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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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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股权再融资;债券再融资

截止到2012年底,河南省已上市的公司共有66家。为了对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情况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我们对河南省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方式和债券再融资方式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和解决问题。

一、河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及其表现特征

河南省最早实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是中原环保(原“白鸽股份”,000544)股份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7月19日刊登配股说明书,1995年8月29日实际配股数量为1514.7万股,配股到账资金3786.75万元。自此,到2012年12月份,河南省上市公司选择配股方式、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方式共增发股票49.86亿股,再融资的到账资金总额达到696.34亿元。其中,配股增发股票10.42亿股,配股融资总额为97.51亿元;公开增发股票1.99亿股,融资总额为24.97亿元;定向增发股票37.45股,融资总额为573.86亿元。具体内容可参见表1。

表1 河南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融资情况统计表(截止到2012/12/31)

注:表中数据根据RESSET数据库整理得到。

具体来说,河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具有以下特征:(1)各股权再融资方式的启动时间较迟。河南省上市公司是从1995年才开始启动实施配股,而深市的万科公司(000002)于1991年最早实施配股,河南迟启动4年;河南上市公司公开增发2000年启动于莲花味精(600186),而沪市的飞乐音响(600651)于1991年8月就实施公开增发融资,河南的上市公司迟启动9年时间;河南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2006年启动于中孚实业(600595),而沪市的东软集团(600718)于1999年12月16日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增发1500万股股票,河南的启动时间迟后了近8年。(2)河南有一半多的上市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股权再融资形式。截至到2012年底,河南省上市公司中有36家从没有实施过任何形式的股权再融资,而实施再融资的有30家上市公司,共实施43次股权再融资,其中,实施配股共18次,公开增发股票3次,定向增发股票22次。在43次的股权再融资活动中,宇通客车(600066)和银鸽投资(600069)两家曾各3次实施过股权融资,有10家上市公司实施过2次股权融资,17家只参与过1次股权再融资。(3)定向增发已经成为河南省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权再融资方式。截至2012年底,河南省上市公司采用三种股权再融资方式的融资规模差异很大。采用公开增发再融资仅有莲花味精(600186)、双汇发展(000895)和平高电气(600312)三家公司,融资总额仅为24.97亿元,这种再融资方式的融资总额不仅低于配股募资总额97.5亿元,更是远远低于定向增发所融通的573.86亿资金,定向增发已经成为河南省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权再融资方式。

二、河南省上市公司债券再融资方式及其表现特征

根据RESSET数据库资料整理,河南省上市公司2006年~2012年9月期间发行过9次公司债券,融资达63.5亿元;发行过2次中期票据,融资达24亿元;发行过20次短期融资券,融资达90.5亿元。上述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三种债券融资方式共筹集资金178亿元,但河南所有上市公司从没有发行过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河南省上市公司发行各债券融资的有关数据如表2所示。

表2 河南省发行各种债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及融资额数据统计表(截止到2012/09/30)

注:本表数据根据RESSET金融数据库整理。另:(1)表中债期单位:年;(2)MT表示中期票据、CP为短期融资券、06中原高速债为企业债券,其余为公司债券。

具体来看,河南上市公司债券再融资具有如下特征:(1)债券再融资启动较晚。在2005年之前,河南上市公司没有使用过债券再融资。2006年后,河南省上市公司尽管运用有关债券再融资,但与沪深市场相比,启动较晚。我国2005年5月启动短期融资券再融资方式,河南上市公司2006年开始启用短期融资券方式,比沪深两市晚1年实施;我国2007年8月启动公司债券再融资方式,河南上市公司2009年开始启用公司债券方式,比沪深晚2年实施,而中期票据实施更迟后,我国2008年4月开始启动中期票据再融资方式,而河南直至2012年才开始启用发行,比沪深晚4年。(2)运用债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实施债券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过分集中。从表2可知,截止到2012年9月,河南上市公司中使用债券再融资方式的公司仅有15家,占河南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约23%,其余51家上市公司从没使用任何债券再融资方式。15家上市公司实施债券再融资共31次,其中有10家公司发行了短期融资券,共20次,而仅许继电气发行短期融资券再融资就达7次。(3)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相比,公司债券发展迅速。自2009年公司债券再融资方式被启用后,河南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融资规模逐年增加,发展迅速。如表2所示,其再融资总额达63.5亿元,居起其他债券再融资方式之首位。

三、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

从前述特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无论是股权再融资方式还是债券再融资方式,启用时间严重滞后。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河南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再融资方式比沪市启动时间迟后了近8年的时间、中期票据债务再融资方式比沪深晚4年,河南直至2012年才开始启用发行。(2)实施过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过分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运用过再融资方式。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截止到2012年9月,河南66家上市公司中有51家上市公司从没使用过任何债券再融资方式,有36家从没有实施过任何形式的股权再融资。(3)河南省上市公司对债券再融资方式的利用不充分。上市公司一直以来偏重股权再融资方式的使用,而忽视采用债券再融资方式。比较典型的表现是截止到2012年底,河南所有上市公司都没有发行过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

