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小农经济的形成

小农经济的形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经济;价格波动:机会成本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仅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七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2.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一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2篇

    1、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及其贫困

    这里要讨论的不是小农家庭人口多寡与贫困的关系。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无非是要对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作一个静态的描写,以便突出我们的研究对象的最一般的状况。

    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人口规模,在孟子那个时代,一些地方可能普遍是“八口之家”。[1]1但是,比孟子早约一个多世纪的李悝,在谈及小农经济时却说是“一夫挟五口”。[2]2到了汉代,晁错也说“今农夫五口之家”。[3]3汉以后的人,言及小农经济,往往说是五口之家。但也有说“十口之家”的。《管子》这么说,历代也都有人这么说。《管子》、《孟子》还说“数口之家”,后来这样说的人也很多。可见,战国以来的小农经济,五口之家虽然很普遍,而少于或多过这个数目的小农家庭也很不少。这里有必要事先点明的是,这样的小农经济,其生产和消费是独立的;惟其自给自足的能力不足,则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补充;又由于生产规模狭小和生产力水平低下,其所能提供的产品极为有限。

    按李悝的计算,战国时,一个五口百亩之家,每年收获的粮食(粟),除去什一税和口粮,所剩无多,远不足以应付家庭的正常的开支;何况人家总有不时之需,政府于什一税之外也还有不时之征。[4]4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小农家庭,通常只能尽量在生产和生活上减少开支;除了缴纳政府的货币税,他们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尽量压缩对市场的需求,生活过得非常艰苦。《孟子》卷1《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五十岁以上的可以穿丝,七十岁以上的可以吃肉,全家可以吃饱饭,这是孟子所期望的他那个时代小农之家所能过上的最幸福的生活。这样的幸福生活,李悝笔下的五口之家的小农是过不上。而对于晁错笔下汉代的五口之家的小农,这简直就是天堂了!所以,孔子所谓“耕也,馁在其中矣”,[5]5决非虚语。汉武帝的时侯实行食盐官营制度,一个盐价上涨,就弄得贫苦的农民只好“淡食”。[6]6这是那时小农生活极端困苦的一个明证,而非贤良文学们的过甚之词。

    2、战国、秦汉时期农业“低投入-产出”的形成

    以上所言,表明战国和秦汉时期的小农生活开支,已经低得不能再低了。而为了维持小农经济起码的生存条件,小农除了必须在生活上尽量减少开支,也还必须在农业生产的投入上尽量减少开支。

    《管子》上说,战国时期小农必备的种地工具,不过“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7] 显而易见,那时起土、碎土、锄草和收割,用的都是人力,投入是很低的。到了西汉时,小农或许已有使用牛耕的。考古发现的西汉木铧犁,或许就是小农有牛之家使用的。但这也只能说明,那时铁的价格很贵,小农即便养得起牛,却未必买得起铁铧犁。汉宣帝时,龚遂为渤海太守 ,“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8] 这是当时铁器价贵的明证。难怪汉武帝实行冶铁官营,一抬高铁农具的价格,贫苦农民只好“木耕手耨”。[9] 这也不会是那些贤良文学的过甚之词,而同为当时小农生产低投入之明证。

    西汉的小农经济在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的低投入早就抵于极限。一些听起来比较极端的情况,实际上却具有很大普遍性的。晁错描述当时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10] 董仲舒比晁错讲得更甚:“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兴,循而未改。”[11] 董仲舒认为,这样的情况是从秦国商鞅变法开始的,汉朝的问题在于“循而未改”,这不尽符合事实。此不论。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农就其所从事的主业而言,的的确确已被剥夺得没有了自己的经济,而纯粹沦为国家或地主的劳动工具。

    3、中国历史上的农业高剥削率

    从战国到秦汉,中国的小农经济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低投入和低产出。在其后的中国经济史上,由于高额的租税剥削,这种情况甚至变得更加严重。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论及魏晋以下自耕农所受赋税压迫之沉重,曰:“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入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于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嗟呼!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12]1有关杨炎的两税,无非是将租、庸、调与其他非法征敛合并,唐人陆贽已谓:“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13]2魏晋以来赋税制度的变化,无非如此。二十年前,王家范、谢天佑先生曾就此问题说道:“两税法、一条鞭、地丁制(摊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前行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关于这一点,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都曾激烈地抨击过。王夫之就说:‘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天宝以来的非法征敛),收于法之中。’不是吗?两税规定‘量出以制入’,而不是‘量入以制出’,无异明确宣布:它对天宝以来唐财政开支猛增而加税的既成事实是加以认可的。到宋代,庸调又从两税中脱出,‘两税’成了单纯田租的‘二税’,职役杂差又纷至沓来,以至税外有税,税外有役,两税法面目全非。发展到明代中叶,将宋、明以来两税之外累加的各种税、役一概并入一条鞭,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以后鞭外又有鞭,原先的银差、力差早已纳入于一条鞭之中,新的杂役却平地而起……总之,王朝屡变赋税之法,变来变去,不是减法,而是连加法……两税=租庸调+横征(法外之征);一条鞭=(租庸调+横征)+横征;地丁制[(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14]3

    以上引征,大致可以说明魏晋以下自耕农所受剥削,甚至比秦汉更为严重。王莽曾经说过:“汉氏减轻田赋,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15]4这是讲西汉时小农受剥削最严重的程度。什税五,就是50%,可谓苛剥已极。然比之秦朝,则已减轻。按班固所言:“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16]1“泰半”就是三分之二。班固说:“民三年耕,则余一年之蓄。”[17]2这也是当时或在此之前人们的一般看法。据此可以认为,当时小农的受剥削的限度,至少应该控制在大约33%之内。王家范、谢天佑先生认为,在中国古代“就王朝的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到王朝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即50%)趋势。”[18]3这一估计,是就小农的粮食产出而言。古人也作过这方面的论述。南宋洪迈就小农受国家和地主苛剥的情况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云:‘一夫治田百亩,岁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石。’盖十一之外,更无他数也。今时大不然。每当输一石,而义仓省耗别为一斗二升,官仓明言十加六,复于其间用米之精粗为说,分若干甲,有至七八甲者,则数外之取亦如之。庾人执槩从而轻重其手,度二石二三斗乃可给。至于水脚、头子、市例之类,其名不一,合为七八百钱,以中价计之。并僦船负担,又须五斗。殆是一而取三。……董仲舒为武帝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分’云。”[19]4

