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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关系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1篇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新《通则》主要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实现了财务管理从单纯的组织企业财务活动,提升到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科学管理的轨道上来。 

(1)财务活动 

企业财务活动是经营实体涉及资金的活动,即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筹集、运用和分配资金的活动。 

1.筹资活动 

筹资,是企业为了满足投资和资金运营的需要,筹集所需资金的行为。在筹资活动中,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筹资规模,并通过不同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选择,合理确定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以保持和提升企业价值。 

2.投资活动 

投资,是指企业根据项目资金需要,将所筹资金投放到所需要的项目中的行为。投资活动可能涉及对外投资,也可能涉及对内投资。投资是实现投资者财产价值增值的手段。 

3.资金营运活动 

资金营运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行为。企业经营所需材料物资的采购、工资和相关费用等的支付,构成了日常财务支出;企业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等所获得的相关收入,构成了日常财务收入。为了保证日常财务收支在时间上的平衡,企业需要利用所筹资金垫付支出大于收入的缺口资金。 

4.资金分配活动 

企业在经营中所获得的各项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生产经营耗费,缴纳税金后,需要依法对剩余收益进行分配。财务活动中的资金分配,体现了企业履行相应的经济责任。 

(2)财务关系 

企业的财务关系因经济利益和责任的多样性而较为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投资者向企业投入主权资本,从而形成了履行投资义务,承担终极风险,享受投资收益分配的经济关系。在这项经济关系中,履行投资义务是基础,只有完整地履行投资义务,才能有资格享有收益的分配权。由于企业投资者的出资不同(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区别等),相对应的不同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也不相同,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也不完全1致。 

2.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企业的债权人是借人资金的提供者,企业的债务人是企业资金的占有者。企业之所以形成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联系,1方面是企业与其他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中所结成的资金结算关系,另1方面是企业在金融市场筹资所结成的资金借贷关系。企业的债权人作为资金的提供者(贷款银行、赊销的供货商等),有权要求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和到期支付货款;企业的债务人作为资金的占有者(临时借款人、赊账的客户等),也必须承担同样内容的义务。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资金借贷关系,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的资金运动中所难以避免的,也是可以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认真履行承诺。 

3.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受资者是接受企业投资的经济实体,当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购买股票的间接投资方式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企业就随之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体现的财务关系是股东与受资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存在企业投资在受资企业的主权资本中是否占有控制权的差异,企业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地位也不能1概而论。1般情况下,少数股东难以直接介入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层。 

4.企业与内部各级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在1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内,内部各级单位表现为不同层次的基本生产经营部门和非生产经营部门。这些部门相互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企业与内部各级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企业内部所形成的资金结算关系。 

5.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表现为劳动报酬的资金结算关系。针对职工这个庞大的员工群体,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根据不同职工所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业绩,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奖金、津贴,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由于工资需要按月支付,数额较大,时间性严格,企业应当特别重视这项工作,以稳定职工队伍,激励职工当家做主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较好的业绩。 

6.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政府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行使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社会管理者。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是强制性的经济利益关系,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中。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纳税和缴纳法定费用。 

企业财务是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统1。企业财务活动描述了企业财务的形式特征,企业财务关系揭示了企业财务的本质。 

(3)财务关系揭示了财务的本质 

因为企业财务活动是在不同主体的利益驱动下而开展的。投资者的投资利润驱动,形成了股权资本;银行的经营利润(利息收入)驱动,形成了银行信用资金;商家的商业利润驱动,形成了商业信用资金;经营者和职工的工薪收入驱动以及激励驱动,形成了活劳动;政府维持公共利益的驱动,为企业合法经营打开绿灯。由此可见,只有不同主体的不同经济利益得到保证,企业财务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2、财务管理观念创新 

财务管理观念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灵魂。新《通则》主要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风险观念、社会责任观念,实现了财务管理从企业局部利益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1)风险观念 

风险是企业经营所难以避免的,风险的表达也总是结合损失或收益的可能程度而进行的,由此形成了风险与价值的结合——风险价值。根据对风险考察,人们建立起风险越大,收益期望越高,风险越小,收益期望越低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风险价值就是超出“无风险收益”的那部分风险补偿。风险观念提醒人们,在筹资时应考虑筹资成本与风险的匹配性,1切高于包含风险价值在内的筹资成本是不可选择的。同时,风险观念也提醒人们,在投资时应考虑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匹配性,1切低于包含风险价值在内的投资回报,都是不可选择的项目。正是由于风险观念贯穿于筹资与投资的全过程,因此也是财务管理中的基本观念。 

(2)社会责任观念 

众所周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1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全进行硬性规定。这就需要社会中的每1位成员具有与时代进步节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观念,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从1定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高低,标志着企业素质和企业文化水平的高低。高层次的理财者应当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融合起来,以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价。 

3、财务管理体制创新 

财务管理体制是涉及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界定,以及不同管理主体的财权配置和职能划分问题。新《通则》在这里进行了科学创新。构建了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3个不同层次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符合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制度的科学界定,也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 

从财务管理的实质出发,财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利用财权,提高财务资源利用效率,协调和处理财务关系,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涉及资金的管理活动。作为不同主体的财务管理责任人,也应当在提高企业财务资源利用效率和协调处理财务关系方面作出积极努力。财务管理主体只有在贯彻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原则和合法公平原则之后,才有资格谋取合法的主体自我利益。 

4、财务管理体系创新 

新《通则》所表现的财务管理体系创新是指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创新。这种制度体系创新就是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这揭示了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选择权和决策权,从而保证了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和行业特点自主理财的权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财务制度门类太多,财政部几乎包办了所有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企业在内部财务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几乎处于无权状态,使企业缺乏独立理财的内在动力。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形成,将彻底改变国家统1的财务制度模式,也为今后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提供了便利条件。 

