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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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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1篇

海岸带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剖析

笔者认为,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类对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意识单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资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带环境保护机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发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海岸带开发模式粗放及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的海洋产业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海洋第一产业以近海养殖等水产品产业为主,这些产业多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技术设备落后、生产效益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用海面积较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同时沿海地区海洋第二、第三产业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产业结构空间配置趋同。较低的产业结构层次严重制约了海洋产业的高级化发展,更加造成海岸带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近海养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等方面缺乏规划和控制,加上养殖技术、水产动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与疾病防治技术落后,给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出现了诸如水域营养指标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优势、海洋环境富营养化程度加重等状况。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门湾,目前已属于重富营养化海湾,生态环境已有明显的局部退化[3]。工业建设及生活排污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源入海污染物约占90%,污水排放、垃圾倾倒、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产生的污染物质沿河道或河岸随河水涨落流入邻近海域,或者从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项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在海边纷纷建设一些不具备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等工业生产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海域排污。《2010年海洋行政执法公报》显示:在检查的29176个用海项目中有违法行为1836起,各级海监机构在倾废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184起,海洋工程环保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321起,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的地区,如我国的渤海湾,大量的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渔场外迁、鱼群死亡、赤潮泛滥等,一些珍贵的近海生物资源正在丧失。城市扩张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镇建设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评估规划,围填海造地相对旧城拆迁所耗费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围填海造地活动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2005年以后全国每年围海的面积都超过1万hm2。目前,围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约占全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3%~15%[4]。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认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带的开发无序无度,围填海造地对毗邻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海岸线急剧缩短、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重要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岸防灾、减灾能力降低等。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和政策设计滞后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设计和政策工具的供给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我国海岸带环境污染长期处于“没法(律)管”“没人管”“没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现为海岸带生态环境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门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渔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尤其是国土部门、环保部门与海洋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利,导致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适应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陆地”的特点,无法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中发挥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但却难以对沿海开发中存在的各种利益进行统一有效的协调管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业法,尚没有单独形成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管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种法律责任形式,但在实践中,几乎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规对刑罚的规定比较笼统,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而海洋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大都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5]。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海岸带资源环境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场机制不健全性,市场机制常常出现无效率的现象。如在近海养殖中存在过量使用饲料、病害防治药等造成水体污染等方面的负外部性。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实行近海生态养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环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着海产品生长周期长或易遭受病害等减产风险。沿海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进的治污技术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临治污成本增加等问题。环境经济学告诉我们,由于存在外部性,经济活动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生产者并没有将外部性内部化,生产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而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使得产品数量超出了由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造成产品过剩,负外部性增加,导致海岸带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的过度产生,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可能带来生产者收入的减少和产量的降低,造成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预算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产品数量就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导致良性产品供给不足,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海岸带资源的稀缺性并没有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巨额海岸带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导致产业和项目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和低水平雷同现象。政府干预被认为是传统的、效果最明显的消除公共产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为了维护和扩大正外部性,减少和消除负外部性,适当的政府干预就成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干预不当也可能适得其反。以近海捕捞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行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简称“双控”),但是这种采取捕捞投入要素控制的对策并没有使捕捞投入得到有效缩减[6]。现行的生态环境干预体系难以应对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缺乏协作等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海岸带生态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专门机构、海岸带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等方面。社会机制不健全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除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之外,还有社会机制作为补充,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方法能够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然而对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关注还相对较少。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机制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重视不够、宣传不足,公众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地参与到海岸带环境保护行动中来。同时政府营造的公众参与氛围不够、参与渠道不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这些都难以影响政府决策。此外,当前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会机制有效运行,严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

结合以上分析,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是:构建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海岸带经济发展决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激励和约束兼容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决策与管理体系。以期通过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缓解海岸带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实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适时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进行战略定位发达国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共同点可归纳为: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视为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视对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重新进行战略定位,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将其纳入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建设之中。加强对重点海域养殖业污染负荷和重点区域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等污染状况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将环境检测结果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保证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大量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围填海造地等海岸带资源开发加剧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近海养殖业来说,可以继续通过改变养殖方式来优化养殖环境,通过增加水处理装置以及混养等方式减少污染,不断拓展海洋无污染养殖新领域。对于沿海工业来说,关键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以及提高科技进步水平,通过制度创新走新型的沿海工业经济增长道路。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近年来解决高能耗工业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未来沿海工业结构升级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结构,并实现沿海工业的适度集中,实现集聚经济和基础设施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构建完善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由于海岸带环境污染复杂、来源广泛、分散、污染种类繁多,因此利益相关者众多是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搭建可供协商和交流的公众参与平台,需要构建完整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并通过综合手段约束污染排放行为,激励公众广泛参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公共政策体系重点包括海岸带各类资源的产权制度、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税费政策、财政政策,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海岸带环境准入门槛制度等。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带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减排补贴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教育、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激励机制和行为标准等。经验表明,不能简单地通过某种单一标准判断哪种政策工具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选择往往取决于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的性质、管理机构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谁承担治理成本的社会决策。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制定较为完备的、可执行的海岸带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对沿海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沿海农业农药和化肥的生产、施用,近海养殖业饲料和病害防治药的生产、施用,海岸带用地规划、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等制度的任务与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根据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逐步完善和修正。同时还要明确相应管理机构及其权力,界定海洋部门、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管理边界,明确防治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要实行层层把关,陆海各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重在源头控制。按照生态利益优先、负担与收益一致、“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等,提高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同时对各级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主体实施监督,并就监督的主要内容、控制指标、考核办法等进行专门规定,促进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作者:顾湘 单位:上海海洋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

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生态;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2-0024-04

1引言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作为一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手段,它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30年开展的生态补偿工作来看,我国仅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及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反馈到一定的效果[2],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拥有长达1.8万km的海岸线和300万km2的海域,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然而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衰退和海洋环境灾害频繁等,都在不断地削弱海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近些年,国家大力整治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催生了各种形式的海洋生态补偿。

通过海洋生态补偿,一方面可以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合理的长远规划来保护与利用海洋资源,增加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需要合理地选取补偿方式,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2海洋生态补偿方法

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从补偿方式上可划分为3大类,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3]。这3类补偿方式在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需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海洋活动和不同类型的生态破坏,采取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

