分利用海岛港口岸线优势和优越的海洋旅游资源,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产业,逐步改变单一传统捕捞业局面,初步构建具有象山半岛特色的产业体系。海洋捕捞业,是象山的传统产业,鹤浦、高塘岛、东门岛等岛屿拥有捕捞船舶1196艘,实现海洋捕捞量15,7万吨。临港工业是象山海岛经济发展的亮点和支持点,特别是船舶制造业,已形成鹤浦万寿塘、石浦打鼓峙两大船舶制造基地以及高塘岛船舶配件制造园,产值规模27亿元。海岛旅游业扎实起步,花岙岛、檀头山’、渔山岛、东门岛等均有起色,实现旅游人数15万人次,占全县旅游人数的3%。

海岛生态文明和谐良好。实施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保护工程,强化近海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资源保护等工作,规划象山港、渔山岛、南韭山岛3个增殖放流区,积极建设韭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渔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保护区海岛数量、海域保护面积分别占到全县的19.8%、18.2%。强化海岛生态保护,严禁炸岛、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的现象,严控无人岛礁开发、出租和转让,努力保持海岛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对重点海岛、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检测。不断强化“海质”、“碧海”、“护渔”等海洋监察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排污和用岛等行为。

海岛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实施陆岛联动工程,先后建成铜瓦门、蜊瓦门、三门口等大桥,着力促进部分海岛轮渡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大岛大桥相连、有人住岛有轮渡的海陆交通格局。推动以石浦港为中心的海岛联网供水,强化南田、高塘、花岙岛等较大海岛水利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海岛兴建水库,全县有人住海岛缺水问题基本解决。加快海岛供电设施建设,推动鹤浦110kv变电所建设,进一步提高海岛受供电能力。加强“数字海岛”建设,推进“强塘固房”和标准工程建设,加快海洋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建立海洋气象、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预报系统,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逐步提高。准确把握海岛定位。

营造海岛发展新优势

海岛是象山的宝贵财富,是今后发展的潜力和支撑点。要认真贯彻省委发展海洋经济的精神,积极实施“1234”海洋经济提升工程,统筹海岛开发保护关系,加快发展海岛经济,着力构建特色明显的海岛产业,进一步强化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象山打造成陆岛联动、陆岛一体的半岛县。

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积极构建临港产业之岛。港口岸线是海岛的独特优势和资源,全县海岛岸线576公里,港口岸线18.4公里,深水岸线11.1公里。目前,全县海岛港口岸线资源主要集中在石浦港区域,如南田岛、高塘岛、打鼓峙岛等海岛。要根据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规划,抓紧制定全县海岛发展规划,着力推动以船舶制造为重点的南田岛、以水产加工为重点的高塘岛、以风力发电为重点的檀头山岛发展,充分挖掘打鼓峙岛、中界山岛、汰网屿山、扁鸡山、里溜湖礁等岸线资源优质的海岛发展潜力,积极促进临港新能源、船舶制造、港口物流等产业发展,不断增加海岛经济在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努力打造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的临港产业之岛。

依托海洋旅游资源,着力构建海洋旅游之岛。象山许多海岛,如花岙岛、檀头山、渔山、东屿山等海岛,岛上独特的海洋旅游资源具有其他区域不可比拟的优势和发展海洋旅游得天独厚的优势。要全面实施“八八”黄金发展战略,制定全县海岛旅游规划,进一步强化海岛旅游资源保护,推动海岛沙滩露营基地、海滨浴场、游艇码头等旅游接待设施建设,加快培育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海上运动、影视创意、海鲜美食、康体疗养、汽车露营、生态观光等旅游休闲产品,把花岙岛打造成世界地质公园,把渔山岛打造成国际海钓基地,把檀头山岛打造成中国爱情岛,努力建设“半岛+海湾+海岛”的海岛旅游休闲胜地。

依托无人岛礁资源,加快构建海洋生态之岛。全县拥有无人海岛436个,礁石204个,如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无人岛礁植被覆盖良好,基本没有开发,是象山重要的海洋生态屏障。要依托国家级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推动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融合发展,进一步强化海岛监管,以生态文明理念强化无人岛可持续利用,以海岛生态游促进无人岛保护,积极打造“蓝色海岛”,努力把无人岛建成国家生态县创建的重要支撑点。

依托海洋渔业资源,努力构建海洋渔业之岛。象山是海洋渔业大县,全县共拥有各类渔船3648艘,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石浦港周边海岛和渔村上面。如东门岛,是浙江第一渔村,拥有大马力钢质渔船240艘,海水养殖面积200亩,全村80%以上青壮年从事海洋捕捞业。要以东门岛、东屿山、大平岗、羊背山等海岛为重点,积极发展生态养殖,进一步整合海洋渔业捕捞资源,做大做强综合性渔业经济。鼓

励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海岛水产加工产业,加快建设海岛牧场,努力推动海洋渔业强岛。

秉承海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海岛经济

作为海岛大县,新形势下要以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全县海岛资源,以发展的视角来促进海岛科学利用,积极推动陆岛联动发展,着力发展海岛经济,不断开创海岛开发保护新局面,努力营造海岛开发新优势。

