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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1篇

存在问题海洋资源开发低效,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资源开发低效

目前,全省能开发利用的3.09万平方公里内海海域,实际已用去70%左右,即2万多平方公里,其中50%―60%的渔业水域已被规划作为港口、锚地、航道和海底管道;253公里的深水岸线,已使用和近期规划使用总量达80%以上,货主码头比例高达52.48%。

海洋资源开发水平较低。每年实际利用海域和海岸线在快速增加,海域、滩涂、岸线等资源呈现出区域性、结构性紧缺,资源有限性和开发低效性问题日益突出。

海域污染依然严重

据统计,2008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仍有72.3%的水质尚未达标,中度和严重污染面积占全省近岸海域面积47%,其中海水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污染水平分别位居全国第二、第四位,1/3海域出现无底栖生物区。

海洋环境污染仍然严重。来自长江和省内江河沿岸陆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大量超标排海(据统计陆源排污约占70%以上,89.7%的入海排污口污水超标排放),加上临港石化、修造船等产业发展带来的污染风险,使我省近海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日趋增大。

海洋产业低端竞争趋势严重

我省海洋高技术产业占比不足20%,船舶修造配套设备自给率不足30%。

目前,我省临港产业缺少大项目支撑和引导,海洋高科技产业和生产业发展滞后,石化、修造船等产业重复建设和低端竞争趋势严重。尤其是海产品精深加工、高精尖临港工业、海洋生物利用、海洋装备制造业和海洋新能源开发等新兴海洋产业培育力度较弱,发展较为滞后。

海洋科技资源缺乏整合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我省海洋科技综合实力在全国11个沿海省市中仅处第六位,这与我省海洋资源丰度居全国前列不相称。

目前,我省海洋科技规划不够完善,海洋科技力量相对分散,海洋科技资源整合比较乏力,难以按统一的目标凝聚和集成创新活动。我省海洋科技人员、经费投入、课题成果、专利申请等方面,与兄弟省市相比尚存许多不足。

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不清

我省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不清,不仅使高层次信息服务性管理到不了位,而且还直接导致我省海洋开发、利用呈现出不足和过度并存的局面,从而引发海洋开发越快其盲目性越大,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就越低的现象。

由于我省近海海洋环境资源“家底”还不完全清楚,对用海项目评估,缺少技术支撑,无法开展科学量化的控制性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管体系缺失,无法为动态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人大建议:控制海洋污染,谋划海洋经济

深度谋划海洋经济,防止“蚂蚁搬家”

深度谋划海洋经济。抓紧编制、修编和出台我省海岸带建设总体规划、海洋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2009―2012年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等涉海规划和项目计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防止“蚂蚁搬家”。以宁波和舟山为主体、温台沿海和杭州湾为两翼,科学安排和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港航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临港科技产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

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持续改善海洋环境。坚持功能控制和保护优先原则,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重要港湾和重点海域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降污减排达标入海制度,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实施陆海同步监控,注重涉海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的集成性,严把环境准入关。

突破海洋产业关键技术

加速海洋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海洋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成果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提高成果的转化率及其效益。要充分利用杭州、宁波等地的海洋科技优势,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扩散和延伸,营造海洋科技实现梯度转移的良好环境,带动我省科技兴海全面发展。

组建“浙海网”,摸清“家底”

构建科技兴海公共服务平台。要采用遥感、信息等先进技术,做好海洋勘探、数据搜集和海洋环境资源更新调查评价、监测等基础性工作,为科技创新提供必要保障。要充分运用“908专项”成果集成,加快组建“浙海网”,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洋资源利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

探索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

加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实施办法并开展试点,细化、完善我省海域使用权流转、评估等管理办法。合理界定海域占用和生态损害范围、主体认定、赔偿补偿标准和对象等,探索并逐步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标准鱼塘或海域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办法补偿)、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机制和休鱼补偿或补贴办法以及排污权流转或交易制度。

实现海陆同步监管

继续开展“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各种非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岛礁资源。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行空中、海面、岸站一体化和海陆同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海域管理和执法水平,促进海域开发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进行。

审议发言摘录

赵玲委员:要摸清我们海洋资源的家底,然后再科学地加以利用。在海洋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容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开发,对涉海项目进行控制性量化管理,避免过度盲目地开发海洋资源,导致资源浪费,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做到科学合理的使用,才能有效地、最大化地发挥海洋资源的效益。

王小玲委员:我省海洋资源总量虽然在全国占有优势地位,但如果放松管理,放任低水平的开发使用,优质深水岸线等不可再生资源将会更加稀缺。因此,一定要特别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使建立在科学发展基础之上的各类涉海规划得到真正的实施。

毛雪非委员:要进一步开发海洋旅游资源,加强“海洋旅游经济”的发展。

陈子辰委员:建议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的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陈永昊委员:除了管理体制,占用海域的补偿机制、失海失渔农民的保障机制也要建立健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2篇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这是“海洋经济”作为产业体系中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首次写入五年规划。

据悉《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已征求完有关部门意见,近期将上报国务院。该规划设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增长目标是,到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并逐步形成六个到八个海洋主体功能区域板块。

按未来十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的年均增长率计算,2020年中国的GDP规模应在75万亿元左右,其中占比达两成的海洋产业规模将达到15万亿元左右。

环视沿海诸省份,谁将在如此巨大的产业前景中占取先机并分得大利?

三省“山海经”

当前,沿海地区经济领域最热的词非“海洋经济”莫属,无论是已经获批的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还是即将获批的广东海洋经济规划,无不浓墨重彩地“渲染”自身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势及战略意义。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在规划中写道,“山东半岛是环渤海地区与长三角地区的重要结合部、黄河流域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东北亚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主体区范围包括山东全部海域和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六市及部分县域,海域面积15.95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6.4万平方公里。2009年区内总人口3291.8万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约5万元。

与长三角唇齿相依的浙江,则在规划中强调“浙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促进东海海区科学开发的重要基地”。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包括浙江全部海域和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陆域面积3.5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岛的陆域总面积约0.2万平方公里。2009年区内人口约2700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5万元。

福建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则把发展海洋经济的意义与“对台交往”挂钩,“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

根据该规划,海西区范围包括“福建省全境以及浙江省温州、衢州、丽水,广东省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江西省上饶、鹰潭、抚州、赣州,陆域面积约27万平方公里”。该区域人口约为6000万-8000万人,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万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近2.3万元。

实际上,海洋开发的热潮已不是第一次涌现。早在上世纪80年代,辽宁就提出“建设海上辽宁” 的口号,山东省借鉴辽宁的做法,提出“科技兴海, 建设海上山东”的口号,广西(自治区)则制定了“蓝色计划”。

在业内人士看来,当年这些规划无一不强调科学有序开发,但最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除了依旧在传统海洋产业上低层次无序竞争外,还令海洋生态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范恒山日前指出,“十二五”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重点任务之一是,“努力实现经济布局由陆地向海洋延伸,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

新一轮海洋开发势不可挡。此次能走出科学开发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吗?

“争蓝”还是“抹黑”?

曾先后担任中海油办公厅主任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现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局长王一新对《财经》记者说,现在被广泛议论的海洋经济,概念还比较笼统,口径也不尽一致,有些地方把沿海地区经济、滨海城市经济都统称为海洋经济,长远一点的设想是还有开发锰结核、可燃冰等海底矿藏。

“我觉得这些东西都很遥远。现在现实的就是海洋石油天然气、渔业和运输,这是现在的主打产业。”王一新向《财经》记者表示。

综观各省产业规划,虽均挂名“海洋”,实为临港、临海产业集群。从产业构成上看,各省均以大钢铁、大化工等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型产业为主。

资料显示,从2003年开始,重化工布局沿海趋势已很普遍,各地重化工业比重占规模以上工业的70%左右。随着2009年《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开始实施,沿海地区更是纷纷启动海洋化工基地建设项目,沿海经济带俨然已变成了重化工业带。

作为典型资源型省份,山东重型产业占比较大,发展海洋经济,强化沿海重型产业布局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重中之重则是加速打造以鲁南临港产业区为代表的重型产业基地。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办公室主任费云良对《财经》记者介绍说,青岛港、日照港先天具有深水大港和腹地广阔的优势,从优化调整全省钢铁产业结构角度出发,适宜整合济南钢铁和莱芜钢铁两家钢铁企业资源,在鲁南集中建设精品钢铁基地,“这样比把矿石从港口拉到济南炼出钢后再拉回港口运输成本每吨省200元,这种优化产业结构的做法不但做到了节能环保,而且带动了鲁南经济带及广阔腹地经济发展。”

