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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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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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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2篇

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金融市场也仍然存在着很多,如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整体金融风险隐患较大、金融机构违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等等。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自身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充分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如何稳步发展债券市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推进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结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1、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的结构特征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有了一定发展,但直接金融发展较慢、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发展缓慢。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2003 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85%,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为5340亿元,只占融资总量的15%.可以看到间接融资占有绝对比重,融资结构严重失衡。二是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从国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结构来看,2003年直接融资发行量为12515亿元,其中国债发行6280亿元(占比50.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发行4520亿元(占比36.1%),股票发行1357 亿元(占比10.8%),企业债券发行量358亿元(占比2.9%)。企业直接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到的资金仅占13.7%,而政府融资占86.3%,政府拥有过多的资金支配权。

2、中国直接金融发展的落后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中国直接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直接融资能力差,并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这就造成一方面大量社会闲置资金缺乏直接投资渠道,投资者无法根据不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投资对象,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与产品供求变化,选择有利融资策略降低融资成本,并及时调整生产规模与结构。

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间接金融占绝对比重的金融市场体系中,企业缺乏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就会导致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基本由银行和政府承担,造成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大量增加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不断加重。把市场经济发展中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3、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需要推进债券市场发展

稳步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措施。市场经济国家的直接融资市场以固定收益工具为主,一般占市场份额的2/3,权益类工具一般只占1/3.在固定收益工具中公司债又是主体,其他为公共债和机构债。而在中国,固定收益工具品种单调,公共债只有中央政府的债券,公众没有机构债的概念,在公司债中公众对项目债和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明确概念区分。(为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概念,我们仍沿用企业债这一概念,但从规范金融市场来讲我们应确立公司债的概念。)在经历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之后,目前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基本上是项目债券,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发债受到很大制约,这导致企业发债融资与股票融资之间的发展很不协调。2004年(截至11月底)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1273亿元,通过债券融资245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仅为股票融资规模的五分之一。在股票市场一些深层次矛盾一时难以有效克服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从积极趋向稳健的情况下,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变得更为迫切,也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有利于适当分散全社会融资风险的集中程度,减轻银行业的融资压力,也有利于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改善信用环境,培育商业信用。

二、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债发展

1、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债券和股票一样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投资人通过购买债券投资于企业,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同时也应承担企业违约欠债的风险。不过我国有关法规的并未体现这一重要原则。如1987 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将企业债券视同国家控制的资源进行管理,没有明确投资人应承担风险,反而强调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保留了相应条款,同样没有明确投资人要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责任。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更是强制要求担保,且多由国有银行担保,这不仅抹杀了企业债券不同信用等级的本质特性,也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对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规章进行修订,明确企业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并取消强制性担保。

2、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企业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要求较高,同时债券价格波动相对较小,只有大额交易才能有效降低成本。企业债券投资的这些特点都表明,具有较强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是企业债券的理想投资主体。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基金等集合型投资工具间接投资于企业债券。

3、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吸取经验教训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需要以往在市场管理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才能对症下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行政干预严重。上世纪80 年代末90年代初,在信贷资金实行规模管理的情况下,对企业发债也实行了规模管理。规模管理下的审批制使企业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补充贷款规模不足的工具,造成在低效益扩张的经济增长方式下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企业债券清偿时,部分地方政府又强令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留下大量后遗症。二是以个人为主的投资者群体与债券风险等级不匹配。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投资人一直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也主要面向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意识,一旦发债企业发生违约不能按期偿付,这些投资者往往会要求政府或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与损失,形成沉重财政负担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三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现有企业债券市场中,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淡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市场信用基础的建设,也不利于在优胜劣汰中培育合格的评级机构。此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也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没有正确地总结历史的教训,在后来的企业债管理中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发行管制。由于担心企业债券违约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以零风险为目标。为保证到期本息兑付,管理部门对发行人资质、发行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强制要求担保,这样使得只有极少数资质好、且并不缺乏资金来源渠道的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而大量一般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培育中介组织,完善服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

1、健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国际先进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市场需求是市场供给的催化剂,只有在企业能够真正自主发行债券、同时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的市场环境中,才能产生对债券信用评级的真实需求,使债券信用评级发挥其评价优劣、揭示风险的指标性作用,也才能让信用评级机构珍惜信誉,在相互竞争中不断改进与提高。

2、顺应企业债券交易需求,完善市场管理

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主要存在撮合式交易和询价式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一般来讲,小额交易和交易要素简单明了的金融产品适合运用场内集中竞价、自动撮合的撮合式交易,而大宗交易和交易要素相对复杂的金融产品适用于场外询价、逐笔成交的询价式交易。,的金融市场既有交易所债券市场所采用的撮合式交易,也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式交易。企业债券涉及的交易要素较为复杂,对投资者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是适合机构投资人和大宗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让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市场发行债券及进行交易,是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最好选择。

在实现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发行市场和交易方式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应完善市场管理,逐渐放松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保证资金自由流动、市场竞争充分、透明度高。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保证市场透明度,除建立有效的债券发行信用评级制度之外,还应该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程序、频率及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

3、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服务,提高债券交易效率

债券是由投资人自担风险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只提供中介服务,因而必须对债券和客户资金实现严格的第三方托管。目前的债券托管方式和客户资金的托管方式,不能从技术上保证客户资产和资金不被挪用,必须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

市场参与主体对交易结算方式的不同需求导致了对应交易结算系统的差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存在,并在两家登记公司之间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托管制度,能够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促进适度竞争,提高服务效率。登记结算公司现有的席位托管制,存在着客户债券与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应将其改革为客户托管制,并完善制度堵住漏洞,这样既能提高债券转托管的效率,又更有利于客户对发行、交易场所的选择。

四、加强监管协调,实行功能监管,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1、完善现有债券监管体制,实现功能监管

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由多个机构分别管理。国债发行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券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由证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存在,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了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应该明确债券市场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和市场日常监管由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避免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要实现功能监管,应该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定位。监管部门应该有如下定位:一是制订债券发行、交易规则;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制订信息披露标准,并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的行为予以惩处。在此前提下,取消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额度和发行利率的限制,把企业债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并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并尽快实现注册发行管理。

2、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企业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统一监管理念。各种规则的制定和履行监管职能的出发点是尊重投资人、筹资人的自主权,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让投资人承担风险。

