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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奴隶制经济;小农经济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一、引言
文化纬度是所有涉及到跨文化领域研究的重要基础性概念。文化纬度理论最早是由荷兰学者Hofstede建立并提出的。近四十年来,国际上出现了大量以Hofstede文化纬度理论为基础的研究成果,范围涵盖社会学、组织行为学、跨文化交际、经济增长等领域。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维度是重要的文化维度,但到目前为止,对于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文化纬度产生的原因的研究却很少见。为什么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社会形成了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观;而以基督教为代表的西方社会衍化出了个人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本文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进行解释分析。
二、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
人总是要依靠别人的支持,单独一个人根本无法生活。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单个人生存下去的概率很小。所以,无论东方、西方,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就是必然的选择。
在儒教文化圈内,中国自周开始废除了奴隶制后逐渐形成了以血缘、地缘等各种关系为基础,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主义文化价值观和以自耕农、佃农为主的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式的小农经济制度,并建立了“孝道”的制度安排,同时为了保障该价值观和制度安排得以实现、深化、和扩展又建立起了刚性的“三纲五常”伦理道德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文化纬度极大地适应了农业社会生产技术水平低,和劳动、土地的边际生产率递增的经济规律,从而带来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圈的农业社会超越西方的物质文明。在东方的中国,在公元1世纪,中国的汉朝和欧洲的罗马帝国处于同一发展水平,但到1820年,中国已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
三、个人主义的经济基础
与儒教文化圈不同,早期基督教文化圈形成的并不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集体主义制度设计,而是走上了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庄园经济的制度设计,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个人主义传统的基本思想雏形。
至少从经济发展方面讲,西方社会古代文明的制高点出现在公元1世纪或2世纪的罗马统治时期。战争对于处于奴隶制社会时期的罗马人来说是一种很好的生产方式。战争在给罗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的同时,也给罗马人带来了廉价的人力资源。从人口结构上来看,从公元前225年到公元前43年,在意大利的自由人人数从440万人增加到450万人,增长了2.3%;而同期奴隶人数从60万增加到300万人,增长了400%。
之所以走上了与东方的小农经济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一方面是由于伴随着罗马统治范围的扩张,奴隶制下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帝国的繁荣。当然这种繁荣为罗马公民(不包括奴隶在内)建立个人主义的思想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物质保障。亚里斯多德认为,主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是由生物学决定的,奴隶应该为主人劳动,使主人衣食无忧,有更多的闲暇发展文明的各种艺术,这是宇宙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奴隶制社会的经济繁荣又激励着罗马帝国继续不断的扩张,这样一来,罗马社会的奴隶制经济基础没有像中国在周代商之后慢慢消亡,并以小农经济取而代之,反而逐渐被强化为罗马帝国牢不可破的经济保障。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也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成为罗马公民的主导思想。
由于受到罗马流传下来的公民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使得自由民的劳动生产在道德上是被鄙视的,再加上君主、与君主实力相当的贵族和教会彼此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得基督教文化圈内业已由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庞大生产收缩为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的经济与儒家文化圈的小农经济比较起来,其发展水平则相形见绌了。经济基础和个人主义思想以及上层建筑的不匹配导致了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远远落后于同时期的儒教文化圈。
一方面新大陆的殖民地的建立带来了久违的持续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殖民者的个人主义思想在个人的经济安全得到保障后得以继续和传播。可以说没有殖民地经济基础也就没有基督教国家的后来居上和由罗马帝国开始的个人主义精神的继承和发扬光大。而真正的绝非仅保留于非奴隶的公民范围之内一般化的个人主义精神也只有到了奴隶制的废除和殖民地的独立,以及人们基于市场的信任,产业竞争力取代了武力的时代才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基督教文化圈中的各国对于殖民地经济基础的可靠性的坚持结束于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取而代之的是以制度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效率的竞争。法治化、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的建立为西方个人主义文化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四、结语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集体主义是我们共同的起点。但在此之后,东西方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并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上发展出了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价值体系。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对内政体下的家族、血缘为根本的小农经济;它的自给自足式经济特点带来了自我封闭的可能,对外的殖民扩张因此也就没有了动机。而个体主义的经济基础在农业时代是奴隶制的庄园经济,前工业化时代基督教文化圈对外殖民扩张的思想基础仍旧是罗马帝国时代就早已有之的奴隶制。而在工业时代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就变成了自由竞争下的市场经济。此时的个人主义已经一般化了,并且成为了自由、民主的基石。
纵观历史,我们有理由相信,假以时日中国会演变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整套机制安排。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动摇,以中国为代表的儒教文化圈一定会取得与历史上同样令人敬佩的辉煌。
参考文献:
[1]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M].2009.
