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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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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信托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信托是将自己财产交给他人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有四个独特的法律原理: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又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信托财产权,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一个信托成立后,在信托关系内部发生如下法律效力:a.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b.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指信托关系成立前受托人即所有的财产)。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权,因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这种所有权并不能给他带来该所有权的收益。同时,为了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信托合同和相关法律都应该在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设立防火墙。c.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只享有受益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3.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结果。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体现在信托关系人内部以及信托关系人与第三人之间。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便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相应的权限,否则退出信托关系之外。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同时,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而使第三人享有债权时,最多不过以全部信托财产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会发生以其自有财产负无限责任的法律后果。

4.信托财产管理的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突出表现在已经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存续。信托设立后,即使受托人死亡、解散、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终止其处理信托事务的职务,信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此时可以根据信托文件指定新的受托人。新的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所有权,负有继续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二、信托与理财产品的整合

要理解理财产品,先得明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这是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其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与储蓄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收益、交易方式、产品类型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更加侧重于“投资”的功能。

由于我国社会公众所具备的基本金融知识和技能与银行业的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个人的金融管理能力与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有专业的理财机构来管理个人庞大的资金,而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迫切需要资金的支持,中介机构的理财业务必然应运而生。正是在此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纷纷加大对理财业务的开拓已成发展的需要。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财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大量交叉。从资金供给到资金需求的管道,财产管理业务或者叫理财业务,不仅存在迫切的需要,而且几乎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经营水平,不断推出信托理财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目前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监管,可以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另行投资设立财产管理公司,进行跨行业投资,专门从事理财业务。这本身也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因为这是自有资本投资业务的一种跨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设立的机构仍坚持分业经营,并受不同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2篇

近期,在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不断规范阳光私募的同时,证监会也在近年来不断给公募基金公司松绑,允许基金公司向私募进军的步伐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则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基金公司若获得开展这一业务的资格,就完全攻入了私募领地。这是近期资产管理行业的热门话题。

要弄清楚公募基金公司和阳光私募公司的差别,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它们的公司治理、业务范围和运作模式。

从公司治理来看,公募和私募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原来公募基金引以为自豪的督察长制度,实际上私募也是可以借鉴的。

从业务范围和运作模式来看,阳光私募完全借鉴了公募基金公司的全套运作模式,客户资产安全和运作风险都一样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它们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目标客户的不同。公募基金开展“一对多”,彻底完成由“公募”向“公私合营”的转变,笔者觉得是不合适的。

首先,基金公司如果获得开展这一业务的资格,就彻底完成由“公募”向“公私”完全兼顾的转型。我觉得,所谓公募基金,本来就是“一对多”的集合理财,以收取管理费为主。怎么会又弄出一个所谓“一对多”的业务?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募基金想参与业绩分成而已。我认为,同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管理费收取和业绩报酬上如果有明显不同的话,这在客观上就造成管理人有不公平对待的冲动。虽然从2008年开始,基金公司就开始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想要在基金公司内部搞利益输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只要是有利益,如果不从制度和业务范围上加以约束,利益输送就不可能避免。因此,我们不应该再给基金公司“制造利益输送的冲动”。

另外,2007年年初由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近期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规定,都已经将阳光私募规范化、法制化,近几年阳光私募的实践也证明,阳光私募也可以为特定投资者带来很好的收益,没有理由不给它们发展的空间。

据我们了解,正在征求意见的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规则要求,专户“个人投资者的门槛50万元,单个产品的人数,规定不得超过200个。”这一规定在业内人士看来“比现在阳光私募的规则更为宽松”。有人士认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对同一类型的业务政策“很不对等”。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更给阳光私募上了“紧箍咒”。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 债务风险 金融创新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无论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都使原有理财非标资产业务透明化、标准化,无须再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绕过监管,因此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4篇

作为商业银行在全国首家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继国债、基金、信托之后,人民币理财再次得到市场的关注,从而赋予其极大的想象空间。虽然人民币理财市场的首缕阳光让个人投资者感到暖意,但却让基金公司和银行同业倍觉刺眼。

