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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江苏P2P行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业务增长空间有待优化。近年来,江苏P2P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从2007年成立第一家至2010年底全省只有3家,再至2015年2月,全省拥有P2P平台103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然而,与广东(375家)、浙江(261家)和上海(250家)相比,江苏P2P发展还有很大的赶超空间。另外,从江苏省网贷平台注册地分布来看,区域分布结构并不均衡,大多数集中在苏南地区,尤以南京居多。以网贷之家平台数据为例,目前在网贷之家注册的P2P共有30家,其中苏北和苏中各4家,各占13.3%;苏南22家,占73.3%,其中60%注册地在南京。
平均借款期限有待延伸。近年来,江苏网贷平均借款期限虽在缓慢增长,约为4.2个月,但总体上较短,与全国约5.9个月的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从投资人选择标的周期数据的分布来看,江苏地区投资人投资偏好较为集中。据统计,江苏投资人投资过1~3个月的项目占比为73.4%,投资过3~6个月的为43%,1个月以内的为21.8%。P2P网贷投资期限短,说明P2P平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对P2P平台具有一定的不信任感。
行业发展规模有待扩大。当前江苏P2P行业发展虽然迅速,但从规模上来看,依然偏小。以网贷之家公布的30家江苏P2P平台为例,注册资金在1万到500万的平台有3家,500万到1000万的有8家,1000万到2000万的有15家,2000万以上的有4家;而全国2014年新上线平台的注册资金,多数介于1000万~5000万之间,占比高达61%,注册资金在1亿以上的多达48家,而江苏却没有。
问题平台数量有待降低。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江苏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共计35家,占江苏运营总数的33%,高于全国30%的水平。从原因上来探析,2013年及以前问题平台的发生大多数是因为诈骗和跑路,如由常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破获的江苏首起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而2014年至2015年2月,江苏问题平台事件类型发生变化,因诈骗和跑路引起的问题平台数量大为减小,仅占32%,小于46%的全国平均水平,多数是因为提现困难而导致平台出现问题,约占45%。
加快江苏P2P业务发展的相关对策
落实指导意见,规范行业发展。针对当前P2P网贷业务缺乏指导规范和运营标准,江苏要加快落实由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P2P监管细则,建立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对此,一方面要明确对P2P行业进行整顿、对高管与公司资质进行审核、对问题平台进行清理等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要落实到人、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要明晰对P2P企业资本金、杠杆率、坏账率等关键指标的发展要求,给予P2P行业一个发展标准,如可对最低注册资本金做出要求,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建议以不低于1000万元为宜,以适当提高P2P行业门槛,增强P2P平台经济实力;对资金杠杆率,可参照发达地区经验,规定其上限,一般认为以10倍左右的杠杆率为宜;对坏账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由政府统一适当下调坏账赔付率,让投资者和P2P平台共同分担风险。另外,还要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这不仅要加强项目信息披露,如实透明地反馈借款人信息,并及时全面地披露贷款过程中的各类信息,防止出现网络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现象,同时还要引导P2P行业服务于实体经济,防止出现金融泡沫和实体经济萎缩现象,为实现“制造业2025”发展目标提供资金支撑。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发展能力。针对当前江苏P2P网贷行业还未被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或对其信心不足,从而可能会引发P2P平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现状,一方面要充实P2P行业的资金投入,夯实投资者进入该行业的投资信心和预期回报,对此可以广开渠道,将传统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国有资本注入P2P行业,增加P2P的资金储备,同时也可适当引进外部资本,在严格的审查和监管机制作用下,发挥外部资本的鲇鱼效应,强化P2P平台的竞争力和运营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P2P二级市场准入标准,允许资质好的P2P企业进入二级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投资者风险。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自媒体、财经报刊等,宣扬P2P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投资益处,逐步打消投资者对此的不信任。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防护措施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在现代生活中、工业中和其他自动化控制中都扮演者非常重要的主导作用,让人们步入到了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社会中,为了继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推动人类文明进一步的发展,就一定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建设,完善其中的系统漏洞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对这方面工作进行分析。
1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1.1网络漏洞的出现