[2]韦伯.儒教中国政治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城市和行会[M].韦伯文集:文明的历史脚步[M].上海三联书店,1997.
作者简介:杜 纯(1996-),女,内蒙古赤峰人,大连民族大学国际商学院国贸系2013级本科生。
黄平林(1994-),男,河北沧州人,大连民族大学国际商学院国贸系2013级本科生。
刘 岩(1977-),男,大连民族大学讲师,经济学博士。
一、小农生产的生态性和社会性
关于小农的定义很多,现代广泛流行的比较具体的定义是强调其自给自足性或部分地与市场相结合的特点。Frank Ellis对小农是这样定义的:
“小农是农场家庭,从土地中以他们自己的生产方式取得生活资料,其农场生产主要依赖自己家庭劳动力。他们总是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体制所支配,也总是部分地与市场相结合,具有一种高度的内在完整性”[2]。
从生态的角度上分析,“从土地中取得生产资料”的意义可以理解为从大的生态环境中取得物质流进入小农家庭,土地不但包括农用土地还包括山川、湖泊、森林、草原等。但物质产品流要与其周围的社会环境在产品和劳动力上发生关系,“小农总是为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经济体制所支配”。从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支配小农的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地发生变化,主要的几种形态有乡村公社、封建领主、地主和国家政权。在几种政治体制作用的同时,小农经济还不同程度地与市场发生作用。早期阶段与市场的联系少,而晚期阶段与市场的联系比较多。
我们把小农在自然的或农业的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交换,称之为生态交换,在政治体系中或市场体系中的交换称为社会交换,小农生产具有生态交换和社会交换的两重性(见图1)。小农生产总是处于一种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双向的交流过程中,在第一种交换中,小农生产(P)独立于社会组织系统之外与大自然交流物质,形成一种物质循环流。在后一种交换中小农与社会进行交换,从而产生一种小农与社会特别是与市场的产品循环流。小农户一方面是整个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交流的基础,又是社会交换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两种交换在各个不同历史过程中,由于生态系统和社会组织系统以及人口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这种双向交流的过程和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生态学分析方法研究农业历史的过程。[3]
图1 小农户生产(P)与自然(N)和社会(S)的产品交换图[4]
为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必须分析确定这两个系统主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能量流动的方向和数量。
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小农生产(P)首先是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物质或能量,然后将这种物质或能量向社会组织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转移,从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预的层次来讲,我们可以将外界与小农生产发生关联的生态系统也分为两个系统,一种是在人们进行生产活动干预时,未对其结构、层次和内在动力机制产生重大改变的生态系统,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生态系统,也可称为自然环境(The natural environment),简称NET。当然,这种环境主要是小生产范围所能辐射到的区域内自然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小农所进行的活动主要有狩猎、采集、捕鱼等。第二种生态系统是自然生态系统部分地受到人类活动的干预而形成的,我们称之为被改变了的环境(The transfomcd environment),从整体上讲,人们在驯化动植物的同时,也大大地改变了生态系统,改变了地表面原来的自然状态下的那种生物组合关系,农业集约化发展,是人们通过改变特定的生物区域内生态系统的能量、水、氮素营养、矿物营养循环来实现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陆地面积的10%已成为栽培地[5],可见,农业的产生和强化已经使整个地球表面的生态系统内的生物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另外,也导致了土壤质量的改变,应该指出这种被改变了的生态系统不单纯地包括作物种植业,还包括林业、动物饲养业和渔业,是一种大农业,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农业生态系统。
那么,这种人为的环境与自然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一般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我保持(Self-maintenancc)、自我修复(Self-repair)和自我复制(Self-reproduction)的功能,而被人为改变了的环境,也就是说农业生态环境是一种内在不平衡的系统,需要外在的能量投入才能维持其平衡,这种外在的能量是人或牵引动物的能量或化石能源。
如果我们将社会环境(The social environment简称SET)也算在内的话,那么小农生产P可以看作是一个在三种环境相互作用下的生产单位。NET和TET可以很容易在空间上进行定位,但SET则不易具体地确定,我们只好将SET总结为小农与外在政治经济体制的联系(如赋税、地租等)和与市场的产品交换联系[6]。
在确定出P、SET、NET和TET之后,为了分析的必要,应确定出各种不同的内在联系,在这里我们引入劳动力的概念,以F[0,]表示,主要是指小农家庭的生存者用以从自然中取得生存资料的物质手段和知识手段。由于劳动力是分别流向两个生态系统的,我们将流向NET的劳动力称为F[0a,],流向TET的劳动力称为F[0b,]。在阶级社会里,小农还要向社会系统付出劳动力,我们称之为F[0c,]。在生产中,P得到自然向农户转移的两个物质流,第一支物质流来自自然生态系统。我们定义为F[1,],第二支流来自农业生态系统,定义为F[2,]。小农在获取这两个支流后,以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是自我消费其中一部分产品,这是维持小农再生产的基本条件,我们定义为F[a,],第二种处理是对外与社会发生联系,我们称之为F[b,],F[b,]在各个历史时期所保持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我们将F[b,]部分流入政府组织或乡村政权系统的物质流称之为F[b1,],流入地主的为F[b2,],流入市场的为F[b3,],从市场中得到的回流是F[3,]。可得到公式
图2 小农户与生态和社会的产品物质交换示意图
