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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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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体育场消防 隐患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随着全民健身运动、体育赛事、大中型演艺会的蓬勃开展,体育场馆的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发生火灾的机率在不断增加。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生在体育场馆的火灾就达30余起。如, 2007年7月,正在修建的北京奥运会乒乓球比赛场馆北大体育馆,因施工违章操作引燃室外防水材料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000平方米;2007年8月上海市中心南京路附近黄浦体育馆因违章施工发生火灾; 2010年12月正在举办浙江卫视“2010风尚盛典晚会”的杭州黄龙体育馆突然起火,经消防官兵奋力扑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一、体育场的火灾隐患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大型体育场馆是以体育活动为主要目的而建造的,所以无论在电气线路的布置等场馆设施上,还是在消防设施的安装和安全疏散的布置上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来试着,以此来尽量满足于体育活动的要求,体育场馆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火灾隐患较多,由于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的观众和运动员,那整个体育场馆的安全就会存在很大的隐患。

1、 空间结构大,利于火势蔓延

体育场馆容纳的人数多,建筑空间大,立体空间性强。大量空气流通在场馆内,形成了天然的燃烧条件,火灾一旦发生,2顺势急速蔓延。大多数体育馆采用钢结构,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 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1/ 3;温度达到 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 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 2/ 3;当温度超过 700℃时,钢结构强度耗尽,易引发坍塌事故。

2、可燃物多,易诱发火灾事故

体育馆建筑内的可燃材料多,部分场馆多用木质结构的材料进行装修及设施配备,遇到起火点易引发猛烈燃烧。

3、 电力设施多,火灾负荷大

体育馆为了满足观看比赛和音响屏幕的需要,所需的电量较大,尤其是现在的体育馆已经从单纯的承办体育赛事,转向承办各种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使得体院馆的使用功能扩大化,在文艺演出中,使用的台口灯、天幕灯、追光灯达几十种,要求电力的功率达到需求。电力需求的增大,使得体育馆的火灾负荷增大,稍有不当,容易造成局部过载或线路短路而引起火灾。

4、复合材料多,引发有毒气体中毒

我国体育馆的建设不断强化工艺、材料、设计上的不断突破,大力研发新型复合材料,应用于体院场馆建设之中,由于复合材料的构成元素多,化学成分复杂,火灾发生时,必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烟气,生成 CO、CO2、SO2、H 2S 等成分复杂的有毒气体,使得逃生人员产生气体中毒的现象。

5、火势迅猛,扑救难度较大

由于空间大,体育馆的火灾多数火势迅猛,保障燃烧的空气充足,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形成起火点后,顺势向场馆内大量的可燃物蔓延,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多、火灾荷载特别大,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障碍较多,很难深入建筑内部,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十分困难。

二、体育场馆的火灾特性

1、火灾扑救难度比较大

由于体育馆空间较大,空气充足,有的建筑内部甚至形成空气对流,再加上可燃物多,助燃剂充沛,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必将迅猛发展,火势呈大空间、大面积迅猛燃烧趋势,很短的时间内便可以发展到火灾猛烈阶段。而且由于体育馆建筑内部可燃物、助燃剂多,火灾荷载特别大,火灾发生时,在没有人工照明的情况下,疏散被困人员、强行内攻救人和深入建筑内部防御都非常困难。另外,由于体育馆结构建筑内部空间比较大,塌落物多,给进攻路线设下了不规则障碍,在实施内攻时,转移阵地和延长内攻路线也是十分困难的。

2、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当体育馆内发生火灾的时候,因空间大,没有防火分区和防火隔物,瞬息馆内产生的大量浓烟、毒气容易使被困人员的视线不清楚,很快就会出现中毒、神志不清的现象;燃烧产生的高温、热气流使人难以忍受,极易出现惊慌失措,在惊恐中争相逃命,互相拥挤,即使不是烧死和熏死,也极有可能在疏散中践踏伤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3、建筑易坍塌

由于体育馆宽度大、空间大的特点,大多数体育馆采用的是钢结构,典型的大跨度钢结构体育场馆建筑首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鸟巢”,其建筑面积达25.8万平方米。首先,钢结构在火灾情况下强度变化较大,温度超过200℃时强度开始减弱,温度35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一,温度达到5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一半,温度达到600℃时,钢结构强度下降三分之二,当温度超过700℃时,钢结构强度则几乎减少殆尽。据统计,火灾中钢结构建筑在燃烧15分钟到20分钟左右,就有可能发生倒塌。其次,钢结构是典型的热胀冷缩特性,高温受热后急剧变形,很短的时间内承载能力和支撑力都将下降。

