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为加强**期间(自本办法之日至20**年10月8日)**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三、**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地也要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实验室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代表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省卫生厅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教学、研究、生产等领域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设立单位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

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并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环境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规程并认真执行。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当地技术骨干力量,组织开展本单位**期间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培训。

九、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十、**“**”期间(20**年7月1日至10月8日),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和菌(毒)种库及样本库。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进行岗位责任外的实验活动。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管理

十一、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加强病原微生物管理,对本单位内保存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一次彻底清点,无保存价值的按照《条例》规定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就地销毁。有保存价值的集中封存,并将本单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性质、数量、保卫措施等封存信息通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密件形式逐级上报。20**年5月31日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当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情况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十二、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报警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十三、**“**”期间,各实验室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接收来自外省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等感染性材料。暂停向北京地区及其他奥运赛区城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十四、因疫情需要,需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须提前报省卫生厅批准,由专业人员和保安人员联合押运。运输非高致病性菌(毒)种和样本,应事先得到接收单位的同意,运输物品过程应参照《名录》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包装,并由接受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进行运输。

第五章实验活动管理

十五、**“**”期间,凡在**境内进行的涉及《名录》)中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一律停止;涉及《名录》中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临床检测除外)一律停止(包括所有科研活动)。如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开展的实验活动,须在活动开展前报省卫生厅,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任何实验室均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第六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十七、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积极采取人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十八、实验室设立单位如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十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判断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实验室人员安全,控制病原微生物扩散,尽可能将事件危害性降到最低。

二十、各实验室要建立生物安全自查报告制度,每周至少自查一次生物安全隐患,要求详细记录,并报单位主管领导。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须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隐患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期间,以市为单位实行日报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药品;微生物;检验;质控;检验方法

前言

药品中存在微生物,则会通过代谢产物或是微生物体对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如过敏、感染及中毒等,严重时还会对患者的生命带来较大的威胁。因此需要加强药品微生物检验,控制好药品的质量。在当前药品质量控制工作中,微生物检查作为一项常规性的检查项目,所以药品只有在接受安全性检查后才能在临床上进行使用。无抑菌性药物和抑菌性药物都必然进行微生物安全检查。当部分抑菌药物受到微生物污染后,虽然微生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却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存在一些时间,因此当人体用药后,有了微生物适宜生长的条件,其则会恢复过来并进行繁殖。而且细菌对抑菌药物产生适应性和耐药性,因此被微生物污染的抑菌药物则会严重威胁人体的健康,存在着安全隐患。

1 简析微生物检验质控

微生物检验质控即是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是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来对微生物检验结果进行科学控制,有效的降低各种复杂因素对微生物检验结果造成的危害,确保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进行改进和完善。通常会通过两个方面来达到较好的控制效果。其一,即由实验室内部制定室内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实施,从而有效的保证微生物检验的质量。其二,实验室外部组织及专门机构进行的室间控制评价与比对,即对实验室进行的质量评价。通过这二个方面的有效控制,能够有效的保证微生物检验的质量。

2 试析微生物检验质量方法

2.1 分析室内质量控制

2.1.1 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当前在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实验室采用的都是干粉培养基和成品培养基。在对培养基进行质量控制时,需要选择著名微生物培养基生产公司的培养基,对所购买成品培养基的灵敏度、无菌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估,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合理进行保存,在其有效期内使用。对已配制好的培养基应有明确标识:培养基名称、灭菌时间、有效期、配制人员等;如因检验工作需要需配制自备培养基时,应有详细记录,使用后的含菌培养基应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

2.1.2 试剂、抗血清及染色液质量控制

需要对试剂及染色剂的配置日期、有效日期和保存条件进行注明,同时测试时采用阳性和阴性进行对照试验则会获得较好的质量控制效果。

在对抗血清进行质量控制时,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而且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科学合理的对其进行使用和保存。对于冻干制器,需要对其配成水溶液的日期进行注明。抗血清要进行澄清,而且在第一次使用时,需要用已知菌效价与特异性对其进行测绘,只有测测验合格才能对其使用。

2.1.3 仪器控制

在微生物检验时,涉及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要进行外部校准和内部校准。同时定期对仪器进行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仪器性能的稳定性以及准确性。