上述问题的形成,归结起来有以下原因:一是河南省上市公司自身实力不强导致。我国对公开增发再融资方式的募资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尤其是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6%的硬性规定,限制了没有达到这一指标要求的河南上市公司对公开增发再融资方式的使用。河南上市公司启用再融资方式时间严重滞后以及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运用过再融资方式,都莫不与此有关。二是我国债券再融资监管政策的制约。2005年《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以及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我国重股权轻债券再融资方式的局面才得以改善,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使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环境更为宽松,上市公司可以用市场化方式通过发行各种债券募集所需债券资金。在此背景下,1991年~2005年期间,河南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公司采用过债券再融资方式,2006年之后,由于政策的推动和支持,河南省上市公司采用债券再融资方式的公司才开始增多。三是河南省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使用存在认识偏差。重股权再融资轻债券再融资,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发行的空白现状,都与此有一定关系。

四、完善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的建议

综观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完善河南省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应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价值、增强实力以达到和满足各再融资方式所要求的融资条件。二是应尽快让债券再融资方式成为再融资方式中的第二套马车,与股权再融资方式并驾齐驱。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发行债券再融资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第二,债券再融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约束不断加强,强制性现金分红政策使股权融资成本随之上升;第三,可以优化上市公司债务结构,提升公司价值。发行各种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在优化公司债务结构的同时,还可使上市公司价值构成因子中的债务现值增加,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2篇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告效应概述

国外的很多研究表明, 公司发行某种证券的时候, 会产生特定的公告效应(股价反应的超额收益), 研究者通过对英国和美国市场的实证研究表明,股价对股票发行公告效应为负,对债券发行公告效应为非负,而对可转债发行的公告效应则介于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之间(Eckbo,1986;Kim and Stulz,1992;Arshanapalli,Fabozzi,

Switzer and Gosselin,2004)。自2001年3月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等融资法规,初步建立了以配股、增发新股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为主的多元化再融资体系。然而1998年以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工具还较单一,规模也较小,基本通过配股来实现的再融资。增发的兴起主要来源于2000年4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增发门槛。紧接着在次年的3月,证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增发和配股条件均重新予以了调整。2002年7月,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规范限制了增发融资,进一步严格了增发的条件。2005年6月,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展,管理层又公布发行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办法》,对三种主要的公开再融资方式进行了统一规定。本文将对我国已有的对三种再融资方式公告效应相关研究及结论进行系统分析。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告效应研究

(一)配股公告效应研究 配股作为主流再融资方式是在1998年之前,此后配股行为相对而言较少。因此,我国学者对配股公告效应的专门研究相对而言较少。从已有研究看,配股公告效应主要为负。其中沈艺峰,肖敏(2001)就曾对国内1995-1999年间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予以了正式检验,张建森等(2001)也对1998-1999年国内上市公司配股公告及股价波动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并在其研究中发现配股事件在公告之前已在市场中引起了一定的反应,且在公告日引起的负超额收益率有所下降。

(二)增发公告效应研究 张水泉等(1997)首先对于上海股票市场股利与配股效应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其后,李梦军等(2001)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予以了相关研究,研究以沪深两市的27个样本作为主要对象,通过对其的研究得出了公告日负荷额收益不明显的结论。胡乃武等(2002)又以沪深两市1998年至2001年增发新股的35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实体样本,将个股收益率减去大盘收益率的计算作为超额收益率,研究结果表明增发公告对股价有负面影响,且主要与大盘走势、增发数量比例和资产负债率有关。

邵志高(2002)对增发财富转移效应问题的研究认为增发新股使原流通股东财富遭到损失,而原非流通股东无论参不参与增发,都会一定程度的增加财富;非流动股、老流通股以及新流通股股东三者之间财富变化是一个零和博弈。夏伟芳、张维然(2003)将2001年至2002年期间的136份增发公告作为基础样本,并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增发会引起一定的负超额收益率,增发决策公告则会引起股价负超额收益,这些均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市场的应有价值。刘力(2003)以1998年至2001年间有增发公告的117家公司为样本,对其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增发公告具有显著负价格效应;且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借助增发流通中的“流通权”价值进行“圈钱”行为最终导致了增发负价格效应的发生。叶红雨、曾芒(2005)以1998年至2004年增发的9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认为在我国股权分置结构下,非流通股股东获得平均40%以上的正超额收益率,新增发股东获得平均10%以上的正超额收益率,而流通股股东中长期效应继续出现显著的负效应,其利益受到较大损害,而且不参与增发所受损害更大。孔东民、付克华(2005)对1998年至2003年市场实施增发的82份有效样本进行研究,增发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公告日和发行日等3个事件日的平均累计超额回报都为负,认为中国市场对公司增发行为的反应是负面的。

上述研究的一致结论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发融资方式下有着比较显著的负效应,股票价格会因此而出现下跌,表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增发行为存在抵制。

(三)可转债公告效应研究 王小哈(2003)通过借助累计异常回报率来对基础股票股价对可转债发行的反应进行衡量,通过对其衡量分析认为:(1)日前可转债募集公告15天样本股价平均累计异常回报率为正。(2)日前可转债募集公告日后15天样本股价平均累计异常回报率为负。(3)可转债上市后15天样本股价的累计平均异常回报率为负,绝对值接近于零。田柯、劳兰珺(2004)采用事件研究法,针对我国23支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公告后[21,120]的窗口区间进行研究,认为我国的可转债发行并没有显著负公告效应。王慧煜、夏新平(2004)采用1992年至2003年间20份可转债的发行样本,选择时间窗口为发行公告日的[-20,20],采用了市场调整累计超额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市场反应,发现研究期内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在公告日前呈负值,但在公告日后出现显著上升趋势,并且公告日后多为正值。研究结果与研究荷兰可转债学者DeRoon和Veld(1995)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但是这一结论与Dann和Mikkelson(1984)的研究结果正好相反。可以看出,在发行可转债公告日后,累计超额收益率开始大于0,并且持续大于0,说明公告发行可转债对二级市场股票有着较大的正面影响,也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于可转债的发行是持乐观的态度,并且比较愿意对可转债进行投资。

