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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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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经济:专业化生产;规模经济;价格波动:机会成本

一、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可以承包土地,承包期30年。这种土地制度造成了农村人人有地,但都不多的局面。另外,宪法规定“农民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既不能出卖,也不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限,这限制了长期投资者受让承包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对国家征地仅的滥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征用(蔡继明,2007)。这大大增加了受让承包权的风险。楼惠新(2002)认为有三个因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土地产权不明晰,七地产权市场不完善。户籍制度限制土地流转。凡此种种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农民都只耕种自己承包的少量土地,土地很难从种植能力低的人手中流转到种植能力高的人手中。这就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经济。

二、小农经济为什么无效率

第一,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从而减缓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于小农经济,规模化生产的好处显而易见:易于实现生产机械化,从而节约成本:规模化经营可以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可以促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新技术的研发。李燕琼(2004)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她通过对日本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研究发现规模化生产导致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小农经济导致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偏高。在物资紧缺时期,国家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主要是粮食),这释放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力。随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农产品的价格,使其市场化。市场化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使得农民承受了很大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农民开始与当地的龙头企业签订契约以规避风险。然而,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使得契约的履约率很低(赵西亮,2005)。据有关资料,农产品相关的契约违约率达到80%(刘凤芹,2003)。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契约是一个零和游戏,且受伤者多是农民而不是龙头企业。无法移除的风险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小农经济会内生地产生价格波动。这源于代表性农民特有的成本结构:农民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投入的固定成本(土地成本)很小,这是因为由于流转的困难,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很小。由于小农经济很难进行专业化生产,因而农民选择改变种植作物的种类的固定机会成本就很小(考虑专门方便面制造商该行造汽车将产生巨大的机会成本:包括该企业特有的方便面制造技术,铺好的方便面销售渠道等)。这就使得小农经济中农民可以灵活地从种植白菜转而种植芹菜,或者从种植豆角转而种植黄瓜。

另外,也源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靠预期价格下决策,而在下一期获得收益(考虑农民1月份依靠预期价格决定种植大白菜,要到6月份大白菜收获时才能兑现决策的收益)。

由于小农经济的上述两个特点,将会使得大量生产技术相似,依靠自身的预期价格作生产决策的小农以一种难以把握的规律参与到各类农产品生产中,从而造成价格波动。

第四,小农经济将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这里是说,小农经济相对于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经营来讲,将会造成农产品总体上价格偏高。当然,由于小农的预期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多,从而使得某类农产品供给过剩而价格低廉。小农经济由于生产效率不如专业化生产来得高,所以平均成本要高些,价格自然也高一些;再加之小农经济自身也不能有效率的安排生产,会进一步拉高平均成本,拉高价格。

第五,小农经济导致耕地利用的无效率。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小农经济损失了规模经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这都会降低耕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增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以低廉的价格承包土地对于农民来讲相当于一种补贴。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补贴是无效率的,因为这种模式的存在使得土地的流转不畅,也使得土地的利用无效率,这些都使得土地的价值远低于土地的潜在价值。作为一种补贴,它还增加了农民转向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不仅体现在物质上,还体现在意识层面上。这无益于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小结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相当于给了农民一种无效率的补贴,用土地作为补贴这种做法降低了作为补贴的土地的价值,并增加了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农民承受很大的风险;整体上无效率的农产品生产使得其价格高于规模化经营时农产品的价格,给消费者的福利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赵西亮,朱喜,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财经研究,2005(2).

2.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一以订单农业为例[J],经济研究,2003(4),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汉代 孝治 父母

汉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王朝。近年来,学界关于汉代“孝治”的研究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孝”与汉代选官制度及“孝”与汉代治国纲领等方面。但在述及孝的起源,汉代“以孝治天下”的原因,汉代统治者大力推行孝的措施以及孝对汉代社会的影响几个方面则有所不足,本文拟就此问题做简要论述。

一、孝德的产生及汉皇室的态度

从甲骨文中“孝”字和殷代普遍存在祭祀考妣的资料看,中国自殷代起就有了“孝”的观念。西周时期,作为道德观念的“孝”就更为人们所重视。最初的“孝”观念的涵义是畜养父母、尊敬长辈、追念祖先的。而在西周的等级森严的分封制下,则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等奴隶主统治的宗法系统。治家和治国是一致的,“孝”对维护奴隶社会宗法、等级、分封、世袭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道德规范作用。战国时期,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的封建个体生产方式逐步出现,孝亲成了中国道德的本位。在中国古代社会,无论家与国,其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由孝亲推及为忠君。宗法家庭成为“国”与“民”之间的中介,“国”与“家”相沟通,“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构成了中国社会独具的“家国同构”的格局,故治国与齐家相互为用。而促使孝上升到政治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的是汉室君主。汉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封建帝国,以孝为核心的封建伦常第一次受到统治者空前的重视,揭开汉王朝尊父倡孝序幕的是第一代皇帝汉高祖刘邦。“孝”是刘姓皇朝为保证其统治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宝。在整个汉代历史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二、汉代“以孝治天下”的原因

汉代“以孝治天下”的统治政策的确立,主要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思想状况和统治的成功治国经验等决定的。

政治上,汉初刘邦“刑白马盟誓”实行同姓王分封制,虽然巩固了汉政权,但一些同姓王不服朝廷统治,甚至谋反,这对汉政权的触动非常大。汉若既想使同姓王分封制既能继续发挥“封建亲戚,以藩屏汉”的积极作用,又能和平地解决封国过大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用“孝”对其笼络和感召。因为“孝”是血缘纽带中凝聚力最强的范畴,大家同祖同宗,“孝”是理所当然,无论是向中央朝廷“尽孝”,还是“以孝推恩分邑于子弟”,大家都心服口服。从而在统治阶级内部达到由孝劝终的目的,即孝亲就等于忠君,忠孝合为一体。从而使统治阶级内部达到和谐统一。

经济上,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小农经济在思想上的根本要求是以伦理道德范畴做治国思想。汉初的“黄老之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倡小农经济。但“黄老”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精神,对小农经济保护不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和促进小农经济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以儒家的“仁、孝”思想治国。为什么汉代后来“以孝治天下”,没有“以仁治天下”呢?主要是由汉代小农经济的状况和“仁、孝”自身的特质决定的。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初期阶段,“仁、孝”作为治国思想都源于伦理道德,但相对“仁”来说,“孝”的范畴更古老,“孝”原是个纯伦理概念,产生于道德出现之前,“仁”则是在道德出现之后的产物。既然汉代仍处小农经济的早期,整个社会还不十分发达,“以孝治天下”比“以仁治天下”,更适合于小农经济的发展。

思想上,汉初统治思想虽主要以“黄老”治国,但不搞思想专制,允许百家复兴和并存。汉代统治者对治国思想的探索始终是积极的,经过一番痛苦的摸索,终于在武帝时期确立了“以孝治天下”的统治思想。武帝也正是用“以孝治天下”解决了当时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此外,汉代实行“孝治”还来自刘汉政权对汉初“孝治”的成功经验的总结。

三、汉王朝“以孝治天下”的具体表现

西汉王朝在确立了“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后,通过政治上把举孝廉作为重要的选官制度,文化上把《孝经》作为教科书,社会生活上,优待孝子等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政治上把举孝廉作为重要的选官制度推行。早在汉代建国之初,统治者就通过举“贤士”的办法,选拔人才。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察举是一种最重要的途径,“孝廉”就是察举中的重要一科。“孝廉”作为选举官吏的科目,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但在汉初,统治者就实行了奖励孝悌力田廉吏的措施。武帝时在大儒董仲舒的建议下,汉武帝下诏令各郡国举孝廉。通过孝廉选举出来的人才不需要再经过考试就直接被政府任用。汉代通过举孝廉,选拔了大量的人才,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恪守孝道,争作孝子贤孙成为社会风尚。汉王朝通过这样的察举制度,在客观上还是有力的协调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同时增强了社会凝聚力。

文化上将《孝经》作为学校教科书。汉代的学校教育很发达,地方学校设有讲解《孝经》的老师传授孝悌等封建伦理道德,私学教育也主要以《论语》和《孝经》为主。整个学校教育无一不例外的把“孝”贯彻于其中。《孝经》作为教科书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作为教科书本身的价值。《孝经》不仅仅作为一门功课,而是成为读书人走上仕途的叩门砖。虽然功利性十分强,但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和统一民众思想的作用。

在社会生活上汉王朝以复除与赐帛的形式来优待孝子。《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春正月,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孝悌指子弟顺事父兄。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三月诏:“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孝与悌的赐帛数量稍有差别,可见二者有轻重之分,这种区别一直为两汉历代皇帝所承袭。西汉盛期,对此种奖掖更为重视。西汉诸帝中以宣帝奖励孝悌最为突出。至东汉多以赐爵代替了赐帛。这种优抚“孝悌”等人的诏令不断,几乎与两汉皇朝相始终。

综上所述,在汉代建立之初政治上尚不稳定,民生凋弊的状况下,统治者大力提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孝”来巩固统治,通过举孝廉,把《孝经》作为学校教科书和大力优抚孝子的政策,从而使“孝”成为汉王朝的治国纲领。在社会发展中确实起到了教化民众,改良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统治的作用。但由于孝是一个纯伦理观念,在其发展中又受到统治者有目的、无方向的引导,民众盲从和过激的行为。在其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发生了激烈冲突,并严重冲击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固的权威,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李珉.汉代以孝治天下管见[J].民族学院学报,1999,(4).