2.1经济补偿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补偿方式。广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既包括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也包括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公众募捐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狭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只是针对破坏或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主体收取生态补偿金。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针对海洋工程建设、经济活动开发等项目进行税收,针对违法污染等行为进行罚款,然后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海洋生态防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2.2资源补偿

所谓海洋资源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中缺失的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以人为的方式进行数量补充,使其恢复到最初的状态。资源补偿包括增殖放流和养殖两大类,但通常情况下资源补偿主要是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

工程填海占海、过度捕捞以及大面积的海洋污染,都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物种(尤其是经济物种)数量急剧下降,海洋生态平衡受到影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为了能够快速解决这种海洋生态问题,增殖放流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增殖放流形式多运用于近海海域的海洋渔业捕捞或者养殖区域,且增殖放流的物种多为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低,放流后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良好。它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缺失的海洋生物数量恢复到一定的程度,使得区域物种多样性得到提升,使原来弱化的海洋生态资源得到充分的补充,而这种恢复程度也与资源补偿强度成正对应关系。除了提高了当地海洋环境质量,增殖放流也能为日后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潜力与资本。

2.3生境补偿

2.3.1建设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是指人为设置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或人造构造物,并有目的地沉置于海底,形成一个为鱼类等提供繁殖、生长、庇护和索饵的场所,从而改变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4]。作为一种生境营造的补偿方式,建设人工鱼礁有很强的优势。人工鱼礁投放后,礁区海域受到流场影响,礁体局部形成上升流,使得海水中营养盐浓度升高,上层浮游植物大量生长,为海域浮游动物提供了丰富的饵料,并促进了游泳动物的生产繁殖;鱼礁投放着床后,伴随海域底质环境变化,底栖生物生活环境产生变化,其种类 、生物量 、栖息密度 、多样性 、均匀度均有所增加[,6];鱼礁投放后,不仅对海域生态环境存在修复作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明显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用于构建人工鱼礁的材料超过249种[7],这些材料中既包括一些贝壳岩石树木等天然材料,也包括一些报废船体、混凝土、钢筋、玻璃等废弃材料和建筑材料,采用不同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会有不同的效果,且采取不同的投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流场效应[8],所以在投放之前必须在礁区选址、配置方案和鱼礁效应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论证。

2.3.2建设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这一名词的出现最早是在1971年,当时日本在海洋开发审议会上首先提出了“海洋牧场的构想[9],指出了海洋牧场是未来渔业的基本技术体系,是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生产食物的系统。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海洋牧场主要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将人工培育驯化的生物苗种放流入海或者人工鱼礁海域,利用天然饵料或微量投饵育成,并进行高水平的生物管理和环境控制,扩大海洋生物资源量[10]。海洋牧场建设一般包括生境营造、育苗培育、监测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建设以及配套技术建设几个方面[11]。往往以大型海藻场营建、人工鱼礁的投放和渔业苗种的增殖放流为手段,增加区域海洋渔业资源,改善牧场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近岸产卵场和索饵场,养护近海生物资源,增加了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数量,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3.3建立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这个概念最初并不是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考虑的,它以国家政府为行使主体,划定特定的海域,禁止或者控制捕捞建设等人类活动,使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得到迅速恢复和提升。由此可以看出,海洋保护区不单纯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它也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其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是在保护海域范围内的各类生态要素间进行的,通过完整地保留各生态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把各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目的[12]。

2.4补偿方式比较

针对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主体、适用海域、特点、前期投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的比较

比较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经济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海洋保护区

补偿主体政府、污染者、受益者、社会公众污染者、施工单位、企业企业个体、受益者国家、政府

适用海域任何海域施工建设海域鱼类繁殖区、适宜生长区特征物种生存区

特点适用广泛直接补偿通过人为的生境营造建立适宜海洋生物生存环境,放流物种,并运用先进监测管理技术通过划定海域有,强制减少或者禁止人类活动

前期投入无生物资源的选取与准备材料选取与准备、方案选取各种规划文件

经济效益无直接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明显,但受到投放效果影响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经济利益降低甚至消失

环境效益环境效益较弱,具有一定延迟性和间接性区域生物资源恢复明显,生态环境改善较弱区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具有长远的环境效益

由表1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适用性最广,操作起来最简单,但是不产生经济效益,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资金进行二次环境投资和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效益往往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和延迟性;资源补偿一般针对那些经济鱼类物种,虽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但不长远,补偿效果不稳定且容易受到补偿海域其他物种以及所处生境等外界因素干扰,甚至会产生由于物种选择不妥而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现象,而补偿实施后在效果评估方面也往往具有一定难度;生境补偿最具多样性,可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虽然在过程实施方面会相对复杂,但却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也是目前最具前景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3国内外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3.1国外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经济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而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则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维护环境,平衡生态[13]。

资源补偿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前苏联和日本的技术已十分成熟。美国放流鱼类历史已有100多年,20世纪80年代仅对鲑鱼的增殖投资就达7.1亿美元,0年代还开展“巨藻场改进计划以恢复和发展原有藻场,多次探索后并最终形成了人工培育胚孢子体密集撒播的方法;前苏联共有10多个养殖工厂和驯化站,90多处鲟、鲑鱼的人工孵化场,仅在1976~1980年期间培育各种放流苗种70亿尾以上[14];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它对海洋的依赖性很高,早在1962年便设立了国家为主体的栽培中心,并建设了专门的增殖机构,几十年的发展使得增殖渔业在日本成为了一种产业,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甚至在一些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来提高经济品种的捕捞产量也十分常见[1]。

生境补偿方面,近年来各国为保护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物资源,纷纷发展人工鱼礁项目,其中日本及欧美等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利用人工鱼礁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等研究和应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获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生态效应[16];韩国早在1971年便将62种不同的人工鱼礁运用于周边海域[17],如今韩国在人工鱼礁方面的研究已近十分成熟,针对不同结构形状的人工鱼礁构件的周围水流速率变化都有很细的研究[18];而一些欧洲国家为了缓解当地渔民与一些外来休闲渔业者的冲突与矛盾,开设海洋牧场休闲渔业,一方面对经济鱼类进行了补偿,另一方面又带动了其他经济的发展[19];而澳大利亚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与保护工作,如1979年建立了大堡礁海洋公园,1982年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海洋保护区[20]。