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海岛监管。海岛是重要权益资源,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依托。要根据《海岛保护法》,明确主管单位、监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责任,谋划适宜象山特色的海岛保护制度,探索海岛可持续利用的方式方法,不断营造政府主导海岛开发保护的象山模式。一要制定全县海岛规划。根据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紧制定全县海岛保护利用规划,深入谋划南田岛发展规划,注重与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近海海域保护规划、单体海岛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相衔接,全面考虑海岛用途,充分发挥海岛作用,科学开发海岛价值,不断提高海岛保护开发水平。二要出台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由于海岛的特殊性,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制定有关海岛保护利用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充分挖掘海岛价值,既把海岛视为全县“财富”,又把海岛作为创业创新的“基地”。三要成立海岛保护开发领导小组。鉴于海岛保护开发涉及部门多,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多,要成立县海岛保护利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海岛保护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可采用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例会。

注重海岛保护,积极打造海洋生态保护示范区。鉴于海岛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海岛开发的局限性,目前象山多数海岛仍要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根据海岛分布与岛上资源现状。可把全县海岛分为保存类、保留类、开发利用三类。对于保存类,特别对于一些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岛礁,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严禁各种取沙、炸石等行为:对于相对聚集的海岛,可采用类似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形式加以保护。对于保留类海岛,视海岛港口岸线条件,根据发展需要,有选择开发,逐次推进;同时,可探索出租、出售、租赁等形式,多途径推动海岛开发。对于开发利用类海岛,要依托海岛距陆地距离,借鉴北仑梅山岛开发经验,规划建设物流园区、船舶制造、新型能源等产业岛,努力打造具有象山特色的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海岛资源,加快构建海岛产业链。海岛经济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象山海岛数量众多,但相对具有区位优势的海岛数量不多,如南田岛、高塘岛、花岙岛等大岛,其余则是离陆地较远、面积较小的岛礁。要根据全县海岛基本状况,以临港工业、滨海旅游、海洋渔业等为重点,加快发展海岛经济,不断探索海岛型产业发展模式。一要以区位构建海岛产业。依托象山港大桥建设效应,以东屿山、西屿山、大擂鼓山等海岛为重点,加快船舶制造、石化、物流、钢铁铸造等产业发展,深入谋划与梅山岛保税港区配套衔接,加快构筑县域北部(象山港口)海岛产业集群。二要以资源构建海岛产业。以南田岛、花岙岛、渔山岛、檀头山等海岛为重点。有选择地发展临港工业和滨海旅游,进一步强化资源乘数效应,努力形成资源性海岛开发格局。三要以生态构建海岛产业。充分考虑海岛生态因素,积极构建以生态为中心的产业体系。加快海岛循环经济发展,着力发展海岛型生态养殖业和生态农业,不断健全海岛生态产业链。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我国海岛立法长期滞后,这与海岛在我国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符。因此,作为一部海岛资源利用、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海岛法的出台不但能够提高海岛法律规定的效力层次,而且也填补了我国海岛法规体系的立法空白。另外,海岛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和领海安全,对于保护海岛资源、维护海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加强政府涉海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对于公民用岛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而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海岛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部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建议,海岛法应摒弃或者谨慎使用“开发”的概念,而应使用“利用”、“保护”、“发展”的概念。其原因在于,首先,“开发”的概念不具有宪法、民法的基础,它源于房地产立法,后来个别自然资源立法也延用,从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其次,这一概念是一种集合行为,是行政审批、民事商事、经济管理的大杂烩,不是单一的或具体的行为,法律难以对集合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再次,所谓“开发”在我国从来就是“保护”的对立物,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海岛资源的掠夺和破坏。目前在海岛问题上,我国面临的燃眉之急是保护,而不是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开发”。

对海岛资源应实行“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利用海岛资源,要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未规划利用的海岛,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严禁采石、挖砂、取土、砍伐、围垦、饲养、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对海岛的合理利用不等于不利用,在发展海岛经济的同时要尽量减少对海岛的破坏和污染,实现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于海岛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海岛不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加以利用。可见,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海岛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海岛保护的重点是领海基点、海岛的自然属性以及生态环境,因为这些保护对象涉及国家、国防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特殊的保护价值。海岛保护应以生态为主,其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海岛保护名录;建立海岛物种登记制度;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养护;保护海岛沙滩与海岸线;加强对海岛生态、景观、历史及人文遗迹的保护;对海岛上的公益性设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对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污染防治工作,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等。

三、海岛法的适用范围

确定海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海岛与海域的界线问题

海岛法必须界定海岛的范围,区分海岛与海域,并以此为基础,正确界定政府各涉海职能部门的职权行使范围,进而在立法中正确设计各项海岛保护的切合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界定海岛范围关键是怎样确定海岛与海域之间的界线。《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与海岛的分界线应该是海岸线。但是,海岸线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有低潮线和线之分。根据《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的规定,海岸线是平均大潮线,《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把潮间带纳入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再者,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把平均大潮线作为海陆管理的分界线。

2.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问题

低潮高地是否属于海岛呢?所谓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周露出水面,而在时却被淹没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以及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等,关于岛屿的定义都没有把低潮高地考虑在内。1973年的国际海底委员会上,非洲14国首次建议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3款反映了非洲14国的上述建议。因此,我国的海岛法也理应给予低潮高地以岛屿地位。

3.海岛法的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实行其自身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会维持其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变。因此,我国海岛法当然不适用于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这样对我国的和也不会构成任何危害,甚至这些都不需要我们在海岛法条文上特别予以说明。

对我国管辖海域之外,海岛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我们认为,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如果造成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岛污染的,也应该适用我国海岛法。这就是说,可以有条件地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这也是与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呼应的。鉴于海岛与海域唇齿相依的关系,借鉴《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海岛法以域外效力很有必要。