    必须说明的是,上述各项赋税率估计,所根据的是粮食产出,而某些间接税的征收,以及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和市场化,必然使这一赋税率进一步攀升。[20]5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些套种和二熟的农作物,未被计算在内。

    4、农桑之外的小农生活依赖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3篇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着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诚信缺失 集体生活 公共观念 纪律习惯 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26-01

什么是“集体生活”,“那是一个组织,不仅是一种以关系的存在,组织特点的范围,在有范围(不能无边际)与主脑(需有中枢机关)。他的范围超出家族,且并不依于家族为组织的出发点。主要根据范围是占领,宗教或着其他的范围内,大家都觉得约束,总是时时刻刻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有关联。”符合上述标准的,就是我们谈论的集体生活。就以上标准可以衡量出中国人缺乏集体生活。

在西方,基督教“博爱”的理念深入人心。圣经说的一切都是上帝的人,每个人都是平等相称的兄弟姐妹。这一方面促进了宗教的盛行,另一方面促进了“利他主义”在人们的生活中生根发芽,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推动行动去帮助别人。中国人没有宗教,有些人可能不同意这个观点,这是因为许多人模糊信念和概念之间,像向上帝祈祷,是信念。中国的社会组织大多是基于血亲、姻亲的形式,这样的组织和“集体生活”中提到的组织相差很远。

缺乏集体生活与诚信缺失是否有因果联系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集体生活缺乏的表现上来谈论该问题。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现的是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少与不相互“知根知底”的“异族”打交道,不需要用契约避免被骗。

一、公共观念淡薄

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社会信用缺乏经济现象的原因。提供自给的小农经济反映了人与自然的竞争不同于社会分工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前者有助于竞争机会主义意识的诞生。农业社会,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其诚信关系多在于家庭中。家族的基本生活方式,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人口不流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即使发生人口流动,中国不倾向于别的单位进入其中,但以家族为单位,移动到一个地方。在这样的环境中,避免欺诈合同是多余的,简单地说,一个家庭生活中不会互相欺骗,危机只发生在家外,自然也没有立约。但是,对于一个不诚实的农业社会,它会带来太多的不利因素或支付的成本太高。中国有谚语:“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诚信,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说得很清楚。可见,契约精神依赖于社会。不“知根知底”的时候很少,所以自然不要求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想法是无法形成的。

二、纪律习惯差,不讲规则

因为中国的诚信往往存在于宗法社会土壤,熟人、朋友、亲戚等狭窄范围的传统文化中。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血缘家庭关系和延伸出来的其他社会关系构成的最基本的社会环境。在熟人社会中,熟人就是信用凭证,人们相信那些喜欢、熟悉、尊重的人的承诺,其他道德判断经常凭自己的直觉,是基于情感而不是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纪律、规则的作用也大大减弱。

三、组织能力差,习惯窝里斗

所谓的“窝里斗”,实际上指的是一些病态的人在一个很小的环境中竞争。中国有句古话:“站起来的椽子先烂。”当一个人是成功的,超越别人的,周围所有的人都想赶上,把他拖下来。事实上,中国的嫉妒“窝里斗”的现象一直存在,封建社会的王室为了争夺帝国的战斗,早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感叹。

四、法治精神差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业银行;小农经济;分工深化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1-0050-07

长期以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主要的瓶颈。并且折射出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诸多要素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当前,国内外的各项研究结果都倾向于肯定金融体系对改善农村经济状况的正相关作用。但问题在于,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究竟需要怎样性质的金融体系:是依靠实体经济自发地培育和内生,还是依靠外部力量引进成熟的正规金融架构和模式?是进一步加大政策金融的补贴和支持力度,还是积极完善市场化的商业金融功能?作为国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又该在破解“三农”困境进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给予思考和解答。

一、正规商业金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渠道

要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科学金融模式,首先要找准“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1947)、黄宗智(1985,1990)将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定义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数百年来农村经济的一种基本制度特色。作为一种自给自足、自担风险的简单再生产方式,难以进行规模扩张,也难以获取充分的经济剩余空间。根据古典经济学和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劳动分工是经济系统扩张发展的核心问题,即以社会分工和组织内部分工为集中体现的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劳动分工的自我实现机制及分工网络的扩展程度。而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中,农业生产领域难以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分工组织,加之分散农户在参与社会分工时面临高昂的交易费用,导致农村社会的分工演进被锁定在抑制状态,而“小农经济”成为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制约着农业经济融入社会化大生产,农业经济的低效率自我循环成为常态。同时,由于小农经济特性决定的低水平分工程度。农民难以通过分工深化来扩展内部就业空间,在农业外部就业渠道受到阻隔的前提下,必然导致农业内部就业拥挤。过多剩余劳动力的留存,一是使土地的规模经营缺乏基础,牺牲了农业的规模经济;二是使农业产业组织的改善进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困难重重,导致农业有限的分工收益被稀释;三是客观上造成农产品的供给刚性,需求曲线缺乏弹性,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剩余劳动力转移成为改善农民收入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很多农民已经作为“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的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滞后,农民非农化水平与农村城镇化水平脱节,大中城市成为了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而大中城市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转型对农村劳动力的排斥作用日益明显,加上户籍制度等体制约束的存在,农民工只能占据大中城市的低端劳动力市场,只能获得其创造社会收入的较小部分。陈宗胜、黎德福(2006)的实证分析显示,农民就业向大中城市的转换,不但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由此可见,农业、农民和农村三方面的问题互为因果,化解“三农”问题的逻辑重点,一方面在于农业经济的分工拓展与产业深化;另一方面在于农村中心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中心城镇转移和集中,并以此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农”问题破解要点的厘清,为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方向。首先,要通过外生的正规金融力量促进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很多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一种乡土社会。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交易半径仅限于交易主体熟悉的范围,信任关系仅限于圈层结构之内,缺乏契约社会商业金融交易所必要的伦理资源、法律环境和惩罚激励机制。因此,友情借贷与高利贷统一组成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是农村经济的内生金融需求。但是,小农经济内生的非正式金融体系只能满足农户的生存和安全目标。由于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只能维持农户的低收入水平与“生存经济”状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因此,小农经济本身的运营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内生出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制度,也无法内生出改变小农经济分工抑制状态的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就是要不断弱化“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固化它,特别是在纵向的社会结构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导型”的正规金融创新和信贷支持,扩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内涵,加快农村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结构转换。