现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蓝色经济的开发不断转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逐步从传统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环境本底差异的影响,国际上一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体系,而传统生态补偿同新补偿方法交叉实施后,如何权衡所获经济和环境效益比例,如何确立混合型补偿标准将又是一个难点。随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深化与丰富,海洋保护区网络构建、混合型海洋生态补偿,都将给管理体系以及评估系统带来新的挑战。

3.2国内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海洋生态补偿还处在研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整体上对生态补偿机制等基础理论的探讨和研究较多,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法、补偿关系等探讨较少,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连续与不规范的现象。近些年,随着对海洋污染生态问题的关注,国家海洋局先后组织多家单位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取得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源评估技术导则等阶段性成果;沿海各地海洋主管部门也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工作,如天津、山东、浙江、福建、海南等省在各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等原则,强调各方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近几年国内对于所有的涉海工程或者项目,在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都会进行海洋生态补偿金计算,海洋生态补偿已经成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从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角度出发,将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可见今后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将迎来巨大的机遇。

实践方面,国内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展过相关的工作,先后在渤海、黄海流域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但一直没有开展起来;近年针对我国近海海域渔业及相关生物资源短缺的现状,国家相关部委及部分沿海省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联合企业开展了一些近海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山东省决定每年省财政提供支持资金建设人工鱼礁项目;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围填海、跨海桥梁、海底排污管道等项目建设中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山东省将征收的海洋工程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并把建设海洋牧场、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山东半岛沿海建成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多种类型的“鱼礁,为海洋生物营造栖息、繁衍的场所;福建、广东省采取由项目开发主体实施红树林种植、珊瑚礁异地迁植等式,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广东大亚湾开发区安排资金扶持失海社区发展,对失海渔民进行创业扶持和生活补贴。

4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向及建议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建设,对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收取生态补偿金,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增加人工鱼礁建设投入,积极推展海洋牧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成为沿海各省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热点。

4.1加速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现有立法远远不够,只有在合理的法律援助下,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才能走得更远。所以,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海洋生态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2采取先进手段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体系发展

不断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标准和办法,积极探索高效先进的补偿途径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的融资模式和系统;逐步开展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的后评价,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系统,针对海洋生态补偿后的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进行系统评估与分析,及时反馈生态补偿信息,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效率。促使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加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严格执行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整的生态补偿体制、采取恰当补偿方法的基础上,海洋生态补偿的发展仍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何建立合理的监管模式与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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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港口;建设研究

随着我国规划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后,海南省生态港口建设开始成为一个热点。然而,港口建设难免要对海南海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加之目前我国在港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多,使得海南省港口建设伴随而来的海域生态环境问题越显突出。

一、海南省海域生态开发与保护现状

(一)港口资源开发现状。海南港口众多,全省沿海港口泊位已超14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33个。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示范区”和“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启动,海南省的海口和洋浦两大港口在2014年初签署了港口资源整合协议。预计到2020年,海南将完善以洋浦港、海口港为双核的枢纽港,以八所、三亚、清澜港为重要港口的布局,港口服务能力将辐射东南亚。港口众多当然是优势,是发展海上物流的基础强项;但在全省经济尚不发达、货源紧张情况下,众多的港口集中分布在一个3.54万平方公里的海岛上,若协调不当反而可能带来一定负面效果。由此看来,在加强海洋海域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港口建设是当下的重点,应谨遵海洋法规定要求,加大对污染事故检测与装备建设的力度,完善对环境风险的应急机制,加强对当地大气、固体等带来的水污染的治理措施。

(二)渔业资源开发现状。海南省浅海区渔业资源丰富,且鱼类生物种类繁多,为当地海洋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优势。从海南浅海区渔业分布和数量资源变化的数据来看,当地在2010年到2014年间捕鱼种类就多达数十种,其中冷温种3种,占据所有捕量的8.3%,温暖种15种,占所有捕量的38.9%,温水种19种,占所有捕量的52.8%。除此之外,在一些蚌、螺类生物种,捕量同样非常客观。但是,这些渔业资源在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尤其近几年,由于当地加大了对鱼类的捕捞力度,导致鱼量逐年下降。根据笔者对相关数据的调查发现:2014年间,海南当地的经济鱼类减少了5种,在整体产量数值方面比往年下降了2.3%。针对这一情况,海南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已然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并发挥了一定成效;但是整体来看,依然需要在制度和法规方面采取进一步的完善措施,确保其有效可行。

二、海南省海域生态保护为依托的港口建设的措施

(一)制度措施

(1)围绕海洋法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促进生态港口建设效率和水平的基础前提。海南港口建设的目的在于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所以在构建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海域港口的同时,更应让港口的发展和海域生态环境相协调,并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要求。目前,海南当地政府遵从国家《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制订了科学的管理制度,如:①将资源、环境、生态效益纳入到生态港口建设评价体系中,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②进一步调整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淡化GDP考核,大力发展考核制度,实施奖惩机制,这对生态港口建设及管理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③加大对企业投资的生态港口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管理力度,并备份文件,分别实施核准制和备案制等;④生态港的建设应该遵循不浪费、不污染、不乱建的原则,并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地服从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记录建设过程中的每一次突发事件,并制定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方案;⑤对生态港建设过程中伴随的一些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做出详细的分类,并围绕技术措施进行详细的记录工作,提高生态港口建设的效率,并降低海域环境污染的指数。这些制度条例贯穿了生态、经济和法规等方方面面,具有全面性和完善性的特点。除此之外,在围绕《海洋法》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同时也要加强整体管理人员的能力、素养,只有在基层方面做足工作,才能更好地落实管理制度。(2)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政府加大管理力度,这是保证生态港口建设符合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重要前提,是践行国家《海洋法》,提高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与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和环境共同进步的重点手段。在具体的实践方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对基层管理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学习,加深他们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重视,提高基层人员的基础监督管理能力和综合管理素质,由此让基层人员可以更好地辅助领导实施管理工作,让监督管理自上而下地全面贯彻下来;其次,对外界实施政策、制度的约束手段,比如在港口、码头的告示栏上进行明文规定,或者是利用法律教育的形式将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到群众中,让当地的民众充分意识到海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在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方面,除了出台一系列的管理政策之外,海南省当地还建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明确其职权的基础上还实施了一系列激励基层人员工作效率的方案策略,其中便包括了奖惩机制,这不但可以充分激发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让其客观、正确、认真地看待自己的岗位,而且还能为当地的政府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监督管理人员。(3)完善并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完善海南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遵循《海洋法》要求,提高法规政策的有效性,保障其功能性,这是建设生态港口所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内容。《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中明确指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控制养殖规模,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在该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下,任何一家渔业养殖企业在规模和密度上都会有所控制,这样既能保障海域生态的平衡发展,还能为其它企业、个人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而在此基础上,政府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力度,则可以让个别心存侥幸的企业和个人收起自己的私欲,为创造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打造高效率、高环保、高发展的港口提供助力。日前,海南港口建设全面提速,为构建“四方五港”的格局而加大建设力度。在方案实施期间,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召开了干部大会,会议的主题是“保障港口生产建设”,会议期间就完善法规政策,落实统一思想等问题展开了明确的解读,并提出要抓好当前工作,致力维护政治生态环境,从政治的角度去提高生态港口建设的效率和科学性。2012年,海南当地政府还出台了《海南省港口条例》,以此完善对港口建设管理的方案规划。条例中指出:省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统一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集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该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海南省水域生态资源鱼类和非物资源的保护力度,而其集约使用的原则还大大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价值,让港口建设即符合客观要求,也具有层次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二)技术措施

