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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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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优势专业;价值取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194-02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专业建设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在省重点专业、国家示范专业、国家骨干专业、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于2012年启动了省高职高专优势专业的建设计划。该建设计划旨在遴选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较好、“双师”队伍水平较高、教育教学模式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高效评价的优势专业。在优势专业建设4年期内,根据该专业的在校生数,每年按工科类0.25万元/生、经管及其他类0.2万元/生安排补助经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被列入优势专业建设项目。为了抓住机遇、建好专业,我们有必要分析优势专业建设的价值取向,廓清优势专业的内涵,结合法律事务专业建设的实际,查找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一、优势专业价值取向分析

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提出了优势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优势专业的建设过程,应进一步明确优势专业的价值取向,优势专业的内涵和建设标准,从而确立优势专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所谓专业优势,是指该专业具有旺盛的社会需求或者预期具有旺盛社会需求的专业,在招生规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教研、科研、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专业,并且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优势专业在价值取向上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相比,更强调专业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专业在社会中的影响度,同时也要求优势专业具有较大的在校生规模。优势专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1.适应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专业必须对接所在区域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与产业对接,专业与所在区域的产业契合度高,具有提高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得到社会高效评价。优势专业应具有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行业、家长、学生对该专业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需求旺盛,生源持续稳定,招生条件严格,深受学生、学生家长好评;毕业生就业率高,毕业生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深受用人单位好评。优势专业能为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行业、企业解决热点、难点问题,行业及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专业建设。

3.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处于所在区域同类专业的领先地位,专业建设物化成果多、档次高。优势专业应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完善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能充分满足教学科研需求;课程建设具有较高的水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重点建设教材等衡量专业课程质量的标志性成果;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及骨干教师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知名度高。优势专业能带动专业群的共同发展,并在相关院校同类专业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

4.专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特色专业、示范专业、骨干专业的价值取向不同,优势专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大,才说明该专业有良好的社会需求。这样的专业才能形成优势。

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情况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成立于2000年。该专业主要培养能够胜任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中小企业法务等法律事务的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该专业通过多年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取得了较多的物化成果,先后获得国家示范建设专业、浙江省特色专业、浙江省优势专业等荣誉。

1.创立了“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三级合作”长效合作机制,开辟了法律类专业工学结合的新途径。法律事务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探索了以“整合教学资源、共建共赢、合作培养”的管理平台为依托的校局联盟,形成了“二融合”(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养成与专业学习相融合、职业能力培养与基层法律服务相融合)、“四阶段”(认知学习、情境式实训、跟班式实习和就业式顶岗)、“三提升”(法律思维和法律关系分析等基本能力,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法律文书制作等专项能力,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基层法律事务处理综合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事务专业在校局(地市司法局)联盟、系局(县级司法局)协作、专业与司法所联动的“三级合作”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还与司法行政行业及中小企业法务部门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基层法律事务岗位任职要求的对接;组织学生参加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顶岗实习,实现专业教学环境与基层法律服务环境、学生实践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对接;与行业互聘兼职人员、互培在职员工,实现专业教学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对接。

2.专业课程体系符合行业需求,精品课程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创新了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模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行业专家的全程参与,学校重构课程体系,修订课程标准;建成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及国家教学资源共享课程《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省部级精品课程《民法》、《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民间纠纷调解》、《中小企业法务》、《普通逻辑》;出版了特色教材8本。课程建设,使本专业的课程更加符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诊所实训与模拟演练相贯通”的教学模式。

3.师资队伍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和服务行业能力增强,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通过多年建设,学校打造出一支“双师”结构合理、协同互补、具有较强凝聚力、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团队。学校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内外的课程开发培训、挂职锻炼、行业调研等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任教师中,“双师”素质骨干教师比例达90%以上。聘请行业一线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完善了兼职教师库,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由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实践、实训课程学时比例达到50%以上。

4.建立了集群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功能齐全的校内实践教学基础,在同类院校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学校先后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萧山司法局、海宁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以企业法务、社区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为内容的三个集群式实践教学基地。校内建立了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法律宣传服务中心、案例判研实训室、纠纷调解实训室、法律文书制作实训室、模拟法律模拟审判等实践教学场所;从而形成了集功能性、实用性、先进性与示范性于一体,特色鲜明的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

5.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区域和行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专业建设,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本专业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平均大于90%,专业对口率、工作能力、行业满意度、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月收入等指标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名列前茅。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行业培训和法律服务工作,形成若干法律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解决行业的实际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所在区域的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法律事务专业的优势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1.专业生存环境恶化。麦可思公司调查统计数据表明,本科法学专业近年来一直被列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前三名(2011届、2012届本科法学专业半年后就业率分别名列第二、倒数第三,多年被列为国家红牌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率近年来也处于落后状态。这一局面的形成与各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招生规模有关。法学专业和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对口率一直很低,影响了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用人机制和学院培养人才规格不适应。法律事务专业所依托的行业是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岗位,包括律师、公证员、监狱人民警察、社区矫正工作者、司法助理员等工作岗位,这些岗位全部为公务员编制,需要具有本科学历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岗位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参加招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才有资格。至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目前在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多数地区出现萎缩的局面。

3.专业对口率得不到正常评价。法律事务专业面向管理类工作岗位,而管理类工作岗位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法律事务专业最近几年的就业岗位来看,多数到企业单位工作。但除了一些大型企业设立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以外,一般中小型企业不设固定的企业法务工作岗位,而是将企业法务工作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办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企业法务工作岗位,但毕业生在不设企业法务部门的中小企业从事企业法务相关工作时,有些调查公司在统计时认为其不对口。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法律职业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是法律职业岗位,因此,也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认为在企业从事相关法务工作与所学的法律事务专业不对口。

四、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的对策

1.突出重点,继续进行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准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我们继续加强行业调研,将调研重点放在本省和没有设置同类院校和同类专业的我国西部地区。通过调研,我们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我们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本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召开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听取行业领导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2.突破难点,争取政策支持,构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本专业建设最大的难点在于行业用人门槛过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无法接受本专业的毕业生。因此,我们应当争取在浙江省开展基层司法行政招录体制改革,招收法律事务专业(基层司法行政方向)试点学员,从而解决本专业学生就业不对口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使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能够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职资格。

3.彰显特色,依托行业、融入行业,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校局联盟、系局(县市司法局、街道)合作、专(专业)所(司法所)合作的“三级合作”制度化建设,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与3个司法局、1个街道,10家企业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形成专兼结合、比例合理、业精德高、精诚团结的专业建设团队。校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建设专业课程。

4.形成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行业服务水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专业的建设水平。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挂职锻炼和行业调研,加强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行业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率、就业质量、行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和行业服务水平;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事务专业所面临的困难,创出一条法律事务专业优势专业建设新路。

参考文献:

[1]周建松等.高等职业教育优势专业建设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4).