关键词 农村人居环境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由于我国特殊地理国情,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较为明显,而且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协调,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村发展的滞后,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淡薄,小农经济意识越来越农,导致农村人居环境的恶化不断加剧。
1我国农村环境现状
建设部于2005年5月组织开展了《村庄人居环境调查》,对全国9个省市的43个县(市)、60个乡镇的74个村庄的供水、排水、农民住宅、供电、通讯、环境、交通、防灾、供气与供暖、规划与安全等13类,共105个项目进行了入村入户调查。调查显示;40%的村庄没有自来水,其中75%的村庄在粪坑或厕所旁打井取水;40%的村庄道路雨天“出行难”;40%的村庄存在路面比室内地平高的情形;50%的村庄夜里进不去;60%的村庄没有村民聚会的公共活动场所;90%的村庄使用传统旱厕;90%的村庄垃圾随意堆放,没有专人管理;
2 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
2.1农村水污染严重,水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农村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严重污染。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准则的要求。
2.2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威胁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居环境污染造成的疾病并不仅仅是恶性肿瘤,还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骨科病、皮肤病、胎儿畸形和死胎等等。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25%的疾病和死亡是由环境因素造成的,全世界每年死亡的4900万人中3/4是由于环境恶化所致,其中儿童是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
2.3生态破坏导致生态移民的出现,影响农村稳定
据世界环境监测中心报告,自21世纪起,腾格里沙漠先后吞噬了数万亩农田、近百个村庄,当地群众成了“生态难民”。将在未来10年内被迫生态移民20万,山西省将在未来5年内被迫生态移民40万。
2.4农民意识的落后,受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等历史原因的影响
我们现在很多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还缺乏生态环境和生态消费方面的知识,加上受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等历史原因的影响,特别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教育贫乏,加上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社会交往与联系的局限性,造成了小生产者的观念和心理在我国农民思想中普遍存在。
2.5 “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不当使用
农药、化肥、地膜等“现代”农业生产手段的不当使用,带来了农村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3 人居环境优化对策
3.1政府帮扶
各级政府为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首先根据公共产品外溢性对农村公共产品作分类,确定提供方式。对只有外部收益没有内部收益的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承担;对既有社会收益,又有农民个人受益的准公共产品,需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承担;对外溢性较小的低级公共产品,由政府出面组织,由农民集体提供。
3.2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3.2.1合理规划乡村景观
乡村景观学提出了从乡村景观资源识别、利用、开发角度出发,规划划分人类对不同乡村景观类型的干扰程度和干扰方式,通过进行乡村景观的合理规划、整治和建设,提高人类行为与乡村景观环境的相容性,进而推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
3.2.2尊重乡村传统
尊重乡村传统的聚落成员之间形成的相似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在村庄撤并过程中注重保护村庄可识别性和村民的心理归属感。
综合考虑村庄的发展条件、发展潜力和地质条件等各种因素,确定现有村庄的空间布局。按照“改造城中村、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优化村庄布局,明确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布点。
3.3城镇体系总体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同步进行
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与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相配套,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同时与防洪防台等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提高村庄防灾抗险能力。
3.4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安排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文化、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建设研究教育等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城市近郊区,可以依托城市解决;远离城市有条件的地区,距离相近的乡镇可以联合建设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共建共享水平。在设施配置上重点向中心村倾斜,完善中心村的功能,强化中心村对基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4 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农业大国,农村村镇人居环境的建设对于整个社会人居环境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实现农村人居环境的优化。
参考文献
[1] 叶齐茂等.村庄人居环境调查[D].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 李锦顺.城乡社会断裂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研究[J].生态经济,2005(1).
