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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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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1篇

关键词:恢复气候;重建生境;气候正义;生境利益;协作减排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1-0017-15

气候引来伦理关注,不在于气候变化,而在于气候失律及其造成的日益恶化的生态后果。为此,笔者尝试这方面的思考,首先撰写了《气候伦理:恢复失律气候的社会方法》,考察气候失律如何造成灾疫失律,论证气候伦理何以可能构成人类恢复气候的社会方法;其次通过《气候伦理研究的依据与视野》,辨析“气候变化”概念,澄清“气候争论”误识,论证并确立“气候失律”这一气候伦理的核心概念,并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气候伦理研究的客观依据,展示气候伦理研究的基本视野。本文是在前两文的基础上,比较气候伦理研究与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的区别,明晰气候伦理研究的范围,并尝试构建气候伦理研究的学科话语,为进一步研究提供理性规范的应有疆界和话语平台。

一、气候伦理的学科指向

以气候失律为认知出发点,围绕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而展开深入的伦理检讨与实践方案设计,抛弃感觉经验描述方式,走理性规范探索的学科化道路,来构建气候伦理学。

构建气候伦理学首先需要明确其学科性质。从其研究的特定对象看,气候伦理学应该属于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应用人文科学。

(一)气候伦理学是新型的应用人文科学

气候伦理学的“新型”性,首先指气候被意识和关注而得以进入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也指它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其诞生展示了完全不同的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这种新视野、新理念、新认知、新方法承载了当代人类存在和生存所萌发的新向往、新追求,并最终需要创建一套新的话语方式予以表达,以引导当代人类生存朝生态理性方向展开生境重建和家园重建。

气候伦理学关注气候失律,是为解决灾疫失律这一世界性难题,实现生境重建,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的共在互存、共生互生。气候伦理研究探讨的主题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重建气候生境;二是探索创建人类生态幸福的宇观方法。气候伦理学之所以最终要以人的生态幸福为主题,是因为人与生命世界相连,人与自然宇宙相通,人与过去和未来相依相生,人与群或他者不得分离。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的历史与现实,使得气候伦理学的人文价值取向,既是古典意义的,也是当代意义的,更具有指向未来的前瞻性。因而,气候伦理学的人文特质,既呈现出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又为人类在新的存在条件下追求人与自然相统一以及人与生命世界相协调提供新的路径与方法。

(二)气候伦理学是综合性的新型人文科学

基于如上“人文”要求,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必然是综合性的。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认知视野的综合,它必须超越性地统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资源,形成一种全景视域的整合视野。具体地讲,气候伦理学必须在考察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律动规律、生成法则和人类社会的律动规律、生变法则,以及人性敞开的可能性趋向的前提下,寻求三者的共生曲线,找到自然宇宙、生命世界、人类社会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最终法则、依据、公理、方法,这是气候伦理学为陷入灾疫之难的当代人类提供其谋求解决之道的绝对前提。

气候伦理学的综合性,还表现为对学科的综合化。从研究对象及其关注重心的角度来看,气象学、气候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主题是气候变化,重心是气候变化的自然动力;而气候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气候失律,主题是如何恢复失律的气候。其关注重心有二:一是揭示导致气候失律的复杂机理和人类因素;二是探求恢复失律气候的人类之道。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使气候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型的人文科学,不仅获得了应用的性质定位,还获得了跨越学科的整合功能。

客观地看,气候失律既是自然现象,也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恢复失律的气候,不仅要遵循自然之道,更需要重构人类方式,包括存在方式、生存方式、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等,所以,气候伦理学不仅要充分运用自然科学,如气候学、气象学、物候学、生物学、生态学、环境学、地球科学、宇宙学等学科资源和方法,更要整合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公共政策、国际政策、财政学、福利社会学、灾害学、疫病学、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灾疫伦理学、环境哲学等学科资源。所以,气候伦理学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大领域进行多元科际整合的大综合的应用人文科学。

二、气候伦理的学科特征

要全面彰显气候伦理学的学科特征,需分析与其相近的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灾疫伦理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气候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区别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2篇

1.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在这本教材面世之前,伦理学专业的教材也有不少,但这本教材吸收了伦理学界多年来的研究成果,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继承。在继承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该教材有很多创新。如第一章的第三节“伦理学的使命与任务”极具启发,可谓提出了当代伦理学需要研究和发展的合法性问题,亦为学习伦理学和研究伦理学指明了方向。在第二章“伦理学的思想传统”,系统呈现了中国伦理思想传统、西方伦理思想传统和伦理思想传统,在伦理学教科书中也是首次出现。第五章“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除了对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和集体主义基本原则进行了铺陈外,把人道主义、社会公正和诚实信用列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非常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发展中的问题的应对。第六章“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规范”除了原有的爱祖国、爱人民、尊重劳动、崇尚科学外,还增加了“保护环境”的道德规范,具有时代意义。而在“忠于祖国”、“热爱人民”、“敬重劳动”、“崇尚科学”等传统的道德要求中,作者对其进行了新的解读。像“劳动的伦理价值”、“体面劳动和劳动者的尊严”、“科学的伦理价值”等小节,在教科书中应是首次出现,赋予了伦理学教科书以新的内容。第七章把年轻人亟需解决的“幸福”问题加入其中,能使学生在思考中掌握何谓幸福以及树立怎样的幸福观,体现了伦理学的教导功能。

2.既讲感性又讲理性

生活是感性的,而科学是理性的。伦理学教科书的作用就在于引导人们从感性的生活中认识到理性的价值。这本《伦理学》做到了这一点。人为什么需要道德?人需要道德的理由是什么?人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作者从“人存在的二重性与人的道德需要”来论道德之于人生的意义。人的二重性的存在决定了人既有感性的生活,又有理性的追求。道德生活是以物质生活为基础的精神生活,道德生活要求在经验与超验、历史性与超越性、自然性与超自然的理想性等实现和解与辩证的运动,人的生活应该就是这样的生活。如在第七章道德基本范畴对荣誉的分析非常透彻并且密切联系了生活实际,对什么是荣誉、什么是耻辱做了细分并把荣辱和义利相关联,对于处理好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个人尊严和社会赞誉、自尊和谦逊乃至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都做了很切实际的解说和引导。

这种理念始终体现在该书的整篇布局中。无论在基础理论的阐释还是具体生活领域的道德解读,都饱含了作者作为一个伦理学工作者立足生活又超于生活的严谨而平易近人的治学态度和为人老师的殷切情怀。

3.既重知识教诲又重理论拓展

作者在后记中说:“‘伦理之学使人庄重’,凸显了伦理学使人意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因而决意按照人的方式来生存的学术品格,也内在地要求伦理学有独特的人文担当和人格关怀,不能也不应该只是知识性的阐释和现象性的描述。比较而言,伦理学的知识旨趣只有服务于‘使人庄重’的价值目的时才有意义,如果硬有伦理学要执着地去揭示伦理学知识的严谨性和系统性,甚或要像实证科学那样求得普遍的真理或规则,那也许既是伦理学的悲哀同时又是实证科学的悲哀。”作者正是本着这样的宗旨来安排《伦理学》的知识铺陈和理论延展的。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第一章“伦理学概说”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类型、伦理学的性质与基本问题以及伦理学的使命与任务进行了陈述;第二章的“伦理学的思想传统”包括中国伦理思想传统、西方伦理思想传统和伦理思想传统的全面介绍,是对伦理学概说的思想资源证成。第三章“道德的本质、结构和功能”是对“道德”的本体性揭示,可以深化学生对“道德”的认识,而第七章“道德基本范畴”的“善恶”、“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的论述,都加入了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第七章第一节的“善恶”范畴论证中,“正当与善及其优先性”的问题提出,是伦理学对善恶在政治—社会伦理学问题上的拓展;第二节的“义务”增加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既是对此前伦理学界对此问题讨论成果的吸收,也是从教科书的角度对此问题的新关注。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等是伦理学研究的常规领域,作者在第九章元伦理学和思想史的角度对他们进行了解读,在此章,作者加入了“道德人格”的内容,既是创新又是拓展,深化了读者对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认识,使道德人格成为涵摄道德心理、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一个统一体,易于人们反省自思。