浙江省同样把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产业作为本省海洋产业发展重点。在浙江“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新格局中,宁波-舟山港海域、海岛及其依托城市作为“一核”,其重要地位显而易见。

宁波市绵延20多公里的临港工业带,集聚了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产业群。

宁波市发改委规划和区域发展处处长刘兴景对《财经》记者说,宁波有全国最大的炼油厂,全国接近三分之一的原油进口量也在宁波,“这样的一个地方搞石化是最好的,也是国家规划中全国最重要的一个石化产业基地。”

尚未正式公布的《宁波市“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更是把石化和钢铁作为临港工业重点行业,目标是“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成具有全球战略影响、石化产业增加值过千亿元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以及“努力把宁波建设成为我国东南沿海新兴的钢铁产业基地”。

据介绍,浙江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赵利民在总结2009年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成果时指出,石化、船舶、钢铁等临港产业发展重点“日益强化”。

赵利民解释道,石化行业方面,“宁波和嘉兴乍浦石化园区建设初具规模,温台地区的石化园区正在规划和论证,中石油在台州黄礁涂的大石化项目前期工作有序开展”,钢铁工业方面,“明确把发展临港钢铁工业作为全省钢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完善建设千万吨级宁波大型临港钢铁基地”。

刚刚正式获批的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亦提到加快石化基地建设,形成全国重要的临港石化产业基地等相关内容。在已锁定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十大重点经济区域中,其中一半以上区域将以石化产业为特色。

更早些时候,福建即已开始有意识地倾力临港重化工业,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苏树林担任总经理时中石化参股的福建联合石化公司旗下的炼化一体化项目。该项目的前身福建炼油厂是央企在福建投资的第一个项目,总投资近400亿元。

该炼化一体化项目建成后,福建联合石化公司炼油产能位居全国第八位,乙烯位居全国第七位,在2010年产值达600亿元,入库税收收入达68.4亿元,同比增长81%,荣升福建纳税第一大户,福建也从“无油”省份一举跃居为石化大省。

大型冶金企业、机械工业和石化工业加速向沿海沿港周边聚集,已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曾公开指出,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铺摊子、上项目”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沿江、沿河、沿海规划布局了大量石油、化工、钢铁、能源、造纸等重化工项目。

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规划室副主任尹震调查发现,目前重化工业加快转移的局势还没有完全结束,“十二五”期间还有相当多的产业,包括电力、矿石、钢厂、炼油企业还在向沿海港口布局,例如像原油加工产业,预计未来还有3亿吨的规模向沿海转移。

沿海争上重化工,令各地对于围填海工程热情高涨。从环境承载力方面来看,由于受围填海工程及临海工业发展的影响,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明向《财经》介绍说,“从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围填海面积都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截至2009年底,我国围填海确权面积570平方公里。围填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海洋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沿海很多重化工项目都是中外合资的,外商利用中国沿海基地生产重化工产品一半多用于出口,等于向国外输出财富,把污染留给了自己。尽管中国承接重化工业转移是世界产业转移规律不可避免的阶段,但这样大规模发展重化工带来的弊端需要深刻反思。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坦承,尽管浙江近年来通过制定出台《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规划和意见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但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今年2月履新的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在接受《财经》记者访问时指出,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适合发展重化工业,“就拿深水良港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深水都要去做港口。”

因此,他认为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来决定是否倾力重化工,而不是互相攀比,国家海洋局将会从科学实施区域规划的角度来严格用海审批。

大即为美?

随着重化工加速向沿海布局,沿海省份亦打响了“央企争夺战”。

2011年3月14日,广东省与中央企业战略合作座谈会暨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广东与70家中央企业签署了204个合同协议项目,总投资20852亿元。广东省委主要领导、国务院国资委以及115家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席了此次会议。

在这轮央企入粤潮中,仅位居三线城市的揭阳一市,就在与中石油超千亿元合作项目后,又引入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等央企发展资源、能源、重化项目。

广东省委书记指出,央企综合实力突出,产业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根植性强,是广东招商引资要重点招引的“金凤凰”。

此前于2010年12月9日,福建省与中央企业项目合作洽谈会在北京举行,洽谈会共签约27个项目,总投资3740亿元。据悉,当日现场签约的项目,只是合作项目的一部分。参与此次洽谈会的项目共计123项,总投资额预计超过8000亿元。

福建省省长黄小晶表示,中央企业是各个行业的领军者,规模大、实力强,是推动福建下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石化原总经理苏树林履新福建,亦被业界解读为与补足福建工业短板有直接关系。

在业内人士看来,苏树林的任命与当年中海油董事长卫留成出任海南省委副书记“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统合当地的石化企业。苏树林在央企负责人任上积累下来的各种人脉资源对福建今后石化工业的发展将带来极大的价值。

以央企促沿海产业发展已成为各省加速发展“海洋经济”的不二法门。2010年1月,“2010日照(北京)鲁南临港产业区暨日照国际海洋城推介会”在北京举行,共吸引中石化、中粮油等300余家国内外大型企业参会。

眼下,在山东发展海洋经济规划中,央企的地位和作用更被放到突出的位置。

在“优化发展第二产业”章节中提到,“加强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的海洋油气、矿产开发和加工基地”,“优化盐化工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推进地方盐化工骨干企业与中盐总公司等央企合作”等内容。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章节中,则写道:“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类优势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以海洋产业为主体、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今年“两会”期间,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在接受《财经》记者访问时表示,浙江要继续大力推进 “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四大建设,作为四大建设的主要载体,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大项目、大企业先后落户浙江。

刚刚过去的4月,温州国资系统派出豪华阵容代表团飞赴重庆参加“温州国企学重庆”活动。据温州市国资委综合处处长王可训介绍,温州是民营企业的海洋,98%的企业都是民营资本企业,国有经济不强。温州国企要学习重庆国企做大做强,通过银行贷款和融资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学习重庆政府融资担保经验。

事实上,自本世纪初以来,温州主政者就“嫌靠民营企业发展太慢”,冀图以大外企和大国企来提升发展速度。

2005年,温州市提出实施发展工业“12345工程”,即用三年时间,力争全市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十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20%以上,拥有销售产值超10亿元大企业大集团30家以上,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40个以上,工业总产值达5000亿元以上。

而在宁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阎勤看来,民营企业在海洋经济开发中并不是无所作为。阎勤向《财经》记者列举了民间资本参与宁波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建设的事例:“世界第一跨海大桥――杭州湾大桥总计140多亿元投资,雅戈尔联合另外几个民企组建投资公司成为大桥投资方之一;宁波宁化公司虽然是国企背景,但也有民营资本在里面;杉杉参股宁波市商业银行等等。”

阎勤认为,国有资本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特点,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外商资本运营较规范,能从不同侧面弥补民营资本的自发性和短视性。宁波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以及外商资本结合较好,三方形成优势互补,“今后发展海洋经济要继承这种做法,这是宁波未来发展要坚持做好的一件事情,也是宁波和山东等地相比发展海洋经济的独特优势。”

港口竞争

展开中国地图,不独山东、浙江、福建,广西的北部湾经济区、江苏的沿海产业带、辽宁的“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无不彰显沿海省份对发展临海、临港经济的热望。

作为临海、临港产业集群的枢纽,各地的港口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彼此间的竞争亦节节升温。

青岛港、大连港和天津港争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已有多年,近年来,各港口均加大了对新型集装箱码头、大型原油码头和矿石码头的建设力度,促使竞争不断升级。

此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获批,令青岛“如虎添翼”,大连是否产生了新的危机感呢?