[2]闵敢,肖春竹.“能力训练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体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3]潘昀,闵敢.高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之构建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中国成人教育,2010,(11).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就业;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6-0132-03

一、调研的背景分析

近期,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近日了最新一期的调查报告,首次披露了“就业困难”的10个“红牌”专业,法学专业被列在其中。法学就业难问题凸显,若干年的热门招生,使得法学院在整体就业形势偏紧的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就业压力亦不断增大。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法律本科毕业生的传统就业密集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包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这类法律职业。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实施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2002年3月的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三十余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率仅为7%,虽然通过率在逐年上升,但是所有国家考试中合格率仍为最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二是择业范围较为集中。法律相关的职业多与国家、社会管理层面有关系,如国家机关,各种职能管理部门等,但在国家机构体制改革及精简人员的情况下,名额稀少造成竞争更为激烈,如愿者也只能占毕业生总数的很少比例。三是兼容性、跨行业性不强。在现有法学教育状况下,法律本科生的企业经营管理、外语、外贸及营销等方面均为弱项,影响择业范围。四是毕业生自主就业的渠道很少。除非毕业生脱离所学专业,否则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很难自谋既与法律专业相关联,又可以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职业。就业数据告诉我们,除极少数学生从事和法律相关工作之外(主要是第一、第二类。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15%左右),大部分学生基本从事与企业相关的工作(据有关数据显示这组人数为85%左右)。这种就业的事实让我们感到,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的需要。

二、调研方法及结果

这次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走访询问等方法对中小企业对法律人才需求和工作岗位内容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大型企业4家,中性企业25家,小型企业10家。对资料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即使是4家大型企业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是很大,只有1家大企业才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其他的设有法律顾问,也是形同虚设。而中型企业,均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5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而小型企业(500万以下企业),10家小型企业中只有1家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他们基本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为了拉住客源,主要倾向于私了的办法解决纠纷,严重的使用调解、仲裁的方式解决,很少选择诉讼途径,以免产生诉累。在几个主要问题上调查结果如下:①该企业对本科毕业生的需求状况?(调研该企业所需求人才专业及学历状况)人才的需求集中在经济管理专业、会计专业、营销、广告专业及相关生产对口的专业人才上面等。法学专业人才需求者较少。②该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是否需要法律人才,需要突出什么知识的法律人才)?在触及本问题的肯定答案中显示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突出集中在商法、国际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人才的需求上。而对OEM加工商来说,更强调的对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需求。③你认为该企业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除常见的贸易纠纷外,主要涉及诸如产品低价容易招致外国企业的反倾销的问题、企业间联营容易有合同纠纷、企业与职工间纠纷、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及劳工纠纷等法律问题。④需要为该企业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除多数小型企业表示基本不需要法律服务外,中大型企业多选择了需要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办理、销售业务中的法律手续顾问、解决投诉纠纷、商务谈判、追债、参与企业制度设立研讨及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等法律服务。

三、就业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新型的法律教育体系,应该围绕社会的需求而展开。现实中法学院多数学生走进企业的就业状况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法律教育观要求从职业需求出发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仅具备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学生不再仅仅是单一型的法律诉讼及法律事务人才,而是成为能够涉猎多领域职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各种人才以及复合型的人才;学生的素质能力亦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法律诉讼问题,而要扩大为具有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等多方面问题的能力。法律本科毕业生作为高素质的新增劳动力,既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定向培养解决就业,也可以在人才市场自行应聘,甚至自己创业,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就业问题。但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并没有因为社会需求的改变而及时改变。我国法学教育恢复以后,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设置深受部门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并重,外加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由此构成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或称为专业主干课程或核心课程。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并将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类型。

四、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以律师职业为例,从每年趋之若鹜的司考大军们的身上,我们不难发现众多莘莘学子的梦想--做一名律师,为社会服务。但从律师职业的角度看,全国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较以往已经有很大程度的变化。诉讼业务在缩小,而需要多种专业法律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支撑的非诉业务在急速扩大,做一名律师,只是停留在二十年前的理念,精通诉讼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以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业务为例,其业务范围包括:公司与证券、金融与保险、基础设施与建筑房地产、国际法律、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民商事、行政、劳动人事、海事与海商、破产与债务重组等多方面。而每个领域又包含诸多种类的具体业务,如公司与证券类业务,主要包括:(1)股票的发行与上市;(2)公司的设立及治理结构的完善;(3)公司股份制改制;(4)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5)公司股权转让、质押和收购;(6)债务重组、破产和清算;(7)产权界定;(8)配套法律服务。分析这些业务范围的设定,我们应该明白这是对法学院学生的学习提出新的挑战。这些业务的完成不是仅懂得诉讼法、公司法就可以胜任,还需要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证券法、银行法及税法等复合知识的支持。以现在课程的设置来看,我们的学生差距还很大。

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律本科的教学改革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正在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青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进一步加大民商法类课程的比重,应成为我国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并逐步实现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务之急。对之,调研组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重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法律人才在企业的发展空间。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经济,以占30%的社会资产创造了70%的国民产值,并且提供了7400万个就业岗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能置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不见。传统的课程设置体系已经十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重视经济类课程的设置以补充法学院学生经济理念的缺失,充实商事类课程的安排,调整具体的课程使之紧密服务于社会需求。有必要在教学中增加对经济组织包括非国有经济的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有关课程,让学生不是单纯从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是从企业运作、经营、管理的角度认识了解企业、企业主的需求,教授学生了解掌握企业经营运作中有关法律事务的内容、特点、处理及运作方式,更要及时将社会发展变化导致对课程的核心内容的需求变化及时反映出来,使学生能够处理如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商务谈判、企业兼并、融资信贷、劳务纠纷等等企业内部与外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经济、法律事务,从而为法律本科毕业生扩展就业领域。