更值得指出的是,作者在第十章论述了“伦理学发展的新领域”,对应用伦理学的各领域进行了概论,使学习者能够从中发展自己的兴趣,为他们进一步学习或研究伦理学铺展了知识背景。而第十一章“伦理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愿景”则是以伦理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伦理学学科内部的关系作为本书的结语,使学习者形成对伦理学的整体性认识,在得到教诲后,能起到“余味绕梁”的作用。

4.语言既朴实易懂又蕴涵深刻

语言活泼优美、朴素亲切、广征博引是该书的特点。书中引经据典,可谓随手拈来。各种思想资料的运用纵横捭阖,恰到好处。其语言风格充分体现了该书写作过程中所融入的厚重历史感以及在字里行间所表达的对现实的关注意识。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3篇

有研究报道,通过临床实践教学进行护理伦理渗透的方式是一种较好的补充,有利于学生对伦理学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能提高他们实际工作中解决伦理冲突的能力。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临床专科教师仅仅是在有时候简单提起伦理道德与专科护理的问题,并没有把伦理道德的相关知识真正的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那么学生也就出现对伦理知识‘‘不重视、不应用、不会用”的状况。

本研究旨在探讨护理学基础操作中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案,并寻求将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操作中的有效教学方法,从而为今后改进护理学基础教学方法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和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昆明医科大学护理专业(专科)3个班的学生160人,每个班分为5组,共15组,每组10〜12人。随机抽取8组共84人作为实验组,剩下的7组共76人作为对照组。

1.2 方法

1.2.1教学方法设计

加强床边沟通护理:采取模拟病房的形式,要求护生加强床边沟通护理。通过主动巡视病房而不是依靠呼叫器、到床旁采用沟通技巧收集病人资料、组织一次健康教育活动等练习,从病人的角度出发,以自己良好的情感、语言、态度、行为对待病人,以病人利益为重,体现出护理人员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情境案例教学:在每种护理操作中设置一个案例,让护生根据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把相关的护理伦理知识在进行护理操作时应用到该项操作中。通过教师在示教过程中的点拨,护生在操作课之前寻找相关护理伦理理论,在操作中护生就能很好地将尊重病人、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伦理原则通过有效的沟通技巧应用到整个操作过程中。具体表现在出进病房敲门,合理称谓病人,操作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病人,操作时保护病人隐私、合理暴露病人身体并不断告知病人操作到什么程度并请求合理配合,操作结束时告知操作很顺利并向病人致谢等,整个过程表现出护士对病人的关心和爱护,这样的护理既能促进护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更能提高护理操作质量,从而展现护士的天使形象。

模拟伦理道德现场:在开始示教时,由两位老师模拟完成两种不同的护理方法,一个处处体现出关心病人,尽量把伦理知识渗透到每一步操作中;另个则仅仅完成护理活动。通过不同的表现,让护生直观感受如何在护理工作中应用护理伦理知识,同时讨论有意识地在护理操作中应用伦理知识和无意识应用伦理知识的护理结果。例如在临终关怀和尸体料理中,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使护生在模拟操作时,能够主动了解病人的性格,鼓励病人表达内心情感,以恰当的方式让临终患者正确面对死亡。对有痛苦的病人尽最大努力解除病人痛苦,并给予心理精神方面的安慰。当病人去逝时,我们应在现场,表现出同情,对亲属给予安慰,用严肃认真尊重死者的态度进行尸体料理。

1.2.2实施教学

开展护理学基础操作教学,共24次课,专业教师分组进行带教。实验组采用课题组设计的把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实践的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对于实验组,要求:

在每次基础护理实践课开课前组织带教老师进行相关的护理伦理学问题学习讨论,提出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和解决方法。同时要求学生提前复习护理伦理学知识,并针对不同的实践课找出相关伦理问题及解决方法。

每次实践课前,提问或鼓励学生主动陈述本次实践课所涉及的护理伦理问题和解决方法,并根据学生的回答给予指导。课后组织教师进行总结讨论,并学习及讨论下一次实践课的护理伦理问题,作好记录。

1.2.3教学效果评价

采用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场景模拟考试的方式进行,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学生的护理操作能力、沟通能力、对伦理学知识理解和认识程度、临床思辨能力等进行评价。

1.3统计分析方法

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统计学方法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X2检验。

2.结果与分析

    2.1人口学特征

共发放问卷160份,回收问卷160份,有效问卷为160份,有效率为100%。研究对象均为女生,生源地情况为:安宁1人(0.6%);保山2人(1.3%);楚雄34人(21.3%);大理25人(15.6%);红河13人(8.1%);昆明10人(6.3%);丽江2人(1.3%);临沧3人(1.9%);普洱3人(1.9%);曲靖28人(17.5%);腾冲2人(1.3%);文山8人(5.0%);宣威8人(5.0%);玉溪16人(10.0%);昭通5人(3.1%);研究对象平均年龄为21.10岁,年龄分布情况为:18岁1人(0.6%);19岁2人(1.3%);20岁40人(25.0%);21岁册人(40.6%);22岁46人(28.8%);23岁4人(2.5%);24岁1人(0.6%);27岁1人(0.6%)。

2.2 护理操作和护理伦理学知识认知情况分析

上护理学基础实践课之前学习过护理伦理学的有133人(83.1%),未学习过护理伦理学的有27人(16.9%)。115人(71.9%)认为护理带教教师提高护理操作能力更有利于促进学生伦理知识与护理操作技能的学习;103人(64.4%)认为护理带教教师提高护理基础知识更有利于促进学生伦理知识与护理操作技能的学习;131人(81.9%)认为护理带教教师提高伦理学知识更有利于促进学生伦理知识与护理操作技能的学习。

2.3护理学基础操作教学中融入伦理学知识的效果分析

对护理操作实践课结束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护理操作能力、与患者的沟通能力、对伦理学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以及临床思辨能力进行比较;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护理操作能力合格率进行卡方检验,,2=0.229,P=0.63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表明把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实践的教学方法对护理操作能力无影响,结果见表1。

对实验组和对照组与患者的沟通能力合格率进行卡方检验,X=6.977,P=0.00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明把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实践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与患者沟通的能力有促进作用,见表2。

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对伦理学知识理解和认识程度合格率进行卡方检验,X=9.530,P=0.00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明把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实践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生对伦理学知识理解和认识程度,见表3。

对实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思辨能力合格率进行卡方检验,X=5.003,P=0.02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表明把护理伦理学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实践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临床思辨能力,见表4。

3.讨论

随着日新月异的医学技术和护理专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对护理专业的认可,护士在临床实践中的责任越来越大,面临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多,护理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相关伦理问题如专业思想的稳定性、与同事和其他医护人员之间、与护理对象及其家庭之间的伦理矛盾也日渐突出。因此,近些年来对伦理学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各医学院校及各级临床机构的重视。

