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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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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理论学科影响力整体框架

Abstract: Marxist theory disciplines to stud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scientific system of discipline on the whole, is the basic disciplines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As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o further promote academic research, the Marxist theory of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faced with a series of new situations, new problems, such as how the expanding influence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disciplines, and how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disciplinary framework of Marxist theory .Keywords: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he theory of Marxism-disciplinary influence

中途分类号:A81

一、提升理论学科的影响力

提升理论学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力,是理论学科应用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这一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使命。提升理论学科对国家意识形态发展和安全的影响力。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当今世界思想文化领域交流交融交锋日益深入的态势,要求我们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推动的发展和创新,着力巩固在思想理论领域的指导地位,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二、构建基本原理学科的整体框架

基本原理作为理论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一直面临一个重要问题:与哲学的二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的二级学科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的二级学科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别何在。如果不能从理论上说清楚这一问题,那么,基本原理就有可能成为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拼凑。如此一来,这一学科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基本依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基本原理学科的研究对象和整体框架。

一个学科的存在是以自己独特研究对象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一个学科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又是由这一学科所担负的使命、任务决定的。的使命、任务就是实现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自由、发展和解放。因而,基本原理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就是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简言之,就是人民群众的解放。就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理论。立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来展开和理解基本原理的全部内容,是我们开展基本原理研究的关键。人生活在世界上,还要受到社会观念、传统意识和自己思想的束缚和压迫。的人学观和认识论就是让人正确认识人自身,认识人的精神、本质、价值和作用,认识人的认识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从而摆脱自己对自己的束缚和压迫,真正实现思想的解放,“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三、注重从整体上研究理论

理论由许多相互联系着的理论构成,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在创立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一系列理论分析,形成的哲学思想、政治经济学思想、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其他方面的思想,以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构成了理论整体。从整体上研究理论,必须把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研究过程与叙述过程的统一。理论学科是整体性和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把握理论学科的整体性,有助于深化对理论学科存在和发展基础的认识,从整体上推进理论学科建设。从整体上研究理论,有助于全面把握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有效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释实际问题,不断推进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

思想政治理论课既是理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其功能和目标的主要平台。必须把理论建设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同步推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发生新变化,高校改革发展出现新情况,青年学生成长呈现新特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不仅要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增强课程的说服力、感染力、亲和力,而且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实现理论建设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共同发展,既要求强化学科意识,培养学科研究和建设的整体意识,还要求从宏观角度通盘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的整体建设,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统一于理论学科建设。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和内容的整体发展方向,以及课程所强调的科学原理与科学精神的统一、理论运用与理论发展的统一。

四、明确中国化研究的知识基础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基础,这一知识基础使得这门学科具有显著的独特性。在这方面,理论学科还不够完善。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知识基础,努力构建独特的知识体系,是当前理论学科建设的紧迫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任务,才能充分发挥理论学术创新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从澄清一些人对会计学的错误认识出发,笔者曾于2009年在《会计研究》第8期发表了《人类会计思想的历史起点》一文,通过考证,把作为采集经济时代的基础管理思想和行为的原始计量记录思想与处事原理发生的时间,确定在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距今二三十万年至一点五万年以前),其基本观点已受到国内外会计学界的重视。为树立“管理基础论”的观点,本文从史前人类计量记录思想与处事原理应用的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根据人类学家在考古研究中所作出的结论,从猿进化到猿人的过渡时期,相当于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至蒙昧时代中级阶段的旧石器时代初期,先后经历了早期猿人与晚期猿人两个阶段。这时,尽管猿人已经开始有了人的思维方式,然而,由于受自然环境的束缚,其思维能力还极其有限,以致他们还不能通过思维活动考虑到对采集食品的筹措、储备与分配,解决人种的繁衍问题。到旧石器时代中期的早期智人阶段(距今约二三十万年至五万年以前),由于人脑的容量已相当于现代人,故其思维活动出现了实质性进步。根据考古学家研究所作出的结论,这时的人类已经在考虑采集食品筹划、储备中的计量记录问题了(柴尔德,2008)。晚期智人就是现代人类(崔连仲,1997),他们处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距今约五至一点五万年以前。中国山西朔县的峙峪人和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属于晚期智人,从考古发现的刻石、刻骨、绘图与雕塑可见,解决采集食品筹划、储备与分配的计量记录行为在这里已经发生了(尤玉柱,1982)。对待上述史实,首先,我们必须以的认识论为指导进行分析。在采集经济环境影响之下,人们开始认识到越冬之前食品筹划与储备对于维持生存的重要性,故起初围绕食品越冬储备,人们的形象思维活动渐自向理性思维活动转化,其后在理性思维活动的引导下,人们考虑到筹划越冬储备食品的数量,并联系考虑到储备食品于越冬之际在血缘家族中的分配问题。随着筹划食品储备与分配关系的复杂化,部落的主事人渐自感到不胜其烦,于是便力求在脑外寻找帮助处理筹划、储备与分配事宜的载体。由此,在上述思想支配之下,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处理规则与行为便产生了。恩格斯在论及哲学上的认识论时,曾经把人类的通晓思维作为理性思维建立的基础(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而这种认识的基础便包括人类史前认识的源头及其在这个源头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理性认识成就。由此推论可知,当今人们会计思维活动的心理结构,正是包括人类史前的理性认识在内,或者包括史前的“心智”活动在内,并经过历史上所有理性认识积累或沉淀下来的结果。其次,史前认识研究者认为“:人类的认识从产生时就总是包括两个方面,即逻辑—数学的和认识论—心理学的侧面,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认识的形式及其内容的统一。”(李景源,1989)从认识论—心理学的侧面,人们感知到把对食品采集的筹划、储备与分配的思想、处事原理与计量记录行为统一起来,以杜绝人食人现象再发生,维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从逻辑—数学的侧面来分析,智人,尤其是晚期智人之所以能动手进行计量记录,则完全是由他们的神经系统、感知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的生理系统进步所决定的。进而言之,即取决于人类已经进化到他们的大脑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使他们产生了“口语对于计算的特殊要求”(理查德?利基,1995),这时,“语言,尤其是符号,使得抽象成为可能”(理查德?利基,1995)。同时,在此阶段,“随着脑子在进化过程中的增大,它能够更完全地驾驭更多的感觉信息的渠道”(理查德?利基,1995)。由此可见,正是从逻辑—数学的侧面,从史前开始,形成了会计学与数学共生与共建的基础,并使其从今往后在这个基础上一直相关联地发展。如前述及,一方面数学的发展成为会计学发展的一大支柱,它自始至终对会计学的发展具有主导性作用,而另一方面会计学的发展又反过来丰富了应用数学的内容,并通过不断开拓着应用数学的新领域,在客观上促进了数学的发展。

    总而言之,人的思想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能动反映,而其中某种思想的产生则是人类理性思维进化的结果。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人类的处事原理,而这种原理又支配着行为,并在经历了实践之后,又促进了处事原理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起源之际的计量记录思想、处事原理与行为发生的过程,首先是感知思维活动的启动;然后到经历通晓思维活动过程;最后再进展到理性思维活动阶段,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便产生了由计量记录思想支配的处事原理,最终也正是在这种处事原理的指导下,产生了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此后,会计学与会计工作便是在这个历史“原点”上发展起来的。显而易见,从史前时期人类的原始计量记录思想与行为产生之日起,其基本格局与发展方向便体现为思想、原理与方法技术活动的一体化,追根探源会计的方法技术,它从来就没有脱离过思想与处事原理而单独存在过,并且原始计量记录思想、原理与方法技术应用的一体化,一开始便是作为采集经济时代的管理控制基础而存在的。据此,可以认为“会计技术论”的形成是受到一种唯心主义的观念或者是受到一种形而上学思想方式支配的结果。