其次,市场化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前提,商业金融应该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主渠道。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上看,政府主导的金融供给虽然具备制度创新的效率,但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究其根本,在于政府倾向于按照理想的模式设计改革路线和改革范式,忽略了金融交易的市场化属性。农村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关系的制度化,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由于“三农”的弱势性质,农村金融往往被当作政策支持的重要工具。甚至出现了“金融财政化”倾向,由此导致金融交易的内在市场化要求往往与金融支持的政策性供给存在激烈的矛盾。实践证明,由于信贷投入作为政策性支农的具体手段,因而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资源往往被作为公共产品过度使用;而无效的信贷需求伴随着不良资产的高速累积,形成了不断追加金融资源消耗的粗放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同时,享受价格补贴的政策性金融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也往往成为寻租对象,助长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真正的有效金融需求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为此,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政策性或准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更多地依靠商业性的金融交易行为以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并通过专业化的信息中介和风险规避功能,营造农村经济良好的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

最后,农村金融发展不能简单依赖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和信贷数量的扩张,应借助市场竞争机制遴选满足农村金融功能需求的组织结构和实现形式。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外在特征,农村

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以及经营模式的现代化程度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相对应。长期以来,政府基于“机构主义”和“重组主义”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大量退出、金融资源的大量抽离。针对这种“机构范式”的改革思路,Merton和Bodie(1995)提出了内涵“功能范式”的功能金融理论,即金融机构及组织形式因外部环境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应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一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以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按照金融“功能观”,执行金融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组织联合来实现。笔者认为,“功能范式”较之“机构范式”更适宜结构不断调整、跨越式离散增长的农村经济环境;而从金融功能和行为绩效的角度求解“三农”问题,更能体现地区差异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和功能互补原则。为此,新的一轮农村正规商业金融改革应避免“貌合神离”式的金融组织形式设计,或一厢情愿地把“草根金融”演变为“盆景金融”;应借助市场的力量发现最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与分工组合,实现改革的动态效率;应避免“大水漫灌”式的信贷配给,加强信贷投入的风险控制和绩效管理,重点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应避免“画地为牢”式的功能归属和义务认定,人为区隔不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应鼓励各种类型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逐步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金融结构。

二、农业银行在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应于农村商业金融需求,一个健全的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应涵盖大型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由民营资本等投资成立的农村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当前,我国的农村正规商业金融渠道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及农业发展银行的部分商业性信贷等,其中,农业银行作为一家体现政府战略意图的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

20世纪90年代之前,农业银行一直作为从事农业信贷的专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95%以上的贷款投向农村。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与农信社脱钩,农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战略要求,着手调整经营结构,其体制网络逐渐从农村退出,农业贷款的增速放缓,所吸收的农村储蓄开始下降,业务逐渐转向了城市和工业。从1998年到2006年底,农行累计裁减员工17.3万人,撤并分支机构3.5万个(大都是乡镇营业所或分理处)。已经从专门从事农村金融的机构蜕变为一家联动城乡及农工商综合经营、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和区位特点与县域经济依旧高度耦合(农业银行62%的机构、51%的员工、47%的存款和40%的贷款分布在县域),县域业务为农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基础、较大的利差空间及稳固的客户资源。

可见,农业银行与县域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面对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必须也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再突出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双重改革目标,要求农业银行成为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充分体现了农业银行在新时期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农业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和机遇。

问题在于,农业银行如何把握自身的经营定位和发展策略,通过市场化的金融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分工深化和结构转换,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三农”问题的化解。笔者认为,农业银行应适应农村经济成长和金融深化的客观要求,重点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户经营专业化及非农化等几个方面,充分发挥商业金融供给的主渠道作用。

1、农业银行应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城乡产业融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推广相伴而生的,这种经营模式往往横跨城市和县域两个区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部基本上分布在县城甚至大中城市;县域大中型企业多数已经集中在县城和中心集镇,小企业呈现向中心集镇集中趋势;广大农户则大多分布在农村和小集镇。这种区位分布与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高度匹配,农业银行联动城乡的金融服务对促进该经营模式的成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分工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水平的差距。为此,一方面,农业银行应通过提供信贷、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等多元化金融功能,有效降低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风险或不确定性,分享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应通过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成长,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例,银行的小额联保贷款使农户有能力参与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体系之中,成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分工网络中的一个“结点”;借助小企业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专业化程度、迂回生产程度和产品种类数会不断提高,而随着配套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育,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分工水平不断提升,乃至发展成为带动周边区域进行配套产品生产的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过程中,龙头企业的作用十分重要。为此,农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规模融资、现金管理、资本运作、结算渠道和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系统化、集群化和流程化的跨区位金融服务,增强城乡产业关联度,带动产业链上广大中小企业的周期成长和农户的收入增长,并在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时间序列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银行应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村城镇化建设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工业化的重要切入点,也是破解“三农”困境的重点。推进农村中心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将加快资源和产业向中心城镇的转移与集中,并通过产业集群与聚集经济效应,推进农村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农村城镇化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更多机会,扩大了农民的就业空间。随着农村劳动力从务农转向非农、从农产品供给者转变为农产品需求者,农产品供给曲线左移、需求曲线右移(见图1),农产品价格体系得以优化,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得以实现,必将带动新农村建设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通信设施、

道路、自来水、住宅、市政建设、电网改造、公共设施建设等。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发中心对未来10年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估计为4万亿元左右。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且考虑到国家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性项目的资金支持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农村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很大一部分将由大型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银行因其市场化的资金运作方式,且追求良好的业绩,能够及时感受到市场对社会资本的需求压力,并有利于形成“预算硬约束”,避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资规模、不追究投资效益的“棘轮效应”,以提高资金配置的动态效率。另外,由于农村城镇建设项目具有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的性质,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银行应发挥组织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将市场压力及时传递给政府部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另一方面发挥对其他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的“诱导效应”和“溢出效应”,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城镇化建设领域,通过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活动,分散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系统风险,加速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