对这些安全问题如果不采取主动处理的态度,那么其对整个网络的运行会带来非常大的隐患,比如用户资料被盗用,用户信息被窃取,或者更严重的计算机感染病毒等,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就必须对安全隐患加以控制,最常见的安全隐患有网络中出现漏洞。其他网络会针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漏洞进行攻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计算机不安全,有病毒,发生故障,死机等情况,造成这些事情发生的罪魁祸首就是网络管理者没有科学合理的进行安全管理,对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进而致使漏洞越来越大,在长期没有合理修补的情况下,就会遭到恶意的攻击,而这个漏洞又是安全防护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很快不法分子就侵入到了系统网络中,那么该计算机系统中的所有资料、文件、信息都将会受到威胁。
1.2被黑客份子入侵
黑客实质上就是一群有很好计算机能力的人,他们经常在互联网中活动,由于计算机编写、操作技能等都非常高,进而通过其所掌握的计算机技能,使用非法的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中,从而达到偷取信息数据、盗窃网络密码、传播网络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软件或程序等,这一类人属于高智商犯罪分子,而如果收到这些黑客的破坏后,他人计算机竟会遭到严重的破换,甚至会导致计算机系统的瘫痪。这些人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能够通过网络控制,远程系统来追寻目标,在找到目标后,前期只是尝试性的攻击,通过其技术得知该系统的反应情况,运行状态分析,寻找到系统的主要漏洞,然后有计划的按照程序对计算机进行攻击,其中会有虚假的攻击,也就是常用的避实就虚的攻击方针,最终完成攻击行动,这些不法分子可以盗取用户的密码、账号、数据资料、个人隐私等一系列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一旦在用户计算机内部安装了计算机病毒,那么用户计算机在恢复使用的时候,有可能出现运行速度变慢、自动下载、瘫痪和死机的问题。
1.3被病毒直接入侵
计算机联网后,如果没有系统的保护,那么很容易导致病毒直接侵袭,不仅是个人资料数据,就连电脑系统都可能被破坏掉,根据研究发现,这些病毒就是计算机所执行程序的代码,入侵人员会把这些病毒代码设置在一些文件上,程序中等,如果用户出于需求而进行下载使用,也就激活了这些代码对电脑实施侵袭,而还有很多高科技病毒,不仅有一定的潜伏期,而且破坏能力严重,直接造成主机瘫痪和死机。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具体防护措施
2.1加强计算机防火墙的作用
由于关于计算机的侵袭是不确定的,因此时时刻刻都要做好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而计算机中的防火墙就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而研发的软件。其实质上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的中间环节,就像是屏风一样把二者之间的联系隔离开来,也就是所有外部网络的信息、资料等数据在进入内部网络中时,都要经过防火墙的过滤,检验其中是否带有其他有危险的代码、程序等,避免不完全因素的进入。除此之外,由于科技在进步,病毒和保护系统也都是出于动态的变化中,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计算机内网的安全,提高其分辨病毒的能力,必须做好防火墙的升级安装工作,同时对其所提示的各种信息都要重视起来,也许某一步的操作就会造成危机的出现。
2.2安装计算机杀毒软件
由于计算机病毒众多,而且这些病毒还在不断的变化,而且有很多新的病毒也不断被人们研制出来,为了保证计算机的安全性,一定要安装计算机杀毒软件,虽然这些杀毒然间并不能把所有病毒都杀死但是大多数常见的病毒都逃不过它的攻击。与此同时,其还能阻止病毒的扩散和传播,每一户计算机都安装了这种杀毒软件,基本上很快就能发现病毒,而且在大家齐心协力的作用下,其不会迅速的传播,因此不会有大面积计算机中毒的情况发生,针对以上的这些优点,所以所有的用户都要主动安装杀毒软件,通过定期的病毒查杀,确保计算机的安全,避免病毒的潜入。在另一方面而言,研究杀毒软件的人员,也要结合病毒的发展趋势,及时做有针对性的更改,同时研究出有效解决病毒的办法,如果有新病毒产生,那么就及时研究出制止的软件,然后通过设备及时提醒广大的计算机用户,及时更换软件,启动计算机升级系统,把病毒查杀在萌芽中,保护广大计算机用户的系统安全。
2.3做好网络安全的应急方案
由于百密必有一失,再加上病毒、黑客攻击有很多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还没有很好的主动进攻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只能做好严密的防护措施。如果病毒通过防护中的漏洞进入了内部网络后,就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为了把损失减低到最小,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网络安全的应急方案,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办法来提高网络安全。在制定网络安全应急方案的时候,必须是建立在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有关的计算机管理案例,针对这一安全问题所发生的原因,结果,以及技术上或者防护上所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加强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建立,细化应急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在长时间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及时把漏洞补上,让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3结语
在长时间的网络安全维护工作中,不难发现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管理人员就是要在现有的技术基础上,把这些网络安全风险,病毒黑客侵袭成功的概率降到最低,以此来确保人民上网的安全性和流畅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但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技术,在网络安全防护领域,一定会研制出更新的维护网络安全的方法,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的力量,提高网络安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孙海玲.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及有效维护措施分析[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2,26(09):292~293.
[2]刘德金,刘青.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分析及其防范措施的探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3,28(01):86~87.
