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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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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1篇

一、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与走访调研,并梳理部分高校关于“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如下:

1、高校法规、制度传达与落实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的出台, 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然而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师生对法的学习仅限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对从何种渠道获取相关法规、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条法规、一项制度出台往往是只有上级知晓,师生员工并不知情,上传下达力度不够,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高校中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种法规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中“依法控权”、“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对于权力边界的认知不清,甚至将“上级明确要求”作为权力的界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级指示高于法规制度的情况。对于办事流程,存在决策忽视程序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规则意识。

3、校务公开力度不足,维权困难

部分高校校务公开机制不完善,解决问题的处理流程存在漏洞,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困难,造成高校内部纷争与矛盾。在徐德刚(2005.3)的调查中发现,高校中出现纠纷,仅有39.43%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部分学生选择“打个新闻热线,让媒体保护我来得方便”。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缺乏专门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部门。二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

二、导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原因

1、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的治国方略,更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沉淀下来。这也是影响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根源。

2、高校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办事的难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导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时,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不够,不能彻底实现从人的管理转变为法的管理。而在发生纠纷时,更多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法律手段。对于高校内师生的违纪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结果缺乏合法性。

3、对于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而让高校师生了解本校法规、制度及问题的处理、解决流程才能真正的让“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高校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力度、转变法治思维才是高校提倡依法办事的重点。

三、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途径与对策

1、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与流程

进一步完善“权责”划分,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及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常见事件进行分析与分类,明确其产生的根源及本质,最终明确权责所属部门,确立处理事件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流程。组织专人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具体办事流程,针对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与记录,并建立相关问题档案。同时,针对高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审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漏洞进行探讨并加以改善。

2、严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维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因素,通过组织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常态化的学习,将法律知识作为高校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基础。

3、严以律己,严格依法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逐步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做到办事要依法,执法要严格。以高校法规制度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对处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其次,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环境的推动。建立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较为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将依法办事状况纳入考核机制。利用必要手段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法治思维,从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4、严以用权,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高校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严于用权,加强监管,降低腐败机会。对高校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反应灵敏,对责任人做出的决定进行核实,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落实到位。高校法规制度、重大决策要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通过校内各种组织途径与管理部门,将高校法规制度传达至每一个教职工及学生。加大高校师生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力度,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明确相关责任人与事件问题的处理时间,提高群众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校园的民主、法治氛围。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对法律认识不够

从经济基础和社会经历来看,大学生应归入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和学校集体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大学生调控社会行为的需要,更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需要[1]。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网络等媒体,他们对我国的普法历程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知之甚少,对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有一定的认识,但对社会兼职或就业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和劳动法律了解不多。

(二)解决问题的方式随意性大,缺乏理性认识

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能理性思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大学生普遍认为应尽量避免与法律接触,遇到纠纷往往通过找熟人的办法解决;极少数大学生甚至认为可以据理力争,体现了他们过于理想化和易冲动的特点。他们认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对“作弊入刑”表示积极的拥护和支持,而对学术不端、考试不诚信等行为则表示明确的不支持,这体现了大学生群体对考试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术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三)权利意识缺乏,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大学生的生活能力不强、社会经验不丰富,日常学习和生活对学校、家庭仍有较大依赖,解决矛盾和困难的能力较弱。他们的权利观念不强,遇到突发问题时往往单凭自己的经验自主应对,缺乏法律支持,这样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会以违法行为去应对不法侵害。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群体在勤工俭学和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劳而不获”和“消费欺诈”等问题,此时,大学生受法律知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做出让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只要不犯罪,就漠视法律。只有每个人(包括每一位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并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和教育引导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从他律转为自律。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诱因分析

(一)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的心理正处于走向成熟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他们的自我意识迅速增强但发展不成熟;看问题易带主观性、表面性和片面性,呈现出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

1.遇到挫折时不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行为

在校大学生都是90后,从小衣食无忧,很少面对困难。他们处理事情时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过度的自负。他们个性张扬,青春叛逆期延续,经历着心理上的断乳期,情感既丰富又脆弱。看待事物喜欢用批判、怀疑的眼光,处理问题的方式较过激,自我意识强烈,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有的大学生稍有不顺就把自己与社会、学校、家庭对立起来,一律“反其道而行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