3、农业银行应在促进农户经营专业化及非农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全国各地大多数农户普遍难以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贷款,正规金融贷款占比呈下降趋势。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农户贷款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1995-1999年则下降到了25%以下,而非正规渠道信贷占比则达到了70%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活跃,一方面缘于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制度落差;另一方面也缘于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发现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小农经济的圈层结构,适应农户需求特别是生活性借款需求。但同时,非正规金融活动这些优势与其交易半径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张、风险控制和自筹资金能力方面存在内生性缺陷。如活动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市场高度割裂,信贷支持的覆盖度有限;风险无法有效地对冲和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小规模经营使得单笔贷款的运作成本无法分摊,难以实现规模经济等。受制于这些内生性缺陷,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规模瓶颈、市场分割、纠纷较多、利率成本高(非正规金融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2~3倍)等问题。农户对这种金融形式的选择,更多地是一种无奈的次优选择。有关调查显示,50%的农户意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超出实际14个百分点,而意向民间有息借贷的只占12%(许崇正、高希武,2005)。

近年来,在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孟加拉国及许多拉美发展中国家,农户金融服务的商业化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许多实施农户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NGO)已经转变为正规金融机构。为抢占同业竞争的“蓝海”市场,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也开始致力于农户信贷业务的开展。Liza Valenzula(2001)对发展中国家1990年以来的53家降低贷款规模进入农户信贷市场的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进行了总结,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许多优势,如大量广泛的分支网络以利于对市场的快速渗透、在提供存款服务和支付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等;而农户信贷市场存在的盈利空间,对商业银行改善盈利结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借鉴NGO方式和GB(孟加拉乡村银行)经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启动了小额信贷业务及联户担保贷款制度的创新和推广,迄今全国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已达到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0%。

笔者认为,农户金融供给由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渠道的递进,应与小农经济向市场化的生产经营转型进程保持一致。在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多样化来满足农户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魏琳,2007)。史清华(2002)、刘锡良(2006)等的研究表明,越是收入高的农户,其生产经营越是偏向于非农产业或是规模化农业,其越是倾向于生产性借款;而这种生产性信贷需求因其在金额、期限等方面与商业性信贷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对正规金融特别是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需求呈上升态势。同时,农户的生产经营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还需要储蓄、汇款、保险、养老以及投资理财等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平台优势,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持”服务,帮助农户实现专业化转型或非农化发展(见图2)。这种不断提升的金融需求为农业银行启动“蓝海”战略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是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如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加工、运销大户提供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帮助部分小规模兼业农户发展成为专业大农户;部分兼业农户由农业兼业为主转为非农兼业为主,进而成为完全的非农就业者。伴随着农户的经营转型,小农经济将逐步融入外部的市场经济,与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契合。二是帮助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如前所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农业银行应为外出打工甚至出国务工者的劳务输出金融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促进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跨地区流动。三是为从传统农业转移出去的原农户提供延伸服务,对集聚在城郊、城镇的原农户转入加工、运销、商贸和其他服务领域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这些原农户的示范效应,推动现有农户调整经营结构。四是在集成农产品市场和金融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提供源于金融、高于金融的“能力支持”服务。如在提供信贷时,附加相应的农产品价格和销售信息等,降低农民市场风险和系统性信贷风险;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民的技术辅导和能力培养,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商品率。五是通过批发贷款、共享渠道等方式加大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间信贷机构、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合作力度,利用其人脉资源、社区网络和服务体系,延伸服务触角,借助间接渠道扩大对农户服务的覆盖面。

三、将非正规金融机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解决农业银行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矛盾的有益探索

毋庸置疑,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弱有效性”往往使“三农”问题化解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呈现一定的“跷跷板效应”。当“三农金融支持”的一头翘起来时, “机构持续发展”的另一头就落下去;反之亦然。农业银行如何规避这种“跷跷板效应”,使服务“三农”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平衡推进,并促进县域业务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当前要面对的最大难题。

Akerlof(1970)、stiglitz和Weiss(1981,1983)等对信贷市场机制失灵的研究表明,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中,由于银行无法掌握借款者的完备信息。也无法控制借款者的所有行为,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金融市场无法为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

信贷支持。

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囿于小农经济的特性,农村金融市场是个分散的、小额零售的、内部化的市场,农村金融交易特别是农户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更高。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集中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贷机制一旦与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传递方式和信用制约机制脱节,很可能引致严重的信贷风险与资金漏损。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涉农不良贷款占全行不良贷款总额的60%以上,涉农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不良率都在30%以上。在国家专项票据、专项借款等扶持政策出台前,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达3300多亿元,不良贷款占比达36.9%。以上数据客观地反映了正规金融机构传统经营模式对农村“弱有效性”市场的水土不服。

与正规金融机构信息甄别机制屡屡失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非正规金融市场内生的一些“土方法”和“笨招式”,有效地解决了金融交易的质量验证问题。如广东、福建等地长期盛行的“标会”,一般由“会首”召集同乡和亲朋作为“会脚”,每个“会脚”(既是存款人又是贷款人)缴纳“会钱”,由投标或抓阄决定会钱归谁使用;“标会”规定循环期限和利率,定期组织投标,如发生“会脚”赖账或携款潜逃事件,剩余“会钱”由“会首”支付。有趣的是,这种信贷模式和当前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储蓄贷款联合会(如ROSCA、ASCRA等)不谋而合;而后者中的ROSCA(循环式储蓄贷款联合会)即是采用所有成员集中储蓄依次满足每个成员的信贷需求,ASCRA(积累式储蓄贷款联合会)则是以贷款基金的形式满足成员的贷款需求。由于成员间的密切监督,这种互助合作机制往往运行良好。可以看出,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看似简单的运作机制,动员了农村“熟人经济”内部的社会资本、声誉和社区制裁机制,降低了信贷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证了信贷契约的有效实施。