[2]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62.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3篇

(一)促进子系统内部的联系,维护子系统内部的稳定

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子系统内部的联系,通过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这一系统的和谐。(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古代中国国土辽阔,小农经济又使人们处于十分分散的状态,无力应对天灾人祸和兴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需要它来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我国古代各个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它们通过兴修水利工程、道路和运河来满足农业生产的灌溉和交通运输等需求,保证经济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封建皇权还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业生产,通过委派地方官吏来“劝民农桑”、宣教“农本”政策、促进农业技术传播,督察农业生产。这样,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经济子系统内部分散的诸要素一定程度上联系起来了。(2)封建皇权通过消除子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经济子系统的稳定。为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极力消除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因素,维护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一方面,他们经常扮演调和阶级矛盾的角色。如实行“均田制”,让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获得一份土地,这是传统社会的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正式制度。这使很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地方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与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强和官僚对土地的兼并,维持这个系统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们也赈灾,救助受灾农民。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灾难频繁发生的国家,灾害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威胁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统治者也不敢掉以轻心,通过赈灾使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并以此来显示皇权统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权的强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胁乡村社会系统的不稳定因素。

2.通过“乡绅自治”维持乡镇政治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乡绅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间的意见,联系广大农民。社会系统的维持并不能完全靠压制,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镇地区,权力的运行不能完全单向度的由上而下,因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1]皇权止于县,把乡镇管理的权利交给了乡绅,这样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馈民间意见,实现一定程度的上通下达。乡绅与异地为官的官员不同,他们没有离开故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乡里百姓往来密切并且有着休戚与共的厉害关系。他们能够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关乡村与村民的信息反映给当地的官员,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对数目庞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冲突。因此乡绅起着重要的上通下达的作用,保持了系统信息的畅通。(2)“乡绅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与农民的利益,维护政治子系统的稳定。乡绅一般都是官方举办的科举考试中获取功名的儒生,他们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权在广大乡村的人。“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13]所以,乡绅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内生型权威,它不具有国家这一外生型权威的暴力性质,因而,有功名而无官职的“乡绅”成为把封建皇权与乡镇居民联系起来的桥梁。乡绅因其来自民间的身份,决定了乡绅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利益。通过乡绅自治,可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利益尽可能地协调。乡绅的角色是双重的,即起到保护乡民和乡里社会的作用,也起到替统治者管理乡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乡绅管理广阔的农村地区,不仅得到乡绅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赖,也维护了整个子系统的稳定。

3.通过“科举考试”维持乡村文化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通过科举考试有效整合乡村的文化精英。科举考试的成熟与完善对意识形态下沉到乡村,形成广大乡镇地区的文化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举考试是一种选官制度,对广大乡村开放,它不论出身、不论门第,使广大农村的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14]这给许多农家子弟带来了希望,他们希望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这一举措产生了极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广大乡镇的文化精英凝聚起来,成为对中央皇权的积极支持者。而且这一选官制度也注意到选拔人数在地区之间的平衡分布,极力消除地域差异,保持各地之间的文化联系。各地儒生由于对儒学的共同兴趣而相互往来和交流,促进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在广大乡村地区形成了文化上的统一。(2)通过科举考试维护了儒家意识形态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独尊地位,保证了意识形态系统的稳定。封建皇权紧握科举考试这一“指挥棒”,以儒家学说为考试的主要内容,这样促使了儒家学说在广阔的乡村的传播,一些农家子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举考试也造就了一批乡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乡绅往往成为当地弘扬儒家文化的中间力量,即使是没有获取功名的儒生,在传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没,他们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说、戏曲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艺中,深刻影响了居住在乡村的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使乡村居民对封建皇权的统治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同时乡村有条件的村民通过培养自己的孩子读书,让他们考取功名,为儒家的意识形态系统输送人才,形成一个内部的良性循环。儒家意识形态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又通过封建皇权的大力弘扬,并且与植根于乡村的选官制度相结合,扩大了它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识形态的竞争,保持了“独尊”的地位,最终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且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

(二)强化社会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制约,维护社会大系统的稳定

1.通过巩固小农经济,防止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失控(1)落后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权统治。小农经济环境下,广大农村居民保持一种分散的状态。他们这种分散的状态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马铃薯”,没有团结起来的力量,无法对抗封建皇权。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人们所能够建立起来的组织,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这种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中国封建统治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家族组织通过儒家意识形态而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封建君主就是这个放大了的家庭的总家长。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子系统就是矗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及这样的经济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之上。封建皇权保护小农经济就能够维护乡村社会的宗法结构,宗法结构的稳固保证了家国同构的中央皇权的行使。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口的流动,从而导致宗法关系的松散,威胁到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小农经济而遏制商品经济的原因之一。(2)巩固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封建意识形态。儒家意识形态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也为这一基础服务。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15]没有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的封建家庭结构,儒家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权通过保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可以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因为,如果放任商品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则必然改变封建家庭结构,产生多元的思想,最后冲击到儒家意识形态。

2.通过政治权力强化对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制约(1)通过政治权力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萌芽的商品经济一直得不到发展。因为封建统治者认识到经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们“也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们“保护落后的经济,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17]这样商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然就得不到保护,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手工业为官方所垄断,民营手工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说的,“后一两千年的中国文化在经济上已盘旋而不进”[18]就是这样导致的。这种状况有利于皇权的统治,小农经济的落后和封闭,使广大的乡村农户就像一个个的“马铃薯”,分散而无力,需要统治者“从上面赐予他们雨水和阳光。”[19](2)通过政治权力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权对农村的管理单靠武力或严密的官僚组织是不够的,需要广为群众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因此,通过政治权力,加强了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一方面,统治者大力弘扬儒家文化。自汉朝以来推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明显的效果,儒家意识形态开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权通过完善科举制度,达到对乡村的意识形态控制。科举考试使乡民可以通过学习儒家学说而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这使广大的乡镇儒生专注于研究儒家学说而放弃对其他学说的思考。另一方面,他们广设“文字狱”进行思想控制。对任何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和文化进行彻底的清洗,这样达到对意识形态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为意识形态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3.通过弘扬儒家文化,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维护封建皇权对乡镇的政治统治(1)巩固儒家学说的独尊地位有利于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中包含着“重农”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张“民以食为天”、“不夺农时”、“不违农时”等,把农业生产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认为财富只能从农业中产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强本论”,把农业生产与富国富民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工商众则国贫”的观点,成为后来很多朝代重农抑商的理论根据。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极力维护小农这一经济基础。它有一套与农村家庭伦理紧密相关的完整价值观,对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持一个农业社会的正常运转。(2)大力弘扬儒家学说维护了封建皇权的统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单靠武力就能够统治的,所以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导致对统治者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封建皇权通过对儒家学说的弘扬,达到了降低其统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学能够顺应专制皇权发展的需要,通过文化制度对皇权的充分肯定,把皇权的统治法理与宇宙的秩序“融为一体”,达到“对权力的无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构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这种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的动乱,也是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乡绅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组成,精通儒家学说,因此他们的思想与整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输儒家的仁义道德观念,达到教化民众进而控制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乡绅的帮助下,使广大乡村“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

二、我国传统社会乡镇社会治理的教训

(一)封建皇权的高压统治使一切新生事物无法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成长起来封建皇权为了维持系统的平衡,扼杀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经济方面,除了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外,还极力阻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对于天下一切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在这个最高权力的有效统摄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权才可能是“合法的”。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统治者除了维持高度中央集权外,在农村则极力维护乡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过家族的力量实现对个人的人身控制。个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属品,受到父权、夫权和族权的严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德治与法治是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管理的两大法宝,我国的传统社会的管理者在倡导德治的同时却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对最高皇权的制约,但是我国传统社会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罚臣民对神圣君权制度和宗法社会秩序的触犯。[24]这样就使得法治始终没有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由于中国皇权制度的法律只能越来越多地屈从和服于权力的专制性,所以与这个进程相同步的,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义,给予越来越多的怀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权对思想意识形态的强力控制导致了中国思想文化界长期处于“万马齐喑”的状态。思想文化领域由领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人民处于蒙昧之中,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与政治的发展。

(二)传统社会的社会治理无法改变一治一乱的循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传统结构中自下而上的轨道是脆弱的;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社会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这种体制中,人民发挥的作用甚微。单靠皇权制约的官僚机器,难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进行了最严厉的惩罚,但是仍然无济于事。历史上开明的皇帝总是少的,昏庸的皇帝总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时一个开明的皇帝,短期内开明是可能的,而长期的开明却是少见的。当皇帝昏庸时就无法有效监控整个官僚体系,也容易导致宦官和外戚专权。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庞大的官僚集团就会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破坏了经济子系统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识形态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换代也随之发生。这也是我国传统社会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循环的原因。每次改朝换代都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国家陷入动荡中,若干年才能恢复。而且每次改朝换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开始,这样就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

三、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对当前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启示

我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不管怎样,它都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贵的财富,为我们今天创新乡镇的社会管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有益的启示。

(一)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社会,我国的经济长期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成熟的市场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这也是近代以来我国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场是当今能够把广阔的农村联系起来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场的存在,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分工,使人们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对乡镇的有效管理就应该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乡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建立起符合市场发展的健全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的产权机制。乡镇政府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在市场意识淡薄的广大乡村,担负起市场培育的职责。乡镇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认识市场的规律,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根据市场规则来检讨自己的行为,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等间接手段,引导乡镇居民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创立合作社等,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等服务,引导他们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通过市场的发展,把乡村与城市连接起来,与全国乃至世界联系起来,把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变成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全面开放的系统,改变农村封闭落后的状况。

(二)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相适应我国传统社会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但是传统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毕竟只下沉到县一级,为广大农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恰恰是封建统治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没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先生认为,要提高乡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元,社会事务繁杂多样,以前的管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转变管理理念,抛弃传统的为民做主的思维,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乡镇等政府部门不是把政府权力下沉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而是积极推行村民自治,落实“群众事务,群众管理”的原则,让群众成为管理的主体。只有给乡村社会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传和下达,有利于保持整个系统内信息的畅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而形成好心办坏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对抗。政府甚至要主动培育乡村民间组织,让它们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分担乡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一个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来促使政府依法办事,改变传统社会权大于法,使权力无法真正得到制约而造成基层政权无法无天的现象。