2.法律情感缺失,价值观念偏离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大学生心理不平衡,害怕他人超过自己,不能正确面对竞争;有的学生出现交往障碍,不会与同学相处,人为地与他人保持距离。部分大学生沉迷于虚拟空间,漠视他人和社会事物,不能客观评价自身言行,无法正确表达个人意愿,对周围环境缺乏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信仰上的迷茫;责任意识淡薄,法律情感缺失,导致人格畸变,进而诱发犯罪行为。现实中多发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生对物质的贪婪和崇拜,也不同程度地说明大学生的道德滑坡和精神颓废成了其侵财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二)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1.封建落后的传统文化观念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尊崇礼仪教化,“和为贵”思想深入人心。如根据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德轻刑”的儒家思想,衡量一个人对错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在此思想影响下,人们不会自觉形成法律信仰,而是把法律看作负担,畏法厌讼,从而影响了公民法律平等意识的养成。权利义务观的失衡导致人们只注重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使得权利义务结构不合理[3],以至于在出现纠纷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避免运用法律,更不用说利用法律维权了。部分违法犯罪大学生功利主义盛行,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为公思想和奉献精神,玩世不恭,随波逐流,他们身上具有的不和谐因素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感知和敬畏,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

2.不良思潮的涌入影响了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

不可否认,时至今日,反对势力不仅在政治、经济上对我国进行干涉,还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企图改变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影响90后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金钱利益至上、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思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文化”具有空间虚拟性、内容多样性和传播快捷性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种新文化现象,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对是非曲直的辨别。网络的开放性使得部分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减弱,道德自律缺失,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泄露他人隐私甚至违法犯罪的不在少数。

(三)高校法律教育制度不规范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将大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守法者和建设者的重任。很多高校忽视了针对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得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团,进而引发自身利益的损害和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自1986年以来,高校法律教育课程历经了多次调整。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是面向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展开的,其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该门课程虽然是教育部的三课之一,授课时间基本上是大一上学期,且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但不是期末必考科目。很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照本宣科仍是其传授知识的主要方式,使得大学生往往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意识仍然缺乏,出现问题时无法运用法律维权。有些高校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重智力教育轻德育教育等问题,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简单、刻板。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努力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信仰的塑造,正面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律对人民群众自身权益的保障功能及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这种功能是引导性、教育性的[4]。努力净化社会人文法治环境,提倡以人为本,法治先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加快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先行,增强法治权威和法律信任感。助推大学生摒弃“权大于法”等不良思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学生了解、熟悉、认同现行法律和制度,树立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大学生不但要有守法意识,而且要敢于并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便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依法治校

学校的教育是否公平公正、学术氛围是否浓厚、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等是大学生建立法律信仰的最切身感受,它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校园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高校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整合教学资源,优化课程设计,重构法律课程体系,特别是要重视法律类课程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强大、快速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利用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成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第二课堂法律教育活动,让大学生亲身体验法治教育带来的丰硕成果,激发大学生关注法律现象的热情和兴趣,使新时期的大学生不仅能够学到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能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人文素养,让大学生自觉认同规范、接受规范、消化规范。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人文亲情关怀

高校应密切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注重大学生“德”和“学”的双驱培养。坚持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互补的教育理念,增强大学生抵御社会复杂环境的心理素质。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开展心理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并建立问题学生心理跟踪档案。以丰富多彩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普及和趣味活动等,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学习、生活及人际关系。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缓解焦虑情绪,化解矛盾,消除自卑感,矫正不良行为,使他们以更积极、乐观的方式迎接挑战;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情感,落实、巩固法治教育成果。

(四)激发大学生自身活力,养成法治思维

公民法治思维的养成,对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进步意义重大。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接力棒传到青年一代手中,坚持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法处理问题更应成为大学生为之奋斗、图强拼搏的强大动力。因此,大学生要自觉培养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提升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利用自身优势,关注法律知识和法治新闻,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遇到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以维护他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岭梓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杨志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及结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2]张岭梓.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3篇

一、《大纲》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大纲》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台的。党的十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并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长期以来,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大青少年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但从总体上看,青少年法治教育仍存在着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整体规划、方式方法有待创新、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及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还没有形成等问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大纲》的出台,对于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二、《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

《大纲》确定了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遵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内容:以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为核心,围绕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按不同的层次和深度,将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与法律常识教育相结合,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阶段)、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确定了各学段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具体教学内容。

(三)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途径

《大纲》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立体教育网络,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

1. 学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均要开设法治教育专门课程,完成《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丰富法治教育教学方式,综合运用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角色扮演、案例研讨、法治辩论、价值辨析等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注重多学科协同,在各学科课程中挖掘法治教育因素。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消防日等主题教育活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郁的校园法治教育氛围,实现环境育人。在法治教育中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规则意识,培养法治观念。