(一)黔东南州城镇化概况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辖1市15县。全州土地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00万人,少数民族人口328.31万人,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尽管黔东南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水能开发条件优越,旅游优势明显,但是,由于地理条件的制约,交通发展滞后,从工业化进程来看,黔东南仍然处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初始阶段;从现代化进程来看,黔东南州属于“欠发达、欠开发”地区。随着全国城镇化步伐推进,黔东南州提出“工业兴州”、“城镇带州”等战略决策,明确提出了20个特色小城镇的发展目标、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筹措方式等内容。至2013年黔东南州列入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园区16个,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个;“511”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示范园区2个。
(二)网络及网络产品构建情况
为调研网络文化建设情况,笔者通过对凯里、台江、黎平、锦屏、雷山、施秉、三穗、黄平、镇远、从江、天柱等县的13个乡村城镇化地区的考察,获取了第一批数据。为了利于比对,同时对部分尚未规划为城镇化的较落后村庄也进行了考察,综合各方面因素,得出这样一些结论:近年来,被列入城镇化的乡村网络产品普及率大幅攀升,14、15岁以上年龄的人都有手机,中老年人一般用于通信,通信费采用“村村通”方式,手机价格不高;年轻人讲究品牌,除了电话通信还要求能上网。电脑大多数家庭都已经拥有,少数家庭除了台式机还用笔记本。基本上都接入互联网,接入方式在旅游景区、经济较好的村寨已经是4M光纤接入形式,大部分地区是电话线2M或4M接入。从黔东南州移动部门了解到最新信息是:全州移动光纤已经覆盖镇一级地区,被列为开发区的村寨2013年内光纤要求覆盖,非开发的村寨实行“村村通”正在建设,而对于较偏远的目前采用无线CPE方式。电信网对列为开发的乡镇目前光纤基本覆盖,乡村还是电话线上网,月租都是100元以上。对于偏远村寨需要村民自行组团,往往是20户以上才安排光纤入寨。那些没有被列为城镇化的村寨无论是电脑还是手机都普遍低于城镇化地区。
(三)城镇化地区的网络文化状态
网络的使用主要以问卷形式获取,每个村寨提出4到5个问题。我们发现一些跟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不一样的少数民族“城镇化”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城镇化村寨的居民能充分意识到网络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力,利用网络产销农副产品已经是人们必备的手段。
2.网络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的融合,除日常生活外,少数民族对汉语言的学习速度更快、使用更熟练。
3.网络比之于电影电视给城镇化居民带来的信息量更多,人们在获取外在庞大信息的同时,一方面是兴奋,另一方面是无所适从。
4.对于网络的接入,家长最担心的问题是小孩沉溺于网络游戏、荒废学业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问题。手机游戏、网络游戏及涉黄视频对城镇化中的儿童、年轻人的影响严重。
5.曾经在城市里出现的网恋问题,对于城镇化的居民一样不可避免。有趣的是网络加速了苗、侗女子跟城市男子的通婚比例。
6.大部分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对网络及网络产品的使用有明显的抵制情绪。
7.被城镇化的乡村其文化特色对附近农村影响较大,有辐射作用。
二、原因分析
网络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信息数字化文化,它具有虚拟性又有开放性,即有个人化特点又富于互动性特色。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当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方式发生变化后,随着环境及社会组织的变迁,人们对事物的态度、文化观念、行为方式以及教育和学习都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改变。对以下问题逐个进行分析和探讨:
1、针对网络游戏问题,大部分城镇化地区的小学生作了问卷调查,不做实名登记,在回收的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1540份问卷里,有1103人认为网络给他们个人最大的吸引力是“玩游戏”或者跟玩游戏有关。看来家长对家庭网络接入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个重要的特殊问题,就是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大部分成人都外出务工,留在家里的多数是儿童和老人。儿童自身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老人对孩子的教育一方面是溺爱,另一方面是缺乏恰当的教育方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教育跟城市教育本来就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现在由于网络产品出现,教育上的距离不是由于有了便捷的学习形式、良好的教育平台以帮助人们缩短教育差距而是由于网络监管不力造成游戏或黄对学生的负面影响较为严重的问题。
2、由于网络信息平台的出现,原来信息较为封闭的农村乡镇现在依托网络能较快地跟外界沟通交流。这使得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城镇化居民彻底打破了信息闭塞的局面,为养殖种植、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能与外界的供求紧密连接起来,生产和经营较之原有的盲目状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是网络接入迅速、电脑购置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当然,乡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更是积极配备电脑及相关设备,加强资源共享与办公自动化建设,这也给城镇化地区的广大居民提供示范作用。在回收的问卷中,有超过80%的人认为网络的好处在于更加利于人们沟通和交流。
3、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淳朴,农民文化水平较全国其他地区偏低。城镇化地区的经济好转往往是由于出让土地而导致,面对网络文化的冲击,人们的表现形式出现多样性:对于曾经外出务工、对城市生活有所感知的年轻人来说,他们欣然接受甚至不加选择的感知着网络文化。在他们身上,传统文化迅速消失。对没有或较少离开本地区的妇女和老年人,人们更多的是留恋本民族留传下来的民族文化,他们普遍缺乏城市化生活的习惯和观念,表现为对新兴的网络文化既兴奋又茫然,无所适从。于是,网络文化和传统文化在这里或者融合或者冲突。一些年轻人沉溺于视频观看,沉溺于游戏,也有迷失于网络出现网恋行为;部分老年人则由于网络操作的复杂性及自身动手能力较弱、学习能力差而拒绝网络、抵制网络。
4、少数民族地区的网络文化有辐射效应。当少数乡村被城镇化以后,看着城镇化地区农民变居民,人们迅速富裕,其周围村寨的居民无不怀着羡慕的心情。他们期盼着自己的家园也被“城镇化”。在叹息的同时、一些年轻人也不甘落后地仿效着被城镇化的居民开办养殖种植业,或者干起一些小手工作坊、农家乐等。他们会利用现有条件想方设法跟已经城镇化地区的人们一样拥有高档手机、电脑及相关网络产品,跟人们一起谈论网络上的新鲜事情,玩网络游戏等。经调研,在城镇化地区旁边的农村,网络产品拥有数远远超过偏远农村的数量。用农村话语来说就是为了“赶伴”。不会用手机上网、不懂得网络及相关事情就会被别人看不起。
5、在婚姻方面,民族地区尚未进行农村城镇化以前,原城市居民跟少数民族地区的苗、侗妇女通婚情况并不多,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好,娶了这些地方的女子家庭负担重;二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女子理解不够,认为她们文化素质不高,生活方式落后,不利于共同生活。城镇化后,这些情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在经济方面由于土地赔付,部分苗侗女子的家庭经济状态发生急剧转变,有的甚至远比城市居民更加富有。网络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女子更加方便地仿效城市居民穿着打扮;另一方面使得双方通过网络有了更多的沟通与交流。越来越多的城市男性发现少数民族女子不仅纯朴自然,天生丽质,而且性格温柔大方,勤劳善良,相当多的人还非常通情达理,生活方式也相近。城市男性跟城镇化地区的苗侗少女结婚率越来越高,当这个渠道打通后,一个良好的互动模式就形成了。民族间的通婚不仅能促进城镇化建设,更能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三、结论
