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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定义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1篇

《人民的名义》自播出之后受到街谈巷议的追捧,但该剧在资金筹备的阶段却遭遇重重困难。由于题材的特殊性,反腐、涉案类题材电视剧已经撤出黄金档13年,导致本来已经确定的投资方纷纷撤资。最终,五家民营企业艰难撑起《人民的名义》的过亿资本局,他们又有着怎样的家国情怀和自己独特的影视剧投资评判标准?为此,记者独家对话五大投资方之一的上海利达影业总裁李贡。李贡说:“《人民的名义》是社会和人民需要的,也是国家需要的。中国老百姓在当代这个时期是很浮躁的,中共中央一直都在倡导反腐,那反腐究竟是怎么回事?该剧揭露的东西是老百姓需要看到的,《人民的名义》在这个时间段播出,一定是会凝聚一股力量,这完全是一个正能量,可以把浮躁的时期打压掉。作为投资方也需要有着一个情怀去弘扬社会主旋律。”

抓准时机 不惧风险

随着《人民的名义》热播,其当初寻找投资的一些细节逐渐披露出来。据制作方透露,最初感兴趣的投资机构有几十家,有一些已经签了协议,但最后还是选择了退出。由于自2004年之后反腐剧实际上被冻结,拍过3000多集电视剧的导演李路在筹资路上备受煎熬。其接受采访时回忆,此前接触数十家大公司,有国企、民企、上市公司、影视界领军公司,都在不同阶段跑路。他还表示“甚至一些投资方已经签约了,最后选择毁约退出,怕担风险。那时候我天天睡不着觉,天天想放弃。”李路透露,最终靠5家民营企业投资才拍成这部剧,播出后大火,《人民的名义》的高收视和好口碑让五位投资者真正实现了名利双收,从行业新手到最后的赢家。

反映社会现实问题的题材由于尺度难以把握,很多投资者避之唯恐不及,在融资的阶段困难重重,这几家民营机构为何要坚持投资?作为最先资金到位的投资方之一上海利达影业总裁李贡向记者讲道:“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没有一个投资是百分之百盈利的。我觉得《人民的名义》这个项目肯定是爆款,它影响力一定是会有的,我们时机抓得特别的好。”果不其然,《人民的名义》播出之后收视持续走高。该剧也在互联网上受到观众广泛好评,被誉为引爆正能量的“良心之作”,豆瓣评分高达8.6。《人民的名义》填补了现实题材剧的空白。目前国内影视剧都是小鲜肉霸屏,演员就那么几张面孔,题材都是玄幻、仙侠类,时间长了观众自然审美疲劳。反映社会现实题材的作品非常稀缺。《人民的名义》切中当下反腐这一社会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可以说其火爆的背后折射了人们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

李贡表示,最早是听金盾影视中心主任李学政提起《人民的名义》。“李主任说利达影业第一部电视剧肯定要投准、投稳,所以就推荐了高检影视中心,《人民的名义》最早是由高检影视中心立项。”

李路导演笑称李贡在没有看剧本的情况下,就下定决心投资了,这又是何来的底气?李贡坦言:“首先内容很重要,我们虽然没有看剧本,但是我们分析,这是周梅森老师打磨十多年的作品。他是中国政治小说第一人,著有一批极具影响力的政治小说,并且周梅森老师是非常敢写敢说的,剧情里面很多台词都是非常尖J的,这种作品不是谁都可以写出来的。其次是由最高检立项,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国家在大力反腐,在这个时候推出文化这一块,影视作品是宣传传播的最好的载体,老百姓都能了解、知道,大环境也很适合。再次该剧的总制片人、导演李路本身是作品品质的有力保障。”李贡给记者透露了一个小的插曲:“当时投资方突然撤资了,作为代表方的我弄得很尴尬,我就跟李学政主任说放心,我一定会来投资。这部作品肯定是没问题的。”

弘扬主旋律 主打差异化竞争

放眼国内电视剧市场,抗日神剧、家庭伦理、青春偶像当道,小鲜肉+网红级IP带流量的现象屡见不鲜,近些年IP剧呈井喷式增长,像《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花千骨》、《何以笙箫默》,全部都是大热IP改编。各大影视公司争相购买IP版权,出品影视作品,为企业获取利益。《人民的名义》是上海利达影业投资的第一部电视剧,但他们不着眼于大IP、小鲜肉这样的市场,而选择的是主旋律题材的电视剧。“当时IP是非常热的,小鲜肉时代、网红时代,但这个浪潮一定不会长久,因为这个现象只是一时的,没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只是大家跟风形成短暂的浪潮。最终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最原始、最本质、最有内容的层面上去,电视剧需要引领时代价值。”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商品;销售规制;忠实义务;善管义务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3)03-0081-0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体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其始点为1996年桥本内阁启动的“金融体系改革”,史称日本金融大爆炸。在此后的10余年时间内,日本金融法制经历重大的变革。在本世纪初,日本朝野认为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必须构建以投资性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统合的金融市场体系。在展开对金融商品销售规制的研究前,需要对金融商品和服务推介销售的内涵和类型做简要划分。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有关立法概要

金融商品销售是指金融服务业者与客户缔结金融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的行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立法的起点可溯及到2002年的《金融商品贩卖法》,它是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业的一部特别法,而其内容是以规制金融商品贩卖者的说明义务和劝诱行为为中心,并规定了金融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其内容仍显不足,例如缺乏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尽管关于金融业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但是仍需要由客户举证证明金融业者违反说明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但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其获取证据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保障仍有不足。

2004年,日本逐步参考英国2000《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美国、欧盟的投资服务法着手拟制定了《投资服务法》,在该法的主要架构上,不再有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的区分。2005年,日本“活力门”事件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日本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漏洞,促使日本政府决意修法统合日本金融体系。2006年6月,以金融商品的规范整合及投资人保护为宗旨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前称《投资服务法》)获得国会通过,2007年9月得以实施。目前,日本关于金融商品交易行为的跨业规制,呈现出《金融商品贩卖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两法并存的状态,其中《金融商品贩卖法》被定位为对不当投资劝诱行为进行规制的民事特别法,以民事损害赔偿为责任形态,而《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事业法的性质,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主要以刑事罚、行政罚为责任形态;且在金融商品适用范围上,《金融商品贩卖法》还包括保险及存款,但是《金融商品交易法》原则上不包括存款和保险,因此两部法律的基本性质和适用范围还是有所区别的[1]。文章主要针对《金融商品交易法》(简称“金商法”)基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一般大众投资者的相关制度规范,重点分析在金融商品销售过程中对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行为规范的相关问题。

二、金融商品销售法律规制的两个维度

(一)横向维度:从金融商品推介销售的类型维度看

传统金融业务主要为银行存贷款,股票交易等业务类型,金融机构主要充当交易和支付中介,金融机构与客户所建立的关系主要为一般帐户关系或委托执行交易关系,例如,银行与客户间所存在的借贷关系,股票交易中客户与证券公司间建立的委托执行交易指令关系等,然而随着金融商品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业环境的变迁,通过金融机构投资的商品种类繁多,各种新型金融商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也从单纯事务处理延伸至投资商品的推介和销售,投资咨询以及直接从事代客的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基于此背景,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将金融业务分类为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建言与业、投资运用业、金融商品中介业。

(二)纵向维度:从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时序维度看

从交易层面来看,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制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可以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次序大致划分成销售前、销售时以及销售后,即:(1)缔约前的产品推介阶段;(2)销售缔约阶段,因销售而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涉,达成交易;(3)缔约后的合同履行阶段。见图1超越传统民商法对平等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视角,监管机构应立足于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对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监管规制。

图1 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规制的基本范畴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业者的定义与范围

在日本,以往对不同的金融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业法规范,例如,证券业者的规范为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的规范为投资顾问法、金融期货交易业为金融期货交易法。但由于金融商品交易法是横跨金融相关行业的法规,因此其规范对象即金融业者,大致可分为金融商品交易业(financial instruments firms)与金融商品中介业(financial instruments introducing brokerage firms)。

其中金融商品交易业又分为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投资顾问与、投资管理业。

——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系指证券业关于具有流通性及高波动性的商品(有价证券)的贩卖行销以及衍生性商品的贩卖行销。如以有价证券之购买等以及将有价证券作为原资产之市场衍生性金融交易(金商法第2 条第8 项第1款)有价证券的出卖(第8 款)、有价证券的募集或出卖等之作业或私募程序的作业、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第4 款);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是以流通性与波动性均较低的金融商品为贩卖、行销的业者。关于基于合伙契约所生之权利(含基于国外法令所生之权利)( 或称集团投资架构所生之持份)所为之募集或私募( 第2 条第8 项第7 款)、对第2 项有价证券所为之买卖或买卖之媒介以及募集之作业等、市场衍生性商品交易。