    针对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会计发展规律,马克思作出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必要的论断,这一结论成为我们研究近、现代会计理论发展的支点。事实上单独从会计理论发展方面来研究,人类由古代社会演进至近、现代社会,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始终是遵循它的思想体系、理论体系、组织制度与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方法技术体系的路径发展的。它与审计学、财务管理学的发展相互关联与协同推进,具备了一门学科所应具有的特质,这种作为一门学科特质的客观性,是任何人也不可能否定或扭曲的。1.导源于经济学,或者讲以经济学作为学科建立支柱的会计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中的基本原理与各种会计理论建立的根本依据,会计学中关于会计对象、目标、原则、会计要素、会计假设,以及会计的基本指标体系与报告体系的确定、会计基本概念框架建立等,莫不严格遵循产权经济学理论,以其作为论述的根本依据。契约理论也是会计学建立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各专业会计理论的建立,不可以脱离契约理论而存在,由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理论,不仅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建设,而且也涉及到审计学理论与财务管理学理论的建设。必须强调的是的劳动价值学说,它的颠不可破的科学原理,无论对传统会计学建设,还是对现代会计学建设都具有决定性意义。2.以管理学基本理论为依据所建立起来的会计理论。管理学对会计学的直接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会计学、审计学与财务管理学的发展,对丰富与拓展管理学理论不仅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基础性的。历史上管理学对会计学发展曾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理论,主要有两权分离与委托理论、管理责任与会计受托责任理论、业主权理论与企业主体理论、管理权益理论与会计权益理论,以及企业组织理论与指挥者理论等等。上述理论直接影响到会计学、审计学与财务管理学中若干理论的发展,诸如会计环境论、职能论、内部控制理论、风险理论、权益博弈理论,以及投融资理论、效益与效率理论等。3.以法学基本理论为支持的会计理论建设。以实现产权控制为目标的会计理论建设,首先是依据基本法理,解决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问题,落实宪法中“权利法案”的根本精神,以民商法为依据,在会计方面对产权、债权与所有者权益作出科学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从收入、支出、成本与盈利方面进一步明确产权要素理论,由此通过一个会计信息系统,把会计基本原理建设的落脚点置于财务报告制度及其理论的基础之上,以实现会计的基本原理与法学基本原理的结合。其次是在会计的概念框架构建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都源于法学,法学的相关理论不仅使会计对资本、资产、负债与权益的概念得到具有科学依据的解释,而且使依据法理对若干概念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再次是处于基础层次的统一会计制度建设,这种制度的确定在法理上的依据也是法学中的重要内容,而会计学中对统一会计制度原理的研究,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原理建设也体现为一种贡献。最后法学对审计理论建设也具有规定性,其相关法理也是审计学建立与发展的依据。4.数学不仅是会计方法体系建设的支柱,而且也是会计理论体系建立的支柱。如前文述及,会计学与数学的协同共进关系建立的历史起点在史前时期,此后,这种关系在发展中产生了历史性转折,其转折点在于数学的发展成为会计学数理理论建设的一大支柱,其中尤其是数学原理对于会计学原理的发展在数理逻辑上存在规定性。从两者逻辑关系建立的成因上讲,一方面起源之际数学的结构与会计学的结构都源于“自然的结构”,它们在数的逻辑运作关系上存在一致性;另一方面,数学的数理逻辑与会计学的计量记录逻辑在描述性理论建立方面具有一致性,尤其是在理论研究中通过运用数理方法进行的实证检验,使会计理论的构建与理论效用的发挥得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由此可知,即使会计方法体系的建设也是原理性的,是在数学原理指导之下会计学原理建设中的一部分,而非纯技术性的,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它都不能作为“会计技术论”观点成立的依据。5.自工业革命以来,会计学中的成本控制理论建立与实务处理,不仅与经济学、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支持有关,而且与工程技术类学科在原理上的支持相关。由于多种理论形成的交叉影响,使会计学中的成本理论建设具有专门化方面的特殊性,正是由这种特殊性的引发,促使会计学新兴分支学科产生,即以公司经济为会计控制的主体,形成了主外的财务会计与主内的管理会计相对应的两方面,这为会计学研究全方位解决管理控制问题奠定了基础。同时,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产生,还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会计学研究的空间,它开辟了会计研究的新领域,使研究中的自主性创新进一步成为可能,这不仅把现代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引向更高层次,真正体现为全面而系统的研究,而且促使会计学朝着边缘学科的方向发展。6.会计学作为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与价值的一门学科,其理论研究也得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学科的支持,这些学科促使会计学理论研究中许多疑难问题的解决。会计学原本是一门充满哲理的学科,离开了辩证法会计学中的一些基本原理便无法得到解释。会计学者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必须具备唯物主义的思想范式与唯物主义的时空观,由此才能正确处理好历史、现时与未来,事前、事中与事后,以及微观、中观与宏观之间的关系。此外,会计学中所研究的受托责任,无论是以会计为主体的责任、以审计为主体的责任,还是以公司为主体的社会责任,都与社会学的理论评价相关;市场经济下会计的诚信问题、道德问题也都与伦理学、心理学相关,尤其是解决会计舞弊问题,涉及到多学科与多方位的共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故解决这方面问题的理论研究组合,将使得会计学又具有交叉学科的特征。7.就会计学研究而言,历史的逻辑思维方式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思维方式,会计理论研究的基本规律表明,会计史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的先导部分。会计学有着内涵深刻而外延广博的研究领域,而会计史所研究的问题则始终涉及到它的精华部分。史前的原始计量记录法的发明应用,不仅是会计方法技术的历史“原点”,而且更是会计思想与会计理论产生的历史“原点”,会计学正是在这个“原点”的基础上一直由低级阶段,向中级阶段,再向它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并且它们各自成一体系,形成为会计的思想理论系统与方法技术系统,最终有机结合构筑了会计学发展的实体。历史事实表明,会计学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成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高考竞争,如何做到事半功倍,复习方法已成为其关健所在,笔者根据长期教学实践提出“点、线、面”的复习方法。

高中思想政治复习课量大、知识点多,而且理论性、灵活性强,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就必须选择正确有效的复习方法。然而中学思想政治课的复习方法名目繁多,选择什么样的复习方法才能切实有效呢?在此,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对“点、线、面”的复习法做一简要探讨。

所谓“点”,即基础知识点的复习。高考政治的考题从大体上分为基础知识题和应用题。不论是哪一种题,都要求考生对基础知识十分熟悉。因此,在高考复习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是搞好复习的前提。

首先,教师要引导学生认真、仔细、深人地读书。课本的前言、后记、正文、注解都要读。全面掌握知识点,切不可留有知识死角。

其次,要下工夫将未理解、未掌握或不甚理解掌握的内容弄清楚,求得明确要领原理的准确含义、适用范围以及在现实中的表现和意义。

第三,教师应将教材中一些相近、相似、相关的概念、原理,即容易混淆的问题列出来,加以比较、澄清,从而在学生头脑中留下清查看、准确的”图景”。相近的例如:国民收人与GDP;直接经验与感性认识;整体、部分的关系与质变、量变的关系等。相似的例如:价格与交换价值;意识与认识;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辩证法等等。相关的例如:价值、价格和供求关系;联系、发展和矛盾;物质、运动和规律等等。