[3] 陆新元.农村环境保护与“三农”问题[J].环境保护,2005(9).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企业或政府不再作为一种支配农户的力量存在于组织当中,而是作为一种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组织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组织之中对于组织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护,脆弱的农户自组织就很容易陷于崩溃。削弱政府在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性并不是说政府不重要,而是说政府在新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它应该变成一个外部的服务组织,或成立为农户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这样才会增强农户信心,使农户合作组织增强竞争能力,确立合作经济在市场中的位置。应该说,2007年开始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法律只是组织地位的合法体现,它并不代表发展的思路和途径,所以除了法律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适的政策。从总体而言,要促进农户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在组织发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应做出以下的政策选择:
第一,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务,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后者包括交通、通讯、水利、市场建设等方面内容。为组织创立和发展提供外部条件,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
第二,农户的签约过程给予监督和公平评估,以保证签约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企业化服务,逐步以市场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职能。
第四,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推动建立农业合作风险基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第六,给予税收、资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许当地政府分享合作组织缴纳的税收,以利于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相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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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文化;农产品品牌;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15日
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几千年的农业发展中孕育和造就了独特的农业文化。农业文化以宗法家庭为背景、小农经济为基础,内涵丰富、贯穿古今,渗透于各个行业、领域和阶层,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和核心。可以说,农业文化所蕴含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同样也体现在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上。因此,在农产品竞争由产品竞争逐步转化为品牌竞争的时代,如何克服农业文化对品牌建设的阻碍和制约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农业文化的内涵
从狭义角度来看,农业文化指形成于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观念体系,涉及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思维方式、哲学理念、伦理道德、人生态度、国民性格等。其中,农业生产的技术形态(进行农业生产的手段和方法)和社会组织形式(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的分工与协作关系),构成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内容。
在技术形态方面,人力和畜力的付出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动力来源,而简单的手工工具则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在社会组织方面,血缘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相对独立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得血缘家庭千年不衰,另一方面血缘家庭的延续又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者之间相互加强,形成了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农业文化则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进行的观念建构(张磊,2006)。
二、农业文化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制约
1、经验性之思维方式的制约。农业生产要有收获,既取决于天时、地利等自然条件,又依赖于生产者自身的能力。劳动者在平时生产中所积累的直接和间接经验是以后生产中不可多得的财富及凭借的基本依据。在经验农业基础上形成的经验性思维方式,特点便是注重经验的吸收、借鉴,轻视对事物深层的原因、本质的理性探析和概括。从目前来看,农产品品牌的发展相对落后于工业产品品牌,因而在农产品品牌打造过程中习惯采用工业产品品牌培育的相关经验、成果并受其约束,缺乏根据农产品特点、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科学和理性的思维研究农产品品牌建设,从而适用性较差。
2、义利对立之伦理道德观念的制约。在重“农”抑“商”的中国农业社会里,重“义”轻“利”观念作为正统观念长时间得以延续。随着中国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由于缺乏基于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和商业道德意识,人们追求“利”时往往轻视“义”,突出表现为诚信的缺失。在建设农产品品牌的时候,最具代表性的行为有两种:一是合同履约率低。对农产品而言,生产大多以农户家庭为主体,而销售则大都通过签订契约由中间商进行。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往往不执行购销约定,私自出售,而中间商在市场价格比契约价格低时则拒收拒购,或者压级压价等;二是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据媒体报道,国内很多“进口水果”其实都是国产的,只是贴着“进口标签”而已。
3、中庸取向之哲学观念的制约。农业生产的典型表现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帝王世纪・击壤之歌》)。人们的活动领域比较有限,交往主要在宗族亲属中进行,重“和”与“仁”的相互关系造就了“中庸”观念,其负面效应是对创新意识的摧残,突出表现为技术创新不足。农产品竞争的核心是技术竞争,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品质是建立品牌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冒险和创新的精神,往往强调模仿,致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非常低。