4.海岛分类问题

按照有无常住居民,海岛可以分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有居民海岛通常采用所属沿海地区的陆地政策,因此,对于有居民海岛,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主要应依照现行法律执行,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海岛特色非常突出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海岛法必须做出规定。而无居民海岛尚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在管理上较为混乱,所以,海岛法应着重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把《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行之有效的规定吸纳进来。

根据是否具有特殊用途,又可把海岛分为一般用途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我国有一些特殊用途海岛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具有国防用途、科研用途;有的海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有的海岛拥有重要的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等。对这些岛屿的保护和管理需要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要求海岛法予以特别规定。

四、海岛法的调整对象

海岛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海岛保护及利用活动中相互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海岛法的调整即为海岛法律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海岛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又要受到人与海岛关系的制约和影响。

海岛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类型,从海岛法的内容方面来看,海岛法律关系可分为海岛保护法律关系和海岛利用法律关系;从海岛法律关系的内在结构看,可分为海岛管理法律关系、海岛协调法律关系等。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由于环境生态的破坏,全球变暖及雾霾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渐渐开始重视生态保护问题,生态学开始被融入到国际贸易当中。国际贸易生态化被提出,生态化贸易能够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生态化未来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贸易生态化的科学内涵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资源协调发展,实现人、社会、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和谐统一。全球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因为在经济发展及贸易活动中避免不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如何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成为了各国学者研究的课题。我国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不败地位,必须顺应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趋势,提高对生态化发展的重视,加强生态化建设,国际贸易生态化是实现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生态环境与人类密切相关,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地球是人类唯一的家园。生态环境一旦受到人为因素干扰和破坏,超过了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回复到原本比较稳定的状态时,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就会遭到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如: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污染、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等。我国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工业企业及其他的外来污染十分严重。国际贸易中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人类追求超额回报过程中付出的惨重代价。因此我国必须提高国际贸易生态化意识,实现绿色发展国际贸易,以此保障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的传统观念中环境是被人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以往国际贸易活动以盈利为活动中心,通过对环境的利用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增加,这是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人们却没有考虑到,生态的破坏、自然资源的减少,人类生存、经济、社会发展都会遇到阻碍,没有自然资源做为基础,经济将无法发展,人类将无法生存,目前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必须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提倡绿色生存和绿色消费,建设生态化和可持续化经济发展策略。目前国际贸易法已开始呈现“生态化”发展趋势,随着各国生态保护及生态化贸易意识的提高,国际贸易中贸易争端不断,所以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条约开始对贸易中涉及到的生态保护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生态保护到资源保护不同角度对国际贸易进行了限制,保障了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方向。目前已经的《卫生和动物检疫措施协议》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相关协议中都对生态保护问题进行了声明和规定,对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的生态问题做出了限制,有效减少了国际贸易中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紧紧跟随国际贸易生态化可持续发展趋势的步伐。

二、我国贸易贸易生态化及可持续发展中与国际贸易间存在的矛盾

国家经济发展及全球经济发展都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利用基础上,来实现在各个国家区域之间资源与金融贸易的交流,在这种交流中来满足各国人民的不同需求,使资源可以在全球各个国家中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实现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应建立起生态化意识,采取相关生态保护措施。但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生态发展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通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我国国际贸易与生态化发展及可持续化过程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并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使得很多国际的经济和资源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国家之间的资源问题。尤其是我国,我国是资源出口大国,但我国实际自消耗资源量却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许多国家为了缓解本国资源压力,即出于保护本土资源的目的,采取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进口资源,很多发达国家虽然资源消耗量远远高出发展中国家,但多数资源来自进口,本土资源并没有过度的开发,而是储藏了起来。我国正是资源的主要出口国,这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过度开采本土资源而出口国外的现象,资源的过分开发,对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这种做法并不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经济活动的基础是自然资源,想要实现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与自然资源共同发展,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排放,减少污染,才是我国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资源的出口已经远远大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供应,我国必须形成国际贸易生态化意识,国际贸易生态化不仅能实现自然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保护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我国国际贸易生态化及可持续化发展优化策略

(一)国际贸易生态化与经济协调发展策略通过以上分析讨论不难看出,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才是保障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我国应在国际贸易中应将生态保护作为主流,把可持续化发展作为前进的方向。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只有尊重生态环境的产品才能站稳脚跟,将生态环保融入国际贸易当中,生态化国际贸易,已经成为时展的趋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经济与生态化共同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对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境严格监管想要有效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生态化可持续发展,法律规范适当的监督控制必不可少。我国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协调完善国际贸易生态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法律监督控制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制定相关规则,对国际贸易中各个环节进行管理,明确责任分配,加大对有害产品的流通控制,对有害物质进行严肃打击处理。维护我国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建设目的。另一方面,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大对企业控制和监督力度,避免企业生产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适当控制资源开采目前我国在世界上属于资源短缺国,很多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资源是有限的,如果过度开采,那么未来,子孙后代难以生存,想要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控制资源开采势在必行,过度的资源开采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严重破坏,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意识到这一点,适当控制资源开采,降低资源出口量。

四、结束语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一、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

____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__年*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是以保护黄河口新生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体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__万公顷。自然保护区正日益受到国际国内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荷兰、美国、蒙古、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和6个国际组织先后派出近100名专家来这里考察指导工作。1994年,__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国家列为湿地、水域生态系统16处具有国际意义的重要保护地点之一;1996年3月,被湿地国际亚太组织批准为“东亚——澳洲涉禽保护区网络”;1997年3月被批准加入“东北亚鹤类保护区网络”。在管理与保护措施上,做到了“五加强,一严格”:

(一)加强机构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于__年__月,是依法批准的代表市政府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的专门机构。为正县级事业单位。下辖____*个管理站,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所在县的双重管理。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本着突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体现黄河口风貌、促进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设计,多方筹措资金,高标准、高质量加大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委托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进行了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得到国家林业部批复。今年制定的《生态旅游总体规划》、《湿地生态保护规划》,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正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报批。建区以来,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总体规划》,先后实施了一期及其续建工程、二期工程等项目,总投资__万元,其中国家投资__万元。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职工宿舍、科研中心、环志站、湿地监测站、鸟类救护中心、科研设备、湿地修复、鸟类投食区、瞭望塔、防火设施、简易巡逻码头、检查站点、界牌、界桩建设等。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能力。__年筹资__万元建设了__湿地博物馆。20__年国家林业局批准了总投资__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43万元的湿地监测项目。

(三)加强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先后邀请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摄制了《风光独秀__》等专题片,提高了自然保护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是充分利用“爱鸟周”等活动,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三是被确立为全省科普教育基地、__爱国主义教育基地、__青少年课外活动场所教育基地。四是以__湿地博物馆为依托,向全社会宣传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四)加强科学研究工作。先后与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等大专院校和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联系,合作开展了“自然保护区涉禽调查研究”,“黑嘴鸥调查与环志”等课题;承担了国家林业局GEF科研课题“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鸟类调查”,————省十大可持续发展课题“黄河三角洲新淤地可持续利用研究”等课题;参与了“青海湖禽流感疫源地重要候鸟的迁徙动态与预警机制研究”课题,为我区搞好野生鸟类禽流感监测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实施了“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研究”等课题。

(五)加强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一是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局领导包管理站制度,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森林防火预案,扎实搞好防火队伍的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备足备好各类防火器材,全面做好防火准备。突出加强野外火种、火源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现了连续五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目标,多次受到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二是抓好海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__]3号)精神,在调查摸清用海情况的基础上,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使用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海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活动,统一办理公益性用海海域使用证;对实验区的海域,经批准允许适度进行开发活动,由用海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并依法交纳海域使用金。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私自改变用途、破坏性开发等违法经营活动。三是实施湿地修复工程。自20__年开始,经上报省黄委批准,在科学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启动了__万亩湿地修复工程。现已完成__余万亩,蓄引黄河水__余万立方米。该工程的实施,效果显著,取得了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有关领导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同时,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新路子,尤其注重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加快生态旅游开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了既保护又发展的目标。

(六)严格依法管理。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____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__令颁布实施。二是严格执法。组建了执法检查和巡逻队伍,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保护管理秩序,使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三是严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111号)精神,研究保护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局与管理站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四是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____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__*人民政府以__字[20__]85号文批准

了自然保护区区界及其功能区调整技术方案,并通过《大众日报》和《__政报》等媒体公布,完成了自然保护区及其功能区勘界工作,使其范围和界限有了法定依据。五是积极探索社区共建之路。当前,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自然保护区“双重管理”的体制,制约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能的发挥;二是管理“错位”,个别部门和单位随意插手保护区事务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全社会关心、支持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四是科研力量薄弱,缺乏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保护管理的科技支撑还不够有力;五是周围的农业开发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着潜在威胁;六是随着生态旅游的开展,游客的增多,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压力加大;七是随着黄河流路的变迁,保护区部分海岸线蚀退,造成湿地退化,对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功能带来不良影响。

二、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导组,全面负责自查自纠工作的调度、检查和指导,对各管理站进行全过程督查。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是向三个管理站转发了__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自纠实施方案。二是在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各管理站站长参加的读书会上,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研究和修改,使其更具现实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召开了由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动员会议,深入领会《通知》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完成自查自纠的各项任务。四是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在时间安排上分为四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自查阶段、整顿阶段、总结验收阶段,确保了整个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对区内建设项目、土地及海域承包、旅游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

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上级的要求,我们正在组织清理整顿。一是清理土地、海域承包租赁,整顿土地和海域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允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缓冲区、核心区土地、海域对外承包的,已责成相关管理站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逐步依法解除合同,撤出核心区。今后所有涉区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按程序报批。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涉及保护区的用地审批手续、海洋与渔业部门办理涉及保护区的使用海域手续,必须事先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同意。二是清理油田生产设施,整顿油区管理秩序。通过清理整顿,严格自然保护区内生产经营项目特别是油田生产项目的报批程序,对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严格报批程序。油田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油地双方签订的三个协议执行。今后我们将严格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森林防火和生态保护协议,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保护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重点整治区内输电设施,逐步把输电线路由地上改为地下。三是清理整顿旅游设施,整顿生态旅游管理秩序。根据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对区内现有旅游设施进行全面清理,能整合的整合,该废除的坚决废除,把人类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自然保护区“十一五”规划设想

(一)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总体目标,坚持“全面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贯彻____的工作思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重点,严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活动对鸟类和湿地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提高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培训;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全面实施自然保护区的科学保护,达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二)任务目标。一是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加强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大力实施湿地修复工程,使退化湿地面积的80得到修复与重建。加强重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与修复重建,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二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科学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完善的湿地监测体系。准确及时地监测出由于人为影响和自然因素的各种变化导致的湿地生态功能的相应变化,为保护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和依据。四是建立湿地生态科学研究体系。为湿地生态的保护管理提供理论指导。五是加强湿地生态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六是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考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到__年建成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

四、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直接授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等一系列行政权力,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参照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给予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大支持投入力度。由于地方财力有限,请求上级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实行政策、资金、项目倾斜,确保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 保护; 发展

Abstract: ChangDaoXian is the only island county of shandong province. According to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 of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combin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sland,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ing island island new wa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put forward "1 + 3" long island industry pattern, mak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to a virtuous circle of the track.