非正规金融组织往往具备在甄别借款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方面的信息优势、借助社区内伦理规则的惩戒优势、利用重复博弈和关联契约的监督优势、乡土社会文化的“嵌入”优势等。这些优势看起来难以企及,却为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经营转型和机制创新提供了启示和方向。事实也证明,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内部优势并非不可移植。在国外,孟加拉国的Grameen Bank正是将贷款人分为3级,即会员中心―会员小组―会员,一般是5个人组成小组,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每一个支行工作人员负责10个左右乡村中心的信贷发放和管理。这种组织模式要求小组成员必须互相帮忙和监督,只要一个成员还不了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借款资格;每个成员还要缴纳风险基金,以备风险及开展组内项目。上述机制吸纳了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实现了外部信息内部化,并把本该银行承担的坏账风险转移到全体小组成员身上,提高了贷款偿还率,也使Grameen Bank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银行。在印度尼西亚,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和自助小组的合作更为紧密,建立了“联系银行制度” (Linkage Program),将银行和农户、小企业团体通过自助促进机构(一般为非政府组织)这一中介联系起来。2000年,这一联系银行制度已在23个省的1161个银行分支机构中运行,212个非政府组织和25364个自助团体参与进来,客户总数达480168个,贷款额为1224亿元,贷款偿还率超过了96%。此外,玻利维亚、阿尔巴尼亚、乌克兰、波斯尼亚等国家也都进行了诸多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从组织体系到运营模式的联接和融合,基本都坚持了商业化运作的方向,且其服务半径已经由乡镇扩展到县域、城区,由农户延伸到微型、中小企业。

可见,正规金融机构只要合理引入契合“熟人经济”规律的信贷模式和经营组织,就有可能在中低端的县域客户群体中谋得盈利空间。以小组联合贷款模式为例,该模式考虑到信息和社区传统在契约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社区制裁机制(Community Sanction)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有效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借款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效地打破了因信用风险引致的融资约束。

在国内,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探索应用联户担保、小组贷款等形式降低农村信贷交易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而陕西、云南等地区,更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试点了“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运作模式,其中当地政府负责政策、计划制定,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农业银行等负责资金来源,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并在地、县、乡设置信贷组;扶贫合作社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协助银行收贷收息等。这种模式将非正规组织引入银行与农户之间,银行直接与中间机构建立联系,节约了为农户提供信贷的零散性管理成本;非正规组织利用社区信息优势,组建农户小组、中心等,加强了与农户的监督和互动。可以看出,将非正规组织和运行机制纳入到正规商业金融供给中,实现两者比较优势的互补,将成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

当然,无论是联保贷款还是非正规组织的引入,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其中有担保义务和贷款权力不对称所引发的矛盾:如联保小组人员内部出现代偿责任界定分歧;非正规组织掌握授信主体的选择权并能通过选择权收益,但不承担放贷风险,有单纯追求放贷规模的冲动等制度性缺陷;金融机构在组建小组、中心时,管理半径设计不科学,中心会议缺位或流于形式,银行人员难以实时了解农户情况,经营成本覆盖盈利等管理问题;政府与“半官方”经济组织过度介入引发的寻租行为和市场机制扭曲等体制性流弊等。

但是,改革过程中的“不适症状”正说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种经营模式、文化的衔接,需要一个磨合和本土化的过程。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禀赋,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和机制改革,如利用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准入门槛,借助软信息和道德约束完成抵押替代;利用小组联保技术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建立可置信威胁;利用信用村建设活动将市场行为导人社区内的伦理规则,用非正式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重复博弈机制抑制社区内成员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有效地驾驭“弱有效性”的农村市场等。在这个渐行渐进的过程中,只要摒弃“貌合神离”的“模仿秀”,真正按照“功能金融”的要求,借助市场的力量发现最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与分工组合,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就一定能够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动态效率,并以此推动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本文借助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专业化的研究视角,探索破解“三农”问题的逻辑重点,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应不断弱化“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在纵向的社会结构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导型”的正规商业金融创新和信贷支持,扩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内涵,促进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6篇

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是不争的事实,但对其演变的轨迹则有不同的看法。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时代,或交换经济时代,并强调这种商品经济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货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它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 我们认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一、 战国秦汉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

战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战国秦汉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与市场发生较多的联系,按孟子的说法,他们“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谑谐∩瞎郝蛞恍┧窃偕匦氲纳柿虾蜕钭柿希饕褪恰豆茏印匪档摹榜珩曛逐Α焙秃捍芳谐3L岬降摹盃琅V质场薄N耍┟癖匦胂蚴谐√峁┫嘤Φ纳唐罚谒堑募彝ゾ弥校丫艘徊糠治私换欢械纳煌保笔迸┮道投室烟岣叩健懊袷呈参逯取钡乃剑┟褚灿锌赡芟蛏缁崽峁┫嗟笔康氖S嗖贰T谡庵智榭鱿拢哟呵镎焦士迹鱿至肆街智八从械耐怀鱿窒螅阂皇桥寮小!豆茏?#8226;乘马》说“聚必有市”,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都是指的农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他们利用小农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各地交替频繁发生等特点所导致的地区间、年度间、季节间的丰歉不均、余缺不均,从事贱买贵卖活动。又因此有政府平籴政策的出台。小农经济的这种变化,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最广阔的基础。不过,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在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2] 。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不过按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从而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记载比较具体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汉末年樊重的田庄。史称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是一个拥有“田土三百余顷”、“赀至巨万”的大地主,他的经营以“陂渠灌注”的大田农业为主,包括畜牧业、渔业、桑麻、果树、经济林木、手工业、商业等项目,还放高利贷。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如“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够做到“闭门成市”。[3] 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田庄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但时代已经比较晚。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较大地主的情况,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另一些地主从事大规模商品生产。如《西京杂记》卷四载陈广汉资业:有米二囷,分别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诸蔗二十五区,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另有羊豕鹅鸭、果蓏肴蔌无算。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产品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者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货殖型”。《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货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营农业。如春秋战国之际著名商人范蠡,在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致产数十万”。后至陶,“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訾累巨万”(《史记越世家》)。故《盐铁论水旱》云:“陶朱为生,本末异径,一家数事,而治生之道乃备。”又如入汉以后“以铁冶为业”的宛孔氏,“大鼓铸(冶铁业),规陂池(灌溉农业),连车骑,游诸侯,通商贾之利(长途运销的商业)”(《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酒业、剪刀业等工商业的“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等,也同时是“兼并役使”的豪强地主(《汉书王尊传》)。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4] 由此可见,所谓“货殖型”和“田庄型”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的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汉代的确存在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举几个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晋封建论者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使用奴隶从事专业化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具体证据。汉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为主,当然也应该包括主要从事商品性经营的地主在内。这并不是单纯的推测,而是有据可查的。东汉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就是大史公所说“江陵千树橘”、“收入与千户侯等”的一例,应属“货殖型”商品经营,而他所使用的劳动力是依附农——“客”。[5] 李衡的行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时和以前应该存在类似的经营模式。如东汉末年东海郡的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后来他还送给刘备“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为僮奴和客两种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身份类似僮奴的客。无论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从事“货殖”活动的,这正可与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证。如果说,这些例子时代太晚,不能算数,那么,好吧,让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宁成的例子吧。宁成经营土地是当作买卖来做的,所以他说:“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属于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型”地主,他“致产数千金”的家当亦足以与汉代最著名的货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这种货殖型经济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当一部分当是来自租谷,或是从租谷转化而来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使用奴隶可能较多,也未必都是奴隶,甚至主要不是奴隶。例如,在深山穷泽从事盐铁生产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细民”,而不是使用奴隶[8] 。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汉代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家都是利用奴隶劳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上述材料我们还可以看出,汉魏的依附性佃农,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们从事某种劳动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佃农,但由于书阙有间,已难考其详了。