2.1.4 菌种控制

实验室的菌种要溯源于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菌种的存贮、使用管理及记录,菌种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检验科室对所保存的菌种必须建立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试验资料。其存贮条件及传代复壮条件应符合菌种特性。在存贮中应对致病菌按其毒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2.1.5 人员控制

从事微生物检验的人员应熟知和掌握生物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严格按规范操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当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对染菌废弃物应灭菌后处理。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

2.1.6 环境控制

药品微生物检验环境要符合2015年版药典对无菌检查环境洁净度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环境洁净度规定。无菌检查:应在洁净度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受控洁净环境下(不低于D级)的局部不低于B级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

2.1.7 结果控制

质控结果的真实、准确性涉及设备、环境以及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等多方面的因素,应加强各环节以及各要素的技术校核以及量O督,并建立健全实验室操作规范,加强质量评价,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确保检测工作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接收样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并认真阅读相关的实施方案及方案,及时出并解决疑问,以面接受样品后因信息不全或者样品不符合要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开展质控活动前,应做好人员分配,强技术要求以及责任意识,并全面提高检测人员的平板分离技术及高疑似菌落识别技术。应加强对常用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保器皿的清洁,并注意检查其性能以及运行情况。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培养基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培养基以及各试剂均在保期限内,并具有适用性。分配培养基时应注意少量勤配,并做好菌标准之后避光保存。

2.2 简析室间质量控制

(1)熟练程度的考核。在进行熟练程度考核时,模拟标本和菌种都由质量控制管理机构来发放,对于接收的实验室要对菌株的来源、检验内容和检验时间进行明确。当实验室完成鉴定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及时将结果向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并由质量管控制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评价。

(2)可以通过对未知标本进行盲点质量控制来准确反映受控实验室日常处理标本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具体模拟标本由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将其送入实验室,以此来完成常规性测定。

(3)质量控制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对于每次质量控制的结果,质量控制机构都需要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对每一个实验室的结果和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对鉴定正确率进行计算,并对每一个实验室的得分进行评定。

3 结束语

在对药品微生物检验进行质量控制时,其整个过程中十分繁琐,当前我国药品微生物检验质控还没有统一规范的质控方法,这对质控的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设备和技术的探索力度,深入对提高微生物检验质控效能的措施进行挖掘,从而更好的发挥出我国微生物检验质控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建明,王秀梅,郭琳娜.2009年三门峡市卫生微生物检验质控结果分析[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11,05:405-406.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微生物检验;临床应用;质量控制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749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4120-02

随着现代医学生物学的发展,尤其是医学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现代信息技术医学微生物学检验技术的进步。在临床感染的诊断与治疗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作为检验人员而言,除在临床微生物学高要求的实践能力基础上,还必须要全面掌握医学理论知识,除此以外,要结合临床,把微生物技术与理论知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实践操作经验的储备,将对结果快速准确的诊断能力不断提高,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基本操作简单,最适宜的培养方法[1]。最优的药物敏感试验方法加上快速的鉴定技术,可以为临床医师对抗生素药物及时正确的使用快速地提供出有效的临床检验结果的依据。室间和室内质量的控制都为微生物检验的质量控制,要保障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室内质量控制分析

在临床试验中,关于微生物检验方面的试验,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试验,其特点是以定性试验为主要方向,大多数都是主观性地进行判断,以手工操作环节进行辅助。而影响检验质量的因素也有很多,主要包含检验人员的资历、专业知识、对试验的掌握程度、实践经验及检验能力等方面,都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受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对送检本的每一个检验环节都不能忽视[2-3]。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准确,要求上岗的检验人员必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培养,接受专业的技能教育,并且在工作中还要定期对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操作技术及熟练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还可以就检验项目中的某一个特定的环节进行考核,不管是商品化的质量控制品或者实验室制备都能作为考核的样品,在考核的过程中,不管选择何种考核形式或选择何种样品,都不能对样品进行特殊化处理,要在最常规的工作方法基础上进行处理。对于检验人员,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的培训,对新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方法要掌握和了解,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检验水平[4]。

