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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低效及违法利用长期存在为提高土地收益,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对未征收的集体土地进行利用,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①对集体土地的利用大都是以低端租赁为主的“瓦片经济”[3],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且房屋、设施往往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发生各种事故;②集体土地违法利用时有发生,其中一部分是符合国家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仅因为二元结构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利用,而另一部分则是违反国家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权利瑕疵无法得到弥补的“非法”利用[4];③容易产生矛盾纠纷,集体土地违法利用一旦出现纠纷,现行法律将依据合同违法不予保护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土地使用人仅能取得支付的价款,其他财产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权利无法得到完全保障,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1.2集体土地征收利用新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改革目标的提出就引发了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利用的新问题:即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是否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适用同样的规则。如果完全适用,允许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那么必将在城镇内形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长期、甚至永续并存的局面,这与《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相违背。如果不适用,即仍然禁止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则即使征收标准有所提高,也会形成规划区范围内外新的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现象,规划区范围内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相应的征收工作将很难推进。
2原因分析
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利用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我国的集体土地制度本身,特别是农民与土地身份联系的制度设计。同时,城市化的推进与土地制度变革也是引发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
2.1农民与土地的身份绑定《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我国农村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以“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和国家、而使用权属于农民为特征”[6]。这一制度设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仅拥有生产经营权,从而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之间建立起了身份联系;②土地利用者只能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实现社会化流转,使得土地的权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土地的价值难以充分实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双转换”不同步造成了居民身份与集体土地的割裂,使得集体土地与所有权主体均处于尴尬地位,同时集体土地流转权能受到限制,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很好发挥,加之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到自身素质限制,土地的低效、违法利用问题就在所难免。
2.2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造成我国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与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合理,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不让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进行市场化流转,使得农民和集体不能直接获得产权收益。在征收过程中,土地收益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三者间进行分配,规划区范围内外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同样的规则:即政府获得土地增值收益,“而农民集体和农民未能分享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发展性利益,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和已经定好的补偿条件”[7]。出于自身利益或部门权力考虑,城市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甚至相关主管部门等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意做出改变,使得土地补偿标准过低的局面难以扭转,致使农民、集体和政府间极其不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长期存在[8]。从法律上讲,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民是土地使用权人,两者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土地收益是形成目前农民和集体间分配格局的基础。对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而言,随着农民身份和土地性质的转换,其代表农民集体的基础逐渐丧失,公益性角色逐渐退化,使得其占有大量土地收益的合理性日益脆弱。然而实际操作中,不仅没有对既定的分配格局及时加以调整以体现这一变化,反而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使得其在土地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有扩大之势。
2.3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沿袭先试点、后推广、再到全面普及和稳步推进这一模式,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实践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取得成功,流转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农业效率不断提高。自2000年湖州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实施以来,各地通过试点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不断深入,而2009年以来实行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更为土地制度变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9],应当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应时事,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同时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开启了新一轮的土地制度改革。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农村集体土地,全新的改革目标与相对滞后的制度安排相结合,必然引发其流转、征收过程中的新问题。
3相关建议
法律与制度是市场良性、有序运转的基础。完善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制度,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土地制度的应有之意,而完善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主体资格、征收、分配和流转等几方面的制度安排即是重中之重。
3.1明确延续所有权主体资格中国的城市化将是一个漫长而持续的历史进程,身份与土地转换不同步现象也将长期存在,法律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根基,在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之外确立第三类所有权人或者确立第三类土地,都将动摇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和公有制的根基,与基本国情和立法精神不符。同时,考虑到仅是因为身份绑定的制度设计导致理论上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丧失以及土地处于无主状态,而事实上这些主体都依然存在,并且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和操作的。因此,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规划区范围内已完成身份转换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原主体的延续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规定,修复法律漏洞。