第四,抓住重点和关键,突破难点教材的重点是教材知识体系中的主要矛盾,是知识结构的枢纽,是学生认识中的转折。唯物论的重点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辩证法的重点是对立统一规律;认识论的重点是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对于这些内容,老师必须融会贯通,深刻理解。教材的关键是对考生掌握某一部分知识,解决某一类问题起决定作用的知识点。例如,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理解和掌握的,或是最易引起混淆和产生错误的内容。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对于考生全面把握教材的知识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谓“线”,即归类连线。也就是打破课与课之间的界限,将有关的知识综合归类,形成一条条知识线,而后进行归类合训练。这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

首先,根据教学大纲中的目标要求,让学生通读教材,使学生对教材各章节有个全面而又具体的认识。如:教材共有几课?每课共有几节?每节共有几框?每框需要理解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基本观点和基本事实?然后引导学生总结课与课、节与节、框与框、知识与知识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进而强调哪些问题是重点?哪些问题是难点?哪些问题容易相混?等等。最后由教师划出知识的内在联系图标,再一次强化知识链条。(见图1) 所谓“面”,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要做到这一点,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让学生理解掌握的基本观点和原理,而且还要让学生多关心了解当今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社会热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启发诱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观点和原理来认识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近几年来,高考政治试题除了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变“一题为多题”,即一个问题可从多角度提问,既涉及经济常识,又涉及哲学常识、政治常识的内容。因此,对筛选出的国内外重大时政,教师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

例如: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充斥到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文化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一每逢节假日,旅游大军将周庄的小桥窄巷挤得水泄不通。周庄所能承载的游客只有6000人,而旅游高峰时每天要接待旅客2万人次。问:“周庄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积极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各是什么?材料二文化保护所处的尴尬境地,折射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背后隐藏的极为严重的文化危机,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问:在文化保护中,政府应该怎样提高执政能力?材料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对城市文化遗产只保护不利用,显然不符合时展。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往往拿不准‘度’,我们要的不是利用,而是‘永续利用”’。间:运用哲学观点分析如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这就要求教师既要联系国内外尤其是国内的重大时事,又要分析其原因、意义,并结合所学基本原理给愈透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既紧扣教材,又联系社会实际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不仅使学生牢固地掌握了重点、难点,并且学会了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实际问题,同时相应地提高了思想觉悟,真正达到了知识、能力、觉悟的同步提高。

可以这样说,“点”是搞好复习的前提,“线”是搞好复习的中心环节,“面”是搞好复习的关键。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要掌握好这三个环节,就能达到优化复习过程、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

所谓“面”,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要做到这一点,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让学生理解掌握的基本观点和原理,而且还要让学生多关心了解当今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及社会热点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启发诱导学生学会运用所学观点和原理来认识分析这些社会现象,从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近几年来,高考政治试题除了注重基础知识的考查,更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变“一题为多题”,即一个问题可从多角度提问,既涉及经济常识,又涉及哲学常识、政治常识的内容。因此,对筛选出的国内外重大时政,教师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

例如: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充斥到每一个角落的今天,文化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材料一每逢节假日,旅游大军将周庄的小桥窄巷挤得水泄不通。周庄所能承载的游客只有6000人,而旅游高峰时每天要接待旅客2万人次。问:“周庄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积极现象和存在的问题各是什么?材料二文化保护所处的尴尬境地,折射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背后隐藏的极为严重的文化危机,拷问政府的执政能力。问:在文化保护中,政府应该怎样提高执政能力?材料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对城市文化遗产只保护不利用,显然不符合时展。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往往拿不准‘度’,我们要的不是利用,而是‘永续利用”’。间:运用哲学观点分析如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一、质证的概念及其基本原理

关于质证的概念,作为一种常识性的理解,是指一定主体对业已提出的证据通过质疑、辩驳和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方式呈示展现其内容,并直接影响或作用于法官判断认定证据这一心证形成过程的诉讼活动。[1]从这个理解,或者更直接地从一个“质”字就可以看出,质证概念的关键在于复数的主体从对立或相反的角度展开的相互作用,而这种作用总是指向或诉诸于审判者的认识过程。质证的基本原理首先在于,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证据的对质辩驳可以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在此意义上,质证是使法官必须做到“兼听则明”的制度性保证,意味着把一种认识论上的常识上升到法律规范要求的高度。而在当事人双方进行对抗而法官居中裁判并最终做出判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作为质证制度基础的还有另一项更加重要的原理,即质证作为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程序保障,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在这里,程序保障大体上指的是主要由当事人来从事诉讼活动并因此对诉讼达到的结果承担风险或负有责任时,要求当事人承担这种责任或风险的前提 必须是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充分地展开攻击防御等诉讼活动[2].如果没有保障当事人拥有并现实地行使质证的权利,审判的结果将不能以当事人自行负责的原理而获得正当性。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究竟是什么样的诉讼结构、或应当采取什么结构存在着争议。不过,无论对此问题如何理解,我们仍可以考虑这样的问题,即现行的制度框架除了理所当然地承认质证的认识论基础之外,是否也把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作为质证的基本原理呢?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一直到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的“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可能停留在要求法官必须“兼听”以便更加全面完备地获得案件信息的认识论原理范围内来理解(尽管在与信息完备的认识论原理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仍应当承认这些规定的解释中可以包含程序保障的内容)。但“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却已进一步明确地表明了质证作为当事人程序保障的性质或基本原理。这就是《证据规定》第34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逾期之后才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一条款出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防止突袭的政策考量而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对信息全面完备的要求,其正当性根据在于给当事人相互间对抗提供的程序保障。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之所以不组织质证从而不能予以认定,是因为当事人自身诉讼行为上的瑕疵已经使其失去了得到质证并进行反质证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处分性行为则能够恢复这种权利。此外,第4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证据交换中已由当事人自认的证据可以不再质证的内容,同样只是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原理及其自我负责的逻辑才能说明。

如果把程序保障作为理解质证概念的基本原理并用以解释及指导具体操作有关质证的规定,则该原理与质证保证案件信息获得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而言,两项原理往往彼此相容,程序保障可以促进信息的获得,反之亦然。但两者仍可能出现相互冲突的局面,在这样的场合尽管原则上要首先考虑程序保障的要求,却常常也会有视具体情形而综合衡量利弊得失再进一步进行调整的必要。以下就从这两项基本原理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来看一看有关质证的几个存在着争议的问题应怎样解决。

二、关于质证的主体

第一个问题是质证的主体除当事人及第三人之外,是否还应当包括法官以及如证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针对这一问题,居主流的观点似乎是质证主体只能指当事人及第三人,而不应包括法官或其他参与诉讼的人。[3]不过相反的意见虽为少数却显得有些根深蒂固。[4]确实,从现象上看,在审理过程中的有些场合,法官有必要就证据的形式或内容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发问,鉴定人也许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证人之间也可能需要相互对质。而且不少情况下这类互动也确实可能符合用来界定质证的一般定义,即 “一定主体对业已提出的证据通过质疑、辩驳和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方式呈示展现其内容”。这些情境大都反映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里,如《证据规定》中关于审判人员询问证人和证人之间对质的第58条等,就属这种类型的条款。由于存在这样的现象及规定,在关于质证主体范围是否应只限于当事人的争议中,任何单纯的主张好像都不过是给不同主体实施的同样行为赋以了不同或同样的称呼而已,对实务上的具体操作也未能提供多少切实的指导。笔者认为,此问题只有把质证制度置于程序保障这个最根本的基础之上来加以考察才可能真正解决,而促进案件信息全面完备的获得与程序保障两个原理的交织则能够发挥具体指导实务操作的作用。

