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理财风险防范

理财风险防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理财风险防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1篇

(一)理财

对自己的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的一种方式便是所谓的理财。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和家庭理财等。

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与风险管理。

(二)风险

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收益或者代价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活动,应被视为管理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

二、大学生理财调查分析

(1)资金来源分析。家庭供给是大部分学生的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每月可使用的金额是十分有限的,但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费中,社交型消费(通讯、交友等)所占比例却异常高,大部分学生对自己的消费没有任何规划,盲目的采用新的消费形式,例如网上购物、用信用卡购物等。

(2)资金支出分析。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很多学生从小在生活中一直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王子”“公主”,理财意识匮乏,大部分学生对于自己每月的资金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能花则花,甚至超支,处于无计划状态。

(3)资金结构分析。“月光族”指的是大学的校园生活中主流。更有甚者,宁愿平时不吃饭,甚至不交学费,也要购买一些名牌服装和高档的消费品。朋友与同学之间,更是三天一次小聚,五天一次大聚,男生个个都是特别的讲兄弟的义气,为逞一时的威风,然而换来的结果便是半个月都揭不开锅。还有一部分学生,滥用信用卡去消费,在没有任何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欠下了大笔的债务。然而还有一些申请了助学贷款的同学,在花钱的时候却大手大脚的,令人十分的痛心。

(4)个人理财知识分析。大部分学生对于理财一窍不通,而对于理财方式、理财产品更是知之甚少。调查显示,经常去图书馆查看相关理财书籍的学生仅仅占调查学生的9%,而38%的学生表示从未去图书馆查询相关书籍。虽然有至少71%的学生表示愿意接受理财方面的教育,但是社会、学校、家庭在理财教育方面却没有提供良好的教育机会给学生。

(5)理财习惯分析。在上大学之前,大部分学生都从来没有自己掌握过生活费的经历。因此,如果可以自由支配每个月甚至于一个学期生活费用的时候,就会随着自己需求与感觉而消费。但是这样的结果便是四年下来花了不少的冤枉钱。调查结果显示,生活费用的支出一般表现为:吃饭、通讯、服装、旅游和学习用品之类的。还有一部分的男同学提出了,抽烟也同样会需要一笔大的开支。从支出的结构分析上来说,虽然说吃饭占去了较大比重,但是有一部分可自由支配的开支,比如一些通讯的费用、旅游的费用和抽烟的费用都是能在一定程度节省下来的。

(6)理财知识储备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学生对理财缺乏一定的认知,不明白“理财”到底是什么。对于平时生活费用的开支没有一点条理性,缺乏计划,用钱更是随意为之。在自己的头脑中,对于“金钱”和“财富”等相关概念意识淡薄。许多极端的案例便是表现到月初时有生活费时的生活就像在天堂,然而到月末时的生活却没有任何的保障。

(7)理财风险意识分析。理财就是有钱人的事情,和自己并没有多少关系是大多数学生心中的想法,而且单纯的认为理财就只是投资活动。实际上理财本质为财务情况的优化与可支配收入的合理配置。不少的学生觉得生活费仅仅只能够满足一定的温饱问题,又谈何理财呢。实际上,理财与每一个人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这个就在于怎样合理分配与使用,理财和你的贫富并没有多大关系。

三、大学生理财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对理财认识上的狭隘

对于学生来说,他们本身有的钱财就很少,并且在他们的思想意识里消费占大多数而未想过如何去生财,这自然而然导致了学生理财的意愿不高。真正的理财活动既是要求开源,也同样强调节流,两者涵盖了理财活动的基本范畴,怎样合理的使用钱财而使再其管理范围之内的钱财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是其基本目的。因此我们应该明白,没有钱财的人更需要学习如何去理财,将自己本来就不多的钱财用到“刀刃上”,取得更大的实际利益,同时也争取到更大程度的结余。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是有2000多年的农耕历史的国家,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文化传统已然在不知不觉中开始形成,其对后世的影响力可谓是根深蒂固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有所改变的;同时当代人民群众对于沉溺于金钱的人民也会用当今主流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观去不停地抨击。但正如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强调做人要坦荡与坦率,生财应取之有道、来于正途,而不是不爱钱财。同时,人生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如何对社会做出贡献,而衡量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标准就是创造出多少财富。其实大家没有必要去回避关于金钱的话题,家长在这个时候其实应该帮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与消费观,同时帮助孩子在生活中处理一些理财方面的问题,用自己的所学知识与聪明才智去获取属于自己的财富。