3.2分类设计土地转换途径对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应当坚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基本原则,将其最终转换为国有土地。同时,为了提高其转换成效,还应以上述目标为指引不断完善其转换途径,具体如下:①对于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建议适用市场化的征收途径,土地并入现有的平台进行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和受让方签订三方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所有权,获得土地出让金;国家取得所有权,将其转换为国有土地;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解决土地性质转换问题和同地同权同价问题;②对于规划用途为公益性用地的,建议根据公共利益原则仍然采用传统的征收方式进行转换,但需要严格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防止地方政府在通过这种方式完成征地后,转换土地性质,以获取高额利益,为此可以规定由于规划调整确实需要转换土地性质的,其差额收益部分仍然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
3.3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格局政府是土地市场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若由其完全占有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土地征收的最大受益者,必将侵害农民的权益,混淆角色定位,造成土地市场秩序的混乱[10]。实践中,由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以及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越来越高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时,也要考虑到土地价值的攀升往往得益于政府对配套设施的完善以及在行政管理中付出的成本,按照受益原则和成本补偿原则,政府应当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建议政府恢复土地市场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税制”的原则,通过土地交易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间接方式参与分配,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获得大部分的产权收益。这一建议主要针对集体土地市场化征收方式下的利益分配。而在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分配中,应加大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由农民分得土地收益的绝大部分。考虑到虽然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角色大大退化,但仍部分承担了维护农民生存发展权、吸纳农民就业的职能,因此也应当获得一定数额的分配,但其份额应减少,并且其所获份额以实物资产为宜。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 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 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征用集体土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办法。
【关键词】土地测绘;开发管理土地资源;应用与价值
1、前言
土地开发与管理是对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都有很重要的含义,这不但联系着国家的发展,还密切关系着我们人民的日常生活。对这个土地开发管理当中,土地测绘则是一个很重大的技术,是土地的开发重要的依照和技术支柱,同时还保障了土地测绘的性质。我们需要对土地使用状况来确定在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需要的大小和位置,才能很好地保障土地开发与管理的需求,并且更可以促使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土地测绘技术是一个飞快进步的科学技术项,已经大量运用在了土地开发管理当中,已经有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对土地开发管理的工作有着很重的影响力。
2、土地测绘和土地开发管理二者的联系
2.1土地开发管理的基础是土地测绘
土地开发管理中,需要相应的地理位置和地籍的材料来开发土地,而土地测绘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切,结合土地测绘对土地实行的总体上的策划,以及有关的城镇、乡村发展的发展规进展规模,依照测绘的最后成效制作出科学而又合理的土地开发管理的相关方案。
2.2土地测绘是土地开发管理的技术支持者
对土地开发的有关名目的制作到土地的征用,以及批准之后监管竣工复测全都要应用土地测绘技术的大力支持,所以土地测绘技术就是土地开发管理的技术支持者。
3、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当中的影响
土地测绘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影响是书籍采集和经营管理,这就对土地开发管理产生了决策的特点。如果能很好应用土地测绘的有关技术,就能很大程度的提升土地数据的精准性。并且在土地开发的管理当中,对土地测绘技术的利用还能最大化的减少资金费用,规范土地工程的一系列行为,土地测绘的技术可以保证在工程设计工作中更加的合理以及科学,所以在进行工程设计当中,就要土地测绘数据来支持,而且在应用过程当中保证了数据的全面性,还有就是在工程实施的进程当中,还要依据土地测绘中的有关数值来进行合理的计划流程的开设。
4、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当中的应用与价值
4.1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当中的运用
农村实行集体的开发管理当中因为牵涉的范围比较广大,这就加大了在现实工作当中的困难,与此同时,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又非常缺少相应的法律效果和有关的地籍资料,而引发一些土地的纠纷。当然,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实际的做法就是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测绘,让这土地测量的数值更能够有法律效力和责任,而且因为在使用土地中,伴随着经济一直的改变,它的归属权也要发生改变,如果有土地测绘技术的应用,就能够更精准的把握土地资源的信息,使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的技术,来定位土地的具体相关地理位置,准确的勘察以及规划出土地的有关位置。让土地测绘技术可以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当中得到更多的运用和发展。另一方面,因为合理的运用土地测绘技术,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再采取相对的星影像技术和数字正射影像技术,就能很好的对有关违规占地的举止实行深入探究,掌控土地的占地面积和地理位置,这也是为了监督部门采取非法土地处理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4.2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和调查当中的运用
因为我国土地开阔,土地的资源又很多,所以我国土地发开管理部门针对国土资源采取调查以及测试措施的时候,有着特别多方面的工作困难,这些对于集体的土地采取管理的时候主要包括:集体土地的等级和征集,和对于土地在管理范围之内的进行的研发工作。所以在测绘技术上就要土地测绘的技术拥有特别高的分辨作用,从而更好的促进土地开发管理采集有关的数据。紧随着信息技术一直以来的快速成长,土地测绘技术还加入了一些国内外的优秀的遥感技术,加上一直在土地测绘技术中运用了很多高分辨技术,让土地测绘在对于国土资源进行调研和经管时,施展了重大的功能,而且也对土地发挥了筛查、现状调查和动态监测等等的作用。土地资源检测和调研的要求,让土地测绘技术挥发了重大的影响,有效的督促了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工作的顺利运行,也提升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4.3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当中的运用
土地测绘可以成为土地开发管理部门供应充分的土地规划审批证据,并且依照土地规划图的比对与合理研究,也能非常好的把土地使用方案进行一个调整,然后土地才能获得科学合理的开发与运用。合理而又科学的土地规划,可以有效保证土地开发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这也是评判土地规划工作质量好坏的关节,所以土地测绘拥有非常重大的现实含义。此外,经过土地测绘还能更加完美的掌控土地的综合运用状况,不时的调理土地规划的方案,完成土地的综合运用,保证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性。并且因为在开发管理中,土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已经得到了大量的运用,不但让土地获得了有用的管理,并且土地资料库数据和地籍管理也都得到了更替的作用,跟着信息技术的一直前进和发展,目前的土地测绘结合的全球定位系统在土地测绘的运用,提升了土地收集工作的精准度,提出了更可信的技术信息,为土地监督管理供应了非常精准的依照,并且还要能区分普通系统的单单重视土地调查,在实行管理的时候,更要增加有关的土地登记与评论,这样就能让地籍供应更为准确的数据,获得最多的依据来支持。地籍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用,给系统数据的更替施展了重要的依照理据。更由于信息技术一直快速的发展,使得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早日达成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很多的凭据,在城乡土地综合运用中能发出极大的作用,越来越好的给城乡土地管理与建设作出卓越的力量。并且在伴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那些系统所发出的影响会越来越多,更好的为社会发展供应更多的依据。