(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指导,这一价值体系为维护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一人民的认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与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统治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在今天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舆论不一”也成为常态。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们除了要继续执行主席提出来的“”外,还需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认识和整合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产物,它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协调,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综合所有认识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具有“最大公约数”的特点,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必然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统一、相协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来检讨政府的管理行为,做到行有依归。同时乡镇管理部门也要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行为引领乡村的社会舆情,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新时期凝聚广大乡镇居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武器。

四、结语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乌江流域;小农意识;多元;兼容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耕是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和发展,在认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础上,谋取生活资料来源的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是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综合表现。农耕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是由攫取经济到生产经济的伟大革命性转变。人类第一次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增殖天然的产品,从而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面貌,对人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1]71综观乌江流域农耕文化历史,始终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动与静之中,和谐而有序地发展变化着,除了物质层面上的诸如农耕工具、农业品种等文化现象之外,还集合了儒释道文化,及各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为一体的精神层面,由此形成了乌江流域地区多元、多彩,且具有较强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地域农耕文化特征。

一、传统农业中的小农经济特征

英国经济学家伊特韦尔(Eatwell.J.)与美国经济学家米尔盖特((Milgate.M.))和纽曼((Newman.P.))编纂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小农(peasant)是耕种土地的人”,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马洪利等主编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丁光远的《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 也都有小农和小农经济的辞条, 这些辞典的解释都强调小农和小农经济指的是为了简单再生产,满足自身食物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从事传统农业的个体小生产者,其耕作方式以铁犁牛耕为主。“他们耕种的目的都是为了谋生,而不是为了攫取利润”。[2]40考察乌江流域地区,其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历史上表现为: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多聚居在山多田少,土地贫瘠的地方,使人们的生产活动十分困难。正如《劳动歌》写道:“山外原无地,刀耕农当锸,火种野无烟。灌溉难为力,荣枯只问天,传闻春夏日,此岁雨绵绵。”[3]302耕地狭小,环境封闭,加之地质灾难,如水土流失,致使土层浅薄,肥力下降,基岩,石漠化面积扩大,使得人均耕地量面积不大,人们只得在极为狭小、分散的小块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生产。所以,在乌江流域农耕史上,以“溪峒”①为代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分散、隔绝的山地特征十分明显。人们耕地以自食,纺织以自衣,伐木以建屋,劈竹以制器……构成“小国寡民”的经济基础。

第二,生产工具原始。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其发展是一个从粗陋到完备,从简单到复杂的历史过程。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乌江流域农耕文化从使用天然石块,再到对石料经过选择,进行打制和磨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工具的磨制是由于农业发生后才需要并普遍出现的。由于农业的产生,才有了所谓以磨制为特征的新石器。”[4]夏商周时期,虽然私有制已经出现,但乌江流域地区的人们还主要靠集体耕作,使用的农具,绝大部分仍然是木制和石制工具,仅有少量青铜农具。直到秦汉时期,才开始出现铁器农具的使用和以及牛耕技术。西汉时期,由汉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发明的开沟与播种同时进行的专用播种农具“耧车”,亦在乌江流域夜郎地区得到了应用。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用于农业灌溉的翻车,用于谷物加工的水碓、水磨,随唐时期创造的新灌溉工具“筒车”,用于水田耕的“曲辕犁”等农业生产工具在乌江流域地区已基本成熟和定型。之后,宋、元、明、清直到中华民国,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工具少有突破和发展。在建国之后实行农村集体化时期,乌江流域部分地区曾出现过短暂的如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小型机械化时代,但随着土地承包下户,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重新了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农机械化工具昙花一现,乌江流域地区的生产工具出现大面积的倒退。时至今日,在大部分偏僻的农村,其生产仍主要依赖人力、畜力和粑子、锄头、铧犁等手工工具,水平似乎滞留在隋唐时期。究其原因,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之外,一方面传统农具工艺和操作相对简单。传统农业中的耕、锄、割、脱粒等所使用的犁、木漏、铲、锄、镰刀等工具,没有复杂的机械原理,简单易学,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程度,不需要专门的培训学习,就可掌握,且使用方便,一个人即可操作;另一方面乌江流域地区地形复杂,地貌崎岖,境内山多地少,严峻的生产条件不适合一定规模的现代农耕农具使用。

第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散漫。《墨子》有云:“农夫早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菽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积,多治麻丝葛绪捆布,此其分事也。”在乌江流域农业社会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在社会生产力中占着主导地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基本单位的体力劳动是乌江流域地区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各法散漫的经营方式是这一基本模式的特点。

生产规模小,工具简单原始和个体的散漫的生产方式,加之山川阻隔,交通不便,使得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农民祖祖辈辈,终日脸朝黄土背朝天,在炎炎烈日下在凛冽寒风中劳作,他们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和坐井观天的视野,一方面造就了他们质朴、诚实、勤劳、勇敢的秉性,一方面又养成了他们不思进取、固守成规、僵化保守、自私自利、狭隘懦弱等人性缺陷。我们将这种人性缺陷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称之为小农意识。小农意识是乌江流域地区传统农业社会中典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价值观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二、多元与兼容的农耕文化特征

(一)差异性与多元性

美国生态学者朱安利・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认为,“相应的环境特征由文化决定。较简单的文化比发达的文化更直接地受环境制约。”[5]12自然环境不仅决定了物质存在的方式和形态,也是文化现象赖以产生的载体。从地域上看,乌江流域地区西接云南、北连巴蜀、东临荆湘,南毗岭南,使之天然地与四川、湖南、广西和云南有较多的交往。加之通往邻省的河流多在下游通航,形成一个通道,所以,乌江流域地区东、南、西、北四部分的区域差异相当明显,分别受楚文化、粤文化、滇文化和巴蜀文化的影响。然而,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又客观上造成了乌江流域农耕文化的相对封闭性。无论是中原文化、巴蜀文化、滇文化、楚文化、粤文化以及西方文化等,在传入乌江流域地区的过程中都受到一定障碍,时间上滞后,空间上有限。大而言之,乌江流域地区的黔东、黔中、黔西、黔北四大块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融合,各具特色;小而言之,山与山之间,坝子与坝子之间,山与坝子之间,似乎各是一个小天地,文化的传承在某种意义上大于文化的传播,所以,多样性的文化特征明显地表现出来,影响人们的生产以及生活方式。在农业生产方式、技术水平以及衣、食、住、行各方面显示出若干差异和独特之处。譬如说,生产方式上,与技术水平有关,有粗放式的刀耕火种,有集约式的精耕细作;饮食喜酸、喜辣、喜食糯米,长于烟薰、腌制。山地环境,还影响人们的气质,养成一种吃苦耐劳、不畏艰险、朴实耿直、粗犷憨厚的民风,从而形成若干特殊的风俗习惯、民俗信仰,在文化上表现出许多特有的自然形态,形成了它多样化格局和迥然不同的风格特点。总之,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不但地区间有较大差异,民族间有所不同,而且同一民族处在不同地区也不一样。表现出乌江流域地区包括农耕文化在内的差异性和多元性特点。

(二)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农耕文化特征

乌江流域地区文化具有典型的移民特征。历史上,各个民族因不同的原因从四面八方迁徙至此,带来了不同的文化。但由于山川阻隔,交通不便和破碎的地形,使生活在乌江流域各区域各民族文化虽然未能得到充分整合而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圈,使乌江流域地域文化“既多且奇,融而未合,分而未化”。然而山高谷深的地理环境,阻隔不了民族之间的相互对流,阻隔不了农业作物的迁徙与交融。一方面,产于乌江流域地区的、稻谷、乌桕、油桐、茶叶、马匹等,通过驿道、水路的运输,改变了周边地区乃至中原地带的农商格局,另一方面,从中原、内地传入进来的玉米、红薯、棉花、洋芋、烟叶等也改变了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种植面貌。同时,各民族之间的互为穿插,特别是与汉族之间的杂错而居,加之封闭式的自然环境逐渐被打破并开放,使得各民族在农耕作业、技术水平、生活方式等在传承与延续的接触点上发生了诸多的变异,产生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农耕文化特点。正是这个原因,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在兼容、开放与延续性中得到了进步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的发展与各民族之间的交融有着剪不断的文脉关系。

(三)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的农耕文化特征

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先民为了生存、繁衍,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育和培植了具有乌江流域区域特点的农耕文化。这一文化最大的特征是就是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如在服饰方面,尽管各民族的服饰千姿百态、色调多样,但从总的样式来看,其上衣和裤子都较为肥大,特别是袖口和裤口都较为宽松,以便于从事农耕生产;在村落选址方面,为了少占耕地,一般都建在视野开阔而土地见少的坡地上,依山势向上分台而筑。而把那些较为平坦的洼地、坝子、台地留着耕田种地之用,这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山多地少的现实,又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以农为本”,节约用地以求生存和图发展的心理。在乌江流域乌蒙山回族地区,流传有“户户种良田,家家小而全”的谚语,就是这种“以农为本”思想的体现。在西北高原地带,那些横亘在山梁、山坡上的层层梯田,是乌江流域地区农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闪耀着乌江流域地区人民顺天顺地,接天地之气,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智慧与灵光。在一些不宜于农业耕作的高山草地,则用于放牧。蓝天白云、牛羊成群,落英缤纷、鸟唱虫鸣,充分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守则与和谐自然生态的农耕文化思想。所有这些,无不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特质和民族风貌,亦从本质上体现了传统农耕社会里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乌江流域地区在历史上是各民族交往的大走廊和结集地,从不同的地方和区域带来了各自不同的文化符号。乌江流域地区山高菁广,地势险峻,山道崎岖,水道不畅的地理生境,使这些民族文化符号在“大杂居、小聚居”的生存环境下,使乌江地区的农耕文化既具有 “山地文化”的小农经济特征,又具有分异融合、守则和谐的特点。