——投资顾问、业:包括原投资顾问业法下的投顾业,以及以分析有价证券或金融商品价值等有关投资判断为契约内容的业者( 金商法第28 条第3 项第1 款)、或媒介关于投资顾问契约的缔结( 金商法第28 条第3 项第2 款)。因此《金商法》中所谓投资顾问,除包含投资顾问业提供投资人关于有价证券或金融商品价值等的投资分析外,也包含基于投资建议或媒介投资人缔结全权委托契约(代客操作)的行为。

——投资运用业,系指基于与投资法人间之资产运用委托契约等的运用、关于投资信托受益证券的运用,以及关于受益证券发行信托的受益证券之运用。因此金商法中所谓投资运用业,包含投资信托业、投资法人资产运用业以及代客操作业、集团投资契约等业者。

其中,金融商品中介业是指依据《金商法》第2条第11项的规定,由从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者、投资运用业者及登录金融机构委托,而从事下列有价证券之相关媒介代销等行为:(1)有价证券买卖的媒介;(2)媒介、代销、有价证券买卖、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外国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委托;(3)处理有价证券的募集、出卖及处理私募媒介投资顾问契约、投资全权委托契约的缔结[2]。

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投资者类别的界定及其对金融业者行为规范的差异性要求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通过投资者分类制度,向包括一般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提供保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人与一般投资人,又具体分为4类标准:(1)不得变更为一般投资人的专业投资人;(2)得选择变更为一般投资人的专业投资人;(3)得选择变更为专业投资人的一般投资人;(4)不得变更为专业投资人的一般投资人。

其中,在交易不同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不同的金融服务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变更的专业投资人可以申请将其确认为一般投资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变更的一般投资人可以申请确认为专业投资人。在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金融从业者须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例如,向一般投资人销售金融产品时,从业人员必须对客户担负诚实的义务;必须按照官方的监管要求金融产品广告;接受客户金融交易前,应向客户明示其是否以自己为相对人成立该买卖或交易;履行书面交付义务;不得为了实现金融商品交易契约的缔结或劝诱,而对客户进行不实告知;不得对于客户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肯定的判断,或告知使其容易造成误解的事项;不得未受邀约,以访问或电话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契约缔结的劝诱行为;损失填补之禁止,禁止就客户进行金融商品交易造成损失、或未产生预定收益时,以自己或第三人为损失填补的承诺;适合性原则,对于金融产品交易行为,依据客户的知识、经验、财产等状况及金融产品交易缔结目的,不得进行不适当的劝诱行为而使投资者欠缺保护;客户资料的正当处理;最佳方针执行义务等。

《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投资人类型,使得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在与不同类型投资人进行金融商品交易行为时,适用不同的行为规范,对于一般投资人来说,不仅满足对其保护的周全性,对于专业投资人而言,也省去了因过度规范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区分投资人制度的规定,以及一般投资人与专业投资人可以有条件的申请自主转换的规定,体现了该法在投资人保护方面的制度弹性。

表1 一般投资人与专业投资人对应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共同行为规范列表[3]

共同行为规范 一般投资人适用 专业投资人适用

对客户的诚实义务 是 是

广告规范 是 否

事前明示交易形态义务 是 否

书面交付义务 是 否

不实说明禁止 是 是

保证获利之禁止 是 是

未受邀约之劝诱等行为的禁止 是 否

损失填补之禁止 是 是

适合性原则 是 否

客户资料的正当处理 是 是

最佳方针执行义务 是 是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定,凸现了日本政府保护投资人的基本理念。针对不同性质的商品或具有不同专业与知识程度的投资人,适用不同保护程度的法律规范[4]。见表1。

五、日本法中的金融商品业者对客户的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注意义务

《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商品业者行为的规范最基础性的要求体现在该法第36条、41条及42条。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6条的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等及其负责人及雇员,对客户应负诚实、公正义务。该法第41条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于进行投资顾问业务时,应为客户的利益,而忠实地、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执行其业务。该法第42条规定,应为权利人的计算而忠实进行投资运用业务。(投资运用业者相关规范对于客户的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分析上述规范,《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6条规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诚实义务”,已包含有英美法上信赖义务的意蕴,并明确要求金融商品业者对客户承担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此规范的基础架构下,两大义务并存的,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概念上或适用效果功能上,均有所不同。

(一)日本法上金融业者的忠实义务

日本商法于1950年参考美国法,而引进英美法忠诚义务,主要是用于处理董事与公司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英美法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在内涵上包含了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与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日本法上的忠实义务实际等同于英美法信赖义务中的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的涵义,主要是在处理利益冲突的问题上,要求人应以本人的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并不得从事任何自肥等利益冲突的行为。

日本经过“金融大爆炸”改革之后,鼓励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各种新型金融商品涌入市场,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金融商品的形态已经脱离了早期传统储蓄存款的形态,已转向各种带有投资性、风险性的商品,由于双方的信息、专业能力不对等日益加剧,金融业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从传统的公平交易相对人,转向以一方对另一方具有依赖、信任为特征的交易关系,金融商品交易的过程,常常表现为金融消费者基于对该金融业者的信赖,愿意委托该金融业者为其操作金融商品交易,以获取预期利益,金融业者处于受托人或类似受托人的地位,此时,金融商品业者应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作为对这种交易关系发展变化的回应,法规规范上体现出强化金融业者的义务和责任的特点,以增进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

从信赖义务的视角出发,金融业者作为受信赖人,应以金融消费者的最佳利益考虑为出发点。因此,忠实义务要求金融业者不得利用其地位,为促进自己利益而有损及客户利益的行为,且应以客户利益为优先,金融业者被期待应为客户追求最大利益,且应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金融业者在为客户执行其职务行为时,被禁止从事自利行为,除非金融业者在交易中充分而公平的披露其个人利益,并获得客户的同意。根据忠诚义务的要求,金融业者如有自肥等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时,应课以无过失责任,并将所得不法利益吐回。金融商品交易业者与投资运用业者的业务,常常涉及客户与业者的利益冲突的情形,对其规范的重心,应置放于事前的利益冲突的披露。

(二)日本法上金融业者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所谓善良管理人是指在一般交易观念中,所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的平均理念人,并不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有人注意的平均值,而所谓的具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的平均理念人,会因事务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就某些需要特定专业知识技能方能处理的事务而言,所谓的善良管理人是指,对于该事务的处理,具有相当于一般交易观念来看处理该事务所需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经验及诚意之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民法上所有对债务人债务履行行为标准之中最低的要求,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违反称为抽象轻过失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不得通过合同预先排除),就过失责任而言,抽象轻过失责任是最高的责任形态[5]。所谓轻过失是指相对于重大过失情形而言的,而抽象过失是相对于因人而异的具体轻过失而言。

尽管善良管理人义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英美法忠实义务之下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不过就规范的标准和内涵而言,事实上仍具有相似性。例如美国法上对投资注意义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受托人应为“谨慎投资人”(要如同谨慎、明辨且理智之人处理他们自己的事务一样),其具体要求包含了注意的要求(应当合理的努力和勤勉,例如收集充分的信息等)、技能的要求(特别是针对那些具有较高技能要求的行业,必须要运用这样的技能)以及警觉的要求(对受托人运用的合理警觉,包括兼顾资本的安全性和确保获得合理的报酬,这实际上是基于客户预期报酬合理配置风险的警觉)。善良管理人是一个理念存在的概念,其注意义务是一个客观的行为标准,这样的行为标准不是根据行为人本身的能力而定,因此也不是因人而异的。如果要具体界定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内涵,需要通过实务和学说不断的加以充实,其内涵也是不断发展的,在这种具有弹性的原则下,不同法系的具体判断标准和依据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金融业者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投资领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违反与否是不应当以结果倒推的。有损害结果发生时,如果金融业者在为客户做出投资决定时,已经预见投资失利的可能,但确信其不发生,结果仍发生时,就认定为有认识上的过失,进而认为是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这种理解可能是与投资业务的实际情况相脱节的。基于商业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适用,法院基本上不宜也不应对于金融业者事前的投资判断做事后的司法审查,因金融业者作为人为谋求客户(本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具有开拓进取的企业家精神,才有能获得突出的利润成效的可能,而该企业家精神的充分发挥,则须以人拥有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判断余地为前提。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不宜将评价的关键系于行为结果,通过该结果来倒推行为人有无违反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过程所为的任何注意或行为。对金融业者的评价应着重于执行职务决策程序责任,即关注金融商品业者于投资决定判断过程中,是否已善尽所能,以最大化投资人利益为前提,并为信息充分的决定,即使最终结果给投资人造成损失,金融业者仍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忠实义务与善管注意义务是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者的最基本的一般规制的要求,该法上的很多具体规定就是对这两大基本义务的具体化,例如金融业者在推介金融商品给客户时负有的适当性义务;金融业者的最佳执行方针义务要求金融业者对其客户秉持公平、诚信且适当的处理模式,在为其客户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和投资时,都是以上述模式为指导方针。

结合中国的现状,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应厘清中国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一方面应从横向跨业的金融业者基本行为规范的角度入手,确立其应当遵循的共通的原则性规范,以实现不同业法之间的规制协调。另一方面,应从金融商品缔约前推介—缔约时—缔约后的时间维度,结合不同金融商品和服务的特点,持续性的逐项梳理不同业别中金融业者应当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通过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次级立法及或由行业自律机关制定更高标准的自律性规则等,用以不断的补充、发展和完善其具体行为规制上的漏洞,包括信息披露规范、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特定类型推介销售的规制、共同行销的规制等等,从而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投资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晏慈.从金融商品贩卖法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近期金融发展介绍[J].证券期货月刊,2006(24) :10.