2. 社会教育。广泛组织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社会合力和良好氛围。积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3. 家庭教育。推动家庭与学校形成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合力。积极引导家长成为子女学法、守法、用法的榜样。办好家长学校,完善家校合作机制,编写家长法治教育手册,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家长及时督促改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预防产生违法行为。发挥学生法治教育对家长的作用,拓展学校法治教育的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与制度保障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司法部门、共青团和有关部门、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完善保障机制,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学校法治教育实施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帮助学校推进法治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中小学法治教育骨干教师培养机制,保证每所中小学要至少有1名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可以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创新机制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培养专业化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教育能力,充分挖掘各学科教学内容的法治内涵。完善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建设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支持。完善法治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三)健全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评价要全面考察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基于《大纲》确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要求,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将法治素养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机制,探索建立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机制。教育部门可以联合司法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区域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可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育教学资源保障

整合网络教育资源,加强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专业网站建设,提供形式生动多样,内容鲜活丰富的网络优秀法治教育资源。积极推进综合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纳入各地校外教育机构建设的整体规划。 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发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及相关产品。鼓励各地将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理论研究,加大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扶持力度,设立专项科研课题。引导大众传媒切实承担起法治教育的社会责任,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公益法治宣传活动。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制教育;高职学生;“三位一体”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062-02

“四个湖南”已成为湖南省的新名片,其中“法治湖南”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软实力。法治湖南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强调“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湖南有70多所高职院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教育部门,应持久、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

一、高职院校加强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是预防犯罪、提升公民法治思维、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以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国上下开展了广泛的法制教育,湖南的高职院校也不例外。

(一)践行依法治国思想,推进“法治湖南”从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变

依法治国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法治思想承载着正确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重视高职学生法制教育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及法治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推进法治思想从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变,有助于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使高职院校成为法制教育的有效阵地,为社会培养更多具有法律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有效的法制教育将促进湖南高职院校践行法治精神,构建法治环境,以适应湖南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提升高职院校服务地方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有助于提升高职学生法律素养,让法治精神促其成才、发展

高职学生作为庞大的青年群体, 已成为法治精神重要体现者和传承者。高职学生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高职学生群体有其特殊性,校园出现的种种现象说明高职学生法律素养偏低,例如缺乏纪律意识、秩序意识、规则意识。近年来,高职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犯罪呈现出智能化、团伙化、突发性等特征,暴露出确实有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缺乏,这不仅影响校园稳定,还严重影响到高职学生的成才和发展。通过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能促进高职院校把法治要求及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统一到法制教育活动上,帮助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从理论的高度和现实的角度帮助高职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并内化为日常行为,正确对待和处理各种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为将来走向社会、服务社会打牢基础。

(三)有助于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有助于将法治理念渗透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让法治精神成为校园时尚,净化校园环境,打造法治校园,用法治精神鼓舞学生,并充分发挥法制教育中高职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其接受法律教育和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把法治精神变成自己的行为标准和自觉行动,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知行统一,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升校园文明程度,构建和谐校园。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效性缺失

党的十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当前,各高职院校正积极贯彻中央及有关文件精神,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力度。但从现状来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还存在诸多问题,未达到应有的教育实效。

(一)法制教育形式化

部分高职院校在办学过程中重视的是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硬指标,没有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一味地强调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学习,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无论是学校层面、教师层面、学生层面都没有足够重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制教育形式化,雷声大、雨点小,法制教育方案只是为了应付检查。

(二)教育教学效果不理想

教育过程教条化,缺乏互动性,学生多是被动接受,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养培育的浅层面,即法律知识的掌握层面,并且连这个层面的教育都未能达到理想效果,课时、教材没有充分班长,往往只是结合案例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加之很多院校采取大班上课,教师不能及时与学生沟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学。

(三)法制教育目标不明确、缺乏针对性

部分高职院校没有经过深入调研,没有认真思考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任务,因此法制教育思路不清,未形成系统化的法制教育目标和方法,没有把法律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忽略了将法律素养的培育渗透到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去,导致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高职人才的要求。

(四)教师法律素质参差不齐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对法律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师资配备来看,很难象本科院校那样有一支理论水平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教师队伍,极大地制约了法制教育的开展。现行的法制教育专任教师多数为“半路出家”,没有经过系统化的培训,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照本宣科、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为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无疑直接影响到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利于法治建设,加强这部分教师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三、基于法治湖南建设构建高职院校“三位一体”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

湖南高职院校数量较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教育部门。针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缺失的现状,笔者结合中央精神精神和法治湖南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高职院校学法制教育的途径,形成“三位一体”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该机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教学常态化机制