4.4在土地开发使用中监管部门的土地测绘的运用
在土地管理的过程里,还应该针对土地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测,这样就能很好的减少占地用地情况的发生,但在这个土地的监管里,土地测绘里的正射影像技术和卫星影像技术可以为了监管部门供应相关违反法律进行用地和占地的讯息,比如说占地的行为所显现的地方、面积和时间等等,这样就为监管部门供应了依法处置违法用地的强有力的依据。也可以在土地开发管理里,为土地测绘师测量它的计划完成情况提供重大的证据,完工验收的环节也少不了对测绘数据的运用,所以就需要它的相应部门就要对那些数值实行妥当的保护与管理,还要做一个存入档案,来方便到后期的检查阅读和使用。
关键词: 土地测绘;开发管理;重要性
土地开发管理直接影响这人民的生活与国家的稳定,因此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方放在做好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上面。简单的来说,土地测绘能为土地开发管理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同时也是土地开发管理的基础,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主导地位。
1 土地测绘和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性
1.1 土地测绘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土地测绘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并且近年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土地详查、耕地动态跟踪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领域。甚至可以说土地测绘是一切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由此可见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1.2 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使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实现土地再利用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管理,节省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的质量,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通过土地的开发管理,不仅对优化土地的利用结构、增强土地的集约利用方面有积极作用,对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对土地的开发管理,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控制城市的外延扩张,最终达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的目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土地开发管理意义重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能够节省土地资源, 增加耕地面积, 提高土地生产能力, 改善生态环境;
(2)从根本上控制城市外延扩张, 减少耕地占用率, 进而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促进可持续发展;
(3)提高土地利用率, 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
2 土地测绘和土地开发管理的关系
在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开发的过程中,加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是关键。在这个工作上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的基础以及技术的支持作用就变得十分明显了。测绘技术可以对土地的现状以及开发潜力的角度上,对整体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实现可靠、准确科学的数据支持以及技术支持。土地的测绘技术与土地开发管理的关系概括来说具有以下几点。
2.1土地测绘以及测绘的土地资源状况是土地开发管理的基础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的工作上,选址是首要的任务。选址需要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在对总规划上的城市、村庄以及城镇进行研究分析最后实现发展目标。而在选址的工序上对地籍以及地形等数据的收集以及分析需要依靠土地测绘技术,依靠测绘的数据资料进行各类规划。因此土地的开发管理离不开土地测绘,土地测绘是其基础。
2.2土地测绘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在土地开发管理的整个工作过程中,土地测绘技术可以说是其最大的支持,贯穿了整个工作过程。从土地开发的项目批报至项目编制需要的勘测以及耕地占用补平衡的划地勘测,以至最后的批后监管竣工的复测、违法占用地的测量等都需要到土地的测绘技术,土地测绘技术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3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3.1 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管理涉及土地测绘范畴较大, 因而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应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技术可以轻松地实现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进行科学、精确地勘测、划定, 因而被广泛应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
3.2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使用监管部门中的应用
在土地规划的审批上,土地测绘技术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土地规划审批需要进行土地测绘的工作开展,从测绘中得出的各种资料是完成土地规划审批的需要。在土地规划的审批上,利用现时的土地测绘与不同时期的测绘成果分别与国家、地方的规划图进行对比分析,能够有效地分析土地规划的合理性,有利于帮助对土地开发设计方案的判断,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整改,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开发管理科学性。土地测绘中的卫星影像技术和数字正射影像技术能够实现对违法占地用地等行为的监测, 为土地开发使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并掌握违法占地用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占用面积等信息, 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
3.3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与调查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国土资源的调查和检测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土地测绘技术中的遥感技术,经过快速的发展,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不断涌现,在资源调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土地概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4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成果能够为土地规划审批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 并通过与地方、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图进行比照, 对土地开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土地利用是否按照规划进行等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 从而促进规划的合理性和修编的科学进行。通过不同时期的土地测绘资料, 能够掌握城镇的扩建速度和规模, 并依据扩建状况对土地资源、人口和环境能够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 从而制定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土地开发规划方案, 实现土地利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3.5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及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技术中地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土地管理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数据库系统。土地管理系统主要侧重对土地进行调查、登记和统计, 为地籍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城乡土地管理领域, 如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时域地籍信息系统等等, 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加强城乡土地管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3.6 GPS 技术为土地开发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为土地开发管理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全球定位系统可以高精度、快速的对各级控制点的坐标、GPS 静态、快速静态相对定位进行测量,无需点间通视就能够高精度的对各要素进行高质量的控制测量。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还可以对地形测图中的控制测量,地籍测量中的控制测量等方面,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采集的数据具有高精确性,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了快速、有效、准确的数据支持。