2.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实际上,国内的各种法律都有其各自的规则,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规则以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金融法、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在所谓的行为规则里,更是包含了各自的专业知识内容。但是这些专业内容,在大一统法律本科教育方式下,泛学并不能加以掌握,更谈不上具有专业能力成为专业服务领域的人才。法律本科生进入专业服务领域依旧是个生手,要寻找相应的职业并无人才素质上的优势,可谓有学历无能力。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改变重学历轻能力的倾向,培养学生在完成法学基础教育后接受相应的专业学习以及训练,成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才有利于就业谋职。

3.实现法律学科教育与拓展就业领域的兼顾。学法、懂法、依法是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关及人员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新形势下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法律学科教学内容应该辐射、包含国家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使得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及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知识,掌握相应技能,通过处理公文、写作、调研能力以及口才练习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但是当前在中国中小企业和基层党政机关中,仅就秘书这个岗位来说,很多毕业生也不能胜任。专业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培养模式也很单一,基本上还是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自己的秘书,其知识面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差,工作上仍属于事务型,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的需要。所以,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该培养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

4.实现理论学习与实际能力培养的统一。法学教育应该转变只要灌输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学生就可以将之运用于具体案件分析的观念误区,注重学习方法的教育,读书、讨论、分析、演练、写作等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比如可以增加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专题讲座、社会调研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学过程应更多地体现出启发性、互动性、试验性,侧重培养学生驾驭信息和对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的能力。教师的主导地位应放在讲授最新法学发展趋势以及研究成果,提出问题,传授思维或解决问题的方法方式,画龙点睛式的释疑解惑,重在训练学生的分析、判断、操作等实际能力的提高上。

当前,对现有高等教育的体制、内容乃至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调研组认为,改革应该在现有的教育体制、教师队伍、教学环境下循序渐进地进行。对课程体系的改革和教学改革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一方面通过对课程设置、课程内容的改革适应市场的需要,提高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新要求,对教师的工作提出标准和评价。高等教育,面临着市场化的竞争,如何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在改革中发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为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北京青年报社,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百姓蓝皮书[M].北京:出版社,2002:303.

[2]沈峰.要赛马不要相马[N].深圳商报,2003-09-18.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3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

一般而言,法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法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法顾问人才选拔、招聘、职业资格获取以及人才培训、激励约束、岗位职称评审等基本的制度。第二,法顾问组织制度。法顾问是企业发展中必不可缺的人力资源,要想发挥法顾问作用,健全完善的法顾问组织制度不可忽视。第三,企业法顾问工作制度。即法顾问在开展工作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条文、规范、方式和途径,将其自身责任发挥到最大。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征

第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企业只有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或引进专业的法律顾问人才,及时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第二,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企业要恪守法律规范、遵循法规准绳,必然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交易、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为企业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出谋划策;第三,是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必然,法律职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推动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岗位,律师、法律顾问等都在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企业要融入法治社会,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化经营与管理,势必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缺失独立性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处于独立地位,也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这样有利于法律顾问的独立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干扰与管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甚至接受其领导,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少配套性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之一,既要发挥顾问监督与引导作用,又须积极配合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个企业忽视了制度配套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无论是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分公司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法律顾问部门,集团总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能有效为分公司的运营提供配套科学的法律决策。这就出现了企业法律顾问权责同其内部管理制度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法律顾问制度得不到顺畅执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权与责不明确

企业法律顾问的部门设置缺乏相关规范及系统的管理,职责不够独立,使法律顾问难以深入介入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未落实。企业没有把法律顾问真正的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的层面,仅当作一般员工管理。大部分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和制度,没有明确哪些事务和环节是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与的。这样极大的影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效率,甚至影响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化的进程。基于此,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挑选性的采纳,使法律顾问的权威性与专业性难以发挥。

三、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职责与权限

企业法律顾问要承担日常法律事务、法律救济、法律保障、诉讼、法律预防等多种职责。企业法律顾问首先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因此应通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角色定位、职责权限以及岗位说明。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普通的工作人员,要确定其独立地位,并在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具体业务上的权力。在重视程度上,涉及企业重大决策时,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人员应当有着一定的否决权。这样既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也能保障其处理企业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能发挥出的作用最大化。

(二)推动改革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在社会转型时期,不断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首先,应科学定位法律事务机构角色,建立专门的事务机构施行监督与控制,防止经营风险等的产生;其次,对法律事务所内部结构进行更新与变革,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只设置一两个法律顾问人员来践行该工作,但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则应做到结构清晰、人员岗位恰当、部门分工明确,合作共生;最后,法律事务机构要具有新的职权。也就是说,在做到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旧职权后,还要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对其提出诉讼等新职权。

(三)健全企业内部与社会的互补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长期在企业内部工作,对诉讼案件的技巧、对外取证等有短板,特别在处理国际纠纷,需要较强的外语,精通外国法律。而社会律师长期接触实际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专口的诉讼案件有优势,因此,企业可以聘任杜会律师处理诉讼纠纷,外包部分法律业务,实现企业法律顾问与功社会律师的互补,更好的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法律事务机构来管理、配合社会律师工作。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成本的控制,法律事务机构对社会律师的管理工作越来越系统化,这就要求社会律师给出预算成本,及时了解、跟踪社会律师的行为,同时在委托业务结束时,法律事务机构对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机构的工作和价值进行评估,让企业参考是否进行下一次的合作。