人民币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第一只人民币理财产品在资金运营上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很多类似之处,因而被许多业内人士猜想为一只“准货币市场基金”。它的投资渠道是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与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基本大同小异,只是不能购买其他银行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单而已。

与现有基金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除了在上述投资范围上有少许区别外,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基金公司不保证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而银行该项理财计划可以有保底收益。

第一只人民币理财产品受到市场看好,关键就是它有确定的收益承诺。据了解,阳光B计划能做到“确定收益”承诺的原因在于:它是先建立资产池,即银行先拿出一笔资金投资国债或其它金融产品,并产生一定收益,然后再根据这个收益确定该理财计划的管理费和收益率,同时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融入资金。

这与货币市场基金有所不同,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很明显,与现有的基金公司的货币市场基金相比,该项人民币理财产品占尽先机。

对于第一只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光大银行资金部有关人士特意强调,并非是"固定收益",而是"确定收益"。即每期计划在发行前都承诺一个收益率底线,但每期的实际收益率不一定相同。

这项确定收益高于同期存款利息,这是对货币市场基金最大的打击。虽然短期内光大银行该项理财计划还仅仅是“试点”,但既然银监会已经开了这个口子,其他银行肯定会迅速跟上。目前10亿的理财规模不大,但此后频繁地推出,加上银行销售上的便利,规模迅速提高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人民币理财≠储蓄

首只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低风险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同,它不仅让货币市场基金有些紧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他银行的储蓄被分流。据悉,目前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正在积极调研,并准备向银监会申报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是不是就是储蓄的一种?”针对投资者的疑惑,理财专家提醒:虽然相比其它的投资品种,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非常小。但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绝对不等同于银行储蓄。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信托公司的理财市场困局

随着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各类金融机构以委托理财为名,不断推出各种与集合资金信托类似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与信托公司争夺高净值客户。而且,在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同质化的理财业务时,信托公司在业务端和资金端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空间遭受严重的挤压。

(一)业务端遭遇严重挤压

信托型PE业务曾被银监会视为信托公司应当大力发展的主动管理型业务,并于2008年专门出台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予以规范,但是,基于信息披露和信托代持等原因的考虑,目前信托型PE无法以IPO的形式退出。由于无法获得IPO退出的高溢价,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受到极大限制。但是,券商已经率先试水信托型PE业务。2011年4月初,中金公司正式开始发行募集首个人民币PE基金――中金佳泰股权投资基金,截止到6月底已成功募得15亿元。

另外,信托公司的阳光私募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与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也存在着同质化的竞争,都是依托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通过运用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并获得投资收益。从法律关系看,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是信托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以管理费收入为主,并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规模提取,因此,基金净值排名对公募基金而言至关重要。而阳光私募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则追求绝对收益,基金净值排名和基金规模影响较小。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效益最大化目标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的竞争,而且,理财市场没有准入限制,目前各家金融机构都推出各种各样的理财业务,使得各种理财业务呈现出“百舸争流”的繁荣景象。所以,信托公司在业务端不可避免地遭受到各家金融机构的挑战。

(二)资金端面临激烈竞争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信托公司被定义为高端的资产管理机构,集合信托产品的购买门槛为100万,因此,集合信托产品的目标客户是拥有一定财富积累的高净值人群。但是,信托公司在大力推行集合资金信托之时,银行、券商、基金也纷纷以委托理财为名,推出各种与集合资金信托类似的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有个人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有投资连接险产品,而基金公司不仅有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还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都已进军理财市场。

凭借多年的经营积累,这些金融机构已经手握客户资源,能充分地利用既有的网点优势,迅速发展各自的资产管理业务,集理财产品提供者和渠道商于一身。不仅抢夺5万元以上的低端投资者,更是通过“一对一”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加入到对资产上百万、上千万的高净值人群的“抢滩登陆战”中,以求分得理财市场高速增长所带来的丰厚收益。

虽然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还是委托,仍存在争议,但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业务发生激烈的同质化竞争。概言之,“同质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通过对投资者资金的运用和管理,使投资者的财富获得增值;二是名义上属于委托理财,但由于标的物是投资者的资金,必须交给这些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运用,所以,必然伴随资金的所有权变动。