在以往的教学方法中,护理伦理课主要是在教室里的课堂上完成,采用的教学方法常常是讲授式、案例式、讨论式、辩论式等多种教学法。尽管目前许多学校采取了多种教学手段来提高护理伦理课教学质量,但始终与临床实践相脱节。而护理学基础实验课教学,其教学方法有别于伦理课教学,上课地点主要在学校建立的实验室完成,许多实验都是模拟临床实际工作来完成教学内容,重视学生每项操作的熟练程度和操作技巧,偶尔渗透一些伦理道德、沟通交流技巧等人文科学知识,但并没有系统地将人文科学知识应用到护理操作中。因此,学生在实验室完成各项实验操作时基本不用人文科学知识,在临床实习中有78.68%的学生偶尔想起来运用和从来没有运用伦理学知识解决自己所遇到的护理问题,这些情况都说明学生把护理伦理知识转化到实际工作中运用的能力较差。同时也说明护理伦理的教学必须与临床专科课程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巨大作用。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护理学基础实验操作为切入点,针对护理学基础实验操作的教学特点,分析在护理实践教学中缺乏护理伦理知识应用的问题以及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进行基础护理操作时经常遇见的伦理问题,尝试性地把护理伦理知识应用到护理学基础实验操作课的教学中,寻求把护理伦理知识渗透到护理学基础操作的教学方法,为改进基础护理实验教学方法提供理论依据,帮助学生把所学的伦理理论知识与基础护理操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目的是在护理实验操作训练中,培养学生的临床思辨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提高护理教师应用伦理道德知识进行基础护理操作教学的能力,从而潜移默化地把伦理道德观念深植于学生的思想和情感中,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伦理道德知识的内化过程。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4篇

一、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发展综述

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作为文学当中的批评方法,其在理论建构、理念发展与实践应用当中必将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对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进行对比。

(一)理论建构

众所周知,文学的伦理批评方法是由聂珍钊教授提出的,因此,聂教授是文学的伦理批评方法的重要贡献者。所以,其在伦理学批评方法的理论建构方面的贡献也十分明显。第一,文学伦理学批评文献的基本理念构架是由聂教授首次提出的。2004年,在江西的学术研讨仁义之上,聂教授以我国文评界存在的问题的批评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文评界对于新的文学批评方法的渴望作出了分析。聂教授运用历时的方法,对希腊神话以及古希腊文学、中世纪等时代的著名作品进行了分析,因此而得出了文学将社会与人生作为描写对象的特点,并提示了文学对于伦理与道德问题的依赖性,为文学的伦理学批评方法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利用作者与读者的道德观点与思想倾向以及文学作品与社会的关系展示了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广大运用空间,提出了十分丰富的文学伦理学理论内涵。第二,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的异同也在聂教授的理论当中有所体现。聂教授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当中,对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异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文学作品当中的道德现象,都是对文学作品当中的道德现象进行分析与评判。而文学伦理批评方法与道德批评方法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批评的出发点、采纳的方法与侧重的内容。文学伦理学批评全部从文学作品的艺术虚构的立场为出发点进行文学作品的评价,而道德批评则是以现实与主观立场为出发点进行文学评价。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还原历史当中的伦理关系事实是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出发点,与道德批评方法的现实主观角度相比较,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更加科学与客观。内容的侧重方面,文学伦理批评访求是对道德现象当中的行为与结果间的诸多关系进行分析,而道德批评则是对道德现象的结果的对与错进行评价。

(二)理论发展

文学伦理批评的理论的发展比较全面,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自己见解的发表。比如说,王宁教授,从生态批评的角度出发,以生态批评发展的意义作为例子,将生态批评比喻为文学的环境伦理学。而刘建军教授则是从“自然人”、“社会人”、“文化人”这三个不同的人类发展历史阶段为出发眯,进行文学伦理批评的研究,他认为现代的伦理批评方法是以“文化人”这一阶段为基础的,其目的就是从文学的角度使事物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与稳定。张杰教育从我国道德标准的特点出发,以多元性与动态性作为切入点,认为文学伦理批评方法是以这些道德标准的特点为基础得以发展的,而以多元的道德标准作为批评依据的伦理学批评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不同于社会历史批评,具有自己的个性。不同的学者对于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都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其共通之处是,他们都认为在我国的文学批评领域当中,还缺乏一定的偷价值与道德价值,但是伦理学批评方法的出现会使这样的现状得到良好的改善。

(三)实践应用

文学道德批评方法是传统的文学作品评价方法,已经在文学评价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是一种新的文评法,但其也有着很大的应用空间。在聂教授在全国学术研讨会当中的发言来看,古今小说、诗歌与戏剧、东西方作品都是文学伦理批评方法应用的基地,这也使我国开始了一场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应用的热潮。因此,作为学习与研究文学的人,我们应当认识与认可文学伦理学批评的重要性与应用前景,开辟文学评价的新道路。

二、文学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混淆之除

(一)伦理与道德概念的混淆

在伦理学界,伦理与道德这两个词汇一直具有争议。随着聂教授对于文学伦理学批评方法的提出及其应用的兴起,使得伦理与道德两个词汇的意义的争议加深,越加混淆。一些学者为了避免二者的混淆与纠缠,将二者进行并列使用,比如说伦理道德思想与伦理道德观这样的词汇十分常见。

在西方词源学当中进行考证,伦理与伦理学这两个词汇是源于希腊语,最初指人类的住所,后来有了风俗与性情、思维方式的意思。之后,伦理出现在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当中,意思为稳定的性质。而后亚里斯多德将其作为人的性格、特殊气质之意使用。而道德一词,源于拉丁语,其意为风尚与习俗,之后逐渐出现了特点与规律、品质的意思。所以,在西方伦理与道德两个词语是可以互换的。所以,不论是在东方还是在本文,伦理与道德都有一定的互通之处,所指都为社会道德现象。

然而,以我国古代词源为参考,却发现伦理与道德存在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伦,指的是秩序与次序,在中国古代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长幼尊卑关系。中国古代的五伦之说正指的是五种关系,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夫妇关系、兄弟关系与朋友关系。而道德一词,所谓道,指的就是规律与规则,也就是人在进行某种行为时所要遵循的规律与规则。而德则为品德之义。所以,道德之意思为人们在进行社会行为时所要遵行的规则。因此,伦理与道德并不相同。

(二)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的混淆

伦理学批评与道德批评概念的混淆是伦理学批评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发表的一些论文当中,大量存在“伦理道德观”之类的词语,许多作者都在用形容道德观的词语进行伦理观的描述,比如的说伸张正义、趋利避害这些词语。这些词语是用来形容行为结果对与错的,也就是道德观的形容词,并不能表明事物间的关系与联系,所以许多伦理批评方法的运用都存在问题,名义上是利用伦理学批评方法在进行文学评价,实际上得到了批评结论与道德批评的结论一致。

在笔者看来,文学伦理学批评重视的是人与人或者人与事物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会关系背后社会历史的反映。而道德批评方法是从现代现实的角度出发,看道德现象中的关系是否符合现代的伦理标准,是对关系正确与否的判断。所以,伦理学批评是从现代与历史的双重角度出发,而道德批评多为从现代现实出发。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人类历史上,很早就有了伦理学这门学科,但是,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建立对于伦理学发展史有着转折的意义,他把伦理学转化为一门从事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科学,即致力于道德的制度和道德的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安排。公共管理伦理学既是揭示人类走向伦理社会必然性的科学,也是关于公共管理者职业伦理规定的理论。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伦理学发展的一种新的形态。