少数民族地区的网络文化因其独特的地域特性和文化环境,他同经济发达地区的网络文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身的特点。
(一)随着民族地区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少数民族城镇化地区的网络文化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人们对网络产品的认识及其文化消费缺乏甄别,人们一方面急需网络知识的学习与使用培训,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管理及相关法制建设亟待加强。严禁网络诈骗、网络涉黄等在城镇化地区泛滥,这样才能使农村城镇化建设得到健康发展。
(二)网络文化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的融合,城镇化地区的居民通过网络平台,加强了政治理论的学习,能及时了解国际形势、国家大事,了解社会经济的发展概况。通过网络文化的建设,有了交流平台和信息空间,不仅地区经济得到了相应发展,还能使汉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沟通得到进一步加强,促进民族和谐与发展。
(三)网络文化给城镇化地区的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和生活方式,使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更加全面、具体仔细。但是,网络文化的发展不能过于急躁,应该注重强调“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积极构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措施,让民族文化在城镇化地区焕发新的魅力,使网络文化与民族文化共存共生。
四、结束语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7日
商业银行会计操作风险是指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会计核算、支付结算、运营作业等业务时,由于存在银行会计管理的缺陷、系统的缺陷,以及相关会计人员的错误、疏忽而发生潜在损失的风险。分为以下几类:即人员类风险、结算核算类风险、账户类风险以及科技类风险。
一、商业银行会计操作风险主要表现
(一)法律观念淡薄。一些银行的领导和会计人员不遵章守法,忽视金融法规。虽然会计核算、会计内部管理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没能落到实处。主要表现有:
1、计算机管理不完善。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已制定相对应的制度办法,但是有的支行安全防范问题一直没得到重视,操作人员密码不保密,导致密码泄露,使密码成为代码;临时离岗外出时不锁机,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折角核对印鉴不认真。一些会计师掉以轻心,疏忽大意,缺乏风险意识,对于应折角核对印鉴的凭证不认真折角检查,导致客户的资金被冒支、错支事件经常发生。
3、联行“三分管”流于形式。有关制度规定联行“印、押、证”必须三人分管,但是有的银行强调人员少,名义上虽三人分管,但实际上仍一人双管或全管,从而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业务操作不规范。一些操作人员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操作规程,使一些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
1、违反结算纪律,延压结算凭证。有的支行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尤其是那些办案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置结算纪律于不顾,年底结束的时候压单压票是经常的事。无故延压结算单据,意味着收付款双方资金被侵犯,结算的正常秩序被打乱,从而导致资金周转慢,影响其他行处的经济效益。
2、任意冲正错账。一些分支行的会计发生差异时,不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更正错账,不经会计主管批准,不用错账冲正传票,随意冲正,导致账务混乱,损害了银行信誉。
3、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改凭证。一些经办人员发现有疑问的凭证,不经核实查清,而是凭自己意愿操作,擅自更改凭证要素,结果引起经济纠纷。
(三)部分会计人员素质偏低。会计工作政策性强,并要求会计人员必须熟悉系统,并及时获得新知识。有些银行片面强调“存款立行”的思想教育,忽略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导致一些会计人员道德观念不强和专业素质不高。
第一,政治素质不高。近年来,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被削弱,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相应减少,受到利益的驱使,他们知法犯法。一些不法之徒可以说是会计业务的骨干,他们熟悉各种规则法规和业务执行的薄弱环节,伺机作案。
第二,专业素质不强。长期以来,银行会计部门培养新人的办法是师傅教徒弟。近年来,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业务培训工作得到加强,但由于银行会计人员的频繁变化,使新来的人很难在短时间内熟悉业务,经营业务不熟练,直接增加了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四)内部控制机制缺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可操作性较差,并且相对滞后。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一些业务处理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相关法规,并没有及时进行修订,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造成了业务操作过程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有效性。尽管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制定了印押证三分管、内外账定期核对、钱账分管、重要会计事项审批、事后监督等内部控制制度,但各内部控制制度是相互独立的,甚至发生冲突,容易导致各种会计风险的产生。
(五)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倾向。一方面部分单位主管领导过于注重银行业务的扩展以及客户需求,在效率和内控的选择偏好上往往是效率第一,而不是内控优先。为了完成任务目标,一味地追求业务指标,而忽略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控制;另一方面由于领导层对会计内控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业绩考评往往只停留在对存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资产的下降幅度和清收比例以及中间业务收入增加比例等方面。
二、商业银行会计操作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中央银行监管不力。我国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就是金融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保持财政支付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由于新老系统的交替,金融创新使银行会计监督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首先,中央银行会计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由于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中央行本身是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过程中,会计监督过程中所需的法规和制度不是用来检查,反而成为了行政干预手段;其次,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重点偏移。在实践中,监管的重点在于会计法规(如文件的内容、会计诚信、准确性等),而不是集中在风险管理上的会计业务流程(如会计制度的实施、关键工作人员的交叉等)的层面;再次,中央银行监管的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二)系统建设的问题。系统建设所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会计人员行为约束机制建设、操作风险监控及机制建设、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商业银行信息化、电子化建设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出现网上银行、自助银行、银行卡业务及跨区域跨行支付业务,呈现多元化的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在系统防范投入上和系统监控建设上还相对薄弱,容易造成潜在的操作风险。