注释:

①所谓溪峒,从地理上看,是指一些相互隔绝的小区域,在万山丛中,人们以“坝子”为中心形成聚落,彼此间隔着道道山梁和溪流,方圆数里或数十里不等,自成一个小天地。从经济上看,由于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动植物呈垂直分布,所以在一个小区域内,大体可以“自给自足”。

参考文献:

[1]李根蟠等.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美)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农民社会与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王承尧等.土家土司史录[M].长沙:岳麓书社,1991.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发展研究

中国社会的发展关键取决于国人自身的努力,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素。而国人的行动又取决于国民性。综观中国历史,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流氓性与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说国民性的两大痼疾是缺乏诚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是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赖等恶劣行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种具体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种抽象和实质。流氓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诚信。

从观念的层面看,中国社会是非常强调诚信的。对诚信的要求构成了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诚”即真实无妄,其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大学》言:“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诚”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真实无妄是天道,而对诚的追求则是人道,故“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以“诚”为基础,中国人形成了许多相关的道德,如为人的“诚实”,待人的“诚恳”,对事业的“忠诚”。正如《中庸》所说,“不诚无物”。“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心实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与“诚”是相通的品德。《说文解字》云:“信,诚也,从人言。”孔子把它作为做人的根本。“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吕氏春秋》有《贵信》篇,把信当作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并主张人生以诚信为贵,“君臣不信,则百姓毁谤,社稷不守;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

但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社会又是非常缺乏诚信的。这里缺乏诚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经济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还与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密切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页),“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8页)。首先,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是产生缺乏社会诚信现象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博弈不同于社会化大分工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体的机会主义意识。当然,小农经济有家庭内部的经济分工,所以,小农经济所导致的诚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家庭诚信,而非社会诚信。其次,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官僚集权体制是滋生社会诚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导致随机性,随机性导致机会主义泛滥,而机会主义泛滥必将导致社会诚信缺乏。再次,以小农经济为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是导致社会诚信缺乏的文化温床。防止诚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诚信缺乏者的决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为贵”等处事原则为缺乏诚信者提供了温馨的避难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结果是增大了无诚信者的收益,减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这种游戏规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诚实守法。

什么是文盲?辞海的解释是:不识字或识字极少的人。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层表现是缺乏理性。不识字不等同于没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识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识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农村老汉斗大的字不识,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国,文盲性的主要表现是:一是重迷信,轻科学;二是重实际,轻理论;三是重当前,轻长远;四是重幻想,轻理想。

与产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样,文盲性产生的深层根源也在于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是产生文盲性的经济基础。落后与愚昧是紧密相连,“穷”与“愚”是互为因果。治“穷”关键在于治“愚”;同样,治“愚”关键也在于治“穷”。其次,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专制主义总是与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为专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专制主义又不断催生着文盲性。再次,封建专制文化本质也是一种为强势服务的愚民文化,这种愚民文化又进一步加深了社会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与文盲性也是一对互补的范畴。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构成一个循环的怪圈。

流氓性与文盲性对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危害是深远和持久的。

首先,导致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高成本。诚信的缺乏,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无序。诚信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诚信的本质体现在诚与信两个方面。有诚者,则个人品格就高尚,而个人品格高尚,则社会竞争主体行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证。有信者,则个人与社会的承诺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诺又是社会有机体运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证。众所周知,健康社会应满足有秩序的基本条件。而当一个人自己既遵守对自己的承诺,又遵守自己对别人的承诺,这时,社会秩序也就有了保证。这样,对于一个社会竞争主体而言,预期就有价值,契约就能得到有效执行,交换就能得到顺利实现,资源可在不同空间和时间内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导致资源配置只有短期最优,而无长期最优;只有局部最优,而无整体最优;只有个体最优,而无社会最优。

其次,不利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法治本质就是要求每一个人遵守众人的约定。所以,有了诚信和理性,法治社会也就有了保证,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诚信和理性是一种内在约束。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须与内在的诚信和理性世界有机结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会的运行成本更小和运行更高效化。同时,内在约束同外在约束相比,内在约束是更为基础的约束。一个社会竞争主体,只有将外在约束建立在内在约束的基础上,并且能将两种约束有机统一起来,其约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再次,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化建设。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无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无实质。而诚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为若没有诚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为伪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诚信和理性,“面子”与“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的一种秩序均衡。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别人有诚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对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应用而生。虽然“面子”是给别人看的,其对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对于无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为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无序竞争的自组织均衡。另外,“血缘”也是由于社会竞争中诚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导致的一种合作均衡。人们产生合作的路径主要有:血缘、地缘、业缘等。其中血缘是产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而在诚信和理性缺乏的条件下,合作一般会更趋向于路径最短化,所以,重血缘,讲血缘,就成了中国社会浓重的一道风景线。

第五,缺乏诚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滞后又进一步使诚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们之间是一个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结构,并共同制约着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解决流氓性与文盲性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将促进社会建立起普遍而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这是消除诚信缺乏和建设理性社会的基础所在。这里,用经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变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所达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只是财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所以,“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一切“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页)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战国秦汉 国家 个体小农 授田制度 编户齐民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影响最深者,一是中央集权的“大地域”性质的国家权力的形成与确立,二是以“五口百亩”之家为主体的个体小农生产者的产生。前者促成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权力结构的形成,后者则造就了数量庞大的、与集权国家直接联系的个体小农阶层。二者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奠定了秦汉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格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利用传世文献及新出土文献资料,对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加以考察,以就正于方家。

一、集权化国家进程中的制度性选择与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关键时期。所谓“个体小农”,也就是当时流行的“五口百亩之家”。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小规模家庭(通常是一夫一妻为主的核心家庭单位)与小规模土地(通常是“百亩之田”)的紧密结合;二是农业生产上多采取“集约化”方式(主要表现为单位耕地面积的人力集中投入和“耕织”结合的生产模式)。

关于“个体小农”阶层的出现及小农经济的形成,学界已有长期研究,形成了若干重要成果。其中较有影响者,或以为是战国小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①或以为是农村公社组织解体,旧有宗法农民摆脱对公社依附关系后的产物;②还有学者将原因归结为人口压力③或气候环境压力④,等等。上述结论,对我们理解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经济的性质及特点,颇有助益。但笔者以为,要深入解决个体小农形成的内在机制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放宽研究视野,从个体小农与国家政权的内在关系入手,进行细致考察。事实上,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涌现,正是当时“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进程中制度性选择的必然结果。

战国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大地域”性质的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形成与确立的关键时期。而战国兼并战争所带来的强大政治经济压力,则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诱因。战国之际,“海内争于战功……务在强兵并敌。”(《史记·六国年表序》)Lt益剧烈的侵伐兼并形势及战争规模的空前扩大,不仅对国家经济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还对各国政府的集权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战国策·楚策一》),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耕”(农业生产)、“战”(兼并战争)压力,成为决定各国在激烈兼并战争中胜负成败的关键。为此,各国先后展开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变法运动”(其实质是制度创新运动),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催生出强大的中央集权政体;另一方面则大力改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居民控制模式,催生出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阶层,最终促成个体小农与集权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体的推行及确立

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能力,是战国权力变革的基本方向。⑤各国变法运动,基本上都以建立君主集权政治体制为核心,加强国君(中央权力)对全国的统治能力。这一权力结构的调整,全面瓦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领土分封”制和贵族“世卿世禄”制,形成了以中央直接控制的“郡县”为单位的地方权力结构,这就使西周春秋的间接地域控制方式,转变为君主中央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进而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结构。

“垂直型”国家权力结构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君主权力的绝对权威,而且确保了中央对地方政治事务及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国家意志的顺利贯彻,防止地方势力及强宗大族坐大;同时也便于提高行政效率,以有效应对激烈兼并战争的严峻挑战。由此开创了中国古代“大地域”国家的国土控制模式,为秦汉及后世王朝政权所继承。从而在政治体制上,为战国秦汉之际广泛的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架构和有效的组织保障。

2.国家授田制的推行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土地国有”),并按一定标准(一般是“一夫百亩”)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授田制的推行,是建立在农业小生产者独立生产条件的成熟(铁制农具的出现及广泛应用)、国家政权和地权的集中(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之上,并围绕各国现实政治经济目标(解决“耕战”问题)而推行开来的,因而带有鲜明的“国家权力主导”色彩。国家推行授田制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既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便于国家直接管理的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达到“驱民务农”和增加赋税收入的现实目的。

战国授田制的推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造就了人数众多的、与国家有着明确而直接联系的、从事分散农业生产的个体小农阶层。其中,授田之主体是国家,而受田的主体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户。国家政权将直接掌握的土地资源,分给个体农户耕作,使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一夫”)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土地资源(“百亩”)。民有“恒产”则有“恒心”,这样,既可以使之安心务农,又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直接责任与义务,使之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的基本生产者。

战国授田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份地农分耕定产承包责任制”⑥。这种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中国传统农业的耕作方式,由原来的村社共同体成员共同劳动的“共耕制”(“耦耕”),转化为个体农户的“责任分耕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的发挥。大大提高了耕作农业的生产率及产品积累率。国家的经济汲取能力,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也导致个体小农对国家权力的高度依赖,严重影响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具体关系走向。