第一,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在检验过程中,要明确地标注出培养基的配置时期,接种前,在无菌落的环境下对培养基进行固定,保持适当的硬度;如果是液体培养基,必须保持液体澄清,无浑浊现象,液体进入导管后无气泡、充盈;要不定期地对PH值进行检查;如果培养基有指示剂,就不能出现应有颜色以外的其他颜色,将PH值控制在±2以内;琼脂平板倾注时的斜面控制在试管的2/3处最佳,体积为15ml;只有将培养基放置在无菌的环境下,才能对其进行使用,因此要将培养基先放置在温度为36℃的培养箱内一夜,一般随机抽取5%-10%的培养基对其进行的高压灭菌的无菌试验;保存培养基的温度要适宜;在使用培养基时要在有效期内使用,应先确保其正常的使用功能,要观察看其是否出现变质[5]。

第二,标本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为了保证标本的合格,要在标准的采集、运送、储存及处理的过程中正确地进行操作,标本在检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直接影响着检验结果的准确度[6]。标本的采集:一般在疾病用药前,或在疾病早期,临床症状典型期或者急性期进行标本的采集,此时为标本采集的正确选择时间。对食物中毒标本采集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可疑食物进行采集。在采集标本的时候,采集方法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主要的确定原则是根据等待检测的微生物的种类来确定的,例如L-型细菌、厌氧菌等微生物的检验采样都要根据其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方法。作为检验人员来说,应该与业务科室进行合作,在操作的时候必须保证无菌的环境,保证样本采集的安全。

第三,标本的贮存和运送。通常,标本在采集完成以后,应该及时地送检,如果采集标本的现场距离实验室较远,就需要对标本进行有效的保存,保存的关键在于选择适合的保存液与保存条件。其中保存条件主要包括保温、厌氧、冷藏等,避免标本被污染或者变质[7]。在对标本进行运送的时候,必须要有派专人进行管理,特别是对一些含有传染病的样本在运送的过程中要密封保存,专人看管,为了确保整个运送过程及时和安全,要选择最快的交通工具。

2室间质量控制

室间质量控制在微生物检验室临床应用的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上级实验室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就是每个实验室之间做好室间控制,室间控制对日常检验工作的质量有直接的影响作用。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质量控制而言,室内质量控制为其提供了保障,也是其管理中重要的环节[8]。

对于国家级或者省级质检控制中心来说,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验室检测的水平进行检查,尤其是对无菌试验室,要按时消毒,做好防潮工作,保持实验室内部的清洁。在需要使用实验室的时候,第一步先打开紫外线灯进行消毒,一般持续45分钟左右,在消毒完成两小时以内,实验室内部应该处于无菌状态,因此要保证实验室内紫外线灯管的正常性能,因此每季度都要对“紫外线对空气消毒的效果测定”进行定期的监测,要是发现其不符合使用规定或者超过了使用寿命要及时地更换紫外线灯管。

3结束语

为了促进临床的规范用药,微生物检验的质量非常重要。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开展是一项持续的、细致的工作,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协同完成。作为临床微生物检验人员来说,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应掌握丰富的实践检验经验,选择的最佳的培养方法,这样才能够保证对检验结果的快速与准确的判断,为临床提供有效的服务,从而促进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钟六珍,李建煌.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管理方法分析[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2,11(15):1249-1250.

[2]李庆燕.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中国民康医学,2012,24(18):2288.

[3]谢达禄,王晓凤,肖秀珠.微生物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J].中华全科医学,2011,9(2):302-304.

[4]陈先德.微生物检验培养基质量控制探讨[J].北方药学,2012,9(10):62-63.

[5]赵永群.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中培养基的质量控制[J].当代医学,2012,18(32):155.