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与近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经济观念和经济行为,价值规律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类似平均利润率的倾向,但是,广大农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据价值规律来行事的,价值规律并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个问题牵涉广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研究,人们注意到在长期战乱中人口的的耗减,耕地的荒芜,城市的萧条,钱币的废弃等等事实,作了不少很好的论述,但是,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的探讨仍然不够。我们打算对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强化已是公认的事实,需要讨论的,主要是农民和地主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是否已经消失?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天津会议论文。

[2] 参阅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汉书樊宏传》,《水经注》卷29《比水注》。

[4] 参阅耕播:《战国秦汉工商业家兼营农业小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注引《襄阳记》。

[6] 《三国志》卷38《蜀书糜竺传》。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7篇

一、农业破产与形成大量的显性失业人员

从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变动的趋势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增加值比例在持续地下降;而在农业内部,小规模的农业则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业产品价格上涨的速度相对于劳动力成本和化肥、农药、饲料、柴油等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速度慢。只有从农业领域中不断地减少劳动力,即提高土地/劳动力的有机构成,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才能使徒业获得较为合理的收益。

从目前农业土地集中的情况来看,似乎一直鼓励农民土地流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土地流转却非常困难:一是农业承包地的权属不明确。没有土地部门下发的永久承包的长期使用产权证书,而且农业部门发的使用权证书,有时不能在土地部门的土地流转中作为法律依据;二是流转的信息和签约成本太高。由于没有土地流转交易所,土地使用权出让供给的信息分散而不明确,使需要土地投资农场的人与转让使用权的农民之间的信息搜索费用过高,与一家一户谈判的成本也极高;三是由于农户土地小而散,农场的投资者与70%的农户达成协议,但是,有30%甚至10%的农户不同意,也形不成连片和规模化经营的农场;四是由于土地承包权没有明确是不是能够继承,因此,对于老人拥有的土地,其去世后就会调整回集体重新分配,在世时想出让流转,实际上对于农场投资者风险极大。就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情况看,其特征为出让时间短、规模小、不规范、纠纷多、不稳定。

这样,现代农业的发展受到规模经营和经营成本的限制,小农经济不能集中转向现代规模经营的农业。本来农业自身的发展和转型,加上农业加工、流通、服务等体系的发展,还能吸收大量农村过剩的劳动力。但是,由于现代规模经营农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弱化和失去了其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而小农经济又不利于降低成本,这样会使小农经济显性破产,或者形成土地撂荒等这样隐性的破产。土地上的剩余农民,大量地涌向城市,农业中的隐性失业人口,形成城镇和城市中显性的失业人口。

二、村庄分散破败与耕地可能被大量占用

目前全国有行政村68万个左右。2004年,自然村为327万个左右,一个自然村平均58户人家,232人,占地135亩。如果中国土地制度和城市化道路按照目前的方式继续下去,将会有以下的景观。

首先,农村土地将被农民小康住宅和村庄扩大所占用。农村的小康社会在居住条件方面怎样建设?如果农民家庭按照每人100平方米的住房条件计算,到2040年,全国总人口14.5亿,虽然农村人口占20%,只有3亿人,但是因土地制度限制农民在城市中不能实现永久居住,按最保守估计,在城市中的2亿农民需要在原乡村实现其住房目标,将达到5亿人口规模,需要500亿平方米的住宅,用地5.8亿亩,届时,村庄用地在现有2.7亿亩的基础上,还需要占用3.1亿亩土地。也就是说,从1978年到2007年,农村人口减少了6000多万人,但是,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和村庄的扩大,却增加了2亿亩用地;下一个30年,从2008年到2040年,我们农村人口可能减少2亿4亿,但是村庄用地可能因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奔小康,用地却还需要增加3.1亿亩。这样,从1978年到2040年的60年中,中国农村村庄的扩大,最后将会用去5亿多亩耕地。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村庄衰败是未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的趋势。许多学者认为,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凋敝与城市现代化,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需要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发展农村,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其实,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农业增加值比率在GDP中是持续下降的,农村由于聚集程度低、产出没有投资多、污染治理达不到规模经济、就医就学购物不便利、就业机会少等等,人口必然地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村衰败是必然趋势。

有学者研究认为,中国未来村庄衰败的时间,大约在2020~2040年间,也可能到2060年。这期间,年轻人都到城市中就业和居住,村庄里居住的大部分是年老体弱的老人;小规模土地的农业产出,实际上不能抵消成本支出,无法维持成本昂贵的生活需要;村庄中的住宅,变得一钱不值,甚至破败不堪;曾经在农村建设中的巨额投资,长期来看,成为巨大的浪费。因此,目前应该严格控制农村扩大村庄面积。

三、粮食生产欲求安全而可能不安全

怎样谋求中国的粮食安全?目前的办法是:(1)控制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种粮面积;(2)鼓励农民的承包地流转,但是,从法律、产权、体制、政策等方面没有具体的促进措施;(3)为了稳定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水平,保证城镇居民的利益,控制农业产品价格的上涨,使农业生产成本与价格倒挂。虽然国家试图加大对农民种粮的支持力度,来平衡农民的利益,但是,问题有三:一是农民的生活成本是持续上升的,即劳动力成本是上升的;二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是上升的;三是长期来看,农业收益与工业和服务业相比,是持续下降的。对农业生产免税以及加大投入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试图用其来克服这三个趋势,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小农经济的形成范文第8篇