(三)过分在乎应试教育

前后历经了1000多年的科举考试形成的“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一直影响至今。应试教育已深深的“毒害”了我国大部分的学校和家长。许多家长认为,孩子将来有好前途的唯一途径便是考上好大学,至于理财,那都是毕业以后的事。很多家长都认为,孩子上学就是为了考很高的分和升学,所以觉得他们只需要学习好与自己相关的课程,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考出理想的成绩,所以导致很多学生觉得不考的课程不重要,而学校从本质上的不重视,很容易导致学生的不在乎,也使得理财成为很多高校学生的薄弱环节。

(四)大学生在消费方面的问题反映

(1)盲目跟风、奢侈消费现象存在。不同的消费观念导致不同的消费行为。家庭情况相对优越的学生奢侈消费的情况会比较严重,一些消费意志不坚定的学生极易加入其中,盲目跟风,肆意挥霍。

(2)大学生消费结构逐渐发生改变。相比以往的调查结果,当代大学生的消费侧重点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大部分学生在社交活动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远多于其他事物。

(3)大学生群体消费的不同层次反映了消费的不平衡性。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深入分析,发现大学生的消费水平存在着很大差异。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像表现在农村,其根本原因体现出了城乡收入及消费水平不平衡这一社会问题。

(五)大学生在理财方面的问题反映

(1)大学生的理财观念未真正树立起来。规划生活费,并利用一部分闲余资金去做投资是目前大部分学生所认为的理财。其实他们对于理财的理解非常浅显,对于专业知识更是一知半解。他们并不知道如何合理的创造财富和使用财富,更谈不上对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的了解了。

(2)理财的实践效果很差。因为存在着对资金结构安排不合理的情况,即使有少部分同学已经开始自己尝试理财,但效果却不尽人意。有些同学去投资股票、现货等风险性极高的项目,由于不会操作而带来很大的损失。由此可见,主观性和极端性是阻碍大学生正确理财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影响大学生理财活动因素

(1)家庭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家长过于对子女纵容、娇惯和溺爱,不能够及时的了解到孩子在校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对于孩子的高消费也无法及时的进行约束,严重忽略了对于孩子理财方面的培养。

(2)学校因素。学校教育同学们学习专业课知识的同时,却忽视了教他们怎样去理财。许多的家长与老师都觉得一些学生都还不能够去涉及理财,或觉得学生在步入了社会之后自己可以取学习,因此学校对于理财教育方面的课程开设较少,对于相关活动的组织也特别少,导致学生兴趣没有浓厚的兴趣,既然而然的没有形成一个特别良好的学习氛围。

(3)社会因素。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维在社会上的快速传播,校园外的娱乐场所日益增加等,这些都极大程度的腐蚀了大学生的精神。学校与社会环境联系的日益紧密,导致部分学生为了追求一些时尚,不惜花光自己的零用钱,甚至于向自己朋友借钱。

(4)自身因素。分辨能力太差、自律性不强、缺乏主见、攀比心理强及消费的需求过大是当代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大多数的学生却没有想办法去改变这一现状。

五、大学生理财活动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家庭

对大学生消费观有着重要影响力的环境是家庭,它同样是大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环境。所以,提高大学生理财教育不能够忽略家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已经接近成年,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所以在这个时候,父母应像一个朋友似的去指导孩子树立健康的消费与理财理念。父母可以主动地与孩子进行沟通,和他们多去交流那些涉及生活、学习与未来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培养自己孩子的日常理财知识与技巧。

(二)学校

(1)高校应开展理财素质教育。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中应该融入学生的理财意识、金融教育和理财素质教育。比如以学生的个人兴趣爱好开设相关的投资理财课程,由学生自己进行选择,并以个人理财为学生的理论知识系统地引入。同时,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开展相关学术报告,用以开拓学生的视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2)丰富大学生第二课堂。例如,开展竞赛,比如“模拟企业投资和财务管理”或是开展“如何科学合理的财进行务管理”的演讲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理财的积极性。