法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依法治国理念、基本法律常识和必备专业法律知识,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从内心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课堂法律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仍以教师灌输为主,且教材内容滞后,不能满足高职学生学习的愿望以及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高职院校要针对以上问题在法律教学、学科渗透等方面做出改革,以增强法律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①要明确法律教学对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的含义。一是将社会对高职学生的思想行为要求内化为其对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认同,帮助他们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成为具有法治精神、人文精神、敬业精神的合格人才;二是使其了解自己在职业活动中将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于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效防范和依法妥善处理出现的纠纷,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②改革教学方法、运用新手段,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优化案例教学,可在以往单纯的案例分析中加入了案例表演,即在提出相关的法律纠纷后,让学生分不同的角色自由表演案情,根据学生的实际案情发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以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③多途径、多渠道实施渗透教育。全员育人,专业课教师在进行专业教学的同时也要适当承担起培养学生良好法治精神的责任,坚持把专业教学与法律素养培育结合起来,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知识与法制教育衔接起来,同时把法律素养培育渗透到实习、实训环节,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培育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二)第二课堂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

第二课堂有助于健全和完善高职学生知识结构,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高职院校应认识到第二课堂在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以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以法律文化建设为窗口,以主题活动为抓手,以社会实践为载体,积极探索高职院校第二课堂法制教育新途径,丰富法制教育形式,优化校园法律环境,培养高职学生诚信品质、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服务高职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如何利用第二课堂开展法制教育呢?很多学校进行了积极尝试:①拓宽教育渠道。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定期邀请干警来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通过校园网、广播站打造法制教育专栏,大力宣传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 介绍法治中国以及法治湖南建设的进程,使校园处处见法,拓展高职学生的法制视野。②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以及新法出台等机会,组织学生采取在全校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图片展、悬挂条幅等不同的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宣传氛围。③开展法制征文、演讲以及以法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手抄报、黑板报比赛,在竞赛中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并锻炼学生各方面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④加大法律实践环节,例如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参观监狱,旁听有关案件的审理,开设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更加直观地获得法律判断,加深对“讲法律、讲程序、讲法理、讲证据”的理解,形成良好的角色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

(三)法制教育常态化保障机制

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校各部门共同关注,通过保障机制形成教育合力,确保法制教育常态化,从而在高职院校形成践行法治精神、争当守法模范的生动局面。①制度保障:高职院校首先要从党委层面高度重视法制教育,让法制教育纳入依法治校的管理轨道;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等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本部门的法制教育方案,形成法制教育体系,把法制教育层层落实、向纵深延伸。例如教务处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宣传部门要有具体的法治文化建设方案。此外,各部门要建章立制,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及时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审查,对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职责。②师资队伍保障:为了满足新形势下法制教育的需要,高职院校要加强和改进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创造条件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二是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三是通过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以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通过师资队伍建设以确保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实现高职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持续性。

四、结束语

“法治湖南”不仅是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一张名片,也是湖南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湖南建设已成为全省上下的共识和共为。高职学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是形势需要。针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缺失的现状以及法治湖南建设的实际需要,地方高职院校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和改进法制教育工作,通过“三位一体”法制教育常态化机制,帮助高职学生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确保法制教育坚持不懈、常抓常新,使法治精神成为校园时尚、校园追求,进一步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李赛红. 大学生法制教育之我见[J].科教文汇,2012,(03).

[2]彭军林.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探析[J].职业时空,2011,(03).

[3]彭军林,雷满丽.论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任务[J].文教资料,2015,(05).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础化学实验;教学;法治教育;渗透;融合

1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1],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已成为社会和学校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2现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了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降低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法制教育停滞在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注释法学层面,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2]。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体现在人类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在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等方面,化学实验教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众多非法学专业中,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尤为密切,如实验室安全、化学药品管理、废弃物排放等方面,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现阶段的化学实验教学实施过程中,因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还未充分开发与利用实验教学课程中的法律资源。在实验开始前,一般是指导老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讲解化学实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少从法律层面去诠释化学实验方面的问题,使得实验实践与法律知识相脱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笔者从五个方面开展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与法治教育相互渗透融合的探索与实践。利用基础化学实验中的法律资源,使学生在开展实验的同时接受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3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教学的措施与实践

3.1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治观念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高校需要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开展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学术交流、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师生共同学习法律知识的环境和氛围,师生共同提高法律素养,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培养正确的法制观念,坚决避免诸如“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情的发生。尤其是教师,要以身示范,言传身教,认真钻研教材内容,找出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结合点,并运用自己独特的见解与思想渗透在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真正实现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入到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3]。