4、皇权意识之政治思想的制约。在古代中国,皇权意识作为小农经济的产物构成了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制度则成为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直到现在,政府仍然高度集权,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并通过资源的调控和分配来影响社会中其他主体的价值选择与判断。品牌的实质是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某种产品信息的自发性的市场行为。但是在我国,农产品品牌培育并不完全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发的市场行为,而是缘于政府的部署和推进。在自上而下政治运动式的品牌建设热潮中,创建品牌农产品被各级政府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近些年来农产品品牌数量的迅速增长并不是市场选择而是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
5、讲求实用之人生态度的制约。农业生产讲求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这种状况使人们的一切行为和思想活动以取得实际功效为目的,由此形成了过于“实用”的心理,注重短期而非长期效益。在农产品品牌的培育方面,很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为农业品牌效益优势不明显,投入多且创建难度大,因此他们的理念和行为仍以产品经营而非品牌经营为核心,最看重的仍然是农产品是否能够卖出去。
6、自我封闭之民族性格的制约。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其典型表现是“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潜夫论・叙录》)。当今农产品竞争,已经由单个产品的比拼转变为与其相关的整条产业链甚至是整个产业体系的比拼。有时,产前、产后环节比产中环节即农业生产过程更重要。而我国的现状是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同时,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民合作组织化程度低,使农产品品牌存在一定的分散性和分割性,同一区域一品多牌现象比比皆是,各品牌之间各自为政,甚至恶性竞争,没有抱团形成合力集中打响品牌。
三、推进农业文化创新,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1、形成科学思维习惯,合理借鉴工业产品品牌建设经验。在分析国内外工业产品品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独特的自然资源、悠久的种植和养殖方式与加工工艺、悠久的人文历史渊源,在充分利用农产品“自然”和“人文”差异化的前提下,找出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内在规律,通过与众不同的品牌设计和宣传推广,塑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2、坚持义利合一观念,以诚信促进农产品品牌发展。坚持义利合一的观念,一方面既要肯定谋利对品牌建设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求自觉地把利益的追求纳入道德的轨道,做到诚信经营。为此,一要将诚信意识渗透到品牌建设的全过程;二要顺应市场经济潮流,从缺乏责任心和商业道德缺陷的传统文化氛围中挣脱出来,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三要加强与贸易伙伴的精诚合作,重合同,守信誉。
3、改变因循守旧观念,以技术创新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内在支撑。通过树立激励创新、鼓励探索、包容个性、宽容失败等观念,推进技术创新,逐步提升品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赵兴泉(2006)认为,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推进以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核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引进、培育良种,优化品种结构;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企业家、农业科技人员、农民的整体素质等。
4、改变“权力本位”思想,明确农产品品牌培育中政府的角色。农产品品牌建设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必须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角色,避免越俎代庖,以行政权力代替市场机制。罗高峰(2010)根据吕鸿德(1996)政府倡导者角色的理念、贾爱萍(2004)政府规划者角色的理念、McCarthy and Norries(1999)政府扶持者角色的理念、埃里克・乔基姆塞勒(2001)政府服务者角色的理念、王玉莲(2008)政府管理者角色的理念,提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政府要起到倡导者、规划者、扶持者、服务者、管理者五大角色的作用,为农产品品牌培育提供完备的扶持系统。
5、改变过于追求实用观念,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的长期性。品牌建设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来讲,是一个长期且非常艰难的过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将品牌经营而不是产品经营作为核心理念,针对目标顾客确立品牌定位,打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提升品牌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6、培育合作观念,共同打造农产品品牌。一方面可以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式,使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对于区域内一品多牌的农产品,单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观念,严格遵循统一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质量统一,抱团宣传和推广,共同打造农产品品牌。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磊.中国传统文化转型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关键词:无讼思想;息讼思想;法律文化;现实运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讼",在《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的解释为:争论,争辩。引申意为诉讼,打官司。与之相对应,"无讼"就是指没有争论,不需要诉讼和打官司。更确切地说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而不需要法律或有法律而搁置不用。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中国封建王朝的覆灭,儒家文化统治了中国传统社会近二千年。而"无讼"思想最早也是出现在儒家经典著作《论语》中,"子曰:'听松,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中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听讼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无讼"。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讼"仅指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国古代的儒家学派既把无讼作为一种治国的手段,也把它作为治国安邦的理想,但这种理想实现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世界无时不刻处在矛盾运动中,人们要分配利益,则必然会出现矛盾,而诉讼就是解决矛盾和利益分配的手段之一,儒家想通过的德治来杜绝一切诉讼,其本身与矛盾论是相悖的。