大连市委书记夏德仁向《财经》记者表示,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开放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同为国家战略,两者在概念上没有很大矛盾,只是侧重点不一样。大连在沿海经济带中发挥龙头和核心作用,产业布局方面都是面向海洋经济,比如港口、物流、临港工业,这都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岛与大连是兄弟城市,发展相辅相成,青岛的发展会为大连今后发展提供更多的外部支持。

类似的港口竞争在长三角同样存在。

宁波舟山港从自然条件和地理属性上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港,靠西是宁波港,靠北是舟山港,货轮进港的航道都是一样的。

打破港口的行政分割,推进宁波-舟山港规划、管理和服务体系的一体化,是此次浙江海洋经济规划的亮点之一。

而实际情况是,宁波是全国五个计划单列市之一,舟山财政则归浙江省管辖。“很多客观问题没办法解决,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宁波市发改委规划和区域发展处处长刘兴景向《财经》记者表示。

舟山市发改委规划处处长张翼也有同样的感触:“打个比方,绍兴货船若要从宁波港出关的话,会比别的港口多一道手续,即先通过杭州海关,到达宁波港的时候再向宁波海关申报,因为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是平级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这种行政干扰不可避免。”

如此一来,宁波舟山有关领导虽都有“合作共赢”理念,但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很可能会不了了之。他举例说,虽然宁波舟山港提出统一管理和统一建设,但是在开发时序选择上双方利益诉求存在差异,比如宁波舟山合作开发金堂,舟山希望宁波尽快与其合作推进港口工程建设,宁波则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完全属于自己的梅山保税港区建设上,原因就在于金堂港口宁波只是参股开发,开发带动的很多地方利益并不在宁波。

期待真正海洋经济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明认为,中国海洋科技主要投入在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交通运输业四大传统海洋产业,而在新兴海洋产业领域应用较少,导致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缺乏新兴产业的带动。

何为真正的海洋经济,其核心意旨究竟是什么?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高会旺对《财经》记者分析指出,山东提出“蓝色经济”概念,应充分利用山东海洋自然资源与科技人才资源优势,主推低能耗、高产出产业,“对海洋的保护性开发应该是蓝色经济的特征”。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平瑛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海洋产业最大的问题不是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整合发展现有产业的问题。

“我们讲渔业,我们国家渔业发展的规模其实是很大的,但是在世界上来讲,渔业的生产力和生产效率都很低;我们讲交通运输业,上海已发展成最大港口了,但是信息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行业是否跟上?发展海洋产业需要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像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把高新技术转化运用到海洋产业中。”平瑛强调。

此外,各省临海经济区还面临着如何与本省内陆地区协调发展的问题。山东科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丙垠对《财经》记者表示,各地通过设立海洋经济区这种方式争取财政等政策支持可以理解,但不应忽视同一行政区划内贫困地区发展问题。

比如山东发展蓝色经济区,省内其他内陆市的很多大学为了享受政策红利都搬到青岛去了,“名义上是支持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但没法同步搬走的这批学生怎么办呢?”他呼吁加大蓝色经济区和内陆区资源整合力度,避免因发展蓝色经济扩大地域差距。

如何统筹海洋经济的发展亦是待解难题。

国家海洋局原局长、中国海洋大学顾问王曙光指出,尽管海洋管理有相对集中和相对分散两种管理方式,但总的趋势是往相对集中这个方向发展,最近几年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不少国家建立了一个“国家海洋委员会”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海洋重大事务决策,比如美俄日。

王曙光表示,“我国应该随着国际潮流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系,建立一个正部级机构专门管理我国的海洋事务。”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海洋渔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作为资金投入型产业,现代渔业经济建设对金融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有着高风险、长周期、抵押资产不为银行认可等问题,使得现代渔业经济与金融体系难以融合,存在金融歧视和金融回避的客观现象,严重制约了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如何将融资担保模式与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是现阶段面临的一个紧迫的任务。

国内对于渔业金融担保问题的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但是对于渔业金融和农业金融担保问题的研究还是较为可观的。对于构建渔业金融体系,建立渔业金融担保制度这一问题,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我国未来的渔业金融担保制度的建立而言,还要做很多,还应该学习很多。

一、渔业金融担保行业发展概述

二、渔业金融担保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问题

虽然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某些权利的抵押问题。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而言,现阶段主要存在土地经营权证问题、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问题、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登记问题、土地经营权的变现难问题、风险管理及农业保险问题、农户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接受与参与问题;就与渔业相关的的权利而言,以水资源使用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等为标的的权利抵押没有明确规定,存在立法不完善、环境资源物权抵押标的范围狭窄问题;就渔业方面而言,存在海域使用权抵押立法不完善、价值评估难度大、应对风险无对策等问题。

(二)质押问题

就动产质押而言,动产质押标的物的价值易被高估、意外风险较高、变现市场风险较大,并且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瑕疵、动产质押标的物选择会出现瑕疵等。就权利质押而言,因权利的不同存在着“未来的应收账款”的效力是否应全部等同于“现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否应包含“不动产收费权”、“应收账款收益”是否应包含在直言权力担保范围之内等问题。对于股权质押,债券的实现存在现实风险,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率低成为限制担保因素,机构建设不足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障碍,企业和投资机构对股权质押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涉及法律问题复杂、变现能力差等问题。

(三)保证问题

在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时,债权人应当承担验证保证人身份、审查保证人的责任能力、明确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等问题的风险责任,而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也应当承担确保自己利益不受损失的风险。村委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本身既不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也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但实践中往往又受上级政府的委托并代表这些机关从事具有管理国家事务性质的行为时又具有了准行政性质,这使得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担保人出现了矛盾。

(四)风险问题

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供保证时,面临着出资不实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反担保落空风险和专业担保人才不足或者经验缺乏带来的风险、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三、大连市建设渔业金融担保体系的建议和措施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组建大连渔业经济发展融资担保平台

借鉴国内外专业化投融资平台模式,整合现有资源,以大连海洋经济为主导的县区、园区为依托,采取新建或挂靠托管方式,政府投入引导资金,吸引民营资本(渔业领域“龙头企业”)加入,组建大连海洋渔业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软贷款”,组建集合金融、评估、海洋、法律等专业人力资源团队;配套出台扶持渔业融资担保发展的优惠补贴政策,不断开发海洋融资担保创新业务品种。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使法律规范,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

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从大连市海域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合理构建海域使用权流转平台,配合辽宁省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工作,构建省、市二级流转市场,探索完善海域使用权的评价、交易、转让、抵押等流程,服务大连海洋经济发展。

(三)鼓励大连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大连海洋渔业银行”

初期可从“渔业小贷公司”、“渔业村镇银行”入手,能够将独立于企业内的资金流转服务于行业内的企业间流转,进而实现行业外的资金进入行业内,服务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进而增强资本实力、培育海洋金融人才、整合机构配置,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探索发展路径,时机成熟时成立大连海洋渔业银行。

(四)设立海洋渔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引导外部资金投资大连海洋渔业

大连市应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海洋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完善配套法规,积极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与省、市二级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紧密合作,探索资本进入、风险管理、资本退出机制,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及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引导各类资本投向大连海洋经济产业。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舟山;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

1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

1.1海洋

海洋指的是地表由陆地分隔成并且相互连通的广大水域,它占地球表面积的30%以上,约3.6亿km2。海洋中含水量占地球上总水量97%,其中可用于人类饮用占2%。地球主要有5个大洋,它们分别是北冰洋、南冰洋、印度洋、大西洋、太平洋。目前为止,人类对海洋的认知十分有限,已探索的海洋只有5%,还有95%的海洋是未知的。

1.2海洋经济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级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即人们对海洋中各类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对海洋资源的开发生产活动和与之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如海洋捕捞业、海洋油气业、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旅游业等。

1.3可持续发展

在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时候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需要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在對海洋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有效地保护的基础上进行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使海洋资源满足后代人发展的需求,使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2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

2.1世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海洋可以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大量资源,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海洋的开发保护,人类文明正在以全新姿态向海洋发展,国际间以海洋为中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包括以尖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竞争。目前海洋领域的产业主要分为海洋渔业、海洋能源工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运输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的海洋产业实现了从劳动力资源粗放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的转型发展,对海洋资源的高效利用成为今后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

2.2中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这个新形势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并制定了建设海洋经济强国的战略,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海洋经济产业的影响力不断向各个领域延伸,表现出了迅速增长的态势,海洋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其发展速度大大高于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海洋经济的区域性变得显著,区域布局逐渐形成。目前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为中心的海洋经济区迅速发展,同时,沿海各综合经济区发挥各自区域比较优势,已基本形成以辽宁沿海经济区、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为中心构成的海洋产业经济带,海洋产业在我国沿海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海洋经济现阶段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总量稳步增长,但产业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仍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十分明显,同时,我国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需求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层次不断拓展。废弃物排放过多、海洋资源消耗过多的粗放型海洋经济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对海洋资源的大量浪费,造成并加剧海洋经济及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的矛盾,影响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妥善处理好海洋经济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对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3对中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3.1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分析