(四)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制度的变革离不开立法机构的立法支持。立法变革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着手:第一,关注立法阶层。立法阶层是立法变革的主要实施载体,没有立法阶层做依托,法制度立法便无法实现。明确立法阶层,以更权威、更科学的立法部门基于企业法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多侧面、多角度地完善性立法,为法制度的健全奠定坚实基础。第二,重视立法内容。立法内容是法制度立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何完善立法内容呢?在新时期,法制度立法应做到与“公司律师”相融合,使法顾问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在立法内容方面,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创造出更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现代气息的法律制度。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4篇

传统公司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由于其着重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对公司法中的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司法考试;公司法教学;应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学改革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组织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其考试内容既包括理论法学的知识,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但其考察重点是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即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试自2001年开考以来,已经举行了15次,为我国法治建设选拔了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开考前几年,是不允许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参加考试的,后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太乐观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实现很好地衔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决策,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此为契机,不仅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变革。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也进行重点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经历了2005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察重点非常突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常出现的那些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如股权转让、对内对外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传统的“满堂灌”、泛泛而谈式的教学方法,根本没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学生不仅应试能力很差,而且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应用能力也很差。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古人云:“万事有利有弊。”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一样,它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启迪作用,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但其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那就是忽视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认,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是侧重于对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而我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还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学改革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坚持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相当可观,建立了健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和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进行的公司法教学改革,并不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司法的实践教学,让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这样能更好地把握这门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发展动态。使公司法的教学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务实派”转变。2.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改革目标。国家司法考试开考的前几年,对于公司法的考察试题较简单,侧重于对单个法条的考察,而近几年对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进行综合考察,有些试题跨章节,有些试题是对整部公司法进行考察,比如说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现代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财会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邵阳学院在进行公司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增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门财会方面的课程,并鼓励学生既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教学改革不仅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学生日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教学理念由于司法考试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针对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出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课程设置怎样体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在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公司法教学究竟是偏向应试教育还是力求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如教学力求融合的话,那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普通法律人才培养合格的基础上,利用邵阳学院法学专业作为湖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契机,充分认识到公司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性以及公司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应用型、跨国型人才为目标,辅以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公司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公司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公司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大型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也能在各级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公司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二)课程设计基于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对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首先,在课程开设的学期方面,将公司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二第一学期调整到大三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主干课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课程学习以后开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方面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公司法实务课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案例分析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客观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公司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创新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启发与互动环节。将以往满堂灌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预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讨论以及布置学生课后进行专项练习。课堂讲解和专题讨论的时候,基本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基本概念和法理进行介绍;其次对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再次精心挑选一些司考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然后挑选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就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介绍,以便同学们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公司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公司法学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出现的最新问题在课堂上加以介绍,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等,此种教学方式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将学习热情很高的学生引领到学术前沿,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科学的方式。第三,实务教学环节。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聘请老师来主讲的。通过举行公司法模拟法庭、设立咨询、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公司的解散、破产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公司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衔接。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政法系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办学,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等十余家法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公司法务的职业技能。

(四)师资建设邵阳学院在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也特别注重加强师资建设。担任公司法教学的教师既要求具有民商法博士学位、同时还必须是兼职律师,也就是双师型的教师。任课教师将其在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并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用问题,这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另外,任课教师指导某些优秀的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结合自身研究的问题,给学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查找资料、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加强师资建设也是公司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法学专业也成为人们比较认同的专业。传统观念里,法学专业与检察官、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即使在法律专业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情况下,每年高考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也非常多。如何能够让这些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教学工作成为最关键的一环。为了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改革教学方法、打造应用型人才,成为许多法律教学工作者潜心钻研的课题。作为一名讲授法学专业课程的老师,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就业技能,打造应用型人才。

一、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的

法学理论基础与其他专业毕业生相比,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带有显著的行业特点。一是职业化的门槛高。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才可以获得从事司法工作的初始资格,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是所有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过关率较低的,被民间誉为“天下第一考”。现在,各院校法学专业都比较重视司法考试过关率,以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和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较少,检察官、法官、律师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选。而从事其他工作则被认为与本专业脱节。学生都比较看重司法工作岗位,无形中增大了法学专业的就业压力。针对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司法资格考试,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司法考试做好服务。法学学科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理念和知识,而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为此,在教学计划的设计上,可以将专业课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应该只涉及专业基础课,如法学理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修养和专业基础。现有的课程设置中,可以适当增加如法律思想史等课程,以利于学生建立基本的法律理念和正确的思考方式。现有的一些必修课,比如法学逻辑、中国法制史、国际经济法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不多,可以改为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设置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我,规划职业生涯,对法律某一领域的知识作进一步深入的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特长,确定未来的职业方向,并选择学习对未来就业有直接影响和作用的专业课程。因此,法学本科生的第三、四学年,可以通过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选修课等方面的系统学习,使得学生对未来职业有必要的准备,打下入门的基础。比如,未来的职业去向是公检法部门的,可以重点选修证据学、司法文书、司法逻辑、刑事侦查、诉讼程序、法庭论辩技巧等课程。在课时量的设计上,由于司法考试的范围主要以专业必修课内容为主,应加大必修课的课时量,减少选修课的课时量;教学方式上,专业必修课应注重考试辅导式教学,比如教学过程中加入司考特点、司考重点内容以及历届司法考题的讲解等;专业选修课应采用如专题报告、讲演、座谈、社会调查等灵活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节省课时,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即学即用

传统法学教育侧重理论教学,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这给毕业生及其所在单位都带来一定的困扰。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而且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即要求学生不只会学而且会用。因此,在所有教学环节中,应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受到普遍推崇。然而,法学教育是在一定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身独特性。现有的以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与中国实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是分不开的。大陆法强调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科学性和纯粹性,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为系统的教育提供了现成的材料。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普通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发展轨迹,如果对这些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环境把握和理解不足,势必削弱其应起到的效果和意义。在中国的立法体例和模式之下,摒弃现有的从一般到个别的法学教育方式,完全采用从个别到一般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可取,甚至有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效果。可以考虑在讲授基本理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应用案例作为对理论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的方法,加深对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课堂教学中基本应做到每堂课都有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就职业技能教育而言,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尤其应加强分析、判断、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对此,在课堂教学上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角色分工,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完成案情分析报告、证据收集和整理、庭审程序和内容、主要争论焦点的归纳和总结以及裁决意见,直至出具法律文件等。教师可以对每一组同学的表现,包括文字的和口头表达的内容进行评判,并且应该让学生知道教师评判的标准和思路,以便总结进步。这样可以让每一位同学都参与和配合集体的工作,并在对案件发表个人意见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对同学们担任各种角色的表现,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使得学生在职业角色的演练中,得到卓有成效的训练与提高。在实践教学上,学校(学院)应同司法机构和相关单位广泛联系,建立了若干教学实习点。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课堂上要经常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活动,而且应经常联系各教学实习点,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理的旁听活动和其他观摩、考察活动,以强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兴趣。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法律英语;教学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0