5、财务管理机制创新 

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原则之上,明确了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了企业激励和责任追究政策,落实了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由于企业是不同利益主体寻求各自利益的平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出现利益上的不1致甚至冲突。这就需要在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方面有1套规范的操作制度,也需要在执行规范的操作制度方面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规范、有效”和“约束、激励”的相互配合,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财务管理内容创新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2篇

    我国企业管理和理财的发展应该说是走过弯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管理与财务管理不是以追求企业效益为目标,收益分配是按劳分配口号下的平均主义。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3年,党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行科学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才被重视起来。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

1 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投资、资金营运和资金分配等一系列行为。

1.1 资金筹集活动

资金筹集是指企业为了满足投资和资金营运的需要,筹集所需资金的行为。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计划来确定各个时期企业的总体筹资规模,以保证投资所需的资金,同时,要通过筹集资金渠道、筹资方式或工具的选择,合理确定筹资结构,降低筹资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价值。

1.2 资金投资活动

投资是指企业根据项目资金需要投出资金的行为。企业投资可分为广义的投资和狭义的投资两种。广义的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企业的对外投资,它包括购买其他公司股票、债券,与其他企业联营和投资于企业外部项目的资金;二是企业内部使用资金,它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狭义的投资仅指对外投资。

1.3 资金营运活动

企业在日常的营业活动中需要垫支的资金是营运资金,因企业日常经营而引起的财务活动,也称为资金营运活动。在企业的资金营运活动中,企业需要确定营运资金的持有政策、合理的营运资金融资政策和营运资金管理策略,提高营运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的利用效率,使企业取得更多的收入,获取更多的利润。

1.4 资金分配活动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在补偿成本、缴纳税金后,还应依据相应的有关法律对剩余收益进行分配。广义的分配是指对企业各种收人进行分割和分配的行为,狭义的分配仅指对企业净利润的分配。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关系;法律性质;评析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发布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代理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代理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代理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4篇

一、财务与财政、保险、保障的关系

财政、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都同属社会分配范畴,它们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对提交收入的单位而言均属不具直接偿还性的分配,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研究同财务的关系。财务与财政、保险、保障之间存在着相互并列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财务与财政、保险、保障的并列关系

1.性质上的不同。财务是本金的投入收益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系,是物质生产流通领域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财务经济活动;财政、保险与保障均属于社会分配领域财政基金、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体系,是非物质生产流通领域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即财政经济、保险经济和社会保障经济活动。

2.内容上的不同。财务经济活动的客观经济内容包括筹资、投资、耗资、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财政、保险、保障的客观经济内容均包括各种基金的筹集(收入)与运用(支出)两个方面。

3.资金运动规律不同。财务作为本金的投入活动,它的运动规律是:

筹资——投资——耗资——收入——分配·再筹资——再投资—……

从这一规律可见,财务资金运动具有循环周转性、直接偿还性的特点。

财政、保险、保障作为基金的收支活动,它们的运动规律是:

筹集——运用·再筹集——再运用……

从这一规律可见,财政、保险、保障资金运动具有一次支出性和无直接偿还性的特点。

由于财务与财政、保险、保障范畴在性质上、内容上和资金运动规律上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不能相互取代,是相互并列的经济范畴,不存在谁大谁小,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必须指出,这里是仅就财务与其他三个范畴的关系来分析的。财政、保险与保障,虽然同属社会分配领域的基金收支活动,但各自有其矛盾的特殊性,它们之间也不能相互取代,因而也是相互并列的关系。这些问题已不属本文研究对象,故存而不论。

(二)财务与财政、保险、保障的相互制约关系

1.财务与财政的相互制约关系

财务对财政的制约,导源于本金投入收益对财政基金收支活动的内在联系。物质生产流通活动是价值的形成、实现与增值活动。财政收入虽有多种形式,可来自于生产领域(生产企业上交税费)、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上交税费)、分配领域(个人所得上交税费)、消费领域(某些特殊消费行为上交税金),但最终来源仍为物质生产流通领域所创造的价值。物质生产流通领域的价值形成、实现与增值,是通过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实现的,即通过财务实现的。实际工作中,各种上交税费,也是通过财务分配而形成的。所以,财务活动正常进行与财务成果不断增长,是财政收入实现与不断增长的前提。从财政支出看,财政不仅要满足上层建筑存在与发展的物质需要(即所谓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物质需要),还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为发展能源、交通、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而投入资金(即所谓半公共产品的资金需要)。在提供半公共产品的领域,除主要由财政投资外,还有一定的财务投资(国家财务投资与企业财务投资)。因此,当投资规模为一定时,增加财务投资比重,可适当降低财政投资比重。在当前财政发生困难的情况下,新增价值分配中如何处理好本金保本增值与财政收入增长二者兼顾的关系,财政支出方面如何适当缩小财政在提供半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比重,扩大财务在这方面的支出比重,是振兴财政的基本途径。

财政对财务的制约,导源于财政基金上交比例与财政基金支出结构对本金投入收益活动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当各种税率与费率提高或降低时,将引起本金增加规模的缩小与扩大;当财政用于提供半公共产品的投资增加或减少时,将引起财务在这方面的投资减少或增加(当对半公共产品的需要为一定时)。由于财政与财务的制约关系,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须立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切不可“竭泽而渔”,否则财政将自食苦果。