相比于"无讼"这种理想而言,"息讼"应该是较为实际而且可行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化解了矛盾,诉讼就可以停止,利用除了诉讼之外的其它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同样可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而且比讼诉对社会的生产力破坏更小,更经济也更和谐。
二、"无讼"思想成因分析
(一)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本的自然经济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在统一并且集权的社会状态下,统治者首先追求的是统治秩序的稳定。而诉讼将使矛盾扩大甚至激化,不利于他们的统治。历代统治者们为了确保自身的统治地位得以长久地巩固,普遍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而这必然会导致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人们世代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区域里,社会性要求低,结果就是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诉讼也随之减少。诉讼减少了,适应解决讼争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会相应地减缓,"无讼"思想便有了形成的"土壤"。
(二)政治制度根源:司法行政一体化
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地方行政长官兼任法官。体现在诉讼程序上,行政长官既履行相当于现代社会中检察官的公诉职能,又履行法官的审判职能,案件证据的取证工作和运用证据来定纷止争的审判工作归于一体。再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这些从实体到程序一系列的制度构建都会对诉讼的公正裁决造成巨大的障碍,致使社会形成"无讼"思想。
三、"无讼"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一)无讼思想导致民众法治意识淡漠
在古人的传统观念中,法律并非是保障他们自由的工具,而只是"皇权"的附属物。他们没有权利义务观念,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无从谈起。民众会畏惧法律,但不会尊重法律。人们畏讼、厌讼,如果出现了纠纷,多半是私下调解,尽量避免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现象反过来又会制约法制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法律文化的停滞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无讼思想妨碍法律制度的发展
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和等级特权,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其统治要求的法律制度,而这些制度却与人民的自由无关,其本身是不完善且不合理的。例如,在诉讼方式上,刑讯逼供合法化;法官片面地追求结案率从而进行主观臆断;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发展极其不平衡等等。无讼思想将会使这些不合理的制度无法得到改善,社会法制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不可能。
四、从理想到现实--"无讼"不如"息讼"
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却很残酷。如果我们把一个"无讼"的世界比作理想世界的话,那么经验告诉我们:它是不可能达到的。更现实的是达到"息讼"的状态。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矛盾使得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时刻处于冲突当中,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诉讼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笔者并不赞成完全摈弃诉讼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无讼"的境界是无法达到的。但是,诉讼同样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和干预所有的社会问题,诉讼具有保守性、滞后性,诉讼运作成本巨大等局限性,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
因此,与其追求一个"无讼"的社会,不如构建一个"息讼"的社会,尽可能地运用其它有效的手段相互配合定纷止争,不仅可以减少诉讼的运作成本、解决诉讼保守性、滞后性的特点,还能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做到纠纷停息,矛盾化解,与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和谐社会也是相统一的。
五、"息讼"思想的现实运用--从调解制度入手
民间纠纷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得不好,会影响经济生产和人们的生活。用调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维持下来,不致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在利益均衡的过程中体现当事各方的直接沟通。纠纷解决了,就可以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信用,推动社会秩序良性互动,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
当然,我们需要承认:调解制度也不是万能的,其在实际运用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对调解制度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从思想观念的角度来说,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点,着力培养双方的法律意识,以此来解决纠纷。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必须明确调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调解人也可以引入相应的评价机制,淘汰部分只知当"和事佬"的调解人员,使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得以提高,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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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原始传播时代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产生之前的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的灾害信息传播活动是当时人类生存的客观需要,也是当时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推动力量。本文分别论述了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各要素(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传播环境)和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特征。