(1)污染事故检测与装备建设。开展污染事故检测与装备建设工作,这是基于海域生态保护为依托的港口建设所要关注的基础前提,也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点。环境污染事故检测和装备建设在生态港口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海南各个生态港口的建设和运行都是围绕检测来进行的,而检测中心则成为了处理事故的核心区域。海南省相关部门在事故的处理中,首先建立了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以此来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从而全面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此外,海南当地政府还出台了应急检测装备体系建设政策,并将该方案下达到了相关企业。通过应急检测装备体系,当地相关部门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同时,这个体系中还包含了现代通讯信息系统和现代交通与安全系统等体系的建设,并且这些系统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特点,互相扶助,有效地实现了技术方面的一体化目标,进一步增强了风险监测方面的实效性。(2)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机制。针对海南省生态港口建设的现状和制定的发展目标来看,当地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机制。近日,海南当地培养了清污公司队伍,这让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机制的建设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并在应急事故处理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这个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港口建设方面所采用的手段,比如:清污公司通过与油码头业主和船舶公司方面签订清污合同,让事故发生的同时双方都可以获得权利与义务。在这个基础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清污公司的工作质量,并制订定期考核策略,对清污公司的质量和能力展开进一步的了解。但是,当污染事故中的肇事者走失,或者是事故的程度超出了清污公司的承受范围,这时可以由相关部门全权负责处理,组织并开展清污活动。(3)加强大气、固体、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海南省在生态港口建设的技术措施方面对各种污染制订了有效的整治方案。首先,当地管理部门重点加强了散货物流中心的建设,并提高对散货密闭运输系统的建设力度,在防风网的建设方面也趋向定型,这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大气和固体污染的持续扩散;其次,在水污染的治理方面,除了提高污水调控和清污工作的质量,实现二者的集合作业之外,管理部门还强调了污水处理使用化学药剂方面的注意事项,并对污水回用和再生水的回用与排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目前,海南省在污水处理和控制等工作上,主要体现在水产养殖污染控制和船运及港口污染这两方面。其一,要有效处理水产养殖污染,要集中科技优势在水产养殖排污监测和高产精养技术推广方面下功夫。这也是打造生态港口建设的一个重点,用以保护渔业产量的持续发展,保障生态资源的平衡。其二,在船运和港口污染处理技术方面,海南省加大了对船舶作业废水排量的控制,并下达了相关管理条例,同时也在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方面给予了进一步完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海南地区打造生态港口,这是提高当地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效率的关键前提。而在此基础上,不但需要法律法规的扶持,更需要在技术方面投入大力度。现阶段,虽然我国在该方向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理论和实践技术方面依然优待持续的深入和探索。本文在论述期间,笔者着重从制度措施和技术措施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制度是扶持技术持续进步的前提,而技术是巩固制度的根本,二者之间缺一不可,是提高生态港口建设有效性的重中之重。因而,围绕海南省生态港口建设展开分析,对于如何运用相关法规制度和技术措施来保证经济与环境共同进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重点。

作者:侯丽维 单位:海南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尹丹宁.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技术方法的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东北师范大学,2012(05).

[2]李宜良.基于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关闭立法制度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1(03).

[3]季千惠.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14(04).

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4篇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具体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2〕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例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二、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例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三、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例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生态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特性、技术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确定了“用海必补、损害必赔”的生态补偿原则,规定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辽宁省与山东省隔海相望,同为海洋大省,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办法》,制定辽宁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制。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如下:第一,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应用。

从内容上来讲,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渔民转业转产政策、限额捕捞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湿地。这些补偿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单一性问题,不能完全适用于海洋生态补偿。基于海洋生态系统这一复杂的系统,要着眼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根本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因此充分利用现有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第二,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无法应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需要,只有把海洋生态补偿提升到应有的法律高度,从立法上重视起来才能实现生态补偿的目标。在国家层面法律对海洋生态补偿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辽宁省可先行探索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辽宁省立足区域海洋开发特点,从辖区内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持续性角度出发,研究出台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律文件。第三,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海洋管理由多个部门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必然涉及这些部门的利益,除此之外也关系着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需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机构,专司海洋生态补偿各项工作,沟通协调各方利益,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公共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必须实现海陆联动,实行控制陆源污染和海上污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第四,多渠道引入资金保障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随着海洋生态开发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需要巨额资金。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的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过分依赖于政府单一资金来源,将影响到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辽宁省需要拓宽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能源,尝试民间资本加入,以保证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持续进行、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和谐友好的能力。