2.财务与保险的相互制约关系

财务与保险的相互制约,导源于保险收入主要来自财务分配,而保险支出又主要转化为财务资金的内在联系。保险按保险对象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各类保险中,财产保险是主要的,而财产保险中,物质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保险又是最主要的,这是因为大部分财产分布于物质生产流通领域所致。财产保险费收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等计算,保险费率为一定时,保险费多少由保险金额大小确定,而保险金额则取决于投保财产价值的多少。财产保险费的提取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列入经济组织的成本费用有关项目,在取得销售收入后上交保险单位。因此,销售收入能否及时取得,成本费用能否足额补偿,制约着保险收入的形成与及时缴纳;另一方面,保险对财务也有制约作用。当投保财产价值为一定时,保险费率的高低影响着经济组织成本费的升降,从而影响利润的多少。当投保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机构能否及时按规定给予保险赔偿,涉及到经济组织的本金损失能否得到弥补,从而关系到财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由于财务与保险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必须尽快完善保险体系,这对增强经济组织的抗灾抗险能力,保证物质生产流通活动正常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3.财务与社会保障的相互制约关系

财务与社会保障的相互制约关系,导源于社会保障收入中主要部分来自经济组织缴款。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中生活的每一成员都应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对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灾害等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事业一般由政府统一举办,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从经济组织和个人(就业者)的成本费用、利润与工资中按比例强制征收的税、费,其中经济组织上交的社会保障性税费占主要部分。因此,经济组织的销售收入能否及时取得,成本费用能否及时补偿,利润能否不断增长,都制约着应上交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否及时足额上交;另一方面,各类社会保障基金提取比例高低,也制约着经济组织成本费用与利润水平的高低,也制约着经济组织成本费用与利润水平的高低,对财务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由于财务与社会保障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经济组织负担水平,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为财务活动与经济发展正常进行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财务与金融的关系

金融一般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即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在货币业务方面,包括货币的兑换、保管、汇兑、结算等;在货币流通方面包括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在信用方面包括货币的存款、取款、贷款、还款等。信用主要包括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财务与金融的相互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财务与金融的并列关系

1.财务与货币业务的并列关系。财务是经济组织的本金投入收益活动,是一种资本经营活动。金融的货币业务专司货币的兑换、保管、汇兑、结算活动,其中货币的兑换、汇兑是财务所没有的内容。至于货币保管、结算活动,财务也有,但仅限于经济组织内部或与经济组织有直接业务联系的单位之间,而金融组织的货币保管与结算却涉及国民经济大范围,这是财务所不涉及的。

2.财务与货币流通的并列关系。金融组织中的中央银行以巩固币值为首要目的,调节货币供应量,按经济发展需要组织货币投入与回笼,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商业银行要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按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货币投放与回笼。上述组织货币流通活动,是财务所没有的内容。

3.财务与银行信用的并列关系。财务活动中包含着经济组织的商业信用活动,这是财务在内容上与金融活动的交叉,但是财务不能进行银行信用活动,即不能对外吸收存款与对外发放贷款。财务进行的是小范围的资金余缺调节活动,银行信用进行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资金余缺调节活动。

由于财务与金融在内容上的区别,使财务与金融成为两个相互并列的经济范畴。但财务与金融的并列和财务与财政的并列是有一定差别的。这是因为,财务与财政的并列是本金与基金的并列,而财务与金融的并列却是产业资本与借贷资本的并列。金融组织的资金,从性质上看也是一种本金,只不过这种本金不是直接处于物质生产流通领域内的产业资本,而是处于社会流通领域的借贷资本。

研究财务与金融的并列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商业银行进行借贷资本经营虽然也要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它必须同时具有组织货币流通、调节货币供求量、保持币值稳定的职能,不能为获利而违反中央银行关于货币投放与回笼的政策与措施。

(二)财务与金融的相互制约关系

1.财务对金融活动的制约。金融的货币业务所发生的对象虽然十分众多,几乎涉及国民经济中所有部门与单位,但从业务量来看,主要是各种经济组织的货币兑换、保管、汇兑和结算活动,而这些活动又与财务活动相联系。财务活动中有关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活动的不断发展,为金融的货币业务活动提出了客观要求。离开财务货币资金收支活动,金融的货币业务难以开展。其次,金融的货币流通活动也要受到财务的制约。经济组织的借款是金融机构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经济组织的还贷,又是货币回笼的主要方式。而借款取决于本金扩张的需求,还款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及时取得,这些都有赖于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再次,金融的信贷规模能否控制在国家宏观控制的指标之内,银行的不良债权能否控制在最小幅度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组织的财务投资规模的控制与投资效益的增长,这些都有赖于财务活动的合理进行。

2.金融对财务活动的制约。金融的货币业务对财务活动有重要影响。例如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汇率变动给经济组织带来外汇风险;银行所进行的结算活动是否健全与正常运行,对经济组织结算资金占用量的多少与销售收入能否及时收取有直接影响。其次,金融的货币流通规模对财务活动也有制约作用。因为银行对经济组织信贷规模的控制,不仅受制于经济组织的需求、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而且受制于货币供应总量控制的需要,即宏观上稳定币值的要求。再次,银行贷款利率是影响财务活动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银行利率提高时,直接引起经济组织借款利息增加,导致成本费用上升,利润下降;反之,当银行贷款利率降低时,引起经济组织借款利息减少,导致成本费用下降,利润增加。银行贷款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经济组织的财务成果,而且还影响经济组织发行股票与债券的筹资成本。因为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的高低是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参照的,当银行利率上升时,投资者所要求的股利率与债息率也会上扬,导致筹资成本增大,最终影响经济组织的发展。