唐康德、夏新平、王宜霞(2004)以2000年至2003年发行的21份可转债为样本,采用Brown和Warner(1985)的标准事件研究方法,研究发现可转债的发行公告并没有对市场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在相对长的事件窗内,投资者将获得正的超常收益。显然可转债比增发新股和配股更容易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刘成彦、王其文(2005)采用1998年至2003年间21份有效的可转债发行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方法,以发行公告日作为事件日,事件窗为(-1,0)和(-1,+1),认为发行公告会对股价产生显著正效应,特别是发行后第一天有显著的正异常收益;通过对比国外研究,发现我国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公告效应与英美市场是相反的,而与日本和荷兰的情况类似。

上述研究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可转债再融资公告效应基本接近于零,有相当部分的研究显示,其公告效应(或超额收益率)为正,显示市场和投资者对可转债发行选择是认可的。

(四)综合性比较研究 上述研究主要针对具体的某一种再融资方式的公告效应展开研究,虽然从研究的结果来看,研究结论比较一致和显著,但是也存在比较性缺陷,其主要研究仅限于三种再融资方式中的某一种,缺乏在同一种研究方法下对同一研究区间的不同再融资方式公告效应的直接比较,有学者的研究弥补了上述不足。李燕妮、杨贵宾(2005)借助超额收益分析法,来对国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决策三次公告中首次公告股价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实验结果显示,无论是债券融资公告还是股权融资,均会在公告当日对股票价格产生较为显著地负超额收益率,由此看来,再融资属于一个利空事件;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对股价负面影响,增发大于配股,同时配股又大于可转债;市场对股权融资的抵制程度远高于债权融资,在股权融资中更抵制增发。研究表明,投资者并不欢迎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在三种再融资方式中,投资者厌恶程度由大到小分别为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因此,他们认为由于股价降低导致公司总价值下降,因此,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后再选择再融资方式。刘娥平(2005)通过借助事件研究法,来对国内上市公司2001年至2003年间董事会88家首次公告发行可转换债券议案的样本在公告日前后超常收益翻译进行了相关验证。该研究采用[-240,-41]作为估计窗,[0,1]作为事件窗,通过实证验证,显示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告具有着较为显著的负财富效应,且同时明显低于增发股票公告负效应,并且根据年份逐年变化,显示投资者对可转债的负反应越来越强烈。罗毅、王国盛、张宗成(2006)以2000年至2004年的可转债有效样本28份,用市场调整后的累积超额回报率来衡量发行可转债的公告效应,分析发现,公告期两天累积超额回报率CAR(-1,0)的平均值小于零,即公告发行可转债对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但与增发股票相比起负面影响明显要小。

三、研究结论

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公告效应的研究,我国的学者主要集中于通过实证计量分析来展开。虽然上述研究各自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区间、研究样本和研究侧重点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上述实证研究得到基本一致的结论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再融资方式公告效应均为负,债权(可转债)再融资方式公告效应围绕零轴波动,其中增发和配股公告效应显著为负,而且增发的负效应要比配股的负效应严重,配股要比可转债的负效应严重。上述研究结果中关于股权再融资方式下显著为负的公告效应的结论与国外学者针对美国和英国等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并且支持了Majluf and Myers(1984)的优序融资理论,但是其关于可转债发行公告效应的研究结论与上述国外研究并不一致,其研究结论显示,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的缺乏,可转债在很大程度上被作为了债券的代替品而被投资者认可。

总之,从我国证券发行公告效应的研究结果来看,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总体而言呈现抵制倾向,其抵制的程度增发高于配股,配股有高于可转债,相对而言,可转债更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美;再融资;差异;监管

一、影响企业融资方式的一些因素

自1958年M&M理论诞生以来,其理论假设被不断放宽,先后有形成了权衡理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极大的丰富与发展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在一定程度的上解释了企业对融资时机以及方式的选择。例如很多理论认为,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产权效率是影响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司的融资结构即为股东和经理人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随着行为金融学的发展与深入,前期理论关于市场半强式的有效假设被逐渐放弃,市场非有效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的影响开始得到关注。除了上述两点,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一国的再融资政策。一国再融资门槛对于公司再融资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市场约束机制和主要的财务指标的硬性要求都将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中美两国的再融资现状分析

1.美国的融资现状分析

融资模式主要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自1984年梅叶斯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出融资的有序理论后,纳拉亚南等人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近半个时机以来,美国大部分的企业在融资决策上都自觉或不自觉的遵循这一类的融资规律。

在美国,公司部融资比率高达75%,而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融资进行外部融资只占12%和13%。由此可见美国的融资模式主要是以权益性的内部融资为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依赖性不是很大。即使在外部融资过程中,债券也成为比股票更为主要的融资手段。自1984年起,美国公司已经普遍停止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份。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企业从股票市场上赎回了约6000亿美元的股票,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负融资场所。与此同时,债券市场上却新增了10000亿美元的债券。