【关键词】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传播意义;传播要素;传播特征
原始传播时代,就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产生之前的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类根据生存和生产的需要,随着对灾害认知的深入,对信息传播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固定的行为符号、语言符号、图画(片)符号、文字符号的产生成为灾害信息传播史上的一个个里程碑,直到今天,行为、语言、文字和图画(片)仍然是人类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当信息传播符号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人类就开始探索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符号,在这种功利性的驱使下,竹(木)简的使用、毛笔的出现、造纸术的发明、印刷术的发展,一次次改写着人类信息传播的历史,使得信息传播沿着时间纵轴和地域横轴无限延伸和扩展。
一、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意义
灾害信息传播是原始传播时代人类生存的需要。人类从诞生以来,就面临着大自然的种种考验,必须群居才能够增强抵御外部危险的能力。群居的特征决定了信息交流的必然性,这种信息传播的主要内容就是灾害事件。
灾害信息传播是原始传播时代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推动力量。人类在与大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方法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了营造安全舒适的生存环境,就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以应对灾害事件。
二、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要素分析
原始传播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自发性特征,其传播类型主要包括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在这些传播类型中,传播的基本要素也具有明显的原始传播时代的印迹。
(一)传播者和接受者
原始传播时代的传播者没有明确的身份标签,他们并非以此为生,信息传播只是他们生产生活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手段。传统的农耕社会和君主统治的愚民政策,并不需要强大的信息传播系统,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灾害信息成为具有官方性质的重要传播内容。
灾害事件发生之后,信息传递分为两种形式:官方传递和民间传递。官方传递的传播者具有一定的信息传播经验,在固有的信息传播范式中进行,这些传播者主要包括具有行政职责的地方官吏,他们信息传播的出发点是寻找自身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契合点,因此,灾害信息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往往是客观真实的,但是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则带有主观随意性。
灾害信息的民间传递,以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向外辐射,越往外,影响信息传播的噪音越大、信息传递的速度越慢、信息的确定性越弱。灾害信息的民间传播者身份不确定,信息传播活动只是人际交往的附属品,因此,灾害信息的民间传播对时效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并不高,为了满足信息接受者的猎奇心理,传播者往往对信息进行加工,糅进过多的主观臆测。
(二)讯息
讯息即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原始传播时代,由于信息传播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讯息呈现区域性、模糊性等特征。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是从实用这一价值维度自发进行的,讯息在传递过程中受到了传播技术的限制,很难在广阔的空间范围和连续的时间范围内展开,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和灾害事实一样,灾害信息也是客观的,在整个灾害信息传播过程中,只有编码和解码过程是主观的,这是两个产生信息差异的过程,也就是说,客观世界、媒介世界和主观世界三者存在的差异都是由于编码和解码过程中鲜明的个体化特征决定的,如果消除了编码和解码过程中的个体化特征,客观世界、媒介世界和主观世界将会消除差异,但是,事实上,这种个体化特征是客观存在并且无法消除的,它是个体生命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独特际遇和大量不可复制的人内传播活动综合形成的。
灾害信息在原始传播时代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讯息能否快速、正确传递往往影响了这一传播时代受众的生命安全,战争灾害、洪涝灾害等都是重要的讯息,这些讯息在经过个体的解码后往往产生直接的行动反应。
(三)传播媒介
语言媒介。口耳相传是最为古老且迄今仍然发挥重要功能的传播形式。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能力和听觉能力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
在原始传播时代,文字的普及水平较差,由此形成的文言不一致的现象进一步阻碍了文字在社会信息传播中的作用。灾害事件发生之后,灾区民众将自己所看所感的情形在灾区进行交流形成更为全面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向灾区外部渗透,这就形成了灾害信息传播的第一次扩散。根据人际传播的特点可知,这些信息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扩散,原本的受众成为新的传播者,将灾害信息继续传递出去。也就是说,在无数个由受众向传播者角色转变的过程中,灾害信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向外辐射。
纸质媒介。造纸术的发明,大大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它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习惯,信息传递大大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了解到原始传播时生过的灾害,就要归功于纸质媒介。纸质媒介和文字符号是分不开的,文字是语言的固定模式,二者具有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中国古代的文言不一致的现象和语言的模糊性都导致了灾害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