一、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

我们正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时代,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场轰轰烈烈的行政改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地展开。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运动在理论上的表现也被称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作为这场行政改革运动的实践走向和理论探索的结果则把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呈现到了我们的面前。在我国,学术界把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称作为公共管理。在人类社会的总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发现,公共管理并不是来自于行政改革运动的主观创造,反而恰恰是人类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这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提出了建立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要求。

伦理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但是,人类社会并不因为有了伦理学就会成为伦理化的社会,正如在很早的历史阶段就出现了法律,而法律化了的社会即法制社会却是到了近代才成为识别这个社会的特征。在今天,当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刻,我们研究伦理学与以往对伦理学的研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的研究是要发现人类社会伦理化的途径,是要探讨进行道德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可能性。

当人类进人农业文明的时代,在制度上,人类所发明的是一种“权治”的社会治理模式,随着工业文明的出现,人类开始了“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建构,只是到了后工业社会,人类才可能致力于“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人类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把伦理学研究推到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前沿,催生了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形态—公共管理伦理学。因而,公共管理伦理学首先是关于后工业社会中社会治理的基础性科学,他通过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方式特征的把握,通过对后工业社会制度体系设计的构想,提出整个后工业社会的生活原则和理念。当然,在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意义上,公共管理伦理学又是一门关于后工业社会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学.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服务精神和合作机制。

西方的科学发展史与中国的科学发展史不同。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开辟了这样一个传统,那就是把古希腊早期的以伦理精神为内核的世界观分解开来,建立起分门别类的专门学科。而中国历史上的科学探索,一直是在伦理观的框架下进行的。甚至可以断言,在中国历史上,只存在着一门学科,那就是伦理学,一切学问都可以最终归结为伦理道德的学问。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伦理学与政治学分化之后,伦理主要是一种生活伦理,近代社会的伦理尤其具有明显的生活伦理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伦理与政治的区分,因而,伦理更多地服务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的伦理就是一种“治理伦理”。公共管理伦理学思考的正是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伦理问题,在形式上,他与中国古代的治理伦理有着相似的特征,但是,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公共管理伦理学对社会治理一切方面的思考,都从公共管理的需要出发。

从公共管理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在人类向21世纪迈进的过程中,公共管理研究成为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个新的领域,探讨公共管理关系和行为并对这些关系和行为加以规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学这门新兴学科的紧迫任务。对公共管理关系和行为的规范需要借助于伦理的作用,即通过揭示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实现公共管理制度的伦理化,同时,唤醒公共管理者的伦理精神,使他们怀着道德信念投人到公共管理的活动中来。公共管理的伦理规范是建立在对公共管理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公共管理体系在德治的治理结构中同时包容着德治、法治和权治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伦理规范与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是互为前提的,三者相互渗透,完整地体现在公共管理的制度和行为体系中。

二、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虽然伦理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他是在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过程中被突出出来的时代课题。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前身是行政伦理学,是在行政伦理学研究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公共管理伦理学又不同于行政伦理学,因为,行政伦理学主要集中在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研究,而公共管理伦理学既是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学又是伦理学的一种新的形态。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在社会治理的普遍意义上思考伦理社会到来的历史必然性,试图发现伦理社会所应拥有的全新的社会伦理结构,探讨社会治理制度伦理化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伦理学的职业伦理学定位;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伦理学又把重心放在公共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研究上,研究公共管理者职业道德生成的基础和前提,对行政伦理学又有着继承关系。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服务于公共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也担负着对公共管理这一特殊领域加以理论认识的任务。在微观的层面上,公共管理伦理学通过研究公共管理与一般管理、行政管理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伦理关系,思考公共管理制度伦理化的可能性;在宏观的层面上,公共管理伦理学揭示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到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再到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客观历史必然性,把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放在人类社会治理结构发展的总的历史进程中来加以考察,揭示公共管理作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性质和内容。当然,在当前,最具现实意义的无疑是对公共管理活动道德化的前提和基础加以探讨,尽可能地去寻找公共管理活动道德化的现实保障机制。

把公共管理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如果说一般伦理学以道德为研究对象,力求认识“道”而内得于己,然后外施于人以“德”,那么,公共管理伦理学则主要是研究公共管理者如何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自觉地接受道德规范,使公共管理活动贯穿着伦理精神等问题。也就是说,学习和研究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为了获得迎接现代公共管理必备的理论素质和道德素养。因为,公共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一切社会职业活动中,公共管理最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实现的目的,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素养也是一切职业活动中最具现实意义的因素,无论直接地针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还是针对于社会生活的示范性影响,都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如果说早期的人类社会处于一种自然和谐的状态和从属于美的原则的话,那么随着人类的迁徙和杂居,社会出现了等级化,人们之间的等级化关系所要接受的是权力的直接控制,同时,在权力的边缘地带,要求道德的广泛介人。进人近代社会,工业化造就的社会治理模式把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纳人到了科学结构之中.在这种科学结构的基础上,整个社会以法制的形式出现。公共管理的出现,表明人类的社会治理第一次建立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了,公共管理属于一种以道德为轴心的管理模式,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必须接受道德的规范,公共管理的特殊性也要求担负着这种管理活动的社会治理者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所以,在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建设中,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关系,公共管理中的伦理精神是一种普遍精神,在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中,都贯穿着伦理精神;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决定了公共管理的制度、程序和行为体系都必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是处处体现着伦理价值的新型模式。因此,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公共管理学学科体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易言之,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如何确定?公共管理关系的伦理性质如何得以认识?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如何实现道德化?管理主体在结构上如何体现道德原则?管理者的行为如何获得有效的道德规范?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由公共管理伦理学来作出回答。

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又是伦理学发展的一种新的形态。在某种意义上,公共管理伦理学是一门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学,他把整个后工业社会的社会生活都纳人到自己的视野中来,从而成为后工业社会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性学科。伦理学有着继承与创新的问题,一门职业伦理学必然要研究其特殊的职业伦理关系,并反映着其职业的特殊伦理需要。但是,任何一门职业伦理学都必然“分有”着一般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同样,每一个时代的伦理学也是这样,不是对人类文明中的伦理学成就的重建,而是继承中的再造。公共管理伦理学在职业道德要求中创造性地弘扬一般伦理学的现念,一方面,他遵循一般伦理学中的一切有益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他敏锐地捕捉时代伦理关系的新内容、积极地发现时代进步中呈现出来的新的道德观念和要求,自觉地加强和巩固公共管理赖以确立的伦理基础。

以往的职业活动都或多或少地与个体意义上的私人生活相分离,做人有做人的道德,从业有从业的道德。虽然伦理学希望把他们统一起来,但是,一旦需要对具体的职业道德作出专门表述的时候,就不得不突出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以至于职业道德成为特殊的道德规范系统,职业伦理学也因而有着具体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公共管理伦理学要求公共管理者把做人与从业统一起来,把个人生活与职业活动统一起来。这样一来,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职业伦理学就有着不同于以往职业伦理学的特定内涵。传统的职业伦理学,实际上就是关于职业的伦理学,是对职业的道德规定,至于职业活动之外的因素,是不在其研究对象之中的。公共管理伦理学所关注的恰恰是作为从业者整体的人,而不是抽象掉了他的生活内容的职业活动者。即使公共管理伦理学谈论的是公共管理者个体,也是把他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来看待的,即把他看作为他的职业活动与他的全部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统一在一起的整体。在公共管理者整体的意义上,是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认识的。即把他们看作为从事公共管理职业的人群,在他们之间由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的原因而生成了伦理关系,关于他们行为的规范无非是由这些伦理关系决定的。传统的职业伦理学并不真正地去考察职业群体,他即使看到了同一职业活动中的人群,也是把他们看作由于职业分工的原因而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人群,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伦理关系,并不是考虑的内容,反而只满足于把一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加予这个人群,由于这些原则和规范并不是从这个人群的伦理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往往并不真正适应于其职业的伦理要求。由于存在着这些不同,公共管理伦理学显然是一门全新的职业伦理学。

