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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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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体系;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6)15-363-0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进而探讨一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的规划问题。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传承与发展中华文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全面系统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进行规划研究对于系统完善地认识和保护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见》、《城乡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很熟悉,当地居民对保护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常会导致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一些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做法,而且这些错误往往会导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一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认识,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对立起来,在工作中重建设,轻保护,没能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二是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每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都是根植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下,在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发展中体现价值特色的。但目前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保护利用之中,却忽视了对其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三是过分强调旅游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活真实性的保护。“旅游开发性破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部分历史建筑逐渐丧失其历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无历史文化价值的假古董。这些做法,实际是将十分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毁坏了真实的历史遗存,造成了“开发性破坏”。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在保护中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导致整体风貌被破坏。五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关于保护体系规划的探讨与实践

从近年来的保护发展来看,我国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形成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三个比较全面且健全的层次,保护体系的变化调整是对我国多年城镇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是实践探索的结果。

1、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体系规划的编制。编制全面覆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且高质量高水平的保护体系规划对于科学有效地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具有重大的战略性意义。

2、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律法规。即使现在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立法宗旨包含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与发展,但是毕竟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缺乏具体实体内容的规定,所以对于如何以动态观规范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举双赢,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多年来,各地的实践都表明,单纯 依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无法解决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需要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专门制定一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法。

3、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名街保护监管体系。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常态化监察和专项整治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办法和推进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不力及过失行政问责制。巡察督办是采取直接深入基层和现场的方式来规范执法行为和市场行为。我国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借鉴国外遗产保护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推行遗产保护责任规划师管理制,这是对保护监管体系的一项必要补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不力或因过失导致严重破坏推行行政问责,目的在于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权力运作和一切行为决策都能够恪尽职守,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

4、需要从不同学科角度来研究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所以在保护过程中需要建筑学、历史学、文化地理学、规划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有效地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5、建立政府与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政府、社会和公众都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应该变政府“主导保护”为全社会“共同保护”。公众参与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重要方法,应当充分重视,积极鼓励和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了明显提高,公众参与能够进一步提高保护工作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能够进一步实现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我们要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欢迎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工作,要以更加宽厚的胸怀对待保护工作中来自社会的批评意见。

四、总结与展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将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护的不断实践中探讨出一套全面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毛静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3(12)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整体保护;自然环境;莲花山

Abstract:Embarks from the historical culture whole protection idea, divides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cultur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into the monomer to the block, the block to the citie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s three times. Take“the Guangzhou Panyu area Lianhua history culture protectorate plan”as the example, the discussion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ion idea and the method practice applica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1968年,“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1987年,《华盛顿》在总结《威尼斯》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所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在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07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明确了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3篇

一、历史文化名城与旅游开发的概念

(一)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我国特有的,相当于国外的历史文化遗产(Heritage),国外一般叫作“古城”(Old City),“历史城市”(Historical City)等等,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叫“历史城镇”(Historic Town)。“历史文化名城”一词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仅在我国通用,这个概念国外有不同的称呼,国际上更多的是把它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来加以评定和研究。

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文化遗产制度的形成,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并正式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我国特有的,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法律概念,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下列要素: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③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④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二)旅游开发的概念

旅游开发的“开发”一词,一般是指人们对资源及其相关方面进行综合开发,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社会劳动过程。关于旅游开发的定义也存在很多不同观点,

王德刚、焦连安认为旅游资源开发,就是以旅游资源为原材料,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和创新,使其成为具有旅游功能的吸引物或目的地的技术经济活动。郭康认为旅游开发是在一定国土范围内,为吸引和接待旅游者而进行的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环境培育等综合性的社会和技术经济活动。辛建荣认为旅游开发是为了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而从事的开拓和建设。综合这些定义,旅游开发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得潜在的旅游资源的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是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自然环境、城市风貌、古建筑和古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文字、民风民俗和文化价值观念,历史文化环境氛围。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关系研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存在对两者之间的影响使得它们表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状态。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