从渔业资源的特性看渔业资源属于可再生生物资源。鱼类通过自身不断的生长、繁殖,实现自我更新,使种群数量维持在在一定范围内。但要实现永续利用必须要实行适度的捕捞。如果捕捞不当,严重超过自我更新的速度,将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目前我国海洋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面临着海洋渔业环境破坏严重、海洋渔业资源骤减、海洋水产品安全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这其中,最为严重的表现为:最近几年,不少地方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赤潮,对海洋生物的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对我国海洋渔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黄渤海区由于缺少饵料性鱼类,使经济性海洋鱼类生长缓慢。对海洋鱼类生产量造成一定影响,导致鱼群数量减少,严重影响着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2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分析

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海洋污染主要来自海洋的污染、船舶油污的污染、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是所有污染物质的最终积聚地,而海洋本身强大的自净能力也使它成为污染物的天然处理场所,海水的流动和海洋生物、化学、物理过程的作用,污染物通过稀释、氧化、还原等一系列反应被分解为无害物质,但是这种洁净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一旦进入海洋的污染物质数量和速度超过了海洋自净的能力,海洋就会被污染,海水水质必然受到破坏。

4舟山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分析

4.1舟山的海洋区位优势

舟山市在舟山群岛上,具有较为优越的地理位置,处于杭州湾外缘,面朝太平洋,海域辽阔,开发利用潜力很大,离上海、杭州和宁波等大中城市较近,是长江三角洲对外开放的重要海上门户。舟山还具有非常丰富海洋资源,海洋生物资源与港口资源为舟山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舟山拥有全国最大的渔场,渔业年产量居浙江省第一位,约有120万t,种类也非常丰富,约有500多种。舟山还拥有2447.87km的港口岸线,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港口岸线水深在10m以上。

4.2舟山的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

海洋经济在舟山经济中占有很高的比重。目前,舟山的海洋经济正在由“涉渔型小产业”向“临港型大产业”的转变,初步形成水产加工、船舶机械制造等临港工业为主体的产业链、海洋生物和海洋旅游等协调发展的经济体系,经济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但是,舟山海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一些问题,仍有很多因素制约着舟山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4.3制约舟山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在舟山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制约着舟山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主要有两个问题制约着舟山海洋经济的发展:一是海洋生物资源日趋枯竭。对鱼群的过度捕捞大大超出了鱼群的繁殖速度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很多鱼群的退化现象严重,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鱼汛,很多被破坏的海洋生物资源难以恢复,海洋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威胁。二是海水污染严重。由于工业排放得不到有效处理、海洋资源过度开发、油污无法得到及时清除等原因,海水污染影响着舟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舟山的产业结构也存在着一定问题,第一產业占有的比重过高,二、三产业的相对薄弱。舟山渔业较发达,但是第二产业主要是传统船舶工业,附加值不高,结构单一,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开发、海水生物等高新产业的比重较低,产值不高。第三产业中的对外贸易、港口物流和海洋旅游等还需进一步完善。

5舟山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5.1产业方面

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建立,需要以新兴产业为发展核心,这是促进海洋经济升级的关键。为了实现海洋经济和社会全面对接,一定要以协调发展为目标,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发展高效率、低消耗的海洋新兴产业,对于舟山来说十分重要,可以开拓海洋相关设备制造业、服务业等等。比如,水下检修系统、海洋防污系统、海洋电子技术等等。这些都是和海洋产业开发有关的新兴产业,能够从新的角度来拓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空间,为海洋地质、海洋信息、海洋药物等等领域的需求提供新的技术经济增长点,建立系统化海洋结构,完成高效益技术的升级,实现海洋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5.2资源方面

渔业捕捞行业的管理需要从强度方面进行严格控制,渔业资源保护与修复要共同维护、同步推进。舟山渔业经济的发展核心要从“拼资源”转移到“拼技术”。从这个角度来说,海洋资源产业技术含量的提升,就意味着海洋产业发展的可升级空间扩大。对于非资源型海洋产业的发展,也要用可持续观点来维护产业发展。舟山海洋产业需要根据新的渔业技术升级来寻找现代“绿色渔业化”的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积极发展科技含量更高的海洋产业。尤其是海洋捕捞渔业更要向着保护近海资源方向发展,通过远洋渔业、外海渔业来提高产品的隐性附加价值,促进海洋渔业效益型的转变。

5.3环境方面

产业结构调整要以产业升级转型为契机,根据新兴产业的技术需求来完成低污染、低消耗的产业链建设,在推广高新技术应用的同时,用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来强化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方式。在大力发展海洋环保产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来提高企业对污水、废气的处理能力,将污染物排放压缩到最低程度。在进行海洋灾害预警机制建设时,需要根据海洋防灾减灾应急响应系统能力,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实现海洋经济的健康、安全、全面发展。舟山市组织的“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就是将河口、海湾为治理重点,以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作为目标,利用新技术对滩涂等等海洋环境进行保护与合理开发。着重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海岸沿线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规模、速度能够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这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秦宏,孙浩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度实证分析——以山东省为例[J].东岳论丛,2011(1):139-142.

[2] 杨美丽,吴常文.浅析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从产业经济学角度[J].中国渔业经济,2009(3):12-15.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岛屿和海洋划界争端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短期内尚难以完全解决。

一方面,中国与主要大国在海洋问题上发生磨擦的可能性上升。近年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纷纷加大与越南、菲律宾的安全对话和战略磋商,不断拓展与相关国家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美、日、印还举行首次“三边战略对话”,协调南海政策。澳不断强化与美军事合作,公开表示将关注南海未来局势发展,积极推进与美、日、印海上安全合作。美国强化军事存在,以域外维护南海航行自由、维护地区安全及能源合作为名,从经济、军事、外交等全方位介入东亚,从而达到制约中国与东盟的双重效应,实施战略重心东移。

另一方面,中国周边国家在海洋权益问题上不断制造矛盾,牵制中国。日本右翼政客一直幻想和美国捆绑在一起,为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和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行为壮胆。日本政府非法“购买”,并搅浑南海局势,意在借机推出以其为主导的“东亚海上安全多边机制”,确立话语权和主导地位,使中国面临更加困难的海上安全环境,营造对日有利的舆论氛围,最终将问题“国际化”。印度拟借南海问题增加在中印边界谈判中与中国讨价还价的筹码,拖住中国进入印度洋的步伐,减缓其控制马六甲、安达曼海、孟加拉湾的压力。俄罗斯也为扩大地区影响力,谋求实利,包括出售军火、开采油气资源,在中国周边投棋布子。中国要维护海洋权益,有可能与其引发磨擦,从而影响中国和平发展的步伐。

目前,美国、日本等大国出于与中国争夺海权、资源、地区主导权等多重考虑,蓄意推动南海问题“东盟化”。美国为迎合南海个别争端国的需求,不顾中国的反对,执意讨论南海议题,鼓吹“东盟联手对华方能维护地区安全”,并以南海“安全危机”为借口,加快地区战略实施,扩大影响力。与中国有海洋及岛屿和权益争端的越南、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积极谋求美、日等大国介入,拉拢缅甸、老挝、新加坡等与中国无海洋权益之争的东盟国家,企图加速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随着南海问题不断升温,一些国家质疑中国“断续线”的法理基础,美国、印度等国家还多次举办南海问题国际研讨会,矛头直指中国“断续线”,南海划界法理斗争不断发酵。中国所坚持的当事方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主张将进一步遭削弱。尤其是日本串联越南、菲律宾、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签署海上安全合作协议,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企图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和海域划界之争演变为遏制中国的联合阵线。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4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21世纪人类正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问题的严峻考验,PRED问题越来越备受人类关注,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科学家面临的重大课题。鉴于陆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日趋极限及陆地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加上传统的海洋资源丰富理念,人类社会逐渐从陆地回归到海洋,目的是将解决人类社会生产生存发展的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海洋。海洋因此也将成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海洋资源是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自然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中国海域纵跨3个温度带,分别为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具有海岸滩涂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种生态系统。中国海洋生物物种、生态类型和群落结构表现为丰富的多样性特性[1]。但海洋资源的地域组合存在很大差异,海洋的开发利用状况不同,海区自然灾害和人类开发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要综合分析不同海洋的海洋资源及其开发潜力,充分发挥我国海洋资源优势,在开发中制定严谨的管理法律,加强对海洋资源的保护,以实现海洋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我国海洋资源概况