(三)会计操作风险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的问题。随着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会计操作风险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上尚存在缺陷,而且制度及流程建设相对滞后,这些都容易造成会计操作风险。此外,在银行经营全过程及业务全过程的监控上,一是监控和执行力度不够,二是手段还不完善,从而导致各种潜伏的问题及风险。
(四)外部经济犯罪活动猖獗。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化,与此同时,各种经济犯罪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商业银行资金的欺诈行为,其严重威胁到了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问题,扰乱了金融秩序,如获得银行贷款、外汇信贷、支付和结算票据诈骗等。由于票据诈骗活动的范围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对商业银行的危害更大。
(五)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故障。由于商业银行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硬件或软件出现故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设备老化等问题引发业务中断,从而发生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由此产生其他的操作风险损失。
三、商业银行会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银行应及时对现有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充实完善,并建立健全考核处罚制度,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全行规范性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内容有交叉和重复的,进行归类整理;对内容有冲突的,与上级行基本规定相抵触的,及时修正;对出现制度真空,无章可循的,及时弥补制定;对有章不全的,及时补充完善,在清理和修订的基础上,理顺各种以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为主要形式,以部门制约、岗位制约、权限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办法体系。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队伍的综合整体素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一支“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将商业银行的会计操作风险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各岗位必须按规定配足人员,满足岗位制约的要求;必须把好选人关,把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的人员充实到会计队伍;开展多种多样的岗位培训,使各类会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再次,加强会计主管、监督员、检查员等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对各管理层要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稽核等措施,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制约。
(三)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严格的、科学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疏忽、遗漏犯罪的发生。首先,根据实际会计业务制定详细的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改革商业银行内部传统的管理模式,以业务流程为中心建立规章制度,整合分散的规则规章,以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平台,指导和控制系统文件的运行和会计业务的操作。第二,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基于信息控制,信息需要通过一个反馈机制,以便有效地沟通。完善上下信息沟通机制,以确保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初级人员的交流和互动,使每个员工积极参与系统的建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业务的处理能力。
(四)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日臻成熟,为加强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要及时转变观念,修订原会计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定,将原来的实时复核监督改为事后集中监督,原来的制度规定制约改为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操作硬制约,这样既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是会计内部控制机制改革的方向。会计处理在大量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同时,还应注意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加强对会计业务操作记录日志文件的管理,保证日志文件的完整和无误,并以此作为事后业务操作核查的依据。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会计业务上的广泛应用,使得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需要适当调整和修订,银行会计业务流程也需重新设计,会计岗位的人员组合也相应有所变化。
(五)建立健全操作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实现预定目标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和辨认,其过程是一种不断且反复进行的过程,它是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的关键步骤。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识别和评估所有现存和未来潜在的操作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农业;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S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34-1604-02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 of Agriculture Electron Commerce Development
PIAO Guang-bing
(Agriculture College, Yanbian University, Longjing 133400, China)
Abstract: Under introducing background of overseas agriculture electron commerce development, the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 of our country agriculture electron commerce development were analysed and studied by instance.