四、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视角

探讨职业伦理关系和认1,‘职业道德规范一直是伦理学家们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但是,以往的历史主要是分工的历史,或者说,是可以从分工的角度来加以理解的历史。这种分工的历史决定了职业伦理关系基本上是包含在分工之中的,是人们在分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全部职业关系的一个方面。同样,职业道德规范也主要是指那些不同于一般性社会道德规范的专属于规范职业行为的准则,或者说,是一般性社会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公共管理是以社会分群作为自己的直接历史前提的,建立在社会分群基础上的职业活动与以往的职业活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所以,对于这种职业活动中包含着的职业伦理关系以及这些职业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需要有着新的观察视角。公共管理伦理学所面对的就是研究这种新型职业伦理关系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任务,他在继承以往所有伦理学的积极成就的基础上,需要实现研究视角的创新。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公共管理学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有着继承性,行政管理学的学科建设经验、理论研究成就和管理方法和技术等,都可以在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中发挥作用。但是,在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中,可资借鉴的因素并不多。虽然在“新公共行政运动”的启发下,国外也提出了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愿望。但传统的行政管理在本质上排斥着伦理的思维向度,即使客观上存在着能够融人行政管理学科体系中的行政伦理学研究,也一直未能确立起自己应有的学科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些在“行政伦理学”名义下作出的探讨,也仅仅停留在对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方面提出道德化建议。这就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必须具有开创性研究的思想准备。

公共管理作为现代职业活动,蕴含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对公共管理行为体系的规范也是多样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规范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是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是贯穿于公共管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公共管理活动的道德规范则主要是关于公共管理者个人的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规范。因为,后者是关于公共管理主体的整体规范,虽然在现实的管理实践中,要通过公共管理者的个人来实施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规范,但个人在这些规范面前,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存在的。

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规范是伦理关系的体现。反过来,伦理关系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加以维持和不断校正的。也就是说,伦理关系中的那些有利于公共管理活动顺利开展的积极方面能够通过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觉识而转化为道德规范,从而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而存在。所以,公共管理中的道德规范在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职业活动领域之内,是对这种特殊的具体的伦理关系认识的结果。当然,公共管理活动也是社会活动的一种类型,他也会从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中汲取那些对该领域有价值的行为准则。即便如此,那些移植进来的道德规范也与公共管理伦理关系之间有着极大的亲和性,是适应和反映了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要求的。

这样一来,在公共管理的领域中,就有着一个伦理关系如何向道德规范转化的问题。社会运行的客观性证明:只要一个合乎历史发展必然性的领域生成了,那么这个领域就会有着强大的“自然”成长的力量,推动着他走向成熟。因而,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的转化,是有着客观必然性的,科学的功能就在于努力把社会发展中的自然进程转化为自觉的过程。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希望通过自觉地认识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以及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转化的机制,推动公共管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健全。

五、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学科追求

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准备为公共管理活动确立具体的道德规范。因为,任何道德规范的确立都是实践中的具体过程。公共管理所要探讨的是道德规范生成的机制,即从伦理关系向道德规范转化的机制。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目的在于揭示公共管理这一职业活动中的人伦之理。当然,科学是有着教育功能的,但科学的教育功能并不是科学自身所追求的目标,科学所追求的是真理和达到真理的过程,科学的教育功能是在科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并被传播的时候才出现的一种效应。所以,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并不是出于公共管理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不过,一俊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取得进展,是可以满足这一职业道德教育需要的。

公共管理伦理学并不肩负公共管理方法的创新和技术的发明,而是努力追寻公共管理者所应拥有的那些伦理精神和原则。他与行政管理学用科学化、技术化的外衣包裹起来的能力本位主义精神有着根本不同,他并不执着于提高公共管理者的社会治理技能,而是把塑造公共管理者的伦理精神放在第一位,这不仅有益于公共管理者的职业群体整合,而且也有益于整个公共管理体系的社会整合。但是,公共管理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也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过渡必然会给人的社会关系带来重大变化,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也必然会有着新的内容和新的特征,而伦理关系中任何新质内容的增加,都会在人的行为中反映出来,从而要求相应的道德规范与之相伴。所以,公共管理中伦理关系的时代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需要通过科学创新的方法去提出新的观点和建构新的理论体系。

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是为公共管理服务的,他是通过对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研究,探讨这一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生成机制,虽然他并不准备提出道德规范,但科学的研究结果可以使公共管理者获得公共管理伦理知识的武装。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将从公共管理学的科学知识体系中认识自我,认识公共管理的职能,认识他同公共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他是在知识体系的逻辑中领悟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与对他实施的职业道德强化教育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的。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公共管理伦理关系时,把设计合乎这种关系客观需要的公共管理伦理制度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来说,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因为公共管理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公共管理伦理学与以往的那些从属于统治和管理秩序的学问不同,公共管理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阐述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活动原则,是在服务宗旨下探讨其实现的制度保障手段的可行性等等问题。服务精神是公共管理的精髓,而对这一精髓的解读恰恰是由公共管理伦理学来承担的。其实,公共管理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揭示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精神,思考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发现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贯彻和落实这种服务精神的实现途径。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公共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担负着为整个学科体系确立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的任务。公共管理伦理学并不着意于对传统管理学科的批判,然而,当他准确地把握了公共管理的特征,深人地探讨了公共管理中的伦理关系,就可以实现对人类以往的知识体系的扬弃。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1·福克斯.后现代公共行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麦克斯怀特.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一种话语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美]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6篇

(一)事实、价值、规范:伦理学的启示

(二)自然法、实在法与行政中的法:法学史的回顾

(三)法的多元:法学的层次性

二、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一)法哲学

(二)法理学

(三)法社会学

三、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考察

四、余论

对于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追问,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应答。1我所感兴趣的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其存在的方式是什么。这个问题关涉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性质界定,2它的解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法学研究的进路。本文以反思的形式,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对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进行学理上的考察。

一、 法的形态:价值、规范与事实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这似乎是一种共识。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法又是什么?换言之,法是一种价值,还是一种规范,抑或是一种事实?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其知识形态上的层次区分,值得认真对待。

(一)事实、价值、规范:伦理学的启示

自从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以来,这种二元的范式得以滥觞。休谟认为,“是”与“不是”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应该”与“不应该”是一种价值判断,由此区分事物的规律与道德的规律:前者是实然律,后者是应然律。从“是”与“不是”的关系中不能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关系。在休谟看来,道德上的善恶性质表明的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而是事物本性满足人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的意义,是评价主体根据人类的一定利益的需要对行为和品质的一种价值认识,并在这种价值态势的支配下所流露出的一种情感。3因此,道德上的善恶不同于以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属性为标准的科学上的真假。科学判断的联系词是“是”与“不是”,道德命题的联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4而“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归根到底有赖于一个确实可行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由此可见。休谟将伦理学归结为一种价值判断,又将价值判断落脚在伦理规范上。在伦理学上,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即所谓休谟法则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视为与牛顿在物理学中的发现即所谓牛顿定理一样重要。

