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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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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障;医疗改革;服务体系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农村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此外,我国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入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总之,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单一性弊端/多层次体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F84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00)01-0050-04

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一方面缺乏对医院和个人的有效约束机制,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和企业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又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使非公有制职工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满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难以为继,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50年代建立起来的单一的、高保障、低覆盖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呢?是用另一项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来代替,还是用一个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来代替?很显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医疗保险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的保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也逐渐增多。不仅有治疗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强身健体、购买各种保健营养药品的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人们不同的医疗需要。如果企图由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来满足包括保健在内的所有医疗需求,一方面过高的医疗费用政府和企业无法承担,另一方面加大了医疗费用控制和管理的难度,更易造成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使得有的人医疗消费满足过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疗的现象更为突出。这不仅不能消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与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样,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职工。如果强行用一种单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来代替另一种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势必会导致一些有客观需要的人群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医疗保险体制转换带来困难。老年人由于身体不断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较重,所需的医疗费用也较高。大多数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医疗抢救无效的情况下辞世的。因此,老年人身体状况,决定其医疗需求更加迫切、广泛和特殊。这些都要求我们应针对老年人口这一特殊的医疗消费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提供多层次的适合他们特点的医疗保障措施。对于现在的退休职工来说,还不仅仅如此,由于在传统医疗保险体制中,政府或企业把职工医疗的费用都包下来了,因而,发给职工的工资中就不包括这部分资金,同时职工也没有为自己将来看病积攒医疗费的意识。如今要在这种无积累、无准备的情况下过渡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他们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很难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各个群体的客观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即用一个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代替单一的“全包型”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医疗需求本身难预测、高风险的特点决定的。与其他需求相比,医疗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确定性。人们对自己何时患病是难以预测的,不可能像购买其他商品那样,对购买时间、数量、品种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发生,患者就无法加以选择,哪个时候看病、作哪些检查、吃哪些药、进行怎样的治疗都只能由医生根据病情来确定。这些特点使得医疗保险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带有很大的风险。由于人们对疾病一般无法预测,在平时身体好的时候很少想到自己会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强的时候人们也很难自觉地为满足自己将来年老的医疗需求而储备足够的资金。这就需要外力的推动,一方面,强化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医疗资金上给予帮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将人们不自觉的医疗资金筹集行为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同时,企业和社会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此外,也正是医疗需求事先的不确定性和事后的无法选择性,使医疗保险风险尤其是老年人的医疗保险风险巨大。任何一种单一的保险制度都无法承担这一风险。因此,为了分散医疗保险的风险,也只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最近,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医疗保险本身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综合经济实力不强,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业效益欠佳,职工收入偏低,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在不断深化,我们还不具备向所有城镇劳动者提供完全医疗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说,在目前生产力水平不太发达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大多数人普遍出现的疾患,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而对发生概率相对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社会医疗保险是无法解决的,只能通过其它医疗保险途径来解决。这样既能调动其他保险主体的积极性,又能减轻政府的压力,同时还可以满足人们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我国政府医疗保险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在《决定》中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决定》所涉及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是落实《决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难建立和有效地运作的。同时,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备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决定》是在总结1994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即九江、镇江试点方案),1996年国务院4部委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即50多个城市的扩大试点方案)的经验,考虑我国经济不太发达的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医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即使在基本医疗中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至于其它的医疗需求只能由另外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据此,在方案设计上,它一方面沿袭了前两个试点方案中“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更进一步强调“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社会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了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比例。根据目前企业效益不佳的现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新方案的筹资比例与1994年九江、镇江两个试点城市的医改方案相比明显降低。“两江”试点时的筹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11%(其中个人交纳1%),而新方案将筹资比例降到了8%(其中个人交纳2%)。这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要相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个人负担比例提高。

2.严格划定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在近几年的医疗改革试点中,各地探索了多种“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两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都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后,超支到一定数额(比如个人年工资的5%),再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但个人仍须自负一部分。这种“三段相通”的运作模式,保障水平较高,但激励和约束作用发挥不够,不利于统筹基金的平衡。“两立式”是指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完全划断,划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超额自负;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自负一定比例。这种方案增加了个人责任,约束力也明显增强。1994年九江、镇江医疗保险试点时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两地的统筹基金难以平衡。所以,在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决定》中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这实际上表明,新的医改方案采用的是“两立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个人医疗账户的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大病小病不断的人来说,医疗费用自负的比重就较大,如果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支持,个人恐怕很难负担。