统一制定规则。在发行市场应按照公共债、公司债、机构债和外国债分别制定发行规则;在交易市场不能按发行主体,而只能以交易方式制定共同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统一和效率;各种规则的制定必须有对违规者的严厉处罚,否则规则难以被遵守;对市场的管理应以自律为主;监管者的职能是检查市场主体行为的合规性和对违规者依法惩处。

相关信息共享。在监管职能分散的框架下,信息共享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唯一办法。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杠杆率高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直接融资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去杠杆作为五大任务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要明_本文所提的杠杆率概念,一是企业经营的财务杠杆(企业总负债/总资产),二是全社会杠杆率(债务/国内生产总值)。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杠杆率呈现快速持续上升趋势,在经济新常态下日益突出,并有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2015年末中国总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问题出在杠杆结构上,根据社科院数据,中国国内各部门中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远远超过其他部门。不仅在国内,2014年底,中国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123.1%,是主要经济体中最高的。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过高,才是中国债务的突出风险。

一、中国企业高杠杆率成因分析

(一)政府大规模财政刺激,银行放宽贷款审核,信贷规模扩张

由于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推出大规模刺激政策,使得2008~2010年我国杠杆率历史性的攀升。2008~2012年,我国企业负债占GDP的比重从95%上升至125%,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由53%上升至60%,产能扩张是以负债率提升作为基础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出现了大幅上升,2008~2014年期间猛增51%。政府的刺激政策大规模增加了存量资金,企业债务激增,已然超过了实体经济应有的发展速度,经济危机下,企业贷款规模如此庞大,但是真正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不足。同时,根据货币中性理论,长期看来,经济发展取决于生产力的提升,货币刺激结果只能是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不可否认,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的大规模经济刺激确实为杠杆率高企埋下了隐患。

(二)银行垄断,市场不完善,直接融资不发达,间接融资规模过大

至2016年9月,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突破219万亿元,相当于同期GDP(70.86万亿元)的309%。而同期我国股票总市值约为55万亿元,相当于GDP的77.62%。我国企业过度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导致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虽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我国金融市场完善程度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企业融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同时信贷市场主要由国有大型银行所垄断,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和条件都不成熟,尤其是股权融资发展缓慢,企业不得不依靠银行信贷,企业债券等市场还不发达,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直接导致间接融资规模过大。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一国金融体系配置效率是否与实体经济相匹配。由于我国金融结构由银行主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融资形成了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房地产的火爆、地方债务平台的大幅扩张,银行新增贷款直线上升。

(三)企业发展思路存在偏差,注重短期利益

高杠杆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地位和优势,中国国有企业规模过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产物。曾经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具有强烈的借贷冲动,同时国有企业在金融市场具有相对优势的地位,很容易运用外部金融资源实现自身的扩张。同时,不只国有企业,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同样存在过度举债企业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在没有具体可行性项目之前,便大肆借贷,后期由于经济原因和行业原因,很多项目被淘汰,造成了无法按期还贷。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债转股去杠杆

债转股,即将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关系转换为股权关系,以化解企业的债务,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债转股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把享有的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行为,另一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并将其转换为对债务人国有企业的股权的行为。

债转股能够有效降低高杠杆国企的资产负债率,减轻其还本付息的压力,补充其资本金,是解决企业高杠杆率的一种有效的办法。但是债转股之后,银行相当于放弃了对企业债务的索偿权,在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上位列最后,所以债转股并不是提高银行清收能力的手段,但相应的,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为债转股提供了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债转股应以市场为导向,选择有活力的企业施行债转股。这就对企业信息披露和参与主体的辨别能力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市场上并没有真正成熟公认的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评级,这也导致了许多市场投资主体对债转股保持观望。

(二)逐步放开并购去杠杆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入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方式。

并购作为目前广泛使用的企业合并手段,其对降低杠杆率的作用是高效的,而我国目前企业兼并的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仍需进一步完善,不搞拉郎配,降低政府在并购中的作用,同时,对于某些行业,尤其是资质型行业,放开政府保护,顺应经济走势和市场选择,让市场和企业自己决定并购的方向。

(三)鼓励股权融资――尤其是完善新三板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35-02

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面。其中,直接融资主要指不借助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与资本所有者协商融通资金的融资方式。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和天使投资是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中最重要的几种直接融资方式。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相对较为落后。因此,本文首先阐述各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建议。

1 我国直接融资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1.1 创业板市场尚未成熟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创业板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风险投资提供了退出渠道,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属于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之一。我国创业板市场起始于2009年10月30日,至2011年上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家,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000亿元。创业板一年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途径,同时也带动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民间资本的活跃。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我国创业板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制度设计方面;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定位方面。

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存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在于入市和退市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由此导致的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要得到监管层的层层审批,这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结果。[1]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退市制度却迟迟未建立。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很多企业募集到的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据统计,创业板募集资金的使用率仅为21.85%,大量闲置资金被存放在银行或用于其他投资,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却因为资金缺乏而得不到发展。相较之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纳斯达克之所以取得成功与其富有弹性的入市标准有关,这个入市标准包括可以选择的三套标准,为各种类型企业上市提供可能。[2]而且,在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退市是十分普遍的,平均每年有8%退市率。

定位方面,创业板成立之初,中国对创业板市场抱有极高的期望,并认为它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创业板市场参与数量200多个,中小企业规模却达到1000万以上。因此,创业板市场不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1.2 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极为落后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3]风险投资的期限一般是3~5年,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把企业做大,再通过IPO等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资本回报。

我国的风险投资产业起始于1985年,至今仍处于初级孕育阶段。从目前来看,我国风险投资产业中存在的一些特征特别值得我们留意。例如:在风险投资主体方面,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这种模式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在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对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率优惠,但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一直未出台,且风险投资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成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从国际范围内看,美国的风险投资成果有目共睹,研究其发展过程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美国政府于1958年推出“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允许私营投资公司向政府贷款相当于自身3倍的款项,并同时享受利率和税率方面的优惠来。1978年,美国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率从49%下调到28%,1981年将税率调整到20%。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通过立法加强风险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如《小企业发展法》、《银行法》等。在上述一系列财政、税收和立法的优惠政策下,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同时,完善的证券市场提供了风险资本增值后的安全出口,解决了风险资本的退出问题。