3.以“编户齐民”为核心的居民管制制度的推广

“编户齐民”制度,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登记居民名籍,并按“什伍”编制组织起来,不分贵贱等级,统统隶属于国家权力的居民管制方式。《汉书·高帝纪》注引颜师古日:“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百亩”授田而立户,以户为单位而定籍,登记户内人口、土地、财产情况,作为国家立户授田、征收赋税、派发徭役兵役的基本依据;二是户与户的居民之间,按照居地相连的原则,组成“什伍”编制,并将之纳入以“里”“乡”为单位的基层行政组织,国家设置“里正”“乡官”,实施对居民的直接管理和有效控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不但有利于国家授田制度的稳定,同时还体现出了中央集权国家权力对基层居民单位及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渗透。

“编户齐民”还是一种有效的军事动员和社会动员手段。其中的“什伍”编制,本源于古代军队组织编制,将之用于居民管理系统,实有“寓兵于农”的考虑,可将居民按照战时军事编制,快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大强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人力、物力动员能力。这对于维护中央集权体制、实现兼并战争下的“耕”“战”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集权”、“国家授田”及“编户齐民”,都是战国时期各国迫于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为缓解“耕战”压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现实政治目标,而推行的制度创新措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集权制的重点在于治官;国家授田制的重点在于治田;“编户齐民”制的重点,则以治民为主。它们各有侧重,又互为依托,均带有鲜明的“耕战”色彩及“权力主导”特征,但上述措施相互作用,却直接催生出了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

具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形成了以专制国家为核心的垂直权力网络,为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人口,提供了政治前提;授田制的推行,确立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组织形式,在为小农提供稳定基本生产资料的同时,也造成了小农对国家的高度依赖;同时也便于集权国家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和充足的人力资源,是小农与国家问相互关系形成的制度基石;而“编户齐民”制的推行,则实现了国家对小农和土地的直接管理,既是维护授田制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是强化国家对基层控制力的重要手段。这三项制度变革措施,是战国变法的核心,它们催生出了“大地域”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和为数众多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权力的个体小农阶层,并最终造就了小农与国家问的共生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了战国—秦汉的社会转型。由此形成的强大“制度性惯性”,成为后世“大地域”中央集权国家统治无法摆脱的“路径依赖”。秦汉以后传统中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与中央集权国家统治的加强,都与这些制度因素高度相关。

二、战国秦汉之际小农阶层的日常生活

战国秦汉之际个体小农阶层的大量生成,实质是特定生产力状况与社会局势下,国家政权围绕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的产物。这对小农的日常生活状态,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1.小农的家庭规模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家庭,也就是文献所说的“五口百亩”之家(《汉书·食货志》)或“八口百亩”之家(《孟子·粱惠王上》),通常属“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扩展家庭”。⑦这类家庭,按其人口数量,可分为上、中、下三类。银雀山汉墓竹简出土《守法守令十三篇》之“田法”中提到,“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周礼·地官·小司徒》提到“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有学者推测,这种个体家庭的人口通常在5~7口之间,也兼有多到八九口的。家庭成员中,除作为户主的夫妇二人,还包含夫之父母与子女,也可能包括其兄弟。⑧秦用商鞅变法,使“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秦国小规模人口的个体小农家庭数量,可能较东方六国要多。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云梦睡虎地秦墓曾出土秦代从军士卒惊与黑夫兄弟二人写给其母及兄的两封家信,从信中可以知,惊与黑夫家中人口,除两兄弟从军出征外,家中尚有母、兄衷,以及惊的新婚妻子等人口组成。

另外,秦代某些个体小农家庭中,还可能有少量的家庭奴隶(“臣妾”)。云梦秦简出土法律文书《封诊式》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家中人口有:甲及其妻、一女、一男、一臣、一妾。同出另一件法律文书中,曾记载“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日:丙,甲臣,骄悍,不田作。”则某些个体家庭尚有家庭奴隶从事劳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秦代推行军国主义的“农战”政策,用奖励臣妾的方式,鼓励士伍作战、务农有关。

汉代个体农户家庭的普遍规模,大致也维持在“五口”左右。⑨根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所汇集的资料,可知西汉(公元二年)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而根据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郑里廪籍”,曾记载了里内25户居民家庭的人口,最少者1口,最多者8口,大部分均在4~7口之间,平均为4.67人/户。⑩这两个数字,均与典籍中所记“五口之家”接近。

2.小农的生产经营状况

战国秦汉之际,小农家庭所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通常是由国家按“一夫百亩”(“夫”指家庭中的男性户主)的基准授受耕地及若干宅地,但由于民爵等级制的实现,不同爵级的农户的法定占田数也不一样。《史记·商君列传》“(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依附以家次。”汉律中也有此类记载,可参看。⑾而且西汉时期,国家授田制有所松弛以后,还有不少小农家庭的实际受田不满“百亩”。前引凤凰山汉简“郑里廪籍”中所记载接受国家振贷的25户居民,户均耕地只合24.7亩,远低于国家规定授田亩数。⑿

多数个体小农都采取男耕女织的方式,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家庭畜牧、瓜果种植及布帛麻丝等家庭副业。

3.小农的社会交往状况

与前代农村公社村落共同体成员相比,战国秦汉个体小农问的血缘关系,更加稀薄。⒀小农的公共活动空问,通常以“里”为中心。里中居民的居住状态已日益复杂。《庄子·则阳》:“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显示里中居民已是不同亲族系统的杂居状态。即使是里中同巷之人,也多是无亲属关系的近邻。虽然也可能有血缘及姻亲关系同里而居,如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封轸式》中提到“士伍丙”,除同里兄弟,其“外大母”也曾与之同里而居,但更多的里人之间,却没有血缘关系。⒁

里中居民的日常生活景况,通常都在国家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详下节)。“里”内居民的主要社会活动,除“送往迎来,吊死问疾”等亲属邻里间的日常人际交往外,还包括“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等社区公共活动(《汉书·食货志》)。从文献所载小农此类活动的花费情况看,应该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项目之一。此外,小农接受国家授田的同时,也要承担诸多的国家义务,其主要者有:田租(如粟米、刍藁、布帛)、赋税(如算赋、口赋)、力役(如徭役、兵役、杂役),等等。与此相关的各项活动,也是当时小农日常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另外,各种文献资料表明,战国秦汉的小农生产,已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⒂虽然小农参与的市场,基本上限于“初级市场”,但市场原因对小农日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渗透,则是可以肯定的。

上述小农阶层的普遍存在,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最广泛的根本基石。

三、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间的共生互动关系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个体小农阶层的形成,是集权国家制度选择的结果;而小农阶层的广泛存在,则构成了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国家政权与个体小农之间的直接互动,形成两者既相互依赖又彼此对立的微妙共生关系,深刻影响了战国秦汉的传统社会结构。

1.国家农业政策的推行及小农与国家间“依附一”关系的确立

战国秦汉之际以“一夫百亩”为标准的国家授田制的推行,是小农生产方式形成的关键。这种以个体小农家庭为单位、以男耕女织“集约化生产”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颇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模式。⒃其突出优点和致命缺点,几乎同时并存:

通常而言,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可充分调动小农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从而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另外,由于小农家庭的规模较小,与村社集体劳动相比,生产较为方便灵活;再加上“男耕女织”的经营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之具有顽强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有其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一方面,“一夫百亩”的生产规模,导致极低的产品积累率,不利于农民再生产能力的扩大;而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长周期性,容易遭受各种自然及人事因素的影响,小农生产抗风险能力弱,再生产过程容易中断。《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所言“农夫所以常困”的结论,及贾谊上疏中提及小农“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的窘况,都是很好的例证。要保障小农生产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政权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由此决定了国家政权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角色。

要维护小农生产的稳定性,首先要巩固国家授田制度,以维持小农与土地的稳定关系。因此,除确保国家授田外,还要定期核查疆界、及时调整人户与土地的关系、打击侵夺小农利益的豪强势力、抑止土地兼并,以巩固小农与土地的有效结合。而此类任务的完成,全赖国家权力的介入。出土文献所见,战国秦汉国家在授田标准、立户管理及土地疆界管理等方面,均有细致规定及措施,显示出国家对其农业管理职能的高度重视。⒄

维持小农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农业生产活动之中,制定细致全面的生产管理措施,协调生产过程,推广新的技术及生产手段,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土地的人力物力投入。⒅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有效组织,是小农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

此外,由于小农生产本身的严重弱点,还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后备保障。特别是在应对水旱灾害、救助贫弱群体、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各种扶持救助措施,以帮助小农救灾抗灾,恢复生产及再生产能力。屡见于战国文献及《汉书》历代帝纪中的“贷民”“振困”、减免租赋、假田公田、贷民种食等方面的记载,均体现了国家对小农生产救助及保护职能。

小农社会中的国家权力,通常要集四种角色于一身,不但是“农业政策制定者”和“农业行政管理者”,同时更是“农业生产活动组织者”及“小农生产者保护人”。⒆由此造成小农对国家政权的直接依赖,国家成为小农的人,小农则成为国家的依附者,最终促成了小农与国家问的“—依附”关系的确立。

2.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及小农与国家间“服从—管制”关系的形成

战国秦汉国家对小农生产方式的青睐,不但有经济军事方面的考虑,更有维护集权统治的考虑。通过“编户齐民”制度的推行,国家确立了对居民的“垂直控制”体系,以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的集权统治。因此,国家居民管制措施的强化,对小农与国家的关系走向,产生了强烈影响。