人们对海洋资源的理解和定义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产生和发展的。狭义上讲,海洋资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蕴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矿产资源。广义的海洋资源,除了上述能量和物质外,还把港湾、海洋航线、水产资源加工、海洋上空的风、海底地热、海洋景观、海洋里的空间乃至海洋的纳污能力都视作海洋资源。因此,海洋资源指海洋所固有的或在海洋内外应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所有自然资源,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洋航运和港口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等[2]。

2.1 海洋资源种类划分

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根据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将其分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能源资源;按照海洋资源性质、特点及存在形态,可分为6大类:①海洋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海洋药物资源和珍稀物种资源等。②海底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物资源(金属砂矿、基岩金属矿、大洋多金属结核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砂矿、海底煤炭磷灰石和海绿石、岩盐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③海洋空间资源:包括海岸带区域、港口和交通资源、环境空间资源。④海水资源:包括盐业资源、溶存的化学资源、水资源等。⑤海洋新能源:包括潮汐能资源、波浪能资源、海流能资源、温差和盐能产资源、海上风能资源等。⑥海洋旅游资源:包括海洋自然景观旅游资源、娱乐与运动旅游资源、人类海洋历史遗迹旅游资源、海洋科学旅游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等。

2.2 我国海域概况

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四海相通总面积为 473万km2。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 300 万km2, 相当于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近 1/3。我国大陆岸线长约18000 km,岛屿岸线长约14000km; 我国大陆和岛屿岸线曲折,海区500m2以上的岛屿有 6536个, 面积在10km2以上的海湾有160多个, 宜建港的海湾和大河河口共有118个。

我国海域地跨温带、亚热带和热带, 有大量河流入海, 沿岸水域有机质和营养盐极为丰富, 每平方公里海域年平均生物生产量达到 302 t。我国海域海洋生物物种高达 20278 种, 约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种的 1/4 以上; 滩涂浅海生物达 2950种,适合养殖开发的经济生物多达238种。我国海域渔场面积为280万km2, 适宜人工养殖的浅海和滩涂面积共 133 万hm2。我国海底矿物资源比较丰富。估计我国海洋石油资源量约406亿t, 其中近海246亿t、深海160亿t, 海洋天然气资源量为8.4万亿m3。已探明海滨砂矿储量约16.25亿t,其中金属矿为 0.25 亿t、非金属矿为 16 亿t。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功率约为 4~5亿kW, 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等。海水资源主要利用方向是制盐,提取钾、溴、镁等化学元素,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等。此外, 我国滨海旅游资源亦很丰富,具有开发价值的旅游景点共有1500多处, 其中有规模较大的海边沙滩 100 多处,重要景区 273 处[3]。

3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现状与海洋环境污

染分析3.1 海洋资源开发现状

近年来,世界上海洋领域备受重视的开发主要集中在海洋油气开采和海洋能源开发利用两个方面。至于其他方面的开发利用程度,尚无商业性的实际进展[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年均增长速度近20%,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06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为2095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0.01%。由此可见,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5]。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海洋经济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达20%以上。海洋水产业总值达1445.27亿元,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50.6%;海洋油气业总产值212.74亿元,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7.5%;海洋盐业总产值为45.5亿元,占1.5%;沿海造船业总产值达193.84亿元,占6.8%;海洋交通运输业的总产值达540.6亿元,占18.9%;滨海旅游业收入达419.75亿元,占14.7%[6]。

但是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目前中国海洋开发的综合指标仅为3.4%,这不仅低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 14%~17%的水平,而且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目前主要以矿产资源为主。

沿海省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沿地区,而海洋资源又是这些省份的独有资源。为了避免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生态的破坏,就需要对我国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进行评估,而开展海域承载力的研究将有助于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7]。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各省份在未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提出对策,从而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选取19项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经过指标数据线性变化法的归一化处理,利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将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分为供给功能、经济功能和环境功能3类,对我国11个沿海省份2008年海洋资源承载力进行比较分析表明,海洋资源承载力最高的是广东和山东,其次是天津、上海、福建、辽宁、江苏、浙江和海南,海洋资源承载力最差的是河北和广西[8]。

3.2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海洋污染物种类众多,从形态上分有废水、废渣和废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毒性,以及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方式,大致可以把污染物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类:油及其产品、重金属和酸碱、农药、放射性核素。

海洋中约 80% 的污染物质都来自于陆源。一系列数据与事实表明,近海区域正逐渐成为陆源污染的主要纳污场。伴随着工业化进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 90% 以上的废水和 70% 的工业废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入沿海水域。意大利环境联盟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发表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随着工业发展及人口增加,每天陆地上产生的污水和污物也大量增加。这些污水污物进入海洋后,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9]。

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不断向海洋迈进,使近海污染状况日益加剧。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监测,我国近海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氮、磷、石油和有机物污染明显,渤海沿岸有217个排污口,接纳了我国沿海污水排放入海总量的32%和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的47%。据统计,我国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约80亿t,其中石油14.4万t,铅6131t,砷1万t,汞78.5t,使海域污染范围扩大,污染程度加剧。此外,海域污染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据统计,1980~1997年,我国海域共发生赤潮380起,1998年珠江口发生的密氏裸甲藻赤潮,造成养殖业损失达35亿元[10]。同时,由于过量捕捞,海洋中生物的生态平衡也已遭到严重破坏,许多鱼类濒临或已经灭绝(图1)。

目前,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正处于起步阶段,海洋资源的开发程度较低,并且由于技术等原因开发利用效率不是很高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大致由开发海洋过程的污染和陆源污染组成。海洋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与维护将造成恶性循环,威胁海洋资源的质量,也将降低其本身的资源利用价值,因此,保护海洋资源迫在眉睫。

由图1可见,我国东部沿海污染较重,同时渤海湾和浙江海域海水污染程度也较重,广州附近海域海水污染程度较小,其中由于渤海是内海,海水的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弱,污染较重。因此在工业布局和设置废水排放点时,应考虑到水体的交换能力,同时分散分布污染物排放地点。

从图2可以看出,径流和点源排放和空气污染在海洋环境污染中占有绝大部分比重,为77%;船舶和倾倒也占有约20%的比重,为了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从源头入手,截断污染物的来源。因此,对海洋污染的保护要从污染源和传播过程两方面进行着手。

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无序的开发会给海洋资源造成巨大损失和破坏,不但不能发挥海洋资源的巨大优势以促进经济增长,而且由于物质在自然界的循环流动会影响海洋甚至整个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要考虑到海洋的承载力问题,此外,更要加强防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时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开发海洋资源时避免盲目性,要增强开采的有序性。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为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4 对策与建议

我国海域面积辽阔,海洋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对于我国国情来讲显得尤为重要。不同海域海区海洋资源承载力不同,在开发利用时应该对海洋资源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进而制定出不同开发利用方案,防止盲目开发。虽然我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并不完善,还存在漏洞,因此,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海洋资源利用的立法保护。针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提出的几点建议。

(1)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让人们在思想观念中有保护海洋环境的感官认识,进而逐渐在实践中加以实施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污染有重要意义,对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2)加强对海洋资源利用的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

(3)加强对海洋资源和海洋利用方面的知识普及。即加强对海洋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向整个社会发出倡导,在教育中也要向学生渗透保护海洋资源的思想,整体上提高保护海洋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意识。用实际行动向整个国际社会做出呼吁。

(4)在提高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此外还要减少农业中农药的使用量,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现象尤其是赤潮的发生,这样能够提高海洋的水质,进而提高海洋环境质量。

(5)加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时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发生严重的浪费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步伐不一致所导致,技术发展水平落后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因此,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现象,首先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

(6)调整海洋经济产业结构,综合开发海洋资源,全力开展海洋文化,加强海洋文化软实力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佚 名.中国海洋保护区分布[EB/OL].[2008-03-11].

[7]狄乾斌,韩增林,刘 锴. 海域承载力研究的若干问题[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5):51-52.

[8]任光超,杨德利,管红波.国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比较分析[J].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10):65-68.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海权论;科技;发展;演变;信息化时代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01

海权论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大国兴衰联系在一起。海权论的鼻祖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在其传世之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的序言中就指出:“海权的历史,虽然不全是,但主要是记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1]。国家间斗争的成败直接影响当事国的兴衰,甚至是存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海权的历史也是一部大国兴衰史。马汉进一步说明:“海上力量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军事史。在其广阔的画卷中蕴涵着使得一个濒临于海洋或借助于海洋的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秘密和根据”[2]。当前中国面临的最大战略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和平发展,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关于中国海权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回答:什么是海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海权?中国如何运用海权?