[2] 周行一. 从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探讨未来金融市场发展方向期末报告[EB/OL]. [2012-12-10]. 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网站,http://.tw/.

[3] 陈茵琦.日本金融管理法制改革新趋势——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简介与启发[J].证券期货月刊,2006(8):24.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保护主义;股权投资保护:金融重商主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09-05

随着中国、俄罗斯以及阿拉伯产油国财富基金的规模膨胀,近年来对西方国家的股权投资和并购活动逐渐升温,这一势头已经引起西方政府和金融界的强烈反应,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干预和阻止,进而出现“金融保护主义”的倾向。另外,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百年一遇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为挽救本国的金融体系,缓解日益加重的经济压力,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多国政府纷纷制定金融救援计划。然而,这些力求自保的救援举措再次引发了“金融保护主义”的担忧。英国首相布朗就认为金融保护主义是阻碍全球经济恢复的最大威胁,香港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也认为金融保护主义的危害尤甚于贸易保护主义,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则于G20峰会前夕再次呼吁要防止金融保护主义。为此,我们对金融保护主义的表现、影响、趋势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就中国的应对策略做出了思考。

一、金融保护主义的实质与表现

2007年,在摩根斯坦利的一次论坛上,“金融保护主义”一词首次被经济分析师所提出,意指新兴市场国家在争夺国际战略或非战略资产的股权时所面临的保护壁垒。当时的背景是中国刚刚成立首支财富基金――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试图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股权收购,以此提高外汇储备的收益率。分析师提出这一概念的本意在于,提醒新兴市场国家的财富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东道国的抵制。这一类型的金融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很相似。只不过保护范围是在股权投资领域而非贸易领域,实质是发达国家政府为防止本国资产被外国投资者收购所设置的障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以法律法规等形式限制股权投资。财富基金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并购引起了发达国家的不安,为限制财富基金及其他外国资本的股权投资并使其保护主义措施师出有名,一些国家制定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2008年2月份,澳大利亚政府正式表示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这是首个国家为控制财富基金和国有公司的股权投资活动而采取具体措施,并且公布了6项原则以使其外资审查活动有章可循;美国财政部也于同年5月份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中对财富基金提出了政策限制,包括纯粹商业目的、强大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主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此后,欧美等国就一直要求IMF牵头制定全球统一的行为准则,以之约束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基金。

二是以国家安全为由强行阻止股权投资。除了明文规章的制度约束以外,发达国家还经常利用“国家安全”的借口实施保护,而这一方式的保护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因为任何投资活动都可能与“国家安全”联系上,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更多地取决于政府意愿而非经济合理性。例如2005年8月份,中海油宣布退出收购美国石油公司尤尼科,其原因就在于美国政府和国会认为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中国企业收购尤尼科将会控制美国的石油供应,进而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中海油不得不选择退出:同样,迪拜世界港口公司试图收购一家管理美国港口的控股公司时,就硬生生地被美国国会以“反恐战略”为由拒之门外。

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渐恶化,以及各国金融救助计划的陆续公布,金融保护主义重新被提及,但涵义已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指一些国家为稳定本国金融体系、保证国内资金供应、扭转经济下滑势头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这一类型的金融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金融重商主义”,目的是尽可能地将金融资源留在本国。实质上是一种“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政策,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性的救助。政府虽然制定了数额庞大的金融救助计划,但都是以本国金融机构作为援救对象,对国内的外资机构却持“善意的忽视”态度。例如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已为金融行业推出了上万亿美元的援助计划,但绝大部分资金都流入了美国国际集团(AIG)、房利美、房地美等国内金融机构,仅AIG一家获取的救援资金就超过1800亿美元,而在美的外资机构很难从中获益。即便AIG将部分援助资金用于偿还德意志银行、法兴银行、汇丰控股等外资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掉期(CDS)敞口,这一举动也招致美国各界的广泛批评。

二是规定被救助金融机构必须满足国内信贷的基本需求。政府在提供救助资金的同时,又附加了若干强制性条件,要求受惠银行必须保证国内贷款供给,支持本国就业和经济发展。例如英国在救助金融机构过程中。就明确要求受援金融机构优先向本国企业提供贷款,以帮助本国实体经济复苏。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接受英国政府注资之后,董事长Hester便公开声明下一步的计划就是将其对英国的贷款金额增加到60亿英镑。以此保证英国客户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

三是以政府担保方式为金融资本提供保护。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各国为避免资金外流和吸引资金流人,稳定国内金融市场,纷纷对银行存款等金融资本提供竞争性的政府担保,几乎引发一场金融保护主义的争夺战。例如爱尔兰政府对国内6大银行提供了为期2年总额达4000亿欧元的个人存款担保,这一方案招致英、德等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不满,认为这将破坏银行间公平竞争,但由于担心各自的国内银行存款流向爱尔兰,欧盟各国随后也采取了类似的保护措施。

四是以隐性方式迫使金融机构将海外资金抽回本国。一些国家除了出台选择性救助措施和国内信贷要求之外,还在金融救援计划中纳入隐性条款,同样起到金融保护主义的效果。例如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稳定方案首先要求对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但在危机冲击之下,美国的金融机构普遍损失惨重,难以满足测试所需的资本条件,不得不从国际市场撤回所有可以利用的资金以应付国内“压力”,从而间接达到保证本国资金供应的目的。

二、金融保护主义的国际影响

着眼于股权投资限制的金融保护主义对国际经济金融的影响尚未充分显现,但危机期间金融重商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对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却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剧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形势,不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尽快恢复。在本国政府的强制要求下,

欧美金融机构从世界各地抽调资金回国“救火”,巨额资金的急进急出,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例如外资占亚洲股市的总持股比例将近三分之一,外资大量抛出所持股票,导致亚洲股市灾情惨重,2008年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MSCI)亚太指数下跌54%,市值损失1.9万亿美元。又如外部市场融资占比较高的冰岛和韩国,外资撤出导致2008年冰岛克朗与韩元兑美元汇率分别大幅贬值48.1%与25.7%。如果金融保护主义倾向不能扭转,资金不能在全球市场自由流转,国际金融体系就很难恢复到危机之前的水平。

第二,加重全球经济衰退的程度,新兴市场国家受创尤深。金融保护主义迫使欧美金融机构纷纷撤资,原先依赖这些外资支持的大批企业因融资渠道被切断而破产倒闭,全球经济在衰退泥潭中越陷越深。世界银行已经多次调低2009年全球经济增长率的预测值,从2008年6月份预计增长3%降至2009年3月份预计萎缩1.7%。以东欧地区为代表的部分新兴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欧美资金的跨国贷款,在此次撤资潮中受害最深。国际金融协会(IFF)数据显示,预计2009年流入新兴市场的净资本将由2007年的9290亿美元锐减至1650亿美元,降幅高达82%。其中,2009年东欧地区的资本流入额预计仅有300亿美元,远低于2008年的2540亿美元和2007年的3930亿美元。金融保护主义使得拉脱维亚、匈牙利和乌克兰等国经济状况迅速恶化,不得不向IMF和其他国家申请紧急贷款,捷克政府甚至因此而。