严格户籍制度,是强化居民管制的重要手段。户籍是实施居民管制的基本依据,为战国秦汉国家所严格控制。《商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据睡虎地出土秦律记载,秦代居民户籍登记的基本项目,包括名、事、里及爵等内容。⒇而根据张家山汉律,汉代居民户籍登记项目更为细致,包括民田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相关户籍资料,均要“谨副上县廷”,并严格封存,不许擅自增减;每年八月定期核查;居民的人口、田宅、奴婢、财物等情况的变动,要及时报告乡部啬夫并经过批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官吏的法律责任。[21]《秦律》规定,居民不能随意徙居,徙居者要经过官府更籍的手续,才能够获得承认。[22]《汉律》规定,如果有不服从身份管理,逃亡或避役等行为,则要追究责任。[23]这些严格的“编户”措施的推行,大大强化了国家对居民的管制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居民,国家还彻底改造村社关系,建立以“里”为单位的基层居民组织,里设里正(里典)、啬夫等职,进行直接管理。《管子·立政》对战国“里”中管理情况,有详细记载: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闱,慎筅键,筅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汉代里中的管制情况,张家山出土汉律《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具体措施如此一致,可见制度延续性非常明显。这种“比地为伍”,以“什伍”编制为基础,人口控制与土地控制相衔接,可将属于国家“正籍”的普通编户民,牢牢掌控在国家手中;同时强化里中吏、典的管理职责,改造原有村社关系,实施乡里居民集体控制,无疑加强了国家对居民日常社会的强力控制。最终形成了小农与国家的“服从——管制”关系,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双方的“直接对立”。

四、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及小农与国家关系的变异

如前所述,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若干制度及政策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国家内的复杂政治生态,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制度及政策的现实运行过程,由此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最终埋下了导致双方共生互动关系变异的隐患。

1.土地兼并与授田制度的破坏

小农与国家共生互动关系的变异,首先从授田制度的破坏开始。授田制度的推行,是维系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基石。就制度设计而言,国家按照“一夫百亩”标准,授田与民,将土地和小家庭农民紧密结合起来,的确适应了农业生产变革的要求。但这种立户授田、以人比地的做法,要求国家掌握大量的耕地,并根据人户立废情况及时调整,才能保持授田与立户的动态平衡。由于居民人户状况与国有耕地面积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制度推行日久,“立户”与“授田”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从张家山出土汉律看,授田不足及无田可授的现象,汉初即已普遍存在,国家不得不采取某些变通措施来加以勉强维持。

在这种背景下,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对国家授田制所造成的破坏,往往是致命的。以西汉为例,国家一方面严厉打击民间豪强势力,防止豪强控制小农;另一方面,却培养出了大量体制内政治权贵势力。国家不但给予政治权贵们各种特权,也从未认真限制他们的土地兼并行为。许多权贵大规模买卖田宅土地,汉丞相萧何曾“强买贱买民田宅数千人”(《汉书·萧何传》);武帝时,丞相田虫分“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将军灌夫“家累数千万……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颖川。”(《汉书·窦田灌韩传》),等等。而西汉皇帝赏赐宗室、权臣大量土地的做法,也是很常见的。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小农失地和土地向私人权贵的集中,国家可控耕地也日渐减少,最终出现了“富者田联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的现象。这种破坏对于授田制来说,几乎是致命的。小农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被迫大量破产与逃亡;国家也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及可动员的人力资源,统治基础受到极大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与小农间直接联系的断裂,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汉后期,国家集权能力日削,国有土地日蹙,小农大量破产流亡,授田制已无法维系,国家的政治危机也最终爆发。

2.国家财经政策的诱导

小农与国家关系变异,通常还与国家的某些现实性财经政策的诱导有关。为了解决现实财政困局,西汉政府推行“入粟拜爵”的政策,允许居民人粟入钱得爵,而且允许民爵买卖。从短期效果看,这对于缓解政府财政危机,有所助益;但其长期后果,却极危险。因为汉律规定,爵在“五大夫”以上者可“复其身”(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入粟拜爵”措施推行后,大量享免役特权的居民的出现,导致国家可以承担徭役兵役的劳力日少,最终出现“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汉书·食货志》)的状况。进而造成国家直属小农负担的不断加重,严重影响了小农的日常生产生活。

再以商业政策为例。由于商业对国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的双重潜在威胁,秦汉国家政策取向上,往往要刻意强调“抑商”。但实际操作中,非但不能“抑商”,最终却出现晁错所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的反常现象。究其原因,国家的某些财政经济政策,难辞其咎。

前已指出,小农生产与市场经济具有某种内在关联:不但其日常生产生活的某些需要,如盐、铁农具等,通常要借助市场交易行为来实现;而政府出于方便行政的考虑,推行的某些财政税收营私,也往往刺激小农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获取货币收入。如,汉律规定,不仅小农承担的算赋、口赋,通常是以“钱”来结算;国家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要收取货币罚金;就连小农上交给政府的粟米、刍藁之类的实物负担,也需要部分折合成货币单位来收缴。[24]些规定,虽方便国家行政,实质却强化了小农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客观上为商贾盘剥小农提供了某些便利条件。因此,国家的“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要求,必然会导致小农“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困局的出现。这表明,在小农参与市场过程中,农产品供求关系并非全由市场经济因素决定的,国家政策因素所起的负面作用,似乎更为关键。更有甚者,即便国家出于良好愿望,采取了某些减轻商人对小农盘剥的措施,如汉武帝时的盐铁官营,最终结果也往往与初衷相违,而造成对小农的新盘剥。《汉书·食货志》:“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买之”,就是很好的例证。

3.管理成本加大与执行中的“政策变形”

小农与国家直接关系的正常维系,不但要依赖集权国家的系统制度建设,同样也要依赖国家的强大控制及管理能力。作为战时政策的产物,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在制度初创时期,大大提高了小农生产效率和国家中央集权能力,对于维护中央集权和应对“耕战”压力下严峻挑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小农生产的严重分散性和高度依赖性,也给国家带来了极其繁重的组织及管理任务,进而对国家行政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在“大地域”集权国家的背景下,国家的集权化程度越强,其对小农社会的渗透就越深;而国家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和任务也就越繁重;相应地,国家的官吏层级也日渐复杂,其行政环节也就越多,行政效率也就越低,导致制度及政策变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再加上,抽象的国家利益往往抵不过官吏个人利害得失的考虑,由此滋生出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营私结党,假公济私,超强盘剥小农等严重问题,这对于小农与国家问脆弱共生关系的维持,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种现象,在汉代已相当普遍,其关键即在吏治问题。

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言论,见于《汉书·鲍宣传》:

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掠,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怨陷无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冤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此非公卿、守、相贪残成化之所致邪?

其中所列情形,显示汉代小农生存处境之恶劣,让人触目惊心。但仔细分析鲍宣所举各条,“七亡”、“七死”之中,各有三项与官吏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余各项,虽具体原因不一,但也均与官吏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有关。鲍宣将小农破产的最终原因,归结为官员“贪残化成”,真可谓一针见血!

小农与国家的共生互动关系,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对战国秦汉之际小农与国家关系的考察表明:小农经济的产生,以及小农与国家间直接的共生互动关系的确立,是中国古代国家集权化进程制度选择的必然结果。小农阶层的繁荣,构成秦汉中央集权国家的根本基石;而集权国家对小农生活的全面介入,是小农经济得以维持的前提。但集权国家复杂政治生态的影响,又是小农经济招致破产的重要因缘之一。小农经济的全面破产之时,也就是集权国家统治基础彻底崩溃之日。小农与国家问共生互动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深远影响,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① 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7页;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载《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② 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244页。

③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④ 孙达人:《中国农民史论纲》,中央编译局出版社,第72—79页。

⑤ 黄中业:《战国变法运动》,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⑥ 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⑦ 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

⑧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4页。

⑨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疏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⑩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⑾[21]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⑿ 《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

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犊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收入《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版。

⒀ 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轸式》,文物出版社。

⒂ 李根蟠:《从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⒃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试给“五口百亩之家”一个新的评价》,《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⒄ 详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守法守令十三篇》、青川木牍及《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有关法律条文。

⒅⒆ 详参于凯:《从战国农业政策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和小农之关系的确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⒇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22]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徙居,徙数谒吏,吏还,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7篇

学术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及概况

近百年以来,农户家庭经济被“静止”为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认为其排斥市场与商品经济,只具生存理性,偏好生存最大化与平均主义追求,因而导致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停滞不前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后;同时,农户家庭经营作为“小私有者”,又被圈定为导致两极分化和大量地产生“资本主义”的罪魁祸首。两者结合,一度有要让家庭经营这一“小生产”绝种的集体化运动,有行政推动的集约化与产业化的规模经营运动。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后,农户家庭经济再度成为中国农业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但上述两种矛盾对立的观点至今仍根深蒂固地留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歧视农户“家庭经营”与农户“小私有”的思维仍随处可见,并妨碍与影响着农业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化的正常发展。

2013年5月18~19日,中国经济史学会、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中国农村经济杂志联合主办的“小农·农户与中国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校园内隆重举行,试图就近百年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做一重新检讨。会议以小型化、问题化和对话式展开交流,三十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学者和四十多位江西财经大学师生参与了讨论,就“小农经济理论的重新检讨”、“近百年改造小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及国际比较”、“当前影响中国农户经济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及破解之策”等三个主题进行面对面的交锋,最终使农户家庭经营的“动态开放”性与农业现代化及中国现代化的正向互动关系构成了会议的共识成果。

关于农户家庭经营的认识

专家们认为,农户家庭经营总体上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它与同时代的社会系统有着物质、能量、信息等多元化的交换,在发家致富的天性与求生求荣的本能驱使下,会与周围环境进行博弈互动,可理性地调适各种社会关系,形成自我激励与灵活的适应转化功能,具体而言从以下方面展开:

农户家庭经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活水源头”,不仅在历史上具有先进性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今天与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高度的适应性。作为对原始村社公有制与诸侯领主公田制的革命,家庭小农户经济的历史先进性无庸置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利益结构一元化,劳动好坏与劳动报酬紧密相连,激励机制优化,具有创新与采用同时代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力,正因为如此,历史上农户经济的精耕细作与不断进步,促成了明末清初前中国社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在当代,也正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开启了一个新时代,随之而来的乡镇企业崛起、专业户、种养大户以及家庭农户为基础的各种合作组织的诞生,正说明小农自身有向现代转型的冲动与创造力,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断调整和发展,并创新着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新模式。至于中国历史上贫困积弱,原因主要不在家庭小农户经济,而是当时的制度等因素。

小农会在各种具体环境下寻找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具有链接市场的基因。这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的观点相同;农户家庭经营不仅现代农业有效率,即使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也很少见。相关研究机构通过对最近一百多年来赣闽粤三边地区家庭农户经营的考察,发现传统农村的土地租佃制度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十分有效的方式,是当时当地最为适宜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农村借贷行为并非“剥削”而是有助于生产与生活的资金流动,农民兼业也是主动走向市场、优化劳动力配置的经济理。中国家庭小农户自始至终蕴涵着商品经济的成分,有着内在的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基因,“日中而市”的乡村集市日趋繁荣,并逐渐推动着多层次商品市场网络的活跃和整个社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正因为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内在的链接市场的基因,列宁及才会说小农作为小生产者会“自发地、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

农户家庭经营随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小”是“大”的基础,“大”是“小”的发展,“小”与“大”同在一个体系中且是相对的,发展中便有了与同时代生产力相适应的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已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户经济的巨大变化所证实。王景新教授认为,当今小农已突破经典作家笔下小而无分工、排斥科学技术的缺陷,正走向现代化,而专业户、承包大户的出现则显示出小农对规模之“小”的超越与“大”农的初现端倪。总之,农户经济的“动态开放”性决定了家庭小农户经济具有现代化的内生动力,农户经济不仅能完成现代化的转型,而且是推进全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源泉之一。有学者因此喊出“家庭农户经营万岁!”的口号,又有学者警示说:“消灭小农是灾难!”

无疑,来自于现实中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存在的许多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比如安于贫穷、不思进取、平均主义倾向、关心眼前短期利益、对公共利益的麻木、或还时有的乘乱、乘灾哄抢行为等所谓的“非理性”现象,是人们对家庭农户经济及其农民陷入众多认识误区的来源。但问题是人们认识混淆了本原与现实农户经济的区别:本原的小农户经济具有“动态开放”的本质属性,其正常发展则需要制度的保障;而由于历史以来被政府超经济强制或平均主义强制性的“诱致性”改造,导致本质属性的被压抑、扭曲,以致于出现“非理性”现象和生存理性与自我利益的放大极度膨胀,形成与现代化发展不合拍的问题。其实,上述问题并非只是农民阶层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大家常说的“人是环境的产物,制度改造人”,指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可惜的是,实现中人们观察问题往往以表象当本原、以现象当本质。

关于农户经济如何实现现代化的探讨

学者们一致认为,农户经济具有的生命力及其与现代化的正向发展能否成为现实,关键在于制度供给。当前要做的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把农户、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发挥出来,让活力迸发。因此,要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型,正确正理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鉴于当前户籍、土地、社保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组织缺失等问题,专家们提出:

农地产权改革的再深化。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方案:一是我们提出的建立国家与农民二级所有的“二级多元确权”,保留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规划权,去掉中间层次的集体所有权,将土地财产权直接下放到个体农民;二是所有权维持现状,把承包经营权彻底分离出来,作为物权对待,使其能自由交易。两种方案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提高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化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但仅仅强化承包经营权能否达到这一目的大可怀疑,须知经营权与所有权并非对等平行、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主从与派生关系—经营权从属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派生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实中,一句“土地不是你农民的”,让多少农地权益被侵害的农户上告无门。还有学者将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民的自由相联系,认为自由要建立在农民具有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从而形成庞大的有产阶层,促进社会的稳定。但也有学者认为确权没有意义,理由是多数人陷入了一个理论误区,这就是抠法学概念:农民有承包证却无土地证,在法律上无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这个承包证时,它能够转让,能够获得收入,那就有经济意义,实际上已拥有所有权。这观点与张五常有类似之处。张五常在2000年版的《佃农理论》一书中指出:“私产包括三种权利: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三种权利,所有权是不需要的。”但这三种权利是否能落到实处,是否真的不受干预并能自由转让,而不能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答案是给农民确权。

建立农户需要的各类信贷、供销合作社以及农会组织。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表明,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现代农业,需要以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还要有代表农民诉求的社会组织,以解决分散经营面对市场时话语权弱、资金不足、信息不灵的问题,消除农业边缘化、老龄化现象;但合作社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同业劳动与资本联合,让资本为劳动服务,坚决杜绝资本主导、支配劳动的现象。有专家指出,当前农户合作组织与合作社存在着为了政绩而强制建立以及形式主义的倾向,一些合作社总是挂着除合作社之外的其他四、五块别的牌子,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扎堆在一起,说明农民合作社组织没有得到真正重视;尤其是现有农村财产权制度,农民无法盘活城乡各种生产要素,形成具有活力的各种农村组织。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第8篇

关键词:劳动供给行为;小农经济;斯科特-波普金论题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2-0011-07

现有的农民学和社会学中关于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研究大体上寓于两种相互争辩的典型观点之中,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是农民学、社会学和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它还可以分解成以下一些问题: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是否具有共通的或一般的普适性特质?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能否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下加以描述?能否将在“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下所论述的农民不同的劳动供给行为在统一性视域下加以诠释?更进一步地,能否在本文所提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基础上,解析农民可能出现的“内卷化”问题?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具有原创性的阐释,以深化对农民劳动供给行为的认识,并有助于政府制定合理而有效的劳动政策,改善农民的民生和福利。

一、对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一种新解说

在推导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之前,有必要对主流经济学中的经典劳动供给模型作出一些相关的说明。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通常以条件极值的形式表达,其一般形式为:

MaxU(Y,R) (1)

s.t.Y+wR≤M+wT (2)

其中,U、Y、R、W、M和T依次表示劳动者的效用函数、支出水平、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非劳动收入以及可用于劳动和闲暇的总时间。劳动时间L=T-R。劳动者的偏好稳定,效用函数是一个正则严格拟凹函数。条件极值(1)-2)式表示,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决定了支出水平和闲暇时间,市场工资率与均衡的劳动时间之间形成一条向后弯曲的经典劳动供给曲线,见图1中的CBA曲线。A点所对应的工资率Wr为保留工资率。

然而,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隐含着“劳动者的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收入的任意水平”的假设。其实,劳动者的支出不仅受到收入的限制,而且还具有自身的规定性。例如,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来说,获取生存所必需的支出是一切经济活动包括劳动的基本出发点。更一般地说,劳动者存在着“最低必需支出”,即劳动者为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刚性支出,或者说劳动者无论收入多寡都必须开销的刚性支出。如果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贴近现实地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那么,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应修正为如下的条件极值:

maxU(Y,R) (3)

s.t.Y+wR≤M+wT (4)

Y≥YF1 (5)

其中,YE1、表示劳动者的最低必需支出。若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为wL,则劳动者提供L劳动量时所得到的总收入(=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为M+wL。根据YE1与M+wL之间的关系,随着市场工资率的下降,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YE1≤M+wL。由于非劳动收入加上劳动者在追求效用最大化过程中提供劳动所挣得的劳动收入之和不少于最低必需支出。约束条件(5)式实际上成了松弛约束,条件极值(3)-(5)式退化或还原为条件极值(1)-(2)式,劳动者的劳动供给曲线可以直观地在图1中表达为CBF段。

第二种情形,M+wL<YE1。此时,(5)式变成了刚性约束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决策必须考虑如何获得-与最低必需支出相对应的收入。为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而应该提供的劳动量L=(YE1-M)/W,在图1中表现FK段劳动供给曲线,它向右下方倾斜。劳动者之所以沿着FK段曲线而不是FA段曲线提供劳动,是因为倘若按照FA段曲线提供劳动,他的收入将无法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一前提性硬约束;而沿着FK段曲线提供劳动,他就能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要求。实际上,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是劳动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历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

迄今为止对“低工资时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这种经济现象的解释,主要可归结为以下观点:理性或非理性说、生存收入说、目标收入说、替代弹性递增说以及笔者的对经典劳动供给曲线的刷新式理解。对这些观点的梳理和述评可参见郭继强有关论述。本文则是要强调:农民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也会出现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在实证计量方面,Huang(1976)用马来西亚1965―1968年农民的有关数据、Dessing(2002)用菲律宾Laguna省随机抽样的99家农产1975―1976年数据分别进行了验证。

或许有人会以“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中,劳动力市场往往发育不健全、劳动力的市场参与程度也不高,难以观察到市场工资率”为由质疑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客观性。其实,没有市场工资率可以用影子工资率来替代。影子工资率是指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它反映农业部门劳动力的生产水平。Skoufias(1994)用印度六个村庄1975―1979年的有关数据,都阳(2000)用1997年底对中国甘肃通渭、陕西商洛、河南虞城、江西兴国、贵州威宁、四川渠县等贫困县43个村46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分别用影子工资对农户家庭成员的劳动供给函数进行了估算。在Skoufias的估计结果中,女性劳动力的非补偿工资弹性为-0.069,且处于显著水平,表明女性劳动力的劳动供给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在都阳的估计结果中,男性和女性的影子工资的自身补偿效应都是负值,分别为-0.12和-0.043,且均处于显著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

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之间的转折点,即劳动供给曲线CBF段与FK段的交点F,笔者称之为拐点,它是劳动者欲望层次发生改变的转换点。从劳动者的欲望或需要层次上看,当处于第二种情形时,劳动者追求的是满足最低必需支出,这是第一层次或者说较低层次的欲望;而劳动者处于第一种情形时追求的则是效用最大化,是第二层次或者说更高层次的欲望。劳动者只有在较低层次的欲望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欲望,而追求更高层次欲望本身就已经蕴含了较低层次欲望的满足性。