如果说上述问题还可以在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则可能是深远而持久的。

1.3 私募股权基金亟待规范

私募股权基金(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我国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每年的交易额现在仅占GDP渗透率的千分之三,但是在美国和印度这一比率高达百分之一,这其中的比率差额预示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仍然有很大的成长空间。但我们在观察到成长空间巨大的同时,也应关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偏误。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了火热发展的趋势,在深交所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有超过65%的部分在上市前都获得了PE融资,PE融资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热门词汇。但这种繁荣背后,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从一种长期投资手段蜕变为短期投机行为了。究其本质来说,私募股权基金应该是一种长期的投资,投资对象是基金公司看好的行业和企业,但在当前我国大量的基金公司并不是在充分了解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潜力后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而只是在其即将上市前投入资本,通过资本市场的炒作赚取差价获得短期利益。

1.4 天使投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天使投资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在美国,天使投资是早期创业创新的主要支柱。2008年,美国共有26万多个活跃的天使投资人,他们为创业企业提供了192亿美元的投资。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总额高达30万亿人民币,这表明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的发展空间极为宽阔。但未来天使投资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天使投资文化氛围的缺失,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不愿意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企业,而且也很少有人熟悉天使投资的运作模式;二是创业者诚信的缺失,擅自调整资金用途、隐瞒公司利润以及减少分红等问题的客观存在都将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投资市场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至今也没有专门建立关于私人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

2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建议

未来我国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一定是多方位的,它不应仅仅包括成熟的中小板市场,还应包括多元的风险投资市场、规范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丰富的天使投资。在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2.1 摆脱过度关注创业板市场的思维定势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可以说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培养了一大批像微软、因特尔、思科一样成功的高科技企业。

但即便是像纳斯达克市场这样的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极为有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规模就更小。相较于我国的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规模,创业板绝不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形式。

2.2 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市场

从目前来看,我国风险投资产业中存在的一些实践抑制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数量和规模的增长;对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率优惠,但相关的风险投资产业法一直未出台,且风险投资在市场进入、税收优惠、投融资管理等方面没有成文的扶持性政策法规。

此外,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也存在问题。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流动,有效的退出机制涉及最终利润的实现,具有关键性作用。一般来说,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有公开上市、出售、场外市场退出、产权转让和破产清算,但在中国,退出机制以公开上市为主。但正如前文所述,上市不可能是规模众多的中小企业的主要选择,这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将极大限制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退出机制。

2.3 加大对天使投资市场的培育力度

天使投资是指“富人”投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从国际范围来看,天使投资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在美国,它甚至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创业初期最主要支柱。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总额高达30万亿人民币,这表明我国存在大量潜在的天使投资人。但未来天使投资的发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直接融资的本质是企业与资金持有者直接协商的结果,因而融资的效率高,且融资风险较小。而我国目前的直接融资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创业板市场刚起步,风险投资等因缺少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持发展也很落后,天使投资的发展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提高直接融资效率,应该积极从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市场和天使投资三个方面加强直接融资渠道的建设,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更多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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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直接融资

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需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在初创期,企业主要致力于技术的研发,其主要投入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在成长期,企业将研究的成果投入市场,进行推广。这个时期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但是由于存在市场认可度、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影响,导致企业此时很难从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当企业进入发展期与成熟期时,意味着企业有成熟的技术成果,很高的市场认可程度,此时的企业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它们也是金融机构争相服务的对象。初创期和成长期是企业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此时由于风险较高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性,其自身对金融资本的融聚性和吸引力较弱,使金融资本与科技资源的结合程度以及科技资源的转化力度都大受影响。因此如何解决在初创阶段与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是科技企业发展的关键。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不仅解决了信贷配给问题,同时相对而言资金的使用期限也较长,因此直接融资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培养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具有特殊优势。直接融资可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有机结合。

一、理论基础

关于直接融资的理论最经典的莫过于Modigliani和Miller在1963年共同提出的修正的MM理论,该理论指出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增加负债可以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使得企业的价值得以提高。然而MM理论却忽视了企业负债的边界问题,即破产成本的核算,这种破产成本与企业负债比正方向的变化关系导致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必须考虑实际的承受能力和财务运转周期等因素。

基于MM理论的局限性,优序融资理论(Myers和Majluf,1984)放宽了有关完全信息的假定,以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为理论基础,并且考虑交易成本,认为权益融资会传递一种有关企业的负面信息,并且外部融资大多需要支付各种交易成本,因此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顺序。尽管优序融资理论相对于MM理论而言,已经更加贴合实际情况,但其分析基础还是与实践存在一些差异。首先,优序融资理论并不能够完全的避免信息不对称。其次,并不能够保证所有的债券融资都能发出安全的融资信号;此外,现金流较差的企业或者可抵押资产较少的企业,其资产状况往往较难满足债券的融资条件,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企业的股票价格应当被低估。因此基于优序融资理论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应该以构建债务型融资为首务,强化政府财政支持和信用信贷支持,其次才是构建科技企业资本市场权益融资的辅导支持体系。

权衡理论是指企业如何在负债的抵税作用与财务困境成本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负债具有抵税作用,相关的利息支出均允许在税前予以抵扣。另一方面,企业负债的增加会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权衡理论指出企业债务的最优比例就是债务抵税收益的边际价值等于增加的财务困境的边际成本,但是由于难以将企业破产成本和成本进行量化而无法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处在哪一点上。

尽管直接融资理论体系依然不够完善,但是却提出了融资顺序、融资方式的基本思路,同时也揭示了通过不同类型的融资对于企业资本结构及企业未来发展的深入影响,对于科技企业不同阶段融资体系的构建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陕西省直接融资体系的现状

(一)科技进步显著,科技金融结合趋势向好

据科技部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2012年陕西科技进步指数为58.17%,居全国第七位;全省科技创新活力持续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3.27%,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提升。省技术合同交易额位居全国第五位、中西部第一,增幅全国第一。全年技术交易额达到334.82亿元,同比增长55.4%,提前3年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二)创新资本培育模式,基金运作成果突出

我省设立了国内首只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该基金规模为5亿元,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手段包括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服务的补偿奖励。其中4亿元作为母基金,与社会各类投资人合作发起设立若干支科技产业投资子基金,放大效应10倍,力争形成规模40亿元的子基金群。

(三)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进一步缓解融资难

为加快推进陕西省新三板扩容准备工作,省政府将列支专项资金,给予首批成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重奖,每家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同时将尽快出台陕西省支持新三板挂牌的扶持政策。西安市和高新区也将在近期进一步修订现有的新三板扶持政策,给予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系统性支持。为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出实施意见,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投资,并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