(3)大学还应与政府合作,优化大学生的消费环境。比如,相关部门应该对校园周边的环境进行相应的治理,建立健康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的娱乐场所,对必要的商业网点进行合理的布局。

(三)社会

社会应该营造消费和谐的社会环境,积极发扬勤俭节约和想法适度消费的优良传统,从而减少对大学生造成影响的消费信息,通过对公众舆论和媒体的正确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四)大学生自身

经验表明,通过对会计和预算专业知识的学习是做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了解他们的账单,可以有针对性的制止一部分盲目消费;通过制定预算计划,以避免不受控制的冲动消费。有专家指出,进入21世纪,学生应该学习一些金融业务。所谓金融业务,是指一个人在金融情报,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认识金钱和法律的能力;二是正确使用的货币和货币法律的能力。由于在社会生活中的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已经开始意识到理财的重要性,这无疑已经开始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六、大学生理财渠道

(1)存款。存款是最快捷便利且风险几乎为零的一种投资方式,因此它也毋庸置疑的称为大学生们最常用的处理空余资金的办法之一。

(2)基金定投。基金是相对于股票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的另一种投资方式。由于基金操作方式简单易懂,因而它也被形象的称之为“懒人理财方式”。它具有自动逢低吸取筹码,逢高减少筹码的优势,不论市场的价格发生怎样的变化,它总是可以得到一个平均成本相对较低的筹码,消除市场的波动性。

(3)余额宝。余额宝是由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基金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余额宝具有操作流程简单、收益高、使用灵活等特点。

七、结论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的大学生,他们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对他们而言,学习依旧是自我发展最重要的任务;第二,他们生活来源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对他们的资助;第三,他们的身心发展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的状态,并且消费的愿望非常强烈,然而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却还不太成熟。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理财最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变化。每一个很好的理财人员,只是人们比平时积累了一些良好的生活习惯,做一些事情别人没有做到这一点。金融教育的理念是建立在“钱为人民服务”之上的,资金量的多少并不是经济上成功的唯一衡量标准。有了这个理念作为指导,我们就可以在理财的过程中享受幸福的生活。钱不是舞台表演,经济上的成功不仅在绝对增量资金,而且在选择的态度,文化意识降低成本,创造良好的消费习惯等等。学生应注重培养节俭理财意识,学会理性消费,把理财和消费结合起来,为自己的发展奠定一条新的道路。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2篇

什么是家庭理财?为什么要进行科学的家庭理财?

家庭理财就是把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合理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目的是为了将自己家庭有限的财富最大限度的合理消费、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生活品质和规避风险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和稳定,从而使自己和亲人生活的更幸福、美满、健康、长寿。

风险防范基金包括:

(1)、银行储蓄。这是家庭理财金字塔的第一根支柱,是家庭急用的“紧急备用金”。一般家庭的“紧急备用金”应准备到足以应付3―6个月(宽裕点可到1年)的生活各项支出。这样,在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或中断时,使您的家庭能有较充足的时间面对困难。但银行储蓄目前是负利率,抵御不了通货膨胀,因此不宜过多。

(2)、社会统筹保险。这是家庭理财金字塔的第二根支柱。“社保”是国家带有强制性和补贴性的,有单位的,单位上大头,个人上小头;没单位档案存“人才”的,也应该给自己上。只要上够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社保”只是最低水平的基本保障,要想得到丰厚的退休养老金,还需要有充足的商业保险。

(3)、商业保险。这是家庭理财金字塔的第三根支柱。商业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一种措施;是分散风险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寻求风险损失补偿的一种合同行为;是社会互助抵御风险的一种保障机制。在三根支柱中,它的保障功能最大,防范风险的能力最强,在家庭理财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代人的理财方式是:

首先准备好风险防范基金,其次规划好家庭消费基金,最后考虑风险投资基金(如上图)。如果家庭理财的三根支柱都准备好了,其他风险投资的收益无论好坏都不会影响家庭的基本生活品质。

但是目前很多中国人的理财方式是:先消费、后储蓄,甚至先消费、再风险投资、最后考虑储蓄(有剩余就存,没剩余就不存)。如果缺少风险防范基金这三根支柱,家庭消费和风险投资犹如空中楼阁,没有根基,一遇风险,家庭理财的金字塔顷刻间就会坍塌,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质将会急剧下降,或者一贫如洗,负债累累,甚至弄得家破人亡。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 金融监管 风险结构 风险防范