本文是天津市普通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研究计划项目"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B01-0301)阶段性研究成果。

滨海新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离不开人才的智力支持。为此天津市政府2011年通过了《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旨在通过滨海新区人才高地的建设,使天津成为高度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人才聚集交流、教育培训和创新创业高地。就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大量熟练运用英语工作的法律人才。2011年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若干意见》中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认为高校应"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法律英语是涉外法律人才与国外同行交流的重要工具。市场的需求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提出了定单,为了使研究更具有针对性,笔者采用了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天津市法律英语教学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基于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法律英语教学效果情况调查及几点初步结论

本问卷针对天津市十六所大专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问卷目的在于了解学生对法律英语学科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及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有效回收384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6%。其中,有210名学生已经学过或者正在学习法律英语,有174名学生没有学过(其中86名学生反映是学校没有开设此类课程)。在接触过法律英语的210名学生中,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时间从一学期到四学期不等,周课时基本为2课时或4课时。

笔者在此处将被调查者分为学习或正在学习法律英语以及从未学过法律英语两组的目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考察学生对法律英语课程的认知情况。对问卷结果的分析表明,无论是否接触过法律英语,几乎所有的被调查者均认为法律英语很重要,掌握法律英语技能将会有较好的职业前景。在问及"你认为学习法律英语的目的是什么?"被调查者大都认同学习法律英语课程意在培养对相关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而非仅为通过考试。见表一①

被调查者中通过学校测试的占到94%,在被问及所使用的教材这一问题时,只有10名即不足5%的学生能够提供所使用教材名称。在对授课模式这一问题的回答中,97%的被调查者反映授课模式是精读教材,逐句翻译解释。

在问及是否参加过审查涉外合同、提供各类专业翻译、与客户交谈提供法律意见、撰写律师函等涉外法律活动,回答了此问题的学生中67%的表示从未参与过任何实践,21%的学生表示曾阅读过英文合同,见表二②:

在问及学过法律英语有何种收获,58%的学生认为自己能看懂法律文件,但是选择能听懂外语讲座占1%,自认为能就专业问题用英语与外方沟通的居然为零。同样,选择"我不清楚'或根本没有回答此问题的人分别占17%和16%,即33%的学生不清楚自己有何种收获。

在总结没有达到预期学习目标的原因时,多数学生认为造成学习效果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是至少与四个因素直接相关:即自己不够努力、教材不适合、教师教学方法不对头、缺少实践机会。数据表明:缺少实践机会是主要原因,75%的学生认可这一点。另有45.5%的学生认为是自己不够努力有关。28.5%的学生将其归咎为教师的教学方法不对头,6.7%的学生则认为是教材的问题。

课题组在对问卷中征求建议部分及与学生的座谈中了解的情况予以总结中进一步了解到,学生们认为教材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主要有内容空泛、理论性太强、缺乏实用性。对于授课情况的不满包括上课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教师缺乏激情、课堂气氛沉闷、大班授课课堂组织混乱。对于参与实践活动,许多同学都表示很想参加,但对自己没有信心,认为自己学的太少,不知自己能干什么。在问及为什么不努力,学生的理由包括课程本身没有意思,学的东西没有用、课程太难、忙于其他的事。

通过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从学生的角度看,在开设课程之前,学生对这门课程是寄予很高的期望,期望藉此提升自己的职业潜能,然而随着学习的进行其实际收获与先期的期望存在不小的落差。课程开设的效果仅仅是提高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文件的阅读能力。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涉外法律问题,仅具有阅读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律英语课程的开设不仅没有激发起学生进一步探索的欲望,反而使其丧失了学习的兴趣而不愿努力,法律英语教学活动本来应该培养学生的自信,结果却使其没有信心不敢实践。这样的问题促使我们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不得不进行重新审视。

二、调查结论----对传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质疑

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在法律英语教学诸环节中居于核心位置,教学目标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如何设置,怎么教,如何学以及要达到什么目的。而最能反映教学目标的莫过于教学大纲和教材。

就教学大纲而言,虽然司法部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但至今为止,官方单独针对法律英语教学并没有设置统一的教学大纲。法律英语教学主要是依照《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展开的。2001年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为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2004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则要求"能基本听懂外国专家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能阅读所学专业的综述性文件","能撰写所学专业的英语小论文"。根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专业阅读阶段实施方案规定》,专业英语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指导学生阅读有关专业英语书刊和文献,使他们进一步提高阅读和翻译英语科技资料的能力,并能以英语为工具获取专业所需的信息。"

上述教学理念及教学大纲的相关规定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法律加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是上述规定由于不具有针对性和过于原则性,对于法律英语的指导意义相当有限,而且针对我国法律英语人才紧缺的状况而言,这样的指导也稍嫌滞后。

三、法律英语教学的特性及教学目标的重新审视

从理论上说,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Language)④。法律英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是律师法官等处于法律共同体的专业人士进行工作的工具语言。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既有英语的共性又有法律的个性。

其不同于普通英语的特点主要体现于词汇、句法结构及文化内涵三个方面。就词汇而言,法律英语中有相当一部分词汇来自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拉丁语、法语。法律英语正式而庄重,准确而严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口语、俚语和方言。而且法律英语有一套相对完整、充分体现法律专业的专业词汇。

就句法结构而言,与日常英语相比,法律英语的句式结构复杂,句子冗长。这与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表述追求精确和严密不无关系。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因此句子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更多使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此外,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或界定适用的范围,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经常使用现成的套话,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因此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教学上必然侧重不同。