康德的道德哲学,尽管在理论构造上完全不同于休谟,5但在方法论上却深深地打上了休谟的烙印。6休谟这一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观点,为康德所接受,并且将事实科学的方法归结为建构性的,将道德学的法则归结为范导性的。康德并且还接受了休谟的这一观点,即不可能从“是”中推论出“应当”来,这后来成为康德论证道德法则的先天性的一个重要论据。事实科学与规范科学在对象、性质方面的不同,以及它们在共同的先验思维方式下所具有的区别,构成康德哲学方法论的根本问题。7在康德看法,自然法则是知性的法则,它是一切经验现象的先天条件,亦即规定存在的事物的普遍必然的客观规律。与此相反,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法则,它是人之自由本性品格的表现,是规定应该存在的事物的定言命令。8由此可见,康德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了作为事实之存在形态的自然法则与作为价值之存在形态的道德法则的本质区别。

如果说,休谟和康德在事实与价值区分的基础上,将伦理学归结为一种价值判断,从而将伦理学与事实科学加以区别,使伦理学的学科性质获得正确的界定。那么,英国伦理学家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进一步澄清了伦理学的学科内容。摩尔认为,怎样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9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存在”(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what it is )与“应然”(what ought to be )混为一谈。例如,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从道德中推论出善恶的规范命令,混淆了“可欲的”(desirable)与“被欲的”(desired)。简单地把经验事实(“实际欲求的”)与伦理价值(“值得欲求”)等同起来,结果混淆了手段善(工具价值)与目的善(内在价值)。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reality),从“应然”(ought to be)、“应当”(ought)中求“实在”(to be),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例如康德把善良意志当作实践哲学的源泉,把应该存在的东西和自由意志或纯粹意志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即跟它可能采取的仅仅一种行为,视为同一。其结果把这种道德法则变成了法律原则――即把“应当做的”变成了“必须做的”,甚至是“被命令去做的”。在此基础上,摩尔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这样,摩尔就区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本原问题,即什么是善,这是一个价值问题。规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存在问题,这是一个规范问题。10由此,可以进一步将价值与规范加以区分。

经过上述对伦理学史的考察,我们确立了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价值与规范的二元论。法学与伦理学具有知识形态上的可比性,这是因为道德与法这两种社会现象具有相关性。因此,在法学中同样存在是作为一种价值的知识形态还是作为一种规范的知识形态,抑或是作为一种事实的知识形态的问题。

(二)自然法、实在法与行动中的法;法学史的回顾

在法学中,虽然没有象伦理学那样明确提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问题。但在法学的漫长发展历史中,始终存在着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两条演进线索。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区分,对于法学研究同样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法社会学提出的行动中的法的命题,进一步突破了理念的法与规范的法的二元格局,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

在法学史上历史存在自然法的传统,自然法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是指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

它遍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方式视之为神。这种支配性原则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同时,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11如果说,在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哲学理论;那么,在古罗马自然法思想开始导入法学领域,并且出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论。在罗马法中,存在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盖尤斯指出: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它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12在此,盖尤斯未专门列出自然法,而是把万民法等同于自然法。13但在查士丁尼编著的法学教科书中,自然法是有别于市民法与万民法的,指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14在古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观念已经形成,但两者的紧张关系并未凸现。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的罗马法学家只对实在法(市民法与万民法)感兴趣,自然法只是一个哲学词藻而已。

及至近代古典自然法的兴起,作为一种实在法的批判力量,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性更被关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15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是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哲学的代表人物,这些学者的理论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他们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该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第三阶段的标志乃是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自然法因此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多数的决定。这一阶段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在上述三个阶段中,第二阶段是古典自然法的典型形态。其中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又最具代表性。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是在所有规律之先存在着的。16因此,在孟德斯鸠看来,法,首先是一种自然法,它与法律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明确地宣称,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应尽量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秩序,而少遵循法律的自然秩序。17这里法与法律的区分,实际上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而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就是自然法的思想,它高于法律,并且可以成为考察各种法律优劣的基本原则。我认为,孟德斯鸠关于法与法律区分的思想是极为重要的。18由此形成的二元范式具有伦理学上价值与规范相区分的二元范式同等的方法论意义。

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自然法思想以更为哲理的形式表述出来。康德将法理学称为权利的科学,将伦理学称为道德的科学,认为其间的区别并不太着重于它们的不同义务,而更多的是它们的立法不同。19在康德看来,伦理的立法是那些不可能是外在的立法,法律的立法也可能是外在的立法。这里的外在与动机有关,伦理立法之所以不可能是外在的立法,是因为伦理设定的义务同时又是动机。而法律立法之所以可能是外在立法,是因为法律设定的义务不包括动机。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主观的;而法是外在的、客观的。在区分了道德与法的基础上,康德进一步区分自然法与实在法,指出:那些使外在立法成为可能的强制性法律,通常称为外在的法律。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20由此可见,康德将自然法内容理解为一种先验理性。而实在法,作为一种实践法则,只不过是这种先验理性的外在显现而已。黑格尔从其思辩哲学出发,建构了法哲学体系,这一体系是以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的。黑格尔同样区分了自然法与实在法,实在法是法的体系,它具有实定性。21而自然法是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作为理念的法,是自然存在的精神和它通过人的意志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世界之间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自然法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其内容是意志自由;而实在法是法的体系,其内容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22因此,自然法是主观精神,是第一性的,实在法是客观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来自于前者。实在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知识,即实在法学的指导原理;它来自于前者。实在法学是关于实在法的知识,即实在法学的指导原理;而自然法学,即黑格尔所谓法哲学,是关于法的理性的一般原理。

在法学史上一脉相承的自然法思想传统,对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形成与实在法学相区分的法学知识形态。如果说,在实证主义法产生之前,在法学中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尚相安无事;23那么,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静的态势,它咄咄逼人地欲将法学统一于实在法学,将自然法学从法学领域中驱逐出去。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辩方式和寻求终级原理的作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现实的法律现的任何企图。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24法律实证主义在奥斯丁分析法理学,尤其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中表现得淋滴尽致。凯尔森明确地将法界定为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system)。由此,凯尔森将自然法排除在法的概念之外。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说的实质就是假定某类最终目的,因而人类行为的某类固定规则,来自事物的本性或人的本性,来自人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凯尔森对自然法学作了以下批评:在众多自然法学说中,迄今还没有一个能以较正确与客观的方式来成功地界定正义秩序的内容,能像自然科学决定自然律内容、法律科学决定实在法律秩序的内容一样。迄今为止,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或者说等于正义的事物,大都是一些空洞的公式,例如suum cuique(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或者是一些没有意义的同义反复,如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即康德的公式。25凯尔森的批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把法理学完全局限在对法律规范的考察上,这种法律规范的价值内容又由谁来关心呢?如此的纯粹法学,失落了法理学的人文关怀,沦落为一种纯技术的分析,难怪被指责为是一种工具主义法学。

在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的交锋中,异军突起的是法社会学。26法社会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关注点从法的价值与规范,转移到行动中的法,即活法。如果说,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也注意到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间的差别,27但更关心的是法律效力。法社会学则将法律实效纳入法学的研究视野,从而将其与法律实证主义加以区别。例如德国学者韦伯在论及法律的社会学概念时指出:在说到“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命题”时,我们必须注意法学与社会学的不同看法。前者设问:什么是法律内在具有的效力?即在具有法律命题形式的动词形式中,应该以正确的逻辑赋予它什么意义;或者说,什么规范意义?但从后者的观点来看,我们设问:在充满许多人参与共同体活动的可能性这一共同体里,实际上发生了什么,尤其是那些对社会行动行使社会性权力的人,主观上如何考虑某些有效力的规范以及怎样根据规范实际行动的,换言之,怎样使自己行为符合规范?28根据韦伯的观点,作为规范的法律说明的是社会行为“应当”如何;而法社会学关注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行为“是”什么。因此,法社会学穿越法律规范的屏蔽,直指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司法行为。总之,法不再是单纯的规范,而是社会事实。在法社会学中,更有学者完全摆脱了法的规范概念,信奉所谓活法(living law)。例如埃利希的“活法论”将活法界定为非国家制定的法,它不具有法律命题的形式,因而不同于那些由法院和其他审理机构强制实施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29应当说,法社会学使法的概念多元化,从而拓展了法学的理论视界。