第三,阻碍资金的合理配置,降低金融机构运营和经济发展的效率。众所周知,全球化经营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而金融保护主义却要求他们将资金配置范围局限在本国市场,这将大大削弱其运营效率和竞争力。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接受政府援助资金后,不得不收缩国际业务,削减或直接退出对36个国家的放贷。而未接受政府注资的德意志银行则要幸运得多,正如其首席执行官Ackermann所说,“受惠于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竞争对手退出的市场空白,以及自由裁量资金配置的决策权力,公司拥有了难以置信的竞争优势”。此外,金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助于各个经济体获取必要的资本支持以发挥其比较优势,使土地、劳动、矿产等生产性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挖掘经济增长的潜力。而金融保护主义的盛行将会扭曲资金配置,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随之弱化。

第四,竞争性的保护措施相互抵消,难以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表面上看,孤立的金融保护主义似乎能够提振本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复苏的信心,但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措施也容易遭致他国的报复。随着竞争性的保护措施在各国相继出台。不仅政策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将各国拖入保护和报复的恶性循环中,对所有国家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欧盟国家的“存款担保”竞争就已经敲响了警钟,英国和冰岛之间甚至因为“存款冻结”问题而引发外交纷争。另外,尽管金融保护主义的受益者多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成为金融危机的“替罪羊”。但在全球化背景下。相互依存的经济金融联系决定了发达国家也在劫难逃。由于资金回流打击了发展中国家的实体经济,导致国际收支盈余缩减甚至出现赤字,在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必然减少从发达国家的进口,并且无法像过去那样为发达国家提供廉价资金以支持其经济增长。

第五。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全球化进程有所延缓甚至出现倒退。在欧美国家已经公布的金融援救计划中,都或多或少地附带有贸易保护性质的条款。例如美国政府在经济刺激计划中,就明确带有“购买美国货”的硬性规定。法国政府向本国汽车业提供贷款救助后,要求汽车制造商承诺不会将工作或生产转移到国外,甚至可以考虑将设在捷克的工厂搬回法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计,2009年1月至3月的短短两个月间,贸易保护措施就增长了3倍多。这些附着于金融保护主义的贸易保护措施,已经导致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下滑,并且引发了“去全球化”的担忧,这在欧洲表现得尤为明显。金融危机发生后,德、法、英等国日益明显的保护主义倾向引起欧洲各国的不满和争端,而西欧国家“自扫门前雪”的做法也加深了东西欧之间的隔阂,欧洲一体化进程出现严重倒退。

三、金融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

就中国而言,由于金融领域的开放程度并不高,欧美金融机构在国内市场的份额还很低,源于西方国家的金融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冲击相对较弱,其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外汇资金合理运用的难度。随着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为实现国民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保障经济增长所需的资源供应,中国政府提出了合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设想。力求以对外股权投资的方式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然而,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财富基金和企业的股权投资行为却以各种借口加以限制,使上述设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巨大阻力。2009年3月,澳大利亚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中国五矿集团对矿业公司OZ Minerals的并购计划,而这一结果甚至令澳大利亚本国媒体都深感意外,因为这笔交易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内容上都使“国家安全”的说法站不住脚。与此同时,中国铝业注资澳大利亚力拓矿业公司的交易审查也一再被延长,并且被否决的可能性逐渐增加。不难想象,在金融保护主义日渐抬头的国际环境下。中国要想充分发挥外汇资源的效用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第二,对国内金融市场形成局部冲击。尽管金融危机并未在中国的金融领域掀起多大的风浪,但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受本国保护主义政策的影响,在中国市场上收缩业务并撤出资金,对国内金融市场还是形成了小范围的局部冲击。例如总部在美英等国的少数外资银行,为满足母国政府优先保证本国信贷投放的要求,削减甚至切断境外分支行的资金供应,使其在中国的分行因缺乏母行资金支持而陷入困境,不得不在中国的银行间拆借市场以高利率融入资金,一度扰乱了国内货币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境外战略投资者抛售中资银行股以套现资金救援母国,对国内股票市场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例如2009年1月7日,美国银行在抛出部分所持的建设银行H股之后,建行H股股价当天即暴跌8.76%,建行A股股价也随之跌去6.45%,加上瑞士银行抛售中行股份、摩根斯坦利减持招行股份等事件的影响,拖累国内股市连续大跌。

第三,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欧美等国的金融保护主义在加剧全球衰退的同时,也催生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全球复归,中国作为最主要的商品出口国所受冲击也最大,欧美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频频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受此影响,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间,中国的出口同比增速连续五个月为负值,平

均下降13.1%。此外,一些国家为压低本国失业率,要求信贷优先支持母国企业,并要求本国企业“收缩战线”以确保国内就业,导致在华的部分外资企业出现非正常撤资现象,或者受困于资金不足而无力追加投资。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速连续三个月为负值,平均降幅高达39.2%。出口与外资增速的大幅下滑使得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失去动力,影响“保八”目标的顺利实现。

当然,在中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无论是国内金融市场的波动,还是出口与外资的下滑,西方国家的金融保护主义所能施加的直接影响相当有限,即便会有一些间接影响,其程度也不应被高估。而外汇资金的运用渠道受限却是需要直面的问题。因此,尽管全球面临的主要是金融重商主义的威胁,但中国当前面对的风险更多的还是股权投资领域的保护主义限制。

四、金融保护主义的趋势判断

从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判断,股权投资领域的金融保护主义将长期存在,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而金融重商主义则很可能只是特定阶段的短期行为,不存在长期持续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

股权投资往往触及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东道国不太可能轻易让出控制权。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之所以对发达国家进行股权投资,获取先进技术、矿产以及其他战略性资源,并借此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是主要目的之一。而这些战略资源都是发达国家赖以维系竞争优势的核心利益所在。为保证其对国际经济和国际市场的控制力,一般不太可能允许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入。相比之下,财富基金的股权投资活动主旨多为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并不追求战略资源的控股权,但其政府背景仍然会使东道国怀疑投资背后的“国家意志”,这往往是标榜“市场经济规则”的西方国家所不能接受的。另外,随着“金砖四国”的迅速崛起,发达国家的主导地位已开始有所动摇,可以预见,欧美等国将对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股权投资行为表现出更强烈的保护主义倾向,通过扩大投资限制范围、降低股权比例上限、强化投资审查力度等方式树起更高的金融保护壁垒。

金融重商主义只是危机期间的应急措施,并不符合发达国家的长远利益。与股权投资领域的金融保护主义有所不同,金融重商主义的阶段性特征非常明显,是西方国家为减缓危机冲击所采取的临时性干预措施,而不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意味着,一旦经济金融形势趋于稳定。这些危机期间的应急性金融保护措施随时可能被废止。从金融重商主义最突出的美国和英国来看,两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其跨国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管理技术等方面都远胜于其他国家,金融全球化才符合真正的利益诉求,也是两国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的目标,而金融重商主义的保护壁垒却限制其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显然是美英所不能容忍的。实际上,发达国家政府也理解金融重商主义所具有的危害性,只不过迫于本国政治经济的压力不得已而暂时为之。例如英国政府虽然在金融救援计划中要求英国金融机构多为本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但首相布朗也指出“新型金融重商主义”(a new form of fi-nancial mercantilism)引发全球撤资潮和信贷紧缩,并呼吁反对金融保护主义。此外,国际分工的深化使得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于相互间的贸易和投资,长期限制金融资源的跨境流动也不太现实。因此。与危机相伴而生的金融重商主义还将持续一段时期,但危机过后就该是金融重商主义的“退场”之时了。

五、中国的应对策略

基于前述分析内容,中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应对金融保护主义的挑战:

一是积极加强多边协调合作,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遏制金融保护主义倾向。无论是股权投资领域的金融保护主义,还是重商主义类型的金融保护主义,其最大受害者都是处于国际经济格局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加强与亚洲、拉美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统一立场,用共同的声音坚决反对金融保护主义,以增强对西方保护主义者的威慑力,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

二是适应股权投资领域的保护主义趋势,合理调整外汇储备的管理思路。面对日渐强化的股权保护倾向,中国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规避保护主义限制。一方面是采用更为灵活的股权投资策略,例如增加宣传和游说消除东道国的忧虑,在东道国寻找合作伙伴结成竞购的战略联盟等等;另一方面是调整股权投资的对象国,改变目前股权投资过度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现状,转向资源丰富且保护主义倾向相对较弱的中亚、拉美等地区。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4篇

一、经济金融化诱发资本主义经济动荡

经济金融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成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并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导致虚拟经济日益脱离实体经济、诱发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

1.经济金融化逐渐成为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胀,实体经济的利润率随之大幅下滑。整个70年代,美国经济的利润率只有4.2%,非金融企业部门的税后利润率更是由1966年的9%急剧降至1982年的3%。为解决经济停滞和产能过剩、阻止利润率进一步下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启了经济金融化的新路径,试图通过积极发展金融部门来吸收大量剩余资本,并借助资产升值的财富效应间接刺激需求。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思潮促使各国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20世纪80年代,美国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追逐最大利润。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更是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在国际上,通过迫使发展中国家放松对资本和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资本得以在全球迅猛扩张。经济金融化也由此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特征。