首先,教学受众不同。普通英语是指以教授一般语言技能为目的的英语课程,其受众较为广泛。在我国,部分小学和所有中学及大学(非英语专业)一、二年级主要以普通英语教学为主,根据各阶段英语教学大纲的规定,要求学生掌握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各方面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只能在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学生中开设。

其次,两者的教学要求不同。"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达到某种目的,英语教学也不例外"⑤普通英语学习阶段注重培养基本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教学还要求学习者获得与其社会目的相关的终端行为的能力,即利用法律英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课题组认为,法律英语的教学必须突出能力培养,不仅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很快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形势,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应分为终级目标和初级目标。如果说法律英语教学的终级目标定位为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独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国际法律人才,那么,针对实际情况,法律英语教学的初级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至少具备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能力,从而使其在走出校门后,能以一已之长继续学习提高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就是培养学生"译"的能力。

就实践而言,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理解起来并不复杂但完善起来又并不简单的事情。课题组通过向天津市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交流的中介。现有的法律人中能用外语交流者不多,而用专业外语与同行交流者更少;而精通外语的又鲜有人能提供专业的翻译。因此,社会中最匮乏的是基于其法学专业背景提供专业翻译的人才,包括口译与笔译。加之法律英语是一门更具经验性的专业英语.对于法学学生,尤其是未来的法律人而言,学校的知识只是起点,更多经验源于实践。初出茅庐的学生,在充当他人语言媒介的过程中可以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体会交流的技巧,学习处理问题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充足的时间以及赢得足够和经验将自己的所学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以译为中心也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口译过程中要求听得懂,说得出,由此,可促进听力和口语能力的提升。笔译的过程中又提升了阅读及写作能力。如学生的口笔译能力在学校得到很好训练,学生在工作中就会应付自如,同时也有利于自信气质的培养。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几点设想

为保障以"译"为中心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需对法律英语教学的诸环节予以统筹考虑:

关于教材。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完全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应考虑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向专业化发展。法律英语教材依功能大致可分为知识类和技能类两种。知识类依其内容可再分为语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类。知识类教材的编写中,应突出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专业知识中更应融入英美法律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注重与学生现有知识体系的衔接。技能类教材的编写则应以实用性为导向,关注实践的发展和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关注中国问题的解决。

关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是实现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一大支柱,是进行法律英语教学的关键。为更好实现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课程设置中应秉承"大法律英语课程体系"⑥的设计理念,科学而完整地设计法律英语课程体系。学习者应以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在学习过程中注重英语在法律中的应用。为此,需要对现有法律专业课程进行充实和完善。在法律专业课方面加入比较法的课程或内容以充实学生知识结构。在法律英语课程建立法律英语"课程群",增加专业英语听力、口语及翻译课程或在现有英语课程中增加专业内容。同时,为保证教学效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尊重语言教学规律,实现小班授课,人数可参照语言类现行教学标准以15-20人为宜。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7篇

美国属英美法系,独立前是英属殖民地,其法学教育发展路径独具特色。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师从英国,以授徒为主,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建国后至19世纪中期,部分放弃了法律事务的事务所改建为法学院,但此时的美国法学院只是大学中的一个附属院系,和大学本身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上世纪初,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时期,成了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通观美国法学教育史,可见其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包括早期的法学院也是在法律事务所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整个19世纪以前的美国,学徒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想当律师的人都要到律师事务所当助手。学徒式的律师从业教育无疑是粗糙的,但正是这种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促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二、比较后呈现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符合法学教育特点

法学教育目标是由其培养的人才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职业化的精英。这一目标可见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怀特的一段话:“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2]可见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首先是职业,法官、律师、公共事业都是其从业的目标,兼具学问高深、目光远大、道德高尚这些品质,足见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平衡,可以定义为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中美两国法学教育目标相去甚远。建国后,我国法学教育基本沿袭前苏联模式,主要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这样的定位继承了中国历史上法学教育附和官方舆论的特点,过于强化了法律的政治性,难免置我国的法学教育于政治的从属地位上。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首先是政治的、理论的,职业目标没有得到强化,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以中国的司法考试为例,在中国只要具有本科学位即可报名参考,而每年的考试结果显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考生并不比非专业的考生具有明显优势,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将职业性作为其主要目标,法科学生在校期间也没有受到足够的职业方面的训练。然而另一方面,职业性不足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的,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象是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的学生,这一群体年龄小、实践经验不足、社会阅历浅,价值观、知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难免纸上谈兵。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下,法学教育体系培养的学生既不是精英的,也不是职业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

(二)办学层次参差不齐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是停滞的,改革开放以后,却出现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30年增长了200多倍。到2008年11月,我国有634所高校设立了法律本科专业,在校法律本科生达30万,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硕士研究生7.9万人,博士研究生1万人。[3]混杂的办学层次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学位体系不明确,相互之间边界模糊、目标不清,各教育层次之间衔接不到位。关于法学的进修班、非学历教育等乱象丛生,破坏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局限于成熟的政法学院或法学院,大批未成立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及部分的专科学校也都开设了法律专业,甚至有很多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的初中中专也开设了法学专业。而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需要一定的阅历及对社会认识和判断的能力,法学教育起点低造成了法科学生见地不足、人云亦云,中美法律人才差距之大便不足为奇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评估体系,全美律师协会是最为权威的评估机构,只有通过全美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方可成为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同时,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要高得多,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DoctorofJurisprudence)、LL.M.(MasterofLaws)以及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4]其中最基础的是J.D法律博士,在这一称谓中,博士是通称,意指在法律方面比较博学多人,不是真正的博士学位,该学历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J.D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这一学历是进一步学习法律的前提条件。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后本科的精英教育,也就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是之前已经获得了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这样的生源基础提高了美国法律人才的入行门槛,法学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且知识面广,这些素质都是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