4 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供求矛盾的日益增加,必然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技术要求,土地测绘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为土地开发管理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土地开发管理必须秉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这样才能真正的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关注生态环境变化,实现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詹志明.探讨土地开发管理中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3).
[2]张译丰.信息化测绘及其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应用[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0(3).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 新农村建设
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谈谈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
1.正确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
1.1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1)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管理上首先不能有重国有土地管理,轻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思想,要将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不能偏废。其次是法律法规要到位。重点要制定和完善农业承包经营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第三是管理措施要到位。农村土地管理体制要加强,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要加强,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要提高,以利农地保护和管理。
(2)完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地转用。要按照用途管制的原则,确保农地农用,确保农村各项用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要按照科学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建立农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代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要编制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鼓励土地承包权的合理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整理。它不仅改善农、林、水、路排灌系统,增加耕地面积,而且还可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是维护农村风貌和自然景观,增进农村休闲游憩功能的一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
1.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全面支持
(1)新农村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要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土地利用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通过优化镇村布局,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居民适当集中,从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为广大农民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
(2)新农村建设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国土资源部门通过组织农民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整理,不仅能够迅速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整治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且还可以大大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防范自然灾害,实现增产增收。
2.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土地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涉及土地规划、耕地保护、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迫切需要国土资源部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供坚强的政策服务与保障。
2.1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坚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国土资源,与支持新农村建设并不矛盾。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乱占滥用、大肆违法批(圈)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与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1)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原则。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是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的建设项目离不开土地的供给。但也必须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是由我国土地利用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可持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2.46亿亩,人均用地185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这既说明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很大,粗放、低效利用现象严重;也说明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潜力还很大。
(3)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一刀切,不注重形式,不盲目而行,要统筹兼顾、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要依法突出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等重点建设,保障农田水利、乡村道路、饮水安全、农村能源、村镇规划、人居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农村医疗卫生教育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机制,加快征地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实现保障与可行相一致。
2.2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支持服务新农村建设
(1)加强农村用地的规划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要充分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对村庄、集镇等专项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规划的实用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生、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