随着现代旅游规模日益扩大,旅游现象变得复杂并充满矛盾,旅游业的资源开发能否完全促进作为旅游接待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张松教授在《城市整体性保护》一书中指出:保护与发展是名城可持续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对矛盾,因为保护基本是对发展的一种“抗衡”。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是历史文化名城研究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城市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涵了有三层涵义:①城市现代化与保护的关系;②发展旅游事业与保护关系;③更新与保护的关系;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思想来看待名城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他们既相互依存,又是对立统一。两者间的矛盾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也就是说在合理有效利用历史文化名城资源的情况下走名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可行的。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主要矛盾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间主要矛盾的探讨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一定的成果,专家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旅游业发展对名城保护产生的影响,李芸归纳旅游城市化给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和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为:①旅游城市化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②不断蚕食和破坏风景名胜区;③城市环境质量下降,旅游环境和景区生态系统破坏严重;④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而黎洁、李垣结合大理的情况,总结了发展旅游业对名城文物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负面影响:①民族文化的商业化和娱乐化;②文物遗址重修不能保持原貌和原有的文化内涵,导致隐性破坏;③发展旅游业对当地人的意识形态、道德规范、传统文化也有影响,如导致淳朴民风有所改变等。综合这些观点,旅游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名城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内涵的隐性破坏,而城市的保护也是无形中对城市的发展(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转化的为旅游资源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一种限制,而目前看来这对“抗衡”的矛盾几乎无法避免。

(三)如何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一、文化遗产的分类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对于残缺的文物、古迹进行修复时,应该遵循修“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保持修复部分与原来景观一致,不能损伤它的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加固、维护。

3.谨慎重建:经过岁月的洗礼和战争的摧毁,很多十分重要的历史古迹遭受损毁。但由于它们在当地具有重要的特征性、象征性,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重建。但是,重建的过程中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以免让文物古迹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既劳民伤财,又破坏文物古迹。其实,有时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4.在开掘文物古迹时,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不能过于盲目。如果将文物古迹挖掘后,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将会给文物古迹造成不可逆转、不可弥补的损失。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过度地对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杀鸡取卵、得不偿失的行为。

6.保护历史环境:文物古迹与其周边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不能脱离周边的环境而孤立存在。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意义很重要,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山河、植被及其他环境特征都要保护。

三、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硕果累累

经过3年文物普查,全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5519处,位居全国前列。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登封天地之中建筑群等先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0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409处。全省文化系统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科研单位收藏文物170多万件。全省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座(洛阳、开封、安阳、商丘、南阳、郑州浚县、濮阳),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9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47座。中国古都,有4个在河南(洛阳、开封、安阳、郑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都数量均居全国首位。全省列入“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达到39项,居全国第一。洛阳、郑州被列为《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六片(洛阳、西安、荆州、成都、曲阜、郑州)四线(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一圈(环国境线)”及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新格局重点,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三线涉及我省19处大遗址被确定为重点保护的项目。汉魏洛阳故城、内黄三杨庄遗址、宝丰清凉寺汝官窑遗址等保护展示工程扎实开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效果显著

2004年起,启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立了厅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组建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立名录体系和工作机制。经过2008年至2010年的全省普查,共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80万条,其中有较高价值的项目22万余个。河南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3项,以及保护单位95个、代表性传承人84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2个,全省民办博物馆达38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传承基地25个、展示馆(传习所)68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个、研究基地22个。

五、文化旅游开发进展迅速

全省已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00多处,在全省70多个国家5A级、4A级景区中,文物景区占半数以上,成为河南旅游业的重要支撑。依托传统文化资源的嵩山禅宗音乐大典、大宋东京梦华等实景演出成为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旅游项目。河南省文物交流中心春秋两季“河南・郑州全国文物艺术品展销会”自2000年开始举办,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文物交流交易平台,年成交额达2000万元,在促进交流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活跃成分。

六、保护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

1.历史研究――历史文化价值;2.科学研究--科学价值;3.发展旅游――经济价值及可持续发展。

我们首先从历史研究着眼,来看待文化价值。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建筑、艺术品等都蕴含着妙不可言、深邃的科学道理。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借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对凝聚了几千年优秀历史文化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无数灿若星辰的文化遗产,为我们的社会和生活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条件,尤其是对旅游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利用文物古迹开发旅游业(但一定切记不能过度开发),不仅能直观地表现文物遗产的独特魅力,而且还能充分地体现出其经济价值,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 规划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历史文化名城既带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又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名城的特点

1、数量多。我国目前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1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务院分四批公布的。国务院于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共24个, 1986年公布了第二批共38个, 1994年公布了第三批共37个, 2001年分两次公布了山海关与湖南的凤凰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凤凰公布的时间为2001年12月27 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历史悠久。但保存下来年代久远的文物古迹的特点是地下遗存多,地上遗存保留较少。现存最早的古建筑可以推到汉代(石阙),木结构建筑在唐代(公元8世纪)。

2、类型复杂。 利用归属性是一个较好的区别方法。名城的七大类型如下:(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2)传统风貌型, 保留了某一时期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往往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4)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5)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住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6)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