三、运作机制

(一)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是指通过金融媒介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在直接融资模式中,科技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主体,目前在多主体的融资模式中处于融资弱势的不对称地位。一方面,科技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规范性低,生命周期短,决定了其自身的风险性。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低,抵押担保不足,又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脆弱性。直接融资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者则是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债券或者票据将资金投于科技企业的广大闲散资金持有者。该融资主体通过现代金融媒介直接进行资金供给,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高效性等特征。

(二)融资环境

融资环境分为内部融资环境和外部融资环境。从外部融资环境来看,我国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结构不健全、资产价格扭曲等方面。并且,政府的作用也并不十分到位,比如,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资信评估体系。从内部融资环境来看,科技型企业本身缺乏有形资产的抵押而导致负债能力有限,而且大多数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很多企业偏好上市,但是对于上市的困难和代价缺乏正确客观的认识。

(三)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通资金的具体渠道。就直接融资而言,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债券融资、VC、PE、产业基金等。

上市融资可以使得企业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且有利于企业提升公众形象,但是上市融资的门槛较高,尤其对于资金需求最强烈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要通过上市融资筹集所需资金比较困难。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方式。在2011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对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其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价值。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十分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而科技型企业正是具有高成长性的特征,因此两者具有很好的契合性。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四、实现路径

要解决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需要构建以创业板为主导,以基金和债券为两翼,以主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渠道。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发展而来的,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因此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可以覆盖企业的整个发展时期。而我国由于发展较晚,融资体系还不够健全,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导致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推进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

在股票市场上,针对科技企业的产业属性,主要需要构建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导,以主板市场为辅助的融资体系。相对于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政府应鼓励一部分确实具有实力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从而将企业进行分流,让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成长期的企业争取在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通过将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划分更加有利于政府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支持政策。

2、构建场外交易市场

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家先后成立和试点了一些场外交易市场。2001年7月16日,国家为了解决原属于STAQ、NET系统挂牌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和上市公司退市后的股份流通问题,成立了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三板市场”。由于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少,成交量低,企业质量差,造成了该市场无法满足高科技型成长企业股份流通的需求。因此,在2006年,国家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为“新三板”,主要负责中关村的高科技企业场外市场的挂牌交易。到2012年1月份,该市场已经有133家企业挂牌交易。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一直处于成交量较少,市场较低迷的状况,为了尽快发挥场外市场的作用,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第一,国家应尽快总结新三板以往的经验教训,适度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第二,国家应尽快建成覆盖全国范围的、规范化的、实行统一监管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第三,投资者需多样化。第四,建立各层次市场转板机制。首先,如果场外市场的股份制企业经过发展和积累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应该为其建立起无缝连接的转板渠道,帮助其顺利上市,进而减少上市的成本和手续;其次,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连年亏损已经不再满足上市条件,要帮助符合退市的企业顺利转到场外市场,以尽量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二)构建全方位债券融资体系

科技企业受限于自身禀赋,其发债融资依然有不少障碍性因素: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限制;发债主体限制;信用评级限制;信用担保限制等。由于单个科技企业发行债券存在以上障碍,因此,必须创新模式,构建针对性的全方位债券融资体系。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一种“捆绑发债”的业务,也就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如图4.1所示)业务。解决了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公开发行债券的难题。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适合中小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业务,丰富了中小企业的债券产品。

集合债券的实现路径:

图4.1

(三)构建多元化基金融资体系

除了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资金的融通外,企业还可以利用自身发展阶段以及高成长性的优势吸引相关的基金对企业进行投资,一般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和产业基金这三种方式进行融资。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资机制,通过VC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的效应,加速上市的进程。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期,风险投资应根据科技企业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模式。(1)初始阶段:以政策性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政府主导型为主。(2)过渡阶段:以政府和民间资本结合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政府市场混合型机制为主;(3)成熟阶段:以商业性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市场主导型机制为主,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

PE是一种直接投资,其投资活动将直接改变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影响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PE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但是其具有非公开性、投资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运行方式和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并结合科技企业的产业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先鼓励混合所有制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公司制基金发展。(2)先鼓励封闭式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开放式基金发展。(3)先鼓励私募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公募基金发展。

企业在选择VC、PE及产业基金对企业进行融资时的运作流程是相似的,这里具体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分析企业具体的融资流程(如图4.2所示):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其中投资意向书包括公司的估值、股份类型、出让股份份额和完成交易日程表等内容。

第三阶段:

图4.2

五、结论

由于在通过直接融资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者与筹资者直接进行交易,因此双方可以就交易的形式、工具进行自由的选择。对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对于风险、流动性及收益的偏好选择其所需要的金融资产。对筹资者来说,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发展需要,对于筹资的方式进行选择,从而优化和调整自身的资本结构。此外,直接融资对于科技类企业,尤其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具有优势的。 直接融资解决了银行一般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行为,同时,由于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期限是比较长的,因此对于急需大量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融资无疑于解决了中小企业较长时间段的资金需求问题。本文通过对陕西省直接融资的现状及实现路径分析,提出了通过构建以创业板为主导,以基金和债券为两翼,以主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来完善目前的直接融资体系,进而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期限短的、融资渠道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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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6篇

[ 论文 关键词]中外 企业 ;融资制度;融资方式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作为国民 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制度的建设是中小企业能否存续 发展 的必要前提。随着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分析

尽管我国理论界和现实经济实践中没有形成真正的融资制度概念,但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基本可以归纳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现状:从政策目标看,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目标主要是就业目标,目的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都在次要地位,并未充分重视;从融资体系看,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机构,财政以被动方式对国有中小企业资本金进行补充(当影响到中小企业生存);从融资方式看,间接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从风险控制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没有一个完善的释放和控制体系。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分析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主要构成

1.政策性 金融 机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对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扶持的主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美国,由于受到 法律 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必须将融资额度的25%左右投向中小企业,除了商业银行以外,互助基金也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个人和中小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这种机构,可以看作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贷款,储蓄是贷款的先决条件。

3.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将风险投资公司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分开,是因为风险投资公司的性质介于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是:勇于对新建企业投资,在首次公开招股的企业中,约有1/3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构成

1.政策性的融资机构。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以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均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它们具有不同的分工。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充足资金。

2.商业性的融资机构。在日本,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商业银行逐渐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发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占融资总额的65.8%,比20世纪8o年代增加了25个百分点,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该比率略有下降。除了商业银行体系,日本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互助银行、信用金库等,这些金融机构的特点是:地方性强;互助、合作性质强。