2. 经济金融化是诱发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化首先表现为金融资产的规模空前增大。2007年,全球金融体系内的商业银行资产余额、未偿债券余额和股票市值达230万亿美元,是当年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4.21倍。其次,金融资本日益虚拟化。2007年,全球外汇市场的日均交易额达到3.2万亿美元,全球衍生品名义价值高达630万亿美元,为同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11.81倍。第三,金融业利润迅速增加。如美国金融业利润占国内总利润的比重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不足20%剧增至2002年的45%。第四,非金融企业的金融化,即非金融企业中金融资产及其创造的利润明显上升。以美国的通用电气为例,2002年通用电气属下的GE金融公司总资产近5000亿美元,该年度收入545亿美元,占通用电气总收入的41%,净利润36亿美元,对通用电气的利润贡献超过了40%。

资本主义经济金融化导致虚拟经济过度膨胀,而实体经济日益萎缩,无法支撑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金融化导致收入差距拉大,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引发经济危机。

二、金融改革未能遏制经济金融化的发展态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经济金融化成为各界批判的焦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西蒙・约翰逊教授就指出,“金融无监管是走向灾难的药方。”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雷格・罗伯茨更是断言缺乏监管的金融业或将导致西方文明毁灭。针对这一现状,西方政府推出了若干金融改革举措,力图遏制经济金融化的态势,以便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石。

1.危机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改革举措。为遏制金融资本的过度发展,西方国家纷纷把加大对金融资本的监管作为改革重点,以求改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脱节的现状。

一是制定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从法律上提供支持和依据。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高管薪酬、风险交易、衍生品、消费信贷等设定了新规则。欧盟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德拉鲁西埃报告》和《欧洲金融监管方案》。英国制定了《2010年金融服务法》和《2012金融服务法》,将“金融稳定目标”新增为金融服务局的法定目标之一。日本在《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增加了有关消费者保护条款。德国制定了针对虚拟经济的《金融市场稳定法》。

二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和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着手解决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的问题,主要负责检查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方式从分业分散监管向统一集中监管转变;授权美联储对规模最大且结构最复杂的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英国确立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并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分别承担对英国宏观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和微观审慎管理的责任,以消除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的能力。欧盟设立了宏观审慎的欧洲金融风险委员会,主要用于评估金融风险和预防金融危机。

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金融危机发生后,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性、及时性和可信性备受质疑。为改变这一现状,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创建一个信用评级办公室,拥有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的权利。对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组织至少每年要检查一次并公布结果。同时要求这些评级组织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四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进行限制。欧盟从2012年起严格限制欧洲银行业高管的奖金数额,并为银行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以遏制过度冒险行为。根据新规定,欧洲银行必须将现金红利的比例限制在红利总额的30%以内,数额特别巨大的则限制在20%以内。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所有上市企业都必须执行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股东决定薪酬”投票,对高管薪酬及其机制进行表决。同时,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接受政府援助的企业高管现金薪酬不得超过50万美元,额外薪酬必须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发放,而且要等公司归还政府注资后方可授予。

2.金融改革效果有限,经济金融化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隐患。危机后的金融改革尽管从多方面加强了监管,但效果并不明显,相反,西方政府对金融垄断资本的救助使其顺利度过危机,金融化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重要特征。

首先,金融资本总量和金融业利润再创新高。根据美国数据追踪和研究企业SNL金融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银行业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为403.6亿美元,2014年第二季度净利润为402.4亿美元,分别达到了至少23年以来利润纪录的前两位,且金融业的利润远远超过制造业,占到美国企业部门利润的40%以上。

其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危机后,尽管场内衍生品交易有所缩减,场外衍生品交易仍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对G10和瑞士等11个国家的主要银行和交易商进行的调查统计显示,场外衍生品未平仓合约名义价值从1998年的80万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底的633万亿美元,增长了约8倍。场外衍生品合约市场总值则从1998年的3.2万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底的24.7万亿美元,增长了7.7倍。由于场外市场的规模远大于场内市场的规模,如2012年末场外衍生品未平仓合约名义价值是交易所场内交易的12倍左右,因此,监管政策并未使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影子银行业务增长迅猛。20国集团下属国际金融稳定局(FSB)的2013年统计报告指出,全球影子银行业务规模从2002年的26万亿美元,急速扩张到2007年的62万亿美元。虽然2008年之后业务有所下降,但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导致许多衍生品业务从商业银行流向影子银行,2011年,业务规模迅速恢复增长到67万亿美元,2013年剧增到超过7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影子银行资产在2011年高达23万亿美元,雄踞各国非银行信用资产之首。

第四,金融资本的垄断有增无减。2012年,仅摩根大通、高盛与花旗银行3家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的净利润就占到了全球投资银行业的1/3。2013年,美国最大的6家银行拥有美国金融系统67%的资产,其资产总量比2008年增加了37%。

三、经济金融化必将在未来加剧资本主义经济动荡

资本主义发展史已经证明经济过度金融化必然引发经济危机,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劫贫济富”的政策下,经济金融化现象更为严重,这不仅将进一步加剧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脱节,也将加剧资本主义积累的危机和全球的阶级对抗,资本主义经济动荡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机将不可避免。

1.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脱节仍然严重。经济金融化空前强化了金融资本的力量,加剧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脱节,也使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空心化现象严重。为扭转这一局面,欧美纷纷出台了推动再工业化的系列计划和法案。

然而,与金融资本在危机后迅速恢复并得以发展的情况相反,资本主义国家试图在实体经济领域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整个制造业乃至实体经济复苏和发展的目标远未实现。首先,从制造业在GDP产值中的比重来看,欧洲多国只是止住了急剧下降的趋势,并未出现明显的回升,即使再工业化取得较好效果的美国也提升有限。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9年制造业在GDP产值中的比重为11.92%,2010年后,在美国多项鼓励制造业回流政策的作用下,该比重仅稍有增加,2010年至2013年分别为12.23%、12.38%、12.52%、12.38%,增幅并不明显。其次,再工业化未能有效提高就业率。欧元区2014年的失业率超过了11%,其中,意大利年轻人失业率近40%,西班牙失业率高达47%左右。美国制造业尽管增加了近90万个就业岗位,但却远少于2000―2009年间制造业流失的600万个工作岗位。同时,劳动参与率仍处在较低水平。2015年9月,美国劳动参与率仅为62.4%,创38年最低值。第三,本轮再工业化重点发展的行业对各国制造业的需求拉动效应有限,更难以带动整个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美国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行业为例,目前,油气密集型产业在美国制造业中所占比例仅为百分之十几,在美国GDP中所占比重更是只有1.2%,难以形成对整个经济的强烈拉动作用。

2.金融化为引发大规模甚至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手段。20世纪末期以来,金融危机时常发生并迅速扩散,与金融资本的灵活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等密切相关。经济的金融化为危机的产生和扩散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手段。一是投机性资本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其庞大资金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进行冲击,使其陷入金融和经济动荡。在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中都可以看到投机资本的影子。二是金融资本会加剧危机的国际传导和扩散。最明显的例证是,在本次危机中,国际评级机构和投机者的逐利投机行为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第三,在金融化和全球化的共同作用下,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会造成金融恐慌迅速传播,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危机蔓延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发端于泰国,并迅速传染到其他东南亚国家,其后又冲击了俄罗斯,并在一定程度上扩散到了拉丁美洲。

3.金融化加剧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更易引发全面的社会危机。金融化在加强资本力量的同时,也丰富了资本追求和压榨剩余价值的手段和方式,各种金融创新工具成为新的剥削手段,致使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恐怖主义融资; 反恐融资; 公安机关

    所谓“恐怖融资”,或“资助恐怖主义”(Terrorist Financing)是指向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或帮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募集、管理或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反恐融资随着近几年反恐工作的全面开展逐渐深入,由于人们往往把反恐融资与反洗钱一并提起,容易产生混淆。本文特别就恐怖主义融资的概念、方法加以论述,并对公安机关反恐融资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一、恐怖主义融资与反恐融资现状

    (一)认识恐怖主义融资

    洗钱与恐怖融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洗钱的目的是为了把一层合法的外衣披在自己“肮脏”的钱上,而恐怖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合法来源的财产(如公共基金或者所谓的慈善基金)。但同时应该看到,因为公共政策的目标并不完全关注非法资金的运转问题,同时也关注资金本身以及资金背后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这方面,犯罪财产与恐怖财产对金融体系和公共机构的威胁是相同的。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在通过金融系统获得资金方面完全可以适用于打击恐怖融资案件。另外,有组织犯罪往往与恐怖主义团结在一起,在犯罪与恐怖组织之间形成许多形态,分享它们获得的利益。犯罪组织从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的破坏中获益,而恐怖组织和游击队组织反过来从有组织犯罪活动可获得的融资中得益。