[6]张曼丽.食品卫生的微生物检验中培养基的质量控制分析[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11):324.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微机;实验室;管理;维护;软硬件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1)1210153-02

0 引言

微机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动手实践和创新意识的重要一环。微机实验室在高校中不仅担负着日常课程的教学实验任务,还经常追加考试、培训等任务,使用频繁。因此在管理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

1)目前各高校微机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不足,并且微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事多繁杂,术需求高,难度大,导致人员管理跟不上。

2)微机实验室面向的对象是学生,人数多,流动大。特别有些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动手能力比较强,在上机操作过程中,经常有意无意更改微机设置,安装自带软件,造成系统崩溃、感染病毒等情况,给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带来不少问题。

因此,如何系统安全的管理维护微机实验室,已成为每个实验室管理员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在实验中心从事的微机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

1 微机实验室的制度建设

实验室管理制度是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有一个好的规章制度,才能正确的规范工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得日常管理有理有据,让学生正确合理的使用实验室。同时有好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管理员认真维护管理,才能保证整个实验室的正常运作。

南昌大学软件学院所有微机实验室采用中心化管理,系一级单位没有自己的专业实验室,所有与计算机相关的课程的教学相关任务,都是在学院实验中心管理的微机实验室中完成。因此各实验室都存在开放时间长、上机率高、人流量大等问题,管理难度比较大。要保证实验课程的顺利完成,必须有一个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例如《学生上机登记制度》、《实验人员岗位职责管理条例》等。具体以上机登记制度来看:

上机时要求学生必须登记自己姓名、上机时间、座位号及电脑使用情况,方便管理员了解每台电脑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理故障电脑,同时也方便以后查找各微机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如果出现在上机时更改安全设置,玩游戏,下载病毒等不正确使用微机的情况,可以直接找到责任人,进而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目前在各大高校的实验室日常管理中,对学生在实验室的不当行为的约束力度还不够。主要表现有学生不准守管理制度,不尊重管理人员等情况。有些实验课任课老师对此认识上也不够,认为与己无关,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实验室整个上机的环境需要所有人共同维护。希望今后的工作中,学校能拿出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实验室制度的执行力度。

2 微机实验室硬件环境管理

2.1 卫生和安全管理

微机硬件受卫生环境特别是灰尘的影响很大,因此卫生环境是实验室管理的重点。微机工作时会产生一定具有吸附作用的静电场,加上主机风扇运转产生的吸力,会将悬浮在实验室空气中的灰尘微粒吸进主机里。如果不定期清理,灰尘将越积越多。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电路板短路、内存接触不良等问题,造成硬件故障。

为了保证实验室卫生,一般可以做以下规定:

1)学生进实验室要穿鞋套,不准带食物和其他实验无关物品进实验室,离开实验室时也要把废纸废物带走。

2)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勤打扫,对地面、主机、桌面、显示器等地方灰尘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做到每次使用前后实验室干净整洁,这样更有利于延长微机设备的使用寿命。例如键盘在使用时,会有灰尘杂物落在键帽底部影响接触的灵敏度。因此使用一段时间后,要翻转键盘,适度用力拍打,将杂物抖出来。

3)为了安全起见,实验室使用前后养成清点设备的习惯,特别是鼠标、内存等小设备。

4)防火防盗也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要制定严格操作规范。微机实验室环境特殊,设备多,使用时间长,功率大,容易引起火灾。要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及在外造成触电。要在微机实验室显著位置防止干粉灭火器。平时也要加强消防意识培养,多向学生和老师灌输,不要麻痹大意,出现问题时惊慌失措。切忌学生随意开关电源,拆装微机。每次实验后要关闭总闸,锁好门窗。特别是最后一节课后,实验室管理人员最好再巡查一遍。

2.2 微机硬件管理

对微机实验室硬件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是保证微机实验室正常运转的关键。微机硬件应当每几年及时更换,淘汰过时型号,保证日常实验的质量与效率。微机硬件价格每年都在遵循摩尔定律下降,维护老旧硬件设备的花费也大大高出新购设备。硬件的购置事先应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书面申请,以便统筹规划。微机硬件设备的信息如配置、购买年份等都应该做好记录以便查阅。出现故障后,管理员要做好故障情况登记。各种硬件设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光盘等相关材料由管理员统一保管。

日常维护使用中实验室管理员要做到按时检查每台微机情况,及时诊断和排除硬件故障。具体有:

1)微机故障中最常见的内存条故障。管理员在处理时要非常谨慎,拔插时手不要接触内存条的金手指部分。可以事先让手接触金属物品,消去静电,以免击穿内存电路板。

2)不要带电拆装设备,以免烧坏主板和设备接口;拆装硬盘时要避免强烈振动,待硬盘完全静止后再操作,以免损坏。

3)要求上机学生正常开关机,可以避免打开总电源时,瞬间电流过大对微机电子元器件产生冲。

4)暂时不用显示器应设置为节能模式等。

3 微机实验室软件环境管理

3.1 实验室软件安装

对于相同配置的微机,目前基本都使用硬盘保护卡,如方正、联想等品牌机附带的硬盘保护卡。这些硬盘保护卡使用方便,功能强大。保护系统时在保护卡上开启自动还原功能,就可以很好的保护系统和教学软件不被破坏。给微机实验室所有微机同时安装软件大都是利用网络同传功能,先将软件安装在一台母机上,然后传到实验室其他微机上。通过网络同传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的硬盘克隆。一般网络同传要求微机为相同型号,并且修理更换后的硬件配置也最好相同特别是硬盘,否则就不能使用。

如果是配置不一样的微机,使用应用软件“网络克隆”速度会较快。目前比较流行的三大克隆软件为NORTON GHOST,POWERQUEST DRIVE IMAGE和ACRONIS TRUEIMAGE,实践发现,GHOST最为功能强大、简单易用。当计算机所有软件都安装好之后,把安装系统文件分区用 Ghost软件的镜像拷贝功能,把安装系统文件分区的信息克隆为一个镜像文件。运行 GHOST程序,选择镜像文件,即可快速恢复系统文件。而采用NetGhost可以通过局域网镜像克隆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的系统克隆。与具有网络克隆功能的硬盘保护卡所带的一对多网络克隆软件相比,局域网映像克隆速度更快、更稳定。

在每个学期开始之前实验室管理员应该督促教学秘书把所有实验课教师所需的软件列出清单,以便统筹安排,提前安装。这样可以避免师生来上课后才发现不能使用,影响微机实验室的正常教学秩序。实验室相同配置微机软件安装的具体操作步骤一般为:

3.1.1 母机制作

在网络同传前首先要做好一台母机。在母机上安装好操作系统和各种应用程序,并制作成一个映像文件。制作过程前我们需要仔细考虑所有可能的情况与要求,比如硬盘如何分区,分区大小,安装哪些教学应用软件等等。如果在之前不考虑策划周全,在网络同传后才发现,不只是浪费时间重发,更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引发教学事故。因此,有条原则是在不影响微机性能表现的前提下,安装尽量多的软件,以满足可能出现的需要。

3.1.2 网络同传

将制作好的母机设为发射端,其他机器为接收端,通过局域网自动登录。对于出现未登录的机器,则需检查问题。保证接收端都联通后开始进行网络同传。发射端通过局域网以网络广播的方式,将这台机器中的映像文件同时发送到其他工作站的硬盘中。在网络同传时注意检查发射端信息,看是否有接收端掉线卡死的情况,及时记录。有时课程需要在短时间内临时安装一个新软件,即使新软件体积很小,但是由于现有技术原因,网络同传还是不能在课堂上完成任务。因为每次网络同传,都是同传整个操作系统。所以制作母机前打些提前量是很有必要的。

3.1.3 机器设置

完成网络同传,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进行IP、网关、DNS和机器名等设置。利用还原卡系统自带的功能可以对每台电脑先设置好此类信息,然后在网络同传时的时候直接由发射端发送。这样就不用在网络复制后一台台更改IP和机器名,比直接网络复制后修改信息的工作量要少很多,提高整个工作效率,节省人力。

3.2 学生文件及系统安全管理

管理好学生文件也有利于微机实验室的管理。学生经常会在微机上使用移动硬盘和U盘,这是微机感染病毒的最主要原因。此外,某些通过网络传播的病毒,通过局域网或外网传播蔓延。对于有硬盘保护卡的微机,拔去网线直接重启还原就可去除感染的病毒;而没有硬件保护的微机和公用分区,需要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有时可采取折中方式,在对硬盘保护时,分出一个区供学生共用。上课时学生作业临时存于此分区,下课之前把作业提交到指定地方,减少了病毒交叉感染机会。

4 结语

微机实验室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涉及到学生、教师、实验员以及学校各部门之间制度的制定、落实等诸多方面,是一整套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同时随着新设备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实验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从事实验室管理的人员只有不断学习领会新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掌握新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日常工作做到认真规范的维护,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微机实验室在高校教学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蔡卫东,浅谈机房管理[J]. 教育信息化,2002(4).