自然法学、实在法学与社会法学分别从不同视角界定法,展开其法的理论体系。那么,这些法学流派是互不相容的吗?博登海默提出的综合法理学,试图加以统一。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 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我们似乎可以更为恰当地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种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随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synthetic jurisprudence)。30综合法理学并不否认从各个视角对法的研究,但又将其纳入法学的理论体系,使之在法学大厦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三)法的多元;法学的层次性

法学象一切学科一样,经历了一个从简单的知识体系到复杂的知识体系的演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的概念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我国学者指出:西方文明史上的“法”在不断变化,这是引起西方法哲学演变的重要原因之一。31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客观上存在不同的形态,这就决定了法学知识形态的层次性。

法的多元,这是越来越被法学界认可的一个事实。日本学者千叶正土提出了法律的三层结构的命题,这三层结构分别是:(1)制定法,即一个国家中有效运作的法律制度,由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予以直接支持。以制定法为研究对象的是标准的法理学(a model jurisprudence)。(2)自然法,诸如正义、合法性、人性、事物的本性之类的法律的价值和观念。(3)活法或行动中的法,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是法律社会学,它集中关注于法律的社会层面,对法律进行经验研究。32由此可见,法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这就是价值、规范与事实。如果说,规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因此,对法律规范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般形式,即在法律之中研究法,由此形成法理学。价值是法的本源,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在法律之上研究法,由此形成法哲学。事实是法的基础,是行动中的法与以非官方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对法的事实的研究是在法律之外研究法,由此形成法社会学。33正是法的多元,决定了法学知识形态的多元。

二、 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

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34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7篇

对“企业及其活动”的政治学分析必然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企业及其活动”的关注经常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必然导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果往往难以尽如人意。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在认识和处理的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问题上是犯过比较严重的形而上学错误,具体表现为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上人们经常会很容易地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样的一种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不仅没有正确地解决“企业及其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没有真正地促进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而且在根本上妨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和压抑了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企业不仅是一个从事生产和销售的经济实体,而且也是一个鼓励和推进劳动者参与政治活动的政治实体,尤其是在政治稳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越来越重要。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里,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大力培育和发展政治市场的同时,必须重视“企业及其活动”相关问题的研究,让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在目前的学科体系中,围绕“企业及其活动”相关内容所展开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政治学视域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企业政治学》还没有最终形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及其活动”相关研究很难进一步地向前发展。如果不能从学科体系结构中来界定《企业政治学》的学科范畴、学科内容、学科特点和研究范围、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那么必将导致《企业政治学》能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的产生,从而让“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研究停滞不前。为了更好地将“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就必须展开对《企业政治学》的学科定位、内容界定、发展规律、研究方法等相关内容的基础性研究,从而最终构建出一门新型的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即《企业政治学》。

2《企业政治学》的建构及其内涵

一门学科能否构建和独立存在,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其研究之对象和解决之问题,还要取决于有其独立之理论,因为理论是经过整理的关于此学科的研究对象及答案的知识,是围绕学科结构体系将相互依存的概念和原则合理组合起来的知识体系。如此同时,一个新型学科的构建除了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系统、完整的分析之外,还会由于此学科的研究深度、广度和力度的需要必然涉及到毗邻学科的相关知识的支撑,甚至对于某些特殊的学科而言,其毗邻学科的研究成果还会在根本上对其构建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政治学》当然也不例外,如果要想构建一门新型的《企业政治学》学科的话,那么也就自然而然地需要描述“企业及其活动”的其它相关学科的支持。围绕“企业及其活动”业已形成企业会计学、企业经济学、企业组织学、企业行为学、企业管理学、企业伦理学等一些相对成熟的学科,这些学科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及其活动”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并分别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成果则天然地构成了《企业政治学》的理论支撑。因此,建构《企业政治学》除了对其研究对象和学科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地展开之外,也必须学习和借鉴其它关于企业及其活动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这些学科包括企业经济学、企业管理学、企业行为学、企业伦理学等。

企业经济学主要研究企业的经济运行规律,属于微观经济学范畴,是我国的一门新兴的经济学科,其主要内容包括筹集资金、购买生产要素、组织生产、销售产品、分配收入、扩大再生产以及扭亏为盈等活动。除此之外,由于企业经济的运行离不开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企业经济学还涉及与企业经济运行的外部条件相关联的一些内容,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宏观对微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企业对国家的遵从和调整等。企业管理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综合性的科学,其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利用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就是以提高生产力、协调生产关系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在进行任何一项管理活动时都直接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管理主体必须是人,而管理客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财、物、信息等。这种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形成的管理关系就是企业管理中“本源”的管理关系,它与社会关系、技术性关系、法律性关系、经济性关系不同。企业伦理学是当代西方企业管理学流派中的一个重要流派,是一门研究企业伦理现象和规律的学科,是因管理学与伦理学的双向互动和交叉而产生的,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所谓企业伦理就是企业活动中的伦理,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企业伦理现象则包括企业的伦理行为、伦理选择、伦理评价、伦理悖论和伦理意识等;而企业伦理规律则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构成的伦理关系种类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处理所有关系应遵循的道德法则。通过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领域的“企业及其活动”的比较可以发展,作为政治实体的企业在政治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没有充分地进行挖掘和研究,还缺少通过政治学来界定“企业及其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导致《企业政治学》的缺位。为了更好地找准企业在政治市场中的位置,更好地发挥企业的政治功能,就必须使企业真正纳入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并进行政治学的学科定位来构建《企业政治学》。

《企业政治学》通过两种角度将企业政治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探讨:其一是关系论的角度,即从企业与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入手的角度。社会行为是社会人互动中形成,但又相对独立于个体行为,在社会行为的过程,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组织)之间以及群体(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形成了一种关系结构网络,而每个关系网络的联结点都嵌入了社会的资源和规则。这种蕴含能量的关系网络结构既在企业组织中存在,同时企业组织本身也作为新的组织个体存在于更广的关系网络结构之中,这些关系网络结构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等序的而是差序分层的,并构成企业行为制度场的核心内容。因此,企业行为的过程是复杂而多向性的,面面俱到地把握企业行为的影响因素既不现实也无助于深刻理解企业行为的意义,因而,在学理上对影响企业行为的制度因素进行简单的类型化,抽离出其中关键成分就尤为必要,企业政治则是理解企业行为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其二是实体论的角度,即从企业和环境来进行研究。可以把企业政治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亦即外部政治和内部政治。前者是指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外部生态环境,涉及的是企业行为与外部实体的权力关系,其主体是企业法人或者代表企业整体利益的最高决策者,具体而言包括企业与政府机关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其中面向政府的企业活动行为是企业政治的核心内容。企业政治微观层次是指企业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结构,由企业组织内部的企业成员互动形成,是企业内人际关系的总和,其主体包括了企业组织中所有的自然人,由此构成的关系网络结构在每一个节点上都凝结着资源并影响着关系网内人的行为选择。企业微观政治属于企业内部成员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的非正式渠道,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和制度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除了影响企业成员的行为选择外,同时对于企业整体行为也具有影响力。内因是起决定作用,外因则是条件作用,但内因必须通过外因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的政治关系、政治风气、政治状态、政治秩序、政治机制等等文明与否、优良与否,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往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范文第8篇

