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小农经济的表现

小农经济的表现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农经济 次优深化 民间金融 合作金融

农村金融次优深化理论

金融对实体经济不起作用的观点,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在发展经济学中占统治地位。1973年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分别在《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书中,从不同角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即金融抑制。他们还尖锐地指出了金融抑制的危害,并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投资及经济增长的正相关。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提出以后,在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麦金龙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是建立在一些抽象的假设基础上的:没有垄断、没有外溢或外部经济效果等,这些假设在农村金融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1956年,经济学家李普西和兰卡斯特在总结前人的理论分析,创立了次优理论,所谓次优,通俗地说就是由于原有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因为受到某些条件的破坏而未能满足时,因而实现的某些条件被破坏后的最优结果通常冠以“次优”。次优理论否定了完全竞争模型作为微观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同时,当经济中出现市场失灵时,并不是尽量满足帕累托最优要求的条件,而是依照某些福利目标来设计适宜的政策。

导致农村金融抑制的原因分析

我国经济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而这一现象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格局下的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小农经济下的农业比较利益低是造成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

其一,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兼业农户资产规模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原则,千千万万分散的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借贷的风险大、交易成本高,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小农敬而远之。其二,从小农对资金的需求和使用状况看,小农经营格局限制了农户对金融的投资需求,而且农地使用权不明确,影响了农户的长期投资预期。从近年来借贷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借贷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的多,用于生产经营的很少(如下表所示)。小农借贷的生产性和获利性不足,借贷资金用于维持生存和简单再生产,与资本的趋利性格格不入。其三,从农业的整体地位看,金融深化产生的前提是市场化,市场化要求资金自由流动。农业本身是一个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资金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增殖和孽生利息是其唯一目标,它天然具有从回报率低的部门流向回报率高的部门的禀赋。近年农村资金倒流向城市,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行政干预和体制原因,而是农户自主选择和市场导向的结果。

畸型的农村金融体系助长了金融抑制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一个二元的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的金融市场并存。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四大体系;而非正规金融市场主要是民间借贷。这种体系看似完备,其实矛盾丛生。

正规金融体系低效率运行,不仅对农业支持日益弱化,而且成了农村资金外流的通道。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农业银行大量收缩了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与农户发生直接联系,起不到支持农户的作用。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失的一大“漏斗”。以江西抚州为例,抚州市2001年邮政储蓄机构有163个,80%的机构处于县以下,全市就有近9亿资金通过邮政储蓄流出农村。农村信用社历来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主力军,在贫困地区甚至是唯一的金融机构,但至今困难重重。信用合作社始于50年代,在几经历史变迁后,产权越来越模糊,绝大部分资产如今根本无从寻找所有者,尽管有一些社员投资入股,但恢复其合作性非常困难。由于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处于所有权虚置地位,在没有所有权监督下,信用社就成了一个既独立于国有银行,又独立于农民的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的运行机制受内部人控制,农户能否得到贷款取决于他与管理人员关系的好坏。相反,在内部人控制下,该利益集团离农化和商业化企图却与日俱增,服务于“三农”只是流于口号,用来骗取政府支持。

正规金融制度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小农的借贷需求,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趁虚而入,成为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从下表可见,民间借贷占农户借款来源的70%左右。但由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地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从以上两个原因之间的关系看,农村金融体制原因是外生的,而且农村金融之所以出现供给不足现象,还是因为农村小农经济的基本现状,因此,其根本原因还是要从农村自身角度上去找。

农村金融次优深化的路径选择

基于以上的分析,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无法满足帕累托最优配置条件,要想使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达到同等的深化程度,即通过商业性金融来实现金融深化,这在长期内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典型小农经济国家,更是难于登天。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应选择何种政策?只能实现次优深化,即建立一个服务于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其具体路径是:

规范民间金融

农村金融次优深化就是要在农村与农民自身上寻找解决资金不足的答案,既然正规金融不可能为小农经济提供服务,则农户实行金融的自给自足就是不可避免的。民间金融作为“哈耶克自发秩序模式”,其能够长期存在,并为农户所认同,必有它合理之处。按照次优理论,关键是要规范自给自足的金融供给。金融的自给自足就是要打击高利贷,促成民间借贷向社区合作金融转变,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实现契约化管理。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2篇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经济;农业转型;小农经济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农业高速发展,2019年上半年,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了1086.5亿美元。但是,农产品市场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农业发展需要创新技术的支撑,以积极应对复杂的经济环境和廉价农产品带来的冲击。只有这样,才能缩小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才能对抗新时代农业经济发展提出的各项挑战。

二、小农经济历史发展历程

农业经济与社会观念和家庭观念等具有相互之间的联系,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经济表现形式,也是几千年来我国经济最为客观的一种写照。无论是在新时代的中国还是在封建社会,农业都是百姓和农民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经济发展的模式由小农经济向大规模经济模式发展,如运用大量机械化设备开展生产活动;加大对农作物经济物品的研发、农业专项基金的发放、农业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等。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幸福指数,其已经成为农民或者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经济学视域下农业转型的挑战

(一)农业经营模式有待改善,生产的效率较低

受到小农经济理念影响,一些农民進行农业产品的交流和互通时过于重视短期利润,将主要精力放在宣传热销的农产品上,并没有根据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等有整体上的把控,出售的一些农产品不能得到受众的认可,进而降低生产和销售的效率。并且,农业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小农经营模式缺乏灵活性,无法提升农业经营效率。

(二)各个区域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有待提升

近几年,农业生产科技成果得到了有效转化,并为各个区域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但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西部地区,他们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方面都有一定限制,想要全面实现自动化和机械化有较大难度,很难为当地的特色农产品带来新的增长点。长此以往,就会大大削弱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也就无法从中获取更多利润。