[2]陈志勇,浅谈计算机实验室病毒防治[J].管理与财富,2009(01).

[3]王珂,计算机实验室常见故障和维护[J].农业网络信息,2006(11).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字:医院感染控制 微生物实验室 重要性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造成医院感染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医院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使用剂量、方法、时间等都达不到标准要求,长期这样下去,药量不足,血药浓度过低,虽然可以抑制体内病原菌的生长,但对于原本就存在于身体内的病原菌根本就不能彻底的将其清除。随着时间的推移,体内的病原菌就会在人体内生长繁殖。第二,慢性消耗性疾病和癌症病人,由于自身免疫力低下,人体的某些部位的正常菌群就有可能导致病人自身感染。第三,在医院内很多仪器和内窥镜的使用,消毒不严格也有可能导致医院感染,增加医院感染的机会。第四,血液透析时透析液不合格,消毒液的浓度控制不合格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医院感染。为此微生物实验室在医院感染控制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正确鉴定医院感染中所涉及的微生物

微生物实验室对于医院感染控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正确鉴定医院感染中所涉及的微生物。引起医院感染的微生物有以下几个特点:条件致病菌;耐药性;某些微生物能够在体外生长繁殖。为了能够很好的控制医院感染,就需要微生物实验室能够不断掌握更多的微生物理论知识和技术鉴定水平,正确的分离和鉴定在医院感染中所涉及的微生物,争取在分离过程中做到标准化,力求做到鉴定分型准确。微生物实验室在控制医院感染中要定时采集医院环境标本,如病房空气、医疗器械、消毒液、工作台面、手术室空气、处置室空气等,在采集病人标本时要尽量在抗生素使用前,采集后立即送检,不同标本的处理得当,这样才能提高阳性检出率,对于医院感染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

二、促进安全、和谐医院的构成

构建安全和谐医院从根本上来说是在新形势下保证医院得到更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对构建和谐医院的推动作用中,必须加强微生物实验室组织的建设力度,才能增强医院的和谐程度。因为和谐医院的构建离不开微生物实验室的帮助和推动,只有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工作人员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工作中做好标本采集、细菌鉴定、病原菌质控等各项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医院感染。另一方面,医院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时也对医护人员的良好医德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教育作用。要求医护人员对待病人要持极端负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在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有关规定和制度,要增强无菌观念,在工作中端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坚持正确的立场。只有构建安全、和谐的医院制度,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稳定的发展,使医院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名誉和声誉,也才能从更大程度上推动医院的不断发展。

三、定期的反馈实验室资料,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除了能够正确的鉴定病原菌,促进安全、和谐医院的构成,还定期的反馈微生物实验室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院的感染控制管理。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应该将实验室在标本采集和病原菌分离、培养和鉴定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资料、信息等及时的送到医院感染控制科,并加强与临床科室间的联系,通过这种信息之间的监测,改进医务人员的无菌观。并对医院感染控制的各种危险因素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另一方面,医院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在医院控制感染管理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加强管理的作用。因为在工作中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轻视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做事不负责;管理和检查工作开展的不彻底,未能及时的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将其消灭在萌芽中。加上种种方面的原因,一直是医院控制感染管理工作的一大障碍。因此,医院的微生物实验室对于规范职能,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各部门的严格划分,促使医护人员在自己的义务和权利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和行使职权方面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对医院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加强管理,促使全院医护人员都参与到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中来,定期召开医院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会议,对医院每个阶段的感染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使临床科室在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中都能做到有的放矢。

综上所述,医院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在医院中不仅能够分离、培养和鉴定院内的病原菌,同时还对促进安全、和谐医院的构成,定期的反馈实验室资料,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的管理等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医院感染控制是一项长期、循序渐进、不容忽视的工作,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理论素质,推动医院的感染控制工作走向高潮。

参考文献:

[1] 刘东,田志军. 呼吸内科病区医院感染控制和预防的探讨[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2(04)

[2] 王成玉,姜家莹,岳淑华,宋丽华,卢维. 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是控制医院感染的可靠保证[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0(03)

[3] 闫庆萍,雷凤仙,孙文翠,冯路霞,陈俊芳. 医院感染病例调查分析[J]. 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 2011(10)

[4] 杜广清,杜菱,董红娟. 住院患者医院感染的临床调查分析[J]. 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 2004(02)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1 毕节市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现状

1.1实验室构建 全市七县一区实验室用房他大部分建于20世纪70~90年代,导致实验室布局规划不合理。部分实验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缺乏基本的设施设备。实验室工作的技术设备严重不足,部分实验室至今无生物安全柜、低温冰箱、生化培养箱等基本设备[1],除市疾控中心外,其他七县一区至今还未建PCR实验室。

1.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实验室没有设立以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没有得到健全和完善。

1.3菌种及样本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地区经济落后等客观原因以及一些主观原因,无专门的运输设备,存在较大的生物安全隐患。

1.4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不够规范 未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废弃物处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

1.5全市疾病控制实验室在编人员60余人,绝大部分属于非检验专业,检验专业人员14余人,专业技术人员普遍不足。检验专业中级职称4人,初级10人,其余实验室非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是初级职称。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人员结构不合理。鉴于毕节市疾病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目前现状,另外,各级疾控中心HIV初筛实验室部分正拟筹建中.

2 建议

2.1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建设 关于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国家卫生部曾经出台了相关的建设标准,特别是对实验室的构建设计和设施设备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实验室的构建必须保证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安全,布局合理,有三区划分。办公区,实验区,实验前区必须划分开来,缓冲区以保证实验区的环境要求,有特殊的仪器的实验室,应设立特殊的缓冲区域。设立应急照明装置;实验区设立门禁系统;实验室入口设立洗手池,水龙头最好是感应或脚踏的;设立洗眼设施和紧急喷淋装置;储备足够的防护用品。实验室的构建应考虑实验试剂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等特点,选择耐火性较强的材料作为隔墙材料等。实验室的试剂不但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特点,还有易氧化、易还原的特点。存放试剂间的选择应阴凉、干燥、无热源、防震、避光的房间;微生物实验室易感染菌株,菌(毒)种和有毒试剂的保存要有专门的保存间,专人负责。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各单位实验室的级别配备不同型号的生物安全柜。一些强毒株细菌和病毒的分离培养如果不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很容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造成感染,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生物安全柜应安装在远离人员活动、物品。

2.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建设 设立以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主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组织安排领导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委员会由检验学、病原学、检验学、流行病学等的专家组成,负责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实验过程的评估和咨询 、论证 ;实验室主任由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了解相关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实验室人员担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和生物安全工作,对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实验室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设立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相关的实验室实验操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操作规程;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实验室操作规程,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实施的情况。

2.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相对滞后,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制度,加强各级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建设,是保证生物安全的关键所在。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2],避免出现各种事故;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实验室进出实行准入制度,在开展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时,应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设立危险标识,系统而清晰的标出危险区;对实验室所发生的有关生物安全的活动进行及时的登记记录。

2.4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送、管理的建设 对于实验室样本的收集、转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若发生此类事件,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h内分别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从事菌(毒)种以及保管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菌(毒)种的分类、管理和生物安全法规,掌握微生物的实验室技术、样本的保存技术、生物学特性的鉴定技术,生物安全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菌(毒)种统一进行编号,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的方法及时保存。为保证菌(毒)种管理体系能规范化、制度化地运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与标准操作程序。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规财司.疾病控制中心建设标准[S].2006.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目的:对比改善实验室质量管理前后临床微生物分析结果,探讨分析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方法:回顾分析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前50例临床微生物检验结果作为对照组,实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后的50例临床微生物检验结果作为观察组,两组结果进行对比,记录分析数据。结果:实施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前,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准确率86.00%。实施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后,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准确率为90.00%,两组检测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微生物检测;质量管理;结果分析