三、体育场的火灾防治对策

1、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人

消防监督部门应在辖区内,成立专门的责任小组,及时有效的对施工过程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审核意见及原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施工的现象,责令建设施工方停工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涉及危害较大的,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此外,应对具有隐蔽工程的建筑进行重点查验和监督,查验具体的施工情况,重点踏查吊顶内各种管道穿越防火墙处的孔洞是否封堵,竖向管道井有否隔层封闭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在施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2、 培训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对于体育场馆的防火工作尤为重要,消防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集中时间, 分期分批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装修有关法规、防火技术知识的培训,发放消防培训合格证。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流程,例如从事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业者应持证上岗。

3、构建“防火墙”工程

消防机构应紧密结合“防火墙”建设工程,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形成“四中能力”的融会贯通。在体育场馆内,应设置醒目火灾危险性标志,提高防火意识;应在观众入场前, 提示体育场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便于事故发生时,人员的逃生;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自救;提示体育场馆内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4、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体育场馆内的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尤为重要,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初,就应协同各部门针对场馆内基本情况,人员入场情况,制订可行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实地、实兵、实装演练,提高灭火扑救的能力,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确保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有备无患。

结语

体育场馆的发展之路才刚刚起步,对于场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也将面临着更复杂的局面。保障场馆内的消防安全,及时清除火灾隐患,有利于我国全民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体育爱好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霍然,袁宏永.性能化防火分析与设计[ M ].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3.

[2]李引擎.建筑防火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DGJ08-88-2006,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S].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奥运医疗保障有难度

早在2006年末召开的2008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动员大会上,北京市卫生局相关领导就指出,北京市奥运医疗保障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奥运会规模大、面临情况复杂、防疫工作难度大;二是部分医疗和急救机构管理不规范、人员素质不够高、技术水平不过硬、服务工作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三是奥运会医疗服务志愿者招募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强化管理。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将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要保证在奥运会期间北京地区不发生重大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散发和新传入传染病病例将得到及时控制;北京市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在奥运村、比赛场馆和奥运相关宾馆、饭店杜绝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有效控制城市奥运涉及区的病媒生物种类及数量,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生物恐怖事件;同时保证赛事期间每一位伤病员均得到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治和快捷、安全的转运服务,保证每一位就诊患者均得到规范、有效、安全的常规医疗服务。

主要考验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说,当前北京奥运会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加强的是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北京市已经承办了很多国际性赛事,对这些日常的卫生保障准备已经比较有经验了。目前需要加强的是对重大突发事件、群死群伤事件的应急反应,针对这些方面的准备将逐步展开。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北京市已经形成有效应对新发和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防控体系,初步建立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系统与指挥平台,组建了20支紧急医疗救援队,编写了SARS、鼠疫等10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8个防止工作方案,并与其他省市及港澳地区建立了信息沟通和联防机制。

北京市2008年奥运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筹备工作自2005年7月启动以来,陆续开展并完成了多项工作。2005年9月开始进行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重大卫生事件风险识别与评估”研究项目已基本完成。确定了45类有可能对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并对其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严重程度及其风险水平进行了预测和识别。

同时,“北京2008年奥运会与残奥会城市运行纲要――公共卫生安全保障部分”也于2006年11月正式通过市政府批准,成为奥运会公共卫生保障的行动指南。在鼠疫、人禽流感、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卫生部门与农业、工商、教育、建设、检疫检验、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了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联防联控机制。

以奥运会为契机,北京市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得到了全面提高,建立健全了全市重大传染病监测网络系统,并制定了相关应急预案;扩大并完善了北京市食品污染物监测系统,对全市各类食品和原料进行监测;建立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物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病媒生物危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研究,基本掌握了奥运场馆及周边环境病媒生物的种类、密度和消长规律;应急体系队伍建设更加完善,健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奥运会定点医院要评估

早在去年年底,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即已确定包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总院等22家医院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这22家奥运定点医院本着“服务奥运、保障健康”的理念,进行了各方面的筹备,并将分几次接受北京奥组委运动会服务部的评估。评估既要满足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赛时向世界各地的来华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服务,同时也要全面提升北京医疗服务对重大国际活动的保障能力,促进医院尽快和国际接轨。