如果仅仅立足于尽可能全面完整地获得案件信息这个原理,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他们围绕证据而展开的任何发问、质疑和说明解释,至少部分地总是带有确认、核实证据本身或其中包含的信息这一目的,一般也多多少少总能发挥使案件信息更为清晰或准确地展示出来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的话,只是依主体的不同就区别是否应称为质证确实是相当困难的。认为质证主体应包括法官以至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者的主张,其合理性就在于此,不过其局限性也正在于此。因为,如果不仅仅把质证理解为一种帮助深化对案件认识的诉讼活动,而且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才拥有的诉讼权利,是专为他们提供的程序保障,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能够被排除在质证的范畴之外。这里所说的程序保障意味着质证是给以当事人同对方展开攻击防御的一种机会,他可以积极地利用也可以放弃利用,不过一旦放弃他就可能为此而承受法官形成不利于自己心证的这种风险。另一方面,无论当事人最终如何选择,作为选择的前提,法院或法官必须以安排质证的适当方式确保当事人拥有选择的权利。如果法官未能通过公开的庭审提供这种保障,则判决应当因程序违法而被撤消。上述对《证据规定》第34条第二款的解释展示了这一逻辑在相反角度上的体现。在诉讼实务的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通过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条关于“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程序违法后果等规定的解释,来对未保证当事人拥有和现实地行使质证权利的情况比照没有实质性的公开审理来进行处理。

以这样的原理来衡量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类似活动,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质证主体只能限于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内在含义。首先,法官围绕证据进行询问等活动当然不可能是前述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或给予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而应当被理解为包括了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式、关于程序进行的诉讼指挥以及具有“释明‘,性质的职务行为。关于这些行为及其性质,在本文的最后部分将进一步加以讨论,这里仅就”释明“行为做一点说明。一般而言,法官做出释明的目的就是在当事人包括质证在内的辩论能力明显不足而有可能造成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不公正之虞时给以适当的辅助,所以显然能够以获得案件信息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来加以把握。同时,法官的释明又应当以保持双方当事人实质上的力量对等,不致侵害其中某一方的诉讼权利为限,因而受到程序保障原理的制约。在实务操作上,如果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因自身的辩论能力太差而出现应质证却未能质证,或质证完全不得要领等情形,法官就有必要采取提醒或直接发问等方式来适当介入双方质证过程。可以考虑把法官明显应当介入却没有介入的情形视为”释明义务的违反“并科以一定制裁。另一方面,法官对当事人或证人等的询问应避免直接的争辩、反驳等不恰当的口吻,尽量采取中立超然的发问方式,否则可以被视为”释明权的滥用“。[5]《证据规定》第51条末款规定的法院在庭审时出示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则应理解为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限范围内法院对当事人质证做出回应的行为。

至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照程序保障原理显然也绝无可能成为质证的主体。尽管证人和鉴定人都可能在当事人或法官提出询问时就自己的证言、鉴定意见做一定的说明解释,但他们不可能以蒙受法官不利的认定这种形式来承担任何诉讼风险,制度上也未给他们提供任何相应的程序保障,因此他们面向当事人和法官所做的说明解释都不是质证本身,而仅仅是展现证据内容的一种方法。另外,证人之间的相互对质只能由法官安排或当事人提出,所以这类诉讼活动应该被理解为实际上不过是当事人质证或法官释明及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环节而已。鉴定人为了实施鉴定而进行的询问不用说只是鉴定活动的一部分,与质证并无直接联系。不过由于《证据规定》第61条中所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地位比较特殊,对其性质存在着争议。[6]一般来说,如果把这种专业人员理解为相当于一种专家证人,则他们不是质证主体;如果将其理解为当事人延请来辅助自己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性质上类似或接近于人,则他们当庭询问当事人、证人及相互间的对质应视为质证。不过与诉讼人一样,这种情况下专业人员也只能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质证主体,其质证活动应当被理解为当事人质证的一个部分。

三、展开质证的场景

牵涉质证的另一个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是,质证是否仅仅在开庭审理的场景中才能实施。或者说,是否只有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及第三人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质疑、辩驳和说明、解释才能够称之为质证呢?从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质证的规定里出现的“在法庭上”、“当庭”等字面上看,质证指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实施的这类诉讼活动似乎没有多大疑义。《证据规定》中关于质证的第四节几乎所有条款看起来也都把庭审作为实施质证的惟一场景。一 些有关的文献把质证与辩论的口头、直接原则联系起来考察[7],强调的实际上也是公开的开庭与质证的关系。不过,在条文解释及学说上,仍然存在把开庭审理之外的程序场景中当事人从相互对立角度展现证据内容并直接诉诸于法官认识作用的活动理解为质证的余地。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证据,尤其是书证、物证等并非到了开庭审理时才当庭提交,从原告的起诉开始,不少证据就陆续交给了法院,而在开庭前的一些程序场景中,双方当事人以及与法官之间围绕这些证据确实经常存在着询问、质疑及相应的说明解释等活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确认、核实证据内容的作用。这样的程序场景比较典型的有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款关于证人在证据交换时出面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的规定,就隐含着认可当事人在这一场合对证人实施询问等相当于质证的行为。实际上,不少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在公开的开庭审理之外往往还可以见到承办案件的法官非正式地会集双方当事人讨论案情、协商程序事项等场面,这类场面中其实也经常出现上述那样类似于质证那样的活动[8].不仅在庭前,开庭以后有时也可能还会在主要用于调解或对账等后续的程序场景里实施类似的行为。同样,如果仅仅从案件信息的全面完备这一认识论原理出发,确实很难否定这些场景中的类似行为具有质证的性质或特征和功能。

然而,对照程序保障原理的话则可以看到,只有在公开的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情境之下,当事人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询问、质疑和说明、解释等活动才真正具有诉讼权利的性质,法院未能给当事人提供这种保障才会导致程序违法。而在庭审以外的种种程序场景中,这类活动往往是随机的或自然发生的,承办的法官既可以给当事人这样的机会,也可以不做类似安排,无论哪种情况都不会导致任何法定的程序违法后果产生。因此,在程序保障的意义上,这些场景中实施的类似行为都不应该被称之为质证。从程序场景的角度对质证概念所做的这种理解,并不仅仅只是一个 如何称呼的问题,而关系到审判实务相关的具体操作怎样避免开庭审理中的质证被其他程序场景的类似活动所替代的实质问题。

首先,尽管如书证、物证等不少证据从诉讼一开始就陆续提交到了法院,或者已经在证据交换或庭前调解等场合由双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辩驳、说明、解释,但到了公开的庭审这一特定的程序场景中,这些证据原则上还应该一一当庭出示并给以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机会,否则可以被视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包括上述《证据规定》第5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也应做如是的理解,至少庭审时应当出示证据交换时询问证人的笔录并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庭前或庭外程序由承办法官独自主持而合议庭到正式的开庭才出面时,或者在负责庭前准备工作的审判人员与庭审法官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其次,在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同一法官在庭前或开庭之外安排类似质证的活动可能会导致正式开庭审理时实施的质证活动失去实质内容而流于形式,所以除了需要适当减少或整理一些庭外的程序场景并澄清和规范其形式及功能(包括重新定义开庭的 “简化场景”等)之外,即使是在证据交换、对账或庭前调解等必要的庭外程序中,也不宜过多或过分深入地安排当事人围绕证据展开对质、辩驳、解释等活动。这些规范性的要求也意味着法官尽快获得更多案件信息的需要应当接受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这一原理的适当制约。