3.2实验室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高校化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完成教学和科研的根本前提。学生在化学实验室的人流量一般很大,实验过程中的不确定安全隐患因素较多,实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制定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来确保实验安全,确保学生在健康安全的实验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污染物,虽然数量不大,但污染物种类多、组分复杂,且大都回收处理程度低,有的实验室甚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虽然是小污染源,但对环境造成的累积损害不容小觑[4]。1998年化学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化学实验化学废物的排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实验室要不断探讨改进,在化学实验室药品的管理、废弃物的排放、防火防水防电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让学生从踏入实验室开始,就接受化学实验知识技能与法制知识的双重学习,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3.3实验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基础化学实验内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很多。如化学实验试剂药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涉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实验废弃物排放方面的法律条例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合成实验中有关绿色化学、清洁生产技术、循环利用等科学技术内容,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实验仪器设备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实验室防火防水防电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青少年保护法》等。在基础化学实验教学过程中,既要传授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要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知识、技能中内在的法律知识渗透到实验教学内容中去,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法律修养,领悟法律制度是创造和谐、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唯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让化学科学技术正真造福于人类。

3.4实验操作过程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在学生动手做实验之前,先明确实验使用化学药品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了解有关化学药品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化学实验的谨慎性,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在化学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要随时监督实验状况,帮助学生养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避免学生过度使用化学药品,尤其在使用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等化学药品时,坚决杜绝拿着药品到处走的现象发生。在进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时,指导学生进行废弃物的初步处理,树立法律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科学法治观念。除了要发挥好实验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外,还要发挥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发现实践生活中的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如食品安全问题、工厂污水排放问题等,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培养学生应用所学去分析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化学知识技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3.5实验数据报告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2016年,教育部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办法》的第六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任何实验活动都离不开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的尊重是实验工作者最基本的品质。实验数据不仅是重复实验的依据,而且也是优化实验的重要参考,所有科学上的讨论和质疑,都是建立在数据是真实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规范实验数据记录,严禁剽窃、抄袭、伪造、修改实验数据,实验数据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记录,凡是修改过的数据必须要有说明和证明人的签字。在撰写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投稿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抵制学术造假现象的发生。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法治

作者简介:寇晓燕,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方略。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作为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学子的法律素质高低无疑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然而近年来,刘海洋伤熊事件、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学生违法犯罪、命案要案频频发生,这些典型个案不但折射出大学生群体存在的亟需关注的心理问题,同时也凸显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质是指通过经常研习和日常生活获得的法律知识,经过深入思考、判断和分析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意识和由此确立的源于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服从以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它对一个人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普遍认为,它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三个维度所构成。首先,法律素质养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设的。只有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 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为培育正确的法律观念意识和提升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奠定基础。其次,法律素质培养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确立,法律意识包括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程序意识等,是主体对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体现了主体对于社会法律现象的精神态度,其标志是在对法的科学认识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维基础上对法律真诚信仰的确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纪守法和良好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具备积极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上的效力与最高权威地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与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蓝图越来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顶层设计的指导,还必须有具体的实践落实,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意识,才能让法治国的理想照进现实。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沃克所说:“归根结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发展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只有当普通人也认真守法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没有普通群众遵守法律的态度,就没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内化为民众的主体意识与潜在素养,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个充满了法律精神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先生曾说:“欲知明日之社会,先看今日之校园。”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达成,大学生作为其推进主体本身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是一个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无疑承载着大学生法律精神养成的重要使命。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国家发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促使其将法律素养内化为自身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这一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未来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群体成为国家法治理想实现的中坚力量,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就显得特别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及其这个群体在多元化时代展示的法律态度对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力,站在促进国民整体法律素质提升,加速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视野和高度,而不是仅仅囿于大学生这个特定群体本身,来深刻认识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法律素质蕴含的三个维度来考察,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质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想的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间,具体表现为:

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维有待强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语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们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获取并没有经过系统化的训练,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尤其是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义缺乏整体的系统把握和深刻的认识。总体而言,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较模糊的、感性的阶段,还未达到作为未来社会精英群体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科学认知,因而无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杂的复杂情境时往往会习惯以伦理、人情思维来作出评价,容易被感情或情绪所左右,无法作出理性客观的判断与分析。

对法律源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尚未真正确立。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实现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冷漠态度。虽然法治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实践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由于受到社会上司法腐败等亚文化现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权大于法”以及“以权代法”等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产生了质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负面价值观念的冲击甚至导致一些大学生为实现个人目的,无视法律的权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存在的高度认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难以做到用法律的准则和法律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参与法律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脱节现象。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指出: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很多大学生虽然通过学习储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的层次性还不高,遇到问题时还不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寻求解决方法,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权利赋予与保护,缺乏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并且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不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学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尽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费、兼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但不少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可见,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对理想的法治社会极其向往,对法律的学习也极具热情,但同时在实践中参与法律生活的积极性不高,反映出其现实行为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间的联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具体路径―――基于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课程体系的设置而言,面向全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须依托这门课程并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增强课程教育实效的具体路径以达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