奥运定点医院评估标准中,英文问诊、中英对照处方、奥运会患者就诊绿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都成为对奥运定点医院的基本评估要求。北京市卫生系统7000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6万名职工,已经开始全面接受奥运知识、文明礼仪、规范服务和医用外语等各种培训。北京市财政还投资1070余万元,用于“奥运期间Rh阴性血液安全保障项目”建设,最大限度保障临床用血的安全。北京奥运会餐饮业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体系建设等12项工程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服务外籍患者在京就医的中英等8种语言对照的《北京急救指南》将出版。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作为唯一收治运动员的定点医院,该院的准备工作也成为定点医院的“蓝本”。据该院副院长彭明强介绍,该院除了依靠以往接受国际大型活动任务的经验外,还将针对奥运会,进一步完善各种奥运医疗流程、预案与工作计划。包括改造医院国际医疗部以及膳食中心、停车场的硬件设施,对400多位医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语言培训,2008年以前派100名临床护理人员赴海外研修等。

规范餐馆服务保障饮食安全

北京市卫生系统按照奥运公共卫生保障工作的总体安排,在食品安全工作上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制定了分行评估、检查制度。

北京市所有的餐饮业将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表示,北京市卫生系统将按照总体部署,对北京地区所有饭店按照卫生标准进行量化分级,把北京市所有的餐饮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各级餐饮服务机构的卫生标准将进行全面的评估与检查。凡是在北京地区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凡是餐饮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健康合格证的,凡是这些餐饮业没有按照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如没有明确的消毒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都要立即整改,包括停止营业。北京18个区县执法监督部门将全面加强对辖区内餐饮企业的监督力度。

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张志宽介绍,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将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科学评估、市场准入、监测与监督抽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归集和日常监督协调六项机制。构建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另外,北京市卫生局将建设覆盖所有奥运会涉及区县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将从奥运会的40多个测试赛开始,一直到2008年奥运会期间,对运动员、奥组委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直接入口食品进行实时监测,动态评估食品的卫生安全风险。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摘 要:基于中小学校体育竞赛特点和教育价值的具体表现,探讨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实现途径。通过理论分析和举例说明得出结论:中小学校体育竞赛需要从赛会服务、参赛组织和课堂教学三个方面共同努力,分别做好赛前、赛中和赛后相关工作,在保障全员参与的前提下,实现其教育价值。

关键词:中小学校;体育竞赛;教育价值;实现

中图分类号:G80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5.02.020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开展的以争取优胜为直接目的、以运动项目或某些身体活动为内容, 根据规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体力、技艺、智力的比赛, 可分为校内和校际两种方式。[1]从教育实施的参与性出发,校内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竞赛的主体,主要包括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球类项目(及其他单项)竞赛、趣味项目比赛,以及年级组内、班级内的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对于中小学校而言,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目标实现的积极因素,更是学校体育文化建设的有力手段,为促进学生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中小学校体育竞赛的特点及其教育价值表现

(一)中小学校体育竞赛的特点

中小学校体育竞赛一般以班级为参赛单位,同年龄段的学生同场竞技,加上学校场地条件和组织结构的影响,表现出参与面广积极性高,竞技水平低竞争激烈,组织灵活变通性强,精神性奖励为主等特点。首先,在目前我国基础教育大班额授课的现状下,课堂教学极大压制学生的个性发展,学校体育竞赛是少有的能够让学生充分展示个性的舞台,对于缓解和释放日常积累的学习压力、消极情绪具有较好的效果,因而大部分学生都比较喜欢体育竞赛活动,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积极性。其次,普通中小学生运动技能差异不大而展示欲望强烈,加上运动学习经历相似,使得比赛竞技水平不高但竞争性却很强。第三,中小学生运动技能发展的规律和中小学校运动设施的条件限制,往往不能完全按照大型体育赛事的操作办法实施中小学体育竞赛,增加了比赛组织方式的灵活性和竞赛规则的可变通性。第四,中小学校体育竞赛一般以奖状、奖牌或低价实物(学习用品为主)对获胜选手(或集体)给予奖励,重点强调其纪念意义和精神性鼓励。

(二)中小学校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表现

在学校教育氛围下,学校体育竞赛不仅能够体现出运动健身和竞技观赏的属性价值,更能体现出与教育相关的衍生价值,产生激励、凝聚、规范、意志强化等积极效果和促进学生沟通、组织能力的提升。