Key words: communication; agriculture; electron commerce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电子商务热潮。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重视,并纷纷出台了有关政策。信息产业部加大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和力度,计划在2006年底前完成10600个未通村的通信建设任务,使我国电话村通率再提高1.5个百分点,达到98.6%。“十一五”期间在东中部地区农村基本普及互联网,实现“村村能上网”,在西部农村地区逐步推广互联网业务,确保“十一五”末全国基本实现“乡乡能上网”的规划目标(见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信”[2006]229号)。所以进行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是当代经济发展要求所决定的。
1 国外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据统计全球有关和食品领域的电子商务网站有1000-1500个,占同期全球电子商务网站总数的4%-6%,其中发展最快的国家和地区属于美国和欧洲。美国共有200多万个农场,农产品的70%是由其中的40万个大农场生产的,是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买主。在没有互联网以前只能在本地区进行交易活动。现在的情况却发生急剧变化,多数的大农场已经联网。全美农场主每年大约支出近2000亿美元用于土地、农机设备、化肥、农药、饮料等生产资料,现在已出现一大批网上采购者。根据美国农业资源管理研究中心的调查,2000年美国农场的计算机普及率为55%,Internet接入率达到24%。2000年,美国农场的网上交易额为6.65亿美元,占农场全部交易额的0.33%。据预测,到2005年,美国农业领域的网上交易额将占到整个网上交易额的14%。欧洲互联网用用户的普及率也达到34%,还有瑞典、英国、法国分别65.2%、45.6%和31.6%欧洲比较著名的农业电子商务网站有,它是英国最主要的B2B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之一,目前已有注册农民18000人。这表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全面普及,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础和保证。[1]
2 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截止2004年底,我国乡村电话用户达10159户,比上年增长10.4%,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5.3%;广播综合人中覆盖率 94.1%。到2004年底,各省级农业部门80%左右的地级和40%县级农业部门都表示建立局域网和农业信息服务网站。全国乡镇信息服务站中,有计算机并可以上网的约占80%。农村信息服务网站正快速向中介组织、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乡村以及经纪人、种养大户延伸。批发市场的价格信息系统(“菜篮子”信息网)已联网310多家产销地批发市场,每天采集肉、蛋、鱼、果、蔬菜等348个品种的批发价格,为社会公众服务。2002年初启动的玉米、小麦、棉花、大豆、糖料5种农产品的监测分析,逐月提出监测预警报告,定期向社会监测信息。
农业部利用网络协议信息与查询等技术,建成的专业面涵盖较宽,信息存储和处理及能力较强,信息资源丰富和更新量较大的中国农业信息网,现联网用户已发展到3000多家。我国已建立 3100家左右的农业相关的网络网站,包括政府、科研院所等,企业网站占一半左右,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农业网站有200多家,科研院所网站100多家,商务类结合网站有100多家。
3 存在的问题
3.1 农业用户上网比例低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信息化指数方面,中国落后于美国40年,国民经济对信息投入,中美相差45倍,农业中电脑普及率,美国是中国的55倍,网络普及率美国是中国的8倍。而中国西部地区上网用户仅占全国上网用户的4.26%。农业网站虽然有3100家之多,但与整个IT业的发展主流还不成比例,不足全国网站总数的10%,而我国8700万上网用户中农、林、牧、副、鱼业只有2.3%,而且绝大部分是农业管理与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取市场和技术信息的农村家庭比率只有0.8%,因特网普及水平城市是农村的740倍。广大农户在农业生产、销售过程中,依靠因特网获取信息进行决策的仍然不到1%,大多数还是凭借个人经验和来自邻居、集市上的信息来决定种什么、种多少及卖多少价钱。
3.2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严重的先天不足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成本低,一部分企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反而先富起来,从而导致更多的企业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和短期行为严重。
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电子交易手段,但其归根到底更是一种“商务“行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得人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带回缺乏信任。因此,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的初期,就存在着电子商务信用的先天不足。而这种不足,不仅仅是电子商务运营商独自能够解决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3.3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电子商务的远程交易决定了需要全国的信用体系来保证每个人都能遵守网络交易的规则。虽然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是该法只是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身份认证进行了原则上指导,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约束的制度。由于《电子签名法》在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论证机构上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还保留着“不干涉企业继续选用现实签章或选择电子签章的自由“的条款,也是大部分企业在具体细节操作上无章可循。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失信现象的产生。同时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以罚代法和对失信者的姑息迁就时有发生,失信者不能受到法律严格惩罚,同时守信者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情况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一大问题。
3.4 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网络诈骗、网络游戏、网上犯罪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对网络的信用度不高直接影响到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据中国互联网(CNNIC)的统计,对于经常上网的人只有19.6%有网络购物的经历。同时选择网络购物时首先考虑的两个问题是网络知名度高(61.4%)和信誉好(55.1%)。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问题是网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处于成本、政策、资本等许多方面的考虑,根本没有参与到信用体系的建设工程里面去,而是采取“推”给交易双方的模式,自然导致漏洞百出而弊病多。8848网站的拱货商集体追讨欠货款的事件发生,不仅导致8848团队的解散而且对整个电子商务的品牌的信誉度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2]
4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4.1 政府增加财政投入,促进农民增收
目前,农村经济信息中心及所维护的网站,还不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没有政府的资金扶持难以维持。在国家农业部信息中心农业网站数据库(以下简称“农业网站数据库”)中,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共收集了2653个农业类信息网站,其中国内农业网站共2445个永无休止,其余208个农业网站为我国港澳台地区农业类网站。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间,在全部2445个国内农业网站中,能够基本畅通的网站为1030个,占到42.1%;连接不通的网站数量为1415个,占57.9%。在畅通的网站中,网站的维护能够每日坚持仅占四分之一略强,大多数网站信息不能及时更新,而更新时间在月以上的占畅通网站总数的20.8%。[3]
现在整体网络经济的低潮、农业网站面对的信息需求市场的狭小、网站建设技术和发展模式的落后以及重复建设等原因综合作用下,我国农业网站建设走到发展进程中的十字路口。应该地方政府投入的主要致力与网站相配套的设施、农民培训等工作上。利用网上免费信息,促进农民增收。网络农业信息服务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农民从获取的信息中得到了实惠,就会受到农民的欢迎。
4.2 建立统一网络支付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十分火爆,通过手机支付的“掌上通”等数十种支付工具。但由于支付工具的繁多,不利于支付信用的共享和监督。实现网上支付必须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网上支付清算体系应属于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我国统一的网上支付体系可以联合电子商务网站开发出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工具。
4.3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论证方法、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另外,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加大网络犯罪的侦查、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犯罪,营造电子商务的一片净土。
4.4 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国际化问题。
随着WTO之后我国的农业及相关产业逐渐与国际市场融合,对国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信息的需求也加大。但我国农业网站中有关方面的信息做得远远不够。应建立国外农业相关网站的索引数据库,努力实现对国外网站的即时翻译等等。
农业电子商务作为网络时代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是一场革命。以后充分发挥农业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可比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行业特征:一要讲究快,市场经济信息瞬息万变,这就要快,否则不仅不能起到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反而会有害;二是要讲究准,准确、真实是信息工作的生命,如果信息失真,一旦不准,就没有生命力,这就要求信息采编人员要深入实际,反复核实;三是要讲究适用,一条信息编上去,广大农民群众致富要有好处、有帮助、有作用,否则就没有价值。
参考文献:
[1] 唐华.电子商务安全策略[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2(6):248.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