Keywords: ecological; Protection;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长岛县位于山东省东北部、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黄海与渤海交汇处,南与蓬莱隔海相望,相距仅7km,占据渤海海峡3/5的海面,二次国土调查数据显示,陆地面积59.0k㎡,海岸线总长146.14km,全县大小岛屿32处,1镇6乡、1个街道办事处,40个行政村,人口5万余人,是山东省唯一的海岛县。

长岛作为渤海湾最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我国北方气象和海洋生态、海洋环境监测研究站点,集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家品牌于一身,也是我国唯一的海岛型国家地质公园,被誉为“北方最美的群岛”。近几年来,长岛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海岛的特点,积极探索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促进海岛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在即将获得省政府批复的长岛国际休闲度假岛发展规划中,提出“1+3”长岛产业模式,即立足海岛独特资源优势,顺应海洋经济发展趋势,大力发展以休闲度假服务业为主导,以生态渔业、文化产业、海洋新能源为支撑的海洋优势产业,夯实国际休闲度假岛建设的经济基础,

一、 大力营造海岛生态环境

⑴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长岛县素以青山绿水、碧海蓝天而著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海上渔业资源匮乏、水产养殖业受环渤海湾海水污染、养殖品种老化等原因,使长岛县持续几年栉孔扇贝大面积死亡,经济受到巨大的损失,长岛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注重抓好养殖结构的调整和生态环境的治理。①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共走,制定严格的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加大海洋保护执法力度,严格排污标准,禁止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洋乱倒垃圾和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海蜇旺季加工海蜇,从而达到净化海洋环境的目的。②适时调整养殖结构,改变过去单一的养殖结构,采用立体化的养殖模式,海带、海参、鲍鱼、虾夷贝、杂交栉孔扇贝、深水望向养鱼等项目同步发展,海珍品育苗、保苗、养苗一条龙服务。③为了使长岛海洋生物与人类和谐相处,根据每年春季斑海豹循回长岛的特点建立“省级海豹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斑海豹的保护工作。

⑵保护岛屿生态环境。①坚决杜绝有污染、耗水大的企业到长岛投资,积极鼓励和争取清洁、环保的“风力发电”项目。目前,已有山东鲁能、华能、联凯等5家公司来长岛县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到2011年底投资8.0亿元,总装机容量6万kW,78台风机全部投入营运,年可创利润4600万元. 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长岛县注重加大对“风力发电”项目破坏山体恢复治理的监管,采取制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收取“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办法,积极引导投资企业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目前,长岛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95%,仅“风力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治理资金就达1500万元。③保护好水资源。长岛县淡水资源匮乏,为了保护好地下水资源,长岛县出台政策,鼓励使用雨水,采取屋檐节水、环岛蓄水等办法来减少地下水的使用,达到涵养水源的目的。有条件的岛屿还利用先进的海水淡化技术,让海岛群众吃上了清洁、甘甜的淡化水。④保护好地质环境。长岛县委、县政府规定:“严禁全县所有岛屿滩涂上的球石资源的开采、严禁全县山石的开采”。采取强制性措施,关停全县所有采石场,从县外进石解决建设性用石,同时对已破坏的山体收取“恢复治理抵押金”,使长岛的地质环境得到逐步恢复和保护。⑤保护好林业生态环境和鸟类生态环境。长岛县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65%,长岛县又是著名的候鸟驿站,每年春秋季节,各种南来北往的鸟类都要途径长岛,长岛县规定“凡鸟类必经的岛屿不允许建设建设影响鸟类迁徙的‘风力发电’等项目”。

⑶做好城市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近3年来,县政府筹资10亿多元,投资明珠广场、海滨广场、长岛港整体改造等100多项工程。同时,为了强化城市垃圾的处理,防止其对海洋环境及岛屿环境的影响,长岛县根据海岛的特点,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一处,每年处理城市垃圾约2.6万t。长岛县还注重抓好海岛绿化美化工作,城乡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承载能力明显增强。

二、海岛生态环境效应促进经济增长

优美的海岛自然风光,吸引了国内众多游客纷纷踏入长岛,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使长岛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2012年上半年,长岛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同期增长26.5%,乡村经济总收入增长13.7%。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6%,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5.1%,被评为“全国百强县”。 ①渔业经济相依显著提高。全县养殖业投入资金是2011年同期的1.4倍,实现渔业总产值比同期增长20.6%,其中海参收入增长35%,扇贝增长35%,虾夷扇贝增长47.4%,深水网箱养鱼收入是2011年同期的13倍。②工业发展优势进一步显现。全县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比同期增长35.4%,实现利税增长35.2%,风电行业实现发电量是2011年同期的3.3倍。③旅游业对服务业的龙头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实现旅游行业综合门票收入比同期均增长1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增长8.9%。

三、积极打造“山东的海上明珠”