(三)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框架,我国现行高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规定的。按惯例,中国法科学生一入校首先学习法理学,而法理学实际上是一门极其理论的课程,学好它需要事先掌握很多专业基础知识,如本土化、法系、罗马法等等。美国法学院则把一些容易理论联系实际的课程放在一年级开设,如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诉法等。除了实践性、针对性强外,美国法学课程设置的另一大特点是选修课比重大。比较而言,我国的法科学生在课程选择上自由度相对太小。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真正成为选修课的只有寥寥几门,而且是纯粹的专业外业余选修课,在专业内学生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课程严重缺乏。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之世界现代化的进程对中国传统的法学进行了摧枯拉朽式地更新,属于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精神可供我们借鉴的已经非常少。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律主要师从西方国家,例如民法主要移植于德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移植于英美法系等。所以想要深入掌握中国法律,就必须对那些被移植的外国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但是,相关法律背景课程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极为显见,不仅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经典大陆法系课程难觅踪迹,甚至相关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课程都极为显见。[5]这对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

(四)教学方法单一

我国的法学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注重理论、法典,这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风格。课堂教学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做些简单的备考笔记即可。此种教学法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信息量小,并且很少在课堂上提问,致使学生上课时几乎没有压力,考试所要记忆的内容也不多,所以长此以往,滋生了学生的惰性,反而成了受欢迎的教学方法。美国隶属于英美法系,更加强调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美国的案例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每一年开学初,老师会把整个学期的教学大纲发给学生,有时老师会提出预习的内容,甚至开出一些书目。要跟上老师上课的内容,学生必须做很多课前准备。上课时老师一般开门见山,直接进入讨论程序,而且随时找人发言,那些提前不预习的学生,无法在课堂上蒙混过关。因为讨论是该门课程成绩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生们一般都能踊跃发言。此种授课法,不但课堂气氛活跃,也极大地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并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各种层次的广泛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大批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同时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所有的精英必须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即必须是职业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在这两方面都是典范。结合美国的经验不难看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精英的职业教育。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美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治国人才,美国总统半数以上都是法律出身就是个证明。以此为鉴,笔者以为应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为培养精英的法律从业者。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治国人才,这一群体必须是精英的,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必须有法律的职业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所以,笔者以为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在精英教育的同时强化实践功能。

(二)规范化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目前多层次、低门槛的法学教育难当培养精英法律人才的重任。当务之急是改变我国法学教育多层次、低门槛的状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制性提高办学层次。鉴于法学是一门需要社会学历方可习得的实践性强的学科,笔者以为应将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至少提高至本科阶段。并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学院的本科院校方可进行法学教育,这样固然在短期内培养的法学人数会有所下降,但是数量的下降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质量的提高,须知治国人才的培养是不能以数量取胜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从1817年创立以来,每年录取五百名左右J.D.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J.D.总共大约一千五百名,这个学生数量一直都是固定的,而哈佛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则是个个如雷贯耳,如奥巴马、、佐利克等等,目前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人曾在该院就读。[6]第二,应提高法律职业的入行门槛。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但法学的实践不是简单的操作,一定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社会责任感是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所以必须净化律师群体,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严格的法学本科学历是进入这一职业的必备条件。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入行条件极低,具有本科学历即可报考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是否法律专业则在所不问,很多未经专门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掌握考试技巧也可在短期内通过该考试,这批人在实践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难当其责。所以,要净化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就要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入行门槛。

(三)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任何学科都难以完全自给自足,现代法科学生不能固守门户,应该对法律以外的边缘学科多加涉猎,如心理学、历史学等知识都是一个合格的法科学生理解政治体制、洞察政治结构必备的,更何况我国的法学移植多于创新。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兼收并蓄,兼顾相关专业的边缘学科和被移植的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增开法律素质课。增开如罗马法、法制史等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方面的课程。第二,增加高质量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增加学生在课程选择方面的自由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知识面。我国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选修课与必修课严重重复,只能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在维持现阶段课程设置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背景知识。

(四)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及辩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以案例分析为主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值得借鉴。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在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判例教学的方法也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案例讨论课上老师的开场白很少,一上课就要求学生讨论,所以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预习老师提前布置的案例甚至包括所开的书目。课堂讨论表现都是老师考核的内容,这就极大的调动力学生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提高学生在法律思维方面的能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案例讨论法最大限度的启动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机制,很多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学习法律,非常不能承受这种压力,看书到一两点钟睡觉是家常便饭,因为不这样加班加点的学习,自己就会成了第二天课堂上的傻瓜。讨论课貌似老师很轻松,实则不然,要上好一堂讨论课老师必须对所有学生讨论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讨论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讨论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老师要能够提出关键的问题,开拓学生的思路,并在最后作出专业的总结。很多老师不上或少上讨论课的原因一是学生参与不积极,二是对于如何把握讨论课的进程和方向经验不足,所以案例讨论的有效开展还依赖于我国高校考核机制的调整和教师教学技巧的提高。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课改 法律教学模式 问题分析 建议

[作者简介]黄嵘(1982- ),女,湖南衡阳人,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是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河北 秦皇岛 066100)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1-0137-02

为了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出国家经济发展的优秀人才,有必要对高校课程进行改革,以继承和大力发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与革命传统,培育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使祖国的新一代主力军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以社会道德为最低标准来要求自己,使之拥有社会责任感,拥有终身学习观,具有创新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倡导新课改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国家栋梁,应遵守关注学生发展,强调教师自身成长,重视以学生的学来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等理念。

作为新课改之一的法律教学的改革,利于培育高素质、高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法律相关课程的教学不仅是高校学生的道德教育课程,也是传播和普及各项法律条文知识的课程。法律教学在我国高校教育中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实践等诸多方面都涉及法律问题,因而法律成了学生乃至社会广大群众学习生活必备的工具。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下,法律课程的教学不仅能促进学生的法制观念,而且能增强理性思考能力和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

新课改下,各类高校对法律教学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用人需求。作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用型教学型的高职院校,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教育是培育学术型和专业实用型人才的一种高等教育类型,即高职院校以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主要目标,这个目标也是新课改下对法律教学要求的目标之一。