1 海权的概念界定

海权一向是个模糊的,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美国学者埃瑞克·格罗夫甚至认为:“海权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3]。马汉认为,海权是海军运用的结果,是海军战略的产物,不同的海军战略决定着海军的特征。强大的海军必须与正确的海军战略相配合才能够最终实现海权[4]。也有学者认为马汉在其著作中并未明确界定过海权的内涵,他是用各种形式的历史范例和评论来揭示海权的实质。一般认为,马汉所说的海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狭义上的海权,就是指通过各种优势力量来实现对海洋的控制;另一种是广义上的海权,它既包括那些以武力方式统治海洋的海上军事力量,也包括那些与维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密切相关的其他海洋要素[5]。

国内学界对海权概念的解释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丛胜利和李秀娟认为,海权是一个国家诸项海洋权益的总和。它包括,国家对一定海洋空间、海洋通道、海洋资源的领有权、使用权和管辖权,开展海上生产、海上贸易、海上交通活动和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权[6]。刘中民认为,现代意义的海权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国家的海洋综合国力,是衡量国家海洋实力和能力的重要指标[7]。刘宝银从概念内涵出发,把海权分为狭义海权和广义海权,狭义海权是指对国家领海及其上部大气层空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具有实际管辖和自卫的能力。广义海权是指国家除对本国领海具有实际管辖与控制能力外,并具有对一定的公海、国际海底区域自由航行、开发利用的能力和权利[8]。章示平从功能角度出发,将海权分为军事海权和综合性海权。他认为军事海权是指交战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海洋区域的控制权。综合性海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海洋区域的活动自由权[9]。陆儒德认为海权是指一个国家具有的控制、开发和管理海洋的一切现有的和潜在的能力和力量的总和[10]。张文木认为海权是指国家“海洋权利”(Sea Right)与“海上力量”(Sea Power)的统一,是国家概念的自然延伸[11]。倪乐雄则认为,海权的概念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约定俗成的,通常意义上是指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这种能力的直接体现者就是海军[12]。史滇生认为,海洋权益是国家对一定海洋空间、海洋通道、海洋资源的领有权、使用权和管辖权,开展海上生产、海上贸易、海上交通运输和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权。这些权益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海权[13]。巩建华认为,海权指一个国家对本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实际管辖能力、控制能力和防御自卫能力,以及在特定海域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14]。

综上所述,海权是一种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大战略为出发点,以战争、法律、谈判或合作为手段,以海上实力为基础,以控制海洋为目的的一种带有综合国力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得失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的兴衰。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大国,中国必须获得这种能力,即海权。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每个国家有其自身的情况,发展海权不能机械地照搬统一模式。举例来说,马汉海权论指导美国发展了一支举世无双的强大海军,并使美国走出美洲,最终在全世界建立起霸权。德国、日本以及后来的苏联接受了马汉的海权论观点①,也发展出强大的海军,然而这三个国家却并未因此实现其夺取霸权的国家战略目标,反而使自己的国家要么蒙受战败之祸,要么沦为他国的附庸,甚至是分崩离析,不再作为一个国际关系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存在。其中原因,发人深思。

2 关于中国海权建设的思考

中国虽然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内并非是一个主要的海权大国,但是海洋对中国来说意义重大。马汉曾指出,“对中国以及其它拥有海岸线的国家来说,海洋是发展商业的最有效的媒介——物资交换使国家通过对外接触获得更新,从而保持、促进它们的勃勃生机” [15]。

海洋资源面临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共同开发;南海争议海区;单方开发;既存权

中图分类号:DF93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08

随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未来国际经济、政治和军事格局的深刻影响,有关国家间海洋及海洋权益争端日益突出和复杂化,为国际社会普遍肯定和认同的共同开发原则面临挑战。面对南海问题日益国际化、东盟化、司法化甚至军事化的风险

参见:中央党校研究员王军敏于2016年7月13日21:00 参加中国网《中国访谈》实录。,海上共同开发已成为未来中国对外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切实有效地推进共同开发,是我国应对周边海洋争端所面临的迫切问题,而其中最为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制约和应对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结合南海仲裁案后的局势,本文主要从法律视角分析合作开发原则下的单方开发问题,并针对南海争议区域的特殊性,探讨我国的应对策略和措施。

一、南海仲裁案后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策略的再思考

面对与周边国家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现实,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策略在理论上陷于困境,在实践方面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南海仲裁案的过程无疑让我们对该策略的实践运作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认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7月13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仍然是解决南海争议的现实可行方案

海洋争议往往涉及领土和海洋划界,只能通过直接当事国协商谈判才能有效解决。依照《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国际争端实践则证明,只有谈判才是最有效和最可行的方式,而国际仲裁或司法判决的法律方法只能作为政治解决方法的一种补充 据统计,国际上87%的领土争端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法来解决的,大概有13%的比例是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解决,而且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实际上效果不见得好。例如,泰国和柬埔寨隆端寺的案子,国际法院已经裁决给柬埔寨,2008年两国还要发生武装冲突;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因为岛礁争议也是在司法裁决作出以后仍有争议,最终双方通过谈判才解决了争端。。由此,我国一贯坚持和主张以谈判、协商的方法解决南海争议,并排斥第三方对争议的强制性解决,这是对《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遵循,也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而且,正是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了双边沟通渠道,我国在积极推进共同开发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例如,中越之间通过多年努力,海洋划界谈判、海上共同开发的磋商、低敏感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等很多机制都在有效运作,两国2000年签署了《北部湾海洋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管理协定》,2011年还签署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另外,中国与马来西亚、文莱也在保持双边的沟通和合作。。

海洋争议涉及的问题具有特殊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可行的应对策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新秩序的确立,

针对海洋争端,相邻国家和相向国家之间可以作出一些妥协和安排,互谅互让,对重叠区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以划定一个共同的重叠区域来共同开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正是“临时安排”的重要形式[1]61。在共同开发过程中,相关国家基于利益的契合实际上搁置了争端,又不影响推进海洋区域的开发和资源的利用,同时在合作过程中还能够创造条件,增进信任,最终为解决争端创造一些条件。所以,在暂时无法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现状下,共同开发已作为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得到世界上许多海域的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南海周边有些国家间也正是通过不断达成这种“临时安排”,加强了彼此合作与交流。

在南海,由于我国对U型线内海域所拥有的历史性权利,我国与南海周边5国间存在的海洋权益争议更为复杂。受政治、法律、军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南海争议的复杂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寻求共同开发,通过合作来分享共同利益。在争议海区内的单方开发行为或通过第三方介入来博取单方盈利的行为只能加剧矛盾,破坏区域合作和发展。中菲之间,正是因菲方改变立场停止合作,单方提起南海仲裁,对双方关系和相互利益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中菲从1996年开始一直保持双边的沟通,有渔业方面的沟通,还有建立信任措施工作组,在阿罗约总统时期,中国与菲律宾还就中菲有关争议海域进行过海洋地质勘探的合作,后来越南加入,也曾进行过三方勘探的合作。。

(二)共同开发的制度化是有效约束单方开发的必要途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对临时安排的形式和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般认为“共同开发是一个尚在形成中的法律概念”,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政策缺乏国际法的有效保障。从共同开发的实践发展来看,由于临时安排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过渡性,一般达成的文件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靠当事国的自觉履行。为了获取直接的经济效益或对最终的海洋权益归属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争端当事国往往更热衷于对争议海区进行单方开发、实际控制并宣示权利。由此,共同开发政策在国际上的现有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就尚存争议的海域达成的共同开发安排仅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其中也只有一半得到了正常的实施。纵观我国共同开发政策,实际进展甚为缓慢,与南海周边国家相继达成的“宣言”、“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声明”等形式的临时安排,仅是约束各方的道德规范,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地缘政治和经济安全框架中,不仅难以得到信守,往往还成为引发争端的导火索[2]23。

面对南海局势的复杂多变,需要争端各方和平协商,创造性地作出合理安排,积极推进共同开发的制度化。只有将争议区域的资源开发纳入制度规范的框架内,使共同开发的战略政策在法律程序上得以落实,对共同开发主体予以有效的规范约束,才能保障共同开发环境的稳定和安全。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制度规则,更利于遵守和执行,由此促使相关国家间逐渐形成友好解决争端的氛围和习惯,促进今后划界争端的和平解决。从国际实践来看,对争议海域范围及合作开发区设定达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间协定,是相关国家在争议海域实施有效合作开发的关键。如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帝汶缺口条约》对合作区的界定、合作区内的勘探开发、管理机构、争端解决和法律适用等事项都作出了较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2]24。