(三)很多地区没有制定营销策略,农产品无法发挥品牌效应

新时代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我国提出了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在优化农业结构的基础上扩大农村的需求,以为农村经济带来新的着力点。但是,很多地区的农业生产者受到思想、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并不注重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和引进相关农业推广人才。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缺乏信息的敏感度、缺乏创新意识等,使得农业品牌效应减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产品经济的发展。

四、新时代农业经济发展的路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只有围绕农民收入,对传统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严格把握“三农”问题等,才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国家已经高度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完善,才可以促进新时代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经济的发展

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构建能够对基层农技进行推广和分类的改革,这种机构的构建主要分为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即能够有偿和无偿的服务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目前,新时代农业科技推广的体系主要分为政府主导的农业科技推广系统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推广系统。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在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性和互融性后,才能够加强对涉农企业的扶持和担保。例如:给予涉农企业一定资金和技术支撑,特别是在银行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二)建立农业经济合作模式

1.支持农民开展自主经营

一方面,加强政企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发展,在坚持“三农”服务的方向后,以市场竞争为原则,将新时代农村经济转化为合作经济,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为农户获取更高的收益等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和合作的要求等,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坚持政府主导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前提下,促进合作组织的形成,从而让农民开展自主经营,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2.建立新型组织,经营特色产品

各区域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生产实体,构建专业合作社。例如:坚持特色农业产品的生产,转变各地区农户的生产理念,再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将种植业、加工业和服务业、养殖业等紧密联系成一个整体,构建特色的农业产品生产体系。同时,实现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例如:以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企业,从当前的利益出发,构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带动当地农民生产和种植的积极性。另外,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需着力发展加工产业,特别是在果蔬、水产品和粮油等方面的深加工,提升农产品加工品牌后,打造出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而发展壮大农村的产品,拓宽农民的收益渠道。

(三)走农业绿色发展道路

当前由于受到贸易壁垒的限制,我国农产品在出口方面遇到了很大挑战。因此,新时代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注重创新机制的构建,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的同时,满足市场对于绿色农业的需求。第一,建立绿色农业发展特区,制定绿色发展规划等,以农业经济发展为核心,引导中国农业实现绿色发展。第二,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资源、产业和农业废弃物资源的重复利用等方面制定生态补偿机制,为开展绿色农业经济提供制度上的支撑。第三,提高农户的生态环保和绿色农业的意识,严格把控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并成立监督小组,及时退回不合格农产品。

(四)融合“互联网+”,提升农业营销服务的质量

互联网时代后,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们对消费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农业生产和流通迎来了新的增长点。首先,各地区应该引进和培养更多新型农民,在发展农业创客空间平台后,构建农民创业平台。例如:通过培训的方式,让广大农民学习互联网知识、农业新技术、产品营销和提升服务质量等。其次,新时代,人们的消费也不断升级,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大數据,农户要在对市场的需求严格把握后,对生产和供需等进行合理规划;客户提出相应问题后,由专人进行管理,进而形成更加专业的服务反馈机制,使得当地的农业品牌得到提升,提升客户的黏性。再次,借助新兴媒体对农产品进行宣传,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农产品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进一步带动各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例如:一些地区借助抖音或者火山小视频等新兴媒介,让当地比较出名的明星代言和宣传当地的农产品,不仅让更多消费者了解了更多农产品,还带动了线上销售,全面提升了销售的效率和质量。

(五)构建新型服务业,支持乡村特色产业的发展

新时代,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开始更加注重精神上的需求。即不仅注重产品的质量,还在其他方面有了一定需求。例如:各区域可以根据当地的产业推出特色产品,如食用菌、樱桃和花卉等。各区域可根据自身的产业、农业形式和当地旅游业等协同发展,借助当地的资源与旅游业相互结合,从而构成特色的农家乐,让人们在享受到农耕农作的乐趣后,还能够欣赏当地的美景,达到身心放松的目的。又如:可以举办樱桃节等农业旅游活动,吸引更多游客,从而为当地创造更多利润。

五、关于新时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考

新时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应该以环保和绿色为原则,在开展实体经济的同时开展线上和线下的体验。并且我国发展农业经济更加注重数字化管理和网络化经营,这就需要农户大力创新,对知识进行更新,在不断学习和不断进步后,使我国农业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目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和发展的主要任务等都在发生着变化,新时代推动现代化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农业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农户,使其在掌握更多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知识后,创新更多新型的农业经济模式。还需要在政府或者各地级政府的支持下,努力克服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农业问题,帮助农户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带领农户开展创新经营,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通过民办公主和筹资筹劳等方式,让农民在参与过程中获取更多收益。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4篇

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是不争的事实,但对其演变的轨迹则有不同的看法。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时代,或交换经济时代,并强调这种商品经济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货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它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 我们认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一、 战国秦汉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