(三)美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进入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与其它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结构比较,美国中小企业发行有价证券(公司债券、股票)的比例最高。美国中小企业长期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公司债券,短期资金则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无关系。

美国的公司债券发行市场发展较早,规模较大,企业筹资的顺序为公司债券、股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的比例大大超过银行融资。这是因为:除商业银行、公共事业外,企业发行债券的原则比较自由,在法律上对发行债券形成的负债总额不作限制;可发行债券种类多,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地发行资信评估低等级或无等级债券;企业与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对发行总额、发行条件进行协商,即可作出发行决定。

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形态、组织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规模等各种条件限制,其股票往往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仍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柜台市场相对于组织严密的证券交易市场而言,通常被称为非组织的市场。柜台市场的主要经济功能有:非上市企业可以通过将其股份在柜台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获得资本,增加资本金;为一些在证券交易所下市的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流动性。

美国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主要通过柜台市场。中小企业柜台市场包括:通过 计算 机中心。把各证券公司用通信 网络 相联系的nastaq系统;柜台交易市场主要由全美证券协会(nasd)管理。在该协会开发的nasraq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分为nms和small cap。引入nastaq系统以前,主要由pinksheet传播股价、成交量等信息,1972年引入nastaq系统之后,实现了买卖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处理能力,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大,成交量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居全美国第二位,并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实现了网上挂牌交易。

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从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风险投资公司融资与一般上市融资存在区别:首先,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仅对创业或者发展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而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一般已经进入成长期;其次,风险投资公司获取的股权通常比较集中,有改变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会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上市后新增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不会影响原管理层的实际控制权;最后,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取的股权一般暂时不会流通,待进入柜台市场或正式上市后才会流通。

2.通过银行等 金融 机构进行间接融资。商业银行体系仍然是美国中小 企业 的最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商业银行主要为美国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

(四)日本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是以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筹措长短期资金的。日本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比率平均为l3%,只相当于大企业的60%左右,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依存度又比大企业高得多。

2.直接融资。日本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也有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不过,占主导地位的是债券融资。在日本,中小企业一般只具有发行私募债券的资格和能力,私募债券由于透明度低,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被认为是不正规的债券。

柜台市场在日本称为店头市场。1991年,日本也开始启动本国柜台市场网上交易系统(jastaq),但在市场规模、股票流通性方面都不如美国。美国和日本的柜台市场,对 经济 的差异影响迥异,美国新经济可以说是nastaq独力支撑的。对高科技的 发展 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柜台市场与美国的区别在于:首先,管理机构管理的侧重点不同。美国注重资金分配的市场效率性,强调企业信息的公开性、规章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强调投资者自己负责的原则,从而以较低的管理成本管理市场。日本侧重于行政指导,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控制进入柜台市场的标准,以此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其次,它们登记基准方面的实质性不同。日本店头市场的登记基准形式上虽与美国nastaq中以小规模企业为对象的small cap相近,但其实质基准远远高于形式标准。再次,企业进入柜台交易的目的不同。由于企业公开发行股份的第一目的在于筹措资金,而nastaq的各种费用大大低于纽约证券市场,因此,美国有大量的已经具备进入纽约证券交易所资格的大企业仍然留在nastaq的nms柜台市场中。在日本,只有在东京、大阪证券交易所一部或二部上市的企业,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入一部或二部,通常必须从店头市场开始。最后,投资者观念不同。在美国,证券持有者主要是家庭经济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人金融资产中50%以上是投向证券和非法人企业的,其中股票约占69.9%。这种敢于冒险的投资态度,给柜台市场带来了活力。而在日本股市上,个人投资者所占股份只有23.5%,其余均为金融机构、事业法人等掌握,对高风险的柜台市场,个人投资者很少。

日本以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为蓝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法。成立了三个由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对于有助于产业结构高度化,或有助于加强产业国际竞争的中小企业,经过认定以后,该公司实行股份投资,给以经营、技术上的指导,并把企业一直扶持到能在证券市场上市筹资。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特点为:几乎不参与创建企业的投资,对创建l0年以上的中小企业的投资约占2/3,对创建未满5年的企业的投资仅占16%;参与企业投资的几乎都是证券、金融机构下属的子公司型投资公司;融资比投资多;从投资领域看,非高新技术产业占较大比率。由此可见,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尽量避免风险,力求将失败率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中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比较

(一)融资体系的比较

从直接融资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债券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发育不足,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过于依赖间接融资体系;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还未建立,直到1997年担保机构才刚刚发育,所以,商业银行体系承担了全部中小企业融资重任,这是不正常现象;从商业银行体系的运作看,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不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因此,需要改革。

(二)融资方式的比较

到目前为止,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股总市值还不到gdp的20%,债券市场也受到严格的金融管制,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从间接融资看,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抵押和担保手段向商业银行融资,并且,难以得到政策性的担保支持,融资手段的单一,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融资风险控制系统的比较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7篇

根据《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制度理念,即通过整个金融体系的公有制来保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效益。这就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存在设置了制度性的障碍,即民间融资不可能直接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主导;同时,也决定了作为《宪法》下位法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立法领域对民间融资的基本理念,即以规制民间融资为主,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是堵截大于疏导、防范大于治理、猜忌大于信任。[2]在民法领域,以《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散见于《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决定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民间融资而言,这里的法律主要包括商法、经济法、行政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商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规制的对象为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从理论上讲,这种直接融资形式应该成为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股票、证券市场的准入门槛过高,很多中小企业望尘莫及,这成为这种融资形式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则障碍。经济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通过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形式,确定了相当宽泛的非法集资范畴。行政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主要包括国务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界定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通过对民间领域的前置法规制现状的归纳,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如下几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1.前置法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近些年来,我国前置法领域将部分长期活跃于民间的融资形式,如民间互助会,通过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化。但是,这些规定仅仅肯定了部分民间融资形式的合法性,对于基于意思自治的整体民间融资活动法律性质的界定则不明确。民间融资活动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实质上均为还本付息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变种。《合同法》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肯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也从侧面肯定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局部合法性。但是,当民间融资行为表现为一对公众且回报率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的回报率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就难以界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经济主体通过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聚拢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等。如果投资成功,皆大欢喜;反之,则有可能成为另外一个“吴英”。2.前置法未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关于规制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定虽然并不少见,但是这些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活动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因此,缺乏明确合理的监管主体导致无法有效监管民间融资活动。大部分非法集资类案件均是在案发后由当地政府介入,而在事前没有任何的监管主体对民间融资的形式、规模等进行有序和有效的监管,导致大部分投机分子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使非法集资愈演愈烈。3.前置法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缺失基于前置法规制领域的上述两点现状,前置法领域的责任规定也相应的缺失。如《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在未穷尽所有类型化的违反《公司法》的非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直接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一条笼统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将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最后一条,形式上符合刑法保障法的角色,但是在未规定非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直接规定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不符合刑法在法定犯领域的保障法定位的。在民间融资活动日益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境下,前置法非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的界定更为困难。