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市场对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样化,使得金融业竞争加剧。在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迅猛发展,近些年来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当前银信合作在新时期作为新型交叉性业务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主要谈“银信”金融产品的风险结构与防范问题,提出几点可行的风险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银信金融产品的概念

银信产品,是银行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信贷类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一种,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银信合作产品从2009年以来发展迅速。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资金信托这一主要业务增长很快。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信息、网络、客户、技术包括功能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从当时的6000亿元到2011年底已发展到2.8万亿元,这样的发展速度直接冲击到整体信贷规模。

二、我国银信金融产品的发展现状

(一)银信合作加强,产品增长迅速

据一项调查显示,到2009年4月,工、农、建、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共二十多家银行,与信托公司多方位合作,银信理财产品达700余款,总发行竟然接近1400亿元,这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成为我国理财市场增长迅速的奇葩。

(二)监管力度不足,银信权义不对等

信托公司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着规避政策监管、各参与主体权责不清、权利义务不完全匹配、信托公司在合作中“话语权”较小,产品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风险控制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多数银信合作业务主导权在银行。不以利信托公司利益的维护,银行借此能在其中牟利更多的便利,使得金融产品的开发受阻,银信合作处于两难境地。

(三)产品发行减少,银信产品数量减少

银信合作产品在不确定的经济形势下,数量开始有所下降。实体经济在2009年金融危机后期开始步步提升。但是当时我国政策不稳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需求,这两大不确定性因素,就是使银信公司产品的发行量锐减。

三、银信金融产品的风险

银信合作“银行资产表外化潜藏风险”较大,曾一度叫停。不良贷款压力与房地产贷款风险隐患成为较严重的问题,银信合作产品一时暂停,银信合作业务中断,给银行业和信托业利润带来影响较大,给借此融资的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信托公司面临净资本缺口的风险。信托公司需要“净资本阵痛期”化解大规模银信业务带来的风险。

银信合作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既包括财富增值的利益,也包括其人生目标的非物质利益,而不应仅仅结合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方面优势和信托公司在投资渠道方面优势,提供名义财富增值。信托公司解决净资本约束风险的方法有二:一是要调整业务结构。二是对那些股东实力不强的信托公司,做出是去是留的抉择。

四、银信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构建银、信公司协同发展新格局

为消除银信合作的负面效用,推进银信合作纵深发展,相关的银信监管政策必须出台。银信合作产品,在监管层的推动下设计运作和管理,将会增大协同效应,使双方的利益趋向一致。构建银、信公司协同发展新格局,促进银信合作产品的健康稳定发展。央企与信托稳定关键在于高信用等级,使得融资成本降低,不论是银信合作贷款还是发行短债,资金成本比市场水平相差很多。信托对企央的价值是,绕过银行贷款利率下限及股权投资限制。

(二)银信联合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从市场来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仅仅是为了避免储蓄存款的搬家、规避信贷监管的融资类,产品较为单一。银行理财产品面向广大储蓄客户,途径不是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而获取报酬的,要实现较高的中间业务收入比较困难,存贷款利差冲击到银行正常的信贷业务。银信理财合作的解决措施是银行和信托联合为客户提供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

(三)尽快转变银信理财合作管理模式

销售理财产品是当前主要的银信理财合作方式,需要在细分不同客户群存在的不同的理财需求,以及客户能够对风险的承受力,在这基础上转变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模式。提高发售理财产品的针对性,提高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使理财产品由单一性,向专业财富管理综合理财服务转变,提升综合理财服务能力。将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转变为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在研究不同群体的风险偏好的基础上,设计理财产品,使之呈现多样性,改变单纯的信贷资金、债券等投资运作方式。

(四)银行理财业务应该独立于银行整体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些先进国家在理财业务上采用的运作方式,在管理上更加专业化。我国也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理财部门除了是银行内部的二级部门外,在业务上还应有更大的空间。银行理财与信托业务的目标客户是一致的,银行理财是信托的重要渠道和平台。信托业务是银行理财个性化的服务内容,两者是依存相关联的,这就需要在客户资源、产品设计上提升银信合作层次,可以考虑产品的分层开发,优化结构,使发展实现规模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解露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问题研究[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1).