二、信托公司理财市场困局的本质思考

(一)外在原因――中国理财市场的高速发展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迅速扩大,由此衍生的中国私人财富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可观的增长潜力。据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咨询公司的《2010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62万亿人民币,较上年末同比增长约19%。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50万人,较上年增长约22%。其中,可投资资产1亿以上的超高净值人群超过2万人。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201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达15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其中,超高净值人群的个人财富总量达到3.4万亿人民币,在高净值人群内部财富占比由2008年的16%增长到22%。

面对如此庞大且诱人的市场,各家金融机构都希望通过委托理财来满足高净值人群的理财需求,而这种做法在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得到各自隶属的监管机构的认可,甚至被认定为是金融创新。因此,中国理财市场潜力巨大,并为各家机构所看好,这是信托公司理财市场困局的外在原因。

(二)内在原因――制度层面的混淆

第一,混淆了委托理财和信托的法律性质。委托理财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是大陆法系既有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则发端于英国,在美国以商事信托的形式获得长足的发展,所以,信托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的同时,如何梳理信托法律制度与固有法律体系包括委托制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

因此,在我国理财市场上,委托理财和信托彼此混淆,各家金融机构以委托理财之名掩盖信托之实,实质是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固有法律体系不相融合的表现。例如,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名义是委托理财,但除了投资领域和认购门槛外,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并无二致。

第二,信托制度不具有专属性。信托本质上是一种财富管理和运用的制度,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只有信托公司才能运用信托制度,因此,信托制度不是信托公司的垄断权力,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运用信托制度。因此,退一步说,银行、券商和基金们可以结合各自的“专营业务”中,通过事实上的信托制度运用,结合既有的业务基础和客户资源,开展自己的信托业务。

相形之下,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有法定的“专营业务”,都有固定的盈利模式,例如银行存贷款息差的收入、券商的投行和经纪业务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都是由其“专营业务”带来的稳定收入。但是,信托公司没有专属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手中只有信托制度,在利用信托制度设计和提品的过程中必然触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专属领地”。

第三,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由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机构,因此,在各类金融机构根据理财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时,监管机构会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结合固有的业务领域进行尝试和创新。至于创新业务是否采用信托制度,不是监管部门关心的重点。所以,就出现了信托公司的阳光私募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与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本质同为信托的现象。

三、理财市场困局下信托公司的重新定位

从现有信托产品的法律构造看,信托产品的设计仍处于粗放式的发展阶段,与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竞争过分局限于收益率高低的比拼,纠缠于同质化业务的竞争。因此,信托公司应当重新思考如何将信托财产管理的制度优势最大化,重新思考如何将信托的制度优势有效对接理财市场的需求,实现信托公司的差异化竞争。

(一)重新思考信托的制度优势

信托公司目前能在理财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在于信托公司是唯一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实体,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托公司特有的投融资优势。信托公司能通过发行集合信托产品募集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者收益权等形式提供投融资服务,并以投融资的高收益兑现投资者的高收益。

但是,信托公司作为唯一能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实体,是由我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并非信托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①在实务中,信托公司将其这一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却忽视了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和运用制度本身所拥有的制度优势。

1. 破产隔离优势。依信托的法理,自信托成立以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不受各自的债务人的追索。这是信托独有的破产隔离优势,也是与委托法律关系的最大区别。

如果将上述各家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解释为委托关系,那么就不具有破产隔离的法律效力。换言之,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如果遇到意外损失导致债台高筑,债权人有权请求以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冲抵债务,导致银行理财资金的提前赎回。

2. 财产权能的灵活安排优势。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运用制度,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权能的分割,将完全的所有权分离为受托人的名义所有权和受益人的实质所有权,并且在多个受益人之间就不同的时间段内做出不同的受益权安排。

信托的数百年发展历程,充分地演绎了对财产权能的灵活安排。例如,已故的香港明星梅艳芳在去世前,将财产交给汇丰国际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对财产的分配进行安排,这样,她的母亲可以从专项基金收益中每月得到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直至终老,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分别给予其他受益人,而在其母亲去世后,剩下的信托财产捐赠给有关机构。