⑴做大渔业产业,让海岛渔民富起来。重点培殖虾夷扇贝、杂交栉孔扇贝、海参、鲍鱼、和深水网箱养鱼等6大产业。组织好“北部岛屿突破虾夷贝,南部岛屿突破杂交贝”会战,造就产业优势,拉动渔业增长和渔民增收。到2011年底。放养虾夷扇贝666.67h㎡(1万亩)。杂交栉孔扇贝333.33h㎡(5000亩),深水网箱160个,投放海参苗种5000万个。

⑵做活海岛工业,让财政收入躲起来。现在有“风力发电”项目的基础上,加快“100万kW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规划、勘探、论证、招商、建设的步伐。加快海洋生物制药和修造船业的发展,增加海岛财税收入,壮大海岛经济。

⑶做强旅游产业,让海岛三产活起来。借助烟台市重点打造蓬莱、长岛、龙口和市区“3+1”旅游板块的重大机遇,加快实施旅游兴到战略,实现由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的转变。今后5年,长岛优先发展休闲服务业,围绕满足游客休闲度假消费需求,将首先开通南五岛海岸观光通道和海上观光通道,形成慢行观光、游憩休闲的“慢游”风景线。开工建设海钓基地,开辟陆上环游、海上环岛以及海上垂钓等旅游项目,包装策划候鸟放飞、观赏海豹等特色项目,打造观光休闲新亮点。

⑷做美城乡建设,让海岛靓起来。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管理,把每一幢建筑都作为艺术品来打造,把每一个细节都做成精品,彰显“碧海、蓝天、绿树、红瓦”的海岛风格和特有品味,使长岛成为一幅“美丽的画卷”。加快推进“蓬-长跨海大桥”项目论证、招商、建设的步伐,尽快解决长岛旅游交通瓶颈制约的问题。按照打造北方海岛植物园的要求,艺术策划城区绿化美化方案,大量引进高档树种,长达种植面积,加速实现由绿化乡美化,森林向园林的过渡。大力开展“花园式城镇”、“花园式渔村”创建活动,保护好海岛的生态环境,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仅把长岛建设成为“山东的海上明珠”,更要建设成为“中国最美的海岛城市”。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海洋 自然保护区 对策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辽阔的海域怀抱着我们的祖国,海域纵跨从北到南的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3个温度带,分别包括上升流及大洋、珊瑚、红树林、海岸滩涂、河口、湿地、海岛等各种生态系统。而保护区是海洋的一道防护罩,尽量阻断外界带来的干扰和人为活动导致的各种破坏,最大限度地从生态系统源头维持了其原生产力,促进生态良性可持续循环并且保证海洋物种能够正常繁殖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运作及持续利用,做到既保护生态过程,又保护遗传资源,一举两得。但是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系统研究,探索完善此项制度的方法,为今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修改提供参考,同时对于海洋环境资源的生态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写此文的实际意义所在。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概况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把一定范围的海域、海岸、河口、湿地或岛屿及其包括的各种海洋生物划出界限加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带,是保护海洋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具有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双重功能。

(二)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确立

我国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记载,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国务院在1994年10月9日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此条规定为未来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发提供法律依据和实施基础。终于在万众期待下,1995年9月29日国家海洋局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蓝本,出台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至此,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宣告已经初步形成,初具规模,并且沿用至今。

二、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晚,基础比较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面对经济社会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它也渐渐凸显出它存在的问题下面就其自身特有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总体布局规划不完善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布局上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过于集中在某一地带。例如集中选址在南方,以广东、福建和海南为典型,而北方的山东一带的海域却被“冷落”了,原因是什么呢,不是因为保护区多的地区生物多样性更值得保护。相反,被“冷落”的山东一带的海洋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活跃多样,具有其他地区不具备的的特有生态价值,完全有资格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只是问题出在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由地方向中央层层递进评审制度的程序漏洞上,包括申报、规划乃至最后的审批。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冗杂繁多,而一些地方海洋自然保护区稀缺。这样是不利于国家用有限的力量尽量去对每个海域都进行公平保护的。

(二)管理体制缺乏合理性

过于复杂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到了实施保护的效率,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规定,采取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并行的管理体制[4]。即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和分别由海洋、农业、国土和林业等部门各自分部门管理。这样,不同部门分管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甚至在同一保护区内,不同部门也行驶不同的职权,这样就难以避免出现不同部门为自己部门谋利益,政府部门的内部性局限也就开始显露出来了,即有事就互相推诿,有利就互相争夺。这样的体制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资金浪费的问题出现。

(三)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难以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制度,这一制度也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区内的结构,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能发展与该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宗旨不协调的旅游项目。这种保护制度让很多人都关注周围社区居民对保护区的干扰,却忽视了这样的保护区设置给周围居民带来的生产生活的不便。保护区主要注重保护,但允许适度开发,可适度开发的界线不明确,这样可能会阻碍了当地居民传统的生产模式,损害社区民众的经济收益,让民众对此工作的开展产生排斥心理,不积极配合保护区建设工作,这也不利于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四)立法不完备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落于人后,立法还很不完善。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里,我们只能找到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一点皮毛,根本就不能作为实践依据。而1995年颁布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其实践可操作性还是有限的。迄今为止,我国对海洋自然保护区这一块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太薄弱,没有出现专门的法律。不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破坏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制,使保护区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专门法律的空白,相关配套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无法适应海洋这一复杂的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以致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法可依,手足无措。

三、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建议

随着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完善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为社会创造更好的效益。本文谨提出粗浅的几点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议。