一、现状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经济时代已经来临。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获得了更多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商品交易平台及更多的消费方式,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通过网络经济获得了更广泛的交易信息和潜在客源。因此,网络时代改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供求关系,也改变了服务的方式及消费理念。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方便、经济、高效的网络交易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艾瑞咨询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10.9万亿元,同比增长21.3%;2014年则达到13.4万亿元,同比增长25%。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总体增长趋势保持平稳。移动购物的迅速发展成为拉动网络交易市场的重要力量,从而推动了整体网络交易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预计未来几年内,网络购物市场份额还将持续上升。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68亿元,2015年上半年新增网民1894万人,其中新增农村网民占48%,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8.8%,比2012年底增加了3679万人,其中手机网民已经达到5.94亿人,手机移动互联网作为网民主要上网终端的趋势进一步显现出来。[1]电子商务能够适时融入如今快节奏的生活和经济发展步伐,给消费者提供足不出户的高效服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这种经济、便捷的交易模式让更多的消费者从中受益。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和虚拟化特点,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的漏洞和风险,电子商务模式不但无法规避,还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如网络病毒和木马攻击、网络账号和密码被盗、网络欺诈和个人信息泄露等。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在近一年内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而遭受的总体经济损失约为805亿元,人均损失约为124元,7%的网民遭受损失在1000元以上;超过80%的网民明显感受到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近50%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涉及面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本人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主要状况、家庭地址、QQ号码、微信号码、邮箱账号及密码等,网络购物、购车、购房和医疗保险等信息骚扰趋于常态化。网络安全无法保障可能导致网络欺诈,消费者可能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可能无法获悉网络卖家的正确信息,可能不知道需要保存网络交易证据,也可能在网络交易中财物两空。因此,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诸多消费者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使得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仅会使消费者产生对电子商务的反感和恐惧情绪,还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2]
二、消费者安全权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出售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或商品中含有对消费者身体有害的物质,以及其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都是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都属于消费者安全权的范畴。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对可能会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如实、必要的说明,并在包装或商品自身显著位置进行安全警示提醒,提供详尽的使用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时的补救措施等。如果经营者发现其自身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以至于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该及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或相关媒体告知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危害的发生。[3]
三、维护消费者安全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同样适用,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把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特征电子化,依托于互联网平台提供数据信息互访和传输,将网络经营者、网络消费者和第三方网络银行之间的商品或服务采购信息、价格交易信息、支付种类信息、身份安全认证信息等进行无纸化多向传输,从而实现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完成。[4]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也具有虚拟性特点。在传统商务模式中,交易主体都需要提供真实姓名、固定地址和经营场所,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及时沟通和调解。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网络交易参与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因其虚拟性而存在质疑,商品的质量、外观、颜色、尺寸等无法用感官直接去感受,而只能依靠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图片、视频或者文字描述等方式间接地去了解商品;电子商务交易中进行网络传输的信息是以二进制数据表示并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传统书面文件的亲笔签名已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传统的纸质媒介已被网络磁性介质所取代,从而实现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均通过电子数据传输完成,彻底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体现出网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维护自己安全权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造成了消费者安全权的诸多风险。网络消费者无法找到真正的网络侵权主体,导致网络欺诈现象频繁出现;电子商务的全球化与国际间立法存在严重冲突,消费者的法律适用和法律保障同样面临窘境;电子商务的网络支付功能也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带来严重隐患;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使得网络证据难以保全,法律维权的救济途径也会受到影响。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子商务环境的适用上出现诸多问题,法律的空白区域越来越明显。因此,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无法得到全面实现,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安全权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一项权利。如果消费者的安全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消费者其他权益的保护也是空谈,所以,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是非常必要的。[5]
四、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现状
基于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在形式上的重大区别,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直接适用,因此,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给现行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数据安全、准确、快速、保密地传输是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一项最基本的要求,鉴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在立法上不断地探索、实验和研究,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全球范围的、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各种合法权益。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和学习,有助于提供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欧盟《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规定了冷静期制度,其目的是给予消费者更大的权利,防止经营者蓄意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于无形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网络交易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可以在不解释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与网络经营者解除电子合同;对于有形产品,网络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不解释任何原因而与网络经营者解除电子合同。如果网络经营者在电子合同订立之前没有尽到向网络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的义务,消费者的冷静期可适当延长3个月,一旦电子合同被解除,网络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将网络交易中涉及网络消费者的资金予以返还。无因退货是与冷静期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的无因退货,应该在冷静期的法定期限内。如果网络消费者在冷却期期限内没有行使无因退货的权利,则该项权利就会自动消失。冷静期的期限长短,一方面要保证给网络消费者足够的时间,以考虑此次购买物品或服务是否真正需要;另一方面,冷静期也不宜过长,否则会损害经营者的权益,影响退换商品的二次销售。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于1784年由美国予以确认,它是一种加重赔偿制度,即由法律或法庭做出赔偿金额大于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以防止重犯。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经营者在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受巨额违法惩罚,这对网络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证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6]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法律界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对电子支付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网络消费者交易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网络交易商品或服务安全的立法亟待完善。[7]
五、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可以介入的现行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行为制定的,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多法条的适用性不足,针对性差,强制力弱,建议性的指导较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含糊,缺乏更具体的细则加以援引,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当网络交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网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困难。
(二)监管缺乏
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只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出具身份证和公司基本情况,就可以在网络上以开店或其他形式进行网络交易活动。而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核发的认证证书等的监管非常缺乏。在实践中,获得以上资质后再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少之又少,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很难找到网络经营者追究责任,消费者安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国家行政部门追责权和网络消费者维权都很难实现。