1.激发潜力,提升技能

我们往往能够看到中小学生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比以往练习中更好的运动成绩(跑的项目最为明显),这说明热烈氛围、激烈的竞争,能够极大提高参赛运动员的神经核肌肉兴奋度,充分激发参赛者的运动潜能,并且帮助他们更好地思考和理解运动技术的要领,以获得更好的运动成绩。另外,在长跑类项目中,老师、同学的及时鼓励,能够帮助参赛者突破生理极限,结合赛后的强化训练,能够很大提高参赛者的运动水平。

2.懂得释放, 学会欣赏

绝大多数学校体育竞赛的参赛者和观众都是在校园共同学习、生活的同学,学校体育竞赛就成为一部分学生在老师、同学前展示自我的最大舞台,奔跑、跳跃、呼喊、挑战、鼓励等各种让人心潮澎湃的情节都能在体育竞赛中得以实现,有着极好的情绪释放空间;同时学校体育竞赛还是更多学生近距离观看体育竞技,融入体育竞赛氛围的主要机会,既能欣赏到运动本身的美,又能体验到胜利的喜悦和失败的落寞,在真实场景中学会祝贺成功和鼓励失败。

3.激励个人,凝聚集体

体育竞赛的激励作用是由体育的竞争性所决定的,体育竞赛活动能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培养他们奋力拼搏,勇往直前的优秀品质。学校体育竞赛中比赛获胜或是自我超越的成功体验能够帮助参赛者建立自信,通过参赛让同学和老师发现自身的闪光点或优势,在生活中获得更多的情感支持和学习帮助。体育竞赛活动还能通过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团队意识将集体内的学生凝集在一起,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矫正不良习气,形成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热爱集体的思想品德。

4.规范行为、强化意志

在学校体育竞赛中,规则本身的约束性及裁判公正、公平的执裁和判罚,能够帮助学生理解规则的重要性,进而提高遵守组织纪律的自觉性,提高自制能力。体育竞赛的竞争本质和学校教育的整体氛围,可帮助学生认识到“胜不骄、败不馁”的精神内涵,以及在落后时决不放弃的意志需求,从而逐渐养成正确的胜负观和得失观。另外,体育竞赛中成功突破生理极限的体验能够极大激发参赛者战胜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勇气。

5.促进沟通、提升能力

学校体育竞赛有着全面的参与性和组织的灵活性,大多数竞赛都需要学生参与组织和管理,这给学生间的交流和共同目标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为了展示良好集体形象和获得集体荣誉,学生往往能够很好进入到集体分配或者自主选择的活动角色之中,在履行岗位职能的同时不断加强与同学、老师,甚至家长的沟通,在实践操作中提升了自己的协调、组织能力。

二 体育竞赛教育价值的实现途径

学校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实现依赖于良好的赛会组织和和谐的参赛环境,离不开赛会主办方的严明纪律、公正执裁和参赛组织者的正确引领、有效指导。

(一)做好赛前准备,落实全员参与

充分考虑参赛领队和队员的组织经验和能力水平,制定明确的参赛流程,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赛事,并给予参赛者足够的准备时间,是实现中小学校体育竞赛教育价值的基本要求。[2]首先,有参与才有教育,在赛会组织上要创造条件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到比赛和赛会服务中。可以在赛事中增加学生服务团队,不仅增加了赛会的参与率,也加强了参与者对体育竞赛相关知识的掌握;要做好赛会宣传,通过校园广播、海报介绍比赛内容、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让全体学生在理解比赛的基础上产生合理期待。第二,有准备才有质量,主办方对于比赛的流程要了然于胸,并让各参赛单位明确各环节具体要求;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好比赛场地、器材的检修、维护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对于比赛裁判员和组织经验相对缺乏的新任班主任要针对地性进行细致的规程解读和规则解释,以利各参赛队伍从容参赛。

学校体育竞赛一般以班为参赛单位,班主任是参赛的主要组织者,如果他们不了解体育竞赛赛前准备的具体工作,仅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对待体育竞赛,其教育价值将不可能实现。一是赛前动员要在全面了解学生运动技能状况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学生的挑战欲望,为激励教育做好思想准备;二是组好参赛团队,做到全员分配一个不拉,让所有学生在比赛中都有任务,以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三是重点关注体育弱势学生,借助参赛服务调动他们的体育学习兴趣,促进其体质健康改善;四是做好参赛队员的赛前训练,磨练技术、熟悉比赛流程,让学生在行动中懂得有付出才有回报;五是树立团队精神核心,强化集体荣誉感,以共同价值取向约束个体不当行为。