海洋生态关闭制度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捕捞过度和某些海域渔业资源衰竭,导致我国近海海洋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少数传统近海渔场己出现阶段性无鱼可捕的情况。海底挖沙、不当的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起海岸侵蚀加速发生,海洋侵蚀和沿海土地盐渍化。海洋环境的破坏极大影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海洋环境破坏的情势下极需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根据辽宁省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海域关闭的制度从内容选择来看,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发挥政府在海域关闭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是各种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包括政府、海域使用者和公众,其中政府能否通过政策引导其他主体的行为决定着海域关闭制度能否建立及发挥作用。政府应采取合法的强制性手段,引导其他主体配合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使海域使用者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域,把海域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和管理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海域关闭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海域关闭制度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第二,借助海洋科技手段,使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更具科学性。政府应鼓励技术创新,从经济上、人力上予以支持,探索将海域环境质量动态实时监测和海域环境质量综合评估等相关高科技技术应用于海域关闭制度。政府从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上对具有前沿性、创新性的技术研究给予大力扶持,并积极推广利用对已经研究开发取得专利的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有关技术。第三,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公众参与度。公民具有知情权,有权利知悉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别是海域关闭有关的规划、计划和实施情况,主管海域关闭以及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有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向公众报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参与度增加,保证海域关闭立法的实施效果。建议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进行教育引导,并借鉴外国经验,海域关闭立法和执法行为,都由政府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公告中详细注明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加强公众对海域关闭有关细节的了解。第四,通过政府财政措施,保障因海域关闭措施受损的个人或集体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实现利益协调。海域关闭制度是从海洋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采取的资源保护性措施,重在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海域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会因海域关闭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追求公平,要权衡各方利益主体,合理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个人利益,因此海域关闭制度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域使用权人生产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以政府财政手段,保护海域关闭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第五,合理制定海域使用规划,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海洋具有丰富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海洋使用规划连接着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媒介,合理的规划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强化政府科学有序地行使审批职能,通过行政审批手段,对海域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第六,建构海域关闭法律责任制度。海洋污染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性的严重破坏,因此需要建立海域关闭法律责任制度,从法律上给予环境破坏者以否定性的评价,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是保障海域生态保护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方式之一。凡是实施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违法必究原则。因此,海域关闭法律责任主体应包括实施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机关、社会团体、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

作者:戴瑛 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5篇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3.020

摘要:协调海洋开发与保护,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用生态系统方法对海洋活动进行综合管理。本文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入手,运用生态系统方法构建了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框架,并审视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为解决海洋生态补偿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

关键词 :海洋生态;生态补偿;生态系统

生态补偿是经济发展中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和制度安排。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国内外众多学者从生态行政学、外部性理论、海域承载力等角度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从海洋生态补偿原则、主客体、方式、标准、法律、资金来源等层面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例研究方面,探究了海洋渔业资源、局部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填海造陆项目等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模式。[1]总体而言,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原因在于基于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连通性、整体性等特点,导致海洋生态价值和补偿标准难以评估和确定;根本原因在于,由于海洋生态资源的外部性特征,人们对海洋生态价值认识不够,加上地方政府的短期利益行为,成为制约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难以运行的瓶颈因素。

1概念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类与海洋等自然环境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2]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具体类别,海洋生态补偿的目的是实现人海和谐、促进经济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改善过程中为了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贡献者和因海洋保护利用而利益受到损害者给予资金、技术和实物上补偿的环境政策。为了调整海洋开发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海洋资源的集约利用,迫切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调整和平衡海洋生态受益者、保护者、破坏者、建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2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是对包括国际生物多样性、湿地、海洋、水域等保护在内的国际环境保护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方法。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如图1所示。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进行海洋管理,使得政府在进行海洋决策时不能充分考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因此,在海洋综合管理中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海洋活动进行生态补偿,对于维持海洋生态平衡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生态系统方法制订了12条基本原则,IUCN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根据优先级对这些原则进行了划分,结合生态补偿的实践,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大体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通过实地或书面调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风俗习惯等了解当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为生态补偿提供数据支持。

(2)进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变化调查,评估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变化量,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生态学方法,建立经济模型,对比历史数据,确定生态服务功能变化的程度,进而运用环境影响价值评价方法,对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变化进行量化,以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和程度。

(3)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确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客体。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特定海洋活动影响的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客体包括原本享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4)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模式。补偿方式包括资金、政策、实物补偿;补偿模式包括政府单方面主导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或政策支持等对海洋生态建设的保护者和贡献者给予补偿并对海洋生态的破坏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市场模式是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海洋开发利用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环境保护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价值补偿;政府和市场联合调控。

(5)确定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过程进行适时监测和对实施结果进行评估,以便确定生态补偿的效果是否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并达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的目的。

3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3.1生态补偿模式

我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政府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者生态税的方式来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缺乏市场化的补偿模式。由于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现象普遍存在,海洋生态利用上的负外部性已大大超过政府能独立调控的范围。

3.2生态补偿标准确定

我国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通过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或核算确定,缺少利益相关者双方的讨价还价。事实上,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人们的意识的方面,单纯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生态补偿标准往往难以被接受。

3.3生态补偿资金

不同于国外通过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方式,中国没有专门的海洋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纳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投融资渠道狭窄。

3.4生态补偿法律

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体规定比较分散,存在适用空间有限、内部冲突难以协调、可实施性不强等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例如《环境保护法》没有涉及生态补偿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虽然对生态补偿有所规定,但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部分沿海省份虽有专门立法,但适用范围有限、效力较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和约束,不同区域立法之间还存在冲突。

3.5海洋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海洋综合管理政出多头,缺乏统一规划指导,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中央的纵向补偿以及区域间的横向补偿难以开展,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4完善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展望

4.1拓宽财政投资融资渠道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融资体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3]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提高治污效率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一、通过征收海洋资源税的形式来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第二、设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专项基金和发行国债,将“海洋资源利用补偿费”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制度上制定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补偿支出项目,用于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第四、对于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广优惠信贷,既能刺激借贷人有效使用贷款,也可以提高贷款资金的生态效率。[4]

4.2建立海洋生态价值评价体系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就是建立科学的海洋生态价值评价体系,为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和方式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而言,应该加强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研究,建立专门性的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为生态补偿提供数量化的技术保障。[5]其中,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监管和评估人员的资质、监管以及机构与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海洋生态价值评估办法》予以制度化。其次,建立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调查和统计制度,充分掌握区域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变化,确定海洋生态资源存量的合理值,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数据支持。

4.3完善海洋生态法律机制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多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能够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实施提供合法性依据和法律保障。首先,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实体法。对海洋生态补偿不同层面的立法进行有效整合与梳理,制定立法层次更高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并在环保基本法中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使国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和规范化。通过《海洋生态补偿法》规定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原则、主客体、范围、方式和标准等,使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上升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范畴,以满足生态补偿实践的需要。其次,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程序法。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行政程序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公告、登记、核算补偿金、公告补偿方案和听证、支付和争议处理;救济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于行政补偿金额所产生的行政纠纷应一律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益。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法治的必要手段,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通过实现生态补偿程序手段和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推动生态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生态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4.4完善海洋监管体制