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意义

1、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效保护,能够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文明进步提供巨大的帮助,因为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此之外,历史文化的保护,能够为城市提供更加丰富的旅游资源,带动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的不断提高和改善,有助于现代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

2、对城市特有风格、传统文化以及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为城市在国内外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城市走出中国、走向世界的物质基础,这在带动城市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同时,能够使城市更好地融入到世界城市的发展潮流当中,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条件。

3、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的满足城市居民对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借助城市历史文化功能的有效发掘和应用,对促进现代城市的文化昌盛和文明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

保护文物占迹和历史地段。

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有效保护策略

1、以科学的的角度进行规划。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和谐发展。旧城改造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多样性、目的的综合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更为必要。要想协调好城市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问的关系.合理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旧城改造规划必不可少.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作为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2、合理城市设计。旧城改造是为了使原来的城市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作用,使市民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美观的环境当中,所以城市的设计以及城市的再建设是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新的城市设计和再建设也要根据所设定的城市文化、城市特色来进行。

对于在已保护的古建筑周围进行的城市建设,应在总体设计上与古建筑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使城市有整体感、协调感,处理好现代化和历史性的关系,不至于出现一个城市,两种文化的现象,这会使城市出现分裂感.如在进行古建筑周围建设时,新建的建筑物在外形结构、高度体量上应与古建筑相照应,甚至是相一致,不能出现一片古朴的古建筑群孤独的陷入大片的后现代主义建筑中.这种格格不入将会埋没了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古建筑群,同样带给别人一种极度的不协调感。这样的城市设计将会是一个失败的作品。

3、以开辟新区、保护旧城为主。中国城市大多具有较高的密集度和紧凑度。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多功能过度重叠的城区,而这种多功能重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不利,必须对它进行硫导。从功能上看,较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开辟新区来保护旧城,引导城市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形态。

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500万的农民移居到城市,这相当于每年中国都要创造一个像纽约那么大的大都市来容纳新增的人口。所以每一个城市都要考虑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妥善保护老城。

我国作为一个高紧凑度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思路、正确的定位、准确的时机把握来进行新城开发,就很难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提高市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建立奖励机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人人有责,城市的相关部门只有重视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才能提高全民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意识,敢于同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做斗争。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奖惩机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其人员的权责和义务,加大考核与奖惩的力度和范围,这样才能将各项保护措施进行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和要旨是从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对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应该尊重历史传统,延续历史传统。建设与历史相联系的美好城市特色。

参考文献:

[1]邹塘.历史文物古迹规划保护反思[J].山西建筑.

[2]陶宗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几个战略性问题[J]国外城市规划.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定及撤销,按照《*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确需对居民进行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居民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居民可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后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所有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者整修。

对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该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需要,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作出调整其使用性质的决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除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摘除或破坏历史建筑标志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观,或设置的外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内部结构,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养护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且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牌坊、古桥梁、古码头、古驳岸、古井等构筑物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新旧建筑;北京四合院;融合策略;创新策略

在历史文化区的改造过程中,需要将新与旧的建筑相互结合去发展,选取适合于当地文化发展的新元素加入到新的建筑设计中,同时还要保留传统的文化建筑,传承我国优秀的文化。因此,如何才能更好地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如何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优秀文化,便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新旧建筑融合与创新的意义

时代在进步,摒弃糟粕,迎接美好是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一座座老住宅,一个个老街区,镌刻着历史的印记和城市发展的荣辱兴衰,记载着曾经的光辉与理想,在新世纪却逐渐暗淡无光。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条件下,老建筑对空间和资源的使用存在众多不合乎常理之处,随着世界人口的逐步增长,各地区条件合理调集迫在眉睫,而作为东方甚至世界大国的中国首都北京,更是为世界人民所关注,所以在保护古建筑的前提下使国家首都更具有现代气息是改造的重中之重。例如,四合院就是古建筑意义的完美表达,它是北京甚至是中国在世界人民眼中的符号象征。所以在改造中,我们需要的是融合与创新,而非拆建那么简单。《威尼斯》里面有这么一句话:“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过去岁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保护古建筑便是保护人民千百年传统的见证,不保护古建筑便是自毁国家历史文明的见证。所以保护历史建筑特点也是保留千百年的传统,是对历史的尊重与怀念。它们既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也是创新的灵感源泉。