(2)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3)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
所谓“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之外的居民销售,没有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有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或者根本没有权属证明。具体而言,“小产权房”又分两种:一种是在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一种是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上所建的房屋。
一、“小产权房”的发展成因
小产权房是一个高房价的产物,是特殊时期存在的特殊社会经济现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外出务工农民卖房腾空近郊农户部分宅基地;村集体以“农村改造”等名义立项获规划审批,再虚报户口数骗取宅基地用地指标,建成房屋入市交易,直接与开发商合作“分利”。一部分买不起高价房的低收入老百姓和一部分想投资或购第二居所的城市高收入人群就成为“小产权房”的消费群体。由此,“小产权房”就产生了。
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不平等。所有权有四方面权能:一是占有,二是使用,三是收益,四是处分。而现在城市共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在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上有不少的差异,随着社会个体和小集体利益意识的增强,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低成本的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和分利。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和法规政策的不完善也为“小产权房”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提供了条件。使其在很长一段时期存在并滋生着。
二、小产权房的欣欣向荣及其尴尬的社会地位
从2003年开始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使用,这一情势迅速在全国大中小城市蔓延。即使在2007年6月18日,作为国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正式风险提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权属证明,不受法律保护”之后,小产权房依旧以难以遏制之势发展,据有关统计,当时深圳有农民房或其他私人建房超过35万栋,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北京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的20%左右;上海的占市场总量的22%左右;西安的占市场总量的25%―30%等等,这些小产权房主要遍布在大中小城市的边缘地带及城中村。
目前,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些村(居)未经审批擅自组建队伍搞建设;二是部分村(居)与开发商合作,由村(居)出地,开发商出钱,双方利益分成;三是个别村(居)委会直接把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价格上看,一般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从购买对象上看,消费主体主要是务工低收入人群、投资房产谋利和选择第二居所的高收入群体。从买卖手续上看,未办理国家土地、建设许可,未缴纳商品房买卖契税,没有房产证,只有一份“购房协议”,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
小产权房的开发虽然加速了农村土地商品化,打破了城乡界限,促进了城乡经济一体化,并且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但其无序的发展造成了大量耕地流失,其低价格的市场吸引对城市商品房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为此,在建“小产权房”和已建“小产权房”受到了不间断的国家禁令,成了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小黑孩”,以致无法在市场正常交易和流通,购买人很难维护自身的利益,甚至有被否定和拆除的可能,这必将激化起新一轮的社会矛盾。“小产权房”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回避必将产生更多问题,所以其迫切需要政府面对和解决。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开发管理;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土地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尤其像我国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国家,更是寸土寸金。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土地的开发管理越来越频繁,而土地测绘作为土地开发管理的基础,在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保土地开发管理科学、有序的开展,有必要对当前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接下去的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指导。
1.土地开发管理与土地测绘概述
当前随着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土地的供求关系已严重失衡,为此必须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指的是在某个特定区域里,按照已经提前确定好的利用规划,在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的基础上,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查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并按规划进行改造和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最终实现人居环境改善的过程[1]。它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减少对耕地的占用,遏制城市的盲目扩张及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上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当前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土地测绘指的是使用相应的手段来对土地及其周边的各种附属物进行考察分析的技术。当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土地调查等领域,另外也常常用来进行耕地的动态跟踪调查。它能够为土地开发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其开发管理的必要基础,地位非常重要。
2.土地测绘与土地开发管理的关系
(1)土地测绘是进行土地开发管理的必要基础。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时,首先就要进行选址,选址时需要对规划中的城市、乡村等地区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并收集这些地区的地籍、地形等各方面的数据,这一环节就需要利用到土地测绘技术,测绘所得的数据将会用于随后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成为其必要的决策基础和参考。
(2)土地测绘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土地测绘不仅仅是在选址环节起作用,实际上它贯穿了土地开发管理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前期的项目申报,还是项目编制的勘测及用来对耕地进行划补的划地勘测,抑或是土地项目获批后的各项工作如对违法占地进行测量等,都需要借助土地测绘技术进行技术支持[2]。
3.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3.1 在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通常都比较大,因此,土地测绘在这方面的土地开发管理应用中的应用范畴比较大,同时,所面临的操作难度也较高。在具体应用上,它主要是通过正摄影技术对土地的位置和它们之间的权属界线进行划定,在这个过程中同时进行测绘,精确度很高,通常通过使用土地测绘技术所获得的数据和土地面积范围都能够符合相关的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要求,因此,在这一领域,土地测绘当前应用非常广。