首先,明确海洋行政管理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杜绝政出多头造成的混乱。其次,出台具体规定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办法、监督办法,保证专款专用,使得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沿海各省可以设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由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支付,同时建立明确的处罚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海洋资源的占用应缴纳补偿费。再次,完善行政管理、海洋监测、行政执法及保护区管理等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定期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同时建立生态保护监督网络和举报机制,形成点面结合、专业执法的海洋生态保护和监督机制。[6]

事实上,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才刚刚起步,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当务之急,我们需要研究确立在国际和国家水平上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完善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为我国的海洋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政策支持。为此,我们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恢复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傅秀梅,宋彦龙,戴桂林,等.中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问题与海洋生态补偿对策分析[J].海洋湖沼通报,2013(2):146-154

[2]汪思龙,赵士洞.生态系统途径——生态系统管理的一种新理念[J].应用生态学报,2004(15):2364-2368

[3]蒋飞.海洋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改革与开放,2012(11):55-56

[4]王淼,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8(3):12-15

[5]廖一波,寿鹿,曾江宁,等.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现状和展望[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3):47-51

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6篇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88)

摘要: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日益成为学术界乃至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通过从国外典型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对国外典型国家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侧重点、国际合作方式、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国际比较。

关键词 :海洋;生态文明;经验;国际比较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校重大项目《广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园园(1990-),女,江苏镇江人,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liuyuanyuan413@163.com

居占杰(1962-),男,河南信阳人,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6.019

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文明矛盾的日益加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不少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刘家沂通过研究近几十年内海洋生态的变化,认为在开发海洋产业的同时,也要注重海洋生态行为准则与文明理念的建立[1];马彩华等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迟滞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2];伍善庆、伍锦姑提出开发海洋经济时要做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填海建设协调发展[3];Elliott等从海洋生态补偿方面对海洋生态文明做了研究,并将海洋生态补偿分为生境补偿、经济补偿及资源补偿三种类型[4];袁路等认为海洋生态文明是自然生态系生态文明的基础和前提,提出涉海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提升海洋生态科研水平[5]。从研究的总体成果来看,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研究,陆地方面明显多于海洋方面。同时,为了降低海洋生态系统处于遭受破坏与威胁的几率,保证其自身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国际上逐渐转变了海洋利用的观念,从追求海洋经济的高速增长转变为讲求海洋经济的平衡发展,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效果也千差万别,因此,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借鉴,共同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

1国外典型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

1.1美国

美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法是于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该法是美国由“治”转变为“防”的态度转变标志。海洋生态安全主要由国家海洋大气局负责,作为海岸带管理的专门机构——联邦海岸带办公室,于1973年在该行政机构设立。除了日常的海上执法外,还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预测、监察及分析[6]。为了防止海洋生态系统的恶化,海洋保护区从1975年开始得到大批量的建设,到20世纪保护区数目已达20个,其中包括面积达到14万 km2,在当时是世界最大的位于夏威夷西北部的的海洋保护区[7],多部门分工负责是保护区采取的主要日常管理模式。为了防治陆源及海上作业污染,除了颁布法律及国际公约禁止污染性废弃物排放入海、举办国际溢油会议,反映防治油污染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在实际操作方面,美国还突破了体制内管理的局限即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管理[8]。《联邦环境政策条例》规定,评价单位拟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后,应寄送有关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并在地区报纸上公布以征求意见[9]。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联邦政府设计了专门的救助网站、热线电话,将事故的现状、处理阶段,如何提起赔偿诉讼,如何与各政府机构进行沟通等最新的相关新闻公布于众,让公众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除了动员全美的志愿者积极参与,联邦政府还主动接受各种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物资等援助,并发动人们向各级机构报告污染的情况[10]。

1.2日本

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规是以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为母法而进一步修定完善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问题、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指导作了要求。之后颁布的《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与《海洋基本法》,是日本迈向海洋国家的战略构想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作为一个四面环海的海洋国家,日本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海岸法》为执行依据,向有海洋开发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征收土石开采费或海域占用费,征收的费用用于维护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1];参与、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间或民间海洋环境保护活动;进一步构建全国范围的环保型经济社会体系,并以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作为法律后盾,以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鼓励国家、地方自治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环境保护、公平负担环保费用;在控制陆源污染物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并鼓励社会团体进行监督[12]。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与责任意识、增强其投入治污的积极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在企业减排方面融入了激励及规制机制[13]。除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浓度,减少污染负荷总量外,日本还投入大量财力,从事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14]。

1.3韩国

韩国定期对海洋污染状况开展调研,及时进行打捞清理,在原有海洋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进了海洋废弃物综合处理系统开发。通过开展放映环保宣传片、实行“全国海洋大清扫2001”等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众的海洋保护意识。除此之外,为了倡导市民切身参与到宣传和管理中来,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以民众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环保部门。《缔结渔业协定后渔民及水产业发展特别法》在2001年进一步修正之后,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增加了养殖业排污费用,所征收的排污费,用于保护水产资源及改善海洋环境[15]。为了推进滩涂的可持续开发,韩国政府以湿地保护区为中心,在观光旅游方面编制了滩涂、生态观光指南,并加强了湿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1997年与中国政府签约环保合作项目——韩中黄海调查项目[16];1994年作为正式成员参加西北太平洋保护行动规划;2002年与UNEP签署了协定书,积极推进UNEP/NOWPAP在韩国成立事务局。除此之外,韩国还参加了由联合国开发署(UNDP)和国际海事组织(IMO)管理和监督、全球环境基金会(GEF)支持的东亚海洋环境合作机构。