关键词:护理;伦理;认知

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护理已经由单纯的生理护理向整体护理拓展、从仅仅疾病观察护理及医院内临床护理向社区护理方向倾斜[1]。社会对医护工作期望值的日益增加、责任范围日趋扩大,使得医患关系、护患关系日趋复杂,包括护患双方在诊治和护理等活动中的行为关系,尤其包括了道德、利益乃至法律关系等,由于现在医患关系背景日趋严峻,护生有必要更好的具备护理伦理学的知识。我国护理伦理学教育起于1983年,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且国内护理伦理学的教育重点多放在护理道德规范和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原则上,而对高职院校护理伦理学的教育方法、教育内容的研究尚少。护理学生是未来的临床护理工作实践者,对护生、社会的发展来说提高护生的护理伦理认知水平都是极其必要的。本研究以苏州市某高职院校为例,对312名即将进入实习阶段的护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护理伦理认知现状,比较其在实习前后有无区别,最终希望为学校的护理伦理教育提供建议。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6月-2016年5月从护理专业专科大三实习学生中抽取31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纳入标准:自愿参加本研究的护理专业专科大三实习学生。排除标准:实习时间<3个月以及失访的护生。

(二)调查工具

1.一般情况调查表,主要包括护生的性别、年龄、家庭所在地、专业态度等内容。2.自制《实习护生护理伦理认知情况调查问卷》,经预调查,该问卷有较好的信效度。研究者参考MJT道德判断测验、DIT道德推论工具等相关道德测量工具并结合多个版本护理伦理学教材,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也邀请了从事护理学的专家对问卷进行修改。问卷内容包括了一般资料,如年龄、性别、学历等,也包括了临床护理伦理认知问卷:侧重知情同意、医疗保密、生命价值原则、医疗最优化。经过预调查,问卷的信度较高,克朗巴哈系数达到0.853。

(三)调查方法

资料收集主要运用问卷现场调查法。于护生去实习前发放实习护生一般情况调查表,并于护生实习12个月后发放护理伦理决策问卷。所有调查问卷由专人现场发放,现场回收。实习护生一共发放问卷312份,共回收有效问卷310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9%。

(四)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21.0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率的方式表示,计量资料采用配对t检验或方差检验。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来探讨学生的情况与护理伦理知识得分的关系。

二、结果

1.一般资料参与本研究的专科护生共310名,其中男17名,女293名;年龄21~24(22.04±0.23)岁;该批护生均分配在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实习;家庭所在地情况,123名学生来自于城镇,187名学生来自于农村。所有研究护生在调查中表示喜欢护理专业的护生243名。在校期间参加伦理学选修的有123名。2.实习前后专科护生伦理决策能力比较实习前后护生伦理基础知识得分情况见表1。综上可见,实习前护理伦理基础知识的得分低于实习后的得分。但是实习前后护理伦理的基础知识得分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综上可见,各种特征分组下护生实习前护理伦理基础知识得分情况比较可见,性别、生源地和护理伦理基础知识得分的差异不大,无统计学意义。而在校选修护理伦理学方面,参加选修的同学护理伦理基础知识得分较高,高于未选修护理伦理学的同学,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而主动学习护理伦理方面知识,主动学习护理伦理的同学分数高于未主动学习的同学,且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在护理伦理重要性认识方面,认为护理伦理重要的同学相对护理伦理的分值也较高,且差别也有统计学意义。由结果可见,护理伦理重要性认识、主动学习护理伦理学、在校选修护理伦理学的P值均小于0.05,有统计学意义。而且综合来看,护理伦理重要性认识的P值为0.000,最为显著。可见护理伦理重要性认识非常重要,其次为在线选修护理伦理学、主动学习护理伦理学。

三、讨论

国外的护理伦理教育开展得较早,美国的护理伦理学始于18世纪早期,美国护理伦理学已成为护理本科生必修的一门课程,美国的人文课程在所有医学院课程中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了20%~25%[2],已经自成一套以科学为基础的护理知识体系;且他们认为核心知识的第一项即为护理伦理学。我国护理伦理学的教育起步较晚,国内医学教育普遍对护理伦理学课程重视不够、偏重于伦理理论知识的讲解等,但是对护生护理伦理的培养、与护理行为密切结合的实践训练、在临床实际情况中如何有效的进行护理决策等方面均极为缺乏。而且伴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医疗工作中,医护关系已变为“并列-互补型”医护关系,护患关系也处于更为敏感的时期,对护生护理伦理方面的认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由结果可见,实习前护理专业学生护理伦理认知水平不高,表明实习前护理专业学生在实习前护理伦理认知水平较低,护理伦理认知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严峻,因此需要引起护理管理者、教育者的高度重视,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最终制定相应对策并付诸实施。根据本文结果为了更有效地提高护生的护理伦理认知状况,建议护理教育部门应该更多的关注护理伦理教学,大力发展该方面的教育投入。学生在护理伦理方面认知水平较低有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缺乏相关教育;2.学生还未接触临床护理工作,对临床中的护理伦理问题没有切身体会,不能对病人感同身受;3.学生对护理伦理方面的学习主动性不足,学校开设伦理课程数量本身有限,即使学生能掌握一定的护理伦理学知识,却缺乏较为深刻的理解,对护理伦理问题的有关认知和理解能力相对较弱。对此,护理管理者需及时制订相应的对策,引起广大护理教育者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等部门应注重将护理伦理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还应该根据护生对各方面伦理认知水平掌握的不同程度而有所侧重,加强学生较弱环节的培养,重视护生的护理伦理认知培养,学校及医院应重视护理伦理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理论与临床相结合,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转变授课方式,采用PBL教学模式,授课教师可通过收集临床过程中护士遇到的各种伦理难题,组织学生从各个方面进行讨论,最终促进学生伦理水平的提高[4],并且学校应该加大护理伦理方面的教学。并且可以从学生活动的角度增加关于护理伦理方面的活动,可以在校期间加强教育,除了在课堂授课中加强教育外,在其他方面的学生活动中,如日常团日活动中可以加强教育,如“授帽仪式”、“心理剧大赛”等都可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因此,学校针对护生的伦理学教育必须将理论工作紧密联系临床实际,应在整个医学教育阶段贯穿伦理学各个方面知识的教育,使学生能更好的适应以后的工作。本次研究表明,护生的护理伦理知识较低,实习前后改善不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其护理伦理认知水平,可以侧重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护生进行护理伦理认知教育。广大护理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将临床与实践相结合,将护理伦理的教育贯穿于学生教育的各个方面,为护理伦理教育改革提供更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伍永慧,施雁.我国护理伦理学教育现状及原因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4):447-448.

[2]崔妙玲,韦宇宁,杨连招.352名实习护生伦理认知水平及影响因素分析[J].护理学报,2012,19(15):9-12.

[3]白阳静,李宁,李晓玲.论护生护理伦理决策能力的培养[J].护理研究,2009,23(7):1698-1699.

[4]李春玉,金锦珍,崔仁善.35所高等护理院校护理伦理学教学现状的调查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6,6(2):12-13.

[5]费鸿.人文因素与护理专业课程教学[J].高教学刊,2015(05):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