3.2 在土地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土地资源丰富,地形多样,开展国土资源的调查与检测时所遇到的难度是比较大的,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调查的可靠性,大多时候都需要用到遥感技术,而遥感技术正是土地测绘技术的一种。当前随着我国国土资源调查的推进,遥感技术使用得越来越频繁,所应用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当前已涵盖了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更新等方面的调查以及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等,无论是效率还是精确度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3.3 在土地规划及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和审批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它能够为土地的规划与审批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和决策的依据,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数据与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图进行对照后,便可以对土地开发规划方案进行科学的评析,判断出能否按照之前的规划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利用和管理。在这一对照过程中还可以及时发现之前的规划方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改,使之后的方案更加具有操作性和科学性。另外,土地测绘还可用于对过去各个时期收集的测绘资料进行统计,主要作用是了解市镇的发展变化情况,对因扩建而导致的土地、人口、环境的发展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以分析的结果为基础制定出更加科学、完善,可行性也更高的土地开发方案,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3]。
3.4 在土地开发使用监管部门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技术体系中的卫星影像技术可以用于对违法占地等情况的实时监控,进而为监管部门提供详细的信息,确保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同时也更有依据,能够据此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有利地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3.5 在土地开发管理相关数据采集上的应用
这方面的使用涉及到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与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这两种相对先进的土地测绘技术。前者通常用于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信息和数据采集环节,通过对地面各级控制点坐标的高精度控制来为其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支撑。而后者主要用于土地开发管理的信息管理环节,通过对土地相关信息的调查与统计,为地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依据和参考。无论是GPS还是GIS都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结语
当前随着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不断减少,不仅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土地资源中的耕地也不断被各种建筑用地等侵蚀,已经逼近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威胁到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为了更好地对有限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使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开发管理,而为了确保开发管理工作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引入土地测绘技术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土地开发管理工作向前发展,优化土地资源的使用,最终起到缓解人地矛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麦国胜.浅探土地利用与管理中信息化测绘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0(03):56-58.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探讨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开创性的建设工程,大的方面涉及到政策制定、改造方式选择、土地转制、规划设计、资金筹集等问题;小的方面涉及到农民与居民、本村社员与不同身份人员的利益分配问题小的方面涉及到宅基地、自由地、承包地、国有土地等不同土地性质土地价值评估问题,涉及到正式住房、违章建筑、平房、楼房等建筑公平补偿问题等。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方面之广、内容之细决定了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管理责任之重大任务之艰巨。
笔者是从事最基层土地管理工作,切身感觉城中村改造政策一经制定,实施起来就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土地问题,就能想到的谈点看法。
1 严格城中村改造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一个科学可行的土地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遵循规划控制条件是主导,城中村改造中,做好与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至关重要。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一个基期规划已经限定,其中各种用地的数据指标以及规划用地区域位置几乎不容改变,因此城中村改造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时,地方政府是看资金情况计划实施的。以我在的城区来说,政府是先将整体改造区域的道路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造的第一步,按照城中村改造规划定位整体区域规划。如工业区、商业区、政府办公区以及街路等。在完成整体框架改造后,再逐步实施内部改造。这就要求对规划中的指标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对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限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可行的规划好各类用地,做到高效集约,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作为改造安置的先决用地因素,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设定城中村改造的中长期改造计划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2 地类及权属的调查审核关系到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开展
改造地区长期来,由于土地规划滞后,以宅基地为基础所形成的建设用地布局杂乱无序,既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又有工业用地、国有土地;既有平房、楼房又有街面房、出租房;既有合法产权房屋又有违章建筑,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土地、房屋关系。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造成土地权属和使用相对混乱,建筑审批手续要件参差不齐。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对权属的审核、地类以及一些相关要件的准确性及合法性审核认证就非常关键,对一些问题处理上的政策把握也至关重要,关系到征地拆迁、补偿、上报组卷及审批等一系列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城中村改造中政策的实施。这就要求,在前期工作中,要做到细致深入,认真严谨,对改造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做到事无巨细的彻底清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所了解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做到有的放矢。
3 征地过程中政策规范与实际情况的不衔接。
征地审批过程中,一些必备的要件是必不可少的,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这些手续,一些村镇还还没有开展办理,有些多年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审批及登记手续,集体宅基地登记工作才刚刚开展,多数地区还未开始。而上报审批过程中还必须提供,矛盾很显现,操作起来十分棘手。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土地法》实施之前及开始实施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土地管理及地籍管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及不到位的地方,用现在已经逐步走入正轨的土地管理现状去要求那些《土地法》还没有出台或者刚刚出台不久时的土地管理状况,明显是达不到条件的。这就需要,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出台之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考虑改造过程中农民、集体切身利益及城市发展需要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及与政策相关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审批细则,做到依据合法,且操作起来切实可行。如,哪些用地是不可以审批的,哪些用地是需要相关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那些是需要完善的包括程序、要件等,这样就使得用地报批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4 征地补偿及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