3. 超越受托人生命的优势。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满足“三个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信托目的的确定性和受益人的确定性),信托即可成立,至于受托人是否确定并非成立要件。由于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意愿已经转化成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就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而存续下去,成为类似于公司那样的法律实体,从而获得超越时空的生命力。即使受托人去世或者辞任,信托依然存续,并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选任新的受托人。因此,信托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信托财产遵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分配,达成信托目的,充分诠释了其超越受托人生命的制度优势。

(二)探求并对接理财市场的需求

从我国理财市场的发展看,我国已经出现了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巨大需求,而且这一需求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成长而迅猛发展。据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咨询公司的《2010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预测,2011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全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或将达到72万亿元,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将达到约59万人左右,同比增长16%;高净值人群持有财富达1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8%。

相比之下,我国的信托公司还处于项目端驱动的发展阶段,即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端的投融资需求设计出信托产品,然后将信托产品卖给客户。但是,客户的需求是什么、客户希望对自己的财产有什么个性化的安排等等,信托公司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发掘。同时,我国大部分投资者还不了解信托,信托公司在他们眼中是“神秘”的私募机构。这说明,信托公司在投资者教育方面还需要下足够的功夫。至于我国信托公司是否会出现诸如英美法系遗产信托的类似业务,抑或成为综合性的金融投资平台,尚需实践的发展和时间的检验。但是,未来的信托业务应当走向需求驱动的模式,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理财服务。

我国理财市场的巨大需求已经出现,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以诺亚财富为代表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蓬勃发展,更加说明了这个市场潜力的巨大。信托公司不能也不应当再次忽视确立信托核心盈利模式的大好机会。因此,如何实现信托制度和理财市场巨大需求的对接,发挥信托制度独特的财产管理和运用优势,是我国信托业必须共同面对和深思的问题。只有信托制度的运用契合了市场的实际需求,信托的制度优势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信托公司才能走出与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不同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6篇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类型

 

(一)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传统型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率更高、安全性更强。传统型的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等,特点为风险较小、收益确定,大概有3%的收益。一般被视为定期储蓄替代品的后者挂钩汇率,风险与前者相比较大,就其实质而言与外币类产品区别不大。

 

就外币理财产品而言,吸引人的一般是“短期”、“高利”、“币种多样”。比如:光大银行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针对币种不同获得收益不同,但收益普遍较高;还有其保本保收益T计划理财产品用短期来吸引顾客,最短期限甚至以天为单位。

 

(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综合理财的业务范畴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固定的收益,银行自负盈亏,后者指银行支付客户最低的收益,剩余若有盈余则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亏损则银行自行负责。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两者区别就在于本金是否受保护,前者无论出现何种状况客户本金不会亏损,后者并不保护客户本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者的区别在于理财顾问服务仅仅担任顾问的角色,只为客户提供意见,最终的结果有客户自己决定,并且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方式既不属于委托也不属于信托;而综合理财服务则有权管理客户资金,决定资金的用处,风险则由客户与银行共同承担或按约定承担。

 

(四)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

 

根据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分散式理财即一个委托人对应一个受托人,并且这种理财产品有最低金额要求,因此一般这种理财方式多为富人所青睐,他是一种向富人和其家庭提供的系统和混合理财业务,它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涵盖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也成为“私人银行”。

 

不同于分散式理财,集合式理财中一个银行对应多个客户,即一个受托人对应多个委托人,此时,由银行进行调查、研究以制定能够吸引潜在客户的理财产品,通过宣传、推荐使有意向的客户购买。因为集合式理财产品风险较小,投资金额要求不高,所以潜在客户一般指中小投资者。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

 

将产品投入销售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为了将其规范管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准入方式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

 

实行审批制的银行业务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且有其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对而言报告制则简单的多,不需要报告银监会只需将业务报告当地银监局即可,这种方式存在较多瑕疵,一旦银行方面有过错,与客户发生冲突,法院可能以银行程序上的瑕疵而加重银行的责任,造成银行损失较大。