2.中国的融资现状分析

与上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再融资结构。我国的再融资顺序和美国的正好相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时都严重偏向于外部融资,内部积累占总额的比例不到10%。在80年代以前由于企业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成为了其主要的融资方式,从80年代末期建立股票和债券市场至今,股票融资已经成为了最主要的再融资方式之一。目前大多数公司基本是按照股票债券内部融资的顺序进行融资的。在1998-2000的三年中,沪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有90%的公司采用配售的方式再融资。于此相对应的是企业债券市场仍相对落后,债券融资额只占到再融资总额中很小的一部分。

这种融资模式对我国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例如刚刚于2006年11月30日进行IPO,共募集资金净额5,907,999,987.28元的浦发银行又于2008年3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增发议案,预计增发8亿股,共筹资金约300亿元,最后虽然因市场反响剧烈,股价波动只募集到95亿元,却也在一时间引起市场质疑不断。对于浦发银行要再融资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说法很多人表示不能完全信服,更有人给其做法直接加上了“恶意圈钱”的称号。事后更证明浦发银行的融资消息对股市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周一、周二在新基金获准发行、9家基金专户理财资格获批、券商大型集合理财重新开闸等利多消息的刺激下,上证指数分别大涨71点与96点,周三早盘甚至还出现高开冲高的走势。但随后受浦发银行巨额融资传闻的影响,股指出现大幅下跌的走势,结果当日收盘,上证指数大跌97点,浦发银行股票被跌停,周四浦发银行再次大跌近6%,对市场和众多投资者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中美两国的再融资原因分析

由上述可见,中美上市公司在再融资的方式选择上有很大的顺序差异,而引起这种顺序差异的,可能是以下的几点原因:

1.治理结构和产权效益的差异

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股票是全流通的,这就意味着,股东是可以自由退出的。一旦管理层的管理不符合股东的利益,那么股东便可以抛售股票,这对于管理层来说施加了很大的市场约束力。因为如果股东大量抛售股票,将会造成公司被兼并的危险,那么经理人的地位也将不保。这使得管理者必须向股东的意愿进行部分妥协。而众所周知的是,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蚕食原有股东对利润的分成,因此一般来说遭到原有股东的反对进而不被采纳。且如果公司管理层过于热衷股权融资,也会被市场看作是一种置原有股东利益于不顾的不负责任的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的优越性被大打折扣。

反观中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3,而现有的流通股又极为分散化,大多数小股东有很强的投机性和搭便车的行为,而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也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只是以被动的“投资人”的形象出现,并不关心企业真正的治理,因此很容易就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在缺乏股东压力和市场约束的情况下,经理人的一直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股权融资在我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成本极低的同时又减少了破产风险,自然成为了首选。

2.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不同

市场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美国,股价的高低表明了经营者经营业绩的好坏,这种通过股票市场传递的信息对于评价经理业绩的好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美国大量采取期权激励制度,这就使得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有趋同性,这使得经理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美国大多数公司管理层对股票融资持“慎用”态度。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完善的管理人才市场,加上以往的政企不分,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其经理人追求的目标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相去甚远,往往是追求企业发展速度和规模。这使得管理层有强烈的通过股票市场圈钱的欲望。

3.再融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同

不同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制定了不同的准则,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准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再融资的行为,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再融资门槛”。

尽管1997年后对于配售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是近年来我国再融资的门槛有降低的趋势。以下是我国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增发)所要满足的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运营良好;(2)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3)财务状况良好;(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而美国上市公司挂牌交易后,要等18年才有资格进行再融资一次,并且,只有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回报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才有资格进行再融资。

相对而言,中国对于再融资的规定自然显得比较宽松,而这种宽松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快募集到资金,扩大规模,加速发展,但是相对的也会助长其恶意圈钱行为,增加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四、对我国再融资的监管的建议

1.再融资条件与资格监管

我国的《证券法》几乎每年都有改动,不断细化对各类融资的监管。证监会规定过去盈利能力强的公司才能在市场上再融资,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运营的好未来就会有获取融资机会,反之将失去股权融资机会。但这种选择机制的实现依赖于信息的真实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规范是信息质量的保证,更是之后以之为依据的各项行为的前提条件。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与其质量仍然很不尽如人意。其中一方面是因为相关制度建设仍不成熟,另一方面是公司管理层恶意操纵会计信息仍十分普遍,如上市公司为取得配股资质而利用其它业务收益操纵净资产收益率。而其中起着监督、保证信息真实、适时、有效的市场中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大多都倾向于为财大气粗的公司内部管理人和控制人服务,而对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则选择漠视,从而使各类会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如关联交易就是百试不爽的方法之一。

2.融资规模与价格监管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是根据公司拟定的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来确定的,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数额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里面又很多都没有做绝对性的限制,因为拟投资项目是公司提出的,证监会并不能限制。因此,首先可以根据所投项目的预计盈利能力来确定再融资的最大规模;其次要通过公司的资本结构来限制融资规模,使之优化。

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价格由公司和证券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但这种市场定价的模式在中国这个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并不适合。从历史来看,过去很多公司发行价是明显偏高的,现在市场中比比皆是的破发甚至跌破净资产就是最好的证明。以下提供两个定价策略:(1)市盈率法:P=EPS×P/E(其中P为发行价,EPS为每股收益,P/E为市盈率)。(2)净资产比率法:P=a*Equity per share(其中a为一个比率系数,Equity per share为每股净资产)。

3.再融资资金用途的监管

目前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的投资项目很不规范,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投资项目,只是为了不错过融资机会而先的确定一些投资项目,事后又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证券监管部门也没有很好的应对措施,但对资金用途的监管确是有效控制健康融资的重要立足点。因此,监管部门必须细化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资金使用效果制定明确且量化的考核评价标准。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明确改变资金用途的条件和程序;(2)定期对外公布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3)及时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结语