由于财务与金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须以财务管理的发展为前提。如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而去盲目发展金融业,必然导致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过多,风险增大。从我国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看,金融业的发展应稳步进行,不要冒进。另一方面,银行利率与外汇汇率的确定也要从我国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的实际出发,不要主观臆断。在我国经济组织经济效益平均水平不太高的情况下,银行利率应适当低于经济组织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水平,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外汇汇率的确定,不仅要考虑鼓励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有利于必要的进口,稳定进口成本的需要。那种片面强调提高外汇汇率,促使人民币不断贬值的主张表面上是为扩大出口,实质上是想靠轻松的办法提高某些从事外贸的部门的经济效益,这不仅阻碍了这些部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进程,而且严重影响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降低国外投资者的信心,助长国内通货膨胀,破坏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稳定的经济环境,弊大于利。

三、财务与会计的关系

(一)财务与会计在性质上的区别

财务与会计是两个并列的经济范畴,在性质、地位、范围与运动规律上是有区别的。财务的性质是本金投入收益活动,会计的性质是价值信息系统;财务是实体,会计是附体。在经济组织内部,财务处于主导性管理的地位,生产、技术、营销、劳动等项管理都要围绕利润最大化和本金扩张的财务目标去进行;会计处于基础性地位,通过提供财务信息为财务管理和其他各项管理服务。财务活动的范围涵盖本金投入与收益的全过程,包括筹资、投资、耗资、收入、分配等经济内容;会计的范围涵盖信息系统的全过成,包括会计信息的输入、储存、转换、输出、控制、反馈等内容。财务活动的规律性表现为本金运动与基金运动相结合、本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本金运动内部的综合平衡、本金运动的连续性与并存性等;会计活动的规律性表现为会计信息运动与财务实体运动、财务信息运动内部的协调平衡、信息输入与输出相结合等。由于财务与会计是两个并列的范畴,所以在理论研究上自成体系,可以形成两门不同的经济学科。

(二)会计对财务的依附性

会计是依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多方面的价值管理而存在,不构成某项独立性管理。经济信息系统总是作为附体依存于经济活动而存在。业务核算依附于业务管理(如劳动管理、物资管理、土地管理等等)而存在;统计核算依附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而存在;会计核算依附于价值管理而存在。从国民经济大范围考察,价值管理又可分为财务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保险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会计也就按这些实体性管理的不同区分为财务会计(这是从性质看,不同于管理会计对称的财务会计)、预算会计、税务会计、银行会计、保险会计、社会保障会计等。会计所依附的实体的多样性,实证了会计作为价值信息系统的本质属性。如果按照某些同志的“会计管理活动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或经济组织内存在着一项独立的“会计管理”,其他管理内就不应该有会计,这是违反客观经济现实情况的,是不正确的。

在经济组织本金投入收益活动中,会计只能依附于财务管理而存在,不能形成独立的“会计管理”。财务的本质是本金投入收益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管理是组织本金投入收益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为进行财务管理,必须随时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必须依靠会计提供全面、系统、连续的价值信息(一般称为会计信息)。如果会计信息不能全面、系统、连续、及时地提供,财务的定量分析难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计划、营运、考核等都无法进行,这反映了会计对财务管理的制约性;另一方面,如果会计离开了财务管理这一实体性管理,它的信息就没有来源,服务就失去对象,会计也不能存在。财务与会计的关系是实体与附体的关系,所以在管理工作上,我们仍然主张财务管理包括会计,在财务管理的组织、预测、决策、计划、营运、反映、控制、分析、监督、考核等环节中,会计属于反映、控制、分析、监督环节。我们的结论是:作为范畴而言,财务与会计是并列的;作为工作而言,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了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包括着对财务范畴与会计范畴的运用。

由于财务管理包括会计,故国内外公司与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机构几乎都合而为一,一般是设置财务副总经理统一领导与管理财务部门。由于会计是财务管理中的反映、控制、分析、监督环节,有相对独立的内容,所以一般在财务部门内分设财务部与会计部两个分支机构进行工作。其中财务部负责财务组织、预测、决策、计划、营运、考核;会计部负责反映、控制、分析、监督。财务部与会计部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本金扩张的财务目标而奋斗。

四、财务、财政、金融、保险、保障、会计相互关系的综合分析

在前面分别研究财务与相关范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揭示其内在联系,笔者设计了反映几者相互关系的综合图式。

图中,五边形的五个顶分别表示财务、财政、保障、保险与金融等范畴,会计范畴以五边形内含的五角星的中心点表示,图中的各条直线表示各范畴的相互关系。现具体加以说明:

1.六个范畴中每一个范畴都以五条直线与其他五个范畴相联系,它们相互并列而又相互制约,这是因为它们都同属国民经济中的资金范畴。本金运动与基金运动的对立统一,使财务、财政、保障、保险各范畴紧密联系;产业资本与借贷资本的对立统一,使财务与金融紧密联系;经济实体运动与价值信息运动的对立统一,使会计与其他五个范畴紧密联系。

2.五个实体运动范畴可以独立形成五项经济管理,即财务管理、财政管理、保障管理、保险管理、金融管理。这是因为这五个范畴的具体性质、内容与运动规律有一定区别,可以形成各项独立管理工作。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5篇

近期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从产品申报、发行、存续和终止四个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募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对产品的74个数据元信息如实填报。从产品设计、发售、投资运作、产品详细信息、存续期和到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理财业务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管。

从2003年我国首款银行理财产品面世至今,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2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

虽然监管层出台过不少相关规范,但相较于不断创新的银行理财市场而言,仍显得较为零散和落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过程不透明、销售过程不够规范等问题,一直饱受市场诟病。