 

另外,对于募集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银行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公之于众,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买入,实际上银行在研发理财产品之时就根据特定人群来制定计划,只有特定人群才会购买,所以实际上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目前为止还是混淆不清的。这种模糊会留下法律漏洞,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委托,客户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对资金进行管理,以期获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代人理财,是一种行为;而有的人则认为是信托,但是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只好将投资者勉勉强强作为受益人,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客户的意思,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的不明确为理财产品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信息告知不明的法律风险

 

1.公开信息不足且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时必须包含风险提示,且应表达清晰、明确。而现实中由于客户对金融产品这类虚拟产品不够了解,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银行方面不会尽义务将资金去向、用处、风险、预期利益以及自身能力等重要信息告知客户。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提出了非对称信息理论,他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经济效率。2.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尽职。有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储蓄与理财产品混淆,使客户认为是储蓄品种,这是利用银行信誉来达到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的相关规定,金融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向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由此该种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长此以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另外还包括销售人员本身对理财产品理解不适当,而向不适宜的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当客户收取收益时发现实际利益低于预期利益,这时客户会觉得上当受骗了。这样就会引起大量的纠纷,造成更大的混乱。

 

(三)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业法律规范一直不够力度,存在很多缺口,为银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都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年收入、投资经验、联系方式、职业情况等,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数人都不会了解他的宝贵性,但是隐私其实是我们的另一种财富,目前这种不注重隐私与我们以前的思想观念有关,以前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包括法律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如今我们应对自己的隐私正视起来。对于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包括:为了推广银行的其他产品,银行内部就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向客户进行各种各样的推销,最普遍的我们可能有时会接到银行的电话、短信来介绍相关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处于利益考虑会将个人信息卖给他人,会给客户造成损失,如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刑法修正案七》就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四)银行收费的法律风险

 

在银行办理业务大多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理财产品这项业务也不例外,我们一般将其称为“保管费”、“手续费”等。对于这个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我们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存在了一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费不合理。即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收费存在不合法现象,即收取的手续费与向银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不一致或者根本没向相关部门报备而直接收取费用;收费信息不公开,即收费原因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存在的这些收费情况的风险会对银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危及银行的信誉。

 

三、银行理财产品消费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建立与完善个人理财相关制度规范

 

1.完善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首先,纵观我国全部的法律条文,目前没有明确的为大众熟知的关于个人理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只能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个人理财中消费者同银行方面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民法通则》《合同法》则是保护同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有时并不是很适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并没有包括个人理财的消费者,缺少对于个人理财方面的调整。当自身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准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笔者比较赞成将个人理财的有关规定系统明确地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章节明确,条理清晰,最重要的是易被人们熟知,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2.完善个人理财保护的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纠错机制。第一,银行内部应当建立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当业务出现问题时银行内部应当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或及时接受客户的投诉。第二,银行应制定纠纷处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时间、解决方式,按规定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客户。若客户仍不满意处理结果,银行可告知客户使用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后,应当定期向客户寻求反馈,对于客户的意见建议银行应当及时听取并加以改正,这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银行运行机制

 

1.加大理财产品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做到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完整。为了公平银行有义务将业务的主要信息全部公开,应当明确规定客户有权利及时获得资金去处、财务报表等信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将全部信息通俗易懂的真实地向客户讲解,可以参照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一律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更能使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在保证市场参与者信息可得性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监管作用,其功能在于鼓励或强迫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群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予以惩罚。[3]所以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银行应将信息及时报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及时监督,有问题时立即通知银行以便及时更改。

 

3.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的培养。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有时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很好地向客户传达核心信息,甚至传达出错误信息,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工作人员分类培训,培训专门的销售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宣传人员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做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三)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7篇

摘要:影子银行 基金 表现

影子银行是指“完全或部分运行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股权资本融资、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服务的,不能从中央银行获得流动性担保,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

一、私募基金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但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近年来发展很快。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所谓的“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通过特定渠道和形式进行,是一种区别于广为大众所知的“公募基金”的一种特殊基金形式。[1]