四、关于质证方式

质证的方式或实务操作中有关质证的具体做法,是本文考察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关于这个方面,《证据规定》的第四节对质证的对象、方法、顺序和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等内容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许多情况下应当怎样做是一目了然的。不过,同时也还应看到,从调整程序保障和获得全面完备的案件信息这两个原理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质证方式的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深人探讨的地方。质证的方式与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种类及其内容紧密相关,因此有必要把法定的七种证据大致分为“物的”和“人的”两个大类来分别加以考察。

就“物的证据”而言,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书证和物证,还包括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这类证据一般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提交给法院,或经过证据交换其内容已经为当事人双方所了解。如《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庭审时经当庭出示,当事人自可围绕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内容所具有的证明力这两个层次来展开质证。但这里存在一个疑问,即虽然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质证机会,如果他们未就证据的上述某一个甚或两个层次上行使这种权利,而法官却感觉其实确有质证必要的话,应当如何处理呢?在高度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中这根本不成问题,法官可以作为自己审查判断证据价值的一种方法而径行纠

问。但是,在把程序保障及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作为解释质证制度的基本原理时,这样的情形就需要慎重地加以考量和处理了。

首先,在“物的”证据本身能否被使用这个层次上,如果当事人未针对真实性或客观性进行质证而法官却抱有怀疑的话,应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第一,当事人显得拥有足够的辩论能力,应该能够认识到质证的必要却未质证时,基于给予双方对等的程序保障这一中立性原则,法官不宜介入而应推定证据具有真实性;第二,当事人明显因辩论能力不足而未能质证时(例如一方当事人为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其又未委托人等情形),法官应予以适当的释明,提醒其质证的必要;第三,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在内,如果法官认为特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案件处理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径行询问质疑,要求得到解释说明。这种处理是把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与保证案件结果建立在真实信息基础上的实体正义两种原理或价值加以利弊权衡而得出的结论,法官确认核实证据真实性的行为应理解为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环。尤其是对于书证,我国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像德国及日本的民事诉讼那样,把对文书成立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规定为进人书证内容或证明力的审查之前必经的一种程序。[9]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形下,只要当事人没有质证或法官自己也未当庭询问核实,事后就应避免做出不承认证据具有真实性的认定,因为这意味着不给当事人防御机会的突然袭击。

再者,另一方面,同样基于对程序保障和案件信息全面完备两个原理之间关系的考量,当事人未就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时,原则上法官不应介入而可以推定证据合法,但取得证据的方法存在对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有重大违反嫌疑这种情况则不在此例。至于关联性,由于与作为证据内容的证明力紧密相接,无论当事人是否当作问题,法官都可以直接加以认定,如确有必要也可进行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证据。与此相应,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证明力的大小既是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属于法官可以适用自由心证来审查判断证据的领域。因此在这一涉及证据内容的层次上,双方当事人有充分地展开质疑、辩驳、说明、解释的权利,而法官只要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随时发问、进行核实或加以确认。

对于不属于《证据规定》第 56条中免于出庭的有关情形,却采取了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还有对于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种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要求,就不再召唤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而以相应的书面材料(“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代替,这样的做法可以理解为相当于在上述“物的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层次上所进行的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构成了典型的所谓“人证”或“人的证据”。关于这类证据的质证方式,有关文献的讨论都集中在究竟采取当事人交叉询问还是法官职权询问这个间题上,而且常常表述为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两种质证模式的选择”[10].然而,在英美法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律师通过交叉询问向始终保持沉默的审判者(陪审及法官)展示关于同一案情的两个正好相反的“故事”,而审判者原则上只能接受其中之一,质证方式正是这种诉讼结构有机的一个组成部分。[11]在此意义上,在我国民事诉讼现有的制度

框架内恐怕是无法“选择”这种模式的。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及《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目前也并未规定应以法官的职权询问作为原则,而把采取何种询问方式的问题留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相机决定。

在笔者看来,关于对“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我们有必要脱离“模式选择”的思维套路,应当把问题重新定义为;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境下,法官如何以程序保障和信息全面完备的原理作为指针而采取适当的询问方式。在这方面,上文围绕对“物的证据”怎样质证所做的分析大体上也能够适用,即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辩论能力,则法官应采用让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为主的质证方式,法官只在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辅地发间;如果当事人一方辩论能力明显不足,除确保双方都拥有询问的机会外,法官应以向当事人释明或增加自己对证人等的直接发向来适当介入;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力都较差而可能导致交叉问完全不得要领等状态的话,法官可采取职权询问为主的方式。但即使采用的是职权询问,只要当事人表示有向证人等发问的意向,基于程序保障的原理,法官原则上不得拒绝此种要求。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有些学科虽然不是哲学,但这些学科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指导下,通过科学的实践和自由讨论所取得的成就,也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如我国植物生理学工作者在农业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把群体概念引进植物生理学的领域,探讨了农作物生长中群体与个体的矛盾,形成了农业生产中的“群体”概念,这个成果对我们领会和理解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是很有意义的。又如我国医学界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旧的治疗方法,以及在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中,把主观能动性引入治疗学,提出发挥病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具体有效的医疗措施相结合的思想,这又使我从另一个角度——医学来理解和体会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时也了解旧唯物主义(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在医学上的影响。正如列宁曾经指出过的,各门科学的历史、儿童智力发展的历史、动物智力发展的历史、语言的历史以及心理学、感觉器官的生理学等等,都“应当构成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知识领域”(“哲学笔记”第328页)。当然,党并不要求一个学习和研究认识论的同志都成为各门科学史的专家,也不要求他们成为心理学家、语言学家,但也不是仅仅要求他们能够背熟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而是要求他们能够理解和运用这些原理,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就需要他们大体上了解人类认识的历史,大体了解上述这些知识领域。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贯彻,有助于我们获得这些知识。

说:“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不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必然还是这样。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所讲的真理发展的规律,也是我们增长知识,即我们的知识由少到多、由浅到深、由片面到全面、以至由错误到正确的规律,也就是我们的认识逐步接近和达到客观真理的规律。

我们要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作斗争,就必须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只学习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不学习一点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东西,只学习正面的正确的东西,而不学习一点反面的错误的东西,那就没有比较,就会使我们思想简单化,从而不能更好地战胜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也不能更深刻地体会到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性。例如,我们要批判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就不能简单地说他否认社会存在决定意识,而要了解费尔巴哈的社会历史观。他的社会历史观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宣扬所谓普遍的“人类的本性”、“人类之爱”,而这种观点是从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理解而来的,他把人看作是生物学上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他不是从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来理解人的本质。只有把费尔巴哈的历史唯心主义的基本内容了解了,我们才能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贴标签式地把他批判倒,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思想。而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学习一些费尔巴哈的主要著作。所以,我们要真正掌握正确的东西。用正确的东西去批评错误的东西,并且把它批评倒,就必须接触错误的东西,了解它的具体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能犯错误,跟着错误的东西跑,但只要我们听党的话,坚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6篇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先认为,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同实践活动相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主体和客体作为一对范畴,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规定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是统一的。

首先,认识的主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主观的思维和意识,而是活生生的、现实的、社会的、实践着的人,是作为自然界的产物和一部分、作为社会基质的物质性的人同具有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的精神性的人的统一体。