战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战国秦汉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与市场发生较多的联系,按孟子的说法,他们“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谑谐∩瞎郝蛞恍┧窃偕匦氲纳柿虾蜕钭柿希饕褪恰豆茏印匪档摹榜珩曛逐Α焙秃捍芳谐3L岬降摹盃琅V质场薄N耍┟癖匦胂蚴谐√峁┫嘤Φ纳唐罚谒堑募彝ゾ弥校丫艘徊糠治私换欢械纳煌保笔迸┮道投室烟岣叩健懊袷呈参逯取钡乃剑┟褚灿锌赡芟蛏缁崽峁┫嗟笔康氖S嗖贰T谡庵智榭鱿拢哟呵镎焦士迹鱿至肆街智八从械耐怀鱿窒螅阂皇桥寮小!豆茏?#8226;乘马》说“聚必有市”,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都是指的农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他们利用小农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各地交替频繁发生等特点所导致的地区间、年度间、季节间的丰歉不均、余缺不均,从事贱买贵卖活动。又因此有政府平籴政策的出台。小农经济的这种变化,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最广阔的基础。不过,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在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2] 。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不过按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从而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记载比较具体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汉末年樊重的田庄。史称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是一个拥有“田土三百余顷”、“赀至巨万”的大地主,他的经营以“陂渠灌注”的大田农业为主,包括畜牧业、渔业、桑麻、果树、经济林木、手工业、商业等项目,还放高利贷。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如“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够做到“闭门成市”。[3] 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田庄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但时代已经比较晚。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较大地主的情况,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另一些地主从事大规模商品生产。如《西京杂记》卷四载陈广汉资业:有米二囷,分别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诸蔗二十五区,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另有羊豕鹅鸭、果蓏肴蔌无算。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产品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者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货殖型”。《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货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营农业。如春秋战国之际著名商人范蠡,在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致产数十万”。后至陶,“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訾累巨万”(《史记越世家》)。故《盐铁论水旱》云:“陶朱为生,本末异径,一家数事,而治生之道乃备。”又如入汉以后“以铁冶为业”的宛孔氏,“大鼓铸(冶铁业),规陂池(灌溉农业),连车骑,游诸侯,通商贾之利(长途运销的商业)”(《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酒业、剪刀业等工商业的“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等,也同时是“兼并役使”的豪强地主(《汉书王尊传》)。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4] 由此可见,所谓“货殖型”和“田庄型”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的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汉代的确存在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举几个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晋封建论者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使用奴隶从事专业化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具体证据。汉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为主,当然也应该包括主要从事商品性经营的地主在内。这并不是单纯的推测,而是有据可查的。东汉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就是大史公所说“江陵千树橘”、“收入与千户侯等”的一例,应属“货殖型”商品经营,而他所使用的劳动力是依附农——“客”。[5] 李衡的行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时和以前应该存在类似的经营模式。如东汉末年东海郡的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后来他还送给刘备“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为僮奴和客两种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身份类似僮奴的客。无论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从事“货殖”活动的,这正可与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证。如果说,这些例子时代太晚,不能算数,那么,好吧,让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宁成的例子吧。宁成经营土地是当作买卖来做的,所以他说:“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属于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型”地主,他“致产数千金”的家当亦足以与汉代最著名的货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这种货殖型经济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当一部分当是来自租谷,或是从租谷转化而来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使用奴隶可能较多,也未必都是奴隶,甚至主要不是奴隶。例如,在深山穷泽从事盐铁生产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细民”,而不是使用奴隶[8] 。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汉代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家都是利用奴隶劳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上述材料我们还可以看出,汉魏的依附性佃农,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们从事某种劳动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佃农,但由于书阙有间,已难考其详了。

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与近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经济观念和经济行为,价值规律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类似平均利润率的倾向,但是,广大农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据价值规律来行事的,价值规律并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个问题牵涉广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研究,人们注意到在长期战乱中人口的的耗减,耕地的荒芜,城市的萧条,钱币的废弃等等事实,作了不少很好的论述,但是,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的探讨仍然不够。我们打算对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强化已是公认的事实,需要讨论的,主要是农民和地主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是否已经消失?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天津会议论文。

[2] 参阅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汉书樊宏传》,《水经注》卷29《比水注》。

[4] 参阅耕播:《战国秦汉工商业家兼营农业小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注引《襄阳记》。

[6] 《三国志》卷38《蜀书糜竺传》。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战国秦汉 国家 个体小农 授田制度 编户齐民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6篇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兼业化/人口压力/工商政策/李约瑟之谜

【 正 文】

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户兼业化行为产生的动因

中国小农经济的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小农户家庭生产中的兼业化倾向,这个特征几乎伴随着小农经济存在的始终。兼业化主要表现为小农户在小规模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间隙,或多或少的进行着一些其他如纺织业、小商业、小手工业等的具禀赋优势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业生产的特性提供了兼业行为所需的时间、空间甚至原料方面的保障,在技术上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在土地资源过度分割,每一农场的规模小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需要谋求非农行业的收入来满足生存要求的必要性;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商品经济下小农户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等等。这种种因素分别在传统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影响着农户的行为,造成了他们的兼业化选择。

黄宗智在他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一书中强调,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小农个体性质的认定起基础性作用。部分农户在商品经济程度不高,无力参与市场交换时,这种兼业行为为维持家庭生计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虽然并不是出于主动参与商品经济和交换的需要。这种类型在中国传统农业小农经济体系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户不需参与市场交换,形成了耕织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并因此导致了我国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基本特征。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小农户进行着类似于简单再生产的循环活动,在租金和粮食自足之后所剩无几,来自于衣食住行其它方面的需求难以从市场上解决;另一方面,却模糊了社会生产专业分工的界限,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与扩大。从各种史料记载中都体现出,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国家对于这种结构的组合方式始终采取了支持鼓励的态度。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这种组合方式下,个体小农户可以承受来自于国家对更重的租税的索取而依然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均田制下的国家这种欲求暴露得最为明显。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首先,极不利于农户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剩余,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使生产完全处于一种简单的再生产状态;其次不利于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广大个体农户需求的分工和深化,阻碍了商品生产交换的发展。