具体又可分为民间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民间私募基金的运作完全靠民间个人信誉维持,主要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工作室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其运作完全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持,属于纯民间行为,具体规模尚未有权威性数据。其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尚未纳入监管范围。阳光私募基金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基础不统一。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但是纯粹做股票交易的私募基金应不属于影子银行。

二、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银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股票质押融资、受让信贷或票据等。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股票质押融资是指商业银行在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的前提下,为之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目前,银监会已出台相关文件,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并要求商业银行于今年年底前将相关表外资产转人表内,并按照要求计提拨备和资本。但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一份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3月31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仍达1.53万亿元。如果银信理财产品贷款人出现无法偿还或部分偿还的情况,购买这些理财产品的民众就会遭受重大损失,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三、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融资贷款类准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类准金融机一般是指从事金融活动但不是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目前,我国融资贷款类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调查显示,2010-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小,产品单一,风险较高的信贷类衍生品尚未推出,主要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利率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产品是一种损益以某种方式依赖于利率水平的金融创新工具,具体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等最基本、最常见的标准产品。外汇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外汇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截至2010年6月底,利率互换市场名义本金交易总额合计达到4847亿元,超过2008年全年的交易量(4611亿元)。主要采用额度授信和保证金作为风险缓释措施。

五、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我国资产证券化第一批试点始于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ABS)。

六、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货币基金只有一种分红方式――红利转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每份单位始终保持在1元,超过1元后的收益会按时自动转化为基金份额,拥有多少基金份额即拥有多少资产。而其他开放式基金是份额固定不变,单位净值累加的,投资者只能依靠基金每年的分红来实现收益。

七、地下钱庄

对于我国的地下钱庄,尽管也是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活动,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并不具有合法性;而影子银行虽然不受监管或受监管较少,应为允许存在的合法机构或业务。所以,地下钱庄似可定性为非法的“影子银行”,值得高度关注,并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由于地下钱庄从不公布财务数字,这个行业的规模很难估计。不过,据权威机构估计2010年中国地下钱庄总共发放了数万亿元人民币贷款。

注释:

[1]段广彪.中国私募基金运作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0年

参考文献:

[1]李飞鹏.影子银行的风险控制方法分析――以信托公司为例[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1年第10期

[2]蔡恩泽.影子银行:渠道不畅“影子”歪[J].《金融经济》2011年第10期

信托计划和理财的区别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建议

一、理财产品的资产配置与定价机制

截至2012年末,全国银行存续理财产品3.1万只,资金余额6.7万亿元,同比增长64.4%,比同期各项存款增速高50.3个百分点。2012年全年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35828款,较2011年增长48.41%,新发行规模突破30万亿元大关,较2011年增长78.69%。2013年一季度,理财产品发行近9000款,依然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目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拟投资标的收益率扣除销售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以及投资管理费率的差额,即预期收益率=资产投资收益率-理财销售管理费-托管费率-其他相关费用。据商业银行反映,保本型、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定价机制上没有根本的区别,而与配置资产的关系更为密切。在资产配置上,一般分为资产池配置和单一资产配置,单一资产配置包括债券型资产配置和挂钩资产配置。因而,其定价模式大致有三种:

(一)资产池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在理财产品发展初期,部分银行从自营业务中分拨出部分优质资产,作为发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部分银行滚动发售多期理财产品,以短期理财购置长期资产,逐步滚动形成了资产池。由于经过长期积累,且品种多样,池中资产的质量相对优良,以此为支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具有较高保障,因而其定价机制较为灵活。通常情况下,这类理财产品的定价以体现本行的同业竞争能力为目标,综合考虑区域市场情况、流动性状况、资产可得性因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等因素后,确定具有较高竞争力的预期收益率。

(二)债券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单一资产配置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券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其定价机制也有所差别。债券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主要为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可转债(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具有较明确的收益区间。这类理财产品定价关注的主要因素为:一是拟配置资产近期收益水平。银行在分析资金形势、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强化对整体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方式的管理,掌握较为准确的资产端收益区间。二是基准期限理财产品收益水平。根据存量理财产品的期限分布特征和久期,确定理财产品的基准期限。比如3个月期限的理财产品占比较大,且久期也在3个月左右,则其收益率可确定为基准期限预期收益水平。三是根据基准期限理财收益水平,参考其他银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产品的预期收益率。