实物媒介。除了语言媒介和纸质媒介之外,实物也是原始传播时代一种重要的传播媒介。实物传播媒介代表了另一个语境。“以某些物体作为意媒和介质,构成原始社会的实物新闻媒介。实物不是意符,但利用实物的特点代表一种意义,就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意媒,它本身同时也是介质。”[1]事实上,无论是在原始传播时代,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有实物媒介的存在,不过,实物媒介必须借助具体语境才能存在。
(四)传播环境
环境既是媒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人类进行传播活动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作为人类进行传播活动的“场所”和“容器”,传播活动既在它里面表演,也在它里面存放和发展,它对传播起着维护和保证的作用。[2]在原始传播时代,统治阶级非常惧怕体制外的信息传播活动,尤其是当灾害事件发生之后,他们采取各种手段异化灾害,使异化后的灾害信息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进入传播渠道,其根本目的就是麻痹受众,为自己的统治服务,而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在传播环境的重重挤压之下完成的。
经济环境。在原始传播时代,社会生产力较为落后,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常常面临各种灾害的侵袭,因此,这一时期的灾害信息传播占据了全部信息传播活动的大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人们的信息传播活动逐渐变得活跃,开始掌握对抗各种灾害的经验和本领,灾害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地位开始下降。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交换成为信息传播发展的驱动力。但是,小农经济的特性限制了信息传播的频率和空间范围,原始传播时代的生产力很不发达,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使得人们之间的交际范围非常狭窄,因此,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并未能被客观描述并广泛扩散。
政治环境。原始社会的灾害信息传播完全依靠人类的本能和群体的需要,其时并没有政治团体的出现,因此也就不可能受到政治环境的制约。一直到氏族部落制度完善之后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出现,政治环境才开始对灾害信息的传播进行干预。原始传播时代,人们对灾害的认知能力有限,往往将其和当时的政治统治建立某种联系,这种联系也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因此,我们可以从大量典籍中看到,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君主下“罪己诏”,向全国人民检讨自己的过失,以期上天可以饶恕黎民。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政府危机公关方式,既平衡了社会关系,又增强了民众战胜灾害的精神力量。但这种行为带有一定的政治风险,容易引起社会民众对君主德行的猜疑,甚至一些大的灾害可能成为一个王朝灭亡的导火索,因此,多数君主一边通过封锁灾害信息传播渠道来掩盖各种灾害事实,一边将罪责加在地方官的身上,地方官为了不使自己的政绩受损,也会故意瞒报灾情,阻碍灾害信息传播。
文化环境。从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文化开始了对国人长达两千年的思想统治,任何一个朝代都是以儒家的教义治国,儒家文化已经深深根植根于社会民众的心中。在对待大自然的态度上,儒家重视天人和谐,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之中,民众对自然界的科学认知缺乏更深层次探索的动力,对灾害的认知进度也逐渐缓慢,也对灾害信息传播逐渐失去了兴趣。
三、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的特征
(一)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受到了明显的时空限制
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传播效果并不明显,灾害事件更多的是局限于“当地当时”,很难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始传播时代,很多灾害信息在很小的范围内和很短的时间里就已经终止传播了,未能冲破时空的藩篱。
小农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原始传播时代,统治阶级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他们往往更为关注社会动态,尤其是灾害信息的传播,但是他们惧怕灾害事件对自己的已得利益构成威胁。而被统治阶级缺乏生产资料,而且不关心除了自身生存之外的其他事情,加之缺乏必要的信息传播能力和对灾害信息的独立思考,因此,占据了社会成员中大多数的农民阶级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并没有主动传播灾害信息的意愿。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也决定了灾害信息传播无法突破时空限制。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载体,语言的信息传播能力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传播范围小、传播速度慢、信息内容不确定。文字的出现使信息传递的确定性大大提高了,也开始逐渐打破时空限制。真正为信息传播带来革命性转折的是造纸术的出现,它使得灾害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传播范围更广而且时间更久。尽管造纸术和印刷术大大改变了人类的信息传播习惯,提升了人类的信息传播能力,但是毕竟这些都仍然属于人际传播的范畴,大规模的信息传播仍未出现,和后来的大众传播相比,这只能算是人类信息传播的原始时代。
(二)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传播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原始传播时代,人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十分有限,再加上受到统治阶级的引导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灾害信息并不能以其自身的客观形态进行传播,在对客观事实进行编码的过程中,传播者过多地加入了个人阐释,正是受到这种编码方式的影响,那时的灾害信息传播具有鲜明的主观性,所以,原始传播时代的灾害信息常常裹挟在神话中进行传播。
在原始传播时代,灾害信息并不是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进入传播渠道的,民众对灾害信息传播的认识还停留在集体无意识阶段,因此各种各样的故事母体就成为灾害信息传播的载体。目前我们对古代的灾害事件进行考察,一是依赖于浩如烟海的史书地方志,二是依赖于灿若繁星的古代文学作品。在这些作品中,灾害事件常常被赋予主观主义色彩,成为某个人物传记或者某篇文学作品的素材。
灾害事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民众的灾害认知能力有限,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往往加入自己的主观感受,加之这种信息在熟人社会中进行人际传播,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具有互信的社会关系,这就使得这些主观色彩浓厚的灾害信息得以继续传播并最终影响到人们对客观灾害事实的认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