[2]刘熙睿.信贷类银信合作:银行所面临的监管新规及应对之策[J].银行家,2010(03).

[3]马卿,朱东洋,杨晓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09(12).

[4]潘璇.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经济分析[J].大众商务,2010(10).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4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指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从而制定出的一套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财务资源的程序。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1997年,“理财”这一最早于6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名词,终于在中国有了一个雏形。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了私人银行部。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上海﹑浙江﹑天津等5家分行,根据总行的部署,分别在辖区内选择一些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的营业网点进行“个人理财”的试点。短短的十几年时间,理财这个名词已经被广泛推介和认知。近年来,理财业务的发展呈现了如下特点:产品资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产品收益率幅度不断扩大;产品国际化趋势加强;结构型产品主导了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风险”在金融学中定义为“不确定性”,即市场变量的实际走势与预期之间的差异。法律风险也被新巴塞尔协议单独列为银行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个人理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如下分类:

市场准入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或者该报告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

理财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体现了银行在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创新能力,也是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中主要会出现下列几种法律风险:理财产品同质化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法律定位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违反财务税收的风险。

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是理财业务开展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法律风险出现比较密集的环节。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具体来说,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时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在理财资金使用中商业银行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切实按照理财产品的计划使用理财资金,尤其是那些已经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为可以将理财资金在全球进行投资,这就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受限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熟悉和遵守投资地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投资地的法律制裁或惩罚。

其他法律风险。除以上情况外,商业银行还可能在证据保留和履行职责等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防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防范: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6篇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法律因素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需要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相比而言,法律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在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中将法律风险单独列出,这也表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中法律风险占比较大。此外,在防范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中,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在颁布的相关制度、办发等做出强调,其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中主要构成部分[2]。

(二)声誉风险因素

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或者执行规定,导致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从而影响交易双方中一方的声誉,这就是所谓的声誉风险。声誉风险不会对银行造成直接的损失,但是会对银行的形象造成一定干扰,在银行业务发展中就会有负面影响形成。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银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而银行的声誉就是银行的无形资产,需要给予重视和保护。

(三)汇率以及利率风险因素

在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中,各种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会受到国际汇率及国内外利率变动等因素影响,间接地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例如在外币理财产品中,产品收益率受国际汇率影响较大;而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则受金融资产利率市场波动而变化。当国内经济复苏并开始进入加息周期后,在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率会远比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率高,投资者就没有必要购买理财产品。现阶段我国利率市场在不断的改革中,远期的货币市场投资风险将会增大。而我国逐步推进的外汇体制改革,就会导致汇率波动较大,造成理财产品风险加大。

(四)从业人员违规操作产生的风险

英国银行家协会定义操作风险为:因内部程序、系统以及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受到外部事件的影响而产生的风险。在银行的风险因素中,操作风险属于银行本身造成的,是内生性风险[3]。从操作风险发生原因角度分析,内部因素是操作风险的主要构成原因,其中主要包括银行工作人员越权现象和违反业务制度、监管规定而违规操作,或者银行推行风险过高的业务等都会使银行出现损失。银行的所有业务中都会涉及操作风险,例如人员流动、新技术应用、人员欺诈、违规操作等。由此得出,操作风险管理涉及到银行的任何一个部门,其中也包括个人理财。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风险防范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给予大力的支持,并对相关金融理财知识进行宣传,从而使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得以增强[4]。个人理财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居民理财观念制约,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多,市场上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居民理财意识也会随之得到提升。但是,个人投资者千差万别,理财知识相对不足,投资经验较为欠缺,没有对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认识,基于此点,政府应该做好国民的教育工作,加强对理财知识进行灌输、宣传。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应该做好个人理财业务和服务的宣传工作,使居民能够更加了解理财知识。借助于政府以及商业银行的宣传,使人们能够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深入了解,增强对个人理财能量以及服务的信任和认可,这也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次,监管机构需要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给予支持以及帮助。我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银监会,其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能够起到防范、监督的作用。面对国内外金融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以及传统业务受到资本制约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发展只有靠业务创新以及产品创新,而创新与发展需要建立在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规范运营,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同时,银监会需要在保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和扶持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实时关注,做好引导以及管理工作,保证银行业务能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需要加强自身风险防范