(三)东盟在构建共同开发法律体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由于南海争议区域的敏感性和争端的复杂性,相关国家间的共同开发政治意愿是共同开发谈判获得成功的关键[3]。东盟是覆盖了南海争端区域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随着南海局势的持续升温,通过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制定和更具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的谈判,已更加具体和更具深度地介入南海问题。在围绕南海问题的历史博弈中,东盟相对于中国要掌握更大的主动权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首先是由东盟内部协商一致,然后再与中国谈判,几乎所有原则都是由东盟设定的。。这虽然导致南海问题日益“东盟化”的风险,将中国和部分东盟国家间的问题异化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区域性组织在协调管控争议、促进合作方面的积极作用[4]。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是中国和东盟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到中国和所有南海沿岸国的切身利益,所以中国致力于通过多边路径解决或缓解南海争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谈判和签订便是积极尝试。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升级和命运共同体的打造,通过中国―东盟机制确立适当的行为准则,重塑区域行为体的共同利益与政策,有利于实现南海周边国家的相互信任和集体认同,促进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对此,我国提出解决南海争议的“双轨思路”――由直接当事国进行谈判协商,同时由中国和东盟来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014年8月,在缅甸首都内比都举行的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议上,中国外交部部长在会后记者会上宣告,中国和东盟已找到南海问题解决之道,也就是中方倡导的“双轨思路”,并得到东盟多国的支持。。事实也证明,这样既能有效管控和妥善处理具体争议,同时又能保持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的大局。

二、共同开发原则下南海争议海区的单方开发问题

我国的共同开发主张难以付诸实践的主要现实问题就是,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缺乏制约,而且在现实经济利益的诱使和国际石油公司的参与下,对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构成实际的阻碍,还将影响共同开发的后续运作。

(一)开发原则的法律基础和约束力问题

1.关于共同开发原则的法律基础

共同开发是随着海洋权益争端解决实践而逐步形成的法律概念。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通常都是从联合国大会决议文件中的合作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临时安排”条款、双边共同开发的实践和国际判例来进行分析。不可否认,这些都为海上共同开发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法理支撑,但从具体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当事国之间的共同开发条约约定,而尚未形成普遍的共同开发国际法规则。从国际性文件中的合作原则来看,本身并非普遍的国际法规则,它虽然赋予成员方合作的义务,却未对履行义务的形式和合作结果作出要求;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临时安排规定来看,也没有为当事国设定进行共同开发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不在于共同开发这一结果,只是要求当事国尽力合作;双边共同开发的实践毕竟仍然只占少数,国际判例只在特定当事国之间适用,所以共同开发也不具有国际习惯法地位。

同时,笔者也认同,共同开发原则具有向习惯国际法规则方向发展的趋势

诚如塔纳卡(Tanaka)法官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异议意见中所言,唯一的方法是从某一习惯的客观存在和其必要性被国际社会感知的事实来确定法律确信的存在,而不是从每一个国家实践的主观动机中去寻找证据。。从国际习惯形成的物质要件看,海上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世界不同地区有30个左右的海上共同开发案例,具有一定的时空连续性和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际社会对这种国家实践日益普遍认可的趋势。再从心理要件方面看,绝大多数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条款都表示了支持和接受

早在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就有100多个联合国成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到目前为止,包括欧洲共同体,共有160多个缔约方。,自公约正式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海上共同开发有关的条款内容始终没有异议,这表明海上共同开发这种“法律确信”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5]。

2.共同开发对单方开发的约束力

基于上述法律基础分析,共同开发原则对单方开发的约束力即是指,在尚未达成有约束力的共同开发协议的情况下,争议海域的相关国家有无进行单独开发的权利。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虽然有关国家没有必须进行共同开发的条约性义务,但是在划界协议达成之前的过渡期内,当事国不得采取危害或阻碍划界协议达成的行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的明确规定,一国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由于单方开发行为导致对区域合作与稳定的破坏,势必不利于双方以和平方式达成划界协议,所以禁止单方开发是公约缔约国的约束性义务,有关国家不得单方进行重叠海区的共有资源的开采活动。而且根据实践判例,单方开发行为也是受到约束的

国际法院在1976年希腊诉土耳其“爱琴海大陆架案”(the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中明确提出,使用爆炸方法搜集地球结构的资料,从国际法发展的观点来看应予以禁止,因为利用爆炸物进行探测可能造成大陆架资源无法补救的损害;土耳其单方的地震勘探活动,未经希腊同意,会产生侵害后者探测专属权利的可能性。。

关于单方开发行为约束性义务的界定存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国家单方开发的克制义务;有人认为如可以以不存在共同开发协议为由阻止任何实际开发,则将赋予一国对单方开发行为的否决权;还有学者强调,只有那些不会对其他国家权利造成不可修复性损害的单方开发行为才能被允许。从国际法院的有关判例来看,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在1976年“爱琴海大陆架案”中,希腊请求国际法院裁定临时措施,制止土耳其在争议海域的勘探活动。国际法院认为,未建立永久设施或者不属于实际占有或使用争议资源的勘探活动,不能成为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一是将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勘探行为与运用固定设施的永久性勘探行为进行区分,禁止单方永久性的勘探行为;二是是否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6]54-55。

(二)南海周边国家的单方开发状况

从单方开发的区域来看,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海域都处于邻国的实际控制、管理和开发利用之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已在南海进行长达30 年的勘探开发,不仅形成了相当规模,而且联手对抗我国,肆无忌惮地蚕食南海的油气资源,按照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单方进行所谓的“海域划界”,扩大南海争议区的范围。菲律宾第一个将位于南沙群岛礼乐滩的争议区签约给外国石油公司,其中最重要的马兰帕雅油气田位于我国南沙海域;马来西亚在南海海域奉行少谈、多采油气的策略,主要依赖外资进行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其油气开发范围已深入我国传统断续线内约120海里,是南海油气资源最受益的国家;越南在外国势力的怂恿支持下,在南海的开采活动越加频繁,并且对石油产业进行大力投资;印度尼西亚不断试探开采南海油气,由印度尼西亚石油公司和美国的石油巨头协议开发曾母暗盆地油气田,已侵入了我南海断续线内;文莱则悄悄深入南海争议区海域进行开采,在南海争议区的石油产量仅次于马来西亚和越南[7]。作为国家,我国在南海争议区内却尚未进行实质性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

从单方开发的合法性来看,周边国家在南海争议海域的单方开发行为大部分都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在缺乏制度约束的环境下,通过单方开发却可以攫取经济、政治和战略价值。各国主要采取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方式,与埃克森―美孚、英荷壳牌等200多家西方公司2009年在南海海域就已经合作钻探了约1380口钻井,由此获得相关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加强了本国海洋石油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由于各国单边授权石油公司开发争议海域资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争议海域的宣誓,单方开发可以作为吸引相关国家谈判解决争议海域问题的策略

例如,从1969-1970年,韩国先后与美、英等国的4家外国石油公司签订了租让合同,在中日韩争议海域开展大规模的地球物理和石油钻探工作。随后,日本作出积极回应,要求与韩国通过谈判解决两国重叠海域划界问题。同年9月,韩国接受这一提议。1974年1月,日韩签订了《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南部的协定》。。而且基于争议海域的重要战略地位,争端国通过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特许权的方式与石油公司母国建立利益关联性,由此可以借助其母国势力更有效地对抗其他争端国

这在南海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都采取与区域外大国的石油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发南海油气资源,从而共同抗衡中国。。由此,我国在该区域的共同开发和单方开发都受到较大阻碍。

(三)参与单方开发合作方的既存权问题

既存权也称先存权,是指在对争议海域达成有效的共同开发协议之前,争端国按照本国法律授予企业等开发实体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权利,一般表现为外国石油公司所享有的勘探开发争议区域特定区块油气资源的特许权。由于争议海区的单方开发行为,既存权问题在我国周边尤其是南海争议海域普遍存在,对于争议海域的划界或共同开发,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存权的违法性与风险