二、刑法领域的立法规制现状

刑法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于非法集资类行为的规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其中,由于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多见,即使出现,也较易认定。[3]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便成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难点。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着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非法集资类的界定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是,目前,刑法领域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视野的局限性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规制的混乱与矛盾。在金融学领域,融资行为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就是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直接互动行为,不存在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介入;间接融资就是金融中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供给方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资金需求方,不存在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方的直接互动。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行为主要表现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直接互动,属于直接融资。在刑法领域,规制直接融资行为的罪名仅限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实践中较易认定并且也不多见。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由于渊源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所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人以间接融资的假象。有学者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间接融资的方式规制了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4]不过,随着“存款”一词的日常化使用,其含义已扩充,即指公众存在银行的闲散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公众将其闲散资金直接提供给资金需求方的直接融资行为,因此,从解释学的角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民间融资不存在违背法律逻辑的以间接融资方式规制直接融资行为的问题,因为“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5]。但是,为了保证整个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款”一词的使用还是值得商榷。有别于杀人、放火、抢劫等行为,民间融资行为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基于刑法保障法的角色而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因此,刑法立法者、司法者、学者局限于刑法的视野,在缺乏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充分了解下,忽视了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导致刑法规定与适用的混乱与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刑法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与前置法领域的冲突。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两类独立的行为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6]同时,在行为方式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具有同一性,区别仅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相同法律概念界定的不一致严重破坏了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同时,也导致了理论研究的混乱,从而形成了司法混乱—理论混乱—司法混乱的恶性循环。第二,《刑法》立法体例的不合理性造成对非法集资行为处罚的失衡性。在非法集资涉及的三个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集资诈骗罪属于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立法者过于重视同一章节下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与相邻罪之间刑罚的平衡,而忽略了行为相似但分属不同章节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内部的刑罚均衡问题。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后果上的巨大差异,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容易产生较大的司法压力,再加上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行为的复杂多样性,稍微出现定罪偏差就可能导致犯罪人截然不同的刑罚后果。2.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刑法适用的扩大化。抛开前述问题,毫无疑问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已成为刑法规制民间融资的主力军。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罪质上截然不同,前者具有诈骗犯罪的自然犯属性,后者则是纯粹的法定犯;二者在刑罚设置上也存在着生与死的巨大差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手段的欺骗性上具有相似重合性,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是”则为集资诈骗罪、“否”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可否认,在理论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两罪的关键,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却是难中之难。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处”如此抽象简洁的表述,无疑需要解释才能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何为“非法”?何为“公众”?何为“扰乱金融秩序”?何为“非法占有”?何为“诈骗方法”?对此,需要极为严密谨慎的解释才有可能避免适用的无限扩大化。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的解释却由于金融市场活动的复杂多变而难以一言以蔽之。在司法实践中,正是对这些复杂概念的简单机械化的解释,使本可以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直接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指出,“针对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掌握不统一的问题《,解释》第3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扰乱金融秩序”一般通过人数的多寡、社会影响的大小、金额的多少等要素来衡量;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指出,“考虑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时间较长,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之初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解释》明确‘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没有明确,实践中,仍然是通过资金的用途、是否归还等要素来衡量;“诈骗方法”一般采取传统的诈骗的理论构造来理解。如果单就其字面解释看,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但是,如果立足于市场经济,在整个法治体系内,仅仅机械地套用这些标准考量这些概念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就“扰乱金融秩序”而言,人数多、社会影响大、金额巨大并不一定就实际造成金融秩序的扰乱,人数少、社会影响小、金额较少并一定不会扰乱金融秩序。从严格意义上讲,金融秩序的扰乱与否不应该由法官来直接予以裁量,而是应该由金融专家根据具体的金融数据进行系统的判断。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言,在传统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中,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很多资金需求方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出于使用他人闲散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投机等活动创造收益、利人利己的目而进行融资活动。但由于市场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资金需求方自身监管的疏忽,再加上缺乏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与指导,资金供给方财产的回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社会生活的稳定,这种行为必须加以规制,但是刑法的介入必须避免提前化与过度化。因此,集资诈骗罪虽然属于诈骗罪,但是由于其与市场金融活动挂钩,又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罪,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同语境下对于欺骗的容忍程度是不一样的。有学者认为,生活领域需要平稳和诚信,对欺骗的程度要求最低;市场需要自由和宽松,对欺骗程度要求较高;投资领域需要冒险和超前,对欺骗程度要求最高;而投机领域是法外博弈,欺骗是应有之义,不需要刑法介入。[7]且不论这种界定合理与否,必须承认的是“诈骗方法”在不同语境下的多元化。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抽象性需要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如果不能立足正确的语境,便会导致解释的局限性,从而使法律的适用不合理地扩大化。