一、现阶段法律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课程是高职院校教学中的重要课程,不仅是高职院校必须开设的课程,也是广大学生应学习的课程。不论是法律专业的学生还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该学习法律课程,法律教学对法律专业的学生熟练准确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有着关键性作用,而对学习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物流、国际贸易等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进行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教学有着促进他们成为综合人才的作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必须以”学以致用”为教学目标,才能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和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模式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制定的法律教学模式改革方案,常因无法落实而流于形式。

(一)教师讲授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不贴近

法律本身就是逻辑严密、系统庞大的一门学科。法律不仅是法制观与人生价值观以及道德观结合的统一体,不仅能使学生明白法制社会的法治内容,也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因此,教师讲授的法律教学内容必须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关注学生对法律教学的反馈,关注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法律是一系列专有名字和抽象概念的集合体,要准确理解和掌握不能仅仅通过多读条文实现,需要老师对教学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授才有助于学生理解记忆。但是,一些教师仍坚持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对法律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忽略了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和感受。

法律来源于人类社会的实际,也用于更好地规范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法律教学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能感性地触及法律现象和行为,使法律教学更有趣。但由于教师们水平有限,照本宣科式的传授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脱离社会现实或者不能在社会现实中应用法律条文。

(二)法律教学方法偏重灌输

新课改下,高校法律教学模式虽然得到了一定改进,但离新课改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填鸭式灌输法律知识的方式依然存在,不仅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当前的法律教学仍然以教师讲解法律知识点的形式开展,教师主导了整个教学进程,以确保学生能够学习尽量多的法律条文。虽然这样能够形成知识讲授的体统性和条理性。但填鸭式的教学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性,更忽视了学生被动学习的感受。

第二,法律教学方法单一呆板,影响教学效果。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对法律教学采取大班教学的模式,教师不得不匆匆把教学任务完成,这样的教学状态必会影响教学效果。即使不少学校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案例往往比较陈旧,应试目的的案例在当前的教学中并不少见。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加上新一代的大学生们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强,对新事物充满好奇,因此他们更喜欢创新有趣的教学方式。所以单一、陈旧、呆板的法律教学模式必不为学生欢迎和接受。

(三)学生法律知识学习考评体系不够合理

第一,对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考评是法律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反映教授和学习效果的评价方法之一。高职院校中对学生法律学习的评价方式存在着考试内容不合理的情况。比如,考查范围狭窄,仅局限于法律教材的基本理论知识,过分强调学生对知识的单纯记忆力,忽视对学生法律知识本质理解和法律应用能力以及学生法律素质的考评。

第二,考试形式过于单一。目前,许多高职院校采用一考定乾坤的形式对学生法律学习进行考评。即用一次考试定下学生法律学习的结果,缺乏综合考评机制。法律教学是讲求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应用性的教学,其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如此单一的考试形式必然不能全面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分析、推理以及判断能力。足见当前的考评体系不够合理。

(四)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教师自身水平不高

第一,教师自身思想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教师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则必会影响法律教学的效果。在高职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队伍当中,仍然存在部分缺乏教学热情、教学使命感的教师。他们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不免会对学生过多地传授法律实施的阴暗面和偏激观点,不能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第二,教师的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教学中教师的业务素质指教师能把自己的专业理论应用于实际,并且顺利开展法律教学活动的能力。目前,高职院校仍存在一些业务素质欠缺的教师。法律的条条框框他们都很在行,但遇到应用问题时总是不能很好地处理,也不能做到举一反三,因而也会影响到法律教学活动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因此在教学中令学生感到很枯燥,难以与老师产生共鸣,影响法律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改进法律教学模式以适应新课改目标理念的建议

(一)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现实,实行有针对性的教学

教师需对法律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和定位。因此,教师在课前、课后注重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和感受。在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不必照本宣科和面面俱到,简单易懂的部分可以督促学生自学,对于晦涩难懂的部分再由教师进行讲解。此外,应该从加强实践性教学来实现针对性教学的目的。教师和学校应尝试多种途径,增加学生参与社会法律实践的机会,这也正是学生所真正期盼的,例如可以定期带学生参加法庭的庭审,切实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庭审程序,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认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学生联系实际的思维。

(二)转变单向灌输的教学方法,实行互动案例式教学

新一代的学生更注重个体学习的感受,希望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和亲身体验来学习和得出结论。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地位,可以尝试实行互动的案例式教学,先让学生自己讨论案例,教师最后再点评案例。例如选择网络犯罪等具有时代感和感染力的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兼顾了教学的实效性,还能促使教学与立法实践相结合。又如,教师给出一个公司背景,让学生去探讨这个公司在发展合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所涉及的劳动法、内部治理结构设立等相关的法律问题。这样的互动式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启发学生思考,提升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其逻辑思维。

(三)对学生法律知识学习考评体系进行完善

对学生法律知识学习进行考评,不仅能有效反映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情况,也反映教师法律教学的效果。在考评中不能一味强调对记忆法律知识的考查,考评的内容除了法律基础知识外,还应对学生法律材料、法律案例的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进行考查。其次,对考试过于单一的形式进行变革。考试的形式有很多,但绝不应该只重视期末的卷面考试,还应该增加平时考核,提高法律知识应用实践活动考核在总成绩中的权重。

(四)提升教师的思想修养,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从事法律教学的教师首先在思想上应加强自我教育,在做好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法律重大问题和社会阴暗面影响下要有较强的辨别能力,发掘现象本质,端正偏激的态度,从而树立正确的“三观”,帮助和引导学生积极面对社会难题和法律学习。其次,教师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这需要教师与社会法律机构接触和学习,如与社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门积极进行业务上的交流,甚至建立起互惠的学术合作关系,从而真正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教学的有效性和应用性,才能培养出灵活应变的法律人才。

总之,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发展,时代也在进步和变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不能故步自封,我们每一个人必须不断地完善自己和做好完善自己的准备,以适应社会滚滚向前的趋势。新课改正是推进高校法律教学模式完善和变革的动力。在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的主体,法律教学模式的改进和完善需要大家参与,通过互动来改进和完善,共同实现新课改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代义,郑布英.对我国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思考与构想[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

[2]段作章.课程改革与教学模式转变[J].教育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