(三)结构性理财产品定价机制。结构性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利率挂钩理财、汇率挂钩理财,股票挂钩理财、大宗商品挂钩理财等,挂钩资产多种多样,其特征是配置资产价格波动大,没有明确的最终收益率,银行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操作平衡风险与收益。为说明其定价机制,仅以最简单的内含欧式看涨期权的保本理财产品为例,其他类型理财产品无外乎在挂钩金融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多重期权保值或套期,核心定价机制基本相同。在操作上,这种理财产品被分解为零息债券与欧式期权两部分。其定价机制为:当理财计划终止时,如果挂钩资产的期末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则产生正理财收益率;如果期末价格小于约定价格,则理财收益率为零。约定价格在挂钩资产期初价格的基础上,包含了期权费、手续费及银行合理收益。

二、银行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理财业务顺应了居民获取较高回报率的投资需求。居民作为需求方,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率是参与投资活动的动因。当国民财富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居民财产性收入将呈现出较快增长、家庭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完全实现,存款利率仍然实行管制,不能根据物价变化而灵活调整,在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产生了实际利率为负的现象。除了实际利率为负的原因,可供选择的风险低、收益性高的投资渠道较少也是存款转向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理财业务开辟了社会正规信贷渠道外的融资通道。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企业资金需求仍较为旺盛。市场的融资主体,主要来源于宏观调控方向转变背景下重点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与地方投融资平台以及长年被融资难题困扰的中小微企业。2010年后,地产调控和融资平台清理使二者均出现资金链紧张,被迫寻求外部融资。而众所周知,中小企业如今在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国企。但相关数据显示,它们仅能获得官方融资的30%-40%,因此,不得不在正规渠道贷款之付出更高代价来获得资金。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通过与信托、券商等机构合作,再把募集来的资金以更高的收益投向资金需求方。

(三)理财业务形成了银行规避监管和调控的内生动力。从近年来理财产品表外化、短期化的趋势看,发售理财产品已成为规避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理财业务将银行表内资产业务转移至表外,不仅可以改变银行的风险资产构成,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而且信贷类理财业务将资金先转移至表外再放贷,也规避了信贷规模调控政策达到增加信贷投放的目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信贷规模规避主要是通过信贷类理财产品来完成。

三、理财产品形成的风险和影响

(一)理财业务资产期限错配带来流动性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后,M2的持续快速增长造成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资金流动性宽松的预期。大量的银行、信托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如发行理财产品借短期投资长期和杠杆投资的策略,投资房地产、地方债、民间借贷等,来赚取超额利润,金融创新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也为银行参与这一类高风险投资创造了便利,银行的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布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

理财产品的短期负债与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使得商业银行需要不时的在货币市场筹措资金来偿还投资者,甚至可能出现发行新理财产品来满足到期理财产品资金需求的现象,只要安排好到期资金计划,通过循环的交易,就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在经济繁荣情况下,期限错配的负面影响会被掩饰起来;而经济处于下行趋势时,错配就会放大银行经营风险,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要维系理财产品资金链循环,就不得不格外倚重银行间市场资金拆借,以调剂头寸不足。缺乏长期稳定的负债来源,银行必须寻找更多且更稳定的短期资金来支撑中长期贷款,这不仅存在困难,也使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加大。由于理财产品属于表外业务,并不纳入表内业务核算,表面上看银行的资金充裕,经营稳健,一旦出现流行性问题,理财产品的违约或亏损就会直接侵蚀银行的利润,造成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困难。2013年6月中下旬,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飙升导致市场流动性趋紧的风波主就是前期杠杆率较高的金融机构所引发。