本文从中美再融资历史与现状出发,对两者在融资方式偏好,融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较,以期能够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转提供一些思路,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使中国的企业更有效率的融资,从而使中国的经济有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明,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现状分析。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再融资偏好 资本结构

问题的提出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再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股权融资方式包括留存收益(即所谓的内部股权融资方式)和配股、增发新股(即所谓的外部股权融资方式)。债务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和借款。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上市公司的“内源融资优先,债务融资其次,股权融资最后”的再融资次序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偏好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较低

表1对1996年―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作了简单的统计,从表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不分配现象较为严重,支付现金股利(包括纯现金股利分配和分配中包括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较低,1997年―1999年支付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平均几乎小于30%,意味着只有近1/3的公司实实在在给投资者红利回报。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改变上市公司轻回报重筹资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初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在分红派现方面,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必须对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且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很明显,现金分红已成为上市公司获得发行新股(包括申请配股和申请增发)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2001年实施分红派现公司的比例有了较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但即使在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中,分红派现的比例和绝对额都较低。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留存收益都被上市公司留作自由的现金流,用于增加公积金,以待将来用来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增加内部股权融资。

表2给出了1998―2000年市场(A股)筹资总额与配股筹资和增发筹资的对比,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配股筹资和增发筹资占当年股票筹资的比例相当大。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上市公司非常偏爱股权再融资。

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权和增发新股的资格

对于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都有具体的规定。很显然,国家规定的配股资格是一种权利,上市公司达到这一条件后,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配股。要不要配股,企业应根据其本身发展战略和资金的紧缺状况,以及间接融资的难易程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但是从每年的配股情况看,基本上只要符合规定,达到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都会申请配股,企业似乎有无限的投资机会和投资冲动,以致于许多上市公司的某些关键财务指标都是“恰到好处”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条件要求,出现过所谓的“10%现象”、“6%现象”。

由于增发新股一般会采取较为“市场化”的定价方法,相对于配股而言,上市公司可以从二级市场上获取更多的资金。再加上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抱有“股市好圈钱,不圈白不圈”的心态,在具备增发资格的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会选择增发新股。

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再融资的原因分析

股权融资成本偏低――股权融资偏好的直接原因

融资成本高低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选择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相对成本的高低。在规范的资本市场,股权融资成本Ks可计算如下:

Ks=tD/[P(1-f)]+g

其中,t为公司平均股利发放率,D为公司的盈余水平,P为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f为融资费用率,g表示公司的预期股利增长率。

虽然精确的计量不得,但我们可以从公司角度入手,以筹资当年每股股利/每股净筹资额(即tD/[P(1-f)])为当年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加以考察。目前,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市盈率一般在30 -50倍之间,取中位数按40计算,但因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价格要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据笔者对2001年实现配股的44家公司初步统计计算,平均配股价/市场价约为0.8,则配股市盈率为32。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来看,大盘股的发行费用率约为0.7%-1%,小盘股大概是1.4%,取中位数1.05%,计算得出当年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为t*3.16%。由于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较低(t远远小于0.5)并且我国上市股利增长率过低,导致权益资本成本极低,低于债券融资利率(目前三年期、五年期企业债券利率的最高限分别是3.528%和3.906%),更低于银行借款利率(目前银行1―3年贷款利率为5.49%,3―5年贷款利率为5.58%,五年以上货款利率为5.76%),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上市公司对股权再融资情有独钟。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股权融资偏好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现有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两者合称国有股)往往是公司最大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导致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失衡,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失效,主要表现在:

内部人控制

由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和委托关系复杂,国有股无法实现股权的人格化,使得国有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公司经理人员与国有股股东博弈的结果是一部分经理人利用国有股股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再加上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大多数成员和经理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大股东直接任命和委派而来,甚至出现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失效,内部人控制更加严重。

股东控制权残缺

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即“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但我国很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和国有股流通限制,使得这两种机制都不能实质性发挥作用,公司经理人员不必象西方国家的经理那样时刻警惕来自资本市场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压力。这对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经理层的一系列机制都造成了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致使失去控制的内部人完全能够控制公司,他们基本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取向选择融资方式和安排融资结构。由于经理的个人效用依赖于他的经理地位,从而依赖于企业的生存,一旦企业破产,经理将失去任职的一切好处。如果采用债务融资,不仅会使管理层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而且会提高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的风险。另一方面,负债的利息采用固定支付方式,负债的利用减少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从而削弱了经理人从事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间和限制了经营者的在职消费。因此,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再融资行为的选择上,必然会表现出厌恶债务融资的倾向。再者,由于“内部人控制”的存在,上市公司的外部股权再融资行为的决定以及与股权再融资成本密切相关的股利分配方案的决策,都由上市公司管理层控制,既然股权资本可以几乎是无代价地取得,上市公司管理层会产生股权再融资偏好,从而尽可能充分地享受任职的好处。

诚然,由于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不发达,也影响了上市公司利用长期负债融资的积极性。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理性化回归