(三)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最权威、最具有强制力的途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要涉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三种情况的诉讼管辖权确认原则:首先,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原则;其次,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原则;再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权原则。此法条放之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具体法律纠纷时,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就凸显出来。网络交易时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具有明确的物理场所或地点,经营网页或网站也是虚拟的,而且还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网络消费者很难确认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的确切地点,合同的履行也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只有有形商品的物流配送是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进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面前也显得无所适从,各个国家的法律从立法到实践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如何确认最密切联系各国也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管辖权原则也就无法直接适用。无论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各个国家都不愿放弃管辖权,这就造成了诉讼管辖权的双重叠加或空白。而网络格式合同大多是从有利于经营者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对网络消费者存在着不公平性。
(四)缺少救济途径
传统的交易纠纷因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传统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而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交易纠纷纷繁复杂,救济途径捉襟见肘。按照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网络消费者普遍由于网络知识相对较少、网络证据保全意识薄弱等,举证非常艰难;网络消费者对国际网络纠纷提讼,也因为语言不通、法律差异和经济费用等问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基于各个国家的准据法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判决的原则和法律救济的方式也存在着明显差异;电子商务在体现出经济发展巨大推力优势的同时,也滋生出更复杂的交易纠纷,由于法律的适用度不足和救济方式匮乏,大量的网络纠纷带给各个国家法院沉重的人力和物力负担。由此可以看出,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更多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法律纠纷救济途径来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8]
六、强化网络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时间和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需求,法律体系的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纠纷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为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立法上,应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优先体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以拓展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精神,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权利,以确保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学习和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经验,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静期,赋予网络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和撤销权,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细则,强化网络经营者所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同时,应制定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和条款,网络经营者将电子商务保障金存于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当网络经营者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电子商务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金赔付的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实际进行改革和创新,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线上等网络交易纠纷,也应该有更多的网络环境解决方式。总之,需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据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申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准入许可,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做出的。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具有民间团体的组织性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资质,另外,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对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导致最终准入结果的不同,这样混乱的现象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介入和制定统一的网络市场准入标准,并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国家行政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外,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和细化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权,让网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知悉在哪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消费维权。同时应该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权,例如通过与公安、司法、银行等机关的合作,查询和冻结相关账户,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和调查等等。
(三)设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
依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的原则,可以建立责任保障金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也可以借鉴和采用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保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优先赔偿。对于信誉较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罚款并适当提高电子商务保障金,必要的时候可以撤销其电子商务准入许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
1.约定管辖原则
为了防止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双方或多方网络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达成共识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并在电子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证明,这是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时最好的诉讼管辖权归属的方式。
2.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则其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管理部门地点为其所在地;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则其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可视为所在地。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往往是非物理性质的不明确固定地点,在线交易的方式使得在线交易主体中被告的所在地也无法认定为被告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而且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也可以随时发生变化,因此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人所在地无法确定,进而以被告人所在地管辖也就无法确定。所以,在无法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诉讼管辖权。
3.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也存在不容易确定具体地点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多个履行地的争议,这样就造成了以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无法适用。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事先通过协商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的,以该履行地为电子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利。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确定电子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如果原告法院所在地属于电子合同履行地,那么这个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五)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方式趋向网络化,因此,建立和完善在线投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以及在线诉讼等网络化形式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相应的机构主体来履行,因此,要健全和发展在线投诉中心、在线纠纷解决机构、在线网络信任评估机构。在线网络信息共享机构等,由国家行政机关牵头,认真制定和严格履行其相关职能,为网络消费者安全权提供更好的保障。应援引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建立冷静期制度、惩罚赔偿制度、无因退货制度、小额诉讼程序等,丰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借用电子商务经济、高效、快捷的特点以实现网络纠纷解决的经济性、高效性和快捷性。法律救济途径的不断延伸和创新,给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法律保障,使其有法可依;网络经营者面对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也会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减少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9]
七、结语
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网络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健全的法律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应该跟上网络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使电子商务在不断提升已有用户使用频率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用户,使得使用群体不断扩大。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电子商务模式要为广大的网络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更良好的口碑和更安全的环境。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群众等多方面相互协作,不断完善监管和监督体系,协调发展现代物流运输业,共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绿色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和相关教训,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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