1.4其他国家

《海洋法》的制定,使加拿大成为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拥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该法是依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制定,并于1996年公布实施。除此之外,为了调整近海天然气和石油开采及运输,防止由于这些生产性活动导致的海洋污染,加拿大颁布并实施了《加拿大石油和天然气管理法》。法国对于水域污染的管理更为严苛,第83-583号法律于1983年7月通过,该法案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着重规定了对污染问题的处理办法,违规者情节严重的甚至获刑事处罚。英国尤其重视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污染控制法》,该法涉及海洋生态安全的治理问题,此外还有《公共一般法和措施》、《海洋倾废法》、《大陆架法》、《商船油污防治法》、以及《油污染防治法》等[17]。2010年,在处理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方面,英国石油公司(BP)的处理方法堪称典范,也为日后国际上在解决海洋溢油损害评估与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指引。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德国一方面追求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环境的保护工作,即在宏观上平衡、调控两者关系,尽量避免极端的环境保护行为和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率[18]。欧盟除了例行港口的检查外,还设立了海面航行船只黑名单,低于排污标准的船舶禁止驶入欧洲港口[19]。欧洲开始生产不污染环境的超级油船,船上装有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新西兰政府于2000年保护生物多样性战略(NZBS)。2002年保护部(DOC)了“为保护海洋建立社区支持,保护海洋中的特殊场所”战略[20]。联合国为保护海洋环境,组织并实施了14 个全球区域行动计划,且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2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比较

2.1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侧重点不同

海洋生态补偿即国际上所说的“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即以可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综合运用行政及市场手段,完善激励或惩罚机制,以减少外部不经济[21]。通过德国、英国和日本三国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德国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重视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如采用“绿色”税收政策,增收环境保护税;英国侧重补偿资金的运作及对受害者的支持;日本则由政府出资垫付,再根据法律由各单位分摊。以海岸工程为例,德国不莱梅港工程损失了89 hm2自然滩涂和16 hm2湿地,损害了滨海生态系统,鉴于此,港口管理部门出资进行保护,在建设前开展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性的问题进行防治、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了一系列配套修复工程并进行修复跟踪监测[22]。通过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补偿等一系列法律措施,经过多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其海域水质、海洋生态环境较上世纪有较大的改善,成为世界典范。2010年位于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导致的原油外溢事件使墨西哥湾生态环境遭遇了“灭顶之灾”。事故发生后,BP及时建立专门的事故赔偿基金,花费200亿美元用于赔付事故的受害者,为了保证基金流向的透明,将该项基金的运作权委托给专门筹建的海湾海岸索赔机构,对受害人的索赔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的处理方法堪称典范,也为日后国际上在解决海洋突发事件的损害与补偿等问题做了引导。为全球的海洋溢油赔偿、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等问题做出了指引。日本主管大臣在新建、改造及修复相关海洋保护设施时,用国家相关资金进行垫资,先行施工,施工竣工后,由应该分担负担金的都府县或者其他海岸管理者所属的地方公共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负担金缴纳款项直接向国库缴纳。

2.2国际合作方式存在多样化差异

由于海洋流通介质环流性的特点,海洋生态问题一旦发生很可能会蔓延到全球。因此,国际合作有利于推动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国际合作除了有利于技术、信息、人员的交流,且全球生态环境的共同改善所产生的效益将大大超过各国单独行动所带来的生态效益。虽然大多数国家逐渐融入国际合作机制中,但采取的国际合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多样化差异。以日本和韩国为例。作为四面环海的岛国,日本的海洋产业对经济的贡献占据较大比重,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活动是日本国际合作的重要项目之一。除了作为正式成员国参加联合国环境署为保护海洋环境组织的14 个全球区域海行动计划之一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积极推动IMo即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范围内推行的海洋环境保护协定的达成之外,日本还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海上保安厅于1990年与美利坚合众国海岸警备队缔结备忘录,内容包括互相交流相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信息,开发、探究人才交流的方式、途径等,定期互邀进修生了解学习海上防灾、海难救助的知识,并组织各种技术转让、召开专家会议;为了促进中东和平,日本于1993年举办了中东环境讨论会,并在1994年派遣专家前往印度尼西亚传授防除溢油技术[23]。1997年韩国与中国政府签约环保合作项目——韩中黄海调查项目,开展该项目主旨是获取大量黄海公海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科学监测资料。1994年韩国作为正式成员参加NOWPAP,即西北太平洋保护行动规划。2002年与UNEP签署了协定书,积极推进UNEP/NOWPAP在韩国成立事务局。在韩国设置的事务局,反映了韩国在UNEP/NOWPAP中的积极立场。除此之外,韩国还参加了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联合国开发署(UNDP)管理和监督、全球环境基金会(GEF)支持的东亚海洋环境合作机构。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韩国参加了大量的国际合作项目,但是,日本除了参加国际行动计划、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外,还积极主动派出和邀请人才进行经验交流,派遣专家去国外推广、传授经验、技术,且举办了各种长期、短期的经验交流学习会,国际合作方式多样。

2.3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手段的区别

以日本、美国和韩国为例。在污染物的治理过程中,日本地方政府是主力军,政府则更多地扮演了指导和协调者的角色,通过提供大量的数据资料及相关行政手段,辅助地方政府制定科学可行的陆源污染治理政策,并对中央和政府的污染物治理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鼓励公众、社会团体及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此外,日本越来越意识到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提高国民环保意识的重要性。2003年制订的《环境教育法》,使日本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个正式拥有环境教育法的国家。随着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于2007年建立,污染物治理政策的实施推进力度更加集中而全面。同时,为了提高企业的环保与责任意识、增强其投入治污的积极性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得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在企业减排方面融入了激励及规制机制。从1979年开始,日本政府制定了区域范围性质的COD总污染物量的控制标准。除了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和污水浓度,减少污染负荷总量外,日本还投入大量财力,从事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研制,完善公共下水道。据报导日本东京对沿岸、内湾、海域内运河进行常年水质测定,规定每月进行1~4次常规调查,并设立39个自动监测站,每小时监测一次。此外,“第一青海丸”、“第二青海丸”和“清流”号,每年对海域污染、赤潮及水生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两次调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入海标准,如《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法案》、《环境保护署关于海洋倾废的规则》、《海洋倾倒法》、《船舶污水禁排条例》等,除了禁止将污染物排放入海外,还规定了五种海洋倾废许可证,即临时、普通、研究、紧急许可证以及特殊许可证,同时规定了具体执行标准,涉及国际层面的废弃物倾倒违规事件由国务院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为了将禁止污染性废弃物排放入海进一步提升到国际高度,美国于1969年及1972年,先后颁布《公海公约》及《防治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韩国定期对海洋污染状况开展调研,及时进行打捞清理,在原有海洋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进了海洋废弃物综合处理系统开发。1999年开发了海上漂浮垃圾打捞系统,在国东港、统营等海面打捞漂浮污染物1 138吨;2000年完成了146处港湾的水中废弃物调查,并在釜山多大蒲港等24个海域打捞数值为12 687吨的废弃物;随后,巨文岛港等处于2001年的打捞数值上升到7 000吨。除此之外,韩国还根据调查情况实时制定了各港湾废弃物数据库及分布图,定期开展打捞工作;2001年开发了处理废泡沫塑料的机器并展开防治陆上废弃物入海设施的研制,设计了专用焚烧炉来集中处理海洋废弃物。通过开展放映环保宣传片、实行“全国海洋大清扫2001”等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了民众的海洋保护意识。除此之外,为了倡导市民切身参与到宣传和管理中来,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以民众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环保部门。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在污染性排放物治理方面,日本由政府主导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在强化了相关环保政策执行效果的同时也从公众角度即内因方面提升了保护环境的使命感、增强了对污染治理政策的认同感。同时,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具体实施,并没有教条地按照行政层级划分,中央政府没有干扰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在推行、实施污染物治理政策过程中,并没有单一地运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实施污染治理政策。美国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更多地侧重于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将各种要求、标准、责任人、实施人等确立下来。最具有特色的是所制定五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处理污染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韩国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打捞及制定政策工作,态度严谨、工作持续化,且不断研制新的打捞设备以进行长期的打捞工作,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视为长期性工作。和日本一样,韩国也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活动,成立合作管理机制,倡导市民参与管理。