事实上,国家因控制土地资源而产生的对经营者租税收入无限膨胀的索取欲望,加剧并强化了农户的兼业化选择。正是在这种欲望的支配下,封建王朝依靠所固有的强制力(暴力潜能)支持,小农的经济能力往往被压制在最低生活线附近,因此不得不做出多元化经营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逐渐弱化时,这种兼业化选择的动因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即使是在国家对经济资源控制最强,也就是均田制能够得以实施时,也有过小农生产者因不堪忍受国家租税以及人工调用等各类经济与非经济的剥削和控制,宁愿逃避到大土地私有者的庇护下耕作。这些大土地所有者往往产生于国家统治的官僚体制之下,更可能逃避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税义务。小农作为有限度自由的劳动者,相比较成为国家的附庸,拥有更强的谈判力量,从而在通过大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结合的同时,也拥有比与对国家博弈更为有利的地位。小农争取获得更多生产剩余的过程,也就是小农经济地位更高,生产活动经营决策更经济的过程。这一博弈的过程可以从后半期中租佃关系变迁中有所显示:从分成制到定额制再到永佃制,体现了两者间力量的对比发生的变化,地主阶级为了更大化利益总额向小农一步步做出了妥协。

在这种趋势下,小农可能掌握更多剩余产品进行储蓄投资和消费,因此其生产活动越来越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利益最大化的色彩,他们根据市场价格调节自身行为,“小而全”的生产方式逐渐不再经济,市场的需求逐渐开始使具有相应资源或技术禀赋的小农更多的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生产,不再局限于提供自身再生产的必需品的目的。这时,小农兼业行为逐渐导致了小农的区域间差异性开始产生,小农阶层发生分化。有学者研究发现,清江南地区的小农工农结合体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方式不是以自给型农业和自给型手工业的结合为主,而是以自给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及商业型农业和商业型手工业结合为主[1]。这导致了某种被学者称为“收入重心转移”[2]的现象发生,当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收入低于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低限度时,农户不得不做出兼业化生产的决策,当非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时,农户就必然会选择粗放耕种农场。据有关研究,苏南的大农场比小农场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因此小农户粗放经营农业的机率要比大农户大的多。部分小农家庭,因非农产业的效益和收入比重不断上升,使得农业收入本身在其家庭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逐步的缩小;因此农户会自动放弃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的追逐,而仅仅满足于其土地产出率相当甚至低于当地的一般水平,仅达到维持其生存或经营的需要,缺乏激励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从而可能导致在部分地区农户将土地的耕种作为他们的“副业”[3]。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有关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无地少地农民对棉纺织手工业生产的依赖加大,在部分小农家庭中,棉纺织手工业由副业逐渐转化为主业,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成为农民家庭生活的第一经济来源。

这种小农兼业化现象的产生犹如一把双刃剑,对于当时的经济有双重的作用。首先这种兼业化的经营促进了当时农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使得一些非农产业的分工逐步细化、深化,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收入重心效应”所起到的作用,可能会造成某些重心已经转移至非农产业的农户对土地进行“粗放化”经营,失去更大发掘土地效益的激励,从而局部的使农业生产率增长停滞、效率降低。

这类兼业化生产因为依附于家庭农场的经营单位之下,因此多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且较集中在农闲时间进行。这样并不利于适合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工商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产生,也不利于提高家庭非农产业的生产效率。对促进市场经营的发展,非农产业分工的细化、深化作用是有限的。

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也在这里体现出来。因为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出于对安全的偏好和规避风险的目的,以及“以农为本”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即使在家庭收入重心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农场仍要“兼营”农业,以保证自身对粮食消费方面的需求。

确实有迹象表明,这种不完全的工商化只是一种过渡阶段,转化仍然在进行中[4]。随着粮食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业与非农产业相对收益差异的继续扩大,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约束随现实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弱化[5],退出农业领域专营工商业生产的阶层开始崛起。因此这一领域的约束更多的是来自内生于家庭农场产生的先天性障碍。这种自发转型受到家庭生产方式的影响,小家庭农业生产的剩余积累约束,共同导致了对非农产业的投资规模约束,成为阻碍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规模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家庭农场兼业化发展起来的小型工商业,完全是根植并服务于家庭经济的,它与资本主义国家中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逐渐建立起来的以雇佣工人、分工协作产生规模经济、追求资本增值的工商业化有截然不同的路径。这种内生于小农业生产组织的路径使得非农业发展传染上了农业领域里小型家庭农场暴露的问题:规模小型化、分散化、科技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投资不足等,因此对于资本积累,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做准备的作用极其有限。

人口压力、土地政策和工商政策下的兼业化经营

人口是长期困扰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大问题,约束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很多学者认为人口问题既是约束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阻碍条件,更成为历史对现实遗留下的苦果[6]。

为了控制更多的资源,拥有更强的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中国古代封建制国家一直采取了鼓励生育、吸引和争夺劳动力的政策,这一政策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劳动密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意味着投入更多的劳动就会有更多的产出。除了为提高农业产出,国家还制定了其他制度来加强其人口政策的导向,以控制“非农人口”和农业流民的产生与存在。比如很多学者都提到的“多子均分制”[7],是我国法定的家庭财产分配方式,其主要内容是无论田宅、生产工具或其他,每一家庭的财产最终都必须在诸子中进行均匀分配。历史上的授田于民的政策中,大多数朝代对土地的分配都是根据人口数量(甚至包括奴婢、牲畜)作为分配单位,那么家庭成员与占地数量的增减间就必然存在正相关关系。这种土地政策同多子均分的分配制度相结合,更加强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格局。

尽管如此,本文仍然认为中国历史上被众多学者所强调的人口压力并非是一种绝对量的压力,恰恰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人口过剩。这种人口过剩是对于农业生产部门与农业劳动者而言的。有学者研究并比较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晚期与当时西欧的人口密度,得出结论当时中国的人口压力客观上并非已到达某种极限和临界点,而与其他农业社会同期的水平相当[8]。真正使人口压力显得异常沉重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还没有走出“古典的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发生质变,无法使经济资源对人口的容纳提升到新的层次而体现出的危机。这就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角度,重新思考和认识中国的人口问题。