    于是,“反恐融资”合情合理地成为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二者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反恐融资现状

    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主要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373号决议(2001年)和第1535号决议(2004年)、FATF《反恐融资8条特别建议》以及《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国际公约》。其中,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决定成立了反恐委员会(CTC),联合国第1535号决议决定并重组了CTC,目的是使CTC在反恐领域的对话、评估、促进技术援助以及在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我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并明确了一些重点打击地区和范围,于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

    为破获、铲除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网络,美国制定了反恐金融战略三大支柱。第一,开展执法和情报行动,将为恐怖主义融资者绳之以法。第二,采用点名、羞辱等公开定性措施,并冻结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支持者的资产。第三,设立能力建设项目,以加强盟国积极主动地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机制。可见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资金操作,不让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者钻空子,具有追溯性,意义重大。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4月至2005年间,中国央行和外汇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可疑线索1 500余件,其中协助侦破51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0.96亿元人民币和4.60亿美元。

    二、恐怖主义融资的方法

    恐怖活动的资金主要来自四个渠道:个人捐款、慈善、罪案及生意。而资金流动的方式包含一般银行系统、非正式汇款及自己交付。

    现今犯罪活动所得日益成为恐怖分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犯罪活动会随着恐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为恐怖主义提供最大资金的犯罪活动莫过于毒品走私,日益严重的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活动极大地威胁着该地区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且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目前,很多恐怖组织也学会了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筹集资金,这给反恐行动带来了很大不便。互联网在恐怖分子的顽抗中还扮演了“通道”的作用,将人力资源和资金等源源不断地输送给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常常会在某个论坛中给出自己网站的链接,或者直接在聊天室中招募人员、筹集资金。不仅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网站难以追踪和监控,恐怖组织还经常利用合法网站,达到他们的目的。此外,慈善组织在融资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慈善机构能够把从个人、私人企业和政府获得的合法收入都以慈善的名义与犯罪所得混同,因此使得可能的调查变得不适宜并且很难区分“肮脏”的钱与“干净”的钱。

    其他形式如敲诈勒索、绑架、宝石走私以及其它走私活动和贩卖人口等。其中军火走私是一个独特的情形,因为它既是融资的来源,又使用这些来源,同时它还透过其他走私活动成为交易的媒介。例如: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被发现在古柯产地;非洲内战一般都发生在宝石和其他珍贵自然资源的开采地;阿富汗的阿尔盖特恐怖组织的士兵在世界最大的鸦片生产地煽动武装动乱。向国外散户筹集资金尽管早已有之,但现在依然是重要的融资来源。爱尔兰共和军已经从美国的爱尔兰社区筹措大量资金,同样阿尔盖特、车臣、斯里兰卡等恐怖组织也从因经济原因被流放的同胞处获取大量资金。

    三、公安机关反恐融资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地开展恐怖主义融资的执法调查

    毒品贩子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目的在于赚钱,而恐怖融资则与此不同,他们通常具有非金融目标,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行动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方法来利用现有的反洗钱法律,看其是否有助于充分的识别和应付恐怖融资交易所带来的威胁,尤其是现有的交易报告义务可能不是执法部门用以发现资助恐怖活动资金的充分工具。另外,恐怖融资具有花费少、后果严重、资金来源广泛、转移隐蔽等特点,调查一个恐怖组织的资金交易活动往往比调查毒品贩子的资金活动更困难。同恐怖活动有牵连的单个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都非常低,没有超过必须通知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最低金额规定。这些交易往往在合法生意、社交或慈善行为的掩护下进行。因此,要对恐怖资金进行追踪十分困难。

    公安机关应科学地开展追踪恐怖主义融资的执法调查。同时,赋予执法机关相应必要的权利,包括通过秘密侦察和电子监测调查金融犯罪,以追查包括恐怖主义融资案件在内的金融犯罪。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尝试变被动接受案件到主动发现、调查案件,使战线前移,增强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力度。执法机关应当与司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协调恐怖主义融资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二)建立健全预防恐怖主义融资的法规

    在预防洗钱的措施方面缺少专门针对洗钱的行政法规,与国际上通行的包括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反洗钱标准差距较大。由于缺少预防性金融管制措施,执法机关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有关金融情报,发现洗钱活动比较迟缓,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扼制洗钱犯罪。而且,融资恐怖活动的金额有时并不多,例如“9.11”事件,美国有关当局预测其花费仅介于40万至50万美元,这就为建立预防性金融管制措施增加了难度。

    (三)加强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合作

    在国际化的社会中,资金在全世界可以自由流动,只要有一个国家不参与,就可能存在被恐怖分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影响预期的效果。所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在国际间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在反恐融资领域,存在有关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的名单较为混乱、识别标准不统一、起诉缺乏证据、对不适当查封的赔偿以及被查封和没收资产如何处置等问题。我国公安机关应加强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合作,参照国际反恐领域的标准,建立适应我国特点的在反恐领域的技术网络和标准体系。

    由于恐怖主义融资案件具有复杂的专业性,应尽快组建一支熟悉金融犯罪的、训练有素的队伍开展这方面的调查。公安机关应继续积极派员参加有关培训项目,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更广泛地开展警务合作,增加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知识,通过合作发展迅速交流有关洗钱和经济犯罪的重要信息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凌涛.反洗钱工作中应重视反恐融资的问题[J].西安金融,2006.6.

    [2] 王鑫,反洗钱.公安机关亟待加强的一项工作[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7.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6篇

一、金融期权的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工具定义为同时增加一家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另一家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这个定义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传统的金融工具,如现金、应收应付款、权益性工具(股票),也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由此定义还可看出金融工具最终将“具体化”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以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也就“具体化”为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上。

确认是会计处理程序和现实财务报告目标的第一个步骤,在财务会计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FASB和SFAC No.5把确认定义为“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以文字和数字来描述一个项目,其数额包含在财务报表合计数之内。确认包括对项目嗣后变动或清除的确认”。可见,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再确认、终止确认,因此对金融期权的确认也包括三个不同时期的确认过程。

1.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

对任何一个项目的确认必须符合胡认标准。按照现行会计理论,确认的标准主要有:

(1)被确认的项目是通过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它们的性质符合要素的定义;

(2)与可确认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

(3)可确认项目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LASC在其发布的ED48中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提出了两个标准:

(1)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企业;

(2)企业所获金融资产的成本或分允价值,或承担的金融负债的金额能加以可靠地计量。

从LASC对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看,LASC已突破了了现行财务会计对资产、负债等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资产一般被定义无反顾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于过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负债被定义为企业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发生的企业的现有主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的流出。资产和负债的一个共同点是都立足于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这一点正是衍生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待履行的合同,立足点在于未来合同的履行情况。可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交不完全符合现行资产与负债的定义,故不能以现行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标准来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LASC将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本企业作为一项确认标准是一大突破,基于这项确认标准,许我衍生金融工具在合同订立之时便可以确认,而不必等到履行时才确认。金融期权在订约时,期权买方的权利与卖方的义务已很明确,且不受合同是否履行的影响。买方可根据行市是否有利于己而决定是否行使权利和获得报酬,而卖方则承担了相应风险,如行市对买方有利,他就可能遭受损失。所以我们可认为期权在订约之时报酬与风险已转移给本企业,期权的这种合同性权利与义务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满足金融工具确认的第一项标准。

当然仅满足可定义性是不够的,要素确认还必须可计量性。有些项目虽然满足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但是成本或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仍不符合要素的确认标准,因此无法在正式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中确认,只能通过表外揭示的方式处理。金融期权订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的基础之上的,买方以支付期权费为代价获取权利;卖方以收到期权费为报偿承担义务,所以我们认为期权的公允价值可通过期权费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而期权费的公允价值可参照金融市场行情,或者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即“期权费价格 = 期权内在价值 + 期权时间价值”这一公式来确定。因为期权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其价值又可以可靠地加以计量,所以期权在合同订产生效后就可予以确认,并正式地记入会计记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上述讨论的是对期权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它并不等同于合同标的物(交易对象)的确认。只有当合同被真正履行时,作为合同交易对象的金融工具才能被确认为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

2. 金融期权的再确认与终止确认

衍行金融工具从订约到履约都有一个时间段。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很高,在这段时间内,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如

①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并未转移给别的企业,但其价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波动;