在许多国家,提起“农业经济危机”,大多数人脑海中浮现的会是农作物歉收、农产品减产、农业经济萎靡、食品价格上涨等景象。美国农业经济危机则正好相反,尽管三次农业经济危机爆发时都给美国农业发展带来过剧烈的伤害,但需要强调的是,“经济危机”这个词一方面说明经济面临的巨大窘境,另一方面也蕴含着高度繁荣的经济状态。与美国工业经济危机一样,农业经济危机并不是由于“产量不足”而引起,而是由于产量太高、“生产过剩”所导致,属于农业生产规模过大、产量高度过剩、大量农产品无法消耗、剩余农产品在市场上严重囤积而产生的农业产业危机。具体表现为卖不出去的过剩农产品大量积存,农产品价格长期下跌,农户收支比价越来越不利于农户经营者,长久的农产品价格降低造成了大量中小农场崩溃,农户破产,农民收入锐减,农村失业队伍越来越多。但究其实际反而是美国农业经济整体发展迅速,农业机械化程度领先,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农产品产量剧增,美国的农产品不仅能够充分满足国内人口需求,而且还能供给国际市场,甚至于满足国内国际市场后还能有大量剩余农产品。美国近代工业的迅猛发展为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供了技术支持,第一次农业经济危机的出现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社会化、科技化程度的飞跃。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美国1815年之后的发展表明,农业的扩大和工业的发展,起先是对应的,从19世纪50年代起,就齐头并进了。”[18]从19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欧美地区出现了一系列重大的技术突破,形成了第二次技术革命的浪潮,同时推动了美国农业机器发明创造的到来,美国农业生产在19世纪90年代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故此,有人称这段时间为美国的“农业革命时期”,它标志着美国农业开始进入社会化大生产的新阶段。[19]从1870年到1900年,美国农业经济增长速度平均每年递增3%,全国耕地面积由4.07亿英亩增加到8.79亿英亩,农场数由204万个增加到643万个,农业生产总值由22亿美元增加到58亿美元,农业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了4~5倍,粮食和棉花产量增加了2/3,小麦的劳动生产率比内战前提高了17倍,小麦产量占世界小麦总产量的1/4。到1900年,美国的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一位,但在出口贸易中农产品还是超过非农产品,占出口商品总值的61%。[1]也因此自19世纪70年代前半期起引发了美国农业发展史上第一次经济危机。一战结束后,美国国内稳定的社会环境、充足的劳动者、先进的生产工具、优质的劳动对象,决定了美国农业劳动生产力获得了大飞跃,农业生产已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美国650万农民耕种着35000万英亩的土地,养活了5倍于其数量的人口,第二次农业经济危机随之爆发。二战结束后,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和各种科技产品的迅速普及,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应用促使美国农业产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到1970年,美国官方宣称,美国平均每一个农业就业人员的产品可以供应的人数,1910年为7.07人,1940年为10.7人,1960年为25.8人,1970年增长到47.1人。[1]换言之,当时美国农业中一个人的劳动收获量可以养活将近50人,第三次农业经济危机因此而出现。美国农业经济危机恰恰表明了美国农业经济的发达。纵观美国农业经济危机的出现,第二次技术革命、稳定的社会环境、第三次科技革命分别是三次农业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美国农业劳动生产力大飞跃的原因。由于中国近代历史以及不同国情的原因,中国的农业生产发展痛失了最佳时机,错过了与发达国家同步发展的机会。因此,当代中国农业发展必须抓紧时间迎头赶上,在保持社会整体稳定的基础上通过自我技术研发、引进先进科技、加大推广力度等各种方式全面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推动农业劳动生产率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上层建筑尤其应当加强对各地区具体环境下农业科技自主研发的重视,既改变农业科技落后的现状又摆脱依赖国外进口技术的困窘,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科技化发展道路。

二、粮食供给彻底解决后的自励性危机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农业经济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特别是进入当代社会后,工业、金融业发展的同时更要重视农业,无论是农业社会、工业社会、金融社会,农业都是基础,关系到人民的吃饭问题。尤其是人口大国,农业不但是经济支柱之一,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宁可生产过剩也不能生产不足。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过剩会使得农产品不依赖进口,不受他国控制本国命脉。譬如美国建国至今的发展轨迹中,只控制别的国家的农业经济而本国从来不受外界困扰。美国农业经济危机为美国建立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模式提供了最根本的生活基础,农产品的相对过剩状态从根本上解决了美国人民的粮食问题。自殖民地时代至今,美国由一个300万人口的小国在短短200年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今天超过3亿人口的大国,但美国从来没有产生过粮食危机。当战争爆发、人炸、天灾出现,世界各地大批人民处于饥饿状态时,美国国内农产品价格极低,广大美国人民从来没有被粮食问题困扰过,从来没有经历过粮食短缺。因此也可以认为,是美国上层建筑选择主动保持农业经济危机状态以便于彻底消除粮食危机的威胁。中国人口众多,是全球第一人口大国,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政治统治稳定的生命线。中国2010年共进口175亿美元美国农产品,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15.1%,首次成为全球进口美国农产品最多的国家,意味着中国对国际粮食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的依存度增大。2010年,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为1158亿美元,继续位列全球第一。2011年1~9月,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1107.1亿美元,同比增长28.5%。其中,出口435.4亿美元,同比增长26.6%;进口671.7亿美元,同比增长29.8%。贸易逆差为236.3亿美元,同比扩大35.9%。[20]在工业经济增长、金融市场活跃、经济实力增强的今天,中国农业经济却面临着生产粮食赚不到钱、耕地面积屡冲红线、农产品进口依赖严重的窘迫局面。面对着中国13亿人口的粮食需求,上层建筑更要重视农产品生产,宁可“过剩”不能“不足”,“中国人的饭碗不能端在别人手里”。政府更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上的优势,克服农业生产力与农业生产关系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国家上层建筑积极作用于农业经济基础,重视农业发展,推动农业走上不依赖国际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以海外倾销利益化解危机