(一)明确教学目标

布莱克斯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学习法律,但不是学习法律的技术细节,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没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觉,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表现为制度却形成于精神,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最为关键的是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已从最初的向大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发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标的阶段。这意味着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建立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等内在法律精神。教学实践表明,试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的教学在有限的课时内使非法学的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法律素质的训练应以帮助学生认识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思想,学习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关于法律基础部分的修改正是在传递着这样的理念,具体的部门法律和法条几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传达以及法律思维的培育。教材的这一变化也要求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学目标,正确处理和把握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法律素质培育无疑是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但是,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并不必然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存在正相关关系。“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学中单纯追求学生对具体法律条文掌握的数量而忽视法治理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与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育, 应更注重实现大学生内在法律意识、精神的整体提升。

(二)精心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制约着大学生的情感体验,自然也会影响教育目标的达成。如前所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当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传达,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能融会贯通提炼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来对学生进行渗透教育。一个国家浩繁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有机体系,就在于这些法律条文遵循或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学内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观念,将其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挖掘出来,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整个课程讲授的一根主线,并将其融入到相应的具体知识传授中去,潜移默化地渗入到学生的观念中,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真正实现提升大学生内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教师需要对当下日新月异的现实教育环境有准确的把握,因此,教学内容要结合新媒体时代教育环境的改变,尤其是虚拟环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导学生识别网络虚拟空间下的法律风险,正确认识新出现的法律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为习惯。同时,要注意把握学生的心理,认识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为过程中处于起点位置。尤其是在人们接受外部信息时,需要决定着‘灌输’是否有效。” 所以,在内容的讲授与安排上,应密切结合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和日常实际需求,结合大学生在消费、恋爱婚姻、兼职、择业中可能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专业择取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重点讲解,这更容易激发他们主动学习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实务型人才;实践教学;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37-03

近几年,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尴尬局面已然显露无疑,这并非是因为法制经济社会中法律人才饱和造成的。反之,法制经济社会中实务型法律人才相对欠缺。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熟练地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务中的实践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还要致力于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实务型人才。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这一核心工作明确定位于培养实务型人才,在此情况下,要求各高校转变教学观念,完善实务型人才教学培养体系。强调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纽带,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学实践教学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的理论认识

目前,中国并没有确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形成了三种观点。 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即 “精英说”。强调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法律职业者应具备深厚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有的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职业教育说”。强调了职业教育的训练;还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即“通识说”。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学说都不能忽视实践能力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依赖客观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具体教学活动,培养法律人才不仅要符合学科的要求还要适应社会发展基本要件。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更钟情于有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不再简单地用毕业证书作为衡量人才的标准。因此,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很强实践能力,面对社会工作时能够熟练地将法律知识技能化,从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基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而将中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向培养实务型人才方向转化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必然选择。中国以往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探究,长期与实践相背离,忽视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因而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在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注重社会发展变化并结合自身的基本特征。在扎实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前沿咨询的层面上,熟悉法律的运行机制和操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所以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

实践能力是实务型法律人培养的关键。法律人才具备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职业技能和素养,其中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因此,拓展法科生的法律思维,由死记硬背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思维定式转变为在法学实践中主动思考问题,培养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思考模式。训练法科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不仅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还包括文字的表达能力,在特定法律案件中,针对争论焦点发表自己不同的法律意见,并且练习相关法律文书写作。培养法科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由被动的接受事实,变为主动的判断、分析、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现实中的法律实务多种多样,能够把综合知识熟练地运用到法律实务中,恰当地处理问题,解决法律纠纷。具备以上实践能力的实务型人才不是速成品,需要长期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和训练。而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共识。法学实践教学也在积极的探索中建立起来,将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形式明确纳入到中国的法学教育当中,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将针对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探究。

(一)切实转变对法学实践教学观念、提高认识水平

长期以来,在师生间已经形成一种共识,重理论、轻实践。一方面,法学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而法学实践教学占辅助地位。正是因为这样的观念导致了在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上的漏洞。例如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往往作为选修课,课时少,时间短。甚至实践教学课程要为其他理论教学课程让路。应付了事成为学生对待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一种常态。另一方面,出现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脱节的现象。在课程的设计上,二者欠缺沟通、配合,独自“精彩”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后,由于观念上的落后,法学实践教学还停留在以老师为中心模式中,学生仍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给予知识,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高校所采取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以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举例说明。