值得说明的是,随着市场工资率的进一步下降,对于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而言,很可能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农民即使把全部时间都用于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也难以弥补最低必需支出,从而陷于困顿。但这时农民往往仍然选择胼手胝足地劳作,以最大限度地逼近最低必需支出的诉求,表现为KJ

段劳动供给曲线。因此,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可以由CBFKJ段劳动供给曲线来刻画。它与经典的CBA段劳动供给曲线相比,产生了一个劳动供给拐点F,延续拐点后的FKJ段劳动供给曲线受到最低必需支出的制约。

二、从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对若干学者论述的阐释

恰亚诺夫在《农民经济组织》中的考察对象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农民家庭农场(即农户或者说小农),农民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他由此建立了家庭的劳动一消费均衡理论。他认为:“家庭农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产生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并且其劳力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主要手段”。对20世纪初俄国革命前的小农经济而言,农民的家庭消费需求其实就是农民家庭的生存需要。换言之,满足最低必需支出构成了农民提供劳动的刚性约束。

斯科特则将农民对生存的最基本诉求上升到“生存伦理”。他通过消化和吸收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指斯科特――引者注)赖以立论的基本思想是简单的,但却是有力的,它产生于大多数农民家庭的主要的经济困境。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算计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大成功、发横财。用决策语言来说,他的行为是不冒风险的;他要尽量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如果说把农民看作面向未来的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忽略了他的主要的生存困境,那么,通常的权力最大化假设则没有公平地对待他的政治行为”。在斯科特看来,在大多数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里,对食物短缺的恐惧,产生了“生存伦理”。“安全第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已被河水淹到脖子”的处于生存边缘的农民。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获得最低限度的收入,以保证自身的基本生存需要。

笔者以为,就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分析而言,斯科特的论述以及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可以在本文给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的视角下加以阐释:

第一,农民的劳动供给决策是在生存需要(更一般地说是最低必需支出)的约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毋庸讳言,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因忽视了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对劳动者劳动供给的影响,无法描述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而将农民的最低必需支出约束引入经典劳动供给模型后所得出的农民劳动供给曲线,则可以有力地揭示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主要体现在FKJ段,见图1。在这里,斯科特所说的“生存伦理”可以转换成生存需要亦即最低必需支出的硬约束;斯科特所说的“安全第一”原则和风险回避问题则可以进入效用函数,只要将农民的效用函数理解成风险厌恶(risk averse)的期望效用函数即可。

第二,农民在某些情况下“懒惰”行为的合理性。从前面的分析已知,农民在最低必需支出约束下将会现出FK段劳动供给曲线,即低工资中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供给曲线。这种“反常的”劳动供给行为,常常被人们用来指认贫穷的农业社会中农民是“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愿做额外工作以增加生产的游手好闲者”或“好逸恶劳者”。Lewis(Lewis,O.,1966)甚至将其归结成“贫穷文化”。诚然,用社会文化解释农民这样的行为无可厚非,但笔者首先要强调的是,农民若处于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上时,这样的行为在经济上也具有合理性。因为FK这段劳动供给曲线是农民以最少的劳动满足最低必需支出的路径。随着工资率的上升,农民假如不是沿着FK路径减少劳动,而是保持劳动量不变乃至增加劳动,那么,他付出的更多辛劳除了仍然只能满足最低必需支出外,能够得到的反而是减少了的效用程度;只有当工资率上升超过w0(拐点工资率)后,农民增加劳动才会提升他的效用。在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社会文化也是人们走“捷径”或抄近路决策的一种手段。总之,农民的“懒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不失为是一种理性选择。

第三,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与农民的理。从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视角看,“斯科特一波普金论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对农民行为是否理性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农民特别是维持生计型农民是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不像“经济人”。原因在于他们欲望有限、认识局限、抱负缺失,对闲暇有强烈的偏好;他们的工作目标是赚取生存收入或目标收入,从而会在工资上升时减少工作时间。斯科特的“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可以说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另一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例如,Tax(1953)和舒尔茨(1964)等学者都高度评价了农民的效率意识,认为农民之所以表现出特殊的劳动供给行为,是由于消费机会限制(数量约束)所致。波普金(Popkin,1979)则更将反驳斯科特关于东南亚地区农民“道义经济”观点的专著取名为《理性的农民》。在笔者看来,假如争论的双方能够进一步关注农民欲望的层次性和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或许可以增强双方的共识。将农民的欲望划分为至少两个层次的欲望,可以将FKJ段劳动供给曲线纳入理性分析的框架之中。对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性来说,他们在各种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同样是在追求最大化,某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也只能阻碍这种趋势的充分实现,而不能消除这种目标及其趋势。

关于理性与非理性的争议,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共同关注的一个基础论题。由西蒙发端、新制度经济学大力引入的:有限理性,缩短了理性与非理性二者之间的距离;而近期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更是在努力联结黑格尔意义上的“此岸”与“彼岸”。贝克尔曾指出,“经济理论(指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引者注)很能相容于非理”。而且,杂然并存的理性与非理性选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转化和融合。在笔者看来,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之所以形成了“理性”这一学术传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揭示人们较为稳定的、具有规律性的行为。本文研究农民的劳动供给行为也是如此。

三、农民劳动供给曲线视角下的内卷化

尽管“内卷化”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它因被黄宗智先生用于阐释中国小农经济“无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型增长)而在学术界声名大振。笔者对内卷化概念也提出过一种不同于目前学术界流行诠释的新理解,即内卷化是对经济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农产)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机理的一种概括,并从生产者角度对内卷化问题进行了考察。这里主要是从劳动与消费的关联,从劳动力供求角度进一步分析内卷化问题。

由于图1中刻画的是农民尤其是维持生计型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要将其转换成农民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还须进行一定的变换。变换后的农民劳动力供给曲线形状仍类似于农民的劳动供给曲线,特别是在低工资时存在一段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见图2。这就是说,在KF段劳动力供给曲线中,随着工资率的下降,农民为获得最低必需支出须提供的劳动增加,劳动力供给量也相应地增长。在

现实经济中表现为已经就业的农民延长劳动时间或谋取其他兼职,或者他们家人中的某些成员,例如家务劳动者、未成年工和家庭其他辅助劳动力,也加入劳动大军的行列。另一方面,从生产者角度考察内卷化时通常使用的边际产品价值(VMP)曲线,其向下倾斜的这段曲线与劳动力的需求曲线重合。劳动力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主要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递减所决定的。

根据农民劳动力供求曲线的相对位置,笔者可以大体上将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以下两种组合状态:

组合I:劳动力需求曲线D1位于供给曲线CBFJ的左边,见图2。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缺口将始终对市场工资率形成向下压力,使工资和失业正反馈向右下方发散振荡,趋向于需求曲线D1与生存工资率(更准确地说是相当于生存工资水平的保留工资率)Wr所对应的水平线AJ的交点H点,结果是农民的工资(或收入)锁定于生存工资水平,同时产生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

组合Ⅱ:需求曲线D2与FB段供给曲线相交。此时,向右下方倾斜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与向右上方倾斜的供给曲线相交而获得稳定的均衡。这是现代经济学以往着重考察的情形,本文不再赘述。

在组合I状态下,从劳动力需求方的角度看,工资决定依然符合边际原理,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为AH;从劳动力供给方的角度看,在生存工资水平上,所获得的收入是0A×AH。特别地,对于小农经济(传统农业部门)来说,从效率角度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上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产生了HJ数量的剩余劳动力亦即“隐蔽性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赵冈(2004)曾认为,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内卷化生产)实际上就是经济学中的“隐蔽性失业”,故黄宗智的“过密型生产”一词“多此一举”。但在笔者看来,内卷化展现的主要是家庭农场(农产)的自我战胜和自我锁定,而隐蔽性失业只是内卷化的结果性现象之一。

“效率上只需AH数量的劳动力而实际却有AJ数量的人参加劳动”既产生了HJ数量的隐蔽性失业,又造成劳动生产率低于生存工资所对应的边际产量,同时,还必须将OA×AH的总收入以一定的规则在这些人中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不仅压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准,而且使工资或收入水平的决定更加含糊。事实上,由于小农经济的劳动边际生产率相当低,农业劳动收入只有大体上平均分配才能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因此,由土地配置和使用制度、传统习惯、社会道德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因素决定的收入分配,已不是经济效率意义上的要素收入分配(distribution),而是变成了收入分享(share)。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作为对斯科特“道义经济”的一个注解。

在小农经济中,家庭农场(农户)可以通过采用内卷化的运作方式来提高家庭总产出,整个家庭劳动也能够有更多的“就业”和收入,但这是建立在平均劳动生产率下降从而平均每日劳动报酬减少的基础上。黄宗智将这种没有“发展”(就劳动生产率而言)的“增长”(就总产出而言)称为“过密型生产”。笔者也以为,这种内卷化生产很可能是小农经济内在稳定性的一种机制。小农经济即便进入了内卷化的路径依赖,也是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农民的理性选择。

在组合I状态下,在劳动力需求方看来,他们可以在生存工资水平上获得“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于是,此时的劳动力供给曲线容易被认知成一条高度为生存工资的水平线。这种情形假如放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加以考察,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模型。如果说刘易斯模型是在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城市工业部门的视角观察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的收入水平,那么,内卷化则聚焦于农业内部,从家庭农场(农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力的人均收人为何总是处于仅能维持基本生计水平的机理。如果说内卷化侧重于对某种经济过程尤其是某种农业经济过程的刻画,那么,刘易斯模型则偏重于对结果性现象的表述。内卷化与刘易斯模型可以相互印证和相互支撑。

四、简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