其次,同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客体,不再完全等同于与思维、意识相对立的客观物质现象,而是指同人的感知能力、思维能力、心理因素、实践能力相关并在实际上进入实践过程的认识的对象。对认识的客体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物质世界的无限广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由于一定阶段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物质世界不可能全部进入现实的实践过程而成为认识的客体。客观事物能够成为认识的客体总是有限的。第二,同认识的主体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认识的客体,除了各种自然现象、社会物质现象外,还包括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和传统习俗等精神现象。既定的社会事实、已经形成的精神现象是人们面临的客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们面对的认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人的思想相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而言,是一种客观的认识对象,马克思称之为“思想客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6页)。把精神现象看成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的观点能够成立吗?当然能,因为实际情况本来就是这样嘛!比如,思想史一类的科学,诸如哲学史、文学史、经济学说史等,就是把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作为研究、认识的对象。虽然已经形成的人类认识成果本身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但是,它们一旦形成,便又成为一种认识客体。我国古典名著《红楼梦》成为遍及全球的红学家研究的对象,你能否认它是认识的客体吗?心理学是以人的心理现象、心理活动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科学是以人的思维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心理学、思维科学认识的客体当然是精神现象,而不是物质现象。我们常说思想政治工作要从人们的思想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如果否认人们的思想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意识而存在的认识客体,那么,这是从何而来的“实际”?总之,“思想客体”也是认识的客体,尽管它本身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世界上的任何事物和现象,只要它在实践中同认识的主体相联系,就成为认识的对象,即认识的客体。就“思想客体”来说,人们接收它所储存的信息,在实践中形成新的思想、观念、认识,其目的在于指导现实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认识论领域,在分析具体的认识过程时,我们可以把别人的思想看成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认识客体。

这样理解会不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路线呢?不会!我们已从本体论的角度同唯心论的先验论划清了界限。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就认识论的基本问题而言,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的界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二)

在本体论领域,按照哲学的观点,“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二《思想政治》教材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发展是客观的”、“人们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些观点,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如果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导致唯心主义。我国古代思想家朱熹认为,“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青年黑格尔派;绝对精神:物质:群众

《神圣家族》为唯物史观萌芽是因为:一方面,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还没有完全摆脱费尔巴哈的影响,仍然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的痕迹,“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是人的自我异化”在异化中,“有产阶级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是被满足的”,而无产阶级得到的则是“非人的生的存现实”[无产阶级反抗私有制是因为无产阶级所处的“达到了违反人性的顶点”的“现代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使无产阶级“完全丧失了合乎人性的外观”。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现实的人道主义”。从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来看,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仍然高度赞扬费尔巴哈,但费尔巴哈的思想已不占主导地位,费尔巴哈的作用也有一定局限性,他被限制在批判和突破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方面。

一、思维与存在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围绕这个中心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进行了批判,而《神圣家族》则全面清算了思辨哲学。首先,马克思坚持了真正的唯物主义,第一次用科学的语言表达了物质决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

在德国近代哲学中,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是思辨唯心主义哲学发展的最高点。布鲁诺・鲍威尔一伙把自我意识变成了神化了的绝对主体,认为世界的本质是自我意识,这一本质的属性是批判,自我意识通过批判来促进世界的发展。而所谓的批判的化身则是他们。马克思在批判思辨哲学指出,它通过诡辩,把概念独立化为感性对象的来源和基础,其认识论根源就在于颠倒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马克思也阐明了这种唯心主义观点在实践中的危害性,它“把一切现实的、客观的在我之外存在的链条变成只是主观的在我身内存在的条件,把一切外部感性的斗争变成纯粹的观念的斗争”。

马克思认为,鲍威尔一伙把理论批判看做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鼓吹只要进行批判就能改变一切,这是是荒谬的。在他们那儿,自我意识是世界的本质,改造社会的活动却被归结为批判的批判之类的思维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他们,“难道批判的批判以为,只要它从历史运动中排除掉人对自然界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排除掉自然科学和工业,它能达到对历史现实的认识吗?难道批判的批判以为,它不去认识某一历史时期的工业和生活本身的直接的生产方式,它就能真正地认识这个历史时期吗?”在此马克思已认识到,决定和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途径是劳动和实践,而不是观念这些感性的东西。

二、历史与群众

马克思针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及其“把历史同自然科学和工业分开”的错误思想指出,要“真正地认识这个历史时期”,就必须认识“其一历史时期的工业和生活本身的直接的生产方式”,在这里,生产方式被明确作为认识历史时期的标志,作为理解各历史时期,是一个历史性大突破。

马克思批判青年黑格尔派把精神和群众分开,把全部历史归结为“精神”和“群众”斗争的历史,把“群众”看作历史发展的“障碍”,是使历史运动不成功的主要原因的荒谬做法,并通过对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考察,指出:“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如果说革命是不成功的,那么,并不是因为革命‘唤起了’群众的‘热情’,并不是引起了群众的‘关怀’,而是因为对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绝大多数群众来说,革命的原则并不代表他们的实际利益,不是他们自己的革命原则,而仅仅是一种‘观念’,因而也仅仅是暂时的热情和表面的热潮之类的东西而绝对批判企图群众的历史,实际是在过去的全部历史,因为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活动和思想。”马克思满怀信心地预言:“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从而高度概括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孙伯.探索者道路的探索[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

认识论的基本原理范文第8篇

美国科学基金会的国家科学局[3]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围绕着人的空气、陆地、水、能源和生命等所有系统的科学;斯特拉勒(StrahlerA.N.)等[3]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地球的各种自然系统和各种过程及其对人类的意义和影响的科学;Bouwer等[4]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与环境关系,解决环境问题的跨领域科学;Nebel等[5]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与人类环境关系最密切的问题的科学;Smith等[6]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科学;Boersema等[7]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为环境问题的科学;刘培桐等[8]认为,环境科学以“人类-环境”系统为研究对象,是研究该系统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改造和利用的科学;左玉辉等[9]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的科学;何强等[10]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活动与其环境质量关系的科学;莫祥银[11]等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的人和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窦贻俭等[12]认为,环境科学是主要研究环境结构与状态的运行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关系,研究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具体途径的科学;卢昌义等[13]认为,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和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科学;王越飞等[14]认为,人类生态系统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环境科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大致可归纳为三类:一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复杂系统[3-6,8-12],二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7,13],三是人类生态系统[14].笔者认为,将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人类-环境”系统和人类生态系统值得商榷,因为这两者都不是环境科学特有的研究对象,如地理学就将“人(类)地(地理环境)关系”或“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作为研究对象[25-26],人类生态系统是人类生态学的研究对象[27].“环境问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环境问题是指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广义环境问题中的一些自然现象(如地震、泥石流、滑坡、森林火灾、病虫害、洪涝和干旱灾害)虽然也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但主要诱因不是人类活动,也不是近几十年来才出现的问题,同时人类也不能改变这些自然现象的发生与发展,不应包括在环境科学研究内容之中.狭义的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生产和生活引起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的污染,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破坏和生物多样性下降,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等等.从环境科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它是随着狭义的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出现的,也是随着狭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发展的.故判断某一研究领域是否属于环境科学的范畴,要看其是否解决狭义环境问题为准绳.例如,纯粹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属于生态学范畴,而不应属于环境科学的范畴;若进行人致的生态问题的形成、发展与防治的研究,则属于环境科学的范畴.进行自然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研究属于自然地理学的范畴,而不属于环境科学的范畴;若进行人为源污染物在自然环境的迁移、转化、危害、区域差异及其防治的研究,则属于环境科学的范畴.根据系统论观点,狭义环境问题所涉及到的自然要素众多(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等),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复杂巨系统.为了维持“环境科学”的传统名称,笔者将该系统称为环境系统.