【中图分类号】

R2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102-02

近年来,医院不断有新的耐药菌株出现[1],感染病例也不断增加,这对医院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的结果能够为医师临床提供可靠的治疗依据,同时还能提供合理使用抗生素和及时检测医院感染流行情况的依据。因此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微生物检测分析准确性是提高患者治疗效果、降低患者治疗风险的有效途径。具体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基本资料:

随机选取本院实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前的50例临床微生物检测分析报告作为对照组,选取实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后的50例临床微生物分析报告作为观察组。

1.2 实验室质量管理措施

1.2.1 形成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2]:

参考ISO或国家制定的相关实验室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质量手册和操作手册等,提供给所有参与检验工作者参照和学习。

1.2.2 认真详细编写管理文件[3]:

SOP作为检验工作人员参照的主要指南和依据,它能保证所有检验工作人员的检验操作更标准规范和统一。SOP文件在编写时应当包含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步骤、采集方法、使用试剂、培养基的制备方法、操作注意事项和相关参考文献。SOP文件编写完成后须有责任科室主任签字生效,不得随意更改。

1.2.3 标本采集方法:

明确采集标本的最佳时机,如应在发热时抽血培养标本,根据不同样本的采集要求明确适当的采集方法、所需要的培养器皿、培养温度、运送时间等,送检标本如不合格,应立即要求检验人员与临床进行联系。

1.2.4 检验人员素质培养[4]:

微生物实验室检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严格的培训,每一位检验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测试的考核,考核通过才能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除此之外,每年还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再教育,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职业素质。

1.2.5 检验仪器校准:

所有检验仪器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定校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定期对检验仪器进行校准,校准程序应包括校准的方法、可接受范围和期限。每做一次仪器维修和保养都要做好记录,并且在之后做好校准工作。更换过的鉴定板每更换一块都要标准菌株进行质量控制,细菌鉴定仪每次鉴定前都应该进行自动校准,采用化学试剂纸片对高压湿热灭菌器进行灭菌效果监测。

1.2.6 检验试剂及培养基:

所有用于检验的培养基和试剂都应该想进行登记记录,无论是商品化采购,每一样试剂都应该有明确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品名、批号、有效日期、浓度等。同时试剂在使用前都应该经过仔细的观察和检查,通过试剂颜色、厚度、是否有细菌污染现象、是否存在溶血、是否存在过多气泡等方面来检测试剂的质量。而检验所用的培养基和细菌鉴定板在石永强都应该观察包装是否破裂,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试剂盒染色液的容器上应该明确表明相关信息,过期的试剂和染色剂绝对不能在继续使用。

1.2.7 加强与临床的沟通与配合:

与临床及时有效的沟通,向临床宣传正确的采集标本和运送标本的正确方法,以减少实验前的误差,提高检验分析结果的质量。

1.2.8 准确的检验报告[5]:

患者的检验结果在公布之前必须进行双责任人签字确认,包括检测分析操作者和复核主管签字确认。复核主管必须对检测报告的合理性、准确定进行审核和判断,要杜绝错误报告的产生 ,当出现严重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检验结果时,复核人员要立即通知临床医生注意。

1.3 试验数据处理:

两组微生物检测分析结果采用统计学处理软件SSPS19.0处理,计数数据采用卡方检验,当P

2 结果

对照组50例微生物检测报告中有43例检测报告准确性有效,占总检测报告数量的86%;观察组准确性有效的检测报告为45例,占总检测报告数量的90%。观察组检测报告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检测报告有效率,两组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一所疾病防疫控制机构的检验水平、管理水平、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疾病防疫控制机构的综合实力。随着各种关于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法规的颁布实施,实验室的设计、建造、验收、检测过程等逐渐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些措施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提高了实验室的实施条件和环境质量,而严格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使得检测试验操作更加规范化,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了微生物检测报告的质量结果,最终影响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要在临床推广实施实验室管理措施体系。

参考文献

[1] 肖亚玲,康凤凤,王治国. 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患者安全[J]. 中国医院,2014,02:7-9.

[2] 何梦林. 探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医药导刊,2013,S1:347-348.

[3] 韩淑娥,孟芝君. 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培养标本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J]. 山西医药杂志,2013,12:1433-1434.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