3.提高了进入“统筹基金”的门槛。1998年新方案除划定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支出范围,明确指出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之外,还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职工生了大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如果医疗费用没有超过个人年工资的10%,须自己负担,只有超过年工资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1994、1996年医疗改革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运作,且起付标准超过职工年工资的5%。无疑,也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支付的力度。这也是1998年医疗保险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种体现。

4.设立了“统筹基金”的“封顶线”。与“两江”医疗试点没有“封顶线”不同,《决定》增加了“统筹基金”对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规定最高支付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并且明确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这一“封顶线”大约为2~3万元。这样一个数额对于一些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的大病来说是杯水车薪,超过“封顶线”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保障机制来弥补。在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人员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虽然《决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这对于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负担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是从保障全体城镇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没有更多的考虑患病机率高的特殊群体。这一制度实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充。否则,一方面会导致一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医”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特殊群体没有其他的医疗费用来源,最终政府还是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通过开“小口子”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上的钱等手段来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些无疑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带来压力,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 医疗保障 制度弊端 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

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 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医改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问题 对策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城镇居民疾病后顾之忧,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它的建设不仅包括医疗保障的供求双方,而且还涉及到药品、医用器材供应以及医疗保障等方面,是一项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城镇福利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医疗保险改革中,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一直得不到完善。人们反应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很大一部分要归咎于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当前国家正在致力于推动新型医疗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改变当前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切实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文对现阶段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提出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几点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金存在的问题

1、城镇居民的所要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设置不合理。很据有关规定,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负责6%,个人负担2%。但是在实际的缴纳过程职工,单位缴纳的费用偏高,全国平均在7.5个百分点,一些地区甚至达到了10%-12%,这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和财政吃紧的地区,认缴水平太高,使得企业和地方财政无力承担。

2、单基数筹集医疗统筹基金的方式容易产生风险。单基数是指退休员工不需要缴纳保险费用,他们的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和在职员工分担。随着退休人数的不断增加,在职员工所承担的筹资负担过重,导致企业的财政出现危机。

3、基本医疗保障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置了最高限额,这就弱化了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功能。同时,起付标准不稳定,一般的起付线是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的,随着工资水平的增加,起付线也随着升高,导致个人的负担越来越重。

(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缺陷,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很大漏洞,例如当事人只要支付非常少的一部分费用,就可以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任意的使用自己的医药费,医保卡的持有者可能与某些医生联手骗取国家的医保资金。另外,医保卡的使用并不要求本人到场,这就很容易导致医保卡被多人使用的现象。虽然我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多由政府的一些部门制定,立法规格不高,法制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医保法律体系,无法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二、新医改背景下加强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医疗保障金的使用,构建起良性运行的机制

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首先应该对医疗保障金的运行机制进行构建。第一,国家应该加开医疗保障税。医疗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差别对待,根据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保障。第二要增加医疗保障金的筹备渠道,保证资金的充足。为了保证医疗保障金的安全准备,国家可以在每年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医疗保障金的安全准备;同时,国家应该逐年提高社会医疗保障金的预算额,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医疗保障金捐款等。第三,要建立医疗保障金增值机制,有效的对保障金进行管理和运作,防止保障金的贬值,并尽可能的想办法使其增值。

(二)完善立法,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随着新型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但是毕竟其仍处在试点阶段,有很多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分别立法,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坚持国家支持的原则,明确的规定政府实施新型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职责范围和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的分工机制,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指明方向。

(三)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建立多层次、多种形式和覆盖面全、制度衔接紧密的保障体系。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制度;二是要建立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三是解决好退伍军人、离退人员、伤残等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制度;四是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只有构建一个多层次、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保障体系,才能真正的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结语

随着新型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完善的城镇保障体系,对于解决居民疾病的后顾之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完善立法,构建医疗保障金的运行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常态;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体系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15SJD629)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从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保证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常态,实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社会生活品质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种医疗层次并存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目前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完善的,本文以新常态的时代背景出发,结合江苏省发展的具体实际,提出构建符合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全民医疗的实现。