将环境系统作为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的优点在于:(1)明晰了环境科学探究对象的“系统”与“环境”的界限,此处的“系统”即由自然要素组成的环境系统,此处的“环境”是独立于环境系统的人类活动.(2)有利于认识环境问题的本质和构建环境系统数值模型.制约环境系统运动变化的终极驱动力有两个,一是来自于“环境”的太阳辐射,它是该系统一切运动变化过程的能量源泉,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28];另一个也来自于“环境”,就是人类活动.太阳辐射对环境系统演化是正向(功能提高)的,人类活动对系统演化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负向(功能退化)的,关键依赖于人类活动的性质(是否有利于系统功能的提高)[29].在深入研究环境系统组成、结构、功能和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构建其仿真性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环境系统动力学模型不仅要包括系统内部的各个状态变量,还要包括来自于“环境”的控制参量.对于狭义环境问题来说,控制参量就是人类活动.

2环境科学基本原理

环境科学研究者大多是从其他相关学科转变过来,按照原有的学科背景进行环境问题研究,形成众多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分支学科是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与环境问题的结合.相关学科的理论是比较完善,故分支学科的理论也相对比较完善.但是,环境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有自身独特的基本理论,或者其基本原理究竟是什么尚未达成普遍共识.不少学者认为,环境科学没有独特的基本原理,只是借助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研究环境问题而已.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环境科学有其独特的基本原理.例如Boersema等[7]把环境科学原理分为普适性原理和特殊原理,普适性原理包括可持续发展原理、能量守恒定律、质能守恒定律、物质守恒原理、熵原理、进化原理、系统观念、生态学原理、人口学原理和恶性循环原理,特殊原理包括独立分析法、非独立分析法、经济思想起源指导原则、法学及其原理的指导原则、社会科学起源的指导原则、未来重要性原则、全球变化原则.昝廷全等[15]认为,极限协同原理是环境科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只有当环境变化速度超过人体结构的适应调节速度最大极限,或人体结构的适应调节过程超出人体结构的最大正常范围时,环境的变化才对人体产生显著的影响.李长生[16]认为,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就是要揭示蕴藏在环境系统内部的客观规律,即环境系统内部结构及其运动变化规律.杨志峰等[22]认为环境各个分支学科(如环境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态、环境地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等等)的基本理论即组成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左玉辉[17]认为,环境多样性原理、人与环境协调原理、规律规则原理和五律协同原理构成了环境学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既然环境科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知识(文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独立科学,那么必然有基本原理.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是整个学科的基础理论,是解决环境问题应该遵循的一般规律.根据前人研究的工作基础,综合分析环境各个分支学科的理论,作者提出如下四条环境科学基本原理.

2.1环境系统性原理

环境系统内部包括众多的子系统,不论什么级别的环境系统,都具有的相同性质和原理,此即环境系统性原理.环境系统性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环境系统的整体性是指该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通过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相互发生联系,某种要素的变化会引起其他要素乃至整个系统变化的性质.环境系统包括水体、大气、土壤、生物四个圈层.这四个圈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少任何圈层都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境系统.同时,任一圈层发生变化,都会影响其他圈层的改变,从而导致整个系统的变化.例如水质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继而影响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生物量,同时水和大气之间发生物质交换,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环境系统的多样性.环境系统的多样性首先表现为物质组成的多样性,环境系统由生物和非生物组成,生物又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不同类型;非生物的物质又有各种天然物质(大气、水体、土壤和岩石等)和人工合成物质等等.其次表现为环境系统结构多样性,例如,环境系统中有高山、河谷、平原等不同的地貌结构,也有森林、草原、荒漠等都不同的生物结构,还有城市、乡村、郊区等不同的人居结构.再次表现为环境系统功能的多样性,由于系统结构决定功能,所以环境系统结构的多样性必然伴随着功能的多样性.第三,环境系统的开放性.人类不停地从环境系统中取得有用物质和能量,同时又将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废弃物质和多余能量不停地向环境排放,故环境系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原料库,同时也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废物排放库.例如,人类从环境系统的河流等水体获得水资源,经过净化后,通过城市的配水系统供给居民的生活和工业用水等;人类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污)水又通过城市的排水系统进入河流.再如,人类在利用环境系统中的煤炭资源作为人类生活和生产的能量来源,在煤炭燃烧过程中,不断向环境系统排放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第四,环境系统的动态性.环境系统的动态性是指环境系统状态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性质.环境系统的变化是绝对,不变是相对的.环境系统的变化多种多样,有周期性变化也有随机性变化,有非线性变化也有线性变化,有渐进型变化也有是突变型变化.例如,在某地区的工业化过程中,最初工业化水平低,人类活动向环境系统排放的废水较少,且主要是生活污水,水环境质量较好;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生活污水量增加,水环境质量开始出现恶化.当排放的废(污)水量在某个临界值之内的时候,环境系统的变化是渐变(量变)过程,水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下降;一旦废(污)水量达到临界值以后,水环境质量就会急剧恶化,发生突变(质变).环境系统性原理的整体性、多样性、开放性和动态性是相互联系,从不同方面刻画了环境系统特征.一般来说,多样性明显的环境系统,由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联系广泛,抗干扰能力强大,所以系统就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开放性,而其动态性则不明显.

2.2环境容量原理

狭义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类活动的干扰使环境系统结构或功能发生改变,当改变量超出了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界限,环境系统发生突变,最终对人类造成了危害.即环境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人类活动使环境系统的改变突破了环境容量造成的.环境系统在不发生质变(突变)的前提下,接纳外来物质(污染物)的最大能力或者为外界供应物质或能量(资源)的最大能力定义为环境容量;即环境容量是指在不改变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人类活动向环境系统排放外来物质或者从环境中开发某种物质的最大量.环境容量的大小是由该环境系统的组成和结构决定的,是环境系统功能的一个表现形式,环境系统组成和结构越复杂、多样性越大、开放度越大,那么其容量就越大.环境容量具有有限性、变化性、可调控性等特点.第一,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任何环境系统的容量都是有限的,在这个上限之下,人类活动对环境系统的干扰(向环境排放某种物质或从环境提取某种物质)是不会导致环境系统的质量改变的.环境容量的有限性是我们进行环境立法、环境评价、环境管理的基础.第二,环境容量是变化的.环境系统的容量在特定条件下是一个定值,但随着时空的变化,环境容量是变化的.环境容量不仅随着环境系统周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随着环境系统内部组成和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环境容量的变化性,要求我们进行环境管理工作时,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同时,要有“变化”理念,不能形而上学、死搬硬套,要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对环境法规和环境评价的标准进行相应的修正,以适应环境容量的变化.第三,环境容量是可调控的.环境容量的可调控性是人们在研究环境容量的影响因素(环境系统内部结构和功能,外部条件等)、变化规律基础上,通过改变某一(些)环境因素,对环境容量进行调控,让环境系统向着有利于人类的方向转变.例如,水污染控制技术就是在水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水温、pH、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生物量、搅拌程度等影响因素,增加水环境容量,提高水环境质量,达到水污染控制目的.水污染的微生物处理单元(活性污泥处理系统)是通过人工充氧、强化搅拌、加大生物量等工程措施,来实现有机污染物的净化,实质也就是增大了人工环境系统(生物处理单元)的环境容量.