3结束语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文明建设的基础,在追求海洋经济发展的同时,要着眼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以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与海洋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与利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意识到海洋生态系统日益退化,认识到海洋保护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防治工作。但各国在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实际效果等方面又各有不同,因此,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要不断学习借鉴,共同保护好海洋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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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7篇

渤海上承海河、黄河、辽河三大流域,下接黄海、东海海域,是一个半封闭的内海,也一直是环境质量最恶劣的海区。由于环渤海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关乎人民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基础,再难也要“治渤”,这是一个不争的共识。

与此同时,渤海溢油、海冰、赤潮、水母等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频发,不断威胁着渤海海域生态安全和公众用海需求。频繁发生的重大环境灾害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溢油灾害,近年来发生的规模和趋势都呈上升状态。

溢油风险猛于虎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之后,周边海域的居民特别是养殖户―直胆战心惊。

“渤海油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溢油风险正在加大。”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数量不多,但一次蓬莱19--3油田溢油,其规模和危害已超出人们的想象。

专家认为,根据近年我国近岸海域发生的溢油污染事件统计资料,船舶泄漏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是造成海上溢油污染的两大主要因素。随着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入海船舶数量迅猛增加,渤海已成为我国沿海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高风险水域,特别是重特大船舶溢油污染的风险增大。

同时,渤海目前已投产海洋油气田24个,海上油气生产平台209个,海底输油管道1000余公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设施逐年增多,部分设备老化,溢油事故发生概率也有所提高。

环境保护部的专家指出,实际上,正是近年来炼油、石化等产业在渤海海岸带高度聚集,船舶数量和原油运输量迅猛增加,海洋油气开发规模持续扩大,才导致海上溢油事故频发,连年出现重大溢油事故。“这些化工,炼油厂,一个个都像定时炸弹。”

污染物增加

从最新的数据看,渤海的环境确实正从积重难返的泥淖中走出来,但走得小心翼翼,有时环境质量仍出现波动。

据参加此次省部际联席会议的专家介绍,目前渤海中部海域始终保持良好的水质,海洋功能区基本满足要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专家也指出,渤海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目前,渤海近岸海域水质尚未稳定改善,2010年I类和Ⅱ类海水仅占55.1%,比2009年下降16.3令百分点。

国家海洋局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评估了各类污染物入海量,结果表明:渤海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有可能被低估,各类污染源的化学需氧量入海总量可能达300万吨以上。虽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比2005年明显减少,但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总体呈波动变化。

王斌说,近年来渤海环境污染呈现新的特点,即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趋稳,但局部海域重污染、复合污染形势严峻。

近年来,渤海沿岸河流入海径流量总体减少,成为导致渤海盐度升高、河口生态环境改变、海洋生物产卵场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渤海在2008年8月的低盐区面积比2004年同期减少了70%。低盐区面积减小将影响海洋生物种群的补充能力,对水交换能力弱的半封闭渤海生态系统形成危害。

滩涂湿地被吞噬

渤海―直是我国赤潮灾害高发区,近年来又出现新型海洋环境灾害――水母暴发,这些都昭示着渤海海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导致渤海生态环境退化、环境事件多发的主要原因,除陆源排污以外,当属海岸带超负荷开发和围填海。与水环境对渤海生态的伤害相比,围填海更快、更直接也更彻底地让自然岸线和滩涂湿地大量丧失。近年来,渤海海域围填海面积不断增加,滨海湿地面积锐减,近岸海域生态破坏严重。

由于围海造地、环海公路建设、盐田和养殖池塘修建等开发活动,渤海大量滨海湿地永久丧失其自然功能,或者成为生物群落较为单一、生态功能较为低下的人工湿地,湿地生态功能、社会效益得不到正常发挥。渤海近岸污染加剧,渔业资源减少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均与湿地面积萎缩存在一定联系。

从大背景看,环渤海区域海洋开发规模加大,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将日益凸显。目前相继有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山东蓝色半岛经济区等区域开发正在大规模推进,向海要地欲望十分强烈。资料显示,渤海近期规划填海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岸线约占总岸线长度的2/3。大规模的区域开发,将给渤海海域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多龙闹海”告终结

此次的省部际联席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_委总结出了三条渤海环境转稳的经验,可大致概括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省部联动;海陆统筹,综合管理。

在《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出台前,渤海治污被称为“多龙闹海”,各部委、流域上下游省市都根据各自职能各行其是,导致渤海治污空喊多年而未见成效。这一规划出台后,除召开省部际联席会议,从2009年到2011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等9部门开展海洋环保联合执法检查,促进了地方联合执法,取得较好成效。

海洋环境保护专家指出,越是在海洋开发热度高涨时,越要坚决防止人为割裂陆海间资源禀赋、环境条件和功能定位的内在联系,避免不计代价片面开发海洋的行为。要积极推动海洋产业实现绿色发展,首先要守住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比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海洋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海洋工程项目一律不批。

海洋生态环境的特点范文第8篇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