(二)理财业务引发资金空转,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今年以来,贷款投放量和社会融资规模都出现显著增长,5月份我国M2存量达104万亿元,同比增长15.8%,人民币存款余额逼近百万亿元大关,前5个月社会融资规模达到9.1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12万亿元,但是经济反而不温不火,体现出实体经济明显缺血的状况。这表明相当数量的资金在金融机构间打转,没有进入实体经济。

资金“空转”的表现之一,是银行理财规模迅速增长。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产生了大量的表外业务,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理财等,既躲避了存贷比等指标的触线,又能实现规模的扩张。因为实体经济不振,企业再投资需求下降,融得的资金进入到货币市场或者股市等金融市场,甚至还有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项目,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原本是从金融业到制造业的信贷业务,在通过一系列加杠杆的金融运作后,变味为从金融业到金融业的资金业务;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变成了“钱生钱”的虚拟游戏,这样的结果造成了资金价格越来越高,制造业领域融资越来越困难,制约了转方式、调结构的进行。

(三)理财业务给货币政策带来的影响

1. 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理财产品一般有3天募集期,这期间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从居民的储蓄存款或者企业的定期存款转化为活期存款,理财产品成立时活期存款则转化为委托投资基金,导致银行存款减少,理财产品到期时这部分资金又转化为活期存款。从货币流动性层次来看,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减少了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定期存款,也使银行的活期存款规模出现大幅波动。显然,理财产品的发行减少了M2,同时加大了对M1的监测难度,这些都给传统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和流动性研判带来一些影响。

2. 降低货币政策工具实施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吸收的资金多由存款转化而来。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行减少了传统的银行存款的规模,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削弱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资金的冻结效果,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极端情况下,如果银行存款全部转化为理财资金,存款准备金制度就失去了意义。

3. 掩盖银行信贷真实投向,规避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尽管银行信贷规模受到央行的控制,但部分企业还是可以通过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渠道获得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对货币政策调控目标造成了冲击:信托公司所发放的信托贷款不属于传统意义上一般贷款的范畴,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中央政府提出新增贷款的调控目标,以至于我们通常统计和观察到的信贷数量小于实际进入宏观经济的资金,使得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大打折扣。此外,信托贷款的隐蔽性也“打乱”了宏观调控中的信贷投放节奏,直接影响调控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对货币信贷真实投向造成了影响。除了总量目标外,商业银行转让过剩或受限行业的信贷资产,还可能掩盖银行信贷投向的真实结构,不利于引导信贷结构的优化。

4. 对货币政策的价格工具利率产生影响。通胀时期,存款理财化加剧了储蓄搬家现象,理财产品期限的多样化以及收益率的形成,对利率市场化都有比较积极的影响。一方面,目前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收益率几近贷款利率,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比存款在期限和收益率档次上更具灵活性,对存款具有较强的替代性,突破了存款利率管制的上限,同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以为存款利率定价提供参考,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另一方面,各家银行理财产品利率相互攀比,使货币供给层次结构和流通速度均发生变化,有利于银行业的战略转型。

四、相关建议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改革。当前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既有金融机构过度追求短期利润的因素,更是体制机制问题的积累,因此,要更有效盘活存量,就需要从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入手。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切实实现利率市场化定价,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的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调控效果,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扭转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的错配矛盾。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商业银行转型,加快直接融资的发展,培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和产品,以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分流影子银行的融资需求。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银行理财业务要健康发展,必须摆脱存贷业务工具的阴影,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帮助客户调整资产配置结构,适时为客户提供风险预警服务,以丰富银行理财服务的内涵,提升服务品质。

(二)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首先,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对流动性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情况预测和分析,完成对潜在流动性的衡量。其次,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确定风险警况、探寻风险警源。再次,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流动性需求分析、流动性来源分析和流动性储备设计,同时还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三)改善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设置资产准入标准、各类资产限额、资产负债错配缺口限额、资产负债久期缺口限额、确保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率,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银行理财资产池要做到“一对一”,并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制度,业务的规范化运营有助于降低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严格规范理财产品宣传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积极主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要增加产品透明度,把产品的收益和风险都要明示给消费者。

参考文献:

[1]陆畅:影子银行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时代金融 2012.01

[2]王增武: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为例 中国金融 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