资本结构理论――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理性化回归的理论基础

从研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科学研究融资决策的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决定因素的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包括:MM定理及其修正。1958年6月,莫迪利和米勒(Modig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著名论文《资本成本、企业理财和投资理论》,得出了现代资本结构所称的MM定理:在完善的市场中,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或者说,企业选择怎样的融资方式均不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在企业有所得税的情况下,MM定理得出了修正的结论是:由于公司可在税前扣除利息却不能扣除股利,负债杠杆对企业价值和融资成本确有影响,如果企业负债率达100%,则企业价值最大,融资成本最小。即最佳的资本结构应该全部是债务,不应发行股票。权衡理论。权衡理论认为,MM修正定理虽然考虑了负债带来的纳税收益,但忽略了负债导致的风险和额外费用。在该理论看来,企业债务的增加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也增加,从而降低了其市场价值。当负债节税的边际收益现值大于财务危机成本现值时,企业继续运用债务融资会增加企业价值。反之,则会减少企业价值,企业应运用股权融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当负债节税的边际收益现值等于财务危机成本现值时,企业价值最大。信号传递理论。20世纪70年美国经济学家罗斯(Ross)首次系统地将不对称信息理论引入企业资本结构分析中,即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经营者对企业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都有内部信息,而投资者没有。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经营者输送出来的信息间接地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的负债――资产结构就是一种把内部信息传递给市场的信息工具,负债――资产比上升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未来收益有较高的预期,企业的市场价值增大,即企业价值与债务比例正相关。因此,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比例视为高质量的一个信号。优序融资理论。继罗斯之后,迈尔斯(Myers)考察了不对称信息对融资成本的影响,在罗斯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企业的优序融资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破产风险和成本的存在,股票融资会被投资者视为企业经营不良的信号,从而低估企业的市场价值。因此,企业融资的顺序首先是内部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票融资。企业必须选择多种融资方式,并且最好遵循融资顺序这一结构安排。

上述西方的资本结构理论分析均偏向于债务融资,而且在企业的运行中也得到了验证,如从1984年起,美国大部分公司基本停止股票融资,并通过发行债券回购股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偏好的现实显然与其不一致。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不考虑资本结构状况,单纯地以股权再融资作为上市后后续融资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理性成分。第一,上市公司放弃债务融资就等于放弃了负债给公司带来的税收减免效应,从这一点上考虑,上市公司过分偏好股权再融资显然是对这种减免效应的浪费;第二,根据詹森的“自由现金流”假说,虽然利息和股利的支付都将减少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但由于公司是否支付股利及支付多少股利没有硬性的约束,却必须安排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因此,利息和本金对经理自由开支方式的影响较股利的影响更大,选择债务融资更能限制经理对公司资源的浪费,过分偏好股权再融资容易造成公司资源的浪费。

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理性化回归的政策建议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一是积极创造条件,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让国有股与公众股在同一市场流通,促使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使股东和市场对内部人形成制约。在当前的现实状况下,应该对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资金的使用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股权再融资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原计划进行,项目收益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等。跟踪审查的结论应作为公司以后股权再融资的首要条件,从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行为的约束。二是加速培育机构投资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解决好独立董事的聘任、薪酬、责任等问题,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三是培育和完善企业经理人才市场,让经营者产生于市场又受制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避免行政干预代替公平竞争。

建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提高股权融资成本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太少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进行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政策限制,适当提高股权融资成本,迫使上市公司合理选择筹资方式,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理性程度,抑制股权再融资过滥的现状。2001年初,证监会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虽然把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必要条件,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分红比例,使得上市公司有空子可钻,分红派现如蜻蜓点水,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对分红进行精心计算策划,分红派现刚刚够股东交纳现金红利和红股的所得税。为此,对于申请配股和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除了现金分红的政策约束外,还应规定适当的分红比例,如达到当年可分配利润的50%等。

发展债券市场,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政府重视国债和股票发行,轻视了企业债券的发行,对企业债券约束条件过多,致使我国债券市场严重滞后并已影响到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国家应着力通过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减少对债券市场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及完善法规体系等多个方面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此推动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在目前上市公司“软约束”的特殊情况下,发债融资将迫使公司增加经营压力,增强资金成本意识,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参考资料:

1.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沈艺峰,资本结构理论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 陈晓、单鑫,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J],经济研究,1999(9)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字: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比较分析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比较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1.融资条件的比较 

(1)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2.融资成本的比较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融资成本为6.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银行贷款6.3%的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优缺点比较 

(1)增发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点,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而可转债可认为是一种“推迟的股本融资”,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首先,是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转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其次,是融资规模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发行前一段时期的股票平均价格,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人筹集更多的资金。再次,业绩压力较轻。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股权稀释得过快,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因而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但是,可转债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本金,公司财务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的选择趋势 

 

长期以来,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普遍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方法。 

增发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以来,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综合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由于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限制较严,满足条件可以采用该融资方式的公司只是少数,从理论上分析,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该符合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可以把增发和配股作为备选方案,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但符合增发或配股条件的公司则不一定能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满足条件,也因为受资产负债水平的限制而发行总额有限。因此,同时采用可转换债券、增发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组合融资对于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精心设计组合融资方案,将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结合起来,运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强融资的灵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使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资风险、成本与谋求最大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今后上市公司融资的趋势是:从实际出发,更注重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和优化,将种种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再融资方案,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陈上龙:国有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途径探析,资本市场,2002年9月:10-11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6篇

金融经济学理论指出,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成长特性进行融资,通过债务融资方式支持收益风险较低的业务,通过股权融资方式支持风险较高的增长机会;对面临激烈竞争的企业,应把“财务力量”作为一项竞争优势,选择低财务杠杆的保守融资策略。中小企业具有显著的规模小、成长性好、市场竞争激烈的企业特征,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应以股权性融资为主。而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及其程度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现实中,特别是在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需要股票融资