一、医疗保障体系概述

(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医疗保障体系,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中,多种医疗保障制度的集合。并且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中居民的治病问题,在对于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筹集、分配以及使用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保险的原则进行。医疗保障体系的存在是促进居民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先进制度,在整个世界上存在着较多的医疗保险模式。现阶段,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是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几种类型,这些类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

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特征是是非市场性,这种非市场性主要是针对于医疗资源来讲。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会相应的出现与之相关的医疗保障类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医疗保障类型,医疗资源的非市场性都是其重要的特征。如果医疗资源不具备这类特征,就会造成整个医疗卫生体系的混乱,无法对于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进行有效的制约,不仅是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消费行为,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另一方面,医疗保障不同类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就目前来讲还存在着医疗保险的二元结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行分配,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存在差异,所以医疗保险的对象享受的待遇也是会有所区别。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明显的区别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种类型,这样的医疗保险结构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直接相关。

二、江苏省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保险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债务问题

我国的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是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风险的纯保险费用,这些是用于可能出现的疾病等问题进行损失赔付;另一方面是对于风险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对于一些“异常”的情况进行赔付。另外,还包括对于由于保险经营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一些利税、工资以及管理费用等。医疗保险的费用主要是由这样三个部分构成,纯保险费用和L险附加费用构成了净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也是被称为纯保险费用,风险储备金和相关的管理费用主要是其附加的费用。

医疗保险主要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性债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以及社会保险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储备来解决我国不断增长的老龄化问题,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补偿之间的缺口日渐增大。在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伊始,并没有准备好相应的准备金,随着江苏省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赤字会不断增大,江苏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债务风险会随着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多,医疗保险的债务风险不断增加。

(二)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责任归类的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的,所以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仅仅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还不足以实现医疗保险服务的有效完善,尤其是不能解决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公平性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但是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其建立的时间、历史背景以及覆盖的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在刚刚出台时,由于历史发展水平的缘故已经是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在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我国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要素都是有了新的发展,仍旧是使用过去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不能够发挥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于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府投入力度不足的问题,仅仅是依靠市场的作用,很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完善。

(三)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城乡差异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包含着三项制度,分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农合制度,整个江苏省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所包含的三中国制度之间政策的内涵差异较大,在实际运行中还需要建立起一个江苏省内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江苏省的发展明显具有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并且城乡的二元结构的差距比较明显。所以在江苏省发展过程中也是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更新升级,依旧是采用这种分地区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成本偏高,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水平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管理的效果还出现了下降的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整个江苏省的各个地市区之间的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各个地区之间还存在着经济实力的较大差距,造成在全省范围内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时,容易受到各个地方分化决策的影响,整个的医疗保险体系碎片化的问题较为严重。

(四)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当前的t疗保险体系中还存在一定的医疗资源、医疗服务浪费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江苏省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般来说,个人在医疗保险缴纳之后,除非有生病的情况,否则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关注程度就明显的降低,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疗费用的浪费,目前有数据表明,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账户中,其中三成以上是来自于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多数情况下是在个人的账户中沉淀,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医疗保险互助制度的作用。另外,医疗保险的服务结果还存在医患双方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并且随着医疗费用的逐步升高,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也是在不断地升高,满意度呈现出一种不断下降的态势。

三、新常态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

江苏省应该在分析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新常态下推进本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并且逐步解决在本省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省在新常态下医疗保险事业新的发展。

(一)借助商业保险促进全民医疗服务的发展

江苏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较大的债务问题,这些债务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会对于本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新常态下,本省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资金筹集的作用,努力实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收现付的有效均衡。商业保险,实际上一种合同式的保险活动,投保人可以通过合同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保险合约,虽然保险公司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的盈利,但在合约运行的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政府的债务压力。借助于一些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对于提高全民医疗服务的水平,扩大全民医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商业保险公司还能够实现资金的有效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实现了医疗保险互帮互济的作用。