体育课堂教学是学校体育竞赛取得成果的保障条件,而体育竞赛是体育教学的成果展示。体育教师在体育竞赛活动实施前的课堂教学上,要对竞赛相关知识、技术进行针对性传授,让学生熟悉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自主锻炼的热身方法,运动竞赛中的战术运用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更好的在比赛中发挥他们的运动能力、展示体育课堂教学效果。

(二)关注赛会细节,正确价值引导

对于学校体育竞赛组委会而言,保障比赛顺利进行和及时发现比赛过程中的亮点,并给予恰当的鼓励、宣传,是做好比赛工作的重点,也是实现其教育价值的关键。第一,确保执裁公正和比赛公平。学校体育竞赛的裁判员一般以体育教师、其他科任教师和部分学生组成,而参赛的队员中有些是他们自己任教班级的学生或者同班同学,在执裁过程中,一定要强调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保证提前到位,做好比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做好赛场秩序维护和比赛服务。良好的比赛秩序是安全参赛的保障和文明礼仪的体现,全面到位的赛场服务则是比赛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在比赛过程中,要及时对破坏比赛秩序的行为加以制止,在有序的前提下营造热烈氛围。第三,及时正确处理比赛中的突发事件。赛前应急预案是处理赛场突发事件的参照依据,尽可能按照最佳流程和方法处理问题,谨防“二次伤害”的出现。第四,把握体现体育精神的比赛瞬间,宣传具有教育意义的人和事。可以充分利用全校师生手中笔和镜头,记录比赛的精彩瞬间,并及时通过校园广播、宣传窗通报全校,让体育精神的内涵以实际形象印入学生心中。

作为参赛组织者,班主任在比赛过程中要积极发动观赛学生,有效激励参赛队员;利用体育竞赛充分释放学生学习中积累的不良情绪,并通过身边的实例教育学生怎样理解体育精神。一是组织好班级拉拉队,为本班参赛队员加油鼓劲。不管获胜还是失败,都要及时肯定参赛学生的努力和付出,从而激发更多学生参与体育竞赛和运动健身的兴趣。二是组织好赛场服务,落实全员参与。要创造机会让非参赛同学融入比赛氛围,比如协助参赛同学检录,为参赛的同学保管好衣物,及时送上饮水、毛巾,保持好观赛场地环境卫生等。三是记录赛场点滴,留存美好瞬间。视觉记忆不如文字和图片更加真实和久远,体育竞赛的赛场记录可以作为后续教育的良好素材。四是合理处置比赛争议,正确引导学生观赛。学校体育竞赛中的争议判罚不可避免,班主任要按照正常流程合理处置,并对学生做好解释和安抚,让学生明白尊重规则的重要性和应对争议的正确办法。

(三)及时赛后总结,发扬积极因素

赛后的总结、表彰是延续学生热情,转化为学习动力的必要环节。一方面,组委会可以通过闭幕式或者其他学生集会通报、总结竞赛成绩,表扬优秀团队和个人。充分发掘比赛中的优秀典型,激励更多的同学加强自主锻炼,增强个人运动技能;合理处置比赛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诫勉全体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积极进取、文明守法。另一方面,可以举办学校体育竞赛主题的摄影或书画创作展览,即可延续体育竞赛的激励效果,又可将艺术教育成果加以展示。

对于班级来说,一次体育竞赛会大大增强同学间和师生间的情感交流,体育竞赛所伴随的集体荣誉会对参与学生的思想认识形成积极的影响。赛后的主题班会是必不可少的,一来可以及时整理和交流比赛过程中的积极因素,转化为后续学习和锻炼的动力;二来可以通过比赛获得集体荣誉,强化集体主义意识,并加以正确引导,从而增强了社会责任感;三来可以避免参赛队员和其他学生产生分离现象,在强化其自我认同感的前提下,提高他们的班级带动责任意识,帮助全班共同进步。

学校体育竞赛后的体育课堂,应该对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运动项目技术、战术、规则等知识进行再一次的梳理,强化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需要对取得突出比赛成绩和重大进步的同学提出表扬,并分享他们的成功经验,树立全体同学体育参与的信心和决心;需要对体育竞赛中出现的有关学生体育道德修养、体育精神、思想作风、人格表现等方面的问题向正确的方向引导,以实现体育竞赛对体育教学的教育补充作用。[3]

参考文献:

[1] 李宁,闻勇.浅析高校学生体育竞赛价值体系[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1(3):77-79.

[2] 李静波,杨波.我国学校体育竞赛问题与对策分析[J]. 体育文化导刊,2010(4):89-91.

大型体育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有关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履行保密义务对举办人造成损害的,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