2013年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此后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需纳入“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进行备案,这在理财产品信息的透明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同时也意味着银监会开启了对银行理财市场、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

产品设计端

在银行产品设计端,系统增加了产品审批人、设计人、投资经理和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填报,这可能开启理财产品的问责机制。在产品设计信息方面,要求填报产品期限、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等。明确将理财产品期限划分为:T+0、7天(含)以内、7天-1个月(含)、1-3个月(含)、3-6个月(含)、6-12个月(含)和1年以上;对于开放式产品,则要求填报每次滚动或开放申购赎回的周期。将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分为:封闭式净值型、封闭式非净值型、开放式净值型和开放式非净值型四种。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大多为封闭式非净值型,即在存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也不能赎回,且在产品终止时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其余三种产品类型,则各自代表了理财产品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同时,系统要求产品在申报时明确会计核算方式,清晰划分了表内资产和表外资产,这是对“8号文”中会计核算要求的深化。

产品投资运作

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关键在于资产配置方式、产品管理模式、定价方式、投资类型、合作模式和投资资产种类及比例这六个要素上。

在资产配置方式上,监管层对此前业界争论已久的资产池模式并未禁止,将理财资产的配置方式划分为单一资产配置(一对一)、资产组合配置(一对多)和资产池配置(多对多)三种,这有利于监管层对各类资产配置情况进行摸底,为下一步出台详实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

在投资类型的界定上,将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为:结构性、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基金股票类、股权类、另类、混合类和代客境外理财九种,这是监管层首次对产品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规范,将起到详尽监管理财资金具体流向的作用。在投资类型的判定上,采用了80%作为临界点,即若80%以上(含)的资产投资到某一领域,则算作该类型产品;将货币市场工具类与债券类产品分开,有利于更清晰地监管资金流向,区别分析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

在产品管理模式上,根据实际管理资金运作主体的不同,分为特殊目的载体(SPV)、银行为实际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为实际管理人、其他机构为实际管理人四类。这一信息的搜集,使监管层能了解到理财资金运作模式,并对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划分与监控。

在理财业务的合作模式上,系统要求商业银行填报:商业银行独立运作、银信、银保、银基、银证、混合类(两种以上合作模式)或者其他。在2012年监管层放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各类机构之间的理财合作层出不穷。在业务合作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各自发挥自身所长,有利于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但由于参与机构不止一家,投资中的风险控制问题日渐成为焦点。对各类合作模式的投资规模进行监控,能使监管层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并进行引导。

产品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理财产品监管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部分。在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多份法规中,均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定期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收益测算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并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此次上线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尚无对理财产品存续期数据的规范,但对产品到期信息的披露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一体现在产品终止日期方面:要求填写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期、投资本金到账日、投资收益到帐日。目前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结束日和资金到账日之间,一般会有2-3天的资金闲置期,这期间投资者资金无法获得任何收益,此次系统将这一资金闲置期细化到了T+n,便于统计不同银行、不同产品系列的资金闲置期限。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6篇

财务关系的内容

1.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担负着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组织和管理社会活动等任务,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和公共设施等条件,为此所发挥的“社会费用”,须从受益企业的生产费用中扣除,从而形成具有强制性的纳税义务。

因此,国家以收缴各种税费的形式,与企业之间产生财务关系,企业应照章纳税。是一种强制性分配关系

2.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向其支付投资报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同时,拥有参与或监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剩余权益分配,并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企业利用资本进行营运,对出资者有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实现利润后,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资不同,他们各自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相应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共和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剩余权益分配关系,体现着一种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

3.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债权人借人资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除利用资本进行经营活动外,还要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便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企业利用债权人的资金,要按约定的利息率,及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债务到期时,要合理调度资金,按时向债权人归还本金。

因此,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债务----债权关系。

4.企业与受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企业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的形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投资与受资的关系。

5.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将其资金以购买债券、提供借款或商业信用等形式出借给其他单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企业将资金借出后,有权要求其债务人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6.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企业在实行厂内经济核算制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企业供、产、销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和产品要计价结算。

这种在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中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关系与内部结算关系,体现了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7.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指企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职工是企业的劳动者,他们以自身提供的劳动作为参加企业分配的依据。企业根据经营者的职务能力和经营能力高低,根据一般职工业务能力和劳动业绩大小,用其收入向职工支付工薪、津贴和奖金,并按规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以权、责、劳、绩为依据的在劳动成果上的分配关系。

8.企业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财务关系

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和增减注册资本等方案,企业要为董事会支付董事会经费,因此,企业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监事会负责检查企业财务,企业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同时企业也要支付一部分监事会经费,因此,也与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关系的发展规律

1.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在财务活动运行过程中,有诸多规律在其中发生作用,推动着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发展。其中必有一种规律是基本规律,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和影响着其他规律发生作用程度。财务关系发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充分协调和发挥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相关财务关系,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不断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二是确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财务关系发展的具体规律

财务关系的形成、运作、发展有其特定的具体规律,这些具体规律反映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律。

(1)财务关系发展促进生产关系完善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变化通过经济体制反映生产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要求。财务关系的处理为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健全和完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与企业的财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作为财务主体建立新的财务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财务权利的代表承担监督管理宏观和微观财务活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财务关系发展适应理财环境变化规律。财务关系的发展要与特定的理财环境相适应,理财环境是财务活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宏观环境对财务关系影响是广泛的、间接的,而微观环境尤其是企业内部理财环境对财务关系的影响则是直接的、具体的。不同理财环境因素对财务关系影响的程度、范围、方式和方向各不相同。