三、法治体系下民间融资刑法合理有效规制的建议

(一)总体建议——立法体系的衔接性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民间融资的合理化存在已不容置疑。在此前提下,要在贪婪逐利的融资互动行为中区分罪与非罪,必须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在法治体系内的保障法角色,而刑法保障作用的体现在法定犯领域尤为突出。虽然法定犯自然化的趋势不可忽视,但是法定犯的属性是不可改变的,其道德伦理情感依附的相对匮乏阻碍了刑法威慑、预防机能的实现。因此,“刑法仅能在保护社会必要时始能介入。”[8]而刑法在市场经济领域保障作用的实现应该建立在前置法明确的介入无效。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下,前置法对于民间融资规制的缺失导致了刑法提早、过度的介入;而这种介入不仅没有缓解民间融资愈演愈烈的局面,而且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如果前置法对于民间融资的行为从行为方式、结果、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立法衔接,那么刑法介入的时机由于前置法的规定就能得以明确,从而避免了刑法提早、过度的介入;同时,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也保障了刑法威慑、预防机能的实现。鉴于金融领域是国家经济的财富源头,以及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金融领域的危害,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美国对以高利回报为诱饵、以虚假经营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证券法中的证券诈骗罪加以规制,并且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界定证券,即只要符合以获得利润为目的、投入资金、在共同事业中、利润来自于他人的努力等四项特征,均可纳入证券的范围。相较于美国,我国对于证券的界定极为狭窄,因此,大量未直接采用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形式筹集资金但确实由于集资者需要、出于投资者自愿的集资活动无法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若数额、人数等因素达到犯罪标准,只能予以刑法规制,导致刑法过度的介入,打击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德国信用业法规定,对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犯罪行为的,以违法从事银行业务罪定性。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如果是过失实施的,应当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对于以诈骗方式吸引他人资金的行为,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目的,可分别以诈骗罪和资本投资诈骗罪定性,其中,资本投资罪是指发生在销售有价证券、股权凭证或者股份的投资业务中,公开宣传,以较大范围的投资人群体为对象并且在宣传中实施了欺诈的犯罪。相较于德国,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类的罪名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为故意犯,诈骗类集资行为重视“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区分出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投机目的。国外的成熟经验表明,前置法领域立法的明确与协调对于刑法领域相关问题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前置法领域的立法已不少见,但对于民间融资这个巨大而又复杂的金融市场而言,却是分散而不成体系的。因此,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国情,立足于全球化金融背景,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体系,将民间这个巨大的融资市场纳入明确、协调、完整的立法规制体系。虽然中国古语有言“各人自扫门前雪”,各部门法应该各司其职、按部就班,但是,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尤其在刑法领域,经济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置法领域的规定,因此,刑法领域的立法者、学者应该积极呼吁前置法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保证前置法领域与刑法领域的协调统一与共同发展。

(二)具体建议——适时修改刑法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概念范文第8篇

对于“微调”的概念,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是在“稳健”的基调之上,偏松、偏紧都属于微调的范围。与此同时他认为,为前瞻性地合理安排银行体系的流动性,2013年初可能适度下调准备金率1到2次,每次0.5个百分点。与之相比,更多的市场人士更倾向于理解为,2013年货币政策在“扩内需”的背景下可能会“由紧到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此表示,从2012年下半年的情况看,货币供给基本处于比较适中的状态,既较好遏制了通胀,银行信贷或社会融资总量的增长也没出现滑坡,“因此2013年将继续保持这种连续性和稳定性政策的态势。”

谁是Mr.Rright

“2013年的信贷计划和今年差不多,年初应该有一拨放贷高峰。不过现在大客户的第一要求就是降低成本,企业对发债的兴趣比对贷款的兴趣高出很多。”一位国有银行公司部人士之前对媒体如此表示。

在风险管理和支持优势企业的原则上,银行提供的钱肯定是每年都存在缺口的,但是随着社会融资渠道的丰富,企业应该找到哪种最为合适的“钱”的确开始成为一个命题。正如青岛福日集团CFO董运启所说的那样,现代企业融资方式也有先后,第一是内源融资,其次是债务融资,最后才是股权融资。“关键是企业的最佳融资结构应该是找到一个平衡点,在价值最大化的时候,保证由于债务上升所带来的财务风险成本最小化。”

郭田勇对当下一些应该鼓励或限制发展哪种融资方式的说法并不认同,他认为各种融资方式之间都是一个竞争的方式,不存在好坏,只能说哪种方式最适合企业那它就是最重要、最好的。

银行:忧郁的主体

近期一些国有大行纷纷表态,2013年将更加注重优化信贷结构。工行董事长姜建清表示,要按照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及早谋划明年信贷计划,适度增加信贷投放总量,把握好投放力度、节奏和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农行董事长蒋超良表示,科学配置并用足用好信贷资源,持续推动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信贷投放符合中央的要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建行行长张建国表示,加大形势研究分析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行自身发展目标,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实际上,社会融资总量结构在2012年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直接融资的比例快速上升。来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间接融资占比已经由2006年的91%下降至2012年1至10月份的84%,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由60.35%%增长至89%。

这一趋势将在2013年继续延伸。预计2013年企业融资结构将进一步改善,以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比例进一步下降,直接融资比重将明显提高。同时随着直接融资的放量,预计全年社会融资总规模在16万亿元至17万亿元。专家初步预计,2013年的人民币贷款增长仍将控制在8.3万亿元。而且这些贷款的投放更加注重支持结构调整。

直接融资的比重上升,意味着通过债券和信托进行融资的方式已逐渐为企业所热衷,银行信贷已不再是企业融资的唯一渠道,而这也直接带来了金融脱媒现象的日益明显。来自中国银行的研究报告认为,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很大压力,而这也说明的银行存贷款利率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

郭田勇认为,只有利率市场化银行业才能成为真正的银行。“不断推进的利率市场化会给银行业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压缩其传统盈利空间,同时有可能带来破产等问题。”但是这是必须要走的一步,郭田勇建议银行要做好战略转型的准备,一方面从传统的依赖于存贷业务和利息收入转向依赖和强化中间业务;另一方面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推动混业经营,寻找更多的盈利点。

债券: 意料中井喷

用郭田勇教授的话说,既然体制内无法满足资金需求,那必然寻找体制外的。因此2012年直接融资呈现出井喷之势,尤其是债券市场在宏观调控稳增长、政策鼓励直接融资的大背景下,2012年俨然成了“债券年”。

2012年12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宣布,全年公司发债额度突破3000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总会计师王国梁日前在“中石油2012年债券融资研讨暨总结会”上说,从结构上,公司债券融资以境内为主,形成国内外、本外币、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在2012年央行连续两次降息后,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一度降至3.6%左右,低成本吸引了大量央企、国企。据Wind数据统计,去年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达5822亿元,同比大增178.6%。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整体发行量约7万亿元,占同期GDP的比重超过15%,交易量超过240万亿元。除了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规模大增外,交易所公司债发行规模亦出现大增。数据显示,2012年公司债发行总额达2594.33亿元,同比大增100.9%。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13年债市扩容的现象将会持续。

在债券市场急速扩容的情况下,中国债券市场一直还保持着“零违约”的纪录。虽然这对于持有人除去风险是好事,但也不乏担心风险的集中爆发。

值得一提的是,债券的品种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2011年底开闸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成为2012年银行青睐发行的品种,2012年银行共发行金融债1680亿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

影子银行的尴尬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野村国际(香港)曾在2010年对中国内地的“影子银行”做过调研,后来IMF也曾警示过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集中于三种形式的融资。第一类是银行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第三类是民间金融。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多家机构预测普遍在20万亿元上下。