模拟法庭重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学生各自投入到不同的角色当中,“扮演”法官、诉讼人、辩护人、证人等,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实体法同时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进行操作。这样,学生就逐渐学会养成系统地运用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敏捷的思辨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但是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大都是经过筛选的经典案件。所以诉讼程序、辩论焦点和审判结果都已明确。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被束缚,只是一味复制的过程。其二,课程开设次数较少。学生在参加模拟法庭过程中,参与的法律职业角色少,体验的不够,缺少多方位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如何将模拟法庭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笔者认为在模拟法庭中可以选用一些存在争议且尚未判决的案件,也可以由一些从事实务的老师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案件,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锻炼学生发散思维能力。

毕业实习无疑是各高校实践教学中所占比例最重的。毕业实习分为两种方式,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一些高校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采取分散实习,让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由此就会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其一,一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毕业论文而放弃了实习。一些学生虽然参加了实习,但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其二,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时间紧迫。而学校又很难及时、全面地掌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或出现的错误,导致学生没有纠正错误和再学习的机会,带着问题离开学校。

(三)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体系在实践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学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总结教学经验、改善教学漏洞、验收教学成果。对于模拟法庭等校内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大都采用百分制书面考核,这样的书面考核只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学生应对的方式就是死记硬背。由此可见,这样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技能的积累,也不能发挥评价体系的作用和功能。因为书面考核不能检验出一个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思维能力活跃、探索事实能力强的学生在书面考核上很难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导致考核成绩不理想。另外,对于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则采用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或者学生实习报告。而一些高校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缺少对学生的实习检查、跟踪调查以及阶段性考核工作,所以导致了学生考核鉴定结果的偏差。

三、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构建一个合理的、完善的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的体系。合理、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方面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对培养学生法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具有推进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实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学实践教学。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

(一)科学的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是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依据。因此,从开放性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着手,针对目前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革新。首先,提升实践教学体系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由辅助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加大实践教学课程在教育计划中的比重,让老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更加重视。不拘泥于以部门法为根据设置实践教学的课程形式,也可以将分散在理论中的实践教学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针对不同的实践能力培养需求形成多样性的实践教学课程。这样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实现。再次,在必修课程中安排一些实践教学课程,增加实践课程的时间。对此并不意味着要忽视理论课程。而强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拓展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全力发挥出法学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结合的双倍效果。最后,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采用提升实践课程考核学分在学科总学分中的比重,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考核。例如增加阶段性的现场考核。在毕业实习中,考核学生在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思辨能力和应对手段;在模拟法庭中,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总之,完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有助于全面反馈学生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帮助学生纠正错误,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拓宽法学实践教学途径,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

不同实践教学形式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侧重点不同,而每一种实践教学形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吸收各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优点,从而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确保实现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可以采用诊所法律教育形式。

诊所法律教育,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形式。其借鉴了医学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模式,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经济拮据又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突出的特点是:学生根据案件的办理程序,自行安排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明确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师生间系统的对法律人才技能的培养和职业道德进行交流讨论,让学生学会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美国设立的诊所法律教育,采用了多种形式,大致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在老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案件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在校外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由该机构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其指导;第三种是“模拟法律诊所”看似更像是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而非从事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模拟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起步较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大、人大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该课程,构建自己的“法律诊所”,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之国内各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法律诊所”。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而老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启发学生思考。学生平等的进行探讨和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策。从而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在寻找解决案件纠纷的途径中,学生难免会出现 “走弯路”的情况,而老师对其加以纠正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完整。

通过承办真实的法律案件,学生与法官、当事人、证人沟通,从事案件事实分析、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而在不同的实践环节,学生独立的面对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斟酌这样的途径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害。这也促使学生改掉疏忽大意的毛病,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实践环节。在诊所法律教学中,以实践促学习。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知识更容易理解和运用,实践能力逐渐强化,法律经验不断的得到积累。同时有助于获得职业成就感,有助于增强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法律诊所”的开办,获得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法律诊所”的发展反映了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和完善,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提供了可行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 “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J].法学论坛,2001,(5).

[2] 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0):116-117.