(3)财务关系的发展一定要适应财务活动变化规律。财务关系是资本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财务活动的价值形成、实现、增值的活动是借助于筹资、耗资、收入、分配等具体环节实现的。

财务关系与财务活动的有机结合,紧密相连,构成现代财务的基本内涵。财务关系受制于财务活动。财务关系对财务活动的变化具有反作用。

(4)财权与物权的统一与背离规律。财权与物权是从两个方面对财务实行管理,即实物形态上的财产管理和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而财务管理侧重于对价值形态上的财产管理。财权与物权既统一、又分离,独立财权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财权是前导,物权是基础,财权与物权适当背离的现象有利于协调财务关系,促进财务运行的良性循环与周转。

(5)财务责权利相统一的规律。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主体要求企业财责、财权、财利相统一,在责权利中责是核心,利是动力,权是保证。这一规律要求建立科学的财务体制,对于各个财务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规范;适应财务体制制定具体的财务制度,使各方责权利关系的处理具有详细,具有可操作性;适应经济发展及财务关系的变化调整,改革财务体制使财务责权利关系协调运转;要建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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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7篇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

投资与理财的关系范文第8篇

一、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

(一)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财政为了强化宏观调控功能,以信用为手段,以实现特定政策目的,直接或间接有偿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特定的财政关系。作为以财政信用方式取得资金,与常规的财政借贷没有什么区别,但又与常规的财政信用活动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财政金融活动。第一,常规财政信用,是为弥补国家预算赤字而实施的,为国家预算筹集资金,并同国家预算资金一道被无偿用掉,过后要靠增加税收来归还,而政策性投融资与预算是否有赤字无关,它是出于实施财政政策需要而进行的信用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是以有偿形式来运用的,无须用未来时期税收归还。因此,财政筹集起来的这笔信用资金,并不是常规的国家预算资金,而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特殊补充。第二,它一手以有偿方式借来资金,一手又以有偿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与社会一般融资活动相同,但它的运用目的并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它与一般社会金融活动又有根本性区别,它的使用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第三,它融金融性与财政性为一体,从而在宏观调控中,有着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重功能,又比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安全得多,加大投融资力度,扩张信用,可以起到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相同作用,但又与一般信用扩张不同,不会带来在拉动经济同时,有引发通货膨胀之虞,也不会有引起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带来财政风险问题。它是一种安全性大的特种信用活动。

(二)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必要

正因为财政投融资,有以上所说那么多的特点和优点,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倍受一些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视,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最为成功者,当首推日本。我国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宏观调控能力很弱,而所面临的宏观调控任务又非常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1.它是填补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财政宏观规模过低的条件下,面对大量的市场配置失效领域的存在,所导致的各个瓶颈产业急需投资的情况,通过健全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可以借助社会资金来补充财政资金之不足,用以加快瓶颈产业建设,推动经济协调发展。日本在战后经济能迅速恢复和发展,是与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分不开的。二次大战后,日本财政十分困难,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需的社会资本十分紧缺,财政政策性投融资起了非常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员的资金规模是十分庞大的,截止1998年,其融资总额已达国民生产总值的11.3%。韩国在经济起飞中,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在补充政府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在“一五”计划时期,财政投融资贷款,占政府农林水利投资的25.8%,社会公共资本中占53.2%,70年代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投资中占60 %, 1989年有90%财政投融资用于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注:参见孙鲁军等:《韩国——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0页。)

2.诱导社会投资沿政府意图方向发展之必要。用日本人的话说,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可以对企业和银行起到带头羊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现着政府意志,反映政府扶持重点产业的意图,凡能得到政府投融资支持的产业,表明这些产业很有发展前途,因此,财政投融资重点投入的产业,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和私人资本关注,跟随其后进行投资,从而拉动社会资本投向与政府资源配置意图相一致,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即将起飞阶段,加快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建设,以诱导社会财力投向,保持社会资源配置沿着优化方向发展,就更是必要的。

3.加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力度之必要。财政政策主要运用税收、补贴和预算支出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调整资金结构;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贴现与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进行调节,它偏重于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财政投融资却既有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能力,又有调节结构的能力,在宏观调控中,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者协调配合,方能发挥其最大作用。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具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双重功能,因此,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插入一个政策投融资体系,就可以更好地使两大政策协调配合,当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更需财政政策多出力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以更多地把社会储蓄吸引到结构调整方面来,从而将货币政策转化为结构调整手段,配合财政政策调节;当需要加大总量调节、扩大需求或供给时,更需要加大货币政策的总量调节作用时,通过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大投融资规模,又可以有效的配合货币政策,提高拉动经济力度。

总之,无论从增强财政调控的物质基础来说,还是从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及更好协调两者作用来看,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日本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资金来源。日本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资金来源,比起民间金融机构更有相对稳定的来源,主要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政府担保借款等构成。其中资金运用部资金居主体地位,保证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运用上的政府权威性。(1)资金运用部资金。 日本的资金运用部是日本大藏省的一个直属机构,专门承担管理和运用民间及政府资金的一个机构。在《资金运用部资金法》中明文规定,邮政储蓄及政府特别会计的闲置资金必须存入该部。因此,资金运用部实际上受邮政存款、各种特别会计公积金的委托,把这部分资金融通给政府金融机构和公团等特殊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于财政投融资的核心地位,其运用的资金约占财政投融资的80%。 资金运用部的前身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大藏省存款部。 后根据1941年制定的资金运用部法,改成现在的资金运用部,同时在其资本运用方法等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制度的基础。