②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部分风险与报酬已发生转移;

③已确认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已注销或是全部已向其他企业转移。无论上述何种变化最终都会影响已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这些变化能可靠地加以计量,则必须在财务报表编报日和终止日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公允价值进行修订,即再确认与与终止确认。具体而言,变化情况①②应予以再确认,变化情况③则应终止确认。

金融期权在经订约之后,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不会保持不变,期权交易对象的基本金融工具的时常价格变动会改变期权的内在价值,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期权的时间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些都会综合地影响期权的价格。当然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很复杂,绝不只限于以上所述,我们在此无意对它们进行讨论,我们的目的就在于说明期权的价格在订约至履约这段时间内是会变化的,因此对期权进行再确认是完全必要的。当期权合同履行或期满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不复存在,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风险与报酬已注销,此时就应该对期权进行终止确认。

二、金融期权的计量

确认与计量在财务会计体系中是密不可分的,确认是计量的前提,而被确认的项目必须经过计量后才可进入正式的帐薄并最终列示于财务报表。计量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部分。金融工具的计量不改变计量单位,主要是对传统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提出了挑战。

学术界及最新准则目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在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时,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原有准则的规定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应按为取得金融资产或者发生金融负债所付出的代价或取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计量。应该说初始确认的计量基础并未改变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因为相对于嗣后报告日,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便体现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历史成本”,这与其他项目的计量并无不同。对计量属性的争执的焦点在于嗣后确认时的计量问题上。从订约到履行这段时间内,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价格发生变化,在报告日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再确认时就有两种计量属性可供选择:

(1)历史成本,即仍保持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2)公允价值,即按报告日时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选用何者正是问题的关键。

对于金融期权而言,嗣后确认时选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主要取决于企业购买期权的目的。若企业购买期权是为了投资,即在行市有利的条件下,通过履行合约买入合同交易对象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并长期持有,而不是期望从期权合同价格及交易对象的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化中获利,则初始确认后的报告日仍然应按取得的成本计量,而无需按报告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因为报告日的公允价值信息对使用者来说并不具有决策的相关性。合约履行量,期权的历史成本计入投资成本。除投资目的之外,无论企业出于何种目的(如投机或保值),都应该在初始确认后的报告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期权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有接计入当期损益(套期保值项目除外),终止确认时将期权的账面值(上个报告日的公允价值)注销。由于期权带来的风险与报酬的不确定性极大,企业持有期权可能至到期日仍未履行,此时期权也应终止确认,期权帐面值在到期日当期计入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期权计量的计量属性并非完全的公允价值,也非完全的历史成本,而是一种混合的计量属性。

融资的定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资本主义 新变化 金融危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受重创,而且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危机已从发达国家传导到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全球正面临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从本质上看,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没有超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基本矛盾的集中体现和强制性解决,但此次金融危机在触发动因、发生机制上又显现出一些新特征。这次金融危机把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何认识当今主导世界的资本主义新发展。

一、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中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除非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从而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进行革命,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二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为资本主义世界注入了新的活力。资本主义国家注重对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的自我调节,提高了其适应能力,加之资本主义在以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中获得的比较利益等,使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战后较长时期的稳定和繁荣。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形式到内容,从规模到特点都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折射出当代资本主义正在发生新变化,进入了新阶段。

(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推动金融全球化和危机全球化

资本作为资本主义的核心要素,其本性是追求利润。面对越来越多的资本积累,当国外存在比国内更高的预期利润率时,资本必然走出国境,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资源配置,追逐超额利润。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浪潮迅猛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逐步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资本、技术、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各国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开始了一体化的进程。伴随着传统的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企业经营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国家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开始广泛介入生产,普遍干预和调节流通及社会生活,使贸易和金融国际投资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推动力,从而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由于金融所具有的快捷性、流动性、波动性、利润追逐的趋向性,加上私有资本的国际竞争的无序性,使得金融全球化在助推经济全球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危机全球化的趋势和可能。所以,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出现了金融全球化、危机全球化的趋势,金融危机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新形式,而垄断金融资本的贪婪引发金融危机成为必然。

(二)金融资本垄断高度虚拟化、泡沫化

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决定的追逐剩余价值的目标导致经济危机的必然结果和趋势。列宁的帝国主义论预见了金融垄断与金融寡头出现的可能,但尚未预见到这种危机的转型及其破坏的严重性;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说明了传统经济危机向新型危机形式――金融危机的转变,说明当今“美国经历了从‘经济强国’变‘金融帝国’再变为‘虚拟经济――泡沫经济王国’的嬗变过程”,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应该是居于基础地位的市场主体,中间纽带是多元化市场和上层的政府宏观调控,但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表现为“头足倒置”,作为财富基础的使用价值生产让位于资本的运作,创造财富的实体经济被不创造财富的金融资本所“掠夺”,从而使整个经济虚拟化、泡沫化。据专家估计,美国金融――虚拟资本造成的虚假财富,危机前每年达到400万亿美元,金融衍生品所产生的财富更高达1 200万亿美元。垄断资本主义把金融与工业结合蜕变为脱离并统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继而与高科技结合带来“经济泡沫”,监管缺失的金融创新进一步助推经济泡沫转成“泡沫经济”这不仅是错误的,违背经济规律的,而且是危险的和有害的。列宁说过:“帝国主义的特点,恰好不是工业资本,而是金融资本”,美国已经成为国际超级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是虚拟经济和泡沫经济的代表。

(三)资本主义发展由生产过剩全面转向资本过剩时代

1825年,资本主义第一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实质是生产相对于社会无支付能力的购买力而言的生产过剩危机。此后,资本主义采取改良政策,从自身内部进行调整,一方面以税收和福利为手段,在分配上减少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缓解矛盾。另一方面,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强调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创造需求,结果造成:其一,是“无实质改善的无支付力的虚假消费繁荣”;其二,是由对生产进行投资来牟利,转向直接货币投资刺激需求而牟利和“以钱赚钱”的兴趣。最终是资本积累、资本集中造成大量的资本过剩,加上政府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投放的大量货币,进一步加剧了“资本过剩”。随着科技革命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空间的不断压缩,传统生产投资利润的下降,不愿投资传统生产的过剩资本越来越多,这既为资本密集型的现代信息科技产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同时也使资本过剩进一步加大。资本主义发展由生产过剩时代正全面转向资本过剩的时代。

(四)高度垄断与高度投机相结合把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推到了一个新的尖锐阶段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早已阐明,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基本矛盾必然推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同时必然推动资本主义畸形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运动的公式是G―W―G′;通过生产达到价值增值并实现追求更多剩余价值和钱赚钱的目的。但是垄断及其金融寡头却可以利用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使资本运行公式变成了G―G′,特别是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大量过剩资本的存在,加上凯恩斯推行赤字经济带来的货币投放,资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运动过程(G―W―G′),相反投机资本运行形式(G―G′)则更受欢迎。当投机资本、垄断资本大量“以钱赚钱”的时候,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所以当代资本主义出现高度垄断和高度投机相结合,必然把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推向了一个更加尖锐的阶段,其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金融危机。

(五)现代资本主义以新的方式称霸全球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的时候,列宁已经预见了资本主义垄断统治和金融寡头统治。资本输出乃至战争都是资本主义开拓市场乃至实施世界统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发展和资本主义金融资本力量的增强,除了战争、政治军事威慑、贸易战以外,“资本控制”正成为资本主义称霸世界的一种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美国,90年代以来,依赖其强大的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建立起一超独霸世界的“权威”。今天,美国在军事威慑、政治干涉、文化渗透、意识颠覆的同时,以美元来剥削世界、控制世界越来越成为美国称霸全球的一种新手段和新方式。

(六)倡导自由增长,政府调控缺位,金融资本日益走上专门化、独立化、自由化的发展道路

二战以来,随着马歇尔计划实施和凯恩斯主义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推行,资本投资、货币运作来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甚至投机牟利越来越成为“政府首选”和发展手段。20世纪末,美国政府提倡新自由主义政策,大肆鼓励金融创新,却疏于政府监管,结果是既造就了华尔街的神话,也埋下了金融危机的祸根;既助推了资本虚拟化和泡沫化, 也客观上推动了金融资本专业化、独立化、自由化的发展,给未来知识信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资本走向提供了某种预示。

二、金融危机的资本主义本质

无论当前的金融危机是源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金融监管的不力,还是源于美国住宅市场泡沫的破灭,归根到底都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不仅“资本的劫难源于日益提高的劳动的社会化,以及生产的社会化”,而且更重要的是危机源于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一)商品内在二重性矛盾潜伏危机产生的可能性