认识这一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部门已经不够了。虽然伴随着封建社会本身带来的种种制约和不彻底性,但由于中国土地资源很早就成为一种可私有买卖的商品,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资源,人地结合的一个根本点,某种程度上,必然会伴之兴起令各王朝深感头疼想要极力安抚的失业大军,我国古代称之为“流民”。大量无地农民的出现并非偶然,纯粹是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力后备军而已。事实上,在农业部门产生的大量过剩人口本应存在着疏通的可能,那就是非农产业的经营,即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进行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曾经有规模的发生,那么中国的经济史亦将重书。很多国家所谓增长方式的转变往往可溯源于专营工商业者的兴起,但这种产业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而且足够影响社会经济结构的事件,却因为中国封建国家的政策导向,未能发生[9]。

由于封建统治者不愿看到因大量此类人口的存在和流动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国家采取了强制农民与土地结合的政策,最典型的就是将有限的国有土地按人头均分下去的“均田制”。除去其它诸多因素,将这些“显性失业”转化为“隐性失业”,将其保证在国家户籍制度的视野之内,生产资料的供给保证了他们最低的维生可能,同时还可以负担起国家税赋和地租,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的万全之策。这种安排在不短的时期内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功不可没,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自然增长,尤其是可分配的国有土地的减少使国家意志力不从心,这种方法显然难以长期维继。据史料记载,商鞅变法之后,封建国家就在原有的商贾户籍上增加了抑商限商的内容,形成了市籍制度,加强了对商贾及相关资源的控制利用能力,抑制和打击私营商业。尤其是针对从农民中转化而来的中小商人,以士科谪、毋得名田、算缗、告缗等进行限制。这种性质的政策在各朝各有差异和不同,但始终是工商政策的主流。即使在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情况下,人口与耕地矛盾加剧导致了农民的产业间流动:转向官私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但由于种种限制,这种流动仍有很大局限性。

未能产生可以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工商业部门是很关键的原因,自身羸弱的体系当然就无法承受来自农业庞大的劳动力供给。根据很多学者的研究考证和分析,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市场体系就已经初具规模,商品生产和交换非常活跃,甚至有学者认为当时已经形成了相当系统和成熟的全国市场网络[10]。但很快封建国家就发现,经营工商、富比王侯的工商阶层的崛起,会对国家经济政治的权威带来极大挑战,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的有力控制大打折扣,而且工商业丰厚的利润使得具有垄断力量的国家也不肯主动放弃[11]。因此国家统治者从此开始了漫长的“与民争利”的过程。这在一些关系民生的重要部门尤其突出,比如盐铁禁榷制度等。国家不但垄断了其生产销售以至运输仓储的命脉,对价格的变动和掌握也极其严格。一方面成熟庞大的官僚体系可以使统治者介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次,这样就使得一些本需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功能存在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替代完成的可能。另一面对工商领域产生的收益的垂涎,使其以市场主体和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出现,制造垄断并获取工商业利润。至于经营工商领域所需要的劳动力,由于政府控制着规模、组织和技术(甚至工匠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和来源也基本稳定。

意识形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统治者认识的局限,“重农轻商”、“崇本抑末”的统治思想根深蒂固,占据主流思想几千年。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和影响下的劳动者都更倾向于“置田买产”的小康殷实的耕织自给生活,即使为生计所迫专一从事小的工商活动,也往往是救急的权宜之计,一旦可能仍会回归农业生产。至今,意识形态的约束痕迹仍在某些传统力量厚重的地区中广泛存在着。根据诺思对意识形态问题的分析,意识形态是不会一成不变的,人们会根据社会经济现实的变化修正原有的意识形态而建立新的更有效率的体系。在中国封建国家中,真正起到强制性约束力量的仍然是国家对工商业的介入和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首先,工商阶层的羸弱使有势力的工商市场力量不能崛起,一方面既妨碍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滋生和可能引起的社会结构和增长模式的巨变;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使大量的农业过剩人口游离于农业产业中无法流动和转移。这样就使得农业受人口压力而发生所谓“内卷化”[12]、“过密化”[13]趋向,牺牲了农业生产效率,工商业的发展缓慢、停滞。虽然在宋之后随着授田制的瓦解,人口流动逐渐增强,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也被迫放松,工商业开始成长和发育。但由于既有的经济结构特点已经形成,且中间阶层的缺乏,如前文兼业化部分所述,工商业领域以小规模、小型化的家庭经营为主,且多寄生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上,有着很强的局限性。