目前,缺乏股票市场融资渠道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的主要特点是:首先,中小企业的由成长性特点所决定对股权性融资的特别需求不能在实际中得到体现。中小企业的由市场竞争特点决定的对股权性融资的特别需求不能在实际中得到体现。其次,中小企业的融资决策更多是由企业短期经营活动的需要和融资市场环境的条件所决定,而企业自身的财务结构没有成为重要影响因素。第三,中小企业可能被迫主要以融入短期债务资金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经营、保证企业盈利,这种融资方式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融资渠道的增加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首先,上市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规模,规模的扩大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企业信誉的提高,增强了获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危机成本,减轻了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财务危机成本对其的限制。其次,上市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性融资的加入,来降低企业的债务比率,特别是长期债务比率,从而有效应对了激烈竞争的要求。第三,上市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规范性。

实证研究还发现,我国股票市场的再融资功能可能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率,而传统的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着更强股权融资需求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股权融资的政策建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从实证研究的结论出发,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我们提出以下的参考性政策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为更多中小企业开辟股权融资市场。

二是针对现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特点与效果,进行有针对性的融资市场制度创新,具体为:

1、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在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通过放宽上市条件或增加企业规模和盈利标准的弹性,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到股票市场上市。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7篇

一、上市公司筹资方式的意义

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在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筹资手段确保足够资金。对此可见筹资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起始点,直接关乎企业生产经营进展。但实际上,企业筹资环节复杂且繁琐,决策与筹资方式、数量、时机、风险等直接挂钩。在筹资环境影响下,筹资渠道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在其基础上,企业的筹资能力也在无形中影响着筹资方式。同时企业筹资战略规划、目标,与筹资时机及数量间存在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发展所处层次决定着企业筹资结构和财务风险。企业筹资可带给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此必须围绕宏观筹资体制、企业实际筹资能力等合理做出企业筹资政策选择,可见现行金融制度对企业筹资政策的影响。同时企业选择何种筹资方式,对企业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

二、上市公司筹资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筹资偏好

首先我国股权筹资、债权筹资成本失衡,前者要明显低于后者。介于缺乏完善的股利分配限制,导致股票融资成本低。加之债务融资约束、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低效率。其次上市公司在调整过度负债资本结构时,资产负债率越高通过股权再融资的可能性越大。债务融资会增加资产负债率,影响公司资本结构调整,增加管理层还本付息的压力,以及公司财务风险。加之市场、公司约束性差,导致经营短期化行为普遍,不规范投资致使资金使用效率下滑。同时内部人控制问题普及,加之内部激励机制不完善,联手谋取利益致使股权融资偏好。最后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市场监管、约束力度不足,尤其是证券市场审批股权融资动态不明确,致使股权融资偏好不断产生。

(二)债券筹资比重小

首先债券筹资中面临的财务危机较大,与股权性筹资不同,也不具备股权性筹资不用归还本息、企业负债率低等优势;选择债权性外部筹资,就会面临还本付息。当公司还本付息能力不足,即将面临违约风险、破产风险。基于财务杠杆角度分析,债券筹资成本越高,财务风险越大。且债券需抵押、担保,控制权大,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筹资能力提升。其次受债券市场变化影响,债券政策规定的颁布,对发债潜在需求产生了一定抑制效果。加之市场交易不如股市活跃,导致债券流动性逐渐降低,致使债券比重偏小。

(三)缺乏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信息准确度不高,公司信息不经校对,或是有意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公布不准确信息,影响股票市场价格同时,抑制了公司科学筹资。其次信息不完整,为响应经营权、所有权分离政策,部分公司控股人通过隐瞒有效信息途径获取利益,导致投资者利用与公司不对称信息投资决策,自身利益不断损失。最后信息公布缺乏时效性。信息延误等暗箱操作现象普及,直接抑制投资者及时决策,对投资人权益、上市公司筹资都带来了不小影响。

(四)忽视内部筹资

在公司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也至关重要,内部筹资渠道主要包括企业应付水利与利息、自由资金,以及为使用分配的专项基金。在企业并购环节一般会选择内部筹资方式。同时内部筹资保密性强,风险小。实际上,虽然内部筹资方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上市公司对内部融资能力的挖掘较为片面,资信水平、信用意识缺乏为主要影响因素。

三、解决上市公司筹资方式中问题的对策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抑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因素较多,其中股权结构偏重最为突出。介于高管持有股冻结,对二级市场公司股票的流通、价格关注度不高。且公司持有股权越多,对公司股权再融资会比较偏好股权再融资。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对普及,债务融资会增加还本付息负担,当公司面临的财务危机越大,自身操控的经济资源越有限,此时高管的在职消费不断下降,对此高管不看好长期债务融资方式,可见公司高管对再融资行为、成本、股利分配方案决策等有着一定的控制效果。介于股权资本支配的无局限性,必然会偏好股权再融资。对比必须积极调整股权结构,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相互制衡作用。积极构建外围监督激励机制,确保利益参与方共赢,抑制投资主观性,以及资本使用率低下等问题出现,实现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拓展规范债券市场