个人理财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的高利润的业务之一,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如果不加强规范,做好防范措施,就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首先,应该在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区分好个人理财业务以及储蓄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区别,坚持不逃避财务以及税收管理等工作。

其次,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来,并纳入到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中进行综合考量。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理财业务的特点,将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体系建立起来。在推行个人理财业务、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工作时,应该针对金融政策改革以及调整做好压力测试工作,就可能对银行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急处理办法。而在银行内部,应该做好明确的分工,从而建立起风险管理架构,全面控制好理财业务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风险。

再次,增强银行资产管理水平,并提升理财产品的定价能力,从而使投资风险降至最低。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商业银行需要对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掌握,做好管理预测及规划工作,借助合理的方法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风险价值以及投资收益率进行计算,从而使理财产品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最后,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工作,使客户深刻了解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状况;同时,加强业务规范化检查力度,积极防范内部人违规违法操作,有效杜绝“飞单”销售等违规现象发生。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7篇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有效,首先应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思想,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将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与权利有效结合,同时还要采用激烈的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保证企业财务活动的能够顺利正常的进行,其次应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保证企业财务管理每一个业务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个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从而保证财务管理的公平有效,最后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石油企业一切财务管理工作都有章可循,从而达到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目的,保证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财务管理目标多重化

实现股东财务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员工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工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员工的创新性活动,而且企业中的劳动人员中不仅要以劳动为主,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不仅要实现股东财务最大化,还要使员工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还要满足与企业关系密切的集团利益,促使这些集团能够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回报,因此财务管理目标多重化是必要的。

3企业风险防范与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企业风险防范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经营风险,石油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在石油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油价的波动较大,因此会加剧市场竞争,不利于石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金融风险。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各种金融工具的影响下,企业可以从金融市场上获得相应的资金,并合理使用金融工具,避免发生金融风险,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生产和发展与金融市场息息相关,虽然金融市场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但是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财务管理人员是石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因此要做好石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就要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还鼓励石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创新,并积极学习理财创新工具,充分掌握理财的方法和技巧,保证企业能够稳定持续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新的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财务观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明显增强,因此石油企业应协调好企业之间的发展与合作,共同实现双方利益。(2)风险理财观念。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树立风险理财观念,科学预测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3)信息理财观念。为了企业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收集的信息应更加的准确和全面,因此石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信息理财观念,加强对有效信息的收集能力,从而为财务决策和资金运筹提供重要的依据。(4)知识化理财观念。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且关乎着财务管理的创新,因此石油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树立知识化理财观念,提升财务管理的工作能力,完善自身的不足,从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4总结

理财风险防范范文第8篇

“四升四降”趋势

承兑及理财业务规模上升,承诺项目规模下降。2013年3月末,辖区银行业主要表外项目规模为4004.39亿元,较2010年末增长34.84%。其中承兑汇票同期规模从427.85亿元增至1185.16亿元,占比从14.4%升至29.6%;理财产品呈爆发式增长,2013年一季度募集额1119.19亿元,接近2012年全年募集额的一半,是2010年的近3倍。而承诺项目2013年3月末余额为1355.94亿元,比2010年末减少370.95亿元,占比从58.15%降至33.86%。

客户多元化趋势上升,大客户集中度下降。一是理财客户群体扩大。2010年至2013年一季度,个人理财募集额占比从64.78%升至77.13%,机构专属理财募集额占比则从32.44%降至15.34%。而且理财呈现短期化趋势,期限在3个月内的理财产品募集额占比从63.33%升至79.48%。二是委托贷款集中度下降。委托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下同)规模前20名客户集中度从2010年的70%降至2012年的64.14%,客户群体由原来以农业和工业领域为主,转为以物流、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客户为主。三是小微企业传统表外业务占比上升。从2010年末的14.57%升至2013年3月末的18.91%,比同期小微企业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高3.37个百分点。

理财收入贡献度上升,传统表外收入贡献度下降。因规模膨胀且收益弹性较大,理财产品日益成为银行中间收入的重要来源,理财收入从2010年的1.02亿元激增至2012年的18.17亿元,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从2.1%升至21.85%。传统表外业务收入虽然也从2.68亿元增至4.49亿元,但中间收入贡献度却从5.5%降至5.4%。