王朝更迭、兼业化特征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结构形式及与其相伴随的种种变化,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极其缓慢且多有反复,从长远的角度观察农业的发展显得比较沉闷。基于这种观察,形成了李约瑟所提的两个谜,也是中国经济史界长期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长期延续和停滞。作者认为造成这种历史演进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家权力意志影响之下的土地制度的设计,与由此为起点的土地所有权结构的演变。由此而引发的农户的兼业化生产选择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停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中国社会虽早在两千年前就建立了大一统的专制国家政权,但天灾人祸、政权的频繁更迭却也伴随着整部经济史。这种政权的周期性更迭是伴随着每一王朝的经济周期与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产生的。每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国家对政治、军事、经济的控制都最为有力,国有土地也占有较大份额,授田与民的部分实施保障了农业无地少地人口都被分配有或多或少的土地。同时新建立起来的官僚体系能力尚弱,土地兼并因之并不明显,王朝的经济安全是比较稳固的,大型公共物品的供给也成为可能,这些都保障了农业产出的稳定,也使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有可靠的来源。以至于每每在改朝换代之初,都会有一个所谓的盛世即经济期出现。之后随着农业的发展,人口的恢复增长,官僚贵族地主依靠政权力量开始竭力兼并土地,与统治者争夺垄断租金,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力下降,财政状况紧张,而忽视甚至缩减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政权就会产生危机。很多王朝在产生这种危机时,往往有改革者出现,企图力挽狂澜,改革举措也每每集中在土地兼并和财政改革两点上。这时往往就会面对“诺思悖论”中所说的矛盾:兼并的受益者往往是体制内或者与之结合紧密的官僚士绅,这一利益集团对统治阶级而言是极具谈判力量和竞争的威慑力的,触动这一阶层会耗费统治者巨大的成本,且可能直接对王朝带来动乱的威胁。因此往往使统治者只能以放弃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和小农集团的利益为代价,获取人集团的支持。最终危机的积累一旦遇到涨落,系统就会不堪重负只有崩溃。这种三阶段周期几乎在每一个王朝上演过。这样的周期性波动和更迭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当下一个王朝重新建立时,同样的周期会被重演,大量积累在这种所有权结构安排和经济模式下的能量被阶段性释放,从而保障了系统的整体长期稳定性。

一方面,王朝的更迭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明显迂回前进的轨迹;另一面,农户兼业化作为效率很高的精耕细作、劳动密集型中国传统农业的必要补充,稳定和延缓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演进步伐。在中国古代传统农业所有制结构下,受国家授田于民的政策和“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激励,产生了极有效率的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比领主制下大庄园农奴集体作业更加优越,不同类型的所有者大多都选择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国家为自己的编户齐民提供有系统、有组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这种供给为大量分散的小型家庭农场的生存提供了保障,使以小型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系能够保持稳定和平衡。为安置过剩农业人口进行的家庭授田,阻碍民间工商业发展、阻碍人口流动转移的制度安排,迫使小家庭农业经营者不得不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维持再生产,这种兼业化经营方式给与国家从农业中最大限度获取财政收入的可能,国家对农户的榨取又反之加强了农户的兼业化生产模式。这种种制度与绩效间相互作用,形成自增强机制,使得这种形态的农业特点就会不断地被强化,导致“路径依赖”的产生。

可以说,这是在国家垄断经济资源谋求租金收入最大化时最有可能产生的结果之一。这同大量经济史学家认为中国农业社会之所以会延续几千年,主要是封建地主制下对小农过于残酷的剥削而使得农民的积累发展无法完成相呼应,这也是以阶级分析角度论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停滞,资本主义因素难以确立的有力证据之一[14]。包括兼业化在内的这些政策的绩效,对于农业和工商业的影响都是巨大的,要一起为中国特殊的经济发展轨迹负责。

[参考文献]

[1][4] 史建云:“从棉纺织业看清前期江南小农经济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3

[2] 曹幸穗:“学术呼唤批评——兼答姚洋对《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的批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4

[3] 同[1]

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农村经济的商品化趋势和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4

[5] 道格拉斯·C·诺思:“意识形态与搭便车问题”,《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6][8] 王国斌著,李伯重等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龙登高:“论个体小农与传统农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2

葛剑雄:“宋代人口新证”,《历史研究》1993.3

[7] 赵冈:“过密型农业生产的社会背景”,《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3

[9] 陆建伟:“秦汉时期市籍制度初探”,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4

徐东生:“宋代农民流动和经济发展”,人大复印资料《农业经济》1999.1

[10]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1] 邓福秋:“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读史记货殖列传札记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4

[12] 农业内卷化:由于家庭小农场都是为生计所需,对过剩劳动力无能为力。因此家庭小农场在单位面积上投入的劳动远大于雇佣劳动的农场,以致于这种劳动力集约化出现了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吉尔茨(Ciord Geertz)将这种现象称为农业内卷化。新谷:“外国学者眼中的近代小农经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述评”,读书1994.3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富;资本增殖;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家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91-01

长期以来,中国人对财富似乎有一种先天的“过敏反应”。虽然现在保护私有财产已被写入共和国宪法,但仍有不少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似乎仍然存有偏见。这种几千年农耕社会遗留的小农经济观念,几乎深深烙印在从都市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而它显然与现代市场经济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对投资者,对民营企业老板创业的理解、宽容、认同和褒扬,它可以反映这个社会和时代的文明和进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培植全民的财富积累和资本增殖理念,有赖于创造更加适合民营企业家创业和大显身手的环境和土壤。

1 阻碍民营企业家崛起的文化背景

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种种有形和无形的束缚或桎梏,有着深远的文化背景,很久以来,中国人对财富、资本、资产、金钱、利益等美好的词语产生了一种莫名的冷漠甚至恐惧。尤其是将上述词语与个人、私人组合在一起,如个人财富、个人利益,简直就是大逆不道,人人得以批之。在主流意识的词典里,财富、资本和金钱,似乎就是罪恶的代名词。“财富是万恶之源”,“财富是洪水猛兽”,“财富是罪魁祸首”的观念,在人们的心灵深处几乎打上深深的烙印。

在我们的儒家传统文化中,祖师爷孔老夫子和孟老夫子早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言义不言利”和“为富不仁”之训。他们的经典著作便是《论语》、《孟子》。我们的文人墨客自然不喜欢“铜臭味”,甚至“视金钱如粪土”。从上到下,以农为本、重农轻工、重农轻商、重农抑商。人们普遍认为“无商不奸”,视商人为“奸商”,言下之意,凡商人、富人,皆非好人。几千年的农耕习俗,几千年的小农意识,几千年的自然经济,造成了这样的思维定势:财富有限,人口众多,如此“僧多粥少”,故然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一旦谁拥有财富,它定会是血腥的、有罪的。在一个普遍贫穷的社会,谁积累财富,似乎必定是“不义之财”,必定是不道德的。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和仇富心理,乃是小农经济社会最普遍、最盛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心态。