1997年度末,资金运用部资金来源总额为455508亿日元,其构成内容25%以上是邮政储蓄,加上福利保健年金、国民年金等众多的小额资金,则占总额的85%。(注:日本《经济统计年鉴1998》,第537页。 )从期限类别来看,大部分委托金是七年以上长期性的。资金运用部吸收的资金均属托管性资金,资金运用部运用这些资金须支付利息。在资金运用上,须经资金运用审议会审查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公共利益,其应用范围被限定在: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贷款或国债、地方债;向政府相关机构及公团等特别法人贷款或购买它们的债券;对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贷款或购买该企业债;购买一定限度的金融债。(2)简易保险资金。 所谓简易保险资金(简称简保资金)是在“简易生命保险及邮政年金特别会计”结算中产生的剩余积累金。它作为政府资金综合管理的唯一例外由邮政大臣管理。从简保资金的结构来看,其大部分是简易生命保险的积累金。作为简保资金的运用对象,在资金运用部的对象范围基础上,允许对简易生命保险、邮政年金的契约者提供契约者贷款以及向民间保险和具有竞争力的高利率的电力、煤气、私营铁路事业债(每种都是由资本金在40亿日元以上的公司发行的)提供资金。在运用资金时,为和资金运用部资金形成一个整体,该项资金也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方针和运用条件也必须预先经过和资金运用部同样的资金运用审议会审议。(3 )产业投资特别会计。它是以进行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为目的,承接1953年美国对日援助物资资金特别会计而创设的。作为每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来源,1980年以前逐年扩大的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从一般会议筹措,但80年代以后,主要靠资金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来筹集。其资金运用方向,从设立到1955年度,主要是对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电力资源开发股份公司等骨干产业的扩充和贸易振兴提供所需要的资金。以后也以公库、公团、特殊公司等为投资对象,1980年以后停止了直接对公司法人贷款,专门行使投资特别会计的职能。(4)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国营公共事业企业、 公团等政府相关机构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担保的分别叫做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对于这些资金筹措,政府保证的限度需要在一般会计预算总则中,按机构类别规定并经国会决议通过。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之所以包括在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中,是因为各机构的借款虽然是民间资金,但最终是由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特别是政府保证债,其发行数额、发行条件等均由政府和银团共同商定,是专门以财政政策为依据的资金,所以作为政府的资金来源处理是比较合适的。从1971年起,为适应将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的发行、借款限额,每个机构都可以在当初50%的限额范围内增加一定数量,即所谓的“弹性条款”。其发行条件是政府保证债及政府保证借款利率,都作为长期利率的一部分,随金融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保证债应募者的利率在普通国债和公募地方债之间,政府保证借款利率属于长期优惠利率,两者比较起来在筹资成本上,政府保证债要低一些。因此,在以政府为保证的资金筹措中,政府保证债占90%以上。80年代以后,由于资金运用部资金有限,已不能满足财政投融资的需要,所以对政府保证债、政府保证借款的依赖性又有了增强。

2.资金运用。日本政府的财政投融资金运用,是依据每年制定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综合运营的。财政投融资计划由“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三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投融资资金计划”是按投资对象机构来确定如何运用资金;而“财政投融资原资推算”和“财政投融资用途别分类”既是财政投融资计划的附表,也是财政投融资计划主要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用途分类的明细表。另外,在资金运用部资金和简易保险资金中,期限未满五年的短期运用,不列入财政投融资计划。

归纳起来,依财政投融资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大体包括:住宅建设、改善生活环境、社会保健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农林渔业、国土保全、道路修建、运输通讯、区域开发、救灾重建、促进外贸与经济合作、及推进产业与技术发展等方向。其贷款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范围内的用款者,都可得到贷款,其中很多是经过公共金融机构贷出的,直接供款的主要是,国家各种公共事业特别会计贷款;对公营的企业事业团体贷款,公共金融机构供款。以及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等等,其中对公共金融机构是基本贷款对象。

财政投融资活动是通过政府的金融机构实施的,日本公共金融机构,是由资金运用部为核心的,吸收存款的邮政局和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公库构成的,主要由两行十库构成,两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在行政上归大藏省监督和管理,业务上一般由大藏省及有关主管省厅共同领导。商业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民间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但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制约。而政府金融机构是为贯彻国家政策而在不同领域内设立的机构,故又称为“政策金融机构”。它们在贷款中优先考虑政策目的,只对民间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害怕风险和收益不大而不愿提供贷款的领域进行贷款,而且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它们一般不办理存款业务。

三、改革中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设想

(一)我国财政政策性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所谓财政政策投融资,它不是泛指财政一般性的投资和融资,而是专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有偿的投资融资手段。我国的政策性投融资,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并在后来得到不断发展,例如财政在50年代对国营企业实行的小型技术改造贷款,60年代建立的支农周转金,80年代末推行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改贷”以及不少地方搞起来的“财政信用”等等。90年代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投融资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政策性投融资都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并没有形成,现有的政策性投融资不仅分散,而且规模过小,还常常是同财政一般性投融资混在一起实施。给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融资链条不完整。我国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借社会财力的手段。加之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入政策性投融资资金来源,政策性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不仅上缴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一部分还要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度日,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投资难以收回,导致政策性投融资链条断裂,难以为继。

2.形成不了统一的投融资体系,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管理机构,操作主体各自为战,且不说地方的财政信用管理上的五花八门,就是1994年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专司公共政策职能的银行,也是各自独立作战,缺少一个类似日本“资金运用部”这样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当然,政策性银行要受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但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它不能替代投融资体系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当前,正是因为政策性投融资没有形成体系,才使各政策性银行陷入资金短缺,影响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3.资金使用缺少严格法律规范,各类政策性资金的运用都没有同各项政策规划对接起来,致使资金运作中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有的地方财政信用和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要么是“蜻蜓点水式”的投放,发挥不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再不就是缺少可行性研究,盲目上马,造成资金投入有去无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将财政信用投放于盈利性项目,搞一些税高利大“短、平、快”项目,形成和商业银行争利的局面。