首先扩大审批的局限性,降低债券筹资约束力。政府等相关部门必须弱化对债券额度、规模等市场发行的干预力度,鼓励公司提升债券发行量,使其积极参与到债务筹资中。其次拓展公司债券利率范畴。放松利率管制,管理方式市场化,扩大债券利率发展规模,吸引更多投资者,促进债券市场良性运作。同时为实现公司债券市场化,必须构建债券二级市场,同时优化投资风险转移体系。最后强化法律约束力度。拓展债券市场的同时,积极优化法律法规,实现对公司筹资投向变更的依法管理,促使上市公司展开规范、可靠的投资行为。上市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必须明确各个融资方式的利弊,围绕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债券市场在鼓励公司负债融资的同时,还需完善各项配套设施,为上市公司筹资保驾护航。

(三)优化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政府等相关部门必须主动承担信息纰漏监督义务,鼓励社会、行业集中监管,赋予行业监管机构责任义务、权利,细化监管内容,展开针对性的行政干预,切实发挥证监会的权威。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权限及作用,及?C构建专业监察团队,优化信息化的监察系统。强化社会监督独立性,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等工作人员的素养、知识与能力,确的业务审计效率、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其次提高依法管制范畴、力度,明确违规者惩处界限,不断增加其违规成本。对任何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惩处警示。同时通过激励机制,树立规范披露会计信息行为榜样,增加奖励力度,确保信息披露实效性、质量。制定合理的执法判定标准,确保现法律执行行之有效。各司法部门主动参与到监管行列,实现会计信息纰漏行为的行政刑事约束。

(四)拓展内部融资能力

不断拓展自创性融资途径,增加自有资金,创新通过出售股份、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资本,切实缓解上市公司对外融资面临得还本压力,实现财务目标的滚动控制。首先上市公司应当提高自身资信水平,明确掌握法制、信用经济市场的环境变化。在新形势下,上市公司越来越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继而提升市场发展软实力。其中信用建设最为关键,并将其提升至了发展战略层面。对此上市公司要想解决融资难问题,必须提高自身市场信誉,获取更多的投资者青睐。

再融资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增发新股 再融资 约束机制

配股、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三种主要途径。由于相关的政策法规的限制,1998年以前配股是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唯一方式。1998年以后公开增发新股逐渐增多,特别是2002年以后增发方式无论在实施次数,还是筹集资金总量上都超过配股方式。由此可见,增发新股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渠道。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非理性增发新股再融资的现象。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宽,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成为继配股之后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增发定价较高,因此增发新股所筹集的资金数额巨大。但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第一,筹资额巨大,不能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一部分公司基于圈钱的目的增发新股,导致资金使用项目多而分散,闲置资金的管理难度增加,并且可能出现不计风险跨行业经营的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将本应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资金变通进行委托投资或者参股金融业,不仅削弱公司原有竞争力,而且还将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二,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为了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需要通过融资来调整公司运作中的产业结构,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很多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的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在年报公布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变化。而且为了募集更多资金,一些上市公司在目前资金投向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就急于披露下一次的融资计划,所以募集资金投向设置并不合理。

第三,造成市场内资金被非理性抢夺。很多公司把增发新股作为募集资金的渠道,而不是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增发新股的目标。许多上市公司即使不缺少资金也赶增发热,真正有好投资项目缺乏资金的上市公司并不多。据统计,已宣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高于通常标准65%的上市公司还不到拟增发上市公司的15%,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仅为47.5%。非理性增发新股不仅不能明显改善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而且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不良影响。

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产生问题的原因

1.制度性原因。上市公司过度增发新股再融资存在着一些制度性原因,表现在:第一,股权再融资成本较低。我国证券市场再融资成本较低,特别是股权再融资又没有硬性的现金分红的约束,是的增发再融资在某种意义上是零成本。第二,对上市公司的考核制度不合理,刺激了上市公司增发融资偏好。上市公司的财务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但我国上市公司依旧习惯以企业的税后利润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由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指标只考核了企业间接融资的债务成本,未能考核再融资的成本。所以,上市公司总是偏向于增发再融资而厌恶债券再融资。第三,“一股独大”的公司治理现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有原来的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比重较大,股权过于集中导致上市公司经理层基本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取向选择再融资的方式和数额。

2.体制性原因。上市公司过度增发新股再融资表明上市公司再融资机制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本市场整个融资体制有“重视市场筹资功能、轻视资源配置功能”的倾向。部分上市公司不是基于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配股或者增发新股,而是为了圈钱匆忙选择几个项目就配股或高价增发,资金筹集到后,就随意变更投资项目,将本来应投资于生产经营领域的资金进行委托投资,或者买入国债,从而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造成资金利用率下降。

第二,当前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目前政府出台的有关增发新股的政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例如上市公司更改再融资计划和筹集资金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致通过,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枝独大”的普遍现状,上述政策无法对更改再融资计划与资金投向形成有效约束力。正是这种约束力的缺失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在融资与用资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使得不仅无法发挥出增发新股再融资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反而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

三、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再融资的行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本文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提高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门槛。现有的增发条件比较宽,门槛比较低,达到增发新股的要求较为容易。一方面,应该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的要求。另一方面,应该增加上市公司“增发项目收益率”的指标要求。对于增发后未达到收益率水平的,应视同违规处理,给予严厉处罚。

2.强化对增发的监管和约束机制。首先要对企业过度的资金需求加以限制,可设定权益资本和借贷资本的比例,留有必要的借贷缺口。另外,也应突出强调对主营业务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贡献,对公司投资收益的构成作详细披露。同时,对上市公司更改资金投向的现状要加以限制,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拟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细化审计和信息披露,使公司在通过增发新股融资后更加稳健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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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乔.我国上市公司非理性增发新股问题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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