据报载,在一个就“富人究竟是什么样的群体”的随机调查中,16个被调查者描述富人形象时全都提到了“包二奶”。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先生在一次接受记者采访时讲道:“现在还有大量影视文学作品妖魔化企业家,都是写一个老板如何坏,一个书记如何好,有一个著名作家写的《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折》,我觉得偏见就很严重。

这种几千年农耕社会遗留的小农经济观念,显然与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相去甚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恐富、仇富心态必须消除。

2 创业民营企业家的现状

现在,中国又流行有一种“原罪”说。其实,“原罪”一说,乃是西方基督教最基本的教义之一。基督教的原罪论,是一种泛原罪论,即人人都有份,人人都要赎罪,祈祷,以求得到上帝的宽恕。但在中国,它是有限定范围的,它似乎专指追逐财富的人,专指那些进行资本原始积累和增殖的人,咬定创业民营企业家有“原罪”。

谁都知道,中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出身”不好,过去不仅要像“黑五类”一样“入另册”,而且常常要作为受排斥、受打击的对象。有一首流行甚广的歌唱道:“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当初中国的民营企业,就像那个没娘的孩子,就像一棵草。我们的国有企业有政府的支持,财政的扶持,有银行的无息低息贷款,享受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而我们的民营企业呢?在体制外生存,在夹缝中创业,偶尔钻一下政策的空子或漏洞,打打球而已。有时也会做一些有违自己愿望和良心的事,有的甚至铤而走险,以图取企业发展。然而,正是因为它是野生的,享受不到“特保儿”的待遇,它的生命力特强,特旺盛,充满着勃勃生机。著名经济学家曹思源先生用唐诗比喻它:“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也就是说,它的蓬勃发展,是顺应客观经济规律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中国的私营经济,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历经苦难,饱经风霜,如今终成正果。由随时被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变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再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中国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们能有如此地位,是来之不易的。

“原罪” 论者常常引证道:一些民营企业家早期的财富积累或资本原始积累,见不得阳光。他们或投机倒把,或贩买贩卖,或买空卖空,或制假卖假,或偷税漏税,或走私,或贩毒,或欺或诈或行贿……总之,为达到赚钱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原罪”论者看来:资本原始积累乃是最肮脏的游戏,是骗人坑人的资本魔方。其实,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他们创业之初,既没有继承遗产,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更不可能享受财政拨款,基本上是白手起家。若一棍子将他们统统打入“问题富豪”之列,指控他们有“原罪”,显然是不公的。

如果按照“原罪”论者的逻辑,顺理成章的推论就是:要将所有犯下“原罪”的民营企业家绳之以法。当然,对于真犯下现罪的民营企业家,理应按律查办,绳之以法。比如,对制造、经营假酒、假药、假奶粉的违法厂家、商家,理当依法查处,决不能使其逍遥法外。而当代中国艰苦创业、白手起家的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们,既照章纳税、合法经营,又吸收就业、创造产品、提供服务,他们是需要鼓励和支持的。

3 时代呼唤着民营企业家崛起

一个社会的生产绝大多数是在企业内进行的,如果企业的状态正常,社会就有很强的生产力;如果企业搞得七零八落,这个社会生产力便不会得到保护。而企业的领头人便是企业家。如果我们缺少企业家这样的人物,整个社会的生产力便会受到巨大的破坏”。据称,一位拥有资产过10亿的民营企业老板曾吐露出这样一句话:“其实谁也不会相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话,我们是弱势群体”。

的确,在我们的社会,来自各方面对民营企业家的偏见、非议、歧视甚至仇视,似乎远远大于他们所得到的理解、认同、宽容和褒扬。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组织的一次调查显示,仅有5.3%的人认为中国富人的财富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这也就是说,几乎近95%的人不认为中国富人的财富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或说几乎近95%的人认为中国富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的。

不可否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上述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变。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培植全民的财富积累、资本增殖理念和企业家精神,以及对创业民营企业家的理解、认同、宽容和褒扬,国家都给予了不少鼓励与支持。

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基本上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条件产生的。从其降生之日起,便饱经风霜,他们是体制外(计划经济体制外)的产儿,只能在夹缝中或荒野中破土而出,在极小的生存空间中甚至是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下求得生存。恰如清代画家郑板桥题竹石的诗所言:“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多么艰辛,多么顽强,多么执著。茅于轼先生指出:“在创业的民营企业家中,失败的至少占一半。所以不要以为成功是必然的”。可以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创业,其酸甜苦辣,是一般人难以想象和承受的。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对创业民营企业家的宽容精神。这或许是一种社会和时代文明及进步的表现或标志。

勿庸置疑,中国的劳动力过剩,但企业家却是一种稀缺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脱颖而出的民营企业家,包括一些被定义为“问题富豪”的民营企业家,他们逐鹿商海,积累财富,实现资本增殖的创业理念和创业实践,无疑将成为后人学习、借鉴和研究的难得的真实案例。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曾经指出:“社会进步的力量靠企业,企业进步的力量靠企业家,企业家进步的精神靠创新开拓和合作精神。”著名经济学家晓亮先生也曾叹曰:“企业家是中国最缺乏的一种资源。中国要想富,中国经济要想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出千万个好的企业家。”