(一)完善保护区布局规划

在总体合理、宏观的规划方针指导下,根据各个区域的特点,综合考虑当地其他保护区建设、当地发展状况及当地民众的支持程度来规划各个保护区的布局,尽可能更全面的照顾到潜在的需要保护的区域。不要过于集中某一区域建立同一类型的几个保护区,避免重复保护而导致经费的浪费,改善分布不均的局面。在保护区类型单一的方面的改进,可以扩大保护区类型范围,例如增加一些具体的稀有生物物种的保护区,以实地考察和研究为根据,以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针对性的选择建设保护区的区域。实现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多样化,维护生态环境的多样化。

(二)调整保护区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应该在管理模式上进行。我们应该把综合管理这一笼统的概念转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在国家层面上设一个由海洋、农业、国土和林业各部门专门人才成立的国家小组,集中各领域人才的智慧,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在地方则设立这个小组的分支机构为地方小组,接受国家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地方小组的职责也要明确,具体到其所负责的保护区的建设所需,赋予他们执法权,便于执法活动的开展。在这种体制下,还可以吸收社会公益组织团体或企业单位成为管理的主体,将地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委托给他们自主管理,地方小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便于把社会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更好地贯彻环境保护法里的协同合作的原则。

(三)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协调保护和开发

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贯彻落实“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址确定之前应该进行信息公开,把信息传递给当地民众,再让他们对此进行反馈,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他们清楚意识到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他们也有责任,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然后积极对建设工作的开展进行协调合作。各类专业人士,社会团体也可以为保护区的建设提供各种宝贵的意见,这样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资源,优化当地保护区的建设。

(四)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很多政策规定无法落实,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无法达到预想效果,不适应当今复杂的海洋资源问题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作出专门的立法,填补法律的空缺,配备相应的法律条例,构建健全的法律框架,让建设工作开展有法可依;加强保护区法律权威性,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执法必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保障法律的运行,有效遏制在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和经营的行为[5]。要明确生态利益第一位的立法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以此为基础去制定相关活动开展的法律规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总体布局规划不完善、管理体制缺乏合理性、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难以协调、立法不完备等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保护区布局规划、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协调保护和开发、完善相关立法和提高科研技术。社会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也要敬畏大自然,保护大自然,让雾霾,沙尘暴,各种污染的发展恶果从此远离我们,让蓝天和海洋两条“蓝丝带”继续完好地缠绕在地球的两端保护着地球,继续养育着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子子孙孙。

基金项目:创新强校项目“广东地方海洋法律体系建设研究”和“海洋法基本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S].1995.

[2]陈兴华.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探析[J].柳州师专学报,2005,20(1):79-82.

[3]孙昭妍.关于完善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21):40.

[4]王敏敏.国外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中国海洋大学,2010.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7篇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他在定义生态旅游时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1993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系当地人民生活福利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即生态旅游要对生物多样性、当地社区利益、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某种贡献,并且具有教育和认知的功能。海洋生态旅游既是感受、体验、欣赏和研究海洋生态景物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也是增强旅游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环境意识,进行环保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此,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应将环境保护主题贯穿于始终。

(一)丰富而独特的海洋资源环境是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

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生态旅游本身对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从海洋生态旅游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分析,海陆交界和大陆近海海域、海岛所形成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资源丰富多样,自然景观独特,区域特色明显。海洋生态旅游就是利用海岸、水体、岛屿、冰川、入海口等生态环境而开展的具体的旅游活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休闲消费需求的日益增强,选择远离城市喧嚣的海滨(岛)旅游区游憩、休闲与度假,巳成为现代生活的新时尚。从经营上讲,海洋生态旅游就是旅游者对海洋自然和人文环境的直接消费。只有“原汁原味”、处于原始状态或良性循环状态下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旅游者的生态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消费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消费素质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对优美自然环境的向往和绿色消费需求将会逐步增强,以海洋生态环境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海洋生态旅游将成为旅游热点。中国海域辽阔,区域海洋特色明显,从南到北拥有极为丰富的海洋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这是我国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提高旅游吸引力的关键所在。因此,海滨(岛)所具有的天然、优美、丰富而独特的生态旅游资源环境,是海洋生态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海洋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兼具正反两方面的效应

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生态旅游的内涵来看,它更强调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循环利用,是一种健康的旅游发展理念和旅游活动。正是由于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过程中的“保护性”和“持续性”,所以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较,只有生态旅游活动才能把旅游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海洋生态旅游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探险、科研和教育等,与其他海洋产业,如传统渔业、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和海上油田开发等相比,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低。在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环境承载力范围内,海洋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广泛普及海洋环境知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达到旅游与环境相互促进的效果,而且以良性发展的海洋生态旅游业替代部分资源消耗大、环境破坏严重的传统海洋产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可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另外,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业还能够为综合化的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旅游的过度开发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总是会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巳,同时这种影响又伴随着旅游规模的扩大呈倍数的增加。在海洋生态旅游中,无论是近海度假、观光、游览,还是海岛观赏、研究、教育等活动,或多或少都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由于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在表象上、在短期内不明显,因此这种干扰和破坏也极易被忽略和被掩盖。特别是一些海洋自然旅游保护区,由于地处远海荒岛,生态系统单一脆弱,环境承载力极其有限,不断增长的游客数量给当地环境带来很大扰动,甚至导致一些自然景观的丧失,如鸟岛不再是鸟的乐园,海滨彩石被游人“洗劫”一空。