马克思的商品和商品交换的内在矛盾体现了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潜伏在商品和商品交换的内在矛盾中,这是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私有制条件下,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对矛盾表现为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构成了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商品所内含的劳动二重性矛盾决定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矛盾的进一步演变,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对立,进一步表现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对立。私有制使商品的内在二重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越来越激化,具有深刻的对抗性和不可克服性。商品经济内在二重性矛盾只构成产生危机的可能,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使危机爆发成为必然现实。

(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形成金融危机的深层制度原因

资本主义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私有化制度,生产的社会性同生产资料私有性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使商品经济内含的危机可能性转变成必然性。商品经济内在二重性矛盾只构成产生危机的可能,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使危机的产生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中,货币越来越背离商品,虚拟经济越来越背离实体经济,成为金融泡沫、金融危机乃至全面经济危机的内在成因。

(三)金融资本的逐利性、贪婪性和杠杆性是形成金融危机的最深刻根源

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动机和直接目的,就是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一方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具有逐利性和贪婪性;另一方面又推动了经济发展,具有对生产强有力的拉动性。马克思揭示了资本追求无限增殖的本性并未改变,随着当代金融资本的发展和向全球扩张,资本的贪欲更加膨胀。在金融资本和虚拟资本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阶段,为了创造业绩和赢得巨额利润,银行家们不断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制造高风险的虚拟资本。利用金融资本的杠杆性,实行高杠杆的运营模式,通过将金融资产证券化、衍生化,从而获得巨额利润。脱离实体经济的虚拟经济的高度膨胀,将直接导致金融危机。

(四)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金融危机是必然的、无法克服的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危机既是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又是一场深度的经济危机、思想危机、社会危机和制度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全面危机。历史上,资本主义几次带有全球性的危机都引起时代和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美国金融危机将使世界经济进入一个大调整、大动荡时期。本次危机具有颠覆性、全面性、深度性和长期性的效应,将给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持续的影响,世界局势将发生重大变化。

三、金融危机对资本主义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资本主义世界

这经济危机尽管席卷全球,但是那些热衷于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受到侵害最早,程度最深,金融领域和虚拟资本领域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实体经济领域。据统计,危机发生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出现大幅度衰退,其程度堪与1929年――1933年的大危机相比。大量企业和金融机构倒闭,工人失业,在职工人工资和福利下降。从美国商务部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GDP已经连续四个季度大幅度下降,10月份的失业率达到10%,超过26年来的最高点。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2008年的经济增长率是1.4%,2009年只有0.2%。其中,德国经济已经连续第三个季度出现负增长,去年第四季度降幅高达到2%。经济危机使得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财政赤字剧增,冰岛政府资不抵债,陷入破产的境地。据美国彼特・皮特森基金会总裁兼CEO大卫・沃尔克的估计,美国把2007年所有显性和隐性债务加在一起,总额高达5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年GDP的总和。而且金融危机已严重损害了实体经济,突出表现在消费和投资减少,房地产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恶化。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轮经济下滑比原先预期的更加严重,,而且将持续更长的时间。这次危机大大减弱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实力,也使得其国内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动荡不安,政府威信和合法性基础遭到质疑,资本主义遭受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全面性危机。

(二)金融危机激化了资本主义各种矛盾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阶级关系发生变化,资本主义国家贫富差距有所扩大。一方面,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把主要资源放在拯救金融机构上,纳税人的钱被补贴给金融寡头;另一方面,工人失业大增,收入出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一些福利也被取消,这就大大加剧了本来差距就很大的社会贫富矛盾。

二是经济危机加剧了“南北”矛盾,金融危机本来是“南北”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又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尤其是美国,凭借美元的发行不断向国外转嫁危机,美元成为美国无偿获得国外财富和优质资产的主要手段。

三是金融危机加剧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在如何维护金融和财政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大国进行了激烈的竞争,尤其是欧洲与美国、日本同美国以及欧洲与日本在很多问题上无法达成共同意见,局部战争和威胁在一些时候以更加激烈的形式爆发出来。总之,金融危机削弱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综合实力,并加剧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很难恢复其过去的地位和荣光,资本主义被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三)资本主义仍然存在发展的可能性

此次金融危机不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危机,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次危机。如果仅凭这次危机就断言资本主义即将灭亡,那是不现实的。金融危机的出现不等于资本主义的终结。它一方面暴露出资本主义自身的严重局限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修正的能力。美国、日本、欧洲都在采取自我调节的措施表明了这一点。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问题。从制度层面上看,资本主义仍然有调整的空间,因此,谈论资本主义崩溃为时尚早;从体制层面上看,在加强资本主义金融体系的监管问题、信用问题和资本主义自私和贪婪性方面,资本主义可以进行体制创新加以约束和调整。尤其是新科技革命的推进和全球化的扩展,资本的扩张仍在继续,生产和消费的矛盾仍然具有回旋的余地,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红利仍然存在,因此,资本主义仍有一段稳定的发展时期。这从资本主义仍然在世界政治经济和科技文化领域中占据优势地位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而这次危机只不过是资本主义阶段性发展中的一次比较大的挫折,它反过来会促使资本主义关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资本主义已经有一套成熟的治理措施,这保障了资本主义在一定阶段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状态。当然,这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梯,因为危机把它的深层矛盾更加明显地揭示出来了。

本主义经济危机发展到当代表现为金融危机是必然的,金融危机实质上就是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以其在经济全球化中激化的新的表现形式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证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理论的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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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定义范文第8篇

在传统会计处理中,金融资产被认为就是货币资产。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后,金融资产又成为了会计核算的一个新独立名词。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章条中给出的解释却并不一致。第四章第24条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八章第56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按照上述定义,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哪一方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如果现金也认定为企业的一项金融资产,体现现金的金融工具合同是什么合同;金融资产和现金是什么关系。因此有必要对金融资产作出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其特征表现是:(1)货币性,指其可以用来作为货币或容易转换为货币,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功能;(2)流通性,指可以迅速变现,而同时不受价值上的损失;(3)有期性,指在行使最终支付前的时间长度;(4)风险性,是用来购买金融资产是本金是否有受损失的危险;(5)收益性,用收益率来表示,指金融资产所取得的收益与本金的比率。其中货币性是金融资产的典型特征。

二、金融资产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金融资产不同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两个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构成形式,需要通过金融工具来体现,并不等同于现金,包括有基本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表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将来以现金结算的书面凭证,从权责地位看,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两种,从发行时间看,有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分为二性,对权利享有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才构成金融资产,而对责任义务人持有的金融工具构成的是金融负债。

第二,金融资产更不同于现金。根据金融资产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准则第五十六条中除第一款的现金外,其余五款都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在此看来,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和现金混为了一谈,不进行区分,模糊了二者的会计属性,将二者划上了等号。具体地说,金融资产和现金的区别是:(1)概念不同。现金又称货币资产,即是企业拥用的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而金融资产又称对外投资,即是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2)范围不同。现金从狭义上讲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从广义上讲,包括狭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之第七条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风险收益不同。现金是确有资产,不存在金额变动。风险几乎为零,但安全性强且收益较低。而金融资产是不定资产,存在本金和收益的变动,有赚有亏,但风险高且收益高。(4)功能不同。现金主要用于随时满足企业自身的支配和使用,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而金融资产主要形成于企业进行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以将来实现现金增殖为目的的。

第三,金融资产也不同于衍生金融资产。从金融资产的定义和衍生工具的表述中看出,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是:(1)二者来源相同。即二者均基于金融工具而产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基本金融工具形成,包括了衍生金融资产。而衍生金融资产由权利享有人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形成,也是金融资产的必要组成部分。(2)二者在核算上具有独立性。如果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均很多且需单独考核管理时,二者要分别设置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在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应收票据”账户、“应收账款”账户、“预付账款”账户、“其他应收款”账户、“应收利息”账户和“应收股利”账户等。而在衍生金融资产的核算上,主要有关账户是“衍生工具”账户、“套期工具”账户和“被套期项目”账户。此时,金融资产不包括衍生金融资产,或者说,衍生金融资产是广义的金融资产。(3)二者在核算上又有交织性。如果衍生金融资产的业务量很少且无需单独考核管理时,可不单独设置上述衍生金融资产账户而并入有关金融资产账户中,二者实行统一账务处理。此时,衍生金融资产就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资产。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确认

第一,明确各项金融资产的内在属性。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由此可概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能够随时变现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金融资产,亦即短期性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证券投资、短期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投资、短期非衍生金融资产和类市价性金融资产。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1条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概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拥有的不能随时变现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定期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定期债权投资。

金融工具准则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投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由此可概括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拥有的由营业活动产生且采用摊余成本模式计量的债权金融资产,亦即营业性债权金融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