(二)运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参与促进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保险体系,几乎全部的责任都是由政府承担,这种做法对于政府的发展具有较大的问题,由于是计划经济,所以医疗保险制度几乎是“吃大锅饭”的状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医疗保险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是逐步降低,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财政投入的不断减少,这种做法与在计划时期全权接管类型,对于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来说,都是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因此,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有机合作,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仅是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两者之间应该有效合作。值得注意是,市场机制中存在较多的风险问题,所以在完善医疗体系中还需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由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干预,能够有效调节保险机构、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医疗服务需求方三者之间的利益,在新常态下实现多方共赢。

(三)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的地区间有效衔接

江苏省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些差距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出现一定的边界问题,特别是由于各个地方的管理部门不同,医疗保险服务的资源、水平之间还存在差异,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保险各个地区的差异。在江苏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应该逐步消除这种边界问题,尽可能实现各个地区之间的医保制度的衔接,保证在参保人员地区之间流动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医保的转移。

另外,在实现地区医保衔接的基础上,还需要逐步打破城乡的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的平等、公平的享受医疗资源,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只有逐步实现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促进全省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发展。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平也还是提出了新的需求,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认识到医疗服务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的经济水平的支撑。当前,江苏省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备了构建多层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条件,应该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江苏省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这个过程,不仅是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还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一段时间内还无法实现,但是在长期的改革中,经济的新常态发展的支撑下,总会有成功的一天。

参考文献:

[1]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2]丁栋兴,马亚娜.江苏省太仓市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运行分析[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3]郝佳,仇雨临,梅艳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02)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7篇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9(c)-138-0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理念指导下,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正逐步地深入发展,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在建立和完善适应城乡人民群众需求的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全民的身体健康,推进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未来医疗保障的发展方向

我区2001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3万人,2005年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参保人数达到20余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已经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重大举措。今年又开展了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还将把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争取利用3年时间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随着全民医疗保险的发展,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人群的多样化,管理的复杂化给医疗保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2005年6月份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之初,在区政府的主导作用下,为了借助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验,减少行政成本,节约资源,在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制下,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即一套班子、两种职能,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由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其充分发挥了现有经办机构的作用,提升了办事效能,节约了资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将多种保障机制有机结合,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统一的医疗基金动作机构、统一的医疗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使城乡居民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健康保障机制,体现了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方向。

2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使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几年来,已经基本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2005年我们依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帐户、审核、结算纳入到一个整体,分别设立了财政征缴、结算专户,纳入到专户管理,做到分家不分开;网络建设上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整合,通过2 M光纤接入方式与医疗保险中心网络连接,实时传送信息。在网络信息、经办流程、个人帐户、住院结算都是一个模式,在对城镇职工患者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的管理上达到了同步。也就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在一个管理部门运行,减少了多样化的管理程序,既节省了人力、财力,同时又克服城乡“二元”化管理的弊端。例如对定点医疗机构来说,执行同一个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避免了政策的多样化,也避免了同一种病不同的治疗方法。在审核结算、现金报销中减少了繁琐的程序,只是在筹资模式和标准上,支付待遇上有所不同。

3 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到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减少投资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深入发展,城镇职工参保、个体劳动者参保、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被纳入到一个整体[1]。2005年我们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网络平台,按多层次、多结构的保障内容,在只增加了一部分设备的情况下,开发一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应用软件,同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形成主体多元化、筹资多渠道、结构层次化的医疗保险模式。节省了财力,避免重复建设的投资。将财务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软件资源等一系列的有形和无形的资源组合在一起,并进行优化整合、配置,特别是将城镇职工医疗的技术资源作为孵化器,实现优劣互补,互惠互利,达到共谋双赢。

但是,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差距依然存在,有待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在资金的筹集上不同,待遇的支付上还有很大的差距[2]。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是我国现实国情;所以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短时间内很难建立,但是不同形式、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要尽快建立起来,使农村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水平短期内大幅度提高。把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延伸到社区;把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延伸到所、站,以快捷、方便的保障形式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城带乡,使农村医疗保障逐步与城市医疗保障接轨。推动城乡医疗均衡发展,从过去只关注“城里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到力争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化格局,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赵艳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验初探[J].中国医药导报,2007,4(10):94-94.