[3] 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培养法治思维的方法与途径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教育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加快,公众对法律空前关注,法学专业已经持续十余年成为热门报考专业,与此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教育部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达620多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多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层次齐全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法学教育逐步与国际接轨,法学领域进一步开放。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宪义教授认为:法学教育不仅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而且要培养大批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地方院校占我国高等院校的90%以上,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在人才培养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作用。

法学教育从设立之初就承载了太多的社会功能,被赋予了太多的社会价值,关于法学教育的争论,从上个世纪初美国哈佛法学院、耶鲁法学院、哥伦比亚法学院发端,至今仍在继续。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表明,良好的法学教育离不开科学研究。在世界范围内,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了,美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很稳定,但是它一直在探讨方法上的改进,而日本、德国在寻找体制上的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也亟需改革。随着我国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需求不断增加,法学教育始终面临着一个矛盾和困境,即培养既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又有较强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学本科生似乎成了两难选择――缺乏基本理论的探讨与研究,只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造成法学教育的理论型人才断层,法学教育最终无法延续;而单纯的注重实务方面的训练,学生能否真正理解法律精神,也令人质疑。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日益趋于理性,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在缺乏资源和地缘优势的情境中,努力探索与发展新的教育模式,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同时,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也更加关注司法实践,力争探索一条多途径的开放式教育模式。

通才教育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当中,法学本科教育属于法律通才教育。一些地方院校为给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针对国家司法考试相应地进行教学方案调整,改革教学模式,这种教学的主要任务仍然是要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这种方案历来注重法学理论思维培养,有利于培养理论型人才,但却忽视了对学生实际技能训练的培养,因而长期以来多遭受批评和诟病。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必须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还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实践,完善教学实践环节,让学生在充足的实践中体验法律的价值,领会法律的精神,最终形成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和理性评价。理论前沿的探索与追求对于学科的发展始终是起灵魂的作用,对于法律科学而言,缺乏理论的引导,缺少怀疑和批判精神,会造成法律科学的不幸,必将引起视角的狭隘和偏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律整个学科在满足简单的社会目标上陷入倒退之势。正如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皮特・吉勒斯(Peter Gilles)所言:“法律教育改革的第一动力和批评反思的潜能,都肯定在法学家那里,而不是在法实务家那里;是在于大学,而不是在于最高法院。”

经调查,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10%~15%选择进一步学习深造,80%以上的人选择就业,就业渠道更加广泛,除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外,到各大企事业单位担任行政管理、法务人员的占据了大多数。在欧洲和日本,法学院学生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领域,大多也是流向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通才教育的培养,或许对学生从事的工作本身并无多少帮助,但他们在大学时候习得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平权意识、守法意识等等都带进其所从事的行业里面,这对于中国法治来讲,也未尝不是件好事。历史地看,法律与现实,从来不曾分开过,也不可能被分开。法学教育模式对通才教育的选择,既是历史也是现实的选择。

职业教育

地方院校开展法律职业教育,是解决目前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矛盾的一个尝试。以往,法学本科毕业生往往难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实践能力的要求,职业教育则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过分注重学术性教育所带来的缺陷,因为社会要求毕业生能及时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法学教育一般都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得进行相应的资格考试,而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前提就是受过系统正规的法学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举措是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并定位为职业教育,但是,此举并不否定法学本科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命运。对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而言,是培养研究型人才还是应用型人才,并不是选择性问题,而应是兼顾性问题。

法学本科教育也力求寻找到法学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甚至是升学教育(研究生的预备阶段)结合起来的最佳契合点。过分注重学术教育的法学教育所带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针对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受到更多的关注,各地高校法学院(系)开始集中力量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针对法律实务设置课程、开展教学,要求学生了解法律,了解法律运用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在此,需要澄清职业教育与职业训练这两个概念,许多人常常将其混同。简单地说,职业教育是知识的输入,职业训练是知识的输出。无论是美国的J・D(Juris Doctor)法学教育模式、德国的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一体化的培养体制,还是英国、我国香港地区的P・C・LL教育模式,抑或是台湾地区的法律训练模式,职业教育与职业训练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目前,对于在法学教育中增设太多的职业训练内容,既不合适,也不可能,职业训练甚至需要法律从业者用毕生的精力去磨砺。某些地方院校在此方面的改革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针对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培养模式、针对升学教育(研究生的预备阶段)的培养模式,都在努力尝试和探索。

诊所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院校开展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学》选修课程。这7所院校都建立了自己

的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当事人咨询、,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国内其他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2001年以后,又有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从事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截至2006年,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高校近40所。现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院学生争相选修的热门课程,教学内容与效果得到老师和学生的认同和肯定。

诊所法律教育在挖掘学生潜力、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思辩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以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进入实际诉讼程序,熟悉诉讼程序,但是,模拟法庭所设立的人为情境与现实诊所教育提供的自然情境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一、模拟法庭仅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无法对法律理论进行系统的抽象归纳和总结;二、许多课程(诸如法理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难以用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三、模拟法庭所假设的案件事实往往流于简单化,不能引起学生多方面的注意和观察,使他们得到充分的训练。由于存在这样一些缺陷,加上师资力量不足以及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制约,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尚未普及,但它终究是高校努力探索改进法学教育所进行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结语