解决农业经济危机的核心就在于:在减少农产品生产的同时扩大农产品的消费。美国历届政府曾通过加强管理、限制生产、保护关税、政府收购、停耕休种、维持价格等各种手段企图摆脱农业经济危机,但由于美国并不愿意大规模削减农产品的生产,历次努力都以失败而告终,最终还是利用抓住机会、加强对外倾销的方式在解决危机困扰的同时摄取巨额的利益。将国内市场无法消化的过剩农产品通过对外贸易的方式倾销到国外,既可以减少农产品的数量,又可以稳定农产品的价格,还能够赚取大量外汇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故此,历届美国政府在应付农业经济危机时,都没有忽视对外倾销这条道路。虽然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没能摆脱过剩农产品不断增加的局面,农业经济危机的不断出现在较长时间内导致了大量农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农民、农场主、政府花费大量时间、财力、物力在囤积农产品上;但是囤积居奇本来就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手段,囤积的粮食可以选择对美国最有利的时机销售出去。伴随着一战、二战、冷战期间的海外倾销政策,非但所有库存农产品销售一空,而且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除了生产、销售、运输、囤积过程中的成本全部收回外,美国农业产业整体赚取了巨额的农业外汇利润,农业经济危机最终为美国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市场支持。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相对不发达的原因之一在于与工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生产投入大、产出少。尤其是在粮食生产方面,除了少数大农场外,广大农户从事粮食生产所获得的利益较少,因此广大农村的粮食生产正在迅速萎靡。再加上房地产市场的扩张,整个村庄卖掉土地换钱的事情层出不穷。没有买方市场的刺激,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长此以往,中国农业生产整体会呈现低迷状态。借鉴历史经验,政府支持农户从事农业生产,要尽可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在解决国内粮食危机的同时囤积剩余农产品,再选择海外市场需求的有利时机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实现农业经济产业的长期良性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共同增长的“双赢”局面。

四、危机推动了大农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

近代以来,纵观世界各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道路,农业发展状态相对良好的国家,其显著特点就是大农场经济的确立。尤其是伴随着19世纪后半期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扩展,农业机械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大农场经济的优势也就越来越明显。这是因为小农经济土地面积狭小、农作物种类单一、经济实力薄弱,农业机械化的需求相对较少,同时小农经济的产量也很有限,农产品价格的可调控空间相对较少。而大农场经济的机械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实现了从事农业人数减少和农业产量剧增并存的局面。在运输、流通、买卖等交易过程中,大农场经济可以通过薄利多销和囤积农产品等方式调控农产品价格,获得更多的农业利润,并进一步刺激农业发展。因此,建立大农场经济是农业发达国家的前提保证。但是在大农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小农经济破产、土地兼并、中小农场解体等各种情况,也必然会引起大量农民的反对,其建立过程必然会充满波折。如英国通过“圈地运动”建立大农场经济,到今天都饱受指责;而法国则因为农户们的强烈反对,至今都没能建立起大农场经济,其农业发展潜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就存在地广人稀的现象,大量移民变为自耕农。在西进运动中,西部免费或低价给移民赠送土地让他们耕作,建立农场和牧场,[21]这就形成了大量自耕农和中小农场主。随着南北战争、南方重建,尤其是1862年《宅地法》的出台,美国政府规定每个人只需交纳少量登记费便可获得160英亩土地,连续耕种5年后便可成为土地所有者,推动了浩浩荡荡的西进运动,促成了广大西部、南部地区自耕农阶级的产生和中小农场的发展,造就了大量的自耕农经济和中小农场主经济,这些小农经济的存在对后来美国农业经济的大发展是严重的阻碍。可是今天的美国西部、南部诸州,大农场经济早已确立,大农场的土地面积普遍达到十万英亩以上,粮仓里囤积大量“剩余”粮食。笔者认为,由自耕农盛行的小农经济向大农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农业经济危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经济危机的长久持续,使得大批自耕农和中小农场主在农业经济萧条中纷纷破产,同时善于经营、有工业资本支持和金融资本背景的农场主趁机通过收购、兼并等种种措施扩张自己的农业势力,成为新兴的大农场主。所以,农业经济危机推动了美国大农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尤其是在第二次农业经济危机期间,由于危机持续的时间跨度太长,从1920年下半年一直持续到1941年,因此对农业的破坏性也很强。根据美国农业普查资料,二十年间,美国先后倒闭的农场数(还不包括因欠税而被政府拍卖的农场)达到213.5万个;在1930年有抵押负债的农场达到416.3万个,占农场总数的66.2%。可是在大量农场破产、倒闭的同时,美国农业生产总值增加了17%,[1]农业获得了大发展。这就是因为第二次农业经济危机使得大量中小农场破产,背后拥有工业资本或金融资本的少数农场主趁机进行土地兼并,运用兼并、合作、购买、挤兑等方式扩张自己的农场规模,通过经济的、合法的而非掠夺的、暴力的手段,借农业经济危机的促动建立起大农场经济。在第二次农业经济危机过后,美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大农场经济,西部垦荒时形成的小农经济和中小农场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之后大农场经济凭借自身的土地优势和经济优势,继续蚕食鲸吞剩余的中小农场,终于促成了当代美国西部、南部大农场主集团的诞生。因此,农业经济危机在美国大农场经济生产模式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无法有力反作用于农业经济基础,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故上层建筑无法抑制大农场主凭借经济优势、使用经济手段、合法地进行土地兼并,践踏中小农场主和自耕农的利益,罔顾普通农民的生活。而且富人组成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上层建筑,很难对富人征税以保护穷人。例如当时的美国总统柯立芝就认为:“既然只有富人才是有价值的,因而政府应该谨防多数人的意见。由于贫穷是罪恶的报应,政府便不应该向高尚的富人征税,以援助卑贱的穷人。”[22]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上层建筑要注意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制度的前提条件下由国家合理合法地推动大农场经济的建立。保护农民和农业工作者的利益,可以采用税收杠杆与其他经济、行政手段调节分配体系,合理分配、平衡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使农民与广大人民共同富裕,增强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达到农产品供求关系平衡,在构建起大农场经济生产的同时兼顾广大农民的权益。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