医疗保障体系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农民工是当代中国正在崛起的一个庞大的新型阶层,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一道医疗保障“安全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2亿至1.4亿,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0%。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因此,透析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和在试行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但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而言,他们大多数还游离于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1.农民工很少参加城市所提供医疗保障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往往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具有极强流动性这个特征,把农民工当成可长期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的人来对待,因而显得很不合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上海的参保率极低,即使他最早推出外来劳力综合保险,目前参保的只占外来劳力总数的五分之一,参保率极低。截至2003年11月底,江苏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估计为80万,占总数的15%;到2003年9月底,深圳市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80.36万人,参保率为28%;成都市2004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率为34%。因此,总体来看,该项政策不能算是成功的。

2.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所提供的合作医疗随着集体经济的解体,建国初期为农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已不复存在,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兴未艾。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约覆盖10691.09万农业人口。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国家级试点地区湖北公安、省级试点地区山东泰安,当地政府出台了有关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办法都明确表示,受益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外出打工农民。而且两地的试行办法均规定,农民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要做到一家一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加,要“户不漏人”。然而,两地同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几乎所有的农户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报名之初,都没将家中在外打工的成员姓名写入“合作医疗证”。也就是说,出外打工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参加合作医疗。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试行条例。但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影响建国后,我国以户籍为标准,在全国分别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是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城市实行的是国家——单位负责制。由于国家在城乡医疗保障中承担的责任不同,加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近些年来,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城乡之间、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二元割裂的状态。因此,尽管全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工因传统体制造成的医疗保障缺失问题。

2.医疗环境问题严重我国的三医问题极为严重。所谓“三医”问题是指医疗(卫生)问题、医药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医疗问题又可进一步分为医疗卫生体制、医疗费用、医院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其一,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其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其三,医院收费高,服务和管理水平不尽人意;其四,药品价格“虚高”久攻不下;其五,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此可见,“三医”问题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自然会产生直接影响。

3.医疗保险制度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12月零点调查和指标数据网与哈佛有关机构合作完成的《中国居民评价政府及政府公共服务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医疗保险覆盖率上,在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也是存在的。城镇内部不同群体占有的卫生资源是不一样的。大量的医疗补贴给了少数富人而不是城市中的贫民。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存在着内在的缺陷,使得利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负担等方面都欠缺公平性,资源分配极不合理。这就使得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失去了作为财富再分配的最重要方式与手段的作用,甚至还成了分配不公平的放大器。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而言,当然无法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享受医疗保障权益。

4.农民工医疗保障观念相对滞后在我国,医疗保障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以年轻人为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在以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保障体制下成长,有的对城市没有归属感,不信任城市的医疗保障政策;有的由于少数官员经常挪用医疗保障费用,对政府倡导的政策冷漠视之;有的因流动性强,在异地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回报,不愿参加医疗保障。因此,农民工并没有在心目中及时确立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主要途径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体现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需要。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要与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其主要途径如下:

1.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如果将农民工进一步细化,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第二层次是短期在城镇生活,到一定年龄返回农村的农民工;第三层次是农闲时在城镇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务农的农民工。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应建立内容完整而层次不同的医疗保障。第一层次的农民工在身份上已较接近城镇居民,应将他们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管理;第三层次的农民工,重心仍在农村,其医疗保障的内容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一致;而第二层次的农民工,他们的情况与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农民工不同,所以他们的医疗保障既不能套用城镇市民的医疗保障,又不能套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一整套介于两者之间的、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总之,面对农民工的不同层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

2.扩大基金来源渠道,设立个人账户并保值增值资金是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充裕的资金,医疗保障制度就无法运行。但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基金来源要想全靠政府财政支出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农民工自己筹建以个人资金为主、国家财政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平等性、统一性的原则,针对城市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实行社会保障统筹账户的全国统筹,以利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全国性转接。为增加资金可考虑:一是个人缴纳;二是政府财政拨款;三是发行福利彩票;四是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等。此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去购买政府债券、公司股票、投资农业或存入银行等,以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3.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宏观上归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经不是一些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办法和措施所能解决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们要着眼于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并针对目前农民工流动性强、工资水平低等特点,制定规范、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责任,惩治那些消极对待或逃避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主,强制用人单位和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作业,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