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资本增殖理念和创业实践,同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同儒家传统文化的利益观、财富观、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和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切不可“抱着昨天的理论不放”,我们必须向几千年农耕社会遗留的小农经济观念挥手告别!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呼唤着全民的财富积累和资本增殖理念的觉醒,呼唤着千千万万创业民营企业家的崛起。

参考文献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第8篇

㈠“小农经济”意识和畏难怕险思想的普遍存在,与农业结构调整必然的风险存在,影响了农民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

㈡农民科技水平低,农户产业经营规模小,经营管理粗放,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农业增产不增收。

㈢区域条件限制,交通、信息等相对滞后,影响了农业经济市场化步伐。

㈣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技人员自身条件限制与农民需求的矛盾和农民观念的更新。

分析原因:

针对以上制约因素,分析如下:

㈠“小农经济”意识和畏难怕险思想的普遍存在与农业结构调整必然的风险存在,影响了农民调整产业结构的积极性。部分农民存在着“种田吃饭”、“自给自足”和“早上栽树、下午乘凉”等等小农经济观念;还有一些群众,虽有着强烈的致富愿望,渴望通过发展效益农业来发家致富,但在发展效益农业特别是发展尚处在探索起步阶段的农业项目时,往往缺乏承担风险的勇气和敢为人先的信心,因此而错过机遇的不胜权举。

㈡在农业发展各要素中,特别是农民经营规模过小,经营管理粗,农业科技整体水平不高,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农业增产不增收。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科技成果应用的空间就窄;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低,吸收新技术的能力差;农业科技水平低,大部分农村农业生产仍依靠传统技术维系;经营管理粗放型,农产品附加值自然不会高,所以农民增产不增收。

㈢区域条件限制,交通、信息等滞后。

**镇地处**西部山区,距县城递铺37公里,11省道**段正处启动阶段,交通、信息相对滞后。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不仅如此,还经常受骗),信息服务也很落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收集、辩析和处理有关市场规模、技术变化,相对价格等信息并作出决策时,将很困难,很不适应,经常表现为市场主宰他们,而不是他们主宰市场,这时广大农业生产者仅有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已远远不够,传统的勤快和懒惰似乎已不是富裕和贫穷的主要原因了。他们或贫或富,更多的是取决于市场。

㈣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技人员自身条件限制与农民需求的矛盾和农民观念的更新。

政府职能与农民需求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和脱节,农民奔市场靠谁带领,有种说法是靠政府带领,现实证明靠政府带领有很多弊端,是行不通的,政府只能是引导。乡镇农技人员专业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和农民需求信息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农民依赖思想的存在,什么东西都由政府来指导,很大部分的农民还没有真正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

三、应对的措施及发展方向

我镇农业发展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

,以产业化经营为载体,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抓工业的理念抓农业,推动和促进我镇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抓基地、创品牌。

根据新**镇的实际情况和产业布局,**年农业产业化发展将继续围绕我镇主导产业:一是,念好山字经,做深竹文章,着重抓好以唐舍村为主的万亩无公害冬鞭笋示范基地建设,今年新增样板林400亩,使全镇冬鞭笋样板林面积达1000亩,切实搞好培育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其次,改造提升传统的竹林抚育水平,在省、县科研单位和业务主管局的帮助下,实施低产林改造和高效林培育,以及“一寸、十支、百元、千户”工程,实现**镇人均竹产值增收250元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小笋干基地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二是,着力开发生态型干鲜果基地建设,对板栗类等落叶干鲜果实施套绿、补绿技术。可以套种黑麦草、杨梅、香榧等,加大干鲜果的更新换代(如青梅),对原永和及**的老龄板栗林实施高枝嫁接等。三是,建立1000亩绿色无公害绿茶基地。同时扶持新品种的发展与推广。建立200亩吊瓜基地。建立3000亩高山果蔬基地,建立2000亩花卉苗木基地,新增1000亩,重点在档次、规模、大户上下功夫,建立5

00亩山核桃基地,规划种植百亩连片基地一处。重点加强对镇属农产品品牌建设,如冬鞭笋、小笋干、板栗都将实行统一包装、统一品牌。

(二)闯市场、抓龙头。

建立专业市场,以市场促营销,可充分发挥唐舍冬鞭笋、桐坑小笋干、缫舍板栗三大专业市场的作用,把镇农贸市场逐渐建成土特产专业市场,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专业化营销队伍,联姻外界市场,通过加工贮藏,延长农产品销售时间抵御抗风险的能力。具体目标:培育建立农产品土特产营销队伍30人,建冷库房1—2座,农产品进超市1—2种。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如杭狮等企业,使其建立更可靠的“公司+基地+农户”联姻关系,体现龙头带动辐射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主导规模产业。

(三)政策促活机制。

一是政策引导要“四化”要求种养业要基地化,规模化,资源要绿色有机化,营销要品牌化,加工要深度化、高附加值化。

二是政策扶持,运用经济政策加大对镇农业主导产业的扶持力度。

三是机制创新。加大土地流转机制,加大山林承包,流转机制。

四是大力鼓励科技人员参数(或公务员等),实行奖励政策,对农业招商人员加倍奖励。

(四)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在“万里河道清水工程”、“千库保安工程”和“水资源开发”等项目上下功夫,结合本镇实际,切实做好各项水利工作。进一步投入资金搞好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对林道路建设。确保每年全镇净增50公里林道路(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五)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坚持实施城镇化战略,以城市繁荣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支持劳动力进城务工,实现由一产向二产、三产转移;通过经济、政策等杠杆作用,引导农民向**村、梅村村等中心村集聚;**年计划再转移劳动力2000人,争取转移数占总劳动力人数的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