表外业务垫款上升,风险敞口率下降。2010年至2012年末,辖区表外业务中承兑汇票、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等项目垫款余额分别是0.6亿、1.21亿、2.02亿,呈逐年上升态势。而作为衡量表外业务风险指标的风险敞口率却因保函和信用证的保证金率大幅上升而逐年下降,从2011年末的73.73%降至2013年3月末的68.48%。敞口率的下降难以掩盖表外业务信用风险的上升。

关注“四大背离”风险

银行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与严峻的风险形势相背离。一是垫款居高不下。2013年3月末,辖区银行垫款余额2.91亿元,其中三家城商行新发生垫款事件23起,累计垫款金额3.39亿元。二是委托贷款发生违约。2010年以来,累计发生151笔共2.12亿元违约,笔数违约率高达9.43%。三是非标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部分流入房地产、融资平台、钢贸等限控和高风险行业。2013年3月末,该类产品余额316.17亿元,占比26.53%,潜在风险较大。

与风险攀高相对应,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却显不足,存在“五缺”。一是缺认识,将表外业务视为低风险业务,忽视风险防范。委托贷款违约高发与银行忽视对小额委托贷款的风险防范有直接关系。二是缺监控,辖区三家城商行有200多亿的异地汇票风险监控悬空。三是缺识别,传统的敞口率方法无法计量信用违约风险,也缺乏有效的市场风险计量手段。四是缺内审,专项审计较少涉及对表外业务的审计。五是缺处置,2012年两家城商行采取以票转贷或重开新票的方式处理到期无法偿付的承兑汇票,涉及金额高达5亿元,掩盖了风险的真实性。

表外项目功能异化与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相背离。一是票据空转放大银行资金杠杆。客户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开具承兑汇票后,依靠较低保证金反复“贴现—承兑—贴现”,造成大量资金在票据市场上空转,也使货币信贷呈几何级数放大。二是利用表外业务规避宏观调控。2013年一季度发放的委托贷款中,投向房地产和政府融资平台的分别为17.29亿元和18.19亿元,占22.86%和24%。三是外部风险通过表外业务进行传导。银行理财产品借助信托、券商等公司开办“通道类”业务腾挪表内资产,到2013年3月末,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66亿元;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曲线融入资金并变相发放贷款,2010年以来,仅担保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就有6.73亿元,而更多以关联公司及个人名义开展的业务尚无法统计。

利用表外业务监管套利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要求相背离。一是做大票据业务利用保证金存款缓解存款压力。辖区城商行2013年一季度新增保证金存款7.02亿元,占全部新增存款的35.76%,如剔除保证金存款,将直接拉高其存贷比22.74个百分点。二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特别是月末、季末为完成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冲时点”,使之成为调节监管指标的监管套利工具,导致银行存款在月初大幅下降,流动性指标剧烈波动。三是资产池理财业务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风险。银行依靠滚动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来保持资金池规模,却将资金投向贷款等期限较长的资产,广西2013年3月末存续并在6月末集中到期的理财产品就超过100亿元,银行间的流动性压力可想而知。

银行表外业务膨胀与客户实际需求下降相背离。表外业务可降低资本消耗、拓展存贷款空间、稳定收益,在经济下行、利差缩小、信贷规模趋紧的背景下,银行对开展表外业务表现出空前热情,甚至专门对表外业务进行奖励,如交行销售理财产品可获得其总行下拨的财务顾问费,额度最高达0.5%。另一方面,国际贸易萎缩造成辖内部分银行信用证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2013年3月末,辖内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达89.73%,比2010年末高出24.7个百分点,反映出银行出票热情高涨但企业需求却未能同步跟上的现象,其盲目扩张可能造成表外信用虚假膨胀,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强化风险监管

强化审慎经营,大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引导银行合理调整授信准入政策及客户授信规模,确保表外业务增长与客户真实融资需求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细化表外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全口径、流程化管理,并强化贸易真实性审查和后续监控。三是建立风险“防火墙”和风险代偿机制,严格审查合作对象的资信实力、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防止风险转移到表内。四是强化对银行内审部门的压力传导,加强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