二、正确处理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统一

海洋生态旅游与其他生态旅游活动一样,在发展之初都曾经被称为“无烟工业”但是,随着海洋生态旅游日益成为一种大众性的旅游活动,游客人数激增,纷至沓来的游客远远超出旅游景区的环境容量,加之旅游规模消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也超出了海洋环境的自我平衡与净化能九给海洋生态环境系统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许多从事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认为,海洋资源是取之不尽的,旅游资源环境一旦被开发出来就可以永续利用下去。显然,这种认识是有害的,对于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持不作为态度,只会误导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甚至进一步恶化海洋生态环境。

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对矛盾。按照对立统一的观点,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才能最终实现动态平衡。那种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考虑的“经济中心论”和主张对环境实行绝对保护的“生态中心论”,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中都是不可取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存在“零破坏”和“零污染”的纯粹保护性旅游。因此,生态环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要禁绝发展海洋生态旅游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是强调在发展海洋生态旅游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环境条件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未来的发展方向

海洋所蕴含的独特的、原生态的环境条件,是海洋生态旅游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因和旅游价值所在。因此说,环境条件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方向和潜力。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过程中,包括在生态旅游具体项目和具体线路的设计与选择中,对环境的原生态应当充分地加以保护,做到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事实上,旅游业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禀赋和人文脉络而发展起来的产业,特别是海洋生态旅游,其与环境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支持。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只会造成海洋生态旅游的难以为继,进而丧失海洋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并最终导致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的衰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实现海洋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目前海洋旅游开发经济利益大于环境利益的不可持续的增长方式,以保护为前提,以适度发展为原则,在保护中科学发展。

第一,以保护为前提。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永续发展。保护海洋旅游环境的目的,在于促使海洋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或转化为良性循环状态,为海洋生态旅游,以及海洋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保护的前提下,要防治结合,树立“防重于治”和“源头治理”的环境管理理念,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加强海洋旅游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能九约束各种不当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防止旅游景区出现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二,以适度发展为原则。要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发展有序”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开发模式。在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资源环境状况,以及当地居民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严谨地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设计。特别要尊重海洋生态系统规律,对生态脆弱、环境敏感区和珍贵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分析相关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合理设计生态旅游产品,限制游客规模和流量,严格控制旅游活动,杜绝因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三,在保护中合理发展。在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有效监督,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宣传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旅游经营者、管理者、游客和旅游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中来。同时,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旅游经营管理机制,确保旅游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保证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海洋生态旅游环境管理,就是要通过有效地实施行政、经济、技术与教育等手段,实现海洋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综合运用行政手段,落实海洋环境管理

第一,从实施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手,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对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旅游规划的编制阶段,主要是对旅游开发、经营和消费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和评价,从而落实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管理,为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保护性开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并为实施环境管理提出标准和具体要求。对与海洋生态旅游相关的一些项目,如设立旅游观光区、开发相关旅游资源、划分自然保护区域、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方案等,都必须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在对海洋旅游资源环境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实际调查和评估海域、海滨和海岛的环境容量,从而明确旅游开发区和旅游项目的环境目标要求,选择确定合理的旅游开发模式,保证海洋生态旅游中环境质量的高品位和原生态特点。第三,制定更为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海洋生态旅游开发管理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健全海洋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目标与责任,监督检查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率,坚决制止那些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费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严格控制海洋生态旅游活动的强度、规模和范围。

(二)强化技术管理手段,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首先,海洋生态旅游战略管理的科学决策,离不开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包括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虚拟技术以及信息网络技术等。如利用遥感技术服务于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可以对大面积的海洋生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对海洋环境状况进行周期性监测等,以便及时了解海洋资源环境的退化、污染和被破坏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防止和保护措施。地理信息系统在海洋生态旅游的发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存储、查询、显示各种海洋生态旅游资源信息,并能为海洋生态旅游管理、决策、规划等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其次,在海域、海滨、海岛的生态化管理中,一些环保技术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利用生态技术治理生态旅游造成的某些污染问题。采用污水处理技米在景区隐蔽处建立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系统;对固体废弃物则采用回收利用技术,根据废弃物种类不同分别采用一级资源化技术和二级资源化技术;采用新型生态环保材料进行景区景点和基本设施建设;在绿色能源利用方面,充分开发利用旅游区的太阳能和潮汐能资源,等等。再次,海洋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现代高新技术在海洋生态旅游及其环境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海洋生态旅游的科技投入仍然很少,高新技术介入程度不高。同时,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也有待提高,旅游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要加大海洋生态旅游科技投入,对景区景点适用性环境保护技术、能源节约技术、信息化灾害防治、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等技米要加大攻关和推广力度依靠高新技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旅游景区环境保护

经济手段是实现海洋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管理手段。第一,变革海洋生态旅游经营机制,充分调动海洋生态旅游开发主体的环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划定专门海区(岛)生态旅游区控制游客人数,并采取海洋生态旅游产品的“绿色价格”策略调整景区景点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海洋生态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得以落实。第二,按照政府及有关区域海洋规划,应尽快将海洋生态旅游规划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财政在年度计划中相应地增加海洋生态旅游环保投资安排。同时,在现有国有资产经营体制下,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相关旅游经营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职能管理部门,专项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收取环境保证金和自然环境恢复保护费,坚持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保护”的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合理使用。第三,要加快变革与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确保海洋生态旅游发展中环境保护资金的落实和投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加入,引进利用各种资金,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对海洋生态旅游发展的资助,形成众多投资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系,保证海洋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

(四)重视海洋生态环境教育手段

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月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