虽然对“影子银行”至今还没有特别一致的定义,但郭田勇认为一直存在,只是现在多了这样一个名词,不用谈“影子银行”色变。

郭田勇表示,“影子银行”对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有很大作用,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对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郭田勇也表示对于系统性风险还是要防范。

IPO:更多期待在香港资本市场

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数据显示,在海外13个市场和境内3个市场上,2012年全球共有425家企业上市,合计总融资823.43亿美元。其中中国企业共有201家上市,总融资额为263.27亿美元,占全球上市数量的47.3%和总融资额的32%。

2012年仅有47家中国企业在海外5个市场上市,其中香港主板是2012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主力市场,共有38家企业上市,合计融资95.58亿美元。这表明中国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海外主要资本市场数量仅为9家,这其中还不乏唯品会等的流血上市。这也意味着“中概股”危机并未过去,美国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太多值得期待的地方。

而在境内资本市场,2012年全年仅有154家企业在境内三个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额为164.84亿美元,较2011年同期下滑62.3%,上市数量减少127家。

而据安永于2012年12月28日的《安永年末全球IPO最新报告》,2012年创业板成IPO发行主角,创业板成立以来上市数量与融资额双双位列A股第一。

根据目前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800家公司在证监会申请上市的名单之中,融资总额约为5000亿元。由此可见,国内排队过会的企业数目及融资规模远大于国内市场当前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通过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通道基本已经关闭。

由此安永大中华区高增长市场主管合伙人何兆烽判定,2013年将会有更多中小企业赴香港上市,而且赴港上市的门槛有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与此同时何兆烽预测,IPO活动有望于2013年下半年增加,现在很多企业都在等待上市的好时机。

内生性力量

亨通集团CFO生育新表示,当下他正着力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现在主抓资金的集约经营,公司已经有两个资金中心,现在正积极申报财务公司。”与此同时,亨通集团的债务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中,“现在短期债务占比80%以上,我们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可以加大一部分长期债务的比例,加上做了一些中期票据,未来的目标是短期债务和中长期债务的比例能达到5:5。”

作为全球发电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领先企业,阿尔斯通的资金管理一直比较先进。虽然银行一贯支持传统基础设施的行业,融资上没有遇到大的困难,但是徐连生也坚持表示在企业需要资金的时候,首先考虑内部资金调配,其次才会去考虑外部融资。徐连生强调,阿尔斯通的资金利用效率主要依靠“高效、便捷、优势化”的资金管理理念。“高效是指资金有效率,便捷是指资金管理中调配资金的手续可供操作,操作简单便捷。优势化则是资金集团化使旗下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比银行的现有利率要低。”

即使是在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行业,作为新兴城镇化建设的直接受益者,绿维创景CFO苏杰也认为,政府投资主导下的经济增长模式几乎走到了尽头,在未来城镇化建设中,相信民间资本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当下苏杰将人力资本放到了工作首位,“如何加快人力成本周转是提高公司获利水平的关键所在。财务部门协助公司管理层开展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运用时间资源驱动作业成本管理模式,辅以绩效考核等各种手段来不断促进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获得较高的人力资本回报率。”

房地产何去何从

2012年是楼市调控持续深入的一年。房地产市场开始走向分化,龙头企业依靠自身资金优势“以价换量”,销售业绩大幅提升;与此同时,中小房企在资金压力下“断臂求生”,转让股权;还有一些房企“另谋出路”,寻求转型,走向多元化经营。房地产行业“圈地运动”的集体暴利时代逐渐走向终结。

对于中国经济来说,房地产仍是支撑经济的重要行业,相比之前那个草莽的神话市场,现在的市场显然更加理性、健康。鉴于此穆迪近期也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信用评级前景上调至稳定,自2011年以来该评级一直为负面。

近日世联地产董事长陈劲松在其微博上引述万科总裁郁亮的看法称,“2013年房地产市场最大风险在于部分城市复苏过快,政府想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是无穷的;房地产市场最好不要有什么春天、夏天。如果出现春天,离死寂也就不远了。”这似乎预示着地产老大万科对2013年的楼市持“谨慎悲观”的预期。

事实上,作为和金融最息息相关的行业,房地产金融在2012年得到了迸发。自2011年就开始过冬的房地产业,在寻求资金方面已经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即使是背靠海尔集团、在2011年之前一直没有贷款的海尔地产也努力搭建了多元化的融资平台,在“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相平衡,短期融资和长期融资相平衡”的策略之下,与各大银行、信托、基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合作。

复地集团高级副总裁周纯在出席第二届亚洲地产融资模式创新峰会时表示,“房地产归根结底是金融行为,房地产专业化与金融创新要相辅相成。”周纯强调,第一关拿地的成本一定要控制好,现在复地集团能把拿地项目控制在13%左右。

信托脱缰狂奔

房地产信托开始做春节前的最后冲刺,据统计近两月来信托发行数量呈现抬头趋势,单周发行规模曾一度突破百亿元,2012年最后一周(12月23日~30日),共有13只房地产信托成立,足可看出房企通过信托融资的需求依然强烈。

短短几年,信托资产规模已从2007年的3500亿元暴增至现在的7万亿元,这背后房地产的资金需求成为主体推动力量。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2012年仅11月便成立房地产信托54只,共募集资金169.49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数量达648只,募集资金总额为1531亿元。

不过随着2012年楼市低开高走,货币政策出现放松,很多房地产企业便以销售回款提前偿还了信托。信托界人士也表示,“大房企、国企不缺钱了,信托不好谈。”因此2012年信托募集资金总额较2011年出现了下降。

但信托业的“野蛮增长”也令信托产品高收益背后的高风险一并迸发,2012年信托融资骗贷、抵押资产大幅缩水、信托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兑付等风险在去年一并迸发,而这也将意味着信托业将在2013年被进一步规范整治。

不过,国土资源部近日称将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在保持从严从紧基调和监督政策执行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城市,实行分类指导。一方面“分类指导”有可能透露出官方在调控思维上已经拒绝“一刀切”;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于房地产的调控方向不会改变,未来信托仍旧是补充房地产企业资金需求的一条主要通道。

房地产基金突进

在房地产调控下、地产企业“输血管道”受阻的情况之下的另一受益者便是房地产基金。根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报告显示,2011年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达千亿元,而2012年地产基金规模大都实现翻倍,保守估计也已突破2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