根据国际责任法的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既存权”相当于单方开发行为,属于“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将权益重叠海域的开发权授予外国石油公司,这不仅构成授权国主观的“故意”,而且违反了现行国际法关于单方开发的约束性义务的规定。此外,一般认为属于单边开发的“先存权”也不符合“公认的规范的油田作业标准”,因为由此引发的国家间竞争性开发,往往实际造成勘探开发基础设施的重复投资和建设。同时,由于油气资源具有流动性、矿藏地质结构的单一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单边开发难免对相关国家资源利益构成直接或间接侵害,并构成对一国和领土完整的侵犯。由此,对于争议当事国一方的单方开发行为的效力及其特许授权,相对方均可予以否认,尤其是当其自身没有在该区域进行单方开发时更是如此。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国开发争议海域资源应该取得其他争端当事国的明示同意,或者通过与相关国家就争议海域的勘探开发方式达成共识,否则,即构成“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应

承担国际责任。

2.既存权的效力和认可

根据国际法所赋予的专属的大陆架权利,有关国家享有完全自主行使、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既存权是授权国或者其国家石油公司依其国内法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授权国负有保护石油企业投资的责任。从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既存权属于授权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在授权国和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之外,授权国和投资母国通常也签有投资协议,因此

,保护“先存权”不仅是授权国承担的合同义务,也是相应的国际条约义务,石油公司母国也负有保护投资的责任[6]59。

因此,如果不考虑开发实体的既存权问题,将共同开发区内的一切特许权全部废除,并且没有给予合适的补偿或相应的安排,必然会引发国家的违约,构成对特许权人私人财产的征收,相关国家还可能面临外国石油公司提起的国内诉讼、国际仲裁,甚至引发第三国的外交保护或国际诉讼。由于授权国及其国家公司本身也为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投入了巨额资金并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获取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为此,在共同开发中必须获得对方国家的认可。

3.共同开发协议对既存权的处理

由于既存权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面的效力分歧,需要综合考量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谨慎处理既存权的问题。从共同开发的实践来看,对既存权予以承认是达成协议的重要条件。 通常在既存权产生后,尤其是在合同区块发现石油资源后,非授权国总是要求授权国停止既存权,对此相关国家一般都会通过谈判来解决争议海域问题。其中对于授权国单方授予特许权的国际责任一般都不予追究,而是采取“同意”或者确立“对等行为”的方式,对授权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予以免除

例如,“科威特―沙特中立区案”、“马来西亚―泰国共同开发案”、“马来西亚―越南共同开发案”,对于共同开发区内既有的石油合同,当事国一般予以认可。中国在南海曾采取过类似行动,如1992年特许克里斯通公司在万安滩附近进行商业开发。。根据现有的国际共同开发案的做法,对既存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确承认既存权;另一种是不正式承认共同开发区现有任何一方所授予的既存权,而要求特许权人在协定规定的新条件下参与勘探开发活动[8]。

三、应对策略

面对南海复杂局势下的共同开发困境,我国应当从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综合采取有关措施加以应对。

(一)积极展开协商谈判,有效推进共同开发

推进共同开发是对单方开发最直接的遏制。海上共同开发涉及有关国家共同行使权利问题,必须由当事国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予以实施,海上共同开发问题将成为未来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南海仲裁案的闹剧实际上为我国展开共同开发协议的谈判提供了契机。因此,我国应在已达成的现有共识的基础上,以双边谈判为主要形式,并按“双轨思路”有效推进共同开发的实质性谈判。

针对现有的一系列临时性安排所存在的约束力、可操作性缺乏等问题,应结合国际实践的成功案例,就共同开发协议所涉及的主要规则展开协商谈判。首先,应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明确争议海域,以确立共同开发的区块。为此,必须明确九段线的定义,以确立中国与南海各国谈判并确定争议海域的基本前提。为了避免引发争议海域较为敏感的划界问题,在选择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区块时,应注意避开涉及争端的岛屿。其次,开发谈判过程中宜根据不同开发区块的特征,对共同开发区管理模式、法律适用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作出适当的选择,这是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

按照“双轨思路”,不仅应分别直接与当事国谈判从而协商共同开发;同时,还应注重和东盟间的协商沟通,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在东盟对南海问题已经形成的现有构架下,中国应持开放而审慎的态度全面参与《南海行为准则》的谈判。东盟机制对于各方政治意愿的达成具有特别意义。按照区域治理的有关理论,作为亚洲的大国,中国应承担推进地区发展、构建新的区域安全格局的重任,而有效推进共同开发正是践行中国责任的体现。

(二) 适时实施单方开发,对单方开发加以反制

面对周边国家在南海争议区大肆进行的单方开发现状,我国必须适时实施单方开发,才能在该区域的共同开发问题上取得进展。我国在南海争议区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我国倡导的“共同开发”并没得到周边国家的积极响应。重视和加强单方开发,可以通过切实的海上开发活动向周边国家宣示我国在南海的,促使周边国家正视争议海域的存在,并基于有关权益的实际获取,增加在共同开发谈判中的砝码,使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活动有实质性突破[9]。在开发策略上,应采取国际招标形式,积极寻求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合作,利用国际利益关系的多重性,可以规避我国与有关周边国家的直接冲突。

同时也要注意实施单方开发的合理限度。针对周边国家单方开发行为的违法性而进行的单方开发,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措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自力救济。但作为反措施,不是针对责任国的惩罚,而是为了恢复受害国和责任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反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不得违反某些特定义务,同时必须遵循相称性原则,对责任国进行通知并提出谈判建议[6]60-61。由此,我国要善于利用实施单方开发行为对周边国家的不法行为予以有效反制

参见: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其对反措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三)认真对待既存权,强化我国的既存权

目前南海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均属于单方开发行为,要推动共同开发必然面对既存权问题。周边国家在南海海域的开发活动非常频繁,据统计,目前大约有200多家国际石油公司在南海地区拥有石油承租权并从事油气勘探和开采,这使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活动具有非常明显的国际化趋势,所以对于既存权的处理影响广大。

处理既存权问题应秉持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才能促成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南海油气资源开发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征,涉及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诸多复杂关系。我国作为南海资源开发的后期加入者,必须顾及周边国家及其他区域国家的既得利益。对于具有商业开发前景或已进行了商业开发的,应与既存权方进行协商,通过向开发实体进行注资从而取得相应比例的权益,同时对其前期的开发费用进行补偿;对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储藏的,应当作出共同勘探的安排,但也应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大对争议海域的勘探开发力度。由于那些外国能源巨头绝不会轻易放弃在南海争议区域的既得利益,除非能给他们至少同等的利益条件,而对于共同开发区内既有的石油合同,当事国一般会予以认可。因此我国必须加紧单方开发,并重视对南海争议海区进行商业招标,不仅可以确立我国在未来共同开发中的既存权,也便于在共同开发谈判中就既存权问题博得必要的限制,以维护我国作为南沙海域开发后来者应有的公平权益。

(四)扩大和增进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开发

合作是化解各种利益分歧的最有效办法。基于南海争议海域相关国家间利益的紧密关联,扩大和增进合作具有广泛的运作空间。

首先,应加强区域机制建设下的合作,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依托,以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战略眼光,积极参与海洋争端管理,广泛开展海洋合作。我国作为区域大国,在区域合作中应履行大国责任,为区域内海洋开发与争端管理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才能对周边国家形成更大的凝聚力并获得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认同和接受。由此应该开阔视野,不只局限于较为敏感的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问题,通过渔业资源、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海上安全、科学考察等其他领域合作机制的构建,促进区域共同开发和争议解决[10]。

其次,要注意加强资源勘探开发方面的国际投资合作,尤其需要加强同周边邻国的国有石油公司的合作。中国早就同周边所有邻国的国有石油公司有过合作,但由于南海争端引起的区域关系相对紧张等因素,这些合作都处于较浅的层次,难以实质性推进“合作勘探南海资源”的承诺。相较而言,外资企业基于资金和技术的明显优势,不仅在南海争议区域而且在中国都已实施了全方位的布局。所以,凭借我国在勘探开发技术方面不断提升发展的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石油公司间全面深入的合作,更有利于实现区域共赢,减少利益外溢。

参考文献:

[1] 邹立刚,叶鑫欣.南海资源共同开发的法律机制建构略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2] 叶泉,张湘兰.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在南海的适用[J].南洋问题研究,2014(2).

[3] Robert Beckman.Beyond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Hydrocarbon Resources[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3.

[4] 赵国军.论南海问题“东盟化”的发展――东盟政策演变与中国应对[J].国际展望,2013(2).

[5] 杨泽伟,董世杰,何海榕.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105-118.

[6] 张辉.中国周边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基础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

[7] 许浩.南海争议区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战略构想[J].太平洋学报,2012(9).

[8] 何海榕,吴士存.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1).

[9] 张丽娜.促进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法律对策[J].南海学刊,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