2新旧文化冲突的过程中文化的发展

北京四合院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其潜在的文化价值,也是融合的突破点。时代更迭,文化自然也不会停滞不前,在新旧文化冲突中,我们所看到的不是旧文化的弱势,而是取其精粹,融合现代元素达到焕然一新的感觉,以增强文化竞争力,吸引世界的目光,提升文化知名度,进而提高世界影响力。沧海桑田,物是人非,但历史文化依旧风采熠熠,我们的目光不仅代表个人审美,更是国家与世界主流的结合,文明发展,新旧文化产生冲突的过程其实就是融合与精炼的过程。留给后人的必须是既结合当代文明,又保留古代文明的合理提取。但是社会是向前发展的,在这期间必然会出现现代生活节奏与古建筑的矛盾,现代城市的发展与古建筑的矛盾,人口增长与古建筑的矛盾,这些矛盾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现代生活增加了许多现代化的设备,而古建筑与现代化的设备又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

3新旧建筑的融合与创新策略

3.1历史文化区更新过程中新旧建筑融合策略

改造以往死板而严肃的四合院,并且将之升级为现代生活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或者是将这些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传统小院,转变为北京内城有吸引力的公共活动场所,这就需要通过融合技术对四合院进行改造。为了使传统小院与时俱进地融入到当代城市生活之中,从多方面来对四合院进行与现代生活的融合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工程。古建筑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通过古建筑,可理解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一定意义上,它们是某个城市“历史记忆的符号”和“城市文化发展的链条”,北京四合院与现代建筑的融合主要在于内部修饰,因为四合院的特点主要在于其整体框架,所以无法将其改造为现代的高层建筑,同时也受到建筑材料的限制而不能垒高建筑。从另一角度来说,北京四合院建筑在艺术和技术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世界建筑史上有着极其丰富而辉煌的成就,在建筑布局、材料、施工、艺术装饰、传统风格等方面,是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们在长期建筑实践中积累下来的经验。这些古代技术成就,对现有的有关专业人员有着极大的启迪和示范作用。

3.2历史文化区更新中新旧建筑创新策略

由于北京四合院受限于模式,所以我们更多的是考虑合理运用空间,例如在四合院建筑中插入现代盈利模式,装修古朴,如果再搭配现代风格,可以说是映日荷花别样红,给人与众不同的感觉,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复古中融合现代技术就是创新策略的基本方向。色彩鲜艳的油饰彩绘与现代的装修工艺有异曲同工之妙。四合院是北京人的居所,它既具有突出的特点,又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事实上,冲突主要是来自于时代,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化特点。四合院的本来含义是遵循道德礼法、尊卑、长幼有序,然而现代人不再拘于旧世界的格局,目前是追求舒适、温馨的环境氛围。不同的时代需求不同是冲突的起源,所以是创新的基本策略。另外,在创新历史文化区建筑的这一过程中,要尽量地去保证原本建筑的完整性,如果一味地追求与时代共同发展,一味地追求创新,而不顾及当地历史文化特色和真正的历史,对历史文化区的建筑改造便不是成功的。一座当代的仿古建筑无论在外形上做得多么神似,但如果其内在的历史遗迹几乎为零,其文化内涵肯定无法达到与古迹相同的高度。记录历史,展示文化,载托灵魂,就是古建筑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将古建筑的历史因素进行完整的传承与表达,便是今天古建筑保护的真正意义。古建筑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那是应该完全地、无条件地保护。

4结束语

北京四合院是象征性建筑,有着悠久的历史,面对现代建筑技术的发展,我们合理运用资源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炎黄子孙,我们也有保护历史的责任,在保护历史的前提下,发展现代化,在历史文化区中新旧更新中的融合与创新过程中,落实新旧文化融合,创新古建筑与现代建筑风格是重要的理念。在现代化的都市中心,在北京四合院中,去追寻那样一种感觉,那样一种中西文化碰撞、融合、升华、创新的情怀。

参考文献:

[1]郑潇.改造、扩展与共生——浅议历史建筑的更新与发展及新旧建筑的共生[J].规划师,2002(02).

[2]秦春林,粟维斌,钟泓.体验旅游视角下历史文化景区深度开发的思考——以广西兴安县灵渠景区为例[J].柳州师专学报,2015(02).

保护历史文化的意义范文第8篇

摘要:基于对中国与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期望以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作为参照来认识自身的不足,使我国能吸取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道路。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历史保护的认识水平还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尽管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发现一些古镇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遗产仅作为吸引大量游客的资本,旅游业的不恰当与过度开发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不利于保护的现象,都源于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对环境发展的策略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继续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虽然目前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日高,但理论的探讨却并未用以指导政策的制定。目前虽有许多专家不懈地为保护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坏的强势,如若保护不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些操作中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出现许多问题,主要是:1)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二、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三、关于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四、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