4.体制定位不合理,至今依然把政策投融资,与国家预算拴在一起,看成是国家财政预算一种支出形式,所有的政策性投融资的形成,都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转化。这种体制定位,使各个政策资金运用机构,对国家财政依赖性过强,不仅造成财政不应有的过分负担,更造成政策投融资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因为,第一,财政的性质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只能是无偿性的,搞有偿使用只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在经济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所以,规模庞大的政策性投融资的需要,主要靠财政供给是不可行的,这样做势必会由于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使投融资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使政策性投融资陷入困境。当前各个政策性银行资本金难以到位,以及融资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种种困难,就是明显例证。第二,把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局限在财政预算资金转化上,就阻断了政策性投融资与社会资金之间的渠道。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实行宏观政策,仅靠财政资金不仅调控力度有限,而且使用过度,还会带来严重负面效应。如果借助社会财力,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常常还会发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现行的财政投融资,不仅还很不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财政投融资的基本思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在我国建设起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很有必要重塑我国的财政政策性投融资制度。

(二)投融资体系改革总思路的选择

当前可有两种思路供选择,一是着眼于现行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在维持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原有方式基础上,将现有的投融资渠道,集中统一由财政管理;二是着眼于投融资体系的重塑,以日本财政投融资制度为例,建立我国的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全有偿式的投融资体系。两种思路比较起来,应当推后种思路为先。因为如前分析,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系的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管理分散的结果,更有其运行机制问题。不重塑投融资体系,机制就不能转换,现存的投融资体系运作中的问题,也就无从解决,政策性投融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后一种改革思路,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现行投融资管理权分散所带来的诸多毛病,而且可以转换机制,更好的协调政策性投融资各方面的权责利关系,克服在融资来源上的、单纯依赖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所造成的各种困难。

1.在投融资资金来源上,实行法定的委托制,可以使融资体系有一个比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转换,更为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拥有稳定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乃是政策性投融资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政策性投融资的投向投量,要以各个时期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为转移,而不能依资金来源多少而定,只能靠拥有充分资金来源,依各项政策目标所需的调控力度,投入与之相匹配的资金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运用,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实现宏观政策为目标,因此,向资金使用者收费不能高,但政策性投融资又不能亏本经营,必须保本,这就要求政策性投融资所取得的资金成本低廉。所以,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就必须给投融资体系,设定一个稳定而又成本低的资金来源。仅靠财政预算拨款,虽然成本不高,但要遭受财政收支矛盾的制约。如果靠财政在金融市场上,依市场利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虽然资金来源充足,但又适应不了低成本的要求。而实行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法定委托制,却可以克服这些矛盾,因为,实行法定委托制,将一些社会财力以法律形式,划定为投融资体系托管资金,诸如将社会保障体系积存资金、邮政储蓄、以及公共团体的某些基金存款等等,划为委托投融资体系资金,就可以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有一个稳定而又规模可观的渠道。

2.建立资金委托、资金管理、资金运用三分离而又全有偿的投融资体系,财政作为资金管理者,则处于资金委托者与资金运用者之间的中介地位,只是投融资组织者,而不是资金实际供应者,一手受托、一手贷出,一手收回贷款、一手偿付委托者本息,这样既可以减轻负担,而又全面监督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

3.建立三分离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可以使资金运用机构不必担心资金来源的有无,能够全神贯注的、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用好交给他的资金。从而解决现行体制下,各个政策性银行自筹资金所带来的诸多烦恼。同时,也解决了商业银行,按法定利率认购政策性银行债券的负担,为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创造条件。

4.投融资的三分离体制,也使资金供、管、用之间丽权利界限分明。任何一环都不能无偿动用资金,这就形成一个相互制约关系,从而强化了监督机制,有利于克服现行投融资体制中,责任不清、约束无力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三)新投融资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1.廓清政策性投融资与各相关方面关系。集财政性与金融性於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它与社会一般投融资活动不同,它与中央银行的宏观政策管理,以及财政公共预算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实施的投融资,也是不同的。在建设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中,必须划清相关方面的职能界限,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准确定位。(1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财政收支关系,政策性投融资作为政府财政的一项特殊行为,它与财政的一般分配行为,是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事物。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政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其目标也是一致的,从地位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补充。然而,两者又是必须严格分开,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其基本区别点有二:第一,运作范围和对象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它同市场配置一样,都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日常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政策性投融资,虽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行为,但它是专门为纠正市场配置之失误的手段,是为了满足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就是说,财政一般分配是主,财政政策性投融资是从。第二,补偿方式不同。一般财政分配是无偿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能进入市场。政策性投融资则是有偿的,虽然它同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它的活动可以进入市场配置领域,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它可以向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企业贷款。(2 )划清政策性投融资与一般投融资的界限。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前者是实施政府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这无须多说。问题是政策性投融资与中央银行宏观政策管理,特别是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动作中必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般来说,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之间的分工,应当如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分工协作一样,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应当主要着眼于结构调整,当然,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运作中,也会对宏观经济总量发生影响,应当注意与货币政策协调一致,至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与政策性银行关系,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资体系过程中,理所当然要将现存的各个政策性银行,纳入政策性投融资体系的资金运用机构之中。而不应仍然独立于政策性投融资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