2.3人与环境共生原理

“共生”概念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AntondeBary提出,指两个或者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度达到平衡的状态.后来这一概念被引申到其他的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中.自然界是一个共生体,动物、植物、人类之间需要相互和谐,才能共生共荣.共生理论的哲学含义就是双方共存、互利共赢[30].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世界观,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与能量交换是不可避免.人类是自然环境发展的产物,环境是人类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发展又对环境系统造成影响.左玉辉[17]提出的人与环境和谐原理只是人与环境共生的一个方面,人与环境的和谐的判断标准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人与环境共生是把人与环境平等对待,双方共存,互利共赢.人类与环境的共生理论要求人类在决策的时候,不但要追求人类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使环境系统可持续发展,也就是最后追求人类的发展与环境可持续的双方共存、互利共赢.人类与环境的共生理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类和环境系统的共同发展是以人与环境系统的共生为前提.人类的发展规划不但要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环境系统的可持续性,要慎重审视人类的发展规划是否改变了环境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是否突破了环境容量,是否有利于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否对环境系统造成危害等等.如果人类活动对环境系统造成了危害,那么通过环境系统的一系列的反馈机制,最后一定会反作用人类,对人类的健康与发展造成危害.第二,人类与环境系统的共生是以人类和环境系统的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人与环境系统的共生是人类在环境问题发生、发展与治理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的一条基本规律,人与环境的共生最终目的就是达到人类和环境系统的共同发展.

2.4熵原理

熵是表征系统无序度大小的物理量,与其功能呈反相关.高熵对应系统无序,功能弱小;低熵对应系统有序,功能强大[31].对于环境系统来说,高熵对应环境污染和破坏,质量下降;低熵对应环境质量提高.按照耗散结构理论[31-32],环境系统无疑是一个耗散结构系统.耗散结构系统的熵变化(ΔS)有两部分组成,一是系统内部不可逆过程导致的熵产生(diS),二是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熵交换(deS),即:ΔS<0,表示环境质量不断提高;ΔS>0,表示环境质量恶化.热力学第二定律表明,永远有diS>0,所以要想使ΔS<0,必须要求deS<0,且其绝对值大于diS,即在负熵流存在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才能提高,否则环境质量将下降.对于环境系统来说,影响deS大小和正负号的因素是太阳辐射和人类活动.太阳活动输入到系统的deS总是负的,有利于环境系统的存在和发展;而人类活动向系统输入的deS可正可负.当人类向环境系统输入的物质和能量有利于系统的熵值降低(环境治理投入),则deS的符号是负的;反之,人类向环境系统输入的物质和能量非但不能降低系统的熵值,而且使系统熵值进一步增大(人类从环境系统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向环境输入有害物质和能量),那么deS的符号则是正的.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太阳辐射向环境系统输入的负熵大于diS,因此系统的总熵在不断减小,环境系统的组成、结构和功能逐渐有序化,环境质量出现正向演替.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之后,人类开始从环境系统中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求得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产品生产、运输和消费各个环节的能量转化都受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制约,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利用有用物质和能量,必然以不同的技术水平伴随着或多或少的无用物质和能量产出(熵产生,deS>0),从而使环境系统的熵增加.在农业社会之前,由于人口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和强度较小,向环境系统排放的正熵有限,连同系统内部的diS仍不足以抵消太阳辐射的负熵输入,所以系统的总熵依然小于零,环境系统没有遭到污染和破坏.自从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随着人口急剧膨胀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自然资源遭到大规模开发利用,向环境系统排放的正熵越来越多,连同系统内部的diS已超过了太阳辐射的负熵输入,使总熵开始大于零,从而出现了各种环境问题.通过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熵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前环境问题出现的实质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太快、规模太大,人类活动导致的熵产生连同系统内部不可逆熵产生超过了太阳辐射的负熵输入,使环境系统的总熵大于零,自然环境的熵平衡被打破造成的.因此,熵原理是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之一.

3环境科学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对环境科学体系进行了探讨.不同学者对环境科学体系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方案各不相同,直到目前为止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刘培桐[8]、杨志峰[22]、徐国林[18]等学者根据环境科学研究对象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将环境科学体系划分为理论环境学、部分环境学和综合环境学三个一级分支科学,每个一级分支学科又划分为若干二级分支学科.何强[10]、陈英旭[19]等把环境科学看作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的边缘交叉科学,将环境科学体系划分为环境基础科学、环境社会科学和环境技术科学三个一级分支学科,每个一级分支学科又划分出若干的二级分支学科.王飞越[14]、李焰[20]等学者以环境问题的研究程序、空间组织水平、研究对象特征和时间特征为轴支撑起多维环境科学体系,如按照研究程序划分为一般理论环境学和应用环境学,按照组织水平划分为全球环境学、区域环境学和聚落环境学等,按照研究对象特征划分为自然环境学、技术环境学和社会环境学等,按照时间特征划分为环境历史研究、环境现状分析和环境预测等.李春景等[21]根据现代学科的聚散共生规律将环境科学划分为伦理环境学、基础环境学、部门环境学和工程环境学等.钱学森[33]站在人类认知事物的一般规律和科学技术发展轨迹的高度,提出任何一门发展完善的科学都应该包括哲学、基础理论、技术(应用)理论和工程技术四个学科层次,彼此联系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马建华等[23]曾根据这种学科层次划分的思想,把环境科学体系划分为环境哲学、环境学、环境技术学和环境工程四个层次,每个层次又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分支学科(图1).根据环境科学体系划分方案和当前出现的分支学科现状,发现未来科学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以完善环境科学体系.环境哲学层次主要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探讨人与环境系统相互作用的本质.环境基础理论层次主要探讨环境系统的组成、结构、功能及形成发育(演化)规律,以及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机制,将其概括为环境学.环境技术理论层次是介于环境基础理论和环境工程之间的过渡性层次,主要任务是解决环境工程技术有关的应用理论问题.环境工程层次利用工程技术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学科,它不仅要提供合理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一整套技术途径和措施,而且还要研究开发废物资源化技术、改革生产工艺、发展无废或少废闭路生产系统.环境哲学是在其他三个学科层次基础上经过科学归纳和概括而形成的,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工程技术实践,就不可能出现科学的环境哲学.环境哲学可为环境科学其他三个层次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指导.环境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是工程技术的理论基础,离开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必然导致工程技术实践上的盲目性,不可能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环境工程技术实践反过来又可以验证和促进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研究.所以,这四个层次的研究相互联系、促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环境科学体系.根据上述环境科学体系划分,结合当前环境科学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当前的环境科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基础理论层次的自然环境学、技术理论层次和工程技术层次,完整的环境科学研究体系尚不健全,在很多方面还未涉及或者缺乏深入研究.今后应在进一步推进原有环境科学分支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下列领域的研究.

(1)尽快开展综合环境学研究.以往的环境科学研究大都是研究者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对某一(些)环境要素的研究,大大促进了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于环境系统的综合基础理论研究还很欠缺,迄今为止综合环境学尚未诞生.前已述及,环境系统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有其独特的运动变化规律,单独从某一要素进行研究不可能从总体上揭示环境系统的运动变化规律,所以今后必须加强综合环境学研究.系统科学的出现与发展为我们开展综合环境学研究提供了契机,可借助系统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建立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环境系统动力学模型,通过稳定性分析、分叉与突变理论、混沌与分形理论、耗散结构理论以及协同进化理论开展综合环境学研究.

(2)加强环境哲学研究.随着环境科学基础理论和工程技术的研究的推进,必然要求在哲学层面上归纳和提升,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固化下来,为环境科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普遍指导.从目前情况看,环境哲学还比较贫困,所以今后要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对环境科学各分支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其实践上的经验教训进行哲学概括和总结,以揭示环境问题的本质.

(3)进一步促进其他新兴和交叉科学发展.随着环境科学研究的深入,研究领域必将逐渐拓展,新的分支学科会不断涌现,这不仅是综合环境学研究的必要,也是环境哲学研究的必要.

4结论

1)环境科学应以研究人类活动引起的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为己任,研究对象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由近地面自然成分组成的“环境系统”.

2)根据环境系统运动变化特点,以及人与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将环境系统的基本原理概括为环境系统性原理